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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开题报告精选(九篇)

2024-03-04 17:0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第1篇:城镇污水处理开题报告范文

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内涝灾害和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武安市、峰峰矿区、各县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公安交警、电力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市、县(市、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排水(雨水)防涝专项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和用地以及超标径流雨水排放途径等,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逐步增加城市排水设施、防涝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每年列出专项资金用于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防汛应急工程和无出路管道的建设,完善城市排水系统。

第六条 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计划,一并列入政府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商场等建筑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阳台(露台)、地下车库等用水部位设置污水管道,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使用后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网。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

第七条 市、县(市、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雨污分流制度宣传,普及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保护城市水环境的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排水设施保护。

支持环保社会团体、志愿者开展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活动。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在保护公共排水设施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市、县(市、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优先安排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新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设施技术标准、规范及其建设标准。已建成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尚未覆盖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自建或者委托第三方建设、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未建设或者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不得排水。

第九条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委托、指定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关资质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维护运营单位的义务如下:

(一)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排放未达标污水。

(三)安全处理处置污泥,跟踪记录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环保部门报告。

(四)定期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运营成本等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送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配合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因检修等原因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六)汛期加强对城市广场、立交桥、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区域的巡查,及时排除隐患;发现险情时,及时向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报告,并按照预案采取排涝措施。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排水及其再生水干线管道边缘两侧各五米以内,排水支线管道边缘两侧各一点五米以内;

(二)排水沟护坡两侧各一米以内,排水渠护坡两侧各三米以内。

第十一条 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时,或者铺设其他管线与城市排水设施发生重叠、交叉时,施工单位应当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的意见,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危害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重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

第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油脂、污泥、施工泥浆、泔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易燃易爆腐蚀性液体;

(二)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植树、埋杆或者进行其他施工作业;

(三)损毁、盗窃、拆除、迁改、占压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在排水管网内穿管或者穿线;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五)封堵、填埋城市排水管道及其检查井和收水口;

(六)擅自打开雨污水井盖、使用明火或者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道路红线(绿线)范围内,不得建设用户排水设施。在建筑物与建筑控制线之间敞开式区域必需建设用户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移交城市排水管理单位代管,所需维护管理费用由排水户承担。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依法设计、施工、监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其相关资料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量超过城市排水管网接纳能力需要重建、改建或者迁改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意见后制定改动方案,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迁改或者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的,排水设施及其与城市排水管网的连接工程应当在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指导和监督下设计和施工。

第十五条 排水户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沉砂池、隔油池、化粪池或者水泵井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运行,保证外排水质达标。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从事建筑、钢铁、纺织印染、电镀、电力、餐饮、食品加工、屠宰、加油和加气等排放污水浓度相对较高、含杂物和易燃易爆液体较多的重点排水户,除采取前款措施外还应当定期对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水质、水量进行检查和检测。

医疗卫生机构除采取前两款措施外还应当建设医疗废水预处理消毒设施,对产生的医疗废水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十六条 排水设施的日常养护与

维修及其相关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排水设施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由其产权人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的排水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内的排水设施,由其产权管理单位负责;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维护单位。

(四)城市道路改造工程,自开工之日起道路红线范围内已有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保护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城市排水设施验收合格移交后,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禁止无证排水或者不按许可规定排水。

第十八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按月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使用公共供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由公共供水企业污水处理费。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应当在发票上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数额,与水费收入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的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收集、处理及其配套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管,财政、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污水处理费征收与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减免、缓征、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污水处理费。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排水、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排)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排)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二十四小时计算。

第二十条 直接向城市排水管理单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应当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实行数据联网,并按规定时限,如实填报取水量数据。

污水处理费的部门或者单

位应当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实行数据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并按规定时限,如实填报用水量和收费数据。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发展城市再生水利用产业,新建城区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厂(站)、输水管网、加压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设施。

再生水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再生水与自来水管道连接。

第二十二条 在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下列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和观赏性景观、湿地等环境用水;

(二)钢铁、电力、化工等高耗水企业生产用水;

(三)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其他生产生活非饮用水。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雨水管网、泵站、河渠水系、新开河道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确保排放出路畅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采取透水铺装、建设下凹式绿地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措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滞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

住宅小区可以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进行建设和改造,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管、水利、气象、公安交警、建设、电力等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市内涝防治、会商、联动机制。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内涝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理制度,在城市广场、立交桥、低洼路段等易涝点设置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出现内涝,立即强制排水。

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内涝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排水户应当服从防涝指挥机构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水。

第二十五条 承担城市排水防涝排放通道功能的河、湖、渠,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路面和雨水管入河口的高程与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日常、汛期、主汛期不同的水位高程方案,确保城市景观和汛期排沥需要。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管理单位进行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从事抢修和巡查的专用车辆和机具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为工程救险车的,应当喷涂统一颜色,安装警示标志,并在明显位置设

置排水抢修标志。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情节较轻的,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非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城市排水规划的,或者不按城市排水规划及其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排水户拖延、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的;

(三)减免、缓征、隐瞒、滞留、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四)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用水量数据的;

(五)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有其他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排水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有关技术标准维护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置污水、污泥的;

(三)不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擅自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

(五)对城市内涝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六)不及时修补破损、被盗雨污水井盖的;

(七)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或者污水处理费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催缴;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按照年欠缴污水处理费数额确定处罚倍数并进行相应罚款:

欠缴数额不足十五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一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五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一点五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二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不足六十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二点五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处应缴数额三倍罚款。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排水户,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2篇:城镇污水处理开题报告范文

一、创建目标

创建部级生态镇,是我镇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重大措施和重要载体,也是促进我镇环境建设,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重要组织形式。通过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增加环保投入,采取措施克服目标环保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使各项指标达到要求,创造优美的环境,提升我镇综合竞争力,为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证。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创建工作,镇政府决定成立创建部级生态镇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__分局;办公室主任由__同志兼任,副主任由__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上述成员单位各抽1 ~ 2人组成,负责跟进本部门相关工作、资料收集和材料汇总。

