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论文知识库

首页 学术论文知识库 问题

2021年法学论文15000字

发布时间:

2021年法学论文15000字

法学概论论文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生活中,许多人都写过论文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如何写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论文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法学概论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 《法学概论》课程开设的意图是使学生体系地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把握中国现行宪法和各部门法的主要规则。教专家为了完结教学方针,完结教学使命,在教学进程中有必要不断地探究教学方法、优化教学形式。

关键词 :法学概论论文

教学方法是指“在教学进程中,老师和学生为完结教学方针、完结教学使命而采纳的教与学彼此的活动方法的总称”。[1]教学方法多种多样,课程不一样教学方法也应有所不一样。《法学概论》是高校思想政治教学专业的一门根底课程,经过学习要到达的意图不仅是让学生被迫地承受某一项法学原理、法令规则,更主要的是让学生考虑法令常识的学习方法,让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处理法令实践疑问。要到达此教学意图,教专家在教学进程中有必要防止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形式,有必要充沛表现学生的自动性、参加性,有必要重视培育和进步学生剖析疑问和处理疑问的才能,而这一切的完结有赖于合理的恰当的教学方法在讲堂教学中的遵循。笔者联络长期的教学实习,谈谈在《法学概论》教学中几种教学方法的遵循和运用。

一、理论与实践相联络

《法学概论》中的法学理论常识理论性强,教学中多选用理论与实践相联络。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理论常识的学习有必要联络中国的实践情况,侧重联络当代中国法治的实践,教学中不逃避中国在法治建造中存在的疑问,让学生了解:中国法学的研讨起步晚,法治建造也还刚刚开始,与西方兴旺资本主义国家相比,中国法治建造中亟待研讨和处理的疑问还许多,要增强学生的前史责任感。一起要联络中国法制的建造和开展,对中国法治建造获得的成果给予必定,让学生了解到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化,中国民主与法治建造方面获得的成果无穷,令世人注目,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激起学生学习该课程的积极性,用学法、懂法和遵法的实践行动为推进中国法治化进程做出自个的贡献。

二、用典型案例的剖析辅佐教学

《法学概论》中的部门法常识的学习,由于课时有限,触及的法令常识面广,在教学中多选用典型案例的剖析辅佐教学,加深学生对法令常识的了解。用案例辅佐教学,具有灵敏、直接的特色,能有效地活泼讲堂空气,启发学生思想,学生更易承受,对深化稳固教材常识的要点和难点能起辅佐效果。

(一)案例辅佐法令常识的教学的首要环节是选好案例。

首要有必要对于教学中的要点与难点挑选案例,以利于学生对要点与难点的把握;其次,有必要和教学请求、教学意图相吻合。《法学概论》是对于非法令专业学生开设的,案例不能太难,在挑选案例的时候,请求案情简略、矮小,不能太复杂,学生要花长期才能把案情搞明白的案例不得选用。此外,挑选的案例不要触及多个常识点,以只触及一个到两个详细的常识点为宜。

(二)案例辅佐法令常识教学的关键是对案例的运用。

对案例的运用一是要经过案例提出疑问,让学生用所学的常识回答疑问,或许请求学生对提出的疑问经过考虑引出新常识点,这么能激起学生激烈的求知欲和学习爱好,招引学生的注意力,活泼他们的思想,使学生能较快地把握所学常识。二是要运用典型案例例子法令原理。教材中许多理论常识都用一些法令术语叙说,老师假如朴实地用理论解说理论,学生就会觉得生涩难明,运用案例例子法令原理和法令规则,能够把枯燥无味的法学理论常识形象化、生动化,让学生更简单把握用例子解说的法令理论。三是要经过案例剖析对比简单混淆的法令景象或法令术语。教材中有许多法令概念或法令规则单一从字面上来看,不易了解也不易分辨,学生很难承受。假如能联络案例的剖析和对比就能协助学生透彻了解有关常识,在对比中准确把握。如对民法中通常侵权和特殊侵权的解说,别离辅以一个案例,并对二者进行对比,这两者的不一样点就十分明白了。

案例辅佐法令常识的教学要格外注意几点:首要,对案例的处理要突出一个“疑”字,请求学生读懂案情,在读懂案情的根底上清晰案子要处理什么样的疑问,老师要给学生引导,要把学生的思想集中在要了解和把握的常识点上。其次,有必要调集每一位学生的参加认识,鼓舞学生斗胆发表意见和看法。在案例评论中通常有的学生很积极自动,有的学生则被迫,不考虑、不讲话,老师能够独自发问这类学生。最终,老师要依据有关的法学原理和法令规则,对案例进行剖析并给予答案,由于学生对案例进行剖析后,通常会有各自不一样的观念,老师有必要进行归纳和评判。

三、加强师生互动

当时高校教学改革的主要方针之一是要改变传统的以老师为基地的教学形式,建构一种既能表现老师的主导效果又能充沛体现学生认知主体效果的新式教学形式。中国高校教学的教学形式在上个世纪基本上是以老师讲堂的教学为基地,这种教学形式的长处是便于老师对体系的科学常识的教授,其坏处是忽略了学生的自我认知,严峻地阻止了学生的学习自动性和积极性,学生仅仅很被迫地承受老师教授的讲义常识,严峻阻止了学生的独立考虑才能和立异才能的培育和进步。

《法学概论》课的特色是概念多,准则多,格外对法令规则的剖析和了解,一直是学生学习的难点,因而,除了对学生不易了解和把握的`常识点讲透以外,任课老师应格外重视讲堂评论,选用师生互相提出疑问的方法引导学生进行考虑。所提的疑问应尽也许环绕教学的要点和难点,环绕理论与实践的联络点,以疑问导入解说和评论有助于激起学生自动的学习爱好或好奇心,有助于激起学生的考虑,有利于进步学生在日子中使用常识的才能,一起,也有利于考察学生的领悟与吸收的情况,能够使老师依据学生学习成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弥补教学内容。

四、浸透情感教学

教学进程既是常识教授的进程,也是师生进行情感交流,学生心智得到开展的进程。学校教学假如忽略了对学生情感的关注,培育出来的学生其情感将是残损的。教学活动应当在民主、对等、亲热的空气中进行,老师应充沛挖掘学科常识内容中的情感要素,并把这种情感当令恰当与讲堂教学奇妙联络,然后到达学科常识与道理融合的教学境地。《法学概论》中的法学原理部分是纯理论性的,在教学时应当当令恰当浸透豪情要素的教学,比如在讲到法令认识、遵法、法令责任和法令制裁等理论疑问时,作为老师此刻应当既像父母又像年长的兄弟,教学学生要学好法令,进步法令认识,联络大学生违法违法的案例,苦口婆心地教训学生有必要懂法、遵法,远离违法和违法,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学概论》中的部门常识的学习可交叉的案例和可浸透的豪情要素更多,如教学到婚姻法时能够和学生们评论大学生在校时期即便具有了婚姻法规则的成婚条件,但成婚会给学习、日子带来许多晦气的要素,以兄弟的口吻劝导他们仍以不成婚为宜。在教学进程中贯穿情感教学能够让学生产生相应的情感反响,能更好地调集学生承受教学的积极性,让学生愉快地承受所教授的常识和信息,自动去学习、探究。

完结教学使命所选用的教学方法是多种做样的,每种教学方法都有其共同的效果,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在教学进程中应联络本章本节的教学内容,挑选适合的一种教学方法完结教学。现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请求高校大力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如何选用能真实培育学生具有独立考虑和立异才能的教学方法是摆在高校老师面前的一个课题。为了完结教学方针,完结教学使命,作为老师有必要教而不厌,学而不倦,不断地探究教学方法,优化教学形式,给学生提供一个民主、自立的学习环境。

参考文献 :

[1]李剑萍,魏薇主编.教学学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何克抗.建构主义――改造传统教学的理论根底[J].电化教学研讨,.

