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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投标方面论文范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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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投标方面论文范文资料

3 《招投标法》及其配套措施实施过程中的难点 在招投标法实施的过程中,确有一些难点问题既需认真对待,也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关于投标人不足3家需重新招标的问题 《招投标法》及其配套措施中规定,当开标后投标人未达到3家时,必须重新进行招标。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当符合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只有3~4家时,招标人往往是处于很被动的地位。对届时投标人能否达到3家而忧心忡仲。最令人恼火的是开标时投标公司未满3家,根据法律规定,招标人必须重新组织招标。而谁能保证第3家、第4家投标人在第 次招标未表示出兴趣的情况下,在再次招标中就一定会出现呢?在竞争对手稀少、潜在投标人相互知己知彼,明显感到参与竟标将处于劣势时,潜在投标人很有可能不会参与竞争。这种情况下,即使重复招标,也不一定有理想的结果出现。出现这样特殊情况的招标,应允许招标人当场宣布公开招标改为询价采购或直接采购,而各投标人的报价依然有效。因为此时的价格在大多数情况下应当是有竞争力的价格,可以达到业主招标的目的需要,同时又节省了因重复招标造成的社会成本的浪费。 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其自身成本的判断问题 《招投标法》及其配套措施明确规定,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那么,究竟如何判断投标人的报价是低于自身成本的呢? 从机电设备供应商来说,要判别其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自身成本,就要知道其成本构成。生产成本多少、人员成本多少、设备是否已进行更新改造、生产率水平高低、销售网络是否成熟、营销队伍是否精炼等等,诸多因素都会影响报价的最终形成。要得出厂商报价低于其自身成本的结论是不容易的。 如果厂商有成熟的销售渠道,有高效的生产组织,有技术娴熟的一批优秀职工,有好的降低成本的手段,这一切都会促使成本的降低。那么,好的投标人的报价应当低于甚至远低于其他投标者。特别对于非定型的大型成套设备的招投标,由于投标人的企业状况千差万别,也许报价的差异会相差很大。这时,怎能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不正常的报价呢?因此,在评标时,特别是机电产品等货物招标的评标,不应该轻易地将某个投标人的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关于招标过程中的行政监督问题 《招投标法》及其配套措施中规定,如评标过程中产生纠纷,投标人可向国家行政监督机构投诉。 招标过程中的监督十分重要。它是采购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其目的是为了招标的公正和有序进行,是为厂维护招投标者权益的一种手段。 行政监督机构应有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的手段并付诸实施。例如,中国三峡总公司为规范招标就设置了招标委员会,对招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在每一个评标委员会中设立评标监督人,由监察人员到场进行监督。 在招标结束的一段时间内,行政监督机构对招标项目应有一个回访期。在回访期内继续对招标项目进行跟踪抽查管理,这样才能有效地把握招投标活动。而目前《招投标法》的配套措施中,并未明确监督的具体实施措施。例如,监督力度应该如何;当事人应向监督机构的哪一个部门投诉;接到投诉后监督机构将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处理;如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如何课以罚款;罚款由谁实施等等。这些问题如没有实质性的答案,只有对法律责任的原则性描述,监督工作就不可能真正到位。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论文【内容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内容。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是对我国《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已有法律规定的继承,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达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是适应我国加强国际间经贸交流的需要的,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同时,严格责任与过失责任相比有显而易见的优点,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严格责任也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因此,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关键词】: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内容。在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究竟以“过错责任”抑或“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这一问题,在《合同法》颁布前后曾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直至今天,学术界还在进行理论上的探讨。笔者在此对我国合同法上的归责原则作简要分析。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纵观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上,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是相对立的归责形式。一般认为,大陆法系沿袭了罗马法后期的传统过错原则,强调要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即过错)才能承担合同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可免除责任。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仅要考查违约人的违约行为,而且要考察违约当事人的主观上的过错。若当事人没有过错(如违约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则虽有违约发生,当事人也不负责任。其次,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即在已经确定违约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还应当根据违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来确定违约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而英美法系则奉行严格责任原则,认为在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是因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不是被告的故意和过失。换言之,确定责任主要不考虑过错问题。一般来说,严格责任都是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而非当事人约定的责任,法律设定严格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而不在于惩罚过错行为。我国《合同法》于1999年正式颁布,《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该规定即是关于合同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清晰的表明了归责原则的法定性本质。在合同法上,严格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对立的一种归责形式,是指在违约的情况下,只要不属于法定或约定免责情形,违约这一客观事实本身即决定违约者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考虑违约者有没有主观上的过错。 一、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的具体适用,在总则的107条予以明确规定,因此,严格责任原则应当是我国合同法中确定违约责任的唯一归责原则,在法律无例外规定的情况下,普遍适用于合同领域。但是《合同法》分则中有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及所规定的其他以过错为承担违约责任条件的条款等例外规定,这容易引起一部法律存在两种归责原则的模糊认识。1.我国合同法上严格责任的内涵在我国的合同法上,严格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对立的一种归责形式,是指在违约的情况下,只要不属于法定或约定免责情形,违约这一客观事实本身即决定违约者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考虑违约者有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我国学者虽大都认为《合同法》107条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但是对合同法整体上采用的是什么归责原则及对归责原则的理解上则见解不一,有的认为严格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有的则认为是绝对责任。对严格责任认识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人们对其的不理解甚至排斥心理,因而有必要厘清严格责任与其他相似概念的关系。依笔者浅见,严格责任是一种既不同于绝对责任又不同于无过错责任的一种独立的归责形式。其一,严格责任虽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过错。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纳了行为人的过错,当然也包括了无过错的情况;另一方面,它虽然不考虑债务人的过错,但并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如果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履行,则往往成为债务人得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可见,虽然严格责任往往被我国学者称为“无过错责任”,但其与侵权行为法中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过失)的无过错责任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其二,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这一点使之与绝对责任区别开来。所谓绝对责任,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应绝对地负责,而不管其是否有过错或是否由于外来原因。严格责任在19世纪英美古典合同理论中也曾经是绝对责任,发展及至后来,出现了诸如后发不能之类的免责事由,因而出现了严格但不绝对的严格责任。2、我国合同法上以过错作为归责事由的情况在我国的民法界,现在仍有一部分学者主张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其理由如下:1.根据对《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解释,可以认定我国民法已经规定了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之归责原则;2.过错原则对于尊重人格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如果舍弃过错责任原则,意思自治的原则性地位终将难保。综观《合同法》分则,涉及过错问题的有下列几类:(1)债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才承担责任。这类合同主要是无偿合同,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74条,第406条规定的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等。(2)因债务人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合同法》第303条和第320条的规定等。这些条文都明确规定,债务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而且直接出现了“过错”的字样。(3)因债务人过错造成对方损害,且在合同法的条文中未出现过错字样,但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的。如《合同法》第374条、第394条的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保管不善即相当于保管人有过错,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上述几类情况,我们可以解释为以过错作为归责事由。3、我国合同法上严格责任下的免责事由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在下列情况下债务人得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自然灾害、战争、国家行使立法、司法、行政等职能等。此种情形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但由于债务人的行为与损害之发生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因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并非完全绝对地免责,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2)债权人的过错。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 如《合同法》第302条规定,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还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第259条第2款(承揽合同)等。 (3)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如《合同法》第311条规定,在货运合同中,如果承运人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未违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 (4)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虽然合同责任同其他民事责任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但其所具有的财产性、补偿性体现了其作为一种私法上的责任更具有“私人性”,因而对其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范而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自愿协议免除合同责任的,法律自无强行干涉的必要。因而各国大都允许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得以协议免除合同责任,我国《合同法》显然对此也予以了肯定。但免责条款如果适用不当,则会对债权人造成极大的不公,进而危害社会正义的实现,这在标准合同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在这方面,《合同法》也同其他国家一样对免责条款作出了必要的限制:第一,免责条款不得排斥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的规定等,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第二,免责条款不得排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第三,免责条款不得排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二、我国《合同法》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为严格责任的合理性1. 是对已有法律规定的继承和适合合同法发展趋势的需要。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 《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历史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参考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达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①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英国法院通过帕拉代恩诉简和阿利恩(Paradine v. Jane,Aleyn,1647 )一案,确立的违约责任就是严格责任。该案中,一农民耕种一地主的土地,按照约定该农民按期应交纳一定的地租,案发这一年,由于普鲁特亲王率领的军队占领了这 注①:见梁慧星著:《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58页。块土地并将该农民从这块土地上驱逐了出去,致使该农民无法耕种,自然颗粒未收,从而不能交纳地租。地主诉诸法院,农民败诉。此案确立的违约责任是十分严格的,即使发生不可抗力都不得免责。正如该判例的判决中所述:“在该当事人依其自己的合同为他自己设定了一种义务或责任时,他就有义务完成它,只要他能够做到,不管存在什么样的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的意外事件,因为他本可以通过在合同中作出规定而不在这种情况下承担义务。因此如果承租人答应修理房子,尽管该房子被雷电焚毁了或者被敌对者拆掉了,他仍然应该修复它。”后来英美合同法在发展过程中,对不可抗力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逐步给以承认。到今天为止,英美合同法依然奉行无过错的归责原则。梁慧星先生在他的文章中认为,如果《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纳严格责任是受英美法的影响的话,《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统一合同法原则》则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达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注:“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见《民商法论丛》第8卷,第5页。)。2. 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比有显而易见的优点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因此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严格责任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②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这显然更不合理。三、完善我国合同法归责原则的建议1.在我国合同法上应明确以严格责任原则做为基本的归责原则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者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的归责原则的确定,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合同法上,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是相对立的归责形式。一般认为,大陆法系沿袭了罗马法后期的传统过错原则,强调要有债务可归责事由(即过错)才能承担合同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可免除责任;而英美法系则奉行严格责任原则,认为只要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违约后即要负损害赔偿责任,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成为抗辩事由。 我国合同法中确立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当然作为补充也存在过错责任的情况。严格责任原则明确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的总则中,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它在合同法的适用中具有普遍意义。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合同法》分则中,多处使用“故意”、“重大过失”、“过错”等主观心理上的概念,并规定因这些主观因素,当事人一方承担或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的有些条文虽未出现过错的 注②: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28页。 字样但要求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责任的, 其中有些属债权人的过错,但大多数属债务人的过错,应适用过错责任做为归责的依据。也就是说事实上在我国的合同法中也存在过错责任的情形。但这种过错责任主要出现在分则中,只有在分则有特别规定的时候适用。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一元的违约归责原则体系,,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情况只是出现在分则中;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可适用过错责任,无特别规定则一律适用严格责任。2、在与合同法相关的其它规范契约法律关系的法律中引入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等法律在我国的合同法实施以后,都已经失效了,但是在这些法律当中基本上都确立了以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的归责原则。正是由于以前的这种情况,我国的合同法在制定的时候基本上确立了其归责原则,在以后的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新型的契约类的法律关系必然会出现,而法律的滞后性也必然会使这些新出现的法律关系无法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用法律原则来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要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法律原则地位。即便是在以后制定新的规范这类法律关系的法律,严格责任原则也应该作为基本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来体现出来。只有这样,严格责任原则才能作为基本的归责原则的合同法领域内确立起来。3.以过错责任作为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补充 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如对债务人承担的责任无任何限制,则对债务人过于苛刻。这将限制人们参加交易活动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因而,在坚持严格责任为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合同法律的特别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具有紧密的联系。归责原则是确定归责事由的前提,既定的归责原则一般通过归责事由予以体现。但同时作为归责原则具体化的归责事由又对归责原则起补充作用。显然,归责原则是关于评价违约责任的总的价值观念,通常只是单一的主观标准,而归责事由通常是具有操作性的具体规则和标准,其适用对象特定化,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它主要是解决具体场合下的责任归属的判断标准,它通常是多重的,既可以是主观的,也可以是客观的。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中,可出现以过错作为归责事由。但此处之归责事由仅系归责原则之补充,并不能成长为独立的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则并非完全排斥过错,与无过错责任并不相同。因此,建议在我国合同法归责原则的规定中,明确整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同时规定以过错为归责事由是整体归责原则的补充,并且这种补充只在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4.以免责事由作为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例外情况 严格责任有别于过错责任,过错是一种积极的观念,它告诉我们归责的必要条件。严格责任是一种消极的观念,它告诉我们责任可以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存在,并通过法律承认的免责事由而免除其责任,因而,何种情形可以成为免责事由就成为严格责任原则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免责事由是免除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与理由,它通常以两种方式存在:一是法律规定的免除责任的事由,此所谓法定的免责事由;二是合同约定的免除责任的事由,此谓约定的免责事由。归责原则、归责事由旨在确定违反合同当事人即债务人承担违约事实后果的依据,免责事由则在于确立债务人不承担违约事实后果的条件。作为合同法违约责任的一个方面,免责事由是法有规定、特定的、有限的,不影响整体归责原则,建议在合同法中明确免责事由是严格责任下的免责事由,是对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况。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责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参考文献】: 1. 李永军,《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022.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113. 叶林,《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064. 翟云岭,《合同法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055. 田韶华,《论我国合同法上的严格责任原则》,载于《河北法学》,2000/03 6. 钱晓英,《世贸组织与合同法的违约归责原则》,载于《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02 7.冀诚,《对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之归责原则的再思考》 8.施国明,《论违约责任》, 9.郑坤山,《论违约责任》,这里有很多

