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扶贫项目自检自查报告范文
一、资金监管方面
我县按照文件要求规范资金使用,经过自查自纠发现我县并不存在将扶贫专项资金直接分配到贫困户情况。2018年我县共收到扶贫专项资金13645万元,包括以工代赈资金270万元。我县严格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使用,并出台了桦南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2018年扶贫专项资金共用于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及其他三类共投入扶贫专项资金13645万元,产业项目包括扶贫光伏电站、特色中草药种植项目、肉驴代养项目及肉鸡代养项目。基础设施包括2018年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1-6标、楼山村基础设施建设、春富村基础设施建设、饮水安全架电工程项目等。其他类包括雨露计划、项目管理费和小额贷款贴息等。
二、项目库建设方面
在扶贫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制定了县级完善项目库建设实施方案,严格执行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三公示一公告的程序完善项目库建设。
三、保障资金效益
施工项目均从县级项目库中选取,并根据年度情况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争取规避项目风险,稳定创收。并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桦南县扶贫产业项目收益分配实施办法》、《关于桦南县产业扶贫项目利益联结机制的指导意见》。加强产业项目与贫困户的联系,保证贫困户持续稳定收益成功脱贫。
四、公告公示制度
第2篇:扶贫项目自检自查报告范文
一、认真规范扶贫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程序
一是坚持从规划中选择项目。凡是贫困村项目都坚持在贫困村五年扶贫开发规划中选择项目,没有列入规划的项目或者需要重新调整规划的项目,在申报项目前,必须按照原规定程序,经过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方可列入年度扶持项目计划,逐级申报扶持。二是坚持贫困村申报项目。對于需要列入年度扶持的项目,村委会依据轻重缓急的情况,在注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确定扶持项目并填写项目申报表,报所在乡镇签署意见,再报县(市、区)扶贫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市扶贫部门审批,贫困村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这样做,不仅克服了“大包大揽”及主观臆断的做法,而且提高了扶贫项目的公正性、有效性和透明度,确保了“资金随着项目走,项目依据规划定”。
二、全面实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
为确保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真扶贫,扶真贫,坚持实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扶贫部门通过采取电视、政府互联网、乡村政务公开栏及公示牌等形式,把贫困村安排的项目、资金、建设内容及搬迁移民對象等向社会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群众监督。同时,还将贫困村整村推进项目计划批复文件抄送同级审计部门,接受审计行政监督。
三、严格坚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
严格执行《赣州市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管理办法》,本着“财政部管资金,扶贫部门管项目”的原则,凡是财政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严格实行报账制管理,严格按照报账制的规定和程序,坚持做到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坚持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分批拨款。从而有效杜绝了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了项目顺利实施和按时竣工验收。
四、认真执行扶贫资金项目验收、检查制
一是坚持扶贫项目验收制度。扶贫项目完工后,项目责任单位向县(市、区)扶贫和移民办提出验收申请,由县(市、区)扶贫和移民办、财政局组织包括工程技术人员、乡(镇)扶贫专干、村项目监督小组组成的验收小组對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小组通过实地踏看,征求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认真检查,對申报验收项目做出是否验收的结论,并對项目建设后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做出客观评价。凡项目建设质量差、不符合项目设计和施工要求的不予验收,直至项目合格后才予验收拨款。验收合格项目应按规定要求填写《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表》,并做好该项目实施前、后對比照片等相关资料的档案收集整理工作。二是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市、县(市、区)扶贫部门坚持把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检查考核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采取定期、不定期等形式组织检查考核,以推动和强化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每年對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情况,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若干个检查组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坚持实行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机制,每年對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评,注重表彰先进,鞭策后进,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第3篇:扶贫项目自检自查报告范文