各居(社区)要相应成立创建小组,配合镇创建领导小组开展工作,组长由村(社区)党(总)支部书记担任,成员3~4人。

三、任务分工

为明确职责,顺利开展创建工作,设立宣传、考核指标落实、资料收集与编制以及资金经费保障等7个工作小组。

(一)资料组

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收集整理相关申报资料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1. 创建部级生态镇请示及申报表、工作报告

责任单位:党委办公室

任务说明:根据环保部《部级生态乡镇申报表》,填写相应内容后加盖__镇人民政府公章;根据我镇实际情况,整理创建生态镇的主要做法及成效、主要经验和体会等形成工作报告。

2. 创建部级生态镇技术报告

责任单位: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__分局

任务说明:依照《部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将我镇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归总,形成技术报告。

3. 创建部级生态镇相关证明、情况说明材料

责任单位:创建部级生态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任务说明:依照《部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各单位将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后协调区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及情况说明材料(见附件1)。

4. 创建部级生态镇影视宣传片、图片集

责任单位:宣传文体办公室

任务说明:制作我镇创建部级生态镇工作影视宣传片,时间长度约30分钟,充分展示我镇生态文明形象,同时制作相关画册。

(二)宣传组

组长:__

成员:__

1. 制定宣传计划,对创建工作进行广泛宣传,使之深入人心。

2. 及时报道创建进度和先进事迹,定期播放创建部级生态镇公益广告,并向省、市、区级报刊和电视台上送宣传报道资料。

(三)环境整治组

组长:__

成员:__

负责进行环境监察,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禽畜 养殖业的监

督整治,确保工业“三废”和禽畜养殖场废水的达标排放。

(四)农业组

组长:__

成员:__

负责加强对农业生产的指导,引导农业生产向生态农业的方向发展。

(五)污水处理组

组长:__

成员:__

负责推进我镇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和建设,确保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正常进行,保证污水处理率和处理效果全面达标。

(六)市政环卫组

组长:__

成员:__

负责整顿市政环境卫生,确保城乡居民垃圾、医疗垃圾及时清运和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执法监管组

组长:__

组员:__

负责为各个工作组的整治、整顿工作提供行政执法力量的支持。

四、时间安排

为能够顺利通过国家环保部专家组对我镇创建部级生态镇工作的考核检查,创建工作分几个阶段进行。

1. 准备阶段:20__年12月 ~ 20__年1月

成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掌握考核指标体系,对照考核指标开展自查工作,落实措施,解决薄弱环节。

2. 宣传发动阶段:20__年2月

召开创建部级生态镇动员会议,部署工作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开展全镇宣传发动工作。全镇各村(社区)及有关单位围绕创建部级生态镇活动主体,开展宣传活动,动员全镇人民积极参与。

3. 申报材料收集整理、上报阶段:20__年3月

对照申报指标,完成申报所需各项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及支撑材料的编制、收集与整理,于3月底前并同申请表一起报送至上级部门。

4. 攻坚落实阶段:20__年3月至6月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分工,紧密配合,对照生态镇考核指标的各项要求,认真研究,制定落实完成任务的计划,开展各项专项活动,特别是针对存在问题,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并巩固整改成果,保证达到部级生态镇的要求。

5. 小结阶段:20__年6月至7月

根据创建工作的目标,对照《部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的各项要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对发现问题及时补漏。

6. 迎检阶段:20__年8月

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做好各项相关工作,迎接国家考核专家组的考核验收。

五、工作措施

(一)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改善我镇环境质量。对镇内污染行业要实行限期整改,确保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加强河涌整治工作,镇内主河涌要进行清淤整治;进一步加强烟尘控制区和噪声达标区建设,不断改善和提高我镇的总体环境质量。

(二)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管理。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执法和专项行动;对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偷排污染物或“未报先建”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查处。

(三)大力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使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以上。

第3篇:城镇污水处理开题报告范文

一、***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现状

近年来,***市通过生态市建设,工农业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已逐步完善,生态环境有了明显改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问题已提上议事日程,正逐步开展治理。2005年~2007年,全市在39个村或集镇进行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推广无动力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11430立方米,年污水处理能力到达139万吨,为全市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启了个好头。然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仍落后于生态市建设的要求,在一些地方的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仍未被纳入村庄整体规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仍任重而道远。

1、污水设施改造标准过低,明污转为暗污。

虽然在新农村建设中,新建了漂亮的公厕,部分农户家中也有了简易的污水处理设施,但由于目前全市农村及集镇大部分没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改建后的设施真正达到无害化标准者甚少。所谓的“三格式”,实际为直排式。生活污水绝大部分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了河道或排出室外空地后任意渗入地下,少部分经化粪池简单处理后任意渗入地下,严重污染河水和井水,从明污转为暗污,致使一些河道和水塘成了天然的集污池。

2、少数铺设污水管道的集镇和农村。

一般采用雨污合流的排水体制,污水由明渠或明沟形式任意排放,而且沟渠的排水断面普遍偏小,常被垃圾堵塞,街巷污水漫流,严重影响周围环境。随着***市农村居住人口不断增加,生活污水产生量呈快速增长趋势,这已给***市的地表水环境质量带来严重的危害。“70年代淘米洗菜,80年代洗衣灌溉,90年黑致癌,新千年代熏臭无奈!”这是老百姓对河道水塘水质变化的感官评价,也是河道水塘水质逐年恶化的见证。水体的污染,使富春江流域水环境的保护雪上加霜,并直接或间接地严重威胁着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的生活与健康。

3、布局不够合理,水资源浪费严重。

目前,在农村由于水资源相对丰富,节约用水的意识相对不强。而且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注重形式、应付检查者居多,治标不治本。各集镇行政村缺乏系统整体的、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设施不到位、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冲洗厕所座便器的水都是自来水,然排出去的水却是污水。特别在一些地区,由于属于砂石土壤,极易污染地下水或下游的河道水。“世界上没有垃圾,它是放错地方的资源;世界上也没有污水,它是排错方向的财富”。生活污水原本就是最稳定的水资源和最好的有机肥源,当用水和需水量增加时,污水的产生量和可再利用量的潜力也更大。中国有句俗语“肥水不流外人田”。而今,却把这些供应最稳定的宝贵的“肥水”当作“废水”排向了河海,成了水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

