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城镇污水处理方法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 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 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 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 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 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 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排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 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 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 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 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 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 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 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 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 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 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 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 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 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 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 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 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第2篇:城镇污水处理方法范文
关键字:中小城镇 污水处理技术 低耗
【分类号】:TF046.6
引言
随着近几年来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和国家政策的偏移,中小城镇的的发展日新月异,但是中小城镇的崛起也带了新的问题。由于小城镇的发展是片面的,尤其是环境保护问题做得并不是很到位。关于污水的排放与处理,中小城镇缺乏相关的污水处理设备,导致污水乱排乱放严重影响了中小城镇水环境的健康发展。目前中小城镇的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多并且得不到有效治理,形势十分严峻。鉴于我国的发展现状,中小城市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并不富裕,大多数污水处理设备陈旧、机器老化。这就要求我们尽快找出简单可行、节能环保、高效低耗的污水处理新方案来治理中小城镇的生活污水难题。
一、中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现状
小城镇的生活污水主要是洗涤和沐浴用水,其中包含着大量的清洁剂、沐浴用品等化学试剂,我们在处理时必须针对这一鲜明特点来有针对地处理。当前最常用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方法可分为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两大类[1]。每种大方法下又包括几种具体的小方法,但是总体来看这几种方法不仅建设成本大,建成后运行成本也高并不符合中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情况。因此研制开发污水处理效果好,耗资少,运行成本低的中小城镇污水处理方案是重中之重。
二、 处理中小城镇生活污水需要注意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的经济虽然有较大发展,但总体来说并不是全面的,大城市如此,小城镇亦同。我们在解决中小城镇污水问题时一定要注意经济发展这一个大背景,不要为创造功绩修建大规模完全脱离中小城镇发展实际的、毫不实用的污水处理工程。这样不仅造成了资源不必要的浪费也影响到生活污水的处理。在处理污水问题时,我们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把资源完全调动起来为我们所用。我们也要注意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不要闭门造车,及时调研国内外已投入使用的、污水处理效果好的方案为我们所用,不断提高完善我们中小城镇处理生活污水的能力。争取做到节能高效、成本低、效果好的污水处理工程,为我们的居民营造一个来良好舒适的居住环境也让我们工业的发展无后顾之忧。
三、中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新技术
1 百乐卡(BIOLAK)工艺
百乐卡艺是一种具有脱氮除磷功能的活性污泥处理系统[2],其工艺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尤其适合处理中小城镇的生活污水。国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的山东省招远市污水处理厂、深圳市龙田污水厂烟台市莱山辛安河污水厂等等均是采用该项技术。
BIOLAK工艺的主要特征表现为:
(1)低负荷工艺:BLOLAK工艺污泥负荷较低。
(2)低成本:曝气池采用土池结构来减少投资节约了土建费用。
(3)高效:在进行污水处理时也可以同时开展设备检修与维护,双向工作两不误。
(4)污泥处理:污泥处理工作做得较好,不会造成环境污染。
(5)维修简单易行。
鉴于上述几个特点,自从1999年BIOLAK工艺自从外国引进来后,在处理污水方面效果得到了一致的好评,性能尤为稳定,在中小城镇得到了广泛推广和使用。
2人工湿地系统
湿地系统主要是利用土壤、水分、人工填充物质以及其中的植被微生物等经过一系列的物理化学反应等来达到对污水的净化作用。类似与自然湿地系统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机理,人工湿地系统的作用机理包括吸附、过滤、氧化还原、沉淀及各类动物的作用[3]。基质是人工湿地最基本的构成,它包括土分、沙粒、石子等。可以给水生植物和微生物提供适合的生长环境和需要的营养物质。人工填充物质使污水得到沉积,微生物通过新陈代谢还可以消耗掉污水中的有机物,从而有效过滤出有机污染物。
人工湿地包括无植被和有植被两种类型。有植被的系统主要依靠植被的根系吸收污染物作为自身的营养物质,并为微生物提供生存空间能够有效吸附部分重金属和有毒物质。水生植物的根系生长情况和其高度和长势都直接影响到湿地系统对污水的处理功效。不同的植物处理污水的效果不同,我们根据需求建立我们的湿地系统。无植被系统,基质成为主要的净水装置,污水在基质层中会发生的一系列物理反应和化学反应,来脱氮除磷。用人工湿地系统来处理污水要求较为宽松,没有什么要求,应用较为普遍几乎适合所有的情况。
3 活性污泥法技术
该项技术是目前应用最普遍的污水处理技术。它主要是利用好氧生化作用进行污水净化。对污水进行进化作用的是微生物,它在进行新陈代谢时消耗掉其中的有机污染同时也在进行着繁殖过程。活性污泥中存在的微生物可以吸收利用污水中的一些有机物转变为CO2等产物[3]。污水中的非溶解性有机物,经过可溶性转变后再进行氧化处理即可。并且随着该项技术几十年的应用和研究,现已产生出多种新的运行方式。
4氧化沟活性污泥法
氧化沟又被称为氧化渠或者又叫循环曝气池,它是完全封闭的。这项技术是对第三种活性污泥处理法的创新和改善。它把生物反应池用氧化沟来代替,氧化沟内的封闭空间能够保证污水和活性污泥不断地循环流动。氧化沟在充分混合和循环过程中,水中的溶解氧浓度可能逐渐由高到低发生变化,甚至出现缺氧的状态。在这种环境下,污水和污泥中的生物可以迅速的凝聚。氧化沟中可分为两种区域,富氧区和缺氧区。污水经过硝化和反硝化的处理,可以除氮。此项技术具有工艺流程简单、操作简便、运行稳定、对外界环境的的变动如水温、水流速度等适应性强并且其脱氮功能显著、处理水质优良、污泥产率低等优点。不过该项工程需占地面积稍大比较适合规模不大的污水处理。
三、结论
通过分析目前中小城镇的发展现状,我们提出了治理中小城镇的生活污水情况需要注意的问题。然后根据相关调研和学习,我们提出了包括百乐卡工艺、人工湿地系统、活性污泥法和氧化沟活性污泥法四个较为符合中小城镇实际情况的常用污水处理新技术。上述几种新技术的污水处理效果好,工艺简单且成本低,是符合国家大力倡导的高效低耗节能政策的,非常适合用在中小城镇的污水处理中,我们应做好它们在我国中小城镇推广使用。
四、 参考文献
【1】 郭英卓.中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措施研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36).