一、时间安排
4月16日-4月22日,镇党委、政府配合各村完成全面自查,并于4月22日上报自查报告。
二、具体内容
重点排查2015年以来,利用扶贫资金实施的危房改造、安全饮水、硬化道路的工程质量和项目手续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查看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情况,原始房屋鉴定,施工、竣工验收等程序手续是否完备。重点查看危房改造后的贫困户居住使用和房屋质量情况,是否仍然存在应改未改,改造后原住宅未拆除等情况;查看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厕所改造是否能够达到使用标准,粪污处理是否有合理渠道,
2.精准扶贫安全饮水工程建设情况,工程各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水质是否达标(分散式供水采取“望、闻、问,尝”四种方式查验是否达标,集中供水工程查验相关水质检测报告,按规定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工程的维护、看护情况,水源井周围的保护情况及村民安全饮水的现状。
3.扶贫资金建设的农村道路、桥梁情况,查看工程的审批、质检、监理、验收等项目手续,相应的资料归档情况,实地查验硬化道路工程质量。
三、任务分工
镇党委、政府成立自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对本辖区危房改造、安全饮水、硬化道路等民生工程开展全面自查。镇直相关部门成立三个专项督查组,对各村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督导检查。
专项督导组:
第一组负责督导危房改造
第二组负责督导安全饮水
第三组负责督导项目情况
四、核查方式
1.各专项督查组入户核查情况,将情况汇总,于4月22日前,上报镇扶贫办,指导各村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确立整改时限。
2.各督查组原则上在各村完成自查工作后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在督查期间自行安排督查工作进度,督查结束后形或专项督查报告。于4月27日前报镇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五、工作要求
1.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的具体查验方案,明确检查标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强,对问题多发、易存在风险的方面要着重强调。指导各村落实好本次“回头看”工作,
2.各村、行业部门对本次自查“回头看”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真查真改,真实反映工作情况。能立行立改的问题要第一时间组织整改,需要长期坚持的要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明确整改责任人。要建立台账,细化梳理各类问题,实行销号制度,完成一项销号一项。坚持问题导向,保证问题整改到位,防上发生反弹。
3.层层压实责任,工次查验整改结果需村级书记、第一书记签字背书,对虚假整改、欺行了事的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第4篇:扶贫项目自检自查报告范文
一、主要涉及农办系统项目进展情况
年,我办负责申报的主要扶贫资金有造福工程搬迁及省、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到户小额贷款贴息项目、产业化扶贫企业贷款贴息项目。通过今年月的专项检查,三年来全市累计到位市以上财政扶贫资金15753.32万元。从对各县检查的情况看,项目资金全部落实到农户、企业,总体运行良好。
二、扎实做好项目资金的监管工作
为确保扶贫资金安全,各地县(市、区)财政局专门设立扶贫资金专户,省、市扶贫部门拨给我市的扶贫资金,一律进入所在县(市、区)财政扶贫专户,任何单位都无法将其挪作他用。各地县财政负责对资金的管理与核拨,农办负责对扶贫开发项目实施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
(一)省级扶贫开发重点村财政捆绑资金
年省派第三批扶贫开发重点村财政捆绑到位资金569.5万元。从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的报账使用,均由省直下派挂职干部严格把握,报账审批表必须经挂职第一书记审核签字、乡(镇)领导复核盖章(签字),同时附上有效支出票据(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盖章)、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复印件、项目公告、公示材料复印件(凡项目实施发包的一律要有招标材料、合同书原件或复印件)报送农办再次审核,最后报县财政终审核拨给有关乡(镇)财政所,由乡(镇)领导或指定分管领导将资金落实到位、到项目。
(二)造福工程补助资金
(1)造福工程人头补助资金:年全市造福工程人头补助14160.92万元(其中灾后重建补助资金11709.5万元、计生户增补1313.25万元、少数民族补助76.74万元)。一年来我市扶贫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一方面加强检查督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分阶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造福工程”的实施进度、资金投入情况、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检查督促。另一方面建立验收制度,实行村初验、乡自验、县总验、市复查的验收模式,层层把关。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卡,列入造福工程农户档案中,做到有据可查。每年年终,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造福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实行了造福工程补助资金“一卡通”试点,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到人到户.