摘要:《法学概论》课程开设的目的是使学生系统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我国现行宪法和各部门法的主要规定。教学者为了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不断地探索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模式,给学生提供一个民主、自主的学习环境。

关键词:教学方法《法学概论》贯彻和运用

教学方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为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而采取的教与学相互的活动方式的总称”。[1]教学方法多种多样,课程不同教学方法也应有所不同。《法学概论》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通过学习要达到的目的不仅是让学生被动地接受某一项法学原理、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让学生思考法律知识的学习方法,让学生运用法学理论解决法律实际问题。要达到此教学目的,教学者在教学过程中必须避免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模式,必须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参与性,必须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这一切的完成有赖于合理的恰当的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中的贯彻。笔者结合长期的教学实践,谈谈在《法学概论》教学中几种教学方法的贯彻和运用。

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法学概论》中的法学理论知识理论性强,教学中多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理论知识的学习必须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着重联系当代中国法治的实际,教学中不回避中国在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让学生明白:我国法学的研究起步晚,法治建设也还刚刚开始,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法治建设中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还很多,要增强学生的历史责任感。同时要联系中国法制的建设和发展,对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让学生了解到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的成绩巨大,令世人瞩目,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激发学生学习该课程的积极性,用学法、懂法和守法的实际行动为推动中国法治化进程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用典型案例的分析辅助教学

《法学概论》中的部门法知识的学习,因为课时有限,涉及的法律知识面广,在教学中多选用典型案例的分析辅助教学,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用案例辅助教学,具有灵活、直接的特点,能有效地活跃课堂氛围,启发学生思维,学生更易接受,对深入巩固教材知识的重点和难点能起辅助作用。

(一)案例辅助法律知识的讲授的首要环节是选好案例。

首先必须针对教学中的重点与难点选择案例,以利于学生对重点与难点的把握;其次,必须和教学要求、教学目的相吻合。《法学概论》是针对非法律专业学生开设的,案例不能太难,在挑选案例的时候,要求案情简单、短小,不能太复杂,学生要花长时间才能把案情搞清楚的案例不得选用。此外,选择的案例不要涉及多个知识点,以只涉及一个到两个具体的知识点为宜。

(二)案例辅助法律知识讲授的关键是对案例的运用。

对案例的运用一是要通过案例提出问题,让学生用所学的知识解答问题,或者要求学生对提出的问题通过思考引出新知识点,这样能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和学习兴趣,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活跃他们的思维,使学生能较快地掌握所学知识。二是要运用典型案例例证法律原理。教材中很多理论知识都用一些法律术语叙述,教师如果纯粹地用理论解释理论,学生就会觉得生涩难懂,使用事例例证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定,可以把枯燥无味的法学理论知识形象化、生动化,让学生更容易掌握用例证解释的法律理论。三是要通过案例分析比较容易混淆的法律现象或法律术语。教材中有许多法律概念或法律规定单一从字面上来看,不易理解也不易分辨,学生很难接受。如果能结合案例的分析和比较就能帮助学生透彻理解有关知识,在比较中准确掌握。如对民法中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讲解,分别辅以一个案例,并对二者进行比较,这两者的不同点就十分清楚了。

案例辅助法律知识的讲授要特别注意几点:首先,对案例的处理要突出一个“疑”字,要求学生读懂案情,在读懂案情的基础上明确案件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教师要给学生引导,要把学生的思维集中在要了解和掌握的知识点上。其次,必须调动每一位学生的参与意识,鼓励学生大胆发表意见和看法。在案例讨论中往往有的学生很积极主动,有的学生则被动,不思考、不发言,教师可以单独提问这类学生。最后,教师要依据相关的法学原理和法律规定,对案例进行分析并给予答案,因为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后,往往会有各自不同的观点,教师必须进行归纳和评判。

三、加强师生互动

当前高校教学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是要改变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建构一种既能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又能充分体现学生认知主体作用的新型教学模式。我国高校教育的教学模式在上个世纪基本上是以教师课堂的讲授为中心,这种教学模式的优点是便于教师对系统的科学知识的传授,其弊端是忽视了学生的自我认知,严重地阻碍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学生只是很被动地接受教师传授的课本知识,严重阻碍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法学概论》课的特点是概念多,原则多,尤其对法律规定的辨析和理解,一直是学生学习的难点,因此,除了对学生不易理解和把握的知识点讲透以外,任课教师应特别注重课堂讨论,采用师生互相提出问题的方式引导学生进行思考。所提的问题应尽可能围绕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围绕理论与实际的结合点,以问题导入讲解和讨论有助于激发学生自动的学习兴趣或好奇心,有助于激发学生的思考,有利于提高学生在生活中应用知识的能力,同时,也有利于考查学生的领悟与吸收的情况,可以使教师根据学生学习结果的信息反馈,及时补充教学内容。

四、渗透情感教育

教学过程既是知识传授的过程,也是师生进行情感交流,学生心智得到发展的过程。学校教育如果忽视了对学生情感的关注,培养出来的学生其情感将是残缺的。教学活动应该在民主、平等、亲切的氛围中进行,教师应充分挖掘学科知识内容中的情感因素,并把这种情感适时适当与课堂教学巧妙结合,从而达到学科知识与情理交融的教学境界。《法学概论》中的法学原理部分是纯理论性的,在讲授时应该适时适当渗透感情因素的教育,比如在讲到法律意识、守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等理论问题时,作为教师此时应该既像父母又像年长的朋友,教育学生要学好法律,提高法律意识,结合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例,语重心长地教导学生必须懂法、守法,远离违法和犯罪,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学概论》中的部门知识的学习可穿插的事例和可渗透的感情因素更多,如讲授到婚姻法时可以和学生们讨论大学生在校期间即使具备了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但结婚会给学习、生活带来诸多不利的因素,以朋友的口吻劝导他们仍以不结婚为宜。在教学过程中贯穿情感教学可以让学生产生相应的情感反应,能更好地调动学生接受教育的积极性,让学生愉快地接受所传授的知识和信息,主动去学习、探索。

完成教学任务所采用的教学方式是多种做样的,每种教学方法都有其独特的作用,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在教学过程中应结合本章本节的教学内容,选择适宜的一种教学方法完成教学。目前,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要求高校大力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如何采用能真正培养学生具备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的教学方法是摆在高校教师面前的一个课题。为了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作为教师必须教而不厌,学而不倦,不断地探索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模式,给学生提供一个民主、自主的学习环境。

参考文献:

[1]李剑萍,魏薇主编.教育学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何克抗.建构主义――革新传统教学的理论基础[J].电化教育研究,.

法学本科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法学本科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

(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

(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

(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

(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

(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

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

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

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

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

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

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法学院系普遍存在着教师队伍封闭化,很少参与司法实务,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这一情况不仅导致了法学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严重脱节,而且还影响了其课堂教学的效果,甚至还影响了学生的司法考试成绩。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

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兼职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2021年法学论文案例

淘宝上买去。

摘 要 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里程碑式意义,但法律对其具体适用条件却规定不清,以致于在实务中司法人员适用混乱。本文旨在通过对比实体法与程序法对“悔罪表现”的不同适用规定以寻求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解释方法。其次,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群体,其盲从的特性决定了司法活动应更加侧重于引导,通过教育的方针来帮助他们走出误区。只有当实体法与程序法达到协调状态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程序制度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价值。关键词 未成年人 案件 附条件不起诉 悔罪表现作者简介:霍婷、周仪,南昌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世纪以来,技术革命冲击了传统社会人的思维与行为方式,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未成年犯罪率的飙升就是突出的热点之一。社会环境迫使大批走投无路之人实施犯罪,也逐渐松动了报应刑论所坚持的行为人具有完全的自由意识因而有罪必诉的基础观点。在司法改革的大形势下,我们更应该坚守刑罚并非预防犯罪的最佳手段,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教育改造才是良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通过创新起诉制度以实现非犯罪化。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也曾分析得出温和的、社会化的矫治方法更有利于降低重复犯罪率的结论 ,这也印证了此项制度的可行性。附条件不起诉规定了三项要件即罪名、可诉性和悔罪表现。作为必要的条件之一,悔罪表现在此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但遗憾的是,无论是实体法亦或是程序法都未对此明确规定。由此可见,确定其内涵与外延对当前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一、悔罪表现具体内涵的选择冲突对于何为“悔罪表现”,学者们各抒己见。张明楷教授认为是指在犯罪后以一定的行为来表示自己的悔恨 ,但有的学者则将其理解为认罪与忏悔,因此悔罪表现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希望改正 。更有人提出,悔罪表现不应该只停留在主观心理感受层面,必须以客观行动表示出来,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这种种说法,检察院在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三要件时,究竟要以谁为准?由于案件本身的差异以及地区不同,司法官员基于自己的认知所做出的选择无可避免的具有差异性,这就很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而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则更多的趋向于将附条件不起诉中的悔罪表现直接与《刑法》第72条缓刑中的悔罪表现相等同。持此观点者认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悔罪表现都指向同一个目的即证明嫌疑人没有再犯的危险,所以可以等同适用,这是诉讼法与程序法衔接的一个体现。但笔者认为,其一,由于两种制度具有本质的不同,因此即使指向同一目的,也不可以等同适用。两者最明显的不同即缓刑是独立的刑种,由法院宣告,实行社区矫治。而附条件不起诉是一种独立的起诉制度,体现了检察院的出罪权。其二,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标准应低于缓刑的要求。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刊登的某案例为例 ,17岁的犯罪嫌疑人小宇在工作过程中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吵,将被害人打伤,经鉴定为轻伤。后小宇投案自首,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悔罪态度始终不好,表示不道歉。若按照缓刑中悔罪表现的标准来衡量此案,则无论如何小宇也无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可如果对小宇的生活经历简单了解后,我们将很容易得知其由于家庭贫困,父母不管不教,因此性格倔强冲动,不善与人交往的结论。当今社会还存在很多所谓的“问题少年”,他们法制观念淡薄,容易走极端,但由于年龄小,则很容易通过教育来纠正他们的价值观。如果法律仅是冷冰冰地给予惩罚,反而会助长逆反心理,加剧社会的不和谐。二、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之衔接冲突除了上文所论证的悔罪表现上的冲突,《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在衔接问题的另一冲突点则体现在如果根据《刑法》第37条,由于具有法定量刑情节,未成年人在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是可以直接适用相对不起诉的,但是如果依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人只有在符合罪名限定、悔罪表现、考察合格等种种条件后才能不受起诉。从这一角度看,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不符合立法宗旨。此制度本来旨在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对其进行挽救,而不是为其重返社会增加难度。笔者认为,解决这一冲突的方法之一是放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限制。既然后者在符合重重条件后才能达到与前者一样的结果,立法者则应根据罪责相适应的原则,适当降低后者的罪刑要求,例如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可略重于相对不起诉的要求,以寻求法律上的平衡,也真正的将未成年人特殊诉讼程序落到实处,切实保护他们的利益。自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出台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相对不起诉的关系一直成为学者们讨论的热点问题,大致分为两种学说即独立说与包含说 。随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理论与实践的不断丰富,独立说成为了主流学说,如陈卫东教授认为,相对不起诉是在符合法律规定后的不起诉,其本质是不起诉;而附条件不起诉是在符合罪名与悔罪条件后的不起诉,在条件达致以前,其实质仍为起诉,因此两者独立。 笔者也赞成独立说,理由在于两种不起诉的关注点不同,相对不起诉侧重点在于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客观方面,而悔罪表现所占比重不大;而法定不起诉则更关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检察官可以主动设置考察来行使裁量权。三、完善衔接问题的建议目前在立法层面对于悔罪表现没有具体地、可操作性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急需此方面的指导以防止裁量失衡,减损司法机关的权威。笔者认为,在缓刑制度中,悔罪表现可以犯罪后是否积极返还原物,是否真诚的向被害人道歉,是否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亦或是在羁押期间是否守法为标准。而在附条件不起诉中,则应降低标准,将悔罪表现看作形式要件,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符合罪名、可诉性的实质要件且愿意接受考察,均可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原因在于,其一,缓刑的适用对象是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而附条件不起诉的刑罚条件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虽然两者都是特殊预防,但是显然后者的刑罚条件更严格,因此为了达到内部平衡状态的,应当适当放宽其他要件;其二,如上述案例,青少年处于心智成长阶段,不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通常表现出暴躁、盲从、容易极端的特征。多数未成年人走向犯罪是由法制观念淡薄、在社会中交叉感染所致,因此对于未成年人,我们应更加侧重于引导,通过教育的方针来帮助他们走出误区。此外,也无需担心此制度将放纵犯罪,因为在考验期内,检察院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接受矫治和教育,一旦嫌疑人违反了禁止性规定,检察院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既然这样,何不给青少年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形成了一张严密的法律网,足以将屡教不改的未成年嫌疑人收入网中,以达到预防犯罪与惩罚犯罪的平衡。而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冲突问题的解决措施本文在前文已做出回答,此处不再赘述。四、结语程序法与实体法虽然都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但只有当两者协调统一时,才能创造出无限的价值。冲突与摩擦胡导致体系的混乱,只有平衡才能促使法律不断地向前发展。刑事案件的每一个决定都改变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每位法律工作者对之都必须慎之又慎。人是手段而非目的,设计一个完美的制度来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这不仅是未成年人需要的,也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法学毕业论文案例分析型原创 的内容

