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报告有点学习小结一样……格式较为简单化毕业论文就是像出书一样麻烦……又目录,有索引,有内容……
其实形式一样,但类型不同.实习报告是指你在毕业前在外面实习时的体验和感想,再加上以后要怎么去对待自己所面对的问题.毕业论文是指你对你学所的专业,阐述你的观点(从认识写到实计再到末来发展),就像写议论文差不多.我是这样认为的,我也是这么做的别人我不知道....
不一样。论文偏重理论这方面的。实践报告就是你干了什么怎么干的,写一下。祝你顺利
毕业论文直接和学士学位挂钩,毕业论文答辩不通过的话你就无法取得学士学位. 毕业实习报告会被学校记入你的档案,和学士学位无关 这就是二者的区别 不过希望你可以顺利通过论文答辩,写好毕业实习报告
毕业论文 和 毕业实习作业,实习报告 不一样毕业论文指定题目论文或者设计毕业实习作业指定完成老师要求的作业实习报告 实习过程全面总结
"论文"偏重理论陈述, 设计数据 有关文章介绍等资料. 少量也有实验资料. 而"实践" 是着重对预定的课题进行考察, 通过计算, 实验, 对比试验, 证实课题结论, 少量也有对比资料. 因课题来源不一, 采用何种方式, 需要根据条件决定.
国家级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比较牛的期刊,投稿难度大。你可以看杂志的稿件来源。如果为了投稿,可以考虑其他杂志,比如核心学报等。资料:主管单位:中国科学院主办单位: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主编:林群ISSN:1000-0984CN:11-2018/O1地址:北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邮政编码:100871《数学的实践与认识》是由中国科学院主管、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主办的应用数学期刊。主要栏目:数学建模、管理科学、工程数学、问题研究、知识与进展、学科介绍、方法介绍、高等数学园地、数学史、研究简报、书刊、评介、简讯。如果我的回答能帮到你一点,请及时采纳,也算是一点小小的鼓励吧。
该杂志是面向国内外发行的综合性医学科技类期刊,省级期刊
《建筑实践》期刊不是假的。
建筑实践杂志级别为部级期刊, 目前刊期为月刊。这本期刊创刊于1981年,这本期刊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中国建筑学会主办的国家级期刊,这本期刊的国内刊号是10-1584/TU,国际刊号是2096-6458,记录建筑业发展成就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以及重大事件。
建筑实践杂志反映国内外建筑技术发展状况和理论探索前沿信息与优秀建筑实践案例,普及建筑美学、建筑文化和建筑科技知识,服务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建筑实践杂志期刊重视学术导向,坚持科学性、学术性、先进性、创新性,刊载内容涉及的栏目:建筑师、建筑评论、特辑:再造等。于2018年经新闻总署批准的正规刊物。建筑实践杂志以提高本土建筑师的社会地位和国际影响力为己任,为促进我国整个建筑行业的深远发展不懈努力。
建筑实践杂志特色:
来稿附中/英文摘要和中英文对照关键词;联系方式应包括邮政编码、通讯地址、电话、电子信箱;内容突出理论性、学术性、实用性和探索性;正文中表示标题级别的序号形式,一般从大到小依次为:“一”“(一)”“1”“(1)”“①”等;文献按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排列,并在正文引用处标明序号。
主要看杂志的主管单位是省级单位还是国家级单位。如果是省级单位主管,那杂志就是省级的,国家单位主管,就是国家级。
《数学的实践与认识》是由中国科学院主管、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主办的应用数学期刊。主要栏目:数学建模、管理科学、工程数学、问题研究、知识与进展、学科介绍、方法介绍、高等数学园地、数学史、研究简报、书刊、评介、简讯。
因此该杂志是属于国家级期刊。
摘要:针对现行法学本科教学实践环节之弊端,提高新的实践理念和实践环节改革模式。 关键词:法学教学;实践环节;教育理念;模式设计 法学是关于人们行为规范的理论体系,其研究对象就决定它在本质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学教学中就应始终理论联系实际。如何理论联系实际、强化实践性环节,是一个目前我国法学教学中尚未解决好的课题。本文中针对现行法学教学实践环节存在的弊端,探讨法学本科教学实践环节的改革问题。 1、现行法学教学实践环节的弊端 现行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从国家教育部的学科规范要求直到各法学院校的教学计划,都很强调法学教学中实践环节的重要性。但由于缺乏有关这方面的具有实际操作性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模式设计,致使理论与实践处于相对脱节状况。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1)实践环节缺乏科学的、系统的理论作指导。目前法学本科教学几乎很少研究法律专业人才需要具备哪些基本能力,这些能力应从哪几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去培养。实际上任何一门专业均应研究这个问题,即专业人才需要具备哪些基本能力,这些能力应从哪几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去培养。 (2)实践环节单一,主要只靠毕业前的两三个月毕业实习。全国各法学院校在其教学计划中都安排毕业实习,有些院校安排在本科教学的第七学期,有些安排在第八学期。实习场所一般安排在法院、检察院系统或者法律服务机构。这种毕业实习是必要的,使学生能够亲身体验司法工作的实践过程。但其缺陷是,毕业实习前大多数学生对人民法院、检察院及法律服务的机构设置及工作程序并不了解,加之毕业实习时间有限,学生只能走马观花地了解一下。这不符合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所具有的渐进性、反复性规律。 (3)除毕业实习之外,三年半的教学中一般不再安排实践环节,使理论联系实际处于自发状况,主要由学生自己完成,缺乏系统的、有计划的教师指导,大大浪费了时间。少数学生在学习中体会到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性,利用假期自己联系到相关部门去实习,但也只能感触一些较零散的知识,而大多数学生则没有这样的认识和条件。 (4)有些法学院校结合个别相关课程,也搞一些实践活动,如法庭审判观摩或者组织学生自己搞一些模拟法庭,但并未有意识地、系统地将这些实践活动形式强制性地纳入教育计划和要求的范围。 2、实践性教学环节改革,需要更新教育理念 针对现行法学教学体系中实践环节的弊端,应该强化实践环节、更新理念。 第一,理论联系实际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根本要求,这一认识论规律作为一种普遍规律,也是法学教学的根本指导原则。实践教学环节是法学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一定要把这种实践环节作为强制性要求,纳入教学计划。 第二,实践环节贯穿于法学教育的全过程,而不能仅局限于教学过程的某一个阶段。若仅在毕业前安排实习,其它时间不注意实践环节或者把实践环节不落到实处,其结果只能是理论与实际相脱离。 第三,针对学生在法学学习的不同年级段上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差异,实践环节应具有层次性、阶段性,即大体分为感性实践阶段和理性实践阶段。我们认为,大学本科一二年级的实践活动是属于感性实践阶段,大学本科三、四年的实践活动应属于理性实践阶段。两个阶段的实践环节,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感性实践是理性实践的基础,理性实践是感性实践的升华和目标,因此也不能在教学中忽视两阶段的内在联系。 第四,实践教学模式应该是立体、多面的,应该针对不同的专业理论知识设计相应的实践环节;同时实践模式应该是互动的,而不应该是静态的,要实现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学生学习之间的互相促进,法学理论教学和实践环节相结合,全面地与国家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建立普遍联系,创造多维实践场所。这种立体、动态的实践教学模式应全面地体现在教学计划中。让学生学习逐渐深入社会,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等方面投入社会实践,建立多维实践模式。 第五,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法。使理论教学不再是纯理论,而在理论教育中大大加入活生生的现实生活案例,从而增强理论与现实的对照,强化课程理论联系实际的具体内容。 3、教学实践环节改革模式设计 根据上述教学理论,并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不同特点,设计如下教学实践环节: (1)大学一年级学生的实践内容及形式。大一学生的实践属于感性实践阶段。该阶段实践的目的在于树立学生的法律专业观念,培养专业兴趣和习惯。大一学生如果不能牢固树立专业观念,对本专业没有兴趣,将直接影响以后的专业课程学习。因此大一学生的实践应着重于如下形式:1.安排不少于五次法庭观摩活动,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案件审理或者组织学生旁听高年级学生的模拟法庭。2.组织学生围绕专业理想信念等内容进行演讲及一般性题目的辩论比赛,从训练口才、思辨能力方面培养其专业兴趣。3.组织学生召开几次专业认识恳谈会,树立其正确认识和信心。4.鼓励大一学生参与高年级学生组织的相关实践活动。5.深化教学,采用大量多媒体教学方法,使学生接触更加真实的实践实例。6.邀请法学专家和实务方面的知名人士举办讲座,辅之我院法学教师讲座。7.在老师带领下,从事社会公益活动,树立其良好的人格和职业道德素质。 (2)大学二年级学生的实践内容及形式。二年级学生开始开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其实践的内容应和其课程内容相结合,围绕着课程内容来设计实践内容与形式。但从全局观念来看,该阶段的实践仍处于感性实践范围,但比大一的实践已上升到更深的层次。大二学生的实践应着重如下内容和形式:1.针对其课程内容,要求学生深入研读与课程相关的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弄清法理知识和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同时设计相关案例,让学生分析并写出书面的分析意见,定期组织学生举办案例研讨会。这项活动应分散在不同专业课程的教学环节中,应在教学计划中体现此内容,并要求教师在填写教学日历时,就本课程设计相应的实践模式。2.组织学生成立专业知识兴趣小组,每个月各兴趣小组将其活动内容撰写成专题,在学生班级中进行交流讨论一次。学习兴趣小组的活动应由专业教师指导。通过专题的讨论及编写专题报告和专题发言,使小组同学在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均得到锻炼。3.带领学生旁听法庭审判活动至少五次。教师在组织旁听活动之时,要与法院审判人员联系、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及双方争论的焦点。在学生旁听之前,带队教师首先让学生自己作相关的准备工作。比如,该案例事实需要哪些形式的证据来证明、该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哪些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等。在此基础上,使去旁听的学生有备而来,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4.带领学生到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场所和少管场所,使其与被改造对象犯罪嫌疑人、被教养人员、少年不良行为者进行亲身接触,增加其对国家司法的权威、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以及社会阴暗面的亲身感受。以往许多法学毕业生,因未从事司法工作,从未到过这些场所,实在是一种知识的缺憾。5.组织学生到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去实际观察执法活动、旁听行政处罚听证会,如公安、城建、税务、工商、物价、环保、土地等;组织学生到行政执法机关,与经验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者进行座谈,听取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实践经验。增加学生对行政法律本身及行政实施过程的了解,同时增加学生学习行政法、经济法的自觉意识。这是传统教学实践中不曾有过的形式。6.在大一基础上,继续开展专题演讲、辩论活动,并使演讲、辩论的内容注入更多的专业知识特色。7.