(2)造福工程基础设施补助资金及配套资金:年7个造福工程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省级补助资金475万元、市财政安排安置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200万元。通过检查各县对省、市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各安置点的“三通一平”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并与新农村建设项目相结合,严格按照各安置点申报项目加以实施建设,坚持专款专用,检查中未发现未造成资金滞留或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和效益。
(三)扶贫贴息小额信贷资金
年扶贫贴息信贷资金374.9万元,其中,计生小额贴息信贷资金177万元、巾帼信贷资金50.9万元,中央扶贫贷款贴息项目资金120万元分别是市华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市碧海乳业有限公司、县华新食品有限公司、县杉优玩具有限公司、县大森林木业有限公司、市虬江食品有限公司、县三林木业有限公司。项目扶贫带动农户6016户、人均增收1000元左右。扶贫贴息信贷资金主要用于省、市、县部门挂包扶贫村和造福工程示范点村,由各地农办提供要求贷款的户主和扶持项目表到当地信用联合社,由信用联合社负责实施发放和回收;计生户信贷工作和贴息发放由各地计生局负责抓落实;巾帼扶贫贴息信贷则由各地妇联负责落实,以上各项信贷和贴息发放工作从检查情况都得到很好的落实,使许多计生户和家庭主妇的贫困面貌得到了改变,不少低收家庭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
第5篇:扶贫项目自检自查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贫生态移民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规划(2012-2020年)》、《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省的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市整合各级资金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及部门用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资金。
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资金: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发展资金);
(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
(三)省级整合其他中央资金用于扶贫生态移民的资金(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廉租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等);
(四)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生态移民资金;
(五)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生态移民资金;
(六)整合本级其他用于扶贫生态移民的资金;
(七)国家开发银行专项发展基金及PPP引导基金;
(八)金融信贷资金;
(九)群众自筹资金;
(十)其他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及融资管理的扶贫生态移民工程。
第四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由市政府统一授权的单位(或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实施单位,采取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实施的方式建设。
第五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专项用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年度实施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包括移民住房、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设施、技术技能培训、土地整治、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等与扶贫生态移民有关的建设。
第七条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参照省发改委1.5%的比例标准提取项目管理费,报市财政局审批。已获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支持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从财政专项扶贫生态移民资金中提取任何管理费用。
项目管理费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政策起草、调研、检查验收、成果宣传、项目公告公示、档案管理、项目和绩效评估等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相关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二章项目预算管理
第八条市移民局作为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项目实施主管单位,在每年10月底前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年度实施任务提出下年度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应严格按照经市政府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严格控制项目超规模、超概算、超工期。实施方案应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的规模、标准、工期、概算要求编制。
第三章融资管理
第十条市移民局牵头,市金融办、市财政局、项目实施单位配合负责做好项目融资工作,应根据经市政府审定后的年度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制定年度具体融资计划,落实融资方式、期限、成本和还款来源,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作为筹措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融资主体,积极争取开发性金融贷款支持。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扶贫生态移民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项目实施单位需在银行开设一个扶贫生态移民资金专用帐户(以下简称生态移民专户),专项用于归集各级财政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国开发展基金、PPP引导基金、群众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等;开设一个贷款资金专用帐户,专项用于核算融资资金;开设一个偿债资金专用帐户,专门用于存放偿付贷款本息,其他资金不得转入该帐户核算,严禁将其他资金存入偿债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负责生态移民专户资金及贷款资金的监管工作。项目实施单位需向市财政局提供合作合同,市财政局根据合同约定将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财政补贴支出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要及时按照财政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项目投资产生的收益,由项目实施单位在收益实现后3个工作日内上交市财政局,原则上市财政安排用于扶贫生态移民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财政补贴支出。
第十五条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中央、省、市级、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程序报账。
