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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核心期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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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核心期刊吗

当代化工研究-国家级,知网 万方 维普收录 杂志社在线审稿。Tel: (微信同)

粉煤灰是火力发电厂燃煤粉锅炉排出的一种工业废渣。早在1914年,美国Anon发表了《煤灰火山特性的研究》,首先发现粉煤灰中氧化物具有火山灰特性。国外对粉煤灰的研究,可追溯到1920年后的电厂大型锅炉改造,也就从此开始有人研究粉煤灰的综合利用。而粉煤灰在混凝土中应用比较系统的研究工作是由美国伯克利加州理工学院的.维斯在1933年后进行的,后来其应用不断扩展到各个利用领域。但粉煤灰问题真正引起人们重视是在二战结束之后,尤其是冷战时期爆发的石油危机之后,许多国家发电厂的燃料结构都发生变化,都加快转向以煤炭为主要燃料的进程。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灰渣的排放,这进一步促进人们重视粉煤灰资源的综合利用。于是在一些工业发达国家里,粉煤灰的综合利用逐渐形成了一个新兴产业。

《煤化工》期刊系经国家科委及新闻出版署批准出版的国家级大型行业性综合期刊,由赛鼎工程有限公司(原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全国煤化工信息站、全国煤化工设计技术中心主办,并邀请天脊煤化工集团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阳煤丰喜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市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华东理工大学洁净煤技术研究所等全国知名的煤化工产、学、研单位联合办刊。《煤化工》期刊1973年创刊,双月刊,国内外公开发行。国内统一刊号为CN:14-1142/TQ;国际标准刊号为ISSN:1005-9598;在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注册号:3175989;国内邮发代号:22-176;国外发行代号:BM8241。“十五”、“十一五”期间,我国的煤化工产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与之相应,《煤化工》期刊也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知名度和影响力逐渐提升,发行量持续快速增长。2011年,在“第七届全国石油和化工报道范围行业优秀期刊评选”中荣获“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期刊评选一等奖”、“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期刊评选发行单项奖”等奖项。 《煤化工》期刊报道范围:煤化工行业政策、法规、信息动态及发展战略研讨;煤的开采及洗选加工、型煤、水煤浆;煤的气化、液化(包括直接液化和间接液化合成液体燃料);煤炭高效洁净燃烧(流化床技术、粉煤燃烧、燃煤联合循环发电);炼焦、煤焦油加工及城市煤气;化肥(合成氨、尿素等大、中小氮肥、复合肥、复混肥);C1化学化工(甲醇及其下游产品等);电石乙炔化工;化工环保(污水、废水处理,烟气净化,粉煤灰综合利用等)。具体报道内容:(1)煤化工基础理论研究、煤化工行业技术进展、边缘学科发展动态;(2)煤化工行业科研、设计、生产等领域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3)煤化工生产企业的生产操作经验、技改、环保、节能;(4)煤化工新建项目的可行性探讨、工艺技术路线选择与评价、新建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等。 从2003年开始连续举办十年举办煤化工产业论坛。

经查证:《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A Guide to the Core Journals of China 2011年版 (第六版)》未有其名录。可见《粉煤灰综合利用》不是北大核心期刊

粉煤灰综合利用期刊好中吗

得看作品质量

《矿产综合利用》杂志创刊于1980年,双月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由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主管、主办的矿业科技刊物。

据2019年3月期刊官网显示,《矿产综合利用》编辑委员会拥有主任1人,副主任1人,编辑委员16人 [1]  。

据2019年3月31日中国知网显示,《矿产综合利用》总被下载420441次,总被引17931次,出版文献共3565篇,(2018版)复合影响因子为,(2018版)综合影响因子为 [2]  。 据2019年3月31日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矿产综合利用》期刊载文量为1927篇,基金论文量为745篇,被引量为10994次,下载量为84977次,2015年影响因子为

粉煤灰是火力发电厂燃煤粉锅炉排出的一种工业废渣。早在1914年,美国Anon发表了《煤灰火山特性的研究》,首先发现粉煤灰中氧化物具有火山灰特性。国外对粉煤灰的研究,可追溯到1920年后的电厂大型锅炉改造,也就从此开始有人研究粉煤灰的综合利用。而粉煤灰在混凝土中应用比较系统的研究工作是由美国伯克利加州理工学院的.维斯在1933年后进行的,后来其应用不断扩展到各个利用领域。但粉煤灰问题真正引起人们重视是在二战结束之后,尤其是冷战时期爆发的石油危机之后,许多国家发电厂的燃料结构都发生变化,都加快转向以煤炭为主要燃料的进程。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灰渣的排放,这进一步促进人们重视粉煤灰资源的综合利用。于是在一些工业发达国家里,粉煤灰的综合利用逐渐形成了一个新兴产业。

