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奴隶制时代法的特点。中国奴隶制时代,虽有成文法,但不向社会公布,以便于奴隶主贵族临事议制,任意施刑。奴隶主贵族还竭力假借神意,执行天罚,以增加司法镇压的威慑力量。至西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统治者强调“明德慎罚”,以刑、德为二柄,由此而形成的用刑原则,对以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奴隶制时代宗法血缘关系还有着深厚的基础,而宗法制度又与等级制度、分封制度密切联系,从而形成了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政治体制。此外,奴隶制时代法峻刑残,毁伤肢体的肉刑是其基本的刑罚手段。2.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中国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响,而强调遵循礼教,强调维护纲纪伦常。经过汉儒改造,礼融进了诸子中的可取成分, 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其要旨即是“三纲”以及由此而衍生的“亲亲”“尊尊”的政治和伦理原则。在这种原则下, 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 3.特权法与等级法。中国封建制的法,公开确认良贱不平等的法律地位。良贱既异制,同罪又异罚,贵族官僚享有公开的法定特权。同时又为特权等级设定了特殊的程序,以确保其权利不受损害。因此,封建法律的公平实际就是要求社会各阶级、阶层不得逾越法定的权利。 4.法自君出,权高于法。中国古代社会中,先有强人政治,建立国家,然后产生法律。法律作为治理百姓的工具之一,作为德治的辅助手段而存在。这种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古代历史发展中占着主导地位。它的经济基础是封闭的、不发达的,没有自由竞争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只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外在推动,归根到底要视统治者的重视程度、认识甚至兴趣而发展。它没有民主的政治传统,是强权政治的组成成分。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着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皇帝的诏敕往往直接成为法律。历史上从无治君之法,而法律一直是皇帝治理臣民的工具。皇帝又拥有最高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以及死刑案件皆需皇帝裁决与批准。与专制制度日益强化的过程相适应,司法权越来越受行政权的掣肘。在中央,表现了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在地方,唐以后虽然强化了地方司法职能,但司法活动仍受上级行政长官的左右;省级以下则由府州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融司法行政于一体。 5. 家族本位的伦理法治。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 因此, 以家族为本位, 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和影响着整个社会。在封建的法律体系中,国家制定法居于主导地位,而调整家族关系的家族法规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家法族规以维护伦理关系特别是家长族长的权力为主要任务,在这方面与国家制定法具有一致性。 6.天理、国法、人情的协调统一。法治是公平文明正义的体现。讲法治的时期,社会就安定、政治就清明、秩序就稳定,但实践中往往不能长久。因为它是统治的附庸、皇帝的侍臣、政治的工具。它的推行依然靠“势”、“术”,没有势无法施行法治,而且法治其实就是一种术,遇到权势往往就驻足不前、甚至“礼崩乐坏”。汉初经过董仲舒将三纲神秘化,其后宋儒进一步将三纲奉为天理,以论证和鼓吹宗法政治等级制度的永恒性和不可侵犯性。天理通过国家立法而法律化了。与此同时, 封建统治提倡执法原情, 为了防止法与情的矛盾,历代统治者在立法上力图使亲情义务法律化。在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关系上协调统一。 7.重刑轻民。中国古代在专制主义统治下, 维护国家利益重于维护私人利益, 加上家族本位的社会结构,决定了中国古代重公权而轻私权,重刑事而轻民事,历代主要的法典均为刑法典。由于重刑,使得刑法体系严密,刑罚手段残酷。重刑轻民使得人们私权的不发达,也决定了调整私权的法律规范的薄弱,无法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8.注重吏治, 职官管理法自成体系。官是管理国家的群体,是实现国家职能具有人格的工具,中国古代所说的人治, 实质就是官治。为了发挥官治的作用,就需要治官。为了以法治官,制定了较为完备的职官管理法,历***课官吏均有法定的标准, 以督励其尽职尽责。此外,还形成了严密的监察系统和监察法,以保证官僚队伍的整肃,维持必要的吏治。 9.无讼是求,调处息争。无讼是儒家所追求的理想的境界。为了减少诉讼,一方面提倡明德教化, 另一方面推行调处息争。由于中国古代宗法血缘关系的深厚和地缘关系的悠久影响,使得民间发生的诉讼可以经过调处达到息争的目的。 但有些调处特别是族内调处是带有强制性的,漠视了诉讼当事人的权利要求, 也造成了中国人诉讼权利观念的薄弱。 10.法典编纂体例上采用“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形式。中国从法经开始到清末一直沿袭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典编纂体例,其原因是和自然经济长期占统治地位,习惯法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实际调整,以及专制制度的严酷统治分不开的。尽管在这个漫长过程中,行政法与民法逐渐趋于法典化,但在代表性的法典中,仍然是以刑法为主,涵盖了民事、行政、经济、司法等各个部门法。 11.制定法与判例法相互为用。中国古代重视国家制定法, 成文的法典是传统法律的主要形式。 但在司法实践中也适用判例弥补律文的不足。早在先秦时期便适用判例,秦简中“廷行事” 就是一种判例形式。 此后, 如汉代的决事比, 宋朝的编例, 明清的律例并用, 都反映了判例法的重要地位。
①以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的纲常名教成了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维护三纲五常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由汉至隋盛行的引经断狱,以突出的形式表现了儒家思想对于封建法制的强烈影响。中国封建法律与西方不同,西方中世纪法律体系中涂有神灵色彩的宗教法规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起过维护“封建”统治的特殊作用。但在中国,早在奴隶制末期神权法思想已经发生动摇。在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中世纪西方国家那种宗教法规,儒家的纲常名教代替了以神为偶像的宗教。 ②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宗族)法规。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入并影响着整个社会。封建法律不仅以法律的强制力 ,确认父权、夫权,维护尊卑伦常关系,并且允许家法族规发生法律效力。由宋迄清,形形色色的家内成文法是对国法的重要补充,在封建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③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敕、谕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皇帝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的形式,敕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 。而同时期西方国 家中世纪在相当长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④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中国封建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从曹魏时起,便仿《周礼》八辟形成“八议”制度。至隋唐已确立了“议”、“请”、“减”、“赎”、“官当”等一系列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从法律上划分良贱,名列贱籍者在法律上受到种种歧视,同样的犯罪,以“良”犯“贱”,处刑较常人相犯为轻;以“贱”犯“良”,处罚较常人为重。中国的封建法律,同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 ⑤ 诸法合体 ,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中国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的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直到20世纪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变。 在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央虽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它的活动或为皇帝所左右 ,或受宰相及其他中央级别行政机关所牵制,很少有可能独立地行使职权。至于地方则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事务,二者直接合一。宋、明、清的路省一级虽专设司法官,实际仍是同一级行政机关的附庸。在整个封建时代,中央司法机关的权限不断分散,地方司法权限不断缩小,这是封建专制主义不断强化的结果。
这是一种国外和国内的一种法律的大共通。
礼与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并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律文化。“引礼入法”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其间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它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其间经历了上千年曲折渐进的发展过程,最终积淀成自成体系、独具特色的中国传统法律。
