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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行为研究报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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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行为研究报告论文

极光是地球周围的大规模放电过程。来自太阳的带电粒子到达地球附近,地球的磁场迫使其中一些粒子沿着磁力线集中到北极和南极。当它们进入极区的高层大气时,它们与大气中的原子和分子碰撞并激发,从而产生光并形成极光。

极光的产生是因为太阳产生的电磁波经过地球磁场的切割而产生的一种发光现象。极光的形状随着空气密度变化而变化。

极光显示继续引起科学家们的兴趣,无论这些亮光是照耀在地球上还是其他星球上。这些光掌握着行星磁场的构成以及磁场如何运作的线索。关于木星的新研究证明了这一点,并增加了人们的好奇心。 阿拉斯加大学费尔班克斯地球物理研究所空间物理学教授彼得·德拉米尔是一个由13名研究人员组成的国际团队中的一员,他们取得了与太阳系最大行星极光有关的关键发现。

该团队的工作于2021年4月9日发表在《科学进展》杂志上。这篇研究论文名为 "木星不寻常的磁层拓扑结构如何构造其极光",作者是香港大学地球科学系的Binzheng Zhang;德拉米尔是主要合著者。

德拉米尔利用新开发的木星磁层全球磁流体动力学模型所做的研究,为科罗拉多大学博尔德分校的研究员Fran Bagenal在2010年的一篇论文中提出的一个此前饱受争议和批评的观点提供了证据:木星的极帽部分是封闭的磁场线穿行,而不是完全的开放磁场线穿行,太阳系中的大多数其他行星都是如此。

"我们习惯于倾向于两极化,要么是开放的,要么是封闭的,无法想象一个两者都有一点的解决方案,"自2000年以来一直研究木星的德拉米尔说。"然而事后看来,这正是极光对我们的启示。"

开放线是指那些从一颗行星上发出,但却在远离太阳的太空中尾随而去,而不能够与对面半球的相应位置重新连接。例如,在地球上,极光出现在一个被称为极光椭圆的区域周围的封闭场线上。这是地球磁轴两端附近的高纬度环,但不在两端。然而,在地球上的那个环内,与太阳系中的其他一些行星一样,是一个被称为极冠的空点。这是一个磁场线不连贯地流出的地方--极光也因此很少出现。想象一下,家里如果没有完整的电路就没有灯。

然而,木星却有一个极地帽,极光在其中耀眼夺目。这让科学家们感到困惑。德拉梅尔说,问题在于,研究人员在思考木星问题时,由于他们对地球自身磁场的了解,所以以地球为中心。

于是,德拉米尔和研究小组的其他成员利用计算机建模寻求帮助。他们的研究揭示了一个基本封闭的极地区域,有一小块月牙形的开放磁通区域,只占极帽区域的9%左右。其余的地方都是活跃的极光,标志着封闭的磁场线。

事实证明,木星在其极帽中同时拥有开放和封闭的混合线。这揭示了什么?它提出了许多关于太阳风如何与木星的磁层相互作用并影响动态的问题。例如,木星的灵动极帽可能是由于这颗行星的快速旋转--每10小时一次,而地球每24小时一次--以及其磁层的巨大。两者都减少了太阳风的影响,这意味着极冠磁场线不太可能被撕开成为开放线。

而木星的卫星木卫一在多大程度上会影响木星极冠内的磁力线呢?木卫一与木星有电动力学上的联系,这在太阳系中是独一无二的,因此它的母星会不断地剥离重离子。正如论文所指出的那样,"木星磁层的磁力结构以及木星极光究竟在告诉我们木星的拓扑结构是什么,研究人员仍未得出结论。"

当太阳的带电粒子进入极地的高层大气时,与大气中的原子和分子碰撞并激发,产生光芒,形成极光。极光的颜色和强度也取决于沉降粒子的能量和数量,所以极光会有不同的形状。

辉光球论文研究报告

全国高分子材料学术论文报告篇二 浅析高分子材料成型加工技术 【摘要】高分子材料成型加工技术在工业上取得的飞速发展,介绍高分子材料成型加工技术的发展情况,探讨其创新研究,并详细阐述高分子材料成型加工技术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高分子材料;成型加工;技术 近年来,某些特殊领域如航空工业、国防尖端工业等领域的发展对聚合物材料的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高强度、高模量、轻质等,各种特定要求的高强度聚合物的开发研制越来越显迫切。 一、高分子材料成型加工技术发展概况 近50年来,高分子合成工业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例如,造粒用挤出机的结构有了很大的改进,产量有了极大的提高。20世纪60年代主要采用单螺杆挤出机造粒,产量约为3t/h;70年代至80年代中期,采用连续混炼机+单螺杆挤出机造粒,产量约为10t/h;80年代中期以来。采用双螺杆挤出机+齿轮泵造粒,产量可以达到40-45t/h,今后的发展方向是产量可高达60t/h。在l950年,全世界塑料的年产量为200万t。20世纪90年代。塑料产量的年均增长率为,2000年增加至亿t至2010年,全世界塑料产量将达3亿t,此外。合成工业的新近避震使得易于璃确控制树脂的分子结构,加速采用大规模进行低成本的生产。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节能、高速、美观、环保、乘坐舒适及安全可靠等要求对汽车越来越重要.汽车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效能的提高带动了零部件及相关材料工业的发展。为降低整车成本及其自身增加汽车的有效载荷,提高塑料类材料在汽车中的使用量便成为关键。 据悉,目前汽车上100kg的塑料件可取代原先需要100-300kg的传统汽车材料***如钢铁等***。因此,汽车中越来越多的金属件由塑料件代替。此外,汽车中约90%的零部件均需依靠模具成型,例如制造一款普通轿车就需要制造1200多套模具,在美国、日本等汽车制造业发达的国家,模具产业超过50%的产品是汽车用模具。目前,高分子材料加工的主要目标是高生产率、高效能、低成本和快捷交货。制品方面向小尺寸、薄壁、轻质方向发展;成型加工方面,从大规模向较短研发周期的多品种转变,并向低能耗、全回收、零排放等方向发展。 二、现今高分子材料成型加工技术的创新研究 ***一***聚合物动态反应加工技术及装置 聚合物反应加工技术是以现双螺杆挤出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国外的Berstart公司已开发出作为连续反应和混炼的十螺杆挤出机,可以解决其它挤出机***包括双螺杆和四螺杆挤出机***作为反应器所存在的问题。国内反应成型加工技术的研究开发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我国的经济发展强烈要求聚合物反应成型加工技术要有大的发展。指交换法聚碳酸酯***PC***连续化生产和尼龙生产中的比较关键的技术是缩聚反应器的反应挤出装置,我国每年还有数以千万吨计的改性聚合物及其合金材料的生产。关键技术也是反应挤出技术及装置。 目前国内外使用的反应加工装置从原理上看都是传统混合、混炼装置的改造产品,都存在传热、传质过程、混炼过程、化学反应过程难以控制、反应产物分子量及其分布不可控等问题.另外装置投资费用大、能耗高、噪音大、密封困难等也都是传统反应加工装置的缺陷。聚合物动态反应加工技术及装置与传统技术无论是在反应加工原理还是装置的结构上都完全不同,该技术是将电磁场引起的机械振动场引入聚合物反应挤出全过程,达到控制化学反应过程、反应生成物的凝聚态结构和反应制品的物理化学效能的目的。该技术首先从理论上突破了控制聚合物单体或预聚物混合混炼过程及停留时间分布不可控制的难点,解决了振动力场作用下聚合物反应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动量及能量传递及平衡问题,同时从技术上解决了装置结构整合化问题。新装置具有体积重量小、能耗低、噪音低、制品效能可控、适应性好、可靠性高等优点,这些优点是传统技术与装置无法比拟或是根本没有的。该项新技术使我国聚合物反应加工技术直接切人世界技术前沿,并在该领域处于技术领先地位。 ***二***以动态反应加工装置为基础的新材料制备新技术 1.资讯储存光碟盘基直接合成反应成型技术。此技术克服传统方式的中间环节多、周期长、能耗大、储运过程易受污染、成型前处理复杂等问题,将光碟级PC树脂生产、中间储运和光碟盘基成型三个过程整合为一体,结合动态连续反应成型技术,研究酯交换连续化生产技术,研制开发精密光碟注射成型装备,达到节能降耗、有效控制产品质量的目的。 2.聚合物/无机物复合材料物理场强化制备新技术。此技术在强振动剪下力场作用下对无机粒子表面特性及其功能设计***粒子设计***,在设计好的连续加工环境和不加或少加其它化学改性剂的情况下,利用聚合物使无机粒子进行原位表面改性、原位包覆、强制分散,实现连续化制备聚合物/无机物复合材料。 3.热塑性弹性体动态全硫化制备技术。此技术将振动力场引入混炼挤出全过程,控制硫化反直程序,实现混炼过程中橡胶相动态全硫化.解决共混加工过程共混物相态反转问题。研制开发出拥有自主智慧财产权的热塑性弹性体动态硫化技术与装置,提高我国TPV技术水平。 三、高分子材料成型加工技术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各个新型成型装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在出色完成了国家级火炬计划预备专案和国家“八五”、“九五”重点科技计划***攻关***等专案同时,非常注重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完成产业化工程配套专案20多项,创办了广州华新科机械有限公司和北京华新科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使其有自主智慧财产权的新技术与装备在国内外推广应用。塑料电磁动态塑化挤出装置已形成了7个规格系列,近两年在国内20多个省、市、自治区推广应用近800台***套***。销售额超过亿元,还有部分新装置销往荷兰、泰国、孟加拉等国家.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例如PE电磁动态发泡片材生产线2000年和2001年仅在广东即为国家节约外汇近1600万美元,每条生产线一年可为制品厂节约21万k的电费。塑料电磁动态注塑机已开发完善5个规格系列,投入批量生产并推向市场;塑料电磁动态混炼挤出机的中试及产业化工作已完成,目前开发完善的4个规格正在生产试用。并逐步推向市场目前新装置的市场需求情况很好,聚合物新型成型装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正在对广州华新科机械有限公司进行重组。将技术与资本结合,引入新的管理、市场等机制,争取在两三年内实现新装置年销售额超亿。我国已加入WTO,各个行业都将面临严峻挑战。 综上所述,我国必须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高分子材料成型加工技技术与装备的道路,打破国外的技术封锁,实现由跟踪向跨越的转变;把握技术前沿,培育自主智慧财产权。促进科学研究与产业界的结合,加快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程序,加快我国高分子材料成型加工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是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Chris Rauwendaal,Polymer Extrusion,Carl Hanser Verlag,Munich/FkG,l999. [2]瞿金平,聚合物动态塑化成型加工理论与技术[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 427435. [3]瞿金平,聚合物电磁动态塑化挤出方法及装置[J].中国专利,I990;美国专利5217302,1993.

