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4月份刚参加完论文答辩,我写的是论惩罚性赔偿,在网上下的,但如果你全部按照网上的,或是粘贴组合的,就不行,写完之后发给指导老师点评,他说过了你就没问题了。要认真对待,但也不是很难。格式人家会告诉你,你没的选择。选题你最好让你法律老师给你指点指点。我的建议:1. 经济法的的价值取向2. 企业捐赠与企业社会责任3. 企业社会责任的中国角度——以“国际铁公鸡”为例4. 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5. 论一人公司6. 企业行业协会的法律问题7. 反垄断法与规模经济8. 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9. 对经济垄断的规制——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为例10. 行政垄断及法律规制11. 论商业贿赂12.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分析13. 自然垄断与行业改革的法律规制14. 论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适用15. 论惩罚性赔偿16. 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法律分析17. 消费者权益的国际私法保护与我国的立法完善18. 集团诉讼与公益诉讼最后,祝你成功
法学是一门严谨的学科,各位法学本科毕业生们,大家知道怎么书写一份毕业论文吗?以下是法学本科论文范文,请参考!
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 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 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法学毕业论文
大学生活又即将即将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才好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摘要: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强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对抢劫罪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综合分析了当代中国抢劫罪的各种状态、特点,及罪与非罪的对策。第一章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构成抢劫罪几个要件。第二章讨论了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第三章从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第四、五、六、七章从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对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等几个方面是否构成抢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见的几种难把握的抢劫罪。结论提出了在实践中对抢劫罪定罪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罪与非罪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1)
目录…………………………………………………………………………………(2)
前言…………………………………………………………………………………(3)
一、抢劫罪的概念…………………………………………………………………(3)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3)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4)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5)
五、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0)
前言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这类案件的发生,且案情非常复杂。《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首先,在罪与非罪方面,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不仅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的最严重犯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既可以是用语言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是放任。由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不是抢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抢劫罪的故意是一种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繁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对为了事后获得被害人的财产,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1]。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很难把握。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国对此法还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不附合逻辑的。
三是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从这点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前者定性为抢劫,而后者不定为抢劫,没有道理。
四是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如果承认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则因为"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执法者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混乱。
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跟理解“财物数额没有下限”一样,除了考察这两者本身,还应综合这两者来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胁迫的习惯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主动的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你这样是求不到的,不会有人把自己的论文给你,自己的事情还是要自己做的,不要偷懒,生活中没有什么是有捷径可走的,加油。
具体怎么写还要靠你自己,给你一点提示吧~~~(*^__^*) 嘻嘻……《工业工程专业》毕业设计教学大纲课程编码:1238 名 称:《工业工程》毕业设计 专 业:工业工程周 数:18周一,毕业设计意义和目的工业工程专业(本科)毕业设计是全面培养,综合训练工业工程专业本科学生的重要环节,是知识深化,拓宽教学内容的重要过程,可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工程实践能力进行全面检验,是实现本科培养目标的重要阶段.通过毕业设计,着重培养学生综合分析和解决工业工程相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独立工作的能力以及严谨,扎实的工作作风和事业心,责任感;掌握工业工程基本理论,技术,方法,着重解决制造系统中的实际工业工程问题;使学生接受工业工程师的基本训练,为学生将来走上工作岗位,独立,顺利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奠定基础.二,选题的原则及题目难度,深度,广度要求(一)题目要求本专业毕业设计选题主要以工程与设计类(毕业设计)为主,原则上不选择管理与研究类题目.具体要求为:选题要求:毕业设计指导教师所出的题目要符合工业工程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基本要求,在学生受到工业工程师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做到题目具有先进性和一定的完整性,尽可能反映工业工程的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力求结合生产,科研任务进行.题目新颖性要求:题目尽量做到每年更新,对已有题目要求说明新的任务和目标.设计内容要求:设计要做到目标明确,工作量充足,难易程度切实可行;设计内容要求有足够的深度和一定的代表性,使学生切实受到专业基本功的训练;坚持每生一题,对大而难的选题可分解为若干子题,但要有明确分工;对于能力强的学生可适当加深加宽设计内容.题目工作量要求:从查阅文献,调查研究开始,按学生每天工作6~8小时,一共16~20周完成来设定的工作量.(二)选题范围根据西安工业学院工业工程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培养目标和目前IE工程师主要从事的工作提出以下选题,以供参考(题目力求解决生产系统,服务系统中的实际问题):工作研究与效率运用方法研究对工厂生产系统的改进与设计;运用方法研究优化工厂物流系统的设计;运用方法研究提高企业生产效率的设计;动作研究的经济效果分析;利用作业测定制定科学的时间定额,作业标准,对企业减员增产的设计.生产率研究生产率测定的研究;影响企业生产率的因素与生产率提高研究;降低能耗的途径与方法研究.人因工程降低作业疲劳提高作业能力的途径与方法;影响工作质量的环境因素研究;人体测量学在人机系统设计中的应用;人机系统分析与评价;事故与可操作性分析.运筹学应用利用网络计划编制大型工程进度计划;运用排队论进行最优设计和最优控制;利用存储论进行库存优化设计;运筹学其它理论的应用实例.系统工程应用系统评价与决策;系统仿真在生产系统(或服务系统)中的应用;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应用生产作业层的信息化(如CAI,CAQC,PDM等);管理办公层的信息化(如MIS,ERP,MRPII,OA,WFS);战略决策层的信息化(如:DSS,ES).工程经济企业投资风险分析;工程技术经济效益的评价与分析;经济效益的评价方法研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备更新的技术经济分析.价值工程价值工程在企业中的应用;提高价值的途径及应用;以最低成本实现产品功能的途径及应用.物流工程企业物流系统规划及合理化研究;物料搬运设备的选用与设计;物流搬运系统优化与设计;现代仓储系统的规划与设计;配送中心规划与设计;物流系统优化与仿真.10,生产与库存管理生产的组织,计划与控制;降低在制品的途径与方法;库存控制与分析;降低库存的途径与方法;ERP,MRPII在企业的应用;JIT应用.11,质量管理与可靠性工程提高产品可靠性的途径;全面质量管理在企业中的应用;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应用;质量成本控制在企业中的应用;12,先进制造模式GT在制造系统中的应用及效益分析;MC相关技术,策略及应用;AM或LP在企业中的应用;VM及应用.三,设计内容及要求1.毕业设计论文内容要求工业工程专业毕业设计所提交的论文正文应包含的主要内容如下:选题的论证方案比较与选择原理与理论分析工程设计与计算技术经济分析或规划,控制和决策建模,仿真,数据处理与分析,评价及优化反映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文资料阅读,利用能力的内容以上内容可根据具体课题有所侧重,但要求学生毕业设计所提交的论文的设计,论证逻辑过程清晰,有必要的分析,计算,设计依据和过程,能反映学生综合运用IE方法,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2.论文格式和工作量要求本专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格式严格按照《西安工业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规范》的要求执行,论文工作量具体要求为:毕业设计论文正文字数18000字以上.补充说明:a,管理或研究类毕业论文正文字数25000字以上,要求有创新;b,信息系统设计及仿真类题目正文字数12000字以上.英文资料翻译不少于1000单词,内容为与设计相关的英文资料.参考文献不少于15篇,其中包括5篇以上期刊文献,3篇以上英文文献(其中1篇英文文献翻译成汉语),要求正文标注参考文献.