问题一: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一、树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识 “心不清则无以见道,志不确则无以立功。” 作为法官,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不难,难的是把司法公正作为毕生的追求。为此,法官要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把司法公正作为信仰来追求,内化于心,化外于行。(1)法官要以奉法为魂。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也是法官最高的价值追求。对法官来说,司法不仅是一种职业,而是为之献身的事业,只有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对法律始终保持忠诚敬畏之心,才能做到恪守公平,秉持正义。(2)法官要以担当为荣。法官承载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使命,不可避免成为利益冲突的焦点,这就要求法官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只有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才能做到信念坚定、执法为民、勇于担当、清正廉洁。(3)法官要以守正为本。“君子独处守正,不桡众枉。”法官只有坚守职业良知,才能在实现司法公正的追求中,不役于外物,不困于心。公平正义的形象需要优良作风来支撑,这要求法官把树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识与司法作风建设统一起来,自觉加强司法职业精神的锻造、司法礼仪的培训、道德操守的养成和日常行为的规范。 二、了解社会公众的司法需求 “公正自在人心。”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既要看裁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更要看裁判是否符合公众的司法需求。司法权的人民性源自马克思主义的人民 *** 观,司法只有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需求才是公正的,法官要在司法为民的实践中实现司法公正。(1)贯彻为民宗旨。在社会主义中国,忠诚于法律与忠诚于人民具有高度一致性。公正司法必须以体现为民要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法院要开门纳谏,深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积极回应群众的期望和需求。司法工作要反映群众声音,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2)服务社会民生。“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服务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是司法工作的重要职责。随着改革深入和社会发展,对民生领域的司法需求,法院要及时跟进,保障到位。(3)关注特定群体。增强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很重要的是契合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每起案件背后都反映了特定群体的司法需求,如农民工讨薪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等。司法尤其要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实质公平正义。 三、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内核 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也是法律的精神内核和立法的伦理基础。法律不可能为所有社会关系量身定做,不可能预见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形,这就要求法官要深刻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内核,正确适用法律。(1)准确理解法律精神。在马克思看来,法是“人的行为本身的内在的生命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人们服从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法律精神是本质的、鲜活的、抽象的、前瞻的,但法条是表面的、刻板的、具体的、滞后的。法官要善于抓住本质,领悟立法本意,将法律精神活用到个案中,使裁判富有生命力。(2)体现主流道德观念。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定意义上讲,广泛的民意体现了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普遍道德诉求。司法裁判要坚持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相结合,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知和共同感受。(3)自觉融入社会生活。法律规则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法官要从社会生活中探究法律规则的本源,了解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的主要方式与规则习惯,善于总结和运用群众公认的常识与经验,努力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法定范围内贴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四、具备卓越的司法操作能力 司法的本质是经验,正如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司法作为重要的社......>> 问题二:浅谈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作为新世纪的人民法官,应当把锲而不舍地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作为最崇高、最光荣的职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不仅是各级人民法院着重考虑的,也是每位法官应当思考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在思想上必须对司法公正与效率引起高度重视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新世纪来临之际,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新世纪形势发展的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中。它要求人民法院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此,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每位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牢固树立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要始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服务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用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确保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自觉运用 *** 理论指导审判工作,使审判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每位法官都应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和“爱党、爱国、爱院、爱岗”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要以李增亮、陈印田、蒋庆等先进模范为榜样,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扰解纷工作。二、必须努力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诉讼效率。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一个业务素质不高的法官是很难适应的,更别说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每位法官都应熟悉和掌握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要掌握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其他知识,认真钻研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提高业务素质,首先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有系统的规划、完整的学习内容和明确的要求,通过培训,可以使某一方面的技能得到迅速提高,同时还可加强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其次,还可通过不断自学,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都必须通过自学来弄懂、弄通,并在审判实践中熟练运用。对一些常用的重要法律,通过自学,可以达到温故而知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通过自学来了解相关知识。再次,有意识、有选择地参加庭审观摩,也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法官作为一名旁听人员观摩庭审,不仅可以学习优秀法官的庭审技巧和对法律的运用,还可以从中发现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法,以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另外,多向有经验的老法官请教,平时注意积累、总结,也都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三、要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办案活动必须依法公开、民主、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从而改变过去诉权与审判权不分,由法官大包大揽为诉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由先定后审转变为先审后定,从过去的“暗箱操作”、“不透明”,开庭走过场,走向“公开审理查真相......