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表示他确实是向机构购买了论文,但是并没有想要主动抄袭,他也不知道中介平台没有做好版权交接的工作就将带有争议的论文给他使用。
民办高校被学生起诉,一方面反映了我们正处在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人们的权利意识得到了普遍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包括莘莘学子们都在“认真地对待权利”并“为权利而斗争”,一方面也反映了目前我们高校在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严重的问题。高校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招生方面受教育权与平等权是我国宪法所明文确认的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但由于历史的及其他的种种原因,这两项基本权利在我国高校招生中往往并未得到完整的贯彻。就拿平等权来说,众所周知,每年高考我国各个省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并不一致。当然,要求分数线完全一致的那种绝对的平等或形式上的平等实际上却是不平等、不公平的,因为由于地理的、历史的、经济的、文化的种种原因,我国各个省份的教育水平确实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故像江苏、山东等经济、文化发达的省份,高考录取分数线高于云南、贵州等边远省份应属正常,符合实质正义的标准。但是,对于作为我国的首都和文化中心的北京,就其教育发达程度和国家对其教育投入的经费来说,均遥遥领先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果按照实质正义的要求来理解,北京地区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应该远远高于其他省份,但情况却正好相反。因此,无论是从形式还是从实质正义上来理解,对北京地区考生的高考低分录取的政策相对于其他地区的考生来讲都是不公平、非正义的。现在,北京地区高考虽改成单独命题,因此无法与其他省份对比录取分数线的高低了,但这仅仅是回避了问题,并不是最终解决公平录取问题的办法。另外,平等权还要求对所有考生自身来说在录取时要做到人人平等。目前,我国很多高校在招生时对考生的身高、视力、健康状况等往往都作了一些限制。当然,一些特殊的专业对考生作出一些特定的要求是正当的。例如播音、表演等专业对考生的形象、气质、音质等作出要求,染整专业要求考生非色盲等都应属于专业本身性质所要求的必要的限制,但如果对从性质上来讲对于那些根本无须进行任何特定限制的专业而对考生进行了限制,或仅仅因为考生患乙肝等疾病就不录取或录取后取消其入学资格,那么高校就会有对考生进行歧视和滥用职权侵犯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之嫌。二、对学生管理、尤其是在处分学生方面目前,在我国教育类法律、法规中,直接涉及到高校学生管理的主要有两部规章,即前国家教委分别于1989年与1990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各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规定一般都是在以上两部规章的基础上自行制定的。如果有兴趣上各个高校的校园网页去浏览一下,就会发现各高校有关学生管理方面的规定林林总总、各具特色,但总的特征是抽象、笼统、粗糙。有的高校在一些处罚性条款——尤其是对学生处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的规定往往本身就不合法。例如,有高校学生守则规定,对于考试作弊的,一经发现,给予的处罚是:自动停学一年,回家参加劳动,到期后凭家庭所在地基层组织或父母单位出具的证明回校继续学习。这种变相的“劳教”或“劳改”的规定本身就是违法的,高校根本无权作出这类规定。再如,为了严肃考风考纪,有些学校规定,考试作弊一经发现即对作弊的考生处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我们这里姑且不论高考的过程对考生来说是如何的艰辛,上大学机会对学生来说是如何的来之不易,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对学生来说往往命运与前途毁于一旦,如此规定是否违反高等学校教书育人的宗旨等等,就其规定本身来说,其实就是不合法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对于“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第29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之中,并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第63条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但前提应是高等学校的“学校纪律”规定的本身应该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任意扩大,自我授权。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胜诉的原因之一即在于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规定过严,对学生处理过重。在高校对学生管理中最经常遇到的也最令管理者头疼和敏感的是对大学生偷食禁果的处理问题。虽然在对待是否准许大学生谈恋爱问题上,我国高校普遍经历了一个从严禁到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态度的转变,虽然前些年在一些高校的校园里堂而皇之地设置了安全套自动售货机,但在对大学生发生性行为的问题上,高校普遍不敢越雷池一步,对于对待学生中偷食禁果者的处理问题上,高校的态度是十分坚决毫不含糊的,一经发现则对之予以勒令退学或者开除。