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变更管理实施规范范文
【关键词】清单规范;措施项目;计价规定;问题;处理原则
一、前言
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简称“03清单规范”),于2003年7月1日式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布与实施,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迈入深层次改革和全面创新阶段。当前使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简称“08清单规范”)是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行的,即将出台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简称“13清单规范”)准备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六部分组成。笔者就清单规范中措施项目清单发展过程进行初浅的分析比较,并提出措施项目费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思路供业内人士参考。
二、关于措施项目
(一)措施项目定义:在 “03清单规范”及“08清单规范”中定义为“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二)措施项目组成:通常分为通用项目和专业项目。
通用项目是各个专业均有可能涉及的内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大型项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已完工工程及设备保护、施工排水降水、地上(下)设施,建筑物临时保护设施等项目。
专业项目指各专业特有内容,如建筑工程中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等项目;装修工程中的垂直运输、室内空气污染测试等项目; 安装工程中的组装平台、设备、管道施工的安全、防冻和焊接保护措施、长输管道临时水工保护设施等项目;市政工程中的围堰、筑岛、现场施工围栏、便道、便桥、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驳岸块石清理等项目。
(三)现行的措施项目费用计算方法
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按下列规定计价:
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造价组成中单独列项,按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
三、清单规范中措施项目计价的发展过程
(一)“03清单规范”与其关联使用的“03计价办法”及 “06版合同”中措施项目计价规定。
1、“03清单规范”中对于措施项目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缺乏详细指引,仅描述为“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2、《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3》(简称“03计价办法”)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计价有以下描述:“第十三条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结算需要调整的,必须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投标报价时,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由编制人自行计算。编制人没有计算或少计费用,视为此费用已包括在其它费用内,额外的费用除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外,不予支付。”
3、《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6年版》(简称“06版合同”)规定 “如果工程量的偏差使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变化超过了10%,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超过10%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
分析:在“03清单规范”及其关联的计价办法和合同出台后,发包人没有吃透政策,也没有设置前置条件,对措施项目实行“一揽子包干”办法,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措施项目以‘综合合价包干’,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的变化和政府造价管理部门等调整各项目收费而调整,措施项目费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调整”。这段时期的招标工程因合同中明确了措施费不可调整,承包人不仅无限承担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及工程量变化的风险、还要承担政策变化的风险,结算矛盾及焦点集中在了“措施项目费用是否能调整”问题上。直至“06版合同”出台后,措施项目有了调整的契机,在合同中可约定“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超过10%以外部分可以调整措施费”。总的来说“03清单规范”中措施项目费的计价规定存在指引不清(如发生设计变更措施费如何调整),风险不明(合同双方应承担何种内容及范围的风险)、无操作性等缺陷。
(二)“08清单规范”与其关联使用的“09版合同”及 “10计价办法”中措施项目费计价规定。
1、“08清单规范”明确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第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费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用中已有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第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第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调整”。
2、《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简称“09版合同”)和《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通则2010》(简称“10计价通则”)规定“工程变更引起措施费项目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并详细规定调整方法: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合同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凡按照系数计算的措施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
分析:我们可以明显看出“08清单规范”弥补了“03清单规范”缺陷,明确了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增减或措施费发生变化,是可以调整措施费的原则,并有详细的调整办法,实操性很强。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权、责对等性要求,“08清单规范”同时还体现了一个合理分摊风险的原则,即投标人在一定幅度内承担市场价格风险。 “08清单规范”时期招标及签订的合同中有关措施费结算矛盾明显减少。
(三) 草稿版的“13清单规范”中措施项目的计价规定
“13清单规范”较“08清单规范”有三点主要变化:
1、明确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由“08清单规范”“宜采用”改为“应采用”字眼,变为强制性条款。
2、明确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3、详细编录了各专业项目的措施项目清单内容(“03清单规范”无该内容、“08清单规范”过于简单)。
分析:“13清单规范”措施项目的计价办法是前两版清单规范基础上结合实践不断完善和修正的结果,不仅有要强制相求,有风险幅度约定、而且有措施项目清单详细的特征及内容描述。标志着措施项目费计价结束了探索工作,完成了“理论——实践——再理论——再实践——新理论“过程,已形成一个成熟的模式。
四、措施项目费结算中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措施项目费结算总体原则应以项目的招标文件和合同为基础,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可参考当期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定额计价办法”、“合同版本”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结合工作经验提供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措施项目费用结算处理意见,仅供业内人士参考:
1、工程实体项目、施工技术方案等没有发生变化,且市场价格等外部因素波动不大时,结算时措施项目费用一般不作调整,执行合同价。
2、工程实体项目没有发生变化,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措施方案发生变化,要视情况调整措施项目费用。如果合同明确责任属于承包人应承担风险内容就不能调整,否则是可以调整的。类似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或支护方案、施工方案变更,引起的脚手架、垂直运输费、模板、市政道路围蔽、支护方案等措施项目费用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可以采取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方式调整措施费,或承包人采取索赔等方法获取补偿。
