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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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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改革

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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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刑法学》参考选题1. 论我国体制改革时期刑法观念的转变2. 论毛泽东的刑法思想3. 论邓小平的刑法思想4. 论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发展的指导意义5. 论主客观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6. 论罪行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关系7. 论我国刑法的协调完善8. 论“一国两制”条件下的刑法适用9. 论“引渡制度”条件下的刑法适用10. 论刑法的溯及力11. 论刑法的时间效力12. 论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补充修改权13. 论加强刑法的立法解释14.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冲突及其完善15. 论刑法的立法编纂16. 论刑法体系结构的完善17. 论刑事判例制度的建立18. 论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19. 犯罪客体性质确定的内在依据20. 论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21. 论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22.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未遂形式23. 论犯罪结果的客观形式及量刑意义24. 论“明知”的范围和程度25. 论间接故意的动机、目的问题26. 论“认识错误”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27. 论意外事件的实际判定28. 论刑事责任年龄分期的完善29. 论刑事责任的依据30. 论刑法中的特殊主体31. 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32. 单位犯罪主体的理论探讨与司法适用33. 对刑法中几种法人可以构成犯罪的评价34. 法人犯罪的比较研究35. 法人刑事责任能力探讨36. 论防卫中的不法侵害37. 论防卫不适时38. 论假想防卫的法律性质39. 论防卫过当的罪过性质40. 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41. 论犯罪预备的特征与结构42. 论犯罪预备刑事责任的根据探讨43. 论“犯罪着手”的认定标准44. 放弃重复性侵害行为的性质45. 论犯罪既遂的形式46. 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探讨47. 共同犯罪人种类的划分依据探讨48.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探讨49. 论主犯的认定标准50. 论从犯的认定标准51. 胁从犯能否成为独立的共犯种类52. 论教唆犯罪的性质53. 论教唆犯罪的未遂54. 论教唆犯罪的量刑原则55. 论结合犯56. 论结果加重犯57. 论牵连犯的争议及完善58. 论连续犯59. 论吸收犯60. 论举止犯61. 论持续犯62. 论想象竞合犯63. 论法条竞合犯的适用原则64. 论刑法中的混合罪过形式65. 论数罪并罚制度的完善66. 论共同犯罪中的中止问题67. 论刑罚目的与综合治理(刑罚有效性研究)68. 论刑罚权的理论基础69. 经济改革与刑罚体系的完善70. 论管制刑的发展趋势71. 论拘役的发展趋势72. 死刑存废论评析73. 论罚金刑发展趋势74. 论剥夺政治权利的完善75. 论没收财产刑的完善76. 论特别自首的认定77. 论自首的量刑原则78. 论自首与立功79. 论累犯制度的完善80. 量刑中个人情感评析81. 量刑平衡探讨82. 量刑情节的重叠与选择适用83. 论死缓的适用84. 论缓刑的发展趋势85. 同种数罪应否并罚86. 论假释的立法完善87. 论刑法的时效制度88. 罪名立法研究89.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体系研究90.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91.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犯的既遂与未遂92. 论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93.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94. 论重大责任事故罪95. 经济犯罪概念探讨96. 论走私罪的立法完善97. 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98. 论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的认定”99. 安乐死探讨100. 强奸罪若干问题探讨101. 刑讯逼供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102. 诬告陷害罪刑事责任103. 侮辱罪、诽谤罪的人格名誉范围104. 论报复陷害罪105. 论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106. 论刑法中的财产关系与财物性质107. 论盗窃罪的数额问题108. 论侵占罪109. 盗卖技术资料的定罪问题探讨110. 论罪111. 论合同纠纷与犯罪112. 论敲诈勒索罪113. 论贪污罪的主体114. 贪污罪的立法完善115. 论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116. 论妨害公务罪117.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若干问题探讨118. 论脱逃罪119. 论窝藏、包庇罪120. 论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法完善121. 卖淫、嫖娼诸问题探讨122. 金融犯罪具体问题探讨123. 证券犯罪若干问题研究124. 计算机犯罪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125. 期货犯罪研究126. 淫秽物品犯罪研究127. 论毒品犯罪128. 论破坏文物古迹犯罪129. 论偷越国边境罪130. 论重婚罪131. 通奸问题探讨及立法完善132. 虐待罪、遗弃罪若干问题探讨及立法完善133. 渎职罪主体探讨134. 论贿赂罪的若干问题135. 论泄露国家秘密罪136. 玩忽职守罪的立法探讨137. 军职罪若干问题研究138. 污染犯罪研究139.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140. 不正当竞争犯罪研究141. 商业贿赂犯罪研究142. 论挪用资金罪143. 假币犯罪研究144.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民法学》参考选题1. 试论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2. 地产制度研究3. 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4.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5.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6. 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7. 证券交易法律问题研究8. 完整我国证券制度之管见9. 完整我国地产制度之管见10.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研究11.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研究12. 如何完善我国的票据制度13. 期货交易与期货市场14. 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研究15. 竞业禁止论16. 市场经济与民法17. 民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18. 论我国民事判例法制度的创设19.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20. 论法人财产权的性质21. 论反不当竞争22. 试论隐名合伙23. 略论民法中对推定的适用24. 试论债与民事责任的区别25. 试论我国社会主义民法的性质与内容26. 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探讨27. 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初探28. 论社会主义法人制度的特点和作用29. 诉讼时效制度初探30. 论我国所有权制度31. 论我国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32. 试论我国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33. 试论我国集体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34. 我国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内容及其发展35. 论我国合同制度的完善 36. 试论我国保险合同的特点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37. 论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38. 代理制度初探 39. 试论知识产权的范围及法律特征40. 试论我国结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其在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41. 试论著作权的几个问题42. 论我国的发明制度43. 专利制度初探44. 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45. 民法与经济体制改革46. 如何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47. 论合伙48. 私营企业的法律调整49. 个体工商户的探讨50. 社会主义法人制度研究51. 劳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探讨52. “两权分离”初探53. 论融资租赁54. 谈对股票、债券的管理55. 物在民法中的作用56. 民事责任研究57. 谈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认识58. 法人赔偿制度研究59. 谈产品责任60. 论我国商标法的形成与发展61. 论商标的专用权62. 论商标注册63. 论商标的侵权行为及处理64. 谈商标的保护范围65. 论外国商标法规的特点66. 谈出口商标的使用67. 引进技术中的商标68. 谈我国的商标管理69. 论商标的国际保护70. 论版权71. 论侵犯版权行为72. 谈版权的国际保护73. 论我国的版权制度74. 论我国继承制度的原则和特点75. 论社会主义财产继承问题76. 论法定继承中几个问题(如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77. 论遗嘱继承中的若干问题(如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赠抚养协议等)78. 论代位继承79. 遗嘱制度的特点与意义80. 民法典体系探讨81. 社会主义民法的特点研究82. 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研究8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研究84. 联营各方利益与责任问题研究85. 公民人身权的法律保护86.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87.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初探88. 股份制度初探89. 科技成果转让与协作的法律问题《婚姻家庭与继承》参考选题1. 马克思主义论恋爱、婚姻和家庭问题2. 婚姻家庭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3. 试论婚姻的基础4. 论婚姻自由(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5. 婚姻关系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6. 试析婚约问题7. 事实婚与重婚问题研究8. 结婚仪式与结婚登记制度9. 论通奸10. 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批判与研究11. 少数民族婚姻问题研究12. 试论婚姻的无效与撤销问题13. 婚姻的法律效力14. 夫妻财产制度与配偶继承权15. 离婚中的法律原则与道德原则 16. 论我国社会主义离婚制度17. 离婚的法律后果与社会后果 18. 外国离婚法的比较研究19. 家庭职能与家庭建设20. 我国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法21. 试论家庭伦理观念与家庭伦理秩序22. 亲属制度研究与亲属的法律效力23. 试析家庭领域中的财产纠纷24. 收养制度研究25. 监护问题初探26. 涉外婚姻的法律调整27. 论我国的收养制度 28. 老人婚姻问题研究29. 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研究30. 对离婚纠纷的调解31. 谈离婚诉讼中的几个问题32. 如何正确掌握离婚标准33. 浅论家庭伦理观念与家庭管理 34. 论别居《刑事诉讼法》参考选题1. 经济改革与刑事诉讼法2.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特征3. 论我国刑事诉讼学的体系4. 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性5.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体现6.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7. 论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8.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主体9. 关于赋予刑事被害人回避权的探讨10.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主体11.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12. 论刑事诉讼法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13. 论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配合与制约14.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15. 疑罪从无原则16. 庭审辩护是刑事辩护的重心17. 公开审判论18. 在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必须与群众结合19.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诉讼地位20. 两审终审制21. 辩护律师职责22.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23. 如何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24. 论指定辩护与拒绝辩护25.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26.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27. 论职能管辖与职权分工的关系28. 如何正确适用变通管辖29. 在刑事诉讼中怎样贯彻回避制度30. 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31. 如何正确适用拘传32. 如何正确适用逮捕33. 论刑事拘留的正确适用34. 如何正确适用强制措施35. 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36.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37. 论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特点38. 客观性是我国刑事证据的最本质特征39. 试论证据的法律性40. 试论刑事证据的关联性41. 谈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42.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承担43.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44. 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45. 谈谈判断证据的主观条件46. 谈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方法47.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48. 谈谈对书证的审查判断49. 怎样运用间接证据50. 论证人制度51. 怎样正确对待鉴定结论52. 刑事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与证明责任53. 怎样正确理解“基本事实、基本证据”54. 谈谈我国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55. 谈谈我国证据制度56. 自由心证是否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57.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特点58. 论立案监督59. 如何正确适用取保候审措施60. 关于律师参与诉讼适用回避的探讨61. 视听资料的法律属性及运用规则62. 试论我国的预审制度63. 我国刑事诉讼的侦查原则64. 谈谈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65. 谈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用66. 谈谈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67. 试论我国的公诉制度68. 存疑不起诉的适用69. 相对不起诉的适用70. 我国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反诉71. 论刑事诉讼中的撤诉72. 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特点 73.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74. 试论我国申诉制度75. 论书面审理方式76. 论第二审程序中的直接审理77. 谈谈侦查实验的适用78. 刑事诉讼与综合治理79.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探讨80.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81. 试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82. 人民检察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权的探讨83. 刑事诉讼中怎样正确适用提审84. 关于司法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85.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86. 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和作用87. 论死刑复核制度88. 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探讨89. 如何正确适用并案处理与另案处理90. 正确掌握自诉案件与损害赔偿案件的界限91. 怎样对待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92. 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93. 论证据和证据材料94.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任务95. 论证据在法学理论上的分类96.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二审程序的特点97. 关于涉外刑事诉讼的探讨98.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时限99. 评无罪推定100. 评有罪推定101. 马克思主义论审判程序《民事诉讼法》参考选题1.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2. 民诉辩论原则探讨3.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原则4. 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优越性5.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6.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7. 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8. 律师在民诉中的地位和作用9. 论仲裁中的自愿原则10.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代理11.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12. 论民事诉讼中的诉13. 论我国申请再审制度的特点14. 简单民事案件与简易程序15.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16. 试述财产保全制度17.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18. 特别程序审理案件范围的扩大19. 论我国的公证制度20. 解决民事纠纷同综合治理的关系21. 调解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22. 我国民事诉讼法任务23. 论协议管辖24. 试论我国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25. 论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法律性质26. 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27. 试述我国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28. 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29.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30. 试论督促诉讼的特点31. 对民事诉讼代理人法律责任的探讨32. 论反诉33. 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34. 海事法院管辖权研究35. 试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般原则36. 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司法协助的适用37. 人民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问题探讨38.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比较研究39. 民事举证责任研究40. 破产还债程序若干问题探讨41. 论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42. 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43. 对当事人范围的探讨44. 对民事执行几个问题的探讨45. 试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管辖46. 论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的运用47. 论执行担保制度48. 关于被告不出庭的思考49. 涉台民事诉讼法规的调整与适用50.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51. 论民事诉讼中的诉权52. 论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53. 认真贯彻执行程序与有效解决“执行”的作用54. 论仲裁协议的有效性55. 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行政法》参考选题1、 论我国行政监督制度2、 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3、 论加强行政立法4、 论对行政规章的审查5、 浅谈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6、 关于建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构想7、 试论行政上的授权8、 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9、 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10、试论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

