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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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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论文格式就是指进行论文写作时的样式要求,以及写作标准,那么,法学论文的格式是怎么样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要求,希望大家喜欢。
一、性质地位
毕业论文是教学计划中的最后一个重要教学环节,是加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严谨勤奋的工作态度和求实创新的科学作风、锻炼学生独立工作能力、提高学生全面素质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学生掌握和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综合考核,是达到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
因此,毕业论文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时间安排
1、毕业论文的时间为8周;
2、一般在毕业前一学期,社会调查完成之后进行。
三、选题原则
1、毕业论文选题应当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律专业的特点;
2、毕业论文选题应当分为规定性命题和自选命题两种。选题时应当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选择应用性强或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主要方向和主要内容;
3、鼓励学生对当前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
四、写作要求
1、论文应中心突出、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论述清楚、文笔流畅,符合规范的格式;
2、论文应达到一定的字数
本科:8000字以上
专科:6000字以上
3、论文应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出的、有学生自己观点和见解的学术性论文。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要虚心学习,尊重导师,严谨为学,诚实为人。收集资料、占有材料均要实事求是,摘录要符合作者原意,不能断章取义,资料要注明出处。通过毕业论文写作应培养严谨的学术作风。
4、学员应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论文写作应有计划地进行,论文内容应包括:
前言含简要说明选题的意义,主要创新观点、见解、对策和结论;
论证分析部分这是论文的主要部分。要求思路清楚、逻辑严密、文字通顺、结论科学。全文应论点层次分明,要分章节或大小标题,标题要简洁醒目;论文不能只是材料的堆积,要言之有物,运用材料说明问题,论据充分、材料丰富且运用得当;论文要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最后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
对策建议创新见解要在这里总结、表述清楚。
结束语。
参考资料目录(包括:专著、著作、学术论文等)。
五、写作计划
论文应制定写作计划,包括:论文大纲,大小标题,基本论点和论点句;进度计划(社会调查计划,资料调研计划,时间进度表)。
学员撰写论文可以参照以下程序:
1、准备阶段:
完成“毕业论文写作指导”的学习;
了解毕业论文写作过程及要求。
2、选题阶段:
收集、阅读、分析资料和文献;
在导师指导下选题、命题和构思论文。
3、读书报告阶段:
在选好题目的基础上,调查研究、大量阅读文献、收集资料(含社会调查)、阅读消化、调查研究。要求每位学生阅读20篇以上文献资料,其中包括专著、著作、学术论文等;
写出3000字以上的读书报告(最后与论文一并交指导教师)。
4、撰写论文初稿阶段:
学生在读书报告基础上,撰写提纲并进行写作论文初稿。
5、论文修改完善阶段:
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对论文做进一步的充实、修改与完善。
6、论文提交阶段:
根据导师最后提出的定稿意见做最后的完善;
检查论文的格式和文字等细节;
按照论文的统一格式排版并将最终的论文定稿打印、装订;
提交的论文为一式三份;
提交论文定稿的电子版给导师。
7、论文评审与答辩阶段:
由相关部门组成毕业论文评审、答辩小组组织毕业论文评审、答辩。
答辩在江苏大学或符合条件的校外教学站进行;
给出毕业论文综合成绩。
六、指导教师
1、指导教师及主持答辩的教师必须是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法学教师、法学研究人员或具有同等资历并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其资格由我校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审核;
2、指导教师只能指导相关专业的毕业论文,不得跨专业指导;
3、一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得超过10名,指导每个学生不得少于10个学时;
4、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的全过程。一般应包括指导学生选题、收集资料、撰写提纲、撰写初纲、提出修改意见,直至定稿和写出评语。
七、论文格式
1.论文要求一律用a4白纸打印。
2.封面: 论文一律用统一封面,论文封面格式另行规定。
3.任务书: 内容包括论文要求、主要内容、进度安排等。任务书由学校统一印制。
4.摘要与关键词: 论文要有150-200字的摘要,并列出论文3-5个关键词(中、英文对照)。
5.正文: 论文统一用a4纸,计算机打印。正文标题用二号黑体字,行文用小四号宋体字。论文正文打印格式及尺寸要求:版芯尺寸为15cm×23cm,统一用小四号宋体字打印。
6.脚注: 论文中引用资料时要加以脚注。法学专业论文脚注统一使用小五号宋体字,脚注按:著者姓名、文献名、卷册序号、出版单位、出版时间、页码次序标注。
7.参考文献: 论文正文后须附参考文献,著明论文所依据的文献资料情况,文献著录格式主要有下列几种:
专(译)著:作者.书名(,译者).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连续出版物:作者.文题.刊名,年,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论文集:作者.文章标题:编者,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互联网资料:作者.文章标题,完整网址,年代。
8.鸣谢: 本页内,学生可以表达对论文指导教师和在论文写在过程中给予帮助和支持的其他人的感谢。
9.装订: 毕业论文按如下顺序排列和装订:
封面;
目录;
中英文摘要与关键词页;
论文正文;
参考文献页;
鸣谢页;
封底。
读书报告另行装订。
八、成绩评定
毕业论文成绩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1、优:能很好地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恰当,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分析透彻,论据充分,资料丰富,层次清楚,文笔流畅;对所研究的问题有创建性发挥和见解;答辩时口头表达清晰,回答问题正确无误。
2、良:能很好地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恰当,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分析透彻,论据充分,资料丰富,层次清楚,文笔流畅;答辩时口头表达清晰,回答问题正确无误。
3、中:能较好地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恰当,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分析透彻,论据比较充分,资料比较丰富,层次清楚,文笔通顺;答辩时口头表达清晰,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4、及格:基本能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尚可,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论据能说明问题,资料符合规定,层次基本清楚;答辩时口头表达基本清晰,回答问题没有明显错误。
5、不及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论文不及格:
未完成预定的论文写作内容;
抄袭他人的论文或文章;
没有掌握必要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论文分析有明显错误;
论文结构不合理;
质量较差;
字数少于规定要求;
打印装订不合格;
答辩时不能阐明论文内容,又不能回答提问;
(10)其他。
成绩评定方法与原则是:
1、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写作态度和论文质量给出建议成绩;
2、经过口头答辩,由答辩小组根据毕业论文与答辩情况给予成绩;
3、最终成绩由江苏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审定。
九、附则
1、本大纲由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本大纲未尽事宜,由江苏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另行规定。
