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 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 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 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 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 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 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 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 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 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 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 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 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 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 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 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 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 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 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 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 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 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 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 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 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 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 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 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 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 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 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 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 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 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 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 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 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 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 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 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 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 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 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 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 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 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 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 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 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 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 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问题1: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费属于被继承人所有,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的财产,属于遗产范围。而提前搬家奖励费和搬迁补助费是对搬家人的奖励和补助,不属于遗产范围。 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后取得财产不属于遗产,本题考查遗产的性质。 问题2:《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继承法意见》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故常胜可以得到补偿。 问题3:《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由于儿子马明的死亡时间在父亲马骏之后,而在母亲张桦之前,所以其子马飞可同时适用转继承(就被继承人马骏而言)和代位继承(就被继承人张桦而言)。本题是05年司法考试卷三第81~84题不定项选择题,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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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汝南县人民法院 叶海宽 发布时间:2007-10-18 15:17:21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 ,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一部分。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在国外的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体现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则,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民事财产与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可以凭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受自己意志影响很大。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已经在法律中事先规定,只有诸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及终结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凭自己意志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在凭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一般又不允许当事人设定期限与条件以及变更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体现的程度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第二,伦理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与民法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虽然民法与婚姻法都极力强调维护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伦理道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凭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来选择适用,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则明确地将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于婚姻法法律条文之中,如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这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见的。除此之外,婚姻法许多条文直接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一切都显示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是明显的伦理法。第三,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同。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都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其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大多因财产关系衍生而来。而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以财产内容为主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一般都是无偿的。可见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第四,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不同。婚姻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随着国际间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难出现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伦理与传统的影响与制约。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还是以本土化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对与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稳定性。尽管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多的区别,但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又是绝对不能轻视的: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虽然婚姻法与民法有很大区别,但是他们调整的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及身份关系,民法经历了长久的发展过程总结了一系列相对完备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由于调整对象的相似性,诸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一样适用于婚姻法。这是婚姻法与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础。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同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第二,从法律发展的趋势上看,婚姻法也会向民法继续靠拢。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成为法律调整的中心,身份关系在法律调整中被逐渐弱化,婚姻法在调整内容上也由以前的单纯侧重调整身份关系转为兼顾调整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必然会因内容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向民法靠拢。第三,从调整方式上来讲,婚姻法必须借助于民法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婚姻法是相对典型的身份法,以调整身份关系为主,而身份关系很难被直接地调整,婚姻法现在在调整方式的立法上并不发达,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必须借助调整方式立法发达的民法。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规定是专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第四,从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容平衡来看,婚姻法如果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话,以其现有的法律规范很难与其他法律部门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唯有与民法更为接近,才能够与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构成完整的私法部门。顺应我国民法典紧锣密鼓准备出台的现实需要,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婚姻法从属于民法的法律体系地位,准确把握其民事特别法的定位,在未来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导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使我国婚姻法更好地发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只能用婚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这两点理由来解释。在我国,婚姻法无论从自身的现实发展情况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都不能独立于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婚姻法无论在现在还是从将来来看都必须包容于民法之中。