《粉煤灰综合利用》 仅是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不是中文核心期刊。算是普通国家级期刊吧

粉煤灰综合利用文章

中劲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工业副产品的研发、应用及整体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中心拥有国内知名轻集料专家组成的科研技术团队,曾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若干,并与相关院校和科研设计单位密切合作,拥有自主研发的全自动化设备,致力于解决工业固废处置难题,打造固废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公司科研团队,经数十年的研究,已研发出国际先进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该技术是国家863计划科研项目,为目前国际上领先技术并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已成为固废综合利用行业的标杆。中劲自主研发的年处理固废50万吨,生产60万方革命性骨料云砼石(硅酸盐高强轻骨料)(合计3条线,单线年处理16万吨固废,生产20万方云砼石),“0污染、0排放”清洁化生产线,能彻底解决城市固废处理难题,助推固废“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利用,很好的解决因固废产生的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打造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业园。

粉煤灰是一种放错地方的资源,粉煤灰可用作水泥、砂浆、混凝土的掺合料,并成为水泥、混凝土的组分,粉煤灰作为原料代替黏土生产水泥熟料的原料、制造烧结砖、蒸压加气混凝土、泡沫混凝土、空心砌砖、烧结或非烧结陶粒,铺筑道路;构筑坝体,建设港口,农田坑洼低地、煤矿塌陷区及矿井的回填;也可以从中分选漂珠、微珠、铁精粉、碳、铝等有用物质,其中漂珠、微珠可分别用作保温材料、耐火材料、塑料、橡胶填料。

粉煤灰可用作水泥、砂浆、混凝土的掺合料,粉煤灰是一种放错地方的资源。并成为水泥、混凝土的组分,粉煤灰作为原料代替黏土生产水泥熟料的原料、制造烧结砖、蒸压加气混凝土、泡沫混凝土、空心砌砖、烧结或非烧结陶粒,铺筑道路;构筑坝体,建设港口,农田坑洼低地、煤矿塌陷区及矿井的回填;也可以从中分选漂珠、微珠、铁精粉、碳、铝等有用物质,其中漂珠、微珠可分别用作保温材料、耐火材料、塑料、橡胶填料。粉煤灰,是从煤燃烧后的烟气中收捕下来的细灰,粉煤灰是燃煤电厂排出的主要固体废物。 我国火电厂粉煤灰的主要氧化物组成为:SiO2、Al2O3、FeO、Fe2O3、CaO、TiO2等。粉煤灰是我国当前排量较大的工业废渣之一,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燃煤电厂的粉煤灰排放量逐年增加。大量的粉煤灰不加处理,就会产生扬尘,污染大气;若排入水系会造成河流淤塞,而其中的有毒化学物质还会对人体和生物造成危害。另外粉煤灰可作为混凝土的掺合料。

燃煤发电厂排出的粉煤灰,往往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特别在使用劣质煤地区,灰分多,每发一度电需排出粉煤灰千克。

粉煤灰弃之为废物,用之则为极宝贵的资源。就粉煤灰的矿物组成来看,80%的颗粒为表面光滑的玻璃体,这是其他火山灰材料所没有的优异特性,这种特性使粉煤灰可成为建材工业中的一种优质原料。

早在20世纪60年代,上海已利用粉煤灰生产墙体材料。20世纪70年代,宝钢上马时,即用粉煤灰渣代水淬矿渣筑路,节约资金70万元。近年来,上海市又在建筑行业推广建筑砂浆中掺磨细粉煤灰或原状灰,以代替部分水泥、黄沙和石灰膏,已有60%的搅拌站用上了磨细粉煤灰。为此,上海市每年排出的约90万吨粉煤灰,利用率已达83%。

不少专家认为,开展粉煤灰的综合利用,不仅技术上已日臻成熟,而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十分明显。为此,实现粉煤灰废渣资源化、资源产品化和产品系列化是完全可能的。