体育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体育教学论文就是运用科学规范的方法对体育教学某些现象进行创造性的研究和理性认识,自觉地把握该现象的本质及一般发展规律,用论文的形式进行表述,那么,体育论文开题报告怎么写?我为大家推荐一篇优秀范文,大家不妨多加参考。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优秀的跳远选手在跳远时,是在追求快速及有效率的助跑以及强力有效的起跳动作,并以适当的起跳角度起跳,但是这两者同时成立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助跑速度越快,往上跳跃就会更加困难。

在人体起跳的肌肉变化及弹簧振子运动方面,许多学者都进行过深入研究,但很少将两者结合起来,采用物理方法分析人体起跳的运动过程。本研究正是针对这一问题提出,有一定的理论创新意义。同时,在国际跳高、跳远等运动项目中,我国选手较为落后,本课题的'研究成果可作为运动员调高、跳远运动项目的理论参考,对提高我们运动员的成绩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

拟研究大纲:

第一章 绪论

压缩弹簧弹起的物理原理

人起跳的条件

分段速度

起跳动作

起跳水平速度利用率

起跳垂直速度利用率

起跳角度

助跑速度利用率

最高速度

起跳技术

第二章 人起跳的物理原理

影响跳远成绩的主要因素

有关跳远助跑与助跑速度利用率的研究

有关跳远踩板研究

有关跳远起跳技术的研究

第三章 实验方法与步骤

研究对象

实验时间与地点

实验时间

实验地点

实验仪器

压缩弹簧压力部分

测量助跑分段速度部份

测量起跳动作部分

实验场地布置

受试者选取

受试者填写同意书及基本资料

建立选手基本资料

仪器校正与测试

实验目的与方法说明

基本能力测试

排定实验顺序

前测与后测

数据纪录、整理与分析

资料收集与处理分析

结果与讨论

第四章 结论与建议

研究结论

研究建议

四、研究的总体安排与进度:

五、主要参考文献:

[1] 谢利民.弹簧振子运动的实际动力学分析[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31(2):91-94.

[2] 基特尔C.伯克利物理学教程,第一卷,力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1979.

[3] 药树栋,宫建平.弹簧振子振动的探讨[J].大学物理,(2):22-24.

[4] 肖波齐.基于Matlab的弹簧振子简谐振动研究[J].陕西科技大学学报,,26(6):116-119.

[5] 卢德明主编.运动生物力学测量方法[M].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 2001

[6] 李建英,李磊,郭甫. 十运会男子三级跳远运动员三跳技术运动学分析[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8(03)

[7] 宋亮,丁磊,巩磊. 对世界优秀男子三级跳远运动员运动技术的比较分析[J].体育科技.2008(01)

[8] 罗陵,刘春伟. 三级跳远运动员李延熙三跳起跳技术的运动学分析[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8(02)

[9] 宋惠娟,王亚军. 我国部分优秀女子运动员三级跳远起跳若干速度指标的运动学分析[J].安徽体育科技.2006(05)

[10] 王 琨 等.对肌肉生物力学研究有关问题的探讨[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5(1):36-40.

告状行为的研究论文

摘要:幼儿的告状行为指的是把同伴某种与教师规定不一致的行为向老师发起的一种互动行为。在学前期,幼儿的告状行为是非常普遍的,这也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在学前期的幼儿,经常会因为各种各样的事向老师告状,在一日生活中,告状是一种发生次数很频繁的现象,我们只有正确的了解幼儿的需要探寻幼儿的心理动机,才能够真正了解幼儿的需要,从而提供对幼儿有利的教育,使幼儿更加快乐的成长。5、6、7岁的幼儿告状的行为虽然都是小事,但是如果没有正确的处理,会对幼儿的成长产生极大的影响。本文采用了文献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幼儿的告状行为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主要阐述了幼儿告状行为的类型,幼儿告状行为的特征,影响因素以及面对孩子的告状行为,幼儿教师应当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幼儿;告状行为;研究

引言

学前期的大多数幼儿与同伴发生冲突时都会向老师告状,而这种告状行为发生的次数又非常的频繁,教师应对幼儿告状策略的有效性,可以更好地进行教学,有利于提高幼儿独立思考和判断,学习一定的社会交往能力,教师针对不同幼儿告状行为的类型和特点,在应对策略中不断地提醒幼儿,减少或避免同一告状形象的再次发生。本文是研究者在与幼儿的相处和互动中,真实、客观地记录了幼儿告状的起因、经过、类型和特点,分析进行分析这种现象,探究教师应对幼儿告状行为的策略,丰富了教学和管理方面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幼儿园社会性内容的发展。

一、幼儿告状行为的概述

5、6、7岁的幼儿正处于幼儿园的大班,而且他们的道德认知已经开始发展,知道受表扬是好事,受批评了坏事,这个阶段的幼儿告状常常不是因为自己,而是看到同伴违反了规则,如哪个小朋友没有好好排队,哪个小朋友没有坐坐好,哪个小朋友不好好吃饭。他们想在老师心中建立一个好的形象,做一个好孩子。大班的幼儿已经掌握了一定行为规范,也形成了自控能力的雏形,对一些事情有了一些自己的判断和是非标准,他们的告状主要变现为思想的分歧。例如:谁表现得好就应该得到老师的表扬或者发大红花,谁今天值日,没有把卫生打扫干净,谁今天做错事情了,老师没有批评他。这是因为幼儿的自我意识在不断发展。

二、幼儿告状行为典型案例及分析

由于5、6、7岁的幼儿的生理和心理得发展都是有差异的,还不能向成人一样进行独立思考,他们的想法非常单纯,自己的情感和想法都会表露在外面,和同伴之间有一点点事情的时候都会对彼此很不满,所以他们会经常需要教师的帮助,幼儿的告状行为就越来越多,这就使告状的种类也变得多了,本文通过对不同年龄的幼儿进行观察分析告状发展的全过程,从中总结出几种典型的告状类型。具体有一下几种:

(一)“求助”型告状

求助型告状主要是由于幼儿在受到同伴的伤害向教师寻求帮助所做出的互动行为,这种告状是为了保护他们的自身不受伤害。5、6、7岁的幼儿已经有了个性的萌芽,经常会由于各种小事而发生打架行为,一些受到其他同伴攻击的幼儿经常会因此找到老师告状,他们告状并不是为了惩罚别人,而是为了保护自己。这种告状经常出现在,幼儿争夺玩具的时候,或者集体活动中,例如,“老师,他抢了我的板凳”,“老师,他自己不好好吃点心,要来抢我的”等等这些,都是希望自己能够得到老师的帮助。

典型案例:在游戏活动时,明明和丽丽都在区角玩过家家的游戏,在旁边的淘淘看见了,也想过去玩,可是明明和丽丽似乎不愿意皮皮的加入,淘淘刚挤到她们中间就被推了出来,可是淘淘似乎还不愿意放弃,又往她们中间挤去,还想抢她们手中的玩具,这时明明就敲了一下淘淘,淘淘开始大哭了起来,紧接着就跑到我这里来告状了,“老师,他们不和我玩,还打我”,他见老师没有反应又开始哭了起来,老师还是没有理会皮皮,他哭了一会后就自己离开了。

案例分析:淘淘向老师告状是希望老师可以帮助他,他想和小朋友们一起玩;他渴望得到友谊,渴望和小朋友们一起。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来,有些事情对幼儿来说看似很难解决,但是有时候老师的一句话就能让他们安心,可见老师的行为对幼儿的影响还是挺大的,所以幼儿在遇到困难的时候喜欢向老师求助和告状。

(二)“检举”型告状

检举型告状是幼儿为了维护教师宣布的规矩,或者是看到其他同伴的行为不符合规范而采取的与教师的互动,他们告状是为了老师能够对这种行为进行惩罚,而对遵守规范的幼儿进行表扬。因此他们看到对方做了自己认为不符合规范的事情就会和老师说,虽然对方做的事情并没有对他造成影响或伤害。比如,在放松的时候,教师会让幼儿自由探索玩具,平平会突然跑过来跟老师说:“齐齐不好好玩玩具,他把玩具扔在了地上!”这是幼儿萌发了道德责任感,想通过老师让他人改正这种不好的行为。

