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产业政策的局限性范文
关键词:企业 政策性搬迁 收入 纳税筹划
近年来,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由政府主导的城镇整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棚户区改造等利民工程的不断增加,加上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化工企业从市区密集区的迁出等原因,企业经常面临各种政府主导的搬迁事宜。然而政策性搬迁涉及的税务问题比较复杂,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经济利益的再次分配,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对该项业务不熟悉,不能做好该项业务的纳税筹划,下面笔者就企业政策性搬迁在纳税筹划方面做如下分析。
一、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国税函[2009]11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是对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做出的原则性规定,允许企业从取得搬迁收入中减除企业重建资产的重置价值后的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该重置资产可以在以后使用年限内摊销或计提折旧,增加企业使用当年的可扣成本,减少税负,这就造成了重置资产的重复抵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是对这一重复抵税问题的纠正,将企业在搬迁过程中花费较大的项目,如购置土地、厂房及设备等的支出全部不允许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这些重置资产的价值可以在该资产以后使用年限内摊销或计提折旧,使得搬迁所得大幅增加,严重影响了搬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引起搬迁企业很大的质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是针对上述情况的,是对这一问题的一个过渡性文件。规定凡在2012年40号文生效前已签订搬迁协议但还没有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可以先将搬迁中购置的土地、房产等重置资产从搬迁收入中扣减,若搬迁所得减去重置资产后的余额大于零,则应在搬迁完成清算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搬迁所得减去重置资产的余额等于小于零,则企业在搬迁完成年度应无搬迁所得,即无需合并当年经营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未在搬迁所得中抵减完的重置资产还可以在资产以后使用年限内摊销或计提折旧。
二、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纳税筹划
从以上几个关于政策性搬迁的公告的内容中,我们不难发现,如果企业能够很好地筹划政策性搬迁的收入,运用好政策性搬迁的相关政策,对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有着很不一样的影响。
(一)比较2012年40号文和2013年11号文可以看出,前一种是收到搬迁收入后先纳税后扣除重置资产成本,后一种是先扣除重置资产成本后再纳税,按照前者的计税方法,如果企业将搬迁收入中的大部分资金用于资产重置,那么就可能会产生大额的搬迁所得,在搬迁汇算清缴的年度需缴纳所得税,势必造成企业资金的短缺,对企业的后续发展、生产恢复将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使用后一种办法,由于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那么在搬迁完成清算年度企业不用缴纳大额所得税,而是在搬迁后续年度企业再逐渐缴纳少交的所得税,这样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会因为资金的短缺而产生不必要的影响。
(二)案列分析:
甲公司在2013年8月份对搬迁项目进行汇算清缴,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6400万元,搬迁支出500万元,购置房屋2500万元,设备3000万元(房屋、设备假设无净残值,房屋折旧年限20年,设备5年),所得税率25%。
方案一:搬迁所得=搬迁收入6400-搬迁支出500=5900万元,甲企业2013年应交纳所得税5900*25%=1475万元,重置资产按折旧年限在使用年限平均递减当年所得税额。
方案二:搬迁所得=搬迁收入6400-搬迁支出500-重置房屋2500-重置设备3000=400万元,甲企业2013年应交纳所得税400*25%=100万元,重置资产的折旧将不能在以后使用年限内摊销。
方案总结:
1、由于重置资产税前可以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总额在原理上是等额的,只不过是在计提折旧和摊销的时间、每年的金额上有所差异,即形成暂时性差异。但从2013年上缴企业所得税上可以看出,企业当年减少支出流动资金1375万元(1475万元-100万元=1375万元),为企业的重建和恢复生产提供了充分的资金保障。
2、从资金时间价值方面考虑,按年利率8%的年金计算,折旧和摊销调减企业所得应交税款现值905.61万元,比先纳税后扣除节约所得税现值469.39万元(1375万元-905.61万元=469.39万元)。节省的资金,为企业生产发展提供较充足的流动资金。
3、由于2013年11号公告对于剔除搬迁收入后重置的各类资产的摊销和计提折旧的发放予以规定,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状况,合理选择适合自己的摊销和折旧方法。以下以上述案例的方法二中形成的重置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400万元为例。
(1)采用以应摊销和折旧的资产占全部重置资产的比例计算。上例计算得出的比例为400÷(2500+3000)=7.27%。那么应计提折旧的房产为2500×7.27%=181.75万元,按20年折旧年限计算每年应计提折旧9.09万元,应计提折旧的设备为3000×7.27%=218.25万元,按5年的折旧年限计算每年计提该设备折旧43.65万元,按照税法要求该公司每年对于该项重置资产应计提的折旧为52.74万元,即每年所得税前可抵减的折旧和摊销为52.74万元。
(2)采用以全部重置资产中摊销和折旧年限最短的设备为该项重置资产计算,那么400万元全部计入设备,按照设备的折旧年限为5年计算该项资产每年应计提的折旧为400÷5=80万元,即每年所得税前可抵减的折旧和摊销为80万元。
(3)比较两种方案,可以看出,第二种方法实际上是采用的加速折旧的思路,这样每年甲公司可以在前5年每年企业所得税前多列支27.26万元(80万元-52.74万元=27.26万元),减少缴纳所得税6.82万元。当然这只是一个暂时性差异,从时间上和总金额上考虑是一样的,但从企业的资金流量和货币时间价值上考虑,这样做事经济的和合理的。因为在2013年11号公告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折旧和摊销的计提原则,那么企业就应该合理的筹划,保证企业利润最大化,所以应选择第二种加速折旧的方法。
综上所述,企业在政策性搬迁项目中能够合理做好纳税筹划,对于企业的资金流、税负等都将有着很大的影响,合理的纳税筹划能够让企业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企业利润最大化。
三、企业在处理政策性搬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企业相关人员应对企业政策性搬迁的各项政策有一个正确和全面的认识和掌握。
由于企业政策性搬迁和企业自主意愿的搬迁不同,国家在财务、税务政策上都有一定的规定,这些规定基本都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今后的发展有切实的扶持作用,所以企业相关人员应该认识和掌握此类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实际能够运用好这些规定,为企业生产经营的恢复和发展做好筹划。
(二)税务部门对政策性搬迁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备案并提供备案资料。由于政策性搬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属于税收征管备案项目,因此企业为享受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备案管理以外,还应当对整个搬迁项目(包括搬迁收入、搬迁支出、重置资产按发生时间、内容、金额、记账凭证等)建立管理台账,专人管理。同时,企业须对所有重置资产建立明细账册,包括编号、名称、单位、规格、购进时间、记账时间、会计凭证、提取折旧金额、摊销费用和资产变动情况逐项记录,便于企业管理和税务机关的检查。
(三)企业在重置过程中租赁的厂房或设备,租金不允许在搬迁所得中扣除。
有很多企业在政策性搬迁后没有采用重置土地、厂房和设备等,而是采用了经营租赁的方式。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于这部分租金不允许在搬迁所得中扣除,只能在使用当年做税前扣除。这样,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搬迁所得,那么搬迁汇总纳税的税负水平也将极大的提高。所以建议企业在政策性搬迁的过程中,如果有重置计划的话,尽可能采用购买的方式,而不是租赁的方式。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文,2009-03-12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2012-08-10
第2篇:产业政策的局限性范文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一是对全市国税机关以及地方党政、有关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进行了清理。我们结合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年以来全市国税系统及地方党政、部门出台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重点查看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相抵触;是否有无越权(违规)制定涉税文件的问题。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查询年以来全部已发公文,经查阅年以来的收文登记薄,未发现有违规制订涉税文件的情况存在。
二是对文件会签、报备制度制度的执行情况况进行了检查。通过文件会签、报备登记簿与公文处理系统的发文登记比对,对年以来文件会签、备案件情况进行了检查。经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两份文件未上报市局备案,目前已补报。
(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一是对成品油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市检查成品油消费税企业共1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该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石油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年1-3月缴纳消费税0.38亿元,年4-12月缴纳消费税1.24亿元,2009年1-10月缴纳消费税1.34亿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3号)文件,该企业生产的属于新增子目的石脑油和燃料油均按照文件规定的单位税额减按30%征收消费税,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单位税额)、税款征收均符合政策规定。
二是对酒类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全市共检查酒类企业5户(肃彭阳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市九龙春酒业有限公司、庆阳市长庆饮业有限责任公司、肃蓝马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庆城县吉良黄酒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企业进行了实地检查。对企业的账务处理进行了审核;查看了企业原材料购进环节有无建立规范的库存材料明细帐,是否按月进行了汇总;检查其产成品出库是否有专人负责并开具有统一的酒类企业产品出库单。随机抽取10份销售发票进行检查,抽查了企业2009年10月全部帐簿、凭证,并同申报资料进行了核对。
三是对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进行了检查。我们从财产损失证据、审批权限、审批时限等几个方面着手,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工作进行了检查。对4县(区)局的税务事项审批台账进行了抽查,调阅了3户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庆阳烟草公司西峰区烟草营销部、肃省烟草公司庆阳市公司)审批资料、会议记录、企业内部文件、人民法院裁定书、工商管理部门文件、中介机构签证报告、拍卖公司拍卖报告、人民法院证明材料等财产损失主要证据及相关审批资料。
四是对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市共抽查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4户。通过对照[94]财税字001号、国税函发[]206号、财税[]001号、国函发[2009]147号和国税发[]103号文件等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以上4户新办企业的减免税均符合政策规定。