高校对学生中偷食禁果者作出这样的处分,其依据的是《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准则》第8条规定,大学生应注重个人品德修养、男女交往,举止得体;第13条规定,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异性,而《规定》第63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有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但是,对于发生性行为是否属于“品德极为恶劣”或“道德败坏”的问题,有关部门却并没有作出解释,实践中一直是这样做的,也很少有人提出异议(包括被处分的学生),但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有值得进一步商榷和探讨的余地。另外,对于“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中的“学校纪律”同样应作如上一段的理解。此外,高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往往还涉及到对被处分学生隐私权保护的问题,稍一不慎,很可能会有侵犯被处分学生的隐私权而面临被推上被告席的危险。三、学术管理问题学术是高校的灵魂、生命和品牌,对于学术管理问题,任何高校都应从严要求,尤其是在当今一个虚假学术泛滥的时代更应如此。但是,实践中高校学术管理自主权与依法治校之间却经常会发生冲突。一般情况下,法律不宜直接干预学术,学术主要依靠高校的自律与学者的良心来维持,故对高校来说,建立保证学者良心自由的体制是非常重要的。出现了良心问题,法律无法解决,但如果高校学术管理的规定本身如果从实体上或程序上是不合法的、不合理的、荒谬的、不近人情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那些由于这些不合法的、不合理的、荒谬的不近人情的规定而自身合法权利被侵犯的当事人提出了法律救济的请求,那么司法则不应对之保持沉默。例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高等院校的毕业生想取得学位必须过两关:第一关是毕业论文须经院系答辩委员会通过;第二关是毕业论文经院系答辩委员会通过后,还要必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按照《学位条例》第10条第二款的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任务是“负责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报请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还规定了其下可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因此,从以上的规定来看,高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并没有专业的限制,实践中其一般也是由各个不同专业的专家所组成的。刘燕文诉北大案中,刘燕文的博士论文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后,但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时,因赞成票未过半数,故北大按学校的规定作出不授予其毕业证书及博士学位的决定。但事实上,北大以上规定的本身即与原国家教委于1995年发布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不相符合。该《规定》第33条规定了颁发学位的条件是“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可见,获得学位并不是颁发毕业证书的前提条件,故北大以上规定突破了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属无效。因此,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北大对刘燕文所作的决定,责令北大依法对刘燕文颁发毕业证书。但对于是否颁发刘燕文博士学位的问题,可能是主审法官认识到了学位评定委员会外行审内行论文制度的荒谬,故在“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的问题上,采纳了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作了一个非常巧妙和智慧的解释,判决责令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刘的论文重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授予刘博士学位。事实上,对刘的论文,贺卫方教授也坦然承认连题目他也看不懂。因为博士生所研究的东西是非常精、深、钻的,对之真正有发言权的是行业内为数不多的专家。而校学术评定委员会虽然个个都是专家,但对于某一个特定专业来说,大部分人都是外行。但按《学位条例》的规定,这些外行却有权审查内行的论文并对之作出生死判决,其荒谬性显而易见。故贺卫教授主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应改实质审查为程序性审查,笔者认为其建议是符合实际的。再如,前些年有高校规定,该校文科博士生必须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三篇论文以上,理科博士生必须被sci转载论文三篇以上才有论文答辩资格。重压之下,博士生们必加倍的努力,于是该高校在国内、国际刊物上所发表和被转载的论文数在国内高校的排名中一下子遥遥领先,该校因此也声名大振。很多高校得其真传于是也纷纷效仿,甚至所作出的规定有过之而无不及。但问题是,国内核心期刊就那么多,如果让博导们在三年内在同类的刊物上发表那么多文章,可能对相当数量的博导们来讲也不那么容易。更何况众所周知的是,国内核心刊物往往被一些名人、专家、“专业户”所“垄断”或“包揽”。由于越来越多的高校作出诸如此类的规定,而且扩招政策将使我国的博士数量越来越庞大,最后让这些博士们到哪里去发文章?博士们怎样才能完成这个硬性指标?我想,如果该规定必须被严格执行的话,最终的结果只能或者是使得学术越来越虚假、浮躁和腐败,并因此而制造出更多的学术垃圾和学术泡沫;或者是博士们拿不到学位与学校发生矛盾而对簿公堂,一般情况下可能是两种结果兼而有之(想起报载钟敬文老先生生前经常语重心长地劝弟子们要少写点东西多读点书的谆谆教诲,实令笔者感慨万千!朱老先生是属于上一代的著名学者,他可能不知道时代已变迁了,如果他的弟子们没有大量的“学术成果”和不能显示出强大的“科研能力”,可能毕业时找工作都成问题啊)。