是的,我有。指的是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述科学道理,不仅要做到文从字顺,而且要准确、鲜明、和谐、力求生动。1.表论文的过程 投稿-审稿-用稿通知-办理相关费用-出刊-邮递样刊一般作者先了解期刊,选定期刊后,找到投稿方式,部分期刊要求书面形式投稿。大部分是采用电子稿件形式。 2.发表论文审核时间一般普通刊物(省级、国家级)审核时间为一周,高质量的杂志,审核时间为14-20天。 核心期刊审核时间一般为4个月,须经过初审、复审、终审三道程序。 3.期刊的级别问题 国家没有对期刊进行级别划分。但各单位一般根据期刊的主管单位的级别来对期刊划为省级期刊和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主管单位是省级单位。国家级期刊主管单位是国家部门或直属部门。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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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随着大量的护理专业 毕业 生走向工作岗位,这种过于强调专业技术而忽略了护理人文 教育 的护理专业课程设置方式的不足之处逐渐显现。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护士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护士毕业论文 范文 一:糖尿病患者门诊健康教育护理运用
糖尿病是一种持续高血糖的代谢性疾病,长时间患有此病会导致眼睛、肾脏、心脏、血管、神经等慢性衰退,从而引发其他的各种病变,增加糖尿病患者的死亡率[1]。临床上治疗该种疾病的主要方式是药物治疗、饮食疗法、运动疗法等。由于该疾病是一种慢性疾病,因此在治疗的同时给予有针对性的门诊健康教育,可以有效提高治疗效果[2,3]。我院在糖尿病患者门诊护理中应用健康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治疗效果,现报道如下。
1资料和 方法
一般资料
从本院2013年10月-2014年10月所诊治的糖尿病患者中选取84例为观察对象,将其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42例,观察组中,男23例,女19例,年龄35~67岁,空腹血糖为~;对照组中,男22例,女20例,年龄36~70岁,空腹血糖为~。两组患者的性别、年龄、空腹血糖等一般临床资料相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具有可比性。
方法
对照组给予常规门诊护理。观察组在常规护理基础上给予门诊健康教育护理:(1)每个月对患者进行一对一的门诊健康教育,健康教育内容包括糖尿病基本知识,糖尿患者的饮食、运动训练、生活习惯、血糖检测等。平时给予电话随访,共随访护理1年。(2)发放糖尿病防治宣传册,并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给予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建议。(3)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心理教育,帮助患者消除不良情绪,营造良好的治疗氛围。
评价指标
(1)在护理干预前、后分别对患者进行空腹血糖以及糖化血红蛋白指标水平进行检测。(2)患者的护理满意度。统计学分析利用统计学分析软件对相关数据展开统计学分析,对计数数据进行χ2检验。当结果满足P<时,二者对比具有显著差异,且具统计学意义。
2结果
两组患者护理前、后空腹血糖、糖化血红蛋白等血糖指标比较
护理前两组患者的空腹血糖、糖化血红蛋白等血糖指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护理后,两组患者的空腹血糖、糖化血红蛋白等血糖指标较护理前明显改善,且观察组明显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两组患者对护理的满意度
经过1年的护理,对照组患者中对护理满意31例,满意度为,观察组患者中对护理满意40例,满意度为,通过对比,两组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χ2=<)。
3讨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饮食结构的改变,患有糖尿病的人数在不断的增长。据有关统计显示,全国糖尿病现患人数在3万左右[4]。糖尿病是由于胰岛素分泌缺陷或胰岛素生物作用受损而引起的以高血糖为特征的代谢性疾病[5]。长期的高血糖会导致各种组织,特别是眼、肾、心脏、血管、神经等慢性损害、功能障碍。作为一种慢性终身性疾病,糖尿病的长期性会给患者的身心健康、日常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临床上治疗该种疾病的主要方式有药物治疗、运动治疗、饮食疗法等[6]。但由于该疾病是一种慢性疾病,因此在治疗的同时给予有针对性的门诊健康教育,可以有效提高治疗效果。门诊护理是患者进入医院首先享受到的护理服务,门诊护理工作的优劣直接影响患者的就诊心理,影响患者对医院医疗水平和医疗服务的评价[7]。门诊护理人员通过实施完善的健康宣教,每个月对患者进行一对一的门诊健康教育,平时给予电话随访,可以让患者认识到按量服用降糖药的重要性,提高临床治疗的依从性;通过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心理教育,帮助患者消除不良情绪,营造良好的治疗氛围;通过根据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动态的实施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护理 措施 ,能够有效控制血糖,从而延缓病情的进展[8]。本文中,对照组给予常规门诊护理,观察组给予门诊健康教育护理,护理前两组患者的空腹血糖、糖化血红蛋白等血糖指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护理后,两组患者的空腹血糖、糖化血红蛋白等血糖指标较护理前明显改善,且观察组明显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对照组患者对护理的满意度为,观察组患者对护理的满意度为,两组患者护理满意度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χ2=<)。综上所述,在糖尿病患者门诊护理中应用健康教育能够有效控制患者的血糖,延缓病情发展,提高治疗效果,因此值得临床上推广使用。
护士毕业论文范文二:颅脑损伤气管切开护理医学论文
1、临床资料
本组50例患者中,男38例,女12例;年龄19~81岁,平均岁。所有病例均经CT和(或)MRI检查:脑干损伤10例,广泛脑挫裂伤22例,颅内血肿合并脑挫裂伤8例,硬膜下血肿5例,硬膜外血肿5例。GCS评分均少于8分。实施气管切开术最短为发病后3h,最长为12天。昏迷时间为1~7个月不等。带套管时间最短为7天,最长45天,平均带管治(±)d,其中7~9天13例(26%),10~14天25例(50%),15~30天8例(16%),31~45天4例(8%)。住院天数30~78,治愈46例;死亡4例,死亡原因均为脑疝,抢救成功率为92%。
2、术后护理措施
体位护理
重型颅脑损伤病人气切术后,常因误吸、长期卧床等诱发各种并发症,正确舒适的卧位可使病人安全舒适预防并发症发生。气管切开术后24~48h患者需去枕平卧,保持头颈伸展位,保证气管套管在气管内的居中位置。颅内压增高者应将床头抬高15°~30°,以利于静脉回流,减轻脑水肿。每2小时给患者翻身1次,以减少分泌物潴留。同时叩拍背部使黏稠的分泌物松动、脱落并排出。拍背时右手掌屈曲成杯状,腕微屈呈150°,用腕力或肘关节力,力度应均匀一致,不可用掌心或掌根,由下向上,由外向脊柱方向震动,可有效地协助患者排痰。防止套管移动,堵塞或脱出而造成窒息。昏迷患者应平卧与侧卧交替变换,防止造成坠积性肺炎。在患者睡眠时,将患者安置于舒适的体位,创造舒适的睡眠环境,治疗护理过程中给予心理与技术的周到服务,使昏迷恢复期的病人睡眠舒适。
切口护理
气管切开口及周围皮肤应保持清洁干燥,每日用无菌的生理盐水棉球清洁切口局部,用酒精棉球清洁切口周围皮肤,一般每日换药2次,切口周围用碘伏消毒后更换无菌纱布,严格无菌操作,并注意观察有无伤口出血或皮下气肿的发生。使用无菌纱布剪一Y型切口垫于切口处,上层用Y型塑料薄膜保护防止痰液浸湿敷料。内套管每日清洗消毒2次,用2%戊二醛浸泡消毒后,置管前应反复冲洗干净,预防切口感染效果好。
心理护理
患者气管切开之前,需向家属进行全面的解释,讲清楚气管切开的必要性、安全性和重要性。气管切开之后,患者均呈昏迷状态,无自主运动及意识,告知家属可能遇到的问题,指导他们更好地配合治疗和护理,并取得家属的信任。意识清醒的患者对疾病对环境等有更多的害怕心理,对医务人员做的每一项检查和护理都会害怕,患者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焦虑、恐惧等心理。因此,医护人员每进行一项操作要及时跟患者沟通,给患者精神上的支持,增强其战胜疾病的信心。由于气管切开术后患者不能发音,护理人员应主动关心、体贴病人,采用非语言性沟通方式,通过观察患者面部表情、口形、手势、眼神等情况进行有效沟通,也可让患者用书写的方式表达自己的需求。使患者能积极配合治疗,并用语言和手势对患者的配合表示赞赏和鼓励,让患者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感。尽最大努力满足患者的需求,鼓励其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争取早日康复出院。
呼吸道护理
固定外套管
护理人员应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在合理使用范围内选用较粗的气管套管,使套管居于气管中央而不易偏向一侧。套管固定要松紧适当,固定套管的系带要打外科结,系带的松紧度应以能容一指为宜,系带每天更换1次,发现被痰液或渗液污染时应立即更换。根据患者颈部肿胀程度随时调整系带的松紧度,防止脱管等并发症导致的窒息。
气道湿化