五是对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全市抽查工效挂钩企业3户。通过对企业报备的工资基数进行审核,符合“两个低于”标准,依据上级下达的工资基数对照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进行审核,3户企业中有2户企业税前列支工资未超过上级下达基数标准,1户企业(肃庆阳长庆昌源油田作业有限责任公司)税前列支工资超过下达基数,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9万元。
六是对西部大开发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市共抽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共5户,减免税资格报经肃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不存在越权审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
抽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4户。查看企业取得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产品质量资格认定证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测报告》等合法资质,审查其是否具备享受减免税资格;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帐务情况进行了解和查实;实地查看了企业生产情况,检查主营业务构成。通过检查4户企业资质齐全,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收入均占总收入的70%以上,产品符合产业目录项目及占比标准。
七是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市共对3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资格认定、征管情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情况进行了检查。查阅了相关税务资料并到企业实地查看,该企业符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即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通过综合征管软件调取了相关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办税厅代开的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检查。
(三)税收征收管理情况:
一是检查了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有无积压、挪用、截留、转引税款现象。经抽查税收缴款书,各类税款、滞纳金、行政性收费都能按规定预算级次及时足额入库。全市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了五户企业年以来的37份税票,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均符合政策规定。
二是对有无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批准企业延期纳税进行了检查。根据省局提供的年--2009年3季度延期纳税户名单,全市国税系统对审批企业延期纳税的情况进行了抽查。共抽查年-2009年3季度审批的7户企业延期缴纳税款情况。以上延期缴纳税款均按规定逐级审批,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查询,每户企业所缓缴税款均在规定期限内入库。
三是对有无违反规定核定税额进行了检查。通过随机抽取年以来核定和变更定额的个体户征管档案资料,与综合征管软件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并重点检查了核定税款基础资料,抽查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典型调查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等均一致。
四是对税务稽查案卷进行了抽查。随机抽取了年以来20户税务稽查案卷,通过检查,税务违法案件的检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适当,检查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均足额入库,罚款比例适当,没有涉嫌犯罪的案件。
五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情况进行了检查。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提取年以来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截止2009年9月底尚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10户。逐户进行了核查。
六是对年以来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进行了检查。对相关业务部门“三专五防”六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抽查。并检查了相关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使用责任书》签订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台账情况,开票人员是否具有开票员资格等。
七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检查、协查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年度省局清分下发的缺联运输发票,比对不符运输发票,比对异常废旧物资发票的协查情况进行了检查。查看了相关工作底稿,调阅了县局向市局填报的《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八是检查了国地税协作情况。抽查了《肃省国家税务局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国地税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120号)的落实情况。通过查阅内部资料,会议纪要,协作制度,征管部门按季度传递税务登记信息统计表;纳税户数核对表;计划统计部门按季度入数据传递表等对国地税协作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存在问题及不足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方面
(1)文件会签备案制度执行不够规范。个别县(区)局未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市局备案,年底未向市局报送备案目录。
(2)税收审批文书资料不全。
个别企业减免税审批资料中无县局核查报告;分局核查报告未盖公章;分局核查报告出具的时间滞后于其在减免税审批中加注初审意见的时间,减免税审批表项目填写不全(无减免期限、减免幅度、政策依据的文号)。
个别执法单位税收征管资料项目不齐全。《典型调查表》中有调查数,无核定数,《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主管机关未加盖公章。《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无送达回证。
(3)稽查文书使用不够规范。个别税务稽查案件中,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代收人签字不规范,没有在代收人栏签字,个别稽查案卷中没有下达税务稽查帐务调整通知书。
(二)税收政策执行方面
(1)个别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未按照国税发〔2009〕43号文件要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根据国税发〔2009〕43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6月1日以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个别企业还存在6月1日后所开具销售发票进行抵扣的现象。
(3)年度省局清分下发的13份缺联运输发票未核查1份。清分下发的4份比对不符的运输发票,未及时核查3份。年度省局清分下发的6份比对异常废旧物资发票,未及时核查2份。2009年1-10月,省局清分下发的比对异常废旧物资发票共1份,未及时进行核查。
(三)税收征管方面
(1)个别企业报批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需附报的资料上报市局后相应县局未留存。
(2)个别企业未严格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专五防”六制度。未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未上墙,企业的开票ic卡、纸质专用发票均未分别存放。
(3)个别企业延期缴纳税款报告未说明连续三个月缴纳税款情况;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说明、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县局未留存。
(四)税款征收方面
(1)经检查庆阳长庆桥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年度缴纳税款的12份通用缴款书,8份异常(其中银行延压税款8份)。
2、经检查宁县电力局2009年1-9月缴纳税款的8份通用缴款书,3份异常(其中银行延压税款1份,税务部门延压税款2份)
(五)国地税协作方面:个别县(区)局国、地税联系会议不能按时、定期召开,年以来没有定期交换数据,没有开展国、地税联合税务检查。
三、整改措施。
第3篇:产业政策的局限性范文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定义,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编报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实务”。会计政策选择是指在既定的可选择域内,根据特定主体的经营管理目标,对可供选择的会计原则、方法、程序进行定性、定量地比较分析,从而拟订会计政策的过程。
一、会计政策选择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实证会计理论研究表明*:会计政策的选择权归属于企业管理当局。按照会计政策选择与信息披露的后果可以把会计政策选择分为两类:一类是会计政策选择所产生的最终信息后果将改变公司的内在价值,可以称这类会计政策选择是技术性的。管理当局交易特别性的地位体现了对技术性会计政策选择的主导地位。由于改变公司内在价值会给企业契约的各订约人带来较大程度的风险,管理当局进行机会主义的行为选择的可能性比较小。再加上逐渐规范的会计政策框架使得这部分以技术性为特征的会计政策选择只具有了很可限的可塑性,这说明了管理当局对于这部分会计政策选择操纵空间越来越小。另一类是最终信息后果不会影响公司内在价值的会计政策选择,这部分会计政策选择的目的在于通过形成信息屏障而让某些利益集团从信息交易中获利,可以称其为交易性的会计政策选择。其最主要的特点是具有广泛的可塑性,也就是通过会计政策选择会导致最大程度的机会主义。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会计政策选择对管理当局的影响。在现代企业中,为了降低成本,企业的管理当局与股东之间都签有一定的奖酬计划,主要包括管理报酬计划、分红计划和业绩计划。这些计划都是根据会计信息制定的,管理人员的报酬是随着报告盈利的增加而增加,提高报告收益的现值可提高管理人员报酬的现值。根据实证研究的结果,如果收益低于需要支付红利的最低水平,则管理层存在减少当年收益的动机,即尽可能提前确认“收益损失”,以增加本来的期望利润和分红;如果管理者的分红计划中包括了认股权,那么管理当局则选择能平滑收益的会计方法,以保持其股票价格的稳定增长。企业管理当局对会计政策选择的立场是维护个人收益最大化的企业立场。
2.会计政策选择对投资者的影响。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不可避免。道德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中的一方不能观察另一方行动的情况,而造成的一方对另一方有关行为的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是信息不对称的另一种类型,是指掌握信息优势的一方利用信息优势来获取超额利润的现象。“逆向选择”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企业管理当局有动机隐瞒不利信息,因为不利信息会损害他们的名誉,继而降低他们在经理人市场的价值。这将产生两种逆向选择效果:第一,由于投资者不了解管理当局隐瞒信息的具体性质,在缺乏充分披露的情况下,投资者无法区分各证券间的质量差异,因而证券的市场价格就只能反映其平均质量水平;第二,由于管理当局对投资者隐瞒了不利的会计信息,投资者不能客观地评价管理当局的经营业绩,经理市场对经营者的监管能力降低了,经理人员的平均质量水平也相应下降。这两种逆向选择效果均可采用不合理的会计政策选择来实现,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业绩不佳的经营者,这种“柠檬现象”必然会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3.会计政策选择对债权人的影响。为了降低风险,债权人通常要求在债务契约中规定一些限制性的条款,比如规定最低限度的流动比率、限制对资产的清理和转移、规定利息保障倍数、限制企业发行新债等。这些限制性条款一般都是依据会计信息订立的,对条款的监督,也通过会计信息进行,这样就使会计程序方法与违约的可能性大小直接相关,从而为管理当局的会计政策选择提供了可能。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负债权益率越高,企业管理当局便越有可能选择可将报告收益从未来期间转移至当前的会计政策;如果企业在某种情况下将发生违约行为,管理当局总是会通过变更会计程序或者改变会计方法以避免这种违约行为。实证研究结果证明:企业越是与特定的、基于会计信息的限制性条款联系紧密,管理当局越是可能采用可增加当期收益的会计政策以逃避违约的惩罚。会计政策的选择增加了债权人的契约成本。
