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变更管理规划范文
关键词:项目管理;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管理模型
0 前言
近年来,我国城市规划的制定已经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各个城市都制定了完备的总体规划。总体规划一般以15 年为限,在此基础上,又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的城市补充制定了修建性详细规划,通过专家评审和广泛的公众参与,形成法律条文,并得到城市政府部门领导的足够重视。然而,在我国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如何进行协调有效的管理,却一直停留在长官意志,行政计划管理的阶段。我们国家的城市普遍受经济力量和城市规划管理力量不足的困扰,受到社会和政府控制力不强的影响,受到急功近利心态的支配,往往在城市规划实施中有统筹规划,却缺少统一的实施管理。例如,一条道路刚刚建好就因铺设管道而开挖,过几个月要铺设电缆,再开挖,再填平,道路被戏称为“拉链”。这不但给车辆和行人带来了不便,而且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金钱。因此,对如何进行有效的城市规划管理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
管理就是“在变动的环境中依赖人与物的互动而获得组织绩效改进的人类实践”[1]。从泰罗开始,开启了一条通向管理“确定性”的道路,管理由经验变成一门“科学”。人们试图找出人类活动的规律而进行组织、决策。城市规划管理这一管理实践活动有其自身的发展脉络和进程。这些庞杂的内容可以利用多种可能的途径和工具,找到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实现方法。本文就是试图为城市规划管理找到一种系统规范、容易控制和实施的管理方法。
1 城市规划项目管理研究的思路
1.1 传统的城市规划管理的运作模式
一切生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其共同的目的就是试图“最有效地运用现有资源来满足一定的预计的需求”。城市规划管理也是最有效地利用城市资源来满足城市可持续发展,它具体通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调控,逐步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讲,城市规划管理实际上充当着维护城市空间秩序的“法官”或“裁判”的角色,然而凭借规划管理部门现有的地位和力量,却又是力不从心的。
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系统如图1 所示,把城市规划作为一个系统来分析,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管理作为决策系统,主要负责制定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是执行系统,它包括从建设工程的计划、用地安排到市政建设,管理工作贯穿于建设的全过程。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是反馈系统,主要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管理工作。城市规划的法律规范是保障系统,系统运行的保障条件有很多,如组织、人员、体制、机制、法制等,其中法制保障尤为重要[2]。
从图1 可以看到,整个城市规划管理的全部内容是通过不同的层次系统显现出来的,它包括城市规划管理大系统,硕士论文 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子系统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小系统。大系统包含了整个城市建设的空间布局,大到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小到一个地块边界,时间跨度长则20 年,短则5 年。子系统包含了建设项目规划的选址管理,用地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组成了系统的有序结构。小系统则包含了具体建设环节的管理程序。为了使城市规划管理系统能够良性运转,协调操作,需要建立、健全一些基本的运行机制。如决策机制、协同机制、调控机制、监督机制、反馈机制。为了实现管理的目的,城市规划管理一般采用行政的方法、法律的方法、经济的方法、咨询的方法。
1.2 城市规划管理和项目管理的融合
一般而言,项目是指一次性的、临时性的活动,贝内特·p·利恩兹在他的《21 世纪的项目管理》的序言中第一句话就指出“项目是为了在预定进度和确定的预算范围内达到特定目的和预计效益的一种创造性方法”[3]。它具有独特性、多目标属性和生命周期性的特点,城市规划正是在一定的时间限制内(总体规划一般在10~15 年,详细规划一般在1~3 年),为了达到社会环境、人口发展、社会愿望的平衡所进行的一次性的、临时的、独有的工作。因此,城市规划可以作为一个项目。那么,从城市规划管理的现状看,将项目管理这一系统的、科学的、可量化的管理方法引入到城市规划管理中来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其理由如下:
(1)由于社会经济的复杂性,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需要不同领域的相互协作才能完成。充分利用自身能力的同时,也要大量控制外部资源,才能实现城市规划的多目标。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管理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出现,项目管理工具的多样化,使城市规划项目管理的技术实现成为可能。
(2)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对城市发展变化更为敏感,解决问题的速度更快,成本更低。传统的科层式的组织结构官僚主义严重,反应迟钝,无法应对这种变化,而项目管理要求的是扁平式的管理体制,矩阵式的组织方式相对于传统的科层式组织方式要灵活得多。
(3)建立程序化、科学化的管理制度。职称论文 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健全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建立程序化、公开化、科学化的管理制度更为重要。这种制度包括高效率的操作程序,科学严谨的操作过程和公正效率的操作方式,以减少管理人员的随意性,保证较高的透明度和较强的办事效率。项目管理的科学体系,灵活多变的方法,才适应管理规范化的要求。
(4)项目管理的引入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在新的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是服务的职能。运用经济手段提供服务、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变过去的指令性管理为综合性的宏观调控管理。项目管理的多目标属性既保证了城市规划管理的权威性和原则性,又实现了政府管理的职能转变。
管理的有效性表现在管理的闭合性,城市规划管理应用项目管理的方法,建立封闭的系统管理模式,贯穿在项目的审批、实施、控制、监督的全过程(如图2)。2 城市规划项目管理模型的建立城市总体规划由于其时间的跨度很大,包含的内容非常综合,从项目管理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一个大项目(program),从这个大项目(program)中,我们可以分发成若干个项目(project)[4]。同时,也体现了战略目标和项目目标的统一。传统的思路和做法是根据大项目中包含的内容而进行分类的。例如,根据图1 所示,城市的总体规划这个大项目可以分成若干个项目:项目选址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城市管线规划,景观绿地规划,居住区规划等等。这种分类按照行业对口的方式进行,但是由此产生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1)由于整个总体规划的综合性和同步性,由行业的形式进行分类,就会造成各个行业部门各自为政,自成体系,从总体规划的推进时间来看就会参差不齐,容易造成行业间的不协调和矛盾(如城市道路的“拉链”现象)。从而影响整个规划实施的进度,造成大量的重复建设和不良的经济效益。
(2)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城市规划的实施也不会在原来的计划中进行, “一个简单的事情,通过一系列稳定的复合过程,会引起复杂的后果”[6]。在总体规划这样一个大项目中,如果一个项目,比如道路交通或土地计划的变更,往往会导致市政管线、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业选址、居住区规划的一系列变更,而由于规划实施的超前、滞后等原因,这一系列的变更就会造成复杂的、甚至混乱的变化。那么,这种层层分解的“细化的复杂的工作(可预测的,线性的)又将被动态的复杂性(不可预测的,非线性的)的管理所替代。”这就使得这种分解成子项目的做法会造成更大的混乱和不确定性[7]。
城市规划作为一种指导、计划、控制、管理和决策系统,随着系统内区域和城市条件的变化,城市的空间发展目标应适时作相应的调整。在时间上要远近有别,短时间内要有足够的稳定性,对城市的每一个空间制定出具体的实施蓝图;而长期发展要有足够的弹性,以保证在规划的发展循环中不断的修订和完善。因而主要强调目标的过程管理和时间顺序管理,不是为了“详细地描述空间发展的最终状态”[8]。
项目管理本身就是一种变化的管理,如何将一系列的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让变化也能在计划的范围内变化[5]。我们考虑建立一种动态的城市规划项目管理模型以适应这个复杂的多变的大项目(program)。由此考虑用时间界限的办法发起若干个项目(project)。项目管理本身有明确的目标和确定的时间概念,对于城市规划这个大项目我们可以首先确定其时间目标,将大项目按年度分解成项目,即每一年作为一个项目(project)来建立项目管理模型。
例如,总体规划是15 年,我们把每一年的规划实施看作一个项目,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该年度的控制性详规(实施计划),明确实施目标,确定各个部门的规划实施范围,留学生论文 建立相应的项目团队,确定绩效/技术控制标准并严格实施。到一个年度结束,表明一个项目的终止。在总结年度项目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发展的要求,总体规划的部署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建立下一个项目,制定一个新的项目管理计划。用这种计划之中有变化,动态之中相对静态的做法,进行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如图3)[9]。
从图3 中我们可以看到,根据城市规划项目管理的自身特点,这里列出6 项管理领域的内容:计划管理即综合管理(整体管理),绩效/技术管理包含了质量管理和费用管理,由于城市规划的质量标准和费用估算较难确定,可以建立相关目标体系来评估项目的绩效,以保证传统的质量、费用、时间三大目标的实现[10]。由于行政机构的加入,项目队伍建设本身包含了沟通管理的内容,因而没有单独列出。采购管理在宏观的规划实施管理中也没有专门列出讨论。
3 小结
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 城市规划管理面临新的严峻挑战,问题的关键在于既有观念上的偏差、权力上的有限、财力上的不足、操作上的无奈, 更有经济发展阶段的必然性和利益多元化所带来的难以调和的矛盾,干扰着城市规划管理的运作,在这种利益的冲突面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显得极其脆弱无力[11]。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社会诸利益的平衡中无法确保城市“公平”发展,更有甚者使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往往成为城市发展的“门槛”。如何确立新形势下城市规划管理的地位与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规划管理的调控作用, 是实现城市规划自身价值的关键所在。
