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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与德治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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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与德治论文参考文献

下面是我整理的道德与法律思修论文,供各位阅读与借鉴。

第1章 引言

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今天,法律和道德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们是考察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在社会治理中,根本上来说法律与道德要相辅相成,相互适应。但是由于现实社会的复杂性,在实践中,法律和道德的结合往往不能达到人们期望的状态,正确认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在社会中更好的发挥二者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因此,本文力图通过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分析研究,针对我国社会现状以及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对法与道德关系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为促进我国法与道德关系协调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以达到双方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

第2章 法律与道德的概述

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它起到对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作用,正义是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减少社会矛盾。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从而为其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手段[1]。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随着阶级斗争之间的产生、发展而出现,法律将随着阶级斗争之间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特征

(1)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或具体的事,而是为人们规定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准则,在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全体社会成员有效,每个人都必须遵守。

(2)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每个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由假定模式、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法律制度和不同法律部门构成紧密联系的一个整体。法律有法定的创制方法和表现形式,不同等级的规范文件之间有严格的效力和从属关系。

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道德的概念

从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来看,道德是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革命导师恩格斯讲:“大多数的道德论总的来说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诞生物。而对于社会来说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不断运动发展的。所以道德永远是阶级社会的道德[2]。”这就突出了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改变;对于以不同的物质生活基础存在的不同社会团体,他们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念,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具有阶级性质。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略的总结为:道德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们关于善良与恶毒、荣耀与羞耻、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爱、霸道与谦卑等观念、规范以及原则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大综合的矛盾对立统一的思想体系。

道德的特征

(1)道德是以善恶为判断标准的社会准则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对自己和他人行为做一些简单的判断,每一个判断,都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做出的。有时候道德是根据自身的内在感受做出来的;有时候是依据法律做出来的;有时候是依据善恶的不同标准来判断做出的。道德是人们行为的判断准则,同时还是人们思想意识领域的判断准则之一[3]。人们有的时候对自己的某一个内心想法会作出否定的答案,认为这样的想法是不道德的,或者有时候通过人的谈吐行为来作出判断一个人是不是慈悲的,这些都是以道德的作为判断准则。

(2)道德是以社会舆论、内心信念来维系的

道德和法律是社会的两大行为准则,如果哪个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就会有司法机关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处罚,但如果有人违反了道德准则,但不会有哪个具体的人或机关强制其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他内心的不安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会让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很多相应的代价。

(3)道德的内容因时代的不同会有所变化

在历史不相同的时代,人们的道德观念是不一样的。过去人们的道德观念和现代人的道德观念是不相同的,社会中的几代人和几代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也会有所不一样[4]。思想文化的背景也会有一定的影响。一些是其他文化的传播进入,使固有的本土的道德文化和人们的道德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认为不对的事,现在也认为是正确的了,也可能发生质的改变;另一些是因为社会生产的不断发展会促使人们的道德观念也随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第3章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讨

东方伦理法与西方自然法都主张把外在的法律内化为人们自觉的意识,法律只有成为人们的心理、情感需要,才能得到普遍自觉的遵守。法律与道德是互相渗透、互相融合、相互转化的。法律总是代表着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追求。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中西方历史的渊源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中国历史的渊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作用机制是道德法律一体化。在思想家们的理论论证和理想设计中,道德和法律不可分离。道德法律一体化是一种强有力的制度化力量,而在人们的行为品质领域里“孝忠”更能彰显这种力量。道德法律一体化的运行,一方面道德法律化,即道德作为社会调节器的“软件”被硬化或“格式化”具有了政治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从而成为解决社会法律问题的工具。另一方面又是法律道德化,即政治法律作为作为社会调节器中的“硬件”又被赋予道德的属性和功能,成为解决道德问题的有效、有力手段。而这一点也凸现了中国道德建设的成功之处:一是划类界定道德规范,并把其上升到“礼”(当时的“法”)的范畴,而形成“礼教”[5]。这种做法是避免道德宣教流于空谈,使道德在实际上成为指导中国古代从事政治建设的“国家宪法”;二是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以道德作为准绳,这样避免了如当代西方国家法律与道德的脱离,导致犯罪分子不能有效打击;三是强调道德修身,从我做起,实际上要求官吏带头从事道德修身,以己达彼,最终取得治国平天下的政治效果。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西方历史的渊源

西方国家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索与讨论也非常久远。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一种手段,正义就是以善待亲朋好友,以恶毒对付敌人。还有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等主张守法是人人必须遵守的道德责任,法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道德和善良。亚里士多德也说过,法律应当是实现公平、社会美德和家庭幸福的各项基本原则。西方社会大多数有名法学家也都认为,人们对社会道德理想的向往也是由法治表现出来的。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国人民都能进行公平正义和善良道德的制度。他认为,具有代表性的是斯多学派的自然法学观念,它对罗马法律和罗马法学的制定产生了巨大而又深远的影响。自然法学的宗旨就是认为法律是善良的和公正的规范,自然法构建了自然、和谐、公平、民主的价值观念。18、19世纪以后,自然法学思想观念又被大部分资产阶级法学家们作为反对封建统治者专制的强力手段。自然法学派最突出主张是认为符合道德的法才是善法,才是符合效力的。与道德冲突的法则是恶法。在西方社会传统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关于“守法”的道德观念,如柏拉图的“人们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禽兽一样野蛮”的名言;近代的“热爱法律”作为“公民道德”的核心价值等等。这些道德观强调守法是公民的道德责任,慎独自律就是对法治的强有力的保障支持。

在西方,不同于中国。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能够自给自足,然而西方民族众多,彼此相邻,各国联系主要靠商业,西方的商品经济是十分发达的,因此调整商品经济领域的私法就十分发达[6]。人们更希望能够在一个自由,平等,公平的环境下自由生活,因此,具有自由,平等,公平精神的道德便推动了法律向这一方向进化。例如,美国著名法学家海默说:在不平等的竞争中,近年来由法院和立法机关所进行的一些改革,一定要在道德感的增强和提升中起到作用,以及由此而发生的一系列思维观念,即市场经济社会必须依靠比道德谴责更为有效的保护方法才能排斥一些应受指责的缺少道德的经营行为。此外,在欺诈性广告领域范围内也有了一些突出的发展。他认为,一些商业道德是应该赋予法律强制作用的。一个最基本的民商法原则,将一种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因此,从西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看,西方的法律进化发展是成功的,至今为许多东方国家所借鉴,并取得了巨大的发展。

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的法律和道德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它们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社会主义的法德目的和方向都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为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服务的[7]。

社会主义的法律与道德有着相同的价值导向

人对活着意义的精神追求和人生目标,对正确错误、美德良善、善恶美丑的价值选择和评价是人类社会所独有的,动物界是不会存在的。这种价值追求和信仰存在于每个不同的时代、每种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中。同样,社会主义社会也应是具有相同的评价善恶美丑、正确错误价值标准的统一体。社会主义所制定的法律和所追求的道德准则都要体现这种价值标准和价值追求,两者体现了具有一定意义的相同价值导向。

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需要法律的保障。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成员有文明与落后之区分。道德是多层次的,而且是多元的,不可能用同一个相同标准去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况且社会上还总有些对于基本道德于不顾的自私自利主义者。为了保护广大老百姓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必须有法律强制力保障实施,这种强制力就是对违反基本道德的震慑。法律一旦形成,对社会主义道德起着补充、深化和保护的作用。任何一个国家要想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必须依靠国家强的制力来维持,但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国家的发言权将会受到威胁。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和遵守,必须依赖于道德的支持为基础。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的道德准则,体现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核心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和价值观念。如果法律违背了社会主义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不仅得不到广大老百姓的承认,而且也会破坏经济基础,阻碍社会的长久平衡稳定发展。

法律与道德并举是新时期社会发展的要求

法律和道德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二者在功能上是相辅相成的,最早的法律就是由道德演化而来,是将积极的道德标准规定为法律应遵循的准则,公正严明的法律可以促进道德教化作用,而加强道德建设也可促进公民遵纪守法,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随着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公众的法制意识普遍增强,诉讼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选择,司法对社会的规制作用无可替代,社会对司法的期望值也日益增加。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我们法制建设的成就。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在一些方面也很大的局限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应当在严格公正执法、发挥法律规制作用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发挥道德强大的引导作用。

道德是公民精神的自律和主体意识的自觉。道德是提升公民素质、保障法律实施、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精神力量。我们要将这种力量相互递送、广泛传播,让道德的涓涓细流凝聚成浩瀚大海,使其与法律共同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推动力量。这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可见,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因此,科学地评价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并合理地开发利用这两种资源,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无疑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第4章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及他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阶段下,我们所认可的法治,就是以党为领导核心,从而使国家权力机构、行政机构、 司法机构和社会中的人民团体,实施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的方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通过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增强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作用、政治作用、文化作用、社会生活法制协调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正义强有力的保障体系;我们所认可的德治,即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在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核心指导地位,树立 “坚持以热爱我们的祖国为光荣、以危害我们的祖国为耻辱,以服务广大人民为光荣、以背离广大人民为耻辱,以崇尚科学技术为光荣、以愚昧迷信无知为耻辱,以辛勤热爱劳动为光荣、以好逸恶劳懒惰为耻辱,以团结互相帮助为光荣、以损人利己自私为耻辱,以诚实守信为光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辱,以遵纪守法为光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辱,以艰苦奋斗精神为光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辱。”为主要标准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在全社会领域形成知道荣辱、讲究正气、促进和谐的新道德风尚,形成广大的男女平等、尊重老人,爱护幼儿、辅助贫困地区、礼貌待人的人际和谐关系[8]。可以这样说,法治是德治的进一步升华出来的,德治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思想前提和基础,二者都是社会主义社会民主制度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治国解决的是民主制度中“硬件标准”方面的问题,它使民主有法律可以依靠,它具有优秀的对违反民主法制行为的规避作用和有效地制止这些行为的社会强制力的保障作用。道德治国解决的是民主制度 “软件标准”这一方面的问题,它通过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思想文化素质和民主权利意识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良性循环运转。法治约束力非常强,但有明显的“治标”特点和落后的滞后性,德治约束力比较软弱,但是扎根于“治本性”并具有超前的特点。二者既相互区别,又互相渗透、互相影响、互相作用。正确了解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发展。一般而言,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通常也是道德所不提倡的,但并不是说所有道德不提倡的法律一概都是禁止的。因为道德是依据群众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日积月累、约定俗成而形成的一定的思维模式,它根据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思想观念与行为规范来判断善恶好坏,并且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要求人们自觉地做出放弃自己的某些权利和一定的自我牺牲。而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 则侧重于在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保证私权利的不受侵犯。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要把二者区分开来,既不能说要把道德问题当作法律问题来操作,也不能将法律问题当作道德问题来应对,划清二者的行为与目的责任,科学的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突出的矛盾问题及其产生的背景,积极主动地去面对矛盾、避免扩大紧张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既充分调动了社会群体的生命力,又确保了社会安定有序的良性循环发展。

第二、有利于发挥法与道德的双重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对于一个社会是否和谐稳定,对于一个国家能否能够长治久安,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应该看到道德作用是调整社会关系、 划定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形成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和人们相处关系的重要保证。设想一下如果没有相同的道德规范,一旦失去了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就无法使人们的精神境界得到更有效地提升,无法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互相关系,自然也就无法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了:“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条件,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正平等的基本保证。”深刻领会并准确把握《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在非常有力的法治基础之上,还必须用法律制度来帮助实现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就是在完善法律制度基础上、保障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的进程中始终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先锋作用;为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法律强有力的保障;把坚持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完善法律制度的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据此,充分发挥法与道德的共同优势, 才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服务和强有力的保障[9]。

第三、有利于促进人们之间关系和谐与人的心理健康,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在当今社会中,人们所具有的道德观念、道德理念和犯罪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和谐社会离不开文明道德的规范和保护。而人们之间关系和谐与人的心理健康是文明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因此,建立和遵守道德规范,着眼于形成广大的男女平等、尊重老人,爱护幼儿、辅助贫困地区、礼貌待人的人际和谐关系;着眼于促进人的心理健康,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名誉和利益,对于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保证作用[10]。没有浓郁的文明道德氛围和强有力的道德谴责,单纯地依靠法律单方面的治理是难以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的。因此,必须坚持把加强人民群众道德建设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不断的加强全体社会成员良好的道德文化素质,从而防范和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大量发生。

第四、有利于在法制建设中培育良好的文明道德风尚“法律制度调整各种社会基础关系,一定要讲求平衡的。”据此,在法律制定过程中, 应对道德的一些重要原则加以维护和保障,如对家庭成员的侮辱、殴打行为,如果后果非常恶劣就不仅仅是不道德的行为,而应按照侮辱罪、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的立法要体现道德的基本原则,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本质的要求。司法机构适用法律规范的行为,就是惩恶扬善、褒是抑非的行为, 同时也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行为,其影响不只涉及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有当事人自身,而且会在整个社会中产生一种震慑力。因此,要有效地利用法律强制手段, 促进社会的公德、职业的道德、家庭的美德在人民群众中逐步形成优良的传统和一定习惯作用[11]。

努力探索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首先,要认真领会、 深刻理解党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内涵,规避认识上的局限性。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法律制度建设与道德制度建设之间的密切联系,一定要成为治国过程中的重要方略。因为法律是在惩罚已经是违法的犯罪人,而道德则重在劝告教育的作用,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文化素质,使他们不会去犯罪,法律是治疗已经“发病”的人,道德是治疗没有“发病”的人。因此,从一定作用上来说,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才是治本的[12]。只有通过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思想文化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文化素质,才能使法制建设和法治得到经久不衰的保证,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社会有序发展。

其次,要运用制定法律、执行法律、法律宣传活动等多种手段,促进法治与德治的相互交流。一要通过公正执法和惩治一些不道德败类行为,增强公民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在对违反最低限度道德义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的情况下,对先进道德模范行为,依法给予各种物质和精神的奖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模范榜样学习,培养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道德品质。二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转化为法律标准,使之取得全社会整体遵守法律的强制力。要探索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手段,把思想道德文化教育的导向作用体现在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当中。社会主义道德靠群众个人的良知和社会威慑来保障实施。然而,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今天,良知和舆论的作用尚不足以防止违反道德行为的发生[13]。在道德观念体系中,有一些道德义务是最低限度的义务。它们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和谐秩序能否继续存在,因此,必须利用法律手段使之上升为法律义务,以法律作用为保障加以强制执行[14]。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作用,使之从“软约束力”变为“硬约束力”,从这种作用上来说,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三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向广大人民群众法律宣传的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良好的道德基础。要把思想道德教育的导向性体现在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过程中,把基本的道德要求贯穿于各行各业制定的工作制度、行业学习、乡政府规定村民约定中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过程中,使自律与他律、内在强制与外在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级行政部门、社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协会,要逐步建立健全运行有效的道德自律机制、监督保障机制和奖励惩罚机制[15]。