2021年法学的论文格式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论文格式就是指进行论文写作时的样式要求,以及写作标准,那么,法学论文的格式是怎么样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要求,希望大家喜欢。

一、性质地位

毕业论文是教学计划中的最后一个重要教学环节,是加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严谨勤奋的工作态度和求实创新的科学作风、锻炼学生独立工作能力、提高学生全面素质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学生掌握和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综合考核,是达到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

因此,毕业论文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时间安排

1、毕业论文的时间为8周;

2、一般在毕业前一学期,社会调查完成之后进行。

三、选题原则

1、毕业论文选题应当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律专业的特点;

2、毕业论文选题应当分为规定性命题和自选命题两种。选题时应当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选择应用性强或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主要方向和主要内容;

3、鼓励学生对当前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

四、写作要求

1、论文应中心突出、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论述清楚、文笔流畅,符合规范的格式;

2、论文应达到一定的字数

本科:8000字以上

专科:6000字以上

3、论文应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出的、有学生自己观点和见解的学术性论文。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要虚心学习,尊重导师,严谨为学,诚实为人。收集资料、占有材料均要实事求是,摘录要符合作者原意,不能断章取义,资料要注明出处。通过毕业论文写作应培养严谨的学术作风。

4、学员应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论文写作应有计划地进行,论文内容应包括:

前言含简要说明选题的意义,主要创新观点、见解、对策和结论;

论证分析部分这是论文的主要部分。要求思路清楚、逻辑严密、文字通顺、结论科学。全文应论点层次分明,要分章节或大小标题,标题要简洁醒目;论文不能只是材料的堆积,要言之有物,运用材料说明问题,论据充分、材料丰富且运用得当;论文要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最后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

对策建议创新见解要在这里总结、表述清楚。

结束语。

参考资料目录(包括:专著、著作、学术论文等)。

五、写作计划

论文应制定写作计划,包括:论文大纲,大小标题,基本论点和论点句;进度计划(社会调查计划,资料调研计划,时间进度表)。

学员撰写论文可以参照以下程序:

1、准备阶段:

完成“毕业论文写作指导”的学习;

了解毕业论文写作过程及要求。

2、选题阶段:

收集、阅读、分析资料和文献;

在导师指导下选题、命题和构思论文。

3、读书报告阶段:

在选好题目的基础上,调查研究、大量阅读文献、收集资料(含社会调查)、阅读消化、调查研究。要求每位学生阅读20篇以上文献资料,其中包括专著、著作、学术论文等;

写出3000字以上的读书报告(最后与论文一并交指导教师)。

4、撰写论文初稿阶段:

学生在读书报告基础上,撰写提纲并进行写作论文初稿。

5、论文修改完善阶段:

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对论文做进一步的充实、修改与完善。

6、论文提交阶段:

根据导师最后提出的定稿意见做最后的完善;

检查论文的格式和文字等细节;

按照论文的统一格式排版并将最终的论文定稿打印、装订;

提交的论文为一式三份;

提交论文定稿的电子版给导师。

7、论文评审与答辩阶段:

由相关部门组成毕业论文评审、答辩小组组织毕业论文评审、答辩。

答辩在江苏大学或符合条件的校外教学站进行;

给出毕业论文综合成绩。

六、指导教师

1、指导教师及主持答辩的教师必须是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法学教师、法学研究人员或具有同等资历并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其资格由我校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审核;

2、指导教师只能指导相关专业的毕业论文,不得跨专业指导;

3、一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得超过10名,指导每个学生不得少于10个学时;

4、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的全过程。一般应包括指导学生选题、收集资料、撰写提纲、撰写初纲、提出修改意见,直至定稿和写出评语。

七、论文格式

1.论文要求一律用a4白纸打印。

2.封面: 论文一律用统一封面,论文封面格式另行规定。

3.任务书: 内容包括论文要求、主要内容、进度安排等。任务书由学校统一印制。

4.摘要与关键词: 论文要有150-200字的摘要,并列出论文3-5个关键词(中、英文对照)。

5.正文: 论文统一用a4纸,计算机打印。正文标题用二号黑体字,行文用小四号宋体字。论文正文打印格式及尺寸要求:版芯尺寸为15cm×23cm,统一用小四号宋体字打印。

6.脚注: 论文中引用资料时要加以脚注。法学专业论文脚注统一使用小五号宋体字,脚注按:著者姓名、文献名、卷册序号、出版单位、出版时间、页码次序标注。

7.参考文献: 论文正文后须附参考文献,著明论文所依据的文献资料情况,文献著录格式主要有下列几种:

专(译)著:作者.书名(,译者).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连续出版物:作者.文题.刊名,年,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论文集:作者.文章标题:编者,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互联网资料:作者.文章标题,完整网址,年代。

8.鸣谢: 本页内,学生可以表达对论文指导教师和在论文写在过程中给予帮助和支持的其他人的感谢。

9.装订: 毕业论文按如下顺序排列和装订:

封面;

目录;

中英文摘要与关键词页;

论文正文;

参考文献页;

鸣谢页;

封底。

读书报告另行装订。

八、成绩评定

毕业论文成绩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1、优:能很好地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恰当,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分析透彻,论据充分,资料丰富,层次清楚,文笔流畅;对所研究的问题有创建性发挥和见解;答辩时口头表达清晰,回答问题正确无误。

2、良:能很好地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恰当,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分析透彻,论据充分,资料丰富,层次清楚,文笔流畅;答辩时口头表达清晰,回答问题正确无误。

3、中:能较好地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恰当,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分析透彻,论据比较充分,资料比较丰富,层次清楚,文笔通顺;答辩时口头表达清晰,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4、及格:基本能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尚可,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论据能说明问题,资料符合规定,层次基本清楚;答辩时口头表达基本清晰,回答问题没有明显错误。

5、不及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论文不及格:

未完成预定的论文写作内容;

抄袭他人的论文或文章;

没有掌握必要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论文分析有明显错误;