粉煤灰综合利用发表

第一条为促进粉煤灰综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控制废渣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省辖区内与粉煤灰排放、利用、治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粉煤灰综合利用,应贯彻谁排放、谁治理,鼓励利用,化害为利,防治污染,改善环境的原则。第四条粉煤灰综合利用是一项技术性、经济性和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主要包括粉煤灰制品的开发和生产;粉煤灰制品的研究、设计和施工;在建筑、市政、水利、港口、铁路等土木工程中直接使用粉煤灰替代其它原材料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利用粉煤灰回填造地等。第五条河北省粉煤灰综合利用领导小组负责本省范围内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粉煤灰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制定落实有关规定;研究编制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收取和分配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协调处理有关粉煤灰综合利用日常事务等。凡有粉煤灰资源的地市,均应建立相应组织,负责本区域内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第六条建立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各排灰企业按综合利用量计算,每吨粉煤灰向当地综合利用办公室纳缴纳元专项资金。粉煤灰综合利用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排灰企业,按全省平均利用率折算量计算缴纳专项资金。排灰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按实际发生额进入成本。排灰企业投资建成的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可免交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第七条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每季收取和分配一次,年终结算。各地市综合利用办公室收取的专项资金,20%交省综合利用办公室,80%留在地市。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纳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专户管理。第八条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用于粉煤灰制品生产企业的补贴,根据综合利用办公室核定的企业用灰量,按吨计算并支付补贴。用灰企业可将补贴的35%用于产品推广,5%用于职工福利及奖金,60%用作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二)用于直接使用原状粉煤灰的工程项目(筑路、筑坝、回填、造地及拌制混凝土、砂浆等)的补贴。其中10%可用作用灰企业职工福利及奖金。(三)用于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科技开发和技术推广。(四)用于粉煤灰制品建筑的设计与施工的补贴。设计和施工单位可将补贴的10%用于职工福利及奖金。(五)用于奖励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对用灰企业的补贴标准由综合利用办公室根据用灰设施、投资渠道、年用灰量、运灰距长短和用灰成本的不同具体确定。第九条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火力发电厂,必须同时考虑粉煤灰存贮和综合利用的配套工程设施并做到“三同时”,否则不批准立项。本规定发布前已投产的企业,应制定技术改造规划,逐步扩大综合利用规模和改善用灰条件。第十条用灰单位和个人到储灰场按指定地点自行取用未经加工的粉煤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其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排灰企业应在排放设施、供灰办法及运输装卸等方面为用灰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排灰企业提供经过加工的粉煤灰、装车服务或运输服务的,应本着用灰单位和个人利益大于供应单位利益的原则,由双方协商适当收取费用。协商不成时由当地物价部门裁决。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应优先选用粉煤灰等工业废渣及其建筑制品,并以此作为设计评优的主要条件之一。建材生产和工程施工企业利用粉煤灰及其建筑制品,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施工,以保证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利用粉煤灰生产的建材产品和施工的建筑工程,当地有关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应将其纳入管理范围,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测。第十二条科研、设计单位应与粉煤灰排放、利用单位密切合作,研究解决生产应用中的科学技术问题,不断扩大综合利用领域。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科研、推广项目,有关部门优先安排科研经费或低息、贴息贷款。在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开发、推广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科技人员,在职称评聘和晋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其成果可根据有关规定申报科技进步奖。

粉煤灰是火力发电厂燃煤粉锅炉排出的一种工业废渣。早在1914年,美国Anon发表了《煤灰火山特性的研究》,首先发现粉煤灰中氧化物具有火山灰特性。国外对粉煤灰的研究,可追溯到1920年后的电厂大型锅炉改造,也就从此开始有人研究粉煤灰的综合利用。而粉煤灰在混凝土中应用比较系统的研究工作是由美国伯克利加州理工学院的.维斯在1933年后进行的,后来其应用不断扩展到各个利用领域。但粉煤灰问题真正引起人们重视是在二战结束之后,尤其是冷战时期爆发的石油危机之后,许多国家发电厂的燃料结构都发生变化,都加快转向以煤炭为主要燃料的进程。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灰渣的排放,这进一步促进人们重视粉煤灰资源的综合利用。于是在一些工业发达国家里,粉煤灰的综合利用逐渐形成了一个新兴产业。