4.会计政策选择对政府的影响。政府本身是一个利益集团,通过制定各种管制性的规章,将社会资源的控制权转移到自己手中。由于会计信息是政府制定政策或法规的重要依据之一,这些法规或政策体现的是政府的意图,在特定的环境中代表的是特定集团的利益,目的是在全社会达
到资源配置最优。实证研究证明:企业管理当局为避免引起政治机构的注意,利用会计政策选择来保护企业的利益。比如;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规模越大的企业越有可能选择那些能够将当期收益递减到下期的会计方法;高风险的企业有可能选择可降低收益的会计政策;资本密集度高的企业具有较高的政治成本,更有可能减少报告收益。管理当局的这些选择行为会影响政府的宏观决策,从而增加了政治成本。
5.会计政策对股票市场的影响。市场价值依赖于投资者对未来股利的信任和对其他投资者信念的信任,会计信息能够影响这两种信任。首先,当会计政策改变了观察的数据,它可能影响股票价格;其次,管理者的报酬可能依赖于股票价格,而股票价格则依赖于管理者的行为。比如,后进先出法会导致较低的盈利,在资本市场有效时会降低股票价格,从而降低股东的短期财富和管理者的报酬。管理者可能拥有企业股票、股票期权(stock option)或购股证(warrant),这种所有权使管理者获利于企业股票的市场价格。除此之外,对管理者自身业绩的评价也可能部分地依赖于这些股票的价格。管理者可能感兴趣的不仅是企业股票的目前价格,还有它的长期价格,因为契约可能不允许在特定日期前卖出股票或行使股票期权。实证研究的结果认为:会计政策选择具有经济后果,虽然可能不影响企业现金流量,但却能够影响企业的价值及其股票价格。由于股票市场对管理当局利益的直接影响,管理当局可能会用会计政策选择这种特殊的方式操纵收益,目的是通过影响股票市场以实现管理当局的愿望。 二、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合理约束
实证会计理论研究表明:会计政策的选择权属于企业管理当局,这一理论基于现代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广泛分离,从而导致委托关系出现的现实。管理当局作为资源投入运作的实际操作者,天然具有其他订约体所无法获得的信息优势。由于企业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经济活动又充满不确定性,对于相同的交易或事项,会计准则在规定一种基本处理方法的同时,又规定了至少一种备选方法,提高了会计准则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也使会计政策选择成为可能。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既包括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初次发生时的初始选择;也包括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对会计政策的再次选择。会计政策选择的目的使管理当局能够更好地揭示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恰当或不合理的会计政策选择就是企业盈余管理的表现。为了使会计政策的选择不偏离实际的需要,我们有必要正确认识并进行合理的约束,使管理当局提供的会计信息尽量满足用户的需要。
1.充分披露的要求。“逆向选择”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内部交易问题,由于企业是会计信息的提供者,管理当局可以利用他们的内部信息进行交易以获取超额利润,一般而言,内部人是不会轻易放弃这种交易机会的。因此,外部投资者就不会视证券市场为公平较量的领域,并有可能撤出,这将使市场萎缩并最终导致证券市场的失灵。为了使市场正常运转:一方面,应该使市场拥有足够多的交易者以使他们中任何人的买卖决策都不会影响证券市场;另一方面,由于内部交易的存在,必须要求管理当局对所提供信息充分披露,以减少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的这种信息不对称,减少内部交易的机会,以提高市场效率。充分披露是指为达到公正表达企业经济事项所必要的信息均应完整提供,并使用户易于理解。充分披露原则要求企业对外编制的财务报告应该充分揭示对投资者决策有重要影响的全部经济信息,使投资者能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
2.所有者的监督。股东对管理当局的约束主要是通过设计薪酬制度以减少管理当局利用会计政策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动机。由于存在监督成本,股东在对管理者实行监督时需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当监督成本过高时,股东宁愿放弃最优化合同,而选择次优方案。同时股东还可采用对企业部分会计政策予以限定,通过降低管理当局会计政策的选择权以维护自身利益。另外由于管理当局始终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倾向,还可通过增加管理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使会计政策选择与股东利益相一致,同时还应加大外部产权集中化程度,减少搭便车现象,使会计政策的选择向着大股东的方向发展。债权人对管理当局的约束主要是通过不断完善契约内容,来缩小管理者的选择空间、限制选择行为。
3.会计环境的制约。会计环境是指对会计的发展和创新起着影响和制约作用的各种因素。企业管理当局有无必要选择会计政策以及如何选择都受会计环境的制约。比如,通货膨胀时期要求企业选择能够揭示影响程度。防止超额纳税、资产流失的会计政策;市场疲软时期要求企业选择能够促进产品销售、缩短应收帐款回收期、加速资金周转的会计政策;社会资金紧缺时期要求企业选择能够降低资金成本的会计政策。另外,公司在不同的发展时期,选择会计政策的指导思想也各有侧重。比如,在对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上,若公司处于成长期,则倾向于采用直线法;若处于成熟期,由于市场竞争加剧,从稳健性角度考虑,企业倾向于采用加速折旧法。会计
第4篇:产业政策的局限性范文
【关键词】财务报表 财务比率分析 局限性 措施
一、前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财务报表分析越来越得到企业自身以及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重视,作为财务分析基本方法之一的比率分析法,更是具有适应性强、系统性好的独特优势。它不仅能为企业未来发展规划提供依据,而且为外部信息需要者提供可靠的企业信息,但同时它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二、财务比率分析的局限性
(一)财务报表本身的局限性
一是财务报表的主观局限性。财务报表的基础数据主要来自于一线生产、销售等部门的采集和统计,出于确保职位、获取奖励等原因这些部门有时上报的数据并不完全真实准确,甚至可能出现虚报、瞒报的情况。此外,企业为了对外展示良好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会选择有利于实现自己目的的会计政策、会计方法或利用其他手段美化数据,从而削弱了企业财务分析的有效性。财务人员执业能力有限和职业素养不高等原因,导致在具体工作中对会计法规、制度、准则的理解认识不同,不可避免出现一些差错和失误,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到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是会计政策、会计方法选用的不同造成的差异性。依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不同企业在选择会计估计、会计政策时不尽相同,同业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也会有所不同,如发出存货计量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固定资产折旧可采用平均年限法、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法等,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无形资产的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借款费用的处理、外币报表折算汇率、所得税会计中的核算方法等等,都可以ke有多种不同的选择方法。即使完全相似的两个企业因使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其财务报表数据有所不同,使得对企业的财务分析发生歪曲。
三是非货币信息在报表中得不到反映。财务报表反映的是能用货币计量的信息,而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影响较大,对信息使用者非常有用的人力资源、环境资源等非货币信息却无法获得全面的反映。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以知识技能为特征的人力资源是企业的财富,是企业发展的坚强后盾,而在现行的财务分析报告中很难得到体现。我国环保法的日渐完善,企业要严格的履行环境治理义务,污染环境的企业将付出沉重的代价,企业不仅要重视生产经营,注重当前盈利能力,更要重视环境保护治理,注重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财务比率分析的局限性
一是财务比率指标的定义不严谨。我国评价企业财务状况质量的指标体系主要是以财政部的《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为基础的。从指标体系看,财务比率自身就存在不严谨的地方,有意义不清或者定义不够科学的个别比率,需要进一步完善。如总资产周转率指标:该指标对以主营业务为主、对外长期投资较少的企业比较适用,能够恰当地反映其全部资产的管理水平;而对外进行长期股权、债权投资的企业就有一定的不合理之处,因为对外的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对一个企业的主营收入没有直接的推动贡献。
二是财务比率分析系统化的缺陷。在企业的财务分析中,每一个财务比率指标所反映的只是企业某一个方面的财务状况或经营状况,缺乏全面性,不利于全面评价企业,往往运用单一的财务比率计算得出的分析结论,忽视了与之相关的其他因素,这样的结论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情况,对信息使用者产生误导。
三是财务比率分析忽视了资源的动态化。财务比率分析是对于静态的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属于一种静态的分析方法,其本身忽略了流过企业的各种资源的动态化,但这些动态变化对企业进行经济预测决策却是极其重要的。同时,不同行业的企业,其经营特点和理念决定了它的独特性,同一财务比率具有不可比性,比如,大型机械制造企业的生产周期长,存货周转速度慢,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比重高;小型商品生产企业的经营周期短,存货周转速度快,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重高。如果忽略了它们的差异,将两者的财务比率进行对比分析,容易出现错误的结论。
三、财务比率分析的改进建议
(一)财务报表本身缺陷的改进意见
1.加强财务报表的监管。一方面要加强财务报表的规范化;另一方面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技能与道德水平,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充分发挥企业内控监管作用。加强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及业务水平。做好以上两方面的工作,为财务分析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2.加强披露企业选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由于企业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较大,因此,在对企业之间的财务情况进行比较的时候,必须先分析其使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的一贯性、一致性和可比性。
3.扩大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的范围。财务报表除披露财务信息,还应该增加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尽可能完整的提供企业的各项经济事项,如人力资源信息,环境资源信息以及社会责任信息。在财务报表不能完全的反映经济事项时,可以适当的通过附注披露能够让信息使用者更好的了解。
(二)财务比率分析局限性的改进措施
1.完善财务比率指标的定义及意义。对于财务比率指标定义不准确、不科学的,应该在现实意义的基础上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在实践中总结归纳更加科学、准确的定义,形成规范,有利于更好在财务分析中为企业自身和外部信息使用者服务。
2.注重各种财务比率的综合分析。单一的财务比率分析意义不大,不能完全体现企业财务状况,难以说明问题,应该根据分析的要求和目的,结合企业实际的情况,综合运用各种财务比率系统性的分析考虑,能够得出比较正确全面的结论。
3.加强企业动态资源的分析。任何企业都是一个运营的状态,不能为了分析企业就停止企业的运营,因此,在运用财务比率计算报表静态数据的同时,考虑行业的特点,结合企业动态资源综合分析,能够做出更准确,更全面的分析结论。
四、结束语
虽然比率分析不能解决财务分析所有的问题,不能完整反映企业的现实状况,但是运用比率分析和其他分析方法综合判断,对于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缺陷,改善经营管理和有利决策服务仍然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于燕.财务比率分析的局限性及对策探讨.商场现代化,2005(3).
[2]赵彬.财务比率分析的局限性及应对之策.经营管理,2010(5).