论文结构不合理;

质量较差;

字数少于规定要求;

打印装订不合格;

答辩时不能阐明论文内容,又不能回答提问;

(10)其他。

成绩评定方法与原则是:

1、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写作态度和论文质量给出建议成绩;

2、经过口头答辩,由答辩小组根据毕业论文与答辩情况给予成绩;

3、最终成绩由江苏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审定。

九、附则

1、本大纲由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本大纲未尽事宜,由江苏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另行规定。

1、 符合规定字数要求,本科毕业论文一般5000字左右。2、 切忌抄袭。3、 题名、摘要与关键词:题名、摘要与关键词。摘要应反映文章的主要观点。关键词一般不超过5个。4、 章、条:章、条标题一般不超过15个字。章、条的划分编号和排列均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即一级标题的编号1,2 …… 二级标题的编号为, ……;, ……; 三级标题的编号为, ……;如此类推。5、 正文:可以是计算机打印稿,仿宋体,正文为四号字体,用A4纸打印,文件采用WORD格式。文章中有表格的,应使表格科学、简洁、自明。表头不允许有斜线,必须做成三线表。正文中引用参考文献的,序号应按先后顺序连续编码,并置于方括号中作为右上角注出。6、 参考文献:按正文顺序依次列出。文献类型代码:专著[M]、期刊[J]、报纸[N]、论文集[G]、会议录[C]、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参考文献标注格式示例:[1]周晓虹.大学教育与管理心理学[M]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56.[2]李长安.运用直觉破案一例[J].中国刑事警察.1992(6):13-20. [3]教育部就义务教育和教育经费投入等答记者问[N] .人民日报,2003-11-03.

《中国法学》期刊论文格式包括:

标题: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副标题除外)。 作者姓名、工作单位:按“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全称,所在省城市邮政编码”格式。摘要:用第三人称写法(不以“本文”、“作者”等为主语,可用“文章”),一般不超过300 字。

关键词:3-6个,中间用分号(;)相隔。 正文:要求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论点鲜明,论据充分,引用规范,数据准确。文内标题要简洁、明确,标题层次不宜过多。 参考文献。

论文注意事项:

1、毕业论文一律打印,采取a4纸张,页边距一律采取:上、下,左3cm,右,行间距取多倍行距(设置值为);字符间距为默认值(缩放100%,间距:标准),封面采用教务处统一规定的封面。

2、字体要求。

论文所用字体要求为宋体。

3、字号。

第一层次题序和标题用小三号黑体字;第二层次题序和标题用四号黑体字;第三层次及以下题序和标题与第二层次同正文用小四号宋体。

法学论文是一种研究和分析法律问题的学术性文章。作为一篇学术论文,法学论文应遵循一些基本的格式和写作要求。

15000字史学论文投稿

史学,亦称“历史学”。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部门。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自古以来,世界各国家、各民族出现过许多有名的历史学家,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历史著作,积累了丰富的历史资料,也表述了各种史学思想、观点以及治史 方法 。这些从不同角度对人类进步所作的记录,乃是人类 文化 遗产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是,马克思主义以前的历史理论和史学观点,就其主流而言,基本上是从保护剥削阶级利益的立场出发的。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史学的求真与经世关于历史学的论文 范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论史学的求真与经世 全文如下:

求真是史学的学术性的根本原则,经世是史学的社会性的必然要求。求真是经世的基础,经世是求真的提升。古希腊一位学人卢奇安说过:“历史只有一个任务或目的,那就是实用,而实用只有一个根源,那就是真实”(《论撰史》,见《缪灵珠美学译文集》第1卷,第19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这话说得直率而中肯。一位中国学人说得好:“史学成立的经过,当在求真;其存在的理由,则为致用”(《周谷城学术精华录》,第300页,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8年)。如果说,求真乃是史学的生命所在,那末经世则是史学的生命力之社会历史价值的反映。

史学的求真与经世及其辩证统一,是所有正直的史学家所恪守的原则和追求的目标。从史学与社会的关系来看,特别是从史学与社会公众的生活和工作的关系来看,人们认清楚史学的求真与经世及其辩证统一的特点,这不仅标志着史学受到应有的重视,而且标志着人们对现实生活与历史前途的关注和热情。

一求真是史学学术性的根本原则

古今中外,凡是严肃的史学家,都把揭示历史的真相作为自己的职责,尽管他们在这方面的努力所达到的程度有所不同,但是这种意识和努力历来是受到人们尊重的。这种意识和努力,就是历史研究中的求真精神。在中国,春秋末年孔子作《春秋》,只记人事活动,不记诬妄之说,为后世史家树立了求真的榜样。司马迁说孔子“为《春秋》,笔则笔,削则削,子夏之徒不能赞一辞”(《史记·孔子世家》),也可以表明孔子撰写历史的严肃态度。至于司马迁撰写的《史记》,受到自刘向、扬雄及以后历代名家的高度评价,称其为“实录”(《汉书·司马迁传》)。司马迁所记殷商诸王世系,为新发现之甲骨文证明为确,致使西方学者大为惊叹,认为“中国人有深刻的历史意识”(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中译本第1卷,第88页,袁翰青等译,科学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

中国古代史学求真原则的发展,在思想上和理论上的积累以及在历史撰述上的积累,都十分突出。南朝梁人刘勰《文心雕龙·史传》 总结 了“辞宗邱明,直归南、董”的传统,提出了“文疑则阙,贵信史也”的命题。唐人刘知几《史通》有“直书”专篇,论述了直书的传统及其意义。此后,历代史家都有这方面的论述,而以清人章学诚《文史通义·史德》所论最为深刻。章学诚认为:史德反映了作史者的“心术”,“心术”的最高境界是“尽其天而不益以人”。凡此,表明中国史学之坚守求真原则的一贯传统在思想上、理论上的发展轨迹。同时,这一传统在历史撰述的积累方面也极为丰富。在刘知几之后,具有代表性的历史著作如杜佑《通典》、司马光《资治通鉴》、郑樵《通志》、袁枢《通鉴纪事本末》、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马端临《文献通考》、苏天爵《元朝名臣事略》、王圻《续文献通考》、谈迁《国榷》,以及王世贞、钱大昕、赵翼、王鸣盛、崔述的考史之作等,就总体而言,每一部书都是求真之作。

求真是为了揭示历史的真相。但对史学家揭示历史真相的努力及其成果,不能作绝对的要求。这是因为:第一,客观历史包罗万象、纷繁复杂且已成为过去,任何人都无法完全再现历史。从这个意义看,求真,就是“求”得反映历史主要趋势的本质的“真”。第二,史学家在反映客观历史过程中,其主观意识总是要发挥作用的;因此,史学家撰写出来的历史乃是客观历史同史学家主观意识结合的产物。第三,一般说来,即使是严肃的和正直的史学家,亦难免有知识上、器局上的局限,这种局限无疑是其通往求真道路上的障碍,只是因各人的具体情况不同而可能遇到的障碍大小有异罢了。此外,由于史学同政治的密切关系,故史家的求真,有时还会受到政治的无理干扰或无理政治的干扰而陷于艰难的境地。唯其如此,人们对以往的史学家在求真道路上之所得,都应给予应有的尊重和恰当的评价。

历史撰述的求真原则同任何事一样,也有它的发展过程。先秦时期,史官所“求”的是在当时伦理原则下“书法不隐”的“真”(《左传·宣公二年》),这是当时的“书法”准则。两汉时期,史学有了进步,《史记》突破伦理名分,承认秦、项而作通史,并为项羽立纪以表明项羽在历史中的位置。盛唐刘知几撰《史通》,其中“直书”、“曲笔”两篇专论,是非之分明,言词之严峻,跃然纸上。但他承认维护“名教”是“直道不足”的表现,这也就意味着真正的求真应当突破伦理的障碍而尊重历史事实本身。在这个问题上,宋人吴缜比刘知几又前进了一步,认为事实、褒贬、文采是史书的三个基本要素,主张把对事实的认知和对事实的褒贬区别开来,认为:“若乃事实未明,而徒以褒贬、文采为事,则是既不成书,而又失为史之意矣”(《新唐出纠谬》序)。吴缜的这个见解,不仅强调了事实和褒贬的区别、强调了以事实为基础,同时也表明了事实和褒贬的结合乃是历史撰述所必需的。是否可以认为:强调事实为基础,这是历史撰述求真的第一步;在事实的基础作出恰当的价值判断,这是历史撰述求真的第二步。这就是说,只有事实认知和价值判断的合理的结合,才是近于完全意义上的求真。

二经世是史学社会性的必然要求

史学的经世之旨是伴随着史学的产生而产生的。在中国史学上,至晚在春秋时期的士大夫中间,已十分明确地论述到史学的社会功能。楚国的申叔时认为:学习史书,可以使人“耸善而抑恶”、“昭明德而废幽昏”、“知兴废而戒惧”(《国语·楚语上》)。这是表明史学对于个人修养的重要作用。楚国有位左史倚相,他通晓史籍,“能道训典,以叙百物”,经常向国君讲述历史上的得失成败,使国君不忘记先人创业的艰难(《国语·楚语下》)。这是史学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春秋末年,“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孟子·滕文公下》)。这是说的史学所具有的广泛的社会作用。可见,人们很早就认识到史学(或者说史书)对于个人、政治、社会都是非常有用的。从史学与社会的关系来看,人们的这些认识,都折射出社会对史学的要求。

