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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法院知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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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法院知网诉讼

这样的举动是为了能够让企业有更好的发展,并且也能够塑造企业的形象,也促进后续的发展。

知网在没有取得作者许可的背景下,在其经营的知网各个端口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阅读服务,侵害了权利人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知网道歉表明正义一方胜诉。

这样的价格一点都不贵,毕竟这属于别人的知识成果,应该要尊重的。

是因为这个教授自己编著了关于经济史的词典,但是私自被知网用电子版使用,教授想让自己的助手去问知网要一个电子版,但是知网没有给,还要收取费用。

公益诉讼论文知网

市监总局负责人表示,他们正在依法开展相关工作核实,只有确认知网有较大的违法嫌疑才会正式立案。

01.《行政责任概念的比较分析》(第二作者),《行政与法》2004年第9期;02.《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第二作者),《行政与法》2005年第10期;03.《公共利益与公共行政责任》,《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04.《公共治理行动体系的责任结构分析》,《重庆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06年第7期全文转载;2005年“第三届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政治学科分论坛主题发言,政治学科分论坛行政管理学科组优秀论文一等奖;05.《行政责任研究的历史、现状及其深层反思》,《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07年第8期全文转载;06.《行政责任制度设计理论原则》,《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主编:《中国政府管理创新——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03年年会论文集》;07.《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述评》,《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08.《论制度惩罚与责任个人化原则》,《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09.《治理范式的信息结构、交易费用和学习机制》,《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10.《公共管理标准的理论分析》,《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07年第10期目录索引;11.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能力的不确定性分析》,《湖北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2004年“第二届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管理科学”分论坛上主题发言论文;12.《行政责任:概念、性质及其视阈》,《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13.《公民问责制:理论意义与制度设计》,《中州学刊》2007年第5期;14.《统计数字的多维解读与理论诠释》,《统计与决策》2007年第20期;15.《街头官僚的行动逻辑与责任控制》,《公共管理学报》2008年第1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08年第6期全文转载;中央纪委监察部廉政理论研究中心、中国监察学会《研究参考》2008年第4期全文转载;16.《权力的恣意与权利的贫困:建构和谐社会的二维分析》,《社会主义研究》2008年第1期;17.《基于有效性和可行性的政策方案的类型分析》,《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1期;18.《政府责任场域中的悖论空间》,《长白学刊》2008年第2期;19.《公共政策方案的结构与逻辑分析》,《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20.《后“风暴”语境下的政府问责和问责制》,《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21.《行政责任的制度困境分析》,《理论导刊》2008年第4期;22.《行政责任工具的类型学分析》,《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23.《价值、功能与意义: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三题》(第二作者),《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4期;24.《和谐社会中的政府信任及其建构途径》(第二作者),《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1期;25.《论政治文明视野下的政府信任建构》(第二作者),《党政干部学刊》2007年第4期;26.《公共治理中的责任结构分析》(第二作者),《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27.书评《构建法治之下的有限政府》(第二作者),《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7期;28.《政府解辩性责任的理论探讨》,《长白学刊》2009年第1期;29.《政府解辩性责任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途径》,《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30.《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空间政治学分析》,《探索》2009年第2期;31.《公民问责的行动模式及其要素分析》,《中州学刊》2010年第1期;32.《监督权的制度逻辑、内在贫困和建构维度》,《华东经济管理》2010年第3期;33.《闹大现象的生产逻辑、社会效应和制度情境》,《理论与改革》2010年第1期;34.《公民问责的概念建构、机制缺失和治理途径》,《探索》2010年第1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0年第6期全文转载;35.《合作治理的空间建构——评<行政伦理的观念与视野>一书》,《学海》2010年第2期;36.《行动的选择与制度的逻辑——对“闹大”现象的理论分析》,《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5期;37.《街头官僚的空间诠释——基于工作界面的比较分析》,《武汉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0年第11期全文转载;38.《行动者的策略及其影响要素——基于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件的分析》,《公共管理学报》2010年第4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1年第4期全文转载;39.《街头官僚及其行动的空间辩证法——对街头官僚概念与理论命题的重构》,《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年第3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1年第10期全文转载;40.《行动者的缺席与制度的虚置——基于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问题的分析》,《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41.《对行政问责模式的比较分析及反思》,《探索》2011年第4期;42.《公民网络问责:行动逻辑与要素分析》(第二作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2年第2期全文转载;43.《能力短缺条件下的双边动员博弈——政府维稳与公民闹大及其关系》,《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44.《言说的短路与表达的困境——公共行政的话语危机分析》,《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2期;45.《从科学与艺术到社会设计——公共行政隐喻的后现代转向》,《行政论坛》2012年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2年第7期全文转载;46.《利益表达、资源动员与议程设置——对于“闹大”现象的描述性分析》,《公共管理学报》2012年第2期;47.《治理体系碎片化背景下的“闹大”现象》,《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2012年第1期;48.《公民抗争行动与治理体系的碎片化——对于闹大现象的描述与解释》,《人文杂志》2012年第3期;49.《社会诚信体系的制度建构》,《光明日报》2012年7月28日第11版;50.《以公民行动建构政府责任》,《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8月3日第338期;51.《从“独白”走向“对话”——网络时代行政话语模式的转向》,《东南学术》2012年第5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2年第12期全文转载;《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3年第3期全文转载;52.《劳工权利的多元博弈及其困局》,《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53.《社会建构主义视阈下的公共行政》,《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2月8日第415期;54.《象征性行动与制度实施——以公民申请财政信息公开事件为例》,《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55.《技术理性与行政之恶——读<揭开行政之恶>》,《理论探索》2013年第1期;56.《实践、制度与理念之间的互动及其张力——基于中国行政问责十年历程的理论思考》,《政治学研究》2013年第1期;57.《“制度论”与“道德论”——两种行政责任机制的比较分析》,《行政论坛》2013年第2期;58.《行政之恶的现实经验及治理途径》,《学习论坛》2013年第3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3年第6期全文转载;59.《敬业精神的社会建构》,《光明日报》2013年4月18日07版;60.《政府责任理念的扩散及再生产——基于行政问责话语演变的分析》,《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5期;61.《街头行政:概念建构、理论维度与现实指向》,《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62.《制度扩散与责任理念的再生产——行政问责制十年历程的反思》,载于《行政的价值》,湘潭大学出版社,2013年8月。