浅议我国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汝南县人民法院 叶海宽 发布时间:2007-10-18 15:17:21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 ,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一部分。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在国外的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体现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则,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民事财产与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可以凭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受自己意志影响很大。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已经在法律中事先规定,只有诸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及终结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凭自己意志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在凭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一般又不允许当事人设定期限与条件以及变更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体现的程度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第二,伦理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与民法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虽然民法与婚姻法都极力强调维护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伦理道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凭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来选择适用,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则明确地将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于婚姻法法律条文之中,如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这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见的。除此之外,婚姻法许多条文直接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一切都显示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是明显的伦理法。第三,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同。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都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其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大多因财产关系衍生而来。而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以财产内容为主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一般都是无偿的。可见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第四,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不同。婚姻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随着国际间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难出现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伦理与传统的影响与制约。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还是以本土化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对与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稳定性。尽管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多的区别,但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又是绝对不能轻视的: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虽然婚姻法与民法有很大区别,但是他们调整的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及身份关系,民法经历了长久的发展过程总结了一系列相对完备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由于调整对象的相似性,诸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一样适用于婚姻法。这是婚姻法与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础。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同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第二,从法律发展的趋势上看,婚姻法也会向民法继续靠拢。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成为法律调整的中心,身份关系在法律调整中被逐渐弱化,婚姻法在调整内容上也由以前的单纯侧重调整身份关系转为兼顾调整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必然会因内容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向民法靠拢。第三,从调整方式上来讲,婚姻法必须借助于民法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婚姻法是相对典型的身份法,以调整身份关系为主,而身份关系很难被直接地调整,婚姻法现在在调整方式的立法上并不发达,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必须借助调整方式立法发达的民法。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规定是专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第四,从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容平衡来看,婚姻法如果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话,以其现有的法律规范很难与其他法律部门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唯有与民法更为接近,才能够与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构成完整的私法部门。顺应我国民法典紧锣密鼓准备出台的现实需要,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婚姻法从属于民法的法律体系地位,准确把握其民事特别法的定位,在未来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导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使我国婚姻法更好地发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只能用婚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这两点理由来解释。在我国,婚姻法无论从自身的现实发展情况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都不能独立于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婚姻法无论在现在还是从将来来看都必须包容于民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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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遗嘱在继承中的地位》纵横法律网 刘传仓律师
你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呢
一婚姻法案例分析:沈X为了分得单位最后一套福利分房,经人介绍,找到未婚姑娘张X,并如实告知自己的想法,并承诺房子到手后就与其离婚,并给2万元作为补偿,而且不干涉其生活。登记以后,单位新房分到手,沈X与张X去离婚,到门口张X变卦,多要3000,沈X不给,发生争执。当地婚姻登记机关了解情况以后,撤销二人的结婚登记,收回结婚证。问题:1:本案例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什么?2:你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是什么?3:请就本案谈谈你的感受(不少于500字)二婚姻法论文列举一个有关离异后子女探望权问题的婚姻法案例(内容不少于500字,注明出处),并以其中的主要法律问题为题写一篇小论文,题目自拟,总体要求:1.观点明确,立意新颖;2.内容充实,层次清晰;3.文面整洁,不得少于1500字!格式要求案例:题目:文章摘要:(不少于100字)主要观点概括(不少于300字)文章正文:(不少于1500)婚姻法论文(2)列举一个有关家庭成员抚养问题的婚姻法案例(内容不少于500字,注明出处),并以其中的主要法律问题为题写一篇小论文,题目自拟,总体要求:1.观点明确,立意新颖;2.内容充实,层次清晰;3.文面整洁,不得少于1500字!格式要求案例:题目:文章摘要:(不少于100字)主要观点概括(不少于300字)文章正文:(不少于1500)
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夫妻财产制度与物权制度的冲突与解决同性婚姻的合法性配偶身份权的行使与界限 多看看一些学术专著,也许就能找到你所兴趣的论文方向。
浅议我国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汝南县人民法院 叶海宽 发布时间:2007-10-18 15:17:21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 ,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一部分。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在国外的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体现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则,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民事财产与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可以凭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受自己意志影响很大。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已经在法律中事先规定,只有诸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及终结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凭自己意志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在凭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一般又不允许当事人设定期限与条件以及变更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体现的程度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第二,伦理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与民法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虽然民法与婚姻法都极力强调维护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伦理道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凭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来选择适用,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则明确地将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于婚姻法法律条文之中,如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这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见的。除此之外,婚姻法许多条文直接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一切都显示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是明显的伦理法。第三,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同。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都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其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大多因财产关系衍生而来。而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以财产内容为主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一般都是无偿的。可见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第四,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不同。婚姻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随着国际间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难出现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伦理与传统的影响与制约。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还是以本土化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对与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稳定性。尽管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多的区别,但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又是绝对不能轻视的: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虽然婚姻法与民法有很大区别,但是他们调整的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及身份关系,民法经历了长久的发展过程总结了一系列相对完备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由于调整对象的相似性,诸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一样适用于婚姻法。这是婚姻法与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础。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同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第二,从法律发展的趋势上看,婚姻法也会向民法继续靠拢。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成为法律调整的中心,身份关系在法律调整中被逐渐弱化,婚姻法在调整内容上也由以前的单纯侧重调整身份关系转为兼顾调整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必然会因内容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向民法靠拢。第三,从调整方式上来讲,婚姻法必须借助于民法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婚姻法是相对典型的身份法,以调整身份关系为主,而身份关系很难被直接地调整,婚姻法现在在调整方式的立法上并不发达,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必须借助调整方式立法发达的民法。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规定是专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第四,从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容平衡来看,婚姻法如果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话,以其现有的法律规范很难与其他法律部门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唯有与民法更为接近,才能够与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构成完整的私法部门。顺应我国民法典紧锣密鼓准备出台的现实需要,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婚姻法从属于民法的法律体系地位,准确把握其民事特别法的定位,在未来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导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使我国婚姻法更好地发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只能用婚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这两点理由来解释。在我国,婚姻法无论从自身的现实发展情况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都不能独立于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婚姻法无论在现在还是从将来来看都必须包容于民法之中。
传统 文化 就是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化,是民族历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高三传承文化的 议论文 800字10篇,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欢迎阅读!