城市规划项目管理是以城市规划为对象,用项目管理的方法,对城市规划实施的全部活动所进行的决策、协调和控制行为,它是“一个复杂综合的有机整体的系统管理,是一个多层次、分系统,从宏观到微观的纵横交织的管理网络”[12]。这一管理过程可以归纳为“研究对象的本土化(局部问题),研究方法的规范化(在认识论指导下普遍接纳的研究方法的采用),研究结果的实效化(提高本土管理绩效)”。这种方法的具体实施,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13]。 参考文献:
第2篇:变更管理规划范文
二各镇规划所在受委托管理的业务范围内实施规划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管理要求。
三委托业务的范围为各镇已审批通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委托业务分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业务及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业务。
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业务
委托镇规划所办理新征工业用地的规划管理及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业务的下列变更:包括变更项目名称、变更权利人、延期、遗失补办。其它性质新征用地及已批用地的下列变更:包括变更用地功能、变更选址规划设计件、变更调整用地界限等不属委托业务,由市规划局审批。
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业务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业务分一类、二类工程项目及相关业务变更,一类工程项目不属委托范围,由市规划局审批。二类工程项目委托镇规划所办理规划建筑设计要点及红线图、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报建及竣工规划验收业务。相关业务变更之中的变更建筑功能、变更规划设计件仍由市规划局审批,变更项目名称、变更权利人、延期、遗失补办等由镇规划所办理。
㈢工程分类:
⒈建筑工程分类:市场、医院、体育场馆、中学、小学、幼儿园、敬老院、骨灰存放楼、旅馆(酒店)、文娱建筑、单幢建筑面积3000m2(含3000m2)以上的商业、办公建筑等主要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民用建筑;所有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属一类建筑工程项目,其余属二类建筑工程项目。
⒉市政工程属一类工程:供电:110千伏以上(含110千伏)变电站及线路;通信:电信端局及其主干通信管线,微波通道;给排水:水厂、污水处理厂及输水主干管;道路:30米及以上等级道路工程;供气: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及气化站、车辆加气站;各类油库及加油站属一类市政工程项目,其余属二类市政工程项目。
四所有委托规划业务审批必须符合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含图则、文本)的要求,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要求。
五各镇规划所在委托业务范围内,以规划局名义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批复书》及附图、附件,并接受规划局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各镇规划所办理委托业务时,必须建立完善的收件制度、审核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各镇规划所必须建立建设资料档案室,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技术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办理委托业务时,必须按规定收取申请表及其它申请材料,并按业务划分规定填写呈批表,保留必须的附件、附图归档;发出规定的批复文件及附件、附图。
八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业务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程序及期限:
①镇规划所窗口按《建设用地选址申请表》规定的内容收取各项用地业务资料及图纸,并进行电脑登记录入,并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回执。
②镇规划所经办人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填写《建设用地选址呈批表》及划定该项目的用地红线及相邻的道路红线。
③镇规划所所长复核。
④属委托范围内的,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出,不属委托范围必须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加注意见送市规划局审批,市规划局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
⑤批出文件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份)、附图(已划定用地红线及道路红线,并在用地主要拐点坐标加盖当地规划所公章)(2份)。
㈡留档备案文件包括:
①建设用地申请书(1份)原件;
②计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复印件(政府工程及政府部门联审项目才需要)
③其它前置审批文件复印件;
④呈批表原件;
⑤批出文件复印件、附图原件。
九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及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㈠规划建筑设计要点及红线图
⒈程序及期限:
①建设单位(个人)持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测量地形图等资料向镇规划所提出申请,镇规划所窗口按规定的内容收取资料及图纸,并进行电脑登记录入,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回执。
②由镇规划所经办人根据要求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点及三线图。
③规划所长审核。
④属一类工程,必须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加注意见送市城市规划研究中心(规划局委托机构)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要点及三线图;市城市规划研究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二类工程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保留一份原件及呈批资料存档。
⑤建设单位(个人)根据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要点及三线图的要求,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⒉批出文件:①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要点(批复)1份;②三线图(2份)。
⒊留档文件:①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要点(存档)1份;②三线图1份。
㈡设计送审
⒈程序及期限
①镇规划所窗口按规定的内容收取各项业务资料及图纸,并进行电脑登记录入,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回执,
②属一类工程镇规划所必须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加注意见送市城市规划研究中心(规划局委托机构)审查;属二类工程由镇规划所审查,并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出。
③送审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后方可进行下一个阶段的设计。
⒉批出文件:①建设工程方案审批审查意见1份;②审定加盖审批单位章建设工程方案图2份。
⒊留档文件:①建设工程方案审批审查意见呈批表1份(原件)②建设工程方案审批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
㈢报建
1、程序及期限:
①建设单位(个人)持审定方案、审查意见有关资料及《建设工程报建申请表》送镇规划所,镇规划所窗口按规定的内容收取各项业务资料及图纸,并进行电脑登记录入,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回执,
②镇规划所经办人根据审定图纸填写《建设工程报建呈批表》。
③镇规划所所长复核。
④属一类工程必须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加注意见送市规划局审批,市规划局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二类工程由镇规划所审批,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
⑤经报建的建设工程批出文件包括《建设工程报建批复书》(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加盖业务章的施工图纸(2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留档备案文件包括:
①建设工程申请表原件;
②土地使用证或原房产证复印件;
③其它前置审批文件复印件;
④呈批表原件;
⑤批出文件复印件;
⑥审定施工图纸(2份)原件。
十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办理程序
㈠程序及期限
①镇规划所按规定收取资料、图纸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并进行电脑登记录入,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回执,
②镇规划所经办人审核竣工测量图纸有关数据与原报建资料数据,各项目建设面积误差在1%之内并按审批图施工的,可同意其验收,误差超过1%的视情况为其补办超出部分的报建手续,如因不按审定图纸施工的必须将其列为违法建设,按违法建设处理程序,上报市规划局处理。
③镇规划所长复核镇(区)经办人意见,属委托范围内的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属委托范围的,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加注意见报市规划局办理,市规划局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㈡批出文件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批复书》及加盖当地规划所章的竣工测量图纸。
㈢留档备案资料为
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原件;
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呈批表》原件;
③批复文件复印件;
④竣工图纸(1份);
⑤其它前置批复文件。
十一规划业务变要及其他审批程序
㈠程序及期限
①镇规划所按规定收取资料、图纸及《规划业务变更及其它申请表》。并进行电脑登记录入,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回执。
②镇规划所经办人按有关规定加注经办意见。
③镇规划所长复核经办人意见。
