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感受。要分析作品的话,你就要先简单介绍一下这个作品的主要内容,然后介绍作者,包括基本概况,创作这篇作品的背景等。之后写对这个作品的分析。
汉德语常用动词配价的应用对比研究
下面是我整理的道德与法律思修论文,供各位阅读与借鉴。
第1章 引言
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今天,法律和道德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们是考察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在社会治理中,根本上来说法律与道德要相辅相成,相互适应。但是由于现实社会的复杂性,在实践中,法律和道德的结合往往不能达到人们期望的状态,正确认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在社会中更好的发挥二者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因此,本文力图通过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分析研究,针对我国社会现状以及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对法与道德关系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为促进我国法与道德关系协调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以达到双方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
第2章 法律与道德的概述
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它起到对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作用,正义是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减少社会矛盾。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从而为其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手段[1]。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随着阶级斗争之间的产生、发展而出现,法律将随着阶级斗争之间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特征
(1)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或具体的事,而是为人们规定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准则,在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全体社会成员有效,每个人都必须遵守。
(2)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每个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由假定模式、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法律制度和不同法律部门构成紧密联系的一个整体。法律有法定的创制方法和表现形式,不同等级的规范文件之间有严格的效力和从属关系。
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道德的概念
从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来看,道德是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革命导师恩格斯讲:“大多数的道德论总的来说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诞生物。而对于社会来说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不断运动发展的。所以道德永远是阶级社会的道德[2]。”这就突出了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改变;对于以不同的物质生活基础存在的不同社会团体,他们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念,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具有阶级性质。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略的总结为:道德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们关于善良与恶毒、荣耀与羞耻、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爱、霸道与谦卑等观念、规范以及原则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大综合的矛盾对立统一的思想体系。
道德的特征
(1)道德是以善恶为判断标准的社会准则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对自己和他人行为做一些简单的判断,每一个判断,都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做出的。有时候道德是根据自身的内在感受做出来的;有时候是依据法律做出来的;有时候是依据善恶的不同标准来判断做出的。道德是人们行为的判断准则,同时还是人们思想意识领域的判断准则之一[3]。人们有的时候对自己的某一个内心想法会作出否定的答案,认为这样的想法是不道德的,或者有时候通过人的谈吐行为来作出判断一个人是不是慈悲的,这些都是以道德的作为判断准则。
(2)道德是以社会舆论、内心信念来维系的
道德和法律是社会的两大行为准则,如果哪个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就会有司法机关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处罚,但如果有人违反了道德准则,但不会有哪个具体的人或机关强制其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他内心的不安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会让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很多相应的代价。
(3)道德的内容因时代的不同会有所变化
在历史不相同的时代,人们的道德观念是不一样的。过去人们的道德观念和现代人的道德观念是不相同的,社会中的几代人和几代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也会有所不一样[4]。思想文化的背景也会有一定的影响。一些是其他文化的传播进入,使固有的本土的道德文化和人们的道德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认为不对的事,现在也认为是正确的了,也可能发生质的改变;另一些是因为社会生产的不断发展会促使人们的道德观念也随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第3章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讨
东方伦理法与西方自然法都主张把外在的法律内化为人们自觉的意识,法律只有成为人们的心理、情感需要,才能得到普遍自觉的遵守。法律与道德是互相渗透、互相融合、相互转化的。法律总是代表着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追求。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中西方历史的渊源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中国历史的渊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作用机制是道德法律一体化。在思想家们的理论论证和理想设计中,道德和法律不可分离。道德法律一体化是一种强有力的制度化力量,而在人们的行为品质领域里“孝忠”更能彰显这种力量。道德法律一体化的运行,一方面道德法律化,即道德作为社会调节器的“软件”被硬化或“格式化”具有了政治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从而成为解决社会法律问题的工具。另一方面又是法律道德化,即政治法律作为作为社会调节器中的“硬件”又被赋予道德的属性和功能,成为解决道德问题的有效、有力手段。而这一点也凸现了中国道德建设的成功之处:一是划类界定道德规范,并把其上升到“礼”(当时的“法”)的范畴,而形成“礼教”[5]。这种做法是避免道德宣教流于空谈,使道德在实际上成为指导中国古代从事政治建设的“国家宪法”;二是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以道德作为准绳,这样避免了如当代西方国家法律与道德的脱离,导致犯罪分子不能有效打击;三是强调道德修身,从我做起,实际上要求官吏带头从事道德修身,以己达彼,最终取得治国平天下的政治效果。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西方历史的渊源
西方国家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索与讨论也非常久远。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一种手段,正义就是以善待亲朋好友,以恶毒对付敌人。还有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等主张守法是人人必须遵守的道德责任,法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道德和善良。亚里士多德也说过,法律应当是实现公平、社会美德和家庭幸福的各项基本原则。西方社会大多数有名法学家也都认为,人们对社会道德理想的向往也是由法治表现出来的。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国人民都能进行公平正义和善良道德的制度。他认为,具有代表性的是斯多学派的自然法学观念,它对罗马法律和罗马法学的制定产生了巨大而又深远的影响。自然法学的宗旨就是认为法律是善良的和公正的规范,自然法构建了自然、和谐、公平、民主的价值观念。18、19世纪以后,自然法学思想观念又被大部分资产阶级法学家们作为反对封建统治者专制的强力手段。自然法学派最突出主张是认为符合道德的法才是善法,才是符合效力的。与道德冲突的法则是恶法。在西方社会传统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关于“守法”的道德观念,如柏拉图的“人们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禽兽一样野蛮”的名言;近代的“热爱法律”作为“公民道德”的核心价值等等。这些道德观强调守法是公民的道德责任,慎独自律就是对法治的强有力的保障支持。
在西方,不同于中国。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能够自给自足,然而西方民族众多,彼此相邻,各国联系主要靠商业,西方的商品经济是十分发达的,因此调整商品经济领域的私法就十分发达[6]。人们更希望能够在一个自由,平等,公平的环境下自由生活,因此,具有自由,平等,公平精神的道德便推动了法律向这一方向进化。例如,美国著名法学家海默说:在不平等的竞争中,近年来由法院和立法机关所进行的一些改革,一定要在道德感的增强和提升中起到作用,以及由此而发生的一系列思维观念,即市场经济社会必须依靠比道德谴责更为有效的保护方法才能排斥一些应受指责的缺少道德的经营行为。此外,在欺诈性广告领域范围内也有了一些突出的发展。他认为,一些商业道德是应该赋予法律强制作用的。一个最基本的民商法原则,将一种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因此,从西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看,西方的法律进化发展是成功的,至今为许多东方国家所借鉴,并取得了巨大的发展。
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的法律和道德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它们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社会主义的法德目的和方向都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为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服务的[7]。
社会主义的法律与道德有着相同的价值导向
人对活着意义的精神追求和人生目标,对正确错误、美德良善、善恶美丑的价值选择和评价是人类社会所独有的,动物界是不会存在的。这种价值追求和信仰存在于每个不同的时代、每种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中。同样,社会主义社会也应是具有相同的评价善恶美丑、正确错误价值标准的统一体。社会主义所制定的法律和所追求的道德准则都要体现这种价值标准和价值追求,两者体现了具有一定意义的相同价值导向。
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需要法律的保障。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成员有文明与落后之区分。道德是多层次的,而且是多元的,不可能用同一个相同标准去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况且社会上还总有些对于基本道德于不顾的自私自利主义者。为了保护广大老百姓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必须有法律强制力保障实施,这种强制力就是对违反基本道德的震慑。法律一旦形成,对社会主义道德起着补充、深化和保护的作用。任何一个国家要想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必须依靠国家强的制力来维持,但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国家的发言权将会受到威胁。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和遵守,必须依赖于道德的支持为基础。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的道德准则,体现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核心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和价值观念。如果法律违背了社会主义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不仅得不到广大老百姓的承认,而且也会破坏经济基础,阻碍社会的长久平衡稳定发展。
法律与道德并举是新时期社会发展的要求
法律和道德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二者在功能上是相辅相成的,最早的法律就是由道德演化而来,是将积极的道德标准规定为法律应遵循的准则,公正严明的法律可以促进道德教化作用,而加强道德建设也可促进公民遵纪守法,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随着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公众的法制意识普遍增强,诉讼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选择,司法对社会的规制作用无可替代,社会对司法的期望值也日益增加。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我们法制建设的成就。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在一些方面也很大的局限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应当在严格公正执法、发挥法律规制作用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发挥道德强大的引导作用。
