儒家思想与日常人生1、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由于上古时代文字极度简约,且几千年来随着语言的发展变化,字词的意义常会发生扩展甚至异变。所以我们看上古文章时,最忌以现代汉语为标准,从表面上去轻率理解古文的意思。比如这句“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一切的关键,在于我们后人对“上”“下”这两个字的错误认识。“上”和“下”,现代汉语纯粹作为方位词使用,而在上古,则涵义要丰富得多,在这句话里,则是表示“尊”与“卑”的意思,所谓上尊下卑。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就是“刑不尊大夫,礼不卑庶人”,不会因为大夫之尊,就可以免受刑罚,也不会因为庶人社会地位低,就将他们排除于文明社会之外。《汉书·司马迁传》:“传曰:刑不上大夫。此言士节不可不厉也。”为什么说士大夫不可以不恪守节操?因为士大夫是有社会地位、有身份的人,万一犯法,被法制裁了,就是极大耻辱,是很丢人的,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所以作为士大夫,更要恪守节操,遵守法度!所以《明史·刑法志》有言:“古者刑不上大夫,以励廉耻也。”古时候刑不尊大夫,大夫犯法与民同罪,是所以用来激励人民保持廉耻之心的。如果像现代人讲的那样,士大夫阶层犯了法可以不用刑事追究,士大夫阶层享有法外特权,那怎么还让他们“厉节操”、“励廉耻”?儒者还宣扬什么“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礼不下庶人”,即“礼不卑庶人”,不因为庶人的社会地位卑下,就把他们排斥在外。这正是儒家“有教无类”“以礼化民”之教化思想的具体体现!2、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这更是一桩由于句读错误所致的旷世冤案,不仅现代许多对儒学不了解的人以此底詈儒学,说这句话是赤裸裸的愚民思想,纵使像南怀瑾那样对国学有相当深厚了解的人也都弄错了,也当成是儒学里不合适宜的糟粕。而事实上呢,这句话被人误解,乃是后人断错了句读!正确的句读应该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意思就是说,民众的知识与素质达到一定程度了,就要给他们足够的自由权力去做他们想做的事情,如果民众的知识与素质还比较低,就“知之”,教育他们,通过教育来提高他们的知识与素质。这也正是儒家“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思想的现实实践,这种启蒙教化思想何错之有?比如说我们现在,不少先进人士要求推行民主,但是如果民众鸿蒙未开,对民主理念与宪政思想根本没有任何了解,更不识其现实操作,不懂如何通过理性手段去追求民主,甚至不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主能健康有序的推行并最终成功吗?所以在此之前,要先进行民主启蒙,提高民众的民主意识,让民众对民主理念以及宪政操作有具体明确的认识。这种启蒙教化是非常必要的,不要忘了,西方民主运动之初,也是经历了漫长的启蒙过程!而当民众有了深厚的民权意识,民主素养也日臻成熟,那么就应该给他们所应有的自由权力,让他们自由去做宪法保障内的事。3、存天理,灭人欲“存天理,灭人欲”,是宋代理学大师朱熹提出来的,同时这也是一句饱受后人断章取义之苦的名言。朱熹的天理人欲是什么?“饮食,天理也;山珍海味,人欲也。夫妻,天理也;三妻四妾,人欲也。”朱熹认为,自然健康而情操高尚的生活,是天之理,因为人必须要吃饭才能活下去,必须有夫妻才能繁衍后代,而吃饭只要健康卫生即可,一夫一妻也更利于家庭和谐。所以饮食和夫妻是天(也就是“自然“)之理。贪求享受安乐淫逸,则是人的内心欲望,是饮食夫妻之上的淫逸欲求。他要求做人要自然健康,夫妻和谐,而不要贪求淫乐享受。这种要求何错之有?饮食夫妻之天理不该存吗?贪享淫逸之人欲不该去吗?就是放到现在,这种思想难道是落后的、不值得提倡的吗?如果认为朱熹此言反动,那么什么才是先进正确的?天天美馐佳酿夜夜商女笙歌才对?食必山珍海味再养几个女秘包几房小奶才对? 自己整理整理,就可以了。
从夫之言性与道不可得而闻也看儒文化子贡曰:“孔子文章,可得而闻之,夫子言性与道,不可得而闻也。”儒文化的精华,不是它的三纲五常和道德说教,也不是它的礼仪典章和社会规范。它之所以长兴不衰,被广大人民所接受,是它对“天道”的把握和对“人性”的深刻认识。“道”,是我们终极关怀的对象,它“寂兮廖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地母,吾不知其名,故强字之曰道。”这个看不见,摸不着,说不清,讲不明的本体存在,它是世界的根基,是万物运动和必然性的原因。它在物质中表现为特性,在生命中表现为本性,在人类中表现为个性,在社会中表现为伦理,在世界中表现为国家。一切个体只是它特有阶段的表现,顺其者昌,逆其者亡。“人性”,它包含了精神性和物质性,他寻找自我,他追求真理,他以道的规范身体力行,这是他精神性的一面;他适应环境,他追求利益,他被肉体的欲望拖着走,这是他的物质性的一面。每个人都在两极之间运动,这就是儒文化要求人们克己复礼,“灭人欲,存天理”道德说教。人不是他的身体,肉体的欲望干扰着人的意志的实行。人也不是他的思想和行动,思想和行动是服从他的理念的。人的本性和“道”是同一个东西,他能和“道”交往,他交往越深,得“道”越多,人格就越独立,主体性就越大。如果他少交往或不交往,他就缺乏人格,缺少主体性,只能随自然必然性驱使。孔子的文章,教导人们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人们看了就明白,如果能身体力行,就能成君子,成圣人。而为什么要这样做?孔子不是凭经验知识得来的,他是根据“道”的自我运动和“人性”的归真得出的结论。“天道”和“人性”是无法用语言表达清楚的,人们只能自己去领悟、去体验,所以说“夫之言性和天道不可得而闻也”。没有对真理的执着,没有人生的痛苦磨难,“道”是不可能与你相遇的。董仲舒、二程、朱熹之所以是大儒,他们对“大道”的毫不动摇和“人性”三品的一致认识上。儒文化关键是“天道”和“人性”,至于三纲五常、礼仪规范,只是适应当时社会的一些有效规定。得“道”者一通百通,孔子称自己不是多学而识之,“吾一以贯之”。所以能达到“随心所欲,不越规。”理性的人只能“学而知之”,他们不能融会贯通,不能理解“道”和“性”。感性的人学也不知,他们的悟性和理性被利欲所遮蔽了,他们要不犯错误,只有老老实实听理性的人和悟性的人,用外力来抑制感性的冲动。儒文化是“道”的学问,是本体论学问。人性只有达到“仁”,才能与“天道”沟通,与“天道”交往。“道”包容了世界万物,它爱万物就像爱自己的身体,人要达到“仁”这个境界,心胸就像“道”一样宽广,行动就像“道”一样公正。“道”是本体,是自由意志,人要达到“道”的德,他的认识就像“道”一样明晰,他的行动就会像“道”一样自然,他能像“道”一样自信,无往而不胜。“人性”有趋向“道”的一面,但人毕竟是自然的产物,他要在大地上生存,他有喜怒哀乐,他有七情六欲,“人性”又有趋向利的一面。谁不追求快乐?谁不追求幸福?谁不想占有财富?谁不想有权说了算。这种竞争势必造成社会的无序状态,国家的诞生就是“道”在社会中实行德的统治。国家的使命不是适应人们的自然欲望,国家是比人更高的伦理有机体,是“道”的现实化。人们有不同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有得“道”者,有堕落者,得道者对堕落者的统治,有德的人对无德的人的教育,这是天经地利的,这是秩序,是伦理。只有按照儒文化的社会秩序,社会才能和谐,人们才能各尽其才。所谓“君子”,他们是“学而知之者”,我们现在把他们称做理性的人,他们的处世原则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他们是人道主义者,是文明的创造者。所谓圣人,他们是生而知之者,我们把他们称做悟性的人,他们的处世原则是“循道而行,不越规”,他们独往独来,是国家的决策者,因为“道”在他们心中。所谓的“小人”,就是学而不知者,我们把他们称做感性的人,他们的处世原则是“惟利是图”,这样的人越得势,国家越混乱,人性越堕落。董仲舒的性三品就是人性中的精神运动中悟出来的。“道”是隐蔽的、超越的,它始终如一,贯穿于一切事物之中,通过圣人、英雄来实现它的目的。“性“是内在的、先天的,它是理念,是规定性,是人们一切言行的根据。见性才能知天命,修身养性能使一个人的天赋充分得到发挥。