再次,要发动人民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并通过法律法规对这种活动给予支持。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又是基层民主建设、实行基层组织自治的重要内容。要发挥人民群众主人翁的精神态度,坚持依法治国这个以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最广泛地发动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各项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建设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来,更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一系列惠民政策。因此,要积极探索出一条道德教育与道德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在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文化教育多种活动,并同法制教育相结合起来。在创建文明的社区服务站、文明单位团体、文明家庭生活,创建文明城市社会、文明行业发展、文明村镇建设,做人民满意的公务人员等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当中,始终贯穿思想道德建设教育多种内容,使广大干部群众在大量的道德实践过程中受到熏染,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宣讲道德、实践道德、知行合一的良好社会风气。

最后,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纪守法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党员作风正派则干部群众和睦相处,干部群众和睦则社会就会稳定。社会稳定老百姓就过上了幸福的生活。一定要把思想道德监督作为党员作风监督、社会群众监督和行政机关监督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思想道德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部门监察监督机关在道德层次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关键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快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系列问题,做好新形势下新阶段群众工作。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的优质服务制度。坚持做到问政于老百姓、问需于老百姓、问计于老百姓,从人民伟大实践中吸收智慧和力量。坚持实干才能使老百姓富裕、实干才能使国家兴旺发达,敢于开拓创新,勇于担当各种责任,多干一些让人民满意的好事实事。坚持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优良传统,一定要下决心改进所谓的文风会风,着力整治部分党员庸懒散奢的不良作风,坚决克服一些形象工程、官僚霸道,以优良党员作风凝聚各种社会力量、带动政府风气人民风气。支持社会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党和群众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反映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一定要坚持认真贯彻执行党员作风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巩固和发展全党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局面,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从而带动民风建设,营造出党员群众和谐的友好稳定关系。

“社会和谐能够凝聚广大群众的力量,社会和谐能够成就国家的光辉伟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只要我们从我国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创新发展,认真思考全人类在历史长河中的法治和德治实践做出的经验,开阔胸怀的吸收和参考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我们必然会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从而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5章 结论

法律论文的撰写需要很多参考文献,你知道有哪些文献可以参考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论文参考文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一:参考文献

1.赵维田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石广生主编《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索必成胡盈之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H Jackson著《GATT/WTO法理与实践》,张玉卿、李成刚、杨国华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5.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周忠海等著《国际法学述评》,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李居迁著《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8.宣增益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教程》,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9.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国家外国专家科教文卫司编《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程序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篇二: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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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徐楠:《浅议法律逻辑研究的转向》,《沧桑》2009年第1期。

19.聂小明:《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内在观察》,《滁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摘要:法治在当下中国法学界中没有统一的定义,“依法治国、举措而已”、“君尊则令行”则是古代法家所述。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以德服人是传承的文化。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但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是主流,治国在制度层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过转化参与了治国,但不能谓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育人。因此,依法治国、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既是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分工,又是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人类关于法、德的经验和原理,揭示了法治、德治的含义与构成,法治及德治的历史和实践表明,法治之法应具有道德性,法治离不开道德。但法治是现代化社会的主流控制模式,是未来中国的必由之路。而为了促成法治的实现,从中国的社会实际出发,必须加强道德建设。从中国当今的实践出发,从对历史与现实的深刻反思中找到德治与法治互相契合的现实合理性。关键词:法治;德治;社会控制模式引言: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和管理是极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运用什么样的社会控制模式来管理当今社会,来促进新世纪发展进程中中国的各项社会事业,概括起来讲,有法治和德治两种典型的模式。用法来治理国家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如果没有德治因素的存在,那样是否能够给我们带来理想的社会?本文主要对法治与德治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些必要的探讨。一、法治的含义、特征和历史演变(一)法治的含义法治是什么,在当下中国法学界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在英文中,与之相对应的常见词有:“rule of the law”、“rule by law”、“government through law”等。这些词的含义分别可以译为“法的统治”、“依法统治”、“通过法律的治理”。由此,法治应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二)中国古代法家提倡的“法治”古代中国法家曾提倡的“法治”,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的强制手段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统治方法;强调只要有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所立的法,并坚决贯彻实施,就能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即所谓“依法治国,举措而已。”⑴基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他们认为必须依法为本,使法、势、术相结合;为了法律的推行必须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政权。他们的“法治”是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下的法治,尽管他们说维护君权的目的是为了实行“法治”,即所谓“君尊则令行”,但由于君主手执权柄,有权立法也有权废法,即便随意立法也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而对此法家只能晓之以利害。因此,法家的“法治”根本不等同于后来西方资产阶级提出的与民主制度相关联的“法治”。而历史亦以秦王朝的迅速覆亡证明了法家“法治”的不可行。(三)现代法治的特征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来源于近代西方法律文化。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法治和宪政紧密相连,没有宪政就没有法治;法治的核心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而且它本身也要为法律所支配;法治最基本的原则是“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目标是理想社会生活方式的建立。(四)法治的构成要件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作过相当经典的解释:“法治应包括两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要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⑵这揭示了法治构成中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优良性。由于亚里士多德生活于并且也赞成将人分等级并视之为公平、合理的社会,所以我们应赋予他法治构成的框架以新的内容。在现代社会,所谓法的普遍性,即是人们平等一致地遵守而且是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实质是法律至上;法的优良性应是被遵守的法律含有民主、公平、自由、人权等这些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观,也即法的正义性。随着法治的实践展开,后世学者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在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上有了扩充。法治的形式要件至少包括法制的统一性、法制的一般性、规范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和法律工作的职业性;法治的实质要件则外化为以下制度和原则,即权力控制与制衡、国家责任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保障和社会自由、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同时,法治还有以下精神要件: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等。⑶(五)法治的历史及其发展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形成于近代西方,但其精神和传统可以上溯至古希腊。古希腊尤其是雅典的城邦民主和法治达到了古典世界的辉煌,其在公民范围内实现了较为彻底的民主和法治,但人的等级性划分和奴隶制度的存在,又使它与现代世界的民主和法治有了分野。⑷然而古希腊已在思想上和传统上为后来所有类型的西方民主和法治奠定了基础。罗马继受了饱含法治精神的希腊理性法思想。罗马从王政到共和到帝国初期,不仅创制了庞大的法律体系,而且将法制的精神贯彻于法律之中,其中体现人的理性的平等、意思自治和权利的私法可谓是对集中体现于公法领域的希腊法治精神的弘扬和拓展。⑸进入帝国后,皇权对法制精神的破坏和干扰很大,但历史形成的传统未曾消失。中世纪,西方的理性思想和法治精神被笼罩于宗教的帷幕之下,但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依然在历史和大众中流传。⑹近代以来,思想家们对权力本质的深刻认识推动着西方法治理论走向完备。“权力就其本质而言是邪恶的,不论其行使者是谁。”⑺但有组织的人类社会又无法取消权力,所以减轻权力对人的伤害的最佳途径就是给权力划分界限即“以权力制约权力”;而这一切都需要在体现民意的法律基础上和框架内展开,也即将权力纳入法律,从而使人的安全、财产、自由、尊严等得到法律的保障。这条思路引导出来的政治法律制度或者社会控制模式就是法治。为了让法治成为现实,西方思想家拿出了“分权与制衡”的实施方案,将专制集权制度改造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分权体制,通过分权和制衡来实现法治和人权。建构法治的思想和方案是西方文明的特定产物。它一方面源于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所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契约化,⑻同时又植根于希腊的理性文化和基督教宗教文化中的人性恶论。人性恶的文化促成人们优选客观公正的法律而不是主观性强的道德作为解决纠纷的社会控制方式。社会关系的契约化形成人们事实上的平等和独立,这构成法治经济基础。在人类文明史上,这两者的充分发达和结合仅限于西方,应该说是世界的特例而不是通例。⑼近代以来,法治文明随西方文明来至世界各地。现在法治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社会控制模式。但显然各国的法治程度并不相同且各有特色,因而不能简单地用西方法治的经验和标准来衡量已发展了的现代法治。现代法治是建立在更广泛的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与传统相结合的理性文化之上的,西方的经验和标准只是特定的一种,而不是全部或惟一。二、德治的概念和在中西方实践中的困境(一)德治的含义如同法治一样,什么是德治也有不同的见解。笔者认为,德治是一种对应于法治的社会控制模式。简单地说是以德治国或者说道德的统治(rule of morality)。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二)道德的特征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它的内容与评价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首先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总是统治阶级的道德。不同于法律主要指向人们的外部行为,要求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道德主要通过对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思想活动动机的调整来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和一切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意义在于要求个人对他人,个人对社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并不以行为人取得某种权利为前提条件。道德调整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体的伦理认同和道德评价的基础之上,它主要通过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遣责来保证人们对道德规范的遵守。⑽(三)德治在中西方实践中的困境道德以向人们发出道德指令来协调相互间的关系。但由于人类艰于自律易受本性影响,由于德和人的品质相联系,道德特别是个人美德和公共道德便具有了高尚情怀,从而德治也成为一种理想。中国自孔子开始,儒家思想在理想层面上始终以德治为目标,西方哲人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揭示他对德治的向往。但德治在现实中屡屡陷入困境。在中国,孔子的仁政德治从春秋战国到汉初能竞争过“重刑轻罪”的法家学说;汉武帝虽然接受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治献言,推行“礼法结合”,但实质上是“外儒内法”,德治的实质已不存在;即使是名义上的德治在晚清变法修律中也不敌西方法治而被取而代之。在西方,柏拉图中年以后虽然内心固守但实际已放弃理想国的追求,改为第二等的选择:法律和秩序。他在《法律篇》中说:“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和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首先考虑这些,然后考虑公正和善德。这样,人们的心灵是一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得他们和整个国家充满了罪行。如果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行动,他们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或秩序能比知识更有力量,理性不应该受任何东西的束缚,它应该是万事的主宰者,如果它真的名副其实,而且本质上是自由的话。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⑾尽管柏拉图的《理想国》仍受推崇,但理性的西方文化总将其视为乌托邦,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法治国是人类最理想的国家成为西方的传统。中西的历史实践揭示出人类在法治与德治问题上的一个基本经验: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模式,德治是一种理想,现实中为法治所代替是必然的。三、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和管理是极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德治虽不能作为主要模式与法治相竞争,但法治从来没有也不可能代替道德的重要作用。相反,理想的法治必须有道德的支持,这部分是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部分是由于道德和法律具有不可替换的互补功能。举几个最惨痛的例子:一个是苏格拉底之死。苏格拉底是在完全符合雅典法治的前提下,依据当时的法律以民主投票的方式判处死刑的。另一个例子是西塞罗的法治理论和实践未能阻止罗马共和国的蜕变,甚至他自己也被残杀。还有一个例子是在世界公认的优秀的《魏玛宪法》制度框架下,希特勒通过法定选举程序上台执政实施专制独裁。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它像人类创造的大多数制度一样也存在着某种弊端。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为严重的操作困难。法律的这些缺欠部分源于其保守的倾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僵化呆板因素,还有一部分源于与其控制作用有关的限制方面。⑿此外,法律乃至法治还有一个更根本的缺陷,即法律不能治本。所以,法律至上但法律并不万能,因为法律只关注人们的外部行为而无法深入人们的内心世界。仅此就奠定了道德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性,况且如前所述其互补性并非仅此而已。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源于法与道德的关系。第一、法治之法应该有而且必然有道德性。法治是奉行法治国家人民的目标,但不是终极目标,终极目标是人们理想社会的实现。这势必牵扯涉到人们对理想社会的评判,而人类的任何理想都不可能也不应该与道德相抵触。一旦法律变成缺德的东西,法治也会成为压制人类理想的东西,很难想象,这样的法律能被人们接受,这样的法治能实现它自己的目标。历史表明,缺德的法律即使在强权保护之下,也只能行用一时,最终不免背上“恶法”的骂名;而那些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都具有悠久的历史。例如,民法中关于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刑事法中制止邪恶、保护善良的各项规范;宪法中关于尊重人格的人权规范;社会立法中体现人道和仁爱的福利法等,都是符合人类道德要求的良法,因而有坚韧的生命力。第二、法律应具有道德性,并不意味着道德可以直接成为治国的依据,进而将德治与法治在治国层面上相提并论。国家特别是现代国家机构庞大、事务繁多。按西方的设置,立法、司法、行政每一部分都是复杂的系统。这些系统自身内部及其相互之间要保持有序运转,才能确保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稍有紊乱和冲突便有陷国家和社会于混乱之中的危险。避免这样的危险靠道德是很危险的也是很困难的。首先道德是有争议的。不同的人对道德可以有不同的看法,一个社会中同时存在着不同的道德,即使同一个人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对同样的人不同的事同样的事不同的人,都有可能出现道德评判上的变化。其次,道德还是不确定的。道德有部分表现为以信仰、意识、心理和习惯的方式存在,没有明确成形的表现形式,呈现出不确定性。再次,凭藉舆论和内心,道德虽有一定的甚至强大的压力,但这种压力缺乏强制性,这使它的效力受到限制。道德的这些属性使它难以担当治国重任。这是因为治国要以制度为依据,国家行为才能达到某种程度的统一性、确定性、连续性和有效性,将社会控制在有序和可预见的范围内,人们也因此才可能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和计划。而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化的设置,它在一国主权内的惟一性、同一性、确定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特别是它独有的强制性,保证了制度的规范和有效,从而成为治国的依据。正如罗斯科庞德所说:“社会控制是需要权力的——它需要用其他人的压力来影响人们行为的那种权力。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强力之上的。但法律绝不是权力,它只是把权力的行使加以组织和系统化起来,并使权力有效地维护和促进文明的一种东西。”⒀法律的制度化、系统性和强制力,使它在与道德、宗教、行政、教育等的竞争中, 成为最有效的治国之具。⒁第三,道德的非制度性并不意味着它未参与治国,虽然就制度而言,道德确实无法成为法律这样的治国之具,但间接来看,道德一方面可以转化为制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人的塑造而参与治国。良法具有道德性,是从法律角度说的;从道德方面说,法律中的道德性即是道德的法律化,表明这部分法律是由道德转化来的。人类历史上相当多的法律是这种情形,传统中国在这方面最为典型。法律化的道德虽然在形式上已不同于道德,但我们也不能断然地说道德没有参与治国;当然我们也不能认为这就是德治,毕竟法律化的德已不是原本意义上的德,法律的属性已使之与道德有了形式和本质的区别。同样,接受道德教育和影响的人成为法律职业者,也在一定程序上促成了道德对治国的参与,但我们同样不可以说这就是德治。第四、道德法律化既指部分道德也是指部分法律。并不是所有的道德可以上升为法律,而法律更不能完全道德化。道德特别是特定社会中的主流道德与法律,在物质基础、指导思想、社会任务和终极目标上都相一致或相近,因此,它们的内容和功能就有了交叉和重叠,这恰好构成道德向法律转化的基础。脱离这个基础将道德强行上升为法律,不只混淆了两者之间的界限,造成功能上的错位,最终也将牺牲双方。道德是对人的上位要求,建立在人一定的品质之上并以培养高尚的人为目标;法律是对人的下位也即最起码的要求,隐含对现实中人的理性认识,仅以人的守法为目标。甚至有一种说法:道德的底线即是法律的常规。例如,我们在道德上有乐善好施的义务,但法律上只禁止人们欺诈和伤害他人。又如,婚姻在道德上最好不要离异,但法律上还是允许人们自愿离婚。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法治之法虽需要有道德性,但绝不是全部的道德化。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但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是主流治国在制度层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过转化参与了治国,但不能谓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育人。因此,依法治国、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既是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分工,又是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论法治与德治