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的这种要求和史学家的这种认识都在不断地提高与丰富。从司马迁的“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史记·太史公自序》)、“网罗天下放失旧闻,略考其行事,综其终始,稽其成败兴坏之纪”(《汉书·司马迁传》),到刘知几说的“史之为用,其利甚博,乃生人之急务,为国家之要道”(《史通·史官建置》),再到龚自珍说的“出乎史,入乎道,欲知大道,必先为史”(《尊史》,见《龚自珍全集》第1辑),反映了约两千年中这一提高与丰富的历程。

史学之所以能够产生社会作用,能够经世,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史学能够延伸人们思考的时间范围,扩大人们视野的空间世界,这就是刘知几所概括的“坐披囊箧,而神交万古,不出户庭,而穷览千载”(《史通·史史建置》)。唐太宗所谓“不出岩廊,而神交千祀以外”,“发挥文字之本,通达书契之源,大矣哉,盖史籍之为用也”(《晋诏修书》,《唐大诏令集》卷81),说的也是这个意思。

第二,由于历史同现实本有天然的联系,因而在悠长的时间和广阔的空间中曾经出现过的人们的活动及其原因与结果,总是会引起今人的关注、回忆和兴趣。如人品的贤佞、国家的安危、朝代的兴亡、政策的得失、社会的治乱、世风的厚薄,以及文化传承及其种种 措施 ,天灾人祸及其应对之方,还有域外诸国的有关情况等等,凡此都对今人有很大的吸引力。

第三,史学不仅给人们提供了悠长、恢宏的思考时空和丰富、纷繁的思考对象,而且可以由此陶冶性情、知理明道、增益智慧,进而积极参与创造美好的现实与未来。这是史学具有永久魅力之所在。元代史家胡三省批评一种重经轻史的错误观点,指出:“世之论者率曰:‘经以载道,史以记事,史与经不可同日语也。’夫道无不在,散于事为之间。因事之得失成败,可以知道之万世无弊,史可少欤?”(《新注资治通鉴》序)那种认为史书只不过是记事、记人而已,这是对史学的一种浮浅认识。反之,通过读史,了解了历史上史事、人物,进而从中认识其始末原委、常理法则,得到启示,有所借鉴,这才是对史学的真正的理解。

史学的经世作用,表现在它的社会功能的诸多方面。以下数端,是比较突出、比较重要的几个方面。

——史学是认识历史的基本途径。人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认识历史,但通过史学认识历史无疑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途径。只有当人们真正认识了历史,才可能继承优秀历史遗产,为现实的历史运动提供借鉴、 经验 、智慧,开辟和创造新的未来。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通过史学去认识历史,确乎是史学的社会作用中最根本的方面,即所谓“居今识古,其载籍乎!”(《文心雕龙·史传》)历史知识、历史思想、历史经验、历史上的真善美等等,主要是凭借着史学活动来记载、积累和传承的。

——史学对于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这种积极作用以政治、文化、 教育 三个方面最为突出,也最为重要。在政治方面,又以政治决策、历史经验、忧患意识同史学的关系最为密切。从政治决策来看,历史知识、历史参照是重要依据之一。如汉初,汉高祖刘邦命陆贾“试为我著秦所以失天下,吾所以得之者何,及古成败之国。”后陆贾“乃粗述存亡之征,凡著十二篇”,刘邦大为称赞,命名曰《新语》(《史记·郦生陆贾列传》)。

《新语·无为》篇指出:“秦非不欲为治,然失之者,乃举措暴政而用刑太极故也”;认为实行“宽舒”、“中和”之政是非常必要的。这是阐明了秦朝政策的失误,也是为汉初“与民休息”基本国策的确立提供了历史的和理论的根据。从历史经验来看,史学的重要作用之一,是从对历史的记载、描述中,以各种不同的形式总结前人在历史活动中的经验教训作为今人和后人的借鉴。譬如从司马迁在《史记》中以深刻的见解、翔实的材料、精彩的史笔总结秦汉之际的历史经验开始,以后许多“正史”都有所效法,其中往往亦不乏优秀之作。又如司马光主编《资治通鉴》的主旨是:“专取关国家盛衰,系生民休戚,善可为法,恶可为戒者”入史,以便于“监前世之兴衰,考当今之得失”(司马光《进资治通鉴表》)。

明清之际王夫之著《读通鉴论》,以其深邃的历史见解,阐述了历史上的种种经验教训,他所总结的“谀臣”是否得势、得宠与国之存亡的关系,统治阶层是否看重“积聚”、“宝货”与政治得失的关系,“风教之兴废”与朝代兴亡的关系(以上见《读通鉴论》卷1、12,卷2、12,卷17、19)等历史经验,都是极具启发性的通论。再如,自贾谊《过秦论》以下历代史学家、思想家所撰史论、政论,其真知灼见,不乏于时。从忧患意识来看,因其理性和深刻而具有特殊意义。忧患意识是中华民族的优秀品质之一。这个品质在史学上反映得十分突出,清人龚自珍强调说:“智者受三千年史氏之书,则能以良史之忧忧天下。”(《乙丙之际箸议第九》,《龚自珍全集》第1辑)这句话从一个重要方面概括了中国历史上“良史”的优秀品质。“良史之忧”的内在精神是自强不息、奋发进取。它以洞察历史为基础,以关注现实为旨趣,以经世致用为目的。许多事实证明:史学上反映出来的忧患意识对社会各阶层人们的思想影响,是推动社会进步的精神动力之一。

——史学是中华民族凝聚力发展的记录和纽带。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自秦汉以后更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民族文化的发展在中华文化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史学以其独特的形式推动着民族文化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史书对于多民族历史活动的记载成为历代“正史”的重要内容之一,从而对于多民族共同心理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深刻的作用。第二个方面,史书对于西周、汉、唐这些盛大朝代的记载,既作为史学的形式又作为文化的形式影响着周边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的发展。这种影响,反映在多民族活动的历史舞台上,反映在对多民族历史渊源的共识上,也反映在各民族历史文化的相互吸收、融汇上。第三个方面,中华文明不曾中断为人类文明史上的奇观,其主要标志之一,是历史记载不曾中断,这是中华民族凝聚力生生不息、源远流长的历史底蕴。史学对于增强民族凝聚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史学还是人生修养的重要的教科书,是历史教育的巨大宝藏。史学的全部社会功能,都是史学对于人的作用的结果,都是通过人的认识的提高和人的 社会实践 来实现的。这是因为,“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10页)。从这个意义上说,史学的经世,史学的社会作用,本质上是历史教育作用。中国史学的优秀史学遗产,有大益于人生修养和历史教育:一是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使社会公众都能受到这方面的教育和熏陶。二是具有突出的适应性,使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能从与之相适应的历史著作中得到启示和教益。三是由于历史著作中所蕴含的中华民族之民族精神的底蕴和众多杰出人物的人格魅力,以及各方面的经验和智慧,从而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和深刻的感染力。

60多年前,法国年鉴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一位反法西斯的英勇战士布洛赫,在牺牲前写了一本名为《历史学家的技艺》的书,其主旨是回答“历史有什么用”这个问题。他在《导论》中这样写道:“‘历史有什么用?’这个问题已远远超越了职业道德之类的枝节问题,事实上,我们整个西方文明都与之有关”(见此书中译文本第7页,张和声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这里,借用布洛赫的话来说,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中华文明以至整个东方文明不也是与之有关吗!史学的经世作用,实在是不可轻视的一件大事。

三求真与经世的辩证统一

史学的求真与史学的经世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不是相互对立的关系。

首先,我们从理论上看。刘知几《史通·人物》篇强调史书“诫世”、“示后”的作用,作者在篇末作结论说:“名刊史册,自古攸难;事列《春秋》,哲人所重。笔削之士,其慎之哉!”所谓“诫世”和“示后”,是指史学的经世作用;所谓“难”,所谓“重”,所谓“笔削之士,其慎之哉”,是强调史学的求真。刘知几是把史学的求真视为史学经世的基础。上文说到宋人吴缜论批评史书的三个标准,一是事实,二是褒贬,三是文采。他认为,事实是一部史书的根本,有了这一条,才不失为史之意。他说的褒贬,是著史者的价值判断,其中包含着史学经世的思想,而这些都应以事实为基础。吴缜所论,同刘知几所论相仿佛,都强调了史学的经世以史学的求真为前提。可见,求真和经世就是如此天然地结合在一起。由此也可以看出,凡对史事采取轻浮的、曲解的、实用主义的态度和做法并用以比符现实,既违背了史学求真的原则,也失去了史学经世的基础及其本来意义。