土木工程大学本科毕业论文篇2 浅析土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摘要:土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重点加强对于施工质量的管控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随着当前土木工程项目实施构建中复杂性越来越突出的发展趋势,这种质量方面的影响因素同样也越来越多,进而也就更加需要从质量管理方面入手进行严格把关和控制。本文就重点针对土木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落实,从现阶段存在的各类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优化措施入手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土木工程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影响因素;对策 1引言 在当前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过程中,相应的土木工程项目越来越多,这些土木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建设确实也在较大程度上有效促进了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并且在很多方面都发挥出了较为理想的积极作用价值,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当然,相应土木工程项目作用效果的呈现还需要以其具备较高的质量为基本前提,这也就需要在土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切实做好对于质量方面的管控,促使其能够形成较为理想的施工质量效果,有效规避以往施工操作过程中可能最为常见的一些缺陷影响。 2土木工程施工项目质量影响因素分析 结合现阶段土木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工作的实施操作过程来看,为了较好提升其质量管理效果,尽可能确保相应土木工程项目施工建设能够具备理想的质量水平,必须要促使相应质量管理工作具备理想的方向性,这种方向性方面的明确也就需要针对相应的各个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当前比较突出的土木工程施工质量影响因素有以下几点: (1)设计方面的影响。 对于土木工程项目实施操作工作的具体落实而言,其施工操作的执行主要就是参考设计方案进行处理,由此可见,如果设计方案中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缺陷问题的话,势必会影响到最终土木工程项目的施工效果,产生一些质量问题,这一方面的影响是比较常见的。围绕着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影响因素来看,其一方面和设计单位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如果设计单位的能力不理想,导致其设计方案中存在着较多的缺陷问题,错漏百出,最终也就必然会带来施工质量方面的不利干扰;另外一方面,施工人员对于设计方案的了解不准确同样也是比较重要的一个影响问题表现,尤其是不注意设计图纸中的相应标注内容,仅仅依据自身的经验进行施工处理,进而也就容易产生理解偏差。 (2)施工材料方面的影响。 从土木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影响因素方面进行分析,其施工材料方面的干扰和影响同样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突出问题,尤其是随着当前土木工程项目对于施工质量要求的不断提升,相应的施工材料方面需求也正在不断加强,如果随意选择和应用施工材料的话,很可能会导致其施工质量受损。另外,从当前我国施工材料市场的发展中来看,随着相应施工材料种类的不断增加,以及施工材料售卖方的增加,其中必然也会导致其充斥着较多的劣质产品,这些劣质产品的存在也就很可能会导致其在施工过程中表现出一定的质量问题,施工效果不佳。 (3)施工现场方面的影响。 对于土木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问题的产生来看,其在施工现场方面同样也存在着较多的影响因素和问题,并且该方面的表现同样也是比较复杂的,土木工程项目自身规模的提升,更是会导致其相应的施工现场环境方面出现较多的隐患问题,对于最终施工质量产生较大影响。结合这种施工现场存在的影响因素来看,其主要表现在施工现场内以及外界环境两个方面,施工现场内部的影响主要就是指其在施工材料的堆放以及施工技术的操作落实中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之处,进而带来较为直接的施工质量问题;而对于施工现场外界环境因素的干扰和影响来看,其则主要就是指一些天气变化或者是不可抗力的产生而对于土木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产生较大干扰。 (4)施工管理方面的影响。 对于土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质量问题的产生和遗漏来看,其必然也会和管理不全面和不严格存在较为直接的联系,这种施工管理方面的影响在当前同样也存在着较为突出的表现。从现阶段土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执行中来看,其虽然可供选择和应用的管理手段越来越先进,但是其落实效果却并不是特别理想,依然存在着较多的不恰当之处。这种施工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以及施工质量管理人员能力不佳,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也就很可能导致一些施工对象得不到有效监管,最终形成质量缺陷问题,而施工质量管理人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不佳,则会导致其相应的管理任务落实不理想,最终同样也会形成一定的干扰和影响。 3土木工程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对策 围绕着上述土木工程项目在施工建设过程中能够影响其质量效果的各个因素来看,为了较好提升其施工质量水平,必须要从管理方面予以控制,其中比较有效地管理对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设计方案的审查分析。 为了确保后续土木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具备较为理想的操作效果,降低因为施工操作偏差而带来的一些质量问题,必须要首先明确如何进行施工处理,尤其是对于施工操作过程中如何落实相应的施工技术手段进行分析,这也就需要从设计方案入手进行审查,促使施工人员能够按照设计图纸的具体指导和约束进行落实。这种设计方案方面的审查工作需要协同设计人员进行共同处理,如此才能够保障相应设计方案能够在实际的施工操作中得到有效应用。 (2)加强对于施工材料的严格管理。 为了较好规避施工材料方面带来的不良威胁和影响,还需要在整个土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加强对于施工材料的严格管理和控制。这种施工材料的管理需要首先把好源头关,尤其是要重点针对施工材料的采购进行严格审查,对于所采购施工材料的质量进行抽查和试验检测,进而也就能够规避可能出现的一些劣质材料以次充好问题;此外,还需要在各类施工材料的实际应用过程中进行全方位管控,确保其在类型以及数量方面均能够具备理想的作用效果,避免使用出现偏差的问题。 (3)加强对于施工现场的全面管控。 土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严格把关和控制同样也是较好提升其施工质量效果的重要前提条件,这种施工现场的管控同样也需要从施工操作基本环境以及外界环境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控制。首先从施工现场入手进行规范,促使其材料的摆放、施工现场电力线路的铺设、机械设备的运行以及施工人员的操作平台,都能够得到较好的设置,如此也就能够保障施工现场各项操作有序开展的前提下,确保施工质量效果;而对于外界环境方面存在的威胁和影响而言,则需要重点加强全面监控,相应的监控操作也就可以为具体的预防提供较强参考价值,降低其不利威胁和影响。 (4)提升自身管理水平。 从土木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水平提升方面进行优化也是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这种自身管理水平的提升优化需要首先把握好对于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健全,尤其是对于土木工程项目施工操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个管理任务,必须要进行细化,将细化后的施工质量管理任务进行有效分配,构建较为合理的施工质量管理责任制度,进而也就能够依托这一责任制度进行有序管控,提升质量管理的实效性;另外,为了较好提升其施工质量管理水平,还需要重点从施工质量管理人员入手进行培训和教育,促使其能够具备较为理想的施工质量管理意识,并且能够学会如何运用各类先进的管理技术手段进行现场操作管控,将各个方面的质量干扰和影响降到最低。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土木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而言,其必要性是比较突出的,并且随着当前土木工程项目的发展,其复杂性也正在不断提升,需要具体施工质量管理人员不断提升自身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在此基础上,针对整个土木工程项目全过程进行有效管控和约束,尽可能降低质量问题出现几率。 参考文献: [1]许长江.谈土木工程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的加强[J].四川水泥,2016(7):218+57. [2]徐明晶.提升土木工程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的对策[J].住宅与房地产,2016(6):142. [3]廖翔.如何加强土木工程的施工项目质量管理[J].科技经济导刊,2016(5):198. [4]张晓玲.加强土木工程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的措施[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5(17):97~98. [5]胡春锦.论加强土木工程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的对策[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4):24~26. [6]王明,邓冬冬.探讨提升土木工程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的对策[J].门窗,2013(1):227+229. 猜你喜欢: 1. 土木工程本科毕业论文 2. 土木工程毕业论文范文 3. 土木工程毕业论文范本 4. 浅谈土木工程毕业论文 5. 关于土木工程毕业论文范文