3、工程实体项目发生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可以调整措施项目费用。如果实体项目仅是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可调整超出合同实体项目约定的幅度(未约定按10%考虑)以外的措施费,拟调整措施项目费用水平与投标时保持一致。如果实体项目发生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用中已有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但要与投标时水平保持一致。
以上对于措施项目费合同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意见,仅适用于一些常规环境,并非放之四海皆适用。每个建设工程本身差异较大,环境背景也不同,如果前期招标文件及合同存在缺陷或未明事项,过程管理不到位,为后期结算埋下隐患的,合同双方应本着不违背招标文件、合同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解决问题。
五、结束语
建设工程本身具有单件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及工程造价的风险因素很多,并非所有的风险都是承包人能预测、能控制和应承担的,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与管理风险,应有限度承担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等风险;应完全不承担是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风险。通过清单规范不断发展与完善过程,建设工程交易公平性平台已搭建,但工程造价管理进行深层次改革和实现全面创新阶段的新机制,不仅需要公平的政策平台,同时更需要实施者扮演好各自角色:发包人应做好投资控制计划,加强过程变更和签证管理,事后善于分析总结以提高投资管理水平;承包人也需要具备良好施工与管理能力,在投标阶段注重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施工合同实施过程强化成本精细化管理、签证与索赔管理,竣工结算收集完整结算资料;造价专业人员应体现自身的专业性,贯彻清单规范精神并结合实际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正确应用清单规范计价规定。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3]《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3》
[4]《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通则2010》
第2篇:变更管理实施规范范文
关键词:公路;造价控制;造价管理
公路项目造价控制是建设管理的三大目标之一,贯穿于投资决策、设计阶段和实施阶段等各阶段。公路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是指工程施工招标至竣工验收期间的造价控制,主要包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编制、设计变更费用审批和工程决算审核(审计)等。
有关资料表明,公路项目造价控制的关键和重点在设计阶段,但在实施阶段,由于涉及施工、监理、业主(代建单位)、设计和社会团体等各方利益,时间较长,以及受风沙、雨水等自然环境等多种因素干扰,造价控制难度很大。因此,公路项目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与管理,是将来较长时间内需研究的课题之一。本文分析当前公路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中存在的某些现状问题,并对相关解决对策、措施进行探讨。
1.实施阶段造价管理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1招标文件条款编制不严谨和欠规范
目前,以《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合同条款,以及工程量清单市场投标报价为基础的单价合同(类型),是公路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与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发展,发现也存在不少影响造价管理的问题。
招标文件条款不规范、久严谨,对将投标不平衡单价评标审查不重视,变更工程计价等条款欠明确、不完善,变更工程计量支付比例偏大,为项目造价控制与管理存在主要问题。
虽然各承包商管理水平不同,效益不一,但各细目投标单价不会与定额法编制的控制(细目)价相差很大,可见是一种投标策略。承包商大幅度的不平衡报价投标策略,将会引起工程项目结算大大突破合同总价。不平衡报价,是在总价不变下承包商通过有意识地提高某些单价和降低一些单价,来实现工程利润最大化。其中时间不平衡报价是利用承包合同的早期施工、早计量支付的规则,通过适当提高先期施工、降低后期施工分项的单价来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的方法;而数量不平衡报价是通过分析图纸、计量法则以及现场考察等技术经验判断,适当调高或调低可能增加或减少数量的清单单价,从而可能在合同履约时获得更大经济效益。不平衡报价以及计价条款不明确,给业主造价管理带来较大困难。
1.2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不够规范、控制价不合理
控制价,是业主单位招标造价控制基准,是社会平均生产力下的造价成本,也是“合理低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关键点,以防止恶意低价竟标发生。对控制价认识不够,出现编制不规范,存在控制价不合理问题。控制价没有相应的公路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编审把关,或有的以施工图批复预算建安工程费简单折扣作为招标控制价,出现招标控制价过高、较大漏项的造价偏低情况。
1.3设计变更及索赔管理问题
由于受项目设计的客观条件和主观因素的影响,变更难以避免。但设计变更管理欠规范,变更随意性较大。对设计变更的经济性、技术性论证不充分,或受主观性影响大;设计变更审批权限不明,审批程序控制不严,设计变更严肃性不高等情况,是突破项目造价主要问题之一。
低价中标承包商把索赔作为提高利润的重要途径,甚至以设计变更等情况进行恶意索赔等;或业主被动应对施工索赔,而忽视反索赔条款的应用等问题,对索赔管理不善,引起工程造价失控。
1.4相关法规制度体系不健全
工程造价管理法规体系尚不完整,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法规,无法指导、规范造价管理工作。对于部分企业和有关人员有意变更,恶意增加造价,牟取非法合同价款等问题,也无法可依,对其严罚,是工程造价管理非常不利因素。
2.改进公路建设项目造价控制的措施
对于以上公路项目实施阶段出现的工程造价问题,不仅要从认识上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不断完善、改进造价控制与管理。
2.1规范招标文件,完善合同计价条款
编制严谨、规范的招标文件,完善合同计价条款,合理确定变更单价,是造价控制与管理的关键。完善招标文件中合同计价条款,明确变更单价原则和方法;
在招标文件增加限制恶意不平衡报价条款;完善投标造价评标规定,除了对投标总价进行评审外,重视投标单价分析评审,选择平衡合理的报价承包商。
2.2规范施工招标控制价(标底)的编制
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招标和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控制价不合理,难以准确确定工程成本,影响评标的公平结果。编制合理工程招标控制价,应做到:首先,选择好造价人员,应具有公路专业造价从业资格、丰富的本行业工作经验;公路类造价工程师如缺乏本行业工作经验(施工、监理),或土建大类造价工程师不熟悉公路建设,都会造成控制价编制不合理。其次,要排除各种非技术因素的影响,在合理时限内,通过调查工程现场、熟悉施工环境情况下,编制控制价。最后,编制完控制价,要经行业主管造价部门组织审查,以避免造价人员技术误差影响编制结果。
2.3提高设计质量,减少设计变更
通过规范设计招标、完善招标文件及合同管理提高设计质量。完善合同条款,调整加大设计费在施工期支付比例,通过经济杠杆等手段,提高设计质量,保证设计服务质量。全面推行市场化设计监理和设计审查,通过完善设计减少工程变更,控制造价。严格执行设计审批制度。注重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意见的落实,有效减少工程变更。主管部门加强设计企业动态信用管理,加大设计违约处罚力度,以强化设计内部管理,提高设计质量。
3.结语
公路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通过建立有关管理法规制度,完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规体系,有效减少参建各利益团体制约,以高质量的勘察设计成果为基础,完善的合同文件为前提,合理编制控制价,强化设计变更和索赔等合同管理,实现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与管理。
参考文献:
第3篇:变更管理实施规范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合同管理;方法
建筑业的兴起,不仅完善了建筑业的市场,更弥补了很多不规范的地方,规范后的市场直接表现为更激烈的竞争。在利益的直接关系下,各个建筑企业更加注重利用工程造价来控制整个工程的进度以及效益,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就离不开合同的规范,所以合同的设立、终止等管理工作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并且日趋正规化。只有对项目工程的合同进行准确的把握,才能保证对工程造价的准确控制。
