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在西方国家兴起,时至今日其发展的历史将近百年,是一门发达和繁荣程度较高和较快的学科。在我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起始甚晚。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由于社会实践的迫切,学者们才在大胆借鉴国外法律社会学的相关理论和策略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我国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理论结构。并且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如何去推进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也是让人深省的一个理由。本文将对此进行相关的分析和阐释。是对法律社会学称谓和含义的界定。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一致地认为:
法律社会学的称谓是比较妥当的,也是更容易让人接受的。他们认为,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者的含义在实质上是相同的。所不同的,仅是研究者本人在研究同一理由上所处的角度和着有所不同而已。在社会学法学中,一个社会学家要综合各种社会因素(包括法律因素)来研究这一理由。而在法律社会学中,法学家则研究这一理由的法律方面,但是又不仅限于法律方面。其次是关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学者们各持己见,仁智双全。有的学者认为,法律社会学是以社会中的法作为研究对象的,其任务在于研究法的作用、价值、以及法实施的运转机制。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更为广泛,包括法和社会之间的种种关系;既要研究社会中的法,也要考虑法的社会因素。所以说,法律社会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其研究对象不可太过宽泛,否则就失去了学科划分的。
对法律与社会现象之间的互动关系的研究来解决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实施理由,从而推动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再次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理论特征。法律社会学并不是就法本身来孤立地研究法,而是将其置于丰富的社会实践生活中,法律和其它社会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来对其进行研究的。因此它具有综合整体性的特征。此外,法律社会学还是一门讲求实效的学科,它不奉行本本主义。
把书本上的法的理论贯注到现实生活中去,并这些理论来解决实际的理由。不能高谈理论,而不注重实践;更不能置身于实践之外,而一味地关起门来皓首穷经般地研究理论。这样的做法是本末倒置这样的理论则是无源之水。最后是法律社会学研究所具有的现实。法律社会学虽然是一门边缘科学,但对它的研究几乎已经渗诱到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和角落。
法律与社会接触面的延展会产生一系列新的法学理论理由,同时既有的法律规则也对这种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所以说,这种从法律制度和理论到社会实践、再从实践回归到理论的研究,不但使得法社会学具有深厚的现实基础,而且现实中集聚的经验也会对法学理论的创新作出相应的指导。法律社会学着重研究法律的实行,而法律的实行正是法制建设中的关键理由。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从未有过的.成就。但与此同时,也存在阻力,其中一个关键理由就是已制定的许多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不能真正实行,缺乏应有的实效。由于过去长期不法制,因而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几年中人们注意力一般在加强立法,迅速转变“无法可依”的局面,但立法的逐步增加,有法不依的理由就主要矛盾。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一理由是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内法制建设的一个最迫切的任务。制定法律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法律的实行,法律的实行才能实现法律的间接目的或主要目的,即维护公民权利,推 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如果法律不能真正实行、缺乏实效这种现象长期继续下去,将会带来严重后果。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的还体现在它将有助于法学研究中贯彻理论与实际联系的原则。法律社会学的任务既然是各种社会现实理由来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实行、功能和效。如果一个法学论著,不果,那么它本身的研究要贯彻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原则,要“以社会为工厂”接触社会实际生活中的理由,不研究人们的实际行为,就很难称为法律社会学的成果。
寄希望于法律社会学,由于它所研究的特定对象,有可能在法学领域中为贯彻这一原则而作出突出成绩,从而推动整个法学学科向这一方面迈进。在法学领域中,理论联系实际原则过去长期以来之所以贯彻得并不理想,其理由相当复杂,既有研究工作者本身主观上的理由,但也有客观上的理由,包括原有政治体制上的缺陷:统计资料的严重缺乏,难于进行定量分析以及人们对法学研究的错误观念,等等。过去法学研究工作者在贯彻理论与实际联系这一原则上的各种困难因素,对今后志在从事法律社会?学研究工作者来说,同样是存在的,在这一点上,有充分的思想准备。综上所述,由我国的法治目前状况以及法律社会学在现阶段的研究任务和特点所决定,对于西策略律社会学的理论及其研究策略不能全盘否定或是一概拿来;要在借鉴吸收的同时,摸索创新出一些适合我国社会现实与国情的原理和本土策略论。惟其如此,法律社会学才能在我国不断地发展和壮大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