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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审计整改方案精选(九篇)

2024-03-05 10:2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第1篇:保险公司审计整改方案范文

关键词:政府金融审计 金融监管 系统性风险

一、引言

2008年金融危机给美国乃至全球带来惨痛的教训,此次危机暴露了美国金融行业“去监管化”和“自由化”的诸多弊端,也促使美国不得不转变传统的自由市场经济思想。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美国迅速出台了一系列强化金融监管的措施,这些措施都强调了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标志着政府监管金融业思想的转变。该法案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大幅调整和加强,强调了政府金融审计的重要性,赋予了美国联邦政府审计署(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GAO)对金融业审计的更多权限,为防范金融业的风险建立了“防火墙”,这对我国建立和完善金融业政府审计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美国金融行业“去监管化”和“自由化”的思想在金融危机到来时暴露了诸多问题。18世纪末,随着现代银行机构的大规模建立与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创新,相继出现了银行支付能力不足,甚至倒闭,进而导致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出现。起初,政府为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和货币流通的稳定,逐步采取治理金融环境、整顿金融秩序、加强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措施,并相继形成制度。直到1933年制定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确立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分业经营体制,创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首次对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此时,美国金融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形成,确立了美国现代金融监管的框架。在此后的半个多世纪内美国金融业高速发展,人们对金融监管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认为监管不再是市场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反而阻碍了市场的繁荣。自由主义和货币主义成为思想和政策的主流,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严重脱节。直到2008年后,美国遭遇了自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一次金融危机,长期积聚的金融风险一并爆发,此时人们才意识到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已不再适用于当前的环境,《多德-弗兰克法案》应运而生。《多德-弗兰克法案》主要加强了包括政府金融审计在内的金融监管,目的在于强化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多德-弗兰克法案》制订了一系列改革计划,包括建立一个十员制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用以识别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加强市场纪律、强化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并解决“大而不倒”的金融机构问题,同时还赋予美国联邦政府审计署更广泛的权力以监管各政府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行为,其有权对金融监管委员会以及代表委员会或在委员会授权下活动的任何个人或实体的行为进行审计。此外,法案还允许美国联邦政府审计署对美联储在金融危机时期的紧急借款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法案中的其他条款建立了对场外交易衍生工具进行严格监察的制度,包括强制清算和交易以及衍生工具交易的实时报告制度。最后,法案也设立了很多对投资者的保护制度,包括对于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督、证券化监管改革和扩大证交所执法权力。

二、美国联邦政府金融审计改革概述

(一)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 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第111条,成立了由美国财政部长作为主席的国家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并赋予其对金融业进行监管的权限。该委员会负责对金融业进行监管,包括识别大型、复杂的银行控股公司或私募基金和其他非银行金融公司的财务问题、破产清算或其他正在进行的活动以及来源于金融市场之外对美国金融稳定形成威胁的风险。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需要打消大型金融机构在面临破产时政府会给予庇护的念头。在此之前,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涉及政府诸多部门,没有一个统一的组织来协调和统筹各监管部门的行为,很容易出现监管政出多门或监管“空白”地带的现象。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之后,能够及时地发现威胁金融稳定的因素和监管漏洞,为各监管部门提供更加有效的政策建议,并负责协调联邦和各州监管机构。同时,还规定了美国联邦政府审计署可以对任何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个人、机构进行审计。为了支持审计,联邦政府审计署有权获得该委员会或者根据该委员会职权行动的个人所控制的该委员会的记录和其他信息,包括相关官员、主管、雇员、财务顾问、行政人员、工作组等人员的信息,并且可以制作和保留获取的任何文件、账单及记录。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的成立形成了联邦统一的金融稳定监督体系,改变了原来政府对金融业监管的“自由化”态度,有利于强化包括政府金融审计在内的政府金融监管。

(二)建立对金融机构的有序清算制度 导致这次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是随着金融市场的高速发展,出现了许多大型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他们的倒闭造成了对整个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致使金融机构崩溃的连锁反应。现有的破产法只适用于大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银行控股公司,并没有考虑金融机构本身破产所导致的溢出效应,因而无法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此次危机中,美国联邦政府在应对贝尔斯登、雷曼兄弟以及AIG公司破产时手足无措,正是由于美国缺乏相关证券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程序方面的法律,导致最后只能通过向美联储借款进行救助,最后形成“大而不能倒”的恶性循环。因此,金融机构需要一个专门的清算制度来维持稳定和鼓励市场自律,这样的制度能够在有效地转移或处理公司运营事务的同时,维持金融市场的顺利运转,也能确保破产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法案要求建立有序清算制度,用以应对金融市场的重大事件及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缺陷,负责有序地关闭那些大型的、相互关联的金融公司,防止这些金融公司的破产给整个金融体系产生负外部性。在破产程序过程中,总审计长应当对金融机构的有序清算程序进行研究,研究内容包括以下三点:(1)金融公司破产及有序清算的程序。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局与总审计长应分别监督法院的活动,并且依据《美国法典》分别对金融公司破产与有序清算程序进行研究。总审计长需要评估金融公司有效清算与重组过程中的有效性、有利于使法院效率与有效性最大化的方式以及使金融机构更有效的进行有序清算的方式;(2)金融公司破产程序相关的国际协调。总审计长应开展关于金融公司根据《破产法典》进行有序清算的国际协调的研究,评估目前国际协调所达到的程度、促进国际合作的机制与机构、实现有效国际协调的障碍以及增进有效国际协调的方式;(3)相关联邦机构及时纠正行动的执行情况。总审计长应开展关于适当的联邦银行业机构及时纠正行动情况的研究,评估适当的联邦银行业机构及时纠正行动执行情况的有效性以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于参保存款机构的解决方案、使及时纠正行动成为更有效的工具,以存款保险基金最低的长期成本来解决参保存款机构问题的方式。

(三)增加了联邦政府审计署对私募基金的监管 私募基金作为影子银行的一个重要部分,被认为是这次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之一。由于人们通常认为私募基金相对于散户投资人更加专业,因此不需要更多的保护,所以它们并不受那些适用于银行和公募基金的规则的约束。正因如此,许多私募基金在金融监管的框架之外活动。在美国,近年来私募基金对于金融投资的回报与风险状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他们大多以合伙形式存在,其投资操作也是不透明的,并且大量从事高杠杆的投资活动。随着不断发生的私募基金清算事件,说明私募基金是系统风险的一个重要来源。因此,《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在美国证监会登记,保存交易记录并进行信息披露。在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活动中,美国审计署主要负责对合格投资人和私募基金自律组织进行研究。总审计长应研究决定合格投资人财务门槛的适当标准,或确定合格投资人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身份和资格所需要的其他标准,此外,还需要出具关于组建自律组织能够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常设委员会以及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提交研究结果的报告。

(四)加强保险业监管 《多德-弗兰克法案》的第五章是“保险”,其主要内容是设立联邦保险办公室和对州政府保险监管进行改革。该法案要求新设联邦保险办公室,以解决缺乏联邦保险业监督机构的状况。(1)监督职能。负责全面监管保险业,并与各州保险监管部门相协调,识别各项保险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尤其是容易引发系统风险的问题及漏洞。(2)建议职能。联邦保险办公室需要区分具有系统风险的保险机构,并向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提交相关研究报告,以评估是否对该机构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借此降低系统风险发生的可能性。(3)信息收集职能。联邦保险办公室同时还需要收集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数据和信息,并对所收集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在法案的第五章第二节中要求对州政府保险进行改革,其中美国联邦联邦政府审计署负责对非许可保险市场进行研究,以确定这部分法规的颁布对非许可保险市场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影响。具体研究内容包括:非许可保险市场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变化,以及提供此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数量的变化;一般保险由许可保险市场向非许可保险市场已经发生转变的程度;非许可保险市场规模和市场份额任何变化的结果,包括许可保险市场和非许可保险市场保险价格和保险项目可获得性的差异;同时提供许可保险和非许可保险的保险公司于保险控股公司,其所经营的许可保险和非许可保险在业务量上的转换程度;拥有非许可保险保单的个体数量的变化程度,这些保单的保障类别,以及这些保障能否在许可保险市场上获得。