还有更不理性简直是恐怖的规定!为了整肃校风学风和强化对学术的管理,某高校规定在学生中实行“末位淘汰制”!还有的高校硬性规定了该校的博士生在毕业前必须按入学人数淘汰15%!这些规定的荒谬与非理性显而易见。众所周知,高等学校的教育是所谓的合格教育,其目标是为了培养合格的人才。以上的规定,事实上与培养合格人才的目标格格不入,其所造成的恶果是不但使学生的行为失去了可预期性,将在学生中造成人人自危的后果,而且在实际操作中极有可能发生那种,用刘大生先生的话来说,对于那些“特招”的明星们、有权有势的“在职攻读学位者”们、官宦子弟们、港澳台的学生及外国留学生们因种种“政策的”及其他的原因都不可能被淘汰,最终被淘汰的只能是像爱因斯坦、哥白尼、布鲁诺、梁漱溟、马寅初、顾准这类的“不听话”的学生!事实上,对比一下当今国内的一些高校纷纷忙于“办班”、变相出卖文凭以及各高校的系主任专心致力于搞“创收”的现状,及一些高校在对待“仕而优则学”的人如同娼妓拉客的媚态,所谓加强学术管理之说实属自欺欺人。作为号称社会良心与社会先导的高校居然会出现以上种种可能只有在为神学所统制的欧洲黑暗的中世纪才会出现的荒谬的非理性的现象,对于当今社会上出现的种种荒谬、浮躁与非理性的现象也就丝毫不觉得难以理解了。写到这里,特别怀念母校吉林大学,当初在母校读书时,母校并没有这一类的规定,而且我们中国近现代史专业的几位导师对待弟子视同自己的孩子,在学习和生活上都给予了无微不至的关怀,故在母校读研三年时光中一直沫浴着爱和温暖,充分享受了读书与自由思考的乐趣。不知道现在母校会不会也作出了这一类的规定,上帝保佑千万别有。但母校却终不能免除时下时髦的高校合并的恶俗,五所大学已合并为一所从外表上看去庞大无比的新的吉林大学了。四、与教师的关系高校与教师的关系中,容易发生冲突之处主要表现在职称评定、人事流动两个问题上。因为职称直接与工资、住房、福利挂勾(先评上职称对这些就有先占的优势。例如广为我们法律后进者们所景仰的朱苏力先生也曾坦言他过得很累,因为不得不忙于住房等俗务。对北大我不敢妄言,但如果苏力先生在其他的一些高校,因为他92年才入高校工作,因为他除了学术之外可能并没有什么行政职务及“关系”,他的住房极有可能不如学校中的一个可能根本不知学术为何物的专职处长,在一些地方性高校中,甚至还可能不如一个科长),而且还涉及到是否有资格带硕士、博士的问题。当然,成了教授、硕导、博导身价自然就不一样了,君不见有些热门专业的博导们虽然带了二、三十个甚至更多的硕士、博士,但弟子们一年内却难见导师尊容几次,导师正在国内飞来飞去忙于讲学、“顾问”,大把地挣银子呢。而且一旦成了教授或某某“导”就等于进了保险箱,还从未听说过哪位教授或导师因不合格或因水平下降或徘徊不前而被取消职称或资格。故发生那种人力资源管理的导师从未管理过人力资源及导师根本导不了弟子的情况一点也不奇怪,甚至还会发生南方某高校总务处长被评上博导的天下奇闻。既然职称如此重要,那么职称评定主要看什么呢?答案是主要看“学术成果”,也就是“学术论文”与著作的数量与质量(质量的标准就是所发表的刊物级别的高低),于是便造成了我国学术空前“繁荣”与腐败的局面。虽然没有统计数据来证实,虽然我国高等教育从“拨乱反正”至今才只有区区二十多年时间,但在中国教授、硕士、博士数量应属世界之最这一点上,可能很少有人会提出异议,其数量之和绝对超过一些小国的人口数量。明年开始又要扩招研究生了,可能到时我们“高级人才”的数量又要创世界新高纪录了(中国的读书人身上本来就有着浓浓的“进士情结”,再加上现行体制对学历的要求,其结果就是读书人都在玩命似地忙于“考研”、“考博”,将大好时光都浪费在了考完就忘的外语上了,甚至还发生了博导考博的闹剧。但不考又有什么办法呢?要知道,如果在当今,梁漱溟、陈寅恪是绝不可能进北大、清华教书的,鲁迅好像也没有什么正规的“学历”吧,想评教授?那绝对是在痴人说梦)。但可悲的是,据报道,就在世界范围内经常引用的刊物上发表的文章数量来说,中国最好的大学也只是日本东京大学的十分之一,而另一则材料则指出我们大学的科研能力不及日本的三分之一!读了钱钟书先生的《围城》、格非的《欲望的旗帜》、谢泳的《逝去的年代》等作品,看看当今学术界的现状,想想那个曾经在一个迷惘少年的心目中如此神圣的教授的形象已变得如此具体而庸俗,只能借用尼采的比喻,悲愤地呐喊一声“教授”死了。扯得太远了,还是回到话题上来。因为职称如此重要,但评职称往往有“指标”限制(中国是“口号”与“指标”的大国,对所谓的“口号”大国的说法,诸位肯定都深有体会,上街去看看,满街都是“口号”。“指标”大国诸位可能不太熟悉,但我们是“指标”大国的地位却是实实在在和不可动摇的。我们往往做什么事都喜欢事先搞个“指标”出来,在这些事先搞的“指标”中,如钢铁产量,国民生产总值等预先确立“指标”是可以理解的,“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嘛。但如果过了,也会造成大练钢铁、浮夸风盛行的恶果。但对于“反右”等运动中的对“右派分子”等预先确立指标则显得十分荒谬。现在有的地方规定执法也有“指标”,如规定执法人员每人每年必须完成的最低罚款数额等,于是便有了“处女嫖娼案”的发生),因为职称“指标”的限制,使得僧多粥少,因而职称评定过程中充满了矛盾和斗争。可能是出于为了避免矛盾或其他的考虑,因此职称评定的过程有如按祖传秘炮制灵丹妙药那样秘不示人,最终参评人为什么被评上或没有被评上,及评委为什么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其赞成或反对的理由到底是什么等均成了永远也解不开的谜。再如人事流动。由于体制的原因,进了高校工作如同进了保险箱。对于庸才,不管其学术、工作责任心等情况如何,是极难清退的。但与之相对应的是优秀人才想流动也极为困难,像民国时期大学教授可以自由流动,例如鲁迅先生先后执教北京师范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等多所大学而不必担心“档案”、“户口”等问题,已永远地成了历史。一些高校,尤其是是一些地方性高校留住人才的办法不是对之提高待遇及不拘一格予以重用,而是将其“档案”死死扣住,如此一招,如同点住其死穴使其动弹不得。很多高校为了留住人,还作出限制考研尤其是限制考博的规定。原国家教委1982年发布的《关于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的第5条规定,“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符合报考条件人员报考,努力为国家输送人才。凡是符合报考条件的在职人员报考博士生,所在单位应予支持(现役军人除外)。”但是,对于以上的规定,很多高校根本置之不理,甚至在对合同期满后提出报考博士申请的教师还予以种种刁难,其做法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更有侵犯报考者依据我国宪法所享有的受教育权之嫌。