建筑工程毕业设计论文

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需要的工程。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建筑工程毕业设计论文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欢迎大家的阅读参考。

摘 要: 主要对建筑工程投标过程中应采取的策略和技巧进行分析,策略、技巧运用得当,可增加建筑企业投标的中标率,又可以获得较高的期望利润。

关键词: 建筑工程;投标;策略;技巧

引言

工程投标,是指各投标人依据自身能力和管理水平,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要求递交投标文件,争取获得实施资格。为了规范我国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九届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本文主要对投标过程中应采取的策略进行分析。投标策略指建设工程承包商为了达到中标目的而在投标过程中所采用的手段和方法,是建设工程投标活动中的重要环节,运用适宜的投标策略和技巧,可增加投标的中标率,又可以获得较大的期望利润。

一、投标决策分析

企业可能同时面临多个项目的投标机会,受施工能力所限,不可能实践所有的投标机会,而应在多个项目中进行选择;就某一具体项目而言,从效益的角度看有赢利标、保本

标和亏损标,企业需根据项目特点和企业现实状况进行投标决策,以实现企业的既定目标,诸如:获取赢利,占领市场,树立企业新形象等。

首先,通常应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1)承包招标项目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即是否有能力承包该项目,能否抽调出管理力量、技术力量参加项目实施,竞争对手是否有明显优势。

(2)招标项目的可靠性。例如,项目城市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许可证等审批是否已完成,资金是否已经落实等。

(3)招标项目的承包条件。

(4)影响中标机会的内部因素包括企业在技术、经济、管理及信誉方面的实力;外部因素包括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情况、竞争对手实力和竞争形势情况、法律法规情况、工程风险情况等。

其次,若面临以下情况应放弃投标:

(1)工程规模、技术要求超过本企业技术等级的项目;

(2)本企业业务范围和经营能力之外的项目;

(3)本企业目前承包任务比较饱满,而招标工程的风险较大的项目;

(4)本企业技术等级、经营、施工水平明显不如竞争对手的项目。

二、投标策略分析

企业若决定参与投标,应采取相应策略,力争中标。

1.掌握信息,把握情势

信息是制定科学合理策略的基础,企业必须注重有关投标信息的搜集、整理与处理工作,对招标信息进行全面分析,把握其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比如:有关项目特点、材料市场价格、人工费水平、业主信誉、投资保证程度、监理工程师情况、可能参与竞争的对手情况、竞争形势、风险问题等。

2.以长治短,以优胜劣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客观分析自身优势:

首先在技术方面:(1)应有精通本行业的估算师、建筑师、工程师、会计师、工程师和管理专家组成的组织机构;

(2)有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专业特长,能解决技术难度大和各类工程施工的技术难题的能力。(3)有与招标项目同类型工程的施工经验。(4)有一定技术实力的合作伙伴。

其次在经济实方面:(1)有垫付资金的能力;(2)有一定的固定资产和机具设备及其投入所需的资金;(3)有一定的资金周转用来支付施工用款;(4)有支付各种担保的能力;

(5)有支付各种纳税和保险的能力;(6)有一定能力承担

不可抗力带来的风险。

同时在管理方面,应注重成本控制。如缩短工期,进行定额管理,辅以奖罚办法;减少管理人员,培养工人一专多能;节约材料;采用先进的施工方法等。要有重质量、重效益的意识,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

最后在信誉方面,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约,保证施工安全、工期、和质量。建立良好的信誉,这是投标中标的重要标准。

在对自身优势明确把握的前提下,才能以长治短。

3.随机应变、争取主动

建筑市场属于买方市场,竞争激烈。投标单位应根据企业内部和外部条件,准备多种方案和措施,权衡利弊,高瞻远瞩,掌握主动权。

三、投标报价技巧分析

1.不平衡报价法

不平衡报价,是指在总价基本确定的前提下调整内部各个子项的报价,以期既不影响总报价,又在中标后投标人可尽早收回垫支于工程中的资金和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通常采用的不平衡报价有下列几种情况:

(1)对能早期结账收回工程款的项目(如土方、基础等)的单价可报以较高价,以利用资金周转;对后期项目(如

装饰、电气设备安装等)单价可适当降低。

(2)估计今后工程量可能增加的项目,其单价可提高,而工程量数量有错误的早期项目,其单价可降低。但上述两点要统筹考虑。对于工程量数量有错误的早期工程,如不可能完成工程量表中的数量,则不能盲目抬高单价,需要具体分析后再确定。

(3)图纸内容不明确,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其单价可提高。

(4)没有工程量只填报单价的项目,其单价宜高。这样既不影响总的投标报价,又可多获利。

(5)对于暂定项目,其实施的可能性大的项目,价格可定高价;估计该工程不一定实施的可定低价。

2.提高零星用工报价

若评标规则中的合同价格未将零星用工包括在内,清单里面也没有具体的用工数量,零星用工(计日工)一般可稍高于工程单价表中的工资单价,因零星用工不属于承包有效合同总价的范围,发生时实报实销,也可多获利。

3.多方案报价法

多方案报价法是利用工程设计文件、图纸或合同条款不够明确之处,以争取达到修改工程说明书和合同为目的的一种报价法。这种报价法可减少投标风险又可避免因增加不可

预见费使报价过高而被淘汰。其具体做法是在标书上报两价目单价,一是按原工程说明书合同条款报一个价,二是加以注解“,如工程设计文件、图纸或合同条款可做某些改变时”,则可降低多少的费用,使报价成为最低,以吸引业主修改说明书和合同条款。

4.突然降价法

突然降价法是指为迷惑竞争对手而采用的一种竞争方法。通常在准备投标报价的过程中预先考虑好降价的幅度,然后有意散布假情报,如打算弃标,按一般情况报价或准备报高价等,临近投标截止日期,突然前往投标,并降低报价,以期战胜竞争对手。

5.先亏后赢法

有的建筑施工企业为了打入某一地区或某一领域,依靠自身实力,采取不惜代价、只求中标的低报价投标方案。一旦中标后,可以承揽这一地区或这一领域更多的工程任务,达到总体赢利的目的。建设工程承包商对招标工程进行投标时,除了应在投标报价上下工夫外,还应注意掌握其他方面的技巧。

6.聘请投标搭理人

投标人在招标工程所在地聘请代理人为自己出谋划策,协助中标。

7.寻求联合投标

一家承包商实力不足,可联合其他企业,特别是联合工程所在地的公司或技术装备先进的著名公司投标。

8.许诺优惠条件

投标人若有降低价格或支付条件要求、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提出新技术和新设计方案,以及免费提供补充物资和设备、免费代为培训人员等方面优惠条件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出。招标人组织评标时,一般要考虑报价、技术方案、工期、支付条件等方面的因素。因此,投标文件中附带优惠条件,有利于争取中标。

9.积极开展公关活动

公关活动是投标人宣传和推销自我、沟通和联络感情、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活动。但是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取中标。

结束语

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要将采购行为置于透明的环境建筑工程师论文范文下载:浅析建筑工程投标策略和技巧中,防止XX行为的发生。因此,在投标过程中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善谋良策才能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运筹自如,胜券在握。

参考文献:

[1]赵来彬,贾莲英,等.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102-108.

[2]刘钦.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13-116.

[3]罗劲松.建筑工程投标策略浅析[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5,31(4):159-160.

摘 要: 材料是形成建筑主体的组成部分,它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部过程,在建筑经营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工程的造价具有很大的影响。合理确定材料的进场时间与采购数量是控制材料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有效措施;是降低工程成本的根本途径;是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的主要方法。

关键词: 材料成本;批量采购;管理;效益

材料是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前提,是工程建设的物质条件,没有材料任何工程都将无法建设。正确处理材料的批量采购与建设成本的匹配关系,是建筑行业要优先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加强建筑材料的核算与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材料是指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备用件,包装材料,燃料等。材料科目按照其流动性排列在资产的前列,仅从它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排列顺序,就能够看出它的重要程度。它既是流动资产,也属于存货的种类,它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材料所包含的经济价值,可随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而流动,并带来企业现金流量的变化;二是材料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伴随着生产经营活动而改变自身的形态,且改变其本身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经济利益,也势必影响到企业最终的利润。

建筑材料,是形成建筑成果的实体;是构成建设成本的主体;是形成建筑产品的主力;是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流动性极强且可随时变现,如果不能正确的核算与管理,不但会造成资金运用效率的降低,而且会加大会计账目记录与市场价格的偏差,导致会计信息错误和失真。材料的积压,不仅会加大资金的占用,而且可能导致材料的损失与毁损,并会因新产品的出现而“退役”。所以加强材料的核算与管理,无论是对施工企业,还是对建设单位,都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材料应按品种的不同分类采购和管理

材料的品种繁多,取得的渠道各不相同,各部门的管理和核算方法也有所不同。材料的日常核算,可以按实际成本计算,也可以按历史成本入账。作为建筑行业的材料价格,一般是在当地建设管理部门按期公布的“建筑材料信息价”的具体指导下,分阶段按实际采购成本核算。材料的收发、账簿的记录,均采用实际成本法。