儒家历史小论文
导语:儒家学说,亦称儒学,起源于东周春秋时期,在两汉时期进入儒学发展的第二个时期;在宋、明、清时期,儒学进入了第三个发展阶段——性;到了明朝中期,程朱理学成为人们求取功名利禄的敲门。儒学博大精深,下面是我搜集的一篇关于儒家历史的小论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儒家学说,亦称儒学,起源于东周春秋时期,和“道家”、“墨家”“法家”等诸子百家之一,汉朝汉武帝时期起,成为中国社会的正统思想,如果从孔子算起,绵延至今已有两千五百余年的历史了。随着社会的变化与发展,儒家学说从内容、形式到社会功能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与发展。如果对儒家学说的内容、形式和社会功能等进行综合的宏观考察,我认为中国儒学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特点。
提及儒学,首先想到的便是以孔子、孟子、荀子等为代表的先秦原始儒学, 春秋末年,孔子创立了以“仁”和“礼”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同时主张“为政以德”,创立儒学。儒学提倡“仁”、“义”、“忠”、”恕”,中庸之道是儒家的一种主张,主张待人接物不偏不倚,调和折中的态度。“仁”的主张是“仁者爱人”,这一主张是要求统治阶级体察民情,反对苛政。孔子认为,要实现“爱人”,还要遵循“忠恕”之道,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要求;“礼”的主张是“克己复礼”,就是说要克制自己,使自己符合“礼”要求。但是由于当时奴隶制度趋于瓦解,各国君主无暇顾及孔子提倡的“以礼治国”的思想,儒学在当时并未受到太多重视。
战国时期,在孔子学说的基础上,孟子提出“性善论”,在政治上实行仁政,并提出在当时颇受争议的“民贵君轻”的主张。现实主义流派的荀子也从性善论出发,强调理的规范与教化作用。战国时期,儒学成为显学,却因为诸侯纷争,其主张不能满足地主阶级的要求而受到冷落。
同样,荀子设计的治国原则:“明分使群”、“群居和一之道,”包括理想的“王制”与具体的“富国”、“强国”之策,乃至他的“礼论”、“乐论”、“君道”等等,可以说都是非常富于现实主义的。它都是在肯定当时已经形成的社会等级和职业分工的基础上,来规定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名分和位置,并要求其各尽其职,从而达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一致。当然,这并不是说在荀子提出的治国原则中没有一点理想主义的成分。因为,如果它的学说中一点理想主义成分都没有,那么,他的学说就不会有什么感染力,而他也就不能称为一名思想家。
儒学发展的第二个时期便是两汉时期,汉武帝重用董仲舒的思想,实行“废黜百家,独尊儒术”。是儒学逐渐成为了正统思想。董仲舒的理论是阴阳家与儒
家的合流。我认为,“天人三策”是体现董仲舒和西汉时期儒学政治以及思想特点的最好体现。“天人感应,君权神授;推明孔氏,抑黜百家;春秋大一统,尊王襄夷”。董仲舒在儒学中增加了天人合一,君权神授的内容,并且提出了如后归纳为三纲五常的学说。这一切都适应了君主专制的.需要。
在宋、明、清时期,儒学进入了第三个发展阶段——性理之学的儒学, 宋朝儒学历史发展的背景是独特而鲜明的:动荡衰弱的历史背景,三教合一的文化趋势以及传统儒学的陷入困境。由此,新的儒学必然产生。新儒学产生后第一个关心的问题是宇宙论,这与传统儒学只关心社会以及政治的角度不同。周敦颐发明“太极图”,并提出精神修养的方法即成圣之方——无欲:静虚之心,动直之心。邵雍、张载等人也提出了自己的宇宙观点,如太极即是气的观点等。朱熹的理学,强调的是“形而上者,无形无影即是理;形而下者,有情有状是此器。”朱熹认为,太极包含万般之理,又是一切理的概括。在宋代,程朱理学曾经被斥为伪学,几次被查禁。到了元代才被确立为正统思想以此持续到明清时代。宋朝时期的儒学逐渐被官方化,是因为当时理学以儒学为宗吸收道教佛教之长补儒学之短,把天理、仁政、人欲内在的统一为一体,是儒学更加完整和哲理化,因此更有效的维护了封建统治等级特权制度,适应了加强封建统治的需要。
到了明朝中期,程朱理学成为人们求取功名利禄的敲门砖而逐渐失去了寻求圣贤学文的精神。陆王心学与理学相对。他们认为并不存在“理的世界”,宇宙是一个自身完整的精神实体。而这个世界即是我们经验中的世界。有心才有理。朱熹强调做学问,而阳明强调行动。阳明创的王学的内在结构是由知行合一和致良知构成的。在这一结构中,阳明以心(良知)立言,又以良知释心。心(良知)就构成了王学的基石。而“致良知”是如何为圣的过程。
明清时期,儒学体系较为活跃。活跃的儒学思想对传统儒学体系的批判和继承促使我国的传统文化重新焕发了生机,但并未占据思想主流,性质上也并非是资产阶级政治学说。尽管这种思想与明清之际的商品经济相适应有一定的联系,但是其产生的原因是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的尖锐。由此可见,儒学的历史地位也与当时国家的经济情况密切相关。
近现代的新儒学是儒学发展的第四个阶段。孔子学说在近现代以来的新发展就是在中西方文明的碰撞下产生了新儒学。在新儒学的准备和发展阶段,儒家学者曾经有过“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等被动接受西方文化的思想。近现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动荡,包括新中国建国前和建国后,儒学都不再有太大的发展和变化,当然也说不上有很高的历史地位。而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再次产生的“儒学热”又是国人重新开始对中国古典文化感兴趣的表现。儒家文化是一种和谐文化,这正对应了现在中国人对生活和社会的期待。同时还有在经济发展的副作用中蓬勃起来的道德的沦陷和社会形态的复杂,这些都促使人们开始把目光重新放到中国传统经典思想上去。
儒家思想是我们中华文华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当今我国社会受西方文化影响,社会西化很严重,但传统思想在国民意识形态中仍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日常生活中,我们的行为会不知不觉的以儒家规范为准则,受到儒家规范的约束.我们要好好学习儒学,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本人转一个(供参考):一个社会要起码满足两点,一,社会稳定,二,社会发展。任何社会文化都基于这样两种状况,一,人必须以社会形态存在。二,人有千差万别。一个稳定的社会要求:人必须以社会形态存在,就要设法尽量消除内部冲突和矛盾,成员之间和谐相处。人有千差万别,就要设法把社会成员之间差别造成的冲突化解到最低程度。儒学为此做了两点:一,提出泛义的“仁爱”,以符合第一种状况。二,为解决第二种状况的矛盾,采取了承认等级的合理性,并自觉遵守社会等级。为此儒家选择了涉及政权和社会稳定的几个最主要的等级体系------以官职尊卑、以长幼为序,后来又增加了男女主次的三大体系。也就是所谓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妇纲。和谐的实质就成了,一,对待不同的等级要安分守己;二,对相同等级要谦让和睦。儒学符合历代统治者社会、政权稳定的需要,经过几千年固化,“和”已经成为中国文化的核心内容,渗透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并对社会、政治产生着深刻影响。影响主要有三点:一,民众对压迫的承受能力大大增强,为了“和”民众不轻易反抗统治者的压迫,社会矛盾要积累到无以复加的地步才会突然爆发,造成中国社会一次次毁灭性巨大震荡。二,丧失了社会正确发展方向。是非标准不是以实际情况决定,而是由“君、父、夫”等权威来决定,无论对错,“臣、子、妇”都要无条件服从。而中国历史几千年,根本不了解民情的“君”决策错误层出不穷,几千年中国科技停滞不前的根本原因也在于此。三,人情泛滥,丧失社会正常评价体系。和为贵使人们丧失了判断社会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准,人情可以替代制度乃至法律。其结果裁判吹黑哨,垃圾论文堂而皇之被通过,毒奶粉配方可以获得国家科技奖,提干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人情院士、人情教授滥竽充数,十三亿人,竞拿不到一个诺贝尔奖。人情执法、人情评判使一切社会行为事非不分。四,腐败严重。承认上级的绝对权威,同时奉行和为贵争为耻的道德标准,地位越高的人越没有约束机制,民众无权干预也无理干预,眼睁睁看着官员腐败。失去监督的权力导致严重腐败。严重腐败又导致政权更替,社会动荡。以上弊端严重阻碍中国社会的发展,使中国在封建徘徊数千年之久!