一、工程造价与合同管理的内部联系
1. 从工程造价的控制角度谈论与合同的关系
想象中的工程与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工程有非常大的区别。在工程进行的设想阶段只能根据现有的一些条件进行设想,但是有的工程工期较长,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很多市场因素容易变动。比如工人的工资、原材料的物价以及在建设过程需要临时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变更等等,这些因素都对工程造价产生直接的影响。很难在前期对工程造价有固定的限制,但是合同的管理可以有效的解决在工程造价变动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问题,避免产生的工程造价纠纷。
2. 从工程造价的整体性谈论与合同的关系
从工程造价的整体性谈论与合同的关系要具体的分为三个阶段,即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完工阶段。
(1)第一阶段是在施工准备阶段,首先就是确定合同的订立,这里的合同包括整个工程所涉及到的合同包括物资采购合同、材料合同等等。再结合在合同中的具体规定施工组织进行设计审查,准备开工。在开工前期所拨付的工程预付款也要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执行。
(2)第二阶段是施工阶段,在这个阶段的合同更为复杂。具体到一款一项,还有工程出现一些问题如何索赔的具体要求,总体来说就是就是严格按照合同进行施工。
(3)第三阶段是工程完工后,要仔细结算工程中的各种花费款项,也要结清在工程后期合同中规定的剩余需要支付的款项。在这一阶段也有新合同细节的确立,就是要确立工程的保修工作的合同。
3. 从包含与被包含的角度讨论合同管理与工程造价的关系
合同是对工程造价的约束性文件,在整个工程造价的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具体细节进行工作。作为建筑企业的领导人必须对合同有充分的认识,只有严格履行合同中的规定,才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
4. 合同是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
合同是工程结算的依据,这包括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因为合同的规定性,只要合同确定了,在工程中的各项工程结算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的规定进行。在实际的工作中,工程在建设的过程中总是与最先设定的想法有所出入,这也导致工程的各种款项有所变动,但是款项的变动必须根据合同中最先设定的关于工程变动的执行方法进行改动。
二、合同签订前的管理方法
合同的重要性除了表现在其地位的重要性以外,还表现在其制定的严格性上。合同在形成之前要经过多层次的审查,这里包括对合同的各种文件是否完备、业主办理的审批手续的完整以及合法性、合同的形式是否规范、双方在合同中的利益确定是否平等、合同签订的双方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等等进行审查。只有上述各种因素全部齐全的前提下才能彻底的明确条款。
除了合同的内容规范以外,对于合同的文本也有严格的要求。这里的严格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在合同的相关文本问题上,国家有出台专门的合同文本供企业使用。
三、合同实施期内的管理方法
1.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规范性管理
在工程进行前期,具体的施工单位都会对工程进行编制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中对于工程的设计构思以及投标的价格等等都有设定,这些因素也会在合同中有具体的标注。但是在施工的过程中不可能与前期设定的方案没有一点区别,自然环境的影响、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对于设计深度的不同影响、阶段性的影响等等都会造成实际的工程与原先设定的方案不符。这就要求在后期修改方案的时候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细节严格执行。
在合同中明文规定应该由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条件,但是业主却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其地质资料因为设计深度和设计阶段所引起的变化或者是设计图纸的重大变更,是需要业主负主要责任,其所引起的施工企业方案变动和费用的增加,应该由业主所承担。比如:业主没有做到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提供施工用地场所、施工供电、施工道路等等,其地质资料中所提供的土石类别和断层范围所发生变化等。因为施工单位的主要原因所导致改变施工条件以及施工方法不正确,当工程投资增加和完善施工计划以及改变施工方案,其施工企业的主要原因所耽误工程正常开工所增加的一系列费用,需要由施工企业承担。比如:施工单位施工场地的布置已经超出了合同中所规定的征地范围、改变施工供电方案等。将这些变化和改变正确区分的前提下,各方都应该按照合同规定去实施,是业主的主要原因所导致的,需要按照索赔或者变更对施工企业给予相应的赔偿,是施工企业的主要原因所导致或者应该由施工企业所承担的,需要由施工企业负责。
2. 工程变更和索赔事项
(1)工程变更和索赔的区别。工程发生变更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复杂的,所提出变更的单位有可能是业主和工程师,也有可能是设计或者是施工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根据合同商务条款以及技术条款的明文规定,将增加费用变更以及不增加费用的变更正确区别。比如:因为施工企业的施工方案、方式、流程等改变,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施工企业所设计的总价承包项目的具体结构尺寸所发生变化,其合同单价所包括的内容也发生改变,合同中所隐含的工作内容和方式的改变等是属于不增加费用变更的情况。业主、设计、工程师可根据工程所进行的实际状况多方面综合结合,将工程继续运行和管理,对于那些永久的工程数量、质量、尺寸结构、工作内容等变更的情况,是属于增加费用的变更。施工单位所提出来的变更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正确进行区分,是增加费用变更的情况需要按照合同的明文规定要求去处理和解决。施工单位因为投标报价中永久性工程项目的单价较低或者提出不正当的变更,其业主和设计以及工程师单位可以不采纳这种变更要求。
发生工程索赔的现象也是常见的,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有可能是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地质变化、出现业主违约的现象,也有可能是施工单位的违约现象。其施工企业索赔主要包括费用索赔、工期索赔等等。所以,在处理工程索赔过程中,需要将索赔的性质正确区分,按照合同索赔的相关条款,并且结合具体情况,公平公正的去处理索赔事故。
(2)有效规范工程变更以及索赔程序。公平合理的管理建设工程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要做到按照一定程序进行管理。工程付款、文件审批、变更项目经理等各种事项都要按照程序进行,在处理和解决工程变更和工程索赔时,更加需要按照合同的明文规定去执行,不能具有任意性。其规范工程所提出的变更要求、变更批准、变更实行、条款变更、发生索赔事件、提出索赔、索赔费用批准等一系列工作都要按照程序规定执行。总体来说,工程变更和索赔费用的处理方式以及处理原则都要按照合同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去执行。在将工程变更和索赔性质正确区别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的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的处理工程变更和工程索赔的各方面事项。
四、合同签订后期的管理方法
在工程完成之后,承包人负责将整套工程相关结算资料经过工程监理的审核并待业主查看之后进行工程结算审价工作。在审价过程中,应该注意结算审价基本原则不得与合同规定相违背。在施工过程中,所有设计更改、技术核定、竣工图纸等与工程结算资料的相关的资料都必须为原件,复印件资料一律视为无效。最后,业主根据合同以及审价报告支付工程款项等要求,可作为最后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
五、规范和管理合同中各方利益关系
1. 各方的权责关系
在合同的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中明确规定出双方所负责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享有的权利。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于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需做到规范处理,其业主、施工单位、工程师三者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只有保障三方平等的关系,才能将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如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能遵守合同规定的各方面责任和义务去执行,那么合同将无法继续执行,必然也会造成权责不清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无法保障工程的工期、投资、质量等多方面问题。
2. 各方的工作程序