开放教育法学多元化毕业论文研究

模拟审判是一项最综合、最全面的实践性环节,通过一个模拟法庭的组织与演练,以下是我为大家分享的关于开放教育法学多元化之论文范文。

1999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研究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工作。2012年7月31日,国家开放大学正式挂牌成立,国家以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基础组建国家开放大学,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决定,是中国开放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标志。[1]经过十五的发展,开放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截止到2013年9月,全国电大系统开放教育注册在校生达到369万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写明国家要“办好开放大学”。[2]国家开放大学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重组与升级,国家开放大学重新确定了人才培养目标,确立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注重教学内容改革和学习评价。作为国家开放大学重点专业的法学本科也面临着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其中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是取消还是要加强[3],是全员参与答辩还是部分参与答辩,是保留单一传统论文形式还是向多元化转变,成为国家开放大学系统内法学教师日常教学中经常讨论的问题。本文主要探讨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

毕业论文写作是开放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专业素质,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规范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02年5月出台了《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意见(试行)》。

1.毕业论文基本要求。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不能用专科毕业论文替代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形式必须为学术性论文,不能用法学案例评析、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法律工作总结等其它形式。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必须在6000字以上。毕业论文选题不能太集中,本科阶段课程内容选题要高于总选题的30%,选题要同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

2.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必须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写作水平高的老师担任,一般选用中级职称或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本科毕业初级职称的教师工作五年以上才有资格担任本科论文指导教师。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审判员、检察员、律师也可以被聘为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题,资料收集、写作方法的运用、文献检索、写作提纲的拟定、督促学生按写作计划完成初稿;论文初稿进行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对论文定稿进行成绩初评,书写评语。

3.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员须全员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组由3人组成,答辩主持人须具备高级职称,答辩组由电大教师和外校答辩教师组成。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成绩的认定除了要看毕业论文的本身质量外,还要看学员现场答辩的情况,通过答辩来检验论文是否为学员本人完成。成绩分为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五个等第。优秀人数不得超过参加答辩总人数的20%。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计划中学术训练课程缺失。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没有论文写作课程,课程考核方式也都是考试形式。学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学术训练,缺`论文写作的能力。学员不知道如何收集资料,不知道如何撰写研究综述,不知道论文的布局谋篇。虽然有开设《法律文书》课程,但讲授内容为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的规范和要求,并非学术论文技能的训练。

2.毕业论文表现形式单一。毕业论文只能写学术型论文,导致部分学术功底差,但实践经验丰富的学员兴趣不大。学术型论文需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格式,束缚了学员的手脚,难以调动学员的写作热情,不能充分发挥学员的经验优势。

3.毕业论文答辩过场化。答辩过程中有一部分学员答不出来答辩教师提出的问题,部分学员法学基础知识欠缺不能很好的回答提问,但为了能让毕业率达到一定的比例,答辩主持人往往会放宽答辩要求,一个班级只留下一两个最差的同学不通过,其他同学即使再差,也送个及格分数。导致整个论文答辩过程不是很严谨,学员认为通过太容易,不能够引起学员的重视,不利于论文写作质量的提高。

4.存在抄袭和购买论文的现象。开放教育学员因为没有时间或是因为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完成毕业论文,但为了毕业,就去网上抄论文或是花钱买论文,助长了不正之风,构成了学术腐`。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机遇和挑战

(一)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过去是同中国政法大学联办,在教学和毕业论文写作等环节受联办学校的制约。2012年国家开放大学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揭牌成立。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设置本科专业,按教育部规定,首批设置本科专业为19个,这19个专业有独立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其中就包括法学专业。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自主设定教学计划,决定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说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的改革提供了可能性。

(二)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目标也需要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

开放教育的教学具有开创性[4],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多元化必将更加适合成人学生,更符合开放大学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法律纠纷。[5]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更有利于学员将法学理论同自己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对学员的职业技能的提高更有帮助,更有利于促进知识向技能的转变。

(三)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有利于法学教师自身素质的提升

电大系统的法学教师在学历、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上和普通高校的教师都有一定差距,这其中有制度的原因也有电大系统自身的原因。省级电大以下的法学教师无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导致这些法学教师无法代理案件。电大系统组织的法学教师业务培训数量也不多,省级电大的老师还有机会参加培训,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很少有机会参加培训。一所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只有一两个,教研活动很难开展,在教学压力不大的情况,教学技能很难提高。如果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将促进促使教师知识更新,并提高法学实践能力。

三、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改革的尝试

(一)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如果学生的学术功底较好,可以通过撰写传统毕业论文来获得学分。此外,学生还有其他选择,或是在有国际国内刊号的杂志上发表论文,或是提交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还可以选择模拟审判案卷及审结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作为毕业论文成果形式。毕业论文的形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报指导教师同意,并须重新开题答辩。

(二)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实行毕业论文“双轨制”改革,在法学专业114名大四学生中,推行法庭模拟审判和论文结合的方式,法庭上的表现和制作完整的卷宗占60%,论文占40%。目前,此项改革尚未全面推开,该校采取自愿选择方式,在2011届114名毕业生中,已有22人选择了“上法庭”模式,其余学生还按传统模式写作毕业论文。[6]

(三)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法学本科生科研立项、“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暑期和寒假社会实践活动的优秀研究成果经鉴定程序直接转化为毕业论文。

(四)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除了学术型毕业论文形式之外,新增案例分析、毕业设计和调研报告三种形式。[7]

(五)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2008年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改革举措:2009年毕业的本科生必须写案例分析,而且必须是具有争议、比较新颖、有研究价值的案例。[8]

(六)华侨大学法学院

法学院要求毕业生在实习过程中,复印一个已结案件的全部卷宗。案件可以是刑事案件或民商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案件或其他案件,但复印卷宗必须完整。根据该卷宗呈现出来的证据材料,对该案件的性质和判定结论进行分析,并撰写案例评析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简介、证据的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最后的认定结论。毕业生在答辩的时候,必须带上复印的全部卷宗,以便备查,期间要求毕业生先介绍该案件的情况,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以及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可以根据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案件处理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自己是如何处理案件以及认定结论的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根据毕业生撰写的案例评析报告的质量和答辩的表现进行评分。[9]

四、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制度设计

国家开放大学可以尝试毕业论文改革,既保留传统毕业论文,也采用其他形式。

(一)传统型毕业论文

论文的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选题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切记题目不能过大,如在题目中出“中国”或是“我国”等字样,撰写的论文能够解决生活或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员论文选题尽量不要重复,最好一人一题。在论文的格式和学术规范上要严格要求学员,论文格式必须符合要求,字数不少于6000字。论文的复制比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论文理论性方面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论文的'写作着重在于培养一种法律思维能力,重在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根据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生的工作性质和生活阅历,引导其选择能将工作经验、生活积累都运用起来的题目,以充分发挥社会经验丰富,动手能力强的优势,而避免了理论基础相对较薄弱的劣势,从而扬长避短,写出具备电大毕业论文特色的高质量论文。[10]

(二)调研报告

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辅导教师可以通过专题讨论、主题辩论、布置小论文等方式,引导学员将自己的工作实践同法学专业课程相给合,确定调研主题。教师要对学员的调研活动及调研报告的撰写进行指导,提高学员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和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调研报告原始材料应真实可信,调研内容应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实证性和时效性,调研材料能有效支持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能解决实际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审视现有法学理论,研究报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调研报告应格式规范,内容明确、资料充实、方法科学、结论可靠,字数不少于10000字。

(三)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是一项最综合、最全面的实践性环节,通过一个模拟法庭的组织与演练,可使参加的学生熟悉相关的诉讼程序、掌握所涉及的各种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培养他们的组织能力、善辩能力及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11]。辅导教师带领学员去法院旁听,和学员共同确定模拟法庭选用案例,确定模拟法庭开庭计划,指导学员完成所有诉讼文书的撰写。模拟审判适用普通一审程序。模拟审判全过程的演示,不仅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更是对其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的一次全面考核,而法律文书和判决书的撰写又可以检测学生对所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6]。没有撰写法律文书的学员可以撰写审判总结上交。辅导教师根据学员在模拟审判过程中的表现及提交的诉讼文书和总结给学员打分,审判过程中的学员演示表现占总成绩的60%,提交的诉讼文书或是总结占总成绩的40%。

(四)发表论文

鼓励学员在读书期间撰写、发表论文,学校对公开发表论文的同学依期刊的不同级别给予一定的补助。公开发表的论文选题必须是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作者所属单位必须是学员就读的学校。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对学员上交的发表过的论文进行成绩评定时要进行学术不端检测。论文应当观点明确、论证充分、方法科学、逻辑严密、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在南大核心期刊和北大核心期刊上的发表的论文只要达到4000字即可,在其它公开出版且有国际和国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要达到6000字。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或其他公开出版的编著中发表,且字数在6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应具备申请认定的资格。

(五)审判卷宗

在法院工作的学员或是参加法院实习的学员可以对本人审判或是参与过的案例进行归纳、汇总、分析和总结。要求学员提供完整的案件卷宗,卷宗及审结报告要符合格式要求,要对案件的基本经过、案件中证据的采信、法律的运用情况进行详细的描写,以不少于4000个字为宜。

(六)论文获奖

学员参加国家开放大学、省级法学团体或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学论文评比,获得奖项,获奖论文可以转化为毕业论文。获得一等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优秀;获得二等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良好;获得三等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中等;获得优秀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及格。以上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由学生自由选择,学生在入学后至毕业前任一时间段完成其中一项即可获得毕业论文学分。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教学计划、教学、考核等多个环节。每种毕业论文形式的认定和成绩的评定都需要制定严格的标准,工作量也比较大。但改革是必然趋势,是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重要手段。

海商法的行吗?

浅谈法学系本科毕业论文

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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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浅谈小学语文课堂的改革论文

语文作为最基本的语言学科,是人们进行交际和交流的工具。小学生正处在心理发展阶段,可见他们对学好语文不仅是日后交流的工具,也是以后学习其他学科的基础。接下来我为你整理了浅谈小学语文论文,一起来看看吧。

小学语文是基础学科,也是人文学科,修订版小语“大纲”指出:“语文教学过程应突出学生主体的实际活动,指导学生在主动实践的过程中获得知识,提高能力。”

一、提出问题

当我们走进现实的语文课堂,仍发现学生还在回答着自己不愿回答的问题,做着自己不愿做的习题。这些问题、练习内容忽视了学生的自我需要,脱离了他们内心真实的感受、理解和情感,使极具人文价值,充满人性之美,最具趣味的语文教学变得枯燥乏味。为此,语文“课堂主体教学”模式针对传统教学中忽视乃至压抑人的个性发展这个弊端提出,并力图改变语文教学中学生被动的局面,强调以学生为主体,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研究构想

(一)实验目标

在充分掌握“学生最近发展区”的基础上,不断唤醒学生的主体意识,充分挖掘其内在的潜能,培育和发展学生独立自主性和积极创造性。在学习过程中,强调教学民主,引导学生的合作意识,采用适当的学习方法,解决问题,掌握知识,发展独立阅读能力。

(二)小学语文“课堂主体教学”模式的构想和制定

小学语文“课堂主体教学”模式的环节可包括“乐学新知—自读质疑—细读研讨—自我回顾—练习运用—开拓延伸”六个步骤,教学程序可用下图式表示:

三、研究实施

(一)按“课堂主体教学”模式的六个环节实施教学

1.乐学新知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具有强烈的求知欲望。这是语文课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先决条件。教师可根据不同阶段的学生特点,采用游戏、范读、出示图片、播放音乐等手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适时提供有关的背景材料,创设问题情境,为新知识的迅速联系作准备。

2.自读质疑自读是培养自学能力的第一步,应始终引导学生自己去读,去思考,去领悟。学生根据目标或教师导读整体感知课文,初步认识文章结构,并自觉针对重点词句加以圈点批注,把握文章重点词句及相互联系,记录自学思考的初步结论。教师在保证学生有充裕的时间的同时,注重良好的学习习惯和使用工具书能力的培养,为好生提供一些加强的自学任务,为差生提供达标的辅助台阶。