④属委托项目的根据要求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出。不属于委托项目,由镇规划所长加具初步意见后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规划局审批。
㈡批出文件为《规划业务变更及其它批复书》及其它附件。
㈢留档备案资料为:
《规划业务变更及其它申请表》
《规划业务变更及其它呈批表》
第3篇:变更管理规划范文
关键词:城市;住宅;用途;商业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5-0088-04
所谓“住宅商用”,是指业主将住宅用途的房屋改作商业服务用房使用的行为。“住宅商用”现象的产生与我国经济的发展历程密切相关,在我国刚刚开始改革开放的年代,经济尚不发达,就居住状况而言,当时的主要矛盾是解决住宅紧张问题,住宅一般不会另做他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越来越密集,附带性的商业需求随即产生,在各种因素综合作用下,“住宅商用”逐渐成为我国城镇社会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对于“住宅商用”问题,社会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完全支持“住宅商用”,认为“住宅商用”既能增加业主收入,又能缓解就业难,何乐而不为呢?有人并不完全反对“住宅商用”,认为“住宅商用”只要不影响别人,别人又何必干涉呢?有人则持完全反对“住宅商用”,认为住宅就是居住的,绝对不能变成经营场所。对这一问题如何认识,看来还是值得研究和分析的。
一、“住宅商用”从法律上看是改变房屋用途
(一)房屋用途的确定
不考虑历史遗留问题,单纯从规范的角度上看,房屋的用途并不是在其建成以后才确定的,而是在其建成之前就已经确定了。我们认为,城市房屋的用途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土地的用途,二是规划设计的用途。
土地的用途决定了房屋用途的走向。房地产开发商建房之前必须拿到地块,而地块的用途在供地时就确定了,而且要求开发商须按照其确定的用途进行开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规划设计决定了房屋用途的内容。开发商建设开发之前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了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商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制订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制定符合批准建筑设计方案的施工设计图纸,这些规划设计对房屋具体用途作了明确的界定,他们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机组成部分,已经批准便不得擅自变更。如《四川省实施办法》[2]第28条就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二)不同用途的房屋具有特定的内涵
不同用途的房屋具有特定的内涵?依照建设部《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3]的规定,所谓“住宅”,依照建设部《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的规定,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所谓“商业服务用房”,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住宅”是专供居住的房屋,而“商业服务用房”是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用途的房屋。
(三)不同用途的房屋所承载的土地价值不同
我国对土地用途有明确的划分,不同用途的土地有不同的使用价值,而且相互之间不可以混同。依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国有土地用途有五大类,分别是居住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住宅”之下的用地只能是居住用地,“商业服务用房”之下的用地只能是商业用地,居住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而商业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仅为40年,两者单位面积所承载的土地价值是绝对不同的。
(四)“住宅商用”是改变房屋用途
“住宅商用”从土地管理角度上看是改变土地用途,将“居住用地”改变为“商业用地”;从规划上看是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行为;从房屋的使用功能上看,则是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
二、改变房屋用途是否需经审批认可
“住宅商用”是否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看,没有对于这一问题的明确回答。实践中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理解:
其一是认为需要批准认可。为了明确这一点,有的采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如《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4]第38条规定:“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要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竣工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未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5]第30条第2款规定:“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房屋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为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建筑面积以房产测量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有的以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如辽宁鞍山市人民政府的《鞍山市住宅用房改变用途暂行规定》[6];有的以政府文件的方式加以肯定,如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的《惠州市区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若干规定》[7]、江门市人民政府的《江门市区房屋改变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8]、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9]。
其二是不强调必须审批认可。如《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0]第18条第(二)项规定:“(被拆迁房屋,笔者注)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应当参照经营用房评估”;《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实施大力支持全民创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意见》[11]第13条明确:“允许科技咨询、软件开发和科技中介等企业,在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前提下,利用家庭住宅或租用居民住宅作为经营场所。”依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项“但书”即“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应当参照经营用房评估”的规定,住宅改为非住宅作为经营用房使用的,只要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在拆迁时就必须参照经营用房予以评估并补偿,至于当初“住宅商用”是否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则不予考虑。依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落实施大力支持全民创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意见》[11]第13条的规定,“住宅商用”是不需要政府部门批准的。
其三是有过反复,但最后强调必须批准认可。2004年6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允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居民楼中的居住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市场调研、企业形象策划、打字、复印、图文设计、动画制作和广告经营活动,也即不强调“住宅商用”必须审批认可;2006年6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从严审查住所使用证明文件的通知》,明确暂停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换言之,如需在住宅里从事经营活动,则必须报经批准将该房屋用途予以改变。2000年11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凡没有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违章建筑、产权证注明为住宅的以及宅基地房,一律不发证”,换言之,如需在住宅里从事经营活动,则必须报经批准将该房屋用途予以改变;但同年12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工商登记放宽政策问题》规定:“住宅改作商用的,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合同”即可,即不强调“住宅商用”须经审批;2001年2月,广州市规划局的《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12]明确规定“住宅商用”须经审批;2005年11月,广州市规划局的《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13]再次重申“住宅商用”须经审批。
改变房屋用途是否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认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这一问题虽无明确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无须批准认可。
(一)从土地管理工作角度上看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7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18条的规定办理。”而该条例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在我国,土地及其上的房屋是紧密结合的,土地的用途与房屋的用途是一致的。“住宅商用”行为,并不单纯是房屋用途的改变,随之而来的是土地用途的改变,而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不仅需要征得出让人的同意,更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