粉煤灰综合利用杂志社官网

经查证:《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A Guide to the Core Journals of China 2011年版 (第六版)》未有其名录。可见《粉煤灰综合利用》不是北大核心期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矿区土地资源,治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煤炭行业的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煤炭行业所属的燃煤电厂、煤矸石电厂、煤气站、锅炉房以及与粉煤灰综合利用有关的科研、设计、施工和生产单位。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粉煤灰是指矿区燃煤电厂、煤矸石电厂、煤气站和各类锅炉房排放的烟道灰、炉底渣和溢流渣。第四条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采用成熟工艺、技术(包括新材料、新设备)对粉煤灰进行加工,将其用于生产建材(包括作水泥掺合料,砌筑水泥,炉渣砖和空心砖等)、回填地面(包括平低洼地、荒地、煤矿采空区、塌陷区等)、建筑工程(包括筑路、筑坝、桥梁、地下和水下工程等)、提取有益元素,制取化工产品及其他用途(改良土壤、制造复合肥等)。第五条煤炭工业部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政策引导、信息服务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在辖区内进行本细则的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第六条坚持以用为主的指导思想,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采用多种途径利用粉煤灰。鼓励开发粉煤灰利用新技术,不断扩大利用面,提高利用量和利用率。第七条粉煤灰综合利用应作为发展煤炭企业多种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应打破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发展横向联合。排灰、用灰和运灰单位,应根据公平合理、互利互惠的原则签订供、用、运灰合同。第二章管理第八条严禁向江、河、湖、海排放粉煤灰。第九条新建、改扩建燃煤电厂、煤矸石电厂、煤气站和锅炉房(总容量10蒸吨/小时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应包括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内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有可行的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违反上述规定的工程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正在运行和即将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煤矸石厂、煤气站和锅炉房,应进一步改造、完善粉煤灰储装运系统和综合利用设施。第十条综合利用项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其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概算。第十一条排灰单位经过加工,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炉底渣可以收取费用,其价格根据加工成本和产品质量由供需双方商定。第十二条未经批准,煤矿企业不得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已建的实心粘土砖厂,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原则下,应掺用一定量的粉煤灰。第十三条凡具备粉煤灰(包括制品)综合利用条件的矿区建筑和道路工程,其设计部门在选择建筑材料时,应充分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并纳入设计方案,建设和施工单位确保应用。第十四条粉煤灰建材产品和利用粉煤灰或制品建造的矿区道路、桥涵及其他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质量标准,并接受技术监督部门对质量、技术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排灰、用灰单位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排灰、用灰、存灰和综合利用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第三章优惠政策第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对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特别是技术先进、具有推广意义的粉煤灰示范工程项目,从政策、建设资金上给予支持。第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减免税优惠政策。第四章奖惩第十八条对直接从事粉煤灰综合利用,并为排灰、用灰、设计和科研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对有关单位处以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没票据,罚没款和没收的财物变价款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各省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贯彻本细则的措施和办法,报煤炭工业部备案。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推进粉煤灰的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粉煤灰排放、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及相关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粉煤灰是指煤经过燃烧产生的灰、渣总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掺用粉煤灰生产各种建筑材料及其他制品,利用粉煤灰筑路、筑坝、筑港、建桥等工程建设,改良土壤,生产肥料,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可用物质等活动。第四条粉煤灰综合利用坚持谁排放、谁治理的原则。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扩大利用面,提高利用率。谁利用、谁受益。第五条市及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粉煤灰综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予以相应的经费支持,鼓励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粉煤灰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建立粉煤灰综合利用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体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第六条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粉煤灰排放、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指导。市发展改革、工信、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政策指导和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关管理工作。第七条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及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八条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供热等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用于防治污染、合理利用资源的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市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已经产生并排放粉煤灰的单位,应当根据市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完善除灰、贮运、利用系统。对现有的排灰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煤灰扬尘、流失、渗漏,禁止其它垃圾与粉煤灰混排。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粉煤灰综合利用贮灰场和贮灰设施,调节季节性用灰。贮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符合环保要求,设置外运道路,配备挖灰、装灰机具等设施,保证粉煤灰的正常利用,有条件的,应就近设置粉煤灰综合利用设施。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燃煤发电、供热项目,严格控制使用海水排灰工艺。现有的海水排灰工艺,应当根据市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逐步进行改造。混入海水的粉煤灰不得存入粉煤灰综合利用贮灰场。第十三条粉煤灰排放单位当年产生的粉煤灰,应当在一年内全部利用。用灰单位从指定排灰场的取灰点自行装运原状粉煤灰的,排灰单位不得收费。第十四条粉煤灰运输专用车辆,凭市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准行证,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第十五条筑路、筑坝、建港、建桥以及生产混凝土、建筑砂浆、墙体材料、水泥等有条件利用粉煤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对可以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项目,必须按相关规范设计优先采用粉煤灰及其制品。凡施工图设计已明确要求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建设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或者拒绝采用。第十七条排灰单位和用灰单位应当定期向市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报送粉煤灰排放、贮运和利用情况。第十八条从事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下列政策:(一)产品的粉煤灰掺入量符合国家减免税条件的,享受减免税政策;(二)粉煤灰运输专用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免收公路车辆通行费、过桥费,经交通征稽部门同意可实行包缴养路费;(三)排灰单位自行利用或者用灰单位利用的粉煤灰,免收排渣费;(四)利用粉煤灰的生产企业,每利用1吨粉煤灰可以提取元,用于有关职工的岗位津贴;(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适用以上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申报,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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