3.细读研讨在自读后,引导学生表达在自读中明白了什么,特别还要讲是怎样弄懂的。学生能够围绕教学的重点、难点自觉运用学法熟读精思,主动研讨,领悟文章的思想内涵;品评文章语言的精妙、结构的完美,并主动积累语言。讨论为每个学生提供了表现自己的机会,是思想和信息的交流,能最大限度地活跃学习气氛,调动群体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学生的自信心和成就感往往在自我表现中得以增强。讨论的形式可以是全班,也可以是小组或同桌;讨论的内容可以是老师的设问,也可以是学生的质疑。教师应重视“集体开窍反应”,注意指导学生的思路和表达方法,处理好独立思考和听取别人发言的联系,以读为本,精讲善问,面向全体,因材施教,注意启发和激励,让大多数学生参与课堂讨论,以读促解,使不同层次的学生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4.自我回顾包括自我评价和相互评价,也包括对学习结果和学习过程的评价。以学生为主体,主动回顾自己的学习过程,主动领悟语言文字的规律,并主动完善已有的认知结构。教师要启发学生主动整理学习新内容的规律和方法,为促进学生学习能力的迁移打好基础。

5.练习运用练习是指阅读课堂中的练习。这种练习以质胜量,抓住知识的纵横联系,有利于知识向能力的转化。学生按定向目标自我设计自测题,进行重点项目的基本功训练和根据自己的能力完成教师提供的自测题,主动巩固和运用学到的知识,教师可设计形式多样的有层次的训练题,或引导学生自己出题,利用面批、互批、自改、讲评等形式当堂反馈。以表扬为主及时评价。

6.开拓延伸有资料表明,学生语言的积累50%来自课外。可见,课外是学生积累语言的广阔空间。教师可根据教学需要和学生的实际需求推荐读物;引导学生参与与课堂教学内容有关的读书、读报、视听或参观、访问、调查、做实验等实践活动,使学生得法于课内,得益于课外。

(二)“课堂主体教学”模式在教学中操作的变通方法

课堂教学是多姿多彩的智力活动,俗话说“教无定法”,对不同的学生和教材在不同的情况下,教学方法应是灵活多样的有针对性的,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一成不变的模式。为此我们依据学生认识事物和学习语文的基本规律,按照“整体——部分——整体”阅读课堂教学的基本策略,设计了基本模式,并提出适应具体课授课情境的调节变通方法。

1.基本模式中各阶段的具体操作内容和方式,可随学生年级段的升高,逐步加大自学自悟表达和质疑、讨论的独立性。对低年级学生,教师可适当增加自读提示和表达指导,选择或增加有关的字、词、句以及看图、观察、朗读、说话、表演等教学操作内容;中年级着重选择和增加有关自然段、简单的结构段,以及背诵、复述、深入理解、读写结合、质疑问难、小组讨论、有序表达等项目;高年级则着力于较复杂的结构段和篇,以及理解语句内含和表现手法,把握结构,领悟中心,体会情感,认识事物,质疑争辩,美读鉴赏等教学操作内容。

2.基本模式中各阶段的具体操作内容和方式,还可根据具体课文的教学目的进行调节、变通。一般来说,侧重体会情感的,要增加理解语句内涵、朗读欣赏、背诵复述等练习;侧重提高认识的,要增加理解思想内容、体会情感,质疑问难、把握中心等练习;侧重结构联系、表现手法和读写结合的,要增加认识段、篇层次关系、理解语句含义、学习写作技巧、体会表达效果、读后写练等练习。

3.特殊类型的课文,可以进行较大的改动或调整,甚至打破三个阶段的布局。

四、研究结论

1.师生关系是教学过程中的基本人际关系。师生交流的规格水平是影响学生主体性意识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教师应主动改变角色意识,把与学生的“你我”关系置换成了“我们”。其次,改变教学形式,教师由“独唱”转为“伴奏”。

2.注意挖掘学生的自主能力。现代教学以人的发展为终极目标与最高原则,呼唤学习者主体性的张扬,创造性能量的释放。“课堂主体教学”模式不仅仅注重学生的自我意识,更强调充分挖掘学生潜能,培养自我学习的能力,从而逐步实现由依赖性学习向独立性、自发性学习过渡。

3.学贵质疑,问题是思维的动力。在课堂教学中,我们努力激发学生的提问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在自学的基础上,大胆提出疑难问题,并指导学生无疑处生疑,产生解决问题的意识和欲望。由疑而问是一个主动学习,积极思维的过程,“课堂主体教学”模式激活学生的思维,让他们调整自己的认知策略,通过“读”与“思”,通过讨论交流,达到释疑解难的目的。

一、激发兴趣——乐意学

(一)兴趣是调动学生积极思维、探求知识的内在动力。有了兴趣,学习就不是一种负担,而是一种享受。在教学实践中,要注意选择适合儿童年龄特征的课题,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使之乐意学。低年级的孩子天真活泼,合群,爱交朋友。根据这一特点,教学时,可以将生字形象地称为"娃娃"或"小客人",让学生有一种亲切感。学习的过程也随之变成了交朋友或是招呼小客人的过程。亲切自然的称呼自然唤起了学生的注意力,学习的兴趣也随之调动。

低年级学生最容易受感情因素的感染。顺应儿童的心理,结合学生的生活实际,巧妙创设各种有趣的情境,能使学生饶有兴趣地主动投入到汉字的学习中去。

(二)开展各种活动,把枯燥乏味的教学过程乐趣化。小学生年龄小、自控能力差、注意力不易集中,注意时间不长等特点,给教学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如果在教学中开展一系列的活动,就会很好地激发学生的写字兴趣,提高教学效率。

其一,适当的讲故事,有利于学生兴趣的提高。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涌现过许许多的书法家,到今天还流传着他们的奇闻轶事。如王羲之“力透纸背”的故事,柳公权勤奋学习的故事,郑板桥“卖字助穷人”的故事等等。学生就会被这些故事中的主人公刻苦好学的精神所感染,为他们高尚的人格所打动,从而受到启发,在学习过程中个个表现得兴趣盎然。

其二,搞比赛,可以使个人之间的,也可以是小组之间的。小学生生性好动,好胜心、荣誉感极强,他们总渴望自己的成功能得到大家的肯定。针对小学生这一心理特点,在字教学中,可安排了一些比赛活动。在活动中,对表现好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比原来有进步的学生也给予肯定。这些活动极大地激发了学生兴趣,提高了写字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二、形式多样,合理运用

教学的形式纷繁多样,不一而足,但各种形教学有各自的功能和适用范围。作为基础语言学科,朗读是不可缺少的环节。采用不同的朗读形式会更有利教学效果的提高,当需要激情引趣或学生读得不到位时,宜用范读指导;当需要借助读来帮助学生分清段中的内容、层次时,宜用引读;当遇到对话较多、情趣较浓的课文时,宜采取分角色朗读;当需要渲染气氛、推波助澜时,宜用齐读……但要注意的是:范读只是引路而已,只能起“示范启发”作用,而不是让学生机械地模仿,因为“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必须引导学生“入境入情”,因情而自得,按“得”去朗读。一节课中范读不能太多,要尽可能多地留些时间让学生自己练读。慎用齐读。齐读虽有造声势、烘气氛之妙用,但也是“滥竿充数”和产生唱读的温床。驰情其中,叶圣陶说:“文字是一道桥梁,这边的桥堍站着读者,那边的桥堍站着作者。通过了这一桥梁,读者才和作者会面,并且了解作者的心情,和作者的心情契合。” 这座桥梁本身就蕴含着作者丰富的情感,需要我们的“情感的王子”——学生主动投入、积极参与到阅读过程中,一点一点地挖掘出来,才能与作者会面,达成情感的契合。每种形式的读放在不同的环节,它的作用又有区别,如范读与学生的试读,先后次序互换一下,它们各自所担负的任务、执教者要体现的目的意图也就不同。因此,教师要精心设计朗读训练过程,科学合理地选择好每一环节读的形式,让它们各尽所能。

三、巧用煽情,产生思想的火花

白居易说:“感人心者,莫先乎情。”作者流眼泪,读者才会受感动;教师有热情,学生才会被感动。阅读的过程就是审美的过程,这个过程若缺乏审美热情,阅读就会变得索然无味。教师适当的煽情能激发学生的审美热情,增强学生学习的欲望,引发学生深层次的思考,让他们带着积极主动的情感进行学习。著名特级教师于漪说:“语言不是蜜,但能粘住学生。”教师要启发学生产生“阅读期待”,须对作品有深入的研究,深刻透彻地了解作者的人生经历、思想历程、写作背景,这样才能深入剖析作品,进入角色,挖掘出创作时的匠心,力争把作者创作时的全部激情重新释放出来。“激昂处还他个激昂,委婉处还他个委婉……”教师进入课堂要以饱满的精神,将文章中的情与自己心中的情融注于讲解之中,洋溢于讲台之上,再反转过来如水似地流到学生心中,唤起学生的情思,使学生情不自禁地跟老师一起去体会文章的意境、思想和情感。

当然,教师要煽情,要动情,也不是任意地让感情泛滥,要以自己的独特、真挚、强烈、坦荡的情怀与学生见面,扣击学生的心弦,使自己、学生与作品中的人物同休戚、共哀乐,爱其所爱,憎其所憎,陶醉其中,乃至达到忘我的境界,形成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情感共鸣。

当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上好每一堂语文课,只有以课程标准为依据,深化教育改革理念,广泛提取成功经验,运用教育学与心理学的理论为指导,在实践中探索,思考,适应当代社会信息化的进程,推动语言语文课程的变革和发展。

新课改给小学语文教学带来了春天,活跃的课堂蕴含着巨大的生命力。但是笔者认为任何改革都要理智对待。新课程改革还处于探索阶段,到底如何进行小学语文教学,还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模式。笔者认为语文改革,无论如何都不能忽视学生学习语文的规律,不能忽视教育教学规律,不能忽视教学目标的要求、不能忽视语文教学的本质。任何一种教学模式都要辩证看待,进而扬长避短,实现新课程改革的目的。

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语文素养,作为语文教师应该帮助学生尽力具备,无论哪种教学模式都要坚持。

一、培养学生良好的语文学习习惯

对于小学生而言,习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小学语文教师,要时刻重视小学生各种良好语文学习习惯的培养。不论人格上还是学习方法都要严格要求,从各个方面进行引导,点点滴滴不能放松。新课程改革倡导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快乐地去学习,这是必要的。但是良好习惯的养成不仅仅需要正面引导,还需要带有一些强制性。教育心理学就此专门提到:“习惯养成教育,有时还必须带有强制性。”现在小学语文教学有一种倾向,认为只要出现强制字眼,就应该遭到批判。这种倾向恰恰说明了现在改革存在一些盲区。

小学生的学习主动性还没有完全被激发,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还需要教师意志进行左右。教育以人为本,并不是处处顺从和迁就学生,在尊重学生和遵循教学规律的基础上,教师也要有“强制”的意识,只要是切实来服务于学生、服务于教学的都应该得到认可。

笔者认为,小学生有八个方面的习惯需要教师着重培养:1.培养他们主动学习、刻苦学习的习惯;2.认真谨慎的学习习惯;3.勤于动脑、善于动手的习惯;4.说话规范的习惯;5.爱惜书本的习惯;6.勤于发问的习惯;7.互助合作的习惯;8.写字规范的习惯。这些习惯的培养都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形成的,不仅仅要求学生有培养好习惯的意识,还需要教师能为学生做好示范,严格要求学生养成习惯。比如要求学生写好字,就不能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更不能过于迁就学生,写字只有苦练才能出成果。就这个方面来说,如果一味地迁就学生快乐教学,好习惯就存在养不成的危险。

二、学习热情

现在的小学生学习英语的热情远远超过学习语文的热情,一方面是家长和社会要求使然,另一方面也是教师没有给予学生正确引导,让学生意识到语文学习非常重要,要有学习热情。现在新课程改革开放式的教学方式确实能让学生感受到语文学习的魅力,但是有时候恰恰因为过于开放、过于随意导致学生对语文的重视程度越来越低。笔者赞同某位教育专家所说的:“语文课堂应该是学生生命成长的课堂”,这从深层次点出了语文教学的重要意义。无论何种教学方式的改革,都应该让学生在语文课堂上投入自己的真情实感,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语文课程目标三个维度的实现。

三、掌握各种基本的读书技能

读书并不是一件轻易的事情,传统的教学方式导致学生读死书,但是新课程改革如果走了极端就会导致学生不会读书。到底哪些是读书的基本技能呢?首先,学生要懂得读书要有感情,能够动情地去读书;其次,学生会默读,能够不动声地抓住文章的核心;第三,能具备快速阅读和略读的技能;第四,读书的同时能够思考,能概括能质疑。课程标准专门规定了课外阅读量,这是一个很好的进步,如果教师能让学生确实完成课程标准所规定的阅读量,那么学生一定会掌握各种基本的读书技能。