①超声雾化吸入。我院神经外科采用的是用无菌蒸馏水20ml+α-糜蛋白酶4000U+庆大霉素8万U+地塞米松5mg配成雾化液,经气管套管口给予超声雾化吸入,以稀释痰液,使痰易于咳出或吸出,起到抗菌消炎作用。无菌蒸馏水湿化效果优于生理盐水,是因为生理盐水进入支气管内水分蒸发快,Na离子沉积在肺泡支气管形成高渗状态,不利于气体交换,极易引起支气管炎、肺水肿。雾化吸入每6~8小时1次,每次15~20min。同时给氧,并注意保持雾化器喷嘴距人工气道6~10cm,以免因过于接近导致只有雾气进入而造成窒息。②湿化液间隔注入法。用一次性注射器抽取湿化液2~3ml后取下针头,在患者吸气末时沿气管导管内壁缓缓滴入,间隔时间为1次/30min,当患者吸气时沿套管内壁滴入,以减少对呼吸道的刺激
内套管的清洗消毒
在气管切开期间,内套管分泌物过多过于粘稠,应每隔4小时清洗、煮沸消毒一次。分泌物多或粘稠,应增加清洗消毒次数。从拔出内管到重新放回,每次间隔时间不宜超过30分钟(先将水烧开,再投入清洗好的内管,可缩短时间),以免外套管内存积痰痂,使内套管不易放入。目前随着塑料套管的广泛运用,用3%双氧水溶液浸泡5min后彻底清洗,再用同样溶液浸泡5min,最后用生理盐水冲洗,无菌纱布擦干,每日4次。临床实验证明,消毒效果与煮沸法相同,但可缩短内外套管脱离时间。
更换气管内套管
取内管时,应一手按住外管的双耳,另一手旋开外管口上的活瓣。再将管取出,操作要轻,否则有将外管一并带出之危险。避免刺激气道引起患者剧烈咳嗽。有研究表明更换套管间隔8小时一次较为合理。
吸痰
吸痰是气管切开术后护理的关键,但同时吸痰本身对呼吸道又是一种损伤。因此必须严格掌握吸痰的时机、方法和技巧。吸痰前、中、后密切注意患者心率、呼吸、意识、面色的改变。心电监护者可密切注意氧饱和度,出现心律失常或血氧饱和度<90%时立即停止操作吸痰并吸氧。先调好吸引器负压,并将吸痰管放入无菌生理盐水中,以测试导管是否通畅及吸引力是否适宜。成人一般控制在~, 儿童 一般控制在~。吸痰前必须充分给氧,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动作轻柔,在无负压情况下,当插入一定深度后一边轻轻旋转一边缓慢退出,同时进行吸引,切忌做上下抽吸,每次吸痰时间不能超过15s,每次吸痰时均应更换吸痰管。协助患者翻身,以手掌叩击患者背部,使附着于肺部周围、气管、支气管壁的痰液松动、脱落,以利于痰液吸出。避免拉锯式的吸痰,否则容易损伤呼吸道黏膜,也不易保持血氧饱和度和氧分压。吸痰管应选择较粗一些,吸引管沿套管的内壁稍用力,边吸边下滑,可把内壁的痰块吸出。
口腔护理
重型颅脑损伤患者由于昏迷、禁食、中枢性高热等原因,易发生黏膜糜烂,加之抗生素应用,易发生真菌感染。口腔分泌物是进入下呼吸道重要的感染源,患者吞咽、咳嗽反射减弱或消失,口腔分泌物更容易进入下呼吸道,而引发肺部感染。因此,应加强患者口腔护理,根据病人唾液pH值用生理盐水或2%NaHCO3棉球擦拭口腔每天4~6次,擦拭时动作要轻,避免损伤口腔黏膜。口腔护理可使口腔内的细菌数减少,促进唾液分泌,增强口腔的自净力,从而保持口腔清洁、湿润,使患者舒适、清爽。本组患者无一例发生口腔感染。
泌尿系护理
重型颅脑损伤并气管切开患者,由于昏迷,经常发生尿失禁,须留置尿管排尿。但由于留置时间长,护理至关重要,须随时更换尿管,一般每周1次,定期冲洗,减少或预防感染发生。
3、结果
本组50例重型颅脑损伤并气管切开患者采取相应的护理措施,46例治愈,4例于手术后4~15d内因病情严重,抢救无效而死亡,未发生窒息和继发肺部感染等并发症。对气管切开患者,术后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及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及时清除气道分泌物。
4、讨论
重度颅脑损伤常伤及中枢神经系统,是神经外科的常见疾病。临床表现为眼底、瞳孔和、生命体征的改变,呕吐、头痛、意识障碍和脑疝等。重型颅脑损伤极其凶险,死亡率高,如不及时有效处理及护理,均可造成呼吸道堵塞而死亡。气管切开是重型颅脑损伤病人常用的抢救措施之一。重型颅脑损伤气管切开的患者由于机体内环境发生变化,免疫力下降,加上昏迷、卧床、禁食,使各种生理反射减弱或消失。特别是实施气管切开术后人工气道的建立,增加了患者的感染机会。采取正确的体位护理、切口护理、心理护理、呼吸道护理等有效的护理措施,能减少肺部、切口等感染的发生,给病人创造最佳康复环境,重型颅脑病人的救治是能达到满意效果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重度颅脑损伤气管切开术后科学的护理非常重要,能有效减少和预防气管切开术后并发症的发生。医患密切配合,和患者成为朋友,使治疗护理工作有效开展、顺利完成,能够有效地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护理毕业论文范文如下:
范文一:
随着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心理护理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心理护理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已得到普遍认可并广泛应用于临床护理实践。心理护理作为现代护理模式的重要组成,应贯彻临床护理全过程,遍及护理实践的每一个角落。做好心理护理,掌握、提高交流技巧,做好心理疏导。
论文关键词:心理护理育龄妇女语言。
语言作为人类最重要的交往工具,是信息传递最强有力的手段,它可以直接地及时地交流信息,沟通情感。但有时不恰当的语言表达,往往会产生误导,产生适得其反的作用。为了减轻紧张、焦虑情绪,在手术等候期间,患者可以借助优美、流畅的轻音乐,得到适当调整和放松。整个手术过程中患者有任何不适或需要,可随时向巡回护士提出。
掌握交流技巧,碰到患者提出的问题无法及时正确回答有时解释不当,会加重患者的心理负担。另有的护士则不善言辞,与育龄妇女交谈时总觉得无话可说。为了使大家掌握交流技巧,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平时晨会抓紧各方面知识训练,模拟心理问题,寻找最佳语言表达方式。掌握交流技巧,取得信任。在不断实践基础上,不断完善。
常年以来,心理护理问题在我们指导站非常普遍而且十分突出,应引起医务人员、育龄妇女、家属、亲友和社会的足够关注。正确对待和认真解决心理问题,并尝试从各自的角度,调动育龄妇女的积极心理因素,防止不良心理反应的发生,营造和谐的诊疗心理环境,向有利于康复的方向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和睦家庭、共享健康快乐的美好人生贡献爱心和力量。
育龄妇女到我们指导站,我们护理人员应当做到热情地接诊,亲切而又耐心地询问,悉心体贴关怀周到,建立良好的关系,使育龄妇女感到医护人员可信,医护人员可以让她们信任和放心,同时对育龄妇女来说又是在精神上得到支持、鼓舞和依靠的力量,使育龄妇女感到放心,从而获得安全感
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后遗症患者随着病情变化,有时高兴、有时悲伤、有时满意、有时失望;紧张焦虑、忧愁、愤懑、急躁、烦闷等消极情绪也经常出现。有些后遗症患者,由于长期的疾病折磨,人的性格也会发生变化,比如以往那种兴高采烈、生机勃勃的形象不见了,代之以动作迟缓、情感脆弱、谨小慎微、被动依赖、敏感多疑,处处以自我为中心等表现。
这些后遗症患者会过分关注自己的机体感受,过分计较病情变化,一旦受到消极暗示,就迅速出现抑郁心境,有时还可产生悲观厌世之感。为了减少四项手术后遗症,我们护士必须做到态度和蔼、语言亲切、医疗操作技术要娴熟、工作作风要严谨,使她们取得对我们的信赖。
在日常护理中,要加强基础护理、心理护理、给予她们更多的安慰和鼓励,使她们在良好的心理配合下,接受手术。另外,幽雅的环境、舒适的治疗条件,也能减少生理和心理上的不适感觉。因此,为她们创造一个和谐、舒适、安全、安静的环境就显得非常必要。
1、四项手术、术前的心理与心理护理。
无论手术何等重要,也不论手术大小,对育龄妇女都是较强的紧张刺激。如果意识到了这种紧张刺激,就会通过交感神经系统的作用,增加肾上腺素和去甲肾上腺素的分泌,引起血压升高、心率加快有的临上手术台时还可出现四肢发凉、发抖、意识域狭窄,对手术环境和器械等异常敏感,甚至出现病理心理活动(如:心情紧张就有可能出现人流综合征)。
因此,术前的心理护理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为此应当进行术前心理咨询。咨询应由专业的医生和护士进行,耐心听取患者的意见和要求,向家属详细说明手术经过,阐明绝育手术是很小的手术,尤其要对手术的安全性做好充分的说明,决不能向患者强调什么千分之一的危险性。
专业性和权威性的咨询对患者获得安全感极为重要,还要依据不同的育龄妇女用恰当的语言交代术中必须承受的痛苦。输卵管结扎术是在局麻下做的下腹部手术,就应告诉育龄妇女术中牵拉脏器时会感到不适和疼痛,届时应有思想准备,并行深呼吸,努力放松,可以减轻疼痛等。另据研究报道,术前焦虑程度对手术效果及预后恢复的快慢也有很大的影响。
资料表明:有轻度焦虑者,效果较好;严重焦虑者,预后不佳;而无焦虑者效果往往更差。这是因为,无焦虑的患者由于对医生或手术过度依赖,过分放心,对生理上带来的不可避免的痛苦缺乏应有的心理准备。另有手术的环境和气氛也极为重要,所以手术室一定要整齐清洁,床单无血迹、手术器械要掩蔽。
一个手术室内最好只摆一张手术台,不宜几个手术台并排摆列,以免产生消极暗示。手术室医生和护士的举止言谈也十分重要,因为他们一进手术室就失去了对自己的主宰,一切痛苦大小甚至包括生命如何,全都由医生和护士掌握了。所以,医生和护士都应端庄大方、态度和蔼、言语亲切、使患者产生安全感。
术中医生、护士都应时刻注意患者的情绪变化,如患者心理过度紧张时应及时给予安慰。器械护士必须手疾眼快地配合手术,医生之间要全神贯注、紧密合作,以减轻患者的痛苦。手术室内不应闲谈嬉笑,也不要窃窃私语,应尽量减少、减轻手术器械的碰击声,避免给患者的一切不良刺激。在术中一旦发现病情变化或发生意外,医护人员要沉着冷静,不可惊惶失措。
2、四项手术、术后的心理与心理护理。
育龄妇女经过手术,这时她们渴望知道自己的真实情况和手术效果。医生护士应以亲切和蔼的语言及时告知手术效果,进行安慰和鼓励,告诉她们手术进行得很顺利,只要忍受几天痛苦,在正确的医疗护理下,很快就能恢复健康了。这时可能产生新的疑虑,怕伤口裂开,发生意外(因为现在的输卵管结扎手术外层皮肤不缝合)。
这时就要告知如何适当进行活动、注意事项及健康指导,让她们听喜欢的音乐等。同时医生和护士应当传达有利的信息,给予鼓励和支持帮助育龄妇女克服抑郁反应。个别育龄妇女术后平静下来之后,会出现一些抑郁反应,主要表现有:不愿说话、不愿活动、食欲不振及睡眠不佳等状况。