二、***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这对农村环境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要抓住建设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契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广泛应用环保节能技术,农村生活污水不仅要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更要资源化利用;不仅要节约处理成本,更要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从而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为此对新时期农村污水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1、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设镇村污水处理设施

第4篇:城镇污水处理开题报告范文

关键词:农村城镇化;环保

中图分类号:F3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1

一、农村城镇化的涵义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农村城镇化作为城市化过程的一个比较重要层面,是城市系统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表现为乡镇企业和小城镇的领域为基础,实现农村人口从第一到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职业转换过程,居住地由农村地区向城市地区的变化(主要指农村小城镇)迁移变化的空间聚集过程,最重要的是要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改善生活质量和整体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农民和城镇居民居住生活没有太大差别。农村城镇化被认为是世界上城市化起步阶段必经的共同选择,它可以使众多农民迅速进入非农化阶段,较快地进入并实现低水平的城市化。

二、黑龙江省农村城镇化的现状

黑龙江省2009年总人口为3826万人,其中,城镇人口2123.4万人,乡村人口为1702.6万人,城镇化率为55.5%。黑龙江省城镇共被分为六个等级:1个一级城镇为省域中心城市(哈尔滨);4个二级城镇为省内区域性中心城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14个三级城镇为省内地方性的中心城市;65个四级城镇为县(县级市)域中心城镇;62个五级城镇;六级城镇为一般建制镇。全省目前重点扶持四、五级镇,即中心建制镇的发展。黑龙江省城镇化发展虽然相对较快,但实质上存在许多问题。

三、农村城镇化过程的环境问题及成因分析

随着黑龙江省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化的区域也不断扩大,人口密度增长的加快,乡镇企业发展迅速。然而,由于小城镇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薄弱;城建、乡镇企业布局规划不合理和环保技术措施较弱;环保设施不充足、设备差;资源利用率低的原因有很多,因此,小城镇居民生活的自然环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1.黑龙江省农村城镇化过程的环境问题

目前来看,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居民备有的垃圾废物处理设施建设远远落后,甚至没有处理设施,一些农民相对环保意识较差,大部分难以回收或者利用的固体废物,例如旧衣服、鞋帽、一次性塑料品、带包装废物被居民随意倒在地头、居住地路旁、多数河道、小溪变成了一个天然垃圾堆放处。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 腐烂的垃圾、发臭和发酵,有的垃圾之间甚至互相产生化学物理等反应。这种污染不但释放出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气体,而且废液污染周围的水体和土壤,更是不同程度的影响了农产品的品质。此外,大多数农村供水覆盖率偏低,大多饮用水取自于没有得到相应有效保护地下井水。因此,垃圾废物中渗漏出的有毒物质如重金属、被随处丢掉未经处理的废弃农药瓶罐内残留的化学农药成分,经过雨水的反复冲刷,污染性的农药残留物迁移面积也越来越大,通过食物链之间的传递,最终影响并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2.黑龙江省农村城镇化环境问题的原因

在黑龙江省城镇化发展中出现的种种环境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2.1农民依法维权意识不强。在一些农村这样生活条件较落后的地区,农民掌握的知识水平、 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 环保意识、农民依法维权的意识等不强,还有的村民为了能够多赚些钱,选择在这些重污染企业工作, 甚至还有些村民成了这些污染较重企业的保护者。即便是有人想阻止这些企业继续造成污染,最终也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难以通过法律武器来有效保护自己生存环境的利益。

2.2农村工业资源的不合理利用是环境污染的直接原因。目前,黑龙江省存在的粗放型资源利用方式,不仅仅浪费了宝贵的自然资源,还造成了严重的地区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之地区性资源产权制度和资源管理不完善,很多珍贵的自然资源,特别是农村企业开采利用的那些稀有的资源,常常是谁开采、谁占有,只注重利益多少,忽略了节约和保护资源。

2.3农村环境执法力量薄弱。大部分的环境保护相关主管部门大都位于黑龙江省城市中,同时在农村城镇没有直属环保单位,并且在农村地区工业企业的管理监督因受交通工具、工作条件、资金等多种因素的限制,不如对大城市中的企业管理和监督的那么严格,检查也没城市中那么频繁,每当农村城镇中有企业超标排放的现象,就很难被保护单位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理。大多数的农村环境污染事故调查报告中显示,多数事件仍然停留在先举报后查处的局面,然而农民依照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不强,企业污染案件被举报数量相对城市不多, 就在这较少的举报污染案件中又因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 被告的处罚也不是很大。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基本对策

省内农村逐步实现工业化和城镇化是黑龙江省农村转型为现代化的必经道路,也是提高广大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然而, 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环境问题也不容忽视,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促使三者之间更加协调的发展。

1.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

首先,对黑龙江省各级城市、乡镇领导干部进行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的培训,以及加强对环保基本知识的灌输,促使环境保护评价工作与领导干部的时段考核紧密结合起来,以便环境保护在农村地区更好的投入,将有措施、有制度、有考核同期进行。其次,我们应该对广大农村居民加大环保意识宣传力度、调动和提倡广大村民珍爱家园,爱护、保护生活环境的积极性。因为广大农民群众才是保护和改善农村自然生态环境重要的直接参与者和受益者,是我省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重要力量。

2.加强城镇环境管理力度和有效推动城镇环保法制化进程

就黑龙江省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和工业污染有效控制而言,农村城镇环保工作仍然处于刚起步阶段,环保管理监督基础薄弱。因此,尽快研究并制订出城镇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如居民生活污水防治、被丢弃在田地里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农村生活垃圾的统一收集与处置、企业对村镇重要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遵循环境管理等。小城镇政府要认真有效的落实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镇政府及其辖区内的主要领导要履行环保职责,建立环保责任制度,级别高的领导要亲自抓,负总体责任,同时把辖区内环境质量优劣程度作为考核评价政府领导人工作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相关部门执法检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同样不能被忽视。未设立城镇环保机构的地区,环保部门对环境执法监督工作,暂时规定为更高级别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落实和加强此城镇的环保机构的及时建立。

