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论文知识库

首页 学术论文知识库 问题

农村拆迁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

农村拆迁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1]金荣标.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在程序法上的界定——兼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J]. 特区经济,2008,(6). [2]翁洁岚. 建立拆迁价格评估制度 完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J].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 [3]王光玲. 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财产权保护问题研究[D]. 华南理工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2010. [4]宋丽琴. 浅谈当前农村房屋拆迁中存在的若干问题[D]. 苏州大学: 苏州大学,2010. [5]朱进. 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权益的保护[D].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2010. [6]白玫.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的完善[D]. 内蒙古大学: 内蒙古大学,2010. [7]傅昌波. 城市房屋拆迁中如何依法行政[N]. 人民日报,2003-09-29 [8]汪元秋. 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宪法保障[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 [9]贾丽秋.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利益的法律保护[D]. 吉林大学: 吉林大学,2007. [10]程轩. 民盟成都市委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N]. 人民政协报,2007-12-18(A03). [11]丁萍. 加强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权利保障[J]. 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09,(4). [12]于颖. 城市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权益保护探讨[J].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6,(1). [13]陈成智. 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权益保障问题研究[D]. 河北大学: 河北大学,2009. [14]任伟. 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财产权保护研究[D]. 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2010. [15]徐越. 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财产权保护问题研究[D]. 吉林大学: 吉林大学,2008. [16]本报记者. 城乡房屋拆迁可获合理补偿安置[N]. 石狮日报,2010-08-12(002). [17]本报记者 康庆. 行政强拆 必须先听证[N]. 成都日报,2005-01-20(T00). [18]安园. 房屋拆迁:保护被拆迁人利益[N]. 友报,2006-06-30(006). [19]张掖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坚持以人为本 严格以法拆迁 努力开创我市房屋拆迁工作新局面[N]. 张掖日报,2006-03-29(001). [20]封海洋. 我国城市非住宅房屋拆迁估价技术初步研究[J]. 城市发展研究,2010,(12). [21]陈海萍. 社会资本与拆迁户维权行动——基于GS镇SJ街房屋拆迁的个案研究[J]. 青年研究,2010,(6). [22]甘露. 城市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释义[J]. 宁夏党校学报,2011,(1). [23]王静. 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 行政法学研究,2010,(1). [24]吴旭鹏,张亚丽,刘秀华.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调查与思考[J]. 中国农学通报,2010,(6). [25]徐国良,梅小丽. 城市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的保护[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 [26]吴小评.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准公益项目初探——对公共利益的另一种类型化解读[J]. 学术交流,2010,(3). [27]赵希琴. 多时段航空影像在房屋拆迁管理中的应用[J]. 福建建筑,2010,(5). [28]张舒. 房屋拆迁问题之矛盾解析[J].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 [29]佟绍伟,蔡卫华. 城市房屋拆迁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补偿[J].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0,(6). [30]王太高,姚俊,赵杰,赵坚.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制度研究[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5). [31]刘宁,梁宸. 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机制探讨[J]. 城市发展研究,2010,(5). [32]徐薇. 浅谈测绘技术在房屋拆迁中的应用[J]. 城市勘测,2010,(S1). [33]李赵奎.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裁决行为[J].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报,2010,(2). [34]王清. 国外城市房屋拆迁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 [35]法丽娜.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各利益主体权益及关系分析[J]. 城市发展研究,2010,(7). [36]黄炜城,潘振宇,王鹏鲲. 论我国现行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J]. 湖南农机,2010,(7). [37]钟少瑜. 浅析现阶段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问题[J]. 福建建设科技,2010,(5). [38]李赵奎.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行为的法律思考[J]. 行政与法,2010,(10). [39]王亚利.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补偿制度的完善[J].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1). [40]吴翔华,唐德善,付光辉. 城市房屋拆迁市场化评估模式的实现方式[J].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 [41]陈国伟. 关于房屋拆迁冲突的经济学探讨[J]. 山西建筑,2009,(11). [42]魏锋. 试论我国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J]. 特区经济,2009,(6). [43]张豪. 论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模式——香港的启示[J]. 中国土地科学,2009,(5). [44]詹约伦,李双元. 房屋拆迁中的公民宪法权力及其实现之实证分析[J]. 时代法学,2009,(3). [45]甘露.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政府责任[J].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 [46]豆星星. 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4). [47]张文保,韩晓斌. 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 山西建筑,2009,(27). [48]康贞花. 试论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职能的错位及其对策[J].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49]李路明. 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探讨[J]. 广西城镇建设,2009,(8). [50]吕新建,陈青.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难及其对策研究[J]. 河北学刊,2009,(6).

农村房屋拆迁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村民自发性的旧村改造拆迁,另一类是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后的房屋拆迁。从目前来看,存在问题较多的主要还是征地后的房屋拆迁,不但量大面广,而且涉及拆迁补偿、安置等,关系到拆迁户的直接经济利益,处理不好容易引发拆迁上访,牵制领导精力,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探讨农村房屋拆迁的特点,把握规律,研究对策,对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开工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来看,农村房屋拆迁工作主要有以下七个特点: 一、农民对拆迁政策普遍缺乏了解,对房屋补偿和安置要求过高。 二、农村拆迁户中经济贫困者居多,亲群关系复杂。 三、违章建筑及抢建、抢装现象普遍,部分拆迁户房屋面积超标严重。 四、住宅用房与附属用房的界定难,要求分户、扩户增加安置面积现象严重。 五、房屋补偿价格与当地实际交易价格相差悬殊。 六、“移民性房屋拆迁”更是难上加难。 七、安置方式呈现多样化。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房地产估价规范

这是篇相关的论文,仅供参考 【摘要】铁路建设项目点多、线长,征地拆迁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如果处理不当就会损害各方利益,影响征地拆迁进度,致使工程目标无法按时完成。为了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维护各方合法利益,推进铁路项目顺利实施,本文通过对我国铁路建设征地拆迁主要工作内容与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并提出了建议和措施。 中国论文网 /1/【关键词】铁路;征地拆迁;问题;对策随着政府不断加大对铁路建设的投资和规划,我国铁路建设步入了―个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根据资料显示,我国到2020年将新增铁路建设3万km(卢春房,201l;),而公路建设到2015年将新增万km,两者合在一起即新增万km。铁路建设必然会涉及到征地拆迁,在人地关系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大面积进行征地拆迁工作变得越来越困难,分析当前形势下,征地拆迁工作有五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错综复杂的工作;二是征拆工作是一项贯穿项目始终的工作;三是征拆工作是决定项目建设能否正常推进的关键或瓶颈;四是征拆工作已成为建设投资控制的重中之重;五是征地工作与社会稳定风险息息相关。可见,能否做好征地拆迁工作成为制约铁路项目实施的关键问题。一、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内容1.征地:包括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回收铁路已征地(既有线改扩建)。永久征地是指国家机关和军事项目,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城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以及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大经济发展项目,可以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并给予合理补偿;临时征地是指抢险救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可以依法征用,并给予合理补偿;回收铁路已征地是铁路产权单位在铁路建设需要时有权收回由耕种人耕种的铁路土地。2.拆迁:主要内容是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和拆除,包括民宅、企业厂房及商铺等。3.“三电”及管线迁改:主要指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市政管网、给排水管道、供热管道、煤气管道、油气管道发生平行或交叉干扰而不能满足铁路施工要求,需要进行迁改。4.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和村民提出的与其生产生活相关的部分:包括农村道路、沟塘渠堰排灌系统的改移,涵洞积水的解决,涵洞增设的大小、施工引起的房屋裂缝、粉尘污染、放炮震动等损失补偿,噪音干扰等。二、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及难点1.勘察设计深度不足,导致概算远低于实际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概算编制依据标准是勘察设计时的补偿标准,而从完成设计到项目用地批准后进行补偿兑现相隔时间为2至3年,征地补偿标准已经提高并突破概算。2.概算征拆数量偏少。一是由于概算中土地补偿只考虑了红线内永久征地补偿费,忽略了因永久征地导致剩余的边角地、夹心地等无法耕种或耕种困难的地块补偿费用和回收铁路已征地补偿费用;同时,对征拆工作中应由铁路方面承担的工作和费用估计不足,在可研和初步设计中未能计列有关费用。二是勘察设计到实际开展征地外业调查间隔时间较长,导致沿线群众“三抢”(抢栽、抢种、抢建)现象严重,直接增加了附着物补偿费用。3.回收铁路已征地困难较大,引发纠纷矛盾,导致施工受阻。首先,铁路部门普遍存在重运输经营轻土地管理的现象,由于监管不到位,导致铁路土地被侵占;其次,针对铁路已征地的回收补偿,《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所收回的铁路用地如已播种,由铁路部门支付给承种人当季青苗补偿费;被收回铁路用地的承种人确有实际困难的,由铁路部门发给不超过实际种植作物一年产量总值的补助费。”但是实际收回铁路已征地并补偿时,被征地群众往往以铁路用地界限不清楚,且其经营土地属于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合法取得为由,要求按照红线内征地补偿标准统一对待,导致补偿费用成倍增加。例如,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康铁路二线和阳安二线直通线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铁路回收地依据铁路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资料确定,按6000元/亩综合标准补偿(含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构筑物等补偿)。”。4.“三电”及管线迁改难度大,影响施工进度。对于”三电”及管线迁改,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与产权单位对接,由产权单位自行迁改。其优点有:是由于产权单位可以对因管线迁改造成的供电、通信、供水、供热等中断及产生的后果负责;二是由于产权单位施工可以满足行业标准及自身迁改要求,更容易通过验收。但同时存在迁改费用高、进度慢的缺点:一是由于迁改协议虽然有工期要求,可双方只是配合协作关系,常有迁改不及时影响铁路施工进度的情况发生。二是由于国家虽有明确的标准,但产权单位往往以施工复杂、危险性大为理由,编制较高的迁改预算,否则不予办理迁改工作。5.沿线群众生产生活相关部分容易被忽视,导致频繁阻工。无论勘查设计单位还是外业调查工作均容易忽视当地群众生产生活习惯,缺乏对不利因素的分析,从而导致频繁阻工,影响工程进度。例如:占用灌溉渠系后,剩余渠系是否受到影响;占用农村道路或平交道取消后,群众是否绕道行走;平交改立交使得涵洞积水、群众是否通行困难;复线建设中既有涵洞宽度、高度不足,是否满足群众生产运输要求;因永久征地剩余的边角地、夹心地是否耕种困难;施工造成的震动、粉尘、噪音是否干扰了群众生产生活等。6.执行层面上存在的问题:一是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到位严重滞后。由于地方政府筹资渠道较为单一,在面临大量基建项目征拆投资的情况下,往往不能按省部协议将所需资金按时筹措到位。由于政府拨付征拆资金到位不及时或只能到位部分资金,被征地农民意见较大,不愿按期交地。由于资金原因,征拆工作时停时动,严重影响项目征拆进程,给工程施工造成严重困难。二是征拆补偿标准问题。同一个地区铁路建设与企业建设征拆补偿标准不统一, 老百姓抵触情绪大, 增加征拆难度。三是路地工作协调问题。在征地征拆实施过程中,少数地方政府采取地方保护主义,交地之前,谈条件提要求,否则不交地不拆迁;而且,也存在地方征拆办与铁路征拆办工作步骤不统一, 工程急需的用地不能及时交付的问题。 铁路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行业多部门,行业、部门之间往往因无法及时有效沟通配合或互相推诿拖延,影响到征拆进度,进而影响工程进度。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涉及沿线市、县、乡镇各级政府及村委会和国土、林业、交通、公安、法院、安监、信访、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供热、供水等多个部门或单位;对于建设单位而言,涉及到铁路基建、土地、工程、计划、审计、政策法规、财务等部门或单位。许多征地拆迁项目均需多行业多部门共同调查、研究并出具最终方案,若部门间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协调,必然会影响征拆进度。三、抓好铁路建设征地拆迁的对策建议1. 配齐配强征拆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政策。参建各方要结合不同标段所在县区征拆工作难易程度,配齐配强征拆工作人员,要把素质高、能力强、知识宽、懂政策、善协调的人员,安排到征拆工作岗位上来。要关注征拆工作、关心征拆人员,要使征拆人员愿意干、努力干好。使征拆人员发扬中国铁路总公司卢春房副总讲到的:征地拆迁人员要发扬“三股劲” (韧劲、狠劲、粘劲)、“四不怕”(不怕门难进、脸难看、冷板凳、事难办)的精神。同时,征拆人员要认真学习,准确领会、执行政策。除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征地拆迁补偿条例之外,还要学习铁计电[2009]100号《关于明确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2011]27号《关于切实做好铁路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及铁路总公司2014-97号文件《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2. 加大设计深度,缩短设计与补偿兑现及开工时间差,坚决遏制并打击“三抢”行为。 首先,勘察设计深度必须进一步加强,概算编制要与项目所在地政策标准紧密结合,使设计提供的征地拆迁类型、数量及标准与实际接近,从而确保征地补偿费用支出具有更强的可预见性;其次,建设单位积极协调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快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开工,缩短勘察设计和工程开工的时间差,从而使实际的征地拆迁类型、数量和标准和原设计大体相同;再次,建设单位积极协调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征地拆迁法律法规宣讲力度,坚决遏制“三抢”行为,对违章建筑和突击抢栽抢种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并限期自行清理,否则按法律程序进行强制拆除。3. 加强铁路土地管理,维护铁路土地合法权益。首先,铁路部门应加强土地权属确认工作,明确铁路用地的界限、范围,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依法确定的地界埋设界标、安装护网。其次,铁路部门应设立土地监察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制定土地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制止或提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非法侵占铁路用地行为,保证合法土地权益免受侵害。4.争取政府支持,有力推动“三电”及管线迁改工作。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尽企业所能支持铁路沿线公益事业建设,推动企地和谐共建工作,增进企地友谊,争取地方政府加大对铁路项目建设支持力度,由当地政府出面协调“三电”及管线产权单位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按照满足原用途的原则编制合理迁改预算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及时办理拆改事宜,保障铁路项目顺利推进。5. 超前深入调查,坚持统筹兼顾、互利共赢,努力为群众办好事、做实事。 一是深入细致进行征地外业调查工作,将不利因素在事前调查清楚,对影响沿线群众生产生活部分细致分析并及时解决,化解企地矛盾。二是在满足用工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录用铁路沿线本地群众参与铁路建设,营造建设者与沿线群众“一家人”的氛围,从而减少施工阻拦现象,保证工程建设顺利推进。三是妥善处理征地拆迁中的信访问题。凡涉及征地拆迁的信访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征地拆迁信访工作,及时了解民情,充分考虑民意,努力改善民生。要认真排查、梳理征地拆迁中的不稳定因素,要高度重视征地拆迁信访工作,坚持领导接待日制度,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组织专门力量,集中进行排查,对已发生群体上访和有可能发生围堵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等集体上访的苗头,要重点排查,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化解矛盾。对已经发生的以及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要制定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表,千方百计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6.健全机制,高层协调,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推进。不管地方政府还是建设单位均应实行高层负责机制,并建立健全专门的征地协调组织机构。首先,实行高层协调机制,可以减少一些中间环节,降低管理成本,有利于强化高层领导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可以使主要领导设身处地的考虑征地拆迁面临的实际问题,从而第一时间做出正确判断并及时予以解决;其次,建立健全专业征地协调机构并定期展开征地拆迁协调会,可以营造出高度重视的氛围,形成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的大协调局面,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并发挥各自专业特长,积极配合、密切合作,有利于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项目顺利推进。综上所述,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涉及到各方群体的基本利益,关乎农民以后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铁路的安全建设和如期完工,是一项政策性强、风险性高、敏感性强,维稳压力大的工作。能否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不只会对影响到工程进度,还极有可能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和谐。因此,征地拆迁应以公平、公正和公开为前提,以平等协商为手段,以和谐拆迁为目的,协调和考虑各方利益,争取达到共赢,为铁路项目顺利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安定提供有力保障。参考文献:[1]卢春房.依法建设规范管理,推进“十二五”铁路建设再创新辉煌――在全路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中国铁路,2011,1。[2]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铁总办[2014]97号。[3]原铁道部《关于切实做好铁路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11]27号。[4]钟愈平,熊招军.浅谈征地拆迁工作中问题与对策.企业技术开发.2009年,第2期。