典型案例:当班里要准备盥洗活动时,老师让小朋友们都排好队一起开小火车进厕所时,开开就一直抱着欣欣,还时不时地从队伍中走出去,看看这个,看看那个,一到厕所门口,就往里面冲,还没有小便就开始在冲水,这时候欣欣就开始和我说:“老师,开开不好好小便,一直在冲水。”我试图去制止他,和他说这样是不对的,我们不可以浪费水,但是开开好像对冲水的那个很感兴趣,还是不肯放手,欣欣又开始和我说:“老师,你和他说了,他还不听话,一点都不乖”。

案例分析:开开还没上厕所就开始冲水,在欣欣看来这是不符合常规的,是开开违反了规则,老师试图制止开开之后,他还是没有停下来,欣欣看到这种情况又开始向老师告状了,她觉得开开这样是违背了老师说的话,是不对的,暖暖检举了开开的行为是希望老师可以去批评对方的这种做法来满足自己的心理。

(三)“求赏”型告状

这种告状是幼儿向老师告状后,希望老师能够关注自己和表扬自己的行为。如班里的小鱼,经常向老师告状:“老师,淘淘每次吃完东西都不扔垃圾,我每次吃完都会把垃圾扔到垃圾桶里去”,说着就会把淘淘桌上的垃圾拿去扔掉;“老师,他每次去厕所都不排队,我都是排队的”,这种告状是想得到老师的表扬和赞赏。

典型案例:中班下午上美术课的时候,老师说:“我会把蜡笔发给坐坐好的,小嘴巴不讲话的小朋友”。佳佳表现得非常好,当她看到丽丽在说话时,就对老师说:“她还在说话,我都没有说话了”,

案例分析:他们知道老师所要求的和所喜欢的,他们和老师说没有像违反规定的小朋友一样,其目的都是希望得到老师的赞扬并不是真正的要检举谁或让老师知道同伴违反了规则。他们只是和违反规定的小朋友来对比自己的表现,以此来得到老师的赞赏。老师对他们的微笑点头就是对他们最大的鼓励。

三幼儿告状行为的原因

5、6、7岁的幼儿之所以会告状是因为他们的心理发展还不成熟,遇到问题时他们不知道怎么去解决,想通过教师和家长寻求帮助,其次,很多幼儿告状是想吸引教师的关注,他们在成长的过程会可能乏安全感,每个幼儿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正是这样才得以产生幼儿告状行为的不同。

(一)幼儿自我保护的本能和被认可的心理需求

一方面,每个人都有一种自我防御的本能,在遇到危险的时候就会寻找各种方法摆脱困境,幼儿也是一样的。5、6、7岁的幼儿虽然身体和心理发育没有大人成熟,但是他们也有被保护的愿望,因此,他们从家庭走向学校,生活环境发生了很大改变,在园他们不能再寻求父母的帮助了,所以他们会向自己值得信任的人也就是老师来寻求帮助,幼儿告状就是想通过老师来保护自己,不受侵犯。

另一方面,每一个幼儿都想做大人心中的“好孩子”,他们想要在教师和家长面前表现自己,得到赞赏和肯定。幼儿们在园里得到大红花,就是一件非常开心和值得炫耀的事情。如果教师没有及时发现他们一些好的表现,给他们进行表扬,他们就会出于渴望被老师认可的心理,向老师举报比自己做的差的同伴,希望老师能够认可他对他肯定和表扬,想办法证明自己是个“好孩子”。

(二)对教师权威的服从

幼儿园里,在幼儿的眼中老师就是最大的,老师说的话都是对的。5、6、7岁的幼儿会把老师说的话当成一种命令或者是标准,按照老师的话去做,会很少去表达自己真实的想法。教师会经常表扬那些表现得特别好的幼儿,批评不听话的幼儿,表现好的幼儿为了突出自己,得到老师的表扬而向老师告状。教师往往只是对幼儿的告状做出回应,却没有对幼儿告状这一行为进行很好的指导,所以幼儿认为自己告状都是一种对的行为,会越来越频繁。

在幼儿的眼里,老师是一个充满智慧的人,会很多专业知识,会做很多事情,也是一个维护秩序的人,是一个集“制度权威”和“个人权威”于一身的人。老师会每天告诉自己该做什么事情,并且是要根据老师的指示来完成的,如果没有按照老师说的来做,老师就会进行适当的阻止和引导,幼儿觉得老师说的话都是对的,对老师的话都非常服从,所以有些幼儿看到同伴没有按照老师的话去做,就觉得他违反了集体规则,违背了老师的要求,这是基于对教师权威的服从。

(三)家庭教育的影响

5、6、7岁的幼儿主要是家里成长,幼儿园只是他们成长中的一个驿站。因此,对幼儿成长影响最大的不是幼儿园的影响,而是家庭教育的影响。当前我国的幼儿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大部分在家里都是娇生惯养,想要什么都会被满足,而部分家长过于溺爱幼儿,许多事情都亲力亲为,给孩子包办了。忽视了幼儿合作,关心他人,互助友爱的良好品质的培养。这就会使幼儿有依赖性,不能自己去解决问题,不会思考,也不懂怎么和同伴进行沟通,经常会以自我为中心。一方面,这会使幼儿在幼儿园中也以家中的这一套来做,产生争抢玩具、大人的现象,另一方面,也会使幼儿对集体生活更加难以融入。而对这样不融入集体,与其他幼儿同伴不能建立友谊的幼儿来说,就会被其他幼儿排斥,这就促使了幼儿告状行为的发生。

四教师应对策略的建议

(一)教师要对幼儿有足够的保护和关爱

幼儿在得到老师关注和认可的同时也希望从老师那里得到更多的爱,幼儿在和教师长期的相处过程中,也会对教师形成一种依恋。在日常生活中,教师的工作量比较大,不能对每一个幼儿都非常细致的照看,不能集中精力去关注某一个幼儿,但是教师一定要理解幼儿告状的背后原因。有些幼儿是出于寻求保护来向老师告状,这些幼儿是感觉受到了欺负寻求保护,那么教师一定要做出保护幼儿的实际行动,这样才能够使幼儿信任教师,不仅增进教师和幼儿之间的感情,而且对幼儿的明确是非观念,知道欺负别人是不对的,这对今后成长十分有利。在幼儿园里,有些幼儿遇到一些小事都会向老师告状,他们只是想得到老师的关注和肯定。而如果幼儿是由于渴望得到老师的爱的,因为老师的爱会让他们形成一种安全感,让他们能够保持积极向上,健康快乐的心态,使他们的心理得到极大的满足。

(二)教师要采取正确的教学方法

首先,教师可以采取直观的教学方式,生动形象有利于幼儿更好的接受,比如,讲读一些有趣的童话故事,或者播放有教育意义的动画片来引出幼儿的一些问题,让他们自己意识到什么事是可以做的,什么事是不可以做的。

最后,教师可以多种形式地培养幼儿的分享意识,帮助其进行换位思考,很多时候就是因为幼儿的“自私”,以自我为中心,不懂得和他人分享,所以就会经常发生和他人争夺零食和玩具的事件。

(三)加强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对幼儿的身心发展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家庭教育方式和观念的不改变,仅仅只是依靠学校和老师并不能完全改变幼儿的行为方式。所以这就要求家长一定要加强思想教育,不能什么事都宠着孩子,应给予他们最少的帮助。一方面,家长要用言语、故事、动画片、漫画人物的方式,用积极正面的形象培养孩子诚实、勇敢、敢作敢当等可贵的品质。教会孩子如何与与其他小朋友相处。当孩子与其他小朋友偶遇争执时,他们会本能的知道如何去处理问题。当孩子正确处理问题之后,家长得知有感到安慰并要鼓励表扬孩子的做法。另一方面,幼儿的告状并没有什么恶意,目的只是想看看大人对那些不符合规则的人事如何处理,所以大人最好不要随意表态,要搞清楚孩子告状的目的、原因区别对待,给孩子一个正确的示范,以身作则。

五结论

幼儿的告状行为是一种很常见的行为,虽然看似是一件很小的事情,但是,在幼儿的教育中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教师需要正确的对待幼儿的告状行为,及时地进行处理,做出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教师也要不断加强和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给幼儿更好的帮助和引导,让幼儿在成长的道路上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博南.教师应对幼儿告状行为的策略研究[J].科教导刊,2015(02):53-54

[2]郭云.教师应对幼儿告状行为的策略研究[D].华中:华中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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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大班幼儿告状行为分析及策略

本论文主要分析了幼儿告状行为的特点与动机,并提出教师应对幼儿告状行为的对策。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浅谈大班幼儿告状行为分析及策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论文摘要: 人自出生以来,就不断通过各种感官吸收环境中的点点滴滴,在整个生命历程中反复建立、积累各种新旧经验,并在新旧经验的交替循环与相互作用中达到身体、动作、情绪、社会、语言、智能的综合协调发展。在幼儿园里,幼儿向老师传达信息的渠道一般都是通过告状,从而在告状中引起老师的注意,表达他的想法,或间接或直接的想要的某种结果。

论文关键词: 大班幼儿 告状 解决策略

问题的提出:

