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分析论文
案例分析是实现经济学教学模式上的创新,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传统教学法,它强调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互动。如下是精心为你挑选的法学案例分析论文,欢迎大家踊跃阅读!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 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 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警部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结果一致。
二、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 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和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路段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调头行驶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陈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方。
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王某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刑法》第 133 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法条及相关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行为人在认识意识上是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意志因素是主观上对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结果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结合案件来说,被告人陈某发现有一人被其撞伤后,慢慢挪动汽车驾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王某丢弃在路边是一种怎样的心理状态呢?很明显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王某的死亡而不顾,然后驾车逃逸。被告人丁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王某是具有救助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76 条
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陈某却不对王某进行作为义务,对王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陈某主观上认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离,但是,没有对王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陈某的过错,即使王某死亡,陈某仍然不应当丢弃被害人王某,应当由医生对王某的生死进行评断。所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得到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 适用界限: (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 (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陈某是认为王某已死还是未死,对与王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陈某却放弃了给王某一丝生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正。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 基本结论或观点
综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属于意外事件,但是随后其驾车逃逸的行为却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还要受法人本身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该原则的确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 现。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可以概括出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地选择,自主地参与。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4]。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 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达到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物,它以承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髓。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准则。但随着现代国家干预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也必然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从本世纪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自由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财产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按照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认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私法自然也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体现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为其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并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均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并且自觉接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权 益,如果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笔者认为,该原则已涉及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上考 证,法律确实有公与私之分。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性,尊重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参考文献 ] [1] 潘念之.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
电大的学生在写作法学专业 毕业 论文的时候,必须重视论文的题目的重要,题目有一半文的作用,好的题目有助于提高一篇法学专业论文的质量。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一:民法 1、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2、论民法的权利本位 3、民事法律行为的转换 4、强制性规定对民事行为的效力影响 5、法律行为的形式及其对效力的影响 6、论不法给付 7、论胎儿的利益保护 8、论亡者的利益保护 9、新型生殖技术对民法的挑战 10、论植物人的法律地位 11、事业单位法人化问题研究 12、公法人制度研究 13、法人本质的 反思 14、法人与具体行为人的责任关系分析 15、论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异同 16、论表见代理 17、论诉讼时效 18、论保证期间的性质和应用 19、试论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体系 20违反合同民事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 21、论债与民事责任 22、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2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 24、试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25、我国民法典的结构体系探讨 26、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27、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28、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29、我国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 30、试论我国物权制度的体系与特色 31、合同担保制度 32、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比较研究 33、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与法律思考 34、试论善意取得 35、试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36、试论特许 经营合同 37、融资 租赁合同 研究 38、抗辩权制度研究 39、人身损害赔偿研究 40、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41、退伙中的合伙人权益保护 42、、名誉权问题研究 43、、抵押权问题研究 44、、人肉搜索法律问题研究 45、风俗在民法中的地位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二:刑法 1、社会危害性的刑法学地位解析 2、刑事违法性根据研究 3、犯罪主体的消极身份研究 4、不作为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研究 5、刑事犯与法定犯之比较研究 6、认识因素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7、犯罪客体的理论价值研析 8、犯罪情节论衡 9、特别自首与人权保障 10、法规竞合研究 11、经济犯罪的成因及预防 12、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困境及改进 13、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14、金融罪论纲 15、论非法经营罪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三:民事诉讼法 1. 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 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 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4. 关于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探究 5. 试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 6. 试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 9. 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0.论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11.怎样认识民事强制执行 措施 13.督促程序的特征及其运用 15.对诉讼第三人问题研究 17.送达制度研究 18.简易程序问题研究 19、诉调解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20、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 21、关于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的研究 22、试论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的完善 23、审判监督程序问题探讨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2.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3. 有关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4.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5. 法学论文题目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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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
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
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
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
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
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
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
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
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
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
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
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
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
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
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
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
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
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
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
40、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若干问题的研究
41、我国婚姻法与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研究
42、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
43、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
44、论夫妻财产制度
45、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
46、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47、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
48、《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49、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研究
50、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保护研究
民法学术型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1、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2、论中国民事立法的观念变革
3、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
4、宪民界分论
5、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6、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追究
7、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
8、论法国财产法的历史演进和制度体系
9、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10、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
11、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
12、广义民法物研究
13、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14、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研究
15、公、私法交错中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研究
16、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17、冲突法的正义问题研究
18、法律行为的民法构造:民法科学和立法技术的阐释
19、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
20、民法本位论
21、中日民法近代化比较研究
22、中国(大陆)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价值研究
23、论民法上的占有
24、民法占有制度研究
25、德国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及其对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
26、民法自然债研究
2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28、《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研究
29、日本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研究
30、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民法保护
31、近代中国民法原则研究
32、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物权行为理论
33、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34、民法与忠孝-明治民法对家制的塑造
35、民法视角的景区经营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6、我国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37、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38、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
39、民法和市民社会关系重构研究
40、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民法保护研究
41、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42、个人信息权及其民法保护
43、论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分析
44、试论我国民法法典化进程
45、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
46、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