道德是公民精神的自律和主体意识的自觉。道德是提升公民素质、保障法律实施、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精神力量。我们要将这种力量相互递送、广泛传播,让道德的涓涓细流凝聚成浩瀚大海,使其与法律共同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推动力量。这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可见,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因此,科学地评价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并合理地开发利用这两种资源,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无疑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第4章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及他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阶段下,我们所认可的法治,就是以党为领导核心,从而使国家权力机构、行政机构、 司法机构和社会中的人民团体,实施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的方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通过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增强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作用、政治作用、文化作用、社会生活法制协调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正义强有力的保障体系;我们所认可的德治,即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在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核心指导地位,树立 “坚持以热爱我们的祖国为光荣、以危害我们的祖国为耻辱,以服务广大人民为光荣、以背离广大人民为耻辱,以崇尚科学技术为光荣、以愚昧迷信无知为耻辱,以辛勤热爱劳动为光荣、以好逸恶劳懒惰为耻辱,以团结互相帮助为光荣、以损人利己自私为耻辱,以诚实守信为光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辱,以遵纪守法为光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辱,以艰苦奋斗精神为光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辱。”为主要标准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在全社会领域形成知道荣辱、讲究正气、促进和谐的新道德风尚,形成广大的男女平等、尊重老人,爱护幼儿、辅助贫困地区、礼貌待人的人际和谐关系[8]。可以这样说,法治是德治的进一步升华出来的,德治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思想前提和基础,二者都是社会主义社会民主制度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治国解决的是民主制度中“硬件标准”方面的问题,它使民主有法律可以依靠,它具有优秀的对违反民主法制行为的规避作用和有效地制止这些行为的社会强制力的保障作用。道德治国解决的是民主制度 “软件标准”这一方面的问题,它通过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思想文化素质和民主权利意识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良性循环运转。法治约束力非常强,但有明显的“治标”特点和落后的滞后性,德治约束力比较软弱,但是扎根于“治本性”并具有超前的特点。二者既相互区别,又互相渗透、互相影响、互相作用。正确了解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发展。一般而言,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通常也是道德所不提倡的,但并不是说所有道德不提倡的法律一概都是禁止的。因为道德是依据群众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日积月累、约定俗成而形成的一定的思维模式,它根据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思想观念与行为规范来判断善恶好坏,并且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要求人们自觉地做出放弃自己的某些权利和一定的自我牺牲。而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 则侧重于在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保证私权利的不受侵犯。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要把二者区分开来,既不能说要把道德问题当作法律问题来操作,也不能将法律问题当作道德问题来应对,划清二者的行为与目的责任,科学的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突出的矛盾问题及其产生的背景,积极主动地去面对矛盾、避免扩大紧张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既充分调动了社会群体的生命力,又确保了社会安定有序的良性循环发展。
第二、有利于发挥法与道德的双重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对于一个社会是否和谐稳定,对于一个国家能否能够长治久安,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应该看到道德作用是调整社会关系、 划定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形成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和人们相处关系的重要保证。设想一下如果没有相同的道德规范,一旦失去了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就无法使人们的精神境界得到更有效地提升,无法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互相关系,自然也就无法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了:“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条件,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正平等的基本保证。”深刻领会并准确把握《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在非常有力的法治基础之上,还必须用法律制度来帮助实现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就是在完善法律制度基础上、保障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的进程中始终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先锋作用;为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法律强有力的保障;把坚持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完善法律制度的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据此,充分发挥法与道德的共同优势, 才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服务和强有力的保障[9]。
第三、有利于促进人们之间关系和谐与人的心理健康,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在当今社会中,人们所具有的道德观念、道德理念和犯罪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和谐社会离不开文明道德的规范和保护。而人们之间关系和谐与人的心理健康是文明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因此,建立和遵守道德规范,着眼于形成广大的男女平等、尊重老人,爱护幼儿、辅助贫困地区、礼貌待人的人际和谐关系;着眼于促进人的心理健康,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名誉和利益,对于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保证作用[10]。没有浓郁的文明道德氛围和强有力的道德谴责,单纯地依靠法律单方面的治理是难以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的。因此,必须坚持把加强人民群众道德建设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不断的加强全体社会成员良好的道德文化素质,从而防范和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大量发生。
第四、有利于在法制建设中培育良好的文明道德风尚“法律制度调整各种社会基础关系,一定要讲求平衡的。”据此,在法律制定过程中, 应对道德的一些重要原则加以维护和保障,如对家庭成员的侮辱、殴打行为,如果后果非常恶劣就不仅仅是不道德的行为,而应按照侮辱罪、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的立法要体现道德的基本原则,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本质的要求。司法机构适用法律规范的行为,就是惩恶扬善、褒是抑非的行为, 同时也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行为,其影响不只涉及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有当事人自身,而且会在整个社会中产生一种震慑力。因此,要有效地利用法律强制手段, 促进社会的公德、职业的道德、家庭的美德在人民群众中逐步形成优良的传统和一定习惯作用[11]。
努力探索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首先,要认真领会、 深刻理解党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内涵,规避认识上的局限性。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法律制度建设与道德制度建设之间的密切联系,一定要成为治国过程中的重要方略。因为法律是在惩罚已经是违法的犯罪人,而道德则重在劝告教育的作用,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文化素质,使他们不会去犯罪,法律是治疗已经“发病”的人,道德是治疗没有“发病”的人。因此,从一定作用上来说,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才是治本的[12]。只有通过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思想文化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文化素质,才能使法制建设和法治得到经久不衰的保证,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社会有序发展。
其次,要运用制定法律、执行法律、法律宣传活动等多种手段,促进法治与德治的相互交流。一要通过公正执法和惩治一些不道德败类行为,增强公民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在对违反最低限度道德义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的情况下,对先进道德模范行为,依法给予各种物质和精神的奖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模范榜样学习,培养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道德品质。二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转化为法律标准,使之取得全社会整体遵守法律的强制力。要探索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手段,把思想道德文化教育的导向作用体现在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当中。社会主义道德靠群众个人的良知和社会威慑来保障实施。然而,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今天,良知和舆论的作用尚不足以防止违反道德行为的发生[13]。在道德观念体系中,有一些道德义务是最低限度的义务。它们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和谐秩序能否继续存在,因此,必须利用法律手段使之上升为法律义务,以法律作用为保障加以强制执行[14]。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作用,使之从“软约束力”变为“硬约束力”,从这种作用上来说,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三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向广大人民群众法律宣传的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良好的道德基础。要把思想道德教育的导向性体现在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过程中,把基本的道德要求贯穿于各行各业制定的工作制度、行业学习、乡政府规定村民约定中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过程中,使自律与他律、内在强制与外在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级行政部门、社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协会,要逐步建立健全运行有效的道德自律机制、监督保障机制和奖励惩罚机制[15]。
再次,要发动人民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并通过法律法规对这种活动给予支持。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又是基层民主建设、实行基层组织自治的重要内容。要发挥人民群众主人翁的精神态度,坚持依法治国这个以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最广泛地发动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各项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建设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来,更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一系列惠民政策。因此,要积极探索出一条道德教育与道德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在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文化教育多种活动,并同法制教育相结合起来。在创建文明的社区服务站、文明单位团体、文明家庭生活,创建文明城市社会、文明行业发展、文明村镇建设,做人民满意的公务人员等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当中,始终贯穿思想道德建设教育多种内容,使广大干部群众在大量的道德实践过程中受到熏染,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宣讲道德、实践道德、知行合一的良好社会风气。
最后,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纪守法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党员作风正派则干部群众和睦相处,干部群众和睦则社会就会稳定。社会稳定老百姓就过上了幸福的生活。一定要把思想道德监督作为党员作风监督、社会群众监督和行政机关监督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思想道德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部门监察监督机关在道德层次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关键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快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系列问题,做好新形势下新阶段群众工作。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的优质服务制度。坚持做到问政于老百姓、问需于老百姓、问计于老百姓,从人民伟大实践中吸收智慧和力量。坚持实干才能使老百姓富裕、实干才能使国家兴旺发达,敢于开拓创新,勇于担当各种责任,多干一些让人民满意的好事实事。坚持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优良传统,一定要下决心改进所谓的文风会风,着力整治部分党员庸懒散奢的不良作风,坚决克服一些形象工程、官僚霸道,以优良党员作风凝聚各种社会力量、带动政府风气人民风气。支持社会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党和群众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反映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一定要坚持认真贯彻执行党员作风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巩固和发展全党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局面,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从而带动民风建设,营造出党员群众和谐的友好稳定关系。
“社会和谐能够凝聚广大群众的力量,社会和谐能够成就国家的光辉伟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只要我们从我国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创新发展,认真思考全人类在历史长河中的法治和德治实践做出的经验,开阔胸怀的吸收和参考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我们必然会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从而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5章 结论
首先要看你论文是什么课题。我当初的论文选的是文学方面的,就是分析一篇作品,写感受。要分析作品的话,你就要先简单介绍一下这个作品的主要内容,然后介绍作者,包括基本概况,创作这篇作品的背景等。之后写对这个作品的分析。
英语翻译论文写作方法
随着翻译学科的发展,翻译研究在横向的广度与纵向的深度上都有了很大的变化,怎样写英语翻译论文呢?