患者的这种心理状态如不及时地排解和调整必将影响其及时下床活动,而不能尽早下床活动将会影响呼吸系统、循环系统及消化系统等功能,容易产生营养不良、静脉血栓或继发感染等。所以要努力帮助这些育龄妇女解决抑郁情绪。要准确地分析其性格、气质和心理特点,注意她们不多的言语涵义,主动关心和体贴她们。
3、体会。
为了减少四项手术后遗症,我们护士要严格遵守诊疗和护理操作规程,还应根据不同服务对象应用不同的心理疗法,积极做好心理护理工作,常言道“言为心声”,语言是人与人进行情感交流最直接的方式,作为护理人员,应该充分利用语言,把一片爱心传递给育龄妇女,根据其心理问题逐一认真、正确的解释指导,从而获得理解和信任,解除或减轻术前焦虑情绪。
保证手术顺利进行,充分体现“一切以育龄妇女为中心”的工作宗旨,符合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现代医学模式的需要。通过我们的努力余杭区四项后遗症患者逐年减少,3年(2006、2007、2008年)未增加一例。
范文二:
摘要:儿科在医院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科室,儿科护士更需要有精湛的技术和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甚至有时要充当妈妈的角色,但是目前很多医院儿科护理人员面对着各种护理理由,影响到这个职业的健康发展。
作为护理人员如何更好的提高自己水平,获得医院和患儿家长的认可,是我们平时工作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就儿科护士在护理中存在的理由及一些策略展开论述
关键词:儿科护理,理由,策略。
儿科护理工作有别于其他科室护理,具有特殊性。患儿身体处于生长阶段,没有发育完全,儿童一旦生病来势猛、起病快、变化无常且部分儿童对自身疾病疼痛无法准确表达,护士如果操作错误,将很难及时准确处理,使得护士在工作中产生了多种压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患儿家属沟通不彻底及责任心不强带来的压力。
目前,医院护理人员工作量较大,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护士跟患儿家属沟通次数较少,有些护士本身存在沟通技巧、语言等方面的理由,会让患者家属产生很多误会,产生很多不理解,对护士的信任度降低,会引起护患矛盾。
护理人员长期从事护理工作,且部分护士缺乏小儿疾病相关的知识,久而久之会形成职业疲劳感服务意识,工作积极性,主动性都会降低,缺乏热情,语气生硬,无法和蔼可亲的跟患者家属沟通,不能及时将患儿病情跟家长表达清楚,对家长的提问解答不耐心,导致家属与护士对立,容易产生矛盾、纠纷。
2、护士职业素养及技术水平差异。
护士对患儿的个体差异不是很了解,且技术不娴熟,导致意见不统一,造成个人压力增加,比如护士需要对患儿进行采血或者输液操作时,有时不能准确找到部位,需要多次才能找准部位,患儿家长面对这些往往会投诉护士,导致护士工作下降,也有部分护士在多次被投诉后,选择离岗或者调离儿科护理。
另外,儿科护士一般都比较年轻,年轻导致他们经验不够丰富,敏感性不强,预见性不够,处理能力跟不上。鉴于以上情况,护士职业素养和技术水平的差异也是儿科护理中护士面对的主要理由。
3、心理、工作环境、职业风险带来的理由。
儿科护理专业性要求比较高,要求护士能在不断的学习中提高自己,加上护士考试繁多,需要花费比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各种考试,平日工作又比较紧张,患儿的病情复杂多变,用药也要注意讲究输液时的速度和用药量都要制约得较好,精神压力、工作压力、考试压力、家庭压力导致护士身心疲劳带来了较大的心理压力。
儿科护理最大的环境压力来自于患儿的噪声污染,患儿容易哭闹,且患儿的哭闹具有“传染性!有时甚至无法制约,噪音刺激会增加护理人员的压力。目前,医院都在不断发展,护士的增长速度赶不上床位变化的数量,长期超时工作,使护士职业疾病不断上升
小儿在护理过程中容不得半点的疏忽,否则极易造成患儿的健康和生命受到威胁。儿童心智不健全,他们调皮,好动,沟通能力不强,在护理过程中容易发生走失、输液时容易露液,甚至有从病床坠落的情况发生,护士们会因为这些疏忽导致家长的投诉或被追究法律责任。
儿科护理存在如此多的理由,护士们承担了较大的责任和压力,这就要求护士人员能从多方面转变自己,转变自己,降低风险,改善护患关系,针对这些理由,本人总结了多年的工作经验,总结出以下策略:
1、创造良好和谐的工作环境。
医院良好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氛围能激发护理人员的工作热情,放松身心。护理人员可以定期组织-些娱乐活动,积极参加一些体育锻炼,比如登山、羽毛球、乒乓球活动等等。定期参加一些讲座,调整自己的心理、改善自己的沟通能力。
医院能给护理人员一个合适的渠道发泄自己的情绪和压力。医院管理人员要定期听取护理人员的心声,了解当前护士最需要解决的理由,形成良好的疏通渠道,让他们保持一种工作,在释放压力的同时,提高自己水平,也有利于护理质量的提高
2、提高专业水平、提升责任心。
护士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提高,能增加护理的自信心,医院可以让年轻护理人员定期参加技能竞赛、技术练兵等活动,多方式提高护士业务水平。比如儿科穿刺技术要求较高,平时需让护理人员刻苦练习,苦练基本功。
护士对儿童输液、打针等都要“一锤定音”,在苦练基本功的同时还要培养护士强硬的心理素质,护理人员在对患儿扎针时会产生紧张、畏惧、缺乏自信的心理,这要求护理人员树立自信心,保持冷静,精力集中,沉着冷静,“一针见血”,发挥最佳水平
护理人员责任心好坏是护理工作好坏的重要前提,护士对患儿护理要高度负责,态度要严谨,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制度。要能做到经常巡视房间,掌握患儿的病情状态,及时发现理由,并能预判病情的发展,儿科护理不能出现半点闪失,一定要严于律己,才能最大程度避开医护事故的发生。
3、良好的沟通能力、合理的工作强度。
患儿一般年龄较小,无法完整表达自己的需求。护士面对患儿时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护士有时需要用温柔的肢体语言来表达对患儿的关心。在病房巡视时,要用慈祥的眼神注意每个患儿,让患儿在医院能感到“护士阿姨很关心我”,在跟患儿交流时,要面带微笑,声音轻柔,这样有利于放松患儿心情,推动病情快速恢复。
在与患儿家属沟通时,要善于换位深思,准确表达患儿的病情状态,照顾时注意事项,用药方式、策略,增加家长对护士的信任感,建立良好的关系。
儿科护理的特殊性,护士不能超负荷工作,要求医院对儿科护士的人数要配备充足,护士长要合理搭配,每个班次要安排有较长年资的儿科护士,根据患儿数量,操作难易程度调整岗位职责,实行弹性班制,减轻护士工作压力。
4、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社会关注度。
在儿科临床护理中,护士既要有丰富的医护知识,还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法律既能约束自己的行为,也能约束家长的行为。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在日常护理过程中,如果患儿或家属认为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会拿起法律武器来投诉护理人员,并会依照法律程序来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
这就要求护士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学法、懂法、守法。在护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护理程序,护理患儿是一个严肃的过程,依法护理,才能让法律很好的保护好护理人员。
护士是白衣天使,护士应该得到社会和医院的关爱。医院的各项政策要能想护士倾斜,增加护士学习机会,提高护士劳动酬劳,增加加班补助等。特殊节日能给护士发放一些慰问品,护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媒介宣传护理工作的重要性,让社会更多的去了解护士工作,提高护士的社会地位,重视护士劳动价值。
范文三:
摘要:胃肠外科围术期护理质量的好坏是决定胃肠外科患者治疗的关键,本文为了研究胃肠外科围术期护理质量的制约,我院成立护理质量制约小组,阅读大量的相关书籍及相关文献,以确立的各项护理评价指标为依据,在术前制定护理质量各方面的标准,术中对患者的病情及时进行登记监督,术后运用多种手段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对胃肠外科围术期护理质量的制约可以降低护理并发症的发生率,避开护理差错和护理事故的发生,增加治疗的成功率,同时还有利于推动科室护理质量的持续改善。
关键词:胃肠外科,围术期,护理质量,制约。
胃肠外科目前是医院的一大科室,该科室病人的手术难度大,风险大,术后并发症也比较多,因此在围手术期的护理质量制约和管理作用极其重大。围术期护理的重要性也决定了医院对护士的要求较高,护士必须要有丰富的专科护理知识及扎实的基本功才能胜任。
在胃手术期护理人员要做好护理质量制约工作,护理质量制约工作是护理质量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它能及时纠正护理工作偏差,同时是有目的的管理行为,贯穿护理质量管理的全过程,为实现目标服务。本文对肠胃外科围术期护理质量的制约进行了研究,现总结如下:
1、术前制定基础性护理质量各方面的标准。
术前基础性护理质量标准的制定能够为护士的护理工作的基础,是护理质量制约的依据,对于他们具体工作的开展有着良好的指导作用。
标准的制定要符合当前医院护理质量评价指标和省、市卫生部门下发的有关标准,要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同时标准要便于操作和考核,要随时间和工作的深入发展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质量标准是护理质量制约成功的关键。