高三传承文化的议论文1
临近年关,最热闹繁华的街上已是挂满红灯笼,年味正浓。趁着刚放寒假的闲暇时光,我报名参与了社区组织的迎新活动——学习剪纸。
社区工作人员讲我领到位子上,桌上已备好了材料。请来的老师是位剪纸的传统手艺人,只见剪刀在他手上仿佛是活了一般,将原本普普通通的纸张剪成了一个又一个精美绝伦的图案,大家都十分惊叹,跃跃欲试想要亲自上手。老师举手示意,使按奈不住的大家安静下来,他举起话筒,将剪纸艺术的历史娓娓道来,中国的剪纸起源于西汉。当时人们用麻纤维造纸, 传说 汉武帝的宠妃李氏去世后,武帝思念不已,请术士用麻纸剪了李妃的影像,这大概是最早的剪纸。公元105年,蔡伦改进和推广前人的 经验 开始大量造纸,这种镂花形式因找到了更易普及的材料从而诞生了剪纸艺术。
我听了之后感到十分震惊,没想到那么久之前就已经有了剪纸。老师还说到:“千万不要觉得这只是一件普普通通的工艺品,民间剪纸善于把多种物象组合在一起,并产生出理想中的美好结果。无论用一个或多个形象组合,皆是‘以象寓意’‘以意构象’来造型,而不是根据客观的自然形态来造型,同时,又善于用比兴的手法创造出来多种吉祥物,把约定成俗的形象组合起来表达自己的心理。追求吉祥的喻意成为意象组合的最终目的之一。地域的封闭和文化的局限,以及自然灾害等逆境的侵扰,激发了人们对美满幸福生活的渴求。人们祈求丰衣足食、人丁兴旺、健康长寿、万事如意,这种朴素的愿望,便借托剪纸传达出来。这便是平凡的剪纸所蕴含的深意。”老师的一番话使我受益匪浅。剪纸不仅仅是剪纸,更是寄托了人们的美好愿望,是劳动人民的精神支柱。我们学习剪纸,其实也是在传承中华传统文化。
接下来老师教授了我们如何剪“福”字,大家都尝试起来,将自己对新年的美好祈盼寄托在了剪纸之上。活动结束后,社区人员组织我们一起把剪出来的“福”字送给社区里的老人们。我们来到老年人活动中心,为老人们送上了我们最诚挚的新年祝福与一个个新鲜出炉的“福”字,面对着他们和蔼的脸以及幸福的笑容,大家都感觉收获颇丰。
高三传承文化的议论文2
曾经有报道说,有记者到曲阜看到满街都在卖《论语》,就采访当地的老百姓,他们说,那些东西都是卖给外国人看的。可见,老百姓只是把《论语》看成旅游的商品、旅游的纪念品,并没有对内容感兴趣,并没有当文化典籍看。传统文化是我们的灵魂,是我们中国人引以为骄傲的地方。我们要先自己多学习,多了解,并且向外人宣扬我们中国人拥有的传统文化。我们不能让我们的传统文化离去世界的舞台。因为它使我们中国人凝聚,使我们中国人团结。
前段时间举办的中国汉字听写大会和中华 成语 大赛就是一个很好的继承传统文化的方式,通过搭建这样一个公众平台,使人们重燃了对母语的热爱,还有舌尖上的中国,不仅弘扬的是中华传统美食,更多的是透过美食宣传积淀的中华美食文化。
党的提出要“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又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与优秀传统文化一脉相承,相得益彰。“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的根本,如果丢掉了,就割断了精神命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民族的基因,已经植根在中国人内心,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唯有民族文化才是历史长河中永远流淌的,唯有民族文化才能凝聚起推动民族复兴的力量,也唯有民族文化才能开启更加灿烂文明的中华新纪元。面对新时期实现中国梦的新任务、新要求,我们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的挖掘和汲取还存在明显差距和不足,还有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要做,还有大有可为的广阔空间。我们应对中华传统文化进行更进一步的细致梳理和深入挖掘,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切实做到古为今用,使其更为丰富、更加多样。