>> 问题三:如何保证司法公正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 *** 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这一重要讲话,对于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准确理解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 *** 总书记明确指出,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要求政法战线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求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人民法院只有准确理解和把握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才能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使命。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价值选择上的导向。我们党始终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重要使命,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进行了不懈探索。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要求,强调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为我们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理论指引。 司法权是重要的国家权力,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人民法院来讲,实现公平正义,就是要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参与诉讼、平等地受到尊重;就是要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 人民法院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必须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坚决落实“四个决不允许”的要求,确保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会受到制裁和惩罚。必须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公开审判等司法理念和原则,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维护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必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决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牢牢坚持党的领导 *** 总书记强调,政法战线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强调要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好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两个重大问题。这对于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推进......>> 问题四:实现司法公正的意义是什么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意义:1、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当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根据价值观念做出取舍,实现利益的保护。 2、实现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重点当然是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过分强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会影响到刑事司法系统的效率,会影响到打击犯罪工作的效率。 总之,我们一方面要确立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等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另一方面要提高法官等司法活动主体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 问题五:如何体现司法公正 1草拟合同 2带上相关证件 3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问题六:求1500字关于司法公正的论文,最少1500谢谢 10分 司法公正的论文,稍等 ,我现在发你。 问题七:从人民的名义论司法公正的论文 顺叙指记叙的时候按照事情发 生、发展、和结局的顺序来写,前因后果、 条理很清楚。如《一面》;倒叙,指记叙的时候把后发生的事情写在前面,把先发生的事情写在后面。先把结局说出来,吸引读者了解其起因和过程 问题八:什么是司法公正?又应如何保证司法公正 1)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其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2)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 问题九:如何理解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 *** 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①天平与宝剑共同构筑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② 问题十:如何才能更好的实现公正司法的目标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最高理念。通常意义上,“公正”( impartiality)一词含有平、正义、平等之义, 20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Alfred Thompson Denning)(1899-1999年)以自己的亲身实践和著作理对“公正”作了经典的诠释。他从1923年当律师,到1982年在上诉法院院长(Master oRolls)岗位退休,一共从事法律职业60年。令人感动的是,他在80岁以后通过著书说〔1〕继续思考英国的法律事业,阐发自己对法律职业的追求及感悟。在这些著作中,宁勋爵以他亲身经历的案件的辩护和审判的实践为内容,结合法学理论阐发了他对英法律及司法制度的观点和看法。通览这些著作,不难发现,丹宁勋爵是司法公正思想的极倡导者和践行者。在几十年的法律职业生涯中,丹宁勋爵面对时代的挑战,始终以追文明和进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在当代世界司法制度史上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象,他的司法公正思想值得追思,更值得当下的法律职业者学习和借鉴。 一、成长阅历―――公正思想的源泉 一个人的某种思想的形成通常与他的成长经历有着密切的关系,丹宁勋爵的公正想之所以形成,正是由他的家庭背景和成长经历所决定的。1899年丹宁出生于维多利时期受人尊敬的富裕之家,他的祖先是丹麦人,而丹麦人与法律有着天然的关联,据考证,“法律”(law)这个词本身就是丹麦语中的一个词。平时,丹麦人喜爱争论,他们喜欢聚在一起进行法律辩论。这种传统对丹宁产生了较大影响,他在自传《家庭故事》里曾写到:“也许这就是我现在在判决之前为什么喜欢听法律辩论,而不愿意将它们都写下来的原因吧。”〔2〕丹宁出生后,父母给他取教名为阿尔弗雷德,也与法律有关系。因为1899年正好是英国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著名的统治者阿尔弗雷德去世后一千年。阿尔弗雷德在位期间非常重视法律,关注法律的良善和公正,当时的百姓都很尊敬他。正好一千年以后,丹宁出生,因此,他的父母取“阿尔弗雷德”为他作教名,希望丹宁长大以后也能像那位国王一样关注法律,富有公正思想。 丹宁的父母都是非常正派的人,“父亲善良,有思想,受到大家的热爱。妈妈坚强,做事有决心,从不讲废话。”〔3〕这些品格对幼小的丹宁思想品格的形成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特别是他的父亲担任陪审员的经历对丹宁的影响更大。丹宁的父亲主要职业是经营绸布店,但是曾被 *** *** 在巡回法庭当陪审员,几乎每天都去法院。陪审制度是英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之一,它原本为法国的制度, 1066年随着诺曼入侵被带入英国,给英国的法律打上了深深的印记。丹宁的父亲在担任陪审员期间,工作认真,为人公正,据说当时的红衣法官约翰・劳伦斯对他印象很好。丹宁也深感受父亲思想熏陶较多,他说:“早在我参加陪审团时,我就知道有关陪审团的一些事情。他是户主,而且完全有资格担任陪审员。陪审是这样一种工作,它为一般人上了有关公民权的最有用的一课。它是一门在以前八百年间代代相传的课程。被任命为陪审员的英国人在主持正义方面确实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4〕因为当时的陪审员必须具备这样的品质:他们必须能将自己一般的判断力用在需要作出判断的工作上;必须具有关于世界和人的知识;具有个人从属于社会这种概念,做到公平合理这种愿望是他们行动的动力;尤为重要的是,他们都愿意努力争取对他们要解决的争端作出公平的决断。〔5〕因此,英国民众将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作为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那么,生活于这种社会环境和家庭氛围当中的丹宁,其思想自然也受到这种公正价值观念的影响,以致年......>>