(五)完善修订对银行与储蓄协会控股公司及存款机构监督的法案 《多德-弗兰克法案》的第六章是“改善银行与储蓄协会控股公司及存款机构的监督”。该部分的目的是完善银行和存续机构控股公司与存款机构的监督,以保证这些金融机构的发展不会对国家金融的稳定性造成威胁。法案要求,美国联邦政府审计署应当开展研究以决定为了加强机构的安全和稳健,或者金融体系的稳定,是否有必要取消《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案》中以下六类机构的免责条款,这六种机构分别是:信托银行、信用证银行、实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及拥有任何政府授权的银行或信托公司。通过研究,美国联邦政府审计署应当确认哪些由控股公司控制的机构是商业公司,确认这些机构是否有商业公司性质的任何附属公司,明确负责监管这些机构的联邦银行业监管机构,确定监管框架是否恰当(包括适用于机构、机构的控股公司以及该机构的任何其他机构附属公司之间交易的任何限制规定),评估这些机构受制于《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监管的潜在后果,尤其是信贷安全、金融体系和金融稳定性方面可能产生的后果。

(六)加强投资者保护及执法力度 《多德-弗兰克法案》的第九章第一节是“投资者保护”。该部分要求美国政府问责署对投资者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具体研究以下内容:是否需要加强对于投资顾问的监督和增加法律强度;散户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以及他们在投资过程中了解并做出可靠投资决定的能力;公共基金广告宣传影响,包括开放式投资公司的广告宣传是否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公司内部投资银行的员工与权益及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分析师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以及此类冲突对投资者的影响;金融规划师在向投资者提供关于资金管理意见时的作用,以及他们的头衔、职称或者营销资料是否会误导投资者。此外,规定联邦政府审计署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责任。《多德-弗兰克法案》中第九章C部分强化了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并要求对结构性和非结构性金融产品的评级方法提高透明度。法案要求美国联邦政府审计署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计酬方式进行研究,以鼓励其提供更准确的评级,同时,还需要研究对评级师设立独立的专业分析机构的可行性和价值,包括建立监管评级师的独立标准、建立道德行为准则以及更好地监管职业评级师。另外,给予联邦政府审计署对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的权利。在《多德-弗兰克法案》第九章中增加了提高和改善证监会组织、管理、经费和整体效力的专门条款,同时要求联邦政府审计署对证监会的内控、人事、财务控制以及职员的“旋转门”[]进行研究。具体研究内容包括:总审计长必须就证监会的内部监督控制系统向国会报告,以证明该机构内部监督控制系统结构及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总审计长必须就证监会的人事管理质量进行评估并向国会报告,其中包括雇员能力、监管效力、晋升标准、沟通渠道、人员流动率以及管理结构等;对年度财务控制的审计,总审计长应当向国会提交有关证监会内部控制结构和财务报告程序有效性的年度报告,同时还需要对证监会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鉴证;对证监会职员“旋转门”及其影响进行研究。

三、美国联邦政府金融审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多德-弗兰克法案》颁布实施以来,为美国的金融市场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改革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对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和金融审计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职能分布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审计署等部门,很容易出现政出多门的现象,因此,很有必要成立一个类似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的全国性的金融监管机构,统一协调各监管部门的活动。加强审计署对金融机构有序清算制度的监管是防范系统风险的重要手段。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清算制度存在“多米诺骨牌”效应,有必要规范金融机构清算制度,加强对清算活动的审计工作。加强对私募基金的政府审计是促进其健康发展的保障。随着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私募基金规模在不断壮大,规范私募基金的运作,加强私募基金的政府审计监管,防范因私募基金运作不当造成的风险进而引发全面的金融危机,已成为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特别在私募基金法出台之前显得尤为重要。深化保险业分类监管,规范保险机构综合经营业务。随着市场结构日益复杂、竞争不断加大,银行、证券向保险业渗透的步伐加快,保险监管部门不断面临新的挑战。2009年保监会正式建立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制度,2010年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也列入分类监管行列,进一步完善分类监管制度。此外,相关监管部门还应当对保险机构综合经营所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足够重视,保监会已将综合经营风险列为重点防范的五大风险之一。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支持险企稳步开展综合经营试点”,“适时调整险资投资政策 不断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和范围”。与此同时,相关监管机构也应该加强监管力度,规范引导保险机构综合经营业务。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政府审计是防范其风险的重要措施。我国长期以来疏于对信托业的监管,广东国际信托、北京京华信托等投资公司的倒闭暴露了我国政府对信托业监管的弱点。因此,加强政府金融审计机构对信托业的监管势在必行。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政府审计是规范其业务行为重要举措。信用评级机构关于金融机构风险信用等级的评价为预防金融风险提供了依据,也是政府加强金融业监管的重要依据,如果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估不公正、不客观,将会导致金融机构的风险难于识别,也会误导政府的金融监管。为保证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估公正、客观,有必要由政府金融审计机构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审计。强化对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是提高其监督效率的重要保障。各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我国的证券监督委员会)都负有对全国证券监督的责任,其对证券交易机构及各种证券交易监管的效率是防范证券交易引发的金融危机的重要方面。为了督促证券交易委员会提高监督效率,有必要由政府审计部门来审计证券交易委员会。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国家经济安全与我国金融审计制度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0JZD0019)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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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Douglas D. Evanoff, William F. Moeller. Dodd–Frank: Content, purpose, implementation status and issues, Economic Perspectives, 2012.

第2篇:保险公司审计整改方案范文

第二条中保集团应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履行申报、审批手续。中保集团的财务计划包括中保集团本级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计划,由中保集团负责编制。

子公司的财务计划应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中保集团,并抄送财政部。

中保集团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汇总上报财政部,并单独附列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具体表式见附表一)。财政部在4月15日前批复中保集团,并抄送子公司。财政部批复中保集团的财务计划分为中保集团本级、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五部分。

财政部主要批复业务管理费用率(或费用额)、实现利润、预交财政、固定资产购建资金、(含在建工程及购买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无形资产,下同)、呆帐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以及坏帐、投资风险损失核销等计划指标。

第三条财政部对中保集团本级的业务管理费实行绝对额控制办法,由财政部核定业务管理费的总额;对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子公司的业务管理费实行业务管理费用率控制办法,由财政部依据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子公司申报的财务计划,核定其业务管理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业务管理费用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管理费用率=业务管理费÷(营业收入+投资收益)×100%营业收入包括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追偿款收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益、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他收入;但不含系统内往来利息收入。

中保集团本级在财政部核定的所属企事业单位总的业务管理费用率之内分别核定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业务管理费用率(或费用额),不得超额分配;子公司在财政部核定的业务管理费用率指标内分别确定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本级以及直属机构的业务管理费用率,不得超额分配。

第四条中保集团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含挂靠的事业单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其中:中保集团本级直属的事业单位和子公司本级直属的事业单位,其财务预算、决算及补助、上缴金额的确定,应分别经中保集团本级、子公司本级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核定;子公司的省分公司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其财务预算、决算及补助、上缴金额的确定,经省分公司审核后,报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专员办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报财政部备案。中保集团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中保集团系统所属企业(含挂靠的企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及相应的财务制度,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其中:中保集团本级直属的企业和子公司本级直属的企业,其财务计划应分别经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本级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年度决算分别由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本级审核汇总后,与企业决算一起报财政部审批;对子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分公司所属企业、单位,其财务计划、会计决算及税后利润分配方案经分公司审核后报专员办,专员办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核批,并将核批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财政部批复的当年预交财政计划,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必须按季预缴,均衡入库。年度决算批复后,中保集团本级及子公司的欠交或超交款项在下年预交财政计划执行时补交或抵交。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之前,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贷款业务,划归各子公司后,呆帐准备金的计提与核销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贷款呆帐由当地专员办审查并报省级专员办审核确认后,由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按规定进行核销;子公司本级的贷款呆帐先报中保集团核实,并由中保集团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核后,具体办理核销手续,中保集团和子公司核销呆帐的文件应抄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业、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地(市)分公司(含县支公司)的投资和省级分公司、子公司本级直接办理的投资,分别由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业、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地(市)分公司(含县支公司)、省级分公司、子公司本级计提投资风险准备金。

第九条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的坏帐损失、投资风险核销计划,由财政部在审批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中核定下达。在财政部批准的坏帐损失、投资风险损失核销计划数和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达的坏帐、投资风险损失核销分解指标内,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的坏帐损失、投资风险损失、单个企业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经专员办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审批;500万元以下的,由专员办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中保集团本级、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级、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及其直属机构的坏帐损失、投资风险损失,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财政部审批。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坏帐损失、投资风险损失分别在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列入当年成本。

第十条财政部对固定资产购建资金按年度实行绝对额控制。财政部会商中保集团对子公司下达固定资产购建资金指标。

一、固定资产当年购建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提取的折旧额,严禁将购建的固定资产转入帐外,以及通过挂往来帐等方式逃避固定资产购建资金规模控制。

二、年末考核固定资产当年购建资金规模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年固定资产购建资金规模=本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