让我们从传统文化的传承创新中汇聚新的力量,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不断前行,坚定奔向中华民族美好的未来。
高三传承文化的议论文3
在当今开放的世界里,我们在吸收外来文化的同时,也要大力弘扬华夏五千年的优秀传统文化。只有这样,世界才会健康地朝多元化方向发展,才能更加地充满生机和活力。
小时候,每当大年三十晚,村里便鼓声四起,霎时间村当街便挤满了人,有敲锣打鼓的,有扭秧歌的,有踩高跷的,有玩龙的,村里好不热闹。小孩子穿着棉袄在街上你追我赶的,不时地放着炮,老人们聚成一堆儿聊天,年轻小伙儿,俊俏姑娘则在给人们表演节目。
而 清明 节,人们总会把嫩绿的柳枝插在门上;端午时,奶奶总会给我们系五线绳,煮鸡蛋、煮大蒜,包粽子……到了 中秋节 呢,我们一家老小坐在院子里,举头望明月,低头吃月饼,真是人间一大乐事。
可现在呢,“洋节”来袭,西方的情人节代替了我们的七夕节。洋节风靡而传统节日却逐渐被人们淡忘,身为一名中国人,你难道不应为此做些什么吗?
现在,每当过年时人们总是出去大吃一顿,守在电视机旁看春晚,有许多人在叹气,说:“怎么一点年儿都没有?”孰不知扭秧歌,敲大鼓等这些文化习俗正在挥手向我们告别。
清明节 人们哪还会在自家门前插一枝嫩柳呢?仅仅去坟里扫扫墓,而已。 端午节 ,还有谁会安分地在家包粽子?中秋夜圆之夜,又有谁会和家人们惬意地坐在院子里手拿月饼,抬头赏月呢?
中华的优秀传统文化慢慢被人们所淡忘。传统佳节在现在社会里日益冷清,怎能不令人担忧?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呢?
优秀的传统文化是我们老祖先留给我们的无形财富,传统佳节蕴含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因子,这些是我们民族的优秀劳动成果和智慧的结晶。
作为一名中学生,我能倡议大家为弘扬传统文化而贡献一份微薄之力。优秀的传统文化不属于这个民族,它更属于这个世界。我们要尽全力把我们的传统佳节推广到世界上,让世界变得更加炫彩多姿。保卫传统文化,弘扬民族精神,你还等什么?快行动吧!
高三传承文化的议论文4
“很有feeling!”“好欢型啊!”目前,像这样将英文直接嵌入汉语,似乎已成为国人的一种习惯,而汉英夹杂再遇上网络,就形成更为荒诞的语言风格。因此,我们应该净化汉语,重视汉语发展,传承中华文化。
语言不仅仅是交流工具,更是一个民族 思维方式 的载体,语言的纯洁性事关一国的凝聚力及软实力。我们最初是太想与国际接轨了,可过多地接“英语”的轨,却并未搭上真正的“国际”班车,就像“邯郸学步”的寿陵子,非但没有学好,还忘了自己的本真。
文化是民族发展的命脉,是民族独立的象征。国亡了,可以复;文化消失了,这个民族就很难在世上立足。犹太民族在历遭受了那么多的苦难,却依然生生不息,就是因为他们一直捍卫着自己的文化。而文明古国古巴比伦的消失,吉普赛民族的消亡,关键原因就是民族文化的丧失。
汉语表达英语化,汉字书写错字连篇,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基础,汉语的没落,已经严重影响了国学的传承。假如有一天,我们再不能感受“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的辽阔;假如有一天,我们再无法欣赏“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的雄浑;假如有一天,我们再不能理解“仁义礼智信”——那就叫做“数典忘祖”!