.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早在秦代,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者韩非就曾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明确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的和公开的。如今,作为中国法现时渊源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国际条约。尽管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案例,还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登载案例,但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未认可判例制度,以上案例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没有法律约束力。 2.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有了罪过,比照对同类罪过进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在秦代有“廷行事”,即法廷成例。 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在出土的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原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成例。至汉代,判例法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汉律》中就有“决事比”、“法事科条,皆以事类相比”的规定,尤其是董仲舒的引经决狱活动,更是赋予汉代的判例法以全新的时代特征,将司法活动的各项原则纳入到儒家的法学世界观之中。《唐律·名例》中也规定了“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此后的宋朝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例即断案的成例,且宋徽宗曾对断例进行编纂。明代则实行律例并行,“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在清代由于例的形式灵活,乾隆十一年确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遂成定制。后又规定“即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清未变法修律,引进了西方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当时的大理院创制了大量的判例,《法院编制法》规定,“凡大理院所作出之判词,都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法院不得争论”。由此可见,在中国的历史上,判例法与成文法具有极高的亲和度,在成文法的框架内,判例法弥补着成文法的漏洞,缓解着成文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如果说制定法的调整方式是由一般到个别,那么判例法的调整方式则是由个别到一般,这二种调整方式有机地结合,使法律的确定性和适用性相统一,这既是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优点。 法律由此被看作是须由解释者补充完成的未完成作品,是必须由人操作的机器而不是自行运转的永动机,法律的外延由此成为开放性的 从现实的角度讲,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导致我们往往在颁布一部成文法典后不久,有关部门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特别是“两高”为解决司法实践部门在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近年来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但这些解释的方式仍是从一般到一般,从抽象到抽象,而没有针对任何特定的人或事,其本质依然是抽象解释,是静态地解释静态的法律,其本身仍具有模糊性,只能有限的弥补成文法的缺陷,其解释的结果不可避免的仍有一定的抽象性,在法律适用中还需要法官进一步的解释才能被掌握和运用。而且,“两高”抽象性的司法解释往往突破了现有法律的规定,有的甚至与之相冲突,具有准立法之嫌,违背了我国的宪政体制。可见,当前仅凭加强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 3.立足于中国社会的历史、现实和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 判例的效力 即立法首先应当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判例在法律渊源中的效力等级。我国现行司法审判习惯于从一般法律规则到具体个案的思维方式,而且判例在我国的主要功能将是具体解释法律、填补制定法的漏洞、协调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等以弥补制定法的缺陷。因此,把判例的效力等级定位于现在的司法解释这一层次上是比较合适的,即判例的效力低于制定法,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违背,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尽量依据已有的制定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只有在缺少制定法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遵循先例或创制判例进行裁判。其二,判例相互之间的效力关系。即我们耳熟能详的“遵循先例”原则,而这也正是判例制度得以存在的价值所在,其含义是,“当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做了一个判决后,则本院和下级法院在处理与该案件相似的案件时,必须根据该案件的判决来判决。所以,一旦一个法院就一项事务做出了一项判决,其下级法院必须遵从”。但上级法院的判例具有“因缺乏注意”或“失效的规则”之情形时,可不予“遵循先例”。 判例的发布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由谁作出。有学者认为,地方法院无权发布判例,主张为了维护案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统一性,发布案例只能实行一元化,不能实行多元化,即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发布,如同司法解释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统一作出一样”。笔者不赞成此观点,相反法律应当授权中级以上法院有权发布判例,理由是:第一、判例与法律解释最大的不同在于,法律解释是抽象解释,而判例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实现对法律规范的补漏与具体化,是具体解释,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时间、空间和人文因素的影响,具有个别性强的特征;第二、我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极端不平衡的大国,各地的自然、地理、社会条件有着天壤之别,这就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判例制度,以适应这种国情;第三、中级法院辖区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的自然、社会和人文、地理的行政区域,是政治经济文化最接近、最相容的一个共同体,而且中级法院是二审法院,具有较高的法官素质和物质装备条件,由其发布判例指导本区域的司法裁判是适宜的;第四、如果只有最高法院才能作为判例的发布法院,那么不仅将大大提高判例制度的运行成本,降低判例制度的运行效率,而且也与国情不符,不能很好地发挥判例制度的效用;第五、由中级以上法院发布判例,并不会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因为判例是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反映出的是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例如,在内陆青海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赔偿标准肯定要低于在沿海广东发生的同类型案件。 判例的制作与筛选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如何产生。笔者认为,判例制度是建立在优秀裁判文书基础之上的。 构建中国式的判例制度,其首要任务就是,“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促进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能就法律推理的过程、结论作出详细、完整的论述,并在形式上保持文书结构完整、条理分明、逻辑严密。 一份充满法理论证的裁判文书制作完成之后,并非都能荣膺“判例”地位,这需要一个筛选过程。 其标准是:在形式要件上,应当具有典型性,即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类型、适用法律难度较大的案件;案件的法律问题存在争议;案件的裁判必须已经生效等。在实质要件上,应当具有法律解释的内容。判例实质上是“具体法律解释”,是在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法律规范作出的合理解释和运用,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正因为如此,法官才能从判例所示的具体范例中得到启发,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进而准确地将抽象模糊的法律原则适用于具体个案。而判例需要解释的问题,可源于法律规范文字含混不清,或文字与立法意图不合,或拟适用的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或法律缺乏对特定问题的规定等。 判例的运用 同样的案件受到同样的对待,是一般正义的要求所在,如卡多佐所言:“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如果在昨天的一个案件中,判决不利于作为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我就会期待对此案的判决相同。如果不同,我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和不公的感觉;那将是对我的实质权利和道德权利的侵犯”。因此,立法应当规定判例的运用方法,即运用判例的过程是一个类比推理的过程,必须将待处理案件的要点与判例中的要点进行对比,找出其中具有本质联系的法律规则,而这不是一个机械地比较异同的过程,它不仅是一门“比较”的科学,还包含了解释艺术,从个案中提取原则的艺术。往往一个待处理案件可能需要若干个判例要点的集合才能找出法律规则,最后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念作出裁判。 判例的清理与废止 判例所确立的法律规则,是司法机关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一旦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固定,判例就实现了从司法到立法的转化过程,其使命即告完成。或者上级法院作出了与判例结果相反的新判例,那么它也将失去拘束力,为新的判例所取代。所以,立法应当规定发布判例的机关,必须及时地对原有判例进行清理,将失效的判例向社会公开废止。 笔者希望,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以单一成文法为渊源的现状能得到突破。人类经验主义哲学的产物——判例的引入,将与成文法共同编织出社会严密的“法律之网”,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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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还要受法人本身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该原则的确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 现。