要求学生动手,主动收集疑难案例、焦点案例,由教师参与,集中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剖析、讲解,帮助和指导学生灵活运用理论知识。 (3)大三学生的实践内容及形式。大三学生的实践内容与大一、二相比,应当进入一个新阶段,即理性实践阶段。其标志是:法学专业知识在学生知识结构中不再是零散的、无序的状况,而是学生经过理论学习、思考和感性实践,已能够将不同课程知识之间的关联性进行一定融合,使学生能够用所学知识解决相关的实际问题。但这个阶段的理性实践,应为理性实践的初级阶段,应当是学生主动实践与教师的具体指导相结合。针对这一特点,大三学生的实践模式应这样设计:1.在大一、二基础,组织学生举办模拟审判,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在教师的引导下,选择典型案例,就案例的事实及法律运用问题,让学生相对独立地去组织。案例中的当事人角色和司法人员角色,由学生自行安排并扮演。让学生根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创造性地设计自己应承担角色的任务。教师在其间只起引导作用。模拟审判,是一个综合实践活动,其中,既存在事实的证明和证据的运用问题,又存在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运用问题,在法律运用上既有实体问题又有程序问题。同时还体现了审判中不同角色的语言表达方式,现场应对的逻辑思维,仪态仪表等问题,是一种很好的综合能力培训。2.带领学生深入劳改劳教场所,对被改造对象进行普法教育和帮教活动。这和大二学生去劳改劳教场所主要是参观不同,大三学生到劳改场所,是运用所学知识和靠自身的品德修养,帮教被改造人员。这一活动,应在寒暑假或五一、国庆长假期间进行。这一活动,不仅使学生帮教劳改人员,同时也是学生自我教育的好方式。3.组织学生,面向社会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以大三学生为主,可吸收低年级的积极分子参加,配备专门教师带队,开展形式多样的咨询活动。比如,参与报社的读者书信回答,在相关节假日提供街头口头咨询,利用寒暑假到农村边远地区进行普法宣传等活动。4.组织学生到公、检、法机关与经验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者进行座谈。让学生事先进行讨论、收集他们想了解的问题,并将这些问题事先送相关机关,在相关机关实务人员做了准备后再进行座谈,会起到较好的效果。5.由教师带队到本省、本市的立法机关,与立法机关和职能部门立法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座谈,让学生从立法者的角度来了解立法者的工作特点和法律的深远作用。6.组织学生由专业教师带队参加全国、全省、全市大学生辩论比赛,发起组织本市法律专业辩论比赛,通过对比,刺激学生提高自身创新能力、动手能力、思维能力和驾驭理论的能力。 (4)大四学生的实习内容与形式。大四学生是本科的最后一年,此时学生要学习的专业课均要完成,学生的实习属大学本科教学实践活动的最后一个阶段,属于理性实践的高级阶段。大四学生的专业知识应更加系统化。通过三年的实践活动,其参与实践活动的能力大大提高。大四学生的实践活动,应集中于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现实问题。作者认为大四学生的实践形式应在如下几个方面:1.大四学生是协助教师组织大一、大二学生实践活动的一支重要力量。这不仅能锻炼其组织能力、工作协调能力,同时也运用了自己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应使大四学生更深体会其处于大一、大二时期间的有些实践活动的意义和价值。2.大四的毕业实习是列入教学大纲的实践活动,是至关重要的实践活动,也是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实践活动。为了使实习不流于形式:一是选好实习场所,有些学生错误地选择企业实习,其结果是给企业义务帮助干活,与实习要求严重脱节。二是教师要与实习部门的领导讲明实习的内容和目的,要求实习指导人员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和过硬的实务知识。三是学生实习前应有实习目标和计划,实习中要有实习工作内容、实习感想、实习收获的记录,实习后要有实习总结。同时实习结束后,应有实习经验交流。3组织搞好毕业论文。毕业论文的综合性包括学生对专业知识学习和理解,也是科研活动的初步实践。我们要求毕业论文要有实践价值,要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可能性。 4、结束语 通过探索法学专业理论教学与实践紧密相结合的新模式,为解决国内各高校法学专业面临的理论教学与实践环节相脱离的困境,提出一种动态、全面的新模式。通过上述贯穿法学学习四年全过程的活动,较好地正确处理了教、学、实践三维一体的关系,使学生真正地把自身知识学习和能力学习结合起来,把学习能力和独立创新能力结合起来,以解决法学专业学生普遍存在的实际应用能力低下的问题。作者在近几年的本科法学教学实践证明,该教学模式提高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论辩口才能力,是学生将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学知识更好结合起来的有效途径;也提高学生的社交能力、应用能力,并在社会实践中深化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深受学生的欢迎。
毕业实践报告主要是针对一些大四(高职是大三)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期已经和用人单位签好就业协议的,最后半年在用人单位作实习的学生,学校承认这个实习可以等同于毕业设计,需要写一份毕业实践报告,写实习做的内容,效果相当于毕业论文。毕业实践报告从内容上来看跟毕业论文没什么区别,只不过实践的地点不一样,一个在学校,一个在单位,也可以看作是实践版的毕业论文,两者封面不一样而已。而且毕业论文选题比较广泛,毕业实践报告则只能是于你现在工作内容相关的,这样解释不知道是否能明白呢?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顺便说一下格式:一:实践目的。二:实践内容。三:实践结果。四:实践总结或体会。谢谢啦。。 最佳答案 电大法学专科社会实践论文最后一个假期,我去区检察院实习,时间是从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九日。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关于社会实践的论文,论文估计是每个大学生的噩梦了,写论文的过程中总是十分枯燥的,但是写好一篇文论也是有相关的技巧的。以下是关于社会实践的论文,欢迎大家参考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这是我第一次经历社会实践。对于一个大学生生而言,敢于接受挑战是一种基本的素质。虽天气严寒,寒风呼啸,我毅然踏上了社会实践的道路。想通过,亲身体验社会实践让自己更进一步了解社会,在实践中增长见识,锻炼自己的才干,培养自己的韧性,想通过社会实践,找出自己的不足和差距所在。