因此,重视汉语发展,传承中华文化,势在必行。
值得庆幸的是,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这些,开始尝试改变:“汉字听写”“高考加大语文权重”“学校开设国学课”,一时之间,在弘扬传统文化的旗帜下,“国学热”成为一道独特的风景,让我们看到了传统文化复兴的希望。
但“热”这个词让我又有些隐忧。因为“热”就意味“一时”,意味“潮流”,意味“盲从”,而复兴传统文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是办几所国学院、读几本经典书籍就能做到的。中小学中,引导学生“读经”成为时尚,30所学校引进台湾国学教材,却都未考虑是否适用。作为 教育 者,我们不能在“老路”上翻捡“宝贝”,到别人家借家具用,应该放出眼光运用智慧,寻求一条适合我们自己的国学发展之路。
有人曾说,文化是国家发展的根系,根深才能叶茂。为这棵树施肥浇水,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让我们动脑、用心,帮助人们重温经典,拥抱中华传统文化。
高三传承文化的议论文5
中华,是一条金光闪闪的巨龙,她孕育了所有的炎黄子孙,而经历过千百年时间的洗礼后,又传承给炎黄子孙许多精神上的文化!
爱国诗人陆游说“位卑未敢望忧国”。是啊,从古至今,有许多人,他们热爱祖国,为祖国而奋斗。岳飞是一名抗金英雄,正是由他带领的岳家军,使金军发出“撼山易,撼岳家军难”的哀叹。而诗人文天祥面对元军宁死不屈,以身殉国,表现了崇高的民族气节,他的伟大精神将永垂不朽!
孝悌友爱,也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到的。孝顺父母,尊敬长辈,更是一件首要的事。例如东汉时期的孝子黄香,他帮助父亲料理家事,还在寒冷的夜晚用体温温暖父亲冰冷的床。而黄香的孝行让我在感动之余多了几分敬佩。
当然,孝悌友爱很重要,尊师重教却也不可缺少,老师教给我们知识,也帮我们养成使我们终身受益的好习惯。
从小,父母就教育我们讲诚信,上学后,老师也要求我们诚实守信,不欺他人。一个人,如果没有诚信,甚至无法在社会上立足!由此可见,诚信是多么重要!
“中国信义妈妈”李雪英,她打工7年为儿子还债75万!有人说她傻,儿子欠的债务,母亲没必要承担。她却坚定地说:“怎么可以欠人家的债呢?咱一定要还!“李雪英四处找工作,一干就是7年,她最终还清了欠款。她的 事迹 一经传出,便感动和影响了无数人!
“外甥有理打得舅”讲得是包公的 故事 ,他便是明礼守法的典范,他断案时务求公正,不畏强权,不徇私情,包拯的从舅仗势霸占田产,不仅被包拯没收了田产,还被包拯打了一顿。所以,我们要积极学习他刚正不阿,执法严明的精神!
我们每个人也都应该勤学励志,历史学家司马光少时好学,他做了一个“警枕”,只要晚上读书枕在“警枕”上一睡着,他就会马上惊醒。还有西汉时的匡衡,凿壁借光只为了读书,那么微弱的灯光却使匡衡读得津津有味,我们现在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室里,难道不应该好好学习吗?
我们应该让这些沉淀在时空中的传统文化重新复苏,散发耀眼的光芒!让我们传承中华文化,共筑精神家园吧!
高三传承文化的议论文6
季节的更替,太阳的东升西落,都遵循着自然法则。几千年前,中国人的祖先 总结 了自然规律,为后人留下了智慧的结晶。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春天耕种秋天收获,这是前人留下的规律。”祖先留下了许许多多智慧的总结。但是智慧的总结现在被世界遗忘了,过去的习俗已经被遗忘,西方国家的节日却被人们铭记在心。
春风拂过大地,花蕾向外张望,布谷鸟的叫声提醒他们要播种了。