基础护理作为全部护理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是患者在治疗时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同时也是整个护理质量评判的首要标准。胃肠患者在住院治疗时,全程都会需要基础性质的护理,如每天对病房开窗通风换气,并定时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减少病房内探视人员的流动,严格按照无菌操作执行,床头柜,床档及地面用消毒液定时擦洗,以防院内感染。
患者使用的一些仪器要注竟实时观测并调试,同时还要关注患者自身的清洁情况和自理情况等。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并加以实施,向患者讲解手术过程及相关信息,使他们有所了解,积极配合治疗。
训练患者进行咳嗽、深呼吸、床上排便的策略等,还应根据患者的爱好、家庭背景、生活习惯等与患者多沟通,及时掌握患者的心理特点,并对患者多加关怀和照顾,使他们感到温暖,消除恐惧心理,从而正确配合医生护士治疗和护理。总之基础性质的护理质量关乎护士工作是否符合其就业标准,是护士工作过程中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
2、术中对患者的病情及时进行登记监督。
手术过程中的护理工作是手术前工作的连续,在整个手术过程中更应该具备专业素质身体素质和心理承受能力包括手术过程中配合医生的手术工作,对于接受手术的患者的情况进行及时反馈,调试好各种仪器,这些都对手术后患者的恢复治疗有着重要的作用手术中的护理工作由专门负责手术室工作的护士进行有些患者的病情比较严重,因此手术需要的时间较长。
而稍有不慎,就会出现一些并发的情况这些都要求护士注意力高度集中,保证手术的顺利进行。同时,在手术过程中对于患者的一些实际情况的反馈也有助于推动患者手术后护理的进行因此,在手术过程中需要建立一系列的质量检查以及登记制度具体需要记录的部分有患者的姓名,参加的手术名称,在手术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等。
这些记录应该由专人负责并进行保管,各个科室也需要定期进行一些检查,就其中的情况进行整理这些都有助于提高护士对于工作的责任心,为术后工作的合理展开提供基础。
3、术后运用多种手段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胃肠外科病人围术期往往需要经过手术室、术后监护室等科室间或科室内各个班次的交接,在这些转运和交接过程中如果病情交接不清或对前期病情不了解就会导致护理差错或护理纠纷。
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床头交接班。术毕返回病房要向手术室护士了解术中有无特殊病情变化、静脉通路液体种类、液体有无渗漏、皮肤有无受压、各种引流管有无脱落及是否通畅。指导患者早期活动,术后每2h协助翻身1次,根据病情逐步下床活动以防止发生下肢静脉血栓、肠粘连等并发症。
术后3d内是胃肠外科病人较易发生并发症的阶段,每个班次一定要把病人病情异常的情况交接清楚,以便重点观察,防止并发症的发生
按医嘱及早使用抗生素,积极预防感染。胃肠外科患者由于受到胃管的机械刺激,呼吸道黏膜腺体分泌增加,呼吸功能下降,易出现并发症,因此术后对呼吸道的护理质量制约非常重要的,术后常规雾化吸入,翻身拍背并嘱患者进行有效咳嗽,利于痰液松动咳出。对痰液黏稠不易咳者,于术后4h常规超声雾化吸入。
日常护理中要求护士了解每个病人可能发生的护理并发症如肺部感染、口腔感染、烫伤、压疮、坠床、液体渗出引起组织坏死等,并要掌握这些并发症的预防措施。
4、结语。
对胃肠外科患者在术前制定护理质量各方面的标准,术中对患者的病情及时进行登记监督,术后运用多种手段减少并发症的发生。对胃肠外科围术期护理质量的制约可以降低护理并发症的发生率,避开护理差错和护理事故的发生,增加治疗的成功率,同时还有利于推动科室护理质量的持续改善。
大专护理专业毕业论文怎么写?撰写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在校学习成果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来看下面的内容:
大专护理专业毕业论文【1】
【摘要】目的探讨舒适护理对肺癌术后康复的效果。
方法75例行肺癌手术的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38例)与对照组(37例)。
对照组术后给予常规护理,观察组在对照组基础上采用舒适护理,对两组护理效果进行对比分析。
结果观察组紧张情绪缓解、血压下降且正常、心率下降且正常、疼痛情况均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结论舒适护理对肺癌术后的恢复有积极的效果,对促进术后的康复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舒适护理;肺癌术后康复;效果分析
舒适护理是一种整体的、个性化的、创造性的、有效的护理模式,它主要通过对护理活动的舒适干预,使人在心理、生理、社会交往等方面达到愉快的状态或降低不愉快的程度[1]。
肺癌术后,患者会有不同程度角色适应不良,不安心养病;生活习惯改变,不能正常进食,大小便不方便;对自己病情不了解,不能正常的卧位与呼吸;术后疼痛等,均导致患者情绪紧张、焦虑,以至于血压升高,心率加快。
为了减轻患者术后上述情况带来的不适,促进术后康复,减少并发症的发生,本研究利用舒适护理对肺癌术后患者进行护理,并与常规护理的对照组进行对比研究,现报告如下。
一、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
选择2013年3月~2015年3月本院收治的75例行肺癌手术的患者,其中男54例,女21例,年龄32~65岁,平均年龄52岁。
随机分为观察组(38例)与对照组(37例)。
入选患者均根据临床症状及影像检查诊断为肺癌,并进行手术治疗,均为住院10d以上的患者。
排除精神科疾病,严重的心、肺、肝肾疾病、昏迷患者。
入选的患者均自愿参加本次临床研究,且签署知情同意书。
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具有可比性。
方法
对照组应用常规术后护理,具体包括:①维持生命体征平稳严密观察血压、脉搏等生命体征,如有异常,应及时与医生联系并协助处理。
②合适体位。
待全身麻醉清醒,血压、脉搏、呼吸平稳后取半卧位,以利于呼吸和引流。
③呼吸道护理。
由于麻醉、手术等对肺的刺激使肺有一定程度的萎陷,应协助患者翻身、叩背,指导患者每2~4小时定时进行数次深呼吸,有效咳嗽,促进肺泡膨胀,保持呼吸道通畅,防止术后并发症。
④麻醉清醒后,护士可协助患者进行臂部,躯干和四肢的轻度活动。
术后第1日开始做肩臂主动运动,生命体征平稳者可鼓励及协助患者下床或床旁站立移步,妥善保护引流管,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出现头晕、气促、心动过速、心悸和出汗等症状时,应立即停止活动。
术后第2日起,可扶患者围绕病床在室内行走3~5min,以后根据患者情况逐渐增加活动量。
⑤保持引流管通畅,观察引流液的颜色、性质和量。
观察组除应用常规护理外,还应用舒适护理,具体包括:①心理及生理舒适护理。
将室温控制在22~25℃,湿度在50%左右,保持空气流通,屋内整洁,做好患者日常生活护理,使患者感到身体上的舒适,进而能够使患者心情愉悦。
关心、体贴患者,尊重患者的人格,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
请性格开朗、乐观的患者到病房中与其他患者交流、彼此分享手术感受和应对疼痛的经验,相互鼓励,相互照顾,建立友情,创造良好的病室氛围。
主动与患者谈心,给予诚挚的安慰,了解患者的心理需要,鼓励亲人陪伴,介绍疾病康复的知识和患肢功能训练,减轻紧张与焦虑,使患者心理和生理处于最佳舒适状态。
②体位护理。
术后正确摆放体位,在摆放体位前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体型给予相应的卧位,使患者感到轻松自在,必要时给予合适的支持物或保护性设施。
③疼痛护理。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法。
a.分散注意力法。
如听音乐、故事。
触觉分散法,如轻轻按摩伤口周围的皮肤,力度适中,以患者感觉舒适为宜,按摩2~3次/d,30~60min/次。
b.幽默法。
给患者讲笑话或者看幽默风趣的相声、小品等。
c.放松法。
一方面可以在音乐辅助下进行各种放松训练,包括深呼吸,慢节律呼吸。
另一方面还可以指导患者想象在一个非常宁静和轻松的`空间里,注意力集中而有节律的呼吸;2~3次/d,5~10min/次。
④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关心、爱护、尊重患者,勤与患者沟通交流,了解患者内心活动,针对不同问题做好心理疏导工作,以减轻其心理负担;指导患者了解术后治疗、预后等相关知识,请成功病例现身说法,增强患者治愈信心;给予患者舒适的卧位,指导半卧位,有利于呼吸与引流,鼓励患者生命体征平稳后适当下床或下地活动;给予营养丰富易消化的色香味俱全的饮食,增强抵抗力;保持环境安静,鼓励患者听音乐、看电视、阅读等,以分散注意力,减轻疼痛。
观察指标
观察两组如下指标:①紧张情绪缓解例数;②血压降低≥30mmHg(1mmHg=),且正常例数;③心率下降≥20%且正常例数;④术后发生疼痛的例数;⑤并发症情况。
统计学方法
采用统计学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采用χ2检验。
P<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二、结果
对照组出现肺不张2例,乳糜胸1例,观察组无一例并发症发生。
观察组紧张情绪缓解、血压下降且正常、心率下降且正常、疼痛情况均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三、小结
在开展舒适护理时,护理人员操作时手法轻柔、技术精湛、知识丰富、服务热情,这样才会达到舒适护理的效果,有利于患者术后的康复,大大减少术后并发症的发生。
总之,舒适护理对肺癌术后的恢复有积极的效果,对促进术后的康复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于临床中推广。
参考文献
[1]钟慧红,李小莉,林树乔,等.舒适护理在骨科患者术后疼痛、焦虑及功能锻炼中的应用.国际护理学杂志,2009,28(4):489-491.