对农村拆迁问题的研究论文

农村房屋拆迁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村民自发性的旧村改造拆迁,另一类是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后的房屋拆迁。从目前来看,存在问题较多的主要还是征地后的房屋拆迁,不但量大面广,而且涉及拆迁补偿、安置等,关系到拆迁户的直接经济利益,处理不好容易引发拆迁上访,牵制领导精力,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探讨农村房屋拆迁的特点,把握规律,研究对策,对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开工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来看,农村房屋拆迁工作主要有以下七个特点: 一、农民对拆迁政策普遍缺乏了解,对房屋补偿和安置要求过高。 二、农村拆迁户中经济贫困者居多,亲群关系复杂。 三、违章建筑及抢建、抢装现象普遍,部分拆迁户房屋面积超标严重。 四、住宅用房与附属用房的界定难,要求分户、扩户增加安置面积现象严重。 五、房屋补偿价格与当地实际交易价格相差悬殊。 六、“移民性房屋拆迁”更是难上加难。 七、安置方式呈现多样化。

[1]金荣标.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在程序法上的界定——兼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J]. 特区经济,2008,(6). [2]翁洁岚. 建立拆迁价格评估制度 完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J].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 [3]王光玲. 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财产权保护问题研究[D]. 华南理工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2010. [4]宋丽琴. 浅谈当前农村房屋拆迁中存在的若干问题[D]. 苏州大学: 苏州大学,2010. [5]朱进. 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权益的保护[D].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2010. [6]白玫.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的完善[D]. 内蒙古大学: 内蒙古大学,2010. [7]傅昌波. 城市房屋拆迁中如何依法行政[N]. 人民日报,2003-09-29 [8]汪元秋. 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宪法保障[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 [9]贾丽秋.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利益的法律保护[D]. 吉林大学: 吉林大学,2007. [10]程轩. 民盟成都市委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N]. 人民政协报,2007-12-18(A03). [11]丁萍. 加强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权利保障[J]. 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09,(4). [12]于颖. 城市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权益保护探讨[J].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6,(1). [13]陈成智. 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权益保障问题研究[D]. 河北大学: 河北大学,2009. [14]任伟. 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财产权保护研究[D]. 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2010. [15]徐越. 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财产权保护问题研究[D]. 吉林大学: 吉林大学,2008. [16]本报记者. 城乡房屋拆迁可获合理补偿安置[N]. 石狮日报,2010-08-12(002). [17]本报记者 康庆. 行政强拆 必须先听证[N]. 成都日报,2005-01-20(T00). [18]安园. 房屋拆迁:保护被拆迁人利益[N]. 友报,2006-06-30(006). [19]张掖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坚持以人为本 严格以法拆迁 努力开创我市房屋拆迁工作新局面[N]. 张掖日报,2006-03-29(001). [20]封海洋. 我国城市非住宅房屋拆迁估价技术初步研究[J]. 城市发展研究,2010,(12). [21]陈海萍. 社会资本与拆迁户维权行动——基于GS镇SJ街房屋拆迁的个案研究[J]. 青年研究,2010,(6). [22]甘露. 城市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释义[J]. 宁夏党校学报,2011,(1). [23]王静. 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 行政法学研究,2010,(1). [24]吴旭鹏,张亚丽,刘秀华.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调查与思考[J]. 中国农学通报,2010,(6). [25]徐国良,梅小丽. 城市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的保护[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 [26]吴小评.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准公益项目初探——对公共利益的另一种类型化解读[J]. 学术交流,2010,(3). [27]赵希琴. 多时段航空影像在房屋拆迁管理中的应用[J]. 福建建筑,2010,(5). [28]张舒. 房屋拆迁问题之矛盾解析[J].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 [29]佟绍伟,蔡卫华. 城市房屋拆迁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补偿[J].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0,(6). [30]王太高,姚俊,赵杰,赵坚.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制度研究[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5). [31]刘宁,梁宸. 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机制探讨[J]. 城市发展研究,2010,(5). [32]徐薇. 浅谈测绘技术在房屋拆迁中的应用[J]. 城市勘测,2010,(S1). [33]李赵奎.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裁决行为[J].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报,2010,(2). [34]王清. 国外城市房屋拆迁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 [35]法丽娜.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各利益主体权益及关系分析[J]. 城市发展研究,2010,(7). [36]黄炜城,潘振宇,王鹏鲲. 论我国现行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J]. 湖南农机,2010,(7). [37]钟少瑜. 浅析现阶段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问题[J]. 福建建设科技,2010,(5). [38]李赵奎.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行为的法律思考[J]. 行政与法,2010,(10). [39]王亚利.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补偿制度的完善[J].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1). [40]吴翔华,唐德善,付光辉. 城市房屋拆迁市场化评估模式的实现方式[J].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 [41]陈国伟. 关于房屋拆迁冲突的经济学探讨[J]. 山西建筑,2009,(11). [42]魏锋. 试论我国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J]. 特区经济,2009,(6). [43]张豪. 论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模式——香港的启示[J]. 中国土地科学,2009,(5). [44]詹约伦,李双元. 房屋拆迁中的公民宪法权力及其实现之实证分析[J]. 时代法学,2009,(3). [45]甘露.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政府责任[J].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 [46]豆星星. 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4). [47]张文保,韩晓斌. 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 山西建筑,2009,(27). [48]康贞花. 试论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职能的错位及其对策[J].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49]李路明. 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探讨[J]. 广西城镇建设,2009,(8). [50]吕新建,陈青.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难及其对策研究[J]. 河北学刊,2009,(6).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房地产估价规范

这是篇相关的论文,仅供参考 【摘要】铁路建设项目点多、线长,征地拆迁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如果处理不当就会损害各方利益,影响征地拆迁进度,致使工程目标无法按时完成。为了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维护各方合法利益,推进铁路项目顺利实施,本文通过对我国铁路建设征地拆迁主要工作内容与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并提出了建议和措施。 中国论文网 /1/【关键词】铁路;征地拆迁;问题;对策随着政府不断加大对铁路建设的投资和规划,我国铁路建设步入了―个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根据资料显示,我国到2020年将新增铁路建设3万km(卢春房,201l;),而公路建设到2015年将新增万km,两者合在一起即新增万km。铁路建设必然会涉及到征地拆迁,在人地关系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大面积进行征地拆迁工作变得越来越困难,分析当前形势下,征地拆迁工作有五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错综复杂的工作;二是征拆工作是一项贯穿项目始终的工作;三是征拆工作是决定项目建设能否正常推进的关键或瓶颈;四是征拆工作已成为建设投资控制的重中之重;五是征地工作与社会稳定风险息息相关。可见,能否做好征地拆迁工作成为制约铁路项目实施的关键问题。一、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内容1.征地:包括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回收铁路已征地(既有线改扩建)。永久征地是指国家机关和军事项目,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城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以及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大经济发展项目,可以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并给予合理补偿;临时征地是指抢险救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可以依法征用,并给予合理补偿;回收铁路已征地是铁路产权单位在铁路建设需要时有权收回由耕种人耕种的铁路土地。2.拆迁:主要内容是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和拆除,包括民宅、企业厂房及商铺等。3.“三电”及管线迁改:主要指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市政管网、给排水管道、供热管道、煤气管道、油气管道发生平行或交叉干扰而不能满足铁路施工要求,需要进行迁改。4.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和村民提出的与其生产生活相关的部分:包括农村道路、沟塘渠堰排灌系统的改移,涵洞积水的解决,涵洞增设的大小、施工引起的房屋裂缝、粉尘污染、放炮震动等损失补偿,噪音干扰等。二、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及难点1.勘察设计深度不足,导致概算远低于实际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概算编制依据标准是勘察设计时的补偿标准,而从完成设计到项目用地批准后进行补偿兑现相隔时间为2至3年,征地补偿标准已经提高并突破概算。2.概算征拆数量偏少。一是由于概算中土地补偿只考虑了红线内永久征地补偿费,忽略了因永久征地导致剩余的边角地、夹心地等无法耕种或耕种困难的地块补偿费用和回收铁路已征地补偿费用;同时,对征拆工作中应由铁路方面承担的工作和费用估计不足,在可研和初步设计中未能计列有关费用。二是勘察设计到实际开展征地外业调查间隔时间较长,导致沿线群众“三抢”(抢栽、抢种、抢建)现象严重,直接增加了附着物补偿费用。3.回收铁路已征地困难较大,引发纠纷矛盾,导致施工受阻。首先,铁路部门普遍存在重运输经营轻土地管理的现象,由于监管不到位,导致铁路土地被侵占;其次,针对铁路已征地的回收补偿,《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所收回的铁路用地如已播种,由铁路部门支付给承种人当季青苗补偿费;被收回铁路用地的承种人确有实际困难的,由铁路部门发给不超过实际种植作物一年产量总值的补助费。”但是实际收回铁路已征地并补偿时,被征地群众往往以铁路用地界限不清楚,且其经营土地属于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合法取得为由,要求按照红线内征地补偿标准统一对待,导致补偿费用成倍增加。例如,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康铁路二线和阳安二线直通线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铁路回收地依据铁路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资料确定,按6000元/亩综合标准补偿(含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构筑物等补偿)。”。4.“三电”及管线迁改难度大,影响施工进度。对于”三电”及管线迁改,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与产权单位对接,由产权单位自行迁改。其优点有:是由于产权单位可以对因管线迁改造成的供电、通信、供水、供热等中断及产生的后果负责;二是由于产权单位施工可以满足行业标准及自身迁改要求,更容易通过验收。但同时存在迁改费用高、进度慢的缺点:一是由于迁改协议虽然有工期要求,可双方只是配合协作关系,常有迁改不及时影响铁路施工进度的情况发生。二是由于国家虽有明确的标准,但产权单位往往以施工复杂、危险性大为理由,编制较高的迁改预算,否则不予办理迁改工作。5.沿线群众生产生活相关部分容易被忽视,导致频繁阻工。无论勘查设计单位还是外业调查工作均容易忽视当地群众生产生活习惯,缺乏对不利因素的分析,从而导致频繁阻工,影响工程进度。例如:占用灌溉渠系后,剩余渠系是否受到影响;占用农村道路或平交道取消后,群众是否绕道行走;平交改立交使得涵洞积水、群众是否通行困难;复线建设中既有涵洞宽度、高度不足,是否满足群众生产运输要求;因永久征地剩余的边角地、夹心地是否耕种困难;施工造成的震动、粉尘、噪音是否干扰了群众生产生活等。6.执行层面上存在的问题:一是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到位严重滞后。由于地方政府筹资渠道较为单一,在面临大量基建项目征拆投资的情况下,往往不能按省部协议将所需资金按时筹措到位。由于政府拨付征拆资金到位不及时或只能到位部分资金,被征地农民意见较大,不愿按期交地。由于资金原因,征拆工作时停时动,严重影响项目征拆进程,给工程施工造成严重困难。二是征拆补偿标准问题。同一个地区铁路建设与企业建设征拆补偿标准不统一, 老百姓抵触情绪大, 增加征拆难度。三是路地工作协调问题。在征地征拆实施过程中,少数地方政府采取地方保护主义,交地之前,谈条件提要求,否则不交地不拆迁;而且,也存在地方征拆办与铁路征拆办工作步骤不统一, 工程急需的用地不能及时交付的问题。 铁路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行业多部门,行业、部门之间往往因无法及时有效沟通配合或互相推诿拖延,影响到征拆进度,进而影响工程进度。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涉及沿线市、县、乡镇各级政府及村委会和国土、林业、交通、公安、法院、安监、信访、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供热、供水等多个部门或单位;对于建设单位而言,涉及到铁路基建、土地、工程、计划、审计、政策法规、财务等部门或单位。许多征地拆迁项目均需多行业多部门共同调查、研究并出具最终方案,若部门间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协调,必然会影响征拆进度。三、抓好铁路建设征地拆迁的对策建议1. 配齐配强征拆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政策。参建各方要结合不同标段所在县区征拆工作难易程度,配齐配强征拆工作人员,要把素质高、能力强、知识宽、懂政策、善协调的人员,安排到征拆工作岗位上来。要关注征拆工作、关心征拆人员,要使征拆人员愿意干、努力干好。使征拆人员发扬中国铁路总公司卢春房副总讲到的:征地拆迁人员要发扬“三股劲” (韧劲、狠劲、粘劲)、“四不怕”(不怕门难进、脸难看、冷板凳、事难办)的精神。同时,征拆人员要认真学习,准确领会、执行政策。除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征地拆迁补偿条例之外,还要学习铁计电[2009]100号《关于明确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2011]27号《关于切实做好铁路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及铁路总公司2014-97号文件《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2. 加大设计深度,缩短设计与补偿兑现及开工时间差,坚决遏制并打击“三抢”行为。 首先,勘察设计深度必须进一步加强,概算编制要与项目所在地政策标准紧密结合,使设计提供的征地拆迁类型、数量及标准与实际接近,从而确保征地补偿费用支出具有更强的可预见性;其次,建设单位积极协调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快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开工,缩短勘察设计和工程开工的时间差,从而使实际的征地拆迁类型、数量和标准和原设计大体相同;再次,建设单位积极协调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征地拆迁法律法规宣讲力度,坚决遏制“三抢”行为,对违章建筑和突击抢栽抢种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并限期自行清理,否则按法律程序进行强制拆除。3. 加强铁路土地管理,维护铁路土地合法权益。首先,铁路部门应加强土地权属确认工作,明确铁路用地的界限、范围,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依法确定的地界埋设界标、安装护网。其次,铁路部门应设立土地监察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制定土地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制止或提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非法侵占铁路用地行为,保证合法土地权益免受侵害。4.争取政府支持,有力推动“三电”及管线迁改工作。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尽企业所能支持铁路沿线公益事业建设,推动企地和谐共建工作,增进企地友谊,争取地方政府加大对铁路项目建设支持力度,由当地政府出面协调“三电”及管线产权单位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按照满足原用途的原则编制合理迁改预算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及时办理拆改事宜,保障铁路项目顺利推进。5. 超前深入调查,坚持统筹兼顾、互利共赢,努力为群众办好事、做实事。 一是深入细致进行征地外业调查工作,将不利因素在事前调查清楚,对影响沿线群众生产生活部分细致分析并及时解决,化解企地矛盾。二是在满足用工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录用铁路沿线本地群众参与铁路建设,营造建设者与沿线群众“一家人”的氛围,从而减少施工阻拦现象,保证工程建设顺利推进。三是妥善处理征地拆迁中的信访问题。凡涉及征地拆迁的信访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征地拆迁信访工作,及时了解民情,充分考虑民意,努力改善民生。要认真排查、梳理征地拆迁中的不稳定因素,要高度重视征地拆迁信访工作,坚持领导接待日制度,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组织专门力量,集中进行排查,对已发生群体上访和有可能发生围堵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等集体上访的苗头,要重点排查,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化解矛盾。对已经发生的以及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要制定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表,千方百计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6.健全机制,高层协调,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推进。不管地方政府还是建设单位均应实行高层负责机制,并建立健全专门的征地协调组织机构。首先,实行高层协调机制,可以减少一些中间环节,降低管理成本,有利于强化高层领导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可以使主要领导设身处地的考虑征地拆迁面临的实际问题,从而第一时间做出正确判断并及时予以解决;其次,建立健全专业征地协调机构并定期展开征地拆迁协调会,可以营造出高度重视的氛围,形成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的大协调局面,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并发挥各自专业特长,积极配合、密切合作,有利于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项目顺利推进。综上所述,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涉及到各方群体的基本利益,关乎农民以后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铁路的安全建设和如期完工,是一项政策性强、风险性高、敏感性强,维稳压力大的工作。能否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不只会对影响到工程进度,还极有可能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和谐。因此,征地拆迁应以公平、公正和公开为前提,以平等协商为手段,以和谐拆迁为目的,协调和考虑各方利益,争取达到共赢,为铁路项目顺利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安定提供有力保障。参考文献:[1]卢春房.依法建设规范管理,推进“十二五”铁路建设再创新辉煌――在全路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中国铁路,2011,1。[2]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铁总办[2014]97号。[3]原铁道部《关于切实做好铁路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11]27号。[4]钟愈平,熊招军.浅谈征地拆迁工作中问题与对策.企业技术开发.2009年,第2期。