他们表示会继续调查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毕竟现在这件事情造成的影响还是非常大的。

1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重要文献探析胡泽尧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独著2TRIPS协议商标规则与中国商标法汤跃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专著3承担其中高中版四章,5万字周继祥《贵州省中小学法制读本》20034浅析“犯罪预备”的立法合理性李运才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报第二03年第1期第二5期待可能性的性质研究李运才达县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学报03年第1期6尽快把商号权纳入法律保护体系徐家力中国律师期论文合著7占有浅析张旭2003民法学年会评为一等奖关于高校法律基础课教学对教师的基本要求金凤贵州教育学院学报期9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推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金凤理论与当代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毛永俊贵州师范大学学报正确对待重复建设,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金凤贵州师范大学学报期12显著性-商标权构成的法律基础汤跃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3年5期13《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前沿》P139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综述徐家力法律出版社著作独立14知识共享并不意味着无偿使用徐家力光明日报A4版论文独立15《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论坛论文集》P109电子证据的法律问题徐家力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论文独立16《第三届中国律师论坛文集》中国律师业面临的困境与分析徐家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论文合著17应收帐款的法律问题徐家力北大光华双月刊论文18浅议民事审判中如何体现WTO的基本规则谢海燕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19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潘弘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专著20中止犯的刑事责任研究潘弘交贵州省刑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评为优秀论文二等奖第二2004第二21特留份制度研究戴燕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22论占有的物权保护张旭贵州师范大学学报论我国监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谢海燕贵州师范大学学报期独立24新形势下经济犯罪问题研究潘弘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年3期25论我国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法律保护模式的构建谢海燕贵州民族研究期26淡化行为相关问题的思考谢海燕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合作27论商业混同行为谢海燕贵州师范大学学报期28关于死刑存废的理性思考潘弘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年5期29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途径谢海燕人大论坛期30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潘弘贵州日报04年11月31中止犯的刑事责任研究李运才交贵州省刑法研究会2004年年会,评为优秀论文二等奖2004年3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评析(刑事卷)李运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04年1月参编33略论住宅小区车库的权属金凤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先当学生再做先生-关于组织律师培训的几点体会徐家力中国律师论文352003年并购动态的法律分析徐家力人民邮电出版社著作36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程序和法律适用设计王军武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年第5期37创新冲突:SP知识产权暗战徐家力信息空间论文38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特殊适用问题研究王军武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04年第6期39行政性垄断的规制与反垄断立法金凤理论与当代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教材)胡泽尧高等教育出版社主编4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理论基础研究王军武贵州法学04年第8期42网络与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徐家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论文独立43印度之旅感受中印差距徐家力亚洲资本月刊论文44整个律师行业缺乏总体规划徐家力中国律师论文45我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研究王军武中华科技学报04.