发生在幼儿园的幼儿告状行为和成人世界的告状行为有许多相同的地方,但是有一个明显的差异就是幼儿告状行为除了幼儿自己受欺负、得不到公正待遇以外,还有一个原因是幼儿觉得同伴违反了自己所认同的规则、规范。所以说,幼儿园中幼儿的告状行为指幼儿在自己认为受到同伴的侵犯或者发现同伴某项要求不相符合时,向老师发起的一种互动行为,他突出的目的就是要阻止同伴的行为。在幼儿园的一日活动中,幼儿的告状行为是非常普遍的一种现象。据了解,幼儿园每天大概有60%的幼儿向老师告状,有的幼儿每天告状五次,这些让老师们应接不暇,又忙又累。

幼儿告状是指3-6岁的幼儿将自己或别人受到的欺负向教师陈述的过程。对含义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首先,从告状的主体来看,它是3-6岁的幼儿,这个年龄段的幼儿在处理问题上存在依赖性和试误性。其次,从幼儿告状的内容来看,多是自己或别人受到了欺负,不含告发的意味。再次,通过这一学期在幼儿园的实习,我观察到大班幼儿的告状行为最为常见。无论在活动中、晨间活动中、区域中、吃点心时,都能听到幼儿告状的声音。面对幼儿的告状老师采取的解决策略也大有不同。怎么解决幼儿的告状行为,是检验一位幼儿园老师掌握幼教科学、幼儿心理学和责任心的试金石,也考验着幼儿教师的智慧与善意。

大班的幼儿正处于自我概念形成的过程中。随着自己生活经验不断积累,他们逐渐从成人的依赖中脱离出来,对自己周围环境的 "制约权",却没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去应付一切,经常会做一些我们成人看上去不对的事情。于是老师就要为他们担心了,就要管他们,就要要求他们听成人的话。这样一来,孩子内在的需求与外在的环境之间就会发生矛盾冲突,体现在行为上,这就是所谓的不听话。

通过在所在实习幼儿园的观察分析大班幼儿每一个告状行为都有其特殊的心理活动,这些告状行为多发生在同伴之间的活动、关系中。现在,通过以下几个案例,先来观察一下大班幼儿的告状

案例一:老师,他不送杯子地点:

大一班, 时间: 9:40吃点心时间到了,今天吃的是饼干和豆浆。孩子们每个人去阿姨那边拿了两块饼干,然后拿一杯豆浆回到自己座位上吃。吃完的小朋友把杯子送到小桶里,韩欣妍吃饼干的速度比较慢,班上已经有一大半的吃完出去玩了,她的饼干还没吃多少。阿姨已经在洗杯子了。

忽然,张驰跑到正在准备下节活动的李老师面前说:"老师,韩欣妍不送杯子就出去玩了。

张驰的声音很大。韩欣妍是坐在张弛的对面的,也许是急着跑出去玩,她吃完后顺手把杯子往身后的桌子上一放,便快步走出教室。李老师头也没抬说:"快吃你的吧韩欣妍不爱放杯子我管。每天吃点心都吃到最后,还爱管别人的事情!"张弛机械地把手中的半块饼干往嘴里送,不再讲话。

分析:幼儿发现同伴的这一行为与老师规定的吃完点心要把杯子送到前面的盆里,并向老师发起告状,同时也希望能得到老师的表扬。

案例二:老师,他在我纸上乱画。

地点:大一班,时间: 8:15在图画活动中,所有小朋友都在聚精会神地画画。壮壮和苗苗位置相邻,都在画画。老师在进行巡视。在涂色时,壮壮见老师巡视他的画时,急忙跟老师说:"老师,我在画画的时候苗苗老用水彩笔在我纸上乱涂,"同时高高举起苗苗之前画的地方说:"看,都被他在上面画了好几条线了。"分析:这件事看起来很小,但却很常见。幼儿产生这一告状行为主要是为了引起老师注意,并希望老师批评乱画的幼儿案例三:我们,该怎么办?

大一班,时间: 15:30快要吃点心了,老师让小朋友把雪花片拆好放到小筐子里再送到前面的大筐子里。大部分小朋友拆的都很快,也快速的把雪花片送到了大框子里。这时,我看到有一组小朋友,玩具都没人拆就在那抢小筐子,看到我来了,抢筐子的两个小朋友,谁也不肯松手都想送玩具。旁边的说:"老师,看他们呢,筐子都要坏了。"我说:"你们就这样一直下去吗?这样谁都送不成哦!"一个小朋友想了想说:"我们来石头剪刀布谁赢了谁送。"我拍了拍另一个小朋友说:"来,你们来石头剪刀布吧"分析:大班幼儿已经具有解决矛盾的能力,所以在遇到争抢之类的告状。教师不要急于帮幼儿解决,而是让幼儿自己多想想,问问他们怎么解决。从这一案例可看出幼儿有能力自己解决,能够想到石头剪刀布的方法来解决。

大班幼儿出现告状行为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两大方面:

一、缺乏独立思考处理问题的能力现在的孩子大多是独生子女,难免养成以自我为中心、娇气等不良习惯,跟别的孩子相处时缺乏合作有爱关心他人、矛盾不断,又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二、幼儿自尊心较强喜欢争强好胜,当看到小朋友比自己强,就会产生嫉妒心理,通过告状来贬低别人,抬高自己。这时,家长要注意 疏导孩子的嫉妒心理,如让孩子,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要用平常心看待。还一些孩子,攻击性比较强,容易与他人发生冲突,他们虽然是引发冲突的直接责任者,但因为害怕责备,于是向家长告状,以推卸责任。这时家长不能迁就,要比批评教育,引导孩子主动承认改正错误。

大班幼儿快要升入小学了,各方面的发展都比小中班有明显的进步,道德情感的发展特别突出,所以教师处理大班幼儿告状问题时,所用的方式方法会影响幼儿对行为规则的认识和掌握,以及幼儿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能力的发展。所以教师在处理大班幼儿告状行为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对幼儿告状行为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千万不能应付了事:

首先在处理幼儿之间因纠纷而产生告状行为时,老师必须先了解幼儿之间发生纠纷原因。如果是意见不合、争夺玩具等纠纷告状行为可以通过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来解决矛盾;对于倚强凌弱告状一定要对有责任的幼儿进行严厉批评,明确指出他是不对的并要求他改正;对于受欺负者则应该安慰和保护,对这类告状行为如果老师处理不当或者置之不理会导致幼儿之间纠纷升级从而影响幼儿间友好关系,使幼儿形成不健康心理。并且会导致幼儿对老师产生不信任而疏远。

在处理幼儿试探性告状行为时,老师要对试探问题给予明确答复表明支持或反对态度使幼儿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否则会让幼儿决得无所适从在处理打抱不平或维持纪律而产生的告状行为时,老师要区别对待,对于有必要查清并处理对汇报情况与积极维护纪律的幼儿给予表扬;对于没必要查清问题,老师也不能冷落告状幼儿,更不能则怪幼儿多管闲事,要给予适当解释和说明否则会挫伤幼儿自尊心和积极性,不利于幼儿健康心理形成和发展对于逃避责任或惧怕批评告状行为进行处理时,老师应对犯错误幼儿讲清能承认错误和改正错误还是好孩子,不能迁就。不然让他尝到"甜头"下次,他还会欺负别人、欺老师对于幼儿的告状,老师可以组织幼儿看电影、讲故事等活动有目的引导幼儿评价其中人物行为,提高他们对各种行为认知水平和评价能力,明白要相互谦让、相互合作,培养幼儿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果经常这样做不久可以密切幼儿之间的友好关系,而且可以培养幼儿互相谦让、互相合作的优良品质,减少幼儿之间的摩擦。

在此基础上如果老师能结合幼儿园日常教学活动,对幼儿进行有目的训练就可以逐步提高幼儿独立解决问题能力,培养幼儿独立性。所以幼儿工作者要重视自身行为对幼儿的作用,用和善的态度和幼儿交往,为幼儿做好榜样来消除幼儿消极心理。这就要求幼儿工作者在与幼儿接触时,要用积极的表情和生动有趣的语言,对幼儿表现出注视、微笑、点头、肯定的手势,身体上的接触(例如抚摸、拥抱、拍拍头),让幼儿产生被重视和被接纳的感觉,让幼儿生活在温馨和谐的氛围中。为了孩子的健康发展和美好未来,每一位幼儿工作者都要时刻以身作则,时刻从爱出发。让每位幼儿身心健康,快乐茁壮成长!

参考文献:

1、陈娟娟,《新手老师上路了》,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

2、陈帼眉,《学期儿童发展心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

3、刘晶波,《社会学视野下的师幼互动行为研究向老师发起--我在幼儿园看到了什么》,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

4、吴放,《与孩子一起跳舞》,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

摘 要: 通过对大班幼儿陆子涵告状行为的个案研究,发现现在普遍幼儿园都存在着幼儿告状行为的出现,究其原因是幼儿在家里时家长都围绕着一个人转,到了幼儿园却发现教师不是为了他一个人,使幼儿在心理上发生了一个质的变化。

对比整个幼儿园情况,我们采取与家长沟通,家长与教师共同促进的措施,初步使幼儿的告状行为从一些无用的告状行为转变为一些有用的告状行为,减少幼儿的告状行为。

关键词: 告状行为、动机、措施

引言

在幼儿园教育教学实践中,幼儿告状行为时有发生,是一种常见现象。告状是幼儿在成长中一种非常普遍的而又令人犯难的行为。而幼儿作为一个特殊的人类个体,他们的.告状行为一定有很多不同于成人的地方。那么幼儿为什么要告状?教师为什么要对待幼儿的告状行为?