拆迁问题研究论文

【摘 要】论文主要探讨了旧城改造对城市发展的意义与影响、城市在旧城改造过程中所面临保护文化遗产、房屋拆迁、居民安置等种种问题,以及解决城市在旧城改造过程中所面临问题的途径和措施,以便为市民创造更好的生活居住环境。 【关键词】旧城改造;问题;解决途径 旧城改造是一个城市发展所不可避免的问题。我国拥有众多的历史文化名城,有庞大的人口数量,如何在旧城改造中避免对文化遗产的破坏,如何调解工程与居民可能遇到的矛盾,是我们不得不重视的问题。我们应该认识到旧城改造工程是为城市的发展更换新鲜血液,是为城市的进步提供新的动力。但是相关部门在进行此类工作时,采取了一些不恰当的方法,给这一项惠民工程留下了阴影。论文主要对旧城改造中面临的问题及解决途径展开探讨: 1 旧城改造对城市发展的意义 旧城改造是为了更合理的分配城市资源,为城市发展注入新鲜血液,以达到改善生活质量与环境、振兴城市经济,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旧城改造主要包括旧城区人口疏散、经济社会结构调整、设施更新、环境改善、建筑形体空间的再创造以及人文感知空间塑造的内容。由于旧城改造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城市功能的重组,所以,在旧城改造的过程中,也是一个城市重新审视自己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开发者可以对城市功能进一步的明确与定位,较好的把握城市发展的脉络。可以说,旧城改造不是仅仅局限于旧城的范围内,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城市整体;不是仅仅局限于建筑物完成的时间段,而是影响城市以后发展的几十年。 旧城改造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对于旧城区的居民来说,可以提升生活质量,缓解城市交通、住房压力。新的科学规划过的建筑格局可以提升城市人口容纳力与发展空间。而相关建筑行业与服务业可以在此工程中获取利润,成为城市经济繁荣的动力。 2 旧城改造中的所面临的问题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城市面貌带来了巨大的更新。在强壮经济实力与迫切的发展压力下,许多城市先后开展了旧城改造工程。但是,粗糙急躁的工作作风也带来了很多问题。有些项目不仅没有给居民带来实惠,却搞得怨声载道。笔者对一下现象进行分析: 文化遗产破坏问题 悠久绵长的历史带给了我们众多的文化名城。城市建筑文化遗产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显得弥足珍贵。我们对待城市文化遗产的方式有截然不同的两种:一是过度开发,二是对其文化价值置之不理。不论是哪种方式,都是对文化遗产的破坏。旧城改造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第二种。在某些人眼眼里,不能开发成旅游资源的“历史痕迹”还不如卖给开发商合算。交通建设部门心痛手里的建设资金,也就顾不得前方矗立了几百年的建筑物了。当然,有些历史遗留建筑物却是没有文化价值,但是这种不计后果的工作方式,却在毁灭我们几千年的积累。如此下去,我国各地特色的“城市记忆”,如北京的胡同和四合院、上海的石库门和弄堂、天津的小洋楼、山峡的诸多古镇、江南小镇、苏杭水乡……将消失殆尽。 房屋拆迁问题 房屋拆迁是最让政府头疼,也是最让居民烦恼的问题。因为这一过程极易引发矛盾。而这些矛盾涉及到居民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好会带来深重的社会问题。 旧城改造房屋拆迁中利益矛盾冲突的类型分很多种,关系到政府、拆迁人、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的发展。被拆迁人是拆迁利益矛盾冲突的主体,可能与政府,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发生矛盾。这些矛盾的起因,总体上可以归结为补偿金额是否满足被拆迁人预期目标的问题。 房屋拆迁矛盾的成因,可以分很多种。既有社会原因,也有个人原因。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的思维方式也发生了重大转变。随之而来的住房商品化,一下摧毁了居民在拆迁中的心理底线,造成了许多拆迁矛盾冲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住房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住房供应却渐趋短缺造成居民的购房经济负担和供求关系的矛盾比较突出。从个人因素来说,政府制定政策不当,工作方式不科学,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拆迁资金又不能及时到位,会引起居民的反感。开发商急功近利,肆意践踏居民权益,甚至不惜触犯法律,这些都能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居民安置问题 旧城改造后,大部分居民都有在旧城区改造后重新搬回原居住区的意愿。政府为了为保障居民利益,必须实现一部分的人口回迁。通常是,先将原住居民迁出,然后进行工程改造。完工后再将符合条件的居民迁回原居住地,必要时按原面积和现居住面积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在这个过程中,被拆迁居民要回迁至原地,需经过两次搬迁过程,付出额外的时间成本和重复进行住宅安置的费用,对于经济实力不强的居民来说,常造成较大的困难。政府似乎以为安置后补偿就能解决一切问题,而忽视了自身作为改造主体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3 探讨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 面对以上问题,我们要有信心,要有方法去克服。重视存在的问题,想办法解决,才能把旧城改造工程给居民带来的利益发挥到最大化。 对城市文化遗产的的保护 首先应该意识到城市的文化遗产是城市的一种灵魂,它的不可再生性,不可复原性,是现在的科技改变不了的。面对文化遗产的“保”与“拆”,我们首先要对其有一个科学的评价,系统的研究其文化价值。这是最基本的一环。对于没有存在必要,没有意义的历史建筑,可以进行拆迁。对于某些“可拆”“可不拆”的东西,我们最还是进行保留。我们宁愿相信此建筑(文化遗产)有我们未发现的价值;我们宁愿在现在多花一点钱,来保护它,也不愿看到它消失后再后悔。对于那些文化意义很大却又是在影响工程进行的建筑(文化遗产)我们不妨换一种工作思路:可不可以采取一种新的方案,新的规划,将历史建筑与现在建筑结合在一起,就像卢浮宫的金字塔入口一样?可不可以对独栋建筑进行平移换位,工程结束后再移回来?多想一些方法,不能一“拆”了之。 对房屋拆迁矛盾的化解 首先,要树立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方法,实施人性化拆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当的房屋拆迁工作应当在满足公共利益、维护群众利益、合理限制开发商利益和杜绝个人不正当利益4个条件下开展。其次,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共利益,规范拆迁工作。既要保证个人利益不少侵害,也要实现公众利益的最大化,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完善住房保障机制,明确拆迁补偿标准。既要做到相对公平,又要考虑部分居民的实际情况。例如特困户,残疾人,就要有相应的措施照顾。最后,所有的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处于媒体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 对居民安置问题的解决 做好前期预备工作,遵循先安置、后改造的原则,尽量减小动迁居民在旧城改造过程中所付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在提高社区容纳力的同时,提高居住质量。尊重居民原地回迁或就近迁移的意愿,在改造后的居住区中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安置房,给予原居民及下一改造的动迁户购买的优先权。在改造过程中,应将改造区域的居民根据收入水平、私家车的有无、它房产的拥有情况等进行细分,采取多样化的工作方式,在经济补偿上,总量相同,但补偿内容可以不同。 4 总结 笔者结合当今如火如荼的旧城改造工程,强调了旧城改造对城市发展的意义,指出了我们工作上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参考文献: [1]蒋雯.旧城区在城市现代化中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对策[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9. [2]郭广东,黄清跃.旧城改造中人口合理容量研究[J].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08 [3]宗跃光.城市房屋拆迁中利益再分配的理论探讨[J].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6