毕业论文格式【2】
1.题目:题目应简洁、明确、有概括性,字数不宜超过20个字(不同院校可能要求不同)。
本专科毕业论文一般无需单独的题目页,硕博士毕业论文一般需要单独的题目页,展示院校、指导教师、答辩时间等信息。
英文部分一般需要使用Times New Roman字体。
2.版权声明:一般而言,硕士与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内均需在正文前附版权声明,独立成页。
个别本科毕业论文也有此项。
3.摘要:要有高度的概括力,语言精练、明确,中文摘要约100-200字(不同院校可能要求不同)。
4.关键词:从论文标题或正文中挑选3~5个(不同院校可能要求不同)最能表达主要内容的词作为关键词。
关键词之间需要用分号或逗号分开。
5.目录:写出目录,标明页码。
正文各一级二级标题(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标注更低级标题)、参考文献、附录、致谢等。
6.正文:专科毕业论文正文字数一般应在5000字以上,本科文学学士毕业论文通常要求8000字以上,硕士论文可能要求在3万字以上(不同院校可能要求不同)。
毕业论文正文:包括前言、本论、结论三个部分。
①前言(引言)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说明论文写作的目的、现实意义、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论文的中心论点等。
前言要写得简明扼要,篇幅不要太长。
②本论是毕业论文的主体,包括研究内容与方法、实验材料、实验结果与分析(讨论)等。
在本部分要运用各方面的研究方法和实验结果,分析问题,论证观点,尽量反映出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③结论是毕业论文的收尾部分,是围绕本论所作的结束语。
其基本的要点就是总结全文,加深题意。
7.致谢:简述自己通过做毕业论文的体会,并应对指导教师和协助完成论文的有关人员表示谢意。
8.参考文献:在毕业论文末尾要列出在论文中参考过的所有专著、论文及其他资料,所列参考文献可以按文中参考或引证的先后顺序排列,也可以按照音序排列(正文中则采用相应的哈佛式参考文献标注而不出现序号)。
9.注释: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在正文之外加以阐述和说明。
10.附录:对于一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编入附录中。
有时也常将个人简介附于文后。
会计毕业论文范文会计论文之论金融会计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而金融会计是金融工作的基础,金融企业作为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特殊企业和独立的社会经济主体,在营运过程中存在各种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为此金融会计在金融工作中的基础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要。本文就金融会计风险的表现形式及金融会计风险产生的成因开始分析,进而提出防范措施,以规避金融会计风险。关键词:金融防范风险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而金融会计是金融工作的基础,如果这个基础不牢固,必将会严重危及到金融安全稳健运行。特别是在金融竞争日趋激烈,金融会计在金融工作中的基础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要。因此,加强金融会计风险的分析研究,对于进一步改进金融会计工作,夯实金融会计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金融会计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风险是指未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金融企业作为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特殊企业和独立的社会经济主体,在营运过程中存在各种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如决策风险、市场风险、资产风险、流动性风险、筹资风险等等,其中金融会计风险便是各类风险中表现较为突出的一种风险。事实上,在金融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几乎每一笔业务都需要金融会计的核算与操作,由此导致的风险问题时有发生。现阶段我国金融会计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会计核算风险、决算编制风险、
学术堂整理了一篇会计专科专业论文范文,你可以参考一下该范文的格式及写作方法,从而更好的完成自己的论文。论文题目:管理会计应用与推广一、管理会计在企业应用的现状及存在问题1、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应用不多在我国大多数企业内部没有专门设置的管理会计部门来负责管理会计工作,而仅设有专门的财务会计部门。这主要是由于政府并没有设定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管理会计的应用,企业要不要设置专门的管理会计部门由企业领导者自己决定,然而大多数企业领导者并没有意识到管理会计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企业领导者对管理会计认识不足严重制约在我国管理会计的发展。2、我国企业信息系统不足以支持管理会计的应用。管理会计的应用需要大量及时、准确的基础信息作支撑,通过对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量化信息和非量化信息、企业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综合分析管理会计才能发挥出作用帮助企业内部管理者科学决策,而我国企业现有的数据信息系统往往只是满足了财务会计报告的需要,导致管理会计工作量大大增加,为了满足管理会计信息需求要重新设计会计信息系统,使之既能满足财务报告的需要,又能满足管理会计的需求。管理会计对信息的高要求使得企业成本增加,而这也是阻碍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应用的主要因素。3、我国管理会计人才稀缺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应用的不多,并且大多数企业内部没有专门设置的管理会计部门来负责管理会计工作导致会计从业人员对管理会计理论知识教育的忽视,而管理会计人才的稀缺又反过来制约着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的应用,虽然现如今社会上网络上开始出现专门辅导管理会计人才的教育机构但是人才的培养需要时间,我国管理会计人才稀少的现状一时难以改变。二、企业管理会计应用的必要性1、是发展科学发展观的需要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及可持续的发展观。它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企业应用管理会计正是体现了企业坚持科学发展观,管理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综合性交叉学科,合理应用了会计学、管理学、数学、统计学,经济学等不同学科的相关知识,通过事前预算、事中控制、事后反馈对企业成本进行严格控制,以保证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利用,有效提高生产效率,减少成本支出,最终达到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的同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是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化的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中国企业要想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就需要借助管理会计的力量。与传统的财务会计不同,管理会计师在企业价值链的起始阶段,进行着决策前的支持、计划、和控制工作。管理会计师是最有价值的业务伙伴,直接支持着公司的战略目标。在美国,90%的财务人员都从事着管理会计的工作,而其中绝大多数的人又都具有美国注册管理会计CMA的资格。他们综合企业内部和世界市场的变化为企业的投资发展决策提供科学的支持,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因此中国企业要想走向国际化就必须注重管理会计的力量。3、是构建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建立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是对一切大规模企业的共同要求,也是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现阶段,现代化公司制度在企业的构建与应用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国有企业依然会受到原有计划经济的深刻影响作用,其主要体现在国有企业中政企不分,权职不明等问题,不少企业的发展决策不经过科学的分析,而仅仅局限在高层领导的相关指令。而管理会计的应用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形,为企业科学决策提供支持。三、管理会计应用问题解决对策1、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管理会计的推广需要良好的经济环境。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处于深化改革的过程中,相关的运行机制已基本建立,但还不够完善,要转换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增强它们的活力,促使企业在经济利益的推动下自发地实现资源配置,加快市场的培育,政企分开,简政放权,为企业营造一个自由、开放、平等的市场经济环境。由此,为管理会计的应用与推广奠定基础。2、提高我国企业管理者管理会计意识,完善现代化企业制度管理会计是为企业内部管理者服务的,因此管理会计的应用离不开企业管理者的支持。要想使管理会计在我国得到推广应用,就需要提高我国企业管理者管理会计意识,让他们真正意识到管理会计的决策、预测、组织以及控制等职能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让科学管理的思想深入人心。这样他们才会自觉推动管理会计在企业的应用,真正依靠管理会计的科学分析决策。同时要完善现代化企业制度,改变有些企业中政企不分,权职不明的现状,为管理会计在企业的应用创造扫平障碍。3、开发管理会计信息系统,培养管理会计人才管理会计的应用需要大量的信息作为支持,采集信息及时性、准确性是管理会计发挥作用的关键。因此要推动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的应用就要开发管理会计信息系统,以满足管理会计应用,方便管理会计人员的工作,提高管理会计分析数据的准确性。同时加快培养管理会计人才,对管理会计人员进行再教育,不断更新管理会计理念,重视社会上网络上专门辅导管理会计人才的教育机构的作用,培养一批与企业运营及业务内容有更深度的结合,前瞻性地关注技术革命和市场需求变化可能会对企业运营所带来的机遇和风险,尽可能引导企业从企业形态到业务模式层面及时做出调整和应对,并具有国际化视野,关注国际同行企业以及会计领域的发展和变化的新时代管理会计人才。四、小结当前我国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和市场环境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如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已经成为当前企业发展的重要问题,管理会计的应用是解决企业发展问题的有效措施。因此只要我们加强管理会计的应用与推广,使企业充分发挥管理会计决策、预测、组织以及控制等职能,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经营的整体风险,进而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在我国会计行业的国际化发展、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协调的大时代背景下,我国高校本科 教育 的国际化发展已是大势所趋。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专会计论文,供大家参考。
大专会计论文 范文 一:会计教育发展现状
摘要:在社会的不断发展过程中,企业对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对会计人员的个人工作能力和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所以对会计教育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加强.提高会计人员的基本财务知识和专业 会计知识 是当前我国会计教育需要加强的重要的部分,丰富会计人员的视野和知识水平,以及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是会计教育的主要目的.我国的会计教育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时代的发展对培养所需要的会计人才的方式和内容都有了新的要求,会计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和体制进行分析找出原因,进而提高我国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是我国会计教育中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难题.本文主要对我国会计教育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对其的发展进行展望,期望为我国会计教育的发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会计教育;现状;发展
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带动了很多产业的发展,同时行业所需要的人才的水平也越来越高,会计人才的需求也是如此.现如今我国的会计教育存在着很多的问题,相关的教育理念不够明确,学习体制不够完善和目标的脱离现实等都让我国会计教育的水平相对而言比较低下,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素质等都不满足社会的要求.我们想要提高我国的会计人员的水平就必须对会计教育进行改革,完善会计教育的体制、提高老师们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率,才能够拉近我国与世界会计人员的水平,促进会计教育的发展.