第5篇:产业政策的局限性范文
【关键词】研发费 加计扣除 费用化与资本化 生存能力
一、引言
从2014年开始,我国的经济将结束持续30多年的10%左右的高速增长,转向8%左右的中高速增长,根据世界经济形势及我国进行经济转型的需求,国家更是将2016年的经济增长速度调整为6.5~7%。这一方面是外部压力所造成的,另一方面更是我国进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所进行的主动选择。鼓励创新,提升企业的竞争优势,从而形成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现代产业体系,是我国所面临的经济转型的主要目标。
当前我国的经济下行压力依然很大,对企业而言,同样也面临着如何进行转型升级。国家为鼓励企业创新,出台了一大批相关优惠政策,其中关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一个重要方面,将于明年执行的研发费的加计扣除政策在原加计扣除的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了许多新的调整。
然而,企业在加大创新投入过程中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对企业所造成的影响当然也大不同,企业该如何选择?
二、文献综述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的定义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
2015年11月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科技部联合下发财税【2015】119号文件《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对研发费的加计扣除政策做了新的规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在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项目及行业限制等方面进行了新的界定。如,将原列入研发费-其它费中的专利费等,原来是不能计入研发费进行加计扣除的,新政策将其按研发费进行加计扣除,并且规定符合本通知条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在研发费的政策优惠方面更进一步。
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在发生额进行年度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对于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然而2013年6月份来自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信息中心《全国内资企业生存时间分析报告》显示,通过对2000年以来内资企业的调查分析发现,近五成企业的寿命不到5年,这也让企业在生存期内如何应用相关政策优惠提出了新的思考。
三、研发费用的资本化与费用化及影响
(一)当期研发费用的资本化与费用化
对于一项研发活动,由于研发活动的风险大,不确定性大,有的周期也比较长,而且往往是跨年度的,并不一定在一个年度内完成。同样是否能形成想要的结果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当然,研发活动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对于研究阶段所发生的费用可直接进行费用化了,而进入开发阶段性的费用是进行费用化还是资本化同样还是依赖于企业的判断与政策选择。研发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会对企业的损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尤其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在研发投入方面比较大,资本化需要进行分期摊销,而费用化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对当期的经营成果与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会有很大不同。资本化后由于是进行分期摊销,对当期的影响较小,而费用化则直接冲减当期的利润,并且研发费的发生的全额可以直接在当期可以进行所得税前的加计50%扣除,享受政策的优惠;而资本化后,则只能是在当期进行摊销的部分可以在当期进行加计50%的税前扣除,在政策的应用及应用效果方面明显不同。
(二)跨期研发费用的资本化与费用化
对于跨年度的开发费用是否资本化的问题,一方面是开发活动本身是否满足资本化的条件,另一方面是企业对于满足资本化的条件,对所发生的费用是否进行资本化还是有企业自身的考虑的。例如许多企业只是将专利的申请费用进行资本化,而将此前所发生的开发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并享受当年度的加计扣除政策。当年费用化的部分则全部对当年的经营成果进行冲减,而如果进行资本化进行以后年度的分期摊销,从经营成果的影响上是比较合理的,因为它与所形成的无形资产的受益期相匹配,而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将企业研发活动所形成的专利等无形资产,国家政策规定是不少于十年,也就是将所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在不少于十年内进行加计摊销。
这也就给了企业自身对政策的可选择性,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
为公映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评价指标EVA就将研发费全部进行了调整。如果从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的角度来看,或者是上市企业对经营成果的要求,也可能更倾向于资本化,这样提高了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为更高的每股净收益,会使股票在市场上有一个好的表现,给投资者更大的信心。但从企业享受国家政策来看则应倾向于费用化,因为可以提前进行所得税前的抵减,享受税收优惠,相应增加企业的经营净现金流量,相当于进行了政策性融资,减轻经营压力,这与当前国家出台优惠政策的方向是一致的。
(三)企业生存能力调查
国家统计局在2013年6月曾经了一个关于企业生存时间的报告,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报告中对我国企业从2000年以来的企业生存时间进行统计分析发现,2000年以来全国新设企业、注吊销企业生存时间等数据,企业生存时间其中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近五成企业年龄在五年以下。截至2012年底,我国实有企业1322.54万户。其中,存续时间5年以下的企业652.77万户,占企业总量的49.4%。
2.企业成立后3~7年为退出市场高发期,即企业生存时间的“瓶颈期”。
3.近五年退出市场的企业平均寿命为6.09年,寿命在5年以内的接近六成。从2008年初至2012年底,五年内全国累计退出市场的企业共394.22万户,平均寿命为6.09年。
表1 全国企业生存时间分布表(截至2012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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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就意味着企业从成立到消亡,在市场中挣扎,有近一半的企业不能生存到5年,而生存期达到十年以上的企业仅占22%,五分之一强。按享受国家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依十年摊销来计算,绝大多数的企业将已发生的研发费在还没有享受完之前就不存在了。
调查报告分析指出,企业规模越大,存活率越高。然而大多高新技术企业都是中小企业,成长快,研发投入比例大,生存的风险同样也大,如何充分利用政策支持,促进企业更平稳的发展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四)企业生存能力与研发费资本化摊销政策的背离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从企业长远的发展角度来考虑,国家将研发费资本化后以十年作为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并以十年作为税收政策的享受期间是不合适的,它将企业研发所形成的专利等无形资产侧重考虑了在可受益期间对税收的影响,而没有考虑企业本身生存期内可能受益的时间,而对企业来说后者可能要重要的多。
有人可能会说,国家规定研发费用资本化后以不低于十年的界限摊销,企业在不到十年的时间内可以将该无形资产进行出售或者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可以收回,而这对于企业而言,与在生存期内的政策享受已经无关紧要了。
四、企业研发优惠政策的演变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将研发费用进行费用化更能全面享受国家的加计扣除政策,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企业本身的风险投入与回报往往并不成正比的,因此国家才在这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于高风险的研发活动,企业应在最短时间内享受到政策的利益才是上策,予以资本化后再进行摊销,会让这种政策的效用大打折扣,况且国家出台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从2008年才开始,当时政策只局限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及列入《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所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2013年1月1日起,政策又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各种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其它几方面的费用允许加计扣除。到目前为止,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起用新的研发费政策,在鼓励企业创新投入方面的力度更大,如允许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等,都可以记入研发费进行加计扣除。这表明,政策几经变化,并逐渐将应用范围放宽,未来政策走向再有何变化虽不可知,但总的走向应该是促进企业创新与研发投入。
五、结论
从国家政策导向可看出,为更大限度的鼓励企业创新,在研发费的政策上进行了宽松化处理,以提升企业的活力与创造力。但为更一步使国家的政策发挥更切实的效用,国家应从企业目前的生存现状出发,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对因自身研发投入所形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例如专利权与非专利技术摊销年限由原来的十年摊销调整为五年,与企业的平均生存年限相适应,以最大限度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现国家整体创新能力的提升。尽管企业可能处于不同的考虑,对研发费用的资本化与费用化可以进行政策选择,对企业长期发展来说,尽早充分享受政策优惠更为有利。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Z],财税〔2015〕119号.
[3]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信息中心.内资企业生存时间分析报告[R],2013年6月.