第十六条为了充分发挥财政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投入渠道。按照“统筹安排、集中使用”的原则,各级财政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及整合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到相应的资金主管单位,资金主管单位将资金归集到生态移民专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开发展基金、PPP引导基金由收到划入基金的单位直接转入生态移民专户;群众自筹资金、其他资金由各乡镇存入市政府重点项目办专户,市政府重点项目办将资金汇集后统一转入生态移民专户。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开设的生态移民专户和贷款资金专户中所有资金的使用,应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制《投融资管理资金支付用款申请单》(详见附件1)并附上相关资料,经市移民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根据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范围、内容及有关政策要求进行审核,市投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经签章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再向资金监管银行申请支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监管银行根据审核同意《投融资管理资金支付用款申请单》的额度从监管账户中支付相应资金,否则不得予以支付。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财政财务制度规定,设置独立机构或指定专人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每月末应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年终报送全年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同时抄送市移民局。
第二十一条扶贫生态移民有关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物资的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项目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行预决算评审制度。工程预算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市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经评审的工程预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的计算依据,以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结果作为扣减或增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等的结算依据。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签署意见后,向市财政局报送规范、完整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及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对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市财政局依据有关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果进行批复;项目业主依据批复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反映项目建设成果。
第二十四条市移民局应建立贫困户及资金使用台账,将年度扶贫资金规模、来源、项目安排去向、项目实施单位、受益群体以及实施效益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竣工牌、会议及告示等形式将本年度扶贫生态移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示公告,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移民局应当加强扶贫生态移民项目档案管理,与项目相关的文件、阶段性总结、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资料等应当及时归档,按安置点独立建档。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市移民局要加强对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市审计局、监察局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互通情况,避免重复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报账和验收,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市移民局会同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进行重点监督,对重点扶贫生态移民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并配合市监察局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由市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追还被挪用、截留资金,停止拨付后续资金。
第6篇:扶贫项目自检自查报告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加快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和社会各界通过财政支持、产业扶持、挂钩帮扶、生态补偿、社会捐赠,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促进就业创业等措施,帮助扶贫对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绿色发展、精准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10月17日国家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六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农村扶贫开发。
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七条 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现行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级现行标准线,制定本辖区内贫困户、贫困村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扶贫标准。
第八条 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退的管理机制。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识别、认定和退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贫困户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村民委员会在本村公布贫困户申报公告;
(二)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贫困户名单,分别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五)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镇)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各行政村进行公告。
村民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审核结果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公示复核结果。
农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条 贫困户的退出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在所在乡(镇)和行政村公告退出,同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第十一条 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符合省定贫困村脱贫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拟退出村名单,在乡(镇)和所在村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退出,并报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达到省定脱贫标准的,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申请,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批准退出。