每当奶奶听到杜鹃叫时,她总是忙着准备播种。奶奶拿起一把大锄头,眯起眼睛,抬头望着天空,捡起蚕豆种子,叫我去田里。在泥泞的山脊上,我踩着小鞋子上的脚印,手里拿着一把小锄头,在背上摇摇晃晃地走着。奶奶笑着说:“差不多了。”你不能吃豆子。如果你吃了,以后收获的时候你就不能吃了。”在这一段话中对现场。听着锄头周围挖掘的声音,“布谷鸟悠扬的歌声。奶奶把两个手指伸到她的手掌里,两只大手拿起一个光滑的锄头开始挖掘。我学会了用同样的方式挖掘,但是很快我就汗流浃背了。奶奶过去常在屋前用一把大锄头挖洞。我就用一把小锄头把洞埋了。奶奶在豆子旁边,我把石头按在豆子旁边,趁奶奶不注意的时候,把豆子捡起来放到石头里。把豆子捡起来,送到嘴里。结果,吃了一口土后,奶奶看见了,笑了,拿出一把种子,说:“到那边去,在地上吃。”穿过短短的小路,走到田埂上,坐下来吃瓜子,时不时地拿起几粒谷粒跑到奶奶面前。
晚上,我们举起锄头,抱着小桶回家。进门的时候,我看见妈妈在厨房里做饭,喊着:“妈妈,我回来了。”妈妈微笑着走了过来,拍了拍我的泥土,递给我和奶奶一碗热汤,让我和奶奶单独在一起谈论这个地方。
那个时候,家里总是挂着旧的黄色日历,一天就翻了。现在旧的日历不见了,新的日历也变了,但是以前的那个日历还没有翻过。
随着时间的流逝,中秋节、端午节、寒食等节日都没有以前那么热闹了。“”和情人节等其他一些人为的节日在公众中变得热闹起来。
中国传统文化的衰落,西方文化的冲击,过去的喧嚣,今天的萧条。二十四节气的运用,外国人的嫉妒,国内人民的冷漠。新历法充满了其他国家的节日,而中国的一些传统节日却渐渐的被忽视,这种现象令人痛心。
在漫长的岁月中,我们应该重新获得中国传统文化的美丽,重视传统文化,牢记中国人民的智慧。
高三传承文化的议论文7
每一次指尖轻触琴弦的触动,每一次琴弓擦弦而过的轻颤,都带动着人的心弦,诉说着一个又一个优美而凄婉的故事,二胡,中华传统文化,民族之乐!我与它紧密接触,用心传承!
就在我还在牙牙学语时,母亲便为我带来了二胡这位朋友,我便开始练习二胡,可是渐渐它便不再是我的朋友,我开始对它厌恶,避之不及,因为妈妈总催我练习,二胡也没有好听的声音,拉起来手还很疼。
窗外淅淅沥沥下着小雨,天阴沉沉的,压得人仿佛喘不过气来,我无奈的看了看手中的二胡,叹了一口气,心中十分烦躁,心想:什么《梁山伯与祝英台》,这么难拉,烦死了!这时楼下的小伙伴喊我下去玩,可妈妈出门时说不让我下去,于是我只好作罢,重拾二胡,带着万分仇恨,拉了起来,刺耳的声音,令我更加烦躁。
终于我有些受不了了,拿起手机,想到有梁山伯与祝英台这部影片,于是便抱着玩乐的心思打开电影,想看看影片中的二胡拉得有多好!一阵飞鸟飞过,绿树青山,一位佳人出现,是那么的美丽,此时一阵婉转的二胡声响起,是那么的柔美轻快,我被带入到音乐中。在梁山伯与祝英台无法喜结良缘时,那凄惨的幽怅的二胡声,仿佛一下子捏住了我的心脏,让我难受的说不出话来。在梁山伯化为怨灵哭诉时,黄沙漫天,二胡声也变得低沉愤怒,仿佛在批判控诉封建不自由婚姻的罪恶。我一口气看完了整个影片,意犹未尽,时而缓,时而急的二胡声还在我的耳边回旋,余音绕梁。我感到这才是真正的二胡,真正的传统音乐,是在用心演奏,用心在传承。
我轻轻拿起一旁的二胡,端正心态与身姿,开始拉奏。一边拉,我一边回想影片中的一幕幕场景,有欢快轻松,也有沉重愤怒,我仿佛就是梁山伯与祝英台,我仿佛与曲子融为了一体,二胡的琴弦时而颤动时而平缓,琴弓时而悠长,时而停顿,我拉奏的曲子好像是一个故事,诉说着梁山伯与祝英台的故事,也诉说着我自己的心事。我忘我的拉奏着,直到最后一个音符落下时,我好像沉浸其中,无法自拔。我感到了二胡的精髓,中华民族音乐的精髓。我是在用心演绎,用心传承,即使自己的胳膊再酸,手被划破,也再也不在意。我与二胡有了亲密的接触!
是啊!“天降大任于斯任也”,每一位炎黄子孙都有义务去传承中华传统文化,我也不例外,与二胡的一次紧密接触让我理解了传承的真正含义,无论前方的路有多么的艰险,我都会坚持下去,将我们的文化传承下去!