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梅因曾说过人类社会的发展无非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从身份到契约”标志着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对高校来说,在人才流动问题上,应持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的态度,因为只有人才流动学术才会有生命力,才会有创新,长期静止困守一隅的后果只能造成视野局限、近亲繁殖与滞息的后果。事实上,在高校管理中,在对待人才流动的问题上,只要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来办理就足以解决问题了,对于违约者,依造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就可以了。契约应当被遵守在古罗马时代就被确立为一条基本原则,对此,作为承担着人类文明传承使命的高校不遵守契约是非常可笑和可悲的。从以上高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结合近年来高校被诉的案件的情况,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高校管理中普遍存在两个问题。1.由于计划经济年代行政管理的思维尚未改变,直到目前为止,相当一部分高校的工作人员在对待学生管理的问题上往往将学生当成受教育的客体,根本不尊重学生的权利与人格。例如报载某位同学在毕业时学校拒不发给其毕业证与学位证,理由是他曾经考试作弊已被取消学籍。当这位同学四处申诉,在国家教委为此专门给该校发文,指出其对该生处分不当之处的情况下,该校的某位负责人却坚持说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是该生必须回去参加高考,只要考上,学校马上就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给他。我实在不知道这位负责人说这话的目的和法律依据是什么?但从语气与内容上来看,其完全不是一种平等的姿态,从中完成可以看到计划经济年代某些行政官员的作风。另外,高校在管理过程中中往往还缺乏程序观念,例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学校当初对田永的处分决定并未直接送到田永的手中,亦未告知其申辩、申诉的权利。再如黄渊虎诉武汉大学案中,当初武汉大学因黄政审不合格作出不予录取让其跟读的决定时,亦并未告知黄申辩、申诉的权利和途径,也未告知其“跟读”的具体含义。而且,既然田永当初已被“取消”了学籍、黄渊虎并未“取得”学籍,那么学校就不应该让他们一直在学校读到毕业,因为可以预料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毕业时发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处分的程序,直接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4条的“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于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的规定。而武汉大学对待黄渊虎问题上亦违反了“正当的法律程序”。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高校在诉讼中,往往缺乏证据意识,例如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北京科技大学在庭审中才提供了其自行调取的有关老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学生登记卡等证据,因违反了行政诉讼法中的被告不得在诉讼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取证的法律规定,故法院对之未予采纳。而在黄渊虎诉武汉大学案中,武汉大学庭审中也没有提供对黄渊虎进行政审的记录、决议、及政审后的通报过程等证据。2.高校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缺乏透明度,例如在学位评定、职称评定、研究生导师评定、处分学生、招生等普遍缺乏透明度。尤其是招生方面,透明度更低。现在高考录取招生,一般采用网上录取的方式,减少了腐败的机会。但对于研究生招生,按照《高等教育法》第19条的规定,硕士、博士、研究生取得入学资格所要求的是 “经考试合格”。这里其规定的是“合格标准”,但对于有数个上了分数线的“合格者”是否必须按名次录取的问题却没有规定。于是,便出现了在考研、尤其是考博时,同导师的“关系”极为重要的情况。甚至圈内人都知道一个公开的秘密:考博一是考外语;二是考“关系”。而且对考研、考博的考生来讲,因往往只能查到自己的成绩,根本不知道别人的成绩和自己考试成绩在其中的排名情况,权利被侵犯了往往自己还蒙在鼓里。由此带来一个思考是:硕导、博导招收弟子涉及到学术传承的问题,从这一点上来讲当然希望招收那些在性情、品性甚至文风上与自己相投的弟子。但问题是,这毕竟不是自己私人开馆招生,研究生招生属国家教育体制序列,研究生培养占用的是国家的资源,因此,对所有的考生来讲,机会应该是平等的,应择优录取。怎样在导师的喜好与择优录取方面平衡值得进一步研究。其实对研究生招生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更多的是由导师的良心来决定的。但不管怎样,录取的过程应该是透明的。以上高校管理过程中常遇到的诸多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对高校管理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高校管理的体制不完善以及长期计划经济年代形成的惯性等原因所造成的。我们的高等教育要发展,要求我们不能不解决这些问题,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及社会文明开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大学普遍扩招后我国高等教育所面临的新的形势,这些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了。