第6篇:产业政策的局限性范文
关键词: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系统构成
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10)01-0012-05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空间开发秩序、优化空间开发结构的重大举措,是构建高效、协调、可持续的美好家园的重要途径。国家省市主体功能区规划正在加紧修订完善中,未来十年以主体功能区为基础的经济布局蓝图已初步绘成。在主体功能区蓝图绘就之后,制定实施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成为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重点。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一是要充分体现政府的空间管治战略意图;二是要驱动、引导市场主体按照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进行经济决策。只有当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形成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体系,实现配套政策系统功能最大化,才能又好又快地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论文首先剖析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系统构成的客观基础,然后对不同配套政策的直接作用对象进行了比较,最后对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间的相互关联进行了初步探索。
一、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体系的客观基础
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体系的客观基础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从政策制定者的角度看,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只有进行科学组合、形成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体系,才能实现区域政策整体效益最大化。从区域发挥主体功能的政策需求看,区域主体功能的发挥需要不同配套政策相互配合,以完善区域发挥主体功能的制度及体制机制保障。
(一)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合理分工的内在基础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过程中,不同配套政策针对的区域问题,以及配套政策目标都存在差异,单项配套政策设计应坚持服从主体功能区布局的大局,集中有限政策资源,针对特定的区域问题,实现有限政策目标的思路。明确不同配套政策针对的区域问题,是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形成合理分工的内在基础。1.财税政策针对的问题及目标
主体功能区财税政策作用于政府收入和支出能够对区域发挥主体功能产生直接影响的领域。财税政策主要针对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区域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存在差异;二是区域经济活动存在外部性;三是在市场机制作用下,生产要素自发流动的方向不符合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四是不同的主体功能定位导致的经济发展权和区域责任转移,特别是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部分经济发展权转移到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而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部分生态环境建设的责任则转移到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据此,主体功能区财税政策需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完善财政纵向、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和对口援助机制,实现主体功能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营造与区域发挥主体功能相适应的财税政策环境,引导资源要素合理向目标功能区流动;弥补区域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建立生态环境补偿和生态产品购买机制,引导市场主体节约资源和重视环境保护。
2投资政策针对的问题及目标
投资政策的核心在于,完善区域发挥主体功能的公共设施;按照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引导民间投资决策,合理控制投资规模,优化投资布局和投资结构。投资政策主要针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资本形成能力不足、政府期望的社会资本投向和市场自发形成的资本投向存在差异等问题;投资政策重在加强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按功能区安排投资和按领域安排投资相结合,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流动,引导经济要素流向目标功能区,并形成合理的投资格局,使不同主体功能区有充足的资本发挥其主体功能①。投资政策要引导科技、人才等创新资源流向优化开发区,引导资金、劳动力等一般生产要素流向重点开发区;农业发展要素流向限制开发的农业地区,生态资源、生态资本流向限制开发的生态地区和禁止开发区。政府投资对民间投资集聚和空间配置形成良好的引导、示范,民间投资的领域、民间投资的空间布局符合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
3产业政策针对的问题及目标
产业政策主要针对区域产业选择和区域资源禀赋不协调、产业区际转移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存在障碍等问题,重在加强对产业转移的引导,确保不同区域的产业选择、产业发展规模、产业布局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产业准入政策要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鼓励、限制和禁止的产业,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项目的占地、耗能、耗水、资源回收率、资源综合利用率、工业装备、“三废”排放和生态保护等强制性标准。对依照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而转移、退出的产业,要通过财政补贴、设备折旧补贴、设备贷款补贴、土地置换等手段予以支持。
4土地政策针对的问题及目标
土地政策,主要针对土地开发过快、土地利用效益不高、土地使用不当、土地利用结构亟待优化调整、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运行存在潜在风险,土地用途监管的任务重、难度大,耕地保护以及农地流转面临严峻的挑战等问题。土地政策要通过土地供应数量和土地供应结构控制,引导经济主体的行为,调控土地开发的时序,规范空间开发秩序,落实主体功能区空间管治要求。要力求通过土地用途控制,保证建设项目投资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保障区域主体功能的发挥;确保18亿亩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5人口政策针对的问题及目标
主体功能区人口政策主要针对经济布局和人口布局失衡、人口城镇化和土地城镇化失衡等问题,重在引导人口在空间内有序流动、合理分布,促使经济集聚和人口集聚协同发展,使经济聚集区成为相应的人口聚集区。主体功能区人口政策设计,旨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相适应的人口流动机制,稳定并进一步降低生育率,引导人口在四类功能区之间合理分布,协调推进人口城镇化和土地城镇化,逐步改变人口分布与经济分布和生态环境承载力失衡的状况。
6环境政策针对的问题及目标
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主要针对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不力,区域经济活动选择不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环境的自我恢复能力受到侵害等问题。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设计必须坚持“环境优先”的原则,全面、系统、综合地考虑人口、资源、社会、经济等要素,将环境保护的要求逐步渗透到产业政策、价格政策、财税政策、贸易政策等各项经济发展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之中,促进环境政策与其他政策的一体化。
7应对气候变化政策针对的问题及目标
气候变化是人类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既受自然因素影响,也受人类活动影响,既是环境问题,更是发展问题。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事关人类的生存环境和各国的繁荣发展。应对气候变化政策针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较大,而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储碳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主体功能区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在力求在三个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一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节能减排取得明显进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明显成效;二是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森林、湿地的面积有明显增长,森林、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有明显改善,储碳能力明显提高;三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被广泛运用,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不断增强。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过程中,不同配套政策之间是紧密关联的,特定配套政策的实施效果,不仅取决于政策设计本身,还取决于其他配套政策设计及政策实施效果。只有统筹协调不同配套政策的政策目标、政策重点,形成不同区域政策合理分工、彼此协调、相互促进的格局,才能实现区域政策的整体效益最优,稳步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②。
(二)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系统构成的现实需求
区域要发挥主体功能,客观上需要不同配套政策形成体系,以完善区域发挥主体功能区的制度及体制机制保障。一个主体功能区内部,需要产业政策指导其选择产业类型、产业部门与产业规模;需要投资政策引导其重点领域的发展;需要土地政策确定其开发建设的强度与速度;需要人口政策约束人口集聚程度并解决人口迁移、就业等相关问题;需要财政政策界定其资金集中与分配能力等。不同主体功能区之间,需要制定完善的产业转移政策、财政分配政策和生态补偿政策等来规范与协调区域关系与区域利益分配。优化开发区发展基础较好但潜力受限,需要“胡萝卜”政策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模式转变,提升其国际竞争力和参与度,并增强在国内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带动作用;需要“大棒”政策以限制低效率、低质量经济行为,以及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再次发生。重点开发区是发展基础、发展态势与发展潜力均相对较好的区域,也是中国未来一段时期经济发展的主体。因此,现阶段更多的是通过“胡萝卜”政策,使其充分发挥优势,扩大发展空间。但同时也必须坚决把握此类区域的发展方向,杜绝简单重复部分优化开发区过去“先污染、后治理”,“重数量、轻质量”,“重经济、轻社会、轻生态”的不可持续的经济发展道路。限制开发区是现有发展基础较弱,未来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为了顾全宏观利益,必然会失去一些发展的空间,需要从其他方面得到援助或补偿,以维持其发展。禁止开发区域的专项功能,特别是生态功能突出。与限制开发区相比,为了维护与提升其生态功能,经济等方面功能的开发空间被限制得更加严格,为此,得到的援助与补偿力度也应相对更大③。
二、不同配套政策的直接作用对象
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体系重在形成市场主体行为符合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的利益导向机制;利益导向机制能否形成,直接取决于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体系的结构。根据主体功能区不同配套政策的功能,明确政策的直接作用对象,是提高政策针对性,增强政策效益的必然要求。
配套政策类型直接作用对象配套政策类型直接作用对象
财政政策基层政府、居民环境政策企业
土地政策基层政府、企业、居民投资政策基层政府、企业、居民
人口政策基层政府、居民产业政策基层政府、企业
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基层政府
(一)财政政策的直接作用对象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一次区域利益格局的大调整,利益格局调整能否有效推进的关键在于政府的财政实力,在于主体功能区配套财政政策供给。主体功能区财政政策的直接作用对象是基层政府和居民。主体功能区财政政策一是要保证基层政府能够有效运作,确保区域主体功能发挥,有能力供给基本的公共服务;二是要能够引导、驱动人口合理流动,确保国土空间内所有的居民都能够享受大致相当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产业政策的直接作用对象
驱动区域利益格局调整的财力最终源于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财政增收能力,经济发展的支撑在于产业发展,主体功能区产业政策供给直接决定主体功能区空间管制能力的持续增长。主体功能区产业政策的直接作用对象是基层政府、企业。区域产业选择一是要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与布局规划;二是要与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相适应,主体功能区产业政策实际上是依据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将国家的产业发展规划具体落实到国土空间。基层政府必须依据主体功能区产业政策的规定从事区域产业发展管理,引导与区域主体功能相适应的产业发作要素在区内集聚。企业应充分利用产业政策给定的发展目录释放的信息,主动调整生产经营决策,不得从事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投资政策的直接作用对象
区域主体功能的发挥,一是需要相应的基础设施作硬件支撑;二是需要相关的理念、制度、习俗等做软件支撑;三是需要与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区域主体功能相适应经济发展所释放的就业能力和经济支撑。区域发挥主体功能所需要的这些支撑,都需要投资政策作保障。主体功能区投资政策的直接作用对象是基层政府和企业。主体功能区投资政策,一是要保证基层政府有能力夯实区域发挥主体功能的硬件和软件支撑;二是要对金融机构有足够的引导能力;要能够引导金融机构能够按照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从事资金融通活动,使与区域主体功能相适应的企业的资金融通需求能够及时得到满足;三是要对企业、居民有足够的引导能力,使企业、居民有动力按照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土地政策的直接作用对象
主体功能区的核心在于加强空间管制,空间管制的核心在于主体功能区土地政策供给。主体功能区土地政策的直接作用对象是基层政府、企业和居民。主体功能区土地政策,一是划定了基层政府空间开发活动的基本框架,基层政府的区域经济管理不能超越主体功能区土地政策划定的土地利用红线,区域土地利用结构要与发挥区域主体功能的要求一致;二是要明确规定企业和居民从事与土地开发利用相关的经济社会活动的行为准则,微观经济主体的土地利用行为不能与区域主体功能相悖。