47、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研究
48、民法平等原则新解
49、医患关系的民法规制研究
50、论我国民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51、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52、论民法之公平原则
53、论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54、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55、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56、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民法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5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
58、论见义勇为行为人权益的民法保护
59、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60、当代中国民法中的人文关怀思想研究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题目
1、 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 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和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构建
3、 网络刑法知识转型与立法回应
4、 论公司正义
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6、 中国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法律立场和策略:以气候正义为视角
7、 刑事立法的法教义学 反思 --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
8、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
9、 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与实现途径
10、 “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
11、 中国宪法上国家所有的规范含义
12、 法官责任制度的三种模式
13、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14、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若干思考
15、 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
16、 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
17、 网络诽谤的争议问题探究
18、 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
19、 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20、 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21、 论中国法治评估的转型
22、 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
23、 论行政审批的分类改革与替代性制度建设
24、 成年监护制度的现代转向
25、 论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立法拓展
26、 事实因果与刑法中的结果归责
27、 论我国刑法不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及利弊
28、 重复诉讼规制研究:兼论“一事不再理”
29、 审判中心与相关诉讼制度改革初探
30、 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
31、 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
32、 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问
33、 论刑事庭审实质化
34、 我国网络信息的政府治理机制研究
35、 行贿犯罪执法困局及其对策
36、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
37、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
38、 指导性案例法源地位再反思
39、 行为无价值论与客观归责理论
40、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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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合同作为交易中一个重要因素,既是商品成功交易的基础,也是保证进步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保护合同的正常运行是每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民法》在合同保护中的作用和地位也是不可忽视的。
一、案例
二零零八年七月某日,王某向张某借款两万元整。后来张某还为王某垫付了其他费用共计一万元整。二零零八年八月某日王某向张某出示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就再出示欠条的第二天,王某和张某签订了关于车辆管理的协议。协议中要求张某来对王某的车辆进行保管,期限到所欠款还清为止。若王某两年后依然没有经济实力来将欠款还清。该车便归张某所有。现在王某提起诉讼,理由为张某要将该车辆进行典当,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关于车辆管理协议,将汽车进行返还,并且还要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整。原告在进行诉讼中,向当地法院出示了车辆管理协议、购车发票等证据,证明该车辆系车主花四万元购买的。王某和张某只要求对车辆进行看管,没有对车辆进行任何质押;证人和证言均可以证明被高有违约的意向,即出售双方签订协议的车辆。被告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的车辆管理协议以及欠条等证据,来证明双方签订的为质押合同,自己没有违约,并且否认了证人的证言。
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中,通过合议庭评议方式,形成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部分无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所质押的车辆所涉及禁止部分的内容无效;第二,由于原告有向被告将车辆进行出售的意识,并且有证人当庭作证,被告违约。
第二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完全无效,所签协议涉及的车辆应该还给原告。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协议中涉及双方约定的内容指向并不明确,涉及到还款期限及车辆归还问题都有矛盾之处;第二,双方还对汽车流动禁止的事项进行了约定。
第三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部分无效,但是剥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双方在协议中签订了关于汽车在一年后的归属问题,债权人应该拥有汽车,这些内容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即这一部分的流质禁止不受法律保护;第二,被告与原告的协议中的其他事项可以通过合同法进行解决;第三,证人所提供证言证据不足。
二、案例分析
从本案案情来看,原告与被告争议焦点为证据证明的效力问题以及合同的效力问题。本人认为第二种观点正确,理由如下:
第一、该合同应该视为部分有效。因为仔细研究双方研究的内容后,可以发现原告是出于使自己的债务得到清偿的目的,才向被告出具的协议。这些合同中的内容都应该归于质押担保合同的范畴。笔者认为该案所涉及到合同应该属于质权合同。并且双方都对担保期有明显的时间界定,即债务还清时。依据我国担保法可以得知,双方担保时间最长期限应该为2年,时间从还款开始时算起。双方协议若原告一年后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还款的话,车辆就归债权人所有。这些内容都在担保法中有涉及,即约定流质禁止的事项。
第二、这个合同应该归属于质押合同,而不属于保管合同。原告在法院进行诉讼认为双方协议都应该归于保管合同,而不属于质押合同。但是我们从合同的内容上可以得出,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均是为了债务得到履行。因此说这个协议涉及到的内容应该归于质权合同。因此原告认为俩人签订的协议为保管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第三、原告的证据效力不足。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相关证据中关于被告违约问题的.仅仅只有一份,我们通过分析并不能得出被告违约的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词及证人仅仅是一面之词,直接被被告否认,由于原告只有一个证据可以进行证明,没有其它涉及到本案的证据来使这些证据成为一个证据链。所以根据我国《民法》中的内容规定,单方面的证据不能够直接来对案件的真实性进行判定。所以本案中原告的证据存在较大的不足之处,即不能够确定被告违约的真实性的问题。另外,即便某些证据可以一定程度地反映出被告有想要将车出售的意识,但是实际上被告并没有出售该车辆,也没有构成真实的合同,所以说原告提供的证据仍然得不到支持。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思想犯的惩罚有过多的规定,所以法律不需要对意识形态上的东西进行明文规定。即有证据表明被告已经与他人存在合同销售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伤害到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原告的请求才有希望得到支持。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原告在对双方签订的协议性质认定上是有偏差的,从而使证据准备不够充分,不能够认定被告违约行为的真实性。因此,法院做出以上判决是非常准确的。
三、结论
由本案例可以看出《民法》在保护合同以及经济交易中占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合同的正常履行也是交易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基础。公民的正常交易受到合法保护,我国的社会和人民才能安定团结,祖国的建设才会上一个新的台阶。
民商法的研究与实践,在于掌握民商法学的基本原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民商法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 浅谈民商法与海商法的融合 》
【摘 要】我国民事立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海商法往往被看做是民法领域的一个分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海商法同样适用。但是,由于海上活动的特殊性,海商法对一些问题作出了不同于广义民法的特殊规定,使之颇具海商法特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中明文指出,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同时它又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因而被视为特别民事法律。
【关键词】民商法;海商法;迟延交付;留置权;货运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是《海商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便遵照民商法理论来审理海事争议案件。本文从海商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作为切入点,依次从海商法迟延交付、承运人留置权等多个货运法角度探讨民法和海商法之间的融合。
一、概述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每种法律制度都调整特定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本依据。民法是私法,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1],而对于海商法的定义,人们众说纷纭,可以说,《海商法》所调整的关系是纵横交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从这条规定来看,海商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其所调整的领域主要包括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主要为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海商法与民法相比,具有明显特点,海商法虽然以海上运输和以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但其内容却涉及民法当中的各项基本制度3。海商法中包括了与物权法相关的船舶自物权与他物权,与合同法相关的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 ,与侵权行为法相关的船舶碰撞,特殊的时效问题以及一些涉外法律适用规定。这种包容性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做到的,这体现了海商法与民法的亲密关系,体现了二者的融合。
二、海商法与民法之间的融合
(一)海商法与合同法承运人留置权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这条规定有一点颇具争议,就是对“其”的解释,到底是指债务人所有还是与债务人有牵连关系即可,在学界争议极大。
为此,我们引入《合同法》第315条的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使用的是“相应的”一词,即该条款注重的是货物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的牵连关系,而不一定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我认为,对于海商法承运人留置权问题应该融合入合同法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了法律规定承运人,留置权的目的,也符合利益衡量所要求的法律原则.更能满足实践的要求[2]。加之我国已经逐渐注意了善意留置权制度的合理性,《海商法》第25条所规定的船舶留置权也没有要求标的船舶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所以,在承运人留置权问题上,应当融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海商法中对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民法中相关规定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对于货物迟延交付的规定有着明显的漏洞,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何为“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如果承托双方迟迟不能达成共识,并且承运人违反直航适航义务,进而迟延交付给货方造成损害,货方如何以法律为依据向船方索赔,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合同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可见.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问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但对于《合同法》第290条和《海商法》第50条的关系,学者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海商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是普通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海商法》对于迟延交付已有明确的规定,故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理应不予适用,《海商法》所规定的迟延交付的文字意义极其明确,不具有扩充解释的空间,对其进行司法解释无异于二次立法,不符合立法原则和程序”。[6] 也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90条应该适用,因为《海商法》第50条并没有对迟延交付进行确切定义,所以,《合同法》的规定仍然可以补充适用[7]。
此外,从举证责任上来看,在货物迟延交付上,海商法的规定也不尽完善。
我国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如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则货方在此情况下,只需证明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自身遭受损失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
我国海商法未对货物迟延交付举证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海商法迟延交付的规则基础是过错责任制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迟延交付损害赔偿的货方,应该在以下范围内举证: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自身有损失、前述二者的因果关系、承运人具有不可免责的过错。我们知道,对于免责条款的举证,海商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5]。”但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适用于迟延交付,在迟延交付的举证问题上只能参照民法的规定,所以,在实务中,由于在运输途中,货物在承运人的掌控之下,让货方寻找证据,证明承运人的过错是非常困难或者成本极高的,这对于货方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这明显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4]。
笔者认为,对于迟延交付问题,下个明确的定义是必要的,我国立法机关应当着力完善迟延交付制度的立法。如果基于目前的状况,我认为应当采取海商法合同法相融合的 方法 应对。
三、结语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即《民法通则》。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各特别法的具体规定,共同构成了民法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合同法、担保法等。而海商法的以问题为中心的、非逻辑化的、灵活的、唯用性的法律思维不同于民法思维具有特殊性;海商法以效率优先、航运秩序的倾向性保护、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为其独特价值取向:海商法有其所独有的各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既要看到海商法与民法原理的冲突,又要看到海商法的特殊性;既不能盲目地排斥其他法律的适用,也不能用其他法律代替海商法的适用。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等.民法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8.
[2]傅廷中.海商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7.
[3]司玉琢.海商法(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12.
[4]司玉琢,__文.中国海商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John F of Goods by Sea(Seventh Edition)
[6]周琦,林源民.从承运人迟延交付的几种常见情况看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缺陷[A].海商法研究(总第3辑)[C].法律出版社,2000.
[7]张文广.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迟延交付确定标准之不足[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00).