第十一条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应分别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计划,在两个月之内将财务计划指标分解落实到中保集团本级直属机构、省级分公司、子公司本级和直属机构,并组织和监督全系统财务计划的实施。中保集团本级分解下达的财务计划应抄报财政部备案;子公司系统的财务计划分配方案应抄报财政部备案,子公司下达各地分公司财务计划指标,以及拨付给地方分公司的专项资金(包括宣传费、防灾费等),必须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十二条财政部批复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一般不得调整。如国务院决定的重大政策或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计划执行,确需调整计划的,由中保集团于当年10月底之前上报财政部,子公司应通过中保集团向财政部上报。财政部根据各公司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在11月底之前适当调整财务计划指标。未经财政部批准,仍应按原计划执行。

年度预缴指标亦同。

第十三条中保集团及其子公司需要变更注册资本的,应事先报财政部审查批复后,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注册资本变更后,报财政部备案。

地方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需要变更注册资本,应事先报当地专员办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注册资本变更后,报省专员办备案。

子公司实施股份制公司改造时,涉及的财务问题应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四条中保集团负责制定中保集团本级(包括所属企事业)和子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原则,并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财政部。财政部于11月底批复中保集团,抄送各子公司。具体分配方案,财政部在批复年度财务决算时予以批复。

子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造后,应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决定税后利润分配,对属于中央财政的税后利润分红的再分配方案,按财政部批复的分配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中保集团本级可按规定向子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收取管理费。年度管理费收取额由财政部审批中保集团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时核定。

中保集团本级收取管理费用后,不再参与子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税后利润分配。子公司向地方各分公司收取管理费应抄送当地专员办。子公司和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管理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子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造后,中保集团停止收取管理费,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直接分享投资者税后利润分配。

第3篇:保险公司审计整改方案范文

摘要: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三大系统性风险,商业银行公司信贷业务的过程也是这三种风险集中体现的过程,尤其是操作风险,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公司信贷操作风险案件频出,给银行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信贷业务中欺诈、违规操作等现象严重,如何防范这些风险,建立相应的防范机制已成为了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十分迫切的问题。本文将从加强放款操作环节必要性入手,提出建立并加强放款专职审批机构建设的必要性,分析其相关职能、岗位设置及防范的主要操作风险。

关键词:放款环节防范公司信贷风险

0引言

商业银行的公司信贷流程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分为业务受理、调查评价、贷前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五大阶段。另一种是将业务受理、调查评价、贷前审查统称为贷前,分为贷前、贷中、贷后三大阶段。两者的概念和含义基本是一致的。各个阶段面临的风险类型是有区别的,贷前环节由于主要是通过对企业、行业、市场等分析而决定是否给予授信或给予怎样的授信,面临的主要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而贷中环节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相应的操作使企业达到符合取得实际授信的条件,符合相应的授信规定,因而面临的主要是操作风险。贷后管理环节主要是对已授信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行业变化、市场变化等情况进行分析,达到及时规避授信风险的目的。因此贷款发放环节是信贷操作风险主要集中的环节,也是防范公司信贷操作风险的主要环节。

目前商业银行对放款环节越来越重视,并建立了专门负责放款环节的职能部门,尤其是在一些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专门设立了放款中心,负责防范在公司信贷操作过程中的操作风险。

1建立放款中心的意义

放款中心的建立主要目的就是防范公司信贷业务中存在的操作风险,作为一个专职防范操作风险的部门,它能够更专业更有效的发现并排除潜在的操作风险,保障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

1.1有效地控制操作风险。该部门作为源头上控制风险的重要举措,可以堵截和避免担保等授信条件不落实、手续不规范、资料不全或不规范即放款的授信行为,有效防范了由此产生的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并可以随时监察现行使用的各式资料文本、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并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修改业务操作规章制度,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公司授信业务的操作风险。

1.2充分实现审贷分离。放款中心的成立,是推进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放款“四分离”,实现贷审的充分分离,从而达到有效的相互制约效果。而审贷的分离能够更有效的进行权责的分离,更有利于责任的认定和划分。

1.3有利于落实贷前审批条件。审核信贷资料签署的有效性,审核支行自行审批的授信审批权限是否适当,确认总行及支行审批意见中的有关贷前要求是否落实,当所有贷前先决条件完全符合后,放款中心才发放贷款。由于此类工作有方框中心这一非审批单位负责监督,更突出制约效果,有利于贷前审批条件的落实。

1.4放款中心的建立可以有效的防范操作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放款中心在审查相关资料过程中较一般人员更注重存在的法律风险,对担保条件、合同文本等的审核更专业更到位,能够有效的防范法律风险。在放款中心可设置法律审查人员,加强防范公司信贷操作过程中的潜在法律风险。

1.5可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贷款原始档案由中心统一管理,规范操作,对档案资料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专人专库保管便于随时查阅,这些措施都切实提高了工作效率及准确性。

1.6放款中心的尽职履职能够减少银行不必要的授信损失。在授信业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变化往往不能够准确预期,但是只要放款过程中相应的担保手续、资料等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可能并不会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可见放款操作对公司信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放款中心防范的主要操作风险

放款中心作为防范公司信贷操作风险的重要部门主要从落实必要的担保授信条件,使用适合、正确的法律文本,保管重要的文件档案及防范内外部欺诈等方面出发,防范信贷操作风险。

2.1防范担保条件落实存在的操作风险目前商业银行授信过程中采用抵、质押或保证等担保方式为授信提供有效担保是非常普遍的。但是在办理担保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因未严格审查资料、办理相关手续等而使办理的担保无效,给银行造成损失的情况,放款中心则是防范此类风险的重要部门。

2.1.1保证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导致担保无效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不得作为保证人;另外,我国《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在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过程中,保证人的选择方面还是比较谨慎的,大多数情况下能确保保证担保的合法有效,但是仍有不少贷款的保证人是政府部门、医院、企业的分支机构,该类担保一旦被认定无效就可能会造成担保债权失去三分之二或一半的清偿保证。

2.1.2重复抵押致使抵押形同虚设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在办理抵押过程中允许对房地产等固定资产进行重复抵押。实践中,由于抵押前不对抵押物现有抵押情况进行调查,而实际该抵押物已抵押给多方致使抵押权利得不到真正落实。2.1.3担保资料无效或不完善致使担保无效新的《公司法》出台后,公司章程的效力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担保过程中由于担保的范围、担保的内容或担保事项未按照公司要求经有效的审批机构审批而造成担保无效。如:出具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提供的担保是否在企业允许的范围内等等。

2.1.4对抵押物状况审查不到位造成脱保在实际放款前未对抵质押物状况进行核实,而抵押物已出现查封、冻结等状况,致使在之后发生的借贷行为失去有效担保,而造成脱保。

2.1.5对重组授信或借新还旧授信过程中担保条件的落实对重组授信或借新还旧授信是否符合担保的条件,保证人前后是否一致等情况进行审核。

2.2防范由于合同文本错误出现的风险

2.2.1合同文本使用错误或使用的合同文本中存在对银行不利的条款在实际贷款发放过程中,由于使用的合同文本不正确或没有对文本的内容进行有效审查,合同文本中存在不利于银行提条款致使银行遭受授信损失。

2.2.2合同内容填写错误或随意涂改合同内容填写错误或对要素进行涂改,尤其是诸如利率、金额、期限、借款人、担保人等主要要素,致使在诉诸法律过程中不能提供有效的资料致使银行权利得不到落实。

2.2.3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无编号、不衔接保证类贷款的主从合同必须一一对应,合同编号衔接。现实贷款档案中有大量的保证合同没有编号,有的保证合同保证金额与借款合同不一致(不含最高额担保),更有甚者,用已经还清的保证合同继续为新的借款合同担保。

2.3防范授信档案资料不完善或遗失导致的风险在贷款发放过程中由于企业提供的贷款资料不完善或授信档案遗失,造成贷款出现问题时,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律证明文件而使得银行权利无法落实。

2.4防范骗贷、骗保等情况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骗贷、骗保的案件时有发生,放款中心在放款前对客户及资料的审核过程中,对印章、有权人等的资料审核;前往担保人、借款人实际办公地点的实地核保;前往抵质押登记部门实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等,能够有效防范骗贷、骗保情况的发生。

2.5其他放款中心还通过对整个授信资料的审核,审核该笔公司授信业务期限、利率、金额、IT系统等是否符合信贷管理要求。

3放款中心的基本职能和岗位设置

3.1放款中心的基本职能放款中心的基本职能是主要负责对审批机构授信条件落实情况以及授信材料完整性、一致性的审核,档案管理,法律审查,利用审核岗的独特地位,充分发挥复核和监督作用,以进一步防范授信业务操作风险。