五四运动已经过了九十二年,八十六年前爆发的五四运动是一场彻底反帝反封建的伟大爱国革命运动,一场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和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为中国 *** 的成立准备了条件,从而拉开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序幕。
五四运动也是现代中国青年运动的发端,正是在五四运动中,中国青年作为一支新生的力量登上了历史舞台,五四运动给我们留下了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
这就是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五四精神。
五四精神始终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中国青年不断前进、不断发展、不断创新。
共青团是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青年学习进步的大学校,是青年锻炼成长的大熔炉。
广大团员青年首先要讲政治、顾大局,要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和政治观点,严守纪律、认真学习,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在是非面前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头脑清醒;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以集体、学校、社会利益为重,积极承担任务,主动接受锻炼,发挥自己的才能,主动化解在集体中出现的矛盾;坚定的信念,伟大的目标,来自于自身的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成熟,因此我们要努力学习,用知识武装头脑,指导行动,牢固的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更好的担负历史赋予的重任。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五四精神也在不断的丰富和发展。
具体到我们学校,我们自身就是努力实践“求知、求真、求实”的校训,以“与人为善,善待人生”为处事做人的原则。
求知、求真、求实,要求我们牢记求真务实以学为本的天职。
而且要踏踏实实一丝不苟,始终保持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克服自满情绪,努力培养自己的创造能力,发挥创造潜能,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
用自己的文明行动,优异成绩来报答父母、回报学校。
与人为善,善待人生要求我们始终怀着一颗善之心、平之心、坦之心、诚之心、真之心去面对每个人每件事,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
与人为善,善待人生是一个不断积累、不断创造、不断付出艰辛劳动的过程,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细流无以成江海。
只要我们默默耕耘,默默用功,用自己的善良和真诚要求自己、对待待别人,我们就会积小善为大善,积小胜为大胜,积平凡为伟大。
最后让我们携起手行动起来,把五四精神发扬光大,努力实践“求知、求真、求实”“与人为善,善待人生”,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追问
QQ号?
五四精神的核心内容为“爱国、进步、民主、科学”。概括地讲,就是“彻底地、不妥协地反帝反封建的爱国精神”。我们应该为了民族的独立和解放,为了国家的繁荣和富强,前仆后继,英勇奋斗,积极进取,勤奋工作。爱国主义是五四精神的源泉,民主与科学是五四精神的核心,勇于探索、敢于创新、解放思想、实行变革是民主与科学提出和实现的途径,理性精神、个性解放、反帝反封建是民主与科学的内容。而所有这些,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振兴中华民族。因此,纪念五四运动,发扬五四精神,应该把这些方面结合起来,为振兴中华民族而努力奋斗。总之,五四精神代表着诚实的,进步的,积极的,自由的,平等的,创造的,美的,善的,和平的,相爱互助的,劳动而愉快的,全社会幸福的统一体。因此五四精神就是升华了的爱国精神。归结起来是,忧国忧民的爱国主义精神,无私奉献的高度社会责任感,宣传民主科学的进步精神,追寻时代潮流、把握时代命运的伟大精神。中国历史文化语境中的现代知识分子,是近代中西文化冲突导致文化转型的产物。如果将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为代表的近代知识分子群体,称之为中国第一代的现代知识分子,那么,以陈独秀、胡适、鲁迅等为代表的,则可以称之为中国第二代的现代知识分子。这些由文化冲突而获得主体高度自觉,并勇敢地挑起“向西方学习”重担的现代知识分子,亦被称之为“先进的中国人”。[1] 不同于中国历史上的士大夫或文人群体,现代意义上的知识分子,指的是那些以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身份和独立的价值标准,借助知识、文化、思想和精神的力量,来表现自身对于社会、历史、文化的独特思考和鲜明的“公共关怀”,体现一种公共良知、社会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并具有强烈的社会批判意识和参与社会活动的文化人。在现代中国思想文化史上,鲁迅无疑是现代中国知识分子的最杰出代表。他的思想、意识、观念、学说、主张和人格等,都典型地反映出了现代中国知识分子所具有的精神特征,尤其是他的现代意识的构成和心路历程及所反映出来的精神特征,可以说,正是现代中国知识分子的精神缩影。五四运动要解决的是民族危亡的问题,因此,五四精神就是对解决这个历史主题的主体能够产生强大推动作用的精神。五四精神反映着五四运动不同于前此近代中国民主革命的新意,又是五四时期那一代时代先锋的崭新的人格特征。它表现为以下四个统一:一是启蒙与救亡的自觉广泛的统一;二是知识分子与劳动群众的统一;三是刻苦耐劳的精神与进取创新的精神的统一;四是独立自主的精神与无私奉献精神的统一。五四精神五四运动要解决的是民族危亡的问题,因此,五四精神就是对解决这个历史主题的主体能够产生强大推动作用的精神。五四精神反映着五四运动不同于前此近代中国民主革命的新意,又是五四时期那一代时代先锋的崭新的人格特征。作为跨越世纪的一代人有责任将自己即将送走的世纪中所积累的精神遗产带进新世纪,五四精神就属于这样的精神遗产。因此,我们不但应当继承五四精神,而且应当弘扬五四精神。