《 探析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
摘 要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涉及范围很广,不仅有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还包括了合伙组织以及个人,民商法对于这些主体的连带责任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了共同侵权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责任三种情况下出现的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法律的运行,该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侵犯其他人权利的弊端,因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合法权利
作者简介:张笑荷,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6)02-281-02
我国民法和商法都有涉及连带责任的规定,但是对于该规定的细致化划分和适用并没有完善的法条。民商法之所以提出连带责任也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在现实中,该规定的适用率也比较高,足可见连带责任设立的重要意义。
一、连带责任的内涵
至今为止,我国民商法中并未从法理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过全方位的定义和解释。然而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和解释,比如 “连带责任是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不问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也不分先后顺序,都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承担而无权拒绝的民事责任”等。这些概念指出了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办法,但是在推广中并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就目前来说,人们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认可性观点:连带责任是一种涉及责任主体比较多,但是任何一个主体都必须对全部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规定。
二、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商法规定了普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连带责任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当然满足以上基本条件是必须的,除此之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才可:其一,债务人至少是两人以上。其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是一种债的关系,而且密不可分。其三,连带责任涉及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这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一旦客体为特定的物,那么债务由其他债务人进行清偿也就难以实现。其四,连带责任的履行,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前约定。
三、连带责任的类型化分析
民商法中涉及的连带责任种类繁多,且法律均对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就几种常见的进行分析研讨:
(一)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
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可具体分为以下两种:其一,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所谓的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人)由于有着共同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而且由于这种原因造成了对他人利益的一定损害,从而一起承担债务责任的一种连带责任。据规定,这种情况下的连带责任是需要所有责任主体共同承担的,但是实际执行却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比如说,如果造成他人利益损害不是由于责任人主观故意或过失,那么是否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对此基本有两种观点:有的人认为由于不是行为人主观意识造成的,就不应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反对者则以造成的结果为依据,认为既然实际当中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他人利益的损害,那么不管主观意识如何,都应该为其承担后果。由于没有确切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视情况而定。其二,在共同危险行为下产生的连带责任。具体上来说,在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之下,一旦出现无法明确具体责任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即要对共同危险行为人判定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共同情况下造成的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不明确情况,这种连带责任在相关的法律条例中获得了认可。这对连带责任的具体实施也有现实的意义,能够弥补长期以来对于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侵权责任的判决的一大空白,可以说这是法律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结果,有利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构和法治文明建设。
(二)委托代理行为中产生的连带责任
代理行为和承担连带责任是不等同的,只有代理行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代理人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代理人明知道自己代理的行为是违法的或者不能够履行的还故意为之,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委托代理行为中的连带责任就是为了制止这种明知违法而故意为之的代理行为。这种连带责任是一种事先的规定,能够更为有利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平。
(三)由承担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
由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往往是由于在前期保证阶段对保证方式和具体办法要求不明导致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就会出现责任承担的问题,因而保证人的责任是无法逃脱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如果提供保证的人是两个以上就必须事前说明担保人之间的具体责任,如果前提忽视了这一点,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就会转化成共同承担。一旦债权人无过错,承担者之间就共同负责赔偿,这种情况时常发生在公司的侵权纠纷案件之中,民商法将这种连带责任种类融入其中也是为了有效的阻止或者减免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设立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意义
综上可以得之,连带责任的每一个主体都有承担全部债务以实现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当然同样的,债权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事前约定对任何一个连带责任债务人进行债务的追偿。其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有两种:第一,这些债务人本身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二,这些连带责任主体对于内部责任并不应该承担。这里就存在一个点,为什么法律要规定一些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人来承担一份债务的全部责任呢?因为这种规定无疑就会加重本身不应承担责任的人或者是本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人的责任,这就引出了设立连带责任的意义:即使某些债务人本不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或者不需要承担全部债务,但是由于其与真正债务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的关系,通过连带责任的绑定,让他们去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真正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从而更好的保证债权的实现,是一种共同作用实现或者制止违法行为的制度和规定。
五、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随着民商法规则的变化,司法中有关损害人利益的赔偿发生了本末倒置的现象
实体法与民商法是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因此民商法的制定、修订以及适用都不能忽视实体法,且需认可实体法所要保护的一切利益,否则民商法的存在就等同于形式,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理权益。此外,一旦现实中程序法和实体法发生了一定的冲突,首先要以实体法为主,这是考虑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一种本末倒置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为了配合程序法中的共同诉讼,把实体法中发生的共同侵权现象进行重新定义和认识。
(二)法院没有正式受理侵权行为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的侵权者和被起诉的侵权者之间分担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案件受理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侵权者的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对责任人和赔偿范围进行圈定还是十分必要的。实践中,一旦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法律则忽视对其他侵权人责任的追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显失公平。法律的本质是公平的,因此法院受理原告对侵权人进行的诉讼,理应当进一步确定责任的承担。但是对于那些未被起诉的侵权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而置之不理是有悖法律对人们的保护意义的。
(三)把原告拥有的选择权调到执行阶段之后存在不合理之处
司法实践中,倡导能够合并的诉讼不要分开行使,鼓励人们减少诉讼,尤其是在共同侵权的案件中,更要坚持减少诉讼的原则。但是权利的最终行使依然掌握在原告手里,法院只能规定,不能要求其如何行使。且实体法给予原告的实体权利和诉讼请求权往往会发生冲突,比如原告只对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这种权利的行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目前法律将原告的选择权行使放在了执行阶段之后,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试想一下,在执行之后再让原告进行诉讼对象的选择,那么有很多在前期应该得到解决的问题就难以执行,这种做法显失严谨,且对侵权人以及原告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
六、完善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建议
(一)在《侵权法》中填入必要的公共诉讼
必要的公共诉讼主要分为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以及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当诉讼标的一样时, 要让几名当事人共同进行诉讼。并且,法院应对该种诉讼一并审理。简言之,在几个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中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时, 若当事人想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及义务的时候,法院应要求几人一起提起起诉。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把诉讼标的客观上的牵连性质也纳入到考虑的范围内,法院对几人一起起诉或者是将相同的情况合并审理,而与此同时,几人也能够一起或者单独被起诉。
(二)把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
我国程序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因此想要更好的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被告的权利以及连带责任人应该具备的权利,就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要将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而不能一味的将其认定为共同诉讼,其目的亦是为了更有效的保障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有法可依,向任何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据此,原告也就可以任意的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中选择一人或者多人来要求赔偿。
(三)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之后的追偿
债务人承受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要加强债务人相应责任,让他担负那份本不应是自己承担的局部责任。并且,为了让债务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批准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再追加其他的债务人并让其偿还。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仍然没有法律方面的制度来规制具体的相关程序以及赔偿的数额,若跟实际情况相结合,一般来讲可以通过如下方法予以解决:其一,根据多个债务人自己约定的比例来偿还。这个方法适用的前提就是连带责任债务人之间通过约定确定每个人应该赔偿的数额,一旦有人向债权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在向其他人索要赔偿的时候,也要按照事前的约定分别索要,每个债务人对约定债务额之外并不承担责任。其二,按照债务人中每个人的过错大小进行相应的偿还。这种方法运用的前提是,能够确定每个责任人对造成损害的结果承担了相应责任,一个或者多个责任人对债权人进行了清偿。之后可以按照每个人过错大小确定责任比例,从而再按照相应的比例来对其余债务人进行追偿。这种办法从实质上来说是较为公平的。其三,连带责任人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此办法运用的基础条件即连带责任人本身是没有过错的,也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连带责任,只是由于事前有约定必须按照约定先对债权人进行赔偿,事后再按照约定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的一种办法,此类型的救济途径是严格受法律保护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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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范滨.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法制与社会.20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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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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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 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 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警部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结果一致。
二、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 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和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路段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调头行驶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陈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方。