(五)人口政策的直接作用对象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要化解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环境承载力,从根本上解决“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问题,引导人口合理流动,形成合理的人口空间布局则直接取决于有效的主体功能区人口政策供给。主体功能区人口政策的直接作用对象是基层政府和居民。人口明显超载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的基层政府进一步细化主体功能区人口政策的重点在于,积极引导区内人口向外转移;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基层政府进一步细化主体功能区人口政策的重点在于,全面清理不利于外来人口定居的不合理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吸纳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转移出的人口。
(六)环境政策的直接作用对象
提高经济社会活动的环保准入标准,加强对经济社会活动进程中的污染控制则直接取决于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直接作用对象是企业。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要用明确的、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约束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将区域污染排放控制在自然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之内。
(七)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直接作用对象
气候的变化是所有经济主体的经济社会活动对气候条件产生的影响的集合,应对气候变化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应对气候变化的行为难以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具体应对气候变化活动一般由政府出资、政府组织进行,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主要是规范政府的区域管理行为。
主体功能区的核心在于强化经济社会发展的空间管治,不同政策落实空间管治要求的途径和重点不一样。土地政策主要通过控制项目供地,设定经济活动的空间准入门槛。财政政策主要通过对放弃对国土资源的经济性开发进行补偿,对国土空间进行特定用途的整治予以支持。产业政策主要通过控制区域产业发展门类选择,引导产业合理布局。投资政策主要通过引导社会资本流向,控制投资的对象和投资布局。人口政策和环境政策和应对气候变政策主要通过引导人口合理布局,降低经济社会活动对自然生态系统的负面影响,调节国土空间承载经济社会活动的负荷,进而实现空间管治。在设计施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的过程中,只有明确不同政策的直接作用对象和落实空间管治要求的途径和重点,使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真正内化为不同主体的行为准则,才能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又好又快地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
三、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间的相互关联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区域利益、部门利益的一次重大而深刻的调整。就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编制实践来看,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最大障碍是与之配套的体制机制的欠缺。最为突出的障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区绩效考核既要适应跨行政区的主体功能区建设的要求,又要对行政区形成充分的激励和引导,确保行政区经济运行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的要求;二是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会对财政收支格局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政府财政实力要能确保不同主体功能区,特别是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发挥主体功能,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结构和方式要适应主体功能区发展的要求。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政策只有相互协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实现政策资源的最优配置,才能有效地促进主体功能区形成。制定实施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不仅需要不同行政区加强合作,形成区域联动发展机制,还需要行政区内部发改、财政、国土、环保、组织人事等部门通力合作,形成部门互动协调机制。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全面而深层次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实上,既有的体制和机制运行存在很强的惯性,完善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体制机制保障是一个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成渐进的过程;因此,以强化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关联,追求政策资源的更佳配置为目标,合理设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不仅有助于缓解改革的阻力,而且有助于提高改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主体功能区投资政策、产业政策、财政政策之间的关联纽带在于,夯实推进空间结构优化调整的经济支撑,三者共同构成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体系的基础层。土地政策则是空间结构优化调整的落实者,产业政策所作出的产业布局规定、投资政策所作出的投资的空间布局必须与土地政策所作出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相协调,也就是说,土地政策安排是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的直接限制条件。与土地政策相似,环境政策也是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的直接限制条件。人口政策、应对气候的变化政策主要是服务于区域主体功能区的发挥,与构建空间结构调整的经济支撑没有直接的联系。基于对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的理解,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间的相互关联如图1所示。不同配套政策之间关联的目标及纽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图中,箭头表示二者之间的作用和被作用的前因后果关系,虚线表示二者之间相互影响,难以分清主动和被动的关系
(一)以落实主体功能区空间管治要求为目标,强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土地政策之间的关联
主体功能区空间管治的出发点是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环境承载力约束。资源环境承载力之所以会对区域协调发展形成约束,一是因为人口的空间分布不合理,经济聚集区集聚经济的规模与集聚人口的规模不匹配,还有为数众多的人口分布在生态脆弱、生态敏感区;二是因为区域经济活动的种类和强度超过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的范围。主体功能区土地政策、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以确保区域经济活动的种类和强度不超过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为核心,强化政策关联。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过程中,产业政策从三个方面管制经济活动种类和强度。一是列出产业发展目录,明确区域资源环境能够承载的产业,明确政府扶持的战略产业、先导产业;二是设定产业准入门槛,列出禁止发展的产业目录,明确区域资源环境条件不能承载、会进一步削弱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的产业发展行为;三是用区域产业布局规划,引导企业依据资源环境承载力的空间分布进行产业发展布局。投资政策依据产业政策的规定,从两个方面落实空间管治要求。一是用产业发展基金、信贷定向投放等投资工具,支持产业政策允许发展的产业发展项目;二是依据产业发展目录,以优化战略产业、先导产业发展环境为目标,确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方向及布局。土地政策依据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以项目供地为基本工具,固化主体功能区的空间管治要求。
(二)以形成人口流动的推力和拉力为目标,强化土地政策和人口政策的关联
引导人口合理流动,形成与主体功能区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人口分布格局,是主体功能区人口政策重点。人口流动是在人口移出地的推力和人力移入地的拉力双重作用下完成的。人口的流动往往伴随既有土地的用途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土地政策和人口政策的关联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采用政府购买人口移出地的土地发展权、调整土地用途改变的收益分配结构等方式,使人口移出地的民众实现“离地收益”,获得人口移出的推力。二是采用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使用证规费减免等手段,提高移入地对人口流动的拉力。
(三)以强化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财力支撑为重点,强化土地政策、产业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关联
政府财政实力是决定其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能力的关键因素。财政实力取决于土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运行效果。土地政策一是直接影响土地收益,进而影响政府财政实力;二是通过对产业政策实施的影响,间接影响产业发展的税收贡献。另一方面,购买土地发展权、建立产业发展基金等土地政策、产业政策又必须以财政作支撑。土地政策、产业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关联的核心在于,深入分析土地政策、产业政策运行对财政收支的影响,动态评估政府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财政实力,建立主体功能区财政政策与土地政策、产业政策互动微调的机制。
(四)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为重点,强化财政政策、人口政策、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环境政策的关联
人口政策、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环境政策,都需要财政驱动。强化财政政策、人口政策、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环境政策的关联,一方面要求人口政策、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环境政策的具体政策安排,必须和政府驱动这些政策的财力相当;另一方面要求财政支出结构安排要以最大限度驱动人口政策、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环境政策为目标。
注 释
①杜黎明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区域政策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8,(5)
②杜黎明主体功能区建设政策均衡研究[J]开发研究,2008,(1)
③刘玉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区域效应与实施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2007,(9)
参考文献:
[1]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征求意见稿)[Z]2009,(1)
[2]刘玉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区域效应与实施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2007,(2)
[3]包振娟,罗光华,贾云鹏主体功能区建设的配套政策研究[J]经济纵横,2008
[4]侯晓丽,贾若 祥我国主体功能区的区域政策体系探讨[J]中国经贸导刊,2008
[5]司劲松关于主体功能区规划政策需求的探讨[J]宏观经济管理,2008,(5)
[6]杜黎明主体功能区区划与建设――区域协调发展的新视野[M]重庆大学出版社,2007
[7]杜黎明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区域政策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8,(5)
[8]杜黎明主体功能区建设政策均衡研究[J]开发研究,2008,(1)
[9]杜黎明马克思主义整体性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路径选择[J]天府新论,2009,(3)
第7篇:产业政策的局限性范文
[主题词]商业化,电动汽车,研究
发展电动汽车是我国能源和环保战略的一个重要方向,商业化运行示范是电动汽车产业化进程中不可逾越的阶段。目前,我国已有北京、武汉、上海等城市分别启动了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燃料电动汽车的商业化示范运行,为实现我国汽车工业跨越式发展、实现“绿色奥运”作准备。而电动汽车产业的特性又决定了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引导与扶持。但是政府在商业化运行中的作用又不能夸大,政府角色安排适当与否,直接影响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的顺利进行。如果政府的行为适当,可以为电动汽车产业化提供适宜的外部环境,反之,则可能成为阻碍因素。
1、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的内在制约因素
1.1、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的基本属性
各国进行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的目的基本相同,主要是通过商业化运行:①发现电动汽车产品技术、设计上的缺陷,改进产品;②建立和完善电动汽车运行基础设施,开发建立充电(或加氢)系统,研发电动汽车维修保养技术和设备,制定维修保养规范;③研究制定电动汽车商业运行经济规则及相关配套政策法规,探索确定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模式;④使更多市民认识和了解电动汽车,达到宣传、教育和培育电动汽车市场的目的。
(1)政府职能属性。近半个世纪以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生存与自然环境的基本矛盾日益尖锐,环境也日趋恶化,各国政府纷纷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污染,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各种电动汽车也是其中一项措施。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的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统一性决定了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具有某些政府职能,如宣传、引导人们的环保意识和使用电动汽车的观念。从提供物质产品和服务角度来看,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与一般物质生产部门和服务提供部门没有区别。但是,从生产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角度分析,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能使人与自然关系更加协调,促进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统一,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