第十三条 达到现行脱贫标准的扶贫对象,按照规定程序退出后,脱贫攻坚期内继续执行现行的扶贫政策。对提前退出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给予表彰奖励,对提前退出的贫困村各地可制定相应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健全和完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贫困户、贫困村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采集,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采集。采集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章 扶贫开发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其他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相衔接,优先保障农村扶贫开发需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居住在偏僻自然村、地灾隐患点、生态与自然保护区等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且有搬迁意愿的农村人口,加快实施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筹措资金,对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建房和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
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范围;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保障造福工程易地搬迁用地需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涉及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的乡(镇)、村,应当优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编制或者修改乡(镇)、村规划;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规费的减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扶贫,发展扶贫普惠金融,为扶贫对象提供符合贫困地区贫困户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加大信贷投入,运用国家扶贫再贷款政策,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
扶贫开发任务较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为贫困户提供无抵押小额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贫困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发挥区域和资源优势,培育壮大特色主导产业,统筹发展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林下经济、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农村产业,加快建立一批贫困户参与度高的绿色生态特色产业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贫困户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建立健全其与贫困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提供农村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就业技能;加大对贫困地区返乡农民工和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扶持力度,拓展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空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实施教育扶贫工程。各级教育经费应当向贫困地区、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巩固提高教育发展水平。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扶贫力度,加快技术成果转化,选派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服务,强化贫困地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文化扶贫工程,推动文化惠民项目向贫困地区倾斜,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加强文化供需对接。加强贫困地区乡风文明建设,倡导现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扶贫范围,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贫困人口就医费用给予救助帮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农村扶贫开发相衔接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受灾人员救助或者临时救助;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关怀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实行扶贫脱贫。
第二十六条 优先实施农村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渔港、饮水安全、危房改造、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广播电视、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信息化推广应用,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探索建立贫困村、贫困户资产性收益增收机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光伏发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或贫困户,带动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获得稳定收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与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加大贫困地区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视财力情况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标准。完善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干部驻村、部门帮扶、资金捆绑、政策支持办法,建立健全驻村帮扶工作机制,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
将贫困村优先纳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范畴,大力开展贫困村村庄整治,加快推进贫困村人居环境建设。
第三十条 完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挂钩帮扶制度,落实山海协作、对口帮扶工作,推进产业园区共建,加大山海干部交流力度,健全服务协调机制,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农村扶贫开发交流合作。
第四章 资金与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行业扶贫资金;