笔者认为语文教学通过阅读要培养学生语感,这是非常重要的。就新课程改革而言,如果学生并没有完成所规定的课外阅读量,课上也没有很好地去进行语文阅读,那么语感的培养就很难形成,学生只有具备了一定的语感,才能学好语文。也只有具备了一定的语感才能真切感受到祖国文字之美,体会作者在文章中蕴含的感情。语感的培养最主要就是读,学生必须下工夫来完成阅读量。但是教师也要给予引导,此时传统教学方式中的一些方法是可以借鉴的,比如重点段落分析,抓关键词等。

四、掌握基本的学习方法

前面几个内容,归结到最根本,无论什么教学方式都需要给予学生学习方法的传授,授人鱼不如授人渔,这是所有教师所期望的。所以不论怎么改革,教师都要把学习方法的传授放在第一位。对于语文课程而言,会读会写会说,能读能写能说都需要一定的方法支持,不是教师讲几节课就能实现的,还需要学生在课下自己下工夫。

语文课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人文性和工具性相结合的关系,一虚一实,紧密相连。不论虚实都得抓,而且两手都得硬。一方面给予学生充分的人文关怀和人文熏陶,让学生能够在语文课堂上形成健康的心理和美好的人格;另一方面,还要给学生打好语文学习的基础,为他们的长远发展,为他们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两者千万不能割裂开来,如果只是突出工具性,就陷入传统教学模式中没有走出来,如果一味地突出人文性,则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作为小学生,基础是根本,全面是发展方向,教师要以学生为本,一切从学生的发展着眼。

摘要:现代社会要求公民具备良好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具备创新精神、合作意识和开放的视野、具备包括阅读理解与表达交流在内的多方面的基本能力,以及运用现代技术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语文教育应该而且能够为造就现代化社会所需的一代新人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字:语文教学 新课改

九年义务教育语文课程的改革,应以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的教育理论为指导,总结我国语文教育的成改得失,借鉴各国母语教育改革的经验,遵循语文教育的规律,努力建设与现代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语文课程,在培养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课程性质与地位语文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语文课程应致力于学生语文素养的形成与发展。语文素养是学生学好其他课程的基础,也是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的基础。语文课程的多重功能奠基了他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它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重要地位。二、课程的基本理念

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语文课程,必须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获得基本的语文素养。语文课程应培育学生热爱祖国语文的思想感情,指导学生正确地理解和运用祖国语言语,丰富语言的积累,培养语感,发展思维,使他们具有适应实际需要的识字写字能力、阅读能力、写作能力、口语交际能力。语文课程还应重视提高学生的品德修养和审美情趣,使他们逐步形成良好的个性和健全的人格,促进德、智、体、美的和谐发展。

〔二)正确把握语文教育的特点。语文课程丰富的人文内涵对人们精神领域的影响是深广的,学生对语文材料的反应又往往是多元的。因此,应该重视语文的熏陶感染作用,注意教学内容的价值取向,同时也应尊重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独特体验。语文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应着重培养学生的语文实践能力,而培养这种能力的主要途径也应是语文实践,不宜刻意追求语文知识的系统和完整。语文又是母语教育课程,学习资源和实践机会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因而,应该让学生更多地直接接触语文材料,在大量的语文实践中掌握运用语文的规律。(三)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学生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语文课程必须根据学生身心发展和语文学习的特点,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和不同的学习需求,爱护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充分激发学生的主动意识和进取精神,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教学内容的确定,教学方法的选择,评价方法的选择,都应有助于这种学习方式的形成。语文综合性学习有利于学生在感兴趣的自主活动中全面提高语文素养;是培养学生主动探究、团结合作、勇于创新精神的重要途径,应该积极提倡。

(四)努力建设开放而有活力的语文课程。语文课程应植根于现实,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应拓宽语文学习和运用的领域,注重跨学科的学习和现代化科技手段的运用,使学生在不同内容和方法的相互交叉、渗透和整合中开阔视野,提高学习效率,初步获得现代社会所需要的语文实践能力。语文课程应该是开放而富有创新活力的,应尽可能够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不同学生的需求,并能够根据社会的需要不断自我调节、更新发展。应当密切关注当代社会信息化的进程,推动语言语课程的变革和发展。

课程改革的感悟

语文作为一门基础学科,就是要培养学生良好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使学生具备创新精神、合作意识和开放的视野,具备包括阅读理解与表达交流在内的多方面的基本能力,以及运用现代技术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新课程实施以来在教学实践中,我也有了自己的点滴感受。

(1)师生的关系融洽了,教学就能在平等对话的过程中进行。我在教学中都能放下以往的架子,走下讲台,同学生打成一片,以亲切和蔼的态度,与学生平等对话,互相交流,因而课堂的氛围宽松而活跃,学生的种种顾虑打消了,回答问题的胆子大了,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了。从这一点上看,我的学生观正在改变,能够把学生当作一个真正的人来看待,而不是当作接受知识的容器;老师本身充当的角色也在发生着变化,即由知识的传授者变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引导者和合作者。

(2)单纯的“接受性学习”减少了,“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开始受到了重视。在教学中,不再像以前那样一味地分析、讲解,把知识直接灌输给学生,而是注重了学生的自读自悟。比如在教学新课时能让学生自读课文,找出不懂的字词,提出疑惑的问题,然后再通过合作学习、师生互动、生生互动的方式来学习知识,解决问题。

(3)教学不再局限于课本,应开始注意到了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教学中都我会不同程度地由过去的“教教材”转为“用教材教”,教学中能够从教材本身延伸到学生的生活之中,从课堂上延伸到课外,引导学生在生活中学语文,到课外更广阔的天地中学语文。例如教识字的时候,我会让学生自读课文、检查学生对生字的掌握情况以后,然后问学生:“你们都很聪明,能够在生活中学到这么多字,能不能说一说你们是怎样学到这些字的?”学生有的说是爸爸妈妈教的,有的说是看电视学会的,有的说是看报纸学会的,有的说是查字典学会的,等等。这样,就把学生引到生活中、更广阔的天地中去学语文,进一步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今后学生无论到什么地方,都会找机会学习汉字。这也是体现了大语文教育的思想。教学在课本的基础上又有了延伸,收到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总之,要让语文课堂教学真正充满活力,体现魅力,符合新课程的理念,只要我们坚持以新课程标准来指导我们的教学实践,只要我们对语文教改充满着信念和热情,我们一定会在课堂教学的探索中开创出一片灿烂的天空。

参考文献:

【1】浅谈小学语文中的探究式学习宁香月中小学电教(下)