(2)服务属性。电动汽车的商业化运行的服务属性表现为:①为政府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服务,促进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和环境的改善;②为电动汽车研发、制造企业服务,提供示范运行电动汽车产品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改进建议;③为社会公众服务,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为社会提供出行、咨询和宣传服务。
(3)战略属性。电动汽车是以科学技术表现的战略实力,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综合竞争力和经济军事安全。
1.2、电动汽车商业化的运行特征
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揭示了电动汽车运行运作过程中的特殊性,反映电动汽车产业运行主体之间的特殊关系,提出影响电动汽车运行质量的关键因素。
(1)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受政府、市场、公众环境意识三重因素驱动。发达国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拓宽环境投资渠道,调整、扩大环境设施运营主体,逐渐推动企业作为环境投资和污染治理的主体,充分展现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这一行为应该具有经济效益的特点,使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提高公众环境意识,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催生绿色产品消费需求,拉动汽车需求转型。
(2)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对技术具有高度依赖性。电动汽车的研发制造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过程中对电动汽车设计、检测、试验、维修技术等有高度的依赖性。对于面向末端改进的狭义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而言,主要依靠对电动汽车故障的分析、运行模式监测、针对特定零部件的故障修理技术,对电动汽车整体产品、零部件产品提供故障数据和改进意见。对于广义的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而言,主要依靠建立在系统工程的角度上,对商业化运行与电动汽车商业化影响关系、与电动汽车设计理念等分析基础上,推进电动汽车的产业化。
(3)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营模式是提高电动汽车商业运行质量的核心。国际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发展历史说明,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依靠建立运营机制,实现经济效益,提高运行绩效。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营模式的核心是在对环境、电动汽车产品和相关服务科学定价的基础上,利用成本效益机制,促使企业进入电动汽车服务运营领域,实现电动汽车商业化的社会化、集约化,提高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的经济效益,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推动环境成本内部化,减少产业发展过程中的负外部效应,增加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的有效需求。
(4)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具有运营企业财务收益与社会经济效益相差悬殊的特性。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一般首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业,这是因为:①公交系统路况复杂、使用频繁、运行条件相对较为恶劣,有利于车辆性能测试;②电动汽车购买成本较普通燃油汽车要高,公交车辆具有营运特征,易于评估经济效益;③与各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趋势相吻合,有利于降低汽车尾气排放,改善大气质量;④公共车辆运行于城市和城际之间,利于宣传、扩大电动汽车的影响。公共交通具有社会公共事业的特征,必须兼顾服务公众,考虑社会效益,而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的目标之一是使电动汽车尽快商业化,必须考虑经济效益,二者之间存在非差异殊的特性。
2、政府行为在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中的类型
政府行为应该介入经济运行,与市场体系相匹配。从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的基本属性和运行特征可以发现,政府行为对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的成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要肯定市场机制对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确立市场机制对于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同时也承认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和其他社会经济目标上存在着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具体表现为4个层次:①较低层次上的“市场局限”,严格地说,并不是市场机制本身具有的问题,而在于市场机制得以顺利进行的各种条件难以得到充分满足;②较高的层次表现为作为市场机制核心的微观效率实现机制本身也不是十全十美的,而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③更高层次是指即使市场机制已经实现了充分的微观效率,但这微观效率向社会宏观效率的传导具有不确定性;④最高层次表现为作为市场机制运行全部成果的经济效率与社会经济运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即社会公平之间未必是完全统一的。“市场局限”的层次性决定了政府行为的层次性。因此,在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中,政府行为同样按照由低到高4个层次展开。
(1)确保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有序运行的政府行为。第一层次的“市场局限”决定了政府要通过一定的措施,为创造和维持市场机制顺利运行而制定法令、制度、标准等,以确保市场机制运行的基本秩序和市场交易的效率与公正性,从而充当监督各个经济个体的活动是否符合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权威和裁判。另外,政府的各种经济活动、经济措施都应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要求,或者促进这些原则的建立和巩固,而不应破坏这些原则。进一步说,就是不应由于政府的行为影响到各个经济个体正常的决策行为,影响到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对于某些由于内部产生的消极因素(如运行线路垄断),政府还应采取财政、法律等各种措施来主动地加以限制和消除。
转贴于
(2)配置社会资源的政府行为。第二层次的“市场局限”决定了政府应当为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中社会资源的配置而积极作为。当然,这不是对市场资源配置机制的否定,而是对后者某些局限性的补充。例如,为弥补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盲目性、滞后性的局限,政府有必要制定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采取一定的产业政策和地区政策来引导个体的合理经济行为,避免在运行中出现长期性或大规模的失衡。虽然从理论上来说市场调节机制最终也能纠正这些失衡情况,但其调整时间过长、付出的代价太大,而且很可能旧的失衡尚未解决,新的失衡情况又已出现。所以,更为理性的行为应当是尽量避免这些失衡情况的出现,自觉地促进市场资源在较长时间内的最佳配置。这种补充强调:一是通过差别性的政策措施,改变个别成本—收益的结构,并使其与社会成本—效益分析结构趋于一致;二是对于某些个别成本—收益结构与社会成本—收益结构差别极大的项目必须由政府直接承担。
(3)稳定经济的政府行为。第三层次的“市场局限”决定了政府行为的经济稳定职能。稳定经济的目标,是保持高水平的资源利用和保持稳定水平的运行成本,为实现合理的运行效率创造条件。为此可以采取相应的财政金融政策。
(4)维护社会公平的政府行为。第四层次的“市场局限”决定了实现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条件下政府行为的最高表现和最终目标,其核心是协调社会分配公平性。提高效率,创造更多的财富和成果,是成功实现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必不可少的手段和条件,但严格地说,它仍然是一种手段和中介,还不是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成功的根本标志。将创造出来的大量成果满足广大劳动人民而不是少数人的需要,才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本质特征。当然,这一最终目标的实现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并将与提高效率、增加社会财富总量的过程同步发展。
3、政府行为在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的促进作用
在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行为已不是简单的“社会仲裁人”,仅仅限于维持法律和秩序,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介入了国民经济的生产、分配和流通过程,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具体表现为:①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收入政策控制总需求的变动,实现总供求的平衡;②通过建立国有企业来调整产业结构,推动基础产业的发展;③通过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过程,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维护社会稳定;④通过政府投资和消费,支持科学研究和新兴产业部门的发展;⑤通过限制进口、支持出口的各项政策,提高本国商品和国际竞争能力;⑥制定各种中长期计划,引导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
风险投资属微观经济行为,若没有适宜的宏观经济环境就难于发展。宏观经济、政治环境的形成是在长期市场机制运行下,在政府的政策、法律规范、调控下形成的。显然,投资者在没有政府明确政策规范的和缺乏风险投资环境的情况下,是不敢贸然行事的。特别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情况下,从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运行所需要的条件看,政府的作用就显得格外重要了。从武汉市电动汽车示范运营1年多的经验可以看出,政府在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发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微观规制。微观经济基础活动是整个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的基础,是政府行为定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政府对微观经济应当放开放活,否则,微观经济就会失去发展动力,致使整个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缺乏活力。在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中,政府的微观规制主要表现在通过地方政府的协调以及资金投入引导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主体走机制创新、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的道路,使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能够健康发展,从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
(2)宏观调控。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涉及到交通、环保、科技、企业等多部门、多行业之间的密切配合和互相依赖,是汽车产业中的一个有机整体。因此,由一个高于各部门之上的机构来对整个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活动进行协调管理,就成为客观需要。
对于电动汽车产业而言、政府宏观调控至少应达到以下两个目标:使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达到政府所设定的预期目标;纠正市场偏差,遏制错误的市场走向,使之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在目前原油价格急剧上涨和我国传统汽车产业发展的现实情况下,通过宏观调控引导汽车产业的发展显得极为重要。具体说来,政府在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中的宏观调控职能主要包括:①提供基础设施。这些基础设施不仅包括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所必须的交通线路、运营场站等“公共物品”,也包括为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提供基本的制度框架。②计划引导。如对电动汽车创新市场行为主体进行必要的引导,对电动汽车产业与传统汽车产业的相互融合作出示范功能,对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方向作出战略性规划等。③政策调节。主要是运用适当的财税政策、金融政策、政府采购政策、产业政策、贸易政策等来扶持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④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的形成,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
实际上,在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过程中,对微观经济的消极规制和对宏观经济的积极调控是政府角色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对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的宏观调控,必须奠定在有效的微观规制之上。如果在微观领域缺乏有力的法律约束,经济个体可以靠不正当手段赢得利益,那么宏观计划的引导、经济政策的调节都不可能奏效;反之,只有以严密的微观规制限制经济个体的不正当行为,迫使其只能以合法手段追求利益,那么宏观计划的引导和政策的调节才能发挥作用。同样,对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的微观规制,也离不开积极的宏观调控。只有通过积极的宏观调控,才能保证经济个体的行为符合整体国民经济利益,增进全社会的福利。
第8篇:产业政策的局限性范文
【关键词】 加速折旧; 固定资产; 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6-0055-03
一、背景
从国内背景来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的发展也受到了巨大的挑战,要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就需要实现制造业的转型升级。而目前,制造业的发展受到了制约,主要源头在于资金不充足,以致设备的更新换代、资金的流动性等方面都遭遇瓶颈。除了自身资金能力不足的方面,外部融资成本还不断提高,内忧外患,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制造业的发展一直比较缓慢,近年来,投资增速还有所下滑,企业自身与外部等因素制约了企业的转型升级。为了使企业对设备及其更新改造加大投资力度,并且使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得到极大的提高,进而能够推动内外资的公平、有序地竞争,就需要给予制造业政策上的支持,增加其流动性,促进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因此,国务院颁布了新的折旧政策,进一步完善以前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力求通过新政策减轻企业初期投资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可用资金,促使企业有能力并且愿意为设备更新而投资。