五四精神是一种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今天,五四精神又有了新的内涵。它是踏实肯干与进取创新精神的统一,是独立自主与无私奉献精神的统一。我们要始终将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不断弘扬中华名族优秀传统文化,为中华民族崛起而不断奋斗。五四精神即“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伟大精神,是进步青年的基本价值观。作为新一代的知识青年,我们应继承五四精神的优秀思想精髓,学好科学文化知识,做好生活中的点滴小事,用实际行动将这一精神传播给更多的人五四运动拉开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序幕,五四爱国精神激励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国青年。作为当代大学生,历史赋予我们新的使命,我们要始终牢记党的重托,努力学好科学文化知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理性爱国,以积极的心态投身到社会主义建设中去,肩负起历史使命,用青春谱写历史新篇。
你好 我这里有不知道和不和你的口味我看了下挺好的
1919年5月4日,在古都北京爆发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反帝爱国群众运动,革命浪潮迅速席卷全国,各界民众同仇敌忾,共同奏起一曲 浩气长存的时代壮歌。 是年初,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在巴黎近郊的凡尔赛宫召开了战后和平会议。会上,中国代表最初提出的取消列强某些特权 的七项希望条件及废除二十一条不平等条约的要求均被无理否决,最后和会竟将原德国在山东攫取的一切权益转由日本接管。 消息传入国内,激起全国人民的强烈抗议。5月4日下午,北大等十几所学校3000余名学生聚集天安门广场,喊出了"外争国权, 内惩国贼","废除二十一条","誓死力争","还我青岛"等口号。游行队伍到东交民巷使馆区请愿未果,就前往赵家楼胡同曹汝霖的 住宅。曹汝霖、章宗祥、陆宗舆是北洋政府与日本具体交涉的亲日派官僚。当时,曹已吓得躲了起来,愤怒的学生就将在曹宅的章 宗祥痛打一顿,并放火焚烧了曹宅。这时,大批军警赶到,当场逮捕了32名学生。在广大学生针锋相对的斗争下,在各界的强烈声 援下,被捕学生很快被释放了,但运动的目的并未实现。5月19日,北京大中学校2.5万多人举行总罢课,并进行大规模的爱国运动 。6月3、4、5日,更多的学生走向街头,抗议军阀政府的倒行逆施,800多名学生被捕入狱,当局甚至用北大校舍作临时监狱来关押 学生。 骇人听闻的六三大拘捕激起全国各地更强烈的反抗。大江南北、长城内外,群起响应,正义凛然、不畏强暴的爱国斗争从星星 之火,渐成燎原之势。据统计,全国有20多个省区,100多个大中城市卷入到这场如火如荼的洪流之中,尤以上海爆发的六三运动规 模最大。6月5日,上海工人自动举行罢工,支援学生的反帝爱国斗争。以日商内外棉第三、四、五纱厂工人带头,全市六七万工人 罢工。同时,上海商人也举行了罢市。一些地方的工人、商人积极响应,推动了斗争的发展。迅猛扩大的斗争形势给反动当局以极 大压力。6月7日,北京政府被迫释放被捕学生。6月10日,下令撤销了曹、章、陆的职务。但是,6月17日,北京政府又电令中国代 表,同意在和约上签字。为此,又引发了新的一轮抗争,拒绝和约签字的呼声如潮,全国各地发往巴黎抗议签字的电报就达7000余 份,中国代表终于没有出席和约签字仪式。 卖国贼被罢黜,和约被拒签,这场反帝爱国运动取得了初步的胜利。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彻底的不妥协的反对帝国主义和封 建势力的伟大斗争。 五四运动也是一次高扬"民主"与"科学"旗帜的思想启蒙运动,其持续的时间更长,影响也更深广。 以1915年陈独秀在上海创办《青年》杂志(第二年改名为《新青年》)为标志,新文化运动开始兴起。1917年,陈独秀到北大 任教,编辑部也迁往北京。蔡元培、李大钊、胡适、鲁迅等都积极参与到运动之中来,特别是采用白话文后,每期杂志的发行量从 1000余份激增到一万五六千份,影响迅速扩大。新文化运动其基本的口号是"德先生"和"赛先生",即民主和科学,"要拥护那德先生 ,便不得不反对孔教、礼法、贞节、旧伦理、旧政治;要拥护那赛先生,便不得不反对旧艺术,旧宗教;要拥护德先生又要拥护赛 先生,便不得不反对国粹和旧文学"。这股追求民主、追求真理的思想解放潮流有力地动摇了封建正统思想的统治地位,使大批知识 分子特别是青年学生接受了一次深刻的思想洗礼,为后来爆发的群众爱国运动作了充分的思想、舆论准备;五四爱国运动,则又极 大地推动了新文化运动向纵深发展,为其开拓了新的空间,注入了新的活力。"五四"之后一年内,全国各地新创办的鼓吹新思潮的 期刊达400余种,新成立的进步社团达三四百个,尤其是马克思主义得到广泛传播。 五四爱国运动中,中国工人阶级开始以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具有初步共产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由此开始深入工人群 众,促进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工人运动的结合,为中国共产党的建立从组织上和思想上作了准备。从这个意义上讲,五四运动以中 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起点而载入史册。 五四运动是新文化运动的继续和发展,也是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的结束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端。1919年5月4日,北京三所高校的 3000多名学生代表冲破军警阻挠,要求拒绝在巴黎和会上签字,承办交通总长曹汝霖、货币局总裁陆宗舆、驻日公使章宗祥。这次 运动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和工人运动的结合,为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在思想上、干部上准备了条件, 为二十世纪中国历史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道路。五四运动的最大成果,就是中国人民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并没有束缚人们的思想,相反,正是学习和运用了马克思主义 ,中国人民的思想才在更广阔的范围和更深刻的程度上获得了解放。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它在同中国实际结合中的不断发展 ,成为五四以来科学、民主精神的主流。正文:五四运动的背景: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日本借口对德宣战,攻占青岛和胶济铁路全线,控制了山东省,夺去德国在山东强占的各种权益。 1918年大战结束,德国战败。1919年1月18日,战胜国在巴黎召开“和平会议”。北京政府和广州军政府联合组成中国代表团,以战 胜国身分参加和会,提出取消列强在华的各项特权,取消日本帝国主义与袁世凯订立的二十一条不平等条约,归还大战期间日本从 德国手中夺去的山东各项权利等要求。巴黎和会在帝国主义列强操纵下,不但拒绝中国的要求,而且在对德和约上,明文规定把德 国在山东的特权,全部转让给日本。北京政府竟准备在“和约”上签字,从而激起了中国人民的强烈反对。 五四运动的作用:五四运动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和工人运动的结合,为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在思想上、干部上准备了条 件,为二十世纪中国历史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道路。