随着全球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当前我国企业信息化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作为企业信息化的关键,财务会计系统是联系企业财务和业务的重要桥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财务会计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
财务会计报告包含经营成果及会计信息等经营性信息,企事业单位对内对外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最为重要的书面性文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当前财务会计报告已经体现了一定的局限性,无法满足更高层次、更多元的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需要,研究财务会计报告当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财务会计报告对企事业单位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以企业为入手点,分析了当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建议。
关键词:会计报告;决策;会计信息;问题及对策
财务会计报告用书面形式将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表现出来,其目的是为报告使用者提供企业财务状况、先进流量等会计信息,为投资者与企业内部决策者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按照特定的规则,采用统一、规范的格式进行编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报表使用者对会计报告的要求也呈现多元化、高层次的特征,传统的财务会计报告已经体现出诸多弊端,因此,必须对当前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进,才能更好地为企业与投资者提供必要信息。
一、会计报告质量要求
(一)真实性要求
真实性要求是财务会计报告质量要求的首要条件,财务会计报告数据必须与企业实际经营数据一致,不得隐瞒,不能造虚假报告。
(二)完整性要求
财务会计报告必须能够全面反映企业内部资金、资产、预决算执行状况,不得有疏漏。
(三)时效性要求
会计报告必须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最新信息,报告才可成为有效报告,使用者才能根据报告信息对工作进行调整,避免问题积压。
(四)有效性要求
财务会计报告不仅要真实、完整、及时,还必须能够反映数据背后的问题,在专业性前提下,财务会计报告还应提供决策支撑,只有这样,报告才是可使用的报告。
二、当前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完整
经济的发展使得投资主体正呈现多元化态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满足多方需求,其信息应当能符合企业利益关系主体的使用需要,如投资者、经营者、债权债务人等。然而,现行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项目体系大多反映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不对某一项目、业务或特定交易特征进行表露,浓缩程度太强,掩盖了部分信息,无法让报告使用者全面掌握企业的实际状况,为报告使用相关利益主体决策、执行、控制等行为带来阻碍。
(二)非货币信息反映不足
当前财务会计报告以反映货币信息为主,且多为企业历史货币计量的成本数据。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企业无形资产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对企业的发展影响也越来越大,而传统财务会计报表无法反映非货币计量的经济事项,例如人力资源、金融衍生工具、数字资产等,导致财务会计报表中信息覆盖面缩小,报告对投资者的使用价值无法满足需求。
(三)容易偏向形式工作
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的基本特征之一。因此,会计报表必须体现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实际交易及活动事项,而不仅仅是按照既定的会计报表结构形式,对已有数据进行处理,当企业实际发生的经济交易事项与报告形式不一致时,会计核算应当以真实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账簿处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会计报告很容易出现形式重于实质的问题。例如,当前财务会计的核算方式依然受到资产稳定性管理的影响,结构上不充分考虑企业持续经营,需求体现不完整。
(四)时效性不足
时效性是有效信息的基本特征之一,市场波动频繁的状态下,能否及时获取市场信息及企业经营信息将直接影响决策的有效性,决定了投资者是否能够抓住商机。当前,传统的财务信息报告体系已经无法满足灵活的决策需求,同时,较长的报告周期直接为决策留白,这段空白期中企业情况很可能已经发生变动,时效性受损。此外,由于较长的报告周期,企业可能在这段时期内进行幕后工作,报告出具前,企业可能已经变更了资产、现金流等关键信息,如我国上市公司中,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作为通常在年底报表编制之前。
(五)形式不够灵活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具有统一标准,确保了财务信息的可比性。但是,完整是相对的,传统财务会计报告的标准形式很可能限制信息的获取,报表重点体现不足,且不少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都有模糊财务会计信息的企图。现代经济体制下,不少报告使用者已经开始追求专业化财务会计报告,以获取更为充足,更具针对性的财务会计信息。
三、优化财务会计报告的建议
(一)强化信息化应用,构建实时报告机制
知识经济时代,信息的生命周期大大缩短,经营活动的不强不确定性增加,会计信息的可用实效也会缩短。因此,建议利用信息化系统,在保留传统财务会计报告标准化的基础上,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进行短期化、不等距化处理,增加报告中的变量信息含量,从而使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信息灵活化,报告使用者也能够在特定时间内获取当时、当阶段的财务会计信息,更好满足使用需求。
(二)优化报告结构,进行分部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结构的优化早已是业界探讨的热点,要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整体优化,就必须优化报告结构。针对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可以适当对财务会计报告结构进行优化,例如,基于集团企业地域性及资产分散性特征,可以适当增加增值表与收益报告,按照集团地区、行业及产品进行分部编制,为各类报表使用者提供专门化报告,结合传统报表形式,实现报告对比,让使用者更为精确的掌握多部门、多区域、多行业的企业集团经营成果,提升决策科学性。
(三)强化基础数据获取真实性,保障会计信息质量
财务会计报告体现的信息由企业财务部门收集并经过会计处理得来,因此,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受到企业财务部门会计工作的影响。在优化财务会计报告的过程中,一定不能忽视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应当积极改革财务管理方式,强化会计内部控制效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四)强化内部监督,扩大外部监管影响力
内部控制对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的重要作用毋庸多言,但是,不少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在运作过程中,逐渐演变成形式制度,而不是实际的控制程序。强化内部监督,应当从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入手,从财务会计报告质量出发,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应当着眼与会计岗位职务分离状况,要在财务部门内部形成相互牵制、相互监督的合理职能关系,强化负责人的内部控制思想,从工作实践中发现问题,及时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整完善,构建严格、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将制度落实到位。同时,由于会计信息的利益相关性太强,在行业自律性不足的状态下,内部监督机制很可能失效,因此,在保密性原则下,应当提高外部监督力量,避免会计舞弊。
四、财务会计报告发展展望
基于会计信息的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基本要求,以及市场报告使用者的多元化、专门化需求,财务会计信息报表的发展方向归结起来应当包括四方面。首先,财务会计报表应当能够表露出极强的预见性,为市场波动中的决策主体提供更科学、更合理的预测。第二,图像化发展。图像往往能比文字传递更多信息,多元化需求下,图像所能表征的信息更能符合现代市场经济中使用主体的要求。第三,与信息化紧密结合。当前大多企业已经实现会计电算化,信息化已经成为企业会计的趋势,利用信息化手段,财务会计报告能够更好地抓住时间节点,会计信息能够更加精确,信息传递速度也会有极大提升,更加符合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使用需求。
五、结语
本文对当前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了探讨,其实,财务会计报告总归是财务会计信息的载体,因此,优化财务会计报告,核心出发点当为会计信息表露与使用者需求,基本规范也应以会计信息为基础,在改进会计报告时,应当充分重视市场经济体系下报告使用者对报告的多元化需求,从实际需要出发,保留当期财务会计报告的优势,尽可能实现报告的多样化、专门化。
参考文献:
[1],李英,叶康涛.财务报告的全球可比性——是什么、为什么、如何做以及何时实现[J].会计研究,2013,05:3-10+95.
[2]孙光国,杨金凤,郑文婧.财务报告质量评价:理论框架、关键概念、运行机制[J].会计研究,2013,03:27-35+95.
[3]冯海虹.财务报告改革与财务分析体系重构的互动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2.