从国际背景来看,国外很多国家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这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是很重要的一环,美国和日本就是很典型的代表。自1951年日本开始使用加速折旧法,其中一些政策如对企业先进机械设备实行第一年50%折旧,研究用机械设备3年间90%折旧等效果颇为明显。1981年美国进行改革,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大幅缩短,对新增的固定资产按照不同年代分别使用不同的加速折旧方法,最终辅之以其他的各种政策使美国经济得以恢复。美日在经济转型阶段都采用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促进了产业升级、经济转型并且取得了显著效果。
通过以上的背景分析,不难得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新政是企业发展所必需的,也是配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的解读
(一)适用范围
从行业类别来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六大行业进行了特殊的规定,即生物药品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信息运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对这六类企业来说,如果是在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可以采取两种途径,一是缩短折旧年限,二是改变折旧方法,通过这两种方法达到加速折旧的目的。第二部分是适用所有企业,即如果不属于这六大行业,只能适用所有行业企业的扣除政策。即企业购进的仪器设备如果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并且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那么就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单位价值超过了100万元,则可以采用以上六大行业的两种途径以加速折旧。
这次新政策所覆盖的范围不仅包含了行业类别的细分还从时间(2014年1月1日后)、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以及除六大行业以外的企业的单位价值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对于“2014.1.1新购进”的规定尤其值得注意。“新购进”只是针对以前已经购进的固定资产来说的,因此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能是全新的也可能是已经使用过的,这两种都符合规定。
(二)扣除政策
1.一次性扣除
一次性扣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①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二是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以及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的折余价值部分;三是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主要是用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并且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2.缩短折旧年限法或者加速折旧法
这两种方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都是针对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一是六大行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二是所有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并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三是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仪器、设备主要是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
缩短折旧年限是指针对新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的规定,最低不得低于原来税法规定的60%;针对新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最低不得低于原来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具体分类及相应年限见表1。
综上所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折旧的新政策可以归纳如表2所示。
三、案例分析
(一)从会计分录的角度看
假设某企业为计算机制造企业,主要从事计算机研发与制造,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新购进一台用于研发的机器设备,价格为70万元,增值税额为11.9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已知该企业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分别为:单位价值小于1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35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12.8万元;单位价值低于5 000元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7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32万元。
1.关于10月份新购进固定资产的业务
正常会计分录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7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 000
贷:银行存款 819 000
由于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2014年10月购进的该研发设备专门用于研发活动并且价款70万元低于100万元,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假设新产品处于研究开发阶段,所以会计分录如下: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700 000
贷:累计折旧 700 000
2.对于已经存在的固定资产
该企业目前已经存在的单位价值小于100万元的并用于研发的设备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3 372 000
(3 500 000-128 000)
贷:累计折旧 3 372 000
固定资产折余价值部分(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
元的):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用 380 000
贷:累计折旧 380 000
(二)从税法角度看
1.承接上面的案例,由于该企业属于六大行业之一,对于2014年10月新购进的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假设该企业决定从2014年11月开始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因此可以进行以下分析:
假设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则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
2014年11月折旧额为(2/10*70)/12=1.17万元。
若采用年数总和法,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则:
2014年11月折旧额为(10/55*70)/12=1.06万元。
若按照以前的规定采用直线法,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则:
2014年11月的折旧额为(70/10)/12=0.58万元。
因此直线法与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相比较,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分别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0.59(1.17-0.58)万元和0.48(1.06-0.58)万元。
2.假设甲有限责任公司为专用设备制造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1月10日,新购入固定资产机器设备一台,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当月购入已投入使用。企业对该项固定资产按直线法摊销,年限为10年,残值率为5%。由于按照新政策的规定符合加速折旧的条件,企业在预缴2014年12月所得税时,决定对该项固定资产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税法规定的6年缩短折旧年限来加速折旧。分析如下:
该公司会计上按照直线法摊销,月摊销额为1.58[200×(1-5%)/10/12]万元,按照税法规定采用6年加速折旧,则月摊销额为2.64[200×(1-5%)/6/12]万元,因此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64-1.58=1.06万元。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知,新政策下不论是缩短折旧年限还是变更折旧方法以达到加速折旧的目的,都使当期折旧费用增加,当期利润减少,从而减少了当期应纳所得税。
四、意义
(一)增加企业流动资金,增强企业对设备更新换代的能力
通过以上分析,这项政策的本质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实现了企业的更新换代。企业初期的折旧额增加,从而使初期所得税相应减少,减少资金占用,加快了投资的现金回流,所以使企业有能力去实现投资的更新。同时纳税时间产生了延迟,出于对货币时间价值的考虑,这种时间上的延迟相当于政府为企业提供的一种无息贷款,使企业能更灵活地运用资金,对企业又是一项利好的优惠政策。
(二)推动新兴行业的发展
此次新政策规定了六大行业,加速折旧对于计算机、通信、医药制造、信息传输等新兴行业给予了很大的支持,体现了政府对不同行业的差别政策性鼓励以及对提高制造业发展能力、促进产业升级的力度与决心。新兴行业具有创新力,带动力。新兴行业的发展能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这项政策将拉动这些行业固定资产的投资,从而实现新兴行业的发展,也能带动传统行业的发展。
(三)促进传统行业的改造升级
传统行业一直以来由于资金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缺乏活力,但是传统行业的发展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是极其重要的一环,不容忽视。要鼓励传统行业的发展,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这次新法规的颁布对传统行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机遇。在传统行业中,汽车和电气设备等的研发投资金额相对较高,设备的投入也较高,加速折旧的新政策对于这些企业来说,无疑为他们创造了新的条件,从而实现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进而能相应地提高传统行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第9篇:产业政策的局限性范文
根据国家统计局7月18日的数据,不管是新建商品住宅还是二手房,四大一线城市北、上、广、深涨幅均“名列前茅”。新建商品住宅中,北京同比上涨16.7%,广州涨幅16.5%,深圳涨幅16%,上海涨幅14.4%。二手住宅中,北京同比上涨14.1%,广州涨幅10.4%,上海涨幅10.2%,深圳涨幅9.6%。这已是四大一线城市连续六个月领涨全国,并且其同比涨幅还呈现逐月攀升的趋势。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四大一线城市不仅均实行了“限购限贷”,还都采用了行政“限价”手段,官方或正式发文,或通过严控预售审批、价格备案、土地出让环节源头把控等手段来调节上市节奏和价格走势,其中北京的版本最严。然而事实证明,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来看,“限购限贷限价”并不能限制房价上涨过快的涨幅。
“限购限贷限价”等行政性宏观调控不可谓不严厉,为什么会失败?这主要是由于房地产业关联国民经济众多产业,而经济活动的特征通常是追涨杀跌,因此房价适度上涨有利于刺激宏观经济。但如果房价上涨过快,就会扭曲市场的经济资源配置功能,引诱过量资本涌入房地产业和其后盾金融业,国民经济将陷入金融泡沫泥潭。因此,我国政府会盯着房价,一旦房价有失控趋势,调控政策一定还会加码。政府就是要用调控政策来对冲货币宽松的风险,这将决定今年我国房价的走向。
在今年上半年行政性宏观调控与宽松货币政策并行对冲的过程之中,二者的政策匹配度不佳,前者的力度不及后者,也就是说货币政策过于宽松,导致市场对于房价上涨预期过于强烈,进而房价上涨超出预期。并且,中央银行投放的基础货币没有进入制造业投资,而是进入金融体系牟取投机利润,一部分进行各种形式的对外贸易套利,一部分进行各种形式的房地产贷款套利,国民经济已经陷入金融泡沫泥潭或者叫“流动性陷阱”,如果不是形势严峻,中央政府不会在5月份严厉打击对港贸易套利,更不会在6月份冒着触发金融危机的巨大风险进行收缩流动性尝试。
正是由于过量资本涌入房地产业和其后盾金融业,导致房地产商“不差钱”,也导致采用各种方式绕过限购限贷的购房者贷款宽松,进而房地产业供需两旺,房价节节上涨。市场经济中的微观经济主体是追涨杀跌的,手头宽裕预期楼市向好的房地产商涌向土地市场,又致使地王频出,而预期房价上涨的购房者和炒房者也争先恐后进入楼市,最终形成了上半年的红火楼市。
从本质上说,中国高房价问题就是货币问题,房价与货币政策宽松度正相关。因为在中国这种纸币超发经济体内,由于房地产按揭贷款对市场需求的透支和投机资本对房地产金融性盈利机会的渴望,还由于超发货币形成的剩余资本无法投入实体经济,一有货币宽松政策,就会有大量金融投机资本涌入房地产业和其后盾金融业牟取短期贷款和房屋倒卖等投机利润,导致房地产市场供需双方出现人为的“不差钱”状态,进而价格机制遭到扭曲,房价往往就在相当程度上脱离真实供求关系,嬗变为一个货币问题,实现了高度金融化。
举例来说,如果货币政策全面放松,2009年和今年这样的高房价就会上演,即便房屋和土地存在高空置率也照涨不误,也就是说供求关系在宽松货币政策重压之下被扭曲了,原本不该涨的东西涨得离了谱。反之,如果货币政策全面收紧,2011式的房地产业低迷也将指日可待,即便开发商们花大价钱聘请的研究团队搜罗出一大堆房屋供应减少的数据也止不住跌,也就是说供求关系又在紧缩货币政策重压之下被矫枉过正了,不该跌的东西偏就跌了。
既然中国高房价是个货币问题,那么要管住高房价的根本途径就是要管住货币。正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管住货币只能靠发行货币的政府。然而,政府的政策服务于政府的利益诉求,为了稳定经济增长从而稳定一切,政府又需要运用宽松货币政策进行经济刺激,于是就只有用“限购限贷限价”等行政性宏观调控手段来对冲宽松货币政策对房价的影响,以便既保增长又控制包括房价上涨在内的通货膨胀。
当然这是极其理想的经济政策绩效追求,事实上做起来很难,正如自由主义经济学者一贯抨击的,政府不是万能的,政府也会失灵,因为政府也是由会犯错误或有某种能力欠缺的人组成的。然而政府又不可能不进行宏观调控,因为市场失灵同样也会带来灾难。如何在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之间把握合理分寸,确实是永恒的难题,最能考验管理层的宏观分析、政策选择和行政执行能力。显然,去年以来的货币宽松有“过犹不及”的问题。
去年以来的货币宽松明显过度,央行对金融机构的货币需求几乎有求必应,真可谓是“央妈”,以至于6月份央行意识到危机有意收缩流动性警告金融机构压杠杆降风险的时候,已然形成习惯性依赖的金融机构还普遍预期央行仍然会及时放水,岂料这次“央妈”溺爱不再,结果许多金融机构濒临资金链断裂才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集体“临时抱佛脚”,最终导致爆发惊险万状的“钱荒”。
除此之外,间接的货币宽松也不可小视。去年10月以来,人民币汇率节节高涨,而管理层却采取了匪夷所思的放任政策,容忍国际热钱涌入中国。也许是为了实行所谓强势人民币政策,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和金融业发展,也许是不愿意用基础货币购买外汇导致货币更宽松。但是,在影子银行和剩余资本大行其道的局面下,即便外汇管理当局不干预汇市,收购外汇,同样有大量剩余人民币资本愿意交换这些外汇。国际热钱换成人民币进来之后直奔金融市场,套取人民币升值红利,或者投入房地产短期贷款市场或对外贸易套利市场牟利。而国内剩余人民币资本则拿着交换来的外汇奔赴美国,搞投资移民,购买房地产,奢侈消费,“支援”美国人民的实体经济复兴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