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变更管理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组织变革 社会信息处理 犬儒主义 形成机理
随着全球化竞争的加剧和科技的进步,企业为了在动荡变化的国内外环境中保持核心竞争力,通过私有化、兼并、收购、改变内部运作流程等战略或运作上的变革来适应顾客的需求,并获得长久的生存和发展。但是,组织变革在企业管理中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使企业发展更快、更有价值,也可以触发一种对混乱和动荡的强烈抵制。针对企业如何有效的推进组织变革的成功,学者从宏观、系统的层面,基于变革发动者的视角研究了变革的环境、管理理念、组织架构和组织文化等对变革成功有效性的影响。但Sange等在对组织变革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发现,70%实施变革的企业都最终走向失败。在面临组织变革失败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龙立荣(2011)通过回顾国外员工变革的反应,发现员工个体的行为对于所有组织变革的成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从微观、个体层面的因素,从员工的视角来研究员工对组织变革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有的关于员工对组织变革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员工态度的研究,而组织犬儒主义作为一种主流的负面工作态度(张士菊、廖建桥,2007),很少被学者关注,并用来解释组织变革。学者们关于组织犬儒主义的研究很多但比较零散,基本上还处于科学研究的初级阶段。对犬儒主义的形成机制研究也主要集中于心理契约违背的视角,最早从心理契约违背视角进行研究的是Andersson,他通过文献综述法提出了一个员工犬儒主义的概念模型。Andersson认为心理契约违背是产生犬儒主义的主要影响因素,并通过分析公司环境、组织与工作和角色的工作场所特征来探索了心理契约违背导致犬儒主义的形成过程。社会信息处理理论关注社会背景对个体工作态度的影响作用。本文从员工个人层面出发,基于SIP理论分析了员工在变革过程中态度的形成,通过探讨信息环境和关系环境对员工犬儒主义的影响,构造了变革过程中员工犬儒主义的形成机理。
社会信息处理理论及犬儒主义相关理论
(一)SIP理论
社会信息处理理论(Social information processing theory简称SIP理论)是由杰勒德·R·塞兰尼克(Gerald R. Salancik)和杰弗瑞·菲弗(Jeffrey Pfeffer)在1978年提出的。社会信息处理理论的基本前提是把人看成一个自我适应的有机体,个体会根据社会背景和情景的现状的信息,来不断的调试个人的态度、行为和信念等。也就是说,人们会利用社会环境中他人的价值观、规范、期望以及行为结果等信息来引导自己的行为。Yuxia Qian和Daniels(2008)基于SIP理论提出人是社会人,员工在工作中形成的态度不是与生俱来的,是受环境和信息的影响而产生的。一方面,个体的态度受社会准则和他人信息的影响,另一方面,他人的想法也能够通过社会规范来影响个体态度。因此,社会背景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信息背景和关系背景。
(二)犬儒主义
犬儒主义最早是由Cook和Medley于1954年提出,他们认为犬儒主义是对他人的敌意观点,认为他人是不诚实、不真挚、不值得信赖和懒惰的。近年来,学者通过研究发现,犬儒主义普遍存在于现代社会中,是当代时代思潮的一部分(Keyes,2006)。同时也存在于每个组织的成员中,包括美国、欧洲与亚洲的组织内部成员(Kouzes&Posner,1993)。此外,学者对犬儒主义的内涵也有更多的诠释,如人格特质论、情景论。持有人格特质论观点的学者认为犬儒主义是与生俱来的一种人格特质,这种特质是稳定的、固有的,且不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员工的犬儒主义水平几乎是不能改变的。而情景论则刚好相反,持有该观点的学者认为犬儒主义是一种状态,产生于具体的情景,而不是一种固有、稳定的人格特质,同时会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而改变。
根据SIP理论,人具有社会文化属性,员工的态度产生于具体的社会环境和情景。因此,本文更倾向于从情景论来研究员工的犬儒主义。基于情景论的观点,本文将犬儒主义定义为员工对组织的负面工作态度,具体表现对组织缺乏诚信的信念、对组织的各种负面情感以及消极行为。其特征:一是多维性:员工犬儒主义是一个多维的结构,包括情感、信念和行为;二是依附性:在管理与组织行为领域,组织犬儒主义已被西方学者视为组织—员工关系的新范式(白艳莉,2011),代表了员工和组织之间的雇佣关系,因此要依附于组织而存在;三是动态性:组织犬儒主义不是稳定、固有的人格特质,它产生于具体的情景,是一种习得性反应,会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四是传染性:个人的组织犬儒主义受同事和组织环境因素的影响,一个员工的犬儒主义态度可以导致其他员工甚至整个企业员工的犬儒主义态度。
变革过程中员工犬儒主义的形成机理
Abraham(2000)认为员工对未来变革的成功和管理者的能力持不信任与悲观的态度时,犬儒主义就会出现。根据SIP理论,犬儒主义的态度应该受社会背景的影响,因此,员工在变革的过程中形成的犬儒主义工作态度是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信息环境,也就是员工对信息的感知质量;关系环境,包括同事间犬儒主义水平(见图1)。
员工作为组织变革的参与者,是变革的最终实施者和推动者。Barki和Hartwick(1994)指出,员工参与的积极性可以显著提高变革的成功率。积极的参与变革,使员工对变革的目的、作用以及方法有更加清楚的认识,对组织和管理者也会产生更多的信任。此外,员工在变革的过程中,通过积极的承担变革任务、参与变革的计划与实施,降低员工在变革实施阶段的沮丧感和幻灭感,从而减少员工在变革过程中的负面情绪,降低员工的犬儒主义水平。
组织变革的实施伴随着员工与上级、同事之间的沟通。沟通作为组织变革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组织实施变革的时候,沟通的环境越公开,沟通的能力越强,员工对变革实施的措施以及变革作用就会越清晰明白,此外,还能够增加员工对组织、对管理者、对变革成功的信心,降低员工的犬儒主义水平,从而促进组织变革的成功(Stanley,2005)。
Stanley(2005)把变革中的犬儒主义定义为对管理者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是指管理者缺乏推动变革成功的能力。这个定义暗示对管理者的不信任是产生犬儒主义的重要因素之一(Yuxia Qian&Daniels,2008)。信任和犬儒主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犬儒主义的范畴比信任更广泛,犬儒主义包括情感、信念和行为,而信任只是指一种信念。尽管信任和犬儒主义是有区别的,但实证表明两者还是密切相关。一个对某对象持有犬儒主义态度的员工不会对其产生信任,对其有高度信任的员工也不会产生犬儒主义。因此,对管理者的信任可以作为变革过程中犬儒主义产生的影响因素。
员工参与、沟通以及对管理者的信任,是从个人层面分析员工在变革过程中对犬儒主义的作用。SIP理论强调员工工作态度是受社会背景的影响,基于此,社会背景因素可以调节员工参与积极性、沟通有效性以及管理者信任对犬儒主义的作用。本文把社会背景分为两个因素:信息质量感知和同事间的犬儒主义。已有研究发现,信息量越大、信息的有效性越高可以使员工产生一些积极的工作态度,如工作满意度。Miller和Monge(1985)通过研究信息质量与工作态度的关系,指出有效的信息能够降低员工在组织变革中的焦虑感,增加变革的开放性。员工感知到充分的信息、有效的信息,使其降低对变革的不确定性认识,在情感上更容易接受组织发生变革。总之,员工态度是以社会背景中信息可获得性为基础。员工感知到的信息质量越高,对组织变革就越倾向于表现积极的态度;相反,低质量信息的感知使员工表现负面的态度。信息的质量不高,员工就会对变革的流程、管理者产生怀疑,最终产生变革中的犬儒主义。
许多研究已经证明人际关系在决策和接受变革中作用(Rogers,1995),SIP理论认为关系环境对员工的工作态度有影响,员工的工作态度在同事之间的公开谈话和环境现状的解释中得到变化,公开谈话可以通过一些描述性语言来增强社会背景的影响;同事间会用一些评价性的信息来解释环境现状,以此通过社会规范来影响员工态度。犬儒主义具有传染性,个体的犬儒主义态度很容易“感染”到其他人。犬儒主义员工往往会向亲密的同事表达负面的工作态度,而不会在公开场合表达不满,以非正式沟通的方式来实现犬儒主义的传播。在变革的实施中,犬儒主义者倾向于谈论变革的消极因素,并强调这些因素对组织变革的负面作用。因此,同事之间的犬儒主义水平能够对其他员工产生作用。
变革过程中员工犬儒主义的应对策略
(一)提供充足的信息和有效的信息
信息质量对组织变革的成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和管理者应该关注信息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在变革的实施过程中,管理者要及时提供信息给员工,并保证每个人都能获得充足的变革信息。管理者在提供信息的同时,应该向员工解释变革的必要性和变革可能的结果,使员工充分了解变革,对变革产生积极态度。
(二)促进部门之间的沟通
由于同事能够影响员工的态度,管理者应该注重变革过程中员工之间的相互作用。企业的变革计划可以扩展到部门级,提倡员工在面临变革的困惑时多和其他部门的人进行沟通,而不是停留在一个部门内员工的交流。此外,管理者应该给各个部门更多的自,鼓励并支持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沟通,员工在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
(三)创造管理者与员工互动的机会
对管理者的信任是变革中员工犬儒主义形成的主要因素之一。为了获得更多的信任,管理者需要创造一些与员工互动的机会。Langer和Thorup(2006)这些互动包括倾听员工的声音、积极参与员工的组织变革。此外,在实施变革之前,企业需要让员工了解组织文化和历史,建立较强的集体荣誉感。管理者只有有效的应对变革过程中的压力并满足员工的需求,才能获得员工的支持,最终推进变革的成功。
参考文献:
1.朱其权,龙立荣.国外员工变革反应研究综述.外国经济与管理,2011(08)
2.张士菊,廖建桥.西方组织犬儒主义研究探究[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6,28