笔者认为,对高校来说,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有很多,如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管理体制等,但重要的是,所有这些措施都必须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对我国高等教育来说,确立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止于至善的信念以及蔡元培先生所说的“大学之大,非大楼之大,乃大师之大”的理念,努力革除陈弊与积习,使高校真正成为学术及社会良心的诞生地,真正成为知识分子(包括老师和同学)研究学问和保持良心的象牙塔。近年来,国内高校频繁地被学生起诉,在这些案件中,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及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两案较为典型,这两个案件亦吸引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并引起了法学界极大的兴趣,法学界为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高校被学生提起行政诉讼,除了暴露出目前我国高校在管理中普遍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外,还暴露了我国高等教育方面的法学理论的薄弱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透过这些具体的案例所暴露的法律问题,给了我们深刻的思考和探讨的余地。一、在我国高等教育方面,法学理论上尚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首先,是对高校的法律性质的定性问题。众所周知,公办高等院校属事业单位,但对于民办高校的法律性质,至今尚无权威统一的解释。目前,民办高等教育在如火如荼地发展,但对民办高等教育方面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却基本上都付阙如。除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民政部、教育部于2001年联合发布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教育部于2002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的意见》两部从条文到所包含的内容上均十分有限的规范性文件外,民办高等教育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按照《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民办高等院校被命名为一个不伦不类的名称——“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产生的程序与公办高等院校完全不一样,而且其注册机构是作为社会团体登记主管部门的民政部门,因此,对民办高校的性质,定性为社会团体较为妥当。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公办学校与其师生之间的关系有相应的大量的法律、法规来调整,那么民办高校与其师生之间的关系应由什么法律来调整呢?其和老师之间的关系是否应适用《劳动法》或《合同法》?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否应适用《合同法》?其次,在诸问题之中,最难以解决的是:民办高校既然属于教育机构就应负起教书育人的义务,就要对学生进行管理。但是,其制订对学生管理方面的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还是参照对公办高等院校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民办高校有没有权处分学生?其处分学生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其有权对学生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是否必须返还学生所交纳的部分或全部学费?……二、在我国高等教育方面,法律规定的缺位与滞后在我国高等教育方面,法律规定的缺位最突出地表现在缺乏必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例如在对学校处分学生方面,虽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4条规定了“对学生的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但是,直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受处分的学生如何行
我们仔细去了解过这件事情的经过之后发现这就是一个受害者有罪论,这真的是让人觉得非常的搞笑了,你抄袭了别人的论文,你还觉得委屈了,那别人又应该要怎么办呢?不是说你不知情就能够解决这些事情的,真的是让人特别的生气,我们应该要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而不是随意的去践踏别人的劳动成果,这样的一个做法肯定是不对的,肯定是要受到严厉的处罚的。
一:发现跟自己一样的论文
有一个网友在网上发的一篇帖子,他说南开大学物理科学学院的一个本科生的论文跟自己的是一样的,他觉得自己的论文被抄袭了。而且这一个本科生因为这一篇论文直接获得了保送的资格,直接保研了北京大学物理学院。他自己写的这篇论文是在2019年的时候发表的,而抄袭他的这一个人是在2022年发表的。
二:受害者有罪论
这件事情被曝光之后,抄袭者觉得自己非常的委屈,他说自己不知道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他觉得他也是受害者,并且已经报警了。甚至他说自己之前论文查重也过了,不知道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听起来他真的是非常的委屈,可是如果真的这么委屈的话,他的论文又怎么可能会跟别人的几乎一模一样呢?