城市规划中拆迁居民生活状况调查报告——以东胜区部分地区为例王丽 崔希海内容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要带动城市的各个方面也随之发展.而城市规划,基础设施 完善是城市发展的必经之路.近年,鄂尔多斯市政府所在地东胜区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推动下,开始 了城市规划, 完善城区基础设施的历程. 城区规划和完善城区基础设施的过程主要体现为城内翻新, 城外扩建工程广泛开展.扩建及翻新需要拆迁部分城区及城郊农村的建筑,并要占用大量的郊区农 村土地. 为了进一步了解拆迁及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小组运用问卷法, 访问法和直接参与法对城区中 2005 年 10 月份已拆迁的伊煤南路 8 号街坊的 14 户居民,城郊 2007 年 3 月份已拆迁的薛家圪台村的 36 户居民和城郊 2007 年 10 月份将要拆迁的碾盘梁村的 67 户居民 进行了调查.并对鄂尔多斯日报 2007 年的部分报纸及其他一些报刊杂志进行了文献资料收集,统 计和分析.本文通过对政府政策背景及所获资料的分析,将政策规定与实际执行情况,已拆迁与未 拆迁居民生活状况,本地户与外地户等基本状况进行了综合对比分析,反映了一些基本状况,并对 其中存在的如拆迁中的纠纷问题,农牧民重新就业问题,住房问题及生活习惯与经济支出等一系列 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建议性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东胜区 城市规划 拆迁工程 农村居民在国家推行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大背景下,鄂尔多斯市凭借优越的地理优势及资源优势,经济得 以快速发展.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市政府领导制定了以城市化带动工业化的特殊方针政策.这 一政策要求对城市进行合理规划,而城市规划中城区基本功能的完善,基础设施的完备要以有充足 的发展空间为前提,要求扩大城区面积,势必要以牺牲其周边地区的农村土地为代价.因此,进行 了一系列拆迁工程,包括旧城区平房建筑的拆迁和城郊农村建筑物的拆迁及土地的占用.拆迁过程 中的各种基本状况及存在的各种问题都将在下文中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说明. 一, 文化背景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和经济总量的日益增加,东胜原有的城市基础功能已不能满足鄂尔 多斯市发展的需要. 鉴于此, 东胜开始调整城市发展战略结构, 把经济的切入点放在完善城市功能, 提高城市品位,优化城市环境上,预计将东胜打造成鄂尔多斯市核心区和地域中心城市. 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东胜区委书记杨红岩说,几年来,东胜明确提出了"城乡统筹,三化互动" 的发展思路,坚持以城市为龙头,仅仅抓住城市发展这个主题;坚持"抓城市建设就是抓经济建设 的思想" ;坚持走以城市化带动工业化,促进产业化的路子.按照"拉大,补欠,崛起"城市发展 三步走战略,建设新城区,改造旧城区.经过几年的发展,东胜正以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市的地位, 以畅通"生态城,文化城"的新形象迅速崛起. "十五"期间,东胜完成基本建设投资 103 亿元,重点实施了引黄供水,天然气进城,城市道 路建设等近 200 项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五年新建和改造城区道路近 100 公里,配套并建设了城 市管网和公共服务设施,城区路网体系日趋完善. 据了解,东胜区拓展城市发展框架拉达,补欠,崛起"三步走"涵盖内容极深,构筑城市发展 新框架的终极目标,预示着东胜城市建设将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在拉大方面,东胜按照"一城三区"的框架进行了空间布局,实施旧城区改造,全面启动铁西 新区,全力支持康巴什新区建设,基本实现拉大的目标,城区由"九五"期间的 平方公里扩展 到目前的 67 平方公里. 在补欠方面,坚持高起点规划,使城市总规划面积达到 161 平方公里,控制规划覆盖率从零起 康巴什新区建设采取国际招标的方式, 完成了城区总体设计, 达到了世界一流水平. 步达到了 95%, 目前城市四大出口改造已完成,同时建设环城路,打通城市断头路,新建和改造道理 20 多条,1城市道路总长从"九五"末的 61 公里增加到 173 公里,形成了公路铁路并进,高速快速贯通,网 环相连的立体交通网络. 东胜还将城市建设的重点投向地下管网建设,加强城市防洪等基础设施建设,做到雨污分流. 管网延伸 90 多公里,市区集中供热面积达到 560 万平方米,天然气供气管网达到 80 公里.环城 10 公里林带建设初具规模,东胜实施的拆墙透绿,拆旧还绿和见缝插绿工程,使城市公共绿地面积明 显增加,城市绿化覆盖率提高到 32%. 在崛起方面,着力提升城市品位,建立 5 万平方米以上的高档住宅小区 24 处,建设了一批有 一定代表性的城市建筑.通过五年的发展,城市市化率达到 93%,总人口翻了一番,超过 40 万人. 2007 年 7 月 2 日鄂尔多斯日报头版头条报道:今年,东胜区城市建设在 2006 年完成近 30 亿元 投资的基础上,按照打造自治区"金三角"城市核心区的目标任务,继续保持 46 亿元的适度投资 规模,加大城市和新区打造力度.据了解,今年是东胜历年城市建设中投资力度最大,任务最重的 一年. 二,已拆迁居民生活状况调查分析 下面是对已经拆迁的薛家圪台村居民和伊煤南路 8 号街坊居民及未拆迁的碾盘梁村居民的基本 状况的统计和分析的结果.其中也有一些对来自报纸,杂志的部分信息进行分析的结果,主要用于 补充说明现实状况.这里特殊强调,由于户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家庭的未来,本小组所采访的都 是家庭的户主,因此下文中有关于个人的信息都是户主本人的信息.如,文化水平和年龄的信息的 收集,就是采集户主个人的信息. (一)薛家圪台居民基本状况调查分析 鄂尔多斯日报 2007 年 5 月 3 日报道:今年,东胜区公益拆迁将分两期实施,一期工程从今年 3 月份开始到 6 月份前结束.包括准格尔北路拓建项目,宝日陶亥东街道路拓建项目,人民公园扩建 项目,杭锦北路道路拓建项目,伊化南路三角绿地建设项目,薛家圪台道路绿地改造工程和市教体 局拆迁项目.我们重点对薛家圪台进行了调查分析. 薛家圪台位于东胜区西北出口处,是一个以农业为主要产业的的城郊农村,由于城市绿地建 设的需要在 2007 年 3 月份被政府拆迁.鄂尔多斯日报曾多次报道了关于政府拆迁的政策和措施, 多次提到了"阳光拆迁" ,但是据调查了解,在多次拆迁中有很多违规的拆迁霸王条款,并有动用 了武装警察,防暴大队,人民法院和稽查大队等多个部门,对不同意的居民施加压力,强行拆迁的 情况.报道中的"阳光"和"和谐"由此可见一斑. 据调查,2007 年 3 月初在对薛家圪台的拆迁过程中,曾有过这样一幕:由于政府在拆迁中给与 的拆迁条件--将某户的所有房产和耕地补偿总计为 70 万元--未得到该居民的同意,拒绝在拆迁协议 上签字.但政府部门人员在入户摸底调查中了解到拒绝签字的居民没有任何政治背景,众目睽睽之 下就调遣东胜区武警部队带着枪支弹药将该户包围,无奈之下,户主就手持砍刀站在房顶上,扬言 任何人只要上前来,他就拿谁开刀.并质问武警部队人民警察的职责是什么,应该去保卫人民而非 加害人民.最终在各方的协调下,以补偿 140 万元解决了纠纷. 这是一个较为幸运的农户.在我们的调查访问中,还有很多的居民被强制低价拆迁,而毫无办 法.有很多已拆迁居民在接受访问时都表示拆迁对于他们来讲就是听天由命,而且提到拆迁都有惧 怕心理.在 2007 年 5 月 3 日鄂尔多斯日报报道:"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货币补偿方 式规定: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并按协议期按时完成拆迁的,货币补偿 价格在《房地产评估报告》价格的基础上奖励评估总费用的 8%~~15%,并且给与每户 2~4 万元的 奖励,即从拆迁户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5 日签订协议的奖励 4 万元的同时,再奖励评估报告总费 用的 15%;15 日后至 30 日前签订协议的,奖励 3 万元的同时再奖励总费用的 10%;30 日至 45 日 前签订协议的,奖励 2 万元的同时再奖励评估总费用的 8%;45 日之后的不再给与任何奖励." 这一规章制度在侧面足以说明拆迁的难度之大,我们都了解商家的有奖销售,那是为解决销售难或 销售量小的问题.而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奖销售的一次性奖金不得超过 5000 元.那么政府的有 奖拆迁也足以要我们清晰地看出拆迁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矛盾.据了解,拆迁难度大,拆迁矛盾多, 不公平性等是东胜区拆迁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主要特性.而问题主要在于补偿金评估的隐蔽性和对拆 迁居民善后安置没有得到大多数民众的满意和支持.奖励拆迁中的奖励百分数高达 8%~15%.而且 有 2 万,3 万,4 万不等的奖励.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评估报告并不符合该区物价水平,也没2达到政府部门预计的支付额.而且奖励本身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以上是薛家圪台村拆迁工程的相关背景,下面是该村居民状况调查分析的详细内容.薛家圪 台村有居民 70 户,我们针对 36 户进行了调查,其中有本地户 29 户.外地户 7 户. 在调查中本地户居民的年龄分布在 40 岁~60 岁的占到 80%,其他年龄段的人数相对较少.从 总体上看,这个村子的大部分家庭户主正在进入老年化阶段.另外在文化程度的调查中,有 11 人 占总体的 是文盲,有 6 人占总体的 是小学文化程度,有 10 人占总体的 是初 中文化程度,只有 2 人占总体的 是高中文化程度.综合年龄和文化程度分析,该村的文化水 平相对较低, 除了种地, 几乎没有任何特长. 而且由于成长过程中受到中国特定的历史环境的制约, 具有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的人都是在经历文化大革命的过程中成长起来的.所以对于这一批拆迁的 农村户主的大部分人是不具有继续学习或从事技术性工作的文化条件. 对本地户有无固定经济来源的抽样调查中,有 13 户占总体的 有固定经济来源,而有 16 户占总体的 无固定经济来源.具体如下: 户别 有固定经济来源 无固定经济来源 本地户 户数 百分数 13 16 外地户 户数 百分数 4 3 总体 户数 百分数 17 19 在本地户的 13 户有固定收入的家庭中仅有 4 户是靠固定工资收入,其余的是靠搞运输和开餐 厅出租房屋等获得经济收入.从上表可以看出从拆迁到现在半年多的时间里,36 户拆迁居民中仅有 17 户有固定收入,占总体的 .这个数据是不容乐观的.因为在调查的同时,我们对东胜区 的主要劳动力市场进行了总体的观察:近几年由于自然,社会等因素导致农村生活状况较为艰难, 有很多农户都携家带口到劳动力市场安营扎寨.致使东胜区的劳动力市场出现饱和状况.因而随处 可见背着行囊等待被雇佣的人群,少则一两天,多则一两个月.该批进城农民工直接影响着拆迁居 民找到工作的机率.城市流动人口,主要是农民工众多的现象本小组收集了相关的图片信息,如下 图(等待被雇用的外地农民工聚集东胜城区街道旁) :进城打工的农民工聚集在东胜城区街头 1 对出现被拆迁后农牧民劳动力重新就业率低,有固定经济来源家庭数量少现象的原因,笔者作 如下分析: 首先,刚刚被拆迁的农牧民拥有政府给与的补偿金,从几万到几十万,几百万不等,这样他们 就有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所以缺乏隐患意识.其次,目前东胜区的经济发展速度非常快,高利贷 市场也有了广阔的市场空间,所以有很多拆迁居民把补偿金用于放高利贷,这种高额的利润在一定 程度上削减了对其他领域的投资. 再有就是, 多种因素的综合, 使得他们寻找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3对于拆迁后,拆迁居民在获取经济收入上是否有过政府帮助的问题上,29 户本地户中有 15 户 获得过政府临建地,占总体的 .而对于 7 户外地户来讲不存在任何政府帮助的状况.在获得 政府帮助时也有一些不成文的规定:第一,必须是本地户.第二,该农户具有一定的政治背景和资 金基础,这是最重要的一个条件.第三,拥有较多的可移动财产,需要占用大面积的土地.这些隐 性条件不仅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也为未来的拆迁带来了更大的难度.政府缺乏对拆迁居民在 获取经济收入途径上的帮助,也是造成拆迁居民重新就业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于拆迁后主要经济来源问题的调查中,本地户中有 2 户的主要收入是工资收入,占本地户的 ;有 7 户是商业收入占到 .而在外地户中主要收入为工资收入的百分比为零.主要收 入为农业收入的在本地户和外地户中百分比都是零 .具体调查统计数据如下表: 户口性质 本地户 外地户 总体 户数 百分比 户数 百分比 户数 百分比 2 0 0 2 工资收入 7 3 10 商业收入 0 0 0 0 0 0 农业收入 20 4 24 其他收入 政府拆迁工程的进度非常快,自 2001 年起到现在共有上千万的拆迁居民,在各种报道中政府 都是以较快的城市化速度自豪,但是这种自豪的背后是远走他乡或四处奔波的拆迁居民,在经济条 件,就业环境等都不成熟的条件下进行的拆迁工程是对农村居民利益的极大损害,也是一种"赶鸭 子上架"的做法. 已拆迁居民的主要收入中选择"其他"的本地户有 20 户,而其中有 16 户的主要收入是放高利贷 的利息收入,占本地户总数的 .但每一个市场都存在风险,目前东胜区的高利贷市场还没有 政府的参与,而只是私人之间完全靠市场自由发展.所以这部分居民的生活能否靠利息维持,而又 能维持多久,是值得好好思考的.笔者作出如下分析: 首先,东胜区内的商业部门,尤其是较小的门市正在日益密集化.而向私人进行较小金额贷款 的个人一般都是从事小型商业活动,而该行业终有相对饱和或发展缓慢的时候,这样就必然使高利 贷的市场缩小.其次,据鄂尔多斯日报 2007 年 7 月 13 日综合新闻栏报道:"预计今年涉及拆迁户 万,拆迁面积达 200 多万平方米,拆迁建筑面积 100 多万平方米."如果按照最低拆迁房价我们 做一个简单的计算:房屋每平方米 3000 元,院子每平方米 500 元,那么就有将近 35 亿元的资金流 入市场,这其中将有相当一部分已高利贷的形式流入市场,与原来的人们共同分食高利贷市场这块 儿大蛋糕,这也势必使原有的高利贷市场机会减少.第三,鄂尔多斯日报 2007 年 7 月 10 日报道: 以"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型企业,服务城市居民,努力为地方经济,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更为有 力的金融支持"为目的的鄂尔多斯市商业银行开始筹建,截至 2007 年 3 月末,注册资金达到 31010 万元,资金达到 亿元,人均资产 1797 万元.该商业银行的筹建也预示着将来高利贷的市场越 来越小,挤压已拆迁居民发放高利贷的市场占有额. 目前为止薛家圪台村已拆迁居民的家庭主要支出调查统计结果如下表所示: 户口性质 日常生活 子女上学 投资 本地户 户数 百分数 14 8 7 外地户 户数 百分数 4 2 1 总体 户数 百分数 18 10 8 从上表中的统计数据表明无论是本地户还是外地户, 家庭主要支出中"日常生活支出"和"子女上 学支出"占主要地位.大部分居民并没有改变原有的生活状况,仅有一少部分人改变了原有的经济 支出状况,进行商业投资活动.对已拆迁居民调查结果表明许多农民在向城市居民的转变过程中并 没有充分适应城市快节奏的生活,也没有充分参与到商业活动中,保守思想较浓,对商业活动缺乏 兴趣.而且已拆迁居民的消费方式也较单一.这也表明城市化是一个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漫长演化 过程,而不仅仅是城乡人口的百分比. 政府给与已拆迁居民的补偿金主要的使用情况的统计结果如下表4户口性质 买房子 做生意 储蓄供急需 其他本地户 户数 百分数 3 6 10 10 外地户 户数 1 1 1 4 百分数 户数总体 4 7 11 14 百分数 上表可以看出,"其他"用途占的比重最大,而选择"其他"选项的,采访了解到主要是放高利贷. 其次是"储蓄",最低的是"买房子".这主要是因为东胜区房价涨速过快涨幅过高而造成的.另外, 拥有本地户籍的大部分已拆迁居民有政府承诺提供的经济适用房,虽然还在建设之中,但最终能以 低于市场一半的价格获得住房,所以在已拆迁居民中买房子的较少.其次,做生意对于薛家圪台的 居民来讲是一个较为陌生的领域, 而且存在一定的风险. 而储蓄和放高利贷相对来讲安全系数较高, 所以有 和 的已拆迁居民都选择了将补偿金用于储蓄和放高利贷.这也体现了长期的 务农生活和较低的文化水平带给他们在生活上的局限性. 在调查统计中显示住房问题是已拆迁居民的最大不便,虽然对于已拆迁本地户来讲是暂时的, 目前还在租房,终能以低价获得自己的住房.而对于大部分外地户居民来讲住房问题是长期的.首 先, 已拆迁的外地户居民没有享受经济适用房的权利. 其次, 每个本地户居民都有政府给与的 18 万 元的安置费.从而相比之下拉大了外地户与本地户对住房购买能力的差距.这些原因也直接影响了 已拆迁外地户居民对于拆迁后生活的适应程度和幸福指数. 在调查中有 的已拆迁外地户居民 表示不适应拆迁后的生活,而且拆迁后生活的幸福指数也下降了.本地户却恰恰相反,有 的已拆迁居民表示适应拆迁后的生活,有 的已拆迁居民表示拆迁后生活的幸福指数提高了. 这反映出了拆迁后本地户和外地户的生活状况存在很大的差距,也体现出了政府在对待本地户和外 地户的政策上存在不平等现象,体现出我国的户籍制度存在局限性.期待中国的户籍制度有更大的 改革,从而避免由户籍原因给民众带来的各种不平等和歧视现象. (二) ,伊煤南路 8 号街坊已拆迁居民的基本状况分析 伊煤南路位于东胜区西北城区,紧邻伊泰集团和东方路桥集团,是东胜区旧城区的平房区.近 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城市空间日益缩小,政府加大了对旧城区的改造,伊煤 南路 8 号街坊的拆迁工程就是其中一个.2005 年年底第一期工程拆迁完毕.共拆迁居民 30 户,但 由于去向复杂,居住分散等原因,本小组只对其中 14 户进行了调查,其中有本地户 11 户,外地户 3 户. 初中占 , 高中占 , 大专占 . 对本地户文化程度的调查结果显示: 小学占 , 而外地户的已拆迁居民中初中占 ,高中占 .相比来讲,城区居民的文化水平要高于郊 区居民,主要表现为:在城区居民中没有文盲,而且高中文化程度占到了总体的 .这也体现 出知识对于已拆迁居民生活状况的影响,我们将在后面做出细致分析. 而外地 对有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调查中, 城区已拆迁居民本地户中有 的有固定经济来源, 户中仅有 的有固定经济来源. 本地户有固定经济来源的比数是外地户有固堤内经济来源所占 比数的两倍.总体来讲,伊煤南路的已拆迁居民中有固定经济来源的占到 ,远远高出薛家圪 台已拆迁居民有固定经济来源的比数.这是因为城区居民一般都有固定的工作,拆迁对于大多数城 区居民来讲只是换一个居住环境,而对于郊区拆迁居民来讲,原本只靠土地生活,拆迁就是要换一 种生活方式甚至是直接面对失业. 关于已拆迁居民拆迁后在获取经济收入的过程中是否有过政府帮助的调查结果中,无论是本地 户还是外地户都未曾获得过任何的帮助.拆迁后他们都获得了相应的补偿金,但在养老,就业,子 女上学等问题上政府都没有任何引导性措施或帮助.当前,拆迁居民在获取经济收入上,本地户中 有 是靠工资收入,而外地户中仅有 是靠工资收入的,其余 是靠打零工获得收 入 对城区居民每年家庭主要支出方面的调查结果显示,有 户是日常生活支出,有 户用于商业投资,其余的 都主要用于子女上学.而在外地户中有 的家庭主要支出是 子女上学.总体来讲,城区已拆迁居民 的家庭主要支出是子女上学,而郊区已拆迁居民中仅 有 的家庭主要支出是子女上学,有 主要支出为日常生活, 这组数据显示出了城区和5郊区居民对于教育的重视程度和负担能力上存在较大差异. 政府拆迁后给与的补偿金在本地户中有 的家庭用于买房子,有 的家庭用于储蓄 供急需.总体来讲,有 的已拆迁居民将补偿金用于买房子.这些因素也促使东胜区的房价一 路飙升,从 2007 年初春的每平米 1000 多元到 2007 年 8 月份的 4000 多元,使很多拆迁居民必须先 安排好住所问题.在东胜区内农村居民打招呼的方式已经从你家吃了吗,转换成你在哪儿住,是否 买到房.可见住房问题异常严峻. 关于拆迁后生活中有无不便之处的问题中, 的已拆迁本地户居民表示最大的不便之处 有 在解决住房上. 在外地户已拆迁居民中有 的家庭表示最大的不便之处也是住房问题. 主要表 现为住房面子缩小了,房价高,增加了楼房物业管理费,还有部分居民至今还在租房住.下面举两 个例子来说明拆迁居民面对的无奈状况:伊煤南路 9 号街坊的张某原来居住 180 平米的平房,2005 年末被拆迁后得到政府补偿金 18 万元,拆迁后又用了 19 万元买到了 140 平米的平房入住.而同在 一个街坊的余某 2005 年末将 210 平米的三套间被拆迁后,获得政府补偿金 21 万元,而当时的楼价 为每平米 2000 元左右,三套间本来是老两口与两个已经结婚的儿子分开来居住,但拆迁之后买了 80 平米的楼房给老人住,两个儿子只能去租房.由此已拆迁居民的幸福指数也下降了,占到了 ,本地户已拆迁居民中有 的家庭不太适应拆迁之后的生活,有 的家庭认为拆 迁之后的生活不如以前,有 的家庭认为没有变化,仅有 的家庭认为拆迁之后的生活 比以前好了.出现上述状况的的原因,除了农村居民习惯了农村生活形态而无法融入新的城市生活 以外,更主要的是由政府部门没有充分考虑拆迁户的利益,没有按照农村居民特有的特殊性来安置 拆迁农牧民造成的. (三) ,碾盘梁村居民基本状况调查分析 碾盘梁村位于东胜城区东北郊 2 公里处.该村是东胜区的主要蔬菜生产基地之一,东胜城区 的蔬菜供应主要依赖巴盟,包头等地.但也有重要的一部分来自本城市郊区.就自产的蔬菜而言该 村是东胜的菜园子,如下图:东胜区碾盘梁村温室大棚基地 16东胜区碾盘梁村蔬菜温室大棚 2 该村本地村民约 200 人,每人拥有旱地(本地人称为荒地)4 亩,水浇地 1 亩左右(由于分得 后村民自己在原有的水地基础上进行拓荒所以数字不精确) .旱地基本都退耕还林还草,即便是没 退的也不能正常种庄稼,常年闲置着.所以,居民完全依赖于水地维持生活.一般人户都将水地扣 上温室大棚,种植蔬菜,四季为城区人民提供蔬菜.在该地区有较多的外地户籍人口,而且较多数 都有自己的房屋,多从事养殖业或是常年打零工.2005 年该村直接归城市管理局管理,将其划入城 区范围,并且通过社区进行分区管理,将该村设为碾盘梁社区.2007 年城市管理局将该村正式的化 为城市重点开发区之一.为了和谐城市规划布局预计,将该地区化为修建污水净化处理厂和城市环 城路区域,其它剩余部分化为城区 10 公里林带绿化范围内,进行绿化,预计在 2007 年冬季进行全 村的拆迁工程.所以该地区属于准拆迁区.下面将根据本小组的调查结果,对该村居民的基本状况 进行分析和阐释. 首先对该村的居民文化程度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如下表:户籍 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外地户(32 户) 户数 百分数 5 14 13 0 0本地户(35 户) 户数 百分数 3 17 15 0 0总体数(67 户) 户数 百分数 8 31 28 0 0从上表中可以看出碾盘梁村的居民无论是本地户还是外地户文化水平都比较低,都在初中或初 中以下水平.文盲的比重比较高,达到总体样本数的 ,其余的都是小学或初中文凭.而且据 详细询问得知大部分都是小学或初中尚未毕业.更优甚者小学仅仅上了一年级.据具体采访该村的 户主一般在 40~50 岁之间,在对薛家圪台村居民文化状况分析中作了详细的阐释,该年龄段的初中 文凭和小学文凭与今日的初中和小学文凭是无法相比的,从 30 年前中国的政治背景和经济发展水 平可以想象出它们的学习环境.文化水平地下,决定了他们不具备继续接受知识和技术性培训的文 化基础.年龄较高和文化基础的薄弱环节将是阻碍他们重新就业于二三产业的最大障碍. 在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一项上本小组也作了详细的调查与分析,具体的调查结果如下表: 户别 农业收入 本地户 (35 户) 外地户(32 户) 户数 百分数 户数 百分数 28 80 5 总体(67 户) 户数 百份数 33 7 10 工资收入 3 2 5 商业收入 1 18 19 其它收入 从上表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在本地户中有 80%的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而以"工资收入"和 "商业收入"为主的仅占到总体本地户的 () ,各占到一半.这些数据表明该 村的农民虽然在商业上和工作上有所涉猎,但是从总体上看农民还不能脱离土地而正常生活,他们 对土地的依赖性还很强.在目前看来,从事农业劳动是大多数农民的首选职业.在对问卷缩收集的 数量对比中我们发现从事商业活动的家庭收入都较高,都高于平均收入水平.但是这并不能,至少 现在还不能吸引更多的农民把主要资金投入在商业领域.这主要因为,他们已经习惯了这一生活状 态,而且商业所具有的风险性对他们来讲也是一种从事该项活动的障碍.所以,要农民完全脱离土 地而从事二三产业还存在一定的难度,还需要一个长时间的过渡过程. 在外地户中也有一部分居