第3篇:城镇污水处理方法范文
关键词:污水处理;城镇;管网
中图分类号:U664 文献标识码: A
一、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创建美好城镇
我国的城镇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带动了我国的城镇发展,我国目前有各种规模和性质的大小城镇近48000多个。随着城镇人口的不断增加,城镇的生活污水排放量也不断的增加,以往不注重环境保护的传统还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观念,使得很多人不能自觉地进行合理生活污水排放。而城镇的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设备非常有限,甚至很大一部分的城镇缺乏污水处理的设备和系统,这样工业污水就会直接排到江河湖泊中去,造成极其严重的水污染。城镇污水污染不仅仅体现在直接污染了城镇自身生态环境,而且严重的还会造成区域性环境的污染,对于整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是非常不利的。经济发展不能够以牺牲环境利益为代价,可以说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具有重要性及迫切性,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提高污水处理能力能够降低污水排放对水体的污染,对保护水资源和土壤资源和空气污染起到非常重要的保护作用。首先,城镇污水处理有利于保护地下水资源不受破坏。污水收集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污水不再渗入地下水体内,保护了地下水的安全;其次,污水得到治理,不会排放到下游,从而减少了污水对下游土壤及植被的污染,对保护耕地,保护植被起到重要作用;最后污水处理后,其中的污染物得到收集,有效地降低了其中污染气体的排放。对减轻空气污染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城镇污水处理厂对环境同样产生不利影响,需要认真对待,采取措施,降低其影响范围。
二、提高污水处理能力的措施
(一)做好排水管网改善工作
当前城镇污水管网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与污水主干管、干管配套的支管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污水管道只是经过排水户,但多数未有主动接驳;在污水管网建设过程中遗留的问题和在使用期间出现的缺陷,如泵站永久用电,部分主干管坍塌、渗漏等,影响到污水的收集与传输。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排水管网存在的问题,应做好排水管网改善工作。首先要搞好排水的管网调查。先改造最需要改造的那部分排水管网是当务之急,因此对排水管网现状的调查是管网改善的基础。管网调查的方法有:向养护单位调查;采用排水管道检测技术,国外常规的方法是对管道进行 CCTV 内窥检测,原理是通过摄像机器人对管道内部进行全线摄像检测,然后通过专业人士对管道状况进行评估从而确定排水管道的现状。这是目前国际上最科学的了解排水管网的方法。
在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过程中,真正将城镇供水管网、排水管网和污水回用管网统筹规划,逐步建成供水、排水、污水回用管网相匹配城镇供水和排水管网体系。针对老城区污水管网建设难度大,进度慢的实际状况,要把污水管网建设摆上主要议事日程,以城镇污水管网建设为突破口,着力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要将污水管网建设与旧城改造相结合,将污水管网建设纳入旧城改造规划,统一设计、科学论证、精心施工。旧城改造中应同步建设污水管网,以节省建设成本,防止重复施工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浪费。要加强与主管道相配套的分支管网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形成所有污水都能集中处理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系统。
(二)按需求有重点地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注重提高现有能力利用水平,新增能力应突出重点。但是每个地区有每个地区的情况,部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已经很陈旧了,而部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还有开始建设,比如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基础就非常的薄弱,所以,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改善需求很大,需要加大建设与改善。针对这一现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设市城镇、县城和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发展阶段为基于进行新建或改善。不要盲目上项目,要业绩,要注重实际需求与工程质量。避免污水处理设施过剩或者质量不达标等问题。
污水处理设施的标准化对于推动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意义重大。以污水处理厂为例,当前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都不互相通,一些设备的选用都不是非标设备。这样从微观上讲不仅不利于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更换,还不利于建设成本的降低;从宏观上将不利于整个环保产业的发展。所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加强好城镇污水处理厂设备的标准化工作工作,并不断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设备的国产化水平,推广应用国产化设备,降低成本。例如充氧、提升、搅拌、过滤等大型设备以及格栅、阀门等小型配件都要实施标准化。
(三)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方法
近200年来,城市污水处理已从原始的自然处理、简单的一级处理发展到利用各种先进技术、深度处理污水,并回用。当前污水处理较为先进的技术主要有氧化法、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等等。氧化法氧化是城镇生活污水预处理中采用最多的方法。按照氧化剂和反应类型进行划分,有超临界氧化、化学氧化、湿式氧化、催化氧化法、光催化氧化等等。活性污泥法用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具有处理能力高、处理后的水质好等优势。活性污泥法的处理系统主要有曝气池、沉淀池、污泥和剩余污泥排放系统等几部分构成。生物膜法生物膜法重点作用于废水中的溶解性有机污染物过滤,它通过使微生物附着形成一层生物膜,这种生物膜能够使H2O,NH3吸附在上面,并使CO2溶解,从而使污水得到净化。生物膜法需要氧化支持,而氧化能够从大气中直接获得,不需要消耗其他物质。