[4]刘峰,葛家澍.会计职能•财务报告性质•财务报告体系重构[J].会计研究,2012,03:15-19+94.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铁路事业也随之增强起来,铁路财务会计控制作为铁路财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增强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和完善铁路企业财务会计体系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也为铁路工作的有效进行起到了促进的作用。本文针对长效机制在铁路财务会计控制中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问题展开分析,就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解决对策,为铁路工作的良好发展奠定有力基石。
关键词:长效机制;铁路财务会计;控制;创建
铁路财务会计控制在铁路财会系统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促进现代铁路工作发展的重要手段,但是铁路财务会计控制在现阶段发展中也存在各种问题,使整个财会体系存在弊端。
一、长效机制在铁路财务会计控制中的现状
(一)监督系统存在问题
铁路工作中的财务会计控制监督主要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对于内部监督来说,主要体现在:日常财务核查工作、国有资本的监督、固定资产的监督、财务监察、运输收入的稽查等多个项目的核查工作,而外部监督主要是国家专门派人进行的专项工作核查监察监督,进行年度的审计报算和审计报告。但在实际生产中,这些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并没有发挥其本质作用,做到有力监管,多是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消极监督管理办法,这使铁路财务会计控制中的长效机制未能科学可循环良好的发展,影响铁路工作的健康运营。
(二)财务风险认识不足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对于铁路财务会计控制来说面临着多重风险,例如:筹资风险、汇率风险、投资风险和合同风险等,而铁路基层工作人员并不能够很好的认识并且控制这些风险的发生,并且由于认识的有限,和管理制度的缺陷,无形中增加了铁路财务会计控制的隐性风险,也影响到铁路工作的另行发展。
(三)管理机制的不利作用
现如今的铁路工作组要采用两极化管理,对于财务、工作、人事及业务等都由总部进行设计统筹,使基层人员不能很好的接受任务,任务目标不明确,财务监督也不得力。部门和部门之间的沟通不和谐,信息传达不当,管理机制的缺陷,阻碍了上下级铁路财务的理解与运营,进一步阻碍了铁路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构建长效机制在铁路财务会计控制中的发展对策
(一)及时健全铁路财务会计控制监管体系
想要健全铁路财务会计控制监管系统,就必须充分了解每个监管系统的重要性和作用,对于内部监管来说,要及时健全内部监管部门的优化,设置专门的审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于铁路工作的日常财务会计收入与支出及时做好记录统计,对于日常财务保单做好保存,定期进行财务核对,以免日后出现财务漏洞。对于外部监督来说,及时配合国家审计人员的工作,做好资料的提交和保存。
(二)及时健全铁路财务会计风险管理体系
1.健全预警体系铁路财务会计基层部门要根据现有存在风险建立一个财务会计预警体系,针对铁路财务会计体系中存在的风险,将每个风险有分类的进行统计和划分标准预警线,在风险值达到预警线时及时预警,并且要提前规划好预警处理办法,以便在出现预警时及时进行预警处理工作。
2.健全财务风险管理监控制度对于铁路事业的日常工作都应该建立一个全天候的风险管理监控制度,并在监督的过程中提出及时有效的解决对策。
3.建立并完善财务会计风险管理信息体系铁路基层人员要利用高科技信息技术手段对于财务会计数据库践行监督,建立完善的数据库风险制度,在搜集、整理、处理数据信息是及时做好信息保密加密处理,及时为铁路工作的有效进行提供安全可靠的财务数据信息。
(三)及时健全铁路财务会计控制治理结构
1.提高工作职责感铁路工作人员应该通过建立有效的长效机制来实现自身对于下属单位、企业的工作责任感,及时派遣小稽查员或者审计人员,对于下属企业进行调查,以提高铁路部门财务监管的决心。
2.提高长效机制安全认识对于长效机制的有效性进行及时的讲解,是铁路工作人员充分的认识其重要作用,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提升铁路工作人员对于财务会计控制的认识,以此来强化铁路人员对于下属企业的财务会计控制治理结构的重视。
3.下属企业做好本职工作通过对于铁路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高,强化对下属企业人员的监管与控制,下属企业也要充分的做好本职工作配合铁路财务会计控制的治理,以此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长效机制在铁路财务会计控制机制中的建设越来越重视,但是实际工作和生产中,长效机制在铁路财务会计控制中的发展并没有人们预期发展那么完美,总是在这里或那里存在着弊端和漏洞,严重影响着铁路事业的发展。因此在新时期铁路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加强对铁路财务会计控制长效机制的探索与研究,是现代人们必须面临有亟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世祥.分析建立铁路财务会计控制长效机制的思考[J].中国经贸(下半月),2013(1).
[2]王强.探讨建立企业财务会计控制长效机制的思考[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2(2).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的会计处理探析论文关键词长期股权;法;权益法;转换;商誉 论文摘要新颁布的《企业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与原有的准则相比,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的会计处理规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文以成本法、权益法的原理及适用范围为基础,通过实例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的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析。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及其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该方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其后。除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其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权益法的核心思想是从投资企业角度,将被投资单位活动及其影响与投资企业视同一体,因此要求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或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这两种情况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成本法、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是建立在判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的基础上的。实务中,区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关系的标准有两种:一种是上的标准(如持股比例),主要依据投资企业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来判断;另一种是经济实质上的标准。可见持股比例并非决定长期股权投资目的和采用相应会计处理方法的绝对标准。在判断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关系时。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从经济实质出发。依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即在判断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关系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由于减少投资或追加投资等各种原因,致使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影响程度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权益法和成本法适用的范围,重新判断新的影响程度,进而决定是否继续采用原来的核算方法。一般情况下是通过持股比例进行判断的。为便于理解持股比例与核算方法之间的对应关系,笔者用图1说明。 从图1可以看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方法是:如果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应采用权益法,一旦持股比例高于或者低于这个范围,就应采用成本法;与之相反。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持股比例发生变化进入20%-50%的范围就应改按权益法。 二、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的情形及其处理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原持股比例不足20%,因持股比例增加进入20%-50%,导致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这种情况是指因追加投资由原先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二是原持股比例在50%以上,因持股比例减少进入20%-50%。导致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这种情况是指因减少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而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新准则规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此时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按照权益法核算、进行后续计量。可见由法向权益法转换,不再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原先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是应根据不同的转换前提。对初始投资、追加投资等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一)原持股比例不足20%,因持股增加进入20%-50%,导致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 这种情况是指。原持有的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在活跃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因持股比例增加。导致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共同控制的情形。此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考虑、综合处理。同时,应分析计算原投资后至再次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增减变化额,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及留存收益。对于这些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原持股权部分 比较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以下简称“应享有的份额”)之间的差额。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应享有的份额(超出的部分为“正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应享有的份额(小于的部分为“负商誉”),应按其差额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及留存收益。 2新增股权部分 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如果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份额,即出现“正商誉”,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果小于应享有的份额,即出现“负商誉”,应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及营业外收入。 必须注意的是:要综合考虑上述两种情况。确定与整体投资相关的商誉或是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份额应计入留存收益或损益的金额。可简单理解为:大投资获得小份额不调账,小投资获得大份额则调账,简称“大不调、小调”。在此,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份额之间不外乎有以下关系: A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追加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综合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B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追加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综合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C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追加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综合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D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追加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综合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E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追加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综合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在上述情况中。只要是综合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即出现综合“负商誉”,就应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及留存收益或者资本公积。 3原投资后至再次投资的交易日之间(以下简称“两次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的处理 两次投资期间。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此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部分,应调整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及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 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及资本公积。 例1甲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有关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如下: (1)2007年1月1日用存款1000万元取得乙公司10%的股权。当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000万元(假定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且无法可靠确定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甲公司对其采用成本法核算。 (2)甲公司2008年1月1日,又以1300万元的价格取得乙公司12%的股权,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2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取得该部分股权后,甲公司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重大影响,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改为权益法核算。(3)假设甲公司上述两次期间,乙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为3000万元。未派发过现金股利;因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公积金增加1000万元。这两项因素导致乙公司的账面净资产自2007年初的8000万元,增加至2008年初的12000万元。 甲公司在追加投资时。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由法改为权益法核算。分析如下: 首先,初始投资1000万元,按10%持股比例拥有份额800万元,出现正商誉200万元;其次,追加投资1300万元。按12%持股比例拥有份额1440万元,产生负商誉140万元;正、负商誉综合考虑,出现正商誉60万元。因此不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再次,两次投资期间。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加4000万元。