1、选题及资料查阅
对任何一项学术研究活动来讲,选择合适的课题都是至关重要的,尤其对研究成果具有决定性意义。在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笔者以翻译研究为主要研修方向,经过广泛阅读该领域的学术期刊论文和专著,较为熟悉国内外翻译研究的现状。加之入学伊始便在导师指引下从事中国典籍翻译研究,随着大量阅读和学习有关典籍英译及其研究的著述,自己对该领域尤其儒家经典《论语》的英译现象产生了兴趣,并逐渐进行较为深入的了解。
一般情况下,资料查阅在选题之前就已展开,因为资料是确定论文选题的重要依据,但其后的文献查阅工作更具重要意义。围绕《论语》英译这一现象,自己开始进一步的资料搜集和研读。初步调查和梳理发现,儒经《论语》的外译,始于意大利传教士利玛窦完成于1594年(一说1593年)的拉丁文译本(马祖毅、任荣珍,2003:34),至今已逾四百年。而第一个《论语》英语全译本为柯大卫(David Collie)所译,作为《四书》(The Chinese Classical Work Commonly Called the Four Books)的一部分于1828年在马六甲出版,距今也近乎两个世纪。近年来,国内学者对《论语》英译本的关注和研究越来越多,除了较为集中于理雅各、翟林奈、韦利等所译的早期经典译本,也开始着手庞德、刘殿爵、安乐哲和罗思文(合译)等现当代译本的探讨。从手头掌握的资料来看,海外《论语》英语全译本已超过三十个。调查还发现,作为早期主要海外英语全译本之一,20世纪初就已出现的Leonard A. Lyall的《论语》英译本迄今鲜有研究,比如利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未能搜寻到专门研讨该英译本的文章翻译学的论文写作技巧翻译学的论文写作技巧。由于材料新本身是学术创新的重要表现之一,因此有理由初步将该译本作为自己撰写一篇翻译研究论文的研究对象。
通过对更多资料爬梳剔抉,笔者掌握了译者Leonard A. Lyall及其《论语》英语本的基本情况。譬如,Leonard Arthur Lyall中文名叫赖发洛,是英国汉学家。1886 年以海关洋员的身份来华,在华40余年。赖发洛《论语》英译本书名为The Sayings of Confucius, 由位于伦敦的朗曼斯·格林公司(Longmans, Green and Co. Ltd.)在1909年9月初版刊行,并先后于1925年10月和1935年9月印行第2版和第3版。这里所采用的研究对象是第3版,全书不足130页(其中正文共计102页),是篇幅较为简短的《论语》英语全译本之一除了英译《论语》之外,他还分别翻译《中庸》(1927)和《孟子》(1932)两书并数次再版。1934年,他编著的现代世界丛书《中国》在伦敦出版,向西方介绍中国。然而,由于有关赖发洛《论语》英译本专门研究的学术论文迄今付诸阙如,因此决定将对该译本的文本细读作为自己进一步研究的基础,希望有所发现,或许为当下中华典籍外译及其相关研究提供些微借鉴和思考。
2、提纲构建
在研读赖发洛《论语》英译本过程中,笔者发现译者所贯彻始终的翻译基本策略和具体翻译操作方法与其对汉语特点的认识、翻译理念的追求等息息相关,而这些又充分体现在该译本的“前言”(Preface)和“导语”(Introduction)中。例如,第3版“前言”(1935)仅一句话,告诉读者再次修订译文旨在使其“更接近于汉语原文”(bring it nearer to the Chinese)(Lyall,1935:vi)。值得一提的是,第2版“前言”(1925)不仅强调该版译文“比初版更加接近字词对应”(more nearly word for word than it
was in the first),而且指出汉语原文的两个特点:难懂(hard to understand)和多义(more than one interpretation),并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总是易读的译文绝非“真实翻译”(true translation)(同上:v)。而篇幅稍长的“导语”写于1909年,一定意义上亦可看作初版的“前言”。这部分内容十分丰富,既包括孔子生平、《论语》的形成过程以及时代背景和社会状况,又有春秋之前中国古代史简介,并谈到道家、墨家等思想。这些很大程度上也表明译者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广泛认知和深入了解。
经过细读赖氏《论语》英译本发现,为了使译文与原文“更加接近字词对应”,译者尤其注重原文的遣词造句和形式结构,比如原文较为突出的数字小句的行文特点,译文往往采用类似排比的洗练短语、清晰而果断的语势,使原文的字词概念和句式语序尽可能在译文中再现翻译学的论文写作技巧概而言之,赖发洛通过运用多种具体翻译操作方法,贯彻以“字词对应”为基础的、倾向直译的翻译策略,较为有效地践行了以质直求真为特色的“真实翻译”思想。赖氏追求的“真实翻译”尽管不同于几乎同时出现的、本杰明所倡导的旨在再现“纯语言”(pure language)的“真正翻译”(real translation)思想,但两者又似乎至少在一点上是相似的:因为后者为了实现译文的透明性,也强调直译原文(literal rendering)的必要性(Benjamin,2004:21)。
基于以上对赖译本的研读和思考,笔者着手构建论文的基本框架,初步拟订如下一个写作提纲。论文大致分为五个部分,包括引言、赖发洛及其《论语》英译本、翻译基本策略和具体方法、译本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分析和结语。其中,翻译基本策略为倾向直译且以“字词对应”为基础,具体翻译方法分为为四种,即字词对应、语序一致,字词对应、语序变换,字词调整、语序一致和字词调整、语序变换;译本的不足以翻译目的论为参照分为三类:悖离目的性法则的翻译失误、悖离连贯性法则的翻译失误和悖离忠实性法则的翻译失误,对每类译误又根据译本的具体情况加以细分,便于更好的例证和评析。
3、撰写与修改
论文撰写是整个论文工作的最重要阶段,也是需要付出时间和精力最多的阶段。论文初稿的撰写主要是基于以上拟订的提纲,虽然在写作过程中也碰到一些困难,但通过适当运用学习有关专业课程所掌握的知识,最终得到有效的解决。譬如,细读赖发洛《论语》英译本时,笔者做了大量的笔记,众多的例子和不同的想法着实令人难以取舍。根据所学专业知识及研究需要,决定围绕主题和材料价值来加以分类和取舍。此处通过一个具体的做法加以说明。基于四种具体翻译方法,自己首先为每一种方法挑选出典型的例句(暂不考虑译文的准确与否),然后抽样统计各类译文所占的大体比例,进而评判译文的整体风格特点。例如:
1. 字词对应语序一致:
子曰:“巧言令色,鲜矣仁!”(“学而第一”)
The Master said, Smooth words and fawning looks are seldom found with love.
2. 字词对应语序变换:
子曰:“弑父与君,亦不从也。”(“先进第十一”)
Nor would they follow, said the Master, if told to kill their lord or father.
3. 字词调整语序一致:
子温而厉,威而不猛,恭而安。(“述而第七”)
The Master’s manner was warm yet dignified. He was stern, but not fierce;humble, yet easy.
4. 字词调整语序变换:
子曰:“吾不如老农。”(“子路第十三”)
The Master said, An old husbandman knows more than I do.
根据笔者的粗略统计,这四类译文所占整个译文的比例大致为:第一类超过五分之三,第二类比第三类略多,但两者皆不足五分之一,而第四类最少,远低于十分之一。这一结果较为有力地支持了笔者对赖译本的判断,即译者贯彻“字词对应”为基础的、倾向直译的翻译策略,旨在诠释“真实翻译”的理念。
再如,囿于极为有限的参考文献,且线索难觅,自己想到专业课程所学的“滚雪球”文献检索法,运用后发现助益很大,效果颇佳。这里仅以查询译者Leonard A. Lyall的汉语名字为例加以说明。最初从掌握的资料来看,译者英文名字叫Leonard A. Lyall,然后通过“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在一篇关于《论语》英译史的文章中发现其汉语音译名为莱尔;接下来,通过利用该汉语音译名及其原名查得一篇论文谈及此人曾为海关洋员,进而在《全球化视野:中国海关洋员与中西文化传播(1854-1950年)》一书中找到其更为常用的中文名:赖发洛,以及更多有价值的信息。同时,还发现了译者的另一个中文名:兰雅。这样,通过对相关数据库再次就译者英文名和三个汉语名字进行逐一搜索,结果更为充分地表明赖发洛《论语》英译本的研究迄今尚付阙如。
关于修改文章,清梁章钜说:“百工冶器,必几经转换而后器成;我辈作文,亦必几经删润而后文成,其理一也。”(梁章钜,1973:1000)的确,要想写好论文,一个人必须在论文修改上下功夫。随着更多文献资料的查阅,笔者对论文初稿无论从遣词造句还是到篇章结构都进行了反复修改,既涉及到文中论点和论据的修正,也包括对所运用理论的调整翻译学的论文写作技巧翻译学的论文写作技巧。比如,论文初稿第四部分“译本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分析”有段补充说明赖氏译本特色的文字,包括“淡化译语(英语)形合之法,如用‘,’代替‘;’或连接词以贴近源语(汉语);用词基本不用缩略形式”等内容。后经反复斟酌,尤其考虑到论文内容和观点之间的相关性,最后决定将该文字移至第二部分“赖发洛及其《论语》英译本”,用以说明赖译本的特色。
关于文中的理论运用,笔者借鉴专业课程所学知识,如理论的'工具性、理论运用和学术价值的关系等,通过比较不同翻译流派理论的特点,结合论文研究的内容和目的,最终决定选用翻译目的论来分类评鉴赖译本,并有效地揭示赖氏译本追求英语译文“更接近于汉语原文”、最大限度地实现以理想化“真实翻译”为标志的翻译目的。
4、文体和引用之规范
翻译研究论文属于学术论文的范畴,既需要体现学术论文的基本性质,又应当符合学术论文的规范要求。其中,符合文体和引用的规范是对一篇合格的学术论文所提出的必然要求。关于学术论文的文体,要求十分丰富,包括从语态到语气,从术语的运用到避免歧视用语等内容。如关于术语,不仅要意识到使用专业术语的必要性,也要注意语言精炼,尽量少用术语,更要避免歧义。鉴于此,笔者在撰写尤其修改赖译本研究论文时都进行了仔细参照和认真检验,对那些欠妥如口语化的表达甚至讹误之处,如对翻译目的论个别术语的误用,都逐一加以修正和改善。
引用的规范对撰写合格的翻译研究论文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就引用而言,文章切忌断章取义,并应关注引用的核实及可靠性。为了避免引用的断章取义,熟悉引用文字的上下文十分关键。自己清楚记得老师曾在专业课上要求学生课后做引用查证练习,其中就有查阅“学而优则仕”的上下文。通过查阅,自己发现该语源自《论语》的“子张第十九”篇,上文是“仕而优则学”,并惊奇地发现该语为子夏所说,而非孔子所言。显然,这样的查证很有利于对该语的全面理解和准确使用。在修改关于赖译本研究的论文时,笔者努力查实引文,确保引用的可靠性。比如,为了更好地理解赖发洛所追求的“真实翻译”的涵义,文中引入了本杰明的“真正翻译”思想翻译学的论文写作技巧
为了查得“真正翻译”的出处,笔者在不同数据库中找到许多涉及该思想的论文,但基本上都是给出较为笼统的汉语解读,甚至还存在抵牾之处。为了更好地把握该思想,自己通过追根溯源,最终找到其原文具体出处,并发现本杰明这一思想与其“纯语言”哲学观密不可分,加深了对该思想的认识和理解。
其实,为了引用的规范,本篇论文也是如此。譬如,上文引用了清朝学者梁章钜有关作文修改之语,最初找到的出处有二:《退庵论文》和《退庵随笔》,且没有出版社、具体页码等信息。通过多次搜索和查阅,笔者最终在《退庵随笔》第十九卷“学文”中查得原文,并通过阅读下文——有关欧阳修对《昼锦堂记》原稿起首两句的修改,更好地理解了引文,尤其是修改之于作文的重要性。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有本质的联系。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浅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毕竟二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调整规范,有着各自的调整领域。对它们的调整范围界限不清的话,会导致社会评价标准不一,终将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产生方式上,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体系,道德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共同认识;
第二,在调整对象上,道德通过影响人们的内心信念来调整外部行为,而法律则直接指向人的外部行为;
第三,在调整范围上,道德调整的范围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相比较来说,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很有限了,法律调整的主要是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产生实在影响的行为和关系;
第四,在表现形式上,道德存在于观念中,缺乏明确的标准,而法律是确定且逻辑严密的规范的集合;
第五,在调整手段上,道德主要依靠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来发挥作用,而法律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大多数情况下,道德与法律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二者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道德与法律产生冲突的原因有哪些呢?