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随着我国城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和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的大量被征用,城市、农村房屋拆迁数量也不断增加,尤其是近几年迅速增加的态势已达到历史高峰,与此同时,引发的拆迁行政案件也随之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征用土地安置补偿类案件中,由于受房屋拆迁、征地中存在许多共性的难点问题的困扰,在依法保护房屋被拆迁人、土地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人民法院要使所裁判的案件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造成这些困难的原因如不能及时的分析找准,乃至解决好,将会导致不良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且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对此,笔者旨在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于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大局和维护社会稳定,拟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及其解决方法作如下阐述。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审理中难点问题之分析(一)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规和规章相抵触。近年来,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的难度不断加大,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情绪抵触,甚至是矛盾激化,导致在拆迁过程中执行拆迁严重受阻,拆迁工作人员和法院干警被打骂现象经常发生,更严重的是个别被拆迁人实施过激行为,造成被拆迁人伤亡。因而从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其原因之一就是有些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与相关的法规、规章相抵触。其抵触的根本点就是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即财产权利。对于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高层级的法律规范相抵触的原因和具体表现,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范与审判实际作些分析。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一般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来源于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授权,如《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和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二是来源于宪法和政府组织法中所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于本区域的政务需要,制定的行政措施,即规范性文件。如有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自主制定了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的核心最终表现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根据以上所述,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权是没有异议的。当然,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行政相对人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申请复议机关进行审查,但这种复议中的审查往往是效果欠佳。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但该法制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又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或审核机构。对此,在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存在下列问题。第一,地方政府制定公布的区位基准价不符合市场的客观情况,即区位价严重低于市场价。对于这一点,地方性法规只授权地方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而未规定具体价位,这就很难制约到公布的区位基准价与市场价严重不符的问题。第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是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具体价格。对此,相关法律规范只是原则规定,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制定评估技术规范中有一定灵活性,导致价格空间较大,与实际情况不符。第三,地方政府制定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适用时间上加以限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制定层级,一般是以国务令公布的行政法规和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令公布的地方性规章。不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也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在制定时间上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顺延下来,最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时间与行政法规公布执行的时间推后,最多的达二年之多。在推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时间,是实施房屋拆迁适用该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执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其理由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宣布废制,应继续执行。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在制定了新的规范性文件中,还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公布之前已颁发房屋拆迁公告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仍按原办法执行。从以上制定公布的法律规范来看,施行得越早对被拆迁人就越有利,正因为如此,有些地方政府在房屋拆迁上就是不从法律规范规定的施行日适用新的法律规范,而是适用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规范性文件。还有的地方政府制定了新的拆迁规范性文件,但在某些被拆迁人适用新的规范性文件上又加以限制。特别是有些被拆迁人的房屋,虽然拆迁人在拆迁手续基本完备的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该房屋二三年时间内未拆迁完毕。造成未能拆迁完毕的原因,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政府宏观调控或拆迁人拆迁资金短缺;二是拆迁政策与实际严重不符,被拆迁人拒绝拆迁;三是个别被拆迁人不切实际的满天要价,导致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四是拆迁人的手续不全。(二)拆迁人以发展地方经济,超常规的开展拆迁工作为由,在未取得完备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实施拆迁,或者房屋拆迁后的用途与相关批文不符,因而直接影响到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标准。(三)拆迁人严重违反拆迁程序,违法实施拆迁。这主要表现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不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而是由拆迁人单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对共有财产只与共有人之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这些行为均不被被拆迁人认可。(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严重缺少公开、公平。这主要表现为,拆迁人在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中,暗箱操作,同样的被拆迁人的房屋,在同等的条件下,得到的安置补偿结果不一样,有的相差较大,这样造成已经达成协议的又反悔、拒绝拆迁。有的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的补偿相差就更大。从而加大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此类案件的难度。(五)有些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拆迁人申请裁决时,明知拆迁人是有违法拆迁之处,但仍以维护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为由,作出强制拆迁的裁决。(六)个别被拆迁人不实事求是,在安置补偿问题上满天要价,想借拆迁之机,达到致富之目的,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后,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这时被拆迁人无理取闹,以暴力对抗执行,甚至有的被拆迁人以自杀、自残的方式要挟,以达到其与实际不符的满天要价之目的。根据上述所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究其原因绝大部分属于地方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及房屋拆迁人所致。造成这些难点问题的原因,大体上可归纳以下方面。第一,近年来多数地方政府经济建设步伐过快,有的与实际严重不符,超出了当地的经济承受能力。尤其在城市经济建设和设立经济开发区上表现更为突出。首先在城市建设上表现为二个方面,一是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不切实际的扩建商住楼的开发。其次为了招商引资,也是不切实际的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有的是在没有招商项目的情况下,先将征用的土地圈起等待招商,有的一等就是几年。造成这一原因的根本所在,是有些地方政府加快城市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存在着不符合当地的客观实际,不按经济规律搞建设,而是以超常规的思维方式,无序的开展经济工作。第二,由于有些地方政府在加快城市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存在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思想,该不符合客观实际思想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所建广场、马路严重超大、超宽,政府行政中心规模太大,标准太高。二是商住楼开发建设过多,档次也过高。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导致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资金的短缺。由于该资金的短缺,政府在制定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的规范性文件时,其安置补偿金与市场实际差距较大,有的土地征用安置补偿金不能及时到位,被拆迁人得不到应有的安置补偿,导致一些农民长时间无房住、无田种的问题。更有少数地方政府违法征地拆迁,致使出现个别新的贫困户。对此,有的地方政府领导还不以为然,认为这是为将来经济发展,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所实施的行为,少数被拆迁人的困难是暂时的,要克服困难,服从于发展经济这一大局。第三,有些地方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作出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中,有的不是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进行裁判,而是依据地方政府制定的明显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裁决。还有的在裁决中明知拆迁人有违法拆迁之处,还是以服从和支持政府重点工程为由,违法裁决。第四,人民法院在审理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案件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在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指出被告裁决的依据明显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时,被告则称,其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地方人大或政府通过并向社会公布的,如果法院不认同该规范性文件,将直接影响到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安置补偿,因而也就影响到城市经济建设。对此,人民法院就处于两难境地,一难是如果人民法院以被告作出的行政裁决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合法有效性,判决撤销其裁决,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从案件本身判决也是正确的。但这样判决人民法院将会被说成是不服务和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二是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裁决,这就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人民法院在遇此两难的问题处理上,由于现行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是在地方党委领导下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服务与地方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也是人民法院的工作所在。所以,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只能是不及时给予判决维护或撤销,而是做大量的协调工作,促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由原告撤回起诉。二、解决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难点问题之方法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安置补偿工作中出现的有些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有关部门违法拆迁,导致被拆迁人集体上访,暴力阻挠拆迁,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不稳定因素,已引起了国家最高层的重视。为此,国务院还专门召开了常务会议,研究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有关问题。会议总的要求是:端正拆迁工作的指导思想,坚决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急功近利,大拆大建的行为,拆迁中严格执行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拆迁补偿符合市场化要求,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对此,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也立即行动起来,有效地开展工作,如有的地方政府违法拆迁,征地,其相关地方政府官员已被严肃查处。就全国而言,对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拆迁起到了一个积极的推动作用,这无疑是给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征地案件创造了一个从未有的良好外部环境。但同时也要看到目前虽然有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良好外部环境,要从根本上解决难点问题还不能一步到位。为此,笔者认为还应采取以下方法解决房屋拆迁、征地行政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第一,以目前已有的良好外部执法环境为基础,主动与地方政府保持联系和沟通,针对性的提出司法建议,使他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要确保政府依法行政,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不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如遇有些类情况,要有理有节的向他们解释清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人员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否则人民法院会在人民群众中丧失公信力,有损于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才能担当起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第三,对房屋拆迁裁决的审理,应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如有违法裁决,特别是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裁决,应当及时裁判,决不久拖不决,让裁决机关及时纠正其行政违法之处。第四,对房屋拆迁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和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及时强制执行。从而有力的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拆迁人依法拆迁,并以此支持和服务与地方政府的经济建设,实现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集体土地安置补偿工作的良性循环,最终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农村常见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现在的人们很难想象,30年前,拥有960万平方公里国土的泱泱中国,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土地管理和利用的法律。30年过去,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土地权利保护、土地登记、土地用途管制等诸多重要方面,均从法律上得以规范。在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广袤的城乡土地激情拥抱法治。零的突破:选择市场,选择法治,土地管理和利用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合着改革开放的节拍而动。改革始于土地,改革唤醒了对法治的需求。1978年12月,安徽凤阳小岗村18户农民的包干协议一举掀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新的历史,农村土地从人民公社的集体化大生产转变为以户为单位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1982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1982年,国务院决定在农牧渔业部内设置土地管理局,作为依法统一管理全国土地的职能机关。同时,《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建设用地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规出台、实施。然而,这些规定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土地分散管理、政出多门的局面。1985年,全国耕地净减少高达100万公顷,唤醒了人们对耕地资源的严重稀缺及加强耕地保护紧迫性的认识。1986年是新中国土地管理史上具有决定意义的一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规”,“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4月,农业部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提请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6月25日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这部法律,我国对城乡土地集中统一管理。1986年8月1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诞生,代表国务院对全国范围内的城乡土地实行统一管理。随后,省、市、县、乡四级地方土地管理机构也相继建立,我国土地管理队伍不断壮大。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1987年12月,深圳经济特区敲响了土地拍卖第一槌,突破了当时《宪法》对出租土地的禁令。法随事变。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同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次适宪性修改,一举扫清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面临的法律障碍,为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开辟出一条法治之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后,以《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规建设为中心,形成以《土地管理法》为基本法律的法规体系框架。据不完全统计,仅从1986年8月到1992年年初的5年多时间里,国务院先后制定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成片开发经营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土地复垦规定》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颁布了《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土地登记规则》等。土地管理有法可依,并不意味着高枕无忧。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特别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土地管理面临严峻挑战。法律规定的分级限额审批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大打折扣。各地通过“化整为零”、“下放土地审批权”等办法,大量占用耕地。据统计,1986年到1996年,因各项建设占用、农业结构调整以及灾毁等原因全国共减少耕地约亿亩,而同期开发复垦的耕地只有7368万亩,10年间,耕地净减少2898万亩。严峻的现实,迫切要求土地管理法制与时俱进。关键之举:确定用途管制的法律地位,土地管理思想发生根本性转变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为法制变革打下坚实基础。1996年初,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达了11个重点调研课题,其中之一就是耕地保护问题。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党组十分重视,举全局之力开展这项调研。经过对广东等13个省(区)和上海等12个城市历时10个多月的调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向中央提出了保护耕地的政策性意见,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修改和制定有关法律。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即中央11号文件下发,明确提出,必须从体制、机制和法制上采取治本之策,扭转人口大量增加、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此时,《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也正式启动。1997年5月成立修改小组, 8月18日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第64次、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审议原则通过后,形成了《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1998年4月11日,由国务院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4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国务院就《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作的说明。8月29日上午,出席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141名代表按动了表决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以139票赞成获高票通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以立法形式明确肯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地位。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从保障建设用地供应为主转到切实保护耕地为主;在土地管理方式上,从分级限额审批制度转到用途管制制度;在土地利用方式上,从外延粗放型转到内涵集约型;在各级政府土地管理职权分配上,从土地管理权主要集中在市、县转到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合理划分;在执法监督工作上,从传统的土地监察转到建立现代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在调整范围上,从单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转到既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又调整财产关系。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作为其重要配套法规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步施行。速度之快,在中国立法史上前所未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继续向前推进。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出台,明确规定四类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但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规模不断扩大,涉及征地问题的土地信访数量不断攀升,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日益突出,社会各界对改革和完善征地制度的呼声十分强烈。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决定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正,不仅将原来的土地征用区分为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而且从《宪法》层面上强调无论征收或者征用都要给予补偿,体现国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同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对《土地管理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主要是将总则第二条第四款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将《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用”全部修改为“土地征收”。随着土地管理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在不断提高。以《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全民意见的成功尝试为起点,国土资源部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草案,积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多方听取意见,奉行“开门立法”。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立法,认真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等规章在出台前,都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作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重要内容,《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是第一部严格规范国土资源系统听证工作的规章。2004年1月9日经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后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它是最早的由部门制定的听证规定。颁布并实施《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是国土资源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与此同时,以层级监督和行政救济为重点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不断得到加强,探索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有效化解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和社会矛盾,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创新和变革,使我国土地管理走上法治轨道。新的起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面临新形势,土地管理法制建设担负新使命进入新世纪,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不断提速,土地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2004年6月,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在抓好土地清理整顿的同时,着手研究制定管理制度。7月,国土资源部先后召开部党组扩大会议和专家座谈会,专题研讨国土资源制度建设,继而成立了加强土地管理制度建设领导小组,保证《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真正得到执行。当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出台,决定重申,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出现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量过大、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土地地方违法用地比例很高、出现新的违法形式如“以租代征”等。为解决这些问题,中央下定决心,要运用土地政策,切实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从调整利益机制、完善责任制度和健全法律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经过多年的积极摸索,土地管理改革方向越来越明晰,就是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并举,建立土地管理的长效机制。与中央的部署相一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作出了许多有重大意义的规定。如: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完善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构建了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物权体系;依据宪法,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了完善;贯彻平等保护的原则,在土地物权体系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规定。结合《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国土资源部部署开展了相关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2007年12月30日,《土地登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等规章的制定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决定》同时明确,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积极稳妥和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任务迫切,《土地管理法》已进入新一轮修订。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将《土地管理法》修改列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土资源部党组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方案和修改思路,目前,《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正在抓紧进行。据部有关负责人透露,起草工作坚持四项原则。一是既要全面总结和回顾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取得的经验、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又要展望未来土地管理改革的基本方向,为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提供法律武器。二是注重将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党中央、国务院在土地参与宏观调控、完善征地制度、提高新增用地成本、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已经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将通过法律修改使之上升为法律制度。三是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将被实践证明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共同责任制度、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等上升为法律制度。四是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这是我部立法工作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保证立法质量的关键环节。起草《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除了由部机关主要司局参与起草外,还特别委托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起草专家建议稿,委托广东等省厅联合起草地方建议稿。最终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审议的送审稿,将综合考虑专家和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30年锐意改革和不断创新,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正站在一个崭新的起点上,我国土地法治之路必将走得越来越顺畅。(