随着高科技成果在建筑行业的不断转化,新材料的`不断推陈出新,越来越多的老材料因功能单调而显得落后,因不适应新的规范要求被限制使用;由于第一文库网建筑施工的方法不断地向机械化、工业化发展,使以前的原材料进场,变成了现在的半成品采购;由原来的现场作坊,变成了现代的工厂化操作。这不仅给材料的采购工作带来了新的难题,也向成本核算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是采购原材料现场加工,还是购买半成品直接安装?以何种方式采购才能降低施工成本?何种方案才能更有利于施工的进行?这需要管理会计对多种方案的成本,进行具体分析、比较后,作出最优方案的选择。

三、建筑材料分类管理的基本方法

1制定和测算定额,指标性限额管理。在施工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各种材料消耗的定额管理,首先,消耗定额的制定应具备客观、公正的态度,要有科学的依据,不得胡编乱造。其次,消耗定额的制定应具有严肃性、权威性,要组织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认真分析、仔细测算,不得以个别人的意图或暗示作为技术依据。再次,消耗定额的制定应建立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应符合先进合理的科学水平。最后,消耗定额的制定应具有通用性,应遵循普遍经验适应于个案的原则,不得从个案、特例推向工程的全面。定额制定以后,则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随意更改。

按照经济权重的大小,分类进行管理。将建筑材料划分为A、B、C三类,分品种重点管理A,分类别一般控制B,按总额灵活掌握。按照建筑材料的经济权重的大小进行重点、一般和灵活的管理方式,即能达到重点控制、总体把握的目的;又能使建筑材料采购工作,抓大放小,管理灵活。A类材料:金额较大,但品种数量较少,如电梯、水泵,品种数量不多,单位价值却相当大,对建筑成本有一定的影响。B类材料:单价一般,品种数量相对较大,如钢筋、水泥,单位价值虽小,但品种数量比较多,总体数额极大,对建筑成本起着决定性的影响。C类材料:品种繁多,用量较少且单位价值很小,如铁钉、木屑等,品种非常零乱,所占金额较小,对建筑工程的造价不能构成明显的影响。因此,A类材料由于单体价值较大,而品种数量较少,较易控制;B类材料金额相对较小,品种数量很多,其总价值很高,应重点管理;C类材料品种数量繁多,但金额却很小,用量很少,对此只要把握一个总金额也就达到目的。

四、材料的采购不能简单地价格比较

建筑材料的价格是制约工程成本的主要因素,但是材料的采购并不是简单地进行价格上的比较。材料质量不同,品牌不同,其价格的内含不同;事后服务的态度不同,质量保证的体系不同,也就是价格所包含的内容和范围不同;市场的认同程度不同,供求关系不同,需求的季节不同,材料的价格也会不同。因此材料的价格确定,不应简单地以高低为标准,要注重质和量的辨证关系。耐久质优的产品、信誉较高的产品、质量确保的产品,不能因为价格稍高而被杜绝,它虽然是提升成本的因素,但是它同时也会给建筑工程带来“质”的飞跃。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延长建筑工程的使用寿命,就是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价值。

五、材料的采购不宜盲目地招标

材料的采购当然要注意合法的途径,目前比较流行的采购招标是合法的形式,但是它不是材料采购的唯一形式。建筑材料的采购招标,可以发挥需方市场的优势,让供货商前来应标,通过竞争体现价格优先。正确、公平的招标采购,的确能够降低建筑材料的价格,但是它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如果对材料的品牌、质量和价格不做充分的了解,如果对供货渠道和环节不进行控制,如果对前期的招标工作准备不够细致,极易给投标人留下投机的空隙,不但不能降低材料的采购价格,并且会给中标后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带来被动的局面,甚至给以后的工作造成制约。

并不是所有的材料都适合招标,购买价值一元钱的材料,显然不需要进行招标;独一无二的材料,招标也不能解决降低价格的问题;市场紧缺的材料,供货单位也不需要采取应标的销售形式。材料的采购招标也会给招标单位带来不利的局面,发布招标文件就是暴露购买的目的,就是把自己需要材料的秘密告诉对方;信息发布的有效范围和招标内容的公开程度是有局限的,不一定所有的供货厂家都能够及时看到,也不能够事先知道投标者是否采取“联保”的串标方式,招标的可信度一旦失去控制,也就意味着中标的价格不再可靠。

六、最佳经济批量的选择与管理

一项工程的建设,耗资上亿元,长达几年。如果能够随时购入所需要的材料,就不需要原材料的储存,就可减少财务费用,就能盘活建设资金,也就能降低建筑工程成本。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很难使所有建筑材料都能够达到随时使用随时购买的目的,况且大部分材料要经过检测合格后才允许使用,即使是市场供应量充足的材料,也会因为供货地点的远近,运输途中可能出现故障或问题,给工程的顺利进行带来不确定的因素,导致建设过程中的停工待料而延长工期。为了保证工程的建设能够Ⅲ页利地进行,材料的分批采购、计划性地储存也是非常必要的。从材料促销的方式对采购成本的影响考虑,零星采购,材料的价格较高,批量采购,可能会得到供货单位的优惠;从材料管理费用对材料综合成本的影响考虑,过多的材料库存,会占用较多的采购资金,会增加仓储管理,会增加费用开支。

材料采购占用的资金是要付出经济代价的,材料积压越多,占用的资金越多,财务费用也越多。建筑材料的采购与管理,不但要处理好材料的批量采购与材料实际成本的辨证关系,而且要使材料的综合成本与资金使用效益更加匹配。最佳的经济批量,能给建设资金的使用带来最高的经济效益,决定最终的建筑工程成本,影响着最终的建设成果和利润。

建筑材料的采购和管理费用,是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直接影响着建筑工程的造价。完善材料采购和管理费用的控制体系,加强和提高材料管理人员的成本意识,探索和寻找降低材料采购成本的最佳方法,正确处理材料的批量采购与建筑成本的匹配关系,合理运用成本一效益分析的财务管理工具,就能够达到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最终目的。

《合同法》与招投标问过好多招标代理机构的年轻人,整个招标投标程序操作至全过程结束的目的是什么?大都一脸的茫然加疑惑,部分人能回答:省钱。这种答案不能不说是行业中的悲哀了,其实答案只有三个字:签合同。招标投标的整个过程是一个为签订合同做准备直至合同签订完成的过程。招标代理则是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为招标人寻找一个完成招标项目的合同当事人,即选一个有能力又经济的合作伙伴。既然是签订合同的过程,就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事。《合同法》中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基本过程,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旦要约成立(即到达受约人处),发出的一方即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同样,承诺成立,发出承诺的一方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招标投标就是通过招标方式,完成“要约-承诺”的全过程,用于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看似简单,其实具体落实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阶段,对比起来就比较复杂了。现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投标”与《合同法》中规定“要约-承诺”他们之间的关系分析一下。一、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是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一种特殊方式。它不是要约的意思表示,只是要约邀请,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要约邀请”引诱的不只是一个要约人,而是不少于三个,所以应当广而告之。要约邀请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如果你有兴趣,可以按照我“要约邀请”中的提示,即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了解项目情况,了解向招标人发出要约的有关事项。二、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编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项目情况进行详细阐述,并初步规定(这里是规定,不是协商)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要约人了解更详细的项目情况。招标文件算“要约”、 “要约邀请” 还是“承诺”,现在还有些争议。一般大家习惯把它算做“要约邀请”,即我编制招标文件邀请你来向我发出要约,你要是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投标,即不递交投标文件。它符合《合同法》的“要约邀请”条件。可招标文件中又有一些受要约人和要约人双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在里面。例如合同部分,大家都知道,合同是附在招标文件里的,是承诺人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而要约邀请不属法律行为,招标文件的解释顺序一般又在投标文件前,也就是说此处的本应“承诺”的内容跑到“要约邀请”里面去了,还有要约的内容也搀杂其中,所以单讲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还有些问题。大部分行内人士认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内容的具体化,是要约邀请的继续,是要约邀请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个人认为招标文件有别于合同法的“要约邀请”,它包含了部分“承诺”的成分和本应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信息。它应该属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即招标人的提前承诺,虽然不受《合同法》的约束,但在《招标投标法》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开标前十五天受其约束,不得随意改动。这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问题,有些盘根错节。《招标投标法》有其特殊性,依据《招标投标法》的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出要约的要约人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准备通过竞争来获取承诺的多个当事人,招标文件是向多个投标人发售的,它不是《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双方的哪一方,因为合同的另一方还没有确定,即要约人还没有确定。招标文件自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至,这一段时间招标文件还可以认定为“要约邀请”,因为还可以做必要的澄清和修改。但开标前十五日后,招标文件对招标人产生了的约束力,此时只认定是事实行为而没有法律行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就有些太随便了,不能因为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在法律上认定为“要约邀请”,没有法律行为,就可以在承诺前回避或逃避责任,对于做为参加投标的要约人和当事人的投标人来讲,就谈不上公平了。在实际项目操作中,有很多招标人对这个十五天的规定极端的不重视,经常随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其实与只认定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有很大关系关系。招标文件有好多内容是招标人自己给自己规定的法律责任,所以不能单单将招标文件认定为“要约邀请”或“要约”。它是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招标人做出的部分“要约邀请”加部分的“提前承诺”揉合在一起的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三、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开标是要约到达的时间即要约生效时间。其实,对于投标人来讲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才是比较重要的时刻,因为要约人的所有法律责任在这一时间成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包括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均应在这一时刻之前),即要约成立。《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要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招标过程中生效时间即为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合同法》规定了撤消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也就是说投标截止后就不可以撤回投标,当然也就不可以补充和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开标时)发出要约的投标人,已经接受了要约邀请,作出了要约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成立。投标人受其约束,不可随意改变法律条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不得随意改变,如改变将按违约处理,承担响应责任。四、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的过程,是从众多发出要约的人中选出最优秀的法律意思表示人,接受要约的过程。对各要约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评比直至确定中标人,即要约—承诺。整个过程在《合同法》中没有时限要求,只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这里可理解为双方的事先约定。《招标投标法》也没有对其作出明确时间限制,只是规定了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的时间,但《招标投标法》有其特殊性,它使要约人和承诺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投标有效期的约束,所以各部委又在各种办法和规定中相应制定了部分时间的限制,而且各部委之间的规定各有差异,不好掌握,是个有待统一解决的问题。五、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通知书,即招标人做出了承诺,它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发出通知后是否可以理解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就成立了,其实不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是一个不完善的合同,如果代理机构认真负责些,业主又比较明白,那么合同会严谨和完整些,如果文件编制肤浅粗糙,那么合同的签订便十分麻烦和困难。此时已经承诺确定了中标人,再谈合同细节内容,互不相让,这时候再回头看招标文件的性质时,还能看做只是“要约邀请”吗?对双方来说,它还含有一部分“要约”和“承诺”在里面。还有一个经常被业主和代理机构以及监督机构忽视的问题,即《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此处的“招标人”有可能是业主,也有可能是招标代理机构,还有可能是他们双方,看是如何委托的了。在招标活动实际操作中,招标代理机构往往习惯以自己的名义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此项工作就由代理机构代劳了。那么,代理机构有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吗?我个人认为,如果招标人全权委托代理机构,并对中标结果予以认可,还是可以的,但往往代理合同在双方权利和义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我看招标代理机构不去自以为是的代理此事也罢。谁来做出“承诺”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律地位主体能否成立的重要条件,所以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发出中标通知书,总归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些篡权的味道。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人的第一承诺,是确定合同主体的第一个正式文件,可不能儿戏。如果中标人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是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发出的,那么一旦发生问题,招标人可以否认其合法性,到时约定俗成的东西,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官司难打。虽然此类事情极少发生,但合同主体还是清楚点比较好,这也是招标人的权利。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我是一个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所加盖的红章是招标代理机构的,我会放心吗?我又不是与你们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你哪有权利向我的要约做出承诺,承诺人是项目业主,讲的通俗些,是支付给我工钱的人,我哪里会承认你。现在是买方市场,投标企业竞争太激烈,大家都不去计较这些,赶快签了合同,我投标人再也不用与代理机构打交道了。签订合同后,承诺的主体确定下来,大家即可按照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下步工作也就按部就班了。了解了以上内容后发现,以《合同法》解释招标投标的过程,其中有一个问题不好确定,就是招标文件的定位,是否理解为“要约邀请”,还是“承诺”?我想不好加以定义。那么如果算做“要约邀请”,只是招标人一方的意愿,是否能理解为双方的前期沟通,那么是否需双方协商法律责任?而不是招标人自己说了算。倒是理解为“提前承诺”或含部分“要约”比较合适,招标人已经将自己签订合同后的法律责任和部分承诺事先写在里头了,例如:工期、付款方式、计价方法等,并且规定了一段时限的法律约定,就不能只认作是“要约邀请”了。看来,两部法的融会贯通还是个复杂的问题,或许法已经到了该重新修订的时候了。二○○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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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中议论文范文带题目