其中3000万元为净损益的增加。应按原持股比例调增留存收益;另外1000万元为资本公积的变化,按原持股比例应调增资本公积。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300万元 ——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100万元 贷:盈余公积30万元 利润分配270万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万元 上述分录做完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00+1300+400=2700万元,在2008年初享有的份额为:12000×22%=2640万元,账面价值高出“份额”60万元,即为综合正商誉。 例2假设例1中2008年1月1日追加投资时,支付的款项为10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追加投资拥有的份额为12000×12%=1440万元,产生负商誉440万元,与初始投资产生的正商誉200万元相抵后,出现240万元的负商誉。对此应作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24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240万元 涉及损益调整的分录与例1相同。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00+1000+400+240=2640万元,与应享有的份额2640万元相等。 综上所述,可得出如下结论:如果初始投资产生的商誉与追加投资产生的商誉综合在一起时为正商誉,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果综合在一起为负商誉,则应根据如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如果初始投资产生负商誉,追加投资也产生负商誉。综合为负商誉,则应在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对前者调增留存收益,后者调增营业外收入。 (2)如果初始投资产生负商誉,追加投资产生正商誉。综合为负商誉,则应在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调增留存收益。 (3)如果初始投资产生正商誉、追加投资产生负商誉。综合为负商誉。则应在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调增营业外收入。 (二)原持股比例在50%以上,因持股比例减少进入20%-50%,导致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 这种情况是指原持有的投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能力,因持股比例减少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形。此时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 1按减少的持股比例结转应中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应将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剩余份额(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部分)进行比较,属于投资作价中商誉的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份额的部分(即负商誉),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3对于原取得投资后到转变为权益法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及留存收益;对于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根据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及资本公积。 例3甲公司按10%提取盈余公积。甲公司原持有乙公司60%的股权,属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账面余额为7500万元。为提取减值准备。甲公司取得60%的股权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0000万元,账面净资产与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存在差额。2007年3月1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20%的股权对外出售,获得价款2600万元存入,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5000万元,与账面净资产相等。甲公司自取得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处置投资期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除了所实现的净损益外,其他原因使资本公积增加4000万元。 甲公司处置对乙公司20%的股权后,剩余40%的股权应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分析如下: 首先,结转减持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借:银行存款26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2500万元 投资收益500万元 其次,将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50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的剩余份额4000万元(10000×40%)进行比较,出现正商誉1000万元,不需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调整。(如果是负商誉。则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再次,针对原取得投资后到转变为权益法期间,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5000万元(15000-10000),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加的5000万元中,有1000万元属于净利,4000万元属于资本公积,因此: 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收益额=1000×40%=400万元 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资本公积=4000×40%:1600万元 针对两次投资时点期间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变动。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400万元 ——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1600万元 贷:盈余公积40万元 利润分配360万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600万元 此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5000+400+1600=7000万元,与应享有的份额6000万元(15000×40%)相比。多出的1000万元即是商誉。
去找10590222
我写了一篇要嘛
人力资源管理将人的地位突出于其他的组织因素之上,将人视为最重要的资产,将人力资源视为第一位资源。下面是由我整理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论文范文,谢谢你的阅读。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绩效管理浅析
摘要:围绕三个方面对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绩效管理的含义做了详尽阐述:个体绩效与群体绩效;绩效评估与绩效管理;战略性。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绩效管理的特点,并探讨了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绩效管理中的三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绩效管理
中图分类号:F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7-0121-02
人力资源管理将人的地位突出于其他的组织因素之上,将人视为最重要的资产,将人力资源视为第一位资源。人力资源的高绩效对于整个组织的高绩效是至关重要的。开发控制组织的每一个人的愿望和能力使每一个人以及由他们组成的群体达成最高的生产率,是提高组织绩效的一个充满困难但却长久且有效的途径。
一、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绩效管理的含义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绩效管理,是指以公共部门人力资源为主要分析对象,以其个体绩效和团体绩效为研究范围,通过管理者与员工的充分沟通,使个体和群体与组织的自身目标和发展方向在战略上保持一致,进而形成良好的绩效体系,以促进整体绩效提高的一套系统的管理活动和过程。
1.个体绩效与群体绩效
从系统角度看,公共部门绩效管理可以从公共部门组织绩效的管理、公共部门群体绩效的管理和公共部门人员个体绩效的管理三个层面来考察。三个层面的诸要素相互制约、相互影响,有机构成了公共部门绩效管理系统。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绩效管理探讨的是公共部门群体绩效的管理和公共部门人员个体绩效的管理。人力资源在组织绩效中发挥的作用是以群体的形式出现的。就人力资源绩效管理而言,首先应该考虑的是群体绩效。群体绩效是个人绩效的集合,但个体绩效的集合不等于个体绩效的简单相加。个体绩效与群体绩效表现出部分与整体、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群体绩效居于主导地位,个体绩效是以团体绩效为前提的。所以在一切组织活动中,都应该有全体观念和整体观念。个体绩效要以群体绩效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合作在群体绩效的发挥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在强调个体绩效以群体绩效为前提的基础上,必须十分重视个体绩效的作用,竞争在个体绩效的发挥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良好的竞争机制将使个体绩效得到良好发挥,从而使群体绩效更加显著。
2.绩效评估与绩效管理
作为绩效管理的一个环节, 绩效评估,又称绩效考核,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定期对工作人员的绩效状况进行科学的评价,以期达到提升组织绩效和完成组织战略目标的程序和方法。绩效评估的目标不但体现在组织整体目标的达成方面,而且也为组织人力资源管理过程若干环节的决策提供重要参考。绩效评估的技术性特质使其在实际运用中仅被作为一种评判工作人员绩效状况的手段来使用。绩效管理是组织资源的核心内容,而绩效评估则是绩效管理的关键环节。
绩效管理则是一套系统的管理活动和过程,它包括绩效评估,强调系统性和动态性,通过组织与个体双方持续的沟通与反馈,使员工可以充分参与到整个过程,不仅可以建立组织和个人对目标以及如何完成目标的共识,形成利益与责任共同体,以提高其主动性和积极性,更加可以对员工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激励和引导,帮助制定更好的员工绩效改进计划,帮助员工制定职业生涯发展计划,促进员工发展能力的提高。
3.战略性
绩效管理必须将组织战略纳入其中。组织所有工作的目标都是为了实现组织的战略目标。在理想的状况下,绩效管理系统会确保组织内的所有活动都支持组织的战略目标。组织战略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出发点,也是绩效管理流程的起点和制定评估计划的前提。
人力资源绩效管理是服务于整个绩效管理系统的,人力资源的绩效管理应与组织的目标相结合,并以此作为组织管理的基础。管理者透过绩效管理体现责任,组织的奖惩体系着眼于实现组织的目标、鼓励创新以及组织绩效持续的改善。绩效活动的展开是在组织战略目标的指引下完成的,组织战略目标和绩效管理的密切关系是通过绩效计划和评价系统来实现的。把人力资源的绩效管理与组织的发展战略结合起来,试图通过人力资源绩效的改善来带动组织绩效的提高并达成组织的战略目标,从这一点来讲,绩效管理给人力资源的管理提出了更为艰巨的任务。
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绩效管理的特点
1.公共性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绩效管理在各个方面都体现着公共性。其目标是要为民众服务,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均需关注;其产出为公共产品,不仅包括有形的产品也包括无形的产品,不仅涉及当前的问题也涉及未来的领域,其衡量标准是人民的满意度,经济、效率、公平、民主都是必备的指标。
2.复杂性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绩效管理的公共性使其同时具有复杂性。目标的多元化特征,使管理陷入多重矛盾之中,很难同时兼顾;公共产品的特殊性使其难以被准确测量;人民的满意度、公平、民主等绩效标准均为不容易收集信息、难以明确的范畴。这都导致了人力资源绩效管理工作的复杂性。
3.艰巨性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绩效管理的公共性与复杂性使其具有艰巨性。绩效管理需要面对量化的问题,但多元甚至冲突的公共目标使绩效指标难以准确被确定;公共产品的无形性、长远性特点使其很难被测量,且公共产品往往无法分割,因果关系难以确认,产品的成本和收益不易衡量,个人在其中的贡献份额亦难以确定;衡量方面由于地域不同、工种不同,不能用统一的标准,要建立合理的多元化的评估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很大的难度。以上各方面都使量化成为一个巨大的问题。而且,即使绩效可以量化,以量化形式表现绩效是否适宜也是问题。所以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绩效管理工作有其艰巨性。
三、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绩效管理的三个重要问题
1.树立公共性与服务性两大价值观
在此,进一步强调政府的公共性与服务性。公共性与服务性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绩效管理中首先必须强调的两个价值取向。为公民和社会争取最大的公共利益,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是公共部门工作人员所有工作的出发点与最终目标。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绩效的根本衡量标准应该是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了公共利益。
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绩效管理中,公共性与服务性这两个价值观的形成有助于解决现行公共行政中的很多关键问题。为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重效率轻公平轻民主、重经济增长忽略社会发展等问题都是由于对公共性与服务性的认识不足、落实不够造成的。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公共性与服务性这两个价值标准都会帮助公共部门的工作有正确的方向。公共部门要加强建设服务人民的组织文化,注重培养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克服政府本位、官本位等思想,使个体的行为和表现更加符合社会期望,使个体的自我发展和组织的利益达到高度融合和有机统一,共同建造一个服务于人民、以人民满意度为最高标准的政府。
2.评价的客观公正性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绩效管理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客观公正的评价是绩效管理实施的基础,是最为有效的激励机制。员工关心绩效,实际上是关心自己努力付出之后应该取得的回报。若公平公正不能被落实,员工的期望和结果不一致,员工将丢失公平感,挫伤其工作积极性,影响部门的员工满意度,绩效管理将起不到任何激励作用,反而会使组织环境恶化。
由于公共部门信息公开化程度较低、绩效指标体系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绩效管理有欠公平公正。所以应加强部门与员工的有效沟通,加快合理有效的评估体系的建立,克服部门与员工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克服管理中由于人情关系等不客观因素导致的随意性与盲目性等,使人力资源绩效管理的过程与结果更加科学合理,做到公平公正。
3.实施的重要性
尽管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绩效管理存在着法制化和制度化程度不够、绩效指标体系不健全、评估主体单一、评估技术不先进等问题,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其实施力度的问题。人力资源绩效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无法落实,呈现虚化趋势,只具有象征性功能,无法发挥实质性作用。对内常常流于形式,对于绩效管理所要求的基本的沟通、反馈以及与个人发展相联系都很难做到,考核结果容易失效,到最后往往是平均主义;而对外,绩效管理往往被当做应付上级的措施或标榜自己的手段,形成盲目跟风、形式主义等不良现象,严重偏离其本源和宗旨。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绩效管理是对有效成果的落实不够。如果组织能够利用现有资源,将西方和私营部门经验的成功借鉴以及自身的研究成果加以应用,建立专门的绩效管理机构,将绩效管理作为一项基础性、经常性的工作来完成,注重培养绩效管理的文化氛围,制定和实施完备的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责任制度,加强外部监督,更有力度地执行相关政策,使理念得以落实,使技术方法得以良好应用,相信在现有基础上,人力资源绩效管理也会有一番新的景象。而且,随着对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绩效管理各方面的进一步完善,更加先进的理念和技术方法将得以更高效率的应用。
参考文献:
[1]王启峰.简析公共部门人力与企业人力资源绩效管理比较[J].现代管理科学,2009,(6).