有研究结果表明幼儿的告状行为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探讨了幼儿告状行为的原因:幼儿告状是由幼儿人际关系的变化引起的。从4~5岁开始,幼儿的人际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从主要是和成人的关系,开始向同龄人关系过渡。这种人

[1]际关系的变化容易出现人际冲突,引发幼儿的告状行为。二是探讨了幼儿告状行

为的类型:按幼儿告状动机把幼儿告状行为分为求助型、试探型、表现型、检举

[2]型、关爱型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正确对待幼儿的告状行为。从上述分析

可以看出,幼儿告状已经有了一些初步的规律和基本特点。不同年龄段的幼儿在告状时会采取不同的策略,同一年龄阶段的幼儿也会根据性别和情境的不同而采

[3]取多样化的告状策略。本研究是在去幼儿园实习了三个半月,结合在幼儿园实习

中看到的真实案例,在初步了解幼儿的基本情况,从幼儿的年龄特点、规矩认知、社会性发展以及道德发展的维度分析告状行为的类型和原因,通过跟教师与家长的访谈,对幼儿告状行为的原因及应如何辅导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以及所采取的策略进行归纳与分析。

一、个案研究对象基本情况

陆子晗,男,七周岁。他是一个连续读了五年的孩子,对于幼儿园里的模式已经很熟悉。之所以注意到他是因为这个孩子他在上课的时候从来不会端正地坐在小椅子上,总会这边玩一下,那边走一下,嘴巴里老是发出声音,告状比谁都积极,总是说其他小朋友上课怎么这么样,自己犯错了总有理由。根据和幼儿园班主任的沟通,我初步了解了一下他的家庭,经济相当优越,父母自己开了一家公司,生意不错。

事件一:上科学活动的时候,老师正在给孩子们讲解有趣的七彩光,正当大家听的津津有味的时候,陆子晗突然跑到老师身边,对老师说,老师,某某某上课不认真听讲,他在玩扣子,某某某一直在跟旁边的小朋友讲话??老师看了陆子晗一眼,他又继续说到,老师,某某小朋友上课老是把脚搁起来,尽管他自己有时也会这样。

事件二:晨间活动时都会有一段时间是给幼儿玩玩具的时间,老师规定每组幼儿只能选一个玩具品种玩,不能拿第二个,要在自己的位置上玩。陆子晗挑了很多其他组的拼装玩具在自己手边玩,其他小朋友看见了就对陆子晗说:“那是我们组的玩具,你不能玩的。”陆子晗不听,还跑到老师那告状:老师,你看其他组有那么多玩具的,我想玩那个玩具,可是他们不让我玩的,还说我拿他们的玩具,我没有,是我先看见的,我想玩那个玩具。我每天都玩这个的,它是我的。 事件三:课间活动时,老师带领大家一起去楼下玩大型玩具,规定哪组排队排的好就可以先玩,于是大家都立正站好,当大部分的孩子得到认可可以去玩,只剩一部分因为站的不好不能去玩的孩子时,陆子晗又说了:“老师你看,某某没站好,我站的很好的,我可以去玩了吧。”于是不等老师回答,就自己跑开去玩了。

二、个案分析

根据我观察的陆子涵的个人行为,又考虑到他的家庭情况,分析认为这个孩子出现告状行为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家庭因素:由于陆子晗在家里是独生子女,家庭经济又十分优越,父母平时对他十分宠,甚至达到了溺爱的程度,使他在生活中不用与别人共同使用某个东西或分享,就能的得到全部的关注。又因为家里只有陆子涵一个孩子,是他们的宝贝,家长宠着孩子,没有严厉的管教约束孩子,采取宽容型的教育方式,对孩子过分纵容、放任,养成孩子霸道、粘人的性格。可见,家庭教育方式对孩子行为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2、教师因素:大班的老师一般都要带30到40不等的幼儿,很难把注意力都集中在一个幼儿身上,教师往往注重的是幼儿整体的发展而忽略个体的发展。一个孩子采用告状的行为引起教师的注意,教师回应了幼儿的告状,就会使孩子认为自己得到了重视。这也是告状行为频频产生的原因之一。

3、环境因素:现在的房子基本上都是独门独户,不像乡下的孩子有那么多的活动空间,孩子经常呆在以他为中心点的家里,很少到需要分享的地方磨练,当到需要集体生活的环境时如幼儿园便会很不习惯,这也是造成陆子涵小朋友频频产生告状行为的原因之一。

三、对陆子涵告状行为的处理方法以及建议

通过对陆子涵的个人行为和与他家长的沟通分析得知,他先前的告状行为完全依赖于成年人的态度。到了大班,他有了自己的观点,也有了批判性,对成年人的依赖性也有所降低。所以,无论从其依赖性来讲还是从其批判性来讲,老师对他的告状行为的处理,必然会影响他的健康心理与人格的形成。

1、了解幼儿告状的动机,区别对待

在处理幼儿试探性告状行为时,老师对幼儿试探的问题要给于明确的答复,表明支持或反对的态度。使幼儿通过老师的答复,知道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以增强幼儿的是非观念。否则,会使幼儿感到无所适从。

在事件一中,老师可以在提醒注意力不集中的小朋友专心听讲的同时,表扬陆子晗这种帮助其他小朋友的行为,但是还要提出他也因为太过注意别的小朋友而导致自己不专心的行为,且他自己也会做类似的小动作。随后指出老师自己会注意到小朋友不专心而提醒他们,而不需要他用告状的方式来提醒老师,这样做不会因为表扬陆子晗而使他屡屡告状而影响到别人和自己,也不会因为否定他的这种告状行为而使他沮丧,无所适从。

2、培养幼儿的独立性,减少告状行为

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使我认识到,平时多注意训练幼儿的独立性,对减少幼儿的告状行为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作为幼儿园的老师,妥善地处理幼儿的告状行为是非常必要的,但最终的目的在于培养幼儿的独立性,从而减少幼儿的告状行为。

对于幼儿之间纠纷的处理,最好是在老师的指导下,让幼儿自己解决纠纷。在事件二中,老师可以在温和的方式下指出陆子晗的行为是不对的,是不按老师要求做的行为,并且引导出小朋友之间要互相礼让、友爱的观点,让他们知道在幼儿园每个小朋友都是一样的权利,都应该遵守幼儿园的规定和老师的规定。鼓励他们互相进行谅解。除此,老师可以组织幼儿通过看电影、听故事、等幼儿喜闻乐见的活动,有目的的引导幼儿评价其中人物的行为,提高他们对各种行为的认知水平和评价的能力,明白相互礼让、相互合作的益处和必要性,然后由他们自己做出合理的决定,培养幼儿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果经常这样做,不仅可以密切幼儿之间的友好关系,而且可以培养幼儿互相谦让、互相合作的优良品质,减少幼儿之间的摩擦。从而减少小朋友互相告状的行为。

四、总结

由陆子涵的个案研究可以看出大班幼儿已经掌握了一定的行为规范,而且善于观察周围的事物,其“告状”的内容更多的是关心同伴与同伴之间的相互关系。他们在告状过程中所采用的策略多是复合式的,方式也较为隐蔽,如很多幼儿轻轻地靠近教师耳边告状,以免同伴听到。他们逐步采用消极评价、撒娇、神态示意、嘲笑等告状策略。大班幼儿在对规则的要求本质有一定理解的基础上,产生了一些内在的价值观,他们的告状策略也是基于一定的价值观的。随着年龄的增长,幼儿的告状行为日益呈现出一种层层接近目标的趋势,告状幼儿期望最终达成目标的愿望也更为明显。

告状行为的幼儿个体差异大,因此他们参与活动的程度和进度,要视其实际行为反映而定。老师不可操之过急,要视情况而定。情绪反应良好时可进入下一个阶段。切忌强迫指令、发火训斥,以防幼儿发生逆反心理,影响模仿效果。教师一定要按照“积极诱导、顺其自然“的原则,掌握参与活动的速率。而且,不论在哪个阶段,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只要被辅导的幼儿做出教师所预期的行为时,都要及时给予有效强化物,并明确告诉他强化的原因,即为何奖赏他那个行为。积极鼓励他与同伴合作交往,并参与社交,逐渐脱离霸道、粘人的性格。

谢辞

在本论文完成之际,我要向所有帮助过我的老师、同学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要特别感谢我的指导老师胡玉敏老师的热情关怀和悉心指导。在我撰写论文的过程中,胡玉敏老师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汗水。从开题报告的修改、论文的架构拟定到最终定稿,她给予了殷切的指导,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无论是在论文的选题、构思和资料的收集方面,还是在论文的研究方法以及成文定稿方面,我都得到了胡老师悉心细致的教诲和无私的帮助,特别是她广博的学识、严谨的治学精神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使我受益匪浅,在此表示真诚地感谢和深深的谢意。

感谢所有支持和帮助过我的良师益友。他们为我及时完成论文写作提供了许多支持和帮助,并定期督促论文写作进度,才使得此论文得以按期保质的完成。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得到了许多同学的宝贵建议,特别是室友的鼓励、对问题的争执、相关素材的提供,对我来说都是我莫大的财富。

阳光乳业研究报告论文

致谢一:

三年的研究生学习生涯到了收获的季节,学生生涯结束有些不舍,但内心依然充满了喜悦和希望。

在硕士论文完成之际,首先要向培养我的学校表达深深的谢意。感谢我的导师徐学东教授,在徐老师的悉心指导下,我顺利完成了小论文和大论文的撰写工作。徐老师对学术研究的严谨态度,对事业始终如一的追求和对学生高度的责任感,激励着我努力进取,不断进步。

另外,衷心感谢学院各位老师在我研究与学习的过程中给予的无私帮助和指导,感谢师兄师姐对我学习和生活上的帮助,感谢师弟师妹在资料收集,数据调查中的热情帮助。感谢山东省财政厅选派的第一书记们和高桥镇的政府工作人员在我实地调研、工作时给予的帮助和指导。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父母和家人,感谢他们对我的无条件的支持和充分的信任,他们是我最大的动力源泉。再一次对所有给予我关心和帮助的人致以深深的谢意。

致 谢二:

在本学位论文即将完成之际,谨此向我的导师王幼松教授及其夫人张雁副教授致以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本论文的选题、撰写等工作是在王老师和张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王老师、张老师渊博的知识、敏锐的洞察力、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让我受益匪浅、终身受用!能够成为两位导师的学生,是我一生中莫大的荣幸!