参考文献:

第5篇:城镇污水处理开题报告范文

4月14日,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在县大建设办公室、住建局、重点工程管理局、建设投资公司和城司的配合下,采取实地视察、听取现场汇报等形式,对我县城市大建设及新型城镇化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视察了城南九期路网建设、花木王村拆迁、花木王安置区、北大沟综合治理、花园新村安置区及顺河老街项目,听取了项目负责人汇报,听取了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我县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精细化管理,城市框架初步形成,大建设及新型城镇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城市载体功能明显增强,城市品位不断提高。2015年,完成城市大建设项目62个,年度投资81.3亿元;全年累计完成征迁70万平方米,交付净地7424亩。截至2015年末,县城建成区面积达到20平方公里,人口达到19万人,比“十一五”末增加近一倍,全县城镇化率达46.4%。2015年度荣获全市征迁拆违综合工作先进县、城市大建设完成综合目标优秀单位和棚户区改造完成综合目标先进单位称号,安置房开工完成率、竣工完成率两个单项第一名。

(一)基础设施日益完善。县政府把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完善城市功能的重中之重,城南新区西环线及大桥、南环线、彩虹大道、工业九路等道路建成通车,国防南路、兴淮路、女山路等新区路网及配套工程顺利完工;开工建设城南九期路网项目、漴东潼河路北段等道路;国道G104五河淮河特大桥及接线工程、城南110千伏输变电项目、35千伏光彩变电站项目、污水处理厂二期等项目稳步推进。十二五期间,老城区新建改造排水管网137.4公里、污水管网69.9公里;建成自来水二期,日供水能力达5万吨,县城自来水普及率99%;建成天然气供气管网155公里;县城主次干道交叉通信号等和电子警察实现全覆盖。县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承载能力显著增强。

(二)旧城改造成效明显。完成了征迁体量大,征迁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处于城市中心位置的花园新村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工作;全面完成花木王(兴县路南)地块、山后凌地块等城中村改造任务;兴淮路、女山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征迁顺利完成;孙坪安置区、花木王安置区二期和西凌安置区II标段、花园新村安置区I标段(学校和农贸市场)等安置房建设项目如期开工;旧县社区东安置区、小方安置区二期、老消防队安置区等项目基本竣工,正在推进回迁;漴河CH08地块、CH15地块、旧县安置区、花木王安置区一期实现全面回迁安置;顺河老街项目基本建成。

(三)生态环境得到改变。北大沟综合治理工程顺利推进;淮水北调截污工程和新浍河公园绿化亮化提升工程等项目如期完成;建成彩虹大道、兴沱路绿化景观工程和龙河公园二期、南环线、西环线南段等一批新建绿化项目;建成徐明高速公路出入口和城西广场出入口绿化工程,全年新增园林绿地41万平方米,提升园林绿地21万平方米,建成城市绿道10公里。绿色城市,水韵五河魅力进一步彰显。

(四)县城规划建设管理取得初步成效。完成新一轮《五河县县城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完成五河漴河滨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五河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五河县绿地系统、环卫设施、户外广告、城市排水、天然气利用、村庄布点规划6项专项规划;编制《五河县水系原理及城市水系空间规划》、《五河龙潭湖湿地公园概念性规划》、《安徽五河县沱湖公园总体规划》、《朱顶风情度假区概念性规划》及中心城区城市设计等特色规划;完成36个中心村村庄建设规划编制。

(一)生态和环境问题依然存在。随着城市大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城镇尤其是县城老城区产生的污水、垃圾、建筑扬尘等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等基础设施不足问题日益显现。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压力越来越大。

(二)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问题不容忽视。在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出现了部分排水管网堵塞、绿植破坏、路灯不明、护栏折断、路基损坏等已建基础设施破、旧、损现象,影响了城市形象。

(三)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仍然突出。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安置房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引发投资方继续投资资金不足、积极性不高,影响了城市大建设及新型城镇化建设速度。

(四)城区公厕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城市发展速度较快,空间拓展也比较广,公厕

分布不合理、公厕数量满足不了市民需求; 现有的多数公厕配套设施没有达到标准,还停留在很低的水平,有的设备已经严重老化。 多数没有配置盥洗台等设施,缺乏特殊人群的专用空间,如老年人、盲人、残疾人专用间,缺乏专用马桶和扶手、盲道、轮椅坡道,缺乏儿童专用小便器等,难以表现出以人为本和人文关怀。(一)进一步强化综合治理,保护生态环境。继续推进园林绿化工程,加大城区河流整治力度;科学规划汽车、农机、摩托车维修场地,集中经营,规范管理,减少城市街道及绿地油污污染;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努力实现城市工业污水达标排放,生活污水达标处理;加强饮用水源管理,尽快启动饮用水取水口上移工程;加快城市垃圾处理设施改造,积极推进城市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下气力治理机动车尾气、建筑扬尘、燃煤锅炉、路边烧烤等污染源,打造最佳宜居生态环境。

(二)突出特色,打造城市品牌。要在体现特色、突出亮点、塑造城市灵魂的基础上,做精做细,做强做大。充分利用我县河流缠绕、水资源丰富的天然优势,把我县建设成为城在林中、水在城中的生态园林城市;要打造特色街道,重点宣传打造顺河老街,万福商业街及漴东潼河路、泊景城饮食街(群),可以采取一街一绿化,一街一树种,一街一路灯,一街一行业等方式推进,并逐步延伸到乡镇,打造特色乡镇。

(三)建立管护机制,加强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政府部门根据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任务及标准,将管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管护资金需要;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好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健全、职责明确、管理到位、责任到人;政府部门也可以采取行业监管、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建专业管护队伍,形成县乡镇综合服务网络。

第6篇:城镇污水处理开题报告范文

为了确保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减排目标的顺利实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充分抓住国家扩大内需的发展机遇,决定在,新建日处理能力为6.8万吨,总投资为22530.37万元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营运。各县、特区(区)政府按照省、市减排任务要求,层层签定减排责任书,分别成立一把手挂帅,分管领导亲自负责,靠前指挥,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全力打好污染减排攻坚战役,为完成和落实好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对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工作、征地拆迁等开工建设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并分标段地进行施工,力争各个污水处理厂如期或提前投入营运。