在现今社会,就业问题就似乎总是围绕在我们的身边,成了说不完的话题。招聘会上的大字报都总写着有经验者优先,可还在校园里面的我们这班学子社会经验又会拥有多少呢?为了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便在以后毕业后能真正真正走入社会,能够适应国内外的经济形势的变化,并且能够在生活和工作中很好地处理各方面的问题,我来到了___,开始了我这个假期的社会实践。实践,就是把我们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客观实际中去,使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有用武之地。只学不实践,那么所学的就等于零。理论应该与实践相结合。
另一方面,实践可为以后找工作打基础。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学到一些在学校里学不到的东西。因为环境的不同,接触的人与事不同,从中所学的东西自然就不一样了。要学会从实践中学习,从学习中实践。
在中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又加入了世贸组织后,国内外经济日趋变化,每天都不断有新的东西涌现,在拥有了越来越多的机会的同时,也有了更多的挑战,前天才刚学到的知识可能在今天就已经被淘汰掉了,中国的经济越和外面接轨,对于人才的要求就会越来越高,我们不只要学好学校里所学到的知识,还要不断从生活中,实践中学其他知识,不断地从各方面武装自已,才能在竞争中突出自已,表现自已。
在实践的这段时间内,我们穿街走户接触各种各样的人和事,这些都是在学校里无法感受到的,在学校里也许有老师分配说今天做些什么,明天做些什么,但在这里,不会有人会告诉你这些,你必须要知道做什么,要自己地去做,而且要尽自已的努力做到最好。在学校,只有学习的氛围,毕竟学校是学习的场所,每一个学生都在为取得更高的成绩而努力。无论是学习还是工作,都存在着竞争,在竞争中就要不断学习别人先进的地方,也要不断学习别人怎样做人,以提高自已的能力!记得老师曾经说过大学是一个小社会,但我总觉得校园里总少不了那份纯真,那份真诚,尽管是大学高校,学生还终归保持着学生的身份。
接触那些刚刚毕业的学长学姐,他们总是队我说要好好珍惜在学校的时间。在这次实践中,我感受很深的一点是,在学校,理论的学习很多,而且是多方面的,几乎是面面俱到;而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书本上没学到的,又可能是书本上的知识一点都用不上的情况。
回想这次社会实践活动,我学到了很多,从我接触的每个人身上学到了很多社会经验,自己的能力也得到了提高,而这些在学校里是学不到的。
在社会上要善于与别人沟通是需要长期的练习。以前没有工作的机会,使我与别人对话时不会应变,会使谈话时有冷场,这是很尴尬的。人在社会中都会融入社会这个团体中,人与人之间合力去做事,使其做事的过程中更加融洽,事半功倍。别人给你的意见,你要听取、耐心、虚心地接受。
在工作上还要有自信。自信不是麻木的自夸,而是对自己的能力做出肯定。社会经验缺乏,学历不足等种种原因会使自己缺乏自信。其实有谁一生下来句什么都会的,只要有自信,就能克服心理障碍,那一切就变得容易解决了。
知识的积累也是非常重要的。知识犹如人的血液。人缺少了血液,身体就会衰弱,人缺少了知识,头脑就要枯竭。这次接触的酿造业,对我来说很陌生,要想把工作做好,就必须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对其各方面都有深入的了解,才能更好地应用于工作中。
这次亲身体验让我有了深刻感触,这不仅是一次实践,还是一次人生经历,是一生宝贵的财富。在今后我要参加更多的社会实践,磨练自己的同时让自己认识的更多,使自己未踏入社会就已体会社会更多方面。
摘要:社会实践活动即假期实习或是在校外实习,是沟通校内校外、学校与社会的桥梁。本文阐述了社会实践活动对于职业院校学生的重要意义,认为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对于在校学生加深对本专业的了解、为向职场过渡做准备、增强就业竞争优势以及提高德育的实效性等具有多方面意义。
关键词: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活动的意义 德育
党的报告中指出,要坚持让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将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地实施素质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可见加强青少年教育要从多方面入手。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大力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努力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内容丰富、形式各样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求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并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遵循学生成长和教育的规律,以了解社会和服务社会作为主要内容,以丰富多样的活动形式为载体,用固定的`实践基地为依托,并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指导学生走出校门、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以教学实践、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以及勤工助学等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中接受教育、增长才干、为社会做贡献,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使其成长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一、社会实践活动的作用
1、开展社会实践活是学生个性发展及社会发展的需要