首先,法律与道德之间不是对等的关系。违法行为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而违背道德的行为却不一定违反法律。究其原因,并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具有法律效力,统治阶级通过立法的形式把体现本阶级利益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从而维护统治的社会价值观念基础。反之,若把所有的道德准则都变成法律,那么道德就取代了法律的地位,这与制定法律的初衷是相悖的。
其次,一方面,法律对道德变化的适应具有滞后性。道德观念随着物质条件的发展而变化,这种变化需要在长时间的潜移默化中完成,而法律通常产生于道德之后,加之法律的稳定性的要求,法律不能及时快速地作出相应地调整。另一方面,法律在制定时往往具有前瞻性,可能超越当时的主流社会道德。当道德与法律的步调出现不一致,二者之间的冲突就随之产生了。
再次,由于道德本身的范围是模糊的,当法律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概念阐述不清时,法律的强制力就容易与道德规则的约束力相冲撞,由此引发冲突。
对道德与法律冲突的选择
当道德的指向与法律的规定发生分离时,拥有裁判权的法官到底该如何选择,在社会上曾引发了无数争论。笔者认为,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大背景下,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不容置疑,道德以及其他规范应当服从法律;而在法律规则模糊不清以及无法涵盖的领域,则是道德的用武之地。这是由道德本身缺乏客观性和可实际操作性等限制因素所决定的,在缺少法律约束的条件下,扩大道德的适用范围必然会引起评价标准的混乱。
结语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亘古存在的一个问题,但是,二者之间的矛盾并非是不可调和的。立足 传统 文化 与现代法治,道德的法律化是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问题重要途径。我们可以尝试在现实中找到二者的契合点,将尽量多的合理化的道德纳入法律的调节体系,立法时应尽量追求与道德的统一。
浅谈道德与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对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通过善恶规范、准则、义务、良心等形式,来规范和约束其行为的一种准则。它是关于是非、荣辱、善恶、美丑等观念、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主要依靠社会舆论评价、风俗习惯和内心良知来保证实施并发挥效用。道德属于精神范畴,是社会意识中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
法律,是由一定政治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用以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总和。较之道德,法律具有强制力,它的实施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迫使人们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其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条件,是随着国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在整个意识形态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道德和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法律的运行以道德为基础,道德的延续以法律为支撑。道德作为观念上层建筑,指导着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又为观念上层建筑的实施提供了保证,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道德在中国现代化变迁中的具体表现
“修身”、“治国”、“平天下”,这是中国5000年优秀文化中孕育的治国安邦之道,这也是历代贤明的君主尊崇的座右铭。然而,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思维方式 发生了巨大变迁,中国社会素来稳定的伦理道德文化也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震荡,而且一发不可收拾。
道德是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是对经济基础比较直接的反映,道德具有历史继承性,不同的时代道德也具有不同的观念和评判标准。当前,中国已经实现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道德伦理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建立与现代化相应的新的道德观念。道德由他律转向自律,由苛求转向宽容和谅解,由感性转向了理性,伴随着道德价值的转向,道德不仅使社会个体层面实现了自我完善,同时也满足了社会集体层面规范的作用。这极大的调动了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乱世重典,治世隆礼”,在道德的规范和约束之下,整个社会的法治也在不断的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证。
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矛盾体,当我们在满怀喜悦地展示改革以来道德领域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时,又不能不理性的正视道德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弊病。当前中国社会处在大的变革和转型时期,伴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的道德价值也呈现出多极化的特点。被人们奉为民族血脉的道德文化,在社会演变的过程中开始失重,人们似乎迫不及待的摆脱道德的种种束缚而去追求一种所谓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一种非理性价值观念逐渐替代传统的理性价值,致使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评价标准和威慑力;当个人的价值和作用在传统的义利观中得到肯定和尊重的同时,人们在追求价值的过程中似乎又转向了另外一个极端,拜金主义又席卷而来,有很多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无视道德的约束,不择手段的谋取自身的利益。
权钱交易、兜售假冒伪劣产品、贩卖毒品、拐卖妇女 儿童 等现象屡见不鲜,金钱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影响之下,党的一些干部被腐蚀,脱离了人民群众,不法商人见利忘义,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这些现象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甚至危及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不仅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思潮的影响,以及部分敌对势力的干涉,中国传统的美德也岌岌可危,“尊老爱幼”,“勤俭节约”、“尊师重道”等传统的价值观念被逐步的弱化,例如当前社会老人过马路不敢搀扶、公交车上没人愿意给年迈的老人让座,一部分教师缺少师德向学生索要钱物,这些现象都显现了当前道德的缺失和冷漠。中国传统的美德是中国5000年灿烂文化得以延续的主要动力和源泉,道德的缺失和沦丧,必然会给中华民族带来沉重的伤痛,这必须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如何发挥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往今来我国一直强调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在德治和法治共同作用下,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当前我国道德信仰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市场过多的注重物质财富的积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使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变得拜金和冷漠;在社会领域,权力监督力度不够、社会和市场缺乏监督,社会缺乏公平正义、缺少民主法治、人民的诉求不能得到响应,权益得不到维护,这也直接造成当前道德滑坡的重要原因;在文化领域,利益的多元化,也直接造成了人们思想的多元化,一些消极的文化渗透到了社会生活之中,而主流文化却处在弱化的状态,这也是当前道德危机的重要原因。
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党史上尚属首次。道德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条红线,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诚信、友爱需要法律和道德一起发挥作用。道德和法律都蕴涵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内容,道德指引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当前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公民法律素质较低、民主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甚至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浑然不知,更不知道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通常采用聚众闹事、自焚等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愿;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却不够完善,缺乏体系,这直接造成了法治实施的不彻底,因而导致法律在应用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难以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是道德建设强有力的支撑,法律将道德中的价值运用到法律实施过程当中,不仅能够维护道德风尚也能培养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是高度统一的关系,法律实施的不完善也会直接影响道德发挥作用,道德的缺失会影响法治的建设,因此要想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们必须坚持法律与道德“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首先,要加快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为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和生存空间;
其次,要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为道德的发展创造条件;第
三,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 教育 ,将传统文化与先进文化结合起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在全社会树立一种新风尚。
最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深入的考虑道德的因素,贴近人民实际生活,把相关的社会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的实施,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为了维护统治的稳定而制定的制度保障,如果不能有效的实施,最终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国家必须强化法律实施、完善法律监督,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守法、维法的氛围,最后形成全社会讲道德、受法律的文明风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一直以来,道德与法律问题都是中外学者们所研究的 热点 。两者之间既有外在的联系,又有内在的共性,它们是社会的两大主要调控手段,其作用及意义更是显而易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道德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我国 经济 的飞速 发展 , 法律 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在新时期下又有了进一步的解释和完善。同时,法律和道德的密不可分性又反过来有助于提高人们对生活的幸福体验,即所谓的幸福感在法和理的间隙最近偶那个得到看更好的提高。作为新时期下的大学生,要带头学法、懂法、守法,在道德和法律的世界中寻找幸福。
关键词:法律 道德 幸福感 大学生