法治与德治论文题目

法治人百岁,德治人万岁。

下面是我整理的道德与法律思修论文,供各位阅读与借鉴。

第1章 引言

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今天,法律和道德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们是考察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在社会治理中,根本上来说法律与道德要相辅相成,相互适应。但是由于现实社会的复杂性,在实践中,法律和道德的结合往往不能达到人们期望的状态,正确认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在社会中更好的发挥二者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因此,本文力图通过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分析研究,针对我国社会现状以及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对法与道德关系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为促进我国法与道德关系协调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以达到双方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

第2章 法律与道德的概述

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它起到对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作用,正义是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减少社会矛盾。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从而为其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手段[1]。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随着阶级斗争之间的产生、发展而出现,法律将随着阶级斗争之间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特征

(1)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或具体的事,而是为人们规定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准则,在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全体社会成员有效,每个人都必须遵守。

(2)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每个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由假定模式、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法律制度和不同法律部门构成紧密联系的一个整体。法律有法定的创制方法和表现形式,不同等级的规范文件之间有严格的效力和从属关系。

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道德的概念

从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来看,道德是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革命导师恩格斯讲:“大多数的道德论总的来说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诞生物。而对于社会来说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不断运动发展的。所以道德永远是阶级社会的道德[2]。”这就突出了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改变;对于以不同的物质生活基础存在的不同社会团体,他们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念,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具有阶级性质。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略的总结为:道德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们关于善良与恶毒、荣耀与羞耻、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爱、霸道与谦卑等观念、规范以及原则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大综合的矛盾对立统一的思想体系。

道德的特征

(1)道德是以善恶为判断标准的社会准则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对自己和他人行为做一些简单的判断,每一个判断,都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做出的。有时候道德是根据自身的内在感受做出来的;有时候是依据法律做出来的;有时候是依据善恶的不同标准来判断做出的。道德是人们行为的判断准则,同时还是人们思想意识领域的判断准则之一[3]。人们有的时候对自己的某一个内心想法会作出否定的答案,认为这样的想法是不道德的,或者有时候通过人的谈吐行为来作出判断一个人是不是慈悲的,这些都是以道德的作为判断准则。

(2)道德是以社会舆论、内心信念来维系的

道德和法律是社会的两大行为准则,如果哪个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就会有司法机关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处罚,但如果有人违反了道德准则,但不会有哪个具体的人或机关强制其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他内心的不安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会让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很多相应的代价。

(3)道德的内容因时代的不同会有所变化

在历史不相同的时代,人们的道德观念是不一样的。过去人们的道德观念和现代人的道德观念是不相同的,社会中的几代人和几代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也会有所不一样[4]。思想文化的背景也会有一定的影响。一些是其他文化的传播进入,使固有的本土的道德文化和人们的道德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认为不对的事,现在也认为是正确的了,也可能发生质的改变;另一些是因为社会生产的不断发展会促使人们的道德观念也随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第3章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讨

东方伦理法与西方自然法都主张把外在的法律内化为人们自觉的意识,法律只有成为人们的心理、情感需要,才能得到普遍自觉的遵守。法律与道德是互相渗透、互相融合、相互转化的。法律总是代表着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追求。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中西方历史的渊源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中国历史的渊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作用机制是道德法律一体化。在思想家们的理论论证和理想设计中,道德和法律不可分离。道德法律一体化是一种强有力的制度化力量,而在人们的行为品质领域里“孝忠”更能彰显这种力量。道德法律一体化的运行,一方面道德法律化,即道德作为社会调节器的“软件”被硬化或“格式化”具有了政治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从而成为解决社会法律问题的工具。另一方面又是法律道德化,即政治法律作为作为社会调节器中的“硬件”又被赋予道德的属性和功能,成为解决道德问题的有效、有力手段。而这一点也凸现了中国道德建设的成功之处:一是划类界定道德规范,并把其上升到“礼”(当时的“法”)的范畴,而形成“礼教”[5]。这种做法是避免道德宣教流于空谈,使道德在实际上成为指导中国古代从事政治建设的“国家宪法”;二是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以道德作为准绳,这样避免了如当代西方国家法律与道德的脱离,导致犯罪分子不能有效打击;三是强调道德修身,从我做起,实际上要求官吏带头从事道德修身,以己达彼,最终取得治国平天下的政治效果。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西方历史的渊源

西方国家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索与讨论也非常久远。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一种手段,正义就是以善待亲朋好友,以恶毒对付敌人。还有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等主张守法是人人必须遵守的道德责任,法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道德和善良。亚里士多德也说过,法律应当是实现公平、社会美德和家庭幸福的各项基本原则。西方社会大多数有名法学家也都认为,人们对社会道德理想的向往也是由法治表现出来的。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国人民都能进行公平正义和善良道德的制度。他认为,具有代表性的是斯多学派的自然法学观念,它对罗马法律和罗马法学的制定产生了巨大而又深远的影响。自然法学的宗旨就是认为法律是善良的和公正的规范,自然法构建了自然、和谐、公平、民主的价值观念。18、19世纪以后,自然法学思想观念又被大部分资产阶级法学家们作为反对封建统治者专制的强力手段。自然法学派最突出主张是认为符合道德的法才是善法,才是符合效力的。与道德冲突的法则是恶法。在西方社会传统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关于“守法”的道德观念,如柏拉图的“人们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禽兽一样野蛮”的名言;近代的“热爱法律”作为“公民道德”的核心价值等等。这些道德观强调守法是公民的道德责任,慎独自律就是对法治的强有力的保障支持。

在西方,不同于中国。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能够自给自足,然而西方民族众多,彼此相邻,各国联系主要靠商业,西方的商品经济是十分发达的,因此调整商品经济领域的私法就十分发达[6]。人们更希望能够在一个自由,平等,公平的环境下自由生活,因此,具有自由,平等,公平精神的道德便推动了法律向这一方向进化。例如,美国著名法学家海默说:在不平等的竞争中,近年来由法院和立法机关所进行的一些改革,一定要在道德感的增强和提升中起到作用,以及由此而发生的一系列思维观念,即市场经济社会必须依靠比道德谴责更为有效的保护方法才能排斥一些应受指责的缺少道德的经营行为。此外,在欺诈性广告领域范围内也有了一些突出的发展。他认为,一些商业道德是应该赋予法律强制作用的。一个最基本的民商法原则,将一种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因此,从西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看,西方的法律进化发展是成功的,至今为许多东方国家所借鉴,并取得了巨大的发展。

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的法律和道德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它们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社会主义的法德目的和方向都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为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服务的[7]。

社会主义的法律与道德有着相同的价值导向

人对活着意义的精神追求和人生目标,对正确错误、美德良善、善恶美丑的价值选择和评价是人类社会所独有的,动物界是不会存在的。这种价值追求和信仰存在于每个不同的时代、每种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中。同样,社会主义社会也应是具有相同的评价善恶美丑、正确错误价值标准的统一体。社会主义所制定的法律和所追求的道德准则都要体现这种价值标准和价值追求,两者体现了具有一定意义的相同价值导向。

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需要法律的保障。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成员有文明与落后之区分。道德是多层次的,而且是多元的,不可能用同一个相同标准去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况且社会上还总有些对于基本道德于不顾的自私自利主义者。为了保护广大老百姓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必须有法律强制力保障实施,这种强制力就是对违反基本道德的震慑。法律一旦形成,对社会主义道德起着补充、深化和保护的作用。任何一个国家要想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必须依靠国家强的制力来维持,但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国家的发言权将会受到威胁。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和遵守,必须依赖于道德的支持为基础。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的道德准则,体现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核心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和价值观念。如果法律违背了社会主义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不仅得不到广大老百姓的承认,而且也会破坏经济基础,阻碍社会的长久平衡稳定发展。

法律与道德并举是新时期社会发展的要求

法律和道德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二者在功能上是相辅相成的,最早的法律就是由道德演化而来,是将积极的道德标准规定为法律应遵循的准则,公正严明的法律可以促进道德教化作用,而加强道德建设也可促进公民遵纪守法,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随着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公众的法制意识普遍增强,诉讼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选择,司法对社会的规制作用无可替代,社会对司法的期望值也日益增加。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我们法制建设的成就。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在一些方面也很大的局限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应当在严格公正执法、发挥法律规制作用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发挥道德强大的引导作用。

道德是公民精神的自律和主体意识的自觉。道德是提升公民素质、保障法律实施、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精神力量。我们要将这种力量相互递送、广泛传播,让道德的涓涓细流凝聚成浩瀚大海,使其与法律共同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推动力量。这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可见,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因此,科学地评价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并合理地开发利用这两种资源,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无疑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第4章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及他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阶段下,我们所认可的法治,就是以党为领导核心,从而使国家权力机构、行政机构、 司法机构和社会中的人民团体,实施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的方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通过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增强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作用、政治作用、文化作用、社会生活法制协调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正义强有力的保障体系;我们所认可的德治,即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在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核心指导地位,树立 “坚持以热爱我们的祖国为光荣、以危害我们的祖国为耻辱,以服务广大人民为光荣、以背离广大人民为耻辱,以崇尚科学技术为光荣、以愚昧迷信无知为耻辱,以辛勤热爱劳动为光荣、以好逸恶劳懒惰为耻辱,以团结互相帮助为光荣、以损人利己自私为耻辱,以诚实守信为光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辱,以遵纪守法为光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辱,以艰苦奋斗精神为光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辱。”为主要标准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在全社会领域形成知道荣辱、讲究正气、促进和谐的新道德风尚,形成广大的男女平等、尊重老人,爱护幼儿、辅助贫困地区、礼貌待人的人际和谐关系[8]。可以这样说,法治是德治的进一步升华出来的,德治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思想前提和基础,二者都是社会主义社会民主制度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治国解决的是民主制度中“硬件标准”方面的问题,它使民主有法律可以依靠,它具有优秀的对违反民主法制行为的规避作用和有效地制止这些行为的社会强制力的保障作用。道德治国解决的是民主制度 “软件标准”这一方面的问题,它通过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思想文化素质和民主权利意识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良性循环运转。法治约束力非常强,但有明显的“治标”特点和落后的滞后性,德治约束力比较软弱,但是扎根于“治本性”并具有超前的特点。二者既相互区别,又互相渗透、互相影响、互相作用。正确了解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发展。一般而言,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通常也是道德所不提倡的,但并不是说所有道德不提倡的法律一概都是禁止的。因为道德是依据群众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日积月累、约定俗成而形成的一定的思维模式,它根据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思想观念与行为规范来判断善恶好坏,并且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要求人们自觉地做出放弃自己的某些权利和一定的自我牺牲。而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 则侧重于在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保证私权利的不受侵犯。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要把二者区分开来,既不能说要把道德问题当作法律问题来操作,也不能将法律问题当作道德问题来应对,划清二者的行为与目的责任,科学的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突出的矛盾问题及其产生的背景,积极主动地去面对矛盾、避免扩大紧张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既充分调动了社会群体的生命力,又确保了社会安定有序的良性循环发展。

第二、有利于发挥法与道德的双重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对于一个社会是否和谐稳定,对于一个国家能否能够长治久安,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应该看到道德作用是调整社会关系、 划定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形成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和人们相处关系的重要保证。设想一下如果没有相同的道德规范,一旦失去了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就无法使人们的精神境界得到更有效地提升,无法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互相关系,自然也就无法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了:“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条件,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正平等的基本保证。”深刻领会并准确把握《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在非常有力的法治基础之上,还必须用法律制度来帮助实现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就是在完善法律制度基础上、保障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的进程中始终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先锋作用;为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法律强有力的保障;把坚持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完善法律制度的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据此,充分发挥法与道德的共同优势, 才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服务和强有力的保障[9]。

第三、有利于促进人们之间关系和谐与人的心理健康,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在当今社会中,人们所具有的道德观念、道德理念和犯罪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和谐社会离不开文明道德的规范和保护。而人们之间关系和谐与人的心理健康是文明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因此,建立和遵守道德规范,着眼于形成广大的男女平等、尊重老人,爱护幼儿、辅助贫困地区、礼貌待人的人际和谐关系;着眼于促进人的心理健康,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名誉和利益,对于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保证作用[10]。没有浓郁的文明道德氛围和强有力的道德谴责,单纯地依靠法律单方面的治理是难以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的。因此,必须坚持把加强人民群众道德建设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不断的加强全体社会成员良好的道德文化素质,从而防范和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大量发生。

第四、有利于在法制建设中培育良好的文明道德风尚“法律制度调整各种社会基础关系,一定要讲求平衡的。”据此,在法律制定过程中, 应对道德的一些重要原则加以维护和保障,如对家庭成员的侮辱、殴打行为,如果后果非常恶劣就不仅仅是不道德的行为,而应按照侮辱罪、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的立法要体现道德的基本原则,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本质的要求。司法机构适用法律规范的行为,就是惩恶扬善、褒是抑非的行为, 同时也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行为,其影响不只涉及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有当事人自身,而且会在整个社会中产生一种震慑力。因此,要有效地利用法律强制手段, 促进社会的公德、职业的道德、家庭的美德在人民群众中逐步形成优良的传统和一定习惯作用[11]。

努力探索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首先,要认真领会、 深刻理解党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内涵,规避认识上的局限性。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法律制度建设与道德制度建设之间的密切联系,一定要成为治国过程中的重要方略。因为法律是在惩罚已经是违法的犯罪人,而道德则重在劝告教育的作用,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文化素质,使他们不会去犯罪,法律是治疗已经“发病”的人,道德是治疗没有“发病”的人。因此,从一定作用上来说,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才是治本的[12]。只有通过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思想文化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文化素质,才能使法制建设和法治得到经久不衰的保证,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社会有序发展。

其次,要运用制定法律、执行法律、法律宣传活动等多种手段,促进法治与德治的相互交流。一要通过公正执法和惩治一些不道德败类行为,增强公民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在对违反最低限度道德义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的情况下,对先进道德模范行为,依法给予各种物质和精神的奖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模范榜样学习,培养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道德品质。二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转化为法律标准,使之取得全社会整体遵守法律的强制力。要探索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手段,把思想道德文化教育的导向作用体现在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当中。社会主义道德靠群众个人的良知和社会威慑来保障实施。然而,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今天,良知和舆论的作用尚不足以防止违反道德行为的发生[13]。在道德观念体系中,有一些道德义务是最低限度的义务。它们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和谐秩序能否继续存在,因此,必须利用法律手段使之上升为法律义务,以法律作用为保障加以强制执行[14]。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作用,使之从“软约束力”变为“硬约束力”,从这种作用上来说,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三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向广大人民群众法律宣传的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良好的道德基础。要把思想道德教育的导向性体现在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过程中,把基本的道德要求贯穿于各行各业制定的工作制度、行业学习、乡政府规定村民约定中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过程中,使自律与他律、内在强制与外在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级行政部门、社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协会,要逐步建立健全运行有效的道德自律机制、监督保障机制和奖励惩罚机制[15]。