当前社会发展迅猛,产生了诸如环境问题、国际间问题、科技信息问题等新的问题,这些都带有跨学科的性质,社会实践活动可以为学生参与、探究、理解这些新的社会性问题提供多种解决机会。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生体现了当前素质教育的内在要求,现今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以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是应对这一需求的重要举措。职业院校学生身心发展基本成熟,同时可塑性强,是人生道路中第二次性格定型期。学生们具有一定的抽象思维能力,思维都很活跃,并且具有强烈的探究欲望,他们不满足于只对书本知识进行简单地死记硬背,还在知识、能力多方面具有了一定的理论研究基础;随着职业院校学生生活的空间不断扩大,学生对于人生、社会、对于自我都形成了初步认识,学生在校期间这一阶段是为了培养有责任感的生活、有个性的生活、有创意的生活方式的关键阶段。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大部分职业院校学生毕业后将会尽快直接面对社会生活的实际,尽快参与到社会生活与生产劳动中去。所以,加强职业院校学生的社会素质的培养,是由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所提出的客观要求。可见当今的教育需要全方位实施素质教育,指导职业院校学生开展、参与到社会实践活动,能够培养学生们的社会实践能力、创新精神以及他们的探究能力,提升学生们的社会责任感,从而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帮助学生培养终身学习的能力。
2、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能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是以学生的直接经验为基础,紧密联系学生的自身生活与社会生活;是对之前所学理论知识的延伸同时体现对知识运用的实践性,它是培养学生情感、态度、个人品质的活动平台,弥补理论教育之不足,寓德教于活动中,激发学生求知欲,将学生主观能动性发挥到学习与实践中去。社会实践活动以其独特的性质与形式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对职业院校学生的在校学习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教育与实践结合是改造社会的重要手段和重要方法。作为职业院校的学生不仅要掌握必需的基础文化知识、科学文化素养,同时还需要让学生掌握较为熟练的职业技能,培养学生具有继续学习的能力和适应职业与社会变化的能力,培养学生具有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立业创业能力。社会实践活动帮助学生形成问题意识、参与意识、探究意识、合作意识和实践意识与创新能力,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对于更好地达成培养职业院校学生全面发展的要求有非常大的意义。
3、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能推动德育教育发展
社会实践活动形式多样,各式活动对于加强素质教育、丰富社会体验以及发挥其德育功能都有着重要意义。职业院校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工作,以志愿服务的方式参与社会生活,为社会贡献年轻人的才学、能力,在不同的活动中发挥自身的作用与优势,这样可以满足青年人“自我实现”的最高需要,人生的价值也在志愿者活动中得到体现,并从中体会奉献精神和参与社会活动的责任感,使精神境界得到升华。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可以算作是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中方式与内容的深化。全面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在校外注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将其作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职业院校可以以学校团委为组织者,积极开展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发挥专业及个人特长,使学生接触社会、认识社会,为社会服务,并以此带动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发展。
二、施行体验教育
体验教育即引导学生在丰富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获得多种体验,并在实践的过程中提高社会实践能力,接受良好的思想品德教育,进而养成热爱生活、艰苦奋斗、诚实守信等优良品德,促进学生的社会素质提高与发展。体验教育活动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学习、实践的平台,有力地促进了学生认识能力的发展、道德结构的完善和健全个性的形成。为了让学生在体验中感悟、体验中明理、体验中成长,可以开展“体验教育”式的学校德育特色活动,充分利用校内外的多样资源,开展丰富多样的学校体验、家庭体验及社会体验等活动。以“体验教育”为载体,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体验活动。依托社区,帮助学生更积极地融入社会、体验生活,进而领悟生活的真谛,并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反过来又促使学校端正办学思想,使德育工作力度加强了,使德育渠道拓宽了,使学生政治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提高了。
三、重视道德教育过程中实践环节的作用