(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定点帮扶资金;
(四)金融机构的扶贫贷款;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扶贫资金;
(六)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和设区市级财政加大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应当在现有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基础上,加大对贫困村的财政扶持力度。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省市县三级扶贫专项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归并可以整合的相关扶贫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按照因素测算、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年度扶贫开发项目实施计划等进行分配。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行业扶贫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行业规划和任务进行安排。
社会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向捐赠者告知资金使用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科学论证,因地制宜确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承担项目责任,建立合同管理,执行公示公告、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档案登记、后续管理等制度。
经批准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产管护制度,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所形成的设施、设备和资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擅自处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以及发展和改革、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扶贫政策措施、扶贫规划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管理落实情况等专项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统计调查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动态监测评估。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有关账册、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
(二)检查与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有关的场所;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先行登记保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变更扶贫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项目实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承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未完成农村扶贫开发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扶贫项目自检自查报告范文
一、安全检查自查支农扶贫项目资金范围和内容
我们认真组织自查的是2005年至2009年省、地、县等财政支农扶贫资金的安排、到位、使用、管理的安全情况,重点检查的内容是:1、易地搬迁扶贫项目资金,2、整村推进扶贫项目资金,3、其它项目扶贫项目资金,4、小额信贷扶贫项目资金。具体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支农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情况,2、支农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办法执行情况,3、审计扶贫项目资金反映出的问题整改情况,4、支农扶贫资金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5、支农扶贫资金管理的机构及人员建设落实情况。
三、自查2005年至2009年支农扶贫项目资金的规划和落实情况
我办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省市扶贫部门的要求,在2005年制定了《江川县十一五整村推进重点村扶贫开发规划》和《江川县十一五易地搬迁扶贫开发规划》。我县整村推进扶贫2005年至2010年计划争取扶持项目36个村民小组,争取扶持投入资金606.9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投入财政扶持资金465万元,市县投入资金26万元,群众自筹和投工投劳资金115.9万元。我县2005年到2009年实际争取扶持项目54个村民小组,还有一年时间我们已经超额完成18个项目,超出50%。已经争取扶持扶贫资金1417.2万元,其中:省级资金420.81万元,市级资金351万元,县配扶贫款37万元,县级部门扶持配套资金312.9万元,集体群众自筹和贷款295.49万元。超额完成总投资810.3万元,超出134%,超出一倍多的投资。我县易地搬迁扶贫2005年至2010年计划争取扶持5个村民小组128户499人。易地搬迁项目计划总投资1044.89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投资230.54万元,市县级投资77.06万元,群众自筹737.29万元。到现在实际完成4个村民小组111户385人搬迁任务,完成计划总人数的77%。实际完成总投资807,6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投资162.5万元,市县级投资55.6万元,整合投资138.9万元,自筹资金450.6万元,完成计划投资的77%,争取明年完成规划任务。小额信贷扶贫计划每年扶持发放200万元,总发放1000万元,到2009年实际完成发放1760万元,其中:扶持种养业的1685.5万元,其他项目的74.5万元。
四、支农扶贫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情况
我县扶贫项目和资金都是严格按照申报、审批、施工、验收、审计的程序进行,有项目有资金,资金跟着项目走,专款专用。具体的支农扶贫项目由困难村组根据自己的困难实际,认真计划项目内容,写出项目建设申请,乡镇审核同意,县扶贫办、财政等部门实地调查、核实,再由县级主管领导申批,上报市扶贫办。项目立项后,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联合下文到县,资金到位后,我们会同财政、监察、审计、城建等部门对整村推进扶贫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严格按照招投标形式进行,这样有效地保证了项目资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对中标单位项目的投资、实施地点、实施单位、建设内容、实施要求等进行全面公示;整村推进项目各建设单位都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和廉政合同,合同生效后,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对项目的实施内容、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计划内容和文件下达的项目进行实施,不准随意调整项目,从而保证了整村推进项目的顺利进行。我办十分注重扶贫开发工作项目的管理,为形成县、乡、村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抓的一盘棋运作格局,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为主,每个村选派干部和村民代表,成立了项目实施监督小组,工程建设中经常到现场检查督促工程的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的开支使用情况。