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可以概括出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地选择,自主地参与。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4]。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 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达到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物,它以承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髓。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准则。但随着现代国家干预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也必然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从本世纪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自由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财产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按照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认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私法自然也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体现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为其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并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均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并且自觉接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权 益,如果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笔者认为,该原则已涉及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上考 证,法律确实有公与私之分。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性,尊重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参考文献 ] [1] 潘念之.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和功能具体如下: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2、意思自治原则,民法在规范人们的民事行为方面自愿原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4、诚实信用原则,不为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5、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利益;6、绿色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的行为准则。“绿色原则”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追究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和立法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 (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二)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三)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布局严密整齐,气派磅礴体现此特点最显著的就是都城长安城,长安原是隋代规划兴建的,面积83平方公里,是今西安市区(明西安城)的8倍。是当时世界上最宏大壮美繁荣的城市,是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中心。长安城的规划是中国古代都城中最为严整的。正是他的严整也促进了建筑技艺的发展。唐代其他府城、衙署、寺庙、塔楼等建筑的宏敞宽广,这些都是结合了前人的设计理念,再在此基础上革新创造出来的。首都长安城,在当时的中国是政冶、经济、文化的中心。最初名“大兴城”,到了唐代才改称长安城,并作了修建和扩充。城内宫城有很多,其中有帝王后妃的官城,有政府机关所设立的专门机构。还有商业区东西二市,还有一百零八坊。全市规划整齐,作棋盘状,约是现在西安城(明清时建)的七倍半多,足见其庞大的规模,今天仍然可以想象得到。 对于了解长安城的具体规模和宏伟程度有不少的学者专家都研究考证过。从50年代末期开始,考古工作者对长安城作了多次采勘和发掘,复原了部分城垣、城门、宫殿,根据史料和考古发现,对长安城有了更加确切的了解。可以说现在大多繁华国际都市都没有长安城的繁华,可见当时的长安城汇聚了中国人民的知识和力量,是先辈们在历史上给我们留下的不朽的丰碑。第二、建筑坐落分明唐代的建筑组群层次有序分明,错落有致,建筑一般成方形,最中为正殿,也称为前殿,前殿后面是后殿,一般为人们的住所,而正殿是建筑主人所居住的。前殿左右上方有厢房,一般为来客人所住,也有为堆积货物或者是杂货房的用处。各个殿之间设有通道长廊,长廊宽阔高大,上有棚顶,为人们遮阳挡雨,等等这些构成一个院落,院楼最外围是高大的围墙,围墙一般有大门和后门,还设有偏门,但是一般不开放。这种建筑构造大到大型宫殿,小到一般庭院都可见到。此外,唐代的陵墓建筑也很有特点。据史料考察可以知道唐代帝陵多利用自然地形,大多都是在大山中建造,这样不仅节约开支,同时也体现了帝王的权威性,犹如山那般高大。陵墓内部规格也气势恢宏,建造有很长的引道,引道旁边有石雕,还设有多种机关,目的是防止盗墓的情况,保护帝陵的完整。而且一般的墓内都会画有艺术性的壁画,其形态多种多样,色彩绚丽丰富,给人以美的享受。第三、建筑取材和建筑技艺的发展唐代的建筑材料有木材,瓦石和砖块,目前我国保留下来的唐塔均为砖石塔。现在河南嵩山嵩岳寺砖塔,是唐建砖石结构建筑的代表。建筑取材用的瓦有灰瓦、黑瓦和琉璃瓦三种。灰瓦较为疏松,用于一般建筑,一般百姓住房多用灰瓦。黑瓦质地紧密,经过加工打磨,使表面光滑,可使用于宫殿和寺庙上。而琉璃瓦在长安大明宫出土的居多,其中有绿色,也有些是蓝色,其中还点缀有绿琉璃砖。瓦的样式和色彩搭配,也是唐代独特的创造。现存的大多木建筑物质反映了唐代建筑艺术设计创造加工和结构的统一,柱子的形状、梁的加工等都充分考虑构件本身受力与外观审美的联系,在现代建筑史上也是很难达到的艺术追求。这些再配上巨大有力的斗拱,厚实的瓦檐,素雅的外墙粉饰和有辅助和加固稳定作用的立柱,便形成了大唐建筑高贵灿烂辉煌的风貌。当人们闲暇的时候,休闲娱乐就必不可少,建筑物中所需的家具,比如桌椅板凳以及茶具扶手椅等便应运而生。唐代家具的样式朴素,实用大方,线条柔和,装饰浮画雕塑及制作技术均有进步,室内布置亦多样化,都是源于生活的,富于生活情趣。木料用于造房外,也用于其屋内设计,让木料各有其用,这不仅对材料的最大利用,也能诞生对艺术的追求。第四、建筑设计新颖独特由于材料的采取和供给,要建造宏大的建筑来自于一个技术性的突破,那就是木结构的突破。木建筑解决了搬运困难,构成大空间的技术问题。要想体现恢宏壮大的风格,大空间是必须的。唐代建筑石柱高大结实,屋梁横脊都结实厚重,最突出的是屋顶有大的斗拱设计,这样不仅使屋顶建造更加结实,而且外形优美,是唐代的标志性建筑特色,高大宏伟的建筑不仅解决了室内采光问题,而且空气相对流通,让人住着舒服。为了支撑大的屋梁,所以唐代的石柱都粗大,估计是当时人们以肥为美的审美观点加在石柱上的,这充分体现了当时人们的审美艺术和情趣追求。句史料和考证,现存的木结构建筑有南禅寺大殿,位于山西省五台县西南的李家庄,重建于唐德宗建中三年(公元782年)。寺宇座北向南,占地面积3078平方米。是我国现存最早的木构建筑。南禅寺大殿为我国现存最古老的一座唐代木结构建筑,也是亚洲最古老的木结构建筑。同时也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寺中唐代雕塑精湛,注重色彩的搭配和运用,各种木雕活灵活现,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整个建筑的建造技艺也为后世影响深远。第五、建筑艺术加工的成熟和壁画文化唐代现存木建筑物色彩朴实但不缺乏含义,屋顶舒展平滑,护栏阶梯设计合理,朴素无花,给人稳重,大方的感觉,这是即使在以后的朝代建筑上也没有的艺术风格。是当时的人们追求艺术和美的享受的具体体现。值得一提的是唐代的壁画技艺。壁画技艺要数敦煌的壁画最具代表性。敦煌壁画尤为生动,形态、动作栩栩如生,让人望而观止,在壁画宫阙中,我们可以发现它们的中央城楼大都又各分出左中右三部,左右二部和中部的关系又形成了一个较小范围的统一整体,突出于外的城台进一步加强了它的统一感。远观就犹如自己站在大山面前,到近处看就犹如“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感觉。这种美的享受即使到现在也吸引着很多人,是人们身心归一,向往的艺术归宿。第六 、色彩的搭配和运用色彩在唐代运用最为广泛,在唐代之前,色彩单一,搭配简单,而在唐代,色彩文化课发展开来。各种各样的颜料,色彩斑斓,在很过工艺品上都有,在建筑上更是布局得当。不同的季节,周围的环境不同,建筑的色彩搭配也不同,这不仅使建筑美观,耐用,给人在视觉上个更是别开生面,让人有种天然和一的感觉。不同阶层的人也有特定的色彩用在不同的场合,这说明色彩的搭配运用不但被人们创造革新,同时也造就了艺术的提高升华。综观以上特点,唐代建筑所彰显出来的建造手法,取材,设计,文化具有很高的深度,可以说是人们劳动和智慧的结晶,虽然现在有些建筑保留了下来,但是随着社会的而发展进步,一流的唐代建筑业会随着皇权的灭亡而逐渐衰亡,所以现在要重视唐代建筑,重视这些遗留下来的文化,加大对它的认识和了解,同时也为社会尽自己的一份力。