3.2放款中心基本岗位设置及职责放款中心下设:①放款审核岗;②放款复核岗;③核保岗;④法律审查;⑤档案管理岗;⑥负责人。

3.2.1负责人职责。负责放款中心的全面工作。放款中心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负责审批权限内的放款审批工作;定期检查放款中心各岗位的履职情况,督促指导各岗位工作,并对各岗位履职情况做出评价;努力提升信贷业务规范化操作水平,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3.2.2放款审核岗。审核授信条件的落实情况,审核上报材料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合规性;对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进行控制和管理;审验业务相关合同填制的要素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授信要求;完成审核、实施放款操作并归档;对一级档案的验收、封存、入库手续;审核担保的解除和释放手续等工作。

3.2.3复审岗审查职责。负责对放款审核岗的工作进行复核。重点对每笔业务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落实情况进行复核;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协议的衔接情况进行复核。对合同的其他特殊约定进行重点复核;对每笔业务的其它资料进行复核;明确签属意见并提交到放款中心负责人等工作。

3.2.4法律审查岗。法律审查岗人员一般为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负责对在落实授信条件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把关;负责对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制定符合条件的法律文本;其他的一些法律咨询等工作。该岗位可由法律部门的人员兼任。

3.2.5档案管理岗职责。负责职责内档案交接工作;对档案进行统一编号、装订和入库;定期整理并核对授信档案;负责档案的调、借阅手续,严防信贷资料遗失等工作。

3.2.6核保岗职责。参与核保任务,负责授信业务担保条件落实真实性、有效性的核实工作;负责收集、核实核保过程中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授权书、签字样本等等工作。

4加强对放款中心的内控管理

4.1建立和完善放款操作管理制度放款中心要有一套完善的放款操作管理制度,明确的放款操作流程,对不同类型的公司业务品种有针对性的进行操作风险防范。

4.2加强信息与沟通,真正发挥放款中心的风险防范作用建立持续有效的操作风险报告程序,从制度上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从而实现信息及时有效地传递并进行信息分类。此外,还要建立案件查处和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改变瞒报或不愿暴露的思想,通过对案件查处的信息披露达到良好的监督、警示作用,有效地避免同类风险事件的发生。

4.3建立长期的、常态的风险排查机制建立长期的、常态的风险排查机制,确保检查的制度性和独立性的实现,提高放款中心的职能执行力度。

4.3.1建立定期的排查机制,要定期对以往的工作进行排查。

4.3.2建立应急排查机制。对于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新的、突发性、特殊的问题立即进行登记备案,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对以往的工作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通过信息沟通机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3.3建立完善的排查登记制度。做到排查过的内容要求保留工作底稿,排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备案。

4.3.4建立较为完善的整改检查制度。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定期进行复查。

4.4加强合规审计对放款操作管理执行力度加强合规审计对放款中心的审计力度,使审计工作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明确合规审计的目的。合规审计应做到并不是只是停留在发现问题的简单环节,还要对操作风险管理的执行起到引导作用,并通过审计工作,对现行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从而使制度得到更好的执行。

4.5加强放款中心人员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对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制定放款中心工作考评办法,将操作风险管理纳入员工绩效管理中,提高风险操作管理的自发性。

4.6建立健全操作风险后续处理机制

4.6.1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对可能造成损失的操作风险种类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便能够及时有效的减少或补偿因此带来的实际损失。应急预案库的更新应考虑业务发展重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市场环境导向等诸多因素。

4.6.2切实强化风险责任追究机制一是通过补充、修改完善有关问责制度,加大对管理层人员管理责任的追究力度,特别是加大对由于失职造成风险损失的管理层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二是通过强化内控、规范管理以及细化规章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重点和要求。三是加大对责任认定人员的行为约束和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认定工作得到落实;四是通过对处理程序的调整、完善,明确处理程序中应贯彻的原则、责任认定部门、责任认定的监察部门、责任认定程序与处理程序的对接等。

第4篇:保险公司审计整改方案范文

关键词: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管理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生产安全,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阐明建筑行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的具体要求。

一、明确建筑行业哪些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工程或者其它施工活动。主要包括: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地下暗挖工程;4、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5、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6、脚手架工程;7、拆除、爆破工程;8、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9、水上、水下作业工程;10、隧道工程; 11、其它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统计与评价

工程开工前,应该对项目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评价,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控制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登记建档,并上报分公司审批,分公司审批后报公司备案。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登记表中应包括名称、危险程度、审核审批部门、发生时间、是否专业分包等内容。对于施工过程中增加或发生变化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补充上报审批、备案。

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项目必须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前应认真阅读图纸、相关资料及规范规程等,深入查看现场,充分了解现场自然情况和环境状况,必要时与业主、设计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沟通协商。项目应提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为审核审批及方案修改完善留足时间,以免影响工程进展。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目录(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与方案有关的工程特点、工作量、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布置:总体思路、专业分包安排、劳动力安排(包含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4、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5、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6、施工安全保证措施:重点难点控制措施、安全操作规程与注意事项、季节性施工影响、组织体系与责任分工、技术措施等;7、方案检查验收:方案的验证、检查、验收、使用、维护、检测监控安排等;8、附件:包含计算书、施工图、节点大样图等;9、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事故类型和危险程度分析、应急处理基本原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防与预警、信息报告程序、应急处置、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等)。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业分包工程的安全专项方案由分包单位按照我公司要求的目录编写。专业分包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须提供专业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特种作业岗位证书、专业分包安全协议、产品(设备、材料等)出厂合格证等证件的扫描件或传真件(以上资料需加盖分包单位法人章),并经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

项目部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遇有困难时,应积极咨询各方面专业人员和专家,同时分公司应主动深入项目现场指导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工作。

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审批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后,须上报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分公司审核同意后报公司技术负责人(邮箱:)审批同意,公司审批同意后返还至分公司,由分公司返还至项目部,再由项目部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为了便于审核审批工作开展,特明确各单位的审核审批责任权限。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本单位技术、安全、质量、设备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到施工现场充分了解情况。经批准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需要作重大修改时,修改后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核审批。

五、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交底

第5篇:保险公司审计整改方案范文

一、传统模式下审计发现与成果运用的弊端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很大程度上是寻找审计发现,获取审计发现的过程。按照《内部审计实务具体标准》要求,审计发现是对有关事实的说明,内部审计以“应该是什么”和“是什么”相比较的形式获取审计发现,并在最终的内部审计报告中描述重要的审计发现。

实务中,审计发现按照重要性可分为三个层次:审计发现(问题),关注事项与提示事项。审计发现是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事实,企业必须整改,关注事项与提示事项是企业为全面、真实反映情况或为规避审计风险而经确认的事实,无需整改,鼓励被审单位自查自纠,自我完善。

但是作为广大内审工作者辛勤劳动和智慧结晶的内部审计发现并没有及时得到有效转化和充分利用,在企业运用审计发现对企业进行整改时,往往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1)审计发现的知晓范围只局限于主要领导、审计部门与企业范围内,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没有或难以获取渠道获得完整信息。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由于审计出的问题具有“秘密性”,因而反映审计成果的载体——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往往只能在审计部门、主要领导和被审计单位之间传递,很少延伸到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因而不利于各职能部门管理工作的开展,造成职能部门与监督部门的重复劳动,影响了内部整体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形成不必要的人力、财力资源浪费,降低了信息共享程度,影响了审计发现的整改工作;(2)由于审计发现的知晓范围局限,企业内部的低级员工不能产生共鸣,造成了整改工作范围局限,参与度低等问题。企业员工很少关注审计发现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认为这是管理层的事情,只要审计项目结束,就很少对审计发现进行跟踪整改,致使审计发现的利用缺乏有效地监督与反馈,整改过程流于表面。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部分审计成果比较敏感需要保密外,大部分是因为管理意识、管理手段问题。审计整改过程针对企业,纠错方案个别解决,共享内部审计发现缺乏必要的授权管理制度和信息交流机制,相关职能部门既没有明确管理责任也没有信息渠道,这一切都降低了内部审计成果的增值作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进取心。下文借鉴宝钢审计发现成果运用案例以期帮助解决审计成果运用的难题。