3.张士菊,廖建桥.组织犬儒主义研究的新进展[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7(1)
4.白艳莉.组织犬儒主义:一个员工—组织关系分析的新框架[J].兰州学刊,2011,03
5.李焕荣,杨欢,刘得格.组织犬儒主义的概念界定、影响结果和形成机制[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3,15
6.廖丹凤.工作场所感知、组织犬儒主义与组织效果的关系研究[D].厦门大学博士论文,2009
7.张简英翔.银行员工面对组织变革知觉对组织公民行为影响之研究—以组织犬儒主义、组织政治知觉为中介变量[D].中原大学,2005
作者简介:
杨欢(1988-),女,湖南邵阳人,广东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
第2篇:变更管理的定义范文
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立法的模糊性。
该方面主要表现在:
1.1针对计税依据合理性规定的模糊性(计税依据,也称计税标准,或者简称税基,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确定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亦即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在量的方面的具体化。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8)。在转让股权的情形认定中,有一种是“明显偏低”的情形,法律并没有对何谓“明显”做出确切的规定。
1.2对法条中“正当理由”的模糊性。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第二款提出了“正当理由”这一概念,但哪些情况属于“正当理由”相关机关并没有做出更加细致的解释,这就造成各地税务机关对该涵义的理解不一样,各地在实际的处理当中也不一样。
2.难以核实计税依据。
在股权转让的程序中,股权变更登记为最后一道环节,自然人股权转让往往事前不主动告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收到工商部门的股权变更资料办理税务登记时才知晓,因此,个人股权转让具有隐蔽性和价格随意性的特点,如果转让双方签订虚假合同来避税的话,税务部门往往无从查证,执行起来也比较困难。
3.代扣代缴制度存在执行困难。
相关制度虽然规定了股权转让受让方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当转让方、受让方所在地、被投资公司所在地不一致时,三方税务机关管辖权有待进一步明确,如何具体操作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另一方面,扣缴义务人也很难了解到纳税人股权转让部分的计税成本和合理税费。
4.股权转让税收前置条件立法缺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尽管如此,实务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并不以办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完税、免税或不征税手续为前置条件,不办理一闪各手续同样可以变更股权登记。
二、完善我国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征收的建议
1.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
企业因股权结构变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股权变更手续,涉及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应当先到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企业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办理征税(或不征税)手续,涉及征税的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企业持该证明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把取得税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证明作为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的前置条件。税务机关密切关注企业的变动情况,及时与工商部门联系,督促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自然人股权变更情况表,依法纳税,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通过这个途径,税务机关就可以在第一时间掌握自然人股权转让信息。
2.提升立法层次,完善立法信息。
目前我国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法规停留在规范性文件层面,在总结各地征管实践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应着手制定具体的征管方法并将其上升为部门规章。在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可以增加要求提供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以方便基层部门的征收执行。
3.制定合理的计税依据。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比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刚也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或者可以参考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可以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如果纳税人不认可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应当将相关证据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带认定属实后,再采取另外的合理核定方法。
三、结语
第3篇:变更管理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 合同管理 造价控制
0 引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的中心工作之一,是保证建筑工程项目取得最大经济收益的关键[1][2]。为了保障履行合同的权力、责任、义务,规范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控制施工成本,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1 建立合同管理机构与制度,做好施工合同交底
现在很多施工企业设立了专门的法律顾问室来管理合同的谈判、签署、修改、履约监控、存档和保管等一系列管理活动,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施工企业还没有建立这样的一个专门部门。由于施工过程的长期、复杂,投资大风险高,施工合同管理是非常专业化且要求相当高的一种工作,必须要有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来完成,而不应兼任,甚至是临时管理。目前,建筑企业中集团性大型施工企业较多,对于他们来说,应建立二级管理制度。集团性的大型施工企业常以集团管理为主,统一对外承接项目或交由属下的施工企业负责具体的施工。由于集团和其属下的施工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故两者之间虽有投资管理关系,但在法律上又相互独立。施工企业在经营上有各自的灵活性和独立性。对于这种集团型施工企业的管理应当设置二级双重合同管理制度,即在集团和其子公司中分别设立各自的合同管理机构,工作相对独立,但又应当及时联络,形成统分灵活的管理模式。
合同管理制度是合同管理活动及其运行过程的行为规范,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合同管理的关键所在。施工企业只有拥有一套完善、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以供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在工作中参照执行,才能将合同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完善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施工企业合同内部会签制度、审查批准制度、印章制度、检查和奖励制度、合同管理目标制度以及合同管理质量责任制度。
在建立合同管理机构与制度的基础上,应应对项目管理人员和各工程小组负责任进行合同交底,组织大家学习合同文件和合同总体分析结果,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使大家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各种规定、管理程序,了解施工企业的合同责任和工程范围、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等。使大家都树立全局经济中,必须把“按图施工”转变到“按合同施工”,特别是在工程中使用非标准合同文本或本项目组不熟悉的合同文本时,合同交底工作就显得格外重要。
在进行合同交底时,应首先将各种合同事件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工程小组或分包商。落实的合同和合同分析文件有:合同事件表(任务单,分包合同);施工图纸;设备安装图纸;详细的施工说明等。重点对如下几项进行技术、法律的解释和说明:工程的质量、技术要求和实施中的注意点;工期要求;消耗标准;相关事件之间的关系;各工程小组(分包商)责任界限的划分;完不成责任的影响和法律后果等。同时加强合同实施前和其他相关方面(业主、监理工程师、分包商)的沟通,召开协调会议,落实各种安排,强调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经常性的检查、监督,最后,通过相应经济手段来保证合同责任的完成。