现代先进技术,尤其是计算机技术和自控系统设备的出现和完善,为环保工程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目前,国外发达国家的污水处理厂大都采用先进的计算机管理和自控系统,保证了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和稳定的合格出水,而我国在这方面还比较落后。计算机控制和管理也必将是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发展的方向。
(四)采取行政手段进行管理
1、加大宣传力度
要解决污水处理的问题,首先要解决人们的思想观念,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增强人们环境治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从而促进污水处理。宣传可以通过制作城市污水处理工艺广告和科普知识宣传电视节目、举办污水处理展览,利用广播、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城镇污水处理意识。
2、强化污水处理手段
解决污水处理手段弱化问题,最有效的方式是加大执法力度,健全处理体制。成立由环保、住建、水利、公安等职能部门组成的联合处理办公室,重点处理一些企业排放不达标废水的违法行为。
3、推行谁污染,谁治理
谁污染,谁治理,通俗讲,即是由相关污水排放企业来治理其自身造成的污染,具体方法有两种:一是由相关企业直接治理由其污水排放造成的污染;二是由相关部门对企业污染排入带来的损失和治理费用进行评估,然后由相关企业支付费用。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将污水排放责任化,由企业来为污水排放来埋单,企业为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必然采取措施改进生产工艺,对污水进行处理。
结束语
城镇污水处理能力的提高,关系到城镇环境的改善,关系到美好城镇的建成,因此,势在必行。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要做好排水管网改善工作,按需求有重点地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方法等等。
参考文献
[1]陈海婴.城市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艺研究[J].商品与质量・建筑与发展,2014.
[2]李爱民.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几个问题和建议[J].商品与质量・建筑与发展,2014.
第4篇:城镇污水处理方法范文
关键词:排水体制;排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
1.小城镇排水体制存在的问题
1.1.排水体制问题
目前,我国大部分小城镇的排水体制基本上采用的是雨污合流的截流式排水系统为主。该种排水体制的优点是: 初期雨水得到处理,管渠维护费用低,工程造价较低等。缺点是:雨水进入污水处理厂,增加了污水处理厂的冲击负荷。若遇特大暴雨,可能会造成雨污混合水外溢,污染环境。另外,大量雨水稀释污水,降低了污水中有机物的含量,影响污水的生化处理效果,增加了运行难度。
2.小城镇排水设施存在的问题
2.1缺乏小城镇排水专项规划
小城镇的雨污水排放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自成一体,管道随意掩埋,缺乏相关管道埋深数据,新建管道与原有管道之间无法无缝衔接。根据对四川、重庆、湖北、福建、浙江、广东、山东、河南、天津等9省市小城镇有关调查,发现这些小城镇道路排水管网面积普及率约40%~60%,多数小城镇没有排水系统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1]污水处理设施布置于城镇上游,或中游,或是位于取水设施上游现象较为普遍,造成对城镇供水水源的污染,加之小城镇供水设施处理能力较低,因此造成小城镇的饮用水水质较差,影响居民健康。
2.2在小城镇排水管网和设施建设上各部门缺乏协调性,管理滞后等问题
小城镇的排水管网不完善,管网建设质量较差,严重滞后于小城镇的发展。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还存在部分小城镇仍没有系统的排污管网。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大部分的小城镇仍只能依靠明渠或简单排水沟渠排水,更谈不上系统的排水管道。
目前,建设完成的排水管网,运行效率低下,管理混乱。在四川的部分地区,小城镇的排水管网是由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建设,而污水生活处理池、污水处理站等设施则是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河道的疏通由水利部门负责。由于几方缺乏协调统一,污水处理设施进水口标高高于排水管网、造成污水无法排入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管网淤积,晴雨天污水到处蔓延,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低下等的情况时有发生;河道泄水能力低,雨水无法及时通过河道排走,造成内涝。
平常的管理和日常维护缺失,部门之间的职责不明确,或是维护管理技术人员及运行管理经验严重缺乏。污水管网和设施年久失修,淤泥堵塞情况严重,濒临报废边缘,部分丘陵地区的乡镇,建设投资较大,建成后的排水管网与设施,因标高不协调等问题,无法使用,形同虚设,造成巨大的浪费。
3.小城镇排水问题解决措施
3.1管网建设、设施建设同步,或是由一个部门牵头负责
各个管理部门应当协调一致,确定建设和管理的主导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尤其避免各部门各自为阵,各自规划各自建设的情况。重复规划,不合理的建 设造成基层执行时思想的不统一和资源的浪费。必须多部门通力协作,保障排水管网高效运转,解决有的小城镇雨天污水沿街四处漫流,晴天臭味熏天的问题,切实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对于地势较低的小城镇应采用疏通受纳河道等措施,切实解决内涝隐患。
3.2规划先行,有序建设
对于缺乏规划的乡镇,应加紧进行排水专项规划,做到规划先行,便于小城镇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统筹安排,形成高效率的污水运转机制。在规划的指导下,做到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有法可依,避免盲目建设,随意开挖,节约建设成本。
3.3增强规划建设的可操作性
3.3.1合理划分排水分区
规划应结合地形合理划分排水分区。对于地形条件较为复杂的小城镇,应根据排水分区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将不能自流到污水处理站的区域,根据距离和水量,划分片区。每个片区的最低点设污水收集池。污水收集池的污水不能通过自流进入污水处理站的,则需通过提升泵将收集池的污水送至污水处理站。污水收集池设粗格栅对污水进行预处理,减小泵和管道的输送难度。必须敷设两路管道,保证污水不因设备、管道检修而无法排走。设置泵站提升的措施需要人员定期巡检,后期运行过程中应注意管理。
3.3.2优化污水处理的工艺
对于地形复杂,用地布局分散的小城镇,某些区域的污水汇集点和污水处理站之间可能被地势较高的山梁所隔,可采用涵洞穿过山梁引水和泵提升两种方式解决。如果涵洞的距离短,经济性合理,可以采用涵洞引水。如果排水区域距离污水处理站较远,数公里甚至数十公里,经评估采取涵洞引水造价太高,修建提升泵站并综合考虑运行费用,甚至新建一座污水处理站的费用都可能比涵洞引水经济时,则不建议采用此种方式。结合各乡镇的排水特点,应优化设计,保证可操作性,节约投资和运行成本,使排水设施实实在在地服务于人民。