1我国会计教育的现状
实践与理论分离
现如今我国的会计教育大都是直接向学生们灌输会计知识,在学习过程中比较枯燥,学生们不仅没有对会计知识产生足够的认识也丧失了对会计知识的学习兴趣,很多学生学习会计专业知识为了拿到一个会计资格证书,不注重会计知识的学习和会计的实践体会.其中重要的两个原因如下:其一是会计教育的课程的安排和设置不当,学生们所学到的会计知识与实际生活不符,不能在生活中进行验证,故而很多的会计方面的知识都是学过就忘,在以后的生活中不能够合理的进行应用,当遇到相关的问题时又临时去学习,不仅浪费了很多的时间,并且再次学习的效率也不高,仅仅从书面知识上了解大概不能够仔细的理解所讲述的内容.在当前科技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各国对人才的培养都是理论与实践并进的,同时各种行业的知识也都有涉猎,不再仅追求术业有专攻反而向着全方位发展的人才方向前进[1].我国在进行会计教育的过程中,该专业的学生的课程设计比较单一,除了一些必要的政治课程和数学课程之外大都是相关的会计课程,并没有设立一些其他的人文、科技等课程.这种课程安排让学生的视野没有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会计专业的学生在其他知识方面处于弱势,尤其是计算机方面.在科技不断发展的今天,计算机技术已经成为当前大学生必备的基础技能,所以会计教育的课程安排不能够合理,不能够为我国提供适合时代要求的人才.其二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实践过少,不能够熟练的做到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学生一般都是生活在校园的环境中,很少接触到市场和经济环境,对很多的企业的知识不够了解.并且会计教育的课程中只包含一些基础的理论课程和大范围上面的理论知识,对于很多的企业的会计知识的细节不够详细,老师们不能够对企业中的很多细节问题进行讲解和分析,让学生只能够靠背的方式学习会计知识,在 毕业 之后不能够符合企业的人才要求,导致大学生的就业比较困难,不能够将理论与实践很好地结合在一起.
教育的目标不够明确
我国的会计教育的培养目的是向社会输送能够从事相关职业的人才,期望弥补我国在会计行业上面的人员缺失.在刚改革开放时,这种会计教育的目的能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培养大量的会计人员.不过社会和科技的发展对会计教育的培养目标有了更高水平的要求,会计教育的层次、深度和制度也在不断地发生改变,提高我国会计教育的培养目标也是这一改变的必然结果.同时,市场和经济的变化多端和会计教育课程上课程变化都没有对会计教育的目标进行明确的定义,也模糊了会计教育的培养目的.
教育体系不够完善
会计教育的体系和体制不够完善让其为社会输送的会计人才的效果打了折扣,不能够发挥其真实的作用.其一是会计教育的专业设置不符合时代对会计人才的培养要求.在专业课程的确定和排位上,领导们时常对专业的安排上比较随意,合并和增减专业是一种常见的现象,长远的会计人才培养和全方位人才的培养计划没有贯彻执行.我国的会计教育课程上,出了一些有用的相关专业外还设置了其他一些专业,这些专业都是没有很大实用价值,是一些可有可无的专业,与实际生活的相关性不强,不能够锻炼到学生的能力和开拓视野的效果,浪费了学生学习的黄金时段.会计教育所培养出来的学生大都只对会计方面的知识有很浅显的了解,既不能够满足会计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新时代对全方位人才的培养计划,并且大学生的就业困难和专业技能低下等都是我国会计教育体制不完善造成的后果.会计教育的专业课程设置不合理,课程分类也符合课程的内涵,造成专业的设置和分类等设定不符合时代要求.其二是课程的设置不合理,专业课程的教学课时比较少而且课程内容不够丰富等都让会计教育的课程设定不符合人才计划的要求.很多公开的课程都添加到会计专业学生的学习课程中,很多科技、社会和一些会计课程都被忽略了,培养的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有限,不能够符合企业对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会计知识的范围面比较窄,其他行业的知识又不了解严重的阻碍了大学生的今后的发展,综合能力的培养力度不够,在工作中可能受到很大的打击.其三是教学内容比较陈旧,没有与时俱进也不够完整.我国的会计教育方面关于会计知识的教学大纲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教学内容也存在着异议,让高校在进行会计教育中难以抉择,教学内容一般都是集合大部分教学标准的共同部分,并且没有及时的对教学内容进行更新,很多年都沿用同一会计教学的内容,让学生们所接受的会计知识系统没有与时俱进不能够跟上时代的发展脚步,不满足企业对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的要求.不仅如此,还有很多的专业课程的知识上面存在重复的内容,浪费同学和老师的时间也没有取得更好的学习效率,如会计教育中的成本控制内容在成本会计和管理会计两门课程上都有讲述.
教育理念不明确
我国会计教育中的教育理念的不明确是我国会计教育落后的根本原因,这种理念的不明确让老师们在教学过程中找不到教学的主次,学生们也相应的不能够取得较好的会计能力,学习能力不满足社会的需求[2].这一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比较注重对人才的专业技能的提高忽视了个人素质的提升;大多数老师和家长等对学生的学习成绩等的要求比较严格,让学生形成了一种只要学习好就一切都好的意识,不关注其他方面技能和知识的锻炼和积累,在学习过程中也比较重视那些重点的科目,在很多综合性的素质培养的课堂上做其他事情,个人的素质没有得到提高,在未来的工作中可能会受到很多的影响.其二是对专业技能的重视超过了对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定.会计是一个对企业的财务有着很大影响的职位,做好会计的工作与个人的职业素养和法规的重视程度有很大的关系.我国现如今有很多会计人员没有遵循法律的要求而贪污受贿等给企业造成了很大损失的事情时有发生,所以加强会计教育中法律法规内容的讲授是十分必要的,要让会计人员在心中设定一杆秤,衡量自己在工作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标准.其三是在会计教育中看中学生对学习过的知识的记忆程度而不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思考;会计是一项管理经济的工作,需要我们在理论中思考,在实践中学习,在思考中理解和融会贯通并且能够灵活的运用到实际生活工作中去.老师们利用实际案例进行教学能够很好地让学生们将所学到的知识进行思考并且运用到工作中去,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和专业素质,对今后学生在工作中独立思考解决问题有很大的帮助[3].不过从我国的会计教育的现状来看,我国的会计教育过程中并没有注意到在利用实际案例进行教学和分析,书本上所学到的知识比较的枯燥无味,仅要求学生对这些知识的了解而已,没有引发学生对这一内容的深入思考和分析.