再次,要发动人民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并通过法律法规对这种活动给予支持。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又是基层民主建设、实行基层组织自治的重要内容。要发挥人民群众主人翁的精神态度,坚持依法治国这个以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最广泛地发动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各项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建设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来,更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一系列惠民政策。因此,要积极探索出一条道德教育与道德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在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文化教育多种活动,并同法制教育相结合起来。在创建文明的社区服务站、文明单位团体、文明家庭生活,创建文明城市社会、文明行业发展、文明村镇建设,做人民满意的公务人员等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当中,始终贯穿思想道德建设教育多种内容,使广大干部群众在大量的道德实践过程中受到熏染,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宣讲道德、实践道德、知行合一的良好社会风气。

最后,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纪守法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党员作风正派则干部群众和睦相处,干部群众和睦则社会就会稳定。社会稳定老百姓就过上了幸福的生活。一定要把思想道德监督作为党员作风监督、社会群众监督和行政机关监督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思想道德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部门监察监督机关在道德层次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关键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快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系列问题,做好新形势下新阶段群众工作。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的优质服务制度。坚持做到问政于老百姓、问需于老百姓、问计于老百姓,从人民伟大实践中吸收智慧和力量。坚持实干才能使老百姓富裕、实干才能使国家兴旺发达,敢于开拓创新,勇于担当各种责任,多干一些让人民满意的好事实事。坚持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优良传统,一定要下决心改进所谓的文风会风,着力整治部分党员庸懒散奢的不良作风,坚决克服一些形象工程、官僚霸道,以优良党员作风凝聚各种社会力量、带动政府风气人民风气。支持社会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党和群众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反映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一定要坚持认真贯彻执行党员作风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巩固和发展全党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局面,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从而带动民风建设,营造出党员群众和谐的友好稳定关系。

“社会和谐能够凝聚广大群众的力量,社会和谐能够成就国家的光辉伟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只要我们从我国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创新发展,认真思考全人类在历史长河中的法治和德治实践做出的经验,开阔胸怀的吸收和参考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我们必然会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从而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5章 结论

摘要:法治在当下中国法学界中没有统一的定义,“依法治国、举措而已”、“君尊则令行”则是古代法家所述。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以德服人是传承的文化。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但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是主流,治国在制度层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过转化参与了治国,但不能谓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育人。因此,依法治国、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既是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分工,又是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人类关于法、德的经验和原理,揭示了法治、德治的含义与构成,法治及德治的历史和实践表明,法治之法应具有道德性,法治离不开道德。但法治是现代化社会的主流控制模式,是未来中国的必由之路。而为了促成法治的实现,从中国的社会实际出发,必须加强道德建设。从中国当今的实践出发,从对历史与现实的深刻反思中找到德治与法治互相契合的现实合理性。关键词:法治;德治;社会控制模式引言: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和管理是极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运用什么样的社会控制模式来管理当今社会,来促进新世纪发展进程中中国的各项社会事业,概括起来讲,有法治和德治两种典型的模式。用法来治理国家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如果没有德治因素的存在,那样是否能够给我们带来理想的社会?本文主要对法治与德治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些必要的探讨。一、法治的含义、特征和历史演变(一)法治的含义法治是什么,在当下中国法学界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在英文中,与之相对应的常见词有:“rule of the law”、“rule by law”、“government through law”等。这些词的含义分别可以译为“法的统治”、“依法统治”、“通过法律的治理”。由此,法治应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二)中国古代法家提倡的“法治”古代中国法家曾提倡的“法治”,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的强制手段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统治方法;强调只要有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所立的法,并坚决贯彻实施,就能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即所谓“依法治国,举措而已。”⑴基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他们认为必须依法为本,使法、势、术相结合;为了法律的推行必须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政权。他们的“法治”是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下的法治,尽管他们说维护君权的目的是为了实行“法治”,即所谓“君尊则令行”,但由于君主手执权柄,有权立法也有权废法,即便随意立法也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而对此法家只能晓之以利害。因此,法家的“法治”根本不等同于后来西方资产阶级提出的与民主制度相关联的“法治”。而历史亦以秦王朝的迅速覆亡证明了法家“法治”的不可行。(三)现代法治的特征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来源于近代西方法律文化。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法治和宪政紧密相连,没有宪政就没有法治;法治的核心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而且它本身也要为法律所支配;法治最基本的原则是“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目标是理想社会生活方式的建立。(四)法治的构成要件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作过相当经典的解释:“法治应包括两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要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⑵这揭示了法治构成中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优良性。由于亚里士多德生活于并且也赞成将人分等级并视之为公平、合理的社会,所以我们应赋予他法治构成的框架以新的内容。在现代社会,所谓法的普遍性,即是人们平等一致地遵守而且是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实质是法律至上;法的优良性应是被遵守的法律含有民主、公平、自由、人权等这些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观,也即法的正义性。随着法治的实践展开,后世学者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在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上有了扩充。法治的形式要件至少包括法制的统一性、法制的一般性、规范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和法律工作的职业性;法治的实质要件则外化为以下制度和原则,即权力控制与制衡、国家责任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保障和社会自由、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同时,法治还有以下精神要件: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等。⑶(五)法治的历史及其发展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形成于近代西方,但其精神和传统可以上溯至古希腊。古希腊尤其是雅典的城邦民主和法治达到了古典世界的辉煌,其在公民范围内实现了较为彻底的民主和法治,但人的等级性划分和奴隶制度的存在,又使它与现代世界的民主和法治有了分野。⑷然而古希腊已在思想上和传统上为后来所有类型的西方民主和法治奠定了基础。罗马继受了饱含法治精神的希腊理性法思想。罗马从王政到共和到帝国初期,不仅创制了庞大的法律体系,而且将法制的精神贯彻于法律之中,其中体现人的理性的平等、意思自治和权利的私法可谓是对集中体现于公法领域的希腊法治精神的弘扬和拓展。⑸进入帝国后,皇权对法制精神的破坏和干扰很大,但历史形成的传统未曾消失。中世纪,西方的理性思想和法治精神被笼罩于宗教的帷幕之下,但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依然在历史和大众中流传。⑹近代以来,思想家们对权力本质的深刻认识推动着西方法治理论走向完备。“权力就其本质而言是邪恶的,不论其行使者是谁。”⑺但有组织的人类社会又无法取消权力,所以减轻权力对人的伤害的最佳途径就是给权力划分界限即“以权力制约权力”;而这一切都需要在体现民意的法律基础上和框架内展开,也即将权力纳入法律,从而使人的安全、财产、自由、尊严等得到法律的保障。这条思路引导出来的政治法律制度或者社会控制模式就是法治。为了让法治成为现实,西方思想家拿出了“分权与制衡”的实施方案,将专制集权制度改造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分权体制,通过分权和制衡来实现法治和人权。建构法治的思想和方案是西方文明的特定产物。它一方面源于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所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契约化,⑻同时又植根于希腊的理性文化和基督教宗教文化中的人性恶论。人性恶的文化促成人们优选客观公正的法律而不是主观性强的道德作为解决纠纷的社会控制方式。社会关系的契约化形成人们事实上的平等和独立,这构成法治经济基础。在人类文明史上,这两者的充分发达和结合仅限于西方,应该说是世界的特例而不是通例。⑼近代以来,法治文明随西方文明来至世界各地。现在法治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社会控制模式。但显然各国的法治程度并不相同且各有特色,因而不能简单地用西方法治的经验和标准来衡量已发展了的现代法治。现代法治是建立在更广泛的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与传统相结合的理性文化之上的,西方的经验和标准只是特定的一种,而不是全部或惟一。二、德治的概念和在中西方实践中的困境(一)德治的含义如同法治一样,什么是德治也有不同的见解。笔者认为,德治是一种对应于法治的社会控制模式。简单地说是以德治国或者说道德的统治(rule of morality)。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二)道德的特征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它的内容与评价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首先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总是统治阶级的道德。不同于法律主要指向人们的外部行为,要求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道德主要通过对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思想活动动机的调整来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和一切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意义在于要求个人对他人,个人对社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并不以行为人取得某种权利为前提条件。道德调整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体的伦理认同和道德评价的基础之上,它主要通过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遣责来保证人们对道德规范的遵守。⑽(三)德治在中西方实践中的困境道德以向人们发出道德指令来协调相互间的关系。但由于人类艰于自律易受本性影响,由于德和人的品质相联系,道德特别是个人美德和公共道德便具有了高尚情怀,从而德治也成为一种理想。中国自孔子开始,儒家思想在理想层面上始终以德治为目标,西方哲人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揭示他对德治的向往。但德治在现实中屡屡陷入困境。在中国,孔子的仁政德治从春秋战国到汉初能竞争过“重刑轻罪”的法家学说;汉武帝虽然接受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治献言,推行“礼法结合”,但实质上是“外儒内法”,德治的实质已不存在;即使是名义上的德治在晚清变法修律中也不敌西方法治而被取而代之。在西方,柏拉图中年以后虽然内心固守但实际已放弃理想国的追求,改为第二等的选择:法律和秩序。他在《法律篇》中说:“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和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首先考虑这些,然后考虑公正和善德。这样,人们的心灵是一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得他们和整个国家充满了罪行。如果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行动,他们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或秩序能比知识更有力量,理性不应该受任何东西的束缚,它应该是万事的主宰者,如果它真的名副其实,而且本质上是自由的话。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⑾尽管柏拉图的《理想国》仍受推崇,但理性的西方文化总将其视为乌托邦,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法治国是人类最理想的国家成为西方的传统。中西的历史实践揭示出人类在法治与德治问题上的一个基本经验: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模式,德治是一种理想,现实中为法治所代替是必然的。三、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和管理是极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德治虽不能作为主要模式与法治相竞争,但法治从来没有也不可能代替道德的重要作用。相反,理想的法治必须有道德的支持,这部分是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部分是由于道德和法律具有不可替换的互补功能。举几个最惨痛的例子:一个是苏格拉底之死。苏格拉底是在完全符合雅典法治的前提下,依据当时的法律以民主投票的方式判处死刑的。另一个例子是西塞罗的法治理论和实践未能阻止罗马共和国的蜕变,甚至他自己也被残杀。还有一个例子是在世界公认的优秀的《魏玛宪法》制度框架下,希特勒通过法定选举程序上台执政实施专制独裁。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它像人类创造的大多数制度一样也存在着某种弊端。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为严重的操作困难。法律的这些缺欠部分源于其保守的倾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僵化呆板因素,还有一部分源于与其控制作用有关的限制方面。⑿此外,法律乃至法治还有一个更根本的缺陷,即法律不能治本。所以,法律至上但法律并不万能,因为法律只关注人们的外部行为而无法深入人们的内心世界。仅此就奠定了道德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性,况且如前所述其互补性并非仅此而已。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源于法与道德的关系。第一、法治之法应该有而且必然有道德性。法治是奉行法治国家人民的目标,但不是终极目标,终极目标是人们理想社会的实现。这势必牵扯涉到人们对理想社会的评判,而人类的任何理想都不可能也不应该与道德相抵触。一旦法律变成缺德的东西,法治也会成为压制人类理想的东西,很难想象,这样的法律能被人们接受,这样的法治能实现它自己的目标。历史表明,缺德的法律即使在强权保护之下,也只能行用一时,最终不免背上“恶法”的骂名;而那些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都具有悠久的历史。例如,民法中关于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刑事法中制止邪恶、保护善良的各项规范;宪法中关于尊重人格的人权规范;社会立法中体现人道和仁爱的福利法等,都是符合人类道德要求的良法,因而有坚韧的生命力。第二、法律应具有道德性,并不意味着道德可以直接成为治国的依据,进而将德治与法治在治国层面上相提并论。国家特别是现代国家机构庞大、事务繁多。按西方的设置,立法、司法、行政每一部分都是复杂的系统。这些系统自身内部及其相互之间要保持有序运转,才能确保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稍有紊乱和冲突便有陷国家和社会于混乱之中的危险。避免这样的危险靠道德是很危险的也是很困难的。首先道德是有争议的。不同的人对道德可以有不同的看法,一个社会中同时存在着不同的道德,即使同一个人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对同样的人不同的事同样的事不同的人,都有可能出现道德评判上的变化。其次,道德还是不确定的。道德有部分表现为以信仰、意识、心理和习惯的方式存在,没有明确成形的表现形式,呈现出不确定性。再次,凭藉舆论和内心,道德虽有一定的甚至强大的压力,但这种压力缺乏强制性,这使它的效力受到限制。道德的这些属性使它难以担当治国重任。这是因为治国要以制度为依据,国家行为才能达到某种程度的统一性、确定性、连续性和有效性,将社会控制在有序和可预见的范围内,人们也因此才可能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和计划。而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化的设置,它在一国主权内的惟一性、同一性、确定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特别是它独有的强制性,保证了制度的规范和有效,从而成为治国的依据。正如罗斯科庞德所说:“社会控制是需要权力的——它需要用其他人的压力来影响人们行为的那种权力。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强力之上的。但法律绝不是权力,它只是把权力的行使加以组织和系统化起来,并使权力有效地维护和促进文明的一种东西。”⒀法律的制度化、系统性和强制力,使它在与道德、宗教、行政、教育等的竞争中, 成为最有效的治国之具。⒁第三,道德的非制度性并不意味着它未参与治国,虽然就制度而言,道德确实无法成为法律这样的治国之具,但间接来看,道德一方面可以转化为制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人的塑造而参与治国。良法具有道德性,是从法律角度说的;从道德方面说,法律中的道德性即是道德的法律化,表明这部分法律是由道德转化来的。人类历史上相当多的法律是这种情形,传统中国在这方面最为典型。法律化的道德虽然在形式上已不同于道德,但我们也不能断然地说道德没有参与治国;当然我们也不能认为这就是德治,毕竟法律化的德已不是原本意义上的德,法律的属性已使之与道德有了形式和本质的区别。同样,接受道德教育和影响的人成为法律职业者,也在一定程序上促成了道德对治国的参与,但我们同样不可以说这就是德治。第四、道德法律化既指部分道德也是指部分法律。并不是所有的道德可以上升为法律,而法律更不能完全道德化。道德特别是特定社会中的主流道德与法律,在物质基础、指导思想、社会任务和终极目标上都相一致或相近,因此,它们的内容和功能就有了交叉和重叠,这恰好构成道德向法律转化的基础。脱离这个基础将道德强行上升为法律,不只混淆了两者之间的界限,造成功能上的错位,最终也将牺牲双方。道德是对人的上位要求,建立在人一定的品质之上并以培养高尚的人为目标;法律是对人的下位也即最起码的要求,隐含对现实中人的理性认识,仅以人的守法为目标。甚至有一种说法:道德的底线即是法律的常规。例如,我们在道德上有乐善好施的义务,但法律上只禁止人们欺诈和伤害他人。又如,婚姻在道德上最好不要离异,但法律上还是允许人们自愿离婚。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法治之法虽需要有道德性,但绝不是全部的道德化。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但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是主流治国在制度层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过转化参与了治国,但不能谓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育人。因此,依法治国、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既是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分工,又是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论法治与德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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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论文题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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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国外中学德育教育模式及其对中国德育教育的启示