4.总结
目前,对小城镇的水污染控制已成为我国城镇建设发展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小城镇排水设施的建设不仅关系到城镇形象的问题,更加关系到居民的生活需求。小城镇的排水体制的选择应当结合环境保护、水环境容量、气象水文、地形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规划、因地制宜选择地选择排水管网的建设方式及污水处理站的选址和规模,使排水管网和处理施设发挥好作用,达到控制水污染,改善人居环境的目的。[2]小城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应选择适宜的工艺流程,尤其是气候条件复杂的地区,晴雨天容易造成污染的小城镇,应选择适宜的排水体制和污水处理工艺。
参考文献:
[1]镇祥华,张怀宇,李露,李跃增旅游小城镇排水体制优化选择探讨[J] 《绿色科技》 2013(04):231-232
[2]方志仿,梁建军小城镇排水体制现状与选择模式研究[J] 科技信息 2011(05):798-799
[3]徐云辉丘陵地区小城镇排水规划浅析――以澧县码头铺镇规划为例[J]湖南城市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2(03):35-38
第5篇:城镇污水处理方法范文
一、高度重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和“全面达小康,建设新*”的目标,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改善和保护城乡水环境,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按照《*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和《*市城市污水处理规划》(*-2020),科学制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每年实施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由各级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列入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积极加以推进。
各级政府和市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市政府将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明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
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治污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成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城镇污水处理率达90%以上,集镇建成区达到70%以上。加快已建、在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设施建设。从*年1月1日起,*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达到《*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部级、省级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在*年底前,其它城镇污水处理厂在2010年底前,尾水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至2015年,建成比较完善的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城镇污水处理率达95%。
三、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
(一)确保建设投入。
1.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创新投融资体制。对污水处理厂建设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运营,推行特许经营制度,盘活现有污水处理厂的存量资产,通过BT、BOT、TOT等多种市场化模式,鼓励和引导国内外资本投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2.足额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是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主要来源,要切实做好污水处理费(包括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与自来水同步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也可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代收。污水处理费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切实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及使用的计划管理,加强监管,做到专款专用。
3.加大政策保障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各级政府在成片土地出让时,必须将涉及出让地块的市政配套,包括道路、管线、污水管网等设施的建设资金,列入出让成本,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建设局制定。采用其它资金来源的道路建设、河道整治等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铺设污水管道,全部建设投资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对引进民资和外资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企业,享受工业园区进区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级财政每年在新增财力中安排10%,同时在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对所辖区域内城镇污水管网及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给予补贴。
4.全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享受镇政发〔*〕32号文件规定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各项优惠政策。
(二)加强管养维修。对已经建成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及时接收管养,确保设施完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要加强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障体系,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安全、高效运行。