感谢华南理工大学土木与交通学院的所有老师!在攻读工程硕士的三年时间里,老师们为我的学习提供了优越环境和精心安排,在课堂上的热情授课以及课堂下的谆谆教诲,不仅教给了我一生受益的专业知识,而且传给了我严谨的一丝不苟的专业精神,我将会铭记于心,付诸于专业工作之中。同时,也感谢同班的研究生同学,有你们的陪伴,研究生三年的学习与生活精彩纷呈!

衷心感谢我的校外导师许锡雁高级工程师,许先生长期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的专业精神,是国内工程造价领域的资深专家,为行业的发展做了大量无私奉献!许先生为我的研究生学习提供了热心的指导,特别是在本论文写作过程中,不仅提供了工程项目案例,而且指导我开展理论和实践分析,帮助我顺利完成论文写作。

衷心感谢家人和亲朋好友对我的关心与支持,特别是要感谢我的妻子,在论文写作的冲刺阶段,妻子在怀孕的情况下不仅鼓励和督促我抓紧论文写作,而且还悉心照顾我的生活起居,让我深深感受满满的幸福!论文完成后我一定会用心照顾好妻子,共同迎接我们小孩的到来!

最后,衷心感谢为论文评阅和答辩付出宝贵时间和辛苦劳动的教授和专家!

致 谢三:

本文是在潘鹏程导师的精心指导下完成的,从课题的研究到论文的撰写及修改倾注了潘老师大量的心血。老师严谨的治学作风、敏锐的思维、宽以待人的崇高品质及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使我受益匪浅。在此论文完成之际,谨对导师致以最衷心的谢意!

在课题研究中由于我个人素质和学术水平有限,望各位学术朋友、各位老师给予批评和指正。

感谢抽出宝贵时间对本论文进行评审的专家们。

在本文即将完成之际,向所有关心、帮助过本文写作的老师、同学以及参考文献的作者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致谢一:

二十五岁,是一个女性最好的时光。而我,在这最好的时光里,来到了浙大,开始了一段全新的路程。三年半的硕士求学生涯逐渐接近尾声,而刚来到实验室的情景却依然历历在目!

感谢我的导师张英教授,不仅在科研道路上为我们保驾护航,也从生活中对我们给予深切的关怀,教给我们待人处事的道理。导师的鼓励让我们在遇到困难时不轻言放弃,学会以一颗乐观、积极的心去迎接挑战。导师的教导是我在浙大求学期间最宝贵的财富!

感谢课题组吴晓琴老师对我实验上提出的宝贵意见和指导,感谢章宇老师、陆柏益老师、蒋益虹老师、沈建福老师对我的关心和帮助。感谢同门师兄弟、师姐妹在此期间对我给予的关心和帮助,你们为我平淡的生活增添了色彩和阳光!感谢我最亲爱的父母,谢谢你们一直以来对我的包容、理解和支持,能够做你们的女儿,真是一种幸福!感谢我所有的家人,你们让我领悟到生活中最重要的部分,在这艰难的人生旅途中学会知足、宽容并保持一颗不断进取的汉子心。

仅以此论文向所有帮助过我的朋友、老师和亲人们表示谢意!

致 谢二:

时光荏苒,转眼硕士研究生生活就要结束了,回首这三年多的时间,首先要感谢导师宋元达教授,本研究及学位论文是在我的导师宋元达教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宋老师在学习生活各个方面都对我充满了关心,在此向宋老师表达深深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感谢江南大学食品生物技术中心和食品与健康研究中心所有的老师,感谢研究中心张灏老师、陈卫老师、陈海琴老师、陈永泉老师、顾震南老师对课题的关心和帮助,研究中心为我们建立了良好的实验平台,研究中心内部形成了严谨的科研环境和融洽的学习生活氛围,这些都为课题研究提供了帮助!

感谢研究中心已经毕业和即将毕业的同门们,在课题的进行过程中给予了无私的帮助,感谢已经毕业的张白曦、周永双、杨佳玉、王宇、柏大林、陈思、宋文秀、李敏、希望你们在今后的工作中顺顺利利,还有没有毕业的师弟师妹们,张映曈、唐鑫、赵利娜、戎春驰、季云琪、张鲁宁、栾霄、熊丹、陈晓天、王顺合、王珍、冬冬、莫秋燕、黄露玄,希望你们都能早日毕业,赢得自己理想的工作!

感谢清华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的吴庆余老师和戴俊彪老师,还有感谢学院的同学吴超、蔡威、梁旬和何曦,在清华的三个多月,你们给了我实验和生活中的热心的帮助,使得课题的部分实验顺利完成!

感谢英国 Hull 大学的 Colin Ratledge 教授对课题的建议和论文的修改!

感谢江南大学食品学院11级硕士班的所有的`同学们,和你们一起努力奋斗很开心!

最后要特别感谢我的父母和兄长的默默支持才让我走到了现在,没有你们就没有我!

衷心感谢所有给予我帮助的各位老师、同学、朋友和亲人,愿你们一生平安,美满幸福!

致 谢三:

致谢这一章久久未能落笔,思量处,心潮起伏,几经波折,一路走来,无论是艰辛和曲折还是胜利与喜悦,无不是对我身心的巨大考验和洗炼;忆往事,历历在目,百般滋味涌上心头,虽未下笔,泪却涌出……就在五年前,我怀揣一颗坚强心和对学业的执着梦想在家人、老师和朋友的美好祝福声中踏上攻读硕士的征程,这尤其对一个女孩子来说,注定不是一帆风顺的康庄大道,“前途光明,道路曲折”,这是我刚开始的想法,随着学业的不断深入,使我对读博的动机和意义乃至于人生的思考都又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和体会,这其中尤其在经历过迷茫、沮丧、无助甚至绝望,以至到后来的柳暗花明、拨云见日,凡此种种,犹如昨天,就在眼前!正如王国维先生所倡导的治学三重境界:

“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在论文即将脱稿、学业即将完成之际,感谢所有一路陪伴我、鼓励我、关心我以及磨炼我的人,同时也感谢自己,因为经历,所以成长,所有点滴都将化为我生命里每个精彩华章的音符,值得我永远珍藏!在这里我现在可以自豪的向所有爱我和我爱的人交上一份聊可欣慰的答卷!

感谢我的导师郭本恒教授在科研道路上给我的关怀和启迪:郭老师渊博的专业知识、缜密的思维方式、雷厉风行做事风格、无不为我们树立了良好的榜样;感谢陈卫教授在我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给予的关怀和帮助,陈老师开阔扎实的研究视野、严谨认真的治学思想、热情周到的工作作风、兢兢业业的进取精神,以及对学生如自己儿女般的关心和帮助,都深深地感染和影响了我,更让我领悟了“师父同源”的真谛;感谢张灏教授对实验的指导:张老师一丝不苟的治学态度、创造性的学术思维方式、积极乐观态度都将使我受益终生。三位老师的教诲,让我如沐春风,使我终生难忘,受用终身……感谢我的指导老师艾连中教授的悉心指导,从论文选题立题、实验方案的确定、实验的进程以及论文的写作,艾老师都倾注了大量的心血。艾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开阔的学术思维以及正直的做人处事态度都将是我一生学习的榜样。

衷心感谢光明乳业研究院提供的实验平台,感谢光明乳业研究院的老师们在生活和学习上给予无微不至的关心和帮助。尤其感谢光明乳业研究院吴正钧老师在实验中的指导,在研究思路、试验技能等方面给予的指导和支持。同时感谢光明乳业研究院的刘振民、龚广予、高红艳、韩瑨、陈臣、杭峰、陈万义、徐晓芬、游春苹、季红、周方方、刘景、刘翠平、高彩霞、韩梅、肖扬、周慧芳等老师的大力关心和帮助。

感谢江南大学食品技术中心赵建新老师在生活和学习上给予的关心和帮助。

特别感谢江南大学食品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朱松老师、吴胜芳老师和顾小红老师给予的帮助;感谢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工程学院的吴艳老师在实验、论文写作与投稿中给予的帮助和指导;感谢大连工业大学的妥彦峰老师在细胞培养实验中的指导和学习上的鼓励。感谢师弟吴江和贾宏信在实验中的鼎力相助,清晰记得在华理大罐发酵,通宵夜战,处理发酵液的情景。

感谢江南大学食品技术中心的田丰伟老师、刘小鸣老师、王刚老师、张秋香老师、范大明老师和张白曦老师给予的帮助。

感谢山东发酵设计院的刘建军院长、赵祥颖研究员和田延军高工,他们不仅是我的老师,更像我的长辈,给予了诸多帮助。感谢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工程学院陈磊硕士在多糖形貌观察研究中给予的有益的建议和结构解析中给予的帮助,感谢江南大学生工学院的张洪涛老师,是他积极乐观的态度和对学术研究的执着,风趣的谈吐,深深的感染了我,鼓励我积极面对困难,寻找解决方法。感谢江南大学物联网工程学院的刘登峰老师,同为一个战壕的战友,互相支持、鼓劲和加油,共同完成学业。