2 规范处理合同中施工条件、地质条件改变和施工方案的改变
合同中提供的施工条件及地质资料,是施工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确定投标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确定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3]。由于设计阶段的不同、设计深度不同、外部环境的变化等,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中提供的施工条件及地质资料变化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工程实施阶段,正确区别和处理施工条件、地质条件变化及其导致的施工方案改变,按照合同规定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方法去处理,是合同管理中不容忽视的一项工作,正确区分变化和改变的性质,是实施阶段成本控制的组成部分。转贴于
合同中规定应提供施工企业的施工条件,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提供,地质资料由于设计阶段和设计深度不同引起的变化或设计方案的重大变更,属于业主责任,由此引起施工企业施工方案改变和增加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4]。例如: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或规模提供施工用地、施工道路、施工供电等,地质资料中提供的土石类别、断层范围发生变化等。当然,由于施工企业的原因引起的施工条件的改变、施工方法不当增加的工程投资、完善合同中施工方案不足或改变合同中的施工方案和方法、施工企业原因延误的赶工方案等增加的费用,应由施工企业承担。例如:施工企业施工场地布置超出了合同中规定的征地范围、建筑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总价承包的场内施工道路、施工供电方案的改变等。在正确区分这些变化和改变的同时,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去履行,属于业主的原因引起的,就应按照变更或索赔给予施工企业补偿;属于施工企业原因引起的或应由施工企业承担的,就应由施工企业承担。不能把施工企业合同中规定的施工方案或工艺流程改变作为合同外项目。如果业主随意改变合同中提供的条件,或要求施工企业必须改变合同中的施工方案时,施工单位可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或索赔。
3 规范工程变更和索赔
工程变更和索赔是建筑工程实施阶段不可避免的,也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工作。如何规范工程变更和索赔,不仅是维护合同各方的权益,同时也是保证工程按期、保质、保量建成的关键。所以,在工程实施阶段应规范工程变更和索赔。
3.1 正确区分工程变更和索赔的性质 工程变更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提出工程变更的单位可能是设计、业主、工程师、施工企业。所以应根据合同商务条款和技术条款的规定,正确区分是增加费用的变更还是不增加费用的变更。如:由于施工企业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工艺流程改变,合同中规定的由施工企业自行设计的总价承包项目的结构尺寸改变,合同单价中已包括的内容的改变,合同中隐含的工作内容的改变等属于不需要增加费用的变更。设计、业主、工程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将来运行管理,对于永久工程数量、质量、其他特征、结构尺寸、工作内容的变更,属于增加费用的变更。施工企业提出的变更应按合同规定正确区分,属于增加费用的变更应按合同规定去处理。施工企业由于投标报价中永久工程项目的单价偏低或不当提出的变更,设计、业主、工程师单位不应采纳这种变更。
工程索赔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可能是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地质变化、业主的违约等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的施工企业索赔,也可能是施工企业的违约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索赔。施工企业索赔包括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等。所以,处理工程索赔应正确区分索赔的性质,根据合同索赔条款,结合索赔事件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去处理。
3.2 规范工程变更和索赔的程序 合理管理的各项工作需要按程序进行管理。价款支付、各类文件的报批、项目经理的变更需要按程序进行,处理工程变更和索赔更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去执行,不能有随意性。应规范工程变更的提出、变更的批准、变更的实施、变更价款的支付和索赔事件的发生、索赔提出、索赔报告的报送、索赔费用的批准及支付的程序[5]。总之,工程变更和索赔费用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在正确区分工程变更和索赔性质的前提下,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处理。
4 规范合同中各方关系
业主、工程师、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是相互联系、相互约束的三方,如何公平、公正处理三方的关系,不仅关系到工程能否按期建成,工程质量能否保证,并将直接影响工程投资。所以,规范合同中各方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4.1 规范各方的权力、责任、义务关系 各方的权力、责任、义务关系,在合同的商务条款和技术条款中均有明确规定。在工程建设中规范处理各方的权力、责任、义务的前提是:业主、工程师、施工企业三者之间是平等的。只有在这一前提下,才能够正确处理三方的权力、责任、义务之间的关系。如果在工程建设中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各方权力、责任、义务去执行,合同将无法执行,必将造成权责不明,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无法控制。
4.2 规范各方的工作程序关系 按程序进行合同管理,是合同中规定的,也是工程建设需要的。按程序进行各方的工作,实质上就是各方在履行各自的权力、责任和义务。所以,在工程建设中规范各方的工作程序是保证合同履行的重要因素。按合同规定应该按程序报批各类文件,需报批的项目应报批后才能实施;工程建设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和重大变更施工企业报送工程师审查后应由业主批准后才能实施;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由工程师审查后加盖工程师审查印章,才能发送施工企业进行实施等。
4.3 正确处理三方的利益关系 在处理三方利益关系时,应遵循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合理,应遵循的依据是合同。三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去履行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当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当事人一方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经济损失,保证合同顺利执行。只有这样才能处理好三方的利益关系。
5 规范争端解决方式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虽然对各方的权力、责任、义务、质量、计价、变更、索赔和风险等已作了明确规定,由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的不同,在处理涉及各方经济利益的问题时可能会产生争端。争端解决方式是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如何规范争端解决方式,首先依据合同规定,正确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查明争端产生的原因;其次由争端的双方确定争端解决方式,按照双方达成的解决方式进行处理。争端解决首选方式应为协商。因为协商既节省费用和时间,又有利于双方合作关系的发展,保证合同顺利执行。其次是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才能采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不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根据合同的规定或双方达成的协议去解决争端,维护各方的权益,保证合同的执行。
6 结语
随着我国基本建设制度的改变和完善,市场经济的不断健全和发展,建筑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与管理要规范化。只有规范建筑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方法和措施,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力、责任、义务,公平、公正、合理地处理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工程建设才能按期、保质、保量建成,造价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1]陈文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管理的几点体会[J].陕西建筑.2006(12).
[2]宋子东.施工合同经济问题的原因浅析与防范[J].水利水电工程造价. 2007(4)
[3]李维红.谈施工合同的编制及风险控制[J].山西建筑.2008(8).