(三)做好尾水利用和污泥安全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可在城镇河道景观水补给、工矿企业冷却水补给、市政园林绿化用水等方面首先开展利用工作。结合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到2010年,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率要达到10%以上,污泥规范化处理率达到100%。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率不低于25%。
(四)加强运行监管。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与城镇污水处理企业要实行“管办”分离,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以切实加强监管力度。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进一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有效降低投资、收集和处理成本。要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装备水平,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政府监管部门联网。要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评估制度,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
第6篇:城镇污水处理方法范文
【关键词】北方;小城镇;污水处理;工艺选择
0.前言
近年来,伴随我国小型城镇区域人口的不断增长,再加上工业化进程的持续深入推广,令较多的生活污水以及工业废水排放到地表水体之中,进而导致了明显的污染问题,对大众健康正常的生活形成了不良影响,并会对生态环保系统建设形成不良破坏。小型城镇在我国占到城镇总量的约一半,其对污水承受水平与处理模式同大型城镇相比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应依据地区现实状况优选合理有效、切实可行的污水处理工艺系统。
1.小型城镇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小型城镇进行污水处理阶段中,一些区域主体湖泊以及河流受到了较为严重的磷污染,使富营养水平较高。我国各级管理部门为更好的管控磷污染,对其总体排放制定了明确合理的管控标准。通过综合除磷方式将污水中含有丰富形态的磷元素以及有机污染物质去除,该类污水处理工艺使生物手段同化学方式有效融合,利用生物消化体系内活性污泥形成挥发酸物质,即营养物质,成为聚磷菌发展生长具体的基质,可令聚磷菌位于火星污泥内选择性的自由生长繁殖,同时可令其回流至生物体系之中,进而令生物污水综合处理体系可运行于高效除磷的环境中。当前,除磷技术通常为污水处理单位管理运行面临的瓶颈问题。传统物化除磷方式要用到较多的药物制剂,需要投入的经费成本较高,形成污泥导致二次污染问题。前置厌氧生物处理除磷工艺技术虽然无需投入较多成本经费,然而基于其全面依靠微生物对磷元素发生作用,较难符合我国排放污水综合标准。在考量采用中水回用处理模式时,则较难符合标准。
基于上述状况,北方小城镇在处理污水阶段中应全面考量区域经济水平,投入技术成本、管理运行功能,具体环境效益。需进行经济分析与比较、技术调研,通过净现值方式、多目标管理决策权重,进而依据具体状况有效的选择契合自身的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当前,我国各区域小型城镇处理污水单位规模一般在每天万吨以下,通常采用工艺包括活性污泥工艺、改良工艺、氧化沟处理工艺以及SBR处理工艺等。通过比较分析不难看出,采用AB处理工艺需要投入较多成本经费,去除率大于百分之八十五。应用活性污泥方式去除率较前类方式更高,而投资与能耗水平均较大。应用CASS工艺技术无需较高投资,去除率效果仍旧较好。而应用SBR工艺技术能耗与投入水平均不高。
2.北方小型城镇污水处理问题
当前,北方小城镇应用选择处理污水工艺层面通常效仿大中型城镇应用传统工艺流程。基于小城镇对于污水总体承受水平、区域状况同大中型城镇具备较大差别,因此沿用大中城镇处理污水工艺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如果一味的照搬照抄则会导致适得其反的效果,形成负面影响。
另外,我国较多北方小城镇处理污水工程有关专项建设存在一定的不完善性,相关标准不清晰,特别是技术经济指标层面,套用不符合自身的较大规范标准,进而会导致投资成本过高以及不良浪费的问题。该类现象会对北方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积极性形成明显影响。
我国北方城镇较南方经济发达区域城镇存在一定差别,因此,较多小城镇长久的位于封闭环境下,同外界的交流以及联系较为有限。无法充分的吸取发达地区成功经验、学习先进管理技术,不能全面激发设备系统整体,因而令污水处理设施无法优质运行,进而影响了处理污水总体工作效果。
3.北方小城镇污水处理工艺选择科学策略
投资受到工艺水平的影响,而选择工艺技术则会影响处理污水的经费以及应用运行的可靠稳定性。当前,北方小城镇选择污水处理技术、工艺,通常把握技术合理、成本核算、维护应用便利的原则。北方小城镇分布较多,人口总量庞大,更多的乡镇单位处于方兴未艾的格局,欠缺精英技术人才,因此呈现出管理维护工作水平较低,经济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承受水平较弱,可供选择应用的工艺回旋空间较少,同时物理条件环境与水质特点包含差别。针对上述现状问题,北方小城镇处理污水工作中,应优选工程投资低、管理成本合理、操作便利同时技术较为合理成熟的手段工艺。
北方小城镇污水来源主体对象为乡镇单位的生产排放,成分包含一定有机物,对于大众生态环境以及健康生存形成了负面影响。当前,处理污水工艺包含生物以及化学方式两类。后者基于去除水平不高,处理后的水质效果一般因而渐渐被行业淘汰。生物处理工艺中活性污泥工艺被更多的小城镇处理污水单位引进应用,涵盖A/O工艺技术、SBR以及氧化沟处理工艺。北方小城镇应把握因地制宜的工作原则,依据自身经济发展以及环境资源状况,保证污水处理相关产品符合行业标准以及地方基础质量标准。应规划形成经济可行、合理适用、实用高效的处理污水工艺,确保效果可靠稳定,应用技术应成熟有效、充满先进性,进而节约基础建设投入以及管理运行经费,降低电能消耗,并确保占用较少的面积。还应确保便利的运行管控、灵活的进行运转。
4.结语
总之,伴随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只有在积极推行小城镇建设的背景下,明确乡镇单位快速崛起的状况,污水排放问题的日益严峻,制定有效的污水处理策略。依据北方小城镇发展特征,优选合理的处理污水工艺技术,方能真正营造环保、绿色、生态小城镇环境,实现可持续的全面发展。 [科]
【参考文献】
[1]范兴荣.长江三角洲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工艺优选研究[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35):60-64.
[2]秋平,陆少鸣,曾科.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与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55):36-37.