实习与实训,既是专业实习训练的需要,也是职业道德养成中不可缺的关键环节。坚持职业道德教育的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统一,让学生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对职业道德的认同,增强学生的职业道德修养,这是职业道德教育的必然选择。学生可以在实践中深刻感受、体会并认真锻炼,进而逐步形成优良的职业道德。职业院校要积极与企业进行联系,让学生尽可能地参与到生产过程中去,让学生“学习在企业,工作在企业,生活在企业”,这样的经历和感受,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感受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以此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行为习惯。同时,学校还要重视职业道德教育过程中实践环节的重要作用,积极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聘请企业生产管理人员与教师共同开发制定技能实训专业课程,学生的专业技能实训充分按照企业的日常生产管理模式进行,让学生有机会提前体验企业的生产管理模式,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集体意识、人际交往能力、协作沟通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积极的工作态度等,从而进一步增强学生自身的职业道德观念。
四、小结
社会实践活动是沟通校内校外、学校与社会的桥梁,它能使学生走出封闭的课堂,投入社会大课堂,在实践中亲身感受社会、认识社会、适应社会,从而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存、学会发展。社会实践活动对于职业院校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在职业院校的教学过程中重视社会实践活动具有极大的必要性的。
龙田乡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在注重村容村貌整治的同时,不忘健全村级文化组织,活跃并繁荣乡村文化,丰富群众生活,共同推进和谐乡村建设。
8月2日这天,该乡胜利村颜年祥、贺福仔等8位老人的脸上时刻挂着笑容,心里特别高兴。当天该村村落社区集体为这八位老人祝寿,这八位老人当中,年龄最大的有90岁高龄,最小的也有82岁,都是有生以来第一次祝寿过生日。在祝寿会上,村里的晚辈们为老人们献花并表演了文艺节目,扭起喜庆的秧歌,敲起欢快的锣鼓,共同祝愿老人们福如东海、寿比南山。
为老人集体祝寿,这就是龙田乡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不断完善村级文化组织,丰富并繁荣乡村文化的一个具体体现。近处来,该乡为推进和谐乡村建设,加大村容村貌整治力度,加快了“五通一气、三清三改”等工程实施,同时建立并健全了村级文化组织,在全乡11个行政村中,已有8个村建立了村落社区,在每个社区都建有阅览室、活动中心等场地,每当在农闲或茶余饭后,村民们随时可到社区读书看报、看电视、拉二胡、扭秧歌等活动。有了村落社区,如今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更丰富了,邻里关系更和睦了,社会风气也更纯了。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是促进大学生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青年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和成才的重要举措,是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培养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动手操作能力的重要途径。“到西部、到社区、到基层锻炼”已经成为社会对广大党团员青年的要求。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新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和“新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促进教育改革的积极因素;是德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有效途径。
我的暑期社会实践地点是我的家乡,放假后,我开展了为期30天的实践活动。根据准备的材料,以“倡导节约能源,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我首先参观了变电站,通过新旧变电站的对比,就节约能源、技术革新进行调研,而且还了解了变电站的工作流程;而后我深入农村基层,了解农民的生活,从“节约能源,从我做起”为活动出发点,使节能意识深入人心,唤起每个公民的节能意识。参加农活、感受生活,使我更直接地接进入到劳动生产中来,同时也使我得到锻炼;我还到中学进行节约能源互动性讲谈,与中学生一起讨论与学习环保的重要性和急迫性,了解了当地的青少年一代对环保工作的积极态度。在我的努力下,在当地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实践活动最终取得了圆满的成功,而且获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
在这短短的30天的实践活动虽然我觉得很累、很辛苦,但我从中锻炼了自己,并且学到了很多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也通过这些天的实践,使我对真实的社会有更深切的体会。
特别是我的变电站、农村之行,虽然只是短短的实践,但是我感到收获很大,而且受益匪浅, 一方面我学到了我们课堂之外的知识,了解了先进的现代变电站的作用与发展,也更明确了心中的方向。还有,我们将相对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带到了农村,同时也从农民群众那里学到了艰苦朴素、诚心待人、吃苦耐劳的可贵精神,真正做到了“从农民中来,到农民中去”,使自己的综合素质得到了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在这次体验生活的过程中我们接触和观察到了以往不曾涉及到的领域,从而更加坚定了我的志向,增强了我在学校学习的原动力,丰富了我灵魂深处的基本素材,开阔了我为社会服务的视角。我会时时感受人们给我们的那份厚重。在感受这份厚重的同时,我也在尝试着把这份厚重转化为奋进的力量。
还有我在去学校跟当地的学生做互动讲谈的时候,那时候的场景让我感触很深刻。我正在用实际行动来点燃这些青少年的希望之火,让他们知道还有许多人关系着他们的成长,他们的前途是光明的。虽然在成长中他们会经历更多的挫折与困难,但他们的精神不会垮,不会灭,因为有无数的志愿者在背后支持他们。值得我们欣慰的是那些身处逆境,坚韧不拔的孩子。他们坚持与困难作斗争,从来没有放弃过,那黑黑亮亮的眸子不正是这种精神的凝结吗?同时也是这些孩子教会了我,人生中有许多事是不能由自己决定的,但我们可以选择抗争,用自己的力量去征服它,摆脱它,让自己在生活的惊涛骇浪中不断前进!也许是我们给他们带去了希望,但更是他们教会了我:要自己给自己寻找希望,奋斗希望!