三:花钱找代写机构
经过了解之后发现是这个样子的,是因为他联系了一个所谓的论文辅导机构,对方并没有告诉他这些事情,其实说白了就是他找了一个机构,花了几千块钱让别人帮他代写论文。然后那些机构就是在网上找了一篇文章进行删减,发给这个抄袭者了。他自己花钱找别人写论文,他还觉得自己委屈了,真的是非常的搞笑。
这名涉嫌抄袭者,说自己的论文是找论文机构代写的,所以说自己根本不知道他们代写的论文也是抄袭的,他说自己也是受害者。
方法如下:
1、先认真思考,找好选题方向与大致的框架,与导师进行沟通交流,进一步完善框架并尽早确定题目方向。
2、多翻资料,查找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方面的材料,扩大文献范围,更好地确保自己的硕士毕业论文的真实性以及论证时候的理论性。
3、抓好论文核心部分。进一步地调整、扩充,组建属于自己的体系框架,调整好表达调整结构。作为整篇论文的点睛之处,不要草草了事,最好能够凸显出论文的整体品质,对文章的总体结构再次进行斟酌,以防出现虎头蛇尾的问题。
4、做好脚注。一定要一边写论文一边加脚注,不然先引用,最后等论文写完再加,要么事先做好参考的笔记,不然到最后很容易找不到脚注的来源。
5、如果是工科或基于试验数据基础的论文,则需要有真实实验数据基础,切不可照搬他人或臆造数据而使论文丧失真实性。
6、写论文的过程中多与导师交流,及时纠偏并找寻研究灵感。要知道,研究工作其实是一件可以让人有所发现而感觉快乐并愿意为之不断付出以期获得成功的事情。
写不出来论文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1、动力不足。写论文主要靠自己的自主自觉,如果没有几分好奇心和解决问题的魄力,论文是难以完成的。
2、情绪不对。如果带着一种“不想写”的心理,有空闲的时候刷微博、刷抖音、逛淘宝、追剧、聊完qq聊微信,一天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老师催的时候带着一种负罪感赶紧看文献,过一段时间后“不想写”的情绪又会出现。
3、方法缺失。
4、定力不足。
5、完美主义作祟。因为苛求完美,要么不做要么就要做到最好,因此迟迟没法完成。
1、毕业论文不合格,一般院校还会给第二次机会的。 2、毕业论文的撰写及答辩考核是顺利毕业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衡量毕业生是否达到要求重要依据之一。但是,由于许多应考者缺少系统的课堂授课和平时训练,往往对毕业论文的独立写作感到压力很大,心中无数,难以下笔。因此,就毕业论文的撰写进行必要指导,具有重要的意义。 3、撰写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在校学习成果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大学生在毕业前都必须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任务。申请学位必须提交相应的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后,方可取得学位。可以这么说,毕业论文是结束大学学习生活走向社会的一个中介和桥梁。 4、毕业论文成绩可以采用五级记分制评定,由校答辩委员会根据各系答辩小组的评分,最终确定评分等级。以下是一种示例:优秀的比例一般控制在15%以内,优良比例不超过65%。
1、如果论文查重率超出规定的合格标准,论文查重没有通过的话,高校通常都会将毕业论文退回,要求毕业生重新修改,没有参与论文答辩的资格。
2、大学生将论文重新修改之后,学院会将大家返修过的电子档论文,统一提交至教务处,然后教务处会对论文再次进行重复率检测,复查完成之后,会根据查重结果给出对应的处理方案。
3、论文再次查重合格的毕业论文,就可以申请参与毕业论文答辩了,学校教务处会安排将论文统一进行打印,然后传达至学生所在的专业学院班级,为大学生的论文答辩做好准备。
4、如果毕业论文再次查重,其重复率检测仍然不合格的话,学校由老师组成的论文评定小组判定论文学术不端性质很严重的话,就极有可能会取消学生的论文答辩资格,从而加大了毕业难度。
对于期刊论文来说,如果论文查重没有通过,自然是无法成功发表在期刊上的。
参考资料:《论文查重没通过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你的论文在检测后没有合格,那么你应该重写进行改正,直到合格才可以,否则会影响你的大学毕业的成绩的
1、用自己的语言无论是写什么论文,用自己的语言是最不容易和别人相撞的,在进行论文写作的时候,尽量的使用自己的话来进行描述。很多人可能会担心写相同的选题,自己写出来的话也容易和别人撞上,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因为论文查重是对于语段重复率的对比,而每个人使用语言的习惯,同一个物品,同一种现象的描述都会是不同的,只要尽量用自己的语言来进行论文写作,就不必担心论文查重率会太高。2、替换词语和摘抄用自己的话,这个技巧是针对写论文的时候的,但如果论文查重的结果已经出来,发现自己的查重率过高,而且标红的段落过多,怎么办呢?这种时候想要对它进行修改的话,就可以必要的对词句进行替换。替换过的词句可以是同义词,可以是与之相近的词,这样能够保持句子整体表达不变,但是却可以降低查重率。3、选择性的参考论文对于一些论文来说,摘抄是不得不进行的,但是在摘抄时也需有技巧的,如果整段整段的摘抄的话,很可能导致摘抄部分大段飘红,以至于论文查重率举高不下。因此在摘抄的时候一定要有选择性的进行摘抄,保留关键的词句,或者是干脆用自己的话将被摘抄的语段翻译一遍。
论文查重没通过有很多解决方法。只要可以把重复率降低,就不会有什么问题。如果没有成功降低的话,可能面临延期毕业或者直接取消毕业资格的严重后果。一般情况下,本科要求的论文重复率不能超过30%。如果没有超过30%,你的论文是合格的。如果你的第一次检测结果超过30%,学校会给大家一个去降重的机会。我们必须对此高度重视,抓住这个机会。第二次论文查重检测还是没有办法做到30%的重复率,学校会取消学生答辩资格,学生必须延迟答辩。
如果你是硕士毕业生,如果你的论文的重复率高达50%,你就直接被取消了降重的机会。论文查重对于不同学历的要求和标准会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对于论文重复率的要求是一样的,所以这间接告诉我们,对于论文一定要重视重复率。希望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论文查重,给自己一个完美的答案,顺利毕业。
在规定时间内学位论文未能通过答辩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便拿不到学位证。但可以拿到毕业证!建议:好好对待论文二次答辩!