第7篇:城镇污水处理方法范文
[关键词]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监测;
中图分类号:X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4-0233-01
当前污水处理将成为我国环保执法监督管理的一个重点,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科学有力的技术支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探讨城镇污水处理厂竣工环保验收监测中应注意的问题。
1 摸清汇水水质,合理布设采样点
城镇污水处理厂竣工环保验收监测首先要摸清汇水水质,汇水水质不同,特征污染物也就不同,摸清汇水水质是确定监测因子、布设监测点位、分析污水处理工艺对污染物的去除能力和处理效果的重要依据。一般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汇水类型包括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主要对象,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企业产生的工业废水也是其接纳的重要组成,多年验收监测的实际情况和经验告诉我们,污水处理厂汇水范围内的商业实验室、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医院排放的污水,是目前污水处理厂的环评经常遗漏或忽略的问题,由于环评的疏忽,验收也难以全部解决存在的问题。然而这些污水通常含有一些特殊的污染物(如重金属等),需要引起注意。
随着工业园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到工业园区集中,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纳的污水与园区内的企业类型密切相关,污染物类型多,浓度高低差异较大,排放水量参差不齐,因此,园区污水处理厂的验收监测容易出现问题,特别要检查接收的含有一类污染物的废水是否单独处理,监测布点时需要特别注意,开始阶段需要在污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各企业出口都布设采样断面,以摸清并区分不同污水的进水浓度,同时在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设施前的混合池布设一个采样断面,以考核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尤其针对难以降解的 POPs 类和重金属等污染物,应避免接收的污水互相稀释排放。
2 核清集水管网,防止泵站扰民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功能特点是服务城镇、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配套管网(含泵站)的建设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设在城镇边缘,周边居民较少,并且配套建有降噪和吸附臭气的环保设施,一般很少对周边居民产生影响。然而污水管网和泵站往往要穿越城镇居民集中区,如云南滇池北岸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包括 200 多公里的污水管网工程(含 4 个泵站)和 140 多公里的雨水管网(含 4 个泵站),沿途经过居民小区、村庄、学校等敏感目标,因此防止泵站的噪声和恶臭扰民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环保验收监测中要高度关注的内容。
3 查清污泥处置方式和去向,做好污泥监测
目前,国内外污泥的最终处置方式有:填埋、焚烧、综合利用。以前污水处理厂污泥大多采用填埋方法处理,工艺不完善,填埋技术单一,不但不能有效固化污泥中有害物质,还会造成污染物的转移,并有环境二次污染的风险。焚烧处置可以迅速和较大程度地使污泥达到减量化,能使有机物全部碳化,杀死病原体,是比较彻底的处理方法,但要求污泥有较高的热值(一般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热值都较低),且其处理设施一次性投资大,处理成本昂贵,焚烧后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必须配套完备的尾气净化设施,我国目前的经济能力决定了这一处置方式难以推广,对于大城市有些因远离填埋场而造成运输费用过高,使用焚烧法处置才有一定意义。另外公众对焚烧技术的接受程度较低,主要指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高风险心理负担。污泥综合利用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处置方法,在污泥资源化途径中,污泥农用投资少、能耗低、运费用低,被认为最有发展潜力。由于目前对污泥中重金属及 As 的检测是用浸出法处理试样,而污泥与矿物质不同,其中金属成分大都以化合物形式存在,比矿物质更容易风化释放有害金属成分。因此含重金属的污泥农用也存在着相当大的潜在风险。如果短期大量或者长时间适量将污泥施用于农田,污泥中的重金属将会在土壤中积累,最终富集到农作物中,通过食物链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污泥施入带入土壤的重金属很有可能与人群直接接触,大气中悬浮颗粒物或气溶胶中含有的重金属可能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内,如果饮用受重金属污染的水,也会引起重金属在体内的积累。
无论污泥的最终处置方式是填埋、焚烧还是综合利用,在污水处理厂的环保验收监测中都应对污泥进行监测,查清污泥去向,并核实污泥委托处置单位的资质和能力。另外还应高度关注污泥在储存和转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对于污泥采取填埋方式处置的污水处理厂在验收监测时应根据进水水质情况决定是否对污泥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别,根据鉴别结果判定,如果为一般固体废物,可以入一般固废填埋场进行填埋,如果为危险废物,必须入危废填埋场进行填埋,同时检查委托处置单位是否有危废填埋的资质。因此,建议在验收监测时,除监测重金属及 As 的浸出浓度外,增加污泥全溶样中的浓度,做到防患于未然。
4 弄清污水处理工艺,找对采样时机
目前污水处理厂常用的处理工艺主要有活性污泥法、氧化沟、SBR、AB 法、CAST 法、生物膜法、厌氧法、人工生态法等,并根据尾水排放要求,在“二级处理”基础上增加脱磷脱氮等进一步的二级强化处理措施,如 A/O 法、A2/O 法及化学法等。甚至有些排放标准更加严格的省、市污水处理厂还有三级处理设施,如超滤反渗透等。不同的处理工艺的运行规律特点也不同,在环保验收监测时,首先要核实初步设计文件和实际建设情况,弄清处理工艺、运行特点、运行方式、处理效率、水力停留时间等参数,在此基础上安排好采样频率、找对采样时机,才能真实、合理、有效地反应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和处理效果。验收监测时就要根据各工序的运行时间和运行规律确定采样频率和采样时间,否则很容易出现监测结果出口大于进口(净水大于原水),实际处理效率远低于设计处理效率等问题。
5 结语
目前污水处理厂常用的处理工艺都没有专门针对重金属的去除作用,如果增加物化前处理、离子交换法和膜处理等有效去除重金属的措施,将会使处理成本大幅提高,目前的经济水平还不允许。因此,城镇污水处理厂环保验收监测时要摸清汇水、核清管网、严把污泥关,找准采样时机,并注意医院、高校和科研院所实验室的排污因子监测。
参考文献
第8篇:城镇污水处理方法范文
关键词:城镇建设;污水处理;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U455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可避免的污染,其中水体的污染是相对较为严重的,伴随着污水排放量的不断增加,污水治理的措施也显现出它的缺陷,我们国家的污水处理措施与发达国家的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明显存在不足,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城镇污水处理的现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目的是提高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体现了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思想,为促进城镇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某些方面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指导依据。