但是我的最重要还是最后的宣传工作的开展工作。我得到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的支持。我手捧宣传单在路口发放,并且都很有礼貌地向当地的群众宣传环保的相关知识,增强了群众的节能环保的意识,也希望更多的人几入到我们的节能环保的行动中来。而我们的宣传也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当地的群众还手拿着宣传单时不时地问我一些有关节能环保的问题,而我则耐心地回答每一个问题。当地的群众对我这次宣传活动的支持让我们感到欣慰,因为这样我就算是再苦再累也是值得的,我的汗水没有白流,我的付出没有白费。我的行动还有宣传效果受到了当地的环保局的一致认同,并且还不断地鼓励我,一定要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我们的节能环保事业人重而道远,我们必须坚持到底,坚持就是胜利。同时我们也把我们的主旨带去给了当地的群众,增强了他们的节能环保的意识,让他们认识到我们的节能环保不是一两个人的事而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责任。
总之,通过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我在服务社会的同时,自身也受到深刻的教育,得到了提高。实践证明,社会实践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高素质人才的一个重要途径。走出校园,深入社会,实践成才,刻不容缓的“走出去,到农村、工厂、社区去”,发挥知识技能优势,开展各项社会实践活动,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人民、服务社会发展,同时也在活动中提升自我。
这个暑假,我参加了黄江镇2009年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活动。时间飞逝,很快,一个月的社会实践活动就结束了。在这一个月里,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在许多方面也有所提高,例如,在交际能力上,我比以前开朗了,更加主动的去认识朋友,跟同学们聊天等等。在这一个月里,镇政府组织了很多活动。例如,组内交流活动,由各小组组织一个内部活动;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社会调查活动;兴趣培训活动;第一桶金活动。
组内交流活动中,我们“三黄组”组织了一次打羽毛球的交流活动。我们组织组员一起去打羽毛球,促进各组员的感情。在活动中,我们有说有笑,玩得不亦乐乎~!玩累了,我们就一起去麦当劳填饱肚子。在其中,我们各自说说在大学里的生活,对大学学习的看法,交流交流一下我们的经验。这次的组内交流活动,使我的交际网扩大了不少,认识了很多同学。
接着,7月25号这天,我们进行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那天,我张文乐,陈勇同学和志愿者黄先生去探望孤寡老人张老人。据张老人说,他5岁的时候就盲了,现在已经86岁了。可以想象他这81年的不见天日的生活有多么的困难,有多么的艰难。那时,我觉得张老人真的挺可怜的。他住的屋子很残破,很旧。我想为他做点什么,但是,我又不知道我能够做些什么。我真的真的不知道。我也只能在这里和他聊天,说说话,为他的生活增添一点色彩。我听黄先生说,政府每个月都会组织一些志愿者来探望这些孤寡老人。的确,他们最需要的就是社会的帮助。我由衷的希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能够为这些孤寡老人做更多更多的东西,使他们都能够过上幸福的生活!
在兴趣培训活动中,我参加了交谊舞培训班。因为培训班里,我们男生比女生还多,所以,我们的舞蹈老师何老师就交我们跳叉叉舞。虽然,我们只有三天的学习时间,但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十分认真的学习。我知道,我们参加了这次活动的学生都对舞蹈有一定兴趣。在这短暂的三天里,我们学习到了如何和别人更好的配合,更加增添了我们男女同学彼此之间的认识。从中,我也变得不再那么的羞涩,能主动的邀请女同学一起练习舞蹈。
在社会调查活动中,我觉得这是我们比较辛苦的一次活动了。在这活动的几天里,我们在我们住的三条村的工厂里和到镇上的一些企业里询问。因为,我们的主题是有关企业等单位使用什么样的人才。在活动中,我们当然会遇到一些困难。例如,企业领导并不想见我们,或者只跟我们聊了几句就走了等等的问题。但是,我们并没有气馁,因为这是考验我们能力的时候。我们也只能继续坚持。最后,我们终于完成了我们的调查活动。虽然,我们在社会调查汇报会里面,发现我们的调查工作和其他组还有一定的距离,有一定的不足,但是,我们并没有灰心丧气。因为,我们从中学到了很多东西。无论在勇气方面,吃苦耐劳方面,还是在应变能力方面,我们都有了一定的进步。所以,我们是获益不浅的。
最后,我们进行最后的一个活动----第一桶金。第一桶金,为期10天,在这10天里,我们各组成员都发挥出了自己应有的水平。我们卖的东西都得到了广大人民的一致好评。为什么这么说了?因为他们都光顾了我们的每一个摊位。而且还不只一次了。这次活动,是我们这次社会实践活动中最辛苦的一次活动了,为期10天,下午早早的就在公园正门摆好摊。面对着炎热的太阳,热得满身大汗。虽然辛苦,但是我们都没有过多的抱怨,因为,这是我们第一次做生意,第一次挣钱,我们要全力以付,做到最好。第一桶金活动,使我明白了做生意的艰难,明白了挣钱的不易。虽然总体上都不错,但是,我们付出了这么多的辛苦,才挣到那么一点点钱,有些组的比我们的还少了。现在,我明白了父母的辛苦,父母挣钱的不易啊!也真正明白了“一粒一滴汗,粒粒皆辛苦”的含义。以后,我要更加节省的发钱了,挣钱不容易啊!