20、实现大学与中学德育有效衔接的思考

21、城乡结合部初级中学德育工作策略

22、中学德育教育实效性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23、互联网思维背景下对中学德育的新解读

24、浅论团体心理辅导在中学德育中的运用

25、深化初中学生的责任意识

26、农村中学德育量化评价与质性评价关系的思考

27、道德信仰失范背景下的中学德育困境

28、浅析多媒体网络促进中学德育的发展

29、新课程背景下中学体育德育评价理论探讨

30、地理教学德育要素的挖掘与利用探讨

31、“微时代”背景下的中学德育工作探析

32、中学思想政治教师专业素养研究

33、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实践化低效分析

34、与“生”俱进 优化德育策略

35、时事政治融入初中思想品德教学的策略研究

36、初中德育建设中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

37、对中学德育教育的思考与建议

38、新媒体下的翻转课堂对提高中学生政治课学习兴趣的作用

39、初中物理教学中德育渗透举隅

40、中学语文课堂教学渗透德育理念新探索

41、思想政治课教学生活化的探究

42、浅谈初中思想品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的结合

43、初中思想品德课学生兴趣培养之尝试

44、中学德育人文关怀缺失的现状

45、“和 文化 ”教育特色学校建设探究

46、高中思想政治有效教学探索

47、面向浅谈核心素养的德育课程体系建设

48、中美中学德育实施之比较

49、班级道德讲堂对中学德育途径的创新

50、学习儒家经典文化 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51、浅谈乡镇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生态体验

52、历史课堂的德育教育手段初探

53、浅谈中学计算机教学中的德育培养

54、让德育为中学生的全面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55、浅析新时期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56、关于英语教学中进行德育渗透的调查--以武汉市弘桥中学为例

57、如何把中学思想品德课的功能发挥至极致

58、生命教育视野下对中学德育的 反思 与探索

59、利用漫画试题灌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60、中学历史道德教学实效性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61、浅谈如何对高年段学生进行德育教育

62、浅谈中学德育中的赏识教育

63、道德教育是学校教育的灵魂--记北京市华侨城黄冈中学以德育人的校长徐超

64、让雷锋精神之花在中学校园美丽绽放

幼儿园德育论文题目参考

1、也谈幼儿分享意识与谦让行为

2、如何在农村幼儿教育中渗透德育

3、幼儿的德育养成APP教育软件的设计与应用

4、浅谈农村幼儿教育的弊端及改变策略

5、幼儿德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6、浅析幼儿品德教育问题及策略

7、德育教育应从小抓起

8、幼儿音乐启蒙教育对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作用

9、美国品格教育对我国幼儿园社会领域课程实施的启示

10、幼儿园书法教学浅议

11、幼儿园语言教学 高效课堂 的建构思路分析与实现

12、构建以微信为载体的网络文化德育平台的若干思考--以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例

13、浅析 中国传统节日 教育对幼儿道德教育的影响

14、构建合作型德育模式,促进幼儿德育可持续发展

15、浅议幼儿美育中信息技术的有效运用

16、幼儿园德育过程中实践活动案例研究

17、德育应从娃娃抓起

18、让德育之花在幼儿教育中常开

19、我园加强幼儿德育工作的实践研究

20、关于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现状及对策

21、农村幼儿教育中德育教学的渗透路径

22、浅谈幼儿园开展德育活动的有效途径

23、如何在幼儿的点滴生活中渗透德育内容

24、关于新视角下幼儿师范生德育价值取向探析

25、浅谈幼儿教师素养对幼儿德育的潜移默化

26、刍议把握幼儿园德育的契机

27、初探我园德育教育的创新途径

28、情感教育在幼儿德育教育中的实施

29、试论幼儿德育教育的有效 措施

30、基于教师角度下开展农村幼儿德育工作初探

31、对幼儿进行德育教育的有效方法

32、试析幼儿园晨练活动的意义及组织策略

33、浅谈民族传统体育游戏在幼儿园的挖掘与利用

34、如何对小班幼儿进行常规教育

35、让幼儿具备竞争意识

36、浅析幼儿园分享教育的有效策略

37、以主题性游戏促进幼儿德育教育的发展

38、情感教育在幼儿德育教育中的作用浅析

39、开展幼儿品德养成教育的途径

40、浅谈德育课程师生角色互换教学的“多赢”效果

41、让音乐艺术渗透幼儿园常规教育

42、浅谈幼儿的德育教育

43、在幼儿心中播下“德育”种子

44、幼儿德育宜化虚为实

45、学前教育 专业英语 教学中听说能力的培养策略

46、幼儿舞蹈对幼儿启蒙发展的重要性

47、幼儿园德育教育工作的心得

48、推动学前德育教育新发展

49、幼儿的音乐教育的误区与对策

50、浅谈幼儿园交互式主题墙饰的创设

51、浅析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思路

52、试论幼儿分享教育

53、幼儿教育如何融德育于幼儿生活

54、如何对幼儿开展德育教育

55、浅析德育教育在学前教育中的重要性及实施方法

56、有效推进幼儿品德教育工作的探索

57、幼儿师范学校德育课困境与对策探究

58、学前教育师范生师德培养的途径和措施--以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例

59、幼师思想政治教学中的德育渗透研究

60、基于洛克幼儿教育思想谈我国幼儿园教学理念--以《教育漫话》为例

61、信息技术环境下幼儿园德育教育的新视角

62、浅谈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

63、神话 传说 对幼儿德育的培养

64、培育核心价值观从幼儿德育入手

中职、高职班主任德育论文题目

1、中职院校班主任开展德育工作的策略漫谈

2、中职院校班主任德育探析

5、中职学校班主任德育工作的几点思考

9、中职班主任对学生进行德育激励的策略

10、中职班主任德育工作的困境与策略

11、中职班主任“管育并重”德育模式的构建

12、职专班主任做好德育工作的方法论

13、职业院校班主任工作应突出德育为先特点

14、职业学校校园文化建设与班主任德育教育工作探讨

15、职业学校班主任德育工作研究

18、职校班主任德育工作探析

19、职高班主任用爱心构建德育教学

20、职高班主任德育工作优化策略探究

21、职高班主任德育工作实效性提升措施研究

24、用系统化的理念引领中职班主任德育工作

32、倾注爱心讲究艺术--浅谈职校班主任德育工作

33、浅析中职学校加强班主任德育工作的措施

34、浅析中职学校班主任德育管理有效措施

35、浅析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德育工作的有效性

36、浅析艺术类中职班主任如何做好学生的德育工作

37、浅谈中职院校班主任德育工作的实效措施

38、浅谈中职班主任的德育管理

40、浅谈职业中专班主任如何开展学生的德育工作

41、浅谈职业学校的班主任德育工作

42、浅谈职业学校班主任如何开展德育教育

45、论中职班主任“管育并重”德育模式的构建

46、论职业教育中班主任的德育创新

48、基于“管育并重”德育模式下中职班主任管理艺术

50、管育结合的中职班主任德育探讨

51、关于中职学校班主任德育工作的思考

52、高职院校德育教师-班主任团队管理研修班 培训心得 体会

53、高职院校班主任开展德育教育的途径载体

55、高职班主任德育工作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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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类的论文题目(通用250条)

我国现阶段,加强恩德教育已到刻不容缓的地步。但在作为道德教育与品格养成主阵地的学校,却普遍存在着德育低效的状况。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德育类的论文题目,欢迎阅读。

1、浅谈初中德育工作的重要性

2、初中德育探微

3、浅谈在初中阶段加强德育教育的重要性

4、关于农村初中德育工作的思考

5、新时期的农村初中德育工作初探

6、农村初中德育工作之我见

7、初中德育途径与方法浅探

8、初中德育教育初探

9、初中德育生活化教学模式探析

10、初中德育内容体系的建构问题探析

11、谈谈对初中德育管理工作的理解

12、初中德育工作的四个乐章

13、如何有效的开展初中德育教育工作

14、浅谈如何进行初中生德育教育

15、浅谈如何做好初中生德育工作

16、初中德育课程的建构与实施

17、如何提高农村初中德育工作的实效性

18、新时期初中德育管理体制的反思

19、论初中英语教学中的德育渗透

20、初中德育实效性评价的有益尝试

21、初中德育课程

22、初中德育教育浅议

23、细化养成教育、促进品德形成——初中学校德育工作方法略谈

24、论初中德育教学中的转化与结合

25、农村初中德育教育初探

26、农村初中德育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27、全寄宿初中学生德育评价体系初探

28、略谈初中班级德育的整体性思路

29、农村初中德育现状及对策分析

30、初中学生德育现状及对策浅析

31、班级文化建设在初中德育中的功能

32、初中增强学校德育实效性浅见

33、初中地理教学中的德育渗透

34、初中阶段德育工作浅谈

35、浅谈初中班主任德育工作

36、初中班主任德育工作实施方案研究

37、在初中德育建设中弘扬人文精神

38、实施精细化管理、提升初中德育有效性——谈德育的精细化

39、美国、新加坡、香港初中德育教材评析

40、开展阳光体育活动、加强初中德育工作——以萍乡市第三中学为例

41、浅谈初中班主任工作中的德育渗透

42、家庭隐性残缺现象给农村初中德育工作带来的新课题

43、以“公民教育”为载体的初中德育——基于一所农村初中公民教育

44、日日做实事,事事育新人——万载县双桥初中德育工作中“每日一德”

45、活用德育教科书的基本原则与主要策略——以初中德育教材为例

46、浅谈如何在初中政治课堂教学中进行德育渗透

47、如何加强农村初中学校德育管理

48、如何做好学校的德育工作

49、初中体育德育教学探究

50、新课改下的初中班主任德育工作研究

1、浅谈当代中学生的德育教育

2、浅谈农村中学德育工作改革的思路

3、论中学感恩教育与和谐校园建设

4、浅谈职业中学德育课教学模式构建策略

5、论网络对中学德育工作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6、在中学德育工作中如何渗透心理健康教育

7、论中学隐性德育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8、浅谈中学班主任的“恩威并施”教育

9、中学政治课开展“三观”教育初探

10、营造生态文明氛围 构建和谐校园--绍兴市元培中学生态文明教育纪实

11、家庭教育功能的弱化与当前中学德育的困境

12、浅谈特色德育教育建设--以重庆市杏林中学儒香特色德育教育建设为例

13、利用地方德育资源对中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方法探讨

14、论中学德育中的人文关怀

15、浅析中学时期的思想道德教育及对大学生的影响

16、初中英语课堂中的德育渗透之浅谈

17、价值多元化背景下中学德育创新论析

18、心理学辅导技术在中学生态德育的实践初探

19、国外中学德育教育模式及其对中国德育教育的启示

20、实现大学与中学德育有效衔接的思考

21、城乡结合部初级中学德育工作策略

22、中学德育教育实效性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23、互联网思维背景下对中学德育的新解读

24、浅论团体心理辅导在中学德育中的运用

25、深化初中学生的责任意识

26、农村中学德育量化评价与质性评价关系的思考

27、道德信仰失范背景下的中学德育困境

28、浅析多媒体网络促进中学德育的发展

29、新课程背景下中学体育德育评价理论探讨

30、地理教学德育要素的挖掘与利用探讨

31、“微时代”背景下的中学德育工作探析

32、中学思想政治教师专业素养研究

33、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实践化低效分析

34、与“生”俱进 优化德育策略

35、时事政治融入初中思想品德教学的策略研究

36、初中德育建设中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

37、对中学德育教育的思考与建议

38、新媒体下的翻转课堂对提高中学生政治课学习兴趣的作用

39、初中物理教学中德育渗透举隅

40、中学语文课堂教学渗透德育理念新探索

41、思想政治课教学生活化的探究

42、浅谈初中思想品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的.结合

43、初中思想品德课学生兴趣培养之尝试

44、中学德育人文关怀缺失的现状

45、“和文化”教育特色学校建设探究

46、高中思想政治有效教学探索

47、面向浅谈核心素养的德育课程体系建设

48、中美中学德育实施之比较

49、班级道德讲堂对中学德育途径的创新

50、学习儒家经典文化 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1、道德视域下见危不救社会问题研究

2、中国公民道德建设模式探析

3、管理学人本原理视角下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研究

4、自媒体视域下我国道德教育的问题研究

5、我国道德建设实效性问题研究

6、思想政治教育视阈下的公民道德建设问题研究

7、当代中国地方政府政治道德建设研究

8、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制度化建设研究

9、新时期官德建设问题研究

10、个人修养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价值研究

11、知行背离干扰下的健康道德情感生成机理研究

12、“沧州好人”在社会道德建设中的价值研究

13、我国档案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研究

14、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治国理政思想研究

15、华北抗日根据地中国共产党道德建设研究

16、社会交往中道德的力量及其作用研究

17、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时期道德建设探析

18、青海互助土族道德生活研究

19、银行柜员道德风险研究

20、中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研究

2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道德社会的构建

22、不一样的英雄

23、我国网络道德失范问题的伦理探析

24、网络道德失范现象研究

25、我国社会保险稽核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研究

26、建国以来我国道德榜样的标准问题研究

27、我国民营企业员工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28、儒家道德文化视角下的网德培养研究

29、论社会主义商业诚信道德的建设研究

30、老子玄德思想对中国当代道德教育的意义

31、马克思主义道德观及其当代意义

32、《解放日报》运用大众文艺形式对劳模的宣传研究

33、学雷锋活动常态化研究

34、雷锋精神传承困境及对策研究

35、新闻失度对公众道德评价的影响研究

36、旅游者行为失范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37、公职人员助人行为动因研究

38、公职人员见义勇为行为动因研究

39、儒家乐教德治功能思想研究

40、新农村背景下农村道德建设研究

41、我国转型期道德失范探究

42、大庆石油工人职业价值观的研究

43、道德榜样论

44、道德冷漠研究

45、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社会公德建设研究

46、公民道德教育中的突出问题及其治理对策研究

47、我国当前公民道德人格问题研究

48、以中国梦引领公民道德建设研究

49、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域下的“道德冷漠”现象研究

50、台湾生态道德教育研究

51、道德选择的困境与路径优化研究

52、仁爱道德精神的失落及完善

53、新时期雷锋精神传承常态化研究

54、道德发生的社会机制

55、传统文化视域下道德发展问题研究

56、商业银行职业道德教育研究

57、公共精神的贫困与对策

58、当代中国社会公德建设探析

59、雷锋精神与公民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研究

60、维吾尔族单亲家庭子女道德规范教育研究

61、良知在道德认知中的功能研究

62、党务秘书职业道德建设研究

63、当前我国社会公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6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的公民道德建设