其次,我们再从实践上看。史学的求真,是史学家在学术追求上的实践。史学的经世,是一切运用历史知识、历史经验、历史智慧于现实历史运动的人们的实践,其中也包括史学家所作的努力。司马迁著《史记》,被后人誉为“实录”,当之无愧。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在两千多年漫长的历史岁月中,《史记》的经世作用产生了巨大的力量;秦朝的二世而亡,使多少统治集团引以为戒;汉初的“与民休息”的国策,使多少杰出的政治家受到启示;汉武帝时代的富庶和浮华,使一代又一代后人陷于沉思;还有那些具有“国士”之风的名将贤相,那些“扶义倜傥,不令己失时,立功名于天下”的各阶层人物,以及各种各样的奸佞小人,使多少后来者“思齐”、“自省”。大凡读过《史记》和比较熟悉历史的人都会感受到这样一个事实:《史记》的经世作用之大,非笔墨可以形容。

唐贞元十七年(801年)问世的《通典》是制度文明的杰出代表作。作者杜佑撰写此书的宗旨是:“所纂《通典》,实采群言,征诸人事,将施有政”(《通典》自序)。这里说的“人事”,是指历代制度的演变,“群言”是指历代群士关于制度的制订、实施、得失的议论,无疑都是建立在求真的基础之上;这里说的“将施有政”,意在以所著之书用于施政的参考。《通典》在唐代和唐代以后的政治活动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受到许多政治家的称赞:“诞章闳议,错综古今,经代(世)立言之旨备焉”(《唐文粹》卷68权德舆《歧国公杜公墓志铭并序》):“本末次第,具有条理,亦恢恢乎经国之良模矣”(乾隆丁卯《御制重刻通典序》,参见咸丰九年崇仁谢氏重刊本)。作为通晓史学的政治家和精于政治的史学家,杜佑把“经邦”“致用”之旨缜密地、严谨地寓于制度史的阐述之中,史学的求真与史学的经世可谓相得益彰。

同样,司马光与《资治通鉴》鲜明的经世之旨,也是人们交口称赞的。司马光撰《资治通鉴》的主旨已如上述。朱熹评论《资治通鉴》说:“(司马)温公之言如桑麻谷粟”(《朱子语类》卷134)。王夫之认为《资治通鉴》包含着“君道”、“臣谊”、“国是”、“民情”,为官之本、治学之途、做人之道等多方面内容与启示(见《读通鉴论·叙论四》)。南宋以下,《资治通鉴》受到各族统治者的重视和广大士人的敬重,自有其史学上的崇高地位和实践中的参考价值。世人盛赞史学上的“两司马”,绝非偶然。上举三种体裁的三部通史,大致可以表明中国古代史学之主流在求真与经世上的一致性。类似的或相近的史书历代都有所出,不一一列举。

再次,我们还应从全局上和本质上看。毋庸讳言,中国史学上确有曲笔的存在,对此,刘知几《史通·曲笔》篇不仅有事实的列举,还有理论的分析。刘知几之后,史学上的曲笔现象仍然存在。举例来说,官修史书,时有修改,不论是修改曲笔,还是曲笔修改,都说明了曲笔的存在。而此种曲笔产生的原因,往往是政治因素影响所致,当然也跟史家“心术”相关。但是,在中国史学上有一个基本准则或总的倾向,这就是:直书总是为人们所称道,而曲笔历来受到人们的揭露和批评。诚如刘勰在《文心雕龙·史传》篇中所说的那样:“奸慝惩戒,实良史之直笔;农夫见莠,其必锄也:若斯之科,亦万代一准焉。”对奸邪给予惩戒,正是优秀史家的直笔所为,正如农夫看到田间的莠草就一定要把它锄掉一样。像这种做法,也是万代同一的准则。在中国史学上,曲笔或可得逞于一时,但终究免不了落下骂名,为人们所唾弃。

最后,还有一个更深层的原因,就是史家的职业角色与史家的社会责任是相联系的,史学的求真要求与史学的经世目的也是相联系的;这两种联系,存在着一种更深层次的本质的沟通,即在史学的信史原则和功能信念上统一起来。可以这样人为:揭示出这种联系,就是从一个重要的方面揭示出中国史学的总相和特点。

那你的看你想投哪个出版商了!!!根据我的经验,投稿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就是你文章的题材与内容和你所要投的杂志社是否比较符合。一般说来,不同的杂志社在选用文章时是有倾向的,并不是说好就一定采纳。 第二,投稿一般是打印的,这样比较清晰,除非你在书法上有特长。如果书法好的话,当然手写的更好,可以显示你多方面的才华。 第三,为了编辑方便,现在一般的杂志社都有电子邮箱,在邮寄纸质稿件时,最好也从网上发一分邮件。两样一起寄是比较有礼貌的,也比较合理。 第四,为了显得更加谦虚与礼貌,最好在寄稿件时(无论是电子的还是纸质的),最好再写一封简单的信,介绍一下自己文章(或论文)的内容,因为现在一般的杂志社都有很多的稿件。不是名人的东西,编辑一般是不会仔细看的,这就会使你比较的文章失去采纳的机会。一封简单的信就会弥补这个缺点。 祝你成功! 书稿稿酬计算方式 三种计算方式 1. 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 公式是:〔XX元/千字×千字〕+〔印数×基本稿酬的XX%〕 目前,按每千字以元计算是: 原创作品:30-100; 演绎作品: (1) 改编10-50; (2) 汇编3-10; (3) 翻译20-60; (4) 注释30-100。 2. 版税。 公式是:XX元(图书定价)×XX%(版税率)×发行数; 版税率标准为:原创作品3%-10%; 演绎作品1%-7%; 3. 一次性付酬。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同的出版社,不同的合同约定,要自己算

写作思路:可以从丝绸之路的历史和经过为背景进行阐述,中心要明确,语言要通顺连贯等等。

正文:

丝绸之路,简称丝路,一般指陆上丝绸之路,广义上讲又分为陆上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

陆上丝绸之路起源于西汉(前202年—8年)汉武帝派张骞出使西域开辟的以首都长安(今西安)为起点,经甘肃、新疆,到中亚、西亚,并连接地中海各国的陆上通道。东汉时期丝绸之路的起点在洛阳。它的最初作用是运输中国古代出产的丝绸。

1877年,德国地质地理学家李希霍芬在其著作《中国》一书中,把“从公元前114年至公元127年间,中国与中亚、中国与印度间以丝绸贸易为媒介的这条西域交通道路”命名为“丝绸之路”,这一名词很快被学术界和大众所接受,并正式运用 。

“海上丝绸之路”是古代中国与外国交通贸易和文化交往的海上通道,该路主要以南海为中心,所以又称南海丝绸之路。海上丝绸之路形成于秦汉时期,发展于三国至隋朝时期,繁荣于唐宋时期,转变于明清时期,是已知的最为古老的海上航线。

河西走廊是丝绸之路的要道,但为何在河西走廊上没有“丝门”而有“玉门”?早在文献记述丝绸之路之前2000年,东西方文化交流的线路已经开通,但它不是为出口丝绸,而是为进口和田玉 [6]  。“丝绸之路”名称是德国学者的“发明”。

19世纪末,德国地质地理学家李希霍芬在《中国》一书中,把“从公元前114年至公元127年间,中国与中亚、中国与印度间以丝绸贸易为媒介的这条西域交通道路”命名为“丝绸之路”,这一名词很快被学术界和大众所接受,并正式运用。其后,德国历史学家郝尔曼在20世纪初出版的《中国与叙利亚之间的古代丝绸之路》一书中,根据新发现的文物考古资料,进一步把丝绸之路延伸到地中海西岸和小亚细亚,确定了丝绸之路的基本内涵,即它是中国古代经过中亚通往南亚、西亚以及欧洲、北非的陆上贸易交往的通道。

传统的丝绸之路,起自中国古代都城长安,经中亚国家、阿富汗、伊朗、伊拉克、叙利亚等而达地中海,以罗马为终点,全长6440公里。这条路被认为是连接亚欧大陆的古代东西方文明的交汇之路,而丝绸则是最具代表性的货物。数千年来,游牧民族或部落、商人、教徒、外交家、士兵和学术考察者沿着丝绸之路四处活动。

随着时代发展,丝绸之路成为古代中国与西方所有政治经济文化往来通道的统称。有西汉张骞开通西域的官方通道“西北丝绸之路”;有北向蒙古高原,再西行天山北麓进入中亚的“草原丝绸之路”;有长安到成都再到印度的山道崎岖的“西南丝绸之路”;还有从广州、泉州、杭州、扬州等沿海城市出发,从南洋到阿拉伯海,甚至远达非洲东海岸的海上贸易的“海上丝绸之路”等。

先秦时期,连接中国东西方交流的通道已经存在,丝绸正式西传始于西汉通西域,丝绸之路真正形成始于西汉张骞凿空。这个时期,丝绸的传播源、传播的目的地、传播的路线都非常清楚,有史可依,有据可查,传播的数量也非常大,东西方是有计划、甚至是有组织的进行丝绸贸易,所以丝绸之路真正开辟于西汉武帝时期。