正文: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继续,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大幅度比例逐年提高,社会各个层面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提高中。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我国正在加快融入法制社会。这对置身在未来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 法律知识 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 自然 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 现代 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关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值得人们不断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早在古代奴隶制的希腊,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等人就提出要由少数有德性的贤人来治理国家。《牛津法律指南》一书中对道德是如此定义的“道德和伦理与惯例、社会习俗、法律、习惯和舆论的含义是重叠的,一般说来人们可以说,道德是社会所接受的和生活于社会中的阶层所接受的行为准则……法律总的说来是确证并强化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行为;在这个社会中,法律控制并否证和惩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法律和所承认的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符合一致的,所谓道德并不是一部分法律条文或原则性法规,但它毕竟是描绘良心和社会控制良好行为的力量的一种名称,有时它是与自然法同义的”。可见,法律不是由国家制定的,是自然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或者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准则。而,法律和道德是两个层次上的东西,法律属于制度上的范畴,但是道德却是社会意识形态上的范畴。从唯物的角度上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即所谓的物质决定意识的原理。恩格斯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是基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
但是,法律和道德又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它们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途径,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动力,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没有道德的法律是冷冰冰的束缚,它只会规定各种人类改做的和不该做的事情,并且对犯错的人依法进行法律的制裁,这样的法律注定是不会被人民接受和认同的,注定会被人民所推翻。同样,只有道德的法律是不完整的,它失去了法律所该有的最原始的意义,对任何人不构成警醒和约束,因而国家也就无法依法治理好它的人民。所以,真正的法律不是完全撇开了道德的范畴,它以道德为依据,并且用法的手段来提高人们对道德的认识。这样,法律和道德也就可以做到相辅相成了。
然而一个成功的人不仅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同时也要有相当多的法律意识。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一个人的道德素养无法真正得到实现。只有心中有法的存在,人们在做人行事方面才会有所顾忌,才不会越过法律的界限做出不合法的事情。
现代社会的法律也正朝着人性化的一面发展和完善,法律再不是过去的只讲道理不看事情的真相。正是因为法律的道德性,人们的幸福感日益增加。再大力倡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物质条件的改善虽然带来了很多的新鲜事物,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人们的幸福感反而日渐减少,再日常生活中,人们要担心的事情太多,抢劫、偷窃现象屡见不鲜,有的人甚至患上了恐惧症。这在一定程度上就要求国家对有关法律的完善。
前不久看的一部电视剧《我的青春谁做主》中,主人公在十年前犯了法,但他因为害怕受到 法律 的制裁而隐瞒真相十年。十年后,他再也无法忍受良心的谴责和不安主动向警方自首,本以为等待他的是无尽的牢狱之灾,但是他却最终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释放。这个案列不是告诉我们法律的不公平性,而恰恰是从侧面告诉我们法律的人性化。他是犯罪了,虽然他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这十年中,他所受的痛苦和煎熬远超过与法律带来的。他受到来自自己的和社会各方的道德谴责,在这个层面上,他已经经历了自己的“牢狱之灾”。在这个事件中,法律的人性化和道德性体现的完美无暇。正像剧中的人所说,现在的法律也是讲理的,这正体现了新时期下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和要求。法律的底线是道德的自我约束,或许正是因为有些人们的道德自我约束力不够才要求有一种强制力的诞生来调解社会的矛盾,而法律就恰好扮演了这样子的一个强制力的角色。因而法律也就显得神圣而不可侵犯,在某种程度上甚至称成为了一种信仰。就我个人而言,法律应当成为一种信仰。“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 名言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
有了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保障,幸福感便也会迅速上升。有了法和德相互作用,社会才有可能出现家家晚上不用闭门的和谐现象。在法律的人性化的旗帜下,人们更确定了社会主义旗帜的正确性,才会对社会主义 现代 化建设充满信心。当人们致力于建设一个属于自己的美好时代,无论做什么都是有意义的,是可以感到幸福的。幸福的定义是什么?不是说一定要生活富裕了,手里有钱了,我们所讲的幸福要上升到精神层面。幸福就是人们的心理得到了满足,人们对生活充满希望和憧憬,至少他有动力去为了美好的未来去奋斗,这就是幸福了。
最后来 说说 关于大学生所要担负的关于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毫无疑问,大学生是我们国家未来的栋梁, 中国 的未来还要靠这一批特殊的人来创造。所以,作为大学生的我们肩上的胆子着实不轻。思想道德的修养当然是相当要紧,但这远远不够,我们还必须要学习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在守法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扬中华民族流传了几千年的美好品德。要学法、懂法、守法,在法制的轨道上,做一个有着良好道德素养的人。
参考 文献 :《道德与人的幸福》 《法律知识是幸福快乐人生的保障》《法律的道德性》 《让你变的更自信》
摘 要 法律与道德问题的讨论,最激烈的莫过于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同自然法学家富勒长达17年的一场论战。实证主义法学派坚持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分离,即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学说或者分离命题,而自然法学派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即关于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离的学说或结合命题。但仅以此定义并未能反映出双方论战所具有的现实意识及对待问题的态度。本文试从富勒所著 文章 《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的角度出发,解析其背后所具有的实践性意义。
关键词 法的道德性 实证主义 良法 恶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01-02
一、哈特:引出争论的着力点
在哈特教授发表《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这篇具有深远意义同时又备受争议的论文之前,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关于法律是什么的争论就始终存在,从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再到边沁,实证法学派在对法发展不同定义的同时,始终面对着来自自然法学派的批判。但在哈特教授之前,双方学派的争论始终未能深层次的展开,而是仅陷入了表面概念的争执,富勒教授认为,究其原因在于“我们遇到一系列定义性的命令。法律规则是,也就是说法律规则真的是、不过是并且总是,主权者的命令,法官定下的规则,对未来国家力量触及范围的预测,官员的行为模式等等。当我们问这些定义的服务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得到的答案是:怎么还要有目的,除了准确地描述对应于‘法律’这个词的社会现实,这些定义没有任何目的。当我们反问道:但是在我看来,法律看上去并不是这个样子。这时我们得到的回答是:好啦,在我看来就是这个样子。在此,争论就不得不停下来。”①
可见在实证主义法学派学者看来,没有必要太多停留在“法律是什么”这种纯粹的概念性判断层面,对于一项实际在发挥着作用的事物,无需在它的定义上花费太多的精力,问题总是出现在眼前的,何况即便是不深入探讨和争论关于法律的定义,法律依然作为一种现实的并在不停发挥作用的事物而存在着,太多形而上的争执无益于现实问题的解决。
然而由于哈特教授的观点的出现,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原本浅显且波澜不惊的“对抗”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由于哈特教授的论文,这场讨论开启了新的、富有希望的转折。现在显而易见的是,双方都承认一个主要的问题是:我们如何才能够最好地定义对法律忠诚这一理想,并服务于这一理想。法律作为值得人们效忠的某种东西,它一定表达了某种人类的成就;它不可能是权力的简单命令,或者是在国家官员的行为中才能辨识出来可以重复的行为模式。” ②富勒教授认为,哈特教授的论文及其学术思想坦率的提出了可供实证主义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共同探讨的论点,即忠实于法律的问题。说得更清楚一些就是恶法是不是法,有没有发挥效力的基础,且人们有没有遵从恶法的义务的问题。
二、富勒:以纳粹政权为例,对实证主义法学进行批判
在各种争论性的文章中,批判对方错误最好的方式莫过于以一个鲜明的具有说服力的例证来加以驳斥。富勒教授在他的这篇著作中也是采取了这样的方式,他以德国纳粹政权的暴政为例。因为德国法西斯当政时期,无论是希特勒的上台掌权还是后来通过的许多反人道的立法,皆遵循了当时的法定程序,且得到了国内最广泛的遵从。富勒教授认为,当时纳粹的立法之所以甚嚣尘上,原因便在于实证主义法学的关于忠实于法律的观点从中作崇。“告密者案”是一个非常好的印证,在该案件中如果赋予纳粹时期的立法以“正确的、实在法的效力”那么许多利用该法从事罪恶行为的人就获得了正当理由并可以此出罪。同时“在整个的纳粹统治期间,纳粹频繁运用了一种对美国立法者来说并非一无所知的手段,即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法律来矫治过去法律上的无规律性(irregularities)。这种具有溯及力的法律给人印象最深刻的运用是发生在1934年7月3日的“ROEHM清洗”后。③
显然,在纳粹期间由于立法权及立法程序的异化,确实产生了很多罪恶的法令并由这些法令引发了无数的罪恶行为,但这些“法律”之所以当时被称之为法并被赋予了法的效力,并非像富勒教授所批判的那样,是全然受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影响,而是在其背后有更深层的原因。
德国纳粹主义的兴起首先是具有深厚的哲学基础的。在纳粹盛行之前,德国国内哲学的主流是黑格尔的哲学观,沉稳、厚重而踏实的学术思想,凝聚了日耳曼民族最精华的智慧同时对全世界做出了无与伦比的贡献。恩格斯曾称赞黑格尔为奥林匹亚山上的宙斯。但是,由于当时经济的飞速发展所带来的深刻社会变革,黑格尔的哲学逐渐不适合原本并不发达且日益在周边环境影响下变得浮躁的德国民众,因此最终黑格尔的思想遭到抛弃,取而代之的是原本在黑格尔时期默默无闻的叔本华的哲学思想。这是一种相当激进并带有一定暴力色彩的哲学理念,虽然当时叔本华早已离世,但他老人家没想到在他死去多年之后自己曾经面临绝望时所写的书最终成为了国家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后来叔本华的思想被尼采所继承,并在激进程度上予以了放大。与此同时,德国兴起了“概念法学”,事实上这是源自于德国本土的一种法学思想,但其在形式上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奥斯丁的思想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后来“概念法学”多被认为是对奥斯丁实证法学的继承,从而也给实证主义法学蒙上了阴影。富勒教授在引用纳粹例证的时候,显然是接受了这一观点。