选择论文查重系统对论文进行检测时,要注意选择适合自己论文的查重系统,并且要选择正规、权威、平价的查重软件,像一些查重软件特别简单,起到的作用不大,并且安全性没有保障。对于毕业论文来说,在保证论文安全前提下,降低论文的重复率是最好的选择,如果一篇论文包含几十个重复内容,那么这个系统就可以检测出上千个重复内容存在。因此在选择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在选择好论文后,将论文导入到查重软件里面,然后进行检测。如果论文查重系统检测到的重复率过高的话,我们就自己将一些重复率高的语句用其他相似的语句替换,或者是将内容修改了,但是一定要注意整篇文章的层次结构,统揽全局。修改完成之后在进行论文查重,看看重复率达到指定要求没有。可以先去价格优惠的查重软件检测,最后定稿的时候,在去学校规定的查重软件里面检测一下论文。
毕业证肯定会有 学位证不会有因为毕业论文没通过就无法进行学位答辩 自然也不会有学位证了 唯一能做的补救措施就是延期 下个学期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八
其实这样看,感觉还是有希望的呢,毕竟对方并没有在一开始就直接拒稿,而且后续也给了你很多的修改意见。只要认真按着意见修改,还是有可能通过的。我们实验室都是找北京译顶科技,
盲审没通过,就是要好好修改。论文是申请学位的重要保证。
论文盲审有一个老师没通过,要想毕业。现在只能向学校申诉了,争取第二次盲审的机会,一般申诉都会给机会再审,而且在这期间要按照导师的要求认真修改,小问题更不能忽视,因为研究生的水平都差不多,论文拼的就是细节,细节决定成败,细节也说明一个人的学习态度,如果细节都处理不好很多老师就认为是写作太多有问题,肯定不会给通过。尤其是碰到严谨仔细的导师,更是会逐字逐句看论文,所以论文写完后,多让家长或同学读读,找找语病和错别字,不要出现低级错误。如果二次盲审再不通过那就不能毕业了。 正常情况下,毕业论文盲审末通过,就直接延毕了。 其实延毕也没那么可怕,不必为此垂头丧气,疼不欲生。延迟毕业时间各高校不一.样,有三个月的,最多半年,只要在此期间按肓审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认真对论文加以修改,下次肓审肯定会过的。 再就是费尽周折拿到手的0ffer,很有可能会因为延迟毕业而丢掉。但也不是绝对的,你可以和用人单位进行一下沟通,如果用人单位对入职时间没有十分严格的要求,也有可能为你保留offer的。 再说盲审末通过,有的学校有时也会根据情况做出另外一种安排的,就是组织学生进行二次肓审,那么你的机会和好运就来了,.马上认真修改论文。通常情况下,二次盲审通过率还是蛮高的。不过也有极个别的捣霉蛋儿,两次都遇到吃生米的了,第二次机会也没能通过的,那就没啥好说的了,老老实实等着延毕吧。 其实延毕也没啥大不了的哈,除非你压根就不玩儿活,否则最后肯定能毕业。不是说么,只有考不上的研究生,没有毕不了业的研究生。 看到这里,你应该把心放肚子里了吧。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盲审没有通过,没有关系。你也说了,那都是小问题。既然小问题,就按照所给的意见好好改就是了。 毕业论文盲审现在是一个趋势,有的学校甚至要求所有的毕业论文都要参加盲审。肯定有相当多一部分同学盲审通不过。 被抽中盲审不要把它当做一个老师挑错的过程,把它当做一个接受不同老师意见和建议,然后进行修改,尽量完善自己论文的过程,这样想心态就放松了。不会想着别人都过了,我怎么还没过,就差了两分,感到很心里很不平。 能一次通过最好,如果通不过的话,请按照意见耐心修改。我想第2次应该没有很大的问题。 既然侄儿只要工作以及签了,毕业生最关心的事情已经完成了一大半。就剩毕业论文了,那就静下心来好好修改。我想一定能够通过的。 研究生盲评不过原则上不能工作,因为你不会拿到毕业证。 根据国家学位委员会关于盲审的规定:被盲审为不合格学位论文修改期限,博士不超过二年,硕士不超过一年,修改后的论文仍必须参加双盲评审,原则上由原评审人员重新评审。论文若再次被否决的,则取消该论文作者学位申请资格。盲审不通过不能取得答辩权,也没有毕业证。 你可以对你的论文进行重新修改,然后再进行评审,通过后拿到毕业证就可以工作了。 另补充: 盲评的具体方法: 1.参加盲评的硕士研究生(含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按当年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人数的10%随机抽取,作为论文盲评对象,被抽查者名单由研究生部备案。 2.被抽查参加学位论文盲评者的论文答辩资格由研究生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答辩手续。 3.被抽出参加论文盲评者应在接到通知的七天内,按规定格式制作论文(隐去作者和导师姓名),一式三份,由所在系(部、所)研究生秘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研究生部。 