早在十九世纪末,中国人就在学习西方的过程中,开始接触到马克思学说,但那 只是一些零星的介绍。直到五四运动之前,先进的中国人使用的思想武器还主要是西方资产阶级的进化论、天赋人权说等。他们所 向往和追求的大都还是西方文明。五四运动使人们受到了一次生动的教育,西方列强的弱肉强食,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迫使人们 不得不对自己的追求作出新的反省。此时,《新青年》公开发表宣言,宣称“我们相信世界上的军国主义和金力主义(按:指帝国 主义和资本主义),已经造了无穷罪恶,现在是应该抛弃的了”。此后,有不少报刊对社会主义思潮和马克思学说给予前所未有的 关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也被陆续翻译出版。经过反复的研究、比较和鉴别,先进的中国人才在五四运动以后最终选择了马克 思主义作为救国救民的理论武器,并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创立了中国共产党。“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革命的面目就焕然一新了 。” 五四运动使中国先进知识分子找到了一条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成长道路。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的知识分子在救亡图存、振兴中华的 斗争中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但是,他们也有一个致命弱点,即脱离广大的工农群众,未能真正认识到蕴藏在群众之中的创 造历史、扭转乾坤的伟大力量。这也是造成旧民主主义革命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五四运动使先进的知识分子领略到了劳动群众的 威力,开始放弃了“英雄创造历史”的唯心史观,逐渐转变了立场。于是,他们提出了“到民间去”的口号,脱下长衫,走出书斋 ,深入到工农中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知识青年走上了与实践相结合、与工农大众相结合的道路,使自己在中国革命中所具 有的“先锋的和桥梁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正因为如此,1939年5月4日,毛泽东同志特别号召全国的知识青年,必须牢牢把握与 工农大众相结合的方向。这对于今天的青年来说,仍是有现实意义的。五四爱国运动促进了中国人民新的觉醒。先进青年更加清楚地看到国家命运,岌岌可危,更加感到腐败黑暗的社会现状难于忍受, 他们以救国救民、改造社会为己任,积极探索拯救中国的道路。五四运动后,各地青年纷纷成立社团,传播新思想的刊物有如雨后 春笋大量涌现。仅五四运动后的一年中,就出现400多种。在各种学说竞起争呜的形势下,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得到广泛传播。 五四运动的历史意义:五四运动是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的结束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端,中国革命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正式宣布以5月4日为中国青年节。五四运动也是新文化运动的继续和发展。1915年陈独秀创办《青年杂志》,次年改称《新青年》,举起“民主”和“科学”两面旗 帜,猛烈抨击封建主义旧文化,提倡新文化。随后,还提倡白话文代替文言文,并在“文学革命”的口号下,提倡新文学。1917年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在中国人民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中国的先进分子开始用无产阶级的宇宙观作为观察国家命运的工 具。1918年11月李大钊发表的《庶民的胜利》、《布尔什维主义的胜利》等文,代表了中国先进分子的新觉醒。新文化运动不仅为 五四爱国运动作了思想准备,同时随着这次运动而更加深入发展,使社会主义思潮逐渐代替资产阶级思潮而成为运动的主流,并在 思想上和干部上为中国共产党的建立作了准备。由于巴黎和会打破了人们对帝国主义列强的幻想,由于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影响逐渐扩大,在五四运动后的中国思想界中,有 相当一部分人逐渐怀疑以至否定资产阶级共和国的道路,而向往社会主义,认为“社会主义是现时和将来的人类共同的思想”。五 四运动后,《新中国》、《每周评论》、《晨报副刊》、《国民》等刊物开始刊登文章宣传马克思主义。具有初步共产主义思想的 知识分子编辑刊物,撰写文章,组织社团,初步接触工人群众,研究和宣传马克思主义。经过比较,鉴别、争辩,马克思主义以其 缜密的科学性和革命精神赢得日益增多的先进分子的信仰,中国一代青年马克思主义者逐步成长起来。新文化运动发展成为以传播 马克思主义为中心的思想运动。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最大成果,就是中国人民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并没有束缚人们的思想 ,相反,正是学习和运用了马克思主义,中国人民的思想才在更广阔的范围和更深刻的程度上获得了解放。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 播和它在同中国实际结合中的不断发展,成为五四以来科学、民主精神的主流。五四运动是中国革命史上划时代的事件,是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转折点。五四运动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 传播及其与工人运动相结合,从而在思想上和干部上为中国共产党的建立准备了条件。结束语: 五四运动表现中国反帝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在中国的民主革命运动中,知识分子是首先觉悟的成 分。由于那个时期新的社会力量的生长和发展,使中国反帝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出现一个壮大了的阵营,这就是中国的工人 阶级、学生群众和新兴的民族资产阶级所组成的阵营。而在“五四”时期,英勇地出现于运动先头的则有数十万的学生。这是五四 运动进步的地方。 参考资料:
54运动的论文1500字左右,你和自己的导师请教下
问问你的中学大学历史老师/滑稽
五四运动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开端
因为一个物种的灭绝对于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是非常严重的案件,物种的灭绝也代表着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对于人类所造成的打击也是非常严重的,而且一旦一个物种出现灭绝,对于后续保护以及带来的影响都是非常巨大的,
之所以说这是一个毁灭性的损失,是因为尽管现在还有儒艮个体,但是他们已经无法繁殖扩大族群了,如果没有其他的介入,那么儒艮最终走向灭绝是大概率事件。儒艮在我国海域得功能性灭绝,是首个中国海域大型脊椎动物的功能性灭绝。并且来自伦敦动物学会的塞缪尔-特维教授是这项研究的共同作者,他称:“儒艮在中国的可能消失是一个毁灭性的损失”。
海牛是一种水生哺乳动物,如果仔细观察的话,会看到海牛背后有一圈圈的泡泡,这是怎么回事呢?下面我就带来介绍。
通过排气调节浮力
如果你看到过海牛,会发现海牛的背后,总是跟着一圈一圈的泡泡,其实这是海牛在通过不停地排气以调节自身的浮力,因为它没有鱼鳔,上浮和下沉借助排气来实现。
儒艮是海牛吗?