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王某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刑法》第 133 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法条及相关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行为人在认识意识上是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意志因素是主观上对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结果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结合案件来说,被告人陈某发现有一人被其撞伤后,慢慢挪动汽车驾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王某丢弃在路边是一种怎样的心理状态呢?很明显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王某的死亡而不顾,然后驾车逃逸。被告人丁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王某是具有救助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76 条
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陈某却不对王某进行作为义务,对王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陈某主观上认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离,但是,没有对王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陈某的过错,即使王某死亡,陈某仍然不应当丢弃被害人王某,应当由医生对王某的生死进行评断。所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得到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 适用界限: (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 (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陈某是认为王某已死还是未死,对与王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陈某却放弃了给王某一丝生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正。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 基本结论或观点
综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属于意外事件,但是随后其驾车逃逸的行为却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论转化型抢劫的构成(你自己再修改一下,字数基本吻合)一、案情被告:林某,男,17岁。林某初中毕业后,经常到某面粉厂其姨家中居住,并帮姨做早点。一天,林某向其母亲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绝。为了筹集路费,林某产生盗窃邪念。2003年7月间,林某从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只住一个女人,而且可以从楼下爬上去。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时,林某问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几点钟睡觉,丁某告诉林某差不多11点多到12点就会睡着“。当晚11时许,林某携带水果刀并戴上毛线帽蒙面爬围墙进入面粉厂职工宿舍区,沿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案发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捉捕归案。2004年3月5日,检察机关以林某涉嫌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二、分岐法院在审理中,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两种分岐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实施的行为属盗窃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转化问题。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发现后有拿小刀指着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从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从街上买的而被告人原本计划用来撬窗户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发现有人进入房间喝问后就赶快躲到阳台上,在将受害人推进房间后便迅速从原路逃离,这一系列举动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能逃离现场,这里一些过激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惧。根据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构成抢劫罪(未遂),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关于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抢夺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犯盗窃等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窃等行为,而且已构成犯罪;二是必须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须具有当场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本案中林某不仅实施了盗窃行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再之,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已着手实行了犯罪,由于陈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林某整个犯罪行为中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此,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三、评析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林某犯罪行为属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应当认定林某犯抢劫罪(未遂)。(一)对无罪、抢劫罪(未遂)的司法认定1、法律对犯罪和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法律对犯罪未遂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3、法律对抢劫罪的规定:(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2)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4、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1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的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关于“被告人犯盗窃等罪,为抗拒逮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了抗拒逮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按抢劫罪处罚,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才定罪并依法处罚。”;(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本案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未遂),不宜认定被告人无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案情,笔者认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也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权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是于盗窃罪等最显著的特点。上述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随即劫走财物。这个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通常是以明确的语言作出威胁,使有惊恐而不敢反抗。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物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于夜晚潜入作案地,发现作案地的人员睡着等,轻而易举地偷走了财物,应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过程中惊醒作案地人员,遭到抵抗或呼喊,当即拿出凶器使用暴动力,将物品抢走,则构成抢劫罪,没有劫走物品,构成抢劫罪(未遂);3、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抢劫罪,应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标准。即抢到了财物,没有伤人,为既遂;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或者没有抢到财物,致人轻伤的,均为未遂。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难以察觉有人作案之机窃取财物, 它与抢劫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状态,从而劫走财物不同。其次,按照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被抢的财物数额;而构成盗窃罪等则规定“数额较大”是必要条件。转化型抢劫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这条文所列的情况,综合起来,已使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该条文:一是前提犯盗窃罪等,一般是指具有这些犯罪行为之一的。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二是目的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对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条件以暴力相威胁等,这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强暴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这是本条的关键之处,也是区别其他罪的根本点。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摆脱抓捕、尽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四是时间必须是当场,这是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五是犯罪性质,由于上列情况的发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而抢劫罪是当面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的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即林某在2203年12月23日晚11时许,林某窜至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陈某家,沿外墙爬上,用水果刀撬开窗户入室,在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并大声质问:“谁,你是谁?”。开灯后在阳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陈某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构成犯罪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犯罪未遂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抢劫罪(未遂)上述四点抢劫罪特征和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并符合其的五点特征,同时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所规定的构成案件。特别是林某在被房主发现时拿刀出来威胁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并用语言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节严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而使盗窃(未遂)的性质转化为抢劫罪(未遂)。这是本案的关键点。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没有拿刀出来威胁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没偷到东西跑掉,林某则构成盗窃(未遂)。根据盗窃未遂及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等,在此情况下才可以认为林某无罪。本案的案情不是这样,而是林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而使用暴力相威胁,性质发生变化,符合抢劫罪(未遂)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可能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综上评析,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而不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可以去参考(法学)这本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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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电视广告进行成功的市场营销 2006年11月18日21时20分,央视2007年黄金资源广告招标经过13个小时的激战后落幕,央视黄金资源广告招标总额达到亿元,创历史新高。这样的结果显示了商家对于电视广告的重视程度,作为市场营销的重要手段,商家不仅舍得投入巨资买下播出的黄金时间,更一掷千金请来明星大腕为自己的产品作代言,但是结果如何呢?1995年11月8日黑马秦池酒以6666万元抢摘央视广告标王的王冠,1996年11月8日,秦池又以亿元天价卫冕标王成功,以至央视将所有黄金广告时间都安排给秦池也无法完成3亿多的广告费。但由于没有及时将经济效益转化为发展后劲,生产力跟不上需求量,“勾兑事件”在1997年初遭媒体曝光,对危机攻关的乏力使得秦池销售一落千丈。一、如果充分利用电视广告进行成功的市场营销,使企业的一掷千金不至于落得打了水漂,这就要根据企业本身以及产品本身寻找恰如其分的市场定位,然后确定广告的创意,播出时间、地点、频率,每个环节都很重要。1、准确的市场定位什么样的商品适合进行以电视广告作为主的市场营销方式?首先要研究什么样的人在看电视,某个时段某个栏目的收视群体集中在哪个年龄段。一般以电视节目作为业余时间休闲活动的人群多集中在中年普通工薪族,特别是中年女性,她们往往也是决定家庭开销去向的重要人物,所以日用品广告、食品广告、超市售护肤品广告等都很适合在黄金时间播出。年轻人现在看电视较少,但是男性青年对体育台情有独钟,特别是大型比赛的现场直播,运动产品的广告很适合体育台播出。年轻的女性观众喜爱追看精品电视剧,但是对于港台或国外热门聚集,她们多已买盘或网上观赏过,通过电视追看的年轻女性比例并不是很高,所以专门以这类人群为受众的商品并不适合做大面积的电视广告。老年人一般不舍得花钱,但是以老人为受众的商品广告突出子女孝敬买给老人,一般会达到不错的效果。脑白金就是个典型的例子,恶俗的广告创意和广告语,配合高频率的播出,造成一种买脑白金给父母就是孝顺的感觉,致使产品大卖。所以,如果商家将自己的产品定位在以上这些消费品中,就可以在适当的时段播出自己的广告。如果自己的产品定位高,或不在以上所述之列,做广告也是浪费金钱。比如女性高档护肤品牌,很少出现在电视广告中,它们更适合在时尚杂志这种手中集中的媒体里做广告。前一阵子,Chanel斥巨资请来巨星妮可"基德曼拍摄类似于《红磨坊》风情的Chanel 5°广告,在黄金时段“点映”,纯粹属于品牌形象广告,因为播出次数稀少,观众也抱着看大片的心态来欣赏。大品牌制作精良的形象广告极低频率的播出,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2、广告创意好的广告创意至关重要,很多花了大价钱制作的广告达不到预期效果,甚至给消费者造成不良印象都是因为创意不好、创意雷同,或者说不能准确表达产品定位,造成理解的歧义。 3、明星代言有实力的大企业喜欢用明星代言,甚至有攀比之风,似乎不用明星就不能显示自己的实力,但是,明星代言真正能起到应有作用的比例却不高。以洗发水广告为例,现在几乎所有的洗发水都启用大明星代言,但是回忆一下我发现,大多只记得美女们乌黑长发一甩的美丽身影,洗发水是什么牌子完全想不起来。让我有印象的倒是很多年前的“百年润发”广告,周润发细心为女友洗头发的温情画面深印脑海,产品名称与明星名字一样,又是周润发这样大众情人,当年此洗发水大卖说明了广告的成功。最近让人印象深刻的洗发水广告之一是詹尼弗"洛佩茨出演的力士洗发水广告。力士一向以国际明星代言自己的产品,比较有自己的特色。詹尼弗在广告中凸现迷人魅力以及力士标志的曲线发卡,这个小道具令人对品牌印象深刻。所以,广告中起用明星,一定要与自己的品牌有相同的气质或特色,不能谁红就用谁。联想电脑有段时间在广告上很舍得投资,章子怡红了就斥巨资请她代言,广告做得不知所云,F4火了,就一下请来4个“花样美男”,广告做得奇奇怪怪。同时期,百事可乐也请F4全体成员作了一支广告,创意延续了真正使F4成为明星的剧集《流星花园》的剧情,至今让我印象深刻。而百事可乐一直通过广告强调自己年轻有活力的特色,F4本身很符合百事的气质,广告创意更是精确的表达了这种诉求。最近看到葛优为神州行做的广告,个人认为并不合适,虽然葛优的形象一直是对普通大众很有亲和力的,但是,你相信葛优的手机是用神州行而不是全球通的吗?总觉得他收了钱说假话。这种广告的感觉就是多此一举。和周杰伦代言的动感地带相比逊色太多,不知道移动是不是从周杰伦代言上尝到了太多甜头才做出这种举动。
随着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人们赖以生存的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影响 市场营销 的环境也在随之发生改变。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市场营销3000字论文 范文 ,希望大家喜欢!