风雨如晦,星火初燃。我辈唯有以此砥砺自我,方能翱翔于人生价值的长空。

无才能,何谈价值?才能,是成就人生价值画卷的那张宣纸。

“才能的火花,常常在勤奋的磨石上迸发”,同样,奋斗常常在才能的助力下开花结果。自古及今,无数先贤志士于奋斗中磨砺才能,从而实现人生价值。开山辟路,拓荒耕耘,毛相林以奋斗的双手造福于偏远山村人民;最美韶华,奔走山林,朱有勇以自己的学识给大山深处的贫困村插上致富的翅膀。他们以才能为笔,描绘出色彩斑斓的人生价值画卷。试问,无才无能之辈怎能书写光彩照人的人生?

我们紧握才能的笔,才能绘出自我价值的图案。

“有才必韬藏,如浑金璞玉,暗然而日章也”,实现自我价值并不意味着你取得了多么大的成就,而是意味着你做出多少贡献。“两弹一星”功勋程开甲,在艰苦岁月中磨砺自身,发挥才能,于戈壁沙漠里创造奇迹;“太行新愚公”李保国,为了让山区绿起来、人民富起来,一生致力于太行山区建设;“治沙英雄”王有德带领职工全力治沙防沙,累计建造防风固沙林60多万亩。虽然他们并不足够出名,但他们足够出彩。他们的才能虽有大小之别,但是,无论大小,都是擘画人生的有力之笔。倘若没有这支笔,人生的蓝图怕只能是空中楼阁,人生价值的实现只能是沙上之塔。

我辈青年当珍惜韶华,以意志和勇气,磨砺才能,为描绘人生价值的美丽画卷不断修 炼、提升自己。

看,在流动店铺案板下上网课的柯思雅,眼里闪烁着对知识渴求的光,空间的狭小阻挡不了她奋发图强的心;听,独臂少年张家城运球撞击地面的声音,那么有力,那么坚定,身体的残疾阻挡不住他渴望实现人生价值的魂;瞧,曹原为捍卫自己的梦想,那么坚定,那么执着,整日忙碌在实验室……我们当如他们一般,以磨砺才能的意志与勇气突破屏障,推进自我发展的车轮滚滚向前,为人生价值的实现储能。

正如冰心所说:“时间正翻着书页,请你着笔!”吾辈青年,晔晔如扶桑,冀以尘雾之微,补益山海,萤烛末光,增辉日月。吾辈当以拼搏礼赞时代,用汗水浇灌未来,修 炼才能担当使命,于奋斗中实现人生的价值!

2.高中议论文范文带题目

众人对于军训中学生体力不支表现的不同评价早已超越了军训其本身的含义。它是一块试金石,直指个人生命独特的成长体验:呼唤野性,成就自我。

野性常与“狂野”“野蛮”等词关联,不由让人联想到人类未开化的蒙昧状态。不可否认,野性中确实含有顽劣、躁郁的因子。父母对自家孩子“野孩子”的责备亦不绝于耳。于是有人抵制野性,将自己锁在象牙塔里,自诩“安稳沉静”,视一切锻炼为“野蛮”,最终健康不复。

由此观之,呼唤野性是必要的。野性意味着充沛的体力与坚忍不拔的意志。冬奥会上,运动健儿们在冰天雪地中奋勇拼搏,滑雪场上的飒爽英姿。短道速滑场地上速度与激情的较量,无不让人赞叹“野性”的力量;无独有偶,东京奥运会上举重运动员健美的身姿与壮硕的肌肉,重新定义了“美”的标准,也深化了我们对“野性”的认知。当然,意志的坚韧是“野心”更重要的内核,残奥会上,我国取得历史异成绩,而耀眼夺目成绩的背后,是残疾运动员们克服身体伤痛,日复一日坚持训练的勇气与决心。在我看来,这是我们需要呼唤的野性,野人为谋生风餐露宿,攀山越岭,“野性”应是他们一般的独立与坚强,而非仅关注其落后与愚昧。今天的我们无须为生计而奔波,却仍应保有那一份野性,去追逐属于自己的梦想与荣耀。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现实世界就如野火,不断为我们设置障碍与阻险。或正如人类学家项飙所说:“人的一生都是被各种社会力量裹挟前进的。”因此,无论是明面上的障碍还是许多看似帮助我们,实则裹挟我们,使我们按他人规划好的路线前行的力量,我们都应始终呼唤野性,保持野性,从而拥有尼采口中“强大的生命力与自由,挣脱现实的束缚与无趣”。

呼唤野性,应是人自身与外界命运的抗争,它不仅关乎自我成就,更是人对外界的探索。“是谁走过山川,却囿于厨房与爱?”显然,这并不适用于《秋园》的作者杨本芬。年过七旬的老妪,在炖肉的灶头上写作,在等汤煮沸的间隙中构思。她用文字叙述着抗战时期的点点滴滴,也用文字搭建起上一代人与下一代人及当今社会的精神桥梁。这是杨本芬呼唤野性的方式写作成就了她,也让她通过这扇窗探索到不一样的风景。

当然,呼唤野性时也千万不能忘记要“约之以礼”,正如孔子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不修边幅的野性并不能为社会所包容与接受。

3.高中议论文范文带题目

高铁已成为中国的名片,是中国速度的代表,但中国还有许多慢火车,甚至老旧的绿皮火车仍然在运行。它们速度慢,价格低,停靠的站点多,在一些地区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发展常常如此:新事物蓬勃兴起,旧事物仍在发挥重要作用,新故相推,新旧并存,共同创造美好的社会。

的确,高铁已成为了中国快速发展的代表。但显然,举国上下只用高铁作为交通工具,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正是有那些慢火车,甚至是老旧的绿皮火车的存在,才使得一些边远地区的人民仍旧能享受交通的便利。慢火车与高铁一起编织了健全的中国交通网,为更多的人民带去便利。由此观之。新事物不一定要完全取代旧事物。新旧共存,也许才是事物存在的的方式。当然,这要依据群众的需要。拥有当代价值的旧事物,应当被保存,反之则应被舍弃。

高铁与慢火车,新故相推,新旧并存,共同创造美好的社会。

总理曾说:“我们现在虽然有了时速350公里的高速列车,但不能没有逢站就停、票价低廉的绿皮车。因为我们国家很大,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还很不平衡,很不充分,既要考虑效率,又要兼顾公平。列车虽有不同,但最终目的都是要把站台上不同需求的旅客安全送达。”高铁、慢火车在神州大地上各得其所,相得益彰,不同的风景在同一个瞬间一起呈现。

另一方面,于有些乘客,“慢”甚至还是别样的享受。高铁时代的速度风驰电掣,对应的是生活的快节奏。但健康的生活也要松弛有度,繁重压力下,也要有慢生活的调节。有旅客选择“慢火车”就是为了体验绿皮车“一边吹着自然风,一边欣赏沿途风景”的“韵味”。可以说,“慢火车”给人精神上的享受,于现在因为稀缺而尤其珍贵。承载着历史记忆和文化积淀的“慢火车”,既是怀旧的载体,也成为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如果说“快”彰显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那么“慢”则蕴含了以人为本的温情;如果说风驰电掣的高铁代表着当下中国之高效,那么收费低廉、站站停靠的“慢火车”则演绎着今日中国之温情。速度与温度兼具、梦想与实干同行,在广袤大地上,“复兴号”和“慢火车”都在努力奔腾着向前,一个充满温度的“流动中国”必将迸发出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

高铁通车里程逐年增加,时速高达380公里的新一代高铁正在试运行。总有一天,随着科技的发展,慢火车将消失不见,淡出历史的轨迹,成为众人的缅怀;也必将有新事物产生,比高铁更快更强。但那时,新的事物仍旧与旧的事物交织着,它们都将在新的时间中找到各自的意义。

4.高中议论文范文带题目

生活中处处存在着美,家里面井然有序,窗明几净,各种家什摆放错落有致,这是一种整洁的美;端庄秀丽,静谧可人,这是一种沉静的美;落落大方,清新自然,这是一种自信的美;平和洒脱,超然物外,这是一种闲适的美;粗犷豪放,不拘小节,这是一种大气的美。

无论是音盲还是画盲,其实生活中“贝多芬”“毕加索”“海明威”们无处不在,只是很多时候我们被忙碌的生活或学习压抑着,缺少了对美的发现与感悟。做一个美的发现与追求者,到生活中去发现,把自己置身于世界丰富的美之内。

美的感觉存在于心中,很多时候无法用文字表述出来,很多美好的思绪在脑海中一闪即过,无法捕捉。美不是空谈,而是要去主动追求、去体验、去感受、去欣赏。

“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天地自然之灵气铸就成了一种浑然天成的美,美得清秀而丰盈,是集自然之大成的一种超脱的境界。“小荷才露尖尖角”般的灵秀,使人摆脱俗气,过目难忘。这些叫人忘俗的天然之美,可能谁都会见过,只是大多忘记了欣赏,没有真正感到那种透 视的美。

倘若说欣赏自然之美需要睿智和一双善于发现的眼睛,那么欣赏人间真情之美,则更需要你去发现。在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大多人因生计而疲于奔波,身边的零散琐碎的事情往往被忽略了,渐渐地人们把日子过得淡然无味,一头雾水,不知道生活到底为了什么。我常常感动于亲情的温暖,感动于朋友间情谊的真挚,人在落魄时,萎靡不振,孤独无助,那个能助你排忧解难的人,恰似明月的清辉毫不吝啬地倾洒入你的心田,立时那种诚挚而热心的美会感动你一生。“母亲啊,你是荷叶,我是红莲,心中的雨点来了,除了你,谁是我在无遮拦的天空下荫蔽?”作家冰心的细腻由此可见一斑,这应该是她最真挚情感的表白。