网上经常有人说儒艮是儒艮,海牛是海牛,不是一类动物。其实这种说法是有失偏颇的。
儒艮属于海牛目,海牛目是一类以植食为主的水生哺乳动物,海牛目现存2个科:海牛科(Trichechidae)、儒艮科(Dugongidae)。
海牛科现存3个物种:亚马逊海牛、美洲海牛、非洲海牛。
儒艮科现存1个物种:儒艮。
海牛科和儒艮科最明显的区别就是它们的尾巴。包括亚马逊海牛、西非海牛、美洲海牛在内的海牛科,其尾巴呈圆桨状,好比古代宫廷贵妇纳凉用的“团扇”。而儒艮科的尾巴像鲸类的尾鳍,呈“V”字形。
不过有个例外,斯拉特海牛属于儒艮科,它的尾巴也呈“V”字形。它可谓海中“巨人”,体长可达9米,远超今天所有的海牛和儒艮。不过斯特拉海牛因人类的过度捕捞而于18世纪灭绝。
海牛生活在大西洋的西海岸,而儒艮则分布在印度洋和西太平洋的温暖纬度。像海牛一样,雌性儒艮在季节会吸引几只雄性的注意,并最终与一两只交配。一只小牛在12-14个月的妊娠期后出生(妊娠期很长!),并将继续哺乳长达一年半。婴儿会在妈妈身边好几年,而女性每两年半到七年才繁殖一次。虽然成年儒艮没有任何天敌,但年轻的儒艮有被咸水鳄鱼、虎鲸和大型沿海鲨鱼等动物吃掉的风险。
儒艮被宣布功能性灭绝
我国地大物博,生物资源也非常丰富,其中包含着诸多数量稀少的珍稀生物,由于气候条件、栖息地环境以及人为活动影响,不少珍稀生物面临着活动区域极大压缩、种群数量越来越少甚至不断逼近灭绝的境地。今年早些时候,原本栖息在我国长江流域的长江白鲟被正式宣布灭绝,实在是让人扼腕叹息。
近日,英国《皇家学会》期刊发布了一篇论文,指出儒艮(rúgèn)这种生物在中国已经功能性灭绝。如果结论成立的话,那么对我国来说实在是太可惜了,也说明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仍然任重道远。
功能性灭绝,即某一生物由于环境破坏、气候变化等因素,数量变得非常稀少,在自然状态下已基本丧失了维持其繁殖能力或生存能力,种群已经面临即将崩溃的境地。
中国20世纪50年代,寿振黄最早在北部湾发现儒艮;1958年12月23日至1959年1月3日,共捕获儒艮23头, 20世纪70~80年代中期,陆续有搁浅的儒艮被发现,也有一些个体被捕获,至少有12头被制成了标本。 1996年和1997年各有一头儒艮在保护区内被炸死,1997年11月王丕烈等在广西合浦沙田保护区调查时发现3头儒艮。 2000年,周开亚等在北部湾海域考察时发现5头儒艮。 2002年广西合浦县儒艮保护区管理站工作人员在广西北海北暮海域发现2头儒艮,合浦县66岁的老渔民说,已经有10年没有亲眼见到儒艮。 2002年3月沙田村渔民发现5头儒艮,从2000到2004年的调查发现每年都能发现2~5头儒艮。 2004年和2005年,海南师范学院和日本北海道大学、琉球大学的学者都试图在海南东部和西部海域寻找儒艮,却一无所获,2008年6文昌市东郊发现一具儒艮尸体。 全球世界上现存的儒艮大部分在澳大利亚北部沿岸,据航空调查估算,那里约有85,000头儒艮。 其中在巴布亚新几内亚与澳洲之间的托列斯海峡(Torres Strait)有超过24,000头儒艮生存;其他数量最多的地区在波斯湾,估计约有7,000头。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海岸20世纪60年代初约有72,000头儒艮,而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估计有4,220头儒艮。 为拟在海南省建立儒艮自然保护区提供科学依据,研究人员于2001年11月至2002年10月在海南省西部沿岸海域进行了为期一年的海洋环境综合调查和儒艮海上目视调查。此外还在海南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进行了有关访问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在广西沿岸合浦海域仍有儒艮存在。但在海南省西海域近岸未发现儒艮,且原有儒艮栖息地的海草均被破坏消失,认为目前建立海南儒艮自然保护区的条件尚不成熟。儒艮资源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受人类活动加剧的影响,以及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威胁着本种的生存。为此,亟待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对儒艮资源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还要的可以找我,下面提供一些论文的结构。优秀论文的要素正确的选题、合适的切入点、简洁明了、说清自己的贡献、可靠的/可重现的结果、可重复的过程、好的文章结构和逻辑流程、精选的参考文献。误区Idea越多越好、一味追求革命性的、突破性的成果、数学、理论和公式越复杂越好、显示自己的聪明、追求最好,史无前例显示权威性、引文中大量引用自己的论文。优秀论文结构范例一、Abstract – 对自己工作及其贡献的总结1、阐述问题。2、说明自己的解决方案和结果。二、Introduction – 背景,以及文章的大纲1、题X是重要的。2、前人的工作A、B曾经研究过这个问题。3、A、B有一些缺陷。4、我们提出了方法D。5、D的基本特征,和A、B进行比较。6、实验证明D比A、B优越。7、文章的基本结构,大纲。三、Previous Work – 说明自己与前人的不同1、将历史上前人的工作分成类别。2、对每项重要的历史工作进行简短的回顾(一到几句),注意要回顾正确,抓住要点,避免歧义。3、和自己提出的工作进行比较。4、不要忽略前人的重要工作,要公正评价前人的工作,不要过于苛刻。5、强调自己的工作和前人工作的不同,最好举出各自适用例子。四、Our Work – 描述自己的工作,可以分成多个部分1、从读者的角度,阐明定义和表示法。2、提供算法的伪码,图解和相应解释。3、用设问的方式回答读者可能提出的潜在问题。4、复杂的冗长的证明和细节可以放在附录中,这里关键是把问题阐述清楚。5、特例和例外应该在脚注中给予说明。五、Experiments – 验证提出的方法和思路1、合理地设计实验(简洁的实验和详尽的实验步骤)。2、必要的比较,突出科学性。3、讨论,说明结果的意义。4、给出结论。六、Conclusion – 总结和前景展望,结文1、快速简短的总结。2、未来工作的展望。3、结束全文。七、References – 对相关重要背景文献的全面应用1、选择引文(众所周知的结论不必引用,其他人的工作要引用)。2、与前文保持一致。八、Others – 致谢、附录、脚注技巧有了,范例也有了,那还在等什么,赶快行动起来吧。如果你在写作过程中还有其它的问题,随时联系
为什么不要这样呢?其实原因很简单。一旦你把自己的位置放到敌对者这样一个角色,对方就会觉得你是不是太过于小心眼了。尤其是,当他认为他新认识的那个人并没有你说的这些缺点,而却遭到你的诋毁,这会让他觉得你对他还有所留恋,还想和他重新在一起。
王泽鉴老师有一篇《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人格权的性质及构造: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保护》,里面专门论述了隐私权与公开权的问题。以下是节选,因为太长了,不可能全部粘过来,你可以到图书馆借《人大法律评论(2009,第七辑)》看一下。但是,请注意学术道德,不要照抄!贰、美国法上的个人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一、公开权的诞生及发展(一)公开权与隐私权1、隐私权的意义及性质美国法上的个人公开权(以下称为公开权),系从隐私权发展出来的一种权利,因此应首先就隐私权加以说明。隐私权系由Warren及Brandeis二是所倡导,累积长期实务案件,经Prosser教授体系化为四个侵害类型:侵入原告幽居独处或其私人事务(intrusion)。公开揭露令原告难堪的私人事实(disclosure)。公开某种事实,致扭曲原告形象,为公众所误解(false light)。被告为自己利益,擅自利用原告的姓名或肖像(Appropriation, for the defendant’s advantage, of the name and likeness of the plaintiff, appropriation)。关于隐私权的基本问题,前已详论,应说明者四:侵害隐私权的四种态样,系四个独立的侵权行为(four torts),各有其要件,其统一的理论基础系“让我独处,不受干扰”(let me alone)。隐私权主要在于保护精神利益,即个人的情绪、思想及感觉(sentiment, thoughts and feelings of an individual)。隐私权专属于个人(personal right),不得让与或继承。第四种侵害隐私的侵权行为(appropriation)实务上最常见,诉讼上胜诉率最高(因其较不涉及言论自由)。前开 第四种侵害隐私的侵权行为(appropriation),与本文所要讨论的公开权具密切关系。Warren及Brandeis二氏发表隐私权论文(1890)后的第十三年(1902),第一个重要诉讼即涉及肖像的侵害问题。在Roberson v. Rochester Folding Box Co.案 ,被告未得原告的同意,在面粉广告上使用原告的照片,原告因遭友人认出而导致精神紧张,诉请被告赔偿。纽约州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此为纽约州终审法院)认为,习惯法判例中未见有隐私权的存在,法院不得自行创设。若有保障的必要,亦应由立法机关加以规范。此判决招致许多争议,纽约州议会乃在第二年修正“纽约州权利法案”(New York Civil Rights Act),加入了对隐私权保护的条文,规定未得同意于广告上或因商业目的使用他人姓名或肖像者,构成轻罪,并准许被害人请求精神上损害赔偿及禁制令。本件判决具有二点重要意义:A.否认普通法(common law)上有受保障的隐私权。B.对隐私权采取立法的保护方式。由于纽约州在美国商业经济的重要性,发生甚多关于隐私权的诉讼,而适用前开纽约州权利法案的规定。2、隐私权不足以保护人格上的财产利益隐私权亦保护个人的肖像、姓名等不被他人作商业上使用,Prosser教授亦认识到此类侵害涉及财产利益,不尽同于其他三种侵害隐私权的类型,但仍将之纳入隐私权体系之内,不另创一种专以保护肖像等人格特征上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隐私权的性质及救济方法,对肖像等人格特征所具有的财产利益,不能提供合理、必要的保护,其主要理由有三:首先,隐私权是一种个人性权利,不得让与或继承。其次,隐私权主要在于保护人的尊严及精神感情,而非财产利益。再次,隐私权在于保障个人独处、不受干扰。被害人若属所谓名人,因已将个人姓名、肖像公开于外,并因此获得一定经济上利益,法院多认其实已抛弃隐私权(所谓Waiver理论),而无主张隐私权受侵害的余地。隐私权依其法律性质、保护内容及成立要件,既然不足以保护肖像、姓名等人格特征所体现的财产价值,必须有所突破。美国法院所采取的方法系另外创造一个独立于隐私权以外、以保护人格特征的经济利益为内容,具财产权性质的个人公开权,使个人得享有得对自己肖像、姓名等人格特征为控制、利用,尤其是作商业上用途的权利。3、Frank法官与公开权的创设:Haelan v. Laboratories v. Topps Chewing Gum, Inc.