【2】浅谈新课改背景下小学语文教学的开放性陈艳丽学周刊

在小学语文教学过程中,课堂是演绎师生智慧的舞台。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小学语文课堂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小学语文课堂论文篇1:《浅谈小学语文课堂教学艺术》 近些年,基础 教育 课程改革在中小学教育阶段不断深入。对传统课程教学方式和理念的纠偏以及新课标下新的教学要求的提出,不仅对整个基础教育课程教学理念具有突破意义,而且对教学过程中的两大主体――教师和学生也设立了新的“角色定位”。课堂教学,尤其是语文教学,一直处于师讲生听的封闭状态。教师在课堂教学活动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只是在课堂上完成学习和掌握具体知识的任务,其创新意识和主观能动性很难得到发挥。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课堂教学的实施往往过分强化了教师的“教”,而学生的学习活动则以服从教师的教学设计为基本方式进行着,两者的既定角色主次分明,更不用说“教”与“学”深层意义上的交流与沟通了。 按照《新课程教学设计》所阐述的课堂教学中的师生互动概念,“课堂教学中的互动包括师生互动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其中师生互动是课堂人际互动的重要表现形式”,“课堂教学中的师生互动,就是指在课堂教学这一时空内,师生之间发生的一切交互作用和影响”,“师生互动动态地表现了教师和学生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交流、相互沟通和相互理解,是一个连续的、双向的过程。在互动中,教师和学生均为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由主体,都处于一种积极的状态”。由此可见,互动式课堂教学首先就要求教师尊重学生的主体性,让学生意识到自身也是这一学习活动中的主体,自己的主观动性能充分发挥到课堂学习活动中。其次,它还要求教师对教学内容进行适度展开,用教材而不拘泥于教材,将文本内容与现实生活相互联系,从而对教材和教学内容进行重新建构。 一、师生互动运行之理论因素 1.课堂教学开放性 《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强调语文课程应该是开放而有活力的。封闭的语文课程把学生的视野紧紧束缚在规定的教科书和课堂中,这样使得学生的 语文学习 脱离了丰富的语文生活,也使得所学 语文知识 无法有效投映到学生的生活需要中,课堂互动更无从体现。“开放的语文课程以学生的语文生活为依托,强调沟通课内外,开发课程资源,把教材与现实生活紧密联系,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强调师生与课程文本的互动,强调师生对课程的建构,强调教学过程是师生互动、共同发展的过程”。 课堂教学的开放性,具体讲,应该主要包括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的开放性。教师在教某一课时,针对学生而设定的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不能仅局限于这一课所包含的内容范围,而应该在此基础上扩展知识内容、联系相关话题对学生进行更为广泛的知识给予。教学方式的开放性主要体现于对学生课堂知识引导方式的开放性上,不应局限于传统的师问生答,而要让学生充分意识到自己在课堂教学活动中的主体性,让学生有自己思考的时间,允许学生提出自己独立的见解,鼓励学生提问、质疑。只有引导学生自主地将语文课延伸至课外,才能收到较好的学习效果,这样的课堂才能让教师和学生实现充分的互动,让教学目的在师生互动中得以实现。 2.课堂教学趣味性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特别是在小学语文课堂上,兴趣和情绪往往占据主导因素。作为人文学科,语文是最能发掘和培养人的审美情趣与内在情感的。这在语文教学中,尤其在确立教学目标时,语文的这一内在功能已作为“情感目标”得以明确。 在小学语文教学活动中,让学生的多种感官参与,很容易激发学生的兴趣。所以,在小学语文教学活动中,引导学生掌握 语文教材 上的知识,调动学生学习语文的积极性,就需要让语文课堂呈现一定的趣味性,尽力做到课堂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新颖有趣、生动活泼。而这一趣味性对师生互动课堂效果的生成具有重要意义。教师发掘和设计教学内容的趣味性,学生对教学内容产生了兴趣,那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就会得到提高。教师的积极引导和讲解,学生的主动学习和探索,这都是课堂师生互动得以运行的重要条件。 此外,在提高课堂趣味性时教师必须注意:无论是教学形式还是教学内容,在增强其趣味性的同时,教师必须“因材施教”,面对不同年龄阶层和感官特征的学生,其所设计的趣味性必须与之相符或相适。这样才能从多种类、多层次、多角度上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进而更好地实现课堂教学活动中的师生互动。 3.提高学生主体性 要体现课堂教学中的师生互动,就必须让教师和学生清楚地意识到自己在这一教学活动中所处的位置和应发挥的作用。在小学语文教学中,师生互动是与语文知识传承、语文文字训练和语文教学管理融为一体的,它的活动形成与有效运行不仅依靠教师优秀的教育 方法 、适当的知识指导以及有效的学习监督,同时也依赖于学生作为课堂教学活动中的另一主体充分发挥自己的学习主动性,乐于学习,勤于思考,勇于自律。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是学习活动的接受主体,教师为学生的认识和发展提供种种可以促成的条件,通过各种教学手段和工具让学生自己思考和明白“应该学”和“怎么学”,使其从愿意学逐渐转向喜欢学、能够学。 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性不仅教师和学生都要有所意识,更重要的是要给予重视,尤其是学生的主体性,应不断强调并促成其不断发展。充分引导和鼓励学生的“动”,启发他们以所学知识为基点,扩大自己的阅读空间和思考空间,使语文课堂教学成为其获得多方面、多层次知识的重要活动。 二、师生互动运行之行为因素 课堂教学活动中的师生互动除了前面所论述的总体理论性因素外,具体来讲,还包括言语互动行为和非言语互动行为。自文明时代开始,人类的沟通和合作一直是以语言作为媒介的。作为现实生活中的课堂教学更是以语言为媒介,由教师向学生传送知识和培养学习能力。无论哪一门学科的教学,大多都是将教学内容转化为言语并以此为媒介而进行的,也就是说,教师将教学内容外化为学生能接受和感知的显性语言,并通过一系列的言语活动,让学生明确其所获得的知识,而学生也是通过言语活动向教师或他人反馈其所接受的教育信息。可见,言语互动行为是课堂教学活动中最常见的、也是最容易观察到的互动行为。 但言语互动行为并非实现课堂教学活动师生互动的唯一途径,眼神和手势等一些非言语互动行为在课堂教学中对学生的全面和谐发展也具有重要作用。因为语言的外显性并不能很精确地反映内心要表达的意思,有时甚至会与真实意图不一致,而眼神和手段在教师与学生的互动过程中能起到很好的辅助理解作用。有时,师生任何一方一个不经意的眼神或不自主的手势,都有可能给予对方重要的信息,引发强烈的共鸣。另外,现代科技的蓬勃发展也为学校课堂教学更好地开展筑起了一个师生交流和互动的平台。目前,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常运用PowerPoint、Flash动画等辅助工具,教师通过播放演示文稿和动感影像资料既可以吸引学生注意力,激发其学习兴趣,又可以使学生更直观、更透彻地了解和掌握教学内容。同时,教师在语言和运用辅助工具上需要做到配合得当、张弛有度,这不仅能为整个课堂营造一个宽松、和谐的氛围,而且可以使学生更加愉快地投入学习活动中,大大提高教学质量,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师生互动是师生间双向交互的影响,而不是教师对学生或学生对教师的单向线性影响。师生双方都应处于一种积极的思维状态,在教学实施过程中,教师应充分发挥自己的智慧和特长,重视和发掘学生的主体性,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把课堂变成师生活动主体间交往互动的空间,让知识在倾听与对话中生成,在沟通与交流中得以传递。让师生互动这一课堂教学效果得以正常且高效运行的重要条件和因素便成为我们必须认真探究和合理运用的重要的语文教学内容。 参考文献: 黄珊珊.追求情境之乐,感悟探究之美:浅谈小学语文课堂教学艺术[J].考试周刊,2015(94). 小学语文课堂论文篇2:《浅议小学语文的课堂教学》 【摘 要】小学阶段的语文课程对学生的成长尤为重要,语文的学习是学生开启知识大门的宝贵钥匙,也是学生学习其他课程的重要基础,而此阶段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较弱,因此非常需要教师的指导。本文意图对如何更有效的进行小学语文的课堂教学进行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小学语文 课堂教学 情感体验 新课改要求小学语文的教学要更加注重对学生人文素养的培养,加强对学生的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关注,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比较开放且具有活力的课堂。因此,小学语文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时,应紧紧围绕着这些理念,发挥才智对学生进行更好的培养。笔者认为,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可以帮助教师更好的进行小学语文的课堂教学。 一、注重学生的情感体验 情感体验主要指用感性带动心理的体验活动,小学阶段的学生处于对知识拥有无尽好奇心的阶段,此阶段教师的行为范式对他们的潜移默化影响巨大,因此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注意关注学生的情感体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尽量避免呆板的进行知识讲解,而应将学生的情绪带入到课堂中来。 例如,在学习《送元二使安西》“渭城朝雨�徘岢荆�客舍青青柳舍新。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这首唐诗时,教师除了为学生梳理这首诗的写作背景、诗词内容和艺术特色外,还应创设情境,加强学生的情感体验,以期加深学生对这首送别诗的感悟。例如这首诗是唐代大诗人王维在送别友人元常时所作,教师可以在课堂上选取两位学生扮演这两位古人,对送别场景进行情景表演,这能让学生深刻体验诗人折柳送别友人的依依难舍之情,而后教师可对此进行延伸,让学生分享自己送别友人的 故事 。用此种方法能够比较有效的寓教于乐,让学生尽情的想象和分享 经验 ,深化学生的情感体验。进一步将能使学生对古代的送别诗产生亲近之感,更加理解友人相送的悲伤之情,这将使学生逐渐体会到诗歌之美,语文之美。 在讲授一些课文时,小学语文教师也应当注重灌注情感,使学生身临 文章 之境,体会作者在写作时的感悟和思想,通过自己的情感体验来推己及人。比如在学习《小抄写员》这篇课文时,除了引导学生理解叙利奥为了减轻父亲的家庭负担所做的努力外,教师还可以鼓励学生讲述一些与父亲之间难忘的事情,教会学生体会子女与父亲之间的亲情是宝贵的。语文的教学不仅仅是教会学生读书写字,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成为有责任感,有爱心的可造之材,这才是教育的真正目的。因此教师在进行语文课堂教学时,不可以忽视这一点。 二、培养学生的读写能力 读写能力是学生学好语文的重要基础之一,小学阶段的学生正是 记忆力 较为出众的时期,在这个阶段培养学生的读写能力往往是十分有成效的。因此,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时,应注意这一点。 培养学生的读写能力,需要加强对学生阅读能力的培养。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阅读是汲取知识的最好方式。众所周知,阅读不仅是语文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阅读也是写作的基础,要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就要求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时注意对学生的默读和朗读进行重点考察,同时教师要注重训练学生阅读的速度和关注学生的阅读质量。训练学生的阅读速度有利于学生在阅读时对课文内容进行取舍,对重要的课文内容进行概括归纳。这种方法将有效的缩短学生的阅读时间,为课堂教学提供更多的可能性,同时有利于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关注学生的阅读质量意味着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对学生的阅读内容进行选择与精简,教师应挑选适合学生的内容让学生阅读,因此这些阅读的文章不能够太过困难也不能太过简单。这样能够比较有效的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从而增强学生对语文学习的自信。 除了加强对学生阅读能力的培养外,小学语文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时,还应注意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读与写是不能够分开的两个重要部分,因此在对学生进行阅读能力的培养时,教师还应着重加强对学生的写作能力进行培养。培养学生的写作能力,要求教师在讲授课文后,训练学生进行 读后感 的写作。例如在学习《卖火柴的小女孩》这篇课文后,教师在课堂上应要求学生写出自己对于这篇文章的感想,无论是对于小女孩贫困的同情,或是想要对小女孩施以援手,还是对于当时社会的不满,学生都可以通过自己写作的读后感抒发出来。长期的写作练习,能让学生对于课文的理解更进一步,同时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同情心,使学生的语库和写作角度得到拓宽。因此,培养学生的读写能力是十分有必要的,这有利于增强学生对语文学习的兴趣,提高学生运用语文的能力,陶冶学生的情操。 三、因材施教,求同存异 新课改要求教师在教学时注重“以人为本”,因此小学语文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时要牢记以学生为主体。学生的学习能力有高有低,成绩有好有坏,教师不应当因为某位学生的成绩不好而歧视学生,亦不应因为某位学生的成绩优良而过分优待。对于学习水平高低不同的学生,教师要因材施教,求同存异。 首先,因材施教,求同存异,意味着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进行的提问活动不应只针对成绩好的同学,对于成绩不好的同学,教师也应一视同仁的进行提问。学生若知道答案或答得较好,教师要及时的进行夸奖赞扬;学生若不知道答案或答得较差,教师也应进行鼓励并指出错误,以期学生能够得到进步。 其次,因材施教,意味着教师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对于不同学生的薄弱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例如一篇诗歌,有些学生可能朗诵的有感情,有些学生可能背诵的比较快,有些学生可能背诵的好却默写不出来,还有些学生可能会默写但是错字较多等。面对这些不同的情况,教师要及时的进行指导,让学生们相互学习,背得不好的学生就多背诵几遍,容易写错字的学生就将错字誊写几遍,多看多写。如此一来,学生们的薄弱环节就能够得到补充。其他类似的一些学习问题教师也可适当的依照这种方法进行教学,这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语文学习水平。 最后,因材施教,求同存异要求教师对于学习进度不同的学生要有包容心。一个班级里,往往有些学生学习的较快,一些学生学得较慢,遇到这种情况,教师不应慌乱,而要耐心的指导,允许学生出现学习进度快慢不同的情况,教师要有耐心,能够有意识的对学生进行帮助。通过因材施教,求同存异的教学,学生对于语文的学习兴趣就会得到有效提高。 综上所述,小学语文的课堂教学,需要教师注重对学生情感体验的培养,同时还要加强对学生读写能力的培养,最后教师还应当以学生为主体,因材施教,拥有求同存异的教学态度。这将十分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语文学习水平,为全面培养学生奠定坚实的基础。 小学语文课堂论文篇3:《试谈小学语文课堂教学策略》 【摘 要】语文作为一门基础学科,对 其它 各门功课的学习起着一定的奠基作用。教学是每个语文教师教学上的重点,课堂教学要求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课堂是引领孩子走向智慧的主阵地。 【关键词】情境教学;课堂教学;激发兴趣;扮演角色;多媒体 语文作为一门基础学科,对其它各门功课的学习起着一定的奠基作用。教学是每个语文教师教学上的重点,课堂教学要求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课堂是引领孩子走向智慧的主阵地。如果,我们一味地让孩子的思维在课堂上如此“沉睡”下去,可以想像,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情境教学成为丰富 儿童 语汇、发展儿童语言的极好途径。因此,这种方法广泛运用于小学语文课堂教学中,并能通过一定的途径,把学生带到作者笔下的那个情境中去。 一、情境教学策略在语文课堂教学中的地位及作用 情境教学就是在教学过程中为了达到既定的教学目的,从教学需要出发,制造或创设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场景,以引起学生的情感体验,帮助学生迅速而正确地理解教材内容,促使他们的心理机能全面和谐发展,只有美好和谐的语文课堂心境,才能让课堂充满创造,充满生命的活力 小学语文教学中,情境教学的运用,使整个课堂充满了勃勃生机。极大地丰富了学生的词汇,锻炼了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情境的生动、形象、有趣,激起学生的情绪,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即情境能体现教材的特点,突出教材重点,突破教材难点,从而促进儿童知识的、能力的、智力的、情感意志的尽可能大的发展。 情境教学,是在对社会和生活进一步提炼和加工后才影响于学生的。诸如榜样作用、生动形象的语言描绘、课内游戏、角色扮演、诗歌朗诵、绘画、 体操 、 音乐欣赏 、旅游观光等等,都是寓教学内容于具体形象的情境之中,其中也就必然存在着潜移默化的暗示作用。 二、情境教学策略在语文课堂中的应用 1、创设融洽,和谐的教学环境。 美国教育学家罗斯福认为:成功的教学依赖于一种真诚的理解和信任的师生关系,依赖于一种和谐安详的课堂气氛,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亲其师而信其道。学生是教育活动中的参与者,专制、压抑的课堂氛围抑制了学生的创造意识,民主、和谐的课堂氛围则有助于保护学生的创造灵感。 从步入教室的那时起,就要把微笑带入课堂,把对孩子们的激励带入课堂,教师的每一个眼神、表情、话语、举动都充满着一颗爱心,用爱心去对待学生,以和善的面孔去面对学生,学生自然会跟着友好的人一起走进知识的海洋,从而可以轻松,愉快的学习,进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的佳境。 2、激发兴趣,创设情境。 作为低年级的学生,自控力相对比较差,注意力很容易分散。那么,作为教师,就应该考虑这一点,注意从这一点出发,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让学生充满信心去学习。 我在教学生学习拼音时,就采用了“拼一拼”“找一找”的方法,使学生掌握了三个复韵母的拼读方法,达到了教学目的,当我出示音节卡片时,学生们轻声拼读h-u-ang-huang,随着我抽动卡片,同学们一会儿拍手,一会儿摆头,主动积极的学习着,一张张音节卡片,一个个实物形象,一次次的演示动作,创设了极佳的教学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同时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3、扮演角色体会情境。 课堂上学生扮演角色,学生站在该角色的立场上,深入课文讲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想所感,学生的心理位置换成了课文中人物的心理位置,这样不仅能将教材形象展现,同时还能理解课文,扮演的越真,就越感到亲切。越感到愉快、越感到轻松。 在人教版小学语文一年级下册的一篇课文《两只小狮子》,这篇课文就有几处对话,是一篇要求分角色朗读的课文。为了让学生上好这节课,我做了些头饰,还在黑板上画了棵小树,作为背景,让朗读的孩子戴上头饰上台表演,同学们又高兴,又激动,人人都锻炼了自己的能力,而且每个学生都读得非常投入,很有感情,在这快乐的教学气氛中,不仅加强了学生对课文的理解,还为学生提供交流的机会,缩小了同学之间的距离,增进了同学之间的友谊。教学情境的创设,大大提高教学效率。教师恰当地运用各种情境创设 教学方法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他们的学习能力,提高他们的智力水平,使学生乐于学习。 4、语言形象生动、创设情境。 语言是一切活动的基础,缺少了语言人类将无法沟通,无法进行交流,语言已经成为人类沟通的工具,是人类传播语言的媒介,在创设情境中,可以为学生提供表达心声的场所,从而提高语言表达能力。 教学语言对语文教师而言,是极好的煽情、启智工具,语文教师要依据教学内容的特点优化教学语言,使教学语言更凝练,更优美,更富有艺术性和感染利,从而最大限度地唤起学生的学习兴趣。 语文是基础,是铺路石,学好语文是关键,语文课堂改变以往的教学模式,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一定能提高教学效果,帮助孩子们学好语文。 三、情境教学策略在语文课堂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语文课程标准》:语文教学要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提升学生的思想品质、道德修养和审美情感。因此,语文教师在课堂上贯彻新课程“以学生的发展为本”的核心理念,不遗余力地探索和运用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教学模式、方法等,为传统教学注入了鲜活的生命力,使新课改的实验进一步走向深入。由于一些教师对语文新课标理解不够到位,对新教材的挖掘不够深刻,在语文课堂教学的情境创设上出现了一些误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现象。 1、对“情境教学”的内涵和外延不够清楚,不考虑课文内容和学生实际,盲目创设情境,对学生学习缺乏正确引导。新的语文课程标准指出,语文教学应为学生创设良好的自主学习情境,帮助他们树立主体意识。而情境教学则是通过创设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情境,让语文教学进入情感领域,激发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并凭借情境,把知识的教学、能力的培养、智力的发展以及道德情操的陶冶,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2、单纯为了课堂形式“活”而创设情境,过分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完全放手让学生自己去创设情境,不考虑课文内容所传达的情感态度价值取向。语文教学要提倡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使语文学习的过程成为积极主动探索未知领域的过程。 3、有活动没体验。课堂上,学生一会儿忙活这,一会儿忙活那,教室里乱糟糟、闹哄哄,却称之为“动中学”这种活动是外在多于内在,动手与动脑相脱节,目的性差,为活动而活动,没有 反思 。 4、多媒体课堂形式单一化。多媒体教学虽有生动直观的一面,但是如果一味的依赖就又会使课堂成为变相的满堂灌,只是把教师的单一讲解变成了机械的放映。曾听一位老师的多媒体课,这位老师整堂课就坐在电脑前一个幻灯片接着一个幻灯片放映,学生只是观看根本没有参与这节课的讨论,像这样的课,学生久而久之就会厌烦。对此,我们还需在多媒体课堂教学方法的多样化上反思,使其真正的服务于课堂,成为有效的辅助教学手段。 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所有智力方面的工作都要依赖于兴趣。”因斯坦也曾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因此,作为语文教师,我们一方面要从自己的教学实施过程中多 渠道 多角度的创设教学情境,全方位的激发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入手,另一方面应从培养学生的 学习方法 入手,使他们在感兴趣的基础上由被动地学转变为主动地学,在自主、合作、探究中赢得兴趣,在师生互动的良好氛围中学得知识。 猜你喜欢: 1. 语文课堂教学心得体会 2. 小学语文高效课堂心得体会 3. 浅谈小学语文的魅力课堂 4. 小学语文教学毕业论文完整范文 5. 小学语文教育相关论文