第4篇:变更管理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 承包管理 管理模式 问题措施
1.项目的概念及特征、项目管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特点
1.1项目的概念
“项目”的提法由来以早,建筑业及军事领域最早运用项目管理的工具和方法。项目的定义有多种,但都围绕着项目的基本概念而归纳的。ISO 10006中规定项目为“具有独特的过程,有开始和结束时间,由一系列相互协调和受控的活动组成。过程的实施是为了达到规定的目标,包括满足时间、费用和资源的约束性条件。” 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在PMBOOK(2000版)给出的定义为:“项目是为了完成某一独特的产品或服务而作的一次性努力。”
1.2项目的特征
(1)生命周期项目均具有明确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一般的,在这其中任何项目均具备四个阶段,即概念、计划、实施、结束四阶段,就如生命的孕育、出生、成长、成熟、消亡一样,项目周而复始,每个阶段都有相应不同的特点。现代,又将四阶段扩展为五阶段:“概念、计划、实施、结束、运行和维护”。
(2)明确的目标项目活动均是“为了完成某一独特的产品或服务”,所以项目具有明确是目标,如建筑工程的质量、工期、成本文明施工目标。目标之间可能是相互矛盾和约束的,但又统一于项目内,目标具有约束性,项目活动就是要在受着许多约束和限制的条件下,完成诸多相互冲突矛盾的,但又不得不完成的任务。项目管理的结果就是在目标间求得一种平衡的结果。目标可以分解,总的目标由多层次的分目标组成。
(3)渐进明细 “渐进”意味着“一种持续不断的变化过程”,“明细”意味着“工作需要仔细、详细、通盘的考虑”。渐进明细就是根据项目的发展变化,逐渐地明确项目的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涵义、目标等。渐进明细的特点很重要,它告诉我们项目管理是一个随着项目发展和变化,需要持续不断明确和细化项目工作的过程。
1.3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特点
(1)建筑工程造价高,参与人数多,利益相关者多,对环境的依赖和影响都比较大,时间长,所以相对于其他的项目而言,其复杂性程度高。
(2)建筑工程项目复杂性高,受外部环境影响大,如天气、原材料价格、政府法规变化、周边社会关系等较容易影响项目进程;项目内部各利益相关者,如业主、监理、总包商、分包商、供应商、政府监管机构,变数较大;加之项目自身建设进度也在不断进行,其不确定性程度高,管理过程应牢牢把握渐进明细的特点。
(3)建筑工程项目目标较易明确,多实行目标管理,目标相对稳定建筑工程项目较之其他技术开发项目,目标较稳定,建筑工程项目化管理已实行多年,积累了丰富的资料和经验,所以项目目标一般明确,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也多数采用目标式的责任承包管理。
2 .建筑工程项目加强分承包管理的必要性
2.1建筑市场向完善的专业化分包体系发展是必然趋势
建筑市场竞争加剧,分工更趋专业化建筑市场早已是卖方市场了,夺标竞争激烈无比,利润空间被压缩得越来越小。提高竞争力,将集中于提高专业技术能力,管理服务水平,提高本专业的知识信息深度,即在产品的附加值上展开竞争。市场的变化速度也在加快,建筑市场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更新速度变快。顾客要求也在不断地提高。社会发展总是向更高效的生产方式发展的,专业化趋势正体现了这一要求。激烈的竞争和市场的多变,要求企业更专注于核心竞争力,市场的专业化程度将越来越高。
以顾客为中心的市场需要,促使专业化管理和专业化的分包企业的分化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以顾客为中心的管理观念得以突出。
国家政策法规将促使专业化的分承包体系完善新的建筑也资质划分,已经说明了高层次的向专业管理型建筑综合承包商发展,低层次的向专业化的分承包企业发展的趋势。新颁布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也预示了项目管理的发展,要求建立完善的分包体系。
2.2建筑企业的专业化趋势
为增强核心竞争力对大型建筑总承包企业来说。所面对的顾客,要求其具有良好的管理服务能力,项目管理能力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目前的建筑企业,为压低成本,不得不仍使用企业自有的机械设备和劳务队伍,一方面企业必须为这些付出资源低效使用的时间成本,一方面由于需要投入人力和精力来管理这些低端的生产资源,其管理水平和能力被拖住,不能提高。
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率、生产率的需求 对大型建筑企业而言,其承包的施工项目是企业产生利润的中心,项目是生产一线,直接发生产值,是企业利润的源泉。
提高效率和应变能力在大型的建筑企业中,由于项目直接面对顾客,对顾客的需求变化以及市场的变化,能更敏锐地感觉和更深刻地理解,企业要想更快地了解变化,为顾客提供更周到的服务,必须更贴近顾客,减少中间层,以便信息能更快地传递,行动能更快地被理解被实施。为了适应变化,企业会授予项目更多的处理变化的权力,经过压缩的企业组织,会更多依赖外部资源。所以为了提高效率,对分包的管理将越来越重要。
3.分承包管理模式的探讨
3.1发包模式
(1)公司集权式的发包方式:这是应用较为广泛的分包发包方式。
(2)项目团队发包:这是由项目团队根据项目需要,自行寻找和选择分包商,由公司授权项目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工程管理由分包商直接管理。
3.2合同管理(分包)
合同类型:
(1)总价合同也称约定总价合同,一般是投标者按招标要求,与招标方达成一个总价,在总价格下完成合同规定内容。
(2)单价合同,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以估计的工程量为依据,投标者只填报单价,而计算出的合同价格的发包方式。
(3)成本补偿合同也叫成本加酬金合同,指业主在支付工程实际成本后,再按实现约定的方式支付给承包商管理费用及利润(酬金)。这种合同方式灵活机动,应用的巧妙的话,可起到非常好的激励作用。
项目分包合同准备包括下列内容:
分包计划―合同范围确定―询价(招投标)―合同谈判―形成合同文件
(1) 分包计划分包计划由总包商。
(2) 确定合同范围根据分包计划,便可对分包工程进行合同内容确定。
(3) 询价是一个选择分包商的决策过程。询价过程具有法律效力。
(4) 合同谈判一般要对以下几点进行深入的讨论和澄清: a.合同范围因合同范围一般由总承包方拟订,对总承包有利,分包商往往对合同范围要进行讨价还价。 b.变更进一步明确,变更的处理程序和办法、费用。 c.甲乙方责任和义务 d.违约责任明确包括质量、工期等方面的惩罚规定 e.支付方式或条件总包商要依靠合同谈判获得更有价值的价格,分包商也可通过谈判得到有利的合同支付条件。良好的支付条件可以成为一个强有力的激励措施,而不用增加成本。 f.风险和保险 g.争端和仲裁
(5)形成合同文件经过合同谈判,将谈判结果整理,双方签署认可,即形成正式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一般包括:合同协议书,招标函、投标函、合同条件、业主要求、资料表、投标方施工技术方案和其他应该成为合同内容的文件。
3.3注意要点
(1)不断明确和深化合同范围,项目也就正式进入了实施阶段,合同管理的目的是努力确保合同被按要求履行,合同的要求,就体现在合同范围内。
(2)验收交接和缺陷修补
(3)合同变更项目变更必然发生,总分包双方应在工程开始之初就在协商定变更的处理程序和方法,并写入合同文件。
(4)合同支付应在合同签订时确定。
(5)风险和保险风险分担应在合同订立时确定,一般总包方在发包时将风险转移到分包商身上,但在执行合同时,分包商往往将一些风险向总包转移。
3.4 程序化管理
建立合同文件管理系统是合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合同文件管理系统应有两方面的工作:合同文件的文档化管理、合同事件的程序化管理。
合同文件主要包括:招投标文件、正式合同文件、来往信函、会议纪要、各类支付款记录、变更文件、施工记录、财务报表、索赔文件、进度报表、开竣工文件、技术质量文件等。
合同事件程序化管理一般包括,合同前期管理程序、合同执行管理程序、变更控制管理程序、索赔程序等。
4.分包生产过程管理的主要工作
4.1工作的特点
(1)确定刚性化的目标总包商必须与分包商共同制定具体可行的目标,并能逐级分解,使分包商深刻理解,使目标能出现在生产的每一个环节。
(2)柔性化的过程实现目标的过程,因项目的不确定性,不必要也不可能制定刚性的过程,但为了使过程保持合理性,必须贯彻质量管理原则。
4.2面临挑战
(1)对分包商的激励 ①在分包合同中,事先要求分包商有义务将与总包或其他分包进行协调配合,说明可能需要配合的事件,并且分包商有权收取协调配合费。②采用巧妙的支付手段来激励分包商工作。③任务型工作需要施加高压力。
(2)团队建设因为分包商掌握着生产最直接的资源,所以项目团队建设,必须扩大到分包商,应将分包商的项目团队主要成员纳入总包项目团队来。①团队会议组织正式或非正式的会议,尽可能地使分包商参加。②增加信息的开放度,加强沟通增加沟通一方面可以促进项目团队建设,一方面可以缓解冲突的不良影响。③授予分包商更多的权力项目强化目标管理,必须授予分包商更多的权力,可以使用项目更多的资源,这样有利于项目目标任务的完成,授权应以签订补充或变更协议的方式进行,授权意味着分包商有了更多的责任和义务,理应得到更多的报酬。
5.实践中分包管理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
(1)分包商工程质量不佳,分包商材料方面质量问题,以次充好,施工质量问题,不符技术规范。
(2)分包商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素质不高。由于部分分包商从事简单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
(3)分包商工期拖延工期。拖延的原因很多,一般来说,双方都有原因:总包可能整体计划缺陷,工作面没有创造出来,协调不够;分包方可能人力物力投入不足,人员、机械周转不及,管理不善。
(4)分包商只顾自身施工管理,忽略项目整体系统性。这是分包管理常见问题,处于节约成本,保护自己,分包商总是专注于个体的施工管理的,并且总是内敛的。
(5)总包商逃避自身义务。一般来说,总包商由于自身的地位优势,较容易逃避义务,总包方逃避义务,一定是在分包逃不掉的,能逼使分包方接受的情况下发生。所以对分包商来说,总包逃避义务,则一定面临损失
6.对未来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的探讨
(1)专业化程度更高,使总包向管理方向分化,分包商则向专业施工更精分化。
(2) 组织更灵活,组织界限将模糊,总包项目团队也将出现分化,总分包将更多地以针对任务的临时性团队组合(任务小组)来完成工作。
第5篇:变更管理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地理信息系统;地籍管理;业务功能模块
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地籍管理信息化已经得到高速发展,已经开始向智能化、集成化发展,使地籍管理成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它包括软件开发、硬件投资、人员培训等内容。这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就使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地籍管理也面临困境,因为经济实力也是制约地籍管理发展的瓶颈。在中西部地区大多数城市经济还比较落后,特别是广大地、县级市,要想独立投资开发一套完整的地籍信息系统已超出了他们的经济承受能力,可社会的发展又需要必须用现代化的手段来进行地籍管理,才能适应对地籍管理的需要,这就要求有一种经济、实用的系统来满足他们的需求。
1.我国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意义
我国地籍管理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强地籍管理,是实现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地籍管理的现代化,是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我国地籍管理是土地部门的基础性工作,在土地部门的日常业务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地籍部门的工作影响着土地部门的正常运转,并直接关系到政府职能部门的形象问题。因此地籍部门实行“信息化工程”是广大土地部门提高办事效率的工具。现有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显示与输出等交互过程,呈现给使用者的是地籍的空间信息、属性信息、土地数量信息、土地质量信息、法律信息等矢量与属性信息,对于这些交互过程的直观性缺少考虑和重视。事实上,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使用者不仅仅是少数专业人员,对于关心地籍信息的大多数非专业人员来说,为方便操作和理解,系统的直观性应该予以关注。确切的说,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交互环境愈接近实际环境,就有利于阅读和理解。从这个意义来说,未来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交互环境将是虚拟现实技术支持下的地籍信息的三维描述与表达。二维虚拟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将展现地籍管理的直观性,可以直观的了解土地利用情况。