事实上,富勒教授所引用的纳粹例证虽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他认为良好的法律若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必定自身存在良好的值得人们推崇的道德性,此种道德可以防止恶法的产生。尽管纳粹德国的事例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订立和遵从恶法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但众所周知 经验 与历史需要结合其发生时的背景来理解,只对其某一方面的意义加以放大是一种断章取义的行为。
哈特教授认为,如果执意要将道德注入法律,就很难避免罪恶的道德向法律的渗透。道德的善恶是具有历史局限性的,我们事实上很难断定在纳粹时期制定的法律确实完全背离了当时民众普遍的道德观,甚至如种族灭绝之类的暴行也由于得到了源于所谓“人种优越”之类的德国民众普遍共识的价值观而使行为者避免了良心上的不安。而且记录显示,当时的德国并非处于恐怖与混乱的边缘,相反国力呈现出上升趋势。且在二战初期将素有“良法之治”的英国、法国逼到了敦刻尔克的边缘。由于德国的战败,其纳粹时期的立法成为了鲜明的反例并为众多的自然法学派学者所诟病,但二战的结果若是以德国的胜利而告终,则其在纳粹政权时期的制定法事实上则发挥了强大的推动作用。这就返回到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关于忠实于法律含义的领地。
因此,富勒教授主张的关于法律需要内在道德性支持的观点确实无法避免罪恶道德向法注入的情形,而且是否存在普遍共识的善良道德观实难确定,就算确定,该种善良的道德能否发挥出有利于社会的功效亦存未知。而以当前所认定的罪恶的道德为基础的法律又是否只起着助纣为虐的作用,亦难以判定。所以,富勒教授关于纳粹例证的引用及论证存在着起点上的瑕疵。“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 ,④如果这里的福利像卡多佐所说的,是更宽泛的含义,那么以此福利为标准检验有关法律是否值得忠诚才是具有建设性意义的。
三、道德性还是实证性
值得肯定的是,虽然富勒教授从善良道德的角度出发对忠实法律的意义进行的论述存在一定缺陷,但显然他的态度是一种“实证的”而非“自然的”。在《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整篇文章中,我们都可以清晰的感受到富勒教授现实的心态。显然,他与哈特教授的学术之争并非只停留在概念与概念对决的智识层面,而是一种真正的以现实为出发点的争论。二人都希望通过对“何为法?何谓良法?恶法是不是法”这一系列概念的阐述,达到影响实质法的运行的目的,从而最大化社会福利。这样的学术态度无疑是非常可贵的。
富勒教授所主张的自然法和法的道德性的观点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如根据他所阐述的理论 反思 或构建现行的法律制度,无疑在社会层面是能产生积极作用的。但倘若进一步,能以一种实用主义的心态对自然法的道德概念进行“利用”或“解释”无疑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在这里引用一个国内的案例进行论证。1999年9月10日辽宁省沈阳市颁布了《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因行人交通违章而发生的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不负责任,由行人负全部责任。随后,全国20多个大中城市作出相似规定。
该法案在出台后法学界批评声不断,质疑的核心在于该法案违背了最根本的立法原则,即权利价值的位阶问题。通说认为,以宪法为根据,人的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机动车道路行驶的相关权利不能与之抗衡并成为驾驶员出罪的理由。若以自然法学派所主张的道德性来衡量该法案,这无疑是一条恶法,因为其侵犯了人最根本的自然的权利――生命权。这些批评同时具有现实上和道德上的说服力,该法案在一片声讨中于2003年底被废除。显然,从该法案出台伊始其命运就不会有善终,这一事件从发生到结束似乎没有令人感到意外的地方,但究其过程,却存在某些值得反思的方面。
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当初订立该法案时立法者的初衷。很简单,就是规范行人违章过马路的行为。由于道路承载力的有限性和车辆无节制的扩容性之间的矛盾,国内较大城市多半拥堵不堪。此时在缓解交通压力方面,交通法规便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机动车的违章行为实施制裁并不困难,但行人多半有违章的习惯且对其的惩罚往往难以具有操作性,因而在某些情况下,道路堵塞是由行人不遵守交通信号灯造成的。在此种境况下,沈阳“撞了白撞”法案率先出台,目的便在于规制行人违章,疏导交通。如果仅从立法目的看,很难直接下结论说该法就是恶法。因为毕竟其没有直接剥夺本属于某些个体的正常权利,行人对于违章过马路并不是不可选择的。事实上他们是权衡了守法与违法的成本后才做出了违章的决定,其意志是自由的。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这里的后果就是有可能被“白撞”。因此,从“撞死白撞法”的实际立法目的和逻辑结构上看,该法并非纯粹意义上的恶法,相反还具有良法的基本特征,如严谨的逻辑性。毕竟法只是提供一种为当事人所知的预测结果,而并不表示该行为就必须要发生。我们更有理由相信,当行人在该法规的约束下权衡了利弊、考虑了结果之后,会做出合乎理智的选择。由此,违章行为便可能得到根治。
但该法案从出台到最终被废除,听到的反对声多来自于位阶方面,即所谓自然法的道德方面的批判,而鲜有人能以实践的眼光来看待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诚然,该法规确实违宪,而且与普遍的共识亦严重不符,但是在声讨和废止之后,似乎便没了下文。最终,解决问题的 方法 没有提出,有建设性意义的法案也没有出台。在这整个过程中,法律的道德性只被当做批判的武器来使用,而其核心的实用意义没有得到发挥。因此可以说在当前的环境下,法律道德性的批判仅停留在了否定的层面,而欠缺向否定之否定发展的趋势,这样的境况是很令人担忧的。
四、结语
笔者并非支持诸如“撞了白撞”之类的法案,更非支持将善良的道德性从法的基础和特征中驱逐出去,而是希望将二者结合起来。以道德性所具备的天生的同一般民众善良和传统的心理相呼应的特点支持实际法的有效运作。如上,虽然废除原立法符合大众的评判标准且势在必行,但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可以修改该法案内容,以他种权利的损失代替生命权,如规定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原则,虽令其给予受害者赔偿但由官方宣布其免责并对受害人的行为进行否定性的评价,从而使违规者在道德、信用方面遭受不利,承担痛苦。与此同时,于法规公布时给予法理上的解释,使之产生公信力,令公众相信两种权利在宪法上的同位阶性并自觉遵守,从而方能达到良好的现实效果。
总之,富勒教授与哈特教授的学术之争不仅是智识上的,更是 文化 与现实的,对当今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巨大的启迪作用。
注释:
①②③[美]朗・富勒.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智识@IdeoBook网.
1、论文题目
2、摘要与关键词
3、目录
4、翻译任务描述:主要写有关报告的背景,翻译任务的内容,目的、意义及报告整体结构。
5、翻译过程描述:包括译前——准备、文本特点分析、有关文献的查阅等,译中——翻译工具、翻译策略的选择等,译后——译后的校对、修改等。
6、文献综述:对该研究领域的研究现状(包括主要学术观点、前人研究成果和研究水平、争论焦点、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原因等)、发展前景等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和评论,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研究思路,而不仅仅是相关领域学术研究的“堆砌"。
7、案例分析:如何通过具体翻译案例将翻译理论运用到翻译实践中,应从不同维度、不同侧面,如从词汇、句法、语篇等方面分析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这部分一定要分析到位,突出理论如何对翻译实践起指导作用,但也不能生搬硬套,要做到理论指导实践。
8、结论:主要包括翻译实践的总结、主要发现、局限性以及展望。
9、参考文献:应使用规范的格式将引用的参考文献一一列出(如APA或MLA)。
10、致谢。
翻译报告注意事项:
1、合理拟定翻译选题和理论
研究理论与选题的匹配程度和创新程度大概率会影响报告质量!一个优秀的选题通常源于对现实问题的兴致。选题必须是明确的问题,并与具体的学术领域紧密关联。选择方向、提炼观点、确定理论是确立题目的必经之路。
如果实在迷茫,不知道选取哪个理论,就把所有有关翻译的理论找出来,列一个清单,选择最擅长、最稳妥的理论我们需要大量阅读、吃透所选理论和与翻译材料,积极查阅知网等文献检索工具,多多查看与所选理论和翻译材料相近的类似的实践报告,学习使用规范严谨的学术语言。
2、制定翻译计划
在阅读材料之前,应当先统筹制定一份翻译方案,确定翻译进程,确定译中、译后总结复盘事宜。在阅读翻译材料过程中,可以顺手记录材料中的生词、术语、长难句,优先进行翻译。
3、撰写结论
撰写结论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翻译过程的总结。
2)翻译报告的局限性。
3)对翻译的进一步展望。可主要写翻译中的经验、收获、局限以及建议等。
您好,由于篇幅限制,以下是英文文献地址:其他相关范文:政府信用危机根源剖析内容摘要:社会信用体系主要包括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等,其中政府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占主导地位,整个社会信用都是基于政府信用来推动和发展的。本文从政府信用的理论、体制、能力、利益和行为方面去探寻政府信用危机的根源,以期对我国政府信用体系的建设有所借鉴。关键词:政府信用 危机 根源 理论 体制作为维系社会共享价值、稳定社会期望模式的复杂机制,“信用”是人类社会生活中必须面对的古老议题。社会信用体系主要包括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等,其中政府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占主导地位,整个社会信用都是基于政府信用来推动和发展的。就整个社会信用体系来看,政府信用也面临着危机。分析当前我国政府信用危机的根源,并从根源上解决政府信用危机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目前,我国政府信用危机的根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理论根源政府信用理论虽然没有被系统、完整地提出过,但是其它理论学派却给这一理论提供了丰厚的理论基础。委托—代理理论被广大学者认为是政府信任的理论基础之一,而委托—代理情况下的信息不对称也恰恰是政府信用危机的理论根源。公众将行政权委托给政府,是委托人,政府是公众委托的代理人,政府根据公众的授权采取行动完成委托的公共事务。而委托人要有效地控制代理人的行为,就需要了解代理人本身以及客观环境的完全信息,了解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可以限制代理人的机会主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由于政府对信息的天然垄断性,另一方面政府决策所要解决的问题也越来越专业,这些都会导致信息不对称,使公众对政府监督约束困难。在政府权力缺乏有效监督约束的情况下,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可能完全颠倒过来,代理人由于掌握着公共权力而成为管理者。这样政府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会出现反客为主漠视委托人意愿的现象,使公众的意愿和利益得不到回应,公众也就无法再信任政府。体制根源一是行政管理体制不规范。尽管政府行为的失信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本质上都是一样的,即政府未能正确有效地履行其管理和服务职能,不能满意的回应公众的期待和信任。受封建文化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深刻影响,我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不规范,某些管理者超越公众给予的委托权力。部门之间、地方之间相互推诿责任或者相互争夺利益的现象普遍存在。二是约束、监督制度不完善。在实际生活中,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机制缺乏应有的力度,监督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在行政监督中监督主体过多、监督无力和监督职能不明确以及缺乏独立性现象普遍存在,这些导致权力机关监督几乎流于形式。三是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至今我国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行政责任追究赔偿制度。政府决策危害了公共利益时,应对主要的政府责任人给予一定的惩罚,让失信的行为和失信的责任、后果相对应。长期以来我国行政人员的权责主体很难划分明确,即使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但是由于缺乏严格的行政程序规则,当面对行政责任问题时,无力追究或者是不去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四是行政考核机制不健全。目前,对于政府官员的晋升考核机制不健全,过于看重政绩和经济效益,忽略了把社会公众的满意度也作为一个考核标准。能力根源(一)财政能力有限政府的存在和运作需要庞大的财政开支,如果财政能力弱小就会限制政府行政职能的履行。而政府行政职能的履行缺乏必要的经费支持,使得政府的政策执行缺乏物质保障,政策执行不力。财力的缺乏也会导致社会公共事业的服务滞后,像教育、卫生、医疗、水电、交通等最基本的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二)行政运作的能力低效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经历了二十几年的改革,各级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几经调整、精简,但至今仍存在机构臃肿、行政低效的局面。