发现美其实很简单,如果你对内在世界的美丽漠不关心,那你无论如何也看不见外在世界的美丽。摈弃掉偏见和固执,从内心里做一个美的追求者,一种前所未有的美就会呈现在你眼前。只要用心追求,生活中的美和喜悦便会不请自来,哪怕一片树叶,一朵小花,你都能发现它卓而不群的美。

诚然,生活不都是快乐和幸福,只要你用心去追求,你就会发现美无处不在。用一种欣赏美的眼光去看看阳光和雨露,恬淡而愉悦,用一种欣赏美的眼光去看看花草树木,清新而爽快,用一种欣赏美的眼光去看看大海,寥廓而深远……

5.高中议论文范文带题目

扬州文化馆“零门槛”的做法让文化“进入寻常百姓家”,有些学界老前辈却在自设门槛,拒人千里之外。这不禁让人深思:要“零门槛”,还是要“高门槛”?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文明的时代,民智已开,资讯发达。曾经贵族化的教育变成了人人都享有的权利乃至义务。社会各个层面的参与权、知情权、点评权等众多权利,早已经实实在在下落到了民众手中。进一步开启民智,社会的全民建设早已经在如火如荼地展开。在这种情形下,扬州文化馆的“零门槛”推广无疑是大势所趋,体现了更多的人文关怀和孔老夫子“有教无类”的思想。

然而,生活中存在的并不都是这种“零门槛”现象,太多“门槛”甚至“高门槛”的设置,也让很多人望而却步。对于这个现象,国民最有感触的莫过于高考了吧。那一道一道的分数线,就是一道一道的门槛。高高低低的门槛,决定着你进入的是综合实力或强或弱的学府。就像清华北大,你上或者不上,高高的门槛都立在那儿,不会改变。那一道一道门槛,更是一个标杆,是一种实力和水平的象征。

良禽择木而栖,贤臣择主而事,每个人都有各自的选择和追求,也有拒绝接受的权利。弟子不会乱拜师 父,师 父也不会乱收弟子,姑娘和小伙子的择偶也有着自己的标准,绝不会来者不拒,不设门槛。那一道一道门槛,是一种人生的选择,一种理想的坚守。

陈寅恪先生立下遗嘱,其作品必须繁体,也必须竖排。钱钟书先生要求《管锥编》只能繁体印刷,让很多读者望而却步。在设置“门槛”的背后,他们承受着版税的缩水,承受着一些人的非议。但他们坚守着风骨,宁愿让自己的作品“藏之名山”,也一定要“传之其人”。这道门槛,来自于他们的学富五车的傲气和超然于功利的心态。这道门槛,是他们深谙“独醒时所嫉,群小谤能深”的人性,而为作品修筑的一道智慧的壁垒;是他们认识到“可为智者道,难为俗人言”,而在精神传承方面拒绝了世俗的诱惑。

就像鲤鱼跃龙门一样,那个高高的龙门,对悲观者来说,是一个永远无法逾越的难关;对乐观者来说,它却是一个目标,一种激励,一种蜕变前的努力。

门槛是可以不设的,比如全国各地免费开放的博物馆,那体现的是一种人文关怀。而在某些幽深的庭院面前,门槛又是不得不设的,因为这是一种选择,一种态度,一种向上的精神。这道门槛,可以是分数,可以是学历,可以是能力,可以是金钱,可以是人品,当然也可以是其他任何东西。

喜欢“零门槛”,但不要惧怕挑战“高门槛”。这,才是我们应该持有的态度。

榜样的力量这是一个榜样辈出的时代。各种各样的榜样,在不知不觉中成为我们心目中的坐标。曾经,我们以学习雷锋为榜样;今天,比尔·盖茨等成为我们学习的榜样。许多榜样,正在我们身边不断涌现。他们也许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个朋友、一位亲人、一家企业、一所学校。正如老师是学生的榜样,家长是孩子的榜样,优秀的企业是其他企业的榜样一样。徐本禹是一个榜样,他用自己的青春书写一卷美丽的教育图画;刘翔是一个榜样,他用一面奔跑的旗帜,将崛起的中国形象深深烙刻在世界的视野。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有人曾说:“播撒一种思想收获一种行为,播撒一种行为收获一种习惯,播撒一种习惯收获一种性格,播撒一种性格收获一种命运”。散播一种榜样,我们能够时时看到奋斗的目标和参照物。榜样是一种向上的力量,是一面镜子,是一面旗帜。这是一个需要榜样的时代。多元化的社会价值观念有助于社会的正常运作,它同时也需要有一种能够打动我们的力量,一种根植于人性根底的精神力量,一种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人生道德楷模,一种抗拒平庸,立志进取的永不过时的力量。而榜样,无疑是一种很好的标杆和楷模,以榜样为精神的皈依,行动的指南,让市场更加专业、规范,让人生更加积极向上、绚丽多彩。2007,在成都教育培训业,我们也看到了榜样。无论是朗沃教育将java实训项目做到极致,还是北大青鸟将ACCP项目和网络工程师项目做得红红火火;以及CSTP成都当代教育进行软件专业人才培养;无论是望子成龙、新思维、走遍天下等机构将补习做得深入、专业,还是戴氏英语、建明外语等学校将培训补习做得更加全面、广泛;在17年的成都培市,他们都是最为耀眼的亮点。无论是在品牌知名度、读者关注度、消费者满意度、还是在学生喜爱度、机构自身实力等方面,他们正在树立行业的榜样。

中国有句古话,“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其实,做企业也是这样。在自己面前树立一面镜子,明得失,找差距,而后才能进步。 富瑞分公司作为同行业中的新兴企业,知道自己的不足和差距才是公司不断发展的动力,无疑推行标杆管理将是最快捷、实用的途径。针对标杆管理的学习谈一点认识以供共勉。

一、标杆管理的起源及应用现状

自施乐(Xerox)公司成功首开标杆管理以来,全球众多的知名企业,如IBM、AT&T、Kodak、美孚石油等世界500强企业,纷纷把标杆管理作为竞争的最佳指导,优化企业实践,来改善或巩固自己的竞争地位。标杆管理成为了国外企业公认的一种“求强”的管理方式,它也被列为“美国国家品质奖”审核的一项关键项目。而且,在国外它已得到了政府公共部门等非企业组织的重视和应用,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标杆管理”一词在国内也已不再陌生,我国像海尔、雅芳、李宁、联想等知名企业也通过采用标杆管理的方法取得了巨大成功。实际上通俗地讲,标杆管理就是“向榜样学习” ,道理非常简单,但标杆管理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体系,是解决向榜样学什么、怎么学、以及要学得怎样的“成绩”等关键问题的利器。

二、标杆管理的定义及内涵

美国生产力与质量中心对标杆管理的定义是: “标杆管理是一项有系统、持续性的评估过程,通过不断地将组织流程与全球企业领导者相比较,以获得协助改善经营绩效的信息。”借鉴这个定义,本文认为标杆管理是以一种系统化、结构化的方式来不断地寻找和甄别业界或其他行业中某一层面的最佳实践,并将本组织的相同层面与其进行比较,找出差距,进而引进最佳实践,以提高绩效并进行赶超的一种持续的管理活动。标杆管理蕴含着科学管理规律的深刻内涵,较好地体现了现代知识管理中追求竞争优势的本质特性。标杆管理虽然产生于企业,但由于其本身具有的学习性和开放性,它同样适用于政府公共部门等非企业组织,它背后的理念是开放的:主动谦虚地以“合作”和“双赢”的态度向一切可以借鉴的最佳实践进行创造性地学习,不断地实现绩效的突破、提高、超越。

三、 标杆管理的实施

标杆管理属于应用研究,它有其系统化、结构化的实施步骤。经查阅大量的资料归纳、总结了如下一些学习心得,仅供探讨。

1 确定标杆项目及目标、范围 ;明确的目标和一个控制严格、界定清晰的范围对成功地实施标杆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可以避免实施标杆管理过程中的盲目性。

2 分析自己的程序勾画出一张详尽图表,展示标杆项目工作程序中的每一步骤和工作程序彼此之间的关系,并定位关键点,注明工作程序的完成方式,以便对实际正在运作的情况有一个透彻了解。 3 考察潜在的标杆对象(合作伙伴); 标杆管理小组要从尽可能 2

多的渠道收集信息,确定一定数量的有可比性的潜在标杆对象。如果可能,标杆对象首先应包括本组织内的其它优秀部门。

4 选择绩效评估标准;绩效评估标准能使对绩效具有重要意义的方方面面得到量化。仔细挑选一套易于理解且具有普遍性的评估标准(多指标体系),用于衡量所选择的程序或职能和绩效比较。

5 评估自己的绩效;标杆管理小组收集内部数据,把在步骤4中选出的绩效评估标准应用到正在进行标杆管理的项目中去,并得出当前的绩效评估结果。

6 确定标杆对象,收集其信息;标杆小组收集每一个潜在标杆对象的绩效评估方面的数据,与自己的绩效评估数据进行比较,选择绩效最好的几个作为标杆对象。然后尽力去了解它们的工作程序,收集优秀方法、措施和管理诀窍等方面的信息。这一步是寻找最佳实践的实质内容所在。

7 进行差距分析,确定最佳实践;差距分析的目的不是让标杆管理小组去辨别自身与标杆对象之间的差异,而是要去理解为什么会存在这种差异,是什么使一个工作程序比另一个要好,什么样的做法会产生更好的.绩效,确定能够成为最佳实践的因素,探索更好的做法,最后发现和确定最佳实践。

8 设定绩效目标,引进最佳实践;在上一步的基础上,排除不可比因素的影响,科学客观地设定应达到的绩效目标。然后,运用“借鉴——改造——采纳”的方法来引进最佳实践。标杆管理小组应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来实施最佳实践,包括实施计划、人员的安排、技术 3

支持等。

9 监察执行结果;引进的最佳实践需予以特别的关注和培育,影响新程序成功的因素也须按照需要予以关注和调整,以确保运作符合最初的设计并产生预期结果,否则,它就会面临由于缺乏支持而退回到以前工作程序的危险。有必要对绩效评估标准进行监察和跟踪,新的成功做法也需要制度化。

10 重新修订绩效评估标准 ;内外的环境均处在变化之中,最佳实践也是相对的和动态的,健康的标杆管理需要受到监察、评估和从新调整。因此,标杆管理应成为连续寻找最佳实践以持续改善组织绩效的过程。

综上所述,由于组织的不同性质和实际情况以及需要,标杆管理的各个步骤执行的方式可能是不同的,执行的广度和深度也是有差别的。比如在企业执行标杆管理可能竞争因素比较多,尽管合作和双赢应该加以提倡,但是合作的深度必然会收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而信息的收集就比较困难。而在政府公共部门中竞争因素虽然存在,但不像企业那么的直接和明显,甚至不存在,因而合作可能比较容易地实现,双赢可能比较容易地达到:但由于部门设置的不同或国度、国情的不同等,绩效评估标准的选择和绩效目标的设定可能会比较困难。所以,这里对开展标杆管理的启示是:多开展跨行业、跨领域的标杆管理,降低竞争因素对标杆管理的影响,而且要特别注意组织问的不可比因素。