第9期 46民主权利的宪法基础与刑法保障李运才人民法院出版社04年9月参编47论仲裁的司法监督王军武科技与经济04年第10期48《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一百篇优秀论文》P428中国对外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徐家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论文独立49侗族的法律规范浅析――以《侗款》为例王军武贵州民族报论中国古代无律师王军武贵州师范大学学报洗钱犯罪立法雏议许正海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年增刊52数字图书馆的信息咨询组织与开发汪洋情报杂志2004增刑53《首都检察十大精品维权案例》P207乾进等八人抢劫维权实录徐家力法律出版社论文独立54公司重整徐家力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第三著作第三55论犯罪中止的处罪根据李运才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5年第1期56物权行为无因性之认识金凤贵州师范大学学报期57中止犯的处罚根据检讨(05年9月人大复印资料选录)李运才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第二期第二58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研究王军武公司法国际经验与理论架构(出版物)05年3月59犯罪黑数相关问题研究鲍蓝天贵州教育期60对农业传统知识保护模式的思考徐家力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二期61中西法律的比较-中西刑事侦查制度比较丁志贵州法学期62论我国仲裁监督机制的现状、缺陷与完善措施王晓君民商事仲裁及诉讼理论与实务(出版物)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问题研究王军武民商事仲裁及诉讼理论与实务(出版物)05年7月64中学法律教育的缺陷与对策鲍蓝天大学时代学术教育期65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研究鲍蓝天金筑大学学报期66传统知识的利用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徐家力中国法学05年12月67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体制潘弘贵州法学05年12月68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刑事立法鲍蓝天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一第一69论古罗马法企业责任中举证责任丁志贵州民族学院学报05增刑 70论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朱孟婷西南地区农业传统知识保护案例收集研讨会论文集浅析一人公司朱孟婷贵州法学论不正当竞争的界定谢海燕贵州法学 New Impetus for Chinese copyright protection :The Rrgulations on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袁泽清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第一 Issue 4 April 2006第一74中国中医药立法现状与对策岳 洁贵州师大学报第一期第一75法律视野里的新闻自由余 华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第一第一76从历史的演进浅析公益诉讼的内涵卫 欢当代法学论坛第一第一77我国传统知识保护现状及策略朱孟婷师大学报第一第一78浅谈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卫 欢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第一第一79贵州民族音乐资源优势及保护策略朱孟婷当代法学论坛第一第一80适合我国国情的数字参考咨询模式的构架刘 宏图书情报工作第一期增刊第一81伪证罪处罚的法理浅议刘启正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第一期第一82国内2002-2005年数字参考咨询研究综述汪 洋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一期第一83孔子无诉说新解卫 欢当代法学论坛第一第一84完善保险代位权――有益于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宋帮俊法制生活报第一第一85伪证罪主题研究刘启正当代法学论坛第一期第一86论过失共同犯罪丁 志刑事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一第一87论中医药传统知识及其知识产权保护潘 弘当代法学论坛第一第一88关于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的几点思考汪 洋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第一期第一89中美刑法中伪证罪罪犯构成比较刘启正贵州社会科学第一期第一90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相关问题探讨鲍蓝天刑事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一第一91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民主建设宋帮俊贵州民族学院学报第一第一92以保护目标为角度的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探讨岳 洁当代法学论坛第一月第一93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与完善张佩钰当代贵州第一第一94浅议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教育宋帮俊当代贵州第一第一95保障人权:公益诉讼的灵魂杨武松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一月第一96在德育课程中渗透荣辱观的几点思考宋帮俊贵州教育第一第一97中美伪证罪比较-以主体为中心刘启正刑事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一2006第一98不动产证券化之“真实出售”法律问题研究王晓君当代法学论坛第一第一99贵州省民族地区环境保护习惯性规范论析杨武松人口、法制与社会论坛(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第一2006年12月卷第一