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办法

现在毕业论文都可以通过额外包的方式,可以通过一些嗯,相比一些人帮忙改一下,通过花钱

那修改本科毕业论文我觉得一定应该是。在查找资料方面,要真实有趣而尊重原创。

施行本科论文抽查自然是要提高毕业的门槛,毕竟现在的学术风气还是急需要改善的,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提高毕业论文的质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新时期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教育评估与督导,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新时期深化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明确要求严格学术标准,探索开展本科毕业论文抽检试点工作。《学士学位授权授予管理办法》教发〔2019〕20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发〔2019〕6号提出了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加强本科人才培养的质量监督。国家《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教学质量标准》也对不同专业的毕业论文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科毕业论文是本科阶段的综合性学术成果。本文的研究目的是督促高校落实德才兼备的根本任务,促进高校加强培养过程管理,确保毕业质量。

本科毕业论文抽样调查的重点是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结构、专业能力和学术规范。根据国家普通高校本科专业教学质量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的学科类别,制定本科毕业论文抽查评比要素。与博士学位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侧重于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不同,本科学位论文抽检侧重于本科生的基本学术规范和基本学术素养。

本科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原则上抽样比例不低于2%。省教育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抽样名单,抽样试卷应覆盖全区所有本科层次高校及其本科专业。毕业论文抽检实行分级管理。教育部负责统筹组织监督,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相关高校配合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负责军队系统本科毕业论文抽查的具体实施。教育部建立了全国本科毕业论文抽样信息平台,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毕业论文抽取、专家评审等定制功能,监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全过程。省教育行政部门以抽查信息平台和本地区学士学位授予信息为基础,随机抽取确定抽查名单。本文利用抽样信息平台对抽样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供专家参考。采用随机匹配的方法,组织同行专家对所选论文进行评审并提出意见。

浅谈幼儿园课程改革论文

《主题教育活动促进幼儿园课程的整合》

【摘 要】主题教育活动打破了学科领域之间的界限,使各领域内容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促进了幼儿园课程的整合。主题教育活动设计中活动目标应注重培养幼儿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活动内容丰富,要与幼儿的生活相联系,采取以游戏为主的活动方式,活动评价注重促进教师和幼儿的共同发展。

【关键词】主题教育活动 幼儿园课程 整合

【中图分类号】G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6)02-0118-02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指出:“幼儿园的教育内容是全面、启蒙性的。各领域的内容互相渗透,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各方面的发展。”“幼儿的学习是综合的、整体的。”在教育的过程中为了使幼儿获得相对完整的经验,必须依据幼儿的特点,合理地安排内容,使活动的目标能够综合、灵活地将幼儿的需求巧妙地结合在一起。由此可知,幼儿园课程的整合符合《纲要》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以儿童发展为本”的中心思想,能更好地促进幼儿身心健康的全面发展。幼儿园课程的整合是幼儿教育课程改革的必要环节,也是改革的重点。

幼儿园课程整合,是将构成课程的各个要素及有内在联系的不同领域内容有机地联系起来。整合教育是新课程改革的趋势,主要着眼于五大领域,以儿童发展为本,目的是激发幼儿主动学习,促进幼儿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

主题教育活动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确定一个教育活动的主题,将各个领域有机结合后设计活动。活动主题内容的选择比较灵活,可由教师进行预设,也可由幼儿的兴趣生成,还可以由教师与幼儿共同选择确定。首先,教师可以提前预设主题教育活动的内容,也可以在活动中与幼儿共同生成;其次,主题教育活动体现了“生活即教育”的理念,活动内容的选择与组织都来自于幼儿的生活;最后,主题教育活动应充满趣味性,生动有趣的内容和形式才能很好地满足幼儿“玩”的天性。通过主题教育活动促进幼儿园课程的整合,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 主题教育活动的目标注重培养幼儿德、智、体、美全面和谐发展

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是我国幼儿教育总的指导思想。传统单一科目的教学活动,旨在让幼儿掌握知识和技能,这样的教育活动只能加强幼儿单一方面的发展,忽视幼儿发展的全面性。例如:主题教育活动“中秋节”(大班)。

活动一:快乐的中秋节。

目标领域:语言。

(1)知道中秋节的日期。

(2)了解中秋节的风俗,大胆表达并乐意与同伴交流。

活动二:《八月桂花遍地开》。

目标领域:艺术、健康。

(1)学唱歌曲,理解歌词大意,唱出歌曲的欢快节奏。

(2)通过创编舞蹈动作表现歌曲。

(3)轻声演唱,和大家声音保持一致。

活动三:欣赏《静夜思》。

目标领域:语言、社会。

(1)有感情地朗诵所学古诗并理解含义。

(2)幼儿间相互交流讨论,体会诗中所描绘的环境的寂静以及诗人对家乡的思念之情。

活动四:做月饼。

目标领域:综合。

(1)通过观看录像,幼儿了解制作月饼的工具、材料和制作方法。

(2)积极体验亲自动手做月饼的快乐,培养幼儿探索的兴趣。

(3)与同伴协调使用工具,活动后共同清扫环境卫生。

以上主题教学活动目标涉及五大领域,活动过程中将教师预设目标和幼儿活动生成目标相结合,根据活动进程调整教学内容,对幼儿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也满足了幼儿的需要。

二 主题教育活动的内容注重丰富性,与幼儿的生活紧密相连

整合(综合化)作为教育内容的组织原则,指的是加强内容之间、内容和学生的学习经验以及学习经验之间的有机联系,帮助儿童把从各方面、各领域和先后获得的各种经验加以统整和贯通,增强他们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提高学习的有效性和应用知识的能力。

主题教育活动的内容选择和实施时,尽量整合各学科(领域)的内容,并且与幼儿的生活紧密联系,满足幼儿的兴趣和需要,才能引起幼儿对所学内容的兴趣,才能

使幼儿学以致用。以“中秋节”主题教学活动为例:

活动一:快乐的中秋节。

教学内容:(1)幼儿讲述有关中秋节的故事;(2)老师根据情况,鼓励幼儿将有关中秋节的故事叙述完整;(3)老师叙述《嫦娥奔月》的神话故事,幼儿根据叙述发挥想象画出月宫。

活动二:欣赏歌曲《八月桂花遍地开》。

教学内容:(1)学唱《八月桂花遍地开》;(2)学跳扭秧歌,并根据节奏创编动作,自由舞蹈。

活动三:欣赏古诗《静夜思》。

教学内容:

(1)欣赏《静夜思》完整的电脑课件,观察、交流和讨论画面,理解古诗大意,感受诗人对家乡的思念之情。(2)教师叙述中秋节的由来:北宋太宗年间(976~997年)确定每年农历八月十五为中秋节。中秋节,又称秋节、丰收节、团圆节等。中秋节这天,月亮最大、最圆、最亮,中秋夜月亮升起时,全家人要围坐在庭院里,祭月、赏月、吃月饼、饮美酒。圆圆的月饼象征家人团团圆圆。(3)再次欣赏课件,感受古诗中寂静的环境,感受诗人思念家乡的情感。(4)反复有感情地朗读古诗。

活动四:做月饼。

教学内容:(1)认真观看录像,了解月饼制作的过程。(2)相互交流制作月饼工具的使用方法。(3)与同伴交流自己想象的月饼的样子。(4)游戏活动,师幼共同制作月饼。(教师注意提醒幼儿少放馅,轮流使用制作月饼的材料和工具。)(5)烤制月饼,共同品尝做好的月饼,增强幼儿的成就感。

“中秋节”主题教学活动的内容涉及各领域,极大地丰富了教学的内容。教学内容整合时,不能简单将学科领域的知识简单拼接,形成“大拼盘”。并且选择内容时将各学科领域的知识平均分配或选择齐全也是错误的,找到一个切入点,注重幼儿的兴趣并与之生活相联系,将所选内容进行优化组合。主题系列活动可以有效地利用各领域的特色,将各个领域的内容配套结合并应用,使幼儿在学习中自然地接受,减少相关内容的重复实施,提高活动效率。

三 主题教育活动的实施注重以游戏为主,体现幼儿的主体性

主题教育活动可以是以教师计划为主的教育活动,也可以是以幼儿生成为主的教育活动,但无何种方式,在实施的过程中都应该体现幼儿的主体地位,教师与幼儿是“对话”的伙伴关系。教师在幼儿的活动中承担着多种角色,是集引发者、帮助者、支持者等为一身。例如,主题教学活动“中秋节”,活动一,“快乐的中秋节”活动中,老师引导、鼓励幼儿大胆地表达与交流中秋节的相关内容;活动二,师生共同交流秧歌舞的动作,教师帮助幼儿创编舞蹈动作,鼓励幼儿自由跟随歌曲进行舞蹈,培养幼儿的创新能力。

游戏是幼儿教育的重要途径,正如莎士比亚所说,游戏就是小孩子们的工作,因此,游戏作为有效的教育方式,运用于幼儿参与的各项活动中。

幼儿通过教师创设的游戏环境进行大胆的想象和创造性的发挥,真正成为活动的主体;游戏中教师是幼儿重要的合作伙伴,是幼儿的玩伴,幼儿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意愿将月饼做成各种形状,解放幼儿的思维,最后品尝着自己亲手制作的香甜美味的月饼,师幼感受着成功后的喜悦。