西汉时,阳关和玉门关以西即今新疆乃至更远的地方,称作西域。西汉初期,联络东西方的通道被匈奴所阻。汉武帝时,中原始与西域相通,开始加强对西域的经略。西域本三十六个国,后来分裂至五十多个,都位于匈奴之西,乌孙之南。

汉武帝听说被匈奴侵犯西迁的大月氏有报复匈奴之意,就派人出使大月氏,联络他们东西夹攻匈奴。陕西汉中人张骞以郎应募。建元二年(前139年),张骞率领100余人向西域进发,途中被匈奴俘获,滞留了10年,终于寻机逃脱,西行数十日到达大宛。

这时大月氏已不想攻打匈奴而继续西迁,张骞没有达到目的,在西域待了一年多东返,途中又被匈奴扣留了一年多,后适逢匈奴单于死,国内大乱,元朔三年(前126年),张骞趁机回到大汉,受到汉武帝的热情接待,被封为太中大夫。此次西行前后达10余年,虽未达到目的,但获得了大量西域的资料,史学家司马迁称张骞此行为“凿空”。

张骞归国后,汉武帝曾遣使探求通过罗马开辟一条不经匈奴而到大夏的交通线,但是没有成功。后来汉军击败匈奴,取得了河西走廊地区,打通了西汉与西域之间的通道。霍去病在祁连山大破匈奴后,张骞建议联络西域强国乌孙,以断匈奴右臂。

元狩四年(前119年),张骞再次出使西域,目的是招引乌孙回河西故地,并与西域各国联系。张骞到乌孙,未达目的,于元鼎二年(前115年)偕同乌孙使者返抵长安,被张骞派往西域其他国家的副使也陆续回国。乌孙使者见大汉人众富厚,回国归报后乌孙渐渐与大汉交往密切,其后数年,张骞通使大夏,从此,西汉与西北诸国开始联系频繁起来,张骞凿空西域,丝绸之路正式开通,汉武帝以军功封其为博望侯。

但是,西域诸国仍未完全摆脱匈奴的控制,楼兰、车师等国在匈奴的策动下,经常劫掠西汉派往西域的使臣和商队。为了确保西域通道,元封三年(前108年),汉将王恢率骑兵击破楼兰,赵破奴率军击破车师。

元封六年(前105年),西汉又与乌孙王和亲,联合挟制匈奴。同时为了打破匈奴对大宛的控制并取得大宛的优秀马种汗血马,汉武帝派李广利领兵数次进攻大宛(今乌兹别克斯坦),在付出沉重代价后,攻破大宛都城,使西汉在西域的声威大振,确保了西域通道的安全。通往西域的“丝绸之路”,至此畅通。

秦国经,1936年出生,河南汝阳人。24岁就到明清档案部工作了,并且一直从事明清档案T作,到他退休时,已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T作了37年,他所从事的一直是明清档案这一块工作。秦先生所积累的明清档案知识无几入能及,他本人也被称为清史专家。秦先生在T作时就有很多论文发表、著作出版,如《论乾隆帝治理宫廷的功绩》、《想有作为的光绪》等。而他退休后,更是笔耕不辍,独撰、主编了《紫禁城皇家生活全景》、《御笔诏令说清史》、《清代文书档案图鉴》等,还有本文要介绍的《明清档案学》。《明清档案学》是秦先生在退休后,用十几年的时间研究明清档案的积淀写就的力作。2005年于学苑出版社出版。秦国经先生将近四十年的档案1二作经验和长年累月积累的学识,都融进了这部57万字的巨著——《明清档案学》。拿到该书时,实在为该书的厚度惊叹,觉得这么厚的一本书,读完就得耗费很多精力吧,更何况是编写这部巨著!因此,不得不对秦国经先生感到钦佩。一、全书内容和结构梗概该书分七编,一共三十四章。第一编主要是历史背景,为后文的出场做引导,像论文的序言。第二编和第三编是对各馆所藏明清档案的介绍,让我们对明清档案的现状有一个大概的理解,主要有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台湾故宫博物院文献馆、辽宁档案馆、吉林档案馆、四Jlib案馆、山东档案馆等几十个档案保管机构所保存的明清档案以及民间的契约、谱牒等档案,还对国外留存的明清档案进行了介绍,从而展现了现存于世的2000多万件明清档案的全貌。第四编是按照档案的内容,分专题对明清档案进行介绍,有政务总类、宫廷皇族、职官吏役、军务、政法、民族事务、中外关系等十八类档案。第五、六、七编则是对明清档案业务丁作上的介绍,主要包括明清档案的开发和管理工作。从管理者的角度和工作思路告诉读者这些明清档案在编排上的内部联系,这就便利了我们进行明清档案的检索和查阅。章节之间的结构安排,我们会发现每一编根据需要会有所不同。第一编根据时间先后顺序,先明朝后清朝;第二、三编则按档案馆进行排序,先第一历史档案馆,然后是台湾和海外,然后是各省档案馆;第四编则更显示了其中的逻辑,作者将不同的内容进行了排序,总体来说是先政治,接着是文化,最后是经济,而政治当中又从皇族到宫廷,到官场,最后到百姓的一种自上而下的顺序。第五、六、七编里则按照档案管理和整到顺序的先后来排序了。该书的编排有很强的逻辑眭,像极了一篇行文紧凑的文章,步步相扣,紧紧相连。浑然一体。二、多功能性质品读《明清档案学》是一部拥有高尚灵魂的书。它的内容并不是单一的某一方面的,而是正如学界的评价:“既是研究明清档案、档案丁:作和明清档案事业的一部学术著作,同时也是检索利用明清档案的一部工具书。”…n,包罗了明清档案的万象。正是它的这些丰富的内容,使得该书具有多种功能,具体如下:1.史著功能:档案产生的相关历史背景介绍。在书的开始,作者安排了第一编的《明清王朝的国家机关与文书档案制度》,在该编当中,作者简要介绍了明清王朝的国家机构的设立及其改革,并重点介绍了这两个王朝的文书档案制度。例如作者在介绍明朝政治制度和国家机构的时候介绍了明朝废除行中书省,设内阁,立“三司”等等措施。而介绍两朝的文书档案制度则是更加直接地为我们了解明清档案服务了。介绍机构变更和文书档案制度将现今保存的明清档案形成、流传、归档、保管的整个过程像历史重现一样展现在我I'II艮前,对我们了解明清档案提供了大量的历史背景。当然,作者的这些介绍也意外地收到了另一个效果,即向读者展示了明清两朝的机构和文书档案制度发展史.让本书也拥有了“史著”的一个身份。而且,作者在介绍每一个馆藏档案的时候,还会对档案形成机构进行介绍,如在介绍清朝的内阁档案的时候,就对内阁这个机构的设立、职责、发展等做了简要的论述。同时,该书还有大量的史料分析、论述等,这也是它拥有“史著”性质的原因之一。如在第四编当中,对明清档案分类研究和论述的时候,作者基本对每一个类别的档案都做了一定的背景介绍。如在介绍政务总类的档案时,将清朝每一个皇帝都进行了介绍。这无疑对我们了解清朝皇帝和历史是有很大帮助的。2.全宗指南:各馆明清档案保管情况介绍。当开始介绍各明清档案时,作者采用了分馆介绍的办法。先是保管最为丰富的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接着是我国各地和国外所藏的明清档案的介绍。在介绍每一个馆藏的档案的时候,作者都会对形成档案的机构和背景先做一下简单的介绍,然后再对该类档案的收藏情况做一下介绍,最后再将该馆是如何对这一类别的档案进行分类的予以说明,便于读者按图索骥。可以说这部分的内容使得该书很像各个档案馆关于明清档案的全宗介绍,因此,该书具有了一定的“全宗指南”的性质,读者可以根据这个指南在档案馆找到相应的档案。3.工具书:大量史料汇集。大量史料的汇集集中体现在第四编,《明清档案分类与历史研究》。在这一篇当中,作者将档案像图书馆图书分类般将明清档案按内容分类介绍。大类是政治、经济、文化三类,每个大类里再分小类。例如政治里有政务总类、军务、政法等等。而且十分值得赞扬的是在这一编的介绍中,列举了很多例子,有些例子就是档案的原文,例如一些关于光绪帝和慈禧的治病药方等。这让无缘看到档案的人在这里找到了一点弥补。同时该书后面的很多附录也再次说明了该书工具书的性质。本书一共有五个附录,每一个附录都具有很高的史料和工具书的价值。例如第一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明清档案个全宗一览表》,这个表对我们了解第一历史档案馆的明清档案分类自然意义不小,而第三个附录,《明清档案缩微品目录》,则更是对我们利用这些档案具有极高的价值。因此这些附录虽少,但却都是精华,都十分实用,也为该书增色了不少。4.丁作手册:明清档案工作方法介绍和指导。一部书能拥有上述几个功能已经十分了不起了,但是该书却超过了这个“了不起”,它还可以作为工作手册来被明清档案工作者借鉴。该书的最后i编,正是对明清档案管理、开发利用的指导。无论是其对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鉴定、保管、修复等方面都十分有借鉴意义,这些应该都是作者四十年来的工作经验的总结。还有作者关于明清档案的开发利用的方法建议也是十分具有参考意义的,以及最后的关于明清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更是让我们接近了管理的新手段。所以说该书也具有工作手册的功能是一点也不假的。当然,一本书不管再怎么优秀,其中也难免还是会有一些瑕疵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其他的还有《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档发[201217号)、《企业档案工作规范》(DA/T42--2009)、《会计档案案卷格式}(DA/T39--2008)、《缩微胶片数字化技术规范》(DA,r43—2009)、《数字档案信息输出到缩微胶片上的技术规范}(DA/T44--2009)、《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DA/T46--2009)、《版式电子文件长期保存格式需求》(DA,r47—2009)、《基于XML的电子文件封装规范》(DA/T48--2009)。但大多数编写者对此认识不够,加上没有工作经验、对实际工作缺乏了解等,所编教材脱离实际,内容过时,这些新法规、新标准、新技术等不能及时反映到教材中来,不能满足一线岗位对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的要求。部分教材内容还停留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前的水平上。如《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于2006年颁布多年,但有的201 1年、2012出版的教材还在沿用1987年的相关规定。另外,调查显示,高职高专文秘、行政管理、外语类等专业毕业生主要去向是各类中小型企业,主要岗位包括文员、秘书、档案员、人事薪酬专员、公关人员、行政助理、外贸经理助理、会计员、营销人员、客户经理等。其中,有不少人要兼任会计。一z-+l-lLtk资格考试中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等科目也涉及会计档案。这也要求高职高专档案管理教材应当与时俱进,适当增加或充实会计档案方面内容。目前,绝大多数教材还没有涉及此类内容。2编写体例不合适。从总体上看,近年来出版的高职高专档案管理教材,绝大多数没有突破传统的编写路子,编写体例还是传统的理论说教风格居多。即使是理实一体化、任务驱动式教材,也没有真正过渡到以培养应用能力为主的工学结合体系上来,与现今高职高专院校的教改、课改、校企结合、培养操作性人才的整体目标不相符。当前,按照“任务驱动”、“项目教学”等思路编写的高职高专档案管理教材,不少还不是真正的项目式教材。这些教材不外乎是将原来的,而这本书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1)书名与内容有些出入。本书的书名是“明清档案学”,可是其中的大部分内容都是明清档案的介绍、历史研究和管理,并没有介绍明清档案学这个学科,甚至连该学科的研究对象、任务等等都未进行深入的探讨,而书却用了这个名字,稍有不妥。若将书名改为《明清档案研究和管理)II更贴近书的内容。(2)体例安排上也有一些瑕疵。这主要是第四编中的第五章,关于明清档案价值和作用的探讨。如果将其移到第六编关于明清档案的开发和利用的开头,似乎能更合理。当然,瑕不掩瑜,尽管这本书存在一定的缺陷,但和其贡献相比,这些缺陷则微不足道了。最后要感谢秦国经先生为我们带来一部如此精彩的书,它将引领我们走近明清档案,了解更多的那些被尘封的故事。望采纳