1、城镇污水的特点及处理要求
城镇的污水的主要来源是生活中产生的各种污水。城市之间的污水排放因为发展水平、居住人口的不同都有所差距。由于产业结构区域性差异、受降雨量的影响污水的水量、水质变化之间都相差较大。工业废水中的有毒物质,颗粒物,悬浮物等比较多,因此污水中的物质结构相对较为复杂,我国有一些小城市是直接将污水注入大河中的,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河流中水体的自净能力下降。由于城镇经济力量薄弱,污水处理需要充分考虑造价、运行费用、能耗或无能耗的工艺,造价及运行成本要低,工艺应运行管理要简单以方便维护。
2、城镇处理污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1污水处理工艺中选用的设备维修费用高
我国的市政污水处理技术相对落后,大多数的污水处理设备都是从国外进口,一旦设备出现故障,维修成本很高。设备经过几年的使用,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一定程度的磨损,由于技术落后,又缺乏有专业能力的人才,给维修工作带来不便。如果请国外专家来进行维修就会增加费用的消耗,污水处理单位承受不了。此外,有些污水处理单位使用的是在国外将被淘汰或是已经被淘汰的设备,这样的设备一旦发生故障需要大修,许多配件很难找到,增加了维修的成本,也有可能需要进行设备的换新,增加了单位的成本。
2.2城镇污水处理厂问题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问题直接关系到城镇的污水处理量,部分地区和政府对污水处理费方面存在着发展缺陷,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处理费用几乎都是政府出资,所以这种状况下一旦政府部门发生财政问题,那么污水厂就会随之面临发展问题,其中典型的问题就是污水处理厂中的生化池的活性污泥的浓度处理上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2.3污水处理工艺存在不足
污水处理工艺的不足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处理工艺的选择上存在误区。有许多城市在选择污水处理工艺时忽略了本城市的实际情况,脱离本地污水水质、排放量以及污水经处理后的再利用情况,单纯追求新工艺、新设备,盲目跟风。导致既不能发挥新工艺的优势,又不能科学合理的处理市政污水,增加了污水处理的成本,造成资金上的浪费。二是污水处理工艺技术上的不足。目前我国污水处理技术上主要的问题是难以攻破工艺流程上的关键技术。很多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在污泥无害化处理技术上达不到国家的标准,虽然排污出水基本可以达标,但在污泥的处理上仍存在问题。如果不能处理好处理污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有可能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再加有些单位不通过相关部门检测就将污泥当做肥料在绿化中使用,导致了土壤的污染,得不偿失。在技术的选择时忽略水质,导致污水处理的流程选择不当,影响污水处理的质量。
2.4城镇污水处理政策存在问题
由于没有出台有关污水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污水处理的管理存在较大漏洞。目前,各地污水处理主要由地方政府部门管理,由于没有法定授权,各地方政府对于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的理解各不相同,对污水处理的政策执行也各不相同。我国城镇污水处理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管理权责不明确,造成管理不到位。实施污水处理收费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环境,如何在该领域更好地处理好环保部门、民政部门、物价部门和建设部门的权责,使他们各司其职,依然是一个难题。二是收费保障协调规则欠缺。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在我国实行时间不长,老百姓接受度不高,加之一些地方政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完善,一味求全、求高、求大,建设成本非常高,导致收费标准远远超出民众可接受心理价位。
3、城市污水处理管理体制与相关对策
3.1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的投入
我国目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不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压力越来越大,因此,今后我国仍需要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财政投入。对于东部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在充足的财政收入中一定要将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加快城市污水处理步伐,改善城市水体环境;而对于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国家要在财政上给予政策性支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中、西部地区的污水处理率,从而实现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的平衡发展。
3.2建议细化污水处理的标准
众所周知,每个小城镇都各具特色,我们可以根据各小城镇处理后水的用途来进行划分,调整标准的部分内容,进而满足各镇的生产、生活需要。同时,我们还应考虑水体的水环境容量,若水环境容量较大时,可以适当的放宽标准,有些小城镇即使没有水处理设施,也还可达到相应的标准。此外,我们也可在上述几个标准的基础上,制定适合自己的标准,例如,北京的DB11307-2005北京排水标准。若能将标准进一步细化到镇,则会更有力地促进小城镇的发展。
3.3改变污水处理行业的运营机制,由事业型向企业经营型转变
污水处理行业是消除污染,为民造福的行业,也是耗资较大的行业,所以发展的趋势逼迫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机制由事业型转变为企业经营型,由过去的政府承担运行费转变为企业按照市场经济模式自己去收费(要合理的收费),企业法定代表人就可按照经营型的运作方式去管理运行污水处理厂,这样就避免了一些地区出现的无运行经费而造成停运和有多少经费处理多少污水的不正常状态。
3.4探索创新污水处理回收工艺
原来的污水排水系统只是为了防止洪灾,污水处理效益不够明显。如今排水系统应该向资源化转变,从而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不论采用何种处理工艺,都应该提供强有力的硬件保障,污水排水系统应安全可靠。许多城市到距离市区很远的地方进行水资源的开发,投资成本高,而城市污水处理投资较少,有很强的经济性。污水经过二级处理可以用于工业冷却洗涤用水,也可以达到城市景观用水的标准,实现了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3.5多方筹资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
长期以来,我国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系统一直是事业单位或准事业单位的运营方式,大多是政府收费,给污水处理厂按事业单位拨款,政府在污水处理投资、建设、监管中完全是一肩挑,这就使得我国污水处理事业发展进程不快,效率低下。因此,应尽快实现利用市场机制,引入符合行业特征、有限且有效的竞争,改变原来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体系,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和运行管理市场化,这样必将拓宽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的投资渠道,提高国家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率。
结束语
我国各地都在兴建污水处理厂,我们应该以此为契机,快速发展小城镇的污水处理事业,在保证出水水质符合标准的基础上,降低成本,同时应引进技术人才,提高管理水平,早日改善我国的小城镇污水处理现状。
参考文献
[1]李安静.小城镇污水处理工艺选择研究[D].武汉科技大学,2006.