二、宝钢审计发现与成果运用案例

宝钢于2002年成立审计委员会,随着内审制度建设、规范化管理的不断完善,近几年来,宝钢内审部门在加强自我约束,实施内部控制,督促履行职责,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增加企业价值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针对传统内部审计发现运用过程存在的弊端,宝钢实行源头治理,让公司职能部门主动参与管理,在企业共享审计发现信息,有助于产生企业凝聚力达到共振效果。如在销售管理和资金管理环节的源头管理中(图表1具体描述销售管理和资金管理环节的审计发现与成果运用过程),企业内审首先将环节进行细化,判断各子环节风险来源,同时按照国家与企业的规范性要求,确立“应该怎么样”的评判标准,检查事实以获得事实证据,通过比较事实与评判标准之间的差异,判断和记录审计风险程度,制作审计底稿,与企业沟通以获得单位对审计发现的确认。确认企业审计发现之后,让子公司或公司职能部门也参与到审计发现成果的利用和转化中,分析问题的性质以对症下药。 

 

三、案例思考:审计发现与成果运用的新实践

内部审计发现与成果的落实和转化,是内部审计工作的最终目的。因此,不断促进内部审计发现与成果的转化,乃是内部审计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当务之急,借鉴宝钢审计发现成果运用实践,促进企业内部审计发现与成果的转化。

(一)改善审计环境,创造审计发现和成果共享的良好空间。

对审计发现,由审计部门定期对典型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按照问题性质、风险大小予以分类,并将信息通报公司职能部门,以及其他子公司,实现审计发现信息在公司职能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双向共享。创造审计发现和成果共享的良好空间,需要各部门的员工要彻底改变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传统认识,内部审计不仅仅是查查账而己,在整个管理工作中还起着不可或缺的纽带作用,增强对现代审计理论的了解,在内审人员配备上保质保量,支持理解内部审计工作,将内部审计成果转化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广开言路,增加途径,积极推介内审成果。

(二)抓整改,实行源头治理。

对审计发现进行整改,是被审单位的责任,也是提升审计发现和成果运用,促进管理水平的抓手。审计人员发现问题,而较难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审计部门负责跟踪落实审计整改事项,只会解决个案或表象问题。因此,孤立地由被审单位进行整改,导致审计成果的运用不够充分,造成公司范围类似问题屡查屡犯现象严重。整改过程中要实现源头管理,源头治理即同源管理。就是在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管理者,尤其是职能部门的作用,让其在审计发现和成果转化过程中充当组织者和倡导者。发挥管理者的作用有利于从上而下推进审计发现和成果的实践,减少类似审计问题的重复出现,对违纪违规现象起震慑作用,缩短审计发现和成果实践的时间。此外实行源头治理也有利于形成合力,各职能部门充当“宪兵”,对单位的各项业务活动实施控制和监督,参与到实际管理行动中去,可对审计发现和成果转化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确定审计发现管理的重点,完成整改的良性循环。

为解决基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屡查屡犯问题,需要确定审计发现管理的重点。审计发现中个案管理的重点在于帮助被审单位完善内部流程、深挖提高,实现自我完善,共案管理的重点在于寻找关键控制点,专项推进。在对个案和共案的管理中,需要逐步推行管理问责制,对屡查屡犯、性质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完成从审计发现到审计整改的pdca良性循环,实现审计发现和成果运用这一完整过程(图表2描述了审计发现和成果运用过程)。

图表2

第6篇:保险公司审计整改方案范文

中国保险业是外国投资者最为关注的行业之一,中国人寿海外上市曾是2003年全球最大的IPO项目,中国人保和中国平安也都在海外成功上市,就是有力的证明。如何完善内部控制,如何强化内部控制的基石,是中资保险公司健康走向世界的必修课。

一、公司内部控制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2002年7月25日,美国国会通过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也称《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法案》)。2002年7月30日,该《法案》经美国总统布什签署后,正式成为法律并生效。该法案的出台是针对美国有史以来最大的能源交易商——安然公司造假事件,以及其后又接连发生的施乐、世通等大公司会计造假案而制定的。根据安然事件反映出来的严重问题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环境的巨大变化,《法案》不仅对《证券法》(1933)和《证券交易法》(1934)这两部证券监管的重要法律做了修改和补充,而且还对会计行业的监督、审计独立性、财务信息披露、公司责任、证券分析师行为、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权利和责任等诸多方面做了新的规定。在这些新规定当中,要求管理层报告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并要求外部审计师证实管理层报告的准确性最为引人注目。使内部控制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法案》的第302节要求CEO和CFO就他们的内部控制系统进行报告,并在提交给SEC的财务报表上签字——依此作为保证,因此,这部法律将迫使高级执行主管确保其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而《法案》第404节要求公司:(1)陈述管理层建立和保持适当的内部控制结构和财务报告程序的责任;(2)在上市公司的财政年度末,对内部控制结构和财务报告程序的效果的评估。《法案》的第404节以及103节,指导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制定用以管理外部审计师的证实工作,并就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评估进行报告的行业标准。

2004年3月9日,PCAOB了其第2号审计标准:“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针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审计”,并于2004年6月18日经SEC批准。该标准关注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以及这项工作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关系问题。这项综合的审计会产生两份审计意见:一份针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另一份针对财务报表。对内部控制的审计涉及以下内容:评价管理层用于开展其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的过程;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转的效果;形成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意见。该标准的出台,将对构成有效公司治理基石的董事会、管理层、外部审计师与内部审计师产生深远的影响。正如PCAOB主席WilliamJ.McDonoush所称,“该标准是委员会采用的最为重要、意义最为深远的审计标准。过去,内部控制仅是管理者考虑的事情,而现在审计师们要对内部控制进行详细的测试和检查。这一过程将对投资者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因为稳固的内部控制是抵御不当行为的头道防护线,是最为有效地威慑舞弊的防范措施”。

PCAOB的工作对于规范化的内部控制设计、实施、监督、评估与不断改进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它使许多美国公司的各层管理者能在一个统一的框架内有效履行其内部控制的职责,并为会计师行业对内部控制的评估提供了一个基础。更为重要的是,该标准将力促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这为有效的公司治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毕竟,内部控制监督过程需要审计委员会、高层管理者、外部审计师和内部审计师的共同参与。

PCAOB相信,为获取可靠的财务报表,机构必须保持内部控制的运转,以便了解各项记录的准确性,各项交易和资产的处理的公允反映情况,并对各项交易记录的充分性提供保证,且收支工作都经管理层和领导者授权。这样,就能根据一般公认会计原则(GAAP)编制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的运转还能确保上述步骤的运转,以防止或发现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的盗用、未经授权使用或处置情形。简言之,如果公司管理层能证明其对簿记工作实施了适当的内部控制,用于编制准确财务报表的账簿和记录是充分的,并遵守了公司资产的使用规则,投资者就会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可靠性更为信任。

《法案》将代表一个新的资本市场监管时代的到来,对公司内部控制、会计、审计发展的意义尤为重要。随着中国保险业对外国同业的全面开放,中资保险公司已置身于世界市场一体之中,对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法案》决不能视而不见。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和研究《法案》,从中吸收营养,为完善中资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提供有用借鉴。

二、COSO框架应该成为中资保险公司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的标准

第2号审计标准依据COSO制定的内部控制框架制订,在“管理层用于开展其评估的框架”一节中,明确管理层要依据一个适宜且公认的由专家群体遵照应有的程序制定的控制框架,来评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在美国,为管理层的评估目标提供的适宜框架就是COSO框架。

COSO是一个由IIA和AICPA在内的众多组织组成的联盟,它开发出内部控制综合框架模型,称作COSO框架。SEC对PCAOB的第2号审计标准的认同,从一个侧面承认了COSO框架,表明COSO框架已正式成为内部控制的标准。在这样的背景下,要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准确理解COSO界定的内部控制的目标、内容、概念是一项最基础的工作。

(一)内部控制的目标

通常情况下,对于组织来说,内部控制的目的是保证实现以下组织目标。

组织运行的效果与效率。所谓效果,就是组织实现组织目标的程度;所谓效率,就是指一定的资源投入所带来的产出量。

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财务报告是综合反映组织经营效果和效率的文件,同时也是组织风险控制的重要依据。财务报告的不真实、不完整往往是组织的重要风险之源。

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既可能给组织带来较高的违法或违约成本,更可能隐含着对组织资产或股东利益更严重的危害。

(二)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主要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价、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及监督5个部分组成。

控制环境,指影响组织实行内部控制的各种因素,其中包括组织特征、产品与服务构成、组织文化、领导风格、法律制度、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组织信息管理系统等。这些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地对内部控制的推行、效果或效率产生正面或负面影响。

风险评价,指对风险的真实性、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防范风险可能采取的有效措施、这些措施可能产生的效果和风险发生后将产生的内外部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

控制活动,是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风险采取应对措施,纠正偏差,使组织的运行朝着既定目标发展,其中包括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信息沟通,内部控制涉及到组织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为了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控制措施得到充分响应、风险评估客观公正,广泛的信息来源和相关人员之间的充分沟通与理解是内部控制中十分重要的工作环节。