[2]申喜连.从绩效考核到绩效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方式的深刻变革[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4,(3).
[3]章秀英.论中国政府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行政与法,2005,(9).
[4]肖陆军.论服务型政府的绩效管理[J].安徽农业科学,2007,(20).
[5]吴志华,刘晓苏.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论文范文
人力资源毕业论文范本
在经济全球化、知识化、网络化的时代背景下,国家、地区和企业之间的竞争己不再只是靠增加投资和扩大生产规模等传统方法,人力资源已成为组织赢得竞争优势的根本因素。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有关人力资源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人力资源信息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管理理论的更新,从最初的薪资计算系统,经人事管理系统,到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其外延和内涵不断扩大,它通过集中式的数据库、自动处理信息、外协以及服务共享等功能,逐渐成为企业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的重要手段。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河南能源”)是一家国有特大型能源化工集团,目前拥有职工20余万人,分布在河南、新疆、上海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河南能源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着职工人数众多,流动频繁、分布地域广、结构复杂的严峻局面。因此,推动人力资源信息化建设,引入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模式已是必然的趋势。
为保障人力资源信息化建设的成功,河南能源在充分学习吸收其他企业信息化建设先进做法的基础上,总结出一套适合大型企业集团信息化建设的实施做法和保障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高企业职工信息化管理意识
人力资源信息化不仅使人力资源管理方式的改变,更重要的是企业管理理念的更新。河南能源从信息化建设之初就极其重视对领导干部及员工的培训工作,多次聘请外部专家到集团各单位进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和企业信息化理论的巡回授课,组织相关人员到集团外信息化标杆单位参观学习,并将信息化管理列入企业文化的宣传核心内容,对集团所有员工进行宣传和推广,统一思想,更新员工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管理理念,从上到下营造出人力资源信息化的学习和实践氛围。
二、完善项目管理制度,组建项目管理机构
河南能源高度重视信息化的建设工作,把人力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列入集团发展计划。一方面制定下发一系列制度文件,从组织、人员、考核、培训、需求、时间、质量等方面完善项目管理内容,从制度上保证了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另一方面建立了多层级人力资源信息化项目管理组织。在集团层面成立了由集团“一把手”为组长,组织、人力资源、财务、发展规划等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人力资源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建设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抽调的人事、薪资、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包括需求调研、计划制定、方案修订、进度控制、数据分析(数据有效性检查)等专项内容。所属各级单位设立专职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用户管理、信息完善、数据安全等日常维护工作。
三、构建人力资源信息规范化体系
为实现集团公司对人力资源信息的统一、集中管理,河南能源建立了人力资源信息规范化建设领导组,抽调专家骨干,划分为组织及职务体系、岗位体系、人员基本信息体系、人力资源管理业务流程、系统信息审核五个专项小组,负责不同的规范工作,分不同板块行业开展信息规范工作,构建人力资源信息规范化体系。
一是制定了统一的《人力资源信息标准》,涵盖组织机构、职务体系和岗位体系等信息,为集中管理和统计分析奠定了基础;二是制定了《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人员基本信息填写规范及要求》,对256项人员信息的释义、填写内容、填写格式等都制定统一的标准;三是制定了《人力资源管理标准和流程》,涵盖人事变动、人事合同、人员招聘、培训管理等内容,对各项人力资源管理流程进行了统一和优化。
四、简化数据报表,提升系统应用价值
统计报表则是对信息数据挖掘分析的有效途径和工具。为简化报表的制作难度,河南能源对固定格式统计表、花名册统计表、制式统计表等常用报表,采取了“简化”+“固化”的方法,按照本单位内部经营决策、行政主管单位统计、集团公司管理需要等用途分类,将各单位征集的报表综合简化为212张常用报表,内置固化在人力资源信息系统报表工具中,改变了以往一事一表的混乱局面,避免了统计数据不准的现象发生。
五、培训和组建信息化建设队伍
为了提高业务人员的操作技能,河南能源抽调业务骨干组建了培训讲师团,采用多渠道、分层次、有重点的培训方式,由过去以照本宣科为主的被动式授课改为以案例为主的互动式授课模式,加强了讲师与学员间的经验交流;并且通过建立完善的培训考核机制,充分调动业务人员学习系统操作技能和问题解决能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的提升了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培养出一支既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又掌握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六、坚持建设以需求为导向
河南能源在人力资源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用促建”,明确人力资源部门和业务人员是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建设的驱动主体。通过定期会议、通讯平台、联机文档等多种形式来加强业务专家和系统开发人员之间的紧密协作,共同协商解决信息化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同时保证信息系统在需求分析、程序开发、应用测试等建设阶段做到以满足用户需求为主要目的,避免盲目追求技术的新奇。使系统功能的适用性得到提高,降低了软件建设风险。
七、推动信息系统在企业中深入应用
为加速推广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河南能源一方面规范项目考核制度。从人员信息、薪酬管理、合同管理、软件应用四个方面着手,涵盖数据完善、单据流转、操作技能等指标,制定并下发考核标准和细则;另一方面则加大奖惩力度。依据项目实施计划,按照计划节点对项目推广的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验收,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推广任务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信息失真或导致推行工作滞后的责任人,将根据情节分别进行处罚或处分。
实践证明,人力资源信息化的成功建设首先取决于企业领导者信息化管理理念正确的认知和接受,才能够促使企业内部对信息化建设进行全面支持和资源保障,保证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这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讲是一个挑战。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管理也在不断的进步,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也在不断的提高。无论什么样的企业,对人才的需求量较大且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再设计是非常有必要的。一个企业要想得到更好的发展,那么该企业就要对人力资源进行各种不同的培训,员工考核制度也要相应的提高。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它的经营管理理念在不断发展,以前比较老套的人力资源的想法和考核制度已经不符合当前企业的发展。所以,各个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也要大胆创新,不断改进使企业更上一层楼。
一、火电厂人力资源管理再设计的必要性
就目前火电厂的人力资源管理来看,还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所以,要根据火电厂人力资源的管理的不利因素对火电厂资源管理进行再设计。那么,下面就对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利因素进行讨论、分析。
(一)人力资源管理思想的落后
目前,火电厂实行的人力资源管理还是比较老套的管理方式,即使根据以前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进行了改进,但是依然没有当代人力资源管理思想融入到企业的管理中。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思想比较落后主观,没有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也没有根据科学进步而进步。在火电厂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并不在乎员工的权利,而是一味的强调在场职工要不断地听取企业的安排计划,也没有对在厂职工安排培训,对职工的培训不重视。对人员的管理比较乱,没有秩序。这样的企业并没有完整的管理办法来进行管理。火电厂并没有充分利用人事的资源,而是把重点全部放在了人力的管理上,从而企业没有办法进步。
(二)人力资源管理对于各个岗位分配安排不合理
火电厂的工作岗位在不断地变化着,有复杂到简单,不同的工作岗位有着不同的工作要求。随着工作岗位的变动,工作的内容也在变化。虽然火电厂在不断地减少工作岗位,但是火电的工作内容并不多,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内容还是比较多的。所以火电厂的工作岗位还是可以合并的,使工作岗位相应的减少。所以人力资源管理的再设计要根据火电厂的工作岗位的变化而设计,从而提高提高火电厂员工的工作效率。
(三)火电厂对于岗位的理解不全面
火电厂人力资源管理还存在对于岗位理解不全面等一系列的问题。人力资源的管理仅限于员工的工作范围,对于员工的人际关系的处理和工作技能没有认识清楚,从而影响了员工对工作岗位的认知,也影响到了火电厂对人才的需求。因此,火电厂人力资源管理合理的再设计对于企业对于岗位的多少和人事管理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四)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与火电厂的薪资不相符
目前公司的薪酬管理方法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对员工的奖励办法比较偏激,并没有体现出薪酬对员工所起的积极作用。所以只有对火电厂人力资源管理进行合理的再设计才能有效的提高薪酬管理制度,不但大大提高员工的积极性,还促进了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火电厂人力资源管理再设计的原则