四、标杆管理的特点

古语日“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标杆管理就是帮助组织主动地去“知己知彼” 、找到“他山之石”,攻克难关和“瓶颈”,以提高绩效,做到“百战不殆”。之所以能这样,是因为与传统管理方法相比它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能为组织做出积极的贡献。

标杆管理的特点

第一,标杆管理本质上是一种面向实践、面向过程的以方法为主的管理方式,通过学习借鉴他人的成功经验,使自己的组织的流程得以优化、系统得以不断完善和持续改进。它不是一句口号或意识形态领域的观点,而是去寻找和甄别最佳实践, “实践最佳实践” ,使企业能够紧跟行业的步伐,快速地提高,并实现自身和对手的超越。第二,它拥有最佳实践和度量标准两大利器,更加强调执行和量化,使目标更加明确、具体、可行。所谓最佳实践是指标杆对象在经营管理中所推行的优秀的措施和方法;而度量标准则是指能客观地反映经营管理绩效的一套指标体系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作为标杆用的一套基准数据。标杆管理就是通过一系列规范化程序寻找“榜样”,运用科学的指标体系看清“榜样”的面目、明确自己所处的位置,找出薄弱环节,使组织的各项策略有的放矢,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实施中的不确定性和盲目性。第三,标杆管理博采众长为我所用,站在全行业甚至更广阔的全球视野上寻找基准,突破了组织性质的局限,强调“合作”和“双赢”。组织不只要“两眼向内”,而且要“两眼向外”,开放的组织才更有活力。

关于烟标论文范文资料

娇子(黑-金拉线),宽窄(如意)、宽窄(如意-保湿版)、娇子(X龙韵)、娇子(格调细支)这些烟包有二维码可以参加防伪验证,就有机会获得相应的奖品拓展资料:烟盒回收用处:可以扫烟盒上的码,有的是直接给红包奖励(随机的),有的是给积分奖励(积分是可以攒起来换奖品的),有的是给抽奖机会(有红包奖励、有实物奖励)!回收烟盒的,就是从中获取利润。同时防止假冒商品泛滥。过去的烟盒上是可以好好做广告的,为了使自己的烟好卖,产生了许多烟标。这些烟标有些具有良好的文学、历史价值。

烟标作为特殊的商品包装标识,不仅能起到保护商品品质的作用,而且还担负着为商品宣传促销的重任。每一个卷烟生产企业都在绞尽脑汁地设计烟标图案、改造生产工艺,力争标新立异,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从而达到促进消费的目的。因此,从美丽的烟标图案上和卷烟包装工艺上都可以看到时代发展的印记。 新中国成立初期,烟草产品主要以烟丝和70S平装卷烟为主,烟丝包装由手工完成,商标为方形小标。卷烟设备多为半自动简易型平装卷烟机和简易型半自动直包包装机,小包商标纸的一头有一条约一厘米长的撕口,这是直包包装时分开烟标的分烟针留下的。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烟草工业开始使用新中国平装卷烟机,条装都由手工完成,条装商标贴在两侧的封口上。当时商标图案设计简单,套色少,印刷粗糙;小包内防潮使用简单的防潮纸,保质期短。 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全国烟草工业开始实行公私合营,人民政府加大对烟草工业的投资、改造,新型81S过滤嘴香烟很受消费者欢迎。当时卷烟设备以新中国卷烟机配套夹钳式接嘴机和简易型直包包装机为主,小包内包装纸采用铝箔纸进行防潮包装,使产品的保质期限增长。印刷技术大大提高,多色套印使产品的商标更加精美。 20世纪60年代,全国烟草行业实行大联合,所有卷烟产品生产单位都以“中国烟草工业公司”标注,厂名印刷在封签上或商标的侧面上。60年代中期,大部分工厂的技术改造被停止,卷烟品牌很多都以“文革”口号命名,“一片红”、“语录”标相继出现。 “文革”结束后的20世纪70年代后期,国家逐步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烟草行业开始引进国外先进卷烟设备,如英国生产的MK8卷烟机组、AMF-3000包装机组等,单机生产速度由1000支/分提高到3000支/分。同时,国产YJ13型包装机等设备也相继推出,卷烟生产的自动化水平不断提高。如卷烟生产由卷烟机、接嘴机分开改为用一个机组(YJ14卷烟机组)完成;小包包装由直式包装改为横式包装(从烟标的外形及旧烟标上的折痕方向上可以辨别);条装工艺由手工包装改为机械化制作,包装工艺实现了由小包机、小包透明机、条包机、条包透明机(AMF3000型包装机组)联线生产,初步实现了包装生产自动化。 在烟标印刷方面,随着彩色印刷技术的应用,烟标图案变得丰富多彩。由于当时是卷烟生产大联合时期,各烟厂的品牌可以相互交流生产,因此,同一个品牌会由几家烟厂共同生产。如广州卷烟一厂生产的“丰收”牌香烟,可以看到广州卷烟一厂、广州卷烟二厂、梅州卷烟厂、广州卷烟总厂生产的烟标。厂名标注也逐步恢复到正面印刷。 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家全面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卷烟企业走在了前面,引进设备的步伐不断加快。卷烟机从英国的MK8到MK95、超MK95机型,法国的LOF3000,LOGA6000至PROTOS机型;包装机从英国AMF3000型到意大利SASIB6000型、GDX1型、GDX2型;机速从3000支/分提高到10000支/分。 包装工艺的变化更是日新月异。从烟标外观的变化上可以看出:软包横式切角商标包装主要为AMF机组和SASIB包装机组;软包横式直角商标包装主要为GDX1、BE包装机组,其特征为商标纸分开采用的是真空分离,商标纸无撕口。硬盒包装主要为国产天津YB41包装机组和GDX2机组等。随着烟丝输送设备、滤嘴发射机、装箱机等设备的成套引进,包装方式全部应用横包包装和硬盒包装;卷烟机与包装机的联线生产,使卷烟生产的过程从烟丝到装箱进仓一次性完成,卷烟生产的工艺过程实现了全面自动化。卷烟工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 在烟标包装装潢设计上,各厂大力挖掘地方题材,将各地的著名人物、民间传说、地理地貌、山水风光、林木花鸟等特色文化设计到烟标上,采用各种套色、镭射、防伪等技术,想方设法吸引消费者的目光,抢占消费市场。 在卷烟内在品质的变化上,我们可以看到,随着人们对“吸烟有害健康”认识的不断加强,各烟厂卷烟的焦油含量、烟气烟碱都朝着低危害的方向发展,从同一品牌各时期的烟标上可以看到上面两项指标的含量均呈下降趋势,低危害香烟受到人们的喜爱。

航海家哥伦布发现了新大陆,同时把烟草的种子带回了欧洲,烟草此后很快传遍了全世界。

1880年,奥匈帝国的卷烟商为了扩大商品影响,在卷 烟制品上别出心裁地贴上一个标志,即“尼尔牌”---世界上最早的烟标诞生,而后为世界各国卷烟厂商所效仿。1902年,天津北洋烟草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龙球"牌商标,是我国最早的卷烟商标。

19世纪末,中国人仍习惯于吸食土制的烟丝,直至世界卷烟托拉斯英美烟公司来华设厂,就地产销携带方便的卷烟,人们才渐渐改吸卷烟。此后,在中国产生了机制卷烟。有了卷烟后,又有了包装纸,上面印有牌号和图画,即今天所称的卷烟商标——烟标。最初传入中国的香烟牌号有美商的“小美女”、“品海”、“脚踏车”、“火鸡”,英商的“统盘”、“三炮台”、“老刀”以及日商的“孔雀”、“凤凰”等。

辛亥革命和五四运动推动了中国民族经济的发展,在中国烟草工业的发源地上海,民族卷烟工业亦初步形成。20世纪初期,在上海已开设了20余家民族卷烟厂。至1924年,上海的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和华成烟草公司成为两家最大的民族卷烟厂,他们历经同外资烟厂的坎坷竞争,最终成为民族卷烟工业的象征。从20世纪初至20世纪40年代,仅上海的百余家民族烟厂就产生了大约千余种卷烟牌名,如南洋的“黄金龙”、“白金龙”、“银行”、“大联珠”、“双斧”,华成的“美丽”、“金鼠”、“三旗”、“芬芳”等,都曾盛极一时。

新中国成立之前的烟标包括了民族工业烟标和舶来品烟标。在卷烟传入中国后,外商不惜使用各种手段竭力在中国形成垄断的地位,直到1952年,外国公司被收归国有,才结束了他们在中国半个多世纪的历史。而民族烟厂为求生存,在艰难的发展过程中和外资企业进行了激烈竞争,夺回了部分市场,促进了中国烟草工业的发展。在烟标产生、发展的百年历程中,无论是产生于民族工业初期的“美丽”、“金鼠”、“爱国”,还是宣扬国货救国、中国人应吸中国烟来抵抗外货的“十字军”、“金豹”,或是反映出一个时代人情风貌的“大上海”、“黄包车”、“哈哈笑”,都客观地反映和记录了历史,使得烟标成为具有时代风貌的产物。

“老刀”、“品海”、“哈德门”等舶来品烟标同样记录了帝国主义侵略和试图垄断中国烟草业的史实,成为历史的见证和研究烟草史料的珍贵资料。

烟标的设计、印刷及其各种变化,经历了一个漫长的阶段,这些变化反映了时代的变化和进步。如今的烟标以精心的设计、精美的印刷、精致的纸质,成为当今包装文化的一种实用品。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商越来越注重品牌的价值,讲究烟标图案的设计精巧、选题上乘,带给人们精神上的享受。烟标以其历史文化的延续性、鲜艳夺目的艺术风采,被广大烟标爱好者竞相收藏、欣赏。

现在的烟标价格不等,由十元到几千不等,具体根据自己的爱好及需求而定。

烟标印制行业是个市场化程度很高的行业。同时,该行业也是一个产业集中度很低、充分竞争的行业。近年来,我国卷烟行业保持稳定增长。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统计,整个行业处于产销基本均衡的态势中。各卷烟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经营保持卷烟产销基本平衡。相应的,烟标行业市场需求也保持稳定。