(1953) 美国法上公开权诞生于Jerome Frank法官 于一九五三年Haelan Laboratories v. Topps Chewing Gum, Inc.案所作具历史性的判决。本案原告Haelan Laboratories为一家口香糖制造公司,拥有某职业棒球选手所授予使用其姓名及肖像于一种名为trading card(交易卡)的卡片上的专属权利,以促进销售其口香糖。该棒球选手其后又将此项权利授予其经纪人,该经纪人复将此项使用权让与被告Topp Chewing Gum公司。被告系原告的竞争对手,亦使用该棒球选手的姓名及肖像于商品之上。原告主张其基于第一次授权取得了一个绝对性的法律地位,得禁止被告继续使用该棒球选手的姓名肖像。本件系在纽约州起诉,应适用纽约州权利法案的规定(§50, 51 New York Civil Rights Law)。被告主张,该法规定的隐私权并不保护商业上利益,该棒球选手授予原告契约上的排他性使用权,乃抛弃隐私权的行使,原告并未因第一次授权而取得一种绝对的法律地位,而得对被告有所主张。Frank法官亦赞同被告的见解,即依纽约州权利法案的解释及相关实务,商业上的利益并不受保护。惟Frank法官又强调,在隐私权之外,尚存有一种得保护此种商业利益的法律基础:We think that in addition to and independent of that right of privacy (which in New York derive from statute), a man has a right in the public value of his photograph, ., the right to grant the exclusive privilege of publishing his picture …… This right might be called a ‘right of publicity.’(吾人认为,在隐私权(此在纽约州系源自制定法的规定)之外,并独立于隐私权,个人对其肖像有一种公开的价值,即得授权他人有排他地公布其肖像的特权。此种权利得称为公开权。)McCarthy教授系美国研究公开权的权威,对此公开权的诞生,引用圣经创世纪的话语,认为犹如耶和华从亚当的肋骨建造夏娃,Frank法官从一般隐私权塑造出了公开权 。Frank法官因创设了个人公开权,而在美国法历史上永垂不朽。4、Nimmer氏关于公开权的论文Frank法官创设了以保护人格特征上财产价值为内容的公开权之后,即有人撰文指出此为一种理论上的创新 。公开权之所以能够存活,继续成长,则应归功于Melville Nimmer氏于一九五四年所发表的“公开权”论文 ,其对“公开权”发展的重要性,犹如Prosser论文对Warren及Brandeis二氏所创隐私权一样,具关键性的影响力。Nimmer氏当时为好莱坞派特蒙电影公司(Paramount Pictures Corporation)法律部门的律师,立即认识到Haelan案判决对娱乐界的重要性,乃在该篇划时代的论文,提出四项论点,肯定Frank法官所创设的公开权:不可让与的隐私权不足保护人格特征上的财产利益。不正当竞争(unfair competition)亦难以保护此种财产利益,因其欠缺竞争的要件(competition requirement)。公开权的创设,使法律更能符合社会需要。肖像、姓名等人格特征所体现的商业上利用价值,系来自个人耗费心力的投资及努力,使其取得对此商业上使用利益,实符合普通法的基本理论及洛克(Locke)劳力说理论。Nimmer氏提出了一句常常被引用的名言:“But although the concept of privacy which Brandeis and Warren evolved fulfilled the demands of Beacon Street in 1890, it may seriously be doubted that application of this concept satisfactorily meets the needs of Broadway and Hollywood in 1954.” 〔Warren及Brandeis所开展的隐私权概念虽然符合Beacon街在一八九○年代的要求(注:Beacon街系Warren及Brandeis等所居住波士顿上流阶级的住宅区),但其此项概念的适用能否满足百老汇及好莱坞的需要,诚有疑问。〕(二)公开权的发展及现况1、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Zacchini v. Scripps-Howard Broadcasting Co.(1977) 在Haelan案创设公开权之后,美国各州法赞成者有之,不采纳者亦有之,意见分歧。对公开权的发展发生关键性影响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九七七年Zacchini v. Scripps-Howard Broadcasting Co.案的判决。本件原告于俄亥俄州的一个博览会作所谓“human cannonball”(人体炮弹)的表演,即将自己从炮弹车中射出,而掉落于前面200尺的网中,整个表演过程约15秒。原告事先表示禁止任何录影或传播。被告认其表演系博览会新闻的一部分而加以播放。被告主张该电视台非法侵占其职业上的财产(an unlawful appropriation of professional property),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本件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此系该院对公开权第一次做成判决,其裁判要旨有三:首先,肯定一个被确认的法律原则,应区别一个以保护个人感情、思想等的隐私权,以及一个以保护个人特征财产价值为内容的公开权。其次,公开权之所以应受保障,乃在激励个人从事投资,得收取其努力的报酬,与个人感情的保护,实少关联,乃独立于隐私权外的一种类似于专利权或著作权的权利。再次,本件所涉及的是一种现场表演,攸关个人职业生计,仍应受公开权的保障。2、发展现况在Zacchini案公开权获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肯之后,更为许多州法所采取,迄至目前,在普通法上承认公开权的,有11州(包括如乔治亚、密西根、纽泽西等),立法加以承认的,有19州(包括加利福尼亚、纽约、华盛顿等) 。在学说方面,关于公开权的论著,数以百计,其中最具权威的著作系J. Thomas McCarthy的巨著The Right of Publicity and Privacy(New York,初版,1999;第三版,2000),上下两册,集判例学说资料的大成,可供参照。关于公开权的保护内容,各州法院的见解未尽相同,以下论述系参照具代表性的法院判决及学者通说而为说明 。。。。
探析从民事处分权视角看民事再审程序论文关键词:处分权当事人再审程序论文摘要: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处分权不是绝对的。因此,凡是当事人以享有处分权为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须给予监督和制约。我仅从民事处分权的视角将再审程序一分为二,论述它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民事再审程序(以下简称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作出确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它既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1]。再审程序在设置上既要考虑维护终局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又要考虑通过纠错来实现法的正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赋予当事人对生效的错误裁判申请再审的权利,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实现。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对申请再审的规定过于简单,使申请再审没有形成规范意义上的诉;二是法定再审事由模糊不清。因此在我国再审制度中应确立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与制约(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根据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是否启动应该由当事人决定,在实践中体现为“不告不理”原则。但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有三方: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在实践中多由法院、检察院启动,当事人的处分权形同虚设。但从本质上看,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该条的规定就是体现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使申请再审得不到及时回应的现象得以缓解,使当事人的程序参与程度有所改观。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而必须依赖于法院决定再审,而法院却往往对再审申请采取行政化、职权化的单方面审查方式,缺乏规范性、公正性,复查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当事人参与度低,而且过程繁琐复杂、周期漫长、效率低下,从而导致结果上不能及时保障当事人权利,过程上招致当事人不满,纷纷寻求检察院抗诉和人大、党政领导监督。2.规定再审的法定事由。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原因,例如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13项规定。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规范了再审事由,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疏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3.明确了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该条修改后明确了在两年以后如果发现现行规定的特殊事项,可不受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的这个期间的限制,只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特定事项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即可。这在无形中扩大了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期间,使得当事人能更好地维护其合法利益。