人力资源的管理包含的方面有很多很多,所以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内容也是多方面的。我们想要全部掌握这些方面的内容,还要从人力资源的管理和进步上着手。根据火电厂的人力资源管理状况分析,人力资源再设计原则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人力资源管理再设计要着重于原则的设计。根据员工的特点和优势要采用适才适用原则、实绩原则、激励原则等。
(一)适才适用的原则
企业的人力资源对员工进行工作岗位的分配根据员工的才华和特长来进行。安排适合员工的工作岗位。还要安排员工上岗前的岗位培训,在培训中,发现员工的优点,为员工安排最为适合他们的工作岗位,为他们提供能够更好展示自己的平台。如果在工作岗位中,员工感觉并不适合这个工作岗位 的问题,那么应该根据具体的问题进行解决。重新考虑该职员具体适合什么样的工作岗位,来对其进行调整。这样会更好的做到人的才华被彻底展示,也会更好的工作。
此外特别要注意,每个员工的工作能力会不断地提高和进步,再加上员工在岗期间的培训,员工的能力也会随之改变。所以人力资源管理也要随着工作能力的变化而变化,而不是一成不变的。
(二)实绩原则
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和绩效来测评员工的工作能力就叫实绩原则。工作实绩反应了员工的工作能力的好坏,还反映了员工的政治细想水平的高低,注重实绩原则,能够看出员工政治水平的高低,也能够反映出员工的品德才能是否同时具备。让员工的才能和品德同时发展。
当今,品德和才干是越来越重要的二者缺一不可。只有注重实绩原则,培养越来越多的具有高思想高能力的员工,才能是火电厂得到更好的发展。
(三)激励原则
现代的人力资源管理与比较老套的人力资源管理有着明显的不同。特别是现代的人力资源管理对员工的激励有着比较妥善的办法。要想员工更好的完成工作,那么就要更好的激励员工。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激励政策可以对员工实行奖金奖励,这样就促进了员工的工作热情,同时也高质量的完成工作内容。但是,激励政策也要因人而异,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点,就要进行不同的激励政策。这样才能更好的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热情。
三、 人力资源再设计的要点
人力资源再设计的要点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讲述,那就是把工作岗位的分析、根据绩效来考核的制度和薪资管理制度。这三种关系是相互联系的。
(一)工作岗位的分析对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
人力资源中的计划是以工作岗位的分析为基本的,只有对火电厂的岗位认真研究分析,才能知道企业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工作岗位,根据所需要的工作岗位来建立相应的岗位制度,使岗位工作得到更好的完善。通过对工作岗位的分析,找到影响工作效率的主要因素,就会知道具体的工作岗位所要做的工作内容有哪些。也会知道哪些工作岗位是可以去掉的,哪些工作岗位是可以合在一起的。通过平衡各个工作岗位来提高人力资源的工作效率。
(二)根据工作岗位的内容进行绩效考核测评
绩效考核的准则是根据每个工作岗位所做的工作和完成情况来考核的。所以绩效考核制度又会直接影响到员工的工资,也就是薪酬。
(三)绩效测评是员工薪资的重要依据
员工的工资的多少事根据绩效考核的结果怎样,特别是员工的奖金多少的问题,绩效考核是最重要的依据。所以,为了员工得到合理的回报,绩效测评就要保证公平合理。
总之,以上三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
四、结论
综上所述,火电厂很有必要对人力资源管理再设计进行研究。本文主要通过介绍人力资源管理再设计的必要性,人力资源管理的适才适用原则、实绩原则和激励原则等方面,而且还通过对人力资源管理的要点进行阐述,即工作岗位分析、绩效考核还有薪酬制度这三个方面的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总之,想要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效率,就要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再设计进行合理研究,这样才能使企业得到快速的发展。
权益和社会保障作为公共部门 人力资源管理 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在全部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随着知识 经济时代的到来,现代人力资源 管理思想正在对公共部门的人事管理方式提出挑战。目前,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
理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改革的趋向是以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思想为指导,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 方法 。
[关键词]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3-8809(2010)-08-0251-01
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人力资源管理是 组织管理的核心。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世界范围内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改革的兴起,我国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也正在经历一
场深刻的变革。近年来,中国政府积极推行 政治体制改革,大力提倡转变职能,精简机构,提高行政效率,但不依法行政及行政质量低下的状况依然存在。因此,分析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依此采取针对性的改进 措施 十分重要。
一、我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现状
1. 我国公共部门缺乏对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系统认识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是从传统人事管理转化而来的,但与传统人事行政差别很大,其本质的区别在于所对应的经济形态不同。传统人事行政是适应工业文明的产物,它以严格的规制对员工进行管理为主要特征,着眼于提高组织的整体效能,是为完成组织的目标而实行的战术性、技术性的管理 工作。人力资源管理是适应后工业文明的产物,它是将工作人员作为一种主动的资源进行管理,是通过放松规制、开发心智等新措施,激发员工的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着眼于提高个体智能,进而增强组织适应外部 环境的能力,因而人力资源管理是具有战略与决策意义的管理活动。目前,我国许多公共部门仍旧习惯于把人事管理过程归纳为“进、管、出”三个环节,把人看作是完成组织目标的工具,强化对人的控制,视人力为成本,没有树立为人服务的观念,这与现代先进的人力资源思想背道而驰。
2. 公共部门的人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面临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传统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如:干部终身制、论资排辈、管理无法制等都得到了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现行的公务员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竞争上岗的用人机制尚不健全,竞争未做到法治化和制度化;激励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业绩评估、考核的标准难以确定,缺乏现代化的绩效评估方法及技术,同时统一的工资管理体制和工资标准缺乏灵活性和激励功能;公务员法律法规体系有待于进一步健全。
3. 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不足
我国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组织成员的培训没有统筹考虑,缺乏学习氛围。我国当前公务人员的学历、知识和技能结构还存在很大的欠缺,公共部门 教育 培训内容、方法远远落后于时代的要求。深化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教育培训机制改革,创建学习型组织,提高公务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我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 发展对策
1. 提高人力资源的重要性,加强对现代人力资源理论的系统认识
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人才对于一个组织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公共部门为外界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和管理,必须依靠人力资源。公共部门特别是政府组织要树立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人力资源管理思想,重视人的作用,把行政管理人才看作是能带来直接效益的资本,给公共部门人事管理理论和 实践工作带来全面更新。传统人事行政与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有着质的区别。传统人事行政所依托的理念是规范、管制;而人力资源管理所依托的理念是发展、创新。人事行政的理论是以古典管 理学、行为科学等学科为知识背景、运用常规研究方法建立起来的传统理论;而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则是以现代行政管理学、资源经济学、公共部门经济学、公共政策分析、信息科技等为基础,运用知识管理方法,依靠信息技术作为平台和手段装备起来的全新理论。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公共部门对现代人力资源理论的认识还十分有限,“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还未树立,因此加强对现代人力资源理论的学习与认识十分重要。 2. 建立人力资源 管理体系,实施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引入规划管理
现代管理理论一致认为,人力资源管理是取得更好效率和更高业绩的最强有力的管理工具之一。在诸如 工作设计与分析、绩效考核与管理、薪酬激励等方面,现代的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和方法将有助于建立更富有成效的公共管理 组织。公共管理组织在进行工作设计时,应以效率最大化为目标,可以通过 机械型工作设计法来降低工作的复杂程度,也可采用激励型工作设计法鼓励成员的创新。通过强调工作扩大化、工作丰富化等方式来提高工作的复杂性,增加工作内在的吸引力,使得成员更有兴趣来完成工作,必要时在组织内部实行工作轮换制,为成员提供交叉在职培训,从而了解更多不同的工作,减少成员的不满,增加成就感。
3. 建立科学的、适合国情的职位分类制度
职位分类是以职位为基础,通过职位分析来确定职责、权限、任职者资格等要素,形成职位描述和职位规范,建立组织结构和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这种分类制度的优点在于对各项职位要素都有明晰的规定,不足之处在于静态的职位描述缺乏灵活性,只强调人适应职位要求,而忽视人的能动性创造力,不利于个人的 职业 发展。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先进方法,结合本国国情,制定一套适合我国公共部门的科学的职位分类制度。