关于招投标论文题目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施工企业自己上市场揽取业务,再发展到今天在有形建筑市场(政府投资项目)参加竞标。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市场竞争过度,各施工企业或其代理人为了获取承包合同采用了许多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了反腐败工作中的热点问题,给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蒙上了阴影。 2001年以来,国家把建筑市场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整顿活动,也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然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较为混乱的市场秩序。建筑市场整顿从1986年以来几乎年年进行,但建筑市场依然是违法违纪案件的高发区,只不过不同阶段发生在不同类别的人群中。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积重颇深,不是靠权宜之计和“运动战”所能解决的,必须从目前社会大背景及建筑市场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对症下药,才能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 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本文也主要针对这些工程作出分析),特别是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寻租”沃土。目前工程招投标中“违规操作”已经漫延到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且单个环节行为较难认定为违法违规。建筑市场经过多次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这种状况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将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且毒害党风和社会风气。针对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下将从法规、体制、社会环境以及建筑产品特点、招投标活动运作机制等方面分析其成因。 1、现有法规体系存在弹性空间 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规”)。《招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代理机构弹性空间,如第十二条赋于项目业主(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目前,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对手得分(综合评审法)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招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论文 [拼音] [ lun wen ] a thesis; a dissertation; an essay; a paper 相关词组 毕业论文 a graduation dissertation; a graduation thesis 博士论文 a doctoral dissertation 论文摘要 an abstract of a article; a synopsis of a thesis 论文答辩 (thesis) oral defense 学期论文 a term paper 学术论文 a thesis; a dissertation; a research paper; a scientific paper 专题论文 a monograph; a disquisition 专题论文集 a symposium[编辑本段]简介 学术论文就是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科研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总称为学术论文。 英语专业论文格式规范A Contrastive Study between English and Chinese Idioms (题目:二号,黑体,加粗,居中,除了英语小词外,其他单词首字母都要大写;另外:除了题目外,论文中所有英文的字体均采用“Times New Roman”) (学院、专业、学号、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小四号宋体字,加粗),依次排印在论文题目下,上空二行,居中) 【Abstract】 This paper centers on the different expressions of …… (英文摘要:上空二行;题目采用五号“Times New Roman”字体,加粗,置于粗体方括号【】内,顶格放置;随后的内容与前面的粗体方括号【】之间空一格,不用其他任何标点符号;采用五号“Times New Roman”字体,不加粗;单倍行距。) 【Key Words】 idiom; comparison; English; Chinese (英文关键词:题目采用五号“Times New Roman”字体,加粗,两个单词的首字母要大写,置于粗体方括号【】内,顶格放置;随后的内容与前面的粗体方括号【】之间空一格,不用任何其他标点符号,采用五号“Times New Roman”字体,不加粗,除了专有名词外,其他单词的首字母不大写,各单词之间用分号“;”隔开,分号之后空一格;最后一个关键词之后不用任何标点符号;单倍行距。) 1. Introduction (顶格,除了第一个单词及专有名词外,其他单词首字母都不要大写;标题最后不用任何标点符号,上空两行) In both English and Chinese, …. So, this essay is trying to focus on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idoms in terms of their essential meaning, customary usage and typical expression (Chang Liang, 1993:44; Li Guangling, 1999). (段落第一行缩进4个英文字符;夹注的标注法:出现在夹注中的作者必须与文后的参考文献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注意一个或多个作者间的标点符号,时间、页码等的标注法;另外,汉语参考文献的作者要以拼音形式出现,不能出现汉语姓氏;夹注出现在标点符号之前) 2. The similarities between English idioms and Chinese idioms In English, …. And it can be clearly seen in the below examples: (1) I don’t know。我不知道。 (2) I am not a poet. 我不是诗人。 (正文中的例子以(1),(2)…为序号排列,直至最后一个例子;而①, ②…则为脚注或尾注的上标序号) 3.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English idioms and Chinese idiom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nglish idioms (正文章节序号编制:章的编号:1. ,2., 3.,…;节的编号:…,…;小节的编号为:, …。小节以下层次,采用希腊数字加括号为序,如(i),(ii)…;之后再采用字母加括号,如(a), (b),…;每章题目左顶格,小四号字,加粗;每节(及小节以下)题目左顶格,小四号字,不加粗但要斜体;所有章节的题目都单独一行,最后不加任何标点符号) …. In conclusion, ….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hinese idioms …. Feng (1998) found some problems as shown in the following examples (注意此句中夹注的另一种写法): (9) We never know the worth of water till the well is dry. (10) People take no thought of the value of time until they lose it. …. The analysis of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English and Chinese idioms … (i) …. …. (ii) …. …. 4. Conclusion …. Bibliography (References) (小四号,加粗,后面不加任何标点符号) Sanved, ed. The Oxford book of American literary anecdotes[C]. New York: OUP, 1981. 一、英语论文的标题 一篇较长的英语论文(如英语毕业论文)一般都需要标题页,其书写格式如下:第一行标题与打印纸顶端的距离约为打印纸全长的三分之一,与下行(通常为by,居中)的距离则为5cm,第三、第四行分别为作者姓名及日期(均居中)。如果该篇英语论文是学生针对某门课程而写,则在作者姓名与日期之间还需分别打上教师学衔及其姓名(如:Dr./)及本门课程的编号或名称(如:English 734或British Novel)。打印时,如无特殊要求,每一行均需double space,即隔行打印,行距约为(论文其他部分行距同此)。 就学生而言,如果英语论文篇幅较短,亦可不做标题页(及提纲页),而将标题页的内容打在正文第一页的左上方。第一行为作者姓名,与打印纸顶端距离约为,以下各行依次为教师学衔和姓、课程编号(或名称)及日期;各行左边上下对齐,并留出左右的页边空白(下同)。接下来便是论文标题及正文(日期与标题之间及标题与正文第一行之间只需隔行打印,不必留出更多空白)。 二、英语论文提纲 英语论文提纲页包括论题句及提纲本身,其规范格式如下:先在第一行(与打印纸顶端的距离仍为左右)的始端打上 Thesis 一词及冒号,空一格后再打论题句,回行时左边须与论题句的第一个字母上下对齐。主要纲目以大写罗马数字标出,次要纲目则依次用大写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和小写英文字母标出。各数字或字母后均为一句点,空出一格后再打该项内容的第一个字母;处于同一等级的纲目,其上下行左边必须对齐。需要注意的是,同等重要的纲目必须是两个以上,即:有Ⅰ应有Ⅱ,有A应有B,以此类推。如果英文论文提纲较长,需两页纸,则第二页须在右上角用小写罗马数字标出页码,即ii(第一页无需标页码)。[编辑本段]论文格式 1、论文格式的论文题目:(下附署名)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1]2、论文格式的目录 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论文格式的内容提要: 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论文格式的关键词或主题词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 5、论文格式的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问题-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 d.结论。 6、论文格式的参考文献 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 英文: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正常情况一篇就够了,要那么多?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关于工程造价的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1、浅谈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的异同2、探讨低价中标在建筑工程中的合理应用3、如何编制一份高质量的工程量清单4、浅谈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5、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研究6、浅谈工程项目风险管理7、浅谈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8、建设工程违约责任分析9、工程量清单计价与传统报价模式比较研究10、浅谈投标报价策略及报价技巧11、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加强工程造价管理12.工程设计对工程造价的影响13、注重工程结算提高索赔意识14、编制预结算过程中几个疑难问题之我见15、运用预算电算化软件的一些体会