扶贫专款资金的管理收支由县财政农财科设立专门帐户运行,并按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分期分批拨款,具体的拨款办法为:开工拨款40%,中期拨款30%,验收审计合格拨款20%,留下10%左右的资金作风险抵押金,待一定的时间工程没有问题,才拨完工程款,只要项目按质按量圆满完成,我们没有拖欠过一分钱的补助款,资金下拨是及时有效;从2001年开始实行专项资金报帐制,采取财政管资金,扶贫办管项目的办法,工程资金报销是实施单位向县级报帐,县级再向市级报帐的方法,工程完工后,组织县、乡、村、组进行验收审计,验收工程数量和质量是否按合同保质保量完工,对建设点从组织领导、规划设计、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效益的20个小项现场进行考评打分;认真审计资金的开支是否专款专用,写出验收审计报告,做到工程项目当年施工,当年受益。还有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县监察局、审计局、人大、政协等部门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工作纪律情况进行执法监查,通过检查审计,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在扶贫项目审批和资金的管理使用上认真负责,做到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扶贫资金实行专户、专帐、专人管理的“三专”制度,资金使用上严格把关,从未出现挪用,挤占和改变用途的情况,专款专用,并且帐目清楚、单据齐全,手续完备。我县的扶贫资金,与其他县相比,投资小、效益好,很受山区人民的称赞,发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审计反映出的问题整改情况和扶贫资金管理机构及人员落实情况。
我办协同县审计局于2009年2月13日至4月14日,对支农扶贫项目和资金的投入、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了就地审计。××市审计局下发了玉审决[2009]10号《审计决定书》所提出的“江川县扶贫办未经批准,于2007年8月至2009年2月期间向扶贫项目实施的村组收取项目规划费、工程项目监理费及考核押金163000元,已经开支使用和退还了114935元,还有48065元,根据中央的文件规定,责成我办将余下资金48065元退还原项目实施单位用于项目支出,并立即停止此项收费行为。”的审计决定,我们根据提出的决定,作出的回复意见和整改措施是:江川县的整村推进扶贫开发项目建设工作,在各级的支持帮助下,为改善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改变落后面貌,提高文明卫生程度,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项目的建设管理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为加强扶贫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按时、按量、保质顺利完成,使扶贫项目和资金发挥更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真正使扶贫项目建设规范化,正常化,合理化;我们认真和扶贫项目的领导深入讨论和研究,并报分管的县级领导同意,以文件的形式制定整村推进项目建设考核考评办法:从而才向项目的小组收取费用的,所收取的费用没有结余,实际已经用于开支整村推进的项目规划设计、部分监理费和考核奖励,还有一部分是未付的项目监理费,根据我们的实际,请求在审计部门的监督下,由我办支付应付的规划设计及监理费;并且我们已经及时的同项目实施村组、监理单位联系,就项目的费用进行支付和退还。其二是从2009年起,我们不在收取费用,严格按有关的政策执行,保证专款专用,使扶贫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
江川县扶贫办是独立的副科级单位,但我们只有编制3人,所以很多事无法自己完成,只能依靠县发改委进行工作,从而我们机构不健全,人员太少,我们根本没有一个财务人员,就连驾驶员也要作为财务的出纳使用,职责难以明确,会计工作未能达到规范化要求,我们有时下去查账检查,是没有依法办事,对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是有一定的困难问题。
六、支农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困难问题
我县的扶贫开发工作,在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上,虽然发挥了很大的效益,为山区人民服务致富奔小康作出了贡献,但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1、扶贫工作点多面广,难度大,任务艰巨,但扶贫投入的资金不足,财政资金越来越少,特别是县配资金更是扣了又扣,减了又减,有的项目规划做好,但因县配资金不到位造成难于向贫困群众解释说明,群众意见大,需要各级财政的大力扶持,才能改变贫困面貌。
2、扶贫投入转向,只保重点和民心工程,扶持投入相对集中一部分人,对改变全县上万人的贫困面貌任务难于完成,还有工程项目建设中,所扶持的资金与工程的造价相差很多,工程出现负债太大,增加了群众的负担,影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3、因资金的来源和管理转变,造成工作上不利。我县从2000年开始已由市县扶持资金转为省市县扶持资金,并且资金管理采用专帐专户,报帐制,手续过多,资金不能及时到工程项目,造成工程进度难于保证。
第8篇:扶贫项目自检自查报告范文
新安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做好中央和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2019年度中央和省考核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结合《来安县脱贫攻坚整改方案》反馈问题,立即制定整改方案,主动认领存在问题,集中精力进行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改情况
(一)关于“攻坚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一是加强了对扶贫论述的学习。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科学指南,我镇制定了学习计划,切实做到逢会必学,今年以来,共组织学习扶贫论述8次;二是深入推进五级书记遍访工作,压实推进五级书记抓扶贫的政治责任
(二)关于“扶贫标准把握不精准”问题。一是确保贫困户识别退出精准,仔细核对农户“两不愁三保障”相关情况,认真执行识别及退出程序,做到贫困户识别退出“一户不漏一户不错”,2018年以来,我村共新识别贫困户3户,2018年脱贫8户13人,2019年拟脱贫4户8人;二是落实动态调整常态化工作,切实做到应纳尽纳,应退尽退,有进有出,避免漏评、错评现象发生,同时加强对省办、国办的数据核查和信息维护,确保系统信息的准确性和更新的及时性;三是开展帮扶干部业务培训工作,压实帮扶责任,提升整体工作水平。今年以来共开展两次针对全村的帮扶干部业务培训工作。四是开展村档户档自查工作,全面核对贫困户基本情况,对信息不准确的做到及时更改,并再次核对省办、国办、扶贫手册等基础信息,保持信息的一致性。
(三)关于“三保障工作不够扎实”问题。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工作,通过上门入户宣传、政策上墙等方式,让贫困户知晓危房改造、教育、医疗、饮水安全等方面的基本政策。二是严格危房改造申报、审核程序,按照危房改造住房建设标准引导贫困户建设经济适用的房屋,2019年以来共有5户贫困户享受了危房改造政策。三是对贫困户饮水安全及供水情况进行摸排,针对长期以井水为饮用水的贫困户,组织人员上门采水送至疾控中心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同时联系水利局安装通水管道,让贫困户喝上放心水。截至目前,我村已为5户贫困户送检了水样。四是配合医疗部门做好慢性病报销医药目录的完善工作,并积极引导贫困户购买在报销范围内的替代药物,对患重病需大量医药费的又无法报销的贫困户,帮助其申报社会救助。
(四)关于“政策措施落实有偏差”问题。一是因地制宜推进产业扶贫量质并重,并在省办系统内标注有条件发展产业的贫困户,严格在规定范围内因户施策实施产业扶贫项目。2019年以来共申报了四批次特色种养业补助。二是深入推进“四带一自”产业模式,鼓励有条件的贫困户精准选择扶贫产业,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吸纳就业等方式进行帮扶,发挥其引领带动作用,带动更多贫困户通过发展扶贫产业实现稳定增收脱贫。三是进一步加强就业指导服务,新安镇会同县人社局组织开展了养殖技能等扶贫培训,我村共有5人次参加了培训。四是配合县扶贫办、财政局做好“户贷企用”贷款收回工作,做好清收善后工作,及时化解贫困群众因分红减少产生的不良情绪,同时针对具有发展生产意愿且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做到“应贷尽贷”。