《网络经济环境与营销通路变革》
摘要:营销通路建设是一个企业产品销售的关键环节,甚至决定了产品的市场定位。随着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人们赖以生存的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影响市场营销的环境也在随之发生改变,因此,为适应网络经济环境的要求,企业的运营模式势必发生根本性的转变,营销通路的变革也就不可避免
关键词:营销通路;网络经济;客户关系;管理;品牌战略管理
一个企业要销售产品就要建设 渠道 ,在渠道上的各个环节都要遵循相应的规则,这个营销渠道的建设、管理和规则的制定我们把它叫做营销通路。可以说营销通路建设是一个企业产品销售的关键环节,甚至决定了产品的市场定位。随着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人们赖以生存的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影响市场营销的环境也在随之发生改变,因此,为适应网络经济环境的要求,企业的运营模式势必发生根本性的转变,营销通路的变革也就不可避免。
一、网络经济与营销环境的变革趋势
1、从局部市场到全球性的市场。由于网络的开放、互联性质,时间连续性加强,空间距离缩短,使经济活动越来越摆脱国界的限制,从而使市场迅速成为全球性的市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潜在市场,同时全球化市场要求一种快速全球化的市场营销手段,即通过网络渠道进行营销。
2、从多环节销售到少环节销售。传统营销通路是通过层层批转的中间商来完成,是一种长而窄的渠道模式,网络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直接面对消费者,即通过网络进行直接交易,营销通路变成了一种扁平的渠道模式。这样既实现了全天24小时服务,又省去了大量的中间环节。由于中间环节的减少,导致销售成本的降低,进而降低了产品的最终销售价格。
3、从大规模生产到大规模定制。伴随着工业经济时代的到来,专业化的生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降低了单位成本,形成了规模经济。分工越来越细,环节愈来愈多,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距离越来越远,消费者的需求常常由于过长的生产销售链而不为生产者所知。从生产观念、产品观念、推销观念到市场营销观念的演进,我们可以看到工业社会为克服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分离所做出的努力。但由于科技手段的限制,这种分离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缓和,却无法完全消除。但在网络经济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对大规模生产方式产生了革命性的冲击,数字化网络改变了一对多的关系和生产者的统治地位,使用者重新加入到生产中。通过互联网提供的企业与顾客即时双向的交流通道,全球各地的顾客可以随时了解一个企业的产品或业务,获得基于信息的服务,提出反馈意见,发出订单乃至根据自己的需求参与产品的设计。这样,企业的产品虽然可能由于顾客的个性化定制而各不相同,但由于网络的作用而仍然享有大批量生产的规模经济。生产者和消费者因为工业革命而离异,现在却由于网络时代的大规模定制而破镜重圆。
4、从实体经营到虚拟经营。虚拟化经营也是一种通过专业化生产提高效率的行为,虚拟化这一崭新的企业组织和经营方式,正在为世界经济提供一个全新的、倍增了的拓展空间。网络经济从两个方面引发了虚拟化经营的出现。首先,互联网的出现给虚拟化经营提供了物质基础,使得企业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为取得竞争中的最大优势,可以只保留最为关键的功能,而将其他功能通过各种方式如联合、委托、外包等,借助外部的资源力量进行整合来实现。其次,市场情况和竞争方式的新特点,形成了对虚拟化经营的内在需求。瞬息万变的市场和以服务取胜的竞争条件,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灵敏的反应能力和富有弹性的动态组织结构,即需要建立虚拟企业。这样经营方式就从实体经营转变为虚拟经营。
二、网络经济与营销通路的变革趋势
在网络经济条件下,面对企业经营模式的转变,企业营销通路出现了新的变革趋势。
1、营销通路地位的转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营销通路扮演着一个极其重要的角色,一个对目标市场全方位覆盖、全渠道控制的营销通路是绝大多数产品取得成功的先决因素。而随着现代零售商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环境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商品处于供不应求状态,生产商由于能为社会提供稀缺的商品而在通路内处于支配地位。但是,市场格局的变化使营销通路系统权力由生产商转向零售商,零售商逐渐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首先,市场供求发展为有效供给大于有效需求的买方市场,消费者成为稀缺资源,由于零售商处于通路的最前沿,最能够接近和直接影响目标市场顾客,因而成为产品流向市场的“守门人”。其次,零售商通过扩张、兼并、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急剧扩张规模,零售商的集中程度大大提高。零售商实力的日益壮大增强了他们与供应商讨价还价的结构性优势,使厂商在整个价值链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2.营销通路结构的转变。传统的销售通路结构呈金字塔式,存在着许多不可克服的缺点:一是厂家难以有效地控制渠道通路;二是多层结构有碍于效率的提高,且臃肿的通路不利于形成产品的价格竞争优势;三是单项式、多层次的流通使得信息不能准确、及时反馈;四是厂家的销售政策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落实。因而,许多企业正将传统“长而窄”的营销通路改为扁平化的结构。
3、营销通路终端的个性化。针对消费者的产品定制不仅可以减少中间环节,没有产品积压,而且个性化的产品价格缺乏弹性,所以可以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如伊莱克斯冰箱,可以按照消费者的偏好换门板,正是凭着这种“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进入中国市场的短短几个月中,市场占有率已进入同类家电行业的前五名。相反,看不见消费者差异的企业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将难以生存。
4.新型营销通路的拓展与延伸。网络经济推动了营销通路的变革,互联网开辟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网络空间,在这个由数以万计的计算机主机和光纤、电话线连接起来的虚拟空间中,人们可以进行测试商品、穿试衣服、订货、付款、交货、 广告 、 市场调查 等一系列的商务活动。这种新型通路的突出优势在于其便捷性和透明度。供求双方同时在网上进行交易,节省了中间环节的成本,供求信息能够及时获得沟通,对双方都具有较大吸引力。
5.注重营销通路中的客户关系管理。由于争取一个新顾客的成本要大大高于保持老顾客的成本,所以建立同顾客之间的联系,并管理这些事关顾客和公司利益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关系营销的中心就是顾客品牌的忠诚。经济全球化时代,网络的运用更加普遍,通过开发数据库软件,可以建立起目标客户群档案。针对具体目标客户的特点进行“一对一”营销。今天的营销 方法 不再是强加信息给顾客,而是试图吸引消费者的兴趣,获得他们的许可,然后同他们开展产品的沟通和对话,培养顾客的忠诚度。
三、网络经济与营销通路的改进办法
在网络经济环境下,传统的营销通路模式和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合全球一体化、需求多样化、消费个性化的市场。因此,对企业营销通路进行适当的改进具有必要性。
1、企业的供应链再造。供应链再造是企业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一方面企业要精心挑选供应商,通过收购、战略联盟、合资等方式与供应商形成紧密的关系,从而使企业的供应链变得合理;另一方面企业通过控制核心能力,而将非核心能力的业务虚拟化,外包给专门的供应商。企业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手段与合伙者形成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无缝连接,通过对供应商的培训整合他们的能力,以达到对消费者需求的准确、快速反应。
2、建立扁平化的通路结构。通路扁平化作为潮流,是市场规则使然,最大限度地减少供应链环节,降低成本,提升利润,同时给通路合作伙伴盈利空间,是当代企业通路建设和发展的方向。
3、与合作伙伴建立良好的关系。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商业竞争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只有与当地的合作企业建立起长期可依赖的关系,采取“双赢”战略,才能借助合作伙伴的通路赢得市场地位。与当地企业合作,不仅要考虑自己的市场占有,更要为对方提供广阔的赢利空间。