一、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污水处理工程:日处理污水能力为1.8万吨,总投资4476.54万元,已争取到上级补助资金3718万元(国家补助1800万元、省级补助1918万元),特区配套贷款1500万元,已完成工程投资2900万元,各标段的施工单位均按照合同紧张有序开展工作,工程建设进度较快。

污水处理工程:日处理能力为1.5万吨,总投资4800万元,申请中央和省补助资金1353万元,地方配套自筹1440万元,已到位资金1853万元,完成工程投资1012万元,平整施工场地道路360平方米,消毒渠、脱水机房土石方开挖602立方米等,工程建设采取合同期内提前一天奖励5000元,超一天罚款2000元的措施进行,工程进展顺利。

老城污水处理工程:日处理污水能力为1万吨,总投资4104.09万元,申请国家、省级补助资金3283.27万元,地方自筹820.82万元,到位资金700万元,2012年3月23日项目可研报告经省发改委批复,2012年5月13日初设经省发改委评审通过。县、镇两级政府及行业部门积极为项目招标、征地拆迁作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县污水处理工程:日处理污水能力1万吨,总投资4180.93万元,到位资金820万元,项目可研报告,初设评审、招标工作已全部完成,工程建设全面启动,已完成场地围墙建设,截污干管工程管沟开挖400米,厂区生物池开挖完毕,完成土石方约5000立方。

区污水处理工程。日处理污水能力1.5万吨,总投资4968万元,自筹资金993.6万元,申请资金3974.4万元,项目可研报告,初设评审,土地征用,招标工作全部完成,工程已进入全面施工阶段。

二、存在的问题

(一)建设工期紧。按照工程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各县、特区(区)从规划选址、可研申报、环评、初设、招标等至开工建设,除污水处理工程提前开工建设外,其余均在省减排办的预警时间5月底开工建设,而从6月至年内要完成主厂区、管网系统建设至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试运行,任务十分艰巨,即时间紧、任务重。

(二)资金缺口较大。全市工程总投资22530.37万元,多数是申请中央、省的补助资金,地方配套极少部分的银行贷款,调研时到位资金除特区落实外,其余均未完全到位。

(三)征地拆迁难度大。因征地补偿标准低,施工过程中不时有堵工、上访等现象,不同程度地影响施工进度。

(四)管网收集系统雨污分流困难。由于城镇建设的历史原因,雨污混排,造成污水收集管网系统不能雨污分流,直接影响污水处理工程建成后的正常运行。和老城尤为突出。

(五)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不具备运行条件。由于区片区人口少、居住分散,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收集污水量达不到设计要求,不具备运行条件,可能导致污水处理厂闲置,设备老化,一定程度上造成投资浪费。

三、几点建议

(一)科学编制城镇建设规划。一是排污要与排洪规划相对独立,避免雨污混流;二是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要与城镇人口发展规模相衔接;三是城镇建设排污管网要与路网建设规划相衔接;四是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要与二期工程建设规划相衔接,避免重复建设,增加投资。

(二)加大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力度。一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把污水处理工程作为减排目标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抓紧抓实。二要积极筹措资金,市、县两级政府要专门派员联系、协调上级补助资金,确保项目资金如实到位。三要编制科学的施工计划,倒排工期,加强工程项目的技术指导,适时调度和调整工程进度,使各标段工程建设协调有序进行,确保工程如期完成。

(三)加强资金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要加强资金监管,工程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债补助资金,使用程序必须合法,遵守项目开支程序,手续资料齐全,原始记录规范,经得起审计。二要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由于工期短,建设任务重,严把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严防豆腐渣工程。

(四)提前谋划运行管理模式,一是优先推行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托管模式,有利于省时、省事、省经费。二是若不采用托管模式,必须提前作好管理人员上岗前的培训,为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作好前期准备。

第7篇:城镇污水处理开题报告范文

一、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标

到年,各县市必须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市城区草市3万吨污水处理厂今年开工,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年内启动城南5万吨污水处理厂前期建设配套工程,年开工,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年内纺织工业园2万吨污水处理厂开工,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到年逐步达到规划设计能力15万吨。松滋市6万吨、石首市5万吨污水处理厂今年开工,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公安县5万吨、监利县10万吨、江陵县3.8万吨污水处理厂年前开工,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

二、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环境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以及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布局和设计规模,并优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应以现状水量确定近期规模,以远期规划确定最终规模,并综合考虑配套管网及附属设施建设。各地要逐步实行雨污分流制,与污水资源化目标相结合,积极发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综合利用技术。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规模等内容的确定,有关部门要事先书面征求发改、建设、环保部门的意见。各县市要完善本地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按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独资或合资承包经营城市污水处理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采取BOT、TOT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其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归投资者所有。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投资者和特许经营企业。

四、严格实施排水排污许可制度

加强对排水企业的监管,建设、环保部门要严格实施和执行对排水企业的排水、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排水企业的责任,加强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特别是重点工业排放口水质水量的监测,禁止超标污水进入收集管网;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处理工艺接纳工业污水,禁止接纳超过处理能力或接纳不符合处理工艺的工业污水,以保证污水收集系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正常运行。

五、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管理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要负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依法做好排放污水的申报登记工作。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排放的,必须进行限期整治,并按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加倍征收排污费。在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要严格控制排污单位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建设,确需建设的应相应削减原有项目的排污量。

六、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规范要求,设置并安装水量自动计量装置、等比例采样器和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在线监测监控应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实现实时监测监控。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监测公示制度,定期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建设、环保部门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运营单位发现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或设施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出水水质严重超标、超量,应及时采取措施或启动应急预案,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并向建设、环保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采取关闭超标排污单位污水管网阀门等措施,防止总排污口出水水质超标。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需要停止或部分停止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转的,应当提前15天向当地建设、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同意。当地政府或建设、环保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城镇污水处理厂停运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限产、限排等措施;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污水处理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尽快抢修恢复正常运行,保证城镇生活生产秩序正常运转。