论文答辩最重要的是听清、记清老师的问题,以免答非所问。如果一次没听清,一定要请老师重复,不要装懂,但尽量避免多次劳烦老师,否则印象分会下降。针对老师的问题作答时,要按重点精要回答,回答有层次、有条理,切勿东拉西扯、过分啰嗦、讲太多不必要的东西,否则老师会打断你的回答,你想说的内容可能就说不完了。还有,回答的时候小心一些,不要轻易涉及你不清楚的领域,避免老师拉住一点进行苏格拉底式追问,否则就惨了……可能提到的问题,我可以提出几个建议:1、总结出几个论文的创新点;2、看看你文章的语言表述、逻辑层次是否合理,特别是标题的表述,是否有命名不当,或者逻辑层次不对的地方,有的老师会抓住这种瑕疵要求解释的……3、看看概念、理论有没有基础性错误,有的话老师可能会抓住提问;4、如果上述瑕疵都没有,那么老师会就你论文的专业性问题提问,可能涉及的方向有:(1)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可能的比较法和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做法和缺陷;(2)你论文中自己的观点、创新观点的合理性;(3)有些老师会就注释和引用文献进行提问,不过可能性不太大,保证学术规范就可以了。上述提问的重点在于4(1)(2)。就这些方向自己好好斟酌准备一下。一般答辩的时候会留有准备时间的,不要慌张,自信回答,良好的风貌可能给你加分。最后,不知你是本科答辩还是研究生答辩。如果是前者的话,我觉得上述这些你看一下有个概念就行了,本科答辩都很水的,不会问那么多专业的东西,好多时候跟老师随便聊几句就结束了,这时,第2、3、4(3)可能才是最重要的东西。总之,不要紧张,加油吧~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实务处理一、基本情况近年来,随着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土地价值提升,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案件之一。2004年至2007年5月,我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47件。其中2004年36件;2005年37件;2005年54件;2007年1-5月20件。类型有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承包经营权出租、转让、互换纠纷、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等。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第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增多。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趋突出,人均承包土地量急剧下降。与此同时,在中央鼓励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激励下,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促使土地的收益明显提高,经济利益进一步激发了农民对土地的渴望,农民对土地更加重视。随着土地价值的提升,土地承包、流转形式的多样性,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承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第三人、承包户家庭成员之间,因利益冲突,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和矛盾。2004年以来,我院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受理数比原来有所增多。如果这些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将加剧农村的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第二,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2004年以前的土地纠纷案件诉讼主体相对单一,主要是土地承包者和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2004年以来逐步扩大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承包户内部。法律关系从简单的侵权纠纷到确权纠纷到流转纠纷,部份案件既是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承包使用方式从以土地承包为主的土地使用方式发展为承包、转包、转让、出租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方式,主体的多元化和承包流转方式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复杂性,增加了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第三,土地承包不规范,责、权、利不明确。我国农村的现状是农民文化知识普遍不高,法律知识欠缺,法律宣传不到位,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不健全,致使土地承包过程不够规范。据笔者调查,有些承包合同不要说四至界线,连承包地的地块名称都没有,有些虽然有四至界限,但四至界限不明确具体;有些同一地块有两个承包合同或者同一地块争议双方均无承包合同;有些争议双方的林权经营证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的界限范围重复,致使持证双方纠纷不断;不少承包证上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合同普遍存在责、权、利不明确等情况。第四,政策性强,立法滞后。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土地承包到户后,土地承包纠纷就随着出现,但我国在土地承包方面的立法很滞后,直到1999年7月,因审判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法释[1999]15号),解决审判实践中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才颁布实施,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5]6号)。但直到现在,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也是调整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矛盾,而对承包人(户)内部,则缺乏相应规范。在历经2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辅,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并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由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政策性强,立法滞后,给审判人员审理该类案件增加难度。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成因第一,历史原因造成我国农村土地现状比较乱。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历经多次变化,一直处于一种多变的不稳定状态之中。短短的50余年,所有权方面,历经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两个大的阶段,而对经营权,也是从严格限制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放开。建国伊始的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中国农民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从而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接下来是互助组运动,1953年开始初级合作社运动,农民的土地入股进行集体经营,1956年上升到高级合作社,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随后在全国确立了人民公社制度。直到改革开放,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成为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实现了“集体公有,农户经营”。但是因为经营权范围的限制和“政农不分”的中国特色,实施过程中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限制。第二,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效益大幅提升。大多数地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随着人口增多,加之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基础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关系“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开垦不到位,从而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且农产品价格又不断上涨,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故纠纷的产生也就在所难免。这几年土地承包价格上涨十分明显,几年前一亩地承包价格是几十元甚至十几元、几元,现在涨到了每亩几百元,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新形势的变迁,农民对土地渴求的加强成了争执发生的现实诱因,土地效益的增加则成了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的根本原因。第三,地方政府职能错位。在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一,地方执行政策、乡规民约与中央政策的不协调,在实践中播下了矛盾的种子。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法释[2005]6号,扩大了农民的土地处分权,延长了承包期限,但是因为历史、政策的原因,使得法律和现实脱节,使良好的法律政策未能实际良性运行。由于没有根据国家法律、中央政策的改变对土地政策及时调整,违法收回农民土地等土地纠纷大量产生。例如,“农转非”、外嫁女、撂荒等情形下,发包方违反法律、政策收回土地。其二,有些基层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时有越权处理农村的具体承包合同,对山林、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为突出,甚至为搞政绩工程,强迫农民退出其生存的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和农田,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其三,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镇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土地使用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中存在不必要的失误,导致纠纷的产生。 第四,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社会转型期使人情社会逐渐走向理性社会,由对人的依赖逐步走向了对物的依赖,人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这一点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乡村基层组织自律不严,民主法制意识淡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为减弱。从调查的情况看,许多土地使用权流转、农地征用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纠纷,均由于村基层组织实施的重大决策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民主决议,损害了农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引起。群众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在本地本组织内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性选择。第五,农民法制意识增强,村领导班子法制观念相对滞后。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加强,我国正日益建设成为民主、文明、法冶的社会。在社会发展中,农民面对日益开放文明的社会,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案例,面对新闻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潜移默化中他们法制意识得到了不断增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他们的首选。当遇到纠纷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再姑息、躲避、忍让,而是大胆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对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成员,则未能顺应时代潮流。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他们不及时更新自己的观念,仍用老经验、老办法来办事。同样的情况及问题,随着农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再用老一套办法来行事是不能取得好效果的。透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看,正是由于村领导未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转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未按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土地发包,并且不时还存在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导致土地纠纷的发生。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及实务处理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从当前存在的法律规范来看,涉及的内容较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央不同时期的农村政策,另外,村民组织法、土管法、农业法、继承法、担保法、婚姻法等规范也有涉及。如何在司法审判中适用好相关的规范,解决好溯及力问题,以厘清在合同签订、履行、效力认定、行为合法或合理判定等方面的司法确认问题,确保纠纷的合理解决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科学态度,协调好法律适用中可能产生的冲突问题,依据法律、参照政策,以息争止讼为目的,以稳定促进发展为导向,综合运用好各种规范,妥善处好各种土地承包纠纷。下面,笔者就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及如何处理浅谈一下一管之见。 (一)关于受理范围1、承包经营权确权问题。《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法释[2005]6号第一条列举了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具体情形,同时排除了两类不应受理的情形。可见,因合同违约引起的违约纠纷或因他人侵权引起的侵权纠纷以及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纠纷等具有可诉性,法律已有明确规定。2、离婚诉讼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问题。法释[1999]15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抚养等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这是截今为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所作的唯一法律规范。同时,刚颁布的《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认定为用益物权,物权应当是可分的,将其纳入受案范围,具有法律依据。3、承包户内部因分家要求对原以户为单位承包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同样存在上述两种意见。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这类纠纷,很多都以应由村组、乡镇处理为由不予受理。但这类事纠纷,村组、政府也不好处理,因为这是承包户内部的事,不是承包外部关系,这种家庭内部的纠纷,他们通常不好处理,处理依据也不足,最后导致当事人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其实,对于户内承包经营权,人民法院予以分割并没有以司法权干预行政权,原来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不会对发包方的权利造成的损害。同时,这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属纠纷,它本来就属于家庭成员共有,只是对它进行分割,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既属物权,自然可分。而且,离婚诉讼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分割,这两种纠纷实质是一样的,都是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故我们应予以受理,用民法对之进行调整,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关于合同效力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不时会遇到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其它类型纠纷需要确认合同效力,故合同效力的认定对审理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浅谈一下审判实践中常见且容易搞错的几个合同效力问题。1、关于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六)项,《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法释[2005]6号虽未涉及村民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法释[1999]15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因此,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认为:原则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应确定合同的效力,特别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其次,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村民群体主张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如承包方已作大量投入,种植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种植不足1年的,原则上认定无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适当补偿;有大量投入的,不宜认定合同无效,必要时可对承包期限作出调整。如发包方(包括村民群体)主张增加承包费的,可引入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酌情增加。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没有登记或备案的合同效力。《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没有登记的合同效力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合同的效力与物权的变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是物权转移的标志,是否登记主要是表明物权是否转移,是合同履行问题。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认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对物权的设立和转移达成合意,只要这种合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即便没有完成登记,也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一规定,区分登记与交易本身,改变了过去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本身的效力相混同的观点,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综上,在承包或流转过程中,没有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用途的合同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用途合同效力的认定也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即对流转土地的目的和用途明确为非农业用途,因为《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农业用途而实际上是用于非农建设,且流转方是明知的,则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合同应认定无效;如果签订合同时目的确实是用于农业用途,是后来情形发生变化后改为非农建设,应当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而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三)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是对承包人与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对家庭内部之间的关系鲜有涉及,这给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的处理带来了难题。由于人们观点的不统一,加上法律适用的难度,实际操作的难度,致使法院对这类案件“敬而远之”,不予受理,使相当多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笔者认为,审理好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纠纷,首先应明确在一个家庭中,哪些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人认为,只有承包土地时分得承包地的人和当承包人死亡后的法定继承人才享有承包经营权。笔者认为,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除上述人外,还包括这个家庭新出生的人。理由如下:首先,土地作为农民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基本保障,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农民对土地的渴望是基于其朴素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始动力。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面反映的是对集体土地的经营,另一方面反映农户对土地利益的分配。故土地与其它财产不一样,剥夺了新生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异于剥夺了新生人口的生存权。其次,《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故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成员权,随着成员资格的取得即取得,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第三,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户)为单位的,承包方是家庭(户),不是几个具体人的合伙承包,故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是户内的家庭成员,并不仅是当时的承包人。 当新增人口得到土地,原承包人人均份额减少,则调和了上述矛盾,故新增人口应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这也符合政策规定,是政策本身应有之意。第四,家庭内部成员份额的调整并没有影响、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管理土地的公权。在承包合同中,承包方是户,不是具体的哪个人,主户只是代表,他代表的也不是具体的哪几个人,而是代表这个户,故家庭内部成员份额的调整是合同一方的内部的调整,对外没有改变承包合同,没有影响、侵犯发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反而更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减少了新增人口请求发包方要求承包土地的纠纷。综上所述,新生人口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在家庭内部享有承包地份额。家庭承包的土地,其承包经营权性质上属家庭共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可按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予以分割。但同时也要注意,因承包经营权的来源、性质、作用和其它财产不一样,这也决定了分割原则与其它共有财产有特殊之处。承包经营权来自于其成员权,它不像其它财产一样是通过劳动、投资等取得的,只要享有成员资格即享有承包经营权,它对农民来说是基本生活的保障,是基本的生存条件,所以,在分割时,要从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出发,对负担重、生活能力差的人予以适当照顾,并考虑土地生产能力、方便耕种等情形,合情合理合法地予以分割。而对妇女及上门婿,他与新生人口不同,因他们在原出生地就享有承包地,故除在结婚地重新分得承包地外,原则上不享有。(四)关于保护妇女及上门婿合法权益的问题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农村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时有发生,但是基于传统的道德观念和农民的法律意识,以及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甚至妇女自身对这种侵害也感到“理所当然”。另外,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不强。关于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问题,土地承包法作为一个重要问题进行了规范。《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对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法释[2005]6号第三十四条对离婚纠纷中的承包经营权分割进行了规定。但这些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国家法在很多地方还受到“民间法”的严重挑战,甚至有些地方基于“搞活土地经营使用权”出台了与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相违背的政策。因此,司法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何在司法领域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需要我们作出努力。关于出嫁女承包地问题。 (五)关于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农民进城打工,在城里购房置家的情况越来越多,这部分人虽然成了“城里人”,但不会轻易放弃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外,一律不得收回土地。”可见,对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收回问题,法律是严格限定了条件的,对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人地矛盾突出等为由,放宽条件收回外出务工农民土地发包给他人的行为应予制止。凡遇此种情况,外出务工农民起诉请求还回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 (六)关于以弃耕、抛荒为由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承包方弃耕抛荒土地有复杂的原因,特别是以前农业税赋较重,许多农民认为外出打工比在家种地划算,导致一些土地荒芜。对弃耕、抛荒承包地能否收回的问题,走过了从可以收回到不可收回的历程。《土地管理法》、法释[1999]15号规定可能收回,《土地承包法》、法释[1999]15号强调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明确不能收回。法释[2005]6号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在适用该规定时,要注意时间效力问题。因法释[2005]6号第六条的规定主要是根据《土地承包法》制定的,故笔者认为,虽法释[2005]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在2005年9月1日该解释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但因为法律对施行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故该解释只能适用于《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后的行为。对之前收回弃耕、抛荒的承包地的行为,因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但为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如收回的承包地没有另行发包的,对原承包人继续承包耕种的请求可予支持,如已经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告知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七)关于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法律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妨碍或强迫。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代表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借口经过民主议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农户起诉要求收回返还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的,法院应当保护。(八)关于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履行显失公正的问题涉及土地流转的合同,签约时只能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政策背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适合于合同签订时的情况。但是,土地问题受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极大,不同时期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家农业基础政策的调整,往往会打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关系,使得流转合同继续履行失去了公平基础,从而引发纠纷。法释[2005]6号第十六条,借鉴了情势变更原则,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有的发包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案件的实质并非合同无效,而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选择留在村里继续耕种的农户特别是承包他人抛荒地的农户,不仅为粮食生产和保护耕地做出了贡献,而且还承担着额外义务和风险,如果毫不考虑他们的利益,既不公平,也不符合“风险收益相当”、“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因此,对历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流转合同纠纷,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同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失衡为由宣布无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处理工作的发生,应该以促进生产、便于执行为原则,维护土地投入现状,不中断、不损害土地生产。但如果驳回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则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为救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法官应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可以分析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情势变更为理由,调整承包期限,变动承包金数额,以化解矛盾,消除纠纷,将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到村民头上,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方面,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九)关于案件审理中证据适用的问题此类案件中常见的证据有以下几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土地清册、缴费票据、流转协议、村委会的证明和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大多存在形式瑕疵、证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在认定证据时,应将每一个单个证据置于全部证据背景下,考察其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相互之间的支持作用,切不可单凭某一证据无视其他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由于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一般较差,而且土地纠纷案件的成因也比较复杂,审理中对证据的认定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农村实际,注重经验法则的运用;二是在遵从《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尽可能在使用证据时符合客观真实。