(二)从规划管理工作角度上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4]创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等“两证一书”制度,其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载明了该宗地的用途,也就是说同时明确了该宗地之上房屋的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两证一书”所载内容不可擅自改变,但其所载内容的不可擅改性是不言自明的。其第45条第2款明确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我们看看相关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实施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1.《河南省实施办法》[15]第35条第1款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2.《江苏省实施办法》[16]第21条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3.《山西省实施办法》[17]第21条第1款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上述三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时,无一例外地明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记载有房屋的用途(或者使用性质),“住宅商用”实质上是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行为,自然须经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
(三)从房地产管理上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18]第43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住宅商用”行为,从另一方面上说,就是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行为,须经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5年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第1条明确了地块规划用途,第22条明确了房屋的用途,2000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取代《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1条明确了地块规划用途,第18条明确了房屋的用途。商品房买受人“住宅商用”的,属于改变房屋用途,同时也改变了该地块的规划用途,不仅须经出卖人的同意,还须经规划部门的同意。
(四)从城市房屋拆迁的要求上看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第12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上述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表明改变房屋用途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我们完全可以从中推导出这一结论,否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就没有必要就改变房屋用途问题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五)从城市房屋登记的管理上看
建设部在1993年《对湖北省沙市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有关问题报告的复函》(建房函字[1993]23号)中明确:“在拆迁中,对于私房非住宅,应根据房屋产权上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确定。当私房的使用性质由住宅变更为非住宅或者经营房屋,其房屋所有人应向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对私有房屋使用性质虽已变更,但没有办理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的,应首先补办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手续,补交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后,拆迁人则根据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的实际情况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建设部的这一复函非常明确地表明房屋用途的变更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认可。
综上所述,尽管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正面直接明确规定改变房屋用途需要批准认可,但法律行政法规从不同的侧面间接明确了这一点。
三、不强调“住宅商用”须经批准认可存在的问题
(一)导致国家资产的流失
“住宅商用”如果不需要批准,“住宅商用”者就不需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不需要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让本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白白流失。
(二)挑战规划权威
“住宅商用”如果不需要批准,也就是说房屋的用途可以随意变更,规划也就失去了意义,其严肃性与权威更是无从谈起。
(三)形成不公平竞争
“住宅商用”如果不需要批准,“住宅商用”者就取得了以商业用房作为经营用房的人无法比拟的成本优势,因为取得住宅用房和取得商业用房需要付出的代价绝对是不可相提并论的。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自之日起施行。
[2] 《四川省实施办法》,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通过,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建设部2002年3月20日《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2]
66号)。
[4]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1996年1月12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从1997年4月1
日起施行。
[5]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
12月1日起施行。
[6] 《鞍山市住宅用房改变用途暂行规定》,1996年11月21日鞍山市人民政府62号令,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7] 《惠州市区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若干规定》,1995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以惠府[1995]49号,2002年10月28日修
订,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8] 《江门市区房屋改变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2006年6月29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房屋改变用途补交土
地出让金的规定的通知》(江府[2006]25号)。
[9] 《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1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
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05]251号)的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0]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3
年1月1日起施行。
[11]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落实施大力支持全民创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意见》,2006年1月20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实施《公司法》大力支持全民创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长府办发[2006]2
号)。
[12] 《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2001年2月6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
功能规划处理办法》的通知(穗规法[2001]12号),自2001年2月6日起试行。
[13] 《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2005年12月1日广州市规划局,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4
月1日起施行。
[15] 《河南省实施办法》,1991年12月18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6] 《江苏省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会议通过,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3年6月24日江苏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7] 《山西省实施办法》,1991年9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通过,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
第4篇:变更管理规划范文
长期以来,购房业主因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与开发商的纠纷源源不断,不少纠纷是既打民事诉讼,又打行政诉讼。去年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联合就加强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发出通知,今年又联合就治理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再次发出通知,可见国家对此问题极为重视,因此,切实治理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是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
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之所以多发,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是利益驱动,开发商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变更调整,这可谓是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利益诱因。其二是有关制度目前尚不完善,操作机制不够严密健全,导致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存在空间。