按照相关程序对合同进行有效管理,这是合同中明文规定的,同时也是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按照程序的各方面要求管理工作,其根本上就是各方要履行各自的义务、权利、责任。所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做到规范各方面的工程程序,这也是保障合同正常履行的关键因素。应按照合同规定报批各方面的文件,需要报批的项目在报批之后才能实行,处理重点变更施工企业应该先报送给工程师,在工程师审查之后由业主批准之后才能实行。在施工建设中,如果施工图纸和设计有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审查之后在加盖工程师的印章,施工企业才能按照图纸正常施工。
3. 正确解决各方的经济关系
在处理和解决三方关系利益过程中,首先要做到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基本原则,所遵循的主要依据是合同。三方需要按照合同规定去履行各自的义务以及责任,当出现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时,给另外一方造成损失时,其当事人一方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及时采取补救方案和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保障合同顺利进行。
六、结语
对于合同的规范管理不仅仅是工程造价的执行依据,更是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控制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有效举措。只有合同中明确规定才能保证工程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有所依据,这也从根本上要求合同必须是对工程的整体上与细节上进行双重把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发挥工程造价的作用,才能更好的控制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成本。
【参考文献】
[1]余宜林,张海东合同管理在施工企业中的重要地位[J].交通标准化,2004,(10).
第4篇:变更管理实施规范范文
论文摘要:在边坡治理工程中,由于国家建设部和重庆市目前都没有针对“动态设计法、信a.施工法’,的明确规定,因此出现主管部门监份管理依据不充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无幸可循的现象。本文根据多年的工作经脸,提出重庆市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设想,希望起到规范参建各方的行为,使各工作环节有序,工程质圣、进度、安全有保津,投资有控制的目的。
重庆是座山城,工程建设中有大里的边坡需要治理。重庆市建委对边坡工程历来都十分重视,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施工以及招投标等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从执行情况看,反映良好,对提高边坡工程质f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目前边坡工程普遍采用“动态设计法、信息施工法,在(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中以强制性条文的方式执行,与一般建设工程的工作程序有很大的区别。其中设计的主要依据—地质结论、岩土物理力学参数都需要在施工监测和试验中加以验证、调整,其显著特点是:由于地质环境复杂性,工程勘察、边坡试验提供的设计参数不可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工程地质实际情况,只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来加以验证、调整,从而修正治理方案。不可避免地产生勘察、设计、施工组织和工艺变更。这要求参建各方密切配合,才能有效地保证边坡工程的质t、进度和安全。实践证明,它是最切合边坡工程实际的勘察设计、施工方法。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无论是建设部还是重庆市目前都没有针对‘,动态设计法、信息施工法,的明确规定。一旦出现变更情况,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也无章可循。
一方面,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有时会遇到业主、勘察、设计与施工单位各方为质里事故资任相互推语的问题。多数情况下,变更设计是由于地质环境变化造成的,非勘察设计的资任。变更设计后一般要突破原概算,产生包括工程投资、勘察、设计、审查等费用由谁支付,以及支付的程序等问题。因此需相关配套的政策法规来规范各方的责任,协调参建各方责、权、利,是重庆市建委鱼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另一方面,虽然重庆市绝大多数勘察设计单位都积极配合施工,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但经常是变更勘察设计文件交付业主后,业主不知道这些变更需要哪一级审查,特别是边坡工程,变更设计较频繁,如果无论大小都交与建委审查,既不合适也不必要;一律由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对于涉及安全、规划等问题的重大变更,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似乎也不合适。因此应结合重庆市边坡工程的特点,制定“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明确边坡工程治理过程中变更设计的种类、审批程序。作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争,对如何加强边坡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设计管理,规范、协调各参建单位的行为,确保边坡工程质f}提出一点浅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目前国内有关工程变更设计方面有系统文件的,有铁道部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交通部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地方有常州市建设局的(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前两个文件有明显的行业特点,专业性强,不能完全适应重庆市的建筑边坡工程行业管理。常州市建设局的(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与重庆市的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具有可比性。建设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25)第28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6B50319-2000 2001.5.1)第6.2.1条对原则性的问题作了相关规定,应当作为f庆市编制有关文件的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0.3.31)第28条和第30条可以作为参考。
重庆市的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应当涵盖以下内容:
(1)勘察设计、施工变更分类:一般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2)审批权限:明确各类变更的审批权限。建议对于涉及规划、方案、投资和控制性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应由业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对较大变更,建议由原施工图审变单位审查并报建委备案后实施;一般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资组织审查后实施。
(3)变更的工作程序:问题的提出—确认—勘察设计变更—报批(报审)—变更实施。一般根据施工反馈的信息,由施工单位、业主或试验单位提出问题(变更原因)、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惫后交业主,由业主委托变更单位完成变更设计。变更设计原则上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经原工程设计单位书面同惫,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出具变更文件的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资任。变更设计文件送交业主,业主根据变更的类型,组织有关部门对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根据审变惫见修改变更设计,施工单位实施变更。常州市的(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值得很好借鉴。
(4)变更的资任:应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25)第28条的有关规定。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t要求的以及由于勘察设计方案原因造成的变更,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修改,费用应有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资,造成工程质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如果是施工单位没有按照有关施工规范、设计要求的规定造成的变更,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6850319-20002001.5.1)造成的变更,由监理单位承担;除以上原因,由于地质、环境、规划等原因或业主要求的变更应由业主负资。