4.每篇学位论文由3位专家评审,研究生部不接受被抽查研究生及其导师推荐评审专家,不公开评审专家名单。 最后祝一切顺利@赵斌读书会 没有通过盲审,说明论文肯定存在比较大的问题。如果只是小问题,专家一般会要求修改后答辩。 其实,在送审时就发现了论文的问题也算是幸运,如果答辩后论文已经网上公布出来再发现有大问题可能后果更严重,如果被判为学术不端,可能取消学位,成为人生的大污点。 论文没有通过,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自己将评审老师的意见对着论文,一一检查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思路。然后找自己的导师,和导师商量论文修改思路的合理性,导师认可后,认真修改论文 其次,评审老师看到你的论文有问题,很可能他看得匆忙,并没有仔细看完,意思是你的论文可能在评审老师发现的问题之外,还有其他问题。那么你就应该和你的导师仔细检查论文存在的问题,尽量将所有问题都修改到位。 毕竟下次送审时,可能送到其他评审老师手上,如果评审老师再次发现问题,再把你的论文给枪毙了,可能你的几年研究生就白读了。 作为学生,我认为孔子说过的“ 取乎其上,得乎其中;取乎其中,得乎其下;取乎其下,得无所得矣。”这句话一定要l牢记心中,自己的论文,尽量追求完美,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否则可能后悔终身! 那一定是你摘录的东西太多没有加索引。我觉得毕业论文还是实在一点。要有一点自己的东西。哪怕是并不十分成功的实验例证。都比摘抄的东西要强的多。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一般盲审没过的话,也就是需要继续修改,然后修改之后再审查一次,才能进入答辩环节。 从两个评委的打分来看都不算高。应该是论文的整体水平不够。例如做的都很好,也都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可能创新性不够,属于重复别人的工作等类似的问题。 既然已经发生这样的事情,只有努力修改。 我个人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进行修改。 第一,评审人提的意见一定要认真修改。并且针对同类问题在全文中进行检查并修改。 第二,一定不要出现格式问题。格式问题是评审老师非常讨厌的一个点。至少代表你在论文写作时不认真,态度有问题。 格式问题包括目录,摘要,图表,参考文献等。 第三,注意论文的篇幅占比。通常硕士论文会包括第1章背景介绍,第2章实验方法。后边1~2章为自己的内容。自己的研究内容一定要多于前两章。很多同学做论文自己的内容只写了10多页,但是前面两张背景介绍和研究方法写了20多页。这就明摆着告诉身高人,我什么都没做。 第四,适当加深讨论。既然两个审稿人给的分不高的话,应该是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因为不知道你的具体是哪些问题,也无法提出更加具体的建议。 祝修改胜利! 首先,应该和导师好好讨论下,分析原因,到底是因为水平确实不够,还是另有隐情。如果你认为盲审有问题,可以找学校有关单位申诉。但我想,一般情况下,盲审还是比较公正客观,所以你首先得找自己原因。 其次,各个学校对盲审不过是有具体实施细则的,根据不同情况,有的推迟一个月答辩,有的可能半年,修改后再送出盲审,总之,你得搞清楚你是哪种情况,学校什么要求,如果只是推迟一点时间答辩,我想对工作的影响不大,今年毕竟还有疫情影响,很多学生毕业论文的实验都无法正常完成,单位应该也可以理解。 但如果时间太长,你需要和单位好好沟通,和导师,学院学校有关部门沟通,想一个合理解决方法,是否可以没拿到学位证先去工作?如果是企业我想问题不是很大,事业单位公务员的话稍微棘手。 目前对你的信息掌握不是很多,所以你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应对策略。祝好运! 抓紧时间修改,找导师或关系比较好的老师指导,毕业论文,首先不能有设计原则错误,这是最致命的,然后才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新,再着需要要流畅。不能口语,要书面话,论文是科研的东西,要规范。 好好修改,按照专家审稿意见仔细认真修改,我身边有个朋友第三次盲审才通过,最后毕业了。所以要继续努力,不要怕失败。关键是要找到原因。
1、硕士毕业后论文抽检(已获得硕士学位)不会判定为不合格,只会判定为是否抄袭。
2、如果论文判定为抄袭则会被取消学位证。
3、如果只是判定为论文质量或者水平不高则不会被取消学位证,因为这不是学生的问题而是指导老师和答辩老师的问题。
学位论文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