众所周知,容积率是一个体现土地使用强度的指标,是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的面积之比。同样一块建设用地,容积率提高少许,即意味着开发商可以建设多面积的房屋和赚取更丰厚的利润。因此从利益角度考虑,开发商为获取高额利润而不惜违规变更规划方案及调整容积率。
应当说,容积率对开发商的利润固然重要,但对于商品房小区业主和整个城市规划更为重要。容积率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实质内容。容积率高低与小区居住舒适度成反比,高的容积率导致楼层高、楼间距近、绿地比例低、小区内道路狭窄、光照通风条件差、停车位置不足等,还会对小区内的休闲健身场所、儿童活动区域形成挤压,并且会对楼宇内的电梯、消防通道形成比较大的压力,加剧设施老化。同时,高的容积率也会影响城市整体规划,影响城市面貌与持续发展,造成市政配套设施与资源供应紧张。因此,对容积率的调整应当慎重和严格。
根据《省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有关精神,为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有效控制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行为,促进城乡建设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工作思路: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如需调整容积率的,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因城市规划要求需要提高容积率的;
2、建设用地所在规划区域内可以提高开发强度的;
3、建设用地所在规划区域内可以满足建筑总量整体平衡条件的;
4、增加容积率后收取的增容地价可以满足外部配套建设投资要求的。
二、土地出让前,规划建设部门要根据总体规划对宗地深入研究,科学下达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后,如无特殊理由不得调整容积率。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属城市规划要求需要提高容积率的,由规划部门提出报告,经政府研究并下发抄告单,有关部门按抄告单原则办理手续。
2、属建设单位要求提高容积率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规划设计方案;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组织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评审,并告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符合调整条件的,报政府或规划咨询委员会批准后下达《调整容积率告知书》;
(3)建设单位持《调整容积率告知书》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计算和下达“国有土地出让金补交清单”,开发建设单位持补交清单向财政部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补交出让金后开具的《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审批发放或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咨询委员会批准已调整容积率的,规划部门应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项目调整后的容积率计算收取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依据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票据办理相关手续。
四、经规划、国土部门验收后,对超过土地批准容积率的用地项目,在扣除因城市空间设计需要,市政府鼓励由出让条件中规定的多层建筑(在符合国家规范的前提下)改成高层建筑的九层以上建筑面积(以政府抄告单或协议为准),应按有关规定确定并收取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五、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不得提高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
六、鼓励利用地下空间修建停车场、人防设施及储物区,地下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或按现行市场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相关执法部门须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在对超容积率的加建部分不影响总体规划允许保留的前提下,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费,并接受相应罚款。
第5篇:变更管理规划范文
[关键词]城市规划 信息技术 多层次 类型数据 GIS RS
一、引言
城市信息化建设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龙头,城市现代化建设是城市信息化建设的主体。
党中央、国务院把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确立为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国家信息化正在从领域信息化、区域信息化、企业信息化、社会信息化等各方面、各层次展开和深化。显然,区域信息化不能走“以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而是走“以城市辐射农村,以城市带动农村”的道路,于是,城市信息化就成了区域信息化的核心和龙头。另一方面,我国在加快农村城镇化和城市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城市信息化建设将成为中国城市发展的新主题与新动力,成为解决城市发展中所面临诸多难题的有效手段。可以说,城市现代化建设与城市信息化建设将日益水乳交融,密不可分。下面我就浅谈一下城市规划与信息技术之间的一些关系。
二、城市规划理念的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持续多年经济高速增长的背景下,城市化进程突飞猛进,许多城市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时代已对城市规划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我国城市规划领域为适用这种要求,目前正发生着四个方面的变化:
1)
静态规划向动态规划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规划主要进行的是以土地利用控制为核心的物质形态设计,关注的是既定蓝图的实现,而忽视了城市规划对城市开发过程的调控作用。规划缺乏对实施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造成规划目标过于僵硬、实施中可操作性不足,加上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造成了许多规划就事论事,在事实上成了一种短期行为或局部行为。
当传统规划试图用静态的图纸来解决动态的实际问题遭到失败时,现代规划开始倡导从“方案”到“过程”的转变,强调规划是一种动态发展与整体协调发展的过程。将规划理解成是“动态的过程”,一方面是因为规划面对的城市和城市问题在不断变化,另一方面也由于参与的决策的各个方面对城市问题的态度在不断改变。同时,现代规划还强调规划中软性指标的运用,使规划在实施时更具弹性。
2)
从物质规划转向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社会文明的两个组成部分,任一部分的薄弱或缺乏都会阻碍社会进步。城市规划是社会发展规划的一种形式,理应对这两方面都给与重视,但传统的规划却只注重物质部分,而忽视了人作为一个社会个体的物质与精神需求。规划的“以人为本”不仅指要考虑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物质需求,还要考虑人的文化、艺术、游憩、政治等精神方面的需求,而且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在精神方面的追求大大加强。这就要求在规划中必须全面考虑人的各种需求,要将政府中社会经济各个部门的发展融入到城市规划之中。
3)
由专家审查到公众参与规划
我国规划审查制度长期采取专家评审方式。由于专家们未必对规划区域很熟悉,因而很难发现规划中的隐患。城市规划涉及公众利益,故而不应只是少数“智者”做出决定该怎么办,而应由社会主要利益集团的格局所决定。当集团利益发生冲突时,专家们往往会考虑采取折中方案,此时,若有更广泛的社会各阶层的参与,问题的解决就会更合理、更公平。
4)
规划实施由行政管理向法制化迈进
“有规划却难以实施”是困扰我国规划工作的一个主要问题。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就是缺乏必要的规划实施保障。过去,我国基本上是将城市规划作为一项行政制度而予以实施,因而规划管理者权利很大,容易滋生各种弊端。1989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城市建设的法制化进程向前迈进了一步,但目前的规划法规与监督机制还远远不够完善。
当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因市场的方向和速度变化而变化,城市规划作为政府行为,必须灵敏地回应经济增长所提出的不同要求,这种回应就要反映在城市规划法律和法规中。随着世界经济进入全球化时代,城市在全球经济网络中将发挥着更为重要的节点作用。各国政府都在极力改善城市的投资环境,吸引全球资本。这些资本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兴衰。而城市建设基本法制是可以为加强城市竞争实力服务的。转贴于 三、城市规划对信息技术的要求
随着观念的转变,城市规划领域对规划与管理信息的处理有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类型数据的处理与综合
城市规划与管理涉及地理要素和资源、环境、社会经济等多种类型的数据。这些数据在时相上是多相的、结构上是多层次的,性质上又有“空间定位”与“属性”之分,既有以图形为主的矢量数据,又有以遥感图像为源的栅格数据,还有关系型统计数据,并且随着城市社会的发展,数据之间的关系将变得更为复杂,对统计数据与现状图件的综合分析要求必然大大提高。
2)
多层次服务对象的满足
对于规划与管理信息的使用对象,不仅要考虑市政主管部门、专业部门和公众查询的需要,还要考虑管理、评价分析和规划预测的不同用户的需求,这对规划设计与管理信息处理在服务对象的多层次性上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3)
时间上现势性、空间上精确性
城市规划在本质上是人类对城市发展的一种认识,城市发展对城市规划具有绝对的决定性作用,因此,城市规划是一个对城市发展的不断适用的过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也必须加快其更新速度,以适用城市的加速发展。此外,由于弹性规划、滚动规划模式的倡导,规划的定制与修编周期大大缩短。这些变化对规划与管理信息提出了“逐日更新”的要求,以确保信息良好的现势性。
在空间上,要求提高规划布局图空间定位的精确性。由于现代规划与规划管理结合的更加紧密,规划设计正逐渐摆脱“墙上挂挂”的窘境,而且从总体规划到详细规划层层深入、互相衔接,最终必须落实到地上,故各种规划图只有达到一定的定位精度才有可能实现规划目标。
4)
信息管理规范化、智能化和可视化
从规划编制到规划实施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数据,包括现状的和规划的,而在规划实施后又有了新的现状数据,因而,规划信息管理任务日见繁重。如何将规划数据规范化并进行科学的组织与管理是现代城市规划的重要任务之一。同时,如何与办公自动化实现一体化,并对信息产品进行可视化处理,以便用户简单、明了地进行使用,也将是未来城市规划信息技术研究的重要方向。
四、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和影响