诉讼法史论文题目

1、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2、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研究3、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4、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以XX县为例5、校园暴力的成因及法律预防6、论我国持有型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7、论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保护8、论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的区分9、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10、论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制度11、论共同犯罪中刑事责任的扩散12、论合同罪13、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14、企业高管人员适用劳动法问题研究15、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保护法律责任以上论文题目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据学术堂了解,法学论文可以写的范围很广,比如法理、法史;宪法;行政法及地方法治;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与司法制度;国际法等.法理、法史又包含法律理论、各国法律、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等等.

1.论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2.论我国服务期制度的完善3.论股权的善意取得4.论公司章程的效力5.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6.论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7.保险法中道德风险防范机制研究8.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探讨9.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认定问题研究10.论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完善11.论我国破产财产清偿制度的完善12.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13.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14.论消费者网购的权益保障15.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研究16.以附属商行为视角论自助寄存的法律性质17.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18.论商标的合理使用19.营业转让中债务承担问题研究(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个人觉得以一个具体的法律纠纷案件类分析,从而引发什么思考挺好写的,这类的范文也多,看看专业的(法学)书,先把论文框架解决再慢慢细化论文。

中国知网遭遇论文侵权诉讼

15名作家已联合向北京互联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知网未经授权发布原创作品,严重侵犯创作者著作权。陈渐称,这些作品大都是我们历年在杂志上发表,但未经我们授权的情况下被知网收录,有些人达170篇,有些人达410万字,并未向某些杂志投稿,而是被其非法转载,也被知网不加拣择任意收录。由此可见知网对其版权来源根本不加甄别,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何其无视。因此请求判令知网停止侵权行为,承认错误,并赔偿经济损失。

15名作家联合起诉知网侵权,知网遭受到了怎样的打击?

1、知网侵权的真相

赵德馨教授长期从事中国经济史研究,退休后仍然笔耕不辍,几十年间,完成了不少专业的论文。然而最近,在老教授想要回顾修订之前的论文时,却发现中国知网擅自收录了其100多篇论文,不仅读者如此,就连自己想要下载都需要付费,然而这么多年来,老教授却没有收到过一分钱稿费。事件一出,舆论哗然,无数的作家学者都有发现自己的学术报告,都在知网上售卖。

2、侵犯网络著作权

知网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过传统媒体这种媒介传播出来,诸如将在网络上的学术论文、博客文章下载下来,稍作整理或东拼西凑混合而成文之后发表于期刊、报纸等媒体。关键的关键是,知网这孩子吃独食啊,你给作家一点稿费著作权费不行嘛,人家什么也不给,正大光明我吃独食,谁怕你啊,大家都是学术大牛有的是学者,只能联合上述,把知网给告了。

后记:学者他们期望的是自己的论文可以低价下载,甚至免费下载,获取的难度越小才越好,而这恰恰与知网的盈利模式相悖,也进一步导致了学术圈的阶层固化。,因此,也希望更多的公权力能够介入,努力地改变现状,不仅要保障学术大牛的知识产权,也要给予青年学者成长的机会。

世纪超星称,其对涉案文章享有专有使用权,被告学术期刊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提供上述涉案文章的付费在线阅读、下载服务,侵害原告权利。