第一、规模宏大,规划严整 唐代建筑的大木柞结构图唐都城长安原是隋代规划兴建的,面积83平方公里,是今西安市区(明西安城)的8倍。使之成为当时世界最宏大繁荣的城市。长安城的规划是中国古代都城中最为严整的。其他府城、衙署等建筑的宏敞宽广,也为任何封建朝代所不及。 唐代建筑的大木柞结构图第二、建筑群处理愈趋成熟 隋唐时,不仅加强了城市总体规划。宫殿、陵墓等建筑也加强了突出主体建筑的空间组合,强调了纵轴方向的陪衬手法。这种手法正是明清宫殿、陵墓布局的渊源所在。唐代帝陵多利用自然地形,因山为坟,因此比秦汉时的人造巨冢更有气势;陵墓的神道极长,石雕刚健雄伟,数量也较前加多,墓内壁画尤为生动。 第三、木建筑解决了大面积,大体量的技术问题,并已定型化 到了隋唐,大体量的建筑已不再象汉代那样依赖夯土高台外包小空间木建筑的办法来解决。各构件,特别是斗拱的构件形式及用料都已规格化,定型化反映了施工管理水平的进步,加速了施工速度,对建筑设计也有促进作用。 第四、设计与施工水平的提高 掌握设计与施工的技术人员“都料”,专业技术熟练,专门从事公私房设计与现场指挥,并以此为生。一般房屋都在墙上画图后按图施工。房屋建成后还要在梁上记下他的名字(见柳宗元的《梓人传》)。“都料”的名称直到元朝仍在沿用。 唐代建筑的大木柞结构图第五、砖石建筑有进一步发展 主要是佛塔采用砖石者增多。中国保留下来的唐塔均为砖石塔。唐时砖石塔有楼阁式、密檐式与单层塔三种。 第六、建筑艺术加工的真实和成熟 唐代建筑风格特点是气魄宏伟,严整又开朗。现存木建筑物质反映了唐代建筑艺术加工和结构的统一,斗拱的结构、柱子的形象、梁的加工等都令人感到构件本身受力状态与形象之间内在的联系,达到了力与美的统一。而色调简洁明快,屋顶舒展平远,门窗朴实无华,给人庄重,大方的印象,这是在宋、元、明、清建筑上不易找到的特色。编辑本段木构造型这是鉴真和尚主持修建的唐招提寺从唐代遗留下来的木构建筑在中国已几乎绝迹,只剩下山西五台山南禅寺大殿,佛光寺大殿两处。 唐代建筑的大木柞结构图唐代木构建筑的风格除了人们众所周知的“以中轴线左右对称”之外,还有什么呢?唐代木构建筑一眼看上去给人的印象是:结构简单,朴实无华,雄伟气派。它的造型特点主要包括: 一、斗拱硕大。斗拱大是唐代木构建筑最基本的特征,因为斗拱大,屋檐看上去较为深远。 二、简单而粗犷的鸱吻。鸱吻就是房屋屋脊两端的一种装饰物,唐代木构建筑的鸱吻一般作鸱鸟嘴或鸱鸟尾状。 三、屋檐高挑。唐代木构建筑的屋檐高挑向上翘起,而且屋檐通常分为上下两层。 四、屋瓦呈青黑色。 五、柱子较粗。唐代木构建筑的柱子比较粗,而且下粗上细,体现了唐朝人以胖为美的审美取向。 六、色调单一。唐代木构建筑所包含的颜色不会超过两种,一般均为红白两色或黑白两色。 最标准的唐代风格木构建筑当推日本平城京奈良法隆寺东大殿。编辑本段建筑技艺 日本奈良唐昭提寺金堂唐朝单栋建筑在长方形平面中,以满堂柱网双槽平面和内外槽平面最多,或有龟头屋,挟屋等的平面变化。唐朝殿堂各间面阔有两种,一为明间大而左右各间小;一为各间相等。唐代的建筑组群主次分明,高低错落,大型廊院组合复杂,正殿左右或翼以回廊,形成院落,转角处和庭院两侧又有楼阁和次要殿堂,并有横向扩展的建筑组群方式,在中央主要庭院左右,再建纵向庭院各一至二组,而在个组之间之夹道来解决交通和防火问题。 唐代的的瓦有灰瓦、黑瓦和琉璃瓦三种。灰瓦较为疏松,用于一般建筑。黑瓦质地紧密,经过打磨,表面光滑,多使用于宫殿和寺庙上。长安大明宫出土的琉璃瓦以绿色居多,蓝色次之,并有绿琉璃砖。唐朝重要建筑的屋顶,常用叠瓦脊和鸱尾,其鸱尾的形制比之宋、元、明、清各代远为简洁秀拔。唐瓦当则多用莲瓣图案。还有用木做瓦,外涂油漆,和“镂铜为瓦”的。此外,唐代建筑的屋顶坡度较缓,屋顶曲线恰倒好处,歇山顶的房屋收山很深,并配有精美的悬鱼;较重要的建筑都用线条鲜明的筒瓦,在屋脊上还常用不同颜色的瓦件“剪边”,更加突出了屋顶的轮廓。以上这些,再加上雄健的斗拱,深远的出檐,素雅的外墙粉饰和带“侧脚”、“生起”的立柱,便形成了大唐建筑高贵富丽的形象。 唐代的斗拱已臻成熟极盛,有一斗、一斗三升、双抄单拱、人字形补间铺作、双抄双下昂和四抄偷心等等……。其风格奔放,但又不失典雅,再加上唐式建筑斗拱与柱比例甚大,更使它的结构之美显现的淋漓尽致。 唐代的门窗多用版门和直棂窗,门扇分上中下,上部高装直棂便于采光,且门窗框四周加线脚。唐代栏杆多用勾片栏板或用卧棂栏杆,其下并护以雁翅版,可石制望柱和螭首已见于大明宫含元殿遗址中,可知当时重要建筑的台基上使用石制栏杆。唐代台基,临水建筑使用木结构的柱、枋斗拱外,一般建筑用砖石二料构成,再在台基外侧设散水一周。台基的地栿、脚柱、间柱阶沿石等都饰以雕刻或彩绘,踏步面和垂带石亦是,但也有用花砖的。唐代柱础多用莲花柱础,比较矮平。城楼基座有斗拱,用梯形梁架做城门道或用叉手做城门道。 在垂足而坐的习惯普遍后,长桌、长凳、腰围凳、扶手椅及靠背椅应运而生。唐代家具的式样趋朴素,实用大方,线条柔和,装饰嵌铀及制作技术均有进步,室内布置亦多样化,富于生活情趣。编辑本段壁画风貌敦煌唐代壁画里的宫殿,可以首先注意那些表现“宫阙”的画面。在第397窟有两座初唐时绘制的宫阙:中央是宫城正门,上建两层门楼;左右夹建二台,就是阙台,平面向前略伸使整体平面呈一浅“”字;阙台上各建有一座单层阙楼,其纵轴和中央城楼平行。盛唐第172窟有两座宫城门,平面都是形,上有城楼、挟屋和曲折连屋,城下列戟架。这两图都是宫阙。晚唐第9窟中有一城楼,在城楼前左右各一阙台,台上也有纵轴和城楼平行的阙楼,三座建筑之间以弧形城墙相连。 敦煌第172窟建筑细部(盛唐)唐代建筑壁画可以看出,唐代宫阙是从周汉就有的阙发展来的,并与东汉至北朝盛行的坞壁阙有更密切的传承关系。“阙”之一名,首见于《诗经》。《郑风·子衿》曰:“纵我不往,子宁不来?挑兮达兮,在城阙兮”,说明周时已经有了阙。自东周以至东汉,阙主要都是作为一种礼制性建筑而存在的。形制是两座孤立的台,台上有屋,对峙于宫门、城门、墓道和庙门之前,起标表入口以壮观瞻的作用。大约自东汉中期开始直至南北朝,坞壁大量兴起,在坞门处往往也建阙,它不再孤立于大门外边而是紧挟在坞门两侧,突出了它的物质性功能即军事防御作用。坞壁阙在敦煌早期窟中也可大量见到,大都是塑出的,称为阙形龛,双阙中间连有屋顶,但中间屋顶仍低于左右阙,保持有汉阙双峙的构思;少数是画出的,其中有的中央屋顶比双阙为高,显出了以中央屋顶为构图中心的新意匠,为阙的继续发展提供了可能性。隋唐以后,随着国家的统一,社会趋于安定,同时也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加强,这种在汉代本来是有严格等级规定的阙又恢复了它的权威性而且更加严格了,遂专属之于帝室,而且除个别帝陵有墓阙外,阙都建于宫门处,形成了宫阙独步的局面。 敦煌壁画中的临水栏杆、台基 从壁画的宫阙形象可以知道,唐代的宫阙总体平面是“”字形,左右二阙不再象坞壁阙那样与大门在一条直线上而是更向前推移出去。这种现象说明阙的防卫性意义又降低到次要的地位,而重新突现了它的礼制性意义。从这一点看,似乎唐阙是汉阙的某种恢复。但历史虽然有可能是相似的却永远也不会重复,由汉至唐,阙的发展也经历着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唐阙在阙台与门楼之间有墙连系着,又特别强调中央城楼,这些都说明唐代宫阙是魏晋坞壁阙的直接发展。高大巍峨的中央城楼位置后退,强烈显示了它在整座建筑中的构图立体作用;左右阙楼位置前伸,与它形成犄角之势,只处于陪衬的地位,三者共同组成了一座极富统一感的建筑整体。在壁画宫阙中,我们还注意到它们的中央城楼大都又各分出左中右三部,左右二部和中部的关系又形成了一个较小范围的统一整体,突出于外的城台进一步加强了它的统一感。人们在远处时更多的是对全景范围的大整体的感受,走近以后,中央城楼的统一构图随之突现,在整个行进过程中,建筑都以其不同规模的完整艺术形象吸引着人们的注意。 唐代建筑壁画字形平面拉开了整组建筑的深度,使它比坞壁阙所能控制的空间大大扩张了,再加上它的绝对尺度的扩大,气势当然也要大得多。平面的进退又加强了对立面高低错落的感受,丰富了建筑群的造型。字所围的封闭空间,本身就具有压抑感,其内界面又是大片墙面,就更使人们感到森严,对人发挥了强烈的震慑作用。汉代人崔豹曾说:“阙……人臣将朝,至此则思其所阙,故谓之阙”(《古今注》),这话虽不免有望文生义之嫌,却也透露了礼制性阙的精神功能作用。人臣至此,就会自然而然地想起自己的“缺点”,而顿起悚惧之心,阙,充分体现了它作为君临天下的皇权象征的意义。建筑就是通过这样的空间造型手段来发挥它的艺术作用的,在这种场合,恐怕象绘画、雕塑等其它艺术的感染作用就不能和它相比了。编辑本段首都建筑唐代建筑唐代首都长安城,是当时中国的政冶、经济、文化中心,也是那个时候全世界规 模最大的都市之一。城始建於二(西元五八二年)六月,第二年三月完成。最初名“大兴城”,到唐代才改称长安城,并作了修建和扩充。城内有帝王后妃的官城,有政府机关所在的皇城。有商业区东西二市,还有一百零八坊。全市规划整齐,作棋盘状,总面积83平方公里,约是现在西安城(明清时建)的七倍半多。 长安城及各宫殿建筑形制,历代有不少学者考证研究,并作图志之。但早在唐长安城即已被破坏殆尽,学者的考证多根据文献,其中不免颇多错误。50年代末期开始,考古工作者对长安城作了多次采勘和发掘,复原了部份城垣、城门、宫殿,对长安城有了更却确切的了解。 敦煌壁画中的临水栏杆、台基长安城的四城墙与西门(现存的城墙为明代所建),长安城外郭城(京城)东西长9721公尺,南北长公尺,墙厚在9至12公尺左右。现在仅残存墙基,埋在地下。每面城各有城门三座,南面当中是长安城的正门明德门,明德门向北是止对皇城的朱雀门和正对太极宫的承大门,有五个门道,较其他城门多两道。门道宽5公尺,最旁边的两道有车辙痕,有的车辙从中间三个门道前面绕至两端的门道通行。推测当时左右两端的门道专给车辆行走,其次二门则出入行人。而当中一门,从石门槛雕刻特别精致看,大约只有皇帝郊祀或出行时才通行。 城中最北部是宫城,东西长公尺,南北长公尺。包括了太极宫、东宫和掖宫三座宫殿。太极宫也叫“西内”,就是隋的大兴宫,位居宫城中央,东西各有一墙与东宫、掖庭宫相隔。整个城被现在的西安市区所占据。唐长安复原图石碑中大晴宫部分的模本 紧接著宫城之南是皇城,也叫“子城”,东西长与宫城相同,南北长公尺。皇城是政府机关所在,三省、九寺、四监均在此。可惜现在遗址上面满是建筑,无从勘测。 唐代斗拱(大雁塔门楣石刻殿堂图· 局部)皇城东南、西南是东市和西山,隋代称为“都会市”、“利人市”、这是长安城的商业中心,也是当时最繁荣的地区,据载两市各有二百二十行之多,可见当时贸易之盛。两市均呈长方形,市内有南北向和东西向的平行街道各两条,交叉成井字形,把整个市划成九个长方形,每方都临街,方之内还有小巷道,巷道下有砖砌的排水沟,设计相当完备。 东市的东北,贴近外廓城东城垣处有兴庆宫,建於玄宗开元二年(西元七一四年),系作为离宫之用。以後多次扩充,到了开元十六年乾脆移此听政,根据一九五八年探测的结果,发现城门楼、宫殿、回廊建筑遗迹十七处,多残破不可辨识,仅西南一隅有勤政务本楼、花萼相辉楼可确认。据文献记载,宫内还有龙堂、南薰殿、兴庆殿、沈香庭等建筑。名诗人杜甫在“丹青引”一诗中有“开元之中常引见,承恩数上南薰殿”的句子。兴庆宫也称“南内”,是规模最大的 唐代斗拱三大内之一,玄宗时代又移此听政,不难想见当时的规模。 关於长安城的街道,各文献的记载一致,都是南北向街道十一条,宽一百步;东西向十四条,宽四十七步、六十步、一百步不等。探勘结果与文献大致相符,街道笔直,作正东西和正南北向,交错如棋盘。街面而中间高,两侧低,旁边有宽公尺左右的排水沟,两旁绿树成荫。一般街道宽在30公尺以上,通各城门者较宽,便於通行车辆。尤其皇城正门朱雀门前面的朱雀街,是贯通京城南北的上轴,北连宫城,南出明德门至郊祀之所,特别宽阔,长达150公尺以上。这种设计很合乎城市交通的需要,比之现代都市毫不逊色。 街道划分出来的即一百零八坊及东西二市,各坊有坊墙,坊内有街道、下水沟,每坊有名字,成一个独立小单位,宅院、庙宇就盖在坊内。编辑本段代表建筑广仁王庙在山 广仁王庙西芮城县城北4公里古魏城城垣遗址内,中龙泉村北的高阜之上,坐落着一座四合院形的庙堂建筑,它与永乐宫、古魏城、五龙泉、万仙泉形成了一个天然的文物群。整个建筑结构简练,古朴雄浑。2001年06月25日,广仁王庙作为唐代古建筑,被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庙后条山葱翠,古堞峥嵘;庙前泉涌成溪,林木苍郁,这便是供奉龙泉之神“广仁王”的庙宇——广仁王庙。又因五龙泉水从庙基前涌出的缘故,当地群众也俗称其为“五龙庙”。五龙庙由正殿、戏台、厢房组成,四周有围墙,东南角辟有小门。正殿座北向南,为唐大和五年(831)建造,五开间四架椽进深三间,平面呈长方形,单檐歇山顶,柱头斗拱为五铺双抄偷心造,各种斗欹部的幽度极深,拱瓣棱角显明,内部搁架铺作斗拱硕大,叉手长壮,侏儒柱细短,构成极平缓的厦坡,只有五台山南禅寺可相比拟。殿内无柱,梁架全部露明。整个建筑结构简练,古朴雄浑,显示了唐代建筑风格。天台庵天台庵位于山西省平顺县城东北25公里处王曲村口的坛形孤山上,始建于唐末天祜四年(公元907年)。庵院的规模并不大,它是中国仅存的四座完整的唐代木结构古建筑之一,是中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天台庵东傍山谷、西临漳水,坐北向南,占地面积970平方米,建筑面积90余平方米。院子的东部矗立着唐碑一通,由于数百年的风雨剥蚀,字迹已经风化,已无法再看清上面的文字。 天台庵天台庵佛殿建在1米高的石台基上,广深各3间,面阔米,进深7.12米,平面看去,近似一正方形。大殿单檐歇山顶,举折平缓,出檐深广,其翼角下四根粗大的擎檐柱均为后世所加。屋顶施灰筒瓦及硕大的琉璃鸱吻。此殿的琉璃脊饰当为金代所改,但仍保留古风。佛殿檐下四周设台明,正面明间台明下安装踏跺,殿身四周为圆形木柱,柱间施阑额,不用普拍枋。殿身各柱柱头卷杀平缓优美,柱上施斗口跳斗拱,均用足材拱,跳头上施替木承托撩檐槫。壁内施两道单材柱头方,方间用小斗承托。柱头方表面柱头部位刻出泥道重拱,各面柱头铺作之慢拱拱身甚长,形制古朴。正立面明间正中施补间铺作一朵,亦为斗口跳,但用单材。