信息技术(IT,Information Technology)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微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而发展起来的高技术群,通常是在计算机与通信技术支撑下用以采集、存储、处理、传递、显示那些包括声音、图像、文字和数据在内的各种信息的一系列现代化技术。计算机技术提供了基础的软硬件平台;通信技术则为数据获取、传输奠定了基础;计算机应用技术则多种多样,已出现了以数据处理为各产业、各业务部门服务的专业信息技术系统。现代信息技术主要是指电子信息技术。
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规划与管理信息处理中正大显身手。以数据处理、分析与管理为主要特征的城市规划信息技术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技术系统:
1) 计算机辅助设计(CAD,Computer Aided Design)
CAD是应用于机械工程、电子、化工和建筑等领域进行制图设计的图形处理软件。目前,在城市规划设计部门已普遍采用CAD进行规划设计与制图。CAD技术的运用使规划设计效率有了很大的提高,规划图也更加规范与美观。
2) 遥感技术(RS,Remote Sensing)
遥感是一种通过卫星、飞机等平台携带传感器获取地球表面图像的技术,目前正广泛地应用于资源、环境、调查、管理等部门。城市规划是以城市地域现状为基础的,通过对遥感图像的处理,可以获得反映城市土地利用、交通、绿化、环境等分布状况的可靠信息。
3) 地理信息系统技术(GIS,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GIS 是以地理空间定位为基础,结合各种文字、数字等属性进行集成处理与统计分析的通用技术,其基本功能是数据获取、操作、集成、查询、显示,以及进行空间分析、模型分析等。GIS为城市规划方案落实到地上提供了最有效的信息分布与管理手段。
4) 网络技术(Network)
网络一般可以理解成是以共享资源为目的、通过数据通信线路将多台计算机互连而成的系统。近年来因特网(International Network)几乎成了家喻户晓的名词。因特网不仅是单纯的网络名称,而且是一个由各种不同的计算机局域网和广域网连接而成的集合体。其所提供的电子邮件(E-mail)、远程终端协议(Telnet)文件传输协议(FTP)等等服务为数据的共享、更新、管理、交流等创造了便捷的途径。这样,城市规划管理中多种形式的海量规划信息在管理人员中频繁交流成为可能。
随着这些技术的发展与广泛应用,将对城市规划各个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笔者认为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 城市规划管理
信息技术对城市规划管理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办公自动化方面,目前的办公自动化主要是提高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内部的管理水平、质量和效率。随着社会的信息化,通过因特网可以建立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与城市建设者之间的有效信息通信渠道,可以通过因特网实现网上报建,报建单位只要在本单位与因特网相连的计算机就可完成报建过程和提供所需的材料,规划审批可以在因特网上完成。
规划管理与规划设计更紧密的结合,实现管理与设计的一体化,审批的结果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迅速的反馈给设计部门,而设计部门可尽快地将设计结果以电子数据的形式提交给管理部门,这些信息的传输可以通过因特网来完成。
通过因特网可以进行规划评审,各地的专家可以在家里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规划成果将利用虚拟现实技术展现专家所需的各种信息(如建筑物三维动态模型),通过网络会议交流意见,专家甚至可以实时与规划师交流,提出自己意见和设想,并可以较快地通过建立数字模型加以证实。
2) 城市规划设计
城市规划设计将更广泛应用CAD和GIS技术,而计算机图形输入技术的改进和智能化,如笔输入技术,使规划设计师进行设计更为方便,而不影响灵感产生。
设计过程中所需的数据将数字化,使其获取变得更加容易、更加方便,可以采用遥感图像直接作为背景进行设计,而各种地下管线的资料由于数据库的建立而更加方便的获得。现在比较难以得到的人口空间分布、交通流量等信息由于相应信息系统建立而能很方便地获得。
虚拟现实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使规划设计成果的三维动态建模更加方便,设计成果更加形象和直观。
在规划设计和规划审批中由于规划成果的数字化,使得对各种规划成果和方案的定量分析、模拟和预测成为可能,经济可行性分析也更为方便,促进规划决策的科学化。
通过因特网由分布在全球各地的规划设计专家共同合作完成设计也将成为可能,这样可以构建了一个不受规划师的空间分布制约的虚拟设计事务所。
3) 公众参与
公众可以通过因特网动态了解规划设计方案和参与规划审批,而且规划方案与成果的表现形式由于采用虚拟现实技术和多媒体技术更为直观和形象,使公众能更好的理解规划师的意图,公众通过因特网发表个人的意见,与规划师、管理人员和其它有关人员进行直接对话,使公众参与更加有效,促进决策过程的民主化。
4) 城市规划研究与教育
因特网构成了一个巨大的电子图书馆,各种城市规划研究成果将以电子出版物的形式出现,城市规划研究者将通过因特网查到各种城市规划资料,并可通过电子邮件、BBS(电子公告栏)及其它一些网络通信方式进行交流。
因特网同时也将成为一个庞大的远程教育网,城市规划专业的学生可以通过因特网利用多媒体技术学习城市规划的理论与知识。
在信息时代,电子游戏也将成为一个很好的教育手段,城市规划方面的游戏软件将出现,可以对规划设计与审批及城市建设过程进行模拟,使城市规划学习及城市规划的宣传与教育通过玩电子游戏的过程来完成。
结束语:总之,信息时代的到来,使人类构造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对应的虚拟的信息世界,人们将生活在由原子组成的现实空间和由比特(BIT)构成的信息空间(CyberSpace)中,现实空间与信息空间的物理界面(Interface)是由计算机及网络和数据库构成的信息基础设施,人们通过这一界面可跨越现实空间与一些时间的限制,了解现实世界的过去和现在,预测未来,进行思想交流。城市规划将在信息空间中构造城市发展的蓝图,并通过建设者在现实世界中实现。
参考文献
[1]张庭伟,迈入新世纪: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规划理论.城市规划,2000,(1)
[2]阎正,城市地理信息系统标准化指南,北京:科学出版社,1998
[3]王静霞,迈向21世纪的城市规划战略思考,城市规划期刊,1997,(3)
[4]杨勇,地形图的数字化,计算机应用研究,2000,(2)
[5]同济大学,城市规划原理,第二版,北京:同济大学出版社,1991
第6篇:变更管理规划范文
【关键词】城市管理;实践;分析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也进入一个新的时期,科学化的创新型管理体制逐渐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管理方式已不再适应现代城市急剧变化的需要,在新形势下,必须积极推进城市的科学化管理,努力创建一个运作协调、反应迅速、管理到位的新的城市管理体制,以此解决因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日益扩张而带来的诸多问题。因此如何在经济改革浪潮中推进科学化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效能,实现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是每一个城市规划管理者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
1 我国城市管理的现状
1.1 规划管理机制尚不完善
规划管理机制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城市规划管理机构行使其职权时,往往忽略规划项目的审批程序、管理内容以及基本政策,只注重业绩和城市未来的格局,而忽视对所规划项目所涉及的内容的针对性;另一方面是政府职能的市场化,使城市规划设计成果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获得,在各种利益链条的驱动下,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设计成果缺乏针对性和前瞻性,导致设计成果不符合实际,导致未来城市管理在诸多方面的不平衡。
1.2 城市化进程急剧
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给城市规划管理带来了新的内容和挑战,伴随着都市圈的大幅度扩建,市区的人口数量越来越多,在城市建设荷载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面对城市交通堵塞、环境污染、就业、居住等诸多问题,城市规划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更为完善的管理体系,以达到推进产业调整、促进劳动者就业、改善城市交通、拓展城市外延发展空间、解决市民居住等问题。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其经济成分、物质利益以及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势必给人们带来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生活方式的变化,人们这种需求和变化给城市规划管理也带了新的内容。作为城市规划管理,无论城市生活状况如何变化,其最终目的就是不断满足市民生活日益变化的需要。
2 城市管理实践分析
2.1 统一城市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的城市管理体制模式主要采取“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建管分离”“平行管理”的模式,其内涵是指在坚持集中统一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各部门间与各市区间的管理关系,强化城市及区间的属地管理功能,提倡各部门综合管理,以此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如市政管理部门中的环卫、园林、物业等部门,在此模式下已经逐步转向企业化,这不但利于城市管理的规范化,还能使城市的建设与管理职能并重,使之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从根本上解决了“重建轻管”的问题。
2.2 完善城市规划管理机制
城市管理是城市规划建设的中心环节,关系到城市建设的整体局面,目前我国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尚不完善,仍处于在探索阶段。城市规划管理的内容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审批和城市规划实施,是通过对各项建设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达到实现城市管理目标的动态过程。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突飞猛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内容更加广泛。城市规划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无论是从城市建设发展的角度,还是单一的建设项目角度,都涉及到城市管理的总体布局,如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建筑布局、绿地覆盖率等基础建设,都关系到城市居民的公共利益。所以对于城市空间资源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充分发扬其民主化,采用公众参与的方式推进规划的社会化程度,如社会公示、举办听证会等,凡事做到符合多数公众需求和利益,使城市规划更为民主。
2.3 树立现代化的城市规划理念