四 主题教育活动的评价注重促进教师和幼儿的共同发展

活动评价的目标之一就是为了推动活动进行,在活动反思中促进教师发展。在实施中,要从活动目标出发,总结发现问题,并提出问题的解决策略。特别是教师,应该对照目标和结果,反思过程、分析问题。将每一次的活动进行归纳,形成新的工作策略,并将工作经验推广应用,从而提高教学质量。例如:“中秋节”活动的目标之一是:了解中秋节的相关风俗习惯,乐于大胆表达并与同伴交流。可是活动结束却发现有五六个幼儿不愿意与其他幼儿交流,表现出无法集中注意力甚至独自玩耍的现象。过后,教师了解到,这几个幼儿由于家长不重视,没有认真地给孩子讲解关于中秋节的知识,因此,孩子对此几乎一无所知。活动之后的反思中,教师总结出应充分地进行活动准备,为目标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

活动评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和幼儿的全面发展,并不是单一地判断好与坏。首先,活动评价应兼顾全面性和差异性,《纲要》中明确强调“全面了解幼儿的发展状况,防止片面性,尤其要避免只重知识和技能,忽视情感、社会性和实际能力的倾向”。因此,在活动中教师要从只关注幼儿的智育转向关注幼儿多方面的协调发展。通过活动评价让幼儿充分地发现自我、了解自我,进而相信自我。其次,活动评价应注重质性评价。所谓“质性评价”是指力图通过自然的调查,全面充分地阐释对象的各种特质,以彰显其意义,促进理解。教师在活动中可以对幼儿的活动进行细致观察,并做观察记录,特别是对细节应针对性地进行分析与研究,结合每位幼儿的特点提出解决对策或分析意见,为幼儿的发展评价提供依据。

主题教育活动的设计与实施使幼儿的德、智、体、美多方面得到了充分的锻炼与强化,有效地推动了幼儿认知、情感等方面的发展,幼儿能主动地进行活动并在活动中真正体会到快乐。

浅析幼儿园课程游戏化的推进策略论文

现如今,许多人都写过论文吧,借助论文可以有效训练我们运用理论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的能力。还是对论文一筹莫展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浅析幼儿园课程游戏化的推进策略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自《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颁布以来,珍视游戏和生活的独特价值、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理念得到了更为深入的实践。江苏省于2014 年开展了幼儿园课程游戏化建设,旨在引导幼儿园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游戏观和课程观,推进幼儿园实施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学前教育,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我们重新认识游戏的价值,并将游戏的精神和理念切实渗透到幼儿园课程实践中。

一、当前课程游戏化实践存在的问题

一是未能很好地处理好游戏与教学的关系,“羞谈”或“忌谈”教学。在行政指导的驱动下,课程游戏化作为江苏省幼儿园教育去小学化的重要手段,游戏被再次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不少幼儿园和教师开始对既有的教学组织形式表现得迟疑不决,尤其是忌谈集体教学,以为提教学就是在走小学化的路,没有坚定的教育立场,使教学成了“地下工作”。

二是游戏组织方式不恰当,存在两个极端倾向。一种倾向是游戏始终处于教师的高控之下,教师以设计教学的思路设计游戏的主题、场景、材料、人物、规则等,在整个游戏过程中幼儿都缺乏自我探索、自主建构的经验,难以获得愉悦的游戏体验。另外一种倾向则是放任幼儿的游戏,认为游戏既然是幼儿的自主活动,那就应将游戏完全交给幼儿,教师主动放弃自身的指导和教育职责,成为一个纯粹的旁观者。这样的游戏多数无法深入,幼儿也只能获得一种浅层次的快乐。

三是游戏化课程构建缺乏方向和目的,无法真正理解课程游戏化的内涵和覆盖的范围。这也就是说,课程游戏化对于多数教师来说还只是一个概念,不明确其具体内涵,更没有在深层次上把握课程游戏化的本质,也就不可能使游戏真正成为幼儿园实施教育教学的一种基本手段。

针对这些问题,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理事长、南京师范大学教科院虞永平教授在江苏省教育厅“幼儿园课程游戏化项目”推进会上的讲话指出,课程游戏化不是用游戏去替代其他课程活动,其根本目的是要把游戏的理念、游戏的精神渗透到各类课程活动中,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同时提升教师课程建设水平和课程实践水平。之所以会出现上述问题,一是幼儿园和教师未形成科学、系统、成熟的儿童观、教育观和游戏观,未能跟上学前教育发展的时代要求。幼儿是在与外部环境不断互动的过程中实现经验、知识的获得和自我的建构的,这一过程应该是主动的、积极的,而非成人全部预设和安排的,教育应该只是为幼儿创设“有准备”的环境。幼儿园教育应该从儿童的主体性出发,实现从传统的“重教”向“重学”的转变。而游戏活动是除生活活动、学习活动之外发生概率最高、幼儿参与范围最广的一种活动,某种程度上儿童的存在状态可以被视为一种游戏着的状态。杜威也曾强调,游戏精神代表幼儿心智的发展态度。[3]可见,游戏是联系儿童与教育的桥梁,与形式相比,游戏的精神才是课程游戏化的内核。正因为教师以成人的评判标准去衡量幼儿,使教师难以把握游戏对于幼儿成长的意义和作用,对于需要以何种形式、施以何种教育才能促使幼儿获得全面、恰当的发展,也就不可能形成科学的认识,在课程游戏化的实践中也就容易失去方向;二是教师培养未能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而长期的实践又固化了教师的教育观念与行为技能。不能有效地组织游戏活动,首先与当前的教师培养模式有关,我国学前师资的培养存在重知识、重技能的偏颇,知识化倾向导致实践技能缺乏,技能化取向则把艺术技能从教育实践中抽离出来,割裂了教育及人的培养的完整性,使得教师难以满足游戏活动对综合施教能力的要求。而固化的教育观念及行为技能更是使教师难以内发地对已有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有效反思,不断改进自己的教学理念和教学行为。可以说,正是施教技能的缺乏和思想的惰化阻碍了课程游戏化的有效实施。

二、推进课程游戏化的策略

幼儿教育的本质是要使儿童获得愉快的成长体验,其过程要尊重儿童的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尊重儿童的兴趣与需要。这决定了幼儿园开展的游戏活动应具有生活情境性和开放性,并要有良好的环境支撑。

(一)加强教师培训,解决课程游戏化的认识及施教技能问题

教师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是课程游戏化有效推进的前提。各级教育部门、教师培训机构和幼儿园应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如采用集中培训、专题报告、主题沙龙、答疑和辩论会、现场跟踪与临床诊断等方式,帮助教师解决在课程游戏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如下问题:一是幼儿园课程为什么要游戏化,以此帮助教师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和游戏观。之所以在当前的教育实践中不断强调游戏的价值,是因为游戏更为贴近幼儿的发展特点和发展需要,幼儿的行为与活动充满游戏精神。课程游戏化是克服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的重要手段,但更为根本的是,游戏是幼儿的存在方式,成人应该尊重幼儿的生活世界和成长规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把自身意志强加于幼儿;二是正确认识游戏与其他教学组织形式的关系,游戏只是课程实施的一种方式,而不是惟一的方式。游戏有组织形式和精神内核之分,幼儿知识的学习和经验的获得也并非只有通过游戏才能获得。重要的是,与单纯地在形式上以游戏代替其他教学组织形式相比,游戏更应与幼儿的生活经验和发展目标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只有这样幼儿才能在游戏中主动探索和构建对事物的认识,才能获得精神的愉悦和心智的发展。因此,教师要能根据教育目标和实际条件,恰当地选择教学组织形式,不能将教学简单地等同于“小学化”;三是如何开展游戏化的课程活动,这需要教师明确自身在游戏活动中扮演的角色。幼儿受自身发展水平的限制,其自发开展的游戏活动都具有有限的自主性,需要成人进一步的支持和引导,才能使游戏走向深入。因此,教师在游戏活动中要同时扮演游戏者和引导者的角色,从儿童的视角引发游戏,从成人的视角引导游戏,进而促进幼儿游戏活动的有效开展。这就意味着,还要培训教师掌握具体的游戏活动组织技能,包括设计符合幼儿发展需求和现实情境的游戏的能力、观察幼儿游戏行为与情境的能力、及时对幼儿游戏进行修正和调整的能力,从而保证游戏始终不偏离幼儿发展和教育的目标。

(二)加强课程体系建设,明确课程游戏化的方向及内容

课程是教育活动的内容载体,游戏化则是幼儿园课程应具有的基本特点。要把游戏当作幼儿园主要的课程组织形式,就必须加强游戏化课程体系建设,使之成为园本课程的一种表现形式,为此需要教师具备良好的课程开发和建设能力。由于课程游戏化强调的是游戏精神在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渗透,所以这一课程形态不是对原有课程体系的颠覆,而是要在幼儿园所有课程活动中体现自由、自主、创造、愉悦的游戏精神,这是游戏化课程建设要把握的方向。

除了要在理念上准确把握课程游戏化的这一内涵外,还必须把握幼儿游戏形式上的生活性和生成性,在环境创设和材料的投放上保持开放性,即不管何种形式和内容的游戏,都必须以幼儿的生活经验和兴趣为前提,注重幼儿的活动体验和自主探索,并对游戏活动进行及时的调整和修正,避免过度使用统一和量化的标准评价幼儿。例如,笔者所在幼儿园在开发主题特色课程的过程中,围绕“海安花鼓”这一主题,先组织幼儿观看花鼓舞表演,引发幼儿模仿的兴趣,再在缺少花鼓的情况下鼓励幼儿用雪碧瓶、小棒、红色即时贴等材料制作花鼓,从而完成整个游戏过程。如此开放和富有生活性的游戏,就可以将教学目标与幼儿的发展需求有效融合在游戏中,促进幼儿的整体发展。

(三)改革教学管理和评价机制,优化幼儿园游戏活动评价

与集体教学相比,游戏活动是一种更为灵活的教学组织形式,二者在理念和目的上也各有侧重。课程游戏化强调游戏精神在教育活动中的渗透,强调保证幼儿有充分的游戏时间,这就要求改革教学管理和评价机制,优化对游戏活动的评价。适当打破原有的刚性管理制度,采取因人而异、因活动而异、因教育目标而异的课程和教学活动评价制度,注重过程导向,才能给课程游戏化提供充分的施展空间。例如,对于新入职或课程组织能力较弱的教师,可以制定较为明晰和刚性的活动指导和评价方案,让这些教师参照方案组织开展游戏活动,但对于理论功底较深、施教能力较强的教师,则应允许他们根据教学需要和教学实际组织游戏活动,在实践中不断提升他们对课程游戏化的认识和组织游戏活动的能力。

随着我国幼儿园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近些年在幼儿园课程改革中多元化、本土化发展趋向已经十分明显,这不但是我国幼儿园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而且也是幼儿园课程改革发展的必然过程。因为只有多元化的课程类型才能适应我国不同地区幼儿园发展的实际需要,也只有本土化的课程建设才能保证我国幼儿园教育的健康发展。本文针对我国幼儿园课程发展的需要,就幼儿园游戏课程的概念界定、内在意蕴、基本特点以及价值取向等问题进行简单探讨。

一、从字面上来分析,“游戏课程”是“游戏”和“课程”两个词的组合,这一组合本身反映了游戏和课程间所蕴含的内在必然联系,这种联系集中体现在幼儿的“发展”上

幼儿的游戏在自然状态下一般都是自发的,所以也就具有了开放性的特点,这种特点凸现了游戏的娱乐功能,而隐含了发展功能。教育者要对幼儿的游戏活动加以引导,其目的是在幼儿享受游戏的娱乐过程中将隐含的发展功能进行挖掘,使之从隐性转变为显性。为此,游戏指导者在不破坏幼儿游戏自主性的前提下,要对幼儿的游戏进行改造,使之变成系统、有序的系列活动方案;换句话说,幼儿园的课程必须是:在形式上要以幼儿喜欢和适应的方式开展,在内容上要以幼儿熟悉的生活常识和各种活动技能的训练为主,在目标上要以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为核心,这就是游戏课程。简言之,所谓游戏课程是指以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为目的的系列化、生活化、结构化、规范化、技能化的游戏活动方案。游戏课程的这一界定具有五个方面的内涵。首先游戏课程的目的是保证幼儿的身心和谐发展;其次,在形式上要以幼儿喜欢的游戏活动为主;再次,在内容上要以幼儿熟悉的生活常识、维持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技能为核心,要以获得直接经验为主,以学习间接经验为辅;第四,在要求上保证幼儿的自主性活动和教师的参与指导相结合;第五,在评价上要以幼儿获得满足为基础,以社会要求和个体需要相结合的整体发展程度为评价标准。