65、论德育共同体的建构及其走向

66、个体道德认知发展水平与财务伦理气氛对会计伦理决策的影响研究

67、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问题研究

68、我国旅游者道德失范问题研究

69、论市容管理中的公民道德教育

70、中日环境道德教育比较研究

71、论康有为理欲观的内涵及其现代德育价值

72、黄炎培职业道德教育理论研究

73、城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研究

74、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劳模与先进工作者的敬业精神研究

75、道家美学思想对当代德育的启示

76、创新社会治理视域下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研究

77、中国医德现状与医德教育研究

78、中国城市化背景下市民道德建设研究

79、德育视域下的道德情感功能研究

80、道德知行分裂现象的意志维度分析

81、武汉地区劳动模范群体研究(1950~1960年)

82、当代耻感培育研究

83、敬业德性的培育与践行研究

84、社区生态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85、手机媒体的公民道德教育功能研究

8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野下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研究

87、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文化多元性影响下的公共道德建设

88、公众人物在我国当前社会建设中的道德意义研究

89、学习道德模范活动常态化研究

90、黑龙江基层人民警察职业道德价值取向研究

91、文化记忆理论视角下雷锋精神的境遇与建设探究

92、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新市民思想道德教育调查研究

93、论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

94、土家族传统道德及其当代价值研究

95、国民公共道德素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96、“安徽好人”评选机制研究

97、我国公民道德责任意识培育的价值及其实现途径

98、全民阅读对公众思想道德提升的影响研究

99、基于满意度视角的新生代农民工职业道德建设研究

100、提高新生代农民工公民道德素质的对策研究

101、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对促进公民道德建设的价值研究

102、个人层面核心价值观融入公民道德建设路径研究

103、基层税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研究

104、政府公信力对个人见义勇为意愿的影响研究

105、新时期道德榜样教育及其实效性研究

106、美国环境教育对我国生态道德教育的启示

107、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及其治理途径研究

108、国家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研究

109、儒家忧乐观与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研究

110、国内网络购物热潮中的道德危机及对策研究

111、公民生态道德教育研究

112、公民生态安全意识培养研究

113、解释水平对社会公正事件判断的影响

114、圣人之教-先秦儒家道德教化范式及其现代价值

115、儒家五常思想及其在越南德育中的运用

116、公德与私德关系的历史演进与当代建构

117、朱德精神研究

118、公交司机职业道德教育研究

119、企业道德实践研究

120、新闻工作者角色道德自觉研究

121、《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道德思想研究

122、存款保险制度下道德风险的成因及防范机制研究

123、我国青年公务员道德人格培育路径研究

124、边远地区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建设问题研究

125、最美孝心少年的德育教育价值研究

126、美国行政权力道德标准法制化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

127、食品安全形势下的职业道德建设研究

128、道德冷漠的伦理审视

129、道德领域中的利他行为及其育成研究

130、传统媒体对公民道德教育影响研究

131、道德认同研究

132、侗族优良传统文化的德育功能研究

133、网络社会的道德失范问题研究

134、新时期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问题及对策研究

135、当前中国网络界面中道德失范与规制研究

136、道德模范宣传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137、孟子理想人格思想及其当代德育价值

138、转型期导游职业道德建设研究

139、先秦儒家道德教育思想对我国公民道德教育的启示

140、我国市场经济道德建设问题的研究

141、我国社会道德缺失与重塑问题研究

14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阈下的公民道德建设研究

143、周恩来的勤俭节约思想与实践

144、道德教育的“情感”之维

145、团队精神比照下的集体主义教育研究

146、公务员品德修养问题研究

147、规范伦理学视域下的网络道德教育研究

148、浅论财政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

149、“沧州好人”后援会帮扶道德模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150、农业科技专家的科学道德研究

思想政治与法治论文参考文献

农村思想政治 教育 载体是指在农村思想政治教育系统运转过程中,能够有限地描述、承载、运输、涵化、导向、甚或绝缘农村思想政治教育信息或能量,具有一定承载限度和向度的。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农村思想政治工作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在基层,薄弱点和难点在农村。如何培养和造就有 文化 、懂技术、会经营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农村思想政治工作 途径和 方法

0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农村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农村社会环境和农民的思想观念呈现前所未有的变化,各种思想相互激荡,给新形势下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带来了大量的新情况,影响并改变了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原有的格局。

1 新形势下农村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问题的症结分析

新情况新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变化”

对象主体在结构上发生了变化。随着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的改革,农民的社会活动空间更为广阔,人员流动越来越快。许多青壮年农民长年在外打工,使教育对象主体的很大一部分长期脱离组织管理,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盲区”。

工作内容及方法发生了变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农民日益重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素质越来越高,思想越来越活跃,观念不断更新,接受新知识新思想的能力越来越强,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增长并且复杂多样。农村税费改革后,村村设立村民议事会,实行村民自治,重大事情必须“一事一议”,农民与干部的冲突少了,但对干部的依赖性也低了,干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难度加大。传统的、带有一定强制性的、主要靠权威推动的方法不再适用,单纯的报纸、文件、会议等抽象的内容已经显得单调呆板。农村对全方位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方法的呼声越来越高,要求思想政治工作着眼于农民关注的 热点 难点问题,回答和解决农民思想中存在的疑问。

主阵地的影响力发生了变化。随着农民接受信息 渠道 的增多,国内外一些错误思想和不良文化也趁机扩大传播影响。农村的宣传主体、宣传阵地、宣传手段、宣传机制与当前思想政治工作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①基层干部对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一是认为“虚”,认为做思想工作是耍嘴皮子,做虚功;二是认为“忙”,没有时间去抓,形成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三是认为“难”,没办法去抓,认为群众现在最重视的是物质利益,没有直接的利益驱动难以说服他们。②少数基层干部素质不高。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会做。部分干部本身文化素质较低不会开展工作;二是不肯做。部分干部不愿做思想政治工作,原因是搞经济工作政绩比较明显,而思想政治工作见效慢、回报小;三是做不好。部分干部主观愿望是好的,想多做工作,但由于受自身素质的制约,工作往往收效甚微。③封建迷信、宗教势力有抬头趋势。在一些农村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封建意识、宗教迷信观念根深蒂固,有的地方甚至成为主流的意识,冲淡了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氛围,降低了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模糊了构建和谐新农村的方向。

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存在问题的症结

社会转型是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弱化的社会原因。我国农村目前正处在由原来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转型期,很多现象缺乏有效的规范与约束,一些农村的社会秩序混乱,社会问题突现,这不但难以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而且也很难保证思想政治工作正常开展。

基层政权软化是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弱化的政治原因。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基层政府的管理职能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治权力的收缩不可避免的出现了权力真空,甚至出现软政权和软政府,政权的软化使一些地方的工作近乎瘫痪,在一些地方,思想政治工作得不到政府的有力支持,处于无人问津的境地。

集体经济不够雄厚是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弱化的经济原因 当前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经费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投入,但大多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由于经济实力不强,财力十分紧张,对思想政治工作这种见效慢、回报小的“无形工程”,也就懒得投入了,也有一些乡村资金缺口较大,历史债务沉重,各种公益事业都排不上队,拿不出钱来搞思想政治工作。缺少物质依托和财力支撑的思想政治工作,阵地不足,队伍不强,活动无领导,娱乐无场地,使得农村文化生活相对贫乏,客观上也为西方思潮、封建迷信、伪科学等非主流、不健康的思想渗透提供了可乘之机。

制度建设不配套是思想政治工作弱化的制度原因。由于经济转型期的制度建设不配套,一些环节透明度不高,极容易被那些动机不纯、用心不良的人钻空子,引发农民对党员干部的不信任。如村务制度不健全,财务制度不公开,民主制度不完善等,导致了违法乱纪的事情时有发生等,广大群众对此极为不满,从而大大降低了群众对党委和政府的信任度,削弱了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大了思想政治工作的难度。

2 解决新形势下农村思想政治工作问题的对策

毛泽东同志曾说过“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 其它 一切工作的生命线”。这充分说明了思想政治工作在我们党的各项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必须牢牢树立“生命线”意识,采取有效 措施 ,扭转当前农村思想政治工作软弱被动的局面。

强化主流意识,确保构建和谐新农村的正确航向 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有时甚至是很尖锐的。如果我们不能用正确的思想教育群众,就会有人用错误的东西误导群众;如果我们不能积极主动地争取群众,就会有人和我们争夺群众。要教育引导干部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各种非马克思主义和反马克思主义的东西没有可乘之机,以保证和谐新农村的构建不偏离正确的航向。

创优工作平台,筑牢构建和谐新农村的思想阵地 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平台,既包括有形的活动阵地,如组织阵地、教育阵地、文化阵地、科技阵地、体育活动场所等等,也包括开展各种各样的宣传活动等无形的载体。当前,应大力搞好农村多功能活动室的建设和管理,为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和群众的文娱活动创造一个平台。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图书资料室,完善报刊栏、制度栏、 科普知识 宣传栏,重组电影放映队、宣传队、文艺小分队,并充分利用村民大会、党员大会、广播电视、农经网站、信息网站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拓宽构建和谐新农村的宣教渠道,切实增强构建和谐新农村的宣教效果。

提高综合素质,打造构建和谐新农村的有生力量 和谐新农村的构建,既要依靠基层党员干部的领导,更要依靠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所以,对于和谐新农村的构建,也得紧紧抓住这两股力量,壮大这两股力量。在实践中,要善于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寓思想教育于推心置腹的谈话中、丰富多彩的演出中、雪中送炭的关爱中、寓教于乐的活动中,不断提高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艺术性,不断增强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

化解现实难题,增强构建和谐新农村的实际效果 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着眼点是农民,只有把卓有成效的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工作中去,思想政治工作才能显示出无限的生机和活力。

所以,思想政治工作就要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扎扎实实地为农民做好事、做实事,让群众心悦诚服地跟你走。只要能把发展生产、化解难题等与思想政治工作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形成良性互动,就一定能够形成“以软促硬,以硬支软”的生动局面,真正彰显出思想政治工作在构建和谐新农村中的实际意义。

【摘要】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农民脱离了农业生产劳动,进入城市工作,农民参与到了社会的各个阶层,有的还占据了重要领导岗位,所以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势在必行,也是我党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本文通过对农民思想政治现状的调查研究,提出了提高农民思想政治道德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 思想政治 农民 素质 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实现党的奋斗目标、完成党的政治任务的中心环节,是人类 社会实践 的一个重要方面。自阶级形成和国家产生以来,这项实践活动就是一种客观存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思想基础和理论指导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一开始就非常重视对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在过去的革命战争年代以及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思想政治教育都发挥过巨大作用,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新时期,要重视对广大农民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正确认识和分析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育对象,是思想政治教育的起点和基础。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广大农村居民,只有提高农村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他们采取切实有效的教育措施,才能够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当前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调查

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状况决定着农民的社会经济行为,是农民素质的重要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思想道德素质出现了很大的改变,他们以胡锦涛同志“八荣八耻”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了科学的态度,破除了封建愚昧思想,衷心拥护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各项方针政策,高学历、高层次人员倍出,民主意识逐渐增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态势逐渐凸显。尽管取得了这些可喜的变化,但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1、迷信思想尚未减弱

农村的科普宣传工作相对滞后,使得封建迷信思想在农村地区没有得到彻底根除,愚昧落后的封建习俗在很多地区依然严重。逢年过节要上香磕头,拜佛、建寺庙、塑神像、修坟墓、看风水的现象极为普遍。农民把好收成都寄托到求神诵经上,生病首先想到的是去找所谓的“半仙”。此外,农村聚众赌博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不仅影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而且还破坏了原本淳朴的民风。封建迷信思想不仅阻碍了农民文化素质的提高,而且还影响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

2、知识文化素质偏低

我国的农民普遍科技文化素质不高。虽然我国已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多年,但在农村没有接受完义务教育就辍学的现象依然严重。相当一部分农民为了眼前利益,认为学习技术耽误生产,就放弃了对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的学习。有的虽然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但是没有进行继续教育就回家务农或加入了外出工作的行列。由于义务教育中涉及农业知识的内容较少,农民的接受能力偏弱,因此农村劳动力的科技素质普遍偏低。辽宁省抽样调查发现,在农村劳动力中掌握1—2项实用技术的人数占被调查人数的;获得专业技术职称和岗位培训证书的人数占被调查人数的。农民的文化素质跟收入差距有很大关系,大部分留在农村务农的是年龄偏大的老人和妇女,他们文化素质较低、劳动力较差,对现代农业和科技知识的掌握能力差,因此导致了新技术得不到很好的推广。

3、小农意识思想浓厚

小农意识思想在农村中依然盛行,中国农村数千年来形成的生产规模小、耕作分散的局面还在持续,农民世代墨守“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他们比较安于现状,容易满足,缺乏忧患意识和创新进取精神。虽然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许多农民也积极投入了市场经济的大潮,开办工业和发展第三产业,但由于传统小农思想狭隘性、偏激性的存在,使农民不敢扩大生产和引用新技术,害怕承担风险,对农业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的技术敬而远之,存在着“思想保守不愿用,没有知识不会用,怕担风险不敢用,缺乏投入不能用,农业比较利益低不想用”的五不用现象。

二、加强农民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

加强农民素质教育,提高农民整体素质,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达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目标的基础。农民素质的提高,有助于我国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有助于提高农民的劳动生产率从而增加收入,有助于形成社会主义新农村蒸蒸日上的良好风气。

1、能够形成强大的人力资源优势

培养和造就高学历、高技能、善经营的新型农民,能够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只有培育千千万万高素质的新型农民,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主体性和创造性,才能把农村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当前我国的农民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正逐步分化为不同的利益群体或阶层,这就要求农村思想政治工作要全面准确地把握不同的教育对象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和个体差异,针对不同对象的思想实际,制定不同的对策,提出不同的要求,并运用不同的方法,有的放矢地解决不同教育对象的各种思想矛盾和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思想政治教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才能使农民的素质得到提高,才能扎实有效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

2、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大变革、大发展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上的一些不稳定因素势必带来农民思想道德观念和农村道德秩序的调整。许多国家的发展进程表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1000—3000美元之间的阶段,这既是发展的机遇期,也是矛盾的凸显期,目前的中国正处在这一发展阶段上。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的社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开放性和流动性大大增强,原有的区域界限和地缘关系被打破,传统的人际关系、伦理道德、价值观念受到巨大冲击,各种矛盾日益突出,各种利益之间的协调平衡更加困难。正确认识和分析农村思想政治教育对象,了解和掌握教育对象的各种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有效地组织思想政治教育,才能及时化解、疏导农民群众中的矛盾和情绪,形成公平正义、团结友爱、诚信互助的氛围,为构建和谐的新农村打下牢固的思想基础。

三、提高农民思想政治道德的有效途径

加强农民思想政治道德教育,一方面要加大农村教育的投资力度,保障农村 儿童 的上学率和升学率,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成人教育;另一方面,要在加强正规教育的同时,聘请专家利用农闲时间组织农民进行技能培训,并奖励 种植 能手,鼓励大家进行新型耕作。通过党在农村的政策和工作,充分调动农民学习的积极性,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在农村中形成一种学科学、重教育的氛围,使农民素质教育成为一种群众性的自觉活动。加强农民思想政治道德教育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进行“三观”教育改造