城市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载体,城市规划管理是推进城市建设的重要因素。有效的城市管理可以为城市经济开拓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亦可推进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更好的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一个优秀的城市规划格局,不仅仅是城市设施和公众利益的体现,也是城市文明的象征。城市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以环境为中心,遵循“人性化”的规划管理意识,彻底解决关乎民生的“水电路房”四大瓶颈问题。
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的合理规划,能为广大民众提供更多便利,从而消除了影响城市环境和文明的不良行为产生的根源。在城市管理功能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缓解城市空间压力,应根据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区域功能,加强部分区域的规划建设。可见树立现代化的城市规划理念,使城市管理与社会精神文明相结合,通过培养广大民众的环保、交通和法律意识,营造一个健康、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这是建立和完善现代化城市管理的首要内容。
2.4 推进精细化规划管理方式
实施城市规划的精细化管理方式,既是管理理念的创新,也是城市规划管理方式的转变,其内涵是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施精量化定责,并采取合理调配资源和细化管理标准的措施,实现城市管理的常态化,做到城市未来管理无缝隙、全覆盖、零缺陷。
城市精细化规划管理与传统粗放管理方式不同,具有精细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特点,注重过程中的细节和流程优化管理,是提高城市未来管理效能重要措施,也是改善城市生产、居民生活环境和提升城市品位的有效途径。
创建和谐的城市规划内容,是为了给城市民众创造安居乐业的环境,民众对对城市规划的期望不只是体现在市容市貌层面上,还体现在城市公共设施的便利与否和城市服务水平是否完善上。因此推进精细化规划管理理念,认真审视城市规划建设中的细节问题,努力营造和谐宜居的环境,让民众更好地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是促进城市发展的基本要求。
2.5 数字化城市规划管理
现代化城市管理模式,迫切需要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来支撑,这种管理模式是将城市辖区划分为多个单元网格,利用移动通讯技术或定位检测设备,及时发现并上报未来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城市管理的发现率和处理率,从而缩短了问题的处理周期。这种城市规划管理的新模式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通过在管理空间上的精细划分,实现了城市管理细化和管理对象的准确定位;二是通过建立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城市管理信息的采集和传输;三是通过建立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实现了城市管理思想的创新,做到对城市管理的实时控制。
总之,在现代城市规划管理中,城市规划与建设是城市管理的关键,在问题与成绩并存的形势下,在确保城市经济、环境和人口协调发展的同时,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城市规划管理机制,促进“建设”与“管理”相互协调,是加快城市进程和使之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任致远,21世纪城市规划管理,[M]东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
[2]程同升,张京祥,基于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经营,[J]现代城市研究,2003年第3期
[3]周建军,论新城市时代城市规划制度与管理创新,[J]城市规划,2004年第12期
第7篇:变更管理规划范文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直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当与建设项目相结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条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座标、标高,道路红线座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第七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城市用地分等定级应当根据城市各地段的现状和规划要求等因素确定。土地出让金的测算应当把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城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和有关部门进行城市用地分等定级和土地出让金的测算。
第九条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第十条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受让方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补偿。
受让方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规划设计条件而获得的收益,应当按规定比例上交城市政府。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是否符合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凡持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或擅自变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情况逐项登记,定期汇总。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深化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加强规划管理工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高办事效率,对申领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8篇:变更管理规划范文
关键词:入河排污口 监督管理 水资源保护 长江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江泽民主席以74号主席令正式颁布,自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水利事业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水法》充分体现了近年来党和国家的治水方针、政策,突出了水资源保护,体现了我国治水思路的几个根本性的转变,即从忽视水量和水生态保护转变为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统筹兼顾,从以被动的监测转变为以功能区划监督管理为核心的主动管理,从污染源的区域分散控制转变为以功能区为单元的流域总量控制管理,从水利行业化管理转变为资源社会化管理。《水法》确立了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制度及排污口管理制度。新水法的颁布施行为水资源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对水资源保护工作提出了更明确的更高的要求。
对入河排污口进行监督管理是水利部门没有系统开展过的开创性工作,没有现成的理论和方法可以遵循。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涉及管理体制、内容、程序及方法等诸多方面,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就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若干主要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1近岸污染的首要原因 2监督管理的立法状况
《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规中曾就排污口的管理做出了一些规定。由于这些法规所侧重的是分散性的工业点源治理及河道防洪管理,加之九龙治水体制的制约,可以说,在新水法颁布实施以前没有一部适合水资源保护工作需要的,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规。从而导致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变更与水资源保护规划及水功能区划不相适应;导致水资源保护规划及区划所要求的水质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目标无法实施到位;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盛行、重审批轻管理、水污染大范围反弹的局面出现。
新水法着眼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总结了原水法实施10多年来的经验,并针对水资源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立了一龙管水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确立了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制度及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为流域机构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是流域水资源保护的一项极其重要和紧迫的工作,把住污水的入口是新时期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新时期水资源保护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将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已是当务之急。据悉,国家已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纳入立法计划。
3监督管理是水资源保护的重要环节
水资源保护不仅仅是一个要求达标排放问题,许多情况下,即使达标也不应允许排放。水资源保护强调手段与目标的协调统一,通过制定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及流域水功能区划指导协调全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入河污染物控制总量及削减量指标最终都要分解落实到各个入河排污口上。因此,对入河排污口有效的监督管理是规划及区划实施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水资源保护,防止水污染的重要环节。“污从口入”,只有流域各级水资源保护管理部门坚决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管好了入河排污口,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不会成为空话。
4管理体制建设
4.1管理体制的设置原则