在同样的财政能力条件下,一个运作能力强、可以高效运转的行政管理机构,毫无疑问会比一个低效能的行政管理机构更能满足社会发展和公众的需求,令公众满意和信任。(三)意识形态的动员能力较弱在制度经济学中,意识形态是非正式制度安排最主要的内容。价值观念、社会道德、风俗习性等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人们的选择行为。正确的理念引导正确的行为,而错误的理念也常常导致错误的行政行为。政府危机表面上看是行政行为失范,但是从深层次上看是由于价值思想观念引起的。对于政府来说,通过意识形态来调整和改变公众的价值偏好,使其意识形态能为公众接受,政府就会有很强的威信,就会得到人们的信任。相反如果政府的意识形态的动员能力很弱,就很难使得政府的意识为大众接受。(四)制度能力的短缺提供制度规则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功能和职责,政府根据社会需要设计和组织实施新的制度安排,来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和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也根据制度来为社会成员的行为设置合法的空间,来构建、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制度同样也是“经济人”行为选择的一个约束。制度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社会信任生成机制,由于一些政府无法维护制度的权威性,无法有效的执行制度,才会直接动摇公众对政府权威的信任。利益根源一是政府官员作为“经济人”有自己的利益。政府行为的主体是同样具有个人私利的政府官员,当然也不可能完全超脱于现实社会经济利益关系之外。在可能的条件下,他们都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特别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人们更加注重追求自身利益,而这些行为目标并不是总能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吻合。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来自于对社会现实生活的切身体验,来自于同政府行政官员打交道的感知和评判。当公众感受不到公正时,也就会动摇和瓦解他们对政府的信任。二是政府机构也有自己的利益。实际上,政府机构本身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经济主体,也有自己的利益,而且这些利益确实的存在着。随着政府机构管理地方公共事务的自主权不断提高,其自利性的行为取向也越来越趋于强化,甚至会被一些特殊的利益集团所左右。三是地方政府机构利益。市场经济要求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很多地方为了追求高速的经济发展,运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经济的运作,人为割裂市场、限制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当地方政府为了利益争夺运用种种技巧和策略博弈时,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用也就逐渐丧失了。行为根源(一)政府对市场的过度介入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引导市场的宏观走向、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公平竞争、创造良好市场环境,让市场在资源的配置中处于主导作用。但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传统行政思维定势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一些行政官员角色错位介入本不应该介入的微观经济活动领域。政府角色错位不但不会发挥维护社会公正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的作用,而且只会成为信用体系的破坏者。(二)政府行为不符合实际民意需要有些地方领导在决策方面背离集体决策的原则,不走群众路线,不从实际出发,根据自己的喜好和功绩来制定某些脱离实际的政策,不但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没有任何的价值和效益,导致公众对政府的政策不予以合作,对政府也更加的不信任。(三)政府行为的短期化和政策的不稳定性树立良好的公信力要求地方政府在制订出台政策时必须保持高度谨慎的态度,政策出台后也必须持之以恒的加以贯彻执行。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干部选拔任用及考核评估机制的存在,客观上形成了一种诱导、驱使地方政府官员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增长绩效的激励机制。这意味着政府的政策不再是稳定和连续的,使人们对未来缺乏信心和稳定的预期,从而降低了企业或个人讲信用的积极性,同时也削弱了政府的信用。(四)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制化程度低国家法律是保障国家正常秩序的关键,政府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建立在完善的制度保障基础上的。西方发达国家用了约150年的时间建立了相当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使得在市场经济下信用不再是单纯的道德规范,而更是一种法律要求。我国对政府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关行政法律、规章较为抽象,规范性和操作性差,导致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滥用权力的行为。(五)政府行为缺乏公开性我国政府信息偏重保密,公开程度较低,许多涉及公众利益的规范文件不向利益关系人和公众公开,公众也没有任何获取信息的手段和途径。政府信息不公开,公众对政府缺乏一种信任的基础,即使政府政策努力追求合理,也难以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六)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社会信用体系也逐渐完备,并形成了一个较为系统的信用体系。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对政府信用的构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受文化传统、小农经济传统的影响和社会信用保障的缺乏,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起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参考文献:1.安贺新.关于我国政府信用问题的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3)2.唐丽萍.关于开展诚信建设的思考[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6)3.陈淑贞.我国现阶段政府信用的缺失及危害[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4)4.吴开松.论我国地方政府信用危机[J].当代经济,2006(9)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在知网有一篇这个文章,如果你需要我发给你,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增长、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政府信用状况日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客观来说,当前我国政府信用的总体状况是良好的,但是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和个体思想的偏差,政府信用缺失现象仍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存在,政府信用受到怀疑和挑战,从而导致其它各种社会资源在政府信用缺失下而严重损耗。本文立足于当前我国政府信用建设的客观需要,在对政府信用的理论根源、现状透视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分析了政府信用缺失的产生原因,探讨了如何对政府信用缺失进行有效治理的具体措施。我们研究的焦点从当前我国经济水平低下、传统官僚体制存在惯性、传统文化产生消极影响以及法律威慑力不强这些社会层面逐步深入到行政道德短缺的行政个体在面临行政伦理冲突时的行为成本与行为收益的比较选择上。根据缺失原因剖析,在对相应的对策进行整合之后,本文尝试从制度规范和道德文化两个方面对政府信用缺失进行系统治理,从而实现了对传统信用制度的超越。制度规范治理对策通过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形成合力构建他律防线;道德文化治理对策则通过调整人的思想言行从内心唤起自律意识。只有实现他律与自律的有机结合,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政府信用缺失的状况,以建立和完善...(摘要)
论文国内外研究现状写法如下:
首先,我们要知道国内外研究现状是什么,其实通俗来说,就是国内和国外对于一个研究对象目前的研究现状,可以是国家层面上相关部门对于研究对象的研究,也可以是权威学者,对于研究对象的研究。
所以很明确,国内外研究现状有两种写法,要不就是从相关部门对于研究对象的研究,或者就是从学者对于相关研究现状的研究来写。
正常来说,国内外研究现状都需要大家去阅读大量的文献,然后总结学者的主要观点,这里给大家一个小技巧,可以直接从一篇文章的摘要看出来,一个学者的研究观点主要集中在哪些,这样的话,即便你不完整的阅读文章,也能知道文章的主要观点。
还有一种方法,可以直接从硕士论文里面去摘抄,大家可以找一些和自己题目一样,或者是关键词一样的硕士论文,我们在里面摘抄国内外研究现状,并且将这个话改成自己的意思,这也是一种写作方法。
但是注意标注引用的时候,一定要找到最根本的文章,而不是你参考的这篇硕士论文。找文献去哪里,中文的话我们可以从百度学术或者是知网里面直接观看,主要就是看一篇文章的摘要,因为主要观点都在摘要里。
英文的话,之前有提过从谷歌学术去搜索关键词,就能找到很多的国外文献,这里要注意,查找国外文献的关键词,一定要翻译成英文,如果是中文的话,是没办法识别的,然后只需要把相关的英文文献翻译成中文,再去进行总结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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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翻译过程描述:包括译前——准备、文本特点分析、有关文献的查阅等,译中——翻译工具、翻译策略的选择等,译后——译后的校对、修改等。
6、文献综述:对该研究领域的研究现状(包括主要学术观点、前人研究成果和研究水平、争论焦点、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原因等)、发展前景等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和评论,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研究思路,而不仅仅是相关领域学术研究的“堆砌"。
7、案例分析:如何通过具体翻译案例将翻译理论运用到翻译实践中,应从不同维度、不同侧面,如从词汇、句法、语篇等方面分析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这部分一定要分析到位,突出理论如何对翻译实践起指导作用,但也不能生搬硬套,要做到理论指导实践。
8、结论:主要包括翻译实践的总结、主要发现、局限性以及展望。
9、参考文献:应使用规范的格式将引用的参考文献一一列出(如APA或MLA)。
10、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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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翻译计划
在阅读材料之前,应当先统筹制定一份翻译方案,确定翻译进程,确定译中、译后总结复盘事宜。在阅读翻译材料过程中,可以顺手记录材料中的生词、术语、长难句,优先进行翻译。
3、撰写结论
撰写结论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翻译过程的总结。
2)翻译报告的局限性。
3)对翻译的进一步展望。可主要写翻译中的经验、收获、局限以及建议等。
论文国内外研究现状写法如下:
首先,我们要知道国内外研究现状是什么,其实通俗来说,就是国内和国外对于一个研究对象目前的研究现状,可以是国家层面上相关部门对于研究对象的研究,也可以是权威学者,对于研究对象的研究。
所以很明确,国内外研究现状有两种写法,要不就是从相关部门对于研究对象的研究,或者就是从学者对于相关研究现状的研究来写。
正常来说,国内外研究现状都需要大家去阅读大量的文献,然后总结学者的主要观点,这里给大家一个小技巧,可以直接从一篇文章的摘要看出来,一个学者的研究观点主要集中在哪些,这样的话,即便你不完整的阅读文章,也能知道文章的主要观点。
还有一种方法,可以直接从硕士论文里面去摘抄,大家可以找一些和自己题目一样,或者是关键词一样的硕士论文,我们在里面摘抄国内外研究现状,并且将这个话改成自己的意思,这也是一种写作方法。