(二)民事再审程序对民事处分权的制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处分权不是绝对的。因此,凡是当事人以享有处分权为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须给予监督和制约,最典型的例子如双方串通侵吞国有资产,从表面上看是双方当事人在行使处分权,实质上却是对处分权的曲解和滥用。由于审判权具有被动性、消极性的特征,对于滥用处分权的行为有时难以行使监督权,而检察权却由于具有主动性、积极性的特征,弥补了审判权的这一不足,从而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能够更好地得到贯彻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事实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指导思想来设计再审程序的。这种立法指导思想的积极意义在于,它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充分体现了实体公正,尤其强调了个案的实体公正,目的是为了使每一个案件都得到正确的处理,使每一个错案都得到彻底的纠正。但是这个立法思想不加分析地运用到民事诉讼程序上去,并不是绝对正确可行的。从立法上看,法院只要认为有错误,就可以依职权强制启动再审程序而无需经过当事人同意。可见,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此受到了再审程序的制约,无法自由行使。实践中一般将处分权的范围理解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处分权受到明显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对于检察院抗诉和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当事人无权撤回再审申请。因为无论是检察院抗诉再审还是法院依职权再审,都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处分权引起的再审,而是基于法院或检察院的职权引起的再审。依职权再审是司法机关主动纠正裁判错误,贯彻有错必纠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处分权被司法机关的职权所掩盖,当事人此时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再审程序参与权和再审诉讼实体权利处分权。当事人只在再审程序中对实体问题有处分权,对再审程序没有程序处分权,不能选择以撤回再审申请的方式结案。2.当事人除了受到诉讼程序审理范围的限制外,还要受到请求权本身的性质所制约。人身关系一旦解除,就不能通过再审恢复,因为这样就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例如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只能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申请再审,不能对婚姻关系进行再审。二、再审程序中保障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新建构(一)取消法院的再审启动权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法院可主动启动再审,这种规定在实践中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首先,这不符合诉审分离原则。法院不应依职权去寻找纠纷而主动开启诉讼程序。目前审判方式改革的趋势是淡化法官职权主义色彩,即弱化法院干预诉讼的职权,强调裁判者的中立性,突出诉讼结构的平等对抗原则。法院主动启动再审,明显与法院作为居中裁判的地位相悖,造成“自诉自审”的尴尬局面;其次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干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的享有和自主行使是其作为程序主体地位的要求。申请再审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途径,是否放弃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这主要是由当事人自己判断发动再审程序是否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来决定。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应当由当事人决定,法院不应依职权去寻找纠纷而主动开始。这不仅是民事案件的性质所决定的,而且是诉讼公正的必然要求。法院对诉讼程序的启动只有坚持不告不理原则,才能维持其公正和中立的社会形象。若法院采取主动的行为,试图积极地发现和解决社会中中出现的和潜在的的纠纷,势必使自己卷入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冲突之中而难以保持公正和中立的地位。(二)限制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检察院可以对法院生效裁判提起抗诉。民事抗诉制度的设计从出发点来讲无疑是好的,是为了实现正义而设计,但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不能毫无制约,否则会助长另一种权力的滥用。检察机关以国家公权力对已生效的裁判进行抗诉,无疑是在代表国家支持一方当事人,反对另一方当事人,破坏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使当事人在寻求公权力救济时的力量对比失衡,与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抗诉权的目的和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抗诉追求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初衷相悖。实践表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大多源于当事人的申请,很少由检察院自行发现而抗诉的。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检察院的抗诉与当事人的意思可能不一致,这样就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规定。所以应该限制检察院仅对生效裁判结果危及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且其法定代理人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等可提起抗诉,以免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损害和对法院审判权的不当干预。(三)弥补再审事由的缺陷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否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将发现的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因为通过对新证据进行再审重新确定案件事实,无疑符合客观真实与实体正义的基本要求,但无限制地承认新证据并作为再审事由,势必给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造成重大冲击。对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否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既不能只要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就可以再审;也不能凡是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都不得再审。前者明显不利于维护判决的权威性,也有违诉讼经济的原则,容易导致当事人缠讼;后者则忽视了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些状况,例如重要证据为他人占有或对方占有而无法获得等客观情况。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立法对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在种类或适用条件上均附加了相当严格的限制,如德国、法国和意大利将新证据限定为特定的书证或证书。同大陆法系国家有所不同,美国对作为再审事由的新证据则强调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即在原审中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是否已尽注意。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其应有借鉴,应当对新证据的范围加以限制,以显现再审程序的严肃性,避免启动再审程序过于随意。三 、结语在诉讼制度中当事人处分权的作用使当事人具备了与法院审判权相抗衡的可能性。只有贯彻当事人处分原则,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民事纠纷得到公正解决,体现民事诉讼的正义性。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应尊重民事处分权,在贯彻落实民事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将其行使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总体上看,再审程序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但保护的力度和强度有待加强和完善,以便于更好地执行再审程序。参考文献:[1]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8.[2]王亚新.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M].法律出版社,2003.[3]张卫平.民事再审:基础置换与制度重建[J].中国法学,2003,(1).[4]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5]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