第5篇:变更管理实施规范范文
1)监理单位质量管理。项目法人定期对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进行检查,督促其加强自身监理工作规范性,加强工程现场质量控制力度,检查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是否有变更,变更是否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变更后人员资格有无降低;旁站、巡视是否到位、记录是否齐全准确;监理日志、记录是否齐全;关键部位、工序的旁站是否到位,相关记录是否完整;监理指令督促执行是否有效,监理指令是否闭合;独立抽检是否及时规范、资料齐全,独立抽检的频率、方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检测记录、报告是否齐全;是否建立了不合格试验处理台账和应对措施。
2)施工单位质量管理。项目法人要定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进行检查,督促其按合同要求设立现场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按规范要求组织文明规范施工,按程序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等主要人员变更是否经项目法人,监理书面同意,变更后人员资质有无降低;重点,难点工程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实际现场是否按施工组织设计实施;进场材料是否经过自检,检测频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建立不合格试验处理台账和应对措施;标准试验是否经中心试验室验证,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自检和工序检验是否按照规范完成,报告提供者是否具有资格;工程施工原始记录是否齐全;施工技术交底工作是否落实,记录是否齐全;是否严格执行监理指令,质量问题的整改是否落实;内业资料是否规范、符合要求,且与工程整体进度一致。同时检查施工单位是否落实标准化工地建设,特大桥及特殊结构形式桥梁监控量测、隧道工程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混凝土养护、路面工程混合料养生等工作开展是否及时规范。
3)工地试验室质量管理。项目法人定期对监理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质量管理行为进行检查,督促其按合同要求落实检测工作条件,规范其试验检测工作,着重检查其检测数据真实性。具体检查试验室主要人员变更是否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变更后人员资质是否降低;试验室环境是否满足有关要求;试验检测记录与现场情况是否相符;自检、独立抽检是否及时规范,资料是否齐全,独立抽检的频率、方法是否符合规范和相关规程要求;是否建立了不合格试验处理台账,处理结果记录是否完善;试验设备是否及时检校,资料是否齐全,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是否与试验记录吻合;试验检测数据是否真实、有效。
4)特殊项目检测管理。对于如桩基检测、桥梁及隧道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荷载试验等特殊项目,鉴于这些项目的重要性,项目法人应实行委托检测管理,制定配套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5)工程变更管理。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各类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和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相关变更管理规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和监理人员商讨,协调相关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6)各工程参建单位质量要求。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对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管理,使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全面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工程公路建设过程中,一旦发生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上报。
2工程验收质量管理
工程验收是对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工程质量是否满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公路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公路工程验收一般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项目法人在各阶段的作用有所不同。
2.1交工验收
交工验收是指工程项目完工且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在公正、科学和真实的原则下,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参建单位对已完工程进行的验收。其主要工作为: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施工单位自检报告、总结报告及其资料,监理单位平行抽检资料、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检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检测报告;检查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结论,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根据相关规定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交工验收完成后要及时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并以质监机构“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为基础,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结论。对于交工验收时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等方面的问题,项目法人要督促施工单位在限期内尽快处理完成。
2.2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主要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竣工验收是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为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前通车试运营期间,项目法人督促参建单位对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并要求验收合格;按“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内容要求,完成竣工文件编制,督促各相关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并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形成该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当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3结语
第6篇:变更管理实施规范范文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把规范和发展土地市场作为当前培育市场体系的重点之一,并要求“建立正常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管理土地市场,而且要把土地登记作为管理土地市场的关键性措施进一步抓好。邹家华副总理在全国土地管理厅局长会上也强调指出,土地登记工作是依法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至关重要的环节,是确认并保护土地产权的重要措施。要求每一宗土地都要有户头,每发生一次交易,就要办理一次登记。
但是,当前土地登记工作还不能适应土地市场管理的需要,必须进一步深入贯彻邹家华副总理在全国土地管理厅局长会上的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土地登记工作,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土地登记工作的认识。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属管理的核心,是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随着土地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土地登记工作的意义已远远超出了这个范围,成为规范管理土地市场的关键措施。邹家华副总理指出,离开了土地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就很难实施有效管理。这充分说明,土地登记在管理土地市场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关系到土地管理的职能能否到位,土地管理部门能否对土地市场实施有效管理,从而能否保证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一定要把土地登记工作提高到土地管理工作的核心地位和管理土地市场的关键性措施来认识,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切实抓好。