山面及北立面明间无斗口跳,仅于上层柱头方上隐刻一斗三升斗拱。转角铺作45°斜向出跳用足材拱,正方向上的出跳均用单材。 殿身结构为典型的四架椽屋,通檐用二柱。现存的几根直抵于四椽栿下之柱均为后世所补加。明间前后檐平槫下施襻间。平梁上施驼峰+蜀柱承托横拱,拱上施替木承托脊槫。山面斗拱柱头铺作里转出一跳华拱承托箚牵。角部用45°递角梁。殿内梁架及斗拱上保留有简单的清式彩绘,山花壁内尚有部分清代壁画残迹。天台庵大殿规模不大,但结构简练,相交严实,没有繁杂装饰之感,这体现了唐代建筑的特点。天台庵大殿虽然具有很多后期修缮的痕迹,但其依然是中国现存唐代木结构古建筑的珍贵实例,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南禅寺位于山西省五台县西南的李家庄,离县城二十余公里。重建于唐德宗建中三年(公元782年),距今1200多年。寺宇坐北向南,占地面积3078平方米。寺内主要建设有山门(观音殿)。东西配殿(菩萨殿和龙王殿)和大殿。组成一个四全院式的建设。是中国现存最早的木构建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殿为中国现存最古老的一座唐代木结构建筑,也是亚洲最古老的木结构建筑。寺中唐代雕塑精湛,堪称唐代雕塑艺术的珍品,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和艺术价值。 南禅寺大殿南禅寺禅寺座北面南,规模不大,占地面积3000多平方米。寺院南北长60米、东两宽51米多,寺内现分东、西两院,有殿宇6座,除主体建筑大佛殿三间是唐代原物外,山门内的四合院中,东、西配殿,即建于明代的龙王庙和建于清代的观音殿、菩萨殿。东跨院全为僧房,也是明、清时期的建筑。 唐建大佛殿,为南禅寺主殿,外观秀丽,形体俊美、古朴。三间正殿高大雄伟,据实际测量,面宽十一点六二米,进深九点九米。方整的基台几乎占了整个院落的一半,大殿三间见方,单檐灰瓦歇山顶,全殿由由台基、屋架、屋顶三部分组成,共用檐柱12根,殿内没有天花板,也没有柱子,梁架制作极为简练,墙身不负载重量,只起隔挡的作用。屋顶重量主要是通过梁架由檐墙上的柱子支撑。檐墙起间隔内外和防御风雨侵袭的作用。四周各柱,柱头微向内倾,与横梁构成斜角;四根角柱稍高,与层层迭架、层层伸出的斗拱构成“翘起”。即使梁、柱、枋的结合更加紧凑,增加了建筑物的稳固力,又使出檐深而不低暗,使整个大殿形成有收有放、有抑有扬、轮廓秀丽、气势雄浑的风格,给人以庄重而健美的感觉。屋脊两端装饰着鸱吻。全殿结构简练,形体稳健,庄重大方,体现了中国中唐大型木构建筑的显著特色。正殿重建于782年(唐德宗建中三年),是中国现存最古老的唐代木构建筑,堪称国宝。殿内的一根大平梁上面,保存有不十分明显的墨迹:“因旧名(时)大唐建中三年……重建殿法显等谨志”,是此殿重建年代的佐证。推算起来,距今已一千二百多年了。墨书题记的两行字迹很淡,四周似乎被刮去了一层,所以,有字迹处微觉高起。看来,原有题记不止于此,或许在尔后修理时曾被刨去。佛光寺山西五台山佛光寺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台山佛光寺,位于山西省五台县的佛光新村,距县城三十公里。因此寺历史悠久,寺内佛教文物珍贵,故有“亚洲佛光”之称。寺内正殿即东大殿,建于唐朝大中十一年,即公元 857年。从建筑时间上说,它仅次于建于唐建中三年(公元 782年)的五台县南禅寺正殿,在全国现存的木结构建筑中居第二位。佛光寺的唐代建筑。唐代雕塑、唐代壁画、唐代题记,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都很高,被人们称为“四绝”。 佛光寺大殿并不高大,貌似平常,但却被中国著名的建筑学家梁思成称为“中国第一国宝”,因为它打破了日本学者的断言:在中国大地上没有唐朝及其以前的木结构建筑。编辑本段宫殿建筑综述 唐代建筑大明宫在长安城禁苑中,位于城东北部的龙首原。此宫建于贞观八年(公元634年),原名永安宫,龙朔二年(公元662年),高宗命令扩建,第二年即迁入大明宫听政。乾宁三年(公元896年)此宫毁于兵火。大明宫周长多公里。面积约平方公里;宫城共11个城门,其东、西、北三面都有夹城;南部有三道宫墙护卫,墙外的丹凤门大街宽达176米,是唐代最为宏伟的宫殿建筑群。经考古发掘在大明宫内有含元殿、麟德殿、三清殿等大型遗址。含元殿 大明宫含元殿含元殿是大明宫的正殿,殿基高于坡下15米,面阔11间,进深4间,殿外四周有宽约5米的“玉阶”三级,殿前有长达70余米的龙尾道至殿阶。殿前方左右分峙翔鸾、栖凤二阁,殿阁之间有回廊相连,成“凹”形,是周汉以来“阙”制的发展,且影响了历代宫阙直至明紫禁城的午门。含元殿在“凹”形平面上组合大殿高阁,相互呼应,轮廓起伏,体量巨大,气势伟丽,开朗而辉煌,极富精神震慑力。古时有人形容它的气魄“如日之生”、“如在霄汉”,不愧为大唐建筑杰出的代表。含元殿662年开始营建,翌年建成,以后的200多年间一直被使用,是举行国家仪式、大典之处,所谓“千官望长安,万国拜含元”、“九天阊阖开宫殿,万国衣冠拜冕旒”,就是描写含元殿大朝会的盛况。遗憾的是,如此壮丽的宫殿,于886年毁于战火。麟德殿 麟德殿复原图麟德殿在大明宫太液池西的一座高地上,是皇帝宴饮群臣的地方,也是大明宫内另一组伟大的建筑。它的遗址已被发掘,底层面积合计约达5000平方米,由四座殿堂(其中两座是楼)前后紧密串连而成,是中国最大的殿堂。在主体建筑左右各有一座方形和矩形高台,台上有体量较小的建筑,各以弧形飞桥与大殿上层相通。据推测,在全组建筑四周可能有廊庑围成庭院。麟德殿以数座殿堂高低错落地结合到一起,以东西的较小建筑衬托出主体建筑,使整体形象更为壮丽、丰富。 五代时的室内布置(《韩熙载夜宴图》·局部)三清殿 三清殿原建筑规模宏大,布局对称严谨,主次分明,总占地24亩, 是福建省现存最大的古代道教建筑,现仅有主殿三清殿、山门与东岳殿,西岳殿两座附属殿。三清殿总体采用厅堂型构架混用殿阁型做法的建筑,殿内竖有20根木石连接大柱,柱头采用偷心造法,上用十字令拱,体现唐代的典型特征,殿内梁架纵横,柱网罗列,体现出变化统一的和谐美,斗拱出跳,下昂调节,又显示等差有度的节奏感,整个建筑沉浸在大音希声的艺术氛围中,精美的图案与雕刻展现着古艺术之美,具有极高文物价值。 由于三清殿位于市区中央,伴随着城市的建设,古建筑保护问题也日益迫切,目前当地政府已经为三清殿划定了6168平方米的保护区域。本着合理利用原则,修葺一新的三清殿大殿经常举办艺术、书画展览,东岳殿开辟为文博艺术城,门口也逐步发展成为莆田的古玩交易市场。如今三清殿正成为莆田的一个重要的文化活动中心。编辑本段陵墓建筑唐代帝陵多利用自然地形,因山为坟,因此比秦汉时的人造巨冢更有气势;陵墓的神道极长,石雕刚健雄伟,数量也较前加多,墓内壁画尤为生动。 唐乾陵是唐高宗李治与女皇武则天的合葬墓,是唐陵中具有代表性的一座。它因山为坟,海拔1049米,呈圆锥形,南北主轴线长达公里,陵园周长40公里,由内外两城组成。外城遗迹已难寻觅,内城遗址犹存,面积平方公里,有青龙、白虎、朱雀、玄武四门,门外均有石刻,当年陵园内还有献殿、下宫、画像词堂等建筑。据记载,唐后期曾重建殿宇378间,初建时的规模显然更加庞大。现乾陵遗存的主要是朱雀门外的神道和其两侧的石刻。长长的神道两侧有2组残存的土阙和石刻114件,石刻有华表、翼马、朱雀、 石马、石人、石狮等,多用整块巨石雕成,雕工精细,线条流畅,气势伟岸,富于质感,反映了盛唐的国威和工艺水平。 乾陵的建筑质量极高,墓道用石条密封,并在缝隙中灌铁水,极难开启,因此成为唯一没有被盗的唐代皇帝陵墓。乾陵周围这有十七座陪葬墓,已发掘的有永泰公主墓,章怀太子墓和懿德太子墓。
唐代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高潮时期建筑技术和艺术也有巨大发展今天,华清课堂就来简单谈谈唐代建筑的特点建筑规模大,布局严谨唐代在隋代的基础上,营建了首都长安和东都洛阳。这两座城都建有规模巨大的宫殿、官署和寺观。现今的华清御汤酒店作为新“唐风”建筑的标志,延续了唐代建筑恢弘大气的气势。斗拱硕大,出檐深远进入唐代之后,木结构建筑营造已进入模件化生产时代。依等级制度确定好开间与进深之后,掌管设计的匠师推算出各部件的尺寸,随后木匠开始进入程序化作业,局部构件加工完成之后进行组装,便形成了我们今天看到的斗拱铺作及梁架整体,在有效设计和良好指挥的情况下,构件虽由不同的木匠完成,但仍能有效组装并且顺利完工。在华清宫内,所看到的建筑中随处都可以看到斗拱造型。举折和缓,屋顶整体感觉比较大气稳重唐代建筑屋顶举折和缓,四翼舒展,以后逐渐增高,整个屋顶仅在平槫或中平槫位置进行转折,属于早期建筑通用的两段椽式屋顶通例。举折:所谓举折,包含“举”与“折”两个部分,“举"就是脊槫与撩风槫的高差(无斗拱时为脊槫与檐槫的高差),折就是屋顶剖面的折线。彩画繁简得当,常用朱白两色在现存唐代建筑上所见,柱、额、梁、枋多是红色,衬以白壁,大殿多在刷红斗栱的侧棱上画白色凹形,称为“燕尾”,还在红色枋上横画若干白色圆点,近于连珠纹。华清宫望京门,也是遍刷朱白两色。综合来说唐代建筑风格特点是气魄宏伟严整又开朗
唐代(公元618-907年)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高潮时期,建筑技术和艺术也有巨大发展。唐代建筑的风格特点是气魄宏伟,严整开朗。 唐代建筑规模宏大,规划严整,中国建筑群的整体规划在这一时期日趋成熟。唐都长安(今西安)和东都洛阳都修建了规模巨大的宫殿、苑囿、官署,且建筑布局也更加规范合理。长安是当时世界上最宏大的城市,其规划也是中国古代都城中最为严整的,长安城内的帝王宫殿大明宫极为雄伟,其遗址范围即相当于清明故宫紫禁城总面积的3倍多。 唐代的木建筑实现了艺术加工与结构造型的统一,包括斗拱、柱子、房梁等在内的建筑构件均体现了力与美的完美结合。唐代建筑舒展朴实,庄重大方,色调简洁明快。山西省五台山的佛光寺大殿是典型的唐代建筑,体现了上述特点。 此外,唐代的砖石建筑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佛塔大多采用砖石建造。包括西安大雁塔、小雁塔和大理千寻塔在内的中国现存唐塔均为砖石塔。
浅谈表演中的喜剧小品论文
摘要: 喜剧小品是时代的产物,喜剧性和丰富性是喜剧小品的主要特征,喜剧给予我们的生活阳光和色彩,喜剧小品作为喜剧的一种表现形式,活跃在大大小小的舞台上,为我们带来了无数的欢声笑语,为生活平添了许多光彩。而在表演中,喜剧小品的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喜剧小品对我而言十分重要,本文从喜剧小品的定义,技法,作用等方面入手,浅谈表演中的喜剧小品。
关键词: 喜剧小品;表演技法;自信;紧张;语言;形体
许多人都爱看喜剧小品,然而却不甚了解。广义上说,喜剧小品是喜剧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话剧的衍生品。或称小品,短剧,是最短小的戏剧作品。具体说来,喜剧是指由一两个演员以至多人表演的、短小的(一般十五到二十分钟左右)戏剧段子。有简单故事情节,通过对话、动作,完成一两个喜剧效果即结束,通常在舞台或者电视上演出。比起其他艺术形式而言,喜剧小品更像是现实生活中的一个剪影,舞台上发生的故事都能在现实中找到影子。
喜剧小品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而其表演技法具体体现在四大方面:
(1)语言:喜剧小品的语言必须具备行动性,性格化,感情充沛和生活凝练四个特点。嗓门要大,口齿要清晰。做到音质悦耳动听富有感染力,使人得到美的享受,甚至产生情感上的共鸣。同时要善于表现单句。掌握台词的节奏和语言的性格化技巧。节奏读句。哪里重音,哪里停顿,一定要合乎逻辑;
(2)形体:我们常说演员在在舞台上最基本的三要素便是真听真看真感受,要真实的和对手交流,活在舞台上,那么,形体便是最好的手段之一,然而,舞台上的形体动作,不仅要接近我们的生活常态,还要区别于生活而具有舞台真实感。既要有造型感,富有表现力,又不能有固定的程式;
(3)表情:表情虽然微小却无比重要,丰富的面部表情能使表演更加完美,对于观众来说,脸是他们在欣赏节目的时候注视时间最长的一个部位。比方说,优秀的喜剧演员在表演的时候,即使观众听不见台词,也能知道剧情的发展,如此说来,表情的功劳便不言而喻了;
(4)歌唱:作为表演艺术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喜剧小品在表演时如果能够按照剧情的需要,在某些情境下使用歌唱的方式来代替语言,往往会收取意想不到的效果,这不仅丰富了演员的表现方式,也使观众有了更多的听觉艺术享受。