教育层次分层不清晰
我国的会计教育的层次分层不清晰,比较偏向于会计学历方面的教育.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不断改革,会计教育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更加倾向于会计学历层次的教育,很多的专门的会计教育机构都相继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关闭状态,如果这种现象继续发展可能会导致会计行业的人才的严重缺失.我国会计教育在层次上分层不清晰的问题虽然还没有显现出来,但是还是能够从会计教育的结构上可以发现,并且随着社会的继续发展这方面的问题早晚都会给我国会计行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我国如何对会计教育进行改革来为企业输送更加符合要求的会计人才以及增强会计人员自身素质和个人竞争力等都是现如今所面临的亟待解决会计教育行业中的问题.我国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针对会计教育这一方面进行改革,根据时代的发展趋势和环境的多方面考虑,不断地完善会计教育的专业和课程的体制,以及会计教育的层次分类等增强会计从业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素质,为我国经济事业的正常发展提供一份保障[4].
2我国会计教育的发展前景展望
在现如今的社会发展趋势下,我国的会计教育面临着很多的问题,这既是我国会计教育的所面临的挑战也是一种机遇,当我国的会计教育跨过这一道阻碍将会获得更大的发展,会计教育前景十分好,需要我们能够对此进行正确的引导,实现我国会计教育的更进一步的发展.我国会计教育需要更加贴近国际水平,向着国际化的水平发展是我国会计教育的发展趋势.在这一过程中想要更快更好地实现目标需要我们对会计教育的教师、学科等向着国际化方向发展.其中教师方面的国际化发展就是在会计教育中要首先培养或者引进高素质、高技能的师资队伍,只有在这一方面上的资源足够丰富才能够为我国培养更多的高水平会计人才,是实现会计教育国际化的基石.我们在组建更加靠近国际化的会计教师队伍的过程中,要注重会计教师的自身的会计知识的储备和更新,增加会计教师的来源通道,保证会计教育中教师自身会计知识能够满足社会的发展,为保证培养出更加贴近实际生活中的会计人才奠定基础.另外还要建立一个相关的会计知识的交流会,并对会计教育的老师们进行分类和分层,在不同的阶段进行不同层次的教学,毕竟老师资源是培养符合时代要求的人才的必备资源之一、老师们的影响对学生们对会计知识的了解和认识以及是否会进一步的探究有着很大的影响.在对会计教育国际化发展的过程中,老师水平的国际化也需要得到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这是会计教育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支柱之一.另一方面的发展趋势就是学科的国际化.我国在加入国际贸易组织后教育的观念逐渐向国际的教育观念靠拢,迟早只看重学历而不注重自身的工作能力的观念将会逐渐被企业淘汰,符合时代要求的全方面发展的工作能力强的人才需求会越来越大,所以会计教育向着会计学科国际化的方向发展是一种必然的发展方向[5].对会计教育的课程和教学方式进行改革是最佳的促进我国会计教育国际化发展的一种方式.在这种发展过程中首先要将会计教育的教学课程进行合理的安排,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仅要学习到相关的会计知识也要对其他学科有所涉猎,拓宽学生的知识深度和广度,一些可有可无的课程也可以酌情删减,为快速培养人才提供所必须的时间.其次是对老师们的教学方式的改变,向着学生们更加喜欢、老师们更加轻松的方向进行,培养学生们的自主学习能力和思考能力,为培养学生更强的工作能力做出贡献.
3 总结
经济社会的发展带动了社会的进步,会计教育也要做出相应的改变,为社会和企业提供所需要的新时代人才,会计教育的发展道路上也不是一帆风顺的,我们要克服困难,向着更加符合国际标准的会计教育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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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震.我国大学环境会计教育现状与发展趋势浅析[J].会计之友,2011(18):120-121.
〔3〕王秀芬.河南省会计本科教育的现状及发展对策[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5):171-174.
〔4〕吴平.我国会计教育国际化的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12(03):112-114+120.
〔5〕__斌.国外会计伦理教育:现状与启示[J].会计与经济研究,2013(03):50-56.
大专会计论文范文二:国有企业会计集中核算分析
摘要:随着国有企业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国有企业的会计管理模式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其中会计集中核算被广泛的应用。会计集中核算是一种有效的会计管理方式,采用这一核算方式能够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提升其经济效益。本文将对国有企业会计集中核算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策略。
关键词:国有企业;会计集中核算;问题;策略
一、会计集中核算的意义
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可以使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财务情况,更加高效地对下属单位进行会计监督和管理,增强国有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贪污和资金的闲置及浪费。会计集中核算是随着国有企业的发展而产生的,是一种适合国有企业发展现状的会计核算方式,适应了现代化企业的管理模式。会计集中核算有利于国有企业更好地进行会计核算管理,落实和全面实行会计管理政策,合理的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有企业实施会计集中核算,能够全面的掌握下属单位的财务状况,及时发现下属单位的财务问题,以及会计集中核算中遇到的障碍,从而解决问题,使企业规避风险,顺利运行。此外,会计集中核算改变了下属单位自行管理资金的管理模式,避免其出现资金管理混乱和资金短缺的现象,使企业更加灵活、自由地运用资金,优化资金配置。
二、国有企业会计集中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核算与实物资产管理相分离
企业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后,会计核算中心对企业各下级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账务核算,但是下级单位的实物资产还是由各单位自行管理,这必然会出现下级单位的账务信息与实物资产不符的情况。事实上,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只是侧重于账面价值的核算,却忽视了对各单位实际资产状况的管理,造成会计集中核算与各单位实物资产管理相分离的情况,使得企业无法及时了解下级单位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变化,账实核对不及时,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
(二)会计核算与其他部门配合度不高
企业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管理部门的人员缺少配合,这影响到企业财务信息的完整性,以及财务工作效果。目前,许多国有企业的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建立的时间还不长,制度尚不完善,未能明确核算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各部门之间缺乏相互了解和相互监督,造成企业整体的运行效率较低。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之后,核算中心人员的工作范围扩大,工作量也会加大,因而无暇顾及其他部门的业务情况,缺少相应的配合工作,有时还会出现财务问题混乱等情况。
(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会计集中核算实施之后,集中核算中心会把重心放在对下级单位资金状况的监督上,监督其资金的使用情况,但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却得不到充分的重视,工作质量难以保证。过分重视监督职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会计的基础职能,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把控和稽核并不严谨,经常会出现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一些国有企业处理不好集权与放权的关系,过于集权就会对下级单位管的过严,使下级单位失去积极性,而过于放权又会出现管理过于松散的情况。
(四)会计核算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会计集中核算对会计人员的要求较高,需要专业的会计人员和较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许多会计人员对基本业务非常熟练,但是对会计软件的应用却不大精通。实际工作中,集中核算不仅要求会计人员懂得基本的会计业务处理,还要精通会计电算化,懂得如何运用财务软件等。会计人员缺乏对电算化和财务软件的了解,这会大大降低其工作效率。
三、加强国有企业会计集中核算的策略
(一)加强企业内控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
会计集中核算后,企业不仅要着重核实账面信息,还要注重对下级公司实物资产的管理,而下级公司也要履行好自身的管理责任,认真的核对账面信息与实物资产,定期与集团公司核对资产情况。此外,企业与下级单位都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定相应的约束机制,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增强相关人员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提高财务人员对实物资产的监督和管理能力。对于遵守企业内控管理制度,表现好的会计人员要给予奖励,以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
(二)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配合
会计集中核算部门要与其他部门紧密配合,明确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制定统一的会计核算 方法 ,便于下级单位经济业务的开展与会计核算。一方面,要增强各部门对本职工作的熟悉程度,从制度上强化其在业务上的协调与配合,从而提高企业整体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会计核算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共同加强对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等的清查,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下级单位也要配合集团企业会计审核的清查工作,加强财务会计的监督管理,以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三)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和管理方法
国有企业要转变管理观念,完善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方式,严格执行操作程序,提高管理效率。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资产监管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监管,确保国有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具体而言,在企业会计集中核算中的每个环节都要将责任明确到人,建立明细分类账目,及时掌握各个环节的资产流动情况并予以记录。同时,要正确处理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采用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方法。核算中心要完善内部审计,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会计业务质量。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使会计核算与监督有机结合在一起,保证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值与增值。
(四)提高会计核算人员的电算化技能
国有企业要逐步招聘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会计人员,择优录取,并定期的对会计核算人员的会计知识和操作能力进行考核。同时,要给在职的会计的人员提供培训的机会,使他们提高会计专业素质,尤其是要掌握会计电算化方面的知识,以及财务软件的应用,以提高其工作效率。此外,还要提升网络管理人员的财务会计知识,从而能够更好地对财务软件进行维护,对出现的会计业务问题和紧急情况能够快速反应并及时处理,避免企业出现更大的经济损失。
四、结束语
企业实施会计集中核算能够有效提高国有企业会计核算的有效性,为企业做好 财务管理 工作打下基础。企业要做好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就应加强内控管理和实物资产的管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部门间的相互配合,从而有效提高国有企业会计核算质量。
参考文献:
[1]李春雷.对企业会计集中核算问题的思考[J].会计师,2012
[2]许国平.论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下主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意义[J].现代经济信息,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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