八、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工作

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要进行无害化处置,进行综合利用,防止二次污染。明确污水处理单位的责任,把污泥处置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

九、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凡向污水处理和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严禁用水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缴纳污水处理费。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镇,2007年内必须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但平均征收标准低于0.80元/立方米的城镇,要进行调整。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镇,3年内必须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正常运行。

各地要加强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将其统一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入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和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污水集中处理企业的运行费用,由财政部门根据环保部门监测的实际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水质和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监测的实际处理水量,以及物价部门核定的运营标准,按月拨付。

水利、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单位自备水源取水量的监管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力度。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计量表的,其用水量按照计量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计量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十、加强督查和管理

市政府已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列入责任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管理,并实行污水处理项目一票否决制,凡完不成上述目标的单位,取消其年终目标管理评先资格。各县市区行政“一把手”是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副县市区长是直接责任人,各地及有关部门要把污水处理厂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明两年的重要工作任务,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不能因赶工期而忽略工程质量,坚持工期和质量两手抓。确保完成上述工作目标。

成立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建委、环保、物价、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市督导组,每月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等进行督导。市督导组实行分组包干,及时将督查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向市政府汇报。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每月督导检查一次,督查结果书面报市督查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发改部门负责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项目建设的核准、国债资金和省补助资金的争取工作。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污水处理项目规划、设计、质量监督;由当地政府委托,负责特许经营权的签订。

环保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工艺的确定和验收。

物价部门负责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核定污水集中处理企业和排水管网企业的运行费用。

财政部门负责国债资金和省补助资金及时拨付以及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督查,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国债资金、补助资金和国际金融组织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出现以各种合作建设形式套取上述资金的情况。

国土资源部门对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用地优先予以保证。

第8篇:城镇污水处理开题报告范文

*城管局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城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求真务实的作风,积极投身创建工作,认真推进垃圾分类、污水处理、第三方服务、城乡环境整治工作,在强化统筹协调以及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取得一定成绩。

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扎实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工作:一是官山南大道污水管网工程、*年第一期小街小巷污水管网改造工程、仰贤路、天宝南路(新昌大道-耶溪福城),城南环线污水管网及提升泵站工程等五个工程已完工。二是城南新区污水接入了城市污水处理;完成了天宝南路、山峰坳路、天宝南路(耶溪福城-截污干管)、山峰坳路、*年第二期小街小巷工程已完成了标前审。三是完成了城市渗水处理提标扩容土方工程,土建工程基本完成。设备招标完成,正开始进场。

*、垃圾分类工作稳步进行:一是县区启动了*条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示范线路,目前,县城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约为*%,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为*%。二是增强了组织管理。成立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每月印发《*县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简报》,刊登我县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进展。三是举办培训,加强宣传。举办了三次垃圾分类培训会。发放各类宣传资料共*万份,制作了宣传展板*余块。同时设置了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处。

*、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整治:一是抓好城乡环境净化项目。投入*.*万元,完成旅发大会沿线乡镇场房相及立面改造*.*万平方米,拆除违法建筑*.*万平方米,复绿裸露土地、山体*.*万平方米;开展“洗城行动”,清理我县城区内人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道路两旁护栏;投入*万元启动实施农村环卫一体化市场化服务,全县*个乡镇(场)全部完成环卫工作接管,环卫工作服务延伸至*个行政村,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行政村覆盖率*%。二是实施城区氛围提升工程。在县城区主要路口、各高速出入口设置景观花盆;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路灯进行检修和更换,确保城区路灯亮灯率;硬化村庄道路,推进农田水灌溉、排污管网工程建设等,城乡环境焕然一新。三是对城区违规出店、占道经营、机动车乱停乱放等行为进行清理整治。

*、城乡环卫一体化全城覆盖全市率先完成。我县农村环卫一体化市场化服务范围为*县下辖范围内*个乡镇场,所辖村庄和集镇,服务人口*人。一是采取ZF购买服务,每年投入资金约为*万元。

二是建成了*个县级填埋场,*座乡镇垃圾压缩站。

农村环卫一体化市场化服务企业入驻后,设置垃圾收集点*余个,配备垃圾清运车*台,洒水车*台,快速保洁车*台,人力垃圾车*台,建筑垃圾自卸车*台,勾臂车、洗扫车、铲车等在公司停车场集中停放,作为乡镇场需求的统一调配。按每*人口配*名保洁员、每个乡镇场配*名垃圾清运员的标准,共配备保洁员和清运员*人。

三是建立了《理事会履职制度》、《环境卫生村规民约》、《卫生保洁管理制度》《农户门前三包责任制度》、《卫生检查评比制度》等相关制度。

二、取得的工作成效

*、进一步加强了城区污水管网建设:开展了城区管网普查工作,建设和改造了城市污水管道*.*公里。改善了城区雨污混流,污雨水倒灌及网管错搭、乱接、渗漏、堵塞等问题,提高了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

*、垃圾分类推行取得良好成绩:一是强化舆论引导,利用新闻媒体、政务平台、户外广告、宣传手册等载体,营造了理解、支持、配合的良好氛围。二是率先在旅游区推行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三是*县正式列入*省农村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试点县。

*、进一步美化规范了城乡环境:一是在净化城乡环境行动中,全县净化治脏行动共清理垃圾*.*吨,清洗道路面积*平方米,清扫城市家具*处,清理违章小广告*处,清理僵尸车*辆,整治菜地*处*.*万平方米。二是在城市秩序专项治理整治行动中,共开展道路交通专项治理*项,整治占道经营行为*起,整治农贸市场*个,整治户外广告*处,新建停车设施*处增设*个停车位,规范户外线缆*米。三是在美化治乱行动中,共新增绿化面积*.*万平方米,城市大街小巷实现照明全覆盖,亮灯率达*%以上,设置国庆主题造型*处,美化沿街立面*平方米。