是因为人多眼杂太多的作品了,所以他想查也查不过来,但是因为这些能为他谋取利益,所以他没有改错。

教授在网上查东西的时候,突然发现自己发表的文章都在网络上呈现出来了,并且也没有经过他的同意,而且他想下载也下载不了,所以他就用法律程序来解决了这件事情。

民事诉讼过程法院释明研究论文

一,法官向当事人做出释明的限度有多大?这个问题太宽泛了,无法明确说明。我国目前只有《证据规则》第35条提到了释明制度的相关内容,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诉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可见我国关于释明制度的法律规定是不足甚至是缺失的。有学者认为:释明权适用于大部分民事案件,如债权债务纠纷、物权法上的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对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有关公益的诉讼、非诉案件则不能适用释明权,因为在这些案件中,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受到限制,而采纳职权探知主义,发现事实是法院本身的职权,因为释明权不再适用。这些案件应当采用职权探知主义,即法院不是协助当事人发现真实,而是有职责发现实质主义,即在诉讼证明类型上仍为职权主导型或者共同担当型。一般理论上认为:不当释明有四种情况(一)应当释明而未释明的,是指该类事项属于释明权的界限,符合释明的要件,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的,却没有释明。对于应当释明而未释明的,使当事人应当享有之程序利益没有享有,大陆法系通常以其为当事人提起第三审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事由。(二)不应当释明而予以释明的,是指该类事项不属于释明权的界限,或者虽属于释明权的界限,但是不符合释明的要件,而不应当释明的,法院却予释明。不应当释明而以释明为之,可能使当事人所应得的利益无从享有,或者可能使对方当事人所应当享有之程序利益丧失,因此也属于违法的释明。(三)超过了必要限度的释明,是指释明超过了应有的限度,而变相为职权探知,超越了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的界限。释明的限度释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很难判断,但是也不是没有任何凭据可资,释明的限度取决于释明权的种类、释明权的界限、释明针对的人、释明的要件和措施等。例如,对于有律师代理的被告人,经过法律释明其在以后所提出的诉讼资料中,并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而审理该案法官认为可以提出时效抗辩的,不能进行释明,否则为超过限度的释明。(四)不符合程序的释明,是指释明的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而有侵犯当事人正当程序权利的释明。笔者认为法官释明的内容涉及到事实的追加或者变更,促使当事人提出证据等,均应将释明的内容通知对方当事人从而保证双方当事人对等的辩论机会。如果未告知则构成释明义务的违反。二,释明会对裁判不公造成影响么?不当释明当然会对裁判产生影响,合理的释明不会对裁判产生不当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对于释明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还很模糊,对释明权的概念,性质和范围这三大基本问题还缺乏深入理解和认识,这也导致了不当释明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认为释明权的行使主要集中在庭审程序,实际上释明权制度的运作重心应在审前程序,从而使运作的重心发生偏差,导致不当释明。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二审民事诉讼的目的有无其自己的特点?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问题似乎与民事审判实践没有什么直接关系,民事法官平时忙于审理各种各样的民事案件,忙于解决形形色色的民事纠纷,无暇深入研究这个理论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也比较薄弱。但是我们无法回避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从宏观上说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基本理念并不十分明确;从微观上说审理案件时适用的具体民事法律条文不完善、法律规定滞后、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有待提高等。我们急需解决这些问题,对民事诉讼目的论的研究应该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指导方向。 在国外尤其是在德国和日本对民事诉讼目的论的研究比较深入,形成了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几种代表学说:私法权利保护 说、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等。近年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学者们开始了对这个问题的深入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解决民事权益纠纷"是民事诉讼的目的,有的学者认为"解决纠纷"是民事诉讼的目的,还有的学者倾向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程序保障说"。(1)笔者非常赞同这个观点,即目的论研究的实践意义主要在于它可以为民事诉讼制度设计提供一种基本理念,(2)不过笔者认为对我国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还应该考虑我国国情,这里主要是指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尚有很长的路要走的实际情况、民众对法律的理解状况和民众普遍的 "青天情结研究不容易实现其实践意义。长期以来'我国民众习惯于把法院看成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习惯于行政管理模式下的社会运行方式,习惯于指望"包青天"个人实现社会公平,即使是在全社会都主张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国民众的这种习惯思维并未真正改变。这一点在民事诉讼中的典型表现就是"案件一进门,两头都托人"的现象,有理的担心不托人可能让对方得逞,没理的想通过托人寻求更多的不当利益,于是双方不是更多地从法律角度审视衡量自己的利益是否合法,而是各显神通托人拉关系,法官则在审理案件的同时肩负向领导汇报、向朋友解释的重任,通过这样的工作让公众明白法院裁判的理由、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正因为如此,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不可能简单化,民事诉讼的目的也不可能单纯地就是解决民事纠纷或是保护私权。法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解释工作(即所谓法官的释明责任),实际上是承担了一部分宣传法制的社会责任。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在我国通过民事诉讼不仅要体现公正而且要通过法院的审判活动达到宣传法制的目的。