这次为期一个月的社会实践活动,使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使我明白了很多道理,使我在许多能力上都有所提高。我真的感到很高兴。
古人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短暂又难忘的实习旅程就像白驹过隙般,飞速而逝,而这其间的感受也像五味瓶——酸甜苦辣咸一应俱全,在每日紧张充实的工作环境中不觉间已经走过了一个月的实习期,回首这一个月的实习期,内心充满着激动,也让我有着无限的感慨。
就业环境的不容乐观,竞争形式的日趋激烈,面对忧虑和压力,于是就有了像我一样的在校大学生选择了社会实践工作。打工实践实践虽然很短,但是在这段时间里,我们却可以体会一下工作的辛苦,锻炼一下意志品质,同时积累一些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这些经验是一个大学生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真正到了关键时刻,它们的作用就会显现出来。
大学生除了学习书本知识,还需要参加社会实践。因为很多的大学生都清醒得知道 “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人不是现代社会需要的人才。大学生要在社会实践中培养独立思考、独立工作和独立解决问题能力。通过参加一些实践性活动巩固所学的理论,增长一些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和技能。因为知识要转化成真正的能力要依靠实践的经验和锻炼。面对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和日新月异的社会,我觉得大学生应该转变观念,不要简单地把暑期打工作为挣钱或者是积累社会经验的手段,更重要的是借机培养自己的创业和社会实践能力。
现在的招聘单位越来越看重大学生的实践和动手能力以及与他人的交际能力。作为一名大学生,只要是自己所能承受的,就应该把握所有的机会,正确衡量自己,充分发挥所长,以便进入社会后可以尽快走上轨道。
这次的认识时间是一个开始,也是一个起点,我相信这个起点将会促使我逐步走向社会,慢慢走向成熟。
作为一名在校学生,能在大一期间参加社会实习,是一次难得的机遇。使我们在掌握基本理论知识后,迅速的加以实践运用。巩固学习成果。同时,在大三学年,能对所学知识有了更进一步的深化理解,便于更好的学习。这是学业上的优势。更为可贵的是,我们在实习中成长的更加成熟,无论是思想还是心理上。由于我们一贯生活在校园中,时刻有老师、家长和同学关爱,生活可以说用无忧无虑来形容,很少接触社会,也很少吃苦。在这次酒店实习中,困难时刻严峻的考验着我们。通过这次实习,我比较全面地了解了酒店的组织架构和经营业务,接触了形形色色的客人,同时还结识了很多很好的同事和朋友,他们让我更深刻地了解了社会,他们拓宽了我的视野,也教会了我如何去适应社会融入社会。
而作为一名还未走出校园的学生,我深知自己要学的东西有很多很多,对即将踏入的工作岗位又有着太多的陌生和神秘,在这种矛盾心理的促使下,我满怀着信心和期待去迎接它。初来酒店我就被它神秘的色彩、清新的空气、幽雅的环境所深深吸引,为能有机会在这个地方实习而感到庆幸。来到酒店安排岗位,我才发现自己并没有太多的优势,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和现实还有很大的差距,一切都需要重新开始学习摸索,为此当让我选择岗位的时候,我选择了收银员这一岗位,因为它接触客人比较多,工作时间也比较紧凑,这对于我来说是一个绝好的锻炼机会。在工作中,虽然我只是充当一名普通收银员的角色,但我的工作也绝不仅仅是收钱那么简单,其中也是一系列的复杂程序。在这一个月的工作中,我发现要能自如的做好一项工作,无论工作是繁重、繁忙还是清闲,要用积极的态度去完成我们的每一份工作,而不是因为工作量比例的大小而去抱怨,因为抱怨是没有用的。我们更要做的是不要把事情想的太糟糕,而是要保持好的心态面队每一天。因为快乐的心态会使我们不觉的工作的疲惫与乏味。
工作中我刻苦学习业务知识,在领班的培训指导下,我很快的熟悉了酒店的基本情况和收银的岗位流程,从理论知识到实际操作,从前台到接待为客服务,一点一滴的学习积累,在很短的时间内我就掌握了收银员应具备的各项业务技能。
实习占用了我们大学里的最后一个暑假的时间,但是这和以往打的暑期工不同,在工作过程中,我们不是单纯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去换取报酬,而是当自己是酒店的一员,和各部门同事密切合作维护酒店形象和创造最大的利益。实习过程中,我们不会因为还是本科在读生而受到特别的礼遇,和其他心员工一样,从酒店基本知识和本职工作开始了解,偶尔做错事,也不会有人偏袒。作为酒店的一员,穿上了制服,就要处处维护酒店的权益,要把自己和酒店紧密联系起来,要熟悉酒店的信息,要另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要代表酒店的利益,时刻为酒店做宣传,提高酒店和自己的形象。实习过程中,让我提前接触了社会,认识到了当今的就业形势,并为自己不久后的就业计划做了一次提前策划。通过这次实习,我发现了自己与酒店的契合点,为我的就业方向做了一个指引。另外,酒店的人才培养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学习机会,为我们提供了就业机会。实习实际上就是一次就业的演练,在实习中,我发现,其实学习不光充满在课堂上,社会上给你提供的学习机会更多。只不过,这个学习资源需要你的筛选。不象我们课堂上,老师永远教给我们的都是实实在在的真理性的知识。但是,社会上提供的学习资料更及时,利用效率更高。学习的机会时刻充实在生活中,学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