高三传承文化的议论文8
传统文化,形成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发展历史当中,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优秀的传统文化,就更是中华民族宝贵的财富。然而,人类进入21世纪以后,工业与商业的全球化正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思维方式,行为方式,消解着传统文化的精髓,传统文化濒临消失。
首先是传统节日。传统节日,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继承与发扬传统文化的一种良好方式。然而在现在,随着西方 圣诞节 ,情人节等一系列节日的广泛传播,传统节日却渐渐被淡化了。鲜少有人在端午节赛龙舟,吃粽子;在 重阳节 登高插茱萸;在中秋节赏月,庆团圆;在腊月初八熬一锅热腾腾的腊八粥祈平安。在 西方节日 被人们热火朝天的庆祝之时,谁还会想起这些内涵丰富,意义非凡的传统节日,与习俗呢?恐怕,早已将它们抛之脑后了吧?
其次是传统的歌舞。凤阳花鼓,云南花灯,东北秧歌等早已被人们认为是俗不可耐,在公园中看到老年人扭秧歌时,还有许多的年轻人加以嘲讽,而西方传入的 街舞 ,雷鬼等舞蹈却被年轻人大加追捧,成为他们的心头大爱。而在一些摇滚,Rap等流行歌曲广为传唱的同时,中国的一些民间音乐以及国粹京剧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冷落。随着时代的发展,许多人抛弃了传统歌舞,转而奔向了流行音乐与舞蹈的怀抱。
不仅如此,曾经在民间大放异彩的民间艺术也面临着失传的危险;传统的绘画书法也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传统思想道德正在被人遗弃。这许许多多的社会现象,不禁令人堪忧。传统文化濒临消失,而我们却不加以挽救,而还是为了各种外来的文化,节日,兴奋不已。在我看来,在这样下去,不用多久,传统文化就会完全消失,不复存在。
为了不使我们中国人遗憾,后悔,我们每个人应该成为传统文化的传播者和建设者,努力使传统文化重新绽放光彩,恢复生机与活力,为我们将来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中华民族的骄傲。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了传统文化的恢复与发展贡献出自己的力量,使其重新发出夺目的光芒。
高三传承文化的议论文9
历与中华文化若后若先之先古文化,或已夭折,或已失其独立自主之民族生命。唯中华能以其自创文化独立于其生命,至于今日岿然独存。
因此,作为炎黄子孙的大家,应该传递灿烂的中华文化,守卫大家的文化家园。
从这一刻起,大家不要沉醉于那些糜烂的情爱歌词,不要依恋于乱竹丝耳,踏上文化的故土,让余秋雨告诉大家他的“千年一叹”是在叹谁的心坎。让冰心告诉大家,她的“繁星”点缀了谁的世界;让海子告诉大家,“那片海”在春暖花开时润色了谁的眼。
在历史的长河中,掏出一抔闪着光的沙土,细细掏尽。拾出经典,珍贵地收好大家的祖先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与精神财富,继承与发展后再传递给下一代,让中华文化在大家的守卫下闪烁其迷人的光芒。
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的自豪。中华节日文化则是一曲唱不尽的民乐,品不透的茶茗。
新春佳节,寄寓于合家团圆;清明节,着意缅怀故者,抚慰亡灵;/端午之晨,龙舟竞发,唱尽胸中豪情。可以说,每一个佳节都承载着华夏儿女源自民族本性的希望和祝愿。
欢度传统佳节,是中华儿女在用最自豪的方式传递、守卫着瑰丽多彩的中华节日文化,皆因中华节日文化乃是联系血脉骨肉之情的纽带。
来吧!让大家浸足于清泉,沐臂于月光,听古代圣贤佳人在耳边低声吟唱,享受民族风俗,浴心波涛,感受今朝人生美满幸福无比。这就是欢度传统佳节,传递、守卫中华文化过程中萌发的强烈的民族文化自豪感与神清气爽啊!