4. 加强 教育培训,实现知识管理,努力塑造学习型组织
21 世纪的公共部门必须拥有学习精神,实施 文化 创新,建立一个不断突破自我的学习型组织,才能适应新的 环境。公共部门应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员 政治和业务素质,改善公共部门从业人员的专业结构,使其合理化、科学化。通过教育培训,使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更新知识、提高技能,在挖掘潜能的同时,有效地提高其政治觉悟、道德品德、法律观念,有效地开发创造性能力,培养创造精神,树立创新意识,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整理。参考文献:
[ 1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部委领导论中国加入WTO :机遇、挑战、对策[C] . 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 2002.
[ 2 ]赵其文. 现代人事行政的策略性作为————人力规划. 人事行政学会. 海峡两岸人事行政学术交流研讨会论文集[C] . 台湾:人事行政学会. 2001.
摘要:公共部门战略人力资源管理作为近年的新生事物,不仅给我国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机遇同时也是巨大的挑战。本文在对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的内涵及特征进行 总结 后,结合公共部门的特点,对公共部门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的内涵、特征、体系及模式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公共部门;战略;人力资源管理
一、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内涵及特点
战略人力资源管理一词首先出现于私营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其标志是戴瓦纳、弗布鲁姆和狄凯于1981年发表的《人力资源: 一个战略观》一文。随后,其他学者也相继提出了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理论。1984年,比尔等人出版的《管理人力资本》一书标志着人力资源管理向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的飞跃。
学术界一般采用Wright&Mcmanhan(1992)的定义,即为企业能够实现目标所进行和所采取的一系列有计划、具有战略性意义的人力资源部属和管理行为。学者Lundy,O.,& Cowling,M.在《战略人力资源管理》(Strategic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中认为战略人力资源管理是系统地将人与组织联系起来的、统一性和适应性相结合的人力资源管理。即要求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各项政策,要能融入组织目标达成的战略之中,以使人力资源管理扮演促成与支持组织目标达成的积极性战略角色。
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的特点包括:
第一,战略性,即契合性。包括纵向契合,即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契合;横向契合,即整个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各组成部分或要素相互之间的契合。
第二,系统性。指企业为了获得竞争优势而部署的由人力资源政策、实践方法、手段等构成的一种战略系统。
第三,目标导向性。通过组织建构将人力资源管理置于组织经营系统,以促进组织绩效最大化。
二、公共部门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内涵及特点
(一)公共部门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的内涵
学界对公共部门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的内涵持有不同观点,但就其内涵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概括:
第一,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将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与公共部门的战略性目标紧密联系起来。这样有助于改进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方式,发展组织文化,提高组织的绩效。公共部门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是统一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二,公共部门的组织目标与雇员目标的一致性依靠目标任务陈述保持并强调雇员的参与。也就是说公共管理者要向雇员传达目标、调动其积极性,通过雇员参与战略制定、战略实施以及战略评价的过程,促使其产生对组织的认同感,最终实现组织目标与个人目标的统一。
第三,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这一过程将随着组织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第四,强调前瞻性。前瞻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可以通过分析公共部门的内外环境对人力资源的未来需求进行预测;另一方面它也可以对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 形成战略议题并制定综合的战略管理框架, 提出备选方案, 经过战略实施与评价最终达到组织的既定目标。
(二)公共部门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的特点
与私营部门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相比公共部门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着三个特点:
1.目标多元化
公共部门自身具有多重目标的特点。公共部门以创造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同时还要兼顾社会公平、公正、和谐平稳发展等目标,并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公共部门的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作为公共部门发展战略的下属层级必须考虑目标多元化的特点和要求。
2.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起步晚
从传统的人事制度到人力资源概念的引入,起步晚、底子薄是公共部门的一大特点,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才提出的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概念对于公共部门而言更是新生事物。因此,要搞好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公共部门必须摒弃传统人事制度的缺点与不足,重新储备相关知识进行管理。
3.公共部门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制约因素较多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由于其公共特性受到如《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的影响与制约,在管理方式方法上更应当慎重选择并严格实施,同时还要接受广大公民的监督。
三、公共部门战略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随着时代的发展,建立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战略体系不仅成为了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也成为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公共部门服务水平的要求。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战略也要随着内外环境的变化适时做出调整。根据我国国情公共部门战略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以绩效为关键的管理体系
绩效对于任何组织而言都是发展的关键要素。组织的绩效与雇员、员工的绩效息息相关。就政府为代表的公共部门而言,建立关键绩效指标(KPI)体系有利于依靠绩效管理促进个体、团队和整个政府组织的绩效改进,最终促成政府组织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此外,政府组织还可根据绩效管理结果对公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薪酬设计,提高公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以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求。
2.以建立学习型组织为目标
新公共管理理论提出建设学习型组织的要求,在这一大的理论背景下,我国公共部门也要把建设学习型组织作为自己战略发展的一部分予以重视,培养公务人员的战略眼光,促成组织目标的实现。。公共部门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必须有意识地培养公务人员的学习意识和学习习惯,建设学习型组织文化,进行定期培训和教育,保持开放兼容的态度对待新生事物和文化。
3.以提升服务能力为核心
公共部门对其组织成员的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沿用部分传统人事制度的做法明显无法满足时代的需要,如何培养和提升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能力成为新时期的重要课题。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素质模型。成熟有效的能力素质模型应该由公共部门组织成员的“职业素养、职业行为和职业技能构成”。 提升公共部门人力资源能力,尤其是国家公务员的知识结构、能力与素质对转变政府职能,对提升政府服务能力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4.以终身教育为根本手段
教育的本质是人力资本投资活动,是人力资本形成的主要途径。建设学习型组织更要依靠教育手段进行终身教育。终身教育是“从学习者的主体角度出发,更注重学习者的主动地位,并向着自主的、能动的、随时随地的、不拘形式的学习行为发展。” 公共部门要加大教育学习的投资力度,综合运用高等院校、继续教育、MPA、计算机网络等资源,大力推动终身教育与长期学习。
四、公共部门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模式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多看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发表的文章,思维引导作用。
我们学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要求是8000+,我写了一万四多点。
请写手帮你写吧,非常不错,加为好友就行:四九三零九二五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