对广大农民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是思想政治工作最根本的内容。只有通过“三观”教育,才能使农民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如果不能从根本改造农民的“三观”,那么做其他事情便无从谈起。对农民进行“三观”教育将有利于保持农民群众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优良传统,有利于弘扬爱国主义的民族精神和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有利于形成“三农”整体发展意识,有利于增强农民法制意识,提高自身素质。

2、提高农民科学文化水平

首先要加强基础知识教育。率先抓好对青少年素质教育,因为农村青少年的教育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将来农民队伍的水平。要保证义务阶段适龄儿童的教育,并增设能够适应本地经济发展所需的专业技术科目,使学生掌握从事生产和工作的实际本领。政府增加经费投入,保证农村学校的基础办学条件。其次要开展成人教育和各种业余形式的职业教育等。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等资源向农民发布最新技术信息和市场行情。通过开办农村文化室、图书室和活动室等学习基地,增加农民群众的业余 爱好 和活动,使他们摆脱单一的生活方式,树立现代思想观念,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积极文明、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最后要进行劳动技能培训,提高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技能培训,根据市场或企业的需要,组织农民到职业技术学校进行短期或长期培训,培养一批市场急需的技术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此外,还应对农民进行市场经济意识和经营管理方面的技能培训,通过培训可以提高他们对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从而根据市场的需求变化及时调整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

3、促进城乡经济融合

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变为城市的劳动力。这些进城务工经商的人员,在城乡交流过程中开阔了眼界,掌握了新的知识技能,增长了新的阅历。他们利用在城市中学到的发展 经验 ,向家乡提供经济技术信息,为当地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城市向农村地区的发展也促进了农民素质的提高。农村城镇化的推进,能够促进农业人口自身陈旧观念被城市新思想、新观念所代替。城乡之间的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生产要素的交流,能够促进农村生产环境、工作环境、生活环境的不断改善,使农村人口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实行城乡之间双向开放的城乡融合发展模式,能够有效改变农村面貌,切实提高农民素质。

4、发扬农村中的 传统文化 精华

农村中的传统文化精华应鼓励持续发扬,农民淳朴的乡风,邻里团结的友好关系,是居住在城市中的人口向往的幸福。农村中的民俗活动,如扭秧歌、逛庙会等活动极大地丰富了农村人口的文化生活,乡村领导应重视农村中的传统文化精华,并进行发扬和创新,使它们成为吸引城市人口的农村新形象。随着电视、网络的进入,农民的文化生活也逐渐丰富,政府要使农村群众弘扬高尚和谐的文化理念,引导农民向着健康、高尚的风气发展。

农民思想道德素质是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保持稳定的根本。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能够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摒弃农村中一些不健康和落后的思想道德意识,才能使农民真正脱离贫困落后的生活环境。农民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目前加强对农村人口的思想政治教育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 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 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 报告 [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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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云: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5] 邱伟光等: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学[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

[6] 沈阳农业大学课题组:辽宁农民素质现状调查分析与策略研究[J].沈阳农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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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必要性》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际形势的影响,大学生的政治思想受到社会历史的影响,过去的那种理想型、风险型的政治观念正被一种现实的、具有明确功利倾向的、个人色彩突出的多样化人生追求所取代。本文从当代大学生的政治思想特点及教育所存在问题出发,简明的阐述了当代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必要性。

【关键字】政治思想教育,途径,必要性

一、当代大学生的政治思想特点及教育存在问题

1、当代大学生的政治思想特点

(1)政治观念复杂、多样化;政治思维冷静、务实化;政治行为自觉化;政治意识存在整体高涨与部分消极现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际形势的影响,大学生的政治思想受到社会历史的影响,过去的那种理想型、风险型的政治观念正被一种现实的、具有明确功利倾向的、个人色彩突出的多样化人生追求所取代。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外形势的变化,能够按法定程序表达意愿的理智行为,另一个角度标志中国大学生的政治思维正在走向成熟。

(2)价值判断标准由单一性向二重性转变;价值选择呈现多样化和分散性,主流不突出;价值实现途径由依赖向自主转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根本转变,大学生开始注重个人与社会并重,事业与利益兼得,贡献与索取统一,愿意为社会为他人服务,但又注意社会的尊重和他人的回报。价值选择上不再片面单一,在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追求个人价值最大化的同时,也呈现出了功利化的趋势。在实现自我价值的主流中,从依靠集体组织的道路转变为通过个人奋斗,自我完善。

2、当代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1)多数存在以教师为中心、少数以学生为中心教育。当“以学生为本”已成为现代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关怀发展”已成为教育理念时,许多高校的办学理念仍然遵循师本教育体系――即一切都是为教师好教而设计的,以教师为中心的管理、育人和服务体系。在其影响下,教育总是基于教师的需要,课堂成为教师表演的舞台,教师以自我为中心,采取“填鸭式”的灌输形式要求学生全盘接受,使教育成为重复性的机械劳动,不利于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只重视约束、强制的一面,忽视了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性,以致有时会采取一些伤害学生发展的管教方法。

(2)突出大道理讲授、脱离社会现实和学生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精神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时,讲大道理多,未能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

(3)过多依靠辅导员教育,忽视师德教育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多数教师认为辅导员是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政工干部,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第一骨干组织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他们的份内事情,自己只管上好课就行,以致对学生在课堂内、外的不良思想和行为坐视不管,忽视了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高校德育工作的成效和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4)关注优秀学生多,关心特殊群体学生少。众多高校在评奖评优时,总是看哪个班级、哪个年级、哪个院系有多少优秀学生,而不是把有多少学生取得进步、能力得到大幅提升做为参评的主要条件。在政策误导下政工人员把优秀大学生做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对象,体现工作量及能力标准,对一些问题学生甚至连名字都不知道。

二、高校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途径及方法

1、教师课堂讲授法。

高校在大学生入学后的上安排思想政治理论基础课程,奠定大学生的理论思想基础,对培养大学生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学生的理论修养。

2、辅导员感情投入法和生活体贴法。

思想政治工作不仅要以理服人,而且要以情感人。要做到以情感人,教育者必须关心和体贴受教育者,真心实意地去爱学生。教育者应把自己的心血倾注在大学生身上,不仅传播知识,而且在思想、政治、学习、生活上关心他们,真心实意地为他们排忧解难,从而建立起相互信任和尊重的深厚感情。

3、党团活动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青年大学生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现象,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失范和偏离,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有所弱化。青年大学生正处在一种尚未定型的时期,思想的可塑性很大,包括他们的思维和心理状况,都处在一个成熟和发展的过程之中。

4、社会实践和自我教育法。

高校的思想政治工作部门重视实践教育,创造更多的机会让青年大学生走向社会、接触实际,引导他们了解社会。除目前已形成管理的暑期社会实践、毕业生实习外,平时实践活动可以组织开展丰富多彩一些。

三、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必要性

1、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利于增强国民的政治素质。

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与重点是政治思想教育,通过讲授思想政治理论和政治价值观,帮助大学生建立起正确的政治信仰。如今,社会竞争机制造成多数人在利益上的激烈冲突,使很多人的思想产生了混乱和彷徨,使部分学生产生堕落和违法犯罪行为。这些环境的变化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当代大学生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中流砥柱,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有利于国民政治素质的提升,势在必行。

2、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利于提高国民的思想品德和心理素质。

思想政治教育要解决的矛盾就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思想品德和心理素质与受教育者现有水平的矛盾,当今社会,青少年犯罪日渐增多,不文明的言行经常见诸媒体,这就是忽视德育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因此,我们在健全社会法制的同时,也要进一步发挥德育工作,使其发挥启发、引导和规范的作用,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将提升国民的思想品德和心理素质,促进和谐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3、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利于培养新时期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人的全面发展离不开全面教育,而思想政治教育是发展全面教育的根本性保证。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完善人格的综合教育活动,在我国新时期高素质人才培养中将会发挥重要作用。在人才培养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通过强化政治理论教育确保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落实,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培育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新观念、新思想和新精神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全面推进。

参考文献:

[1]邱伟光,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政治是社会交往不断发展的产物,是社会交往不断趋于规模化、标准化、程序化、清晰化、精确化和条 文化 的结果。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政治论文格式参考文献,大家快来跟我一起欣赏吧。 政治论文格式参考文献 一、论文格式必须包含如下六大要素: 论文标题、论文作者署名及其单位、中文摘要及关键词、英文摘要及英文关键词、论文正文,最后是论文的参考文献。这是论文格式的六大要素,是任何论文都必须要包含的内容。 此外,在不同学术领域,其论文还有其他一些内容,比如论文致谢、论文封面以及 毕业 论文要写明指导老师等。 最后,不同的学术研究或者编辑出版机构,对论文格式也有自己的一些要求。 二、论文内容必须按照论文格式要求进行编辑排版: 论文除了要包含如上六大要素之外,还有按论文格式要求对论文内容进行编辑排版,比如纸张大小、标题居中、段落缩进、列表编号、字体字号等。在信息化时代,这个要求更为迫切。 论文格式化之后,内容条例清晰,结构一目了然。 政治论文参考文献 政治安全与政治体制改革 在民族国家作为国际交往和处理国内事务首要主体的条件下,国家安全尤其是政治安全,不仅关系到一个民族的兴衰,而且直接关系到每个国民的切身利益和福祉。当前中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和问题错综复杂、相互交织,维护政治安全,保持政治稳定,对于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对于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治安全及其影响因素 政治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一定环境和条件下,国家主权、领土疆界、民族尊严、意识形态、价值文化、国家制度和权力体制等方面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自主,并免受各种干扰、侵袭、威胁和危害的能力和状态。政治安全是国家安全最根本的象征,是国家利益的最高目标。只有当政治安全获得保证的条件下,才能有效地谋求和维护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生态等其他领域的安全。一般认为,政治安全的内涵主要包括国家主权安全、政治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和社会政治秩序安全等四个要素。对于中国来说,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实现政治安全的根本保障。政治安全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其他领域的安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其中经济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政治安全和文化安全的组成部分),对政治安全产生着尤为重要的影响。 经济是政治的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经济出了问题,政治也会出问题。从中国封建社会历史看,在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矛盾比较尖锐的情况下,由天灾导致的饥荒和民不聊生,往往会成为引发农民起义的直接原因。从西汉末年直至清朝中后期,历史一直围绕着经济领域的治乱循环为轴心旋转着。即使是现代社会也难以逃出这条铁律的规制。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使印尼经济陷入困境,引发政治危机,导致统治印尼32年的苏哈托政权于1998年倒台。同样,南美的庇隆、皮诺切特、藤森等政权兴衰乃至苏东剧变,其动因也都在于经济领域的危机。有鉴于此,邓小平在 总结 新中国成立以来 经验 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发展是硬道理”、“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不改革只有死路一条”等论断,明确指出了经济发展对于保持政权稳定和政治安全的决定性影响。当然,另一方面,政治安全问题也可能反作用于经济安全领域,这在苏东剧变以来的原社会主义国家、近年来的泰国、菲律宾以及突尼斯、埃及、利比亚、叙利亚等国家的现实政治中都可以找到很好的反面例证。总之,在思考经济安全与政治安全的关系时,完全可以将其视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在国家安全领域的投射。 意识形态既是政治安全的组成部分,也是影响政治稳定的重要因素。任何一个政权,除了依靠国家机器和经济利益两手来维系,统治阶级倡导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文化能否为多数民众接受和尊奉,也是保持政权稳定的重要因素。清代学者龚自珍有句 名言 :“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说的就是政治文化、意识形态对政治安全的重要影响。毛泽东说,凡是要推翻一个政权,总是要先造成舆论,先做意识形态方面的工作。革命的阶级是这样,反革命的阶级也是这样。说的也是同样的道理。对于每一个执政党或执政阶级而言,能够产生立竿见影功效的是暴力工具和直接与民众自身相关的经济利益要素,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可能是最不容易引起足够重视的政治安全要素,因为政治安全的积极影响是以一种潜移默化的形式反映出来的,需要长期持续的资源投入和对政治文化、社会舆论前沿的跟踪和引导,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历史上许多执政集团丧失政权是始于丧失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或公信力。 二、人民利益与政治安全 决定一国政治安全的根本因素,是人民的拥护和支持。那么,一个政权或执政党如何能得到人民的拥护呢?说到底,就在于它能不能给人民带来利益和福祉。如果能带来利益,人民就拥护,政权就巩固;如果会损害人民的利益,人民就反对,政权就不稳固。我们可以从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发展中加深对这一规律的认识。 1949年以前,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饱受帝国主义的侵略欺凌,国内政局不稳、战乱不止,国家积贫积弱,人民颠沛流离。摆脱任人宰割的屈辱地位,结束四分五裂的局面,实现国家统一和民族独立,是中国人民的最大利益之所在。谁能带领人民实现这个任务,谁就维护了人民的利益,就能得到人民的拥护。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中国人民经过28年的浴血奋战,推翻了三座大山,实现了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得到了人民的拥护。所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 国家统一、政局安定以后,就要发展生产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新中国成立后,党带领人民迅速医治了战争创伤,国民经济得到快速恢复发展,整个国家呈现出欣欣向荣、蒸蒸日上的局面。但由于受特殊的国际环境影响,加上极“左”思想在党内泛滥,党的八大制定的正确路线没能得到有效贯彻。运动接连不断,经济建设受到严重干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没能充分发挥出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缓慢。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果断结束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 ““””,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解放了生产力。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综合国力大幅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经济社会之所以能够稳定快速发展,国家政治安全,从根本上讲,还是得益于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正确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各项政策。 在人民富裕起来的同时,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持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在中国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一方面继承了邓小平使人民富起来的历史使命,继续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另一方面,致力于解决富起来以后出现的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腐败现象蔓延等问题,保证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是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党的建设的创新发展,也是对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创新发展。 如何在国家发展和人民富裕起来以后,让社会更公平、更和谐,人民过上更有尊严的生活?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问题难度更大,任务更艰巨。以胡锦涛同志为的党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庆祝建党90周年讲话中,胡锦涛进一步指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指引、评价、检验我们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解决好经济社会发展起来以后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利益问题。在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只要始终坚持代表人民根本利益,防止党员干部脱离群众,国家就能长治久安,这已经成为了全党上下的共识。 通过上述不同历史时期党中央的重要理论和实践成果,我们很容易就可以找出一条贯穿其间的红线——在中国共产党的思想体系中,以人民利益为最根本出发点,是党始终没有动摇过的。正因为如此,我们党才可能克服那些难以克服的困难,在确保社会主义政治的人民性本质的前提下,不断夯实政治安全的基础。 三、政治安全与政治体制改革 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影响政治安全的因素,可以按矛盾性质分为两大类: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敌我矛盾,包括西方敌对势力与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以及国内颠覆势力和国家政权之间的矛盾。人民内部矛盾,又可以分为人民群众之间的利益矛盾,以及人民群众与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 显然,当前影响中国政治安全的重要因素,是人民内部矛盾。在改革开放30多年时间里,中国走过了西方国家几百年走过的道路,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使矛盾和问题在短期内集聚。应该说,这些矛盾绝大多数是由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引起的,是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短期内难以根本解决导致的,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虽然这些矛盾是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如果不能引起重视并及时予以化解,就有可能不断积累甚至激化,同样会动摇党的执政地位,影响中国的政治安全。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实现国家政治安全的一项根本任务。 而在人民内部矛盾中,对政治安全影响最大的,是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就是所谓的干群关系、党群关系。在社会主义国家,党和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从根本上讲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但在具体单位、具体问题上干群矛盾、党群问题是存在的。关键是党和政府的各级组织和干部要善于体察民情,及时发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并努力做好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及时化解人民群众的不满和情绪。只要党和政府真正信任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就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即使工作中有缺点和不足,也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谅解。 为了防止党夺取政权后蜕化变质,重蹈历史上封建统治者的覆辙,中国共产党人很早就对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安全问题进行了探索。1945年,毛泽东在延安同民主人士黄炎培进行了著名的窑洞谈话。黄炎培提出,共产党如何跳出“其兴也浡焉,其衰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毛泽东回答: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在毛泽东看来,社会主义国家保证政治安全的根本途径,在于实现民主。毛泽东在窑洞谈话中提出民主,实际上包含了两层含义: 第一,人人起来负责。就是要真正让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这也是真正的民主的含义。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也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党的十七大 报告 也明确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正如胡锦涛同志在建党90周年讲话中所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正确道路。” 第二,人民监督政府。现代国家,特别是对于大国来说,除了在基层和一定范围内实行直接民主、协商民主,在整个国家层面,主要还是实行间接民主、代议民主,即人民通过行使选举权,将权力交给选出来的政党和民意代表,由政党组成政府,来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职责。任何国家要发展、要稳定,都离不开政府,离不开公共权力。但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就会腐化变质,损害人民的利益。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英国学者阿克顿提出:权力导致腐败,失去有效监督的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古今中外无数的事例证明,不受约束的权力,是腐败和暴政的根源,也是影响政治安全的根源。让人民监督政府,用权利制约权力,是防止权力腐化变质,危害人民利益,进而影响政治安全的最有效办法。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从中国的现实看,权力腐败、收入分配不公等问题,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已经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是当前社会矛盾尖锐、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的根源,并直接影响国家政治安全。遏制腐败,跳出历史周期律,确保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安全,说到底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对于当前的中国来说,就是要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解决权力来自人民同时又服务于人民的问题,解决权力受到应有的监督和制约问题。一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就要满足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愿望,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真正把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的民主权利落到实处。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 渠道 ,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二是要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政府。制约权力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方面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强调政权内部的分权制衡;另一方面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用人民的权利制约政府的权力。为此,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既要学习借鉴世界各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有益经验,更要结合中国实际,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健康发展的保证。这里特别要强调两点:一是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并不矛盾,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从历史和现实看,在中国,只有共产党能够从根本上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领导中国实现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从中国正处于剧烈变革的情况看,要保持政局稳定,更需要一个有权威、有力量的政党来领导,这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二是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中,是否有效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是衡量党的领导正确与否的根本标准。在党的领导下,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坚持依法治国,不断提高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水平,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成功的现实路径,也是确保政治安全的关键所在。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看了“政治论文格式参考文献”的人还看: 1. 标准学术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2. 参考文献学术论文格式要求 3. 标准学术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模板 4. 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国家标准 5. 2017届高校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6. 参考文献格式学术论文