喜剧小品的神奇之处便是如此,轻松诙谐却异常深刻。对观众来说,喜剧有了效果,固然是件好事,但对于演员来说,喜剧带来的教育是其他表演形式所不能给予的,主要体现在:
(1)喜剧小品能使演员突破自我,建立信心,使表演风格多样化,演员能否塑造出一个成功的人物形象,是由诸多因素构成的.,而自信就是最基本的因素。显然,喜剧小品就是使演员克服病态的自卑心理的一剂良药。喜剧所创造的轻松愉快、欢乐引人的氛围,是其他剧种无法比拟的。在这样的气氛之下,演员的信心便会自然而然的建立。有了自信,突破了自我的约束,才会有可能全面发展,实现自己风格的多样化;
(2)喜剧小品能使我们克服在表演中的过度紧张情绪。紧张,是人在心理上、机体上情绪上的一种不缓和不松弛的表现。在表演中,演员出现紧张是常有的事,然而,只有在松弛的情况下演员的表演才是自然的,才能随心所欲的调动和运用自身肌体的个部分器官,为塑造人物形象服务。一旦演员因过度紧张造成感觉系统失控,就会出现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被动局面,其行动就只有依赖剧本或导演对角色行动的规定和处理,去机械的完成,这是万万不可的表演的禁忌。喜剧小品以它明朗的格调,夸张的表现手法,给表演者提供了一个自由而轻快的表演环境,是大多数演员克服紧张的一个有效方法;
(3)喜剧小品还是是锻炼演员的有效手段。戏剧表演区别于正剧和悲剧。它自成一体的特殊风格是诙谐夸张,但夸张绝不意味着演员可以盲目的、随心所欲的胡乱夸张。坚实的根基是由信念产生的真实感,制约的准绳是演员的心理依据和全局的总体风格。因此,怎样能既保持真实感,又有充分的心理依据,还要在吻合全局总体风格的情况下恰到好处的塑造出一个活生生的喜剧人物来,对演员来说绝非易事。喜剧小品表演艺术的创作任务要求演员创作的舞台人物形象具有审美价值,达到真、善、美的和谐统一,这是创作者和观赏者共同的要求。
没有欢声笑语的日子就好比是默片时代,即使经典却仍然会惨遭社会的淘汰,对于我们来说,这个时代是充满光明并且进步的,作为大千世界里的一份子,我们不仅要接受各种各样的新鲜事物,同时还需要用艺术来充实自己,喜剧小品的出现时间虽然不久,但观众和舞台都需要喜剧小品,都需要这或可不缺的一部分,喜剧小品已然成为表演艺术和这个时代的主流之一,即将从事或者要从事表演艺术的我们,更需要通过喜剧小品来锻炼自己,提升自己的创作能力。我相信,喜剧小品终将会在艺术的长河中留下辉煌灿烂的一笔。
纪录片论文的参考文献有哪些
在学习和工作的日常里,大家都接触过论文吧,论文是我们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一篇什么样的论文才能称为优秀论文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纪录片论文的参考文献有哪些,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纪录片论文参考文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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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是戏剧的主要体裁之一。它渊源于古希腊,由酒神节祭祷仪式中的酒神颂歌演变而来。在悲剧中,主人公不可避免地遭受挫折,受尽磨难,甚至失败丧命,但他们合理的意愿、动机、理想、激情预示着胜利、成功的到来。 在戏剧史上,根据悲剧所涉及生活范围的不同,一般分为四种类型。其一为英雄悲剧。它往往表现政治斗争、阶级斗争、民族斗争中的重大题材。直接表现各派政治力量、不同阶级之间的正面冲突。其二为家庭悲剧。表现家庭之间、家庭内部各种复杂的伦理关系及不同的人生价值观念、道德法则酿成的激烈的矛盾冲突及悲欢离合的爱情故事。其三为表现“小人物”平凡命运的悲剧。与“小人物”相对立的是来自社会各个角落的有形与无形的巨网。最后一种其表现的矛盾冲突贯串整个人类社会生活,展现着人类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艰难历程。 著名的悲剧有许多,如《俄狄浦斯王》、《被缚的普罗米修斯》、《罗密欧与朱丽叶》、《安娜·克里斯蒂》、《浮士德》、《哈姆雷特》、《雷雨》、《椅子》等等。 著名的悲剧作家无计其数,如埃斯库罗斯、索福克勒斯、莎士比亚、斯特林堡等等。 总之,悲剧最能表现矛盾斗争的内在生命运动,从有限的个人窥见那无限的光辉的宇宙苍穹,以个人渺小之力体现出人类的无坚不摧的伟大。喜剧 又称“喜”或“喜剧性”。广义是审美范畴之一,狭义上特指戏剧的一个种类。作为美学范畴,喜剧与悲剧相对应,并与丑、笑和滑稽有密切联系和区别,是美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喜剧艺术最早出现于古代希腊。从语源学看,“喜剧”一词源于希腊语的“诗篇”和“载歌载舞的欢乐行列”二词。一般认为它主要起源于古希腊祭祀酒神狄奥尼苏斯的狂欢歌舞和民间滑稽戏。后来经“喜剧之父”阿里斯托芬将其定型化,成为以艺术手段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讽刺和批评的重要方式之一。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喜剧”一词的涵义逐渐突破了一种戏剧类型的限制,上升成为泛指一切艺术和生活中令人感到可笑的对象的审美范畴。 在西方美学史上,出现过许多有关喜剧的理论。最早把喜剧作为美学范畴加以研究的是亚里斯多德,他在《诗学》中指出:“喜剧的摹仿对象是比一般人较差的人物。所谓‘较差’,并非指一般意义的‘坏’,而是指具有丑的一种形式,即可笑性(滑稽)。可笑的东西是一种对旁人无伤,不至引起痛感的丑陋或乖讹。例如喜剧面具虽是又丑又怪,但不至引起痛感。”另一古希腊佚名作者的《喜剧论纲》指出:“喜剧是对于一个可笑的、有缺点的、有相当长度的行动的摹仿。”“喜剧来自笑”。这种看法把喜剧当作丑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可笑性或滑稽,对后来发生了深远的影响。 康德没有系统的喜剧理论,他试图揭示笑的本质。他认为:“在一切引起活泼的撼动人的大笑里,必然有某种荒谬背理的东西存在着。……笑是一种从紧张的期待转化为虚无的感情”。 黑格尔从唯心主义辩证法出发,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喜剧理论。他认为,主体性是喜剧的本质特征,也是喜剧性矛盾的源泉。喜剧都具有可笑性,但并非一切可笑性都是喜剧,二者应当加以区别。喜剧的基本特点在于喜剧的主体(人物)追求的不是严肃、重大的目的,而是某种自身微不足道的,没有什么价值的,甚至是虚伪的、自相矛盾的东西。喜剧的主体以一种愉快和自信的心情,凌驾于一切矛盾之上,自以为可以解决一切矛盾,实现一切目的,而实际上由于目的的虚幻和无价值,不得不四处碰壁,必然走向最后的毁灭,然而他并不把这失败或毁灭放在眼里。这同悲剧形成鲜明的对照。悲剧主人公由于坚持善良意志和性格的片面性,追求实体性的目的,他是带着严肃的斗争精神和英雄气概走向毁灭的。 车尔尼雪夫斯基认为,喜剧离不开人类的社会生活,其主要特征是“用贪求有内容和有实际意义的外表来掩饰内在的空虚和微不足道。” 鲁迅认为,喜剧是“将那无价值的撕破给人看。” 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把喜剧看作历史发展中新旧两种社会力量斗争的产物,深刻揭示了喜剧的社会本质。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他指出,当欧洲历史已经进入资本主义时代的情况下,依然保留封建割据的“现代德国制度是一个时代错误,……它向全世界表明旧制度毫不中用;它只是想象自己具有自信,并且要求世界也这样想象”,这种“用另外一个本质的假象来把自己的本质掩盖起来”的“现代的旧制度不过是真正的主角已经死去的那种世界制度的丑角。历史不断前进,经过许多阶段才把陈旧的生活方式送进坟墓。世界历史形式的最后一个阶段就是喜剧。……历史的进程为什么是这样的呢?这是为了使人类能够愉快地同自己的过去诀别”。并且认为,一切伟大的历史事件和人物,在历史上都会出现两次,“第一次是作为悲剧出现,第二次是作为喜剧出现。” 喜剧的真正王国是人类社会。喜剧是社会生活现象和人的行为所固有的一种审美价值,同时也是对其所做的一种审美评价。喜剧不是事物的自然属性,在自然界里无所谓喜剧。喜剧根源于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冲突,具有客观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内容。 喜剧与丑有联系又有区别。喜剧的对象是可笑的事物或行动。一切陈旧的、过时的、落后的、反动的事物以真、善、美的伪装掩盖自己假、恶、丑的本质,这无疑是令人可笑的。通过笑,人们可以剥掉其伪装,识破其本质,在精神上否定假、恶、丑,肯定真、善、美。但这只是构成否定型喜剧或讽刺喜剧的一种类型。还有一类“可笑的事物或行动”,并不表现为落后的、反动的、垂死的、丑恶的事物,而是以正面的肯定的事物或行动表现出来。这类“可笑的事物或行动”则构成肯定型的喜剧或歌颂性的喜剧(如《李逵负荆》、《阿凡提的故事》)。西方美学史上不少美学家只强调喜剧与丑的联系,把丑看作喜剧的根源和本质是片面的。 喜剧与滑稽、与可笑性也是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喜剧对象的突出特点在于自身的矛盾性,如名不符实、表里不一、反常背理、怪诞离奇、以假充真、自炫为美、小题大作等等,它们都显示出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主观与客观、动机与效果、目的与手段等的自相矛盾和不协调,因而令人感到滑稽和可笑。但作为美学范畴,喜剧又不等同于滑稽和可笑,一般来说,滑稽和可笑性的范围或容量比喜剧要大,而喜剧在内容上要比滑稽和可笑重要和深刻。喜剧不但令人感到滑稽和可笑,而且能够体现社会生活中真善美与假恶丑的矛盾冲突,具有较为深刻的社会内容,能使审美主体在笑声中肯定真、善、美,肯定合乎必然性的理想,否定现实生活中的假、恶、丑。见不出矛盾冲突的孤立的滑稽动作,庸俗低级的笑,胳痒的笑,显然不能归入喜剧的范畴。喜剧的笑是明朗的、高尚的、肯定理想的笑。喜剧的审美价值不在对现实的单纯否定或肯定,而在显示理想对现实的胜利。 喜剧的具体表现形态是十分丰富和多样的,不论日常生活中的喜剧,还是艺术中的喜剧,都有许多变体,如谐谑、揶揄、打诨、嘲笑、怪诞、闹剧、趣剧、幽默、讽刺等等,它们相互间的区别常常是富有弹性的,尚待进一步研究。其中讽刺和幽默是两种最基本的形式。讽刺是否定型喜剧的一种表现形式,在阶级社会中,讽刺的运用有阶级性,可以用来对付敌人,也可以用来批评人民内部的不良现象。由于讽刺的对象不同,讽刺者的立场和态度不同,讽刺的否定性质和程度也不相同。幽默更多与肯定型喜剧相联系,它不象讽刺那样辛辣,更多一些善意和风趣,但也有轻微的否定性和讽刺意味。幽默更多显示出审美主体洞察事物本质和坚信进步理想的优越性和乐观精神。 参考资料:《戏剧百科全书》
最早由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副院长苏晖在其2005年的博士论文《喜剧意识:喜剧性的核心》中提出,是该论文的中心观点。后在该论文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西方喜剧美学的现代发展与变异》一书,2005年12月由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新版总序总序序导言第一章 喜剧意识——“喜剧性”范畴的核心第一节 喜剧意识是“喜剧性”范畴的核心第二节 喜剧意识的形成与基本内涵一、生命中的狂欢精神二、主体意识的高扬三、以反思实现超越第三节 喜剧意识的对象化——审美客体的特征一、矛盾性二、反常性三、无害性第四节 喜剧意识的理性化——创造主体的喜剧智慧一、逻辑技巧二、语言违逆三、修辞手法第五节 喜剧意识的直觉化——欣赏主体的笑一、审美的笑二、内在尺度三、审美距离第二章 西方传统喜剧美学的主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