监督,整个内部控制过程,包括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本身都必须处于有效的监控之中,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及时的动态调整,以提高内部控制的准确性、有效性和控制效率。

(三)对内部控制概念的理解

对内部控制可以从3个方面来理解:

内部控制是动态过程。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是实现目标的手段,而不是结果本身。组织目标是由组织的宗旨决定的。它包括具体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效率。内部控制是防止那些可能影响组织目标有效率地实现的风险因素造成实际损失、或者使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的,贯穿于组织各项活动中的一系列行为或措施。环境影响内部控制,内部控制随环境变化而变化。

内部控制受人员沟通程度的影响。内部控制受到组织内各层次人员的影响,而不仅仅是简单地制定出一本制度手册或规章。单纯的规章制度只是一种机械的控制措施。组织虽然按照规章制度来运行,但人是具有个人目标、个人情感的能动性个体,他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规章制度的实施效率和效果。他们的行为可能受到其个人利益的驱使,也可能受其误解或抵触情绪的驱使。因此,内部控制必须建立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

内部控制提供的是合理保证。对管理层或董事会而言,内部控制提供的只是合理的保证,而不是绝对的保证。内部控制措施,无论设计的多么完美、运行的多么好,组织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受到内部控制制度所固有局限性影响。内部控制也仅能为董事会和管理部门实现组织目标提供合理的保证。

第2号审计标准认为,COSO框架能确认出内部控制的运营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遵守适用的法律和规章三大主要目标,而这三大目标都会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的影响,是关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此外,标准将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监控作为框架的五大组成要素,服务于上述三大目标。

事实上,当今世界另外几个主流内部控制框架如加拿大的CoCo、英国的Cadbury报告、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11A)的SAC、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协会(1SACA)的Cobit都与COSO框架紧密相关。我国有关部门制定的内部控制标准,包括证监会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3)”、中国人民银行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2)”、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内部审计准则——内部控制(2003)”,其核心目标也与COSO框架一脉相承。

总之,无论COSO框架,还是PCAOB的努力,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就是要在公司内部建立一个基本的控制框架,作为管理层评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基准。这也是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在管理方面的必然要求,它受公司治理、价值创造、风险和机会、管制、企业文化、技术发展及受托责任等各方面的影响。我们应该从COSO的框架中吸收合理的内核、应从中汲取经验,这会有助于中资保险公司管理层次的提升,执行能力的到位。毕竟,我们正面临一个国际化的舞台,在一些标准、框架的执行上应与全球主流框架保持一致,这样才有沟通的可能,有平等对话的可能,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

三、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有益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适当、执行是否有效,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价,这个标准就是COSO中论述的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整体层次和/或作业层次的评价标准。对于内部控制评估应由谁来完成,对此COSO和Cadbury报告中的观点都认为,首先应由企业管理当局(或其指定人,如内部审计机构)定期对本单位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然后再由注册会计师对其加以审核,提出内部控制审查报告。《法案》也做出同样的规定。由此可见,公司内部审计在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估中的重要性。在颁布《法案》的过程中,由于IIA的积极参与,使得内部审计的作用与职责在法案中得以充分体现。

《法案》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有关指南,要求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对提交的财务报告提供保证,因此执行管理层是控制环境和财务资料的负责人。外部审计师为财务报告作公证,他要向财务报告使用者保证报告中的资料是按照公认会计准则公允地反映了组织的财务状况。至于内部审计师则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或其它委员会保证,组织为编制财务报告所设置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有效的。内部审计执行主管要经常及时地与审计委员会沟通;审计委员会要评价内部审计执行主管报告的全面性和充分性。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活动与咨询活动,它的目的是为机构增加价值并提高机构的运作效率。它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对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评价,提高它们的效率,从而帮助实现机构目标。

(一)要注重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法案》要求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都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并确定其主要职责是:讨论每一年度和季度的财务报表并提出质询;评估公司对外的所有盈利信息和分析性预测;讨论公司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政策;负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建立及运行;接受并处理本公司会计、内部控制或审计方面的投诉;负责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决定支付其费用并监督其工作,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有权聘用独立的法律顾问、其它咨询顾问。同时,法案对公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治理及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和权利进行了细化,要求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对公司所提交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供书面保证,并要阐明公司管理层对建立和保持一套完整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系统和程序所负有的责任。

(二)要遵守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属性标准

内部审计活动是在一种多样的法律和文化环境下进行的;在目标、规模与结构都各不相同的机构内开展的;而且是由该机构内部或外部的人员进行操作的,并且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和习惯,这些差异对不同环境下的内部审计实务都会产生影响。为此,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了统一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用以说明内部审计实务的基本原则以及评价内部审计工作依据的标准、指导内部审计活动的开展,并为促进不同的、具有增值性的内部审计活动提供一个框架,从而帮助组织改善经营与工作。其作用在于让外部人员认同内部审计师所履行的审计工作是专业性的,即当一项内部审计工作遵守了该标准时,才能被外部认同为专业性的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由属性标准、工作标准及实务公告三部分组成。属性标准通用于各行各业,主要说明内部审计机构的特点和对人员的要求,内部审计章程、独立性和客观性是其重要内容;工作标准通用于各行各业,阐述了内部审计工作的性质,并提出了衡量内部审计活动质量的准绳;实务公告适用于特定类型的审计活动,它是属性标准和工作标准在特定类型审计活动中的具体表现。

特别应该注意的是,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于2003年在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程序方面了几个实务公告,其中,实务公告2120.A1—4(财务报告过程审计),与实务公告2060—2(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的关系)、2120A1—1(对控制过程的评价和报告)、2120A1—3(内部审计在季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和管理当局承诺函中的作用)有密切的联系。这3个公告分别讨论内部审计与审计委员会的关系,内部审计如何评价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形成审计意见,以及内部审计在贯彻美国《法案》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相关指南中应起的作用。本公告则进一步讨论内部审计师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和外部审计师在财务报告过程中的关系。

(三)要发挥内部审计执行主管的作用

内部审计执行主管在财务报告过程中应将财务报告过程审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分配适当的资源外,更重要的工作在于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提出有效的建议。

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应主要从几个方面人手:

1.组织是否有浓厚的道德文化环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以身作则遵守组织的道德行为规范;组织的道德行为规范是否通过培训使全体员工了解,并成为组织道德文化的倡导者和执行者;财务报告有无不实的表述和舞弊。

2.组织怎样进行风险管理。组织有无风险管理程序、是否有效;高级管理层是否依靠整个组织来控制风险;管理层是否开诚布公地与董事会讨论主要风险。

3.组织的控制制度是否有效。组织对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是否全面、是否包括收集资料、编制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以及规定要披露的和自主披露的事项;高级管理层和相关管理层是否声明对控制有效性承担责任;组织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披露是否反映出高级管理层、董事会或组织事故不断;整个组织是否有良好的沟通渠道和报告制度;控制制度被视为促进目标实现的积极因素,还是绊脚石;雇用的人员是否合格、是否经过充分的培训、解决问题是否及时和有效。

4.组织是否有有效的监督。董事会是否独立于管理当局,没有利益冲突,信息灵通,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调查;内部审计是否得到高级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的支持;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是否与高级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进行开诚布公的沟通和私人接触;各级管理人员是否对控制过程进行监督;对外购审计过程是否进行了监督。

关于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主要有:

1.在财务报告方面。给外部审计师提供与业务相关的资料;与外部审计师协调审计计划、范围和工作安排;与外部审计师分享审计信息;与外部审计师和审计委员会沟通会计政策和政策决策;与审计委员会、外部审计师和高级管理层一起审查财务报告和披露事项;评价财务报告质量,包括向法规机构提交的财务报告;评价组织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尤其是对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监督管理当局遵守组织道德行为规范,为组织树立良好榜样,与员工、董事会和外部股东进行公开和真诚的沟通。

2.在组织治理方面。审查与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道德有关的公司相关政策;审查与组织风险和治理相关的未决诉讼或法律诉讼;提供有关员工利益冲突、不正当行为、舞弊和道德规范的管理程序和报告制度执行结果的资料。