4、建立有效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客户关系管理(GRM),源于“以客户为中心”的 商业模式 ,是一种旨在改善企业与客户之间关系的管理机制。它实施于企业的市场、销售、技术支持等与客户有关的工作部门。目标在于通过提供快速、周到、优质的服务来吸引和保持更多的客户,通过优化面对客户的工作流程以减少获取客户和保留客户的成本,它关系到企业在未来怎样与客户和与潜在客户进行交流和互动。它可以帮助企业充分利用以客户为主的外部商业关系资源,扩展新的市场和业务渠道,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企业的赢利能力。
5、实施品牌战略管理,提升和管理顾客资产。通过互动的、个性化的、长期的、以增加价值为目的的接触、交流与沟通,建立、维持以及增加品牌与其顾客之间的关系。品牌战略管理不仅仅是一种思想,更是一种全新的品牌管理方法,它交叉了产品生命周期与顾客生命周期,将传统的纯粹收益管理转变为以顾客为中心的收益管理,强调品牌与顾客之间的交流与关系。品牌战略管理是一种互动式的营销管理。在互动过程中,可以培养顾客的品牌体验与品牌感觉,进而提高顾客的品牌忠诚度,增强品牌与顾客之间的关系。品牌战略管理帮助企业进行个性化的销售活动,让顾客融入销售流程,这不仅可以增加顾客的参与感,满足其个性化接触的需求,而且还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品牌战略管理不仅仅是企业为顾客创造价值,而是企业与顾客共同创造价值。
《网络营销环境下的顾客忠诚》
提要:本文主要对网络营销环境下顾客忠诚度的因素进行分析,并结合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希望对实行网络营销的企业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网络营销;顾客忠诚;忠诚度
引言
2010年互联网发展呈现两大特点:一是网民的网络应用数量增加。根据CNNIC第二十五次 报告 ,2009年全年网民增长率为,但前十六大网络应用中,有十二个的用户增长率超过网民增长率,甚至某些网络应用的增长率超过80%。这说明,平均每个网民使用的网络应用更多、更丰富,网民的触网角度更多样;二是网络营销基础扩大。当前比较主流的网络营销手段有:品牌广告、搜索引擎、关键字广告、网络口碑营销、网络互动营销等。这些营销手段依靠的是网络新闻、搜索引擎、网络视频、博客、社交网站、论坛/BBS等。网络应用用户数量巨大,并且2010年这些网络应用仍旧快速发展。(图1)
2010年网络营销基础继续扩大,网络营销开始崭露头角,正逐渐彰显出影响力。随着网络营销的发展,消费者面临着更多的选择。对于企业来说,顾客的重要性被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他们仅能通过网络便捷的找到所需商品的信息,并能方便的转向任一商家。相比传统企业而言,如何培养顾客忠诚度,对于开展电子商务实行网络营销的企业则尤为重要。如何提高企业顾客的忠诚度是企业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基本概念界定
(一)网络营销的定义。根据美国拉菲·默罕默德、罗伯特·费雪、伯纳德·贾瓦斯基·卡希尔在他们的新著《Internet Marketing》中引用Dictionary of Marketing Terms的定义:Internet Marketing是一种建立和维持通过在线行为促进创意、产品和服务的交易并获得交易双方满意的顾客关系的过程。
(二)顾客忠诚度的内涵
1、顾客忠诚的含义。顾客忠诚,英文为“customer loyalty”,是指顾客满意后对某种产品品牌或公司的信赖。顾客忠诚度实际上是一种顾客行为的持续性,是重复购买同一品牌产品或服务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有目的性的,经过思考而决定的购买行为,表现为高频度的购买和较高态度取向的重复购买。
2、顾客忠诚度的衡量标准。顾客的忠诚度主要表现在:(1)顾客重复购买次数;(2)顾客购买挑选时间;(3)顾客对价格的敏感程度;(4)顾客对竞争产品的态度;(5)顾客对产品质量事故的承受能力。
3、忠诚度与满意度的区别。客户的满意度是指客户对企业以及企业产品/服务的满意程度。它是顾客的一种主观感受,是客户对产品/服务或者对企业的一种情感表现。客户的满意度和他们的实际购买行为之间不一定有直接的联系,满意的客户不一定能保证他们始终会对企业忠实,产生重复购买的行为。满意度衡量的是客户的期望和感受,而忠诚度反映的是客户未来的购买行动和购买承诺。
二、顾客忠诚度影响因素分析
(一)产品质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非常丰富,消费者选择空间非常大,而消费者考虑最多的是产品的质量。也就是说,顾客所忠诚的更多的是企业所提供的产品价值,而不是企业本身。产品价值是顾客对提供物的一种感知效用,这种效用是产生于顾客自己的判断,是顾客所获得利益与因获得和享用该产品或服务而付出的代价之间的比较。
(二)服务质量。服务作为产品整体概念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是整个产品销售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网络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除了产品本身要有过硬的质量外,优质的服务也是影响顾客满意的重要因素。因为优质的服务除了能让顾客有舒服和满意的感觉外,也有力的起到了挽留顾客的作用。网络服务质量的提高,可以改善网络顾客对产品的认识,从而提高顾客总体满意度,继而使得顾客的购买倾向提高,如更强的重复购买意愿、增加使用量、良好的口碑宣传等,购买倾向的提高又会导致忠诚行为,最终带来盈利和财务绩效的提升。高质量的服务确是难以模仿和复制的,服务的不可替代性能够大大的增强顾客的忠诚度。
(三)产品价格。消费者选择网上购物大多是因为网上购物的价格相对于传统购物价格来说比较便宜,人们永远希望能够买到物美价廉的产品。花更少的钱享受更多更好的服务是每个消费者的愿望。由于网络的便利条件,许多消费者会通过对各个商家的产品及其价格进行比较,从而选择更能提供符合自己要求的商家。如果竞争对手的产品价格比较优惠,消费者就会选择竞争对手的产品,这也就意味着你的顾客的忠诚度减低甚至顾客转移。
(四)替代品。替代品吸引力是指客户在消费市场中选择竞争者产品的可能性,缺乏有吸引力的对手是保持客户的一个有利条件。如果现在公司的竞争者能够提供价廉、便利和齐全的服务项目或者较高利润的回报,他们就有可能放弃现在的公司而去选择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因此,当竞争性选择吸引力减小时,客户满意与客户忠诚之间的转换关系将会减弱。也就是说,替代者吸引力越小,客户忠诚度越高。
(五)购后评价。客户忠诚是与客户的消费经历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客户多次购买某产品或服务,每次购买之后自身都有一个评价,通过多次购买之后,客户的消费经历也对客户忠诚有较强的影响。
(六) 企业形象和情感倾向。良好的企业形象能给顾客留下深刻的印象,顾客在情感上已经倾向于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顾客一旦有了这种倾向,就会很自觉的购买该企业的产品,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顾客的忠诚度。
三、提高顾客忠诚度的 措施
(一)提供差异产品和服务。通过市场分析将客户按照他们的 兴趣 爱好 进行细分,提供各类型客户感兴趣的业务。根据各个细分市场的特征,确定本公司的差别化产品和服务定位、目标客户和市场营销策略,形成有自己特色的产品和服务。
(二)提升服务质量。在客户购买产品后及时进行服务,能够让客户有被尊重的感觉,会增强客户的满意度。同时,对产品周期、产品使用周期的分类分析可以帮助公司在某些关键客户的购买产品到达维修、更新换代的前夕,主动联系客户,提供相关方案和安排,这一方面可以防止客户流失,同时也可大大提升客户的忠诚度。还要加强与客户的沟通,网络营销要以客户为中心,企业可以根据顾客的需求提供特定的产品和服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大大满足顾客的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
(三)合理制定价格。价格在消费中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客户在消费了产品后如果觉得他所花费的费用和所得到的价值成正比,那么顾客就会满意;反之,顾客就不会满意,就会影响顾客的忠诚度。
(四)提升企业竞争力。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巩固企业现有的竞争优势,并在此基础上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利用互联网技术可以对现有的顾客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分析,全面了解顾客的需求和建议,进一步了解潜在顾客,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科学的营销计划;其二,企业还要不断地增强自身的竞争力,根据客户的特征,确定本公司差别化的产品和服务定位、目标客户和服务策略,形成有自己特色的产品和服务。特色产品和服务的不可替代性能够大大地增强客户忠诚度。
(五)提供愉快的购物经历。在网上营造一种生活和 文化 氛围,分析各种销售数据,这些数据可以用于商品的最佳分组布局,来帮助客户选择商品,帮助顾客找出潜在的心理需求,节省客户购买时间,从而激发客户的购买欲望,尽量为客户提供各种方便,使他们买到满意的商品,还要及时做好售后工作,为客户提供愉快的购物环境,保持顾客对企业的忠诚度。