感谢众多同学和师兄妹们给予了诸多无私的支持和帮助。感谢同门的师弟和师妹们:吴江、贾宏信、俞涵丽、何一薇、齐沙沙、于瑞莉、赵时玮、李瑞君、姚晶、孟春、文丽霞、张暘阳、刘玉娟、黄宜、张欢欢、蒋宇、王帅帅的关心和帮助,和你们一起度过的学习生活将是我一生中最美好的回忆!感谢陈佩、郉家溧、李向菲、胡斌、杨波、翟齐啸、李树、王宗敏等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上的帮助,由于长期不在学校,学校中的事情没少麻烦诸位。

最后要特别感谢我的家人这么多年来给予的理解、支持和无私的爱。感谢我的父亲,是他的启蒙,使我和微生物结下了不解之缘,从六七岁孩童时就朦胧接触到“酵母”、“三角瓶”、“发酵罐”等名词,以及到后来的高考填报专业,从此与“菌宝宝”的小生物打起交道,成为我学习和工作的主角;感谢我的母亲,是她的宽容和理解,成为我无话不说的朋友:在低谷时开导我,鼓励我;特别要感谢我的爱人王富华,感谢他默默的付出、理解、支持和鼓励。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新的征程即将起航……谨以毛主席此句诗词与所有好朋友共勉!再次感谢所有帮助过我和磨炼、促我成长的朋友们,祝福所有给予我关爱的亲人、师长、朋友,祝你们健康,幸福!

研究举报行为的论文

天津大学是中国双一流学校,在这么一所重要的学校里面,教授作假的话,会对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以及对学校的名声也会遭到很大的波动。事情的经过是一名大学硕士研究生举报化工学院的教授张裕卿,举报该教授在2011年到2020期间,大部分的实验以及发表的论文很多都是造假的。

并且这名教授更严重的行为是帮助自己的女儿发表论文,学术造假是一件违反纪律的问题,同时在思想上也存在着可能大的问题,如果让这样的教授继续在天津大学职教的话,那对于学生来说是很悲观的,这名教授没有真正的实力,只会搞学术造假,他不仅在人品上,而且在学术方面都没有特点,这样的教授能带给学生的只有消极的一面。根据举报这个教授把研究生做出来的实验成果和论文内容,然后使用自己的权利改回自己的内容,然后再用女儿的名字发表到知网里面去。

教授这种行为完全是盗取别人的劳动成果,是要负起刑事责任的,对于这位教授学校应该给予非常严重的处分。天津大学收到举报后成立了调查组,专门对这个教授展开了调查,调查结果表示这个教授确实在2011年到2020年期间多次盗取研究生的实验成果,改为自己的劳动成果,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一位教授做事的准则,这些要负起刑事责任的。天津大学可是国内双一流的大学,在这么一所人才济济的大学里面存在这么一位教授,对于学生来说是非常不好的,对学校的名声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就是因为天津大学学生在学术方面太优秀了,才能导致这个教授不干实事,盗取学生的劳动成果,这位教授最终的惩罚肯定是要负起刑事责任的,虽然说天津大学出现了这一名作假教授,但是从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得出天津大学学生们的厉害。对于中国教育来说,一定要严抓这种水摸鱼老师,特别是职位越高,权力越高的教授们。

学术造假是由于行为人诚信缺失,在当前浮躁的学术环境中,一些人在名利的诱惑下心态失衡,许多学术工作者仅仅是为了名利来搞科研,总想一蹴而就,受人瞩目,因此铤而走险。他们视造假为能耐,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学术领域亦非净土,学术造假之风盛行。