所以,我国民事诉讼的目的承载了较多的内容:实现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的同时,以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引导公众真正尊重法律、依法实施民事行为o而以公正引导公众,通过裁判告知当事人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而让公众知晓如何做才是合法的、才能使自己的合法利益最大化是二审民事诉讼尤为突出的目的。笔者 之所以强调二审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审终审的诉讼制度,第二审程序是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 上诉请求,对一审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依法另行审理并作出生效裁判的一种诉讼程序制度。(3)相比一审民事诉讼,当事人在二审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诉讼表现得更执着?双方的对立情绪更激烈,调解结案率明显下降,二审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明 显增大,经过第二审程序作出的法院裁判的社会影响也更大。诚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判例不能作为裁判根据的情况并没有影响公众将法院裁判作为自己行为的判断根据,甚至是对社会公正与否的判断根据口这一点从近年来社会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关注和个案的裁判结果在社会上引起的强烈反响就可以看出来。 基于以公正引导公众的民事诉讼的目的,我们设计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理念是:保障程序公正但避免当事人竞技诉讼技巧,实现实体公正且避免诉讼迟延。近年来,程序正义的观念被人们广泛接受,"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证据规定》)以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表明保障程序公正得 到充分重视。但目前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了过于强调程序公正而忽视实体公正的倾向,一些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利用《证据规定》中技术性的条款在法庭上竞技诉讼技巧,拖延诉讼,造成审判资源的极大浪费。因这个问题还涉及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本文 不展开论述。这里笔者主要针对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时存在的问题,就二审民事诉讼既要实现实体公正又要避免 诉讼迟延进行探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中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后的结案方式主要是:维持原判(原裁定)、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审理、调解和撤诉等在审判实践中二审程序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的存在问题不大,以维持原判(原裁定)、改判、发回重审方式结案的在适用程序法律方面存在问题比较突出,尤其在制作法律文书时法官陷入两难o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情形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正确。对此应该理解为,只有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阐述判决理由、适用法律方面都没有问题时,二审才能维持一审判决,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并不如此。有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二审 查清事实后作出的判决结果与一审的判决结果又是一致的,这样二审判决本身就是矛盾的。如雷六诉王毛运输合同纠纷案,托运人雷六起诉承运人王毛要求王毛赔偿货物损失三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货物损失不存在,判决驳回原告雷六的诉讼请求。雷六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查明承运人王毛在运输过程中的确造成货物损失,但双方当事人未及时清点货物,当时的货物损失情况并不明确,雷六未保留有关货物损失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雷六要求王毛赔偿货物损失三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应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雷六的诉讼请求。从判决结果看,二审判决应维持一审驳回原告雷六的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但从判决书认定事实、阐述判决理由、适用法律的内容看,无论如何是得不出维持原判的结论的。有的一、二审认定事实是一致的,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但是一审判决阐述的判决理由又是不正确的,这样的二审判决本身也是矛盾的。如王某诉张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发包人王某起诉承包人张某要求张某支付2OOF-2004年的土地承包费四万元、未按时支付土地承包费的违约金一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有效合同, 判决承包人张某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王某支付2003-2004年的土地承包费四万元,驳回原告王某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一万元的 诉讼请求,理由是王某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并未与张某约定违约金,对此王某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提出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改判减少承包费,理由是发包人王某未将合同约定的土地全部交付,二审经审理查明张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其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是正确的,而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王某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一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亦不应支持。