2.地籍管理信息的系统总体框架
我国城镇地籍管理系统的总体框架由许多部分组成,在实际应用中可删、可加。本文在这里只介绍部分组成,以利于了解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状况。
2.1地籍管理信息的硬件环境和网络环境
地籍管理信息的硬件环境和网络环境是整个地籍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赖以依存的支撑体系,主要包括服务器、网络设备、操作系统、网络接入技术等。
2.2地籍管理信息的业务数据库群
地籍管理信息的业务数据库群主要是国土资源信息化过程中各个系统依赖的数据库,包括国土业务规则数据库、地籍数据库、办公数据库、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档案数据库、建设用地数据库、基本农田保护区数据库等。本次系统建设主要涉及的地籍数据库中存放了地籍业务中存储的土地证书、权利人、登记卡等权属信息,同时也存储宗地、界址线、界址点等空间数据。同时在数据库中还包括项目信息、业务定义、表单定义等内容。
2.3地籍管理信息的业务支撑平台
地籍管理信息的业务支撑平台主要包括系统开发和运行时需要的支撑平台,包括国土政务平台、开发和运行平台、数据库平台、ARCSDE服务等各种基础平台。国土政务平台是一个各个子系统运行时必须的框架,各个子系统通过接口服务装配在该平台下,通过政务平台之间的通讯协议进行运行。
2.4地籍管理信息的业务子系统群
地籍管理信息的业务子系统群主要是在该框架内包括的各个子系统,包括地籍管理子系统、土地利用现状管理子系统、建设用地管理子系统、土地规划管理子系统、办公自动化子系统、档案管理子系统、执法监察管理子系统、信息子系统、土地储备管理子系统、数据交互子系统等一系列子系统。所有的子系统都是通过调用政务平台的公共接口服务进行运行,如地籍管理子系统中的业务流程流转情况都是通过政务平台工作流接口进行管理。所有的子系统对数据库的访问都是通过数据通讯组件进行。
2.5地籍管理信息的用户群
地籍管理信息的用户群主要包括国土资源局局领导、各处室成员、系统管理员、业务管理员、以及一些公众用户等,这些用户通过单点登录方式进行系统登录,政务平台系统根据统一权限管理对每个用户进行权限分配,使得每个用户登录系统后出现自己需要办理的业务项目。
3.应用地籍管理系统功能模块设计
3.1地籍管理信息的农村综合变更模块
地籍管理信息关于农村综合变更是土地详查系统内容重要组成部份,综合变更包括:图形变更及权属变更,而对于图形变更包括:图斑,线物,行政村,行政镇,地类界线,宗地,标志点,权属拐点等。属性变更指的是当图形发生变更后,相应属性会发生改变,如:地类,所属单位,面积,长度等变更。
3.2地籍管理信息的勘测定界模块
地籍管理信息主要指根据土地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界定项目用地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的技术服务性工作,最后出土地定界图纸,图纸所注面积就属合法使用范围。可以提供直观的图表数据,是领导决策工作的重要依据。
3.3地籍管理信息的土地现状变更台帐模块
通过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对土地权属调查和土地利用分类调查,结合系统已有的土地利用台帐打印输出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台帐和某个时期土地利用流量分析表;可以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清查土地利用类型、数量、分布和现状,更新土地利用基础图件,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真正做到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和实地三者相一致;可以利用现状变更台帐和土地利用流量分析表,可以方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科学的实施土地资源规划,有效监测耕地、建设用地及其它各类土地利用的动态变化。
3.4地籍管理信息的农村土地流量分析模块
地籍管理信息的土地流量分析是国土局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内容,主要针对土地的变更情况进行分析,通过土地流量分析可以对年度土地的变化情况及利用情况有总体的掌握,对于切实的保护耕地,保持耕地总量平衡,适当控制农用地转变建设用地规模及数量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都起到重要的作用。
4.结语
功能模块的设计保证了系统对土地登记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通过计算机实施监控,加强工作进度监督,自定义办公流程中的各类表格、用户、岗位、权限及数据关联、流向关系,能够动态显示或跟踪宗地变更情况,对于提升国土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科]
【参考文献】
第6篇:变更管理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土木工程;合同管理;工程造价;控制关系;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我国基本建设制度的改变和完善,市场经济的不断健全和发展,建筑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与管理要规范化。[合同管理和造价控制是个“系统工程”,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工程内容的不同,地点条件的不同,承包方式的不同都会引起管理和控制的转化和发展。只有灵活地把握和运用经济规律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因素,适时改进管理工作方法,才能做好合同管理中的造价控制工作。
1 合同与工程造价相关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施工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投资控制是对项目的投资计划与实际投资情况进行的分析、对比,目的是给管理者提供有关数据。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做好工程结算,切实有效地抓好合同管理的每个环节,才能真正地、更有效地使工程投资得到控制,计划得以圆满实现。 工程造价广义地讲,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建设中位所花费用的总和;狭义地讲,是指在施工中位进行工程建设所花费的成本以及在工程发包阶段其投标价格和在工程结算阶段从建设单位所得到的工程建设费用。 造价控制就是指把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在批准概算内,这对建设、施工以及其他相关各方都非常重要。控制造价应从多方面入手,如合理设置工程造价控制总目标,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等。其中合同管理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之一。
2 合同管理与工程造价控制的关系 2.1 合同影响着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 施工合同不仅明确了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明确了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商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主要委托发包商代表、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对项目的建设进行管理,管理的过程也是以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为工作基础的,所以承包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发包商代表无一不是依据施工合同来完成各自应该履行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这此职责、权利和义务的履行都直接影响着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 2.2 合同是解决双方经济争议的重要依据 施工合同订立的作用之一是为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就会影响另一方的权益,按合同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及违约条件都以施工合同为依据,最终以经济来衡量,让违约者付出经济代价,受害方得到经济补偿,违约责任及违约条件是工程竣工结算的基本保证。 2.3 合同管理贯穿整个施工造价控制过程 从合同履行时间上看,工程实施阶段的合同管理就是将该工程由施工图变为建筑实体的完整施工管理过程,其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2.3.1 在施工准备阶段首先要进行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及其它与工程相关合同的订立。然后按照合同约定向相关的参建单位发放施工图纸,安排施工图会审及设计交底,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随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安排开工事宜,同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预付款; 2.3.2 进入施工阶段后,合同管理的内容就更为复杂。主要是按照合同要求对施工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合同要求严格管理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准确进行工程计量,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公正处理索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要求对监理单位的工作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等; 2.3.3 工程完工经初验合格并备齐所需的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档案后,组织、安排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保修,办理竣工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 2.4 从控制工程造价的角度看,合同管理的内容涵盖了实施阶段与造价相关的所有方面 2.4.1 在合同订立时的管理。包括合理确定合同价款,承包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原则和方式,材料供应及价格,计价方式,计价依据,工期质量要求,奖罚条款等。上述内容应围绕保证质量、工期前提下,降低工程造价,预防经济纠纷,防止索赔为中心进行。 2.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主要包括签证变更的管理,工程计量的管理,工程款支付的管理,工程结算的管理,索赔的管理等。 2.5 合同类型是工程结算方式选择的重要依据 施工承包合同方式有固定价款合同,可调价款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二种,其中成本加酬金在国内应用极少。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最常用的就是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两种同方式。