长期以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决定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和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性问题,也是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根本性问题。没有农业的牢固基础和农业的积累与支持,就不可能有国家的自立和工业的发展;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小康。农业丰,则基础牢;农村稳,则社会安;农民富,则国家昌。只有近8亿农民全员加入现代化进程,才能盘活国民经济全局,实现可持续发展;只有广大农村的落后面貌明显改变,才能实现更大范围、更高水平的小康。为此,中央审时度势,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为今后我国农村勾画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蓝图。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涵 “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反映一定时期农村社会以经济发展为基础,以社会全面进步为标志的社会状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前提。要通过高产高效、优质特色、规模经营等产业化手段,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二是建设村镇、改善环境。包括住房改造、垃圾处理、安全用水、道路整治、村屯绿化等内容。三是扩大公益、促进和谐。要办好义务教育,使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并受到基本教育;要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农民享受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要加强农村养老和贫困户的社会保障;要统筹城乡就业,为农民进城提供方便。四是培育农民、提高素质。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要发展农村文化设施,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要加强村级自治组织建设,引导农民主动有序参与乡村建设事业。 具体而言,所谓“新农村”包括5个方面,即新房舍、新设施、新环境、新农民、新风尚。这五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范畴。即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各具民族和地域风情的居住房,而且房屋建设要符合“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道路、水电、广播、通讯、电信等配套设施要俱全,让现代农村共享信息文明;生态环境良好、生活环境优美。尤其是在环境卫生的处理能力上要体现出新的时代特征;使农民具备现代化素质,成为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四有农民”;要移风易俗,提倡科学、文明、法治的生活观,加强农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提出的历史背景 早在上世纪50年代,我国就提出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当时,我国农村社会生产力低,广大农民的温饱还难以保障,发展农业生产主要是解决农民的穿衣吃饭和粮食需求问题,建设新农村就是要维持农村和全社会的安定。正当几亿农民所关心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时,文化大革命爆发了,在那个特殊的年代,“宁要社会主义草,不要资本主义苗”,农业生产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改革开放之后,农村生产力获得了空前解放,农村各项事业都获得了飞速进步,农民一直盼望的“楼上楼下,电灯电话”,都成了现实。这个时候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两个文明一齐抓。这是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适应时代进步的要求而提出来的。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又提出“小康社会”概念,其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此次五中全会所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则是在新的历史背景中,在全新理念指导下的一次农村综合变革。 <一>是基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难点和关键在农村。从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农业现代化举步维艰、农民收入增长困难重重、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任务艰巨,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尚未消除,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改变。如果这些问题和矛盾不根治、不解决,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就很难赢得主动、就容易出现波折。 <二>是基于我国总体上已经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的发展阶段,初步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经济实力。2004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13万亿元,二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85%以上,财政收入达万亿元,这对于建设新农村非常有利,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加大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否则,尽快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就会落空。 <三>是基于巩固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不仅是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是全社会的普遍共识,而且是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挑战和参与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的客观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继续通过改革找出路、通过创新促发展,积极建立起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又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体制机制,使农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四是基于缓解农村发展的资源、市场、体制三大制约,缩小日渐拉大的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一个基本事实是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明显提升,工业化、城镇化速度加快,土地、资金等要素大量向城市集中,耕地在过去7年中减少了1亿亩,人均下降到亩,相当于世界平均值的1/3,而农村人口却没有减少多少,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已从改革开放初期的∶1扩大到∶1;农村积累下来的种种矛盾,已经向国民经济发出了强烈的预警信号。因此,中央审时度势的提出,要下决心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 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义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解决“三农”问题是相互统一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解决"三农"问题始终是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构建和谐的农村社会与城市不同,应与农村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生态良好、文明进步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途径。社会公平、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坚持以发展为重、发展为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通过加快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步伐,不断缩小城乡差距,从而实现农村社会由温饱到小康,由局部小康到全面小康的跨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 (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的可靠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对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明确的目标和要求,既包括物质文明建设,也包括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既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也要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新形势下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改变我国农村落后面貌的根本途径,是系统解决"三农"问题的综合性措施。 四、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十五"发展期间以来,我区在发展农村经济和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等方面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取得显著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民收入逐步提高 近年来,中央和自治区的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和落实,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粮和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农村经济稳步增长,农民收入不断提高,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4年,我区农业增加值由达到亿元、粮食总产量达到万吨、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320元。 (二)基础设施逐步改善,生活环境不断优化 在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我区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项目,组织实施了农网改造、林业生态建设、人畜饮水改造、县乡道路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小康住宅建设等一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同时不断加大农田土地的改造力度,使一些中低产田得以改良,农村基础条件进一步改善,农业发展有了后劲,可持续发展有了保证。 (三)科技教育加快发展,农民素质不断提高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和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我区逐年加大了对教育和科技的投入,中小学校舍建设、远程教育网络建设、电化教育设施投入成为各地农村投资的重点。与此同时,各地不断加大对农民科技培训,培养农村科技能人。广大农民积极学用新型科技,农用新科技在农村得到广泛普及。 (四)民主法制不断健全,文化生活进一步改善 在国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大环境下,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很大成绩,广大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普遍增强,以宪法为核心,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重点的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广泛普及;依法治村活动广泛开展,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工作格局逐步形成;普遍实行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农村基层民主得到发展。与此同时,农村居民文化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新的提高。随着农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农民更加重视自身素质的提高,在文化、服务、娱乐等方面的支出不断增加。移动电话、计算机开始进入农户家庭,扩大了农户接受外界信息的能力和渠道,农村居民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