第7篇:保险公司审计整改方案范文

[关键词] 内部;审计;质量;提升

内部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它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是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的决定因素。全面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可以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的各项职能,帮助企业实现价值增值和改善运营。目前,企业内部审计质量还不够理想,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各单位未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工作开展缺乏规范的程序,造成部分项目审计准备不充分,审计方案制订流于形式;部分项目审计实施不够彻底。二是作为内部审计质量核心的内部审计报告的质量不尽如人意,审计报告的重点往往放在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描述上,侧重于合规性、合法性的内容,对审计建议部分重视不够,质量不高,没有从管理和效益角度以及风险控制角度提出有质量的审计建议,更别说从企业长远发展角度提出改进建议了。审计报告过于专业化和程式化,比较空泛,不具有可操作性,难以引起公司领导层的重视和理解。三是审计成果应用缺乏系统研究和有效手段。 为提高公司内部审计质量,促进审计成果的应用,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首先就得制定和完善规矩。健全的管理制度可最大程度地提高内部单位和成员之间的协调性和管理的有效性,确保企业各项管理工作正常运行。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是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和依据,内部审计人员在内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应该怎么做,需要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这些都需要健全的制度作为基础。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计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岗位职责、质量管理、职业道德、继续教育等方面的内部审计工作准则和规范,使内部审计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为促进内部审计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2 加强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1)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组织机制。公司首先应优化审计机构和人员配置,在公司内部审计章程或管理制度中明确审计质量标准以及审计质量督导的管理职能,确立长远和近期的质量目标。其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如评价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同时还需根据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特点,制订更为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业务操作规程,传达到每一位内审人员。第三是建立审计质量的内部考核和评价制度。将审计质量的评价和考核内容纳入审计人员年度绩效评价和考核中,充分调动内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提高审计质量的同时,促进内审人员专业能力的提升。当然,在制定相应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时也应充分考虑公司的组织形式、授权状况、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与专业结构以及内部审计业务的范围与特点等因素。

(2)加强审计项目质量全过程控制。在完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规程的基础上,确保各项制度和规程的执行到位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关键。因此,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审计项目时,必须对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后续审计等阶段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审计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内容包括:实施审前调查、组建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审前调查是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审计方案的基础。在编制审计方案前,审计项目组长应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并根椐审计目标和要求,结合审前调查情况,合理安排所需审计资源组建审计小组,并确定审计项目的主审,组织编制审计方案。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对审计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以及审计范围和重点的适当性进行复核和审批,审批同意后按规定流程签发审计通知书。

审计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内容包括:审计重要事项承诺书、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和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部门在正式实施项目时,首先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本单位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报表、其他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其他重要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同时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和工作要求,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采用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收集各种形式的审计证据,并确保审计证据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同时应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 审计组组长、审计项目主审应定期召集审计小组成员对收集到的审计证据进行讨论,并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复核确认,提出复核意见。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反财经法规、规章制度、内部控制程序的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确保审计工作底稿记录清晰、内容完整、依据正确、定性恰当、结论明确,客观反映审计项目计划制订与审计方案实施情况,并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对审计工作底稿还应实行分级复核制。审计组组长是最终复核人。

审计报告阶段的质量控制重点是:撰写和审核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下达审计意见书。审计组组长应对审计报告的质量全面负责,审计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编制,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不遗漏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并实事求是、客观恰当地反映和评价审计事项;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同时应全面借鉴IIA提出的有效内部审计报告的新原则。内部审计不仅仅是发现负面问题,消极接受事实,也要发现公司不断改进管理、优化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或质量、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值得推广的实践经验。审计部门负责人最终应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恰当;评价、定性、处理是否正确、可行等,切实履行督导职责。

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过程中,后续审计阶段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后续审计阶段的质量控制重点主要包括检查和督导落实审计意见、审计成果综合运用分析。在下达审计建议或意见后,内部审计部门要认真做好审计回访工作,对被审单位的反馈和整改情况要进行归纳和总结,判断是否整改到位,分析影响整改的原因,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公司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必要时可启动审计整改调查或后续审计的程序,并上报公司高层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内部审计部门还应重视审计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实行审计组负责制。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应对审计项目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根据审计档案管理要求,以审计项目为单位,向审计部门的专(兼)职档案管理员移交项目审计资料,审计组组长必须对审计项目档案的规范性、完整性负责。

3 充分应用内部审计成果

审计成果的充分运用,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预防和管控,是内部审计部门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首先,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审计发现的情况进行筛选加工,将能整改和不能整改的区分开,风险大的和风险小的区分开,高管层重视的和不重视的区分开,切实提高审计成果的利用价值。其次,在关注审计报告所反映信息的同时,也要高度重视审计过程中收集的一些基础资料所暴露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审计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特别是那些屡查屡犯的问题,更是要挖掘问题的根源,并在完善制度和机制、关注人员心理和企业文化等方面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三是要注意审计建议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审计建议的提出应注意避免与公司文化发生冲突,并权衡公司核心价值观与高管层的风险偏好和管理风格,取得公司高层的重视和支持,确保审计意见和建议能得到真正落实,确保审计成果能在公司各个环节较好地执行。四是建立审计成果档案库。利用审计档案收集公司内外部审计成果,建立公司内部审计信息库、在一定层面实行信息共享,既有利于内审人员的学习提高,也有助于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引以为戒,规避经营风险。 转贴于

主要参考文献

[1]毕秀玲,薛岩.我国内部审计质量控制问题及对策研究[J].审计研究,2005(3).

[2]孙茂琴.试论电力企业如何有效利用审计成果[J].江苏电力财会, 2004(7).

[3]王侨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初探[J].中国内部审计,2008(12).

第8篇:保险公司审计整改方案范文

摘要:审计工作的开展可以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对企业的运营进行监督,保障股东和社会公众的权益,在企业管理中和企业运营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PPP模式是我国近几年大力推行的融资模式,每年有很多项目是通过PPP方式进行融资的。虽然PPP模式的发展速度很快,但是在PPP项目审计方面仍然存在问题。基于此,本文首先对PPP模式和PPP项目审计进行了概述,然后剖析了PPP因为制度不健全而面临的问题,并且以项目公司的角度提出了应对审计的措施。

关键词:PPP项目;审计;问题;实施路径

引言

邹平铁路货运专用线位于淄博市周村区和滨州市邹平市境内,建设内容为货运铁路专用线和物流中心货场。线路全长27.917公里,I级双线铁路,牵引质量5000T。项目概算总投资61.7亿元,建设工期2年。依据工作职能,邹平市人民政府(下称“邹平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邹平市铁路工作办公室(下称“市铁路办”或“铁路办”)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方包括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资本有限公司,本项目总投资61.7亿元,合作期限30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28年(中铁十局和中铁三局各承担总体工程费用的50%)。以此为背景,介绍了在PPP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应对办法。

一、PPP模式与PPP项目审计概述

(一)PPP模式内涵

PPP模式,是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合作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其以市场竞争的方式提供服务,主要集中在纯公共领域、准公共领域。在项目运作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PPP项目改变了政府的主要职能,并且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通过PPP项目政府部门和民间部门可以取长补短、风险共担,有利于国家的工程建设。

(二)PPP项目审计

PPP项目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五个部分,因此PPP项目审计工作也应该从这五个方面着手。项目识别是指政府对项目进行评估和筛选,并判断选中项目是否能够采用PPP模式。该阶段的审计工作主要是对项目的前期立项和判断过程的审计。项目准备是指对批准的项目进行准备工作,包括管理机构组建、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审核等。该阶段的审计工作主要是对实施方案的审计。项目采购是指项目实施结构按照项目要求选择社会资本方。该阶段主要是对采购程序和采购资料的审计。项目执行时PPP项目真正实施的过程。该阶段主要是对该阶段主要是对实施中存在风险、是否按照合同方案执行、融资方案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审计。项目移交是指政府机构收回约定的项目资产的阶段。该阶段主要对移交的项目性能进行测试、移交完成后对成本效益、绩效评价等部分进行审计。

二、PPP项目因为制度不健全面临很多审计问题

因为项目公司成员或者股东是由各个社会资本指派的,在项目管理制度方面难免会出现缺漏。而各项管理办法的不全面等问题就会导致PPP项目在审计的过程中出现漏洞,无法确认项目投资。尽管现阶段我国已经出台了很多关于PPP项目建设与管理的政策条款,但是在PPP项目审计方面相应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PPP项目建设由社会资本与政府投资并举,究竟以谁为主还要看具体的股权分配,从严格意义上讲,关于PPP项目的审计在《审计法》中的规定尚不明确。同时在其他相关的法律条款中也没有明确针对PPP项目的会计核算、审计以及管理方面的条款和规定。因此,目前的PPP项目审计只能依靠国家的政策进行指导,或者按照一般项目审计制度开展PPP项目审计工作,这样严重影响了PPP项目审计效果与质量,从而使社会资本无法确定该项目是否符合PPP项目投资标准。