施工承包合同决定了工程结算的方式。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 “总价包干合同”、“包死合同”。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采用这种合同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有所变更情况下,才能随之做相应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是不能变动的。 施工承包合同一经确定,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价格也同时确立。但由于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合同确定的价格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工程施工的展开,追加合同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价款的变化均以施工合同为依据进行,调整追加的合同价款作为原合同价款的补充增加部分,与原合同价款构成合同总价款或竣工结算价格。不同的合同方式,价款调整的处理方式不同。固定总价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由于固定总价合同中约定了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其风险包干因素是除重大变更和工程范围变更外的所有因素:包括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变动、地质条件恶劣、气候条件恶劣和其他一切客观因素,并明确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因此,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前应当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等,并且应当承担合同签订的后果。
结束语
综上所述,合理处理工程造价与施工合同管理的关系,及时发现施工合同管理的问题,并采取针对性措施,这是工程中所采取的主要手段。综上所述,施工合同管理不仅需现代化的管理知识,更需要的是稳中求发展,采取有效而理性的管理手段,才能积极预控工程造价。
参考文献
[1]王维才等.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与项目管理.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11
[2]熊易. 浅谈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J]. 四川建筑 , 2007,(02)
[3]焦彩霞. 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J]. 山西建筑 , 20011
第7篇:变更管理的定义范文
1、合同管理:是现代企业一个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工作,合同管理一般意义上就是合同管理的机构组织和合同管理的专门工作人员对合同进行的从合同的拟定、修改、转让、实际履行、解除等各环节不同的管理。
2、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债务人实施给付,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主体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约成本完成交易过程,一直都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标。
(四)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即“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局部之情势,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情势’”。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
三、合同管理的合同履行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意义
现代企业经营有道主要原因是现代的企业采用了合同制,合同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要把合同的作用很好的发挥出来就必须对合同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工作。合同的管理由合同的建立生效到合同终止这个过程决定的,在这个过程中管理无处不在,好的合同管理可以提升企业的形象,企业的形象对于任何一个现代的企业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资源,企业形象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提高了企业的形象也就等于合同在无形之中就可以为企业谋取很大的利益。合同的履行是管理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没有履行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
(一)遵守合约日期的意义
合同的有效的起止日期要明确规定,在履行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合约双方的最大利益。例如,您的朋友11月1日过生日.而今天是10月16日.您在蛋糕店定做一个蛋糕,约定10月31日蛋糕店应当向你交货.这样,从10月16日合同成立并生效直到10月31日合同因履行而失效,这个期间为合同有效期间.而10月31日这天为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10月31日这天无论是上午履行还是下午履行,都不算违约.这样按照合约去履行工作项目进行的才会更加顺利。
(二)按合约履行当事人各自的义务意义
党合同拟定好之后,双方都必须啊找合约内容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与义务。只有双方都按合同履行职责才能促进合同内容如期进行。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按照合同来履行职责,那么这个合同就必定会给另一方当事人或是双方都带来经济损失。例如合同规定甲方给乙方一百万启动资金而甲方只给了乙方五十万的话,那么就会造成工期不能按时完成,乙方不能按时交货,而甲方也不能得到经济收益等等。
(三)遵循合同规定的地点的意义
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合同规定的地点进行交易,这对合同拟定双方都极具意义。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责任遵循约定地,不能随意变更,如要变更必须与合同签署的另一方磋商。例如甲方与乙方拟定合同时规定在甲的分部A签收订单,而乙却把订单让靠近乙的甲的分部B签收订单,没有特殊规定下这些都是不被允许的履行中的行为。一定按照合同规定的地点进行履行合同,这样才能够的提高合同的履行率,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8篇:变更管理的定义范文
后现代主义还具有其更广泛的意义,它是哲学、文学、语言学、管理学、物理学、经济学、生物学甚至信息科学等多方面领域的综合体。它可以对现实世界的多个层面重新进行理论性的解释,也对现代社会教育管理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理念提出了挑战,影响了教育管理活动的发展方向。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末,青少年开始受社会环境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他们开始出现道德意识薄弱甚至行为失范等现象,结果造成少年犯罪率过快增长的问题,这已经逐渐成为教育管理的难题。为此,广大教育管理者也开始用传统理性与技术方法处理这些问题,但是效果不大。因此,不少教育管理学者开始把目光投向后现论,尝试运用后现论的一些基本观点和方法研究和解决教育管理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后现代主义教育管理思想的基本观点为:第一,组织是人的社会创造物,是变化的发展的。第二,教育管理知识或理论也是变化的,不存在唯一正确的教育管理理论。第三,教育管理的权力也是变化的,分权可以使权力扩大,下属参与管理能够提高管理效率。第四,组织本身的动态性决定了管理方法和手段的多样性。把权力变为管理的实践需要有效的对话和沟通,其特点是强调教育管理的主观性、突出教育管理的模糊性、注重教育管理的文化性。
20世纪80年代,西方思想领域中后现代主义思潮对教育管理理论产生了巨大影响。后现代主义认为,现在、过去和未来是紧密关联的,在超越过去的同时,未来不是对立于过去的,而应更加注重对过去的转化;未来是不明确的,是被创造出来的。即:没有人拥有真理,而人人都有权利要求被理解。后现代主义教育理念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要注重追求人的精神世界。西方人曾过度追求科学的真理,尽管其理性和逻辑的方法得以发展,但他们失去的则是人文精神。教育是为了社会的健康发展,教育管理更应该关注人们的精神。第二,教育管理是一种转变的模式。在教育管理过程中,许多都是未知的、不确定的。后现代主义关注学生对过去的转化,明确未来的方向。第三,后现代主义教育管理探索并尊重彼此的思想和存在,要求人人认可或尊重,因此在教育管理中,要注重师生间的平等、互爱、互敬和相互理解。我们正在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一个后现代主义时代,在这个时代里,教育管理需要人文精神、人文关怀和创新。面向21世纪,教育管理面临新问题和新挑战,教育管理逐步走出原理性模式,出现了若干新的教育管理模式,为我们探讨教育管理提供了新的视角。
二、教育管理的后现代主义模式对我国教育管理发展和完善的价值
目前,我国的教育管理发展和完善遇到了理论和方向上的瓶颈,必须及时开发与我国当前教育管理实际情况的理论和研究。后现代主义教育管理模式为我国的教育管理改革和创新提供很多有价值的启示。
(一)教育管理采用柔性管理模式
在微观教育管理相关的活动中,教育管理模式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也就是刚性模式和柔性模式。所谓的刚性模式就是教育管理机构凭借其所拥有的特定权力对管理对象实施强制性教育管理。而所谓的柔性模式主要是管理者借助于非强制性方式和非权力因素的影响力来实现管理目标,即主要采用说服、解释劝说等方式来进行教育管理。比如,社会心理方法和思想教育方法。刚性教育管理模式很明显是我国传统教育管理中所主要采用教育管理模式。但是,当今复杂性科学揭示出非线性紊乱的状态往往会蕴含着诸多内在的一些不确定因素。而柔性教育管理模式是一种崇尚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教育管理模式,有利于在教育管理过程中激发每个人的内在精神动力,更有利于在日常管理中调动个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所以,真正未来社会科学的教育管理模式应该逐渐从刚柔相济并且以刚为主的教育管理转变为刚柔相济并且以柔为主的教育管理。在实践中,为了更快更好的适应柔性教育管理的客观需要,教育管理者不仅要及时转变思维方式,高度的重视柔性教育管理方法在各类教育管理活动中的推广以及运用,还要不断注意思考和研究教育管理活动的个性化和特色化等实现的问题。并且要对广大接受教育的个体之间的差异性以及他们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关注。实际上,柔性教育管理模式就是注重教育管理过程中的文化性因素,尊重整个组织中某一个体的价值以及创造性,注重凸显主体性地位,提倡个体的自我实现与自我发展。
第9篇:变更管理的定义范文
行政合同是一种行政管理方式,是一种行政行为,又是一种合同行为,它兼有行政、民事的法律特征。它是将民事合同的种种优点嫁接到行政管理活动中,它最能体现以人为本的行政管理理念,最能实现人的潜能和价值。它一反传统行政管理手段的强力对抗的色彩,更具有公平、诚信、和谐、灵活的时代特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行政合同将作为一种最具时代特色的管理模式,异军突起,广泛运用。在政府的和谐管理中,将是无可替代和备受青睐的。但我国现行行政法律制度中还没有关于行政合同的明确规定,如何建立和完善行政合同制度已刻不容缓。本文笔者就行政合同的概念、内涵、特征、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法律适用等问题及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大意义和发展空间浅谈个人管见,以求教于大家同仁。