道德与法治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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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选经典或在参考书目中选读一本书或一篇文章,撰写约2000-3000字心得体会,题目自拟

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们经久不衰的话题,在每个历史阶段都有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和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摘要:法律和道德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两股力量,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在我国历史进程中,法律和道德交相辉映,在经济政治的基础上左右着历史的走向。现实中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激烈,这促使我们以古看今,从古代法律道德关系的处理中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法律 道德 法治

人类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然而,不管法律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律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之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律不及之处,皆是道德用武之地,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显然,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

一、 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法律和道德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体系,它是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会秩序。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誉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来保证其完成。道德主要是从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上来反映和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

虽然历史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我们还是可以透过错综复杂的各式法律形式看清楚法律的特征,一般而言法律的特征大致包括: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同样,道德上的差异也并不妨碍它们具有如下一致的特征:1.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2.道德规范没有也不使用强制性手段;3.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由于二者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法理上的探析。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带有自觉性的特点;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自发养成的,一般无须专门机构和人员来颁布制定。

2、法律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道德对人们的要求比法律要高,它要追究人们的行为的动机是否善良,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

4、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所调整的是关系着根本的、重要的利益并且需要用国家权力干预、保证的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的调整范围广泛得多。

5、法律与道德实施的方式和手段不同。法律的实施要求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而道德的实施主要凭借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觉悟,依靠社会团体,还要依靠行为人的内心自我强制。

(三)法与道德的联系

对法与道德的联系问题,主要有两派观点: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的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自然法学认为,只有体现道德的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质的法律。

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有特定含义和理解。结合中国国情,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分述如下:

1、一国范围内的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我们知道,道德是有阶级性的,而法律也是有阶级性的,二者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不同之处不过是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差异。

2、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如在汉朝之前,道德中的“三纲五常”等并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原则,而只有在社会的现实情况决定需要这样的道德。

4、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法律即使规定的再详细,也总会又顾不到的地方,如秦朝的法律体系繁琐,条目繁冗,“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

二、中国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历史探析

按照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观点来看,法律并非天生就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的,它只是在人类社会的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激烈冲突以致纯粹依靠习惯和道德的力量无法解决时,而采取的强硬措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硬实力”,注重的是他律,而道德则是“软实力”,注重的是自律。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阶级对立现象只是历史现象,终将随着历史进程而被消灭。如果阶级消灭,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客观物质基础,其消亡是历史的必然,以此为契机,社会秩序的维持仅依靠道德的力量即可。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演进

在古代中国,法又被归结为“刑”,“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道德至晚是在西周时期被归结为一套完整的“礼”,它无所不在又包罗万象;二者之间的关系也被确定为“德主刑辅”。因此,两者长时期的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表现出了中国法律发展历程中特殊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现象。

1. 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道德法律化发端于西周初期的“周公制礼”,确定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并使之趋于法律化,达到“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出礼入刑。

周礼随着西周的灭亡而失去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真正对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关系奠定理论基石的是汉儒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这是古代中国道德法律化历程的重要环节,其后两千年的封建时代均采取这一原则,其影响不但对中国和东亚地区,在世界范围内也很巨大。

其后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德主刑辅的潮流,并根据统治需要,制定引法入礼的指导思想,最终完成了道德法律化的历史任务,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在这之后的一千余年里,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王朝几乎是原封不动的按照唐朝制定的规则来延续自己的统治和封建制度的实行,直至中国近代的来临之后,才被迫于清朝末年全面修订法律典籍。

2. 法律的道德化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法律道德化的实质是由他力约束转向自我约束,由法律约束转向道德约束。

毫无疑问,在世界历史进入近代之前,中国古代的人民在法律的道德化方面的成就是领先的。仅仅单纯依靠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和交往,即使是在文明程度高度发达的今天,也是不可能办到的,更何况是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的古代中国呢?而将法律道德化,则可以在节省大量人力物力的条件下,将法律的作用面扩展到最大的范围,而且一旦法律作为一种道德力量保存下来,其影响维持的时间长度也是令人不可思议的,如中国就维持了两千年。综合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道德化不单是道德的法律化的结果,更重要的,它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可以选择的最佳途径。

三、以史为鉴,促进法律道德和谐发展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一)、情法冲突

这种情况不可否认是在现实世界中客观的、大量的存在着的,而法治社会(不论是古代秦朝的专制统治前提下的“法制社会”,还是我们今天正在努力建设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也极容易造成将法律法规高置起来,仅凭世俗的习惯来审理案件,这就又回到了古代封建社会的“春秋决狱”、“缘心定罪”的深渊里了。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找到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平衡点”,我们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避免法与情的尴尬。

(二)、法中含情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

(三)、德法并重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这其中尤以分析法学派的主张最为突出。

奥斯丁主张:“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这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结合的体制。

从历史上的道德和法律关系演变历程来看,正确处理好德法关系,在二者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和结合点,正是古代中国繁荣兴旺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原因之一,而当下理顺道德和法律的矛盾,从中发掘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则是复兴伟业的助力。

参考文献:

[1]周旺生.法理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版

[2]韩明德,《法理学》(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论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

摘要 法律和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主要的社会规范,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直是社会以及法学界极为重视的问题。本文从法律与道德之间冲突的历史根源谈起,简要分析了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并通过现实中的两个真实案例分析,就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 利益衡量 法律 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历史根源

(一)历史文化原因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归结于中国自古的历史文化,主要的根源在于伦理本位,伦理本位是从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形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孔子的“仁”和“礼”的影响,将整个社会生活都以伦理,也就是儒家思想下的社会道德为中心,所有的思想和活动都是围绕着伦理来展开,连当时的法律也是不例外的。随着时代发展至今,虽然伦理的思想远远没有古时候那么厚重,但是很多思想还是渗透到几千年的文化当中,依旧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一旦制定出的法律规范与这种约定俗成的社会道德出现不契合的现象时,势必就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一定的影响,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二)现实社会原因

目前在现实中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往往会在某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出现“民意”的参与。此类案件一般都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民众对其往往给予了极高的关注,这些关注的原因就在于人们的正义感以及对社会道德的维护。而民意表现出最极端的方式就是请愿书,这在现实社会中不是很新鲜的名词,一旦请愿书送至法院,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官在审判中无形的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参照民意,但是民意代表的社会道德多少都会跟法律出现不同程度上的分歧,这种分歧就会直接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反映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会对案件审判产生的影响实际上是不利的。

二、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

(一)维护法制的需要

法制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将所有的现行法律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法制的更好要求,就是实现法律的“良法”要求,“良法”不仅体现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同时还体现在跟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和谐发展,这里最为重要的,就是要跟社会道德实现良好的相容性。同时,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良法的运行都需要其他社会规范的配合协调,只有当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冲突得到很好的解决,法制的权威性以及统一性才能够得到很好的强化和维持,司法实践才能很好的得到民众的支持,而这些都是我国实现法制的客观要求和必要保证。

(二)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司法是社会矛盾的最终解决手段,争取使诉诸司法的所有案件得到合理解决是其担负的重要任务。这就决定了案件的正确审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由于社会道德与民意息息相关,如果对道德冲突案件处理不公,司法这一最终手段失效,当事人则可能依靠自力救济解决问题,不但达不到息讼止争的目的,而且会导致矛盾激化,有的甚至酿成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因此能否正确处理情法冲突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所以,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不仅要使当事人服从法律、服从判决,更要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情理上无可挑剔,这样才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效率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案件一审终结,判决生效,这是最为理想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法律与道德冲突案件的审理中,这种理想结果却较难实现,原因就在于此类案件的判决难以同时实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现实中,绝大多数案子出现上诉,20%左右的案子进入再审,常常一个并不复杂的案子一审就是几年、十几年,无形中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影响到司法公正等基本价值。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则有助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使判决及早生效,从而大大缩短诉讼时间,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达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

三、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案例分析

(一)维护自身权利中的故意伤害

2005年1月,湖南省某市的士司机黄某遭到劫匪姜某等抢劫,姜某等歹徒下车逃窜时,黄某驾车追击,的士撞倒姜某,姜某伤重身亡。劫匪方把黄某告上法院,某市某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黄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的案件的审判结果存在很大的问题,不但违背了刑法的主旨,同时也与社会道德相违背。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讲,法院判决黄某故意伤害的原因,主要就是认定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姜某在抢劫以后的逃窜,不法行为已经结束,因此黄某再开车将其撞伤,已经不属于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故将人撞伤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故意伤害。

这种解释是很牵强的,在抢劫中的不法侵害往往是最难以断定的,因为对于抢劫的认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实施暴力,另一个是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对抢劫的正当防卫中,不能单单认为就在犯罪嫌疑人对当事人进行暴力的时候就属于不法侵害,姜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仍然对黄某的财产处于不法侵害的状态中,因此抢劫行为仍在继续,所以黄某的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而从社会道德的意义上来说,很明显,当人们看到此类的案件审判结果就会认为,这是对抢劫行为的一种纵容。目前抢劫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日渐猖獗,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财产安全,而当人们对自身财产进行维护的同时,又在案件审判上给予沉重的打击,这势必会带来不利的舆论压力。虽然黄某造成姜某死亡的结果过于严重,但是黄某毕竟没有杀人的故意,仅仅是为了追回自己的财产,因为这种行为而被判处故意伤害而受到如此重的刑罚,对民众的心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往往在此类案件中,涉及到盗窃、抢劫之类的案件,都或多或少会出现在法律和道德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就如笔者所举的上述案件,我们对于正当防卫之类的法律规定上,尤其是防卫过当和防卫不当的认定上,有很多是社会道德所无法判定的,人们在道德中所理解的对个人正当利益的维护,很可能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变成了防卫不当或者是防卫过当。因此笔者认为,让社会道德加以改变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事情,所以还是应该在法律规定上,在对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上加以细化和规范化,尽可能的实现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契合。

(二)无因管理下的民事赔偿

妇女胡某和陈某是邻居,2002年2月的一天,胡某因临时急事,请求陈某替她暂时照看三岁男孩,陈某是个热心肠的人,满口答应。可是,在陈某抽空炒菜的时候,淘气的男孩不幸摔倒,被玩具戳伤右眼,后无法治愈,造成残疾。胡某最后把陈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10万多元,法院依据民事无因管理的有关司法解释,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赔偿胡某6万多元。

这个案件如果单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没有任何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无因管理方面的问题,无论陈某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考虑,当答应为他人照看孩子的同时,就必然出现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不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前提,只是在管理的过程中,会出现相应的管理义务,一旦在管理在出现疏漏,也会对其不利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在本案中,由于陈某的一时疏忽,没有尽到合格的管理义务,从而使小孩落下残疾,因此依照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必然会要求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是从社会道德方面而言,这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了,在法律上陈某本身并没有照看孩子的义务,仅仅是因为自己的热心,初衷是助人为乐,帮忙去照看孩子,而且发生这样的结果并不是陈某所愿意看到的。然而,陈某热心的去帮助别人,结果却因此而必须要承担六万元的巨额赔偿,这让一般的民众是完全无法理解的。这样的审判结果不仅会严重的伤害到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社会风气。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是民事审判,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所以可以在参照法律条文进行审判的同时,也应该充分的考虑对社会正义感的维护,从正义的角度上去看待此类案件,尽可能的去对助人为乐的人多一点的权利维护,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正义性,带来良好的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

[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孙笑侠.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4).

[3]梁慧星.裁判的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书名:书名及其出版年月(可不写)。2、种类:如小说、传记、学习辅导、专著等。3、作者:姓名、国籍、出生年月 (最后一项可不写)4.背景: 时间、地点。5.主要人物: 姓名。6.内容: 主要情节、论述要点。7.简评: 对此书的印象及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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