但是注意标注引用的时候,一定要找到最根本的文章,而不是你参考的这篇硕士论文。找文献去哪里,中文的话我们可以从百度学术或者是知网里面直接观看,主要就是看一篇文章的摘要,因为主要观点都在摘要里。
英文的话,之前有提过从谷歌学术去搜索关键词,就能找到很多的国外文献,这里要注意,查找国外文献的关键词,一定要翻译成英文,如果是中文的话,是没办法识别的,然后只需要把相关的英文文献翻译成中文,再去进行总结就可以了。
可写 Introduction 或 Background 介绍写论文的目的 或 研究的目标
本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直播行业异军突起,“直播带货”已成为电商平台新的增长点,网红、明星、政客等卖力讲解、体验分享、 直接呈现使得“直播带货”行业异常火爆,据相关资料显示,2018年直播电商行业总规模达到1330亿,2019 年总规模达到4338亿,同比增长226%,2020年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直播带货”掀起了一波高潮,“云直播”“云购物”“云复工”相继推出,抖音、快手、斗鱼、虎牙、淘宝直播等各大直播平台都有大量“直播带货”板块,罗永浩直播带货首秀就拿下 亿元的成交额、董明珠直播仅仅 3 小时就完成了 亿元的销售额,更有名气不大的网红一 夜都能卖出几十万的销售额,“直播带货”可谓是炙手可热。但是,网红“直播带货”市场背后存在众多乱象。一是虚假宣传泛滥,有些本质上就是虚假广告;二是产品质量不过关,假货泛滥;网红对产品并未亲身体验,消费者本应享 有与所支付对价相称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商品同质化明显,部分带货的广告色彩 太强,参考价值低,所选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等;四是消费者投诉维权难。在“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往往在“全网最低价”“限量秒杀”等言语的诱惑下盲目消费、冲动消费,发现上当之后缺乏维权手段,甚至在提出正当维权诉求后还被自己的偶像拉黑、屏蔽。研究直播带货有关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完善我国对于直播带货这种新模式的法律认定以及法律的保护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避免让图谋不轨之人钻法律的空子。其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让消费者即使买到了质量有问题的商品,能更便捷、及时的追责,权益能尽快的得到保护,而不是各方主体对互相“踢皮球”。二、国内研究现状“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兴的电商交易模式。目前,对于网红“直播带货”法律性质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网红“直播带货”不是一个新的现象,“网红”在“直播带货”中所发挥的作用与传统明星等具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所发挥的广告代言效应有很多共同点,网红“直播带货”完全符合《广告法》关于商业广告的认定条件,网红应当履行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二是网红“直播带货”属于电商交易模式,不属于商业广告,不适用《广告法》规范。主要理由是:网红“直播带货”模式等同于线下商场售货员现场推销,而线下售货员现场的推销行为在执法实践中不被认定为商业广告,根据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网红“直播带货”不属于《广告法》调整的范畴。三是网红“直播带货”是具有强烈商业广告色彩的电子商务活动,但是又具有传统商业广告所不具有的一系列特征,比如社交互动性、直观的体验性和明显的交易属性等。同时,网红在“直播带货”时与商家及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一致。因此,直播带货的认定还存在分歧。在我国,直播带货的模式多种多样,有的店家自己就是主播,为自己家的产品代言,自产自销,那么主播就是销售者没有疑问,应当承担商品质量带来的法律责任;有的店家请来网红、明星等为自己家的产品直播代销,明星、网红根据货物的销售额提取佣金,此时,这些网红明星是否属于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店家作为老板,长期聘请明星、网红等作为主播为自己家货物直播销售,这样的话,商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又如何认定。并且在直播带货中,虽然有明星,但是大大小小的网红才是直播带货的主力军。那网红在直播带货的性质该如何认定。网红虽然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明星,但是毋庸置疑,能力强的网红其影响力不输明星。因此,我们是否要将“网红”带货纳入明星、名人代言范围内;还是对这种新的宣传方式需要引入相关法律来进行规制。在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往往会受到主播个人知名度影响,一些消费者对于主播个人情感影响,忽略了商品本身的质量,产生了冲动消费或者遇到了商品质量问题等等问题,消费者面临着直播平台、电商经营者、主播、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部门、法院诉讼等多种途径进行维权,但途径多不代表消费者维权效果好,消费者经常会遇到“九龙治水”的问题,各责任人之间相互推诿,互踢皮球,都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最终部分消费者由于损失小或者维权花费的时间、金钱成本过高等原因放弃。对于遇到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到底应当如何维权。三、国外研究状况关于国外的直播带货,也是由国内的风潮传入海外的。国外的直播带货虽然也存在,但只属于刚兴起阶段,并没有发展起来。我国在这新型的交易模式中独树一帜,走在世界的前沿。因此,需要我国不断的总结经验,不断的完善。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法治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应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总的来看,我国疫情防控的法律制度是比较健全完备的。根据宪法的规定和精神,我国已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针对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有效法律制度保障,也为各级政府和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防控措施,以及其他单位、组织和广大群众参与防控活动提供了相应法律依据。其中,针对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应及时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要认真评估并补充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具体办法、目录、标准等,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建立人工繁育饲养强制许可制度,就饲养物种、交易物种、食药用物种以及利用用途与范围等做出详细规定;认真评估并补充完善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关于疫情信息发布、疫情疫区级别划分、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应急物资保障、法律监督等制度设计;加快启动社会补偿法、紧急状态法、生物安全法的立法进程,为抗疫阻击战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撑。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和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目前,我国已建立了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和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但在成绩的背后,也反映出一些短板、漏洞和弱项。从执法层面看,应抓紧研究解决在这次疫情防控中反映出来的执法体制权责脱节、执法机制对接不顺畅、执法资源不对称、执法力量不匹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治思维不到位、执法理念跟不上、治理方式粗放等问题。在后续依法应对、依法防控工作中,要从坚持严格执法、建设法治政府的角度,坚持底线思维、系统思维,坚持应急法治原则,以疫情防治为切入点,查漏洞、补短板,着力完善重大疫情依法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依法应急管理体系。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保障民众生存权、治疗权;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和发布工作,保障民众知情权,切实做到依法预防、依法防控,彰显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决心和诚心,体现依法行政的治理效能和制度优势。 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全民守法是基础。疫情防控时期是不同于寻常的特殊时期,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出台一些特殊措施,是符合法治精神的。每个公民都应该理性看待特殊时期的防控举措,积极配合、自觉遵守。实现全民守法,首先就要做好普法宣传工作,使全体公民知法懂法。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针对执法对象、服务对象、主管领域,加大以案释法力度,以案说法、生动普法,让人民群众真正熟悉法律规定,明晰行为边界,知晓自己在疫情防控中的权利与义务。同时,要着力化解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这次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大考。中共中央的方针是“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空、精准施策”,我们要高度重视法治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在法治轨道上工作早日战胜疫情!
写作思路:立意要新颖文章最忌随人后,人云亦云,新颖的角度是作文创新的核心。立意新颖要求跳出陈旧的框框、不按顺向思维、习惯思维或原有的心理定式进行立意构思,而是以独到的视角去审视题目中所蕴涵的另类内容。
正文:
志行万里者,不中道而辍足。要取得疫情防控斗争的全面胜利,党员干部必须牢牢抓住为人民利益而战,依靠人民利益而战这个根本,拿出挑山工那股拼劲、韧劲、闯劲,一鼓作气、勇攀高峰、“疫”战到底、不负人民。
“疫”战到底,是为人民利益而战。在党的历史上,不乏为人民利益而战的党员干部,如克己奉公的杨善洲、对党忠诚的廖俊波、忘我进取的罗阳、默默奉献的谷文昌、青春担当的黄文秀、为民尽责的兰辉等,他们为人民的利益不惜用生命诠释了一个共产党人的初心底色。
“疫”考当前,党员干部必须始终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集中精力把疫情防控中的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做到位、做到家。
“疫”战到底,必须依靠人民而战。构建人人参与的疫情防控格局,发挥人民群众主观能动性,强化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汇聚抗击疫情的磅礴力量,是打赢抗击疫情战役的'根本保障。
连日来,在疫情防控战斗中,我们看到有“不计报酬、不计生死”的凛然大义;看到了义无反顾奔赴“疫”线的“最美逆行”;看到了主动放弃假期,投身“疫”线的党员干部“请战书”。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真正的英雄,防疫抗疫要把人民群众的力量凝聚起来,铸就疫情防控命运共同体,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力往一处发,攻克疫情、渡过难关、跨越时艰。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为保卫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斗争,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这个“关键多数”而奋战,这是党员干部的职责所在,使命所系。
当前,全民“战疫”已经进入复杂的胶着期,党员干部绝不能有歇歇脚、喘口气的心态,要趁热打铁、继续攻坚、“疫”战到底,奋力书写不负人民、不负时代的“疫考答卷”。
所谓多难兴邦,我们这个拥有五千年文明历史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经历了无数次的灾难,远的不说,从2003年的非典,到2008年的汶川地震,从天灾到人祸。
这个民族从一次次的灾难中昂首前行,到今天屹立在世界前列,靠的就是这四个字,众志成城,政府出台措施,民众积极响应,国家迅速反应,群众高度支持,把此次抗击疫情变成了一个典范!
政府的全力以赴,前方医护人员的不畏生死,再加上后方群众的积极响应,让这次疫情不再恐怖,即使在疫情最严重的时候,民众也没有出现恐慌和不安!因为我们看得到未来,理得清方向!
所以我们坚信,众志成城,疫情终将过去,众志成城,民族必定兴盛,疫情中,我们看到了国家的强大,疫情中,我们看到了英雄的人民,众志成城,我们就没有过不去的坎,没有趟不平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