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研究论文

房地产评估论文题目列表房地产评估论文题目列表仅供参考!房地产泡沫成因、评估、预控房地产评估中几个问题的思考关于房地产价格随机波动与评估、抵押风险的研究我国房地产评估市场的规范问题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评估要点当前我国房地产评估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基于模糊数学的“快速递减加权式”在比较法评估房地产价格中的应用研究房地产泡沫的评估与防范正确理解、灵活运用基准地价修正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浅析房地产评估风险形成机制及其防范对策探讨规范发展我国房地产评估业的片断思考探索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贷款项目房地产市场分析的有效性评估当前房地产评估市场状况浅析房地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后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对房地产拆迁评估的几点思考浅析房地产品牌及其价值评估浅议抵押房地产价格评估风险实物期权方法在房地产投资项目评估中的运用基于模糊数学的房地产评估实务对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思考涉案房地产评估探讨银行贷款抵押工作中涉及房地产价值评估业务所遇到的问题的思考当前保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我国房地产评估业在加入WTO后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初探享乐评价法在房地产评估中的应用重庆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之实践议房地产项目评估报告的编制我国房地产价值评估的现状与对策房地产品牌及其价值评估房地产抵押价格评估探析房地产评估机构改革刍议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评估中的弊端及相应对策不同评估目的下房地产估价方法的选择房地产评估中三种评估方法的比较研究AHP法在房地产价格评估中的应用研究关于建行房地产贷款项目评估的若干思考房地产变现价格评估刍议全球化对中国房地产评估业的影响及对策房地产清算价格评估探析浅析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行业风险浅析房地产司法强制变现对评估价值的影响我国房地产评估业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商业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问题探讨收益还原法评估中房地产折旧费问题的探讨房地产评估系统的研究议房地产抵押价格评估房地产开发项目信贷评估分析用收益法评估房地产如何确定资本化率房地产评估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发展思路房地产评估中使用年限与折旧年限的区别房地产三种评估方法结果异同之经济分析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系统分析与设计试论房地产评估中的建筑物的损耗浅析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存在的贷款风险诱因模糊模式识别在房地产评估中选取可比实例的应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试论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对一宗房地产评估案例的评析与思考房地产抵押评估中的“保守性”质疑浅谈涉案房地产的评估集体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初探商业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的特点脱钩改制与房地产评估业的发展谈房地产价格评估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住宅小区房地产投资经济风险的评估浅谈影响涉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几个因素房地产投资评估与决策系统的分析与设计房地产市场比较法评估支持系统设计与应用研究房地产投资风险的仿真评估浅析中国房地产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基于模糊神经网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研究论经济外部性对房地产评估的影响新形势下房地产企业核心竞争力评估房地产品牌价值评估提高我国房地产评估业评估质量刍议房地产价格的不确定性分析与评估方法研究房地产价格的灰色类比评估方法供求失衡房地产市场中的成本法评估房地产贷款项目可行性评估初探基于BS模式的房地产评估项目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实施我国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生态评估基于特征价格的房地产评估新方法房地产拆迁评估的难点及应对措施房地产贷款项目评估分析与配套体系构建房地产泡沫的成因、评估与预控对房地产评估中“折旧补偿模型”公式的质疑与探讨论国企改制中的房地产评估对建立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体系的思考房地产评估风险的辨析当前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随着我国城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和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的大量被征用,城市、农村房屋拆迁数量也不断增加,尤其是近几年迅速增加的态势已达到历史高峰,与此同时,引发的拆迁行政案件也随之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征用土地安置补偿类案件中,由于受房屋拆迁、征地中存在许多共性的难点问题的困扰,在依法保护房屋被拆迁人、土地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人民法院要使所裁判的案件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造成这些困难的原因如不能及时的分析找准,乃至解决好,将会导致不良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且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对此,笔者旨在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于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大局和维护社会稳定,拟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及其解决方法作如下阐述。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审理中难点问题之分析(一)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规和规章相抵触。近年来,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的难度不断加大,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情绪抵触,甚至是矛盾激化,导致在拆迁过程中执行拆迁严重受阻,拆迁工作人员和法院干警被打骂现象经常发生,更严重的是个别被拆迁人实施过激行为,造成被拆迁人伤亡。因而从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其原因之一就是有些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与相关的法规、规章相抵触。其抵触的根本点就是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即财产权利。对于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高层级的法律规范相抵触的原因和具体表现,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范与审判实际作些分析。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一般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来源于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授权,如《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和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二是来源于宪法和政府组织法中所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于本区域的政务需要,制定的行政措施,即规范性文件。如有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自主制定了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的核心最终表现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根据以上所述,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权是没有异议的。当然,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行政相对人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申请复议机关进行审查,但这种复议中的审查往往是效果欠佳。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但该法制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又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或审核机构。对此,在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存在下列问题。第一,地方政府制定公布的区位基准价不符合市场的客观情况,即区位价严重低于市场价。对于这一点,地方性法规只授权地方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而未规定具体价位,这就很难制约到公布的区位基准价与市场价严重不符的问题。第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是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具体价格。对此,相关法律规范只是原则规定,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制定评估技术规范中有一定灵活性,导致价格空间较大,与实际情况不符。第三,地方政府制定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适用时间上加以限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制定层级,一般是以国务令公布的行政法规和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令公布的地方性规章。不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也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在制定时间上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顺延下来,最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时间与行政法规公布执行的时间推后,最多的达二年之多。在推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时间,是实施房屋拆迁适用该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执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其理由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宣布废制,应继续执行。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在制定了新的规范性文件中,还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公布之前已颁发房屋拆迁公告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仍按原办法执行。从以上制定公布的法律规范来看,施行得越早对被拆迁人就越有利,正因为如此,有些地方政府在房屋拆迁上就是不从法律规范规定的施行日适用新的法律规范,而是适用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规范性文件。还有的地方政府制定了新的拆迁规范性文件,但在某些被拆迁人适用新的规范性文件上又加以限制。特别是有些被拆迁人的房屋,虽然拆迁人在拆迁手续基本完备的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该房屋二三年时间内未拆迁完毕。造成未能拆迁完毕的原因,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政府宏观调控或拆迁人拆迁资金短缺;二是拆迁政策与实际严重不符,被拆迁人拒绝拆迁;三是个别被拆迁人不切实际的满天要价,导致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四是拆迁人的手续不全。(二)拆迁人以发展地方经济,超常规的开展拆迁工作为由,在未取得完备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实施拆迁,或者房屋拆迁后的用途与相关批文不符,因而直接影响到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标准。(三)拆迁人严重违反拆迁程序,违法实施拆迁。这主要表现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不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而是由拆迁人单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对共有财产只与共有人之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这些行为均不被被拆迁人认可。(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严重缺少公开、公平。这主要表现为,拆迁人在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中,暗箱操作,同样的被拆迁人的房屋,在同等的条件下,得到的安置补偿结果不一样,有的相差较大,这样造成已经达成协议的又反悔、拒绝拆迁。有的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的补偿相差就更大。从而加大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此类案件的难度。(五)有些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拆迁人申请裁决时,明知拆迁人是有违法拆迁之处,但仍以维护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为由,作出强制拆迁的裁决。(六)个别被拆迁人不实事求是,在安置补偿问题上满天要价,想借拆迁之机,达到致富之目的,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后,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这时被拆迁人无理取闹,以暴力对抗执行,甚至有的被拆迁人以自杀、自残的方式要挟,以达到其与实际不符的满天要价之目的。根据上述所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究其原因绝大部分属于地方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及房屋拆迁人所致。造成这些难点问题的原因,大体上可归纳以下方面。第一,近年来多数地方政府经济建设步伐过快,有的与实际严重不符,超出了当地的经济承受能力。尤其在城市经济建设和设立经济开发区上表现更为突出。首先在城市建设上表现为二个方面,一是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不切实际的扩建商住楼的开发。其次为了招商引资,也是不切实际的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有的是在没有招商项目的情况下,先将征用的土地圈起等待招商,有的一等就是几年。造成这一原因的根本所在,是有些地方政府加快城市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存在着不符合当地的客观实际,不按经济规律搞建设,而是以超常规的思维方式,无序的开展经济工作。第二,由于有些地方政府在加快城市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存在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思想,该不符合客观实际思想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所建广场、马路严重超大、超宽,政府行政中心规模太大,标准太高。二是商住楼开发建设过多,档次也过高。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导致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资金的短缺。由于该资金的短缺,政府在制定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的规范性文件时,其安置补偿金与市场实际差距较大,有的土地征用安置补偿金不能及时到位,被拆迁人得不到应有的安置补偿,导致一些农民长时间无房住、无田种的问题。更有少数地方政府违法征地拆迁,致使出现个别新的贫困户。对此,有的地方政府领导还不以为然,认为这是为将来经济发展,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所实施的行为,少数被拆迁人的困难是暂时的,要克服困难,服从于发展经济这一大局。第三,有些地方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作出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中,有的不是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进行裁判,而是依据地方政府制定的明显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裁决。还有的在裁决中明知拆迁人有违法拆迁之处,还是以服从和支持政府重点工程为由,违法裁决。第四,人民法院在审理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案件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在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指出被告裁决的依据明显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时,被告则称,其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地方人大或政府通过并向社会公布的,如果法院不认同该规范性文件,将直接影响到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安置补偿,因而也就影响到城市经济建设。对此,人民法院就处于两难境地,一难是如果人民法院以被告作出的行政裁决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合法有效性,判决撤销其裁决,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从案件本身判决也是正确的。但这样判决人民法院将会被说成是不服务和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二是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裁决,这就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人民法院在遇此两难的问题处理上,由于现行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是在地方党委领导下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服务与地方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也是人民法院的工作所在。所以,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只能是不及时给予判决维护或撤销,而是做大量的协调工作,促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由原告撤回起诉。二、解决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难点问题之方法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安置补偿工作中出现的有些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有关部门违法拆迁,导致被拆迁人集体上访,暴力阻挠拆迁,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不稳定因素,已引起了国家最高层的重视。为此,国务院还专门召开了常务会议,研究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有关问题。会议总的要求是:端正拆迁工作的指导思想,坚决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急功近利,大拆大建的行为,拆迁中严格执行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拆迁补偿符合市场化要求,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对此,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也立即行动起来,有效地开展工作,如有的地方政府违法拆迁,征地,其相关地方政府官员已被严肃查处。就全国而言,对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拆迁起到了一个积极的推动作用,这无疑是给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征地案件创造了一个从未有的良好外部环境。但同时也要看到目前虽然有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良好外部环境,要从根本上解决难点问题还不能一步到位。为此,笔者认为还应采取以下方法解决房屋拆迁、征地行政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第一,以目前已有的良好外部执法环境为基础,主动与地方政府保持联系和沟通,针对性的提出司法建议,使他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要确保政府依法行政,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不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如遇有些类情况,要有理有节的向他们解释清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人员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否则人民法院会在人民群众中丧失公信力,有损于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才能担当起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第三,对房屋拆迁裁决的审理,应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如有违法裁决,特别是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裁决,应当及时裁判,决不久拖不决,让裁决机关及时纠正其行政违法之处。第四,对房屋拆迁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和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及时强制执行。从而有力的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拆迁人依法拆迁,并以此支持和服务与地方政府的经济建设,实现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集体土地安置补偿工作的良性循环,最终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我是学射箭的,教练让我写一篇总结,因为我练得时间比较长,在队里算老生,所以要写出很多比如三年来是如何从队里的末尾到队里的主心骨,参加了各种比赛,去了很多地方,平时帮助教练处理各种事情,很感激教练的栽培(这个一定要写),要有鼓励新生的话等等,别的地方可以自我发挥,可以用别的作文套但是一定要合理而且不要直接就把原文搬到这里,最好400字以上,谢谢,要是好的话可以再加50分

[1]金荣标.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在程序法上的界定——兼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J]. 特区经济,2008,(6). [2]翁洁岚. 建立拆迁价格评估制度 完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J].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 [3]王光玲. 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财产权保护问题研究[D]. 华南理工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2010. [4]宋丽琴. 浅谈当前农村房屋拆迁中存在的若干问题[D]. 苏州大学: 苏州大学,2010. [5]朱进. 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权益的保护[D].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2010. [6]白玫.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的完善[D]. 内蒙古大学: 内蒙古大学,2010. [7]傅昌波. 城市房屋拆迁中如何依法行政[N]. 人民日报,2003-09-29 [8]汪元秋. 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宪法保障[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 [9]贾丽秋.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利益的法律保护[D]. 吉林大学: 吉林大学,2007. [10]程轩. 民盟成都市委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N]. 人民政协报,2007-12-18(A03). [11]丁萍. 加强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权利保障[J]. 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09,(4). [12]于颖. 城市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权益保护探讨[J].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6,(1). [13]陈成智. 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权益保障问题研究[D]. 河北大学: 河北大学,2009. [14]任伟. 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财产权保护研究[D]. 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2010. [15]徐越. 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财产权保护问题研究[D]. 吉林大学: 吉林大学,2008. [16]本报记者. 城乡房屋拆迁可获合理补偿安置[N]. 石狮日报,2010-08-12(002). [17]本报记者 康庆. 行政强拆 必须先听证[N]. 成都日报,2005-01-20(T00). [18]安园. 房屋拆迁:保护被拆迁人利益[N]. 友报,2006-06-30(006). [19]张掖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坚持以人为本 严格以法拆迁 努力开创我市房屋拆迁工作新局面[N]. 张掖日报,2006-03-29(001). [20]封海洋. 我国城市非住宅房屋拆迁估价技术初步研究[J]. 城市发展研究,2010,(12). [21]陈海萍. 社会资本与拆迁户维权行动——基于GS镇SJ街房屋拆迁的个案研究[J]. 青年研究,2010,(6). [22]甘露. 城市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释义[J]. 宁夏党校学报,2011,(1). [23]王静. 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 行政法学研究,2010,(1). [24]吴旭鹏,张亚丽,刘秀华.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调查与思考[J]. 中国农学通报,2010,(6). [25]徐国良,梅小丽. 城市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的保护[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 [26]吴小评.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准公益项目初探——对公共利益的另一种类型化解读[J]. 学术交流,2010,(3). [27]赵希琴. 多时段航空影像在房屋拆迁管理中的应用[J]. 福建建筑,2010,(5). [28]张舒. 房屋拆迁问题之矛盾解析[J].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 [29]佟绍伟,蔡卫华. 城市房屋拆迁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补偿[J].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0,(6). [30]王太高,姚俊,赵杰,赵坚.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制度研究[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5). [31]刘宁,梁宸. 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机制探讨[J]. 城市发展研究,2010,(5). [32]徐薇. 浅谈测绘技术在房屋拆迁中的应用[J]. 城市勘测,2010,(S1). [33]李赵奎.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裁决行为[J].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报,2010,(2). [34]王清. 国外城市房屋拆迁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 [35]法丽娜.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各利益主体权益及关系分析[J]. 城市发展研究,2010,(7). [36]黄炜城,潘振宇,王鹏鲲. 论我国现行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J]. 湖南农机,2010,(7). [37]钟少瑜. 浅析现阶段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问题[J]. 福建建设科技,2010,(5). [38]李赵奎.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行为的法律思考[J]. 行政与法,2010,(10). [39]王亚利.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补偿制度的完善[J].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1). [40]吴翔华,唐德善,付光辉. 城市房屋拆迁市场化评估模式的实现方式[J].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 [41]陈国伟. 关于房屋拆迁冲突的经济学探讨[J]. 山西建筑,2009,(11). [42]魏锋. 试论我国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J]. 特区经济,2009,(6). [43]张豪. 论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模式——香港的启示[J]. 中国土地科学,2009,(5). [44]詹约伦,李双元. 房屋拆迁中的公民宪法权力及其实现之实证分析[J]. 时代法学,2009,(3). [45]甘露.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政府责任[J].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 [46]豆星星. 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4). [47]张文保,韩晓斌. 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 山西建筑,2009,(27). [48]康贞花. 试论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职能的错位及其对策[J].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49]李路明. 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探讨[J]. 广西城镇建设,2009,(8). [50]吕新建,陈青.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难及其对策研究[J]. 河北学刊,2009,(6).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