毕业论文关于招投标

一、发包方有不规范行为对每一个建筑工程的招标工作来讲,发包方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一个建筑项目工程如果没有了发包方,就意味着此项工程也就不存在,更没有了招标工作。招标工作管理一定要从根本抓起,解决根源问题才能更好的促进招标工作的进行。目前为止我国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存在一些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发包方如果不能严格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流程,就会直接影响整个招标工作的进行,从而建筑工程的质量。二、承包方有不规范行为承包方是与发包方互相对立的存在,承包方在招标工作中同样发挥重要作用。承包方也就是工程施工工作进行的主体,是建筑工程尤为重要的一部分,承包方直接影响着工程的实际质量以及消耗成本和经济效益。现阶段很多工程的承办方在招标时有不正当行为。三、缺少法律的限制法律可以很好地限制一些不正当行为造成的影响,但是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就是,缺乏相关的法律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招标规范上面虽然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但是对不规范行为的约束还是没有很大的力度,故在招标进行时还是会存在很多的不规范现象。要是不能很好的解决,就会带来很多的工程问题。不知道在哪里看招标信息,可以到火标招标网。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施工企业自己上市场揽取业务,再发展到今天在有形建筑市场(政府投资项目)参加竞标。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市场竞争过度,各施工企业或其代理人为了获取承包合同采用了许多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了反腐败工作中的热点问题,给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蒙上了阴影。 2001年以来,国家把建筑市场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整顿活动,也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然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较为混乱的市场秩序。建筑市场整顿从1986年以来几乎年年进行,但建筑市场依然是违法违纪案件的高发区,只不过不同阶段发生在不同类别的人群中。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积重颇深,不是靠权宜之计和“运动战”所能解决的,必须从目前社会大背景及建筑市场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对症下药,才能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 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本文也主要针对这些工程作出分析),特别是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寻租”沃土。目前工程招投标中“违规操作”已经漫延到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且单个环节行为较难认定为违法违规。建筑市场经过多次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这种状况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将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且毒害党风和社会风气。针对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下将从法规、体制、社会环境以及建筑产品特点、招投标活动运作机制等方面分析其成因。 1、现有法规体系存在弹性空间 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规”)。《招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代理机构弹性空间,如第十二条赋于项目业主(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目前,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对手得分(综合评审法)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招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抛开抄袭。你至少切实参与实践几次招投标活动,再查些资料仔细分析分析。建议毕业论文不要写这样的题目,没有实践,写不好的。招标和投标也不一样,而且这两个问题有点大。你可以选择其中某一点展开观点分析。比如招标活动中,招标代理设置的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在实际投标中的应用问题;或者投标中报价的确定问题,方案的优化问题,等等。选择一点就够写一大堆了。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招标投标管理中 的几个常见问题及对策 摘要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建筑市场已遂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招标投标,推动了工 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深入和体制的创新,建立了由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有序竞争的新局 面。在这几年的工作实践中,作者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有了较深的认识,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现把 平时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几个常见问题整理出来,以期抛砖引玉,使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得到 更加完善和规范,做到量准价实。 关键字工程量清单计价造价管理常见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的推行,建筑 市场日趋规范,工程造价管理正由传统的“量价 合一”的传统定额计价模式逐步向“量价分离”的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变,这种模式体现了公 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顺应了加入世界贸易 组织(W T0)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有利于形成政府 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部门动态监管的良性 机制。可以说,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行,给我 国造价管理领域带来了一场深刻的革命。正因为 我国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造价管 理是大势所趋,如果我们不深入学习、研究工程 量清单计价,我们就无法介入项目和市场,对工 程造价将难以实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可见,了 解一些工程量清单计价在造价管理中的常见问 题,有助于我们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一 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节约投资成本,取得应有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几点基本常识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含义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按统 一项目(计价项目)设置,统一计量规则和计量单 位按规定格式提供的项目实物工程量清单,结合 工程实际、市场实际和企业实际,充分考虑各种 风险后,提出的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在内的综 合单价,由此形成工程价格。这种计价方式和计 价过程体现了企业对工程价格的自主性,有利于 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 件下工程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原则。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 首先,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综合 单价包含了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不 象以往定额计价中先计算定额直接费,再计算价 差,最后在计取各项费用,才能知道工程费用。相 比之下,工程量清单计价显得简单明了,更适合 工程的造价管理。 其次,采用统一工程量清单,施工企业可将 经济、技术、质量和进度等因素经过科学测算,细 化到综合单价的确定中,并对工程造价中自变和 波动较大的因素比如建筑材料价格及具体工程 的施工措施费和管理费,实行自主报价。这就充 分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并通过竞争确定招标、 投标双方均能接受的工程承包价,这样才符合市 场经济运行规律。 第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有利于投标者集中力 量评估、分析、测算自身各项费用单价高低的情 况,合理选择具有竞争性的施工组织和措施方案, 从而促进企业抓管理,炼内功,降成本,提效益。 第四,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可以节省投标单 位的时间、精力和投标费用。因为投标过程往往 是多家单位参与一个标段的投标,而中标单位仅 是一家,未中标单位各项支出亦无法得到补偿, 造成社会劳动资源的浪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能够缩短投标报价时间,使招投标工作更趋科学 合理。 第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有利于实现风 险的合理分担。建筑工程一般都比较复杂、周期 长,工程变更多,风险大。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 投标单位只对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等负责,而 对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的计算错误不负责,这部分 风险由业主承担。这样符合风险分担,责、权、利 关系对等原则。 工程量清单的作用 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T程标底价和投标 报价、确定合同价款、计算工程变更价款、追加合 同价款、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和处理索赔 的依据。准确、全面和规范的工程量清单既有利 于工程费用的管理,也有利于发包人对工程系统 目标的控制。 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几个常见 问题 工程量清单量的准确性、项目完整性难以 把握 由于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主要依据是招标文 件、施工图纸和实物工程量,这就对施工图质量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设计人员首先要学会工程量 清单的编制办法,做到实物工程量准确,表现形 式符合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因为每一个工程量的 误差都影响到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每一个设计变 更都牵涉到费用和结算。但凡从事过工程计价的 工作人员都清楚,工程量的准确计算是困难的, 工程项目因设计的不确定、《计价规范》工程量计 算规则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计价人员的水平差 异等都成为了工程量计算很难准确的原因,而清 单工程量计算的偏差,对于工程总造价影响很 大,常常导致投标失败或引发结算争议及扯皮等 一系列的问题。 例如,在一次桩基工程项目招标中,我们对 几家报价进行了详细评审,发现A公司的投标报 价最低,但后来发现该公司的报价虽然低,但其 报价清单子项出现了漏项,漏报了一项数量较大 的费用。如果我们将漏报费用加上,则这家报价 将高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最后,我们的推荐意 见是次低报价的投标人中标。 又如,我们曾经遇到过一个土方工程,由于 设计部门的工作疏忽,施工图纸出现了漏算,土 方量比实地测量少了28万立方米,影响造价100 多万元,结果导致施工单位中标后停工扯皮。 工程量清单中的设备、材料品牌和价格的不 统一,造成投标报价的很大差异。 对于土建工程来说,由于许多主要材料由造 价管理部门给定了参考信息价,因而其余材料对 总造价的影响很小,因此工程量清单报价对建筑 工程报价的价格影响不大;但是,对安装工程和 装饰工程却不然,其特点是设备和材料费占其总 费用的很大(工业厂房等工业项目,设备费可能占 总投资的50—60%)。设备、材料价在相同规格的 情况下,其价格高低与生产厂家、品牌、档次、采 购渠道等均有关。 例如:一台高压开关柜的进口价可能是10 多万元一台,中外合资厂的价格可能是8—9万 元一台,而国营大厂又可能是4—5万元一台,一 般小厂可能只有2—3万元一台,而高压开关柜 的安装费却是固定的、很小的(只有几百元),仅占 其设备费的1%,甚至更小。因此,对于安装工程、 装饰工程的投标报价各家差别较大,通常可达 20%以上,这就给投标报价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 又如,装饰材料的价格是由市场定价的,而 且还与材料的产地、质地有关,如花岗岩,从每平 方由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如果投标文件中只注 明铺装材料为花岗岩,而不注明材料的产地和档 次,则材料价格的差异必然很大。因此,对于这类 项目如果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不对设备、 材料给出具体要求,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差异 必然也很大。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规定不够明晰 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是项目造价管理 中的一个关键。尽管这样,我们有些项目还是因 为某些条款规定不明晰而造成结算争议和索赔 的发生。 例如某个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综合单价包 干、总价调整的计价模式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 中合同价款的调整约定为:除增减工程量可作价 款调整作外,任何情况下不作任何调整。该工程 后来出现了大量清单子项的变更,由于欠缺了增 减清单子项目的约定,造成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 时争议及索赔的发生。 确定“合理低价中标”难寻统一的可操作 标准 新颁布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标”;第四十 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满足招标文件的 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除外”,显然,这些条文规定了 招投标过程中价格的形成与确定原则,并且反映 了我国工程造价的管理模式、计价办法进一步改 革的指导思想,其实质内容就是“公平竞争,合理 低价中标,但不低于成本价”。 但在实践中,由于招投标主体自身因素的影 响和现行工程造价的计价办法的制约,在评标时 经常会出现难以界定最低报价是否合理、是否低 于成本价的情况。与此同时,在日趋激烈的建筑 市场竞争中,一些发包单位为了减少投资而盲目 追求低价中标,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往往 被迫将报价压得过低。这种不健康的竞争行为, 给建筑市场正常运作带来了很大冲击。 例如,某路绿化工程,招标控制价为110多 万元左右,一投标单位以最低价50多万元中标, 为什么该投标单位敢报与招标控制价相差这么 远的标呢?原因是该投标单位事先通过多方渠道 打听、了解工程项目以后需要替换主要的树种, 而且是价高的树种,所以便把将来要更换的树种 的价格过分报低,以达到低价成功中标的目的。 结果是,该工程实行了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在 不能随意更换树种的情况下,工程难以为继,建 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 又如,在一个造价约2000多万元的项目公 开招标中,中标价与次低报价仅相差13元,而中 标单位的技术标评分仅为60分左右(技术要求刚 合格),而次低报价单位的技术标评分则高达90 多分,而由于招标原则是技术标合格且报价最低 者中标,即已经达到“合理低价”了,因此,实力雄 厚、技术含量高的施工企业(次低报价单位)也只 能眼睁睁看着人家中标了,最终反映在工程造价 和工程的实施效果上,都存在相当多的问题。 投标人利用工程量清单进行不平衡报价,为 增加工程造价“打埋伏” 在工程招投标中,投标单位为了获得中标, 并为日后通过工程实施获取高额利润,往往会设 置技术陷阱,进行不平衡报价,为增加工程造价 “打埋伏”。 (1)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故意自行修改投标报 价书的清单工程量,造成了投标总价表面上是低 价,而清单单价并不低,中标后导致结算总造价 增加。 例如,我们在审核某道路立面修缮及增建工 程结算项目中发现,工程中标合同价为69万元, 送审结算造价为100万元。出现这种情况,原因 是施工单位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擅自修改了投 标报价书的清单工程量,每项工程量统一下浮了 16%,形成了工程量乘以单价得出的合价是一个 低价,而实际上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却维持在一个 较高的水平,在工程招标评标过程中有关人员不 注意,导致了该投标人中标并产生上述的问题。 (2)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书上,为了以达到低 价中标的目的,故意修改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的 合价,出现了工程量乘以单价不等于合价,从而 造成了投标总价降低,中标后按虚高的清单单价 和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的情况。 例如,某道路立面修缮项目,工程合同价为 123万元,送审结算造价为209万元。原因是施工 单位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报价书上,以 此方法修改降低投标总价,造成清单单价相对虚 高,在评标人员疏忽的情况下中了标,导 致该工程合同价不能反映工程的真实造价,出现 了支付的工程进度款金额己超出项目实际结算 金额的情况。 施工合同订立不够规范,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或索赔问题出现 我们有一些工程,在开展过程中存在订立的 合同条款不够全面和严谨,不够规范,很容易出 现结算扯皮,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现象。 例如,我们在审核某道路和排水渠改造及弱 电管道土建部分工程结算项目时发现:合同价为 136万元,送审结算造价为139万元。按《招标文 件》规定:施工承包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单 价固定、总价调整的方式。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 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时不注意,随意更改招标文件 约定的施工承包方式,采用了总价包干的方式, 结果发现,挖电缆土方清单工程量远超按施工图 纸实际施工的数量,单这一项就升高了送审工程 造价万元。 尽管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其单项工程 的综合单价不因施工难易程度、施工技术措施差 异、取费等变化而调整,减少了承包人的索赔,但 是,若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存在较大 差异,或者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较多时,双 方的索赔情况也将大大增加。 (1)由于承包人采用了不平衡报价,当招标时 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或者合同发生设计变更而 引起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时,发包人不得 不与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对变更工程进行 计价。 (2)工程量清单上的项目以“暂定价”或“项目 暂定”来签定合同,工程造价将难以控制,同样会 导致工程扯皮和出现索赔现象。 3各环节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应当说,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工程造价管 理中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在有些方面如工 程招投标、建设合同的订立、工程结算等环节还 存在着很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首先,政策的制定要从程序上保证公平,不 仅要保证建设单位利益,也要保护投标人的利 益,使参与的各方处于同一起跑线上,真正靠实 力参与竞争。工程量清单应当体现建设单位与施 工单位双方的真实意愿,并做到公平、公正。对于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审核要给投标人足够的的时 间。在审核过程中,如果投标人未提出疑问,今后 实施或结算时发现量缺量差的,则由投标人自负 风险;如有疑问则书面提出,建设单位应在核实 并书面答复给所有投标人,书面提问和答复均列 入合同,如今后发现差异,由责任者承担风险。这 样做在于提前规避争议,规避风险,防止建设单 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有意造成或利用清单不准确 创造索赔和反索赔机会。 对措施性消耗,显然投标方更了解自己的实 力和将要采取的措施性费用。所以清单中措施性 消耗项目及费用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 及自己企业的技术、装备能力自行填写,并对其 完整性,确定性,准确性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风 险。对此评标委员会有疑问的,可通过询标澄清。 在实施中施工措施的改变要经过监理及建设单 位的认可,且措施性费用只减不增,防止和减少 争议及索赔的发生。 其次,由于各地,各时段人工、材料、机械、主 材费用不尽相同,所以清单中对价格波动幅度较 大的费用要单列,以备调整。建议在工程量清单 报价表中将主材的质量、产地及规格加以明确(不 指明品牌和厂家就行了),尤其对艺术性、新工艺、 新材料的项目更要如此。如果投标人投标单价与 建设单位预期价格出入较大可由评标委员会通 过询标予以澄清,以减少今后造价和质量的争 议,更好的控制和确定项目的工程造价。 第三、评标不能走过场,仓促定标。在审查投 标单位报价时,应该做到总报价和单项报价的综 合分析。总价符合要求并不能说明单价报价符合 要求;总报价最低也不能说明单项报价最低。对 于分部分项报价明显高于或低于其他投标人报 价或社会平均价的,要依照国际惯例,进行询标 程序,以确认单价。同时,要做到单价和相应工程 量的综合测算,工程量大的单价要重点分析。此 外,还要综合分析单价与工作内容、施工方案、技 术工艺的合理性。 第四、加强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是政府、各 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合同双方,对工程量清单计 价模式采取事后跟踪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控制 工程索赔的一个重要手段。要控制和确定造价, 合同的签订至关重要,政府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 如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审核,也就是在检查中标 后,合同双方是否进行核对,有差错是否进行调 整,价款的确定及调整是否按相关规定,是否补 充招标文件的缺漏,能否规避可以预见的索赔, 工程质量、工期、施工保证措施是否合理、先进。 以保证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条款 的合理性,维护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提高合同 的履约率,确保索赔的合理,杜绝索赔背后的腐 败交易。 以上几点仅是本人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由 于水平有限,所做的分析难免失之偏颇。但本人 认为,只要对上述问题加以重视,配以完善的措 施,一定能够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 理,规范建设项目各种市场行为,进一步提高建 设项目资金的投资效益,对构建节约型社会具有 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 05 00—2003,中 国计划出版社. [2]刘健,关于解决招标评标有关问题的几点建议深圳建设 工程价格信息2004-5. 求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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