但一审判 决阐述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 针对上述这些情况,笔者作为承办二审案件的法官提出变通处理的意见,就是二审仍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但是在二审判决书中充分阐述二审判决的理由后,明确指出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特别强调二审维持的仅仅是一审判决的结果而不是一审判决的全部。不过这样处理带来的问题就是二审判决书中任何引用法律条文?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显然不准确,同时引用该条款的第(一)、(二)、(三)项是自相矛盾,如果只引用实体法不引用程序法,二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就是有瑕疵的。另外,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加判的判决时,在适用法律方面亦遇到同样问题。 如果说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阐述判决理由、适用法律方面 存在问题尚可如此变通处理,那么对在程序方面存在问题的一审判决,当事人又是针对程序问题提起上诉的,二审的处理难度则更大,甚至出现二审判决被再审程序认定程序违法的情形。如赵某诉刘某奶牛买卖合同纠纷案,买受人赵某以出卖人刘某出售的奶牛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刘某退还买牛款四千元,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该案,在庭审时一名合议庭成员中途离开法庭,后回来参加合议庭评议。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判决被告刘某退还原告赵某买牛款四千元。刘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理由是一审法院审理案件程序违法,法官在庭审时中途离开法庭,导致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且法官的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如果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势必迟延诉讼,增加当事人的讼累,浪费审判资源,而法官在庭审时中途离开法庭虽是程序上的瑕疵,但并未影响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和《适用意见》中规定的程序违法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所以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尽管在判决书中二审法院详尽地阐述了二审判决的理由、指出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但严格地说这样的终审判决有未保障程序公正之嫌。宣判后,刘某就以一、二审均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再审,法官们对此的观点也是不尽一致。对一审法官在庭审时中途离开法庭的程序瑕疵,二审程序还可以有条件地予以弥补,但是对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程序问题,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对法院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未依法进行质证的案件,即使二审法院查明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二审法院也只能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否则就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这也是二 审发回重审案件多的原因之一。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 改判。"这项规定适用的结果是,二审如果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大多是裁定撤销原判 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而不是查清事实后改判。而且在法官们中间形成一种认识,就是如果二审直接改判就是一审终审, 尤其是标的额大的案件,更不能直接改判,否则容易使当事人把矛盾集中在二审,对法官也是非常不利的。所谓"二审直接改判 就是一审终审"的认识曲解了两审终审的含义,两审终审不是就一个判决结果必须经过两次一审审理,而是经过一、二审程序作出一个判决结果。另外,这项规定让人产生这样的疑问:如果二审未查明事实怎么能判断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既然查清事实为什么还要发回重审? 对二审发回重审情形的不妥当的规定,客观上造成发回重审案件的增多,导致诉讼迟延。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时存在的问题,使我们 认识到修改这条法律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修改后的法律条文应具有严密、操作性强、适用于多种情况的特点。首先,修改后的法律条文应适用一审的判决和裁定,而不仅仅是原判决,应吸收《适用意见》第186、187条规定中的内容;其次,放宽规定二审 维持原审判决、裁定的情形,规定下列情形二审维持原裁决:原 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裁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虽有错误,但二审对裁决结果的表述与原审一致的,明确对原裁决结果予以维持;一审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裁决结果的正确,二审能够予以弥补的;第三,严格规定发回重审的情形,二 审查明事实且一审不存在程序上的错误的,不属于发回重审的情形。总之,修改后的法律条文应该既能够符合实现实体公正的要求,又能够避免诉讼迟延。 废了好大劲的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释明是心证的一种,它是指诉讼中法官根据有限的证据,可以大致推断出案件的事实为真,或是仅形成"薄弱"心证的一种诉讼证明的结果。释明的确信程度相对弱于"证明"。优点:1、让法官充分行使裁量权,正确快速的解决案件。2、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尤其是面对一些有恶意但没有确实证据的当事人。缺点:有可能成为法官乱用权力的武器。

释明制度的核心是法官释明权,又称法官释明义务,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它是指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正确、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或者当事人误以为自己提出的证据已经足够时,法官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或指示,让当事人把不正确和有矛盾的主张予以排除,把不清楚的主张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证据予以补充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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