第9篇:城镇污水处理方法范文
关键词:城镇污水 处理厂 COD
COD中为化学需氧量,指在相对应的条件下,使用强氧化剂来处理采集来的水样,通过化学中氧化还原的化学原理,得出水中还原物质的各项指标,是判断水中有机物多少的标准。COD并没有明确指定的指标,只是一般COD的数值越低会越好。
当今,科学技术在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地提高要求,而这些需求造成的后果除了人们有了更好的生活外,环境受到了巨大的考验。目前,世界各国对于环境污染有着很高的重视,其中包括水、大气、噪声、放射性物质这五种最严重的污染方面,其中,水污染排行首位,处理水污染成为当前污染处理问题的重中之重。我国在处理污水方面的企业起步较晚。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将处理污水的需要方向转向轻、重工业以及尖端的国防方面。改革开放之后,由于社会经济的飞速进步和发展,人们逐渐注意到生活污水需要合理的处理办法,至今为止,污水的处理依然是世界各国解决环境污染中的首要解决问题[2]。
一、城镇污水的解读
1.城镇污水概述
城镇污水,就是国家允许排入到城镇的污水集合系统,如雨水、工业排放的废水等,与城镇机关排放的污水,学校或居民区中平常生活中排放的污水,医学界、各种娱乐场所排放的污水等这几部分的总和。
2.城镇污水的处理特点[3]
城镇污水作为水污染的一种,里面一般都含有大量的金属物质,其中,有色金属在工业矿产方面是被排放出污水量最多,因此专对于有色金属污水处理时,需要相对应的措施来进行处理,对城镇排放的污水,处理中有以下几个特点:
2.1一般用水的标准都不高,在处理过程中不需要大规模进行,并且人口数量少;
2.2根据不同的地区领域,会受到天气方面的较大影响,尤其在春夏等雨水量较打的时候,所要处理的污水,其水的质量及其数量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
2.3处理的方式对经济发展的要求很高,因此,可以适用的方法和技术有限;
2.4处理时不需要大规模的进行,相对应的却提高了工程的运行费用和建设费用,资金的消费变高;
2.5由于其需要较高的技术,因此在技术人员和运行方面的管理问题出现严重的问题[4]。
3.城镇污水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方面的发展与自然方面的条件存在着十分明显的悬殊,而且同省不同地域,还是会有不一样的地域特点,同时造成了地域的功能作用和生产结构不同,因此在面对不同城镇的污水时,污水的收集检验方法等也要做出相应的变化和调整。
在重庆渝东南,金属矿藏的种类有很多,主要的有:水银矿和锰矿.硅矿等。其中锰矿和水银 矿的开采和深加工,给城镇生活用水(比如灌溉,饮用水等)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重庆的该区域城镇排放出的大量城镇污水中会含有有色金属的成分,技术方面要求较高。
二、城镇污水的控制及排放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12月24号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与2003年7月1号正式实施,里面明确的规定了排放污染物的标准。
三、对城镇污水处理的思考
2012年,重庆市对多个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了检测,并得出相应的数据,其中对COD/BOD5/SS等都进行了控制检测。2012年重庆市10个城市监测结果
大多数的城市,COD值、BOD5值和SS值都可以保证在小于20,高于20的检测结果意味着水污染中有色金属和有机金属的含量过高,水污染情况比较严重。
四、针对当地的污水处理的建议
1.解当地的气候环境变化,尤为注意雨季与旱季的大致时间,选择适当的时间进行水质的检测,并按照检测结果进行对应的处理方式;
2.每个地区根据当地的生活环境等方面,将相对地区的污水进行大致方面的区分,有了大致明确的区分后,使用相对应的处理措施进行处理;
3.在不同的节气进行多次检测,得出当地域的污水平均值,作为以后的对比参考值,这样可看出每一年的污水量和污染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