*、城乡环卫一体化初步形成:一是全县*个乡镇(场)已全部完成环卫工作接管,环卫工作服务延伸至*个行政村,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行政村覆盖率*%。二是在垃圾填埋场,垃圾压缩站,垃圾收集点建设完毕,各类设备以及人员基本配齐。三是管理制定升级。制定了多种制度,引导自然村制订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和落实好了环卫清扫保洁机制。

三、存在的差距和不足

*、污水处理整治所面临的困难:城市配套管网建设极不完善,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和进水浓度偏低。我县城市排水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不到位,污水管网建设滞后,住宅小区雨污分流管网不完善,污水收集覆盖面不足,县城区污水收集率达不到上级要求。

*、第三方服务工作中的不足:一是部分农村居民环境卫生保护意识不强,仍然存在在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二是卫生费筹措制度不完善。少数村民对垃圾处理工作不关心、不参与,不愿承担每人每年*元的卫生费。三是门前三包不到位。农户门前仍然存在杂物乱堆、垃圾未及时清理现象。

*、推进城乡环境整治工作的不足:一是群众参与性不足。市民群众主动参与意识不强,对落后的生产生活习惯认识不足,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二是存在整治区域差距。一方面整治工作不均衡。各乡镇(场)之间、中心城区与乡镇场之间、城镇乡村之间整治工作不平衡。另一方面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及周边等区域有盲区、有死角,整治不到位。三是缺少长效机制。整治行动局限于“一阵风”,且基本上处于“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状况,整治结束后易出现反弹。

*、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问题:一是居民垃圾分类意识不强。垃圾分类工作过程中,主要靠ZF投入来推动,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的意识淡薄,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参与率和准确率与年度目标存在一定差距。二是奖励制度还不够完善。我县未出台相应资金奖励办法,奖励制度还不够完善。三是垃圾分类工作过程中地域重视程度不一。部分乡镇(场)、县直单位存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没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没有建设本辖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点的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及有关建议

*、污水处理整治的规划:一是加快推动*-*污水管网改造项目。进一步提高污水管网覆盖率。针对城南新区污水未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问题,通过*至*年期间开工建设,对空白区域进行覆盖,对已建成的区域进行联网成片,形成系统。二是摸清排水管网运行现状,有针对性的进行清淤堵漏、混接错接改造。同时县城区排水管网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检测,以此制定近期破损、塌陷、错接混接的改造计划,根据待检测完成后开展清淤堵漏、混接错接改造等工作。

*、垃圾分类的下一步工作计划:一是加快末端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尽快启动厨余垃圾处理厂、大件垃圾拆解厂等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项目。二是逐步建立“垃圾分类直运”模式。设置固定的行驶线路和站点,由专门的垃圾分类收运车定时到各站点收垃圾,并转运至各类垃圾处理点。三是建立相关制度,强化督导考评。逐步建立督导员制度、举报奖励制度、违法行为曝光制度、信用监管制度、考核制度、管理信息共享制度,狠抓督导考评。

第9篇:城镇污水处理开题报告范文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为目标,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作出的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困地制宜,系统治理、标本兼治、城乡联动、共治共享部署,以治理脏、乱、差为重点内容,以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发展为方向,以实现农村垃圾全面治理为核心,突出重点、破解难题,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建立机制、注重长效,深入开展全区全域无垃圾行动,着力改善城乡面貌,提升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努力建设经济强区、生态大区、文化旅游名区,全力打造生态美、百姓富的和谐。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依靠群众、全民参与”。

2、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设施共享、相对集中”。

3、坚持“舆论先行,广泛动员、形成合力、全面推进”。

4、坚持“领导包抓、部门主抓、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5、坚持“严格考核、注重实效、奖惩分明、跟踪问效”。

6、坚持“健全机制、完善措施、常态行动,长效管理”。

(三)行动目标

2017年,全镇松涛,五一等8个村90%的村民小组建成垃圾收集点,定期集中转运处理,配置垃圾转运、收集车辆、清扫工具等设施设备。新鲜,郭家寨子,三盘磨村配置垃圾转运、收集车辆,垃圾全部转运城区垃圾收集点处理,窑沟,皇台,宋家园,蔡庄通过物业公司配置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并纳入城市环卫,2018年村庄垃圾收集点、收集车辆覆盖率达到100%,90%的村庄垃圾得到全面治理。实现全镇全域无垃圾目标,并达到有完备的设施设备、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完善的监管制度、有长效的资金保障等农村垃圾治理标准。到2020年,100%的村庄垃圾得到全面治理。

(四) 重点任务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参与意识

各党总支,支部和村委会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深入宣传开展全域无垃圾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行动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群众主动参与,使环境卫生整治活动成为全体群众的自觉行动。一要开好村民小组长会和户长会,向群众宣传政策,对全域无垃圾专项活动进行安排部署,包村领导和包村干部要亲历亲为,全程参与村民小组长会和户长会。二是各村要通过黑板报、宣传栏、宣传标语电子屏,向群众印发宣传材料等各项方式,深入进行宣传,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共青团、妇联、学校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工作优势,开展“小手拉大手”“巾帼示范”等活动,调动全社会力量都来参与全域无垃圾专项行动。

2、全面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

一是全面开展农村四清活动通过“四清”彻底清理农村陈旧垃圾。二是整治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全面清理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城区背街小巷道路及周边的垃圾污物,清除“四堆”,清除卫生死角;严格落实“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制止乱倒垃圾、乱扔脏物、乱泼污水、随意焚烧垃圾等行为,清除乱贴乱画的“牛皮癣”广告;坚决取缔探头经营、乱摆摊点、乱停乱放、乱搭乱建、乱设广告牌等现象,完善垃圾堆放、清运设施,确定专人做好日常保洁及长效管理工作。彻底整治镇区和辖区单位内部及周围卫生,提高保洁频率,统一规划,配套完善垃圾箱、垃圾清运车等环卫设施。三是整治河道沟渠环境卫生。全面落实河长制,建立包村领导、包村干部及村干部和河长共同管护的“点、线、面”相结合的网格化河道管护机制。加强河道沟渠环境治理,及时清理河道沟渠内的垃圾。四是整治主次干道沿线环境卫生。加大道路沿线卫生清扫、垃圾清运和保洁力度。道路路面整洁、无破损,周边无垃圾,林带无枯树;路边广告牌内容合规合法,路标牌设置安全美观;道路有养护、保洁有制度、有人员。沿线无占道堆放现象。美化、净化、绿化公路周边环境,着力营造公路沿线的文明卫生良好形象。五是进一步完善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清运处理机制,建立“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区处理”的垃圾分级处理模式,不断提升农村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质量。六是整治社区环境卫生。各村对社区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强化物业服务管理,做好社区日常保洁和公共服务设施管护工作。加大社区美化、绿化、亮化力度,集中清除新型农村社区周边的草堆、粪堆、土堆、垃圾堆,拆除周边残垣断壁和破旧房屋,彻底改变“有新房、无新貌”、“只见新房、不见新村”的面貌。整治在建社区建筑工地现场卫生,整治扬尘污染及生活垃圾、食物残渣、污水乱泼乱倒的现象。