2021年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在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方面,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选题方向供您参考:

法学 毕业 论文的选题至关重要,题目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毕业论文的质量。那关于法学的毕业论文的题目有哪些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学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题目(一) 1. 权利质权的客体范围研究 2. 权利质权公示问题研究 3.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制度比较 论留置权的取得 4. 论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 5. 我国民法对占有保护的完善 6. 占有效力研究 7. 论房屋与土地一体处分原则 8. 论债的特征 9. 论债的发生原因 10. 论附随义务 11. 论不真正义务 12. 论先合同义务 13. 论后合同义务 14. 论债的客体 15. 论单独行为 16. 论情势变更原则 17. 论债的适当履行原则 18. 连带之债基本理论研究 19.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研究 法学论文题目(二) 1. 论定金合同 2. 论反担保 3. 论债权让与的成立条件 4. 论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 5. 应收帐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6. 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7. 债权让与中的第三人保护问题探讨 8. 论债的清偿 9. 论债的抵销 10. 论我国债的提存制度之立法完善 11. 论债的免除 12. 民法中的混同问题探究 13. 对要式合同书面形式法律效力的探讨 14. 论第三人利益合同 15. 非典型合同理论初探 16. 论要约(相关其他选题:论承诺、约因理论借鉴问题之思考) 17. 合同缔结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18. 合同条款的理论问题探究 19. 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问题研究 20. 论合同解释的原则 法学论文题目(三) 1. 论继续性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 2. 论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3. 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与法律效果 4. 完善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思考 5. 论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6.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差别辨析 7. 论缔约过失责任 8.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9. 违约行为的类型化研究 10. 论合同免责条款 11. 论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12. 论强制实际履行与其他违约责任的并用和排斥 13.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思考 14. 论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合理预见规则 15. 论减损规则适用中的法律问题 16. 论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标题 2.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3.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4. 有关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5.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6. 法学论文参考题目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法学各专业 毕业 论文题目选题2021,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婚姻法毕业论文题目

1、中国婚姻法 文化 考论

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

3、秦汉家族法研究

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

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

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

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

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

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

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

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

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

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

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

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

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

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

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

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

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

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

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

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

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

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

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

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

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

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

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题目

1、美国刑事诉讼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2、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研究

3、论侦查权的宪法控制

4、技术侦查证据若干问题研究

5、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6、论新《刑事诉讼法》对犯罪人的人权保障

7、侦查权新论

8、技术侦查 措施 研究

9、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10、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11、论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修改与完善

12、论辩方证据开示义务

13、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

14、我国技术侦查制度研究

15、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16、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17、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研究

18、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研究

19、刑事诉讼法宽容伦理观及其实现

20、逮捕必要性问题研究

21、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22、论刑事诉讼法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3、论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24、从新《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浅析职务犯罪案件的侦辩关系

25、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研究

26、我国监视居住制度之理性思考

27、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研究

28、刑事诉讼法中的“等”字研究

29、我国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研究

30、论我国技术侦查制度

31、论检察机关的调查权

32、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之被害人权利保障

33、新刑事诉讼法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34、新刑事诉讼法下监视居住制度研究

35、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研究

36、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

37、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38、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技术侦查措施

39、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衔接

40、论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金融法论文题目

1、 金融科技重塑金融生态——访西南 财经 大学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唐清利

2、 保险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金融法路径探析

3、 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4、 金融法上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行为经济学视角的 反思

5、 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变革的促进作用

6、 智慧金融将让生活更美好——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教授

7、 电子支付对金融法的挑战及应对

8、 站在金融法角度浅谈精准扶贫

9、 金融禀赋结构理论下金融法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的革新

10、 探究金融安全和国内金融法系统的健全方式

11、 探析我国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12、 国际金融法的新近发展及其重大影响分析

13、 利率市场化、风险与金融法防范机制的构建

14、 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分析

15、 金融公平的法治思路——读《收入分配的金融法进路》有感

16、 中国金融法学研究的实证分析——以1979年以来CLSCI金融法论文为分析对象

17、 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分析

18、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法的研究及完善分析

19、 金融科技的金融法适应性研究——以智能理财的理财资质为例

20、 金融法的“三足定理”及中国金融法制的变革

21、 金融公平理念下的金融法教学改革

22、 论金融法的市场适应性

23、 国际金融法视野下的G20峰会:“立法”特色与中国选择

24、 金融科技的金融法适应性研究——以智能理财的理财资质探讨为例

25、 信息赋能、信息防险与信息调控——信息视野下的金融法变革路径

26、 我国金融法体系构成之再认识——以金融体系和法治金融为视角

27、 金融法价值的“新二元化”均衡构造

28、 金融法与经济刑法的博弈——以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为视角

29、 论金融法的法典化

30、 风险回应型的金融法和金融规制——一个面向金融市场的维度

31、 人民币时代:中国金融·法人才培养的困境及对策

32、 高职院校“金融法”翻转课堂实践探析

33、 微信支付遭北大金融法研究中心质疑 二维码存在巨大交易风险

34、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金融法控制分析

35、 情景模拟教学法在金融法课程中的应用

36、 金融功能异化的金融法矫治

37、 房地产限贷措施性质的金融法研究

38、 浅议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39、 P2P借贷到普惠金融:网络贷款平台异化的金融法矫正

40、 从金融法领域探析银行暴利垄断的现状

41、 预付卡监管制度完善的金融法之维

42、 刍议金融调控与监管的差异性及金融法审视

43、 金融法视角下的余额宝法律规制研究

44、 金融法价值目标下的民间金融监管边界

45、 P2P网贷支持我国体育产业发展:基于金融法视角的可行路径

46、 论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47、 金融法视阈下我国体育银行设立及其运行若干法律问题

48、 金融创新语境下金融法教学反思

49、 论述金融功能异化的金融法矫治

50、 从金融法领域探析银行暴利垄断的现状

法学各专业毕业论文题目选题相关 文章 :

★ 法学相关专业的论文题目与选题方向

★ 法学多方向的毕业论文选题与题目

★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 2021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 法学相关专业的本科毕业论文题目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