(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企业形象是企业实力的又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企业形象是企业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竞争能力,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良好的企业形象一旦形成,就可以转化成巨大的物质力量,产生强大的“品牌”效应,从而易于推广新产品,稳定和扩大消费群体,占领市场;还要设计企业的各种外观,形成企业独特的视觉形象,树立企业的外在形象;同时,培养 企业文化 ,提高企业的经营理念。这是一种内在的动力,会影响企业内部的各个方面,并扩及社会公益活动和消费者。除此之外,企业还应该多做一些公益活动,为社会多做贡献,给顾客留下深刻印象,将内在品质和外在形象有机结合,努力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和企业形象。一旦顾客觉得企业形象好的话,在感情上也就已经倾向于本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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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是企业的生命力,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工具。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市场营销方面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市场营销方面论文范文篇1 浅议企业生命周期当中的市场营销 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其在有限的周期环境当中想要获得发展就需要采取多种类型的市场营销手段,这也是企业不断延长自身生命周期的一种重要策略。由于企业的生命周期之间存在差异,使得这些企业在生存与经营的过程中需要选择不同类型的策略。社会发展进入新的时期,我国国内企业之前的竞争日益加剧,国内企业同样受到国际市场的冲击,为此,加快对市场营销策略研究,提升企业自身生命周期是关键。本文针对此进行了简要分析,希望能够为促进企业发展提供帮助。 1市场营销策略概念 市场营销策略主要针对企业长远经济利益发展为目标,通过形成具有整体性与统一性的规划内容,保持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因为市场营销属于企业内部规划与发展的基本前提,能够进一步促进企业与市场环境变化之间的协调一致。营销策略包括几个方面:首先,根据企业生产成本、销售成本,制定科学、合理的策略,进而最小化投入成本;其次,结合行业动态、竞争环境,制定科学、合理的策略,通过营销优势与优质产品来进军市场,进而逐渐成为行业内主导;最后,处于大行业中,制定科学、合理策略,对市场进行细化,进而占据细分市场。可以说,企业营销策略作为市场决策,确保了企业自身的稳定性以及长远性发展。 2企业生命周期当中的市场营销 初创阶段 这个阶段是企业在组织生产经营的最初一段时间,也是企业从创立到正式运行生产的阶段。处于初创阶段的企业只是具备企业的雏形,相关规范以及人员与生产环节都只是初具规模,且非常不稳定。这个过程中,企业结构与管理相对简单,职工业务能力相对较强,彼此之前的沟通非常顺畅,因此能够保证企业实际工作得到有效开展。但是,此时企业以及产品的市场认知度相对不足,为此,企业当中的产品将不能够有效的投放到目标市场当中。因此造成了生产实际成本与效益之间失衡。 因此,可以说这个阶段的企业发展尚不成熟,尽管生产工作较为灵活,但是因为稳定性不强造成了企业管理者以及决策者只能够在摸索之中前行。针对这个阶段表现出来的问题,本文当中给出几点策略: 首先,加强促销力度。因为实在初创阶段,产品本身的知名度相对较低,为此其在市场当中存在竞争力不足的情况。为此,这个阶段的销售则相对被动,需要通过提升销售与促销的密度,提升市场认知度。其次,扩大广告投入。通过广告效应引导消费者形成消费认知。第三,不断对产品结构进行优化与调整。 企业初创阶段,成本下调,转换产品生产结构,形成合力的定价模式,将产品投放到市场当中。最后,锁定目标市场。在初创阶段就应当综合把握市场动态情况,形成有针对性的市场信息数据分析,并防止出现大面积的收集,应当有针对性的形成目标信息收集。形成最有效的市场销售营销方案,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集中火力投放产品到目标市场当中。这是实现拓宽市场的重要前提。 发展阶段 企业在成长与发展的阶段需要不断对营销策略进行调整与丰富,并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以及产品认知进行分析。企业利润形成才能够进一步投入再生产。这个阶段企业就已经从初创阶段进入到了发展成长阶段。这个过程中,企业应当结合市场实际情况与自身情况形成特定的营销策略内容,通过立体化的市场营销完成销售任务。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信息化特征着手,通过组建营销网络队伍,快速抢占市场,构建市场竞争优势都是发展阶段企业应当做到的。其策略内容主要包括几个方面:首先,形成多元市场竞争优势。针对成发展阶段的市场应当形成较高水平的营销策略,并有效降低营销策略的市场风险性,确保企业能够在市场竞争当中获利。其次,确立品牌意识。当今社会环境当中,消费者往往对品牌具有较高程度的依赖性,消费者愿意购买品牌,为此企业应当利用广告媒体机构扩大影响力形成品牌效应。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市场当中获得良性发展的机会。营销团队也应当不断创新构建品牌,并形成一个甚至是多个品牌,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优势。 最后,扩大市场渠道。企业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需要与消费者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这是形成的渠道与通路是关键。伴随企业生产规模的持续扩大,则企业销售人员应当具有更大额销售通路。 成熟阶段 企业经过了上述中的两个阶段会进入到成熟阶段。这个时期的企业市场营销以及销售和决策都趋于成熟,换言之,这个阶段的企业市场控制能力较强,产品的水平以及技术水平也更加稳健。此阶段的市场营销策略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首先,应当配合企业的经济能力充分占领市场份额。因为处在企业发展的成熟阶段,使得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都需建立在市长角度完成。企业需要通过开发不同类型的产品,拓宽市长占有率。同时,因为企业在这个阶段具有较强的实力,为此,资金技术都较为雄厚,能够为实现企业的市场占领提供物质基础。其次,企业价值创新。企业不应当放弃自身长期形成的价值积累,这个过程中企业应当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提恒消费者的忠实程度。 衰退阶段 企业在发生与发展的过程中最终会走向衰退,这是趋势。这个阶段的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应自身的策略内容: 首先,不断创新营销策略。企业需要在进入到衰退期时进行市场形象重塑,针对市场发展需要,形成有针对性的产品目标定位。其次,利用短期收益扭转企业衰退危机。企业进入到衰退阶段后生产效益将不能够达到预期效果。为此,需要生产经营者转变经营策略,通过创造短期收益为企业的转型提供物质基础。 3结语 综上所述,结合企业的生命周期实际规律情况分析,企业生产的产品需要从第一个环节,也就是市场接受开始,直至企业发生衰退为止。企业当中的经营管理者需要始终都保护理性与清醒。长期坚持市场调研,对市场当中的产品使用与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并形成有效的竞争与营销策略。企业应当综合把握消费者的消费心理,提升产品的更新换代能力,并形成品牌效应,这是实现企业竞争优势形成、促进市场竞争优势形成的重要前提。 参考文献: [1]周丽,张彬.基于企业生命周期视角对市场营销战略的分析[J].商品与质量[J].学术观察,2014(8). [2]庞艳桃.高新技术企业可持续成长机理研究--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的分析[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9. 市场营销方面论文范文篇2 浅议应用广告因素试验营销的目标及其实现 前言 在市场营销的领域中,抓住消费者的消费心理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抓住消费者的潜在消费心理,对于促进我们的市场营销是有很大作用的。因为只要抓住了消费者的心理,我们就可以采取很好的运营手段,以此迎合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在平常的消费中,我们主要分析的是商品价格和质量及商品其他方面对于消费者心理的影响,而忽视了消费者的潜在消费心理,这对于市场营销的发展和进步是非常不利的。 消费者进行消费时的心理变化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需要我们去仔细分析。一般来说,市场营销都以广告的形式来为自己做宣传,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广告效应。在电视上,我们通常所看到的广告都是以明星代言的形式出现的,这样就会促使消费者受到广告的侧面影响。我们都知道每个人的生活环境是不同的,并且生活习惯也是不同的,因此就会有不同的消费习惯,不同的消费习惯就决定了每个人有着不同的消费理念,因此对于这些不同的消费理念,我们应该加以了解,因为消费观念的形成对于消费者以后的消费倾向是有很大影响的。 