正文:
“合同”即契约。我国法律中的合同与契约可以看作是同一概念,可以通用。行政合同也即行政契约,它是我国行政管理的一种法律手段。行政合同在西方国家是运用最为普遍的一种行政管理模式,尤其是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行政合同可以渗透到行政事务和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象美国的兵器购置合同,职业兵雇用合同等。我国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前,大多运用指令性命令代替市场调节去管理经济和社会的诸多事务,没有行政合同这一概念。直到党的十三大才明确提出了以合同方式,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责、权、利关系的观点。“无论实行哪种经营责任制,都要运用法律手段以契约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这是我国提出和研究行政合同的依据。实际上,在此之前行政合同已经存在并在行政管理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如家庭联产承包合同,就是政府与农民签订的土地承包行政合同。这一类行政合同的履行,理顺了国家与农民这一在中国占主体地位的庞大的阶级群体之间的关系,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并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对当时的社会无疑是久旱之甘霖。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经过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政府的职能不断转变,政府的管理观念不断更新,管理模式不断创新,管理手段更趋多样性。于是出现了企业承包合同,科技开发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农产品定购合同,公务员借调招聘合同,行政租赁合同等以行政管理为目的行政合同。但是纵观我国现行的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行政合同的规定和阐述几乎是空白,更没有关于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法律适用方面的明确规定。
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党的执政能力,就是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总体目标是:“……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政党……”主要任务是:“……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由此可见,如何完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政治任务,如何使我们党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政党,是当今社会对中国共产党的时代呼唤,更是对具体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党的意志的国家政府的时代要求。因此,作为行使管理职权的政府,如何在管理国家事务过程中,把党的意志充分实现,把党的执政能力充分体现,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就要求政府穷尽一切行政管理手段,寻找最佳管理方式,树立和谐管理理念,建立和谐管理模式,构建和谐社会。而诸多管理方法中,惟有行政合同最能体现以人为本的行政管理理念,最能实现人的潜能和价值,也最能在政府这一行政主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架起和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运行桥梁。因此,行政合同在当今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氛围中,有极大的价值潜力和发展空间。本文,笔者想就行政合同的诸多问题谈谈个人浅见,目的是抛砖引玉,引起社会各界对行政合同的广泛关注。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及内涵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某项行政管理目标或行使行政职能而与其他行政机关或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而达成的协议。
这一概念是根据行政合同的特点和行政法学理论关于行政合同的一般原理对行政合同的界定,它有以下几个含义:
1、行政合同体现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它的主体一方当事人必定是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客体是一定的管理目标,它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行政主体为了行使管理职能,为了实现一定的管理目标,签订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的特殊行政行为。
3、行政合同必须在双方意思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因为它首先是合同(契约),“契约是由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但它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契约形式,应掌握其特殊性。
(二)行政合同的原则
行政合同的原则,就是签订行政合同时应当遵循的一般规律和基本要求,它是行政合同所特有的。
1、公平公开原则。公平就是行政合同在签订时应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公平,还体现在作为行政合中一方的行政主体,与其它的行政相对人在签订性质相同的行政合同时,要公平平等对待。公开,就是签订合同过程要公开。因为行政合同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只有公开、透明才能防止行政权能的滥用,才能加强社会监督,防止行政腐败;同时,公开也是行政相对人协作行政机关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需要。现在不是流行“知情权”吗,这也是行政相对方知情权的重要体现。
2、行政效益优先原则。签订行政合同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行政行为,它追求的是行政效益的最大化。因此,行政合同在其签订、履行及变更、解除的全过程都贯穿一个原则,就是行政效益优先。若为行政效益,行政主体可以选定此相对人而不选彼相对人,可以单方面中止、终止、变更和解除合同。当然,行政相对人有监督权、申诉权及获得补救权,但不能因签订的有合同去对抗行政主体因公共利益而行使行政职能。
(三)行政合同的内容
行政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行政主体的权利
(1)选择合同相对方的权利。行政主体如决定就某项管理签订行政合同(如政府准备在某一行政区域搞开荒植树),可以依法或依职权选择确定当事人(本行政区域的荒地周边居民),被确定的当事人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不能拒绝签订。
(2)享有指挥权和监督权。这是行政合同的特别之处,当然,行政主体行使这二项权利,必须有法律依据或法律精神可供参照。
(3)单方面中止、终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这在前面已经有所阐述,具体地说就是行政主体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计划或当前社会形势、公共利益的需要,随时中止、终止、变更或解除合同。当然,这些行为必须是遵循公益优先,并给相对方合理的补偿救济,否则就是行政职权的滥用。
(4)制裁权。就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方不履行或不正确、不全面履行行政合同,可以对其进行制裁,包括金钱制裁和强制执行。制裁不是处罚,其目的是督促相对方履行合同。
2、行政主体的义务
(1)按照约定给相对人报酬。
(2)按照约定给相对人优惠和照顾。优惠和照顾有的是为了鼓励相对方积极履行义务,实现合同目标,有的是合同目的实现后,行政主体的承诺。
(3)给予相对方补偿救济和损害赔偿的义务。在行政合同履行中,凡是因行政主体的原因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加重了相对方履行合同的困难或行政主体单方面解除、变更合同的,都要合理合法地给予合同相对方补偿或赔偿。
3、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合同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同行政主体的义务和权利相对应的,派生出来的。具体地说,有要求获得报酬的权利,要求享受优惠与照顾的权利,要求得到补偿和赔偿的权利;也有按合同履行的义务,接受指挥与监督的义务,接受制裁的义务。
二、行政合同的特征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它是因行使行政职权才成为合同当事人,它不是以平等主体身份出现的,行政主体一方享有优先权。
(二)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履行行政机关的职能,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目标。
(三)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有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四)行政合同在意志取向上,体现了双方意思竞合,是一种双方行为。这与一般行政行为有本质的区别。
(五)行政合同必须是有形载体,即以书面形式为要件。因为行政合同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独立的地位和明确的表述,所以其表现形式和名称也不尽统一,有“任务书”、“责任书”、“责任状”、“协议书”、“目标计划”、“合同书”、“约定书”等多种形式,但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出现。
从上述特征可以看出,行政合同与民事(经济)合同的区别非常明显。
首先,在合同主体方面。行政合同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合同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它们之间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有一方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民事(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也就无所谓合同”。
其次,订立合同的目的方面。行政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为了行政主体实现管理职能,双方在订立合同的价值取向并不是一致的。行政主体方是主动的,相对方则是被动的。而民事(经济)合同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双方的价值取向的是一致的,双方都是积极主动的。
第三,意思表示不尽一致。民事(经济)合同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愿自主地选择法律行为的相对人,行为的形式和行为的内容。依其意志创设权利义务关系”。但行政合同的相对人一方无权选择行政主体,它意志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行政主体的意志实现。在订立行政合同时,不能就意思表示做实质性变动,它的意思表示受到行政主体的限制。