与此同时,大家更应该注重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因为,保护文化遗产,才能向世人标识大家古老东方的命脉所在,让绚烂的东方文化一代又一代地传递给大家的子孙。
传递、守卫中华文化,是让经典文化的光芒在历史长河亘古不息,是强烈的民族自豪感的萌发源泉,是向世人展示古老东方的命脉所在的标识。
因此,每一位炎黄子孙都应将中华文化的传递与保卫视为己任,守卫大家的文化家园。
高三传承文化的议论文10
上下五千年,中国一路风尘仆仆走来,脚下踏的是深厚的文化底蕴。但在今天,一提及中国传统礼仪,大多数人并没有什么清晰概念,甚至则一位这种传统礼仪人化是过时的东西。因此,中国礼仪文化正在遭受着史无前例的以往与不屑。
然而,中华民族传统礼仪文化是中国人民几千年来处理人际关系的实践结晶,是人与人之间行为规范的准则。
杨时与他的学友游酢为求的正确答案一起去老师家请教。时值隆冬,天寒地冻,来到程家时,适逢先生坐在路旁打坐养神,杨时二人不敢惊动老师,就恭恭敬敬立在门外,等候先生醒来,过来良久,程一觉醒来,从窗口发现侍立在风雪中的杨时,只见她遍身披雪。脚下雪已有一尺多后了。此后,“程门立雪”的故事就成了尊师重道的千古美谈。
礼仪是律己,进人是一种规范,是表现了对他人的尊重。古人云“不学礼,无以立” 文明礼仪 不仅是个人素质、教养的体现,也是个人道德和社会公德的体现。
东汉黄香仅仅九岁,就懂得尊老爱幼,孝顺父母。在冬天严寒之时,就用自己的身体将父母的被子温暖后,再请父母安寝;在夏日炎热之际,则用扇子给父母扇凉驱蚊,以侍奉父母安寝。黄香温席是在中国传统孝之礼仪,孝顺父母,从小事做起。
近百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优秀的伦理道德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如今的人们已经有了较之过去更为雄厚的经济基础来孝敬老人,心已经没了,孝敬父母不是有心无力,而是有力无心。
唐朝贞观年间,西城回纶国是大唐的藩国,一次,回纶国为了表示对大唐的友好,派使者带一批珍宝见唐王,其中最珍贵的是白天鹅。途中,白天鹅不谨飞走,使者只拔下几根鹅毛,却没能抓住白天鹅,使者在担心害怕之余吧鹅毛献给了唐太宗,唐代宗并没有怪罪他,反而觉得他忠诚老实,不辱使命,从此,“千里送鹅毛,礼轻情意重”的故事干为流传开来。
中国传统礼仪,应是体现精神价值的生活方式,传录它可以使我们的礼仪化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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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遗嘱在继承中的地位》纵横法律网 刘传仓律师
你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呢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浅析
浅议我国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汝南县人民法院 叶海宽 发布时间:2007-10-18 15:17:21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 ,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一部分。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在国外的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体现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则,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民事财产与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可以凭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受自己意志影响很大。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已经在法律中事先规定,只有诸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及终结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凭自己意志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在凭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一般又不允许当事人设定期限与条件以及变更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体现的程度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第二,伦理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与民法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虽然民法与婚姻法都极力强调维护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伦理道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凭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来选择适用,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则明确地将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于婚姻法法律条文之中,如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这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见的。除此之外,婚姻法许多条文直接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一切都显示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是明显的伦理法。第三,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同。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都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其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大多因财产关系衍生而来。而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以财产内容为主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一般都是无偿的。可见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第四,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不同。婚姻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随着国际间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难出现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伦理与传统的影响与制约。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还是以本土化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对与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稳定性。尽管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多的区别,但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又是绝对不能轻视的: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虽然婚姻法与民法有很大区别,但是他们调整的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及身份关系,民法经历了长久的发展过程总结了一系列相对完备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由于调整对象的相似性,诸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一样适用于婚姻法。这是婚姻法与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础。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同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第二,从法律发展的趋势上看,婚姻法也会向民法继续靠拢。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成为法律调整的中心,身份关系在法律调整中被逐渐弱化,婚姻法在调整内容上也由以前的单纯侧重调整身份关系转为兼顾调整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必然会因内容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向民法靠拢。第三,从调整方式上来讲,婚姻法必须借助于民法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婚姻法是相对典型的身份法,以调整身份关系为主,而身份关系很难被直接地调整,婚姻法现在在调整方式的立法上并不发达,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必须借助调整方式立法发达的民法。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规定是专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第四,从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容平衡来看,婚姻法如果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话,以其现有的法律规范很难与其他法律部门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唯有与民法更为接近,才能够与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构成完整的私法部门。顺应我国民法典紧锣密鼓准备出台的现实需要,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婚姻法从属于民法的法律体系地位,准确把握其民事特别法的定位,在未来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导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使我国婚姻法更好地发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只能用婚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这两点理由来解释。在我国,婚姻法无论从自身的现实发展情况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都不能独立于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婚姻法无论在现在还是从将来来看都必须包容于民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