1、应用广告因素试验营销的目标 在消费的过程中,影响消费者的观念是消费者本身的学历、思想、观念以及其他的方面,每个人的学历、思想等都是不同的,同时也形成了不同的消费人群,不同的人群有着不同的消费观念,我们在进行市场营销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一点。不同的人生历程对于个人的生活的影响也是非常巨大的,同时也会产生不同的消费观念。我们在生活当中,判断一个人的性格特征以及个人品位的时候,首先会看他们的着装,因为着装反映着一个人的消费理念,同时,个人性格的不同,也会有着不同的消费观念。这些都是影响消费者消费的内在的原因,并且在消费的时候起一定的作用。而外在原因也是非常重要的,并且在消费的过程中,主要起作用的却是外因。我们在生活中,常常会看到这样的情况,几个人一起去购物,当有一个人正在犹豫不决的时候,另外一个人说他使用过这个产品,并且还说效果不错。那么,那个犹豫不决的人就会消除了心理的防线,于是就购买了他不信任的产品。由此可见,在消费的过程中,尤其是在消费者最终决定购买某样商品的时候,多数是受外界的刺激才决定购买的,因此外因对于消费者的心理影响是非常大的。我们都知道广告是市场营销的一种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它以其简练的方式以及其夸张的语言来“诱惑”消费者,以此抓住消费者的心理,从而进行有效的营销。因此,为了能够促进达到市场营销的目的,我们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市场营销的力度,这样才能够促进销售的成功。 树立品牌效应 品牌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我们应该努力采取措施树立一种品牌的意识。因为品牌是一个企业的形象标志,蕴含着企业浓厚的文化底蕴。同时,品牌也体现了企业的价值观念,是对于企业各个方面的一个综合的体现,因此树立品牌效应对于市场营销来说是非常有意义的。我们都知道在当今的市场竞争中,主要的竞争不是市场的竞争,而是通过品牌的竞争来赢得市场,以此来促进市场营销。品牌自身的优势在市场竞争中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我们应该努力体现我们的品牌优势,这样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市场。另外,在企业与企业的激烈竞争之下,我们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提高我们的品牌竞争力,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和进步。 展现企业区域优势 企业要想使自己的企业被大家广泛地接受,就必须先获得自己所在的区域的认可,因此我们应该全面的展现自己。我们在本区域的展现在本质上就是企业本身品牌传递性的一个延伸,这对于企业的发展和进步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企业区域性的优势就是先在自己的所在的地区来扩大自己的品牌的影响,进而向其他的地方进行延伸。例如在古巴生产的雪茄,就是一个企业在本身所在区域的有力的展现,这个展现对于雪茄的品牌的发展和进步具有十分积极的影响。印度的稻米在世界的市场中都是非常有影响力的,甚至已经成为印度具有代表性的商品,因此就会受到消费者的广泛欢迎。在我们的国家也有一些商品已经成为一个区域或者是地区的代表性的商品,例如山西的陈醋以及天津的麻花等其他的具有代表性的商品,并受到全国人民的喜爱。以上的商品都是一个地区区域性的优势的体现,并且其本身带有市场营销的性质,因此就有利于商品的销售。因此,我们可以充分地利用广告的形式来宣传各个地区的特产,这样就正好符合了消费者的独特的消费心理,可以有效地促进商品的销售,并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提高产品自身的文化品位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进步,消费者的消费水平也逐渐得到提高,因此消费者越来越重视产品自身所蕴含的文化底蕴,我们在进行市场营销的时候应该非常注意这一点。在以往的消费过程中,有很多的消费者都非常在意其产品的价格、产品的质量及产品其他的方面,对于产品所蕴含的文化底蕴却没有相当的重视,而如今消费者越来越看重产品自身能够带来的精神的需要,因此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适当改变我们的市场营销的策略。我们都知道在我们的生活中,各种各样的商品都具有不同用途,并且在我们的生活中也具有不同的意义,并且每一样产品所包含的文化、社会意义以及社会价值都是不尽相同的。同样,消费者在购买不同的商品的时候,也可以看出他们的身上所蕴含不同的文化品位。即使有些人购买的是同一件商品,他们的文化品位也有可能是不同的,因此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能够依据不同的人的文化品位进行市场营销。比如说在手机市场,有的人由于其家庭环境比较优越,并且再加上其独特的性格特征,以及其平常的消费习惯的影响,就喜欢选择一些比较高档的手机商品进行购买。有的人由于其家庭收入是非常有限的,再加上其平常已经形成节约的好习惯,因此就喜欢够买一些中档或者是低档手机商品。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身份或者是不同品位的人,在购买商品的时候的消费习惯以及消费理念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我们在进行市场营销的时候,应该努力去宣传企业产品所蕴含的丰富的文化底蕴,这样才能够促进商品的销售,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和进步。 2、市场营销效率目标的实现 建立人才培养机制 我们都知道在市场营销的过程中,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对于市场营销发展和进步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市场营销的工作必须是由人来执行,才能够很好地运行起来。人力资本对于每个企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人力资本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本,可以促进企业的进步。我们在执行差异化的营销的时候,一定要努力地发挥每个企业员工的作用,让他们在进行差异化营销的时候懂得抓住消费者的心理变化。在我们进行差异化的营销的时候,首先一定要增加员工对于差异化的营销的理解和认识,与此同时,还要定期对他们培训有关消费者的心理知识。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够在市场营销的实践中,明白如何有效地执行差异化的营销,并且在实践中可以有效地锻炼他们的综合的能力。一旦销售人员在实践中掌握了执行差异化的营销的手段以及方法,并且在营销的过程中能够很好地抓住消费者的心理,就会促进企业的市场营销的发展和进步。 为了进一步地提高销售员工执行差异化销售的能力,企业应该多提供给销售人员一些进一步学习的机会,企业应该对销售体系的人员进行有关消费者的心理知识的系统培训,强化他们的记忆,促进他们的工作的进步。企业不仅仅要使得执行销售具有强烈的差异化的意识,也要使整个企业的全员以及企业的各个部门都能够有效地掌握住消费者的心理变化,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调动企业各个员工的积极性,并且利用企业各个员工的能力,共同提高市场营销的效率目标。 完善服务体系 我们在上文已经说过差异化的营销在企业的发展中的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而服务差异化对于企业的发展和进步也是非常地重要的。服务差异化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因此它所包含的方面是非常广泛的,这些方面都需要企业的智慧和能力,才能够提升企业的整体的服务水平。企业进行服务差异化是赢得更多的消费者的信赖,更重要的目的是便于差异化的营销体系的执行,为执行差异化营销奠定了基础。而企业的差异化服务是针对渠道商的服务,这种服务可以使得企业赢得更多的市场,而赢得了市场就意味着实现了市场营销的效率目标。另外,这种差异化的服务的对象是最终的消费者,对于最终的消费者的服务可以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并且赢得更多的消费者的信赖。由于对于渠道商的服务在企业的发展和进步中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我们要努力地提高对于渠道商的服务。我们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不断地强化企业的每个员工的服务意识,并且强化企业的各个部门的服务意识。 3、结论 基于消费者的心理角度来探讨市场营销的效率目标,也为了能够实现应用广告因素试验营销的目标,我们应该树立品牌效应意识,展现企业区域优势,提高产品自身的文化品位,以此促进市场营销的发展。市场营销效率目标的实现就需要我们建立人才培养机制以及完善服务体系,这样才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周阳.国产化妆品如何走出去———以佰草集为例[J].经营管理者,2010(12):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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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个人觉得~~你还是自己多参考下(现代市场营销)吧~~~多看下文献~多总结下别人的经验~找到自己的灵感好好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