三、如何更好的完善PPP项目合法合规,如何应对审计

(一)对审计合同识别偏差

审计部门对于项目公司的审计范围较广,不仅审结果,还审过程。以邹平货运铁路项目为例,预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费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基础资料是否规范,索赔事项的时效是否合理、资料是否完整性、事由是否清晰、费用及工期确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通过审计计算并核定工程量的真实性、正确性,对合同内未完成的工程进行核实和审定,重点审查工程量的变更有无按规定报批,有无经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的批准。由此可见,除了结果,过程证据、文件的支撑也在审计范围之内。如果缺少了相关证据文件,相信审计很难给出肯定的结论。所以,项目公司就要用审计的标准来要求自身的各项工作,一劳永逸,更加高效。

(二)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

对外准备,是指根据竣工验收的要求,确认是否已经完成了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没有完整的竣工验收档案资料、要求整改的各项工作是否已经整改完成、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等。除了提前准备以上验收条件外,还应将项目现场收拾干净、整洁,充分作好现场验收准备。除了以上准备工作,在竣工验收前,还应该和后端运营团队进行沟通,明确运营需要的条件,并且确认现有的条件是否能够满足运营的要求。项目公司承担投融资风险、建设风险、运营风险,因此必选对全生命周期进行统筹考虑,全面负责,不能有遗漏。

(三)准备结算材料,并进行决算跟踪

竣工验收过程中还要对已经完成的项目进行结算,项目公司应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提交工程结算材料,在此基础上对二类费、建设期利息等进行确认,完善好项目公司的结算资料,并根据PPP项目合同的约定提交审计。项目公司要对结算资料进行逐项核对,并确认结算依据,以保证结算工作依据充分、证据完整,满足审计的要求。决算审计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可能会持续很长周期,项目公司要提前做好安排,明确责任人并对决算审计进行定期跟踪,一是和实施机构保持沟通,要求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限完成审计,二是和审计单位保持沟通,及时对审计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回复或澄清,保证不因自身的原因导致审计工作阻滞,同时也是对审计单位的跟踪督促,保证审计工作正常推进。PPP项目的总投资应该以决算审计的结果为准,总投资金额是未来运营期计算回款的基数,因此决算审计工作和回款工作密切相关,这就要求项目公司必须重视,必须专人跟踪、专人落实、限时完成,不得懈怠。

第9篇:保险公司审计整改方案范文

金融危机背景下,公司选择采取包括机构调整、裁员等手段紧缩成本的案例比比皆是,但“瘦身”到何种程度才能确保公司下一步的稳健运营与合规或许成了CFO和高管们眼下亟待给出合理答案的问题。对上市公司而言,监管机构是否会在特殊时期对企业的非常手段放松尺度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企业的精简策略。监管:收紧的闸门

2009年2月11日,经过两年的反复论证,美国反舞弊委员会(COSO)终于完成了共三卷的《内部控制体系监督指南》。该指南指出,在当前全球经济衰退的背景下,公司管理层在制定和实施成本控制、简化流程,甚至裁员策略,以使其组织达到“合适规模”的同时,应确保其关键的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职能仍保持稳健运作。其别提及具备相关能力、目标及授权的人员是内部控制体系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而就在此之前的半个月,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就《第5号审计准则》(AS5)了题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整合:小型上市公司审计师指引》中申明,尽管目前资本市场持续低迷,但所有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都必须遵守AS5。这表示,新增的《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鉴证要求丝毫未能改变对小型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机制的严格要求。这些公司将自截止于2009年12月15日或之后的财政年度开始遵守“404条款”中的审计师鉴证要求。值得关注的是,这份指引也同时强调了在考虑管理层越权风险时,审计师运用其职业质疑态度的重要性。

全球“监管风”劲吹,而且并没有因为经济环境的恶化而有任何缓和的迹象。2008年6月,国内由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五部委联合下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将在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

可以预见的是,达到该法案的实施要求将成为上市公司在2009年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工作任务之一。但与实施时间表逼近同样紧迫的另一难题是合格的内部控制人才稀缺也渐渐进入企业高管,特别是CFO的视野。

据中经安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原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副秘书长张玉介绍,目前各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已经启动实施内部控制的准备工作和施行步骤,具体地说:(1)组织内部控制系统知识培训学习;(2)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3)组建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测试团队;(4)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估;(5)改进内部控制缺陷;(6)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7)接受外部审计。可以预见,在创建内部控制流程、文档建设、开展内部控制有效性自我评估和改进内部控制缺陷方面,我国的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在2009年需要做大量的基础性准备和实施工作。

“我国企业普遍缺乏内部控制实践经验,企业自行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大多停留在规章制度建设方面。而前期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为遵循“萨-奥法案”有关内部控制的要求,付出大量时间、投入众多人力资源和巨额资金成本建立起来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包括系统流程的设计与执行、测评和缺陷纠正与绩效评价等指标体系,均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内部核心资料,一般不会轻易对外披露。更何况每个企业的治理结构、经营管理模式和企业文化等都不尽相同,某一企业内部控制模式也很难完全适用于其他企业。因此,培养既了解内控规则又熟悉企业的人才是当务之急。”

人才短板

“由于企业内部控制渗透于整个组织的一系列活动中,内部控制系统建设涉及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审计监督、企业文化建设等领域,涵盖的知识面广,业务流程复杂,各种技能要求全面,测评方法和测评工具复杂细致,需要整合企业管理、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和监控流程等全方位的知识和技能。”拥有丰富内控实战经验的亚新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内控部总监麻蔚冰向记者表示。

作为根据提供独立内部审计、商业风险及技术风险的咨询服务机构,甫瀚公司的《2008中国大陆与香港内部审计能力与需求调查报告》,针对从首席审计执行官到一般内部审计人员,在一般技术知识、审计流程知识以及个人技能和能力方面进行了深入调查。结果显示,尽管舞弊风险管理、企业风险管理和COPSO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三个领域的平均能力水平相对较高,但一般技术知识能力普遍偏低,除了税收法规(适用于相关区域/国家)以外,其他各项能力得分均低于3分(5分制,1分为最低得分,5分为最高得分)(见表1)。

此外,甫瀚公司内部审计业务主管、执行董事邱伟文介绍,在改进需求最强烈的领域,香港地区公司受访者和大陆公司受访者的关注方向一致,他们都认为舞弊风险管理以及信息系统和技术控制目标方面最需要改进。

在审计流程知识方面的调查结果显示,信息技术审计――程序开发、连续性、变更控制、计算机操作和安全显然是内部审计专业人员最关心的问题。在实践方面的一般审计流程知识,例如,召开项目启动,竣工会议、资源管理(雇佣、培训和管理)和向审计委员会呈报等,受访者显得游刃有余,得心应手。

“由于内部审计人员越来越期望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工具来应对日益复杂和庞大的数据分析工作,因此毫无疑问,计算机辅助审计工具成为内部审计专业人员最需要改进的领域。首席审计执行官们也特别指出信息技术审计是他们的薄弱环节。”邱伟文表示。根据对“改进需求”的评估等级,表2列出了前五个最需要改进的领域。

改进需求强烈程度仅次于信息技术审计和计算机辅助审计工具的是舞弊领域,包括监督、发现/调查,这一情况与第一部分――评估一般技术知识调查结果一致,说明绝大部分公司都期望内部审计在公司的反舞弊方面能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信息技术审计方面,从首席审计执行官们到一般的内部审计职员,目前具备的知识和能力都较薄弱,存在很强的改进需求。

在个人技能和能力方面的调查显示,谈判能力是最需要改进的领域,而书面沟通能力和员工指导能力水平相对较高。发展与董事会其他委员会的关系和发展与审计委员会的关系是平均能力水平最低的两个领域。但并非亟待改进的领域。其他最需要改进的领域,除了建立外部联系,网络、演讲(面向公众演讲)、领导能力(在内部审计部门)等沟通互动能力外,战略性思考也被认为是薄弱的能力领域。对此邱伟文表示,战略性思考位居改进需求排名的第五,尽管其能力水平并不低。这是一个好的趋势,审计人员开始将目光从传统单一的审计技能转向更为开阔的全局视角,将内部审计纳入企业的战略目标及持续性发展。

根据对“改进需求”的评估等级,表3列出了前五个最需要改进的领域。

在关于哪些技能需要首先予以改进方面首席审计执行官们认为,时间管理、变更管理、有效运用他人的专业技能和书面沟通领域都是他们认为最需要改进的领域。从这些需要重点改进的技能可以看出,在组织中首席审计执行官的职责主要集中在领导、管理和提升内部审计整体职能方面。

迎接挑战

“我们注意到内部审计人员在关注传统内部审计职能的同时,也逐渐拓展至更为广泛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及合规领域。这说明他们已经清楚地意识到,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专业技能,为整个企业增加价值。”邱伟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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