二、进一步加快初始土地登记进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继续按照我局1990年全国地籍管理研讨会提出的要求,1995年底完成城镇初始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为全面规范管理土地市场打好基础,依法管好土地产权。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可能地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解析法,一步到位。暂不能一步到位的地方,要利用现有资料和基础图件,因地制宜地选择《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提供的其他两种方法,尽快完成初始土地登记工作,并为下一步完成解析地籍做好准备,避免工作重复和造成浪费。
三、要不失时机地开展变更土地登记。在加快初始土地登记步伐的同时,各地要按国务院1990年第55号令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及时开展变更土地登记,每发生一次交易、变更,就要及时进行一次变更土地登记。在完成初始土地登记的地方,要及时开展变更土地登记工作。初始土地登记尚未完成的,必须按照〔1992〕国土〔籍〕字第46号文件的要求开展登记和变更登记,以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规范管理土地市场中的作用。否则,就会影响土地管理部门履行规范管理土地市场的职责。
四、加快制定土地登记的配套法配。几年来,我局先后制定了《土地登记规则》、《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同时,还将研究制定土地市场管理中有关土地登记的配套法规等。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不等不靠,尽快研究制定土地登记方面的地方法规和规定,特别是具体实施办法,以满足当前工作的急需。
五、积极协调好部门之间的关系,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尽快研究,并采取积极措施,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发证领导小组的作用,从维护国家利益的大局出发,主动与有关部门理顺关系。与工商部门协调好工商登记与土地登记的关系;与金融部门研究抵押登记的配合;与城市规划部门在规划用地许可证、开工证可证、土地证之间的相互协调;与税务部门在土地税收与土地登记方面的关系,等等。在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地方,要主动派驻土地登记人员,建立土地登记站,直接为房地产交易提供土地登记服务。在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也要研究好内部的业务分工、工作配合和相互衔接。
六、坚持土地登记的统一管理是贯彻城乡地政统一管理ツ核心内容。土地登记的统一管理包括各类土地登记的统一管理和同一登记全过程的统一管理。土地登记是确认土地产权的非常严肃的法律过程,各类土地登记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如,抵押登记是建立在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基础上;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必须与对原有登记的注销登记同时进行,以避免出现重复登记。土地登记的各个环节更是一个整体,从申请、调查、审核、登记注册、颁发证书到资料管理等,要实行统一管理。所以,必须重申土地登记不仅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还必须落实到土地管理部门内部的地籍管理(土地登记)处室。
七、强化土地登记机构,提高人员素质,稳定土地登记队伍。各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土地登记任务相适应的土地登记机构。根据各地经验,为便于工作开展,可以考虑负责土地登记的处(科、股)对外挂牌称土地登记处(报、站),受理土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核及登记、发证等业务。土地登记人员要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人员队伍应相对稳定,尽量避免因人员变动频繁而造成工作的前后脱节。
第7篇:变更管理实施规范范文
关键词: 流域 排污口 法制化建设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用水量的持续增大,排入江河湖库的废污水量也随之增加。据统计,长江流域年污水排放量已由1997年的183亿t上升为2000年的234亿t。由于沿江(湖)企业排污口、城市综合排污口和取水口设置无序,加之大部分废污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导致流域水污染呈加重趋势,长江干流岸边污染带长度逐年增加,已接近600km;沿江城市的500多个主要取水口均已不同程度地受到岸边污染带的影响,一些城市已面临水质型缺水危机。
一、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立法现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曾就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做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较多地侧重于分散性点源的治理及河道防洪的管理。在新水法颁布实施以前,由于没有适合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需要、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监督管理办法,导致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变更与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不相适应,使得规划及区划所确定的水质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无法落到实处,出现重审批轻管理、污染治理反弹的趋势。
新水法着眼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总结了原水法实施10多年来的经验,针对水资源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立了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新体制,确立了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制度及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为流域机构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流域入河排污口法制化管理体制的建设
1.管理体制的设置原则
作为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应按新水法中水资源管理体制的规定,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由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及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授权负责实施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在体制的设置上需吸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教训,强化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管理,加强主要水域、重要城市和特定区域的流域管理,从体制上制约地方保护主义。
2.明确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权限
应坚持在流域统一指导协调下的属地管理原则。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负责全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内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3.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变更的审批权限
江河、湖泊、水库,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设置的排污口,省际边界河流设置的排污口,日排放废污水量在100t或日排放COD30kg以上,排放废污水含有剧毒、致癌物等情形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变更的审批,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属地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区域排污口设置与变更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备案。
三、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内容、方法及程序
1.建立入河排污口调查登记建档制度