(五)关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时有发生”问题。一是坚持对中央、省委巡视及省、市、县暗访发现问题做到全面排查整改,确保整改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二是对巡视发现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对能立刻整改的问题切实做到立行立改,需要时间整改的,制定整改时限,确保在时限内整改完成。三是完善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对村档、户档的管理及更新,同时按照省扶贫办的要求精简档案资料,规范贫困户信息采集工作。四是配合镇纪检部门对扶贫领域问题案件进行自查自纠,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及扶贫领域警示教育学习。
(六)关于“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问题。一是完善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加强入库项目审查,确保入库项目精准,指导各村(社区)做好项目库建设及档案资料整理工作。二是配合做好与医疗卫生部门的信息交换、比对与共享工作,推动健康脱贫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三是进一步规范资金支付程序,及时更新“一卡通”账户,完善审核、公告公示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支付严谨合规。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立足问题,紧抓整改。认真对照反馈问题,立足整改方案,针对问题症结,扎实整改,并举一反三,全面夯实全镇脱贫攻坚工作薄弱环节,不断提升脱贫攻坚工作质量和成效。
(二)夯实基础,确保精准。严格按照“不落一人、不漏一项、不错一处”要求,对村档、户档材料进行全面自查,同时组织帮扶干部,逐一校对贫困户各类信息,规范填写扶贫手册等资料,确保信息采集表、信息一览表、明白单、扶贫手册与贫困户实际一致。
(三)压实责任,强化问责。进一步压实帮扶人主体责任,推动整改问题解决,提高精准帮扶水平,同时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对整改工作措施不力、贻误落实,甚至推诿扯皮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9篇:扶贫项目自检自查报告范文
2019年2月-4月,我村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在全村范围内开展脱贫攻坚工“春季攻势”行动。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春季攻势”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
1、高度重视、制定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四大攻势”部署要求及《来安县2019年脱贫攻坚“春季攻势”实施方案》,结合我村实际,制定了《新安镇黄坝村2019年脱贫攻坚“春季攻势”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参照方案落实好责任分工,打好脱贫攻坚收官战。
2、突出学习《摘编》抓思想、抓认识。
我村高度重视学习扶贫思想理论的学习,安排学习《扶贫论述摘编》,逢会必学,加强学习,提升理论知识武装头脑力度;利用村两委开会时机学习,帮扶人会议加强对村干部及帮扶人的宣传指导。
3、突出问题导向抓整改、抓落实。
竭力做好省、市、县各级检查、督查、暗访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对于上级检查发现反馈的问题,及时开展自查自纠行动,举一反三,坚决贯彻落实,推动了扶贫领域作风的转变,有效提升了我村脱贫攻坚工作质量,促使扶贫事业的责任落实。
4、扎实开展好脱贫成效攻坚月行动。
按照镇扶贫办统一要求。为了全面均衡开展脱贫攻坚春季攻势,村级档案资料规范化建设,核查月工作进展情况;稳定脱贫户“两不愁三保障”、产业扶贫、智力脱贫、社会兜底、健康脱贫、社会扶贫、金融扶贫、就业扶贫开展实施工作、落实政策、落实帮扶政策、建立问题台账,建立村级资料台账。
5、以脱贫目标为基点,扎实做好“两不愁、三保障”,解决贫困需求。
为完成年度脱贫任务,顺利通过第三方评估,我村积极落实相关政策,扎实做好危房、道路、农村安全饮水、农村水利设施等民生工程的改善工作。
6、突出目标任务抓总结、抓谋划。积极开展脱贫攻坚“回头看”行动。
针对督查、自查反馈的问题,开展回头看工作,自查自纠,举一反三。
7、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通过此次检查共排查出43条问题进行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1)王康俊:户主变更 一览表、扶贫手册户主不一致,致贫原因、劳动能力不一致、扶贫手册、入户调查表、贫困户登记表健康状况不一致、组公示、脱贫评议认定表、贫困户登记表致贫原因不一致、村民代表大会签到45人,投票超过45票、贫困户复审报告后缺附后名单、种养业申报表有2019年无2018年、2019年家庭签约医生未放、村上报镇报告后放2015年脱贫表。
(2)刘春仲:户档案内的联系方式与一览表上不一致、入户调查表落款时间有改动、村民代表大会签到45人,票数超过45票、复审贫困户报告后缺附后名单、贫困户脱贫评议认定表填表时间有改动、脱贫申请书收入有改动。
(3)马宝娣:换帮扶人,一览表上照片未更换、原帮扶人扶贫手册只写到2018年7月份,新帮扶人接手补至2019年3月份、档案内有分小额信贷“贫困户+企业”合作协议上面写陈洪太、入户调查登记表日期改动、村民代表大会签到45人,票数超过45票、村委会核定材料未写村民、档案袋内材料散乱。
(4) 涂秀琴:刘克香帮扶措施写到2018年11月成效写的不规范、扶贫手册与信息采集表劳动技能不一致、扶贫手册上贫困户名字有错别字,入户调查表上收入改动。
(5)陈宗友:陈宗友教育帮扶未写,信息采集表务工时间290、采集表3人,入户调查表4人、2017年危房改造手册中未体现。
(6)张昭昭:帮扶手册措施只到2018年11月,信息采集表耕地面积与手册不一致,识别材料缺少二次公示;识别材料改动痕迹明显。
(7)春季攻势学习扶贫论述1次,推进学习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的常态化,纳入工作要点,逢会必学。
(8)边缘户组卷33个村民组已组卷90户,组卷无目录、材料缺项(无村民代表大会、情况说明);实际组卷户数与总结户数不一致,个别问卷调查有空项;后期努力开展边缘户再组卷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对重点人群做到“应组尽组”。
(9)村级档案资料:脱贫申请书时间改动,村两委核实时间改动,脱贫评议认定表时间改动、2014年识别材料村民代表大会签到人数未到投票人数、2017年脱贫二次公示不符合规范。
(10)共发现残疾人有残疾证但并未领取残疾补助(共7户)。
(11)共发现慢性病症未办理共4户。
以上问题,截止目前为止我村已经全部整改到位。
二、工作要点
(一)、强化保障,夯实基础,健全脱贫攻坚支撑体系
为确保脱贫攻坚工作稳步推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组织保障,严格责任落实,规范工作程序,强化考核监察,营造良好氛围,调动和凝聚各方力量共同打好脱贫攻坚战。通过各项大小会议部署,营造脱贫攻坚氛围。为保证工作落实建立层级责任保障。村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包组干部为各辖区的直接责任人,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包组干部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分类施策,多措并举,全面开展“春季攻势”
1、全面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深度自查全村问题,梳理汇总,建立问题台账。深刻剖析问题,因村制宜制定整改方案,严格时间节点倒逼问题整改落实。健全全村干部作风整治机制。定期上交思想汇报,及时进行谈心谈话,从根源解决扶贫领域作风问题。
2、全面开展精神扶贫。全面加大了扶贫与扶志、扶智、扶勤、扶德的结合力度。利用春节期间开展了多场此类讲座,加大贫困户脱贫的内生动力,夯实脱贫自身基础。
3、全面营造攻坚气氛。整合全乡力量,利用春节期间外出务工人员返乡,人员较为集中契机,全面深入调研,上户宣传扶贫政策,营造全民攻坚的脱贫氛围。
4、继续推进村庄整治。从2019年1月至今开展了多次村庄生活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多次派专人对村内生活环境进行专项整治。
5、继续加强村基础设施建设。为全面提升贫困户人居环境,落实“两不愁三保障”,在积极为危房、无房贫困户争取危房改造及道路硬化工程。
三、存在的问题
经过全方位的努力,我村脱贫攻坚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这诸多问题。一是部分贫困户自身发展动力不足、思想保守、因循守旧,存在“等靠要”思想。二是部分贫困户因病、因残,劳动力缺乏,脱贫路径狭小。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坚持以发展扶持为主,资金扶持为辅的做法,整合资源,集中力量搞好贫困户脱贫规划,从发展项目选择、技术服务等方面,增强贫困户造血功能,让贫困户逐步形成脱贫产业,最终脱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