二、从幼儿游戏的本质意义分析,幼儿游戏的核心功能就是娱乐

其他功能都是在这一功能基础上衍生和发展出来的。如果游戏的娱乐功能消失,那么游戏活动中所产生的其他功能,诸如行为规范功能、认知开发功能、人格塑造等功能都会大打折扣。从幼儿的内在需要来看,幼儿进行游戏并没有什么清楚的理性目的,幼儿之所以游戏就是为了游戏,就是因为喜欢和高兴,就是为了娱乐;幼儿在游戏中能够体验成人难以理解的快乐,他们将多种情感、多种角色、多种向往融入自己的游戏中,而这些活动都是幼儿自觉完成的。从现实上看,几乎所有的幼儿都喜欢游戏,没有人引导,没有成人的训练,每一个幼儿天生就是游戏专家。在多数情况下,没有成人的参与幼儿也能非常顺利地进行游戏,成人“虚情假意”或“好心好意”的参与,反而容易破坏幼儿游戏的正常开展。游戏是幼儿身心发展的必需,是幼儿的天然需要,也是幼儿的天性。游戏课程正是尊重幼儿的这一天性而提出的教育方案。

为了更好地适应幼儿本质发展的需要,首先,游戏课程应该是生成的。就是说游戏与课程互为生长点,即课程生成游戏和游戏生成课程。游戏生成课程强调用自得其乐的活动丰富和补充“预设课程”,将游戏作为课程的生长点,新的课程便不断生发出来。课程生成游戏强调用“预设课程”的内容丰富和充实游戏。在教育中引入积极游戏,并将“预设课程”作为积极游戏的生长点,用课程的内容来充实游戏,这样也就可以得到“发展”和“享乐”双重效果。将课程作为游戏的生长点后,不仅教育效果十分明显,发展的目标能够得到高质量的实现,而且学习者也会在整个教育过程中获得乐趣,能够享受教育的过程,从而有利于增进学习者继续学习的兴趣,对培养终身学习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次,课程是对话的。对话是一种自由地来回、融合而产生的更新或创生的现象。对话致力于消解种种两极对立。课程作为游戏,课程本身成了“对话”的延续。在课程中,教师、儿童与作为“文本”的课程、教材进行对话。这里,儿童与教材之间不再是传统认识中的那种生硬的对象性关系,而是一种“我”与“你”的平等对话关系;这里教材作为文本,它是一种语言,它像一个“你”一样自身说话。它不是一个客观对象,而更像对话中的另一个人。在这种对话中,教师和幼儿不断实现着多种视界的沟通、汇聚、融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各自的偏见得以克服,不断形成新的视界,让真理的探求不断增加新的可能性,与此同时实现自己人生经验的增长。

最后,课程是体验的。从形式上看,游戏课程是假想的、虚构的`,但从实质上看,游戏者在游戏中获得的体验却是真实的。课程作为游戏,在游戏的境界里,教师与儿童都作为游戏者把自己的全部生命投入其中,无所谓主体,也无所谓客体,游戏者与游戏世界直接“遭遇”,其身心是与游戏世界不可分割地交融在一起,由此他们获得的是一种真切的体验。课程作为游戏,是儿童的全身心投入过程,是儿童生命的全部展开。儿童不是站在对象的旁边,而是进入对象,与对象融为一体,真正去体悟、创造生命的价值和意义。

三、游戏课程作为一种完整的教育方案,具有以下几种基本特点

自主合作性。游戏固然是源于生活,但不是生活本身,游戏之所以成为游戏,是因为游戏者将生活中的自我经验和他人经验进行了改造,把本来不关联的事情通过想像、情感等因素进行了联系,再加入情节而形成。这些过程在一般情况下是游戏者自主完成的。就幼儿游戏来说,不但每一个幼儿都喜欢游戏,都具有策划游戏的能力,而且也都善于合作。根据这一特点,将幼儿的游戏进行重新策划形成教育方案的游戏课程,必须充分体现幼儿在课程实施中的自主和合作,使幼儿在感受快乐和合作中学到有价值的知识。

开放灵活性。游戏课程既具有游戏本身的开放性特点,也具有课程本身的结构性,所以游戏课程追求的不是像以往课程实施中的刻板的结构和过程,而是崇尚过程和结果的有机统一。由于在课程方案的制定中注重幼儿的参与,重视幼儿的自我感受、自我体验和需要,所以,游戏课程所制定的方案不是封闭的,更不是刻板的,而是相对开放和灵活的。一种方案可以有多种实施方法和运行规则,组织者的任务之一就是将这些实施方法和运行规则,不断连接形成一种完整丰富的结构体,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要求和幼儿的实际需要。

整体系统性。游戏课程作为一种教育方案,在结构上具有相对的完整性,在内容上具有合理的系统性。课程应该是指导性的方案,而不应该是一种执行程序;游戏课程强调的是整体上的连贯统一,使幼儿熟悉的生活内容归纳组织成具有主题性的整体结构和系统游戏活动。

四、课程是人的活动,课程价值体现着人的价值,人的价值与人的全面发展关系密切

幼儿处于人生的起始阶段,其本身就具有特殊价值。人的价值体现在人生的整个历程之中,要从人的整体价值上来看待幼儿。因为每一个体的终身发展都是通过不同阶段的独特性与连续性的过程完成的,每一阶段都有其发展特点,每一阶段也都有其独特的发展任务,不同阶段任务的完成都必须尊重该阶段发展的特点才能保证教育活动的有效性。所以幼儿园教育必须:一要充分重视幼儿在现阶段获得发展的价值,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客观特点;二要体现现阶段的价值成为后续价值的基础,重视每一幼儿作为独立个体的“可持续发展”之需。幼儿园教育课程的价值取向,就是要求幼儿园教育课程必须指向使幼儿成为何种特征的人,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和途径使幼儿具有这些特征,又怎样保证幼儿具备这些特征,成为理想的人的需要。

幼儿教育课程的性质决定了幼儿园教育课程的价值取向。幼儿园教育课程是整个终身教育开端阶段的育成方案,在教育者有意识的指导下与幼儿教育情境相互作用,从而使幼儿获得全面的基础素质,并使幼儿得到适宜性发展的非义务性课程。简言之,幼儿园教育课程旨在促进幼儿全面基础素质的适宜发展。由此可见,塑造完整人格,发展儿童的主体性,实施全面人格教育和主体性教育,在根本上是统一的,统一于发展人的全面素质的教育。世界教育发展的共同趋势之一就是要体现课程追求的共同价值,这是幼儿园课程理想价值取向的合理选择。游戏课程的价值取向,理所当然的体现幼儿课程的价值取向,而且由于游戏课程强调游戏的内在精神实质,注重“享乐”,而“享乐”从根本上尊重了该阶段儿童心理发展的本质特点和需要,重视了幼儿阶段儿童认识外界客观世界和环境的特点,尊重了幼儿在接受和认识事物过程中更多的受非智力因素影响的特点。正因为这样,幼儿园游戏课程的价值取向更重视幼儿当下的现实存在,强调幼儿在现阶段获得发展的价值,注重现阶段发展对其以后发展的基础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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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幼儿的全面、和谐发展,培养良好的个性,是学前教育的根本任务,也是学前教育的本位主义。《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对幼儿园课程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给当前幼儿园的课程理念带来了重新的思考,同时也为各地幼儿园进行园本课程开发提供了依据。

当前我国幼儿教育的发展状况总体良好,但也有一些带倾向性的问题需要我们关注和解决,否则会导致学前教育的功能异化。为此,幼儿园课程的改革与发展必须坚守学前教育的本位功能,才能产生有效性,才能避免以更为复杂的方式反而获取教育的负效应。

一、相关概念

1.国内幼儿园课程

“幼儿园课程”一词早在五六十年前就已被我国的幼教界普遍使用。幼儿园课程是实现幼儿园教育目的的手段,是帮助幼儿获得有益的学习经验,促进其身心全面和谐发展的各种活动的总和。

2.学前教育及其本位主义

学前教育是教育活动的最初阶段,是人生第一个教育阶段。学前教育应遵循学前教育的学前性、基础性的教育规律,以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学前性就是指非小学性,因此需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特点,防止小学化倾向;基础性就是指在幼儿阶段打好对其一生发展有良性影响的身体、心理、习惯的基础。学前教育的学前性和基础性体现了学前教育的本位主义,即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为幼儿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素质基础。

二、幼儿园课程设置现状、问题及成因分析

随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深入,幼儿园课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其中仍存在的诸多问题。

幼儿园课程存在的问题及其弊端:

1.幼儿园课程“小学化”倾向的现状。幼儿园课程“小学化”指在教学形式、教育内容、每日生活等方面,企图拔苗助长促进孩子的发展。在“中国西部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主题调查活动”的调查活动显示:被调查的133所幼儿园100%存在增加小学化课程的现象。不少幼儿园认为本园“小学化”,才能显示出自己办园的优势和特色。

2.幼儿园跟风、照搬现象严重

一些幼儿园不切合实际,只会照搬套用,机械模仿他人。这种被动效仿并没有认真学习和领会其课程理念、内容选择和活动形式的编制,并结合本园本班实际情况,长期以往势必会对幼儿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

3.片面追求知识技能,忽略幼儿的全面发展

幼儿园、幼儿家长在幼儿教育方面存在着急功近利的心态,都片面追求技能的培养,追求立竿见影的教育效果,将一些显性行为作为考评幼儿教育成败的唯一指标。

三、造成幼儿园课程不合理的成因分析

1.迎合家长及社会需求。多数幼儿园和教师认为,幼儿园“小学化”是因为家长和社会的要求。例如,幼儿的拼音的掌握程度、识字数量、20以内加减法的熟练程度、古诗的背诵量来评价幼儿园的办园质量,一些家长以此选择幼儿园,小学也以此作为入学条件。

2.幼儿园因素的影响

一方面,幼儿教师的素质有待提高。近些年来,中国的幼儿教师的知识结构层中多是中师或幼师毕业,自身素质仍有待提升。另一方面,少数幼儿园的办园动机不纯。

3.缺乏科学、规范的幼儿园课程评价体系

幼儿园课程评价就是在对幼儿园课程的计划、活动以及结果等有关问题的量或质的记述的基础上做出价值判断的过程。幼儿园课程评价在我国起步较晚,导致许多幼儿园尚未能建立起健全的课程评价体系。

四、对策

1.增强幼教理论学习,科学化地进行幼儿园课程管理

一方面,教育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幼儿园教师学习幼教理论,了解幼儿园教育的任务、内容和方法,端正办园目的和幼教思想。另一方面,针对当前幼教课程实施的现状,教育主管部门有必要对幼儿园课程进行规范,建立和制定科学化的幼儿园课程管理办法,科学化地进行幼儿园课程管理。

2.加大宣传力度,正确理解幼儿教育

教育部门自身宣传学习幼教理论,结合多种形式,积极帮助家长掌握早期教育的科学知识和基本规律,同时加大面向社会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对幼儿教育的正确理解与期望。

3.良好的师资素养是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的关键。

一方面,在幼儿园师资培养方面,要切实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组织教学,加强幼教理论、职业操守和幼教专业能力的培养,为幼儿园保教工作培养一批遵循幼教规律的具有高素养的合格师资,以满足目前幼儿教育迅猛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行政部门要加强教师专业发展制度和法规建设,严格执行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4.加强对学前教育尤其是力度薄弱幼儿园的建设与监管。

小学化倾向比较严重的情形一般都发生在条件比较落后,师资水平较低的园所。适当改善投资,加强师资培训,促进教育均衡发展,让教育资源更加公平。同时充分发挥示范幼儿园的示范作用,这对克服小学化倾向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

五、结论

总之,幼儿园课程是为学生终身学习打基础的课程,更是科教兴国的奠基工程。学前教育的本位功能是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初步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使幼儿健康活泼,愉快地成长,为入小学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幼儿园课程的设置必须坚守学前教育的本位功能,必须坚持追求幼儿的全面、和谐发展,培养良好的个性。我们要加强幼儿教育科学研究,借鉴各国学前教育的理论和实践,为探索教育的本位功能和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幼儿教育体系搭建了广阔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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