一、概念行为人侵害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二、、概念界定对侵权行为的构成, 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罗马法和英美法国家所采取的对每种个别的侵权行为类型分别地规定要件、效果的方式, 另一种是像法国民法第1382条那样, 对侵权行为的要 件、效果设置一般性规定的方式(使因faute 造成损害的人负担赔偿义务) .从中国学者的论著看, 一般热心于后者, 即采取一般抽象概括定义的方式。依前者, 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给侵权行为下一个统一的概念是不可能的; 依后者, 似乎又难达到统一的认识。出路何在? 本文认为, 侵权行为作为一类社会现象, 必然具有其共同特性, 只要我们从各个特殊的具体的侵权行为中, 概括出其共同的东西, 给侵权行为下一个较为科学的概念, 还是可能的。界定侵权行为概念的指导思想一)、侵权行为概念要反映各种侵权行为的共同特征学者们希望能对侵权行为作出一个统一的定义。“这种定义的重心在于规范的可操作性。由于定义给出了侵权行为的识别标志及构成要件, 法官只要按照三段论的推理方法, 确定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便可作出判决。这样定义即成为法律实施的前提, 成了法律统一性和稳定性的化身。” 目前民法学界之所以对侵权行为构成认识不一, 形成三要件、四要件乃至五要件六要件, 正是由于他们忽视对从形形色色具体的侵权行为中去发现其普遍性的原因或根据。侵权行为尽管千差万别, 但其共同的特点是, 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了某种行为的侵害。侵权行为人是主体, 被侵害的客体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的合法权益, 主体通过各种侵权行为作用于客体之上, 成了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中介。在主体、行为和客体的关系中, 客体是单一的, 主体和行为则是多重复杂的。客体的单一性为界定侵权行为的概念提供了基础。二)、侵权行为内涵应该是各种具体侵权行为共同的本质属性历史上, 关于侵权行为概念的表述远没有现代学者们复杂。在举世闻名的罗马法名著查士丁尼所著的《法学总论》中“ Injuria (侵害行为) 一词, 一般地说, 指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而言”“王政时期罗马已将违法行为分为公犯( delicta publica) 和私犯( delicta p rivata) 1当时公犯是指通敌、叛国等危害国家利益的罪行, 私犯则是侵害私人的财产或人身。”可见,罗马法的侵权行为就是侵害私人的财产或人身的行为。既简单又明确。这一概念的不足之处是并不是所有的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而必须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权利和利益的行为。侵权行为作为各种具体侵权行为的理论前提, 应当符合“最简单原则”。所谓最简单原则, 就是从外延上, 它能够包括一切侵权行为。从内涵上, 它能够集中各种侵权行为中所共同具有的最基本单位和因素, 剔除各个不同类型侵权行为中所具有的一切特殊性的因素。使用数学上的一个术语, 就是求出各个数之间的“最大公约数”。这样的概念, 它所反映的各种具体侵权行为的特殊因素越少, 人们认识和识别侵权行为而发生错误的概率就越小。这正如爱因斯坦所说的:“当基本概念和公理距离可观察的东西愈来愈远, 以致用事实来验证理论的含义也就变得愈来愈困难和更费时日的时候, 这种论证方法对于理论的选择就一定会起更大的作用。”三)、侵权行为概念应当符合科学的逻辑结构逻辑学告诉我们, 概念应当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一个概念, 要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 就必须先从考察具体的事物或现象出发, 将所研究的对象或现象的各个部分、因素和属性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来加以考察、比较和分析, 然后再将对象或现象的本质属性抽象出来, 而将其余的属性暂时搁置下来不加考察, 从认识个别事物的特殊本质过渡到认识同类事物的共同本质。这种方法, 就是分析、综合、抽象和概括的方法。概括的客观基础是同一类事物都具有其普遍性的属性, 这种普遍的属性不仅为某一个别事物所具有, 而且为这一类的事物所共有。能够反映同一类事物本质属性的概念为属概念, 反映同一类事物中个别事物的概念为种概念。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具体侵权行为概念之间应该符合属概念与种概念之间的关系。对侵权行为的客体、主体和行为作一些简要地说明:一、 侵权行为的客体是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关于是否属于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 可分为三种情况来认定:一种情况是, 侵害的客体是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权益。这种权益具有对世性, 亦即世界上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其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无论是什么人, 凡是侵害了这种权益的, 都属于侵权行为。如在一般情况下,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均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权益。另一种情况是, 侵害的客体属于法律“相对保护”的客体。亦即法律在一定范围或者一定的条件下, 允许行为人对客体进行伤害, 对这种伤害, 法律不禁止, 也不谴责, 甚至鼓励。只有在行为人违反这些条件时, 法律才给予保护。如医生治病救人, 不仅要切除病人身上的病患, 而且为了病人的利益, 在切除病患时, 还必须连带地切除病人的一些好的器官或者机体。这是为了保住病人的生命, 不得已而为之, 这种行为当然不算侵权。如果超出这种情况或不符合这些条件, 切除了病人身上不应该切除的其他器官或者机体, 这就属于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应当认定为侵权。如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某医院为治疗盲肠炎, 竟将病人的子宫也切除掉了。再如, 竞技体育中, 运动员在遵守竞技运动规则的前提下, 因合理冲撞而伤害了对方的身体, 这是法律允许的, 不属于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 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如果运动员违反竞技规则, 故意伤害对方, 则应当认定为侵权。因为这种情况下的受害运动员的人身属于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三是侵害的客体属于“法律不予确认和保护的客体”。如为了制止正在行凶杀人的犯罪嫌疑人, 将其击毙或者击伤, 属于“正当防卫”, 这自然不算侵权。二、 对侵权主体的认定认定侵权行为应当将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区分开来。传统民法理论认为, 无行为能力人因其不具有行为能力, 其行为不存在侵权问题。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中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说,民法通则在这里对“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的性质讲得还不够清楚的话, 那么,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讲得更清。其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这里最高人民法院将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明定为侵权行为。其中的被监护人自然包括无行为能力人。据此, 完全有理由地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侵权主体, 其行为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而与其是否具体承担民事责任并无必然关联。三、 对于侵权的“行为”的认定传统民法理论将侵权行为与行为人有无认识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联系起来。认为无行为能力人因其不能辨认、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 不具有侵权行为能力。本文认为, 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施加过多的主观因素是不必要的。生活实践证明存在两种侵权:一种主观无过失侵权, 包括无行为能力人侵权和“好心办坏事”的侵权; 另一种是过错侵权, 即有故意或过失的侵权。这两种侵权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侵害后果, 从性质上并没有什么 两样。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 realakte) 者, 基于事实之状态或经过, 法律因其所生之结果, 特付以法律上效力之行为也。”可见, 事实行为并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因素。英国法学家Flemiming就认为, “不管侵权人主观是否可受责难, 无辜的受害者都应当获得赔偿。”可见, 以是否侵害了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益来界定侵权行为的性质, 具有法律和社会实践的基础。特殊侵权行为一、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而且是在执行职务不当的条件下,才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故意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公职人员自己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是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担民事责任。二、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三、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四、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1)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五、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六、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七、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三:(1)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2)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3)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八、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侵权行为的构成应具备的要件有:(1)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2)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3)有损害事实的存在。(4)施工人有过错。(5)有因果关系。九、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下列情形,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十、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致害动物饲养、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1)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2)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十二、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构成要素上述要件之争。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因素, 即:过错、行为不法、损害事实是否是侵权行为 必要构成要件上。侵权行为“要件”应是所有侵权行为必不可少的条件。只有当缺少这一条件就不能构成侵权行为时, 才能够称为“要件”, 否则, 就不能称为“要件”。当某一条件仅仅是构成某一类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 而不是所有侵权行为中的必要条件时, 这样的条件也不应该作为侵权行为概念的“要件”。本着这一指导思想, 我们来讨论争议中的几个要件:一、 过错按中国学界通说, 是指“行为人在从事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所谓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某种法律后果, 而仍然进行此种行为,有意促成该违法后果的发生。所谓过失,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违法后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竟未预见到, 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其不会发生, 以致造成违法后果。”可见, 过错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本文认为, 过错不应当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从中国立法上看, 中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 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 中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采取的是广义的概念, 既包括过错侵权行为, 也包括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过错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下位概念; 作为属概念的“侵权行为”中, 不应该有它的位置。(二) 从司法实践看, 法院在认定某些侵权行为时, 有时仅仅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 即可认定其为侵权行为, 不需要探讨行为人内心的主观过错。比如,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其本身足以构成侵权, 不需要再探讨行为人的内心心理状态。第三, 在许多情况下, 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合法权益, 即使行为人内心没有过错, 同样应认定为侵权行为。“好心办坏事的人”即为一种。虽属“好心”, 但却侵害了他人, 也不能不认定是“侵权”。在国外也有这样的例子。美国侵权法中有一个“蛋壳原则”( shull of egg - shell) , 即原告有一个像“蛋壳一样薄的脑壳”, 被告因“开玩笑”像平常人那样拍了一下他的脑壳, 却引起了原告死亡。在这种情况下, 被告“完全不存在”伤害原告的故意,被告没有预见到也不应该预见到其行为会引起原告的死亡。但被告仍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里构成侵权要件的是他的“行为及其后果”, 而非“内心过错”。(三) 侵权法保护的重点应当是无辜的受害人。即使致害人内心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但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也应对受害人予以救济。对此, 美国著名法官O1W1霍姆斯有一段很精彩的论述:“如果一个天生鲁莽愚钝的人总是不断惹祸, 不是伤人就是害己, 那么毫无疑问, 它的先天缺陷在天国的法庭上会得到宽宥。但是, 他无意中给邻人造成的麻烦, 一点儿也不比过失犯罪造成的麻烦少, 因此, 它的邻人要求他达到他们的标准, 否则就自己承担后果; 由这些邻人建立的法庭, 不会去考虑他的个人缺陷。”二、 “不法”“不法”是指法律对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不法”能否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这里有个如何衡量“不法”的标准问题。衡量行为的“不法”有两种标准:一种是以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为标准, 认为凡是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都是不法行为。这种标准反映在19世纪末草拟德国民法典时第二起草委员会反对第一起草委员会的意见之中。第二起草委员会反对第一起草委员会所草拟的民法典草案第704条第二款, 认为该款允许任何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的权利而不管所违反的法律是否是为了保护他受到影响的利益, 此种法律走得太远。主张只有在侵害了受害人的法定利益时侵权人才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最终采纳了第二起草委员会的意见, 形成了1990年颁布实施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另一种标准, 是以行为本身的性质对侵权行为是否“不法”作出界定。如果行为人行为的本身是合法的, 即使该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该行为就不能界定为侵权行为, 甚至还可以成为阻却违法的理由。紧急避险是传统民法理论公认的合法行为。一些民法教材不仅不谈紧急避险也可能造成“侵权”, 而且还认为紧急避险可以成为阻却违法的事由。本文认为, 任何事物都有两重性。对 紧急避险是否可以构成侵犯, 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比如“城门失火, 殃及池鱼”, 救火当属合法行为无疑。但从池鱼主人角度考虑, 他的财产无端受损, 难道不是被侵权? 从中国社会生活实际看, 许多合法行为也同样造成侵权损害。如工厂按国家标准排污, 这可谓合法行为, 但即使合法排污, 对周围社区居民造成损害的也照样赔偿。2001年11月28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节目, 就播出某一高压电站的设置完成符合国家要求, 但其附近一户居民的三个女儿均因高压电站设置的影响而得一种怪病, 起诉电站。难道能因“完全符合国家规定”就可以不认为是侵权? 社会生活的现实, 已经向传统侵权理论提出了挑战。有学者已经正确地指出:“侵权行为,虽为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但难以将其完全归于违法行为或合法行为中, 应认为大多数侵权行为是属违法行为的法律事实, 也有合法行为而侵害他人权利的法律事实。”因此, 从行为本身性质讲, 很难将“不法”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损害事实损害既包括物质的或金钱的损害, 也包括人身伤害、死亡和精神损害。许多学术著作都把损害事实看作构成侵权行为的必不可少的要件。认为“仅有行为而无损害, 不构成侵权行为。”“各种侵权行为引起程度不同, 所造成的后果也不完全相同, 轻微的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微小, 但无论如何, 没有损害后果, 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在一般情况下, 侵权行为都会造成损害, 这是常态。但是否绝对到任何侵权行为都会造成损害? 值得商榷。从因果关系看, 侵权行为是因, 损害事实是果。从犯罪学的角度, 有“犯罪预备”, 也有“犯罪未遂”, 这些行为即使未造成损害后果, 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可谴责性。侵权和损害事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侵权是对侵权行为性质上的概括, 而损害事实是由侵权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 但也有例外。现实社会生活的事例可以佐证:某一工厂擅自印制了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并贴在自己的产品上, 准备出售。后因被举报, 伪造的商标标识被工商局查封和销毁。该案中, 该厂的行为并未给商标权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但是否就可依此不认定其为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持有人可否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在英美侵权法中, 有名义上损害赔偿和实质上损害赔偿之分。名义上损害赔偿( nominaldamages) 是指受害人虽有权利要求赔偿, 但并没有造成现实损害后果时, 用以确认所被侵害的权利而进行的损害补偿。[而在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如日本在1925年11月28日大审院判决的大学浴室事件也曾判定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一定非要构成对某种权利的侵害后果。不难看出,没有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是存在的, 并非没有损害事实就构不成侵权行为。通过以上分析可知, 过错、违法、损害事实, 在一定情况下, 不一定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任何运动形式, 其内部都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性的矛盾, 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特殊的本质。”侵权行为之所以多种多样、千姿百态, 就是因为每一种侵权行为都有其本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的形成, 在于其所处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的不同, 一切都是以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的。有时, 一个行为本身即可构成侵权, 而不必再有其他条件, 如假冒他人驰名商标行为。有时仅仅一个行为尚不能确定其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还需要其它条件来配合。如甲与乙口角, 甲恼恨之下, 持棍棒追打乙, 因乙跑得快, 甲未能打着。甲虽然有明显伤害乙的行为故意, 但因未能给乙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故不构成侵权行为。该种情况下, 甲的侵权行为的构成则需要两个条件:故意的行为和该行为给乙造成的损害事实。如果将这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硬要套进三要件四要件的框框, 显然是不现实的。行为特征一、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 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二、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这里所谓的法定义务。《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而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一般义务。这种一般义务是侵权行为所依据的法定义务的主要来源。另外,债权也可以成为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但在构成腰间上,需要更高的门槛。其次,这里的法定义务还包括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例如,《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机构对在该机构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管理义务。再例如,劳动法规定的有关劳动安全保护义务。如果违反这些法定义务,义务人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再次,这里的法定义务也包括侵权法所设定的某些具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例如《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通道上挖坑、修缮时,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秀山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设定明显标志的就是一种强制性的作为义务。如果行为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就违反了作为义务,对他人因此造成的损害应当曾但侵权责任。三、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 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范围。四、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 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抄袭者的回应出人意料,他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不应该被追究责任,应该让论文辅导机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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