对流域内已建、在建入河排污口进行调查登记建档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在以往工作中,流域内排污口的设置或变更未能与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的管理目标相协调,不符合现代管理规范要求。应通过调查、登记建档,对不符合流域水资源保护要求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结合各地城镇建设实际情况分期、分批进行规范及整改。
2.建立入河排污口设置、变更的审批程序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或变更必须依照规定程序向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设置或变更排污口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其治污工程和排污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投入运行三个环节均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设置或变更工程完工后,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变更的申请审批程序应包括预申请审查、申请审查、竣工验收。
3.入河排污口设置及变更审批许可原则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变更必须符合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服从于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目标。废污水排放还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符合有关入河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要求。
对入河污染物总量已超过分配的控制指标或由于该申请排污口的设置变更将使其总量超标的;由于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技术落后或不可靠,入河污水水质超过或可能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对纳污水体功能构成影响的;非条件限制,故意将排污口隐蔽设置,不便于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以邻为壑,为转移污染擅自将排污口向下游区域设置或变更的;在新开发区未进行雨污分流的;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不符合有关入河排污口技术规范要求等情形的入河排污口申请将不被受理审批。
4.制定流域入河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
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区别江河干支流及湖库区域水功能区要求,本着便于管理、方便排放的原则,对入河排污口的建筑及入河方式等方面进行技术规范,是入河排污口设置规范化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对已建、在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新设置入河排污口进行审批的基本技术依据。应尽快组织有关专家制定流域入河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5.建立排污信息季报及年审制度
立法中应规定使用或设置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按季、按年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排污口统计表。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排污口组织年审。
6.建立排污计量及水质在线监测制度
立法中应规定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设施,同时限期安装在线水质监测仪器。为便于统一规范管理,入河排污口所安装的计量设施及在线水质监测仪器应为质检部门认定的产品;在管理办法出台前,已经安装相应设施的排污口,其设施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检部门组织检查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7.建立常规监测、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制度
建立对入河排污口及受纳水域的常规监测、监督性监测及现场持证执法检查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水法》授权,对重大排污口,对重点、敏感水域进行常规监测、不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逐步实现有关监测工作与水功能区监测工作相协调。
8.建设一支高素质监督管理队伍
第8篇:变更管理实施规范范文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 索赔 变更 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 (2010) 05-039-01
为适应我国建筑市场发展 ,建设部于2003年制定颁发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并于同年7月1日起实施。2008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了新版《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新规范无论从深度还是从广度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新规范内容更加综合系统,体系更加完整,涉及到了工程造价管理的整个过程。本文试图总结新清单规范的变化,并就2008 新清单规范的应用给建筑行业带来的挑战做以探讨。
1新清单的变化
1.1应用范围更加广泛
由技术规范向管理规范转变,更加体现全过程造价管理。2003版清单规范侧重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技术,工程量清单计价章节基本就是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模式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的技术规范。新版规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章节除包含工程量清单计价技术外,同时增加了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诸多新内容与规定,涵盖了从招投标开始至竣工结算为止的施工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
1.2新清单规范内容更加合理和具体,避免合同执行过程理解错误
新增了对项目特征的定义,即“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从而为更准确的组价提供了依据。又如“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数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以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这一新增强制性条款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在招标阶段的作用以及在竣工结算阶段工程量确定的原则,说明了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只是施工图工程量,是同一口径下所有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基础,而建设工程结算工程量则是在施工合同约定下,经发包方及承包方共同认可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3新清单规范风险划分更加详细
原《规范》对于清单计价时的风险划分不清,使承发包双方责任不明。新清单规范规定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 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新规范中把原来措施项目中含有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去掉;把原有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四项合并为“安全文明施工”且统一计价,不做竞争性要求;施工排水降水拆分为两项;新增“冬雨季施工”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两项。
2新清单计价规范对于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2.1招投单位
首先要求招标人员熟悉掌握新清单规范规定;新规范提高了项目特征描述的能力,这要求造价人员应全面了解或掌握工程项目中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以及市场风险因素,才能把握好从招投标至施工全过程中的各个造价计价控制环节。其次,没有了标的,取而代之的是投标控制价,评标时投标报价不能够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废标处理。这在很大程度起到防止“围标”、“陪标”、“串标” 的作用。最后措施费中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四项合并为“安全文明施工”且统一计价,且不具竞争性要求。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在招投标阶段需要更加重视研究投标项目实际情况,更加重视施工现场消耗量的积累。对于管理规范的企业编制出企业定额,并以此作为投标报价依据者必将更具优势。
2.2施工企业