作为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应按新水法中水资源管理体制之规定,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在水利部统一领导下,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水资源保护的综合职能部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及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授权负责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在体制的设置上要吸取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教训,强化水资源保护流域统一管理,加强主要水域、重要城市和特定区域的流域管理,从体制上制约地方保护主义。
4.2入河排污口设置、变更的审批权限 其他区域排污口设置与变更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备案。
4.3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权限
应坚持以流域统一指导协调下的属地管理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负责全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属地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内入河排污口的统一监督管理。
5监督管理内容、方法及程序
5.1入河排污口调查登记建档
对流域内已建及在建入河排污口进行调查登记建档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许多以前入河排污口设置或变更没有考虑与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的管理目标相协调,不符合现代管理规范的情况较多。应通过调查、登记建档,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结合各地城镇建设实际情况分期分批进行规范整改,使之符合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规范。
5.2建立入河排污口设置、变更的审批制度
可将“排污口工程或设施首次使用及重新起用”定义为“排污口设置”;将“排污口位置变化、排污口的排污主体变化、排污口建筑结构变化、排放污废水方式变化、污废水排放量增加、污废水中污染物种类变化、污废水中污染物数量增加、污废水入河方式变化以及排污口的其它变化”定义为“排污口变更”。
应明确规定,入河排污口设置或变更必须依照规定程序向排污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设置或变更排污口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其水污染防治工程和排污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投产3个环节均应接受排污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设置或变更工程完工后,应向排污口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只有经排污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变更的申请审批程序应包括预申请审查、申请审查、竣工验收。
5.3确立入河排污口设置及变更审批许可原则
应规定: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变更必须符合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必须符合水功能区划,必须符合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目标;必须使污废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必须符合《长江片入河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要求。
同时规定:对入河污染物总量已超过分配的控制指标或由于该申请排污口的设置或变更将使其总量超标的;由于污水处理能力不足,处理技术落后或不可靠,入河污水水质超过或可能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对纳污水体功能构成影响的;非条件限制,故意将排污口设置为隐蔽式,不便于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在岸边污染带严控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为向长江、向下游区域转移污染,将排污口向下游区域方向设置或变更的;在新开发区未进行雨污分流的;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不符合《长江片入河排污口技术规范》要求的入河排污口申请将不予受理审批。
5.4建立《长江片入河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
应区分长江片内江河干支流及湖库、不同区域的不同水文、地质条件,不同排污量等情况,本着便于监督管理,便于排污的原则,对入河排污口的建筑及入河方式等方面进行技术规范,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对已建、在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及新设置入河排污口审批工作的基本依据之一。应尽快组织有关专家拟定《长江片入河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报水利部审批后实施。
5.5建立排污信息季报及年审制度
应规定:使用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按季、按年度向排污口管理部门报送排污口统计表。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管理部门每年根据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排污口组织年审。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减少或停止排污,并按要求限期整改或终止使用。
5.6排污计量及水质在线监测
应规定: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设施,同时安装在线水质监测仪器。为便于统一规范管理,流域内入河排污口所安装的计量设施及在线水质监测仪器应为长江水资源保护局认定产品。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安装相应设施的排污口,其设施必须经排污口管理部门组织检查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9篇:变更管理规划范文
来自英国纽卡斯尔大学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的3位学者西明•达武迪(SiminDavoudi)博士、珍妮•克劳福德(JennyCrawford)教授以及阿比德•马穆德(AbidMeh-mood)博士共同编撰了论文集《规划应对气候变化:空间规划师的减缓和适应策略》,旨在探讨空间规划如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带来的变化,以及在此过程中空间规划自身的范式转变。“空间规划”在欧洲是一个争议很大的提法。霍尔(Hall,2002)和希利(Healey,1997)都认为,传统的以土地利用规划为主的城市规划、区域规划就是空间规划。论文集中,编者援引英国皇家城镇规划协会(RoyalTownPlanningInstitute,RTPI)的提法,指出空间规划以“关于空间和场所的批判性思考”为基础,不仅包括关于土地发展使用的法律规章与框架,还包括这些框架实施、改变相关的制度和社会资源。编者将政治、价值观、管治、法规和制度建设都整合到空间规划的范畴,认为空间规划是以场所(土地)为基础,以问题为导向,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包括从政策、监管以及投资条款等方面对场所(土地)进行预测、评估、谈判,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并成文的过程。编者认为空间规划是管治的基础组成部分,是提升有效应对气候变化以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的挑战的关键。
第一部分“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减缓、适应与影响”主要讨论了目前城市形态以及空间规划应对气候变化的诸多争议。美国学者霍华德(JeffHoward)强调针对规划师,气候变化减缓优先于气候变化适应;丹麦学者海尔斯(KirstenHalsnaes)、经济学家劳森(NetheVejeLaursen)以及爱琴海大学的崎三(ThanasisKizos)等学者则认为由于气候变化的对脆弱地区的影响往往更大,这类地区构建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比减缓更紧迫。城市形态与气候变化是目前最受关注的领域,紧凑城市、混合利用、高密度开发被众多学者认为能够有效减少交通能耗。澳大利亚学者纽曼(PeterNewman)长期关注城市土地利用、空间形态与能源消耗的关系,他认为步行导向和绿色交通导向的发展模式是城市转型的关键。但悉尼大学的皮萨罗(RafaelE.Pizarro)认为尽管蔓延、小汽车主导的城市形态不利于气候变化的减缓,但在某些地区却有利于气候变化适应(如湿热地区低密度、建筑物蔓延排布在自然景观中的形态有利于应对高温和高湿),他建议在不同的气候地区采取不同的城市形态应对气候变化。另外,英国学者巴尼斯特(DavidBanister)、阿纳布尔(JillianAnable)、格林(NickGreen)和汉德利(JohnHandley)的研究都显示,城市空间形态对能源消耗的影响不是孤立的,与个人行为模式密切相关。论文集的
第二部分“战略规划应对”描述了战略框架和规划过程如何从减缓和适应两方面应对气候变化。应对气候变化将导致空间规划“范式改变”成为这一部分的主要观点,选编的文章从不同的角度阐释这一问题:英国学者赛克斯(OlivierSykes)和费舍尔(ThomasFischer)认为“欧洲空间发展展望”(EuropeanSpatialDevelopmentPerspective,ESDP)通过“领土议程”推动社会、经济以及包括气候变化在内的环境目标的整合,体现了空间规划的重要转变;格里菲斯大学的伯恩(JasonByrne)等学者从“生态民主”的角度描述气候变化应对对空间规划的影响;加利福尼亚大学的惠勒(StephenWheeler)认为,相对从前的“愿景塑造”,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偏重目标制定,这将导致规划过程产生革命性的变化;阿姆斯特丹大学的弗里斯(JochemdeVries)和沃森克(MaartenWolsink)认为气候变化使空间规划更多聚焦于风险管理为基础的政策制定;伦敦巴特利特规划学院的莱丁(YvonneRydin)认为应对气候变化使得新技术广泛应用对规划师的知识体系提出了挑战,将推动英国规划体系的改变;加拿大的罗宾森(PamelaRobinson)认为目前气候变化应对政策聚焦于新技术应用(她称之为“第一代温室气体减排方法”),空间规划师应当介入省和地方政府的增长管理政策并做出改变。
第三部分针对前文关于整合减缓和适应策略以及空间规划的范式的争议进行更深入的讨论,并且对新的政策工具进行了介绍。英国学者威尔逊(ElizabethWilson)、霍尔(JimHall)、吉尔(Susan-nashGill)等介绍了情景分析、可视化和气候模型以及空间模型在应对气候变化的空间规划中的应用。此外,应对气候变化推动了城市管治的改变。芬兰学者兰格拉(RichardLanglais)提出“有远见的个体”在地方层面政策推动中起到重要作用;伦敦气候变化应对机构负责人琼斯(AllanJones)描述了伦敦应对气候变化的多层次的管治政策;杜伦大学的巴克利(HarrietBulkeley)指出空间规划不仅仅是一项技术工具,更是一项管理过程,气候变化对管治结构产生了影响;爱丁堡大学的哈格特(ClaireHaggett)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的空间规划过程需要更加重视公众参与,发挥公众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