第四,在合同缔结、中止、终止、变更、解除、履行方面。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先权(也即公益优先权),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国家管理的需要,或随着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动而左右行政合同的任何程序,而行政相对人则无此权利。但民事(经济)合同一旦成立,对双方的拘束力是一样的,谁也无权擅自改变合同的任何程序和内容。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关于合同理论的平等主体,意思表示一致,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法律理念并不能适用于行政合同中,但行政合同其属性首先是“合同”,其次才是“行政合同”,它又与行政主体单方面意志即可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征收(给付),行政指导,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行政行为有着质的差异。因此,研究行政合同,探求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和司法实践中,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行政合同的受理
鉴于行政合同的特殊性,行政合同纠纷的处理既不同于民事(经济)合同,也不同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我国现行的行政实体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没有专门规定,有些专家学者认为,不宜将行政合同引入诉讼程序。也有的认为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无法进入诉讼程序,只能靠行政协调来解决。实践中,行政合同履行出现了纠纷都是由原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处理,且相对人对行政合同的属性了解甚少,对行政合同的诉讼更是感觉望而生畏。但笔者认为,随着行政主体管理社会事务的范围和层次的扩大,随着行政机关职能的转变,行政合同制度会越来越健全和完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合同案件也越来越有必要性和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李国光副院长2003年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他谈到对行政合同纠纷案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没有特别规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合同法的相应规定。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合同行为属于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就某项事务而实施的,能够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后果,是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可诉性。对第11条我们认为,该项规定中所指的“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应包括因行政合同而引起的对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项规定受理和审判行政合同纠纷案件。
应该由谁来审理,适用怎样的程序呢?笔者认为,行政合同虽然是合同,但它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合同。它除了部分内容和程序受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调整外,总体上它还是受行政法律、法规调整的,因为他本身就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内容及合同的履行和变更,都是与行政管理分不开的,都是由行政机关在积极运作,涉及的法律法规也都是行政方面的。因此,笔者认为,行政合同应该当然的由行政审判庭来审理。至于适用怎样的程序,目前专家们的观点基本一致,即行政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有二条途径:一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合同纠纷案件应实行行政复议前置。笔者认为,行政合同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成立时,双方的态度应该是心平气和的,如果发生纠纷,那一定是出现了提前意想不到的问题,但双方都会以签有合同为由得理不让人,因此再让行政机关去解决,很难保证行政机关不受合同的影响而规避法律,丧失公正。并且,行政复议解决,当事人往往会有更多的顾虑,既使行政机关处理是公正的,他也会认为“官官相护”而不满意,这样反而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但如果他自己愿意选择让行政机关解决,法律也应尊重他的选择。因此,对行政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救济途径,即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行政合同纠纷案件时,主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同时也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既是行政合同案件本身的需要,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有明确的规定。
(二)行政合同相对人(公民、法人、组织)对行政主体哪些行为可以提起诉讼?应包括以下行为:
1、行政主体利用职权或手段,胁迫或欺骗相对人签订合同的,或借签订合同之名行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法设定义务之实的。
2、认为行政主体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3、对行政主体行使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制裁权等行为不服的。
4、对行政主体单方面变更、中止、解除合同不服的;或对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内容解释不服的。
5、在履行行政合同过程中,相对人无过错但因履行合同其合法权益确实受到损害的。
(三)行政合同相对人不履行合同,行政主体怎么办?
笔者认为行政主体有二种途径,一种可以直接依行政合同提起行政诉讼,借助司法力量,促使相对人履行。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合理裁判,文书生效后,依法执行。当然,这种途径好像与我们传统印象中的“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有点冲突,但因为行政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因此对它的解决可以有特殊的创新,只要不违背立法精神和我国法制原则就可尝试。第二种途径就是行政主体可以结合行政管理目标,依据行政合同内容向义务人下达行政合同履行意见书或处理决定书,责令义务人限期履行并告知诉权,相对人不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的,行政主体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大家都知道,民事(经济)合同都有违约的处罚条款,即违约金的问题,行政合同可否设此条款?笔者认为,行政合同不能设立违约责任条款。因为,签订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实现行政管理的手段,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直接受国家的政策和社会发展环境的影响,这些不是一成不变的,也是无法预见的;并且行政主体还有因公共利益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这就注定行政主体有潜在的违约风险。因此在行政合同中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既不现实,也无意义。
四、行政合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重大意义和发展空间
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提出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明确提出。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上系统全面地阐述了这一重要思想,他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组织者和执行者,政府应该利用所有的行政管理手段,按照构建和谐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和谐社会要求政府的职能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并加强各方面的协调职能,理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保证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使管理和被管理这一对矛盾和谐起来,激活被管理人的潜能,使被管理者积极主动接受管理。现代管理的基本原理中就有“人本”原理,也即在管理活动中体现以人为本,充分调动人的积极因素,人的能动性发挥的程度与管理效应成正比。
这些管理观念和要求,使行政合同这一最能兼顾被管理者意志的管理手段,一反传统行政命令的强力对抗的色彩,而更表现出公平、信任、和谐、灵活的特征,而这些正是胡锦涛总书记所阐述的和谐社会的特征。行政合同是依法签订的,当然是管理行为民主法治化的体现;双方意识一致方可签订,对谁都是公平公正的;而合同的精髓,就是要求合同双方要有诚实信用的基本素质;行政合同一经缔结,双方都有明确的目标,工作行动起来就有压力、有动力,充满活力;行政合同是因实现管理目标由双方协商签订的,对双方都有一定的约束力,能使双方的社会活动安定有序。这些功能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当前,有些行政机关为了避免一些相对人无理上访、盲上访就与有关相对人签订合同,行政机关在一定的期限内解决相对人反映的问题,在这一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不得再上访,这实际上就是一种行政合同。这样做既能让当事人放心等待处理,不必再四处奔波,又能给行政机关施加压力,尽快答复,对安定社会,确保稳定有重要作用。还有像计划生育管理中独生子女证实际上也是一种行政管理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只生一个孩子,就能得到国家的优惠,超生了就要受到处罚。独生子女证的发放和施行,对我国实行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实现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绝大多数国民都乐于接受。这些都是行政合同“人性”化管理内涵的表现。
综上,行政合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佳最理想的行政管理手段,是一种以人为本、发展人的主观能动性的管理模式,行政合同在未来的和谐社会中,会有广大的发展空间。对其加大研究力度,积极探究其法律应用功能则有更深远的现实意义和法律价值。
参考书目:
1、李由义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第289页。
2、《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3、查士丁尼(古罗马)著:《法学总论》,第159页。
4、李由义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第291页。
5、董安生著:《民事法律行为—合同、遗嘱和婚姻行为的一般规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第60页。
6、吴祖谋、王忠信主编:《法律基础知识》,河南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1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