(1)加强成本管理
新清单规范的推广对于整个建筑市场更加规范,在当前建筑市场买方市场的前提下,建筑企业想获取较高利润,必须加强现场成本管理。新清单综合性更加明显,对于每一个分部分项的价格都体现了较强的综合性,这对于施工企业的成本管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为成本核算提供依据,限额领料提供依据,为两算对比提供依据。而且对于安全措施费、文明措施费等不再做竞争性的要求,必将要求施工企业更加注重成本管理。
(2)由于新清单不再是计量价格的规范,而且涉及到了合同的执行以及建设结束合同的执行,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低价竞争策略争取中标,获得工程项目,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针对当前建设市场情况,增强风险意识,对风险加以防范。具体要做到在投标前对业主的资信、资金到位、财务和生产经营状况做认真调查,要科学地预测和分析工程承包风险,并制定避险对策,在合同洽谈时要对合同主要条款如工程结算方式、造价包括的内容、政策性调整、工程进度款支付和索赔等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界定清楚,明确风险承担人。
(3)注重合同管理
新清单规范不仅适用于国有资产投资项目,而且对于非国有资产投资项目的部分条款也同时适用。这就要求施工企业严格合同管理制度。注重合同内价格,有效期等相关约定。比如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
2.3造价咨询行业
新清单规范共有12条涉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师和造价员的责任和权利,要求造价人员编制投标控制价,要求造价师审核决算价格。这些规定将有效提高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及相关机构及人员的地位,同时责任也将更大。新规范下,招标控制价随同招标文件编制,这要求造价人员必须快速准确编制相关文件,而且也必须熟悉清单计价和施工特点,对于编制人员的业务能力要求更高、更广。
第9篇:变更管理实施规范范文
关键词:零星工程 维修工程 状况
前言
零星工程是指工程(作)量较小或造价较低的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日常维修工程和建筑面积不足 2000 平方米或造价低于 50 万元的小型工程和一些“鞭长莫及”的工程。零星维修工程所指的主要工程都是在原有建筑物基础上进行改造、修缮、装修以及一些基建工程的配套附属工程,面对的工程类型复杂、灵活性大、管理松散,而且每一个单独项目的造价不高,可是却涉及到诸多维修面。在做修缮工程时一般不会绘制规范的施工图纸,要求的施工队伍规模较小,预算可靠度不高。另外,一些修缮项目难以寻找类似的可套定额子目, 签证条款多,给修缮工程的结算审计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一、相关工程结算资料送审情况
2013年第一季总务科、物业办共报送零星工程结算25项,其中9项报送的结算书不符合我厂《零星工程管理办法》以及合同约定的关于结算编制的规定,已退回业务部门重新编制。
审计科通过对《工程审计管理办法》的修订,以及业务部门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零星工程结算资料的报送工作有了明显的改善,基本上能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报送。
二、零星工程送审存在的问题
(一)在零星维修工程送审过程中,发现零星维修工程的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没有明确的维修标准
零星工程大部分项目都是比较复杂,而且没有正规的图纸,项目都是没有进行招标,同时也没有工程预算书和没有具体做法,并且项目概括笼统,工程施工随意性较大。
审计过程中发现一季度报送审计的16项零星工程结算,虽然在《零星维修预算审计及派工单》中均有预算金额,但大多维修范围较模糊,也没有预算组成或预算说明。
2、施工监管力度低
零星维修工程一般都是种类繁多、分布零散、施工点多,有绝大部分地方需根据实际的现场情况作出变更操作,在施工过程中避免不了因变更而产生大量的工作,并且每个工程的金额都不大。业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较少,知识单一,对于各项施工管理活动了解不多,由此造成对工程监督管理比较困难,漏洞相对也较多,在施工过程中,不能起到有效的工程监管作用,造成监管力度低。
3、工程变更这一类的问题
工程变更在施工过程中是很普遍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总会有发生的。工程变更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复杂性和普遍性等特点,产生出工程变更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有一部分来自业主对工程项目的部分功能、用途、规模和标准的调整;也有一部分来自工程环境的变化;还有一部分来自因产生了新的技术和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法律、法规或者政府对建设项目有了新的要求等等。就零星工程的变更问题,主要表现在工程项目变更上,大多不能按照《变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申报变更事项,特别是对项上的隐蔽、拆除部位的变更事项,不能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确认,业务部门基本上都是先实施,实施完成后或到结算阶段,才补办相关变更手续。工程变更一旦发生,就会对工程的成本、进度、质量控制以及各方面的协调关系带来一定的影响,所以要尽量减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
4、完工报告不规范
(1)项目名称过于简单,导致项目名称重复计算
结算资料中曾多次出现以部门名称为项目名称的维修项目,比如总务科维修项目、物业办维修项目、动力车间整改等。
(2)报告中本该描述施工的具体事项,维修部位的具体尺寸及做法,却签了具体金额或用零星用工代替。
例:车间墙角护角、门套安装维修项目中“制作不锈钢门套2副(用不锈钢15),制作安装用技工3人,计工时2天”,缺少不锈钢门套尺寸,且不锈钢的规格型号不详,制作安装费用用人工代替。
2012年12月份日常维修项目中共包含12个小项目,只是简单描述施工内容,全部以具体金额进行预算,并编制结算。
(3)维修所使用的材料描述不详,导致无法计算和确认材料价格。
例:提升门维修项目中“库房2#提升门电机及控制箱各更换一套”,未描述电机和控制箱的具体规格型号。
(4)完工报告单核实力度不够,个别完工报告单中签的工程量与实际完工工程量不附。
例:车间整改项目,完工报告中挖淤泥13m3,经现场查看只有约6m3。
车间设施维修项目,“更换,维修松动门扇合页共计28套,检查,更换用技工3人,小工2天,工时4天”,维修松动门扇合页28套,用工20个工时,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
(5)拆分项目。
例:2012.10.22动力车间整改(预算费用18200元),2012.10.23动力车间整改(预算费用12600元),两项维修申请内容几乎一致,申请时间只差1天。
三、关于零星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通过对以上出现的问题分析总结,我们建议从下面几点来加以改进。
1、明确零星维修工程范围
首先业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应鉴定维修项目范围,明确维修项目包含内容以及具体做法,并对零星维修工程编制详细预算,以便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有效地控制,减少以致杜绝零星维修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的随意性。
2、竞争性谈判项目应签署协议,明确实施内容、质量标准、工期、付款和结算方法、违约责任、质保期限等,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结算方式上,一定要结合竞争性谈判时约定的价格和方式进行结算。
3、加强工程质量和材料价格控制。在工程实施阶段,项目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施工用材料及方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施工的每道工序进行严格把关,特别要关注隐蔽部位,对隐蔽部位的工程量确认应做到及时、准确,以及施工时所用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要做到及时记录,可采用测量、照相、点数、绘画等技术方法做好隐蔽见证工作。
4、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工程项目变更手续的不履行,不但大大增加了审计难度,而且对造价控制非常不利。针对变更签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建议项目管理部门特别要加强对变更签证管理。一是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应加强对《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学习,提高经办人员的责任心及管理水平,以便进行有效的控制。二是加强工程建设相关方的管理,在发生变更之前,及时督促相关方提出变更申请及变更预算,并根据变更的审批原则及时进行审批。三是加强对变更事项引起的造价的增减控制,使工程总造价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
5、加强对完工报告的管理。业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要及时对项目工程量进行现场确认并做好相应记录,且对实施事项的描述要求客观准确。施工单位在报送结算资料时,业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要加强对完工报告单位核实,防止施工单位在完工报告单上做手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