七是市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安置社区和在建社区依托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已建成松涛,海上新型农村社区生活污水通过污水处理站,污水收集车辆转运等方式进行污水处理, 2017年底前规范运行松涛村污水处理站,2019年颐安美居社区力争接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切实提高全镇污水处理能力。八是建立改厕及厕所污水治理机制,全面推进农村厕所污水治理。九是每周星期五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清理整治活动,分路段、分区域包干,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标准、时限,广泛动员全镇镇村组干部、群众参与,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推动全镇环境卫生整治常态化。十是制定村规民约,提高群众对环境卫生整治的参与度。采取聘请卫生保洁员、农户轮流保洁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稳定的村庄保洁队伍,建立落实村庄保洁制度,动员全体村民参与,划分环境卫生责任网格,与农户签订房前屋后环境卫生“三包“责任书,推行垃圾日清日运。

(五)整治目标

1、新型农村社区无乱搭乱建、无乱堆乱放、无乱写乱画、无乱设广告、无损坏设施;公共场地、社区空地、道路卫生清洁、无垃圾;绿化带、绿地无枯树、杂草;有垃圾收集箱,有垃圾收集转运车辆,有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管网配套,有物业管理机构。

2、村庄内无散放垃圾、无粪便、无断壁残垣;房前屋后无草(柴)堆、无土堆、无粪堆、无散养畜禽;村容村貌整洁,墙体无乱写乱画、无乱设广告;农宅外墙、屋面整洁;庭院无流淌污水,畜禽圈养,卫生整洁;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建新房拆旧房。户有分类垃圾收集容器、村有垃圾收集池(屋),有垃圾收集车辆,有柴草堆放场所,有村规民约,有村庄清洁制度和稳定的保洁人员。

3、农田无废旧地膜、无秸秆、无尾菜、无垃圾;有机肥料堆放有序、覆盖整齐。设施农牧业生产区域无乱堆乱放;有垃圾、肥料、生产资料专门堆放场所,遮挡、覆盖整齐;生产区卫生整洁、棚面干净。

4、村镇道路路面整洁、无破损,周边无垃圾,林带无枯树;路边广告牌内容合规合法,路标牌设置安全美观;强弱电各类杆线设置合理、整齐;道路有养护、保洁有制度、保洁有人员。

5、合理确定农村新型社区污水收集处理方式、规模、选址、排放标准、排水去向、建设主体及运行管理方式,落实农村新型社区污水收集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6、建立改厕及厕所污水治理机制,探索企业化和专业化管护模式,大力推进厕所污水资源化利用。

(六)长效机制

2018年至2019年在各村新建垃圾收集站,每个行政村配备2名垃圾清运员、2辆手推式垃圾收集车及清扫工具。各村根据作业半径、居住人口、劳动强度等合理配置保洁员,负责辖区内垃圾收集、公共环境保洁、可再生资源分类回收等工作,组建保洁队伍。确定保洁范围和保洁时间。鼓励采用村集体内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保洁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通过制定村规民约、与村民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村民保洁义务。按照“五有”标准,开展“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的乡村保洁工作机制。

二、组织实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7年9月15底前)

各村摸清辖区内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和陈年垃圾存量、分布和污染情况,以及清理所需费用情况,建立本村整治台帐,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全村全域无垃圾专项行动安排部署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

各村、各单位以“三线”沿线、集镇区域、村庄社区、农田、村镇道路、城乡结合部、河道沟渠、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等为重点,全面开展整治工作,明确任务、靠实责任,组织开展工作。

(三)评估验收阶段(2019年l月至长期)

由镇全域无垃圾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村、各单位环境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做好整改工作,促进工作落实,接受区级验收,并对全域无垃圾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形成长效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工作机构

成立镇全域无垃圾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构成参见附件),办公室设在镇环卫所,主任由镇武装部长陆延山同志兼任。办公室的职责主要是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落实工作职责

各村党总支、支部书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村、本单位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村、各单位承担辖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各村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的各项决策部署,做好思想教育、宣传引导、工作指导,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环境综合整治。

镇党政办把环境综合整治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范畴,纳入各村、各单位年底综合考核内容并增加考核权重,严格落实环境综合整治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宣传教育,为纵深推进环境综合整治营造良好氛围。

镇环卫所负责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和综合协调工作,制定全域无垃圾实施方案、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日常监督督查、并将农村环境卫生治理情况纳入各村年底考核内容。

镇环保站负责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加大大气、水体、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镇财政所负责全域无垃圾财政投入资金的测算、筹措和监管,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镇畜牧站负责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秸秆饲料化利用、废旧农膜和尾菜回收处理利用等工作的指导、推广和监督。

镇水管所负责监督“河长制”在各村的执行情况,

镇交管站负责“三线”沿线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派出所负责辖区内交通秩序整治。

镇食药所负责对餐饮单位的环境卫生整治。

其他相关站所、单位按照各自职能,既承担职能范围内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责任,还要承担责任区域和本单位内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

(三)强化督促检查

镇全域无垃圾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坚持定期督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对各村、各单位在全域无垃圾专项行动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事例进行通报表扬;对不作为、慢作为、效果差的,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切实督促限期整改,确保全镇全域无垃圾专项行动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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