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保险公司会计准则范文
一、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1.服务对象和目的差异。公认会计准则适用于一切企业以及非特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其目的是满足这些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由于保险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来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因此,与公认会计准则相比,法定会计准则更注重从法律的观点来评价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其财务报告的目标着重于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检测。
公认会计准则为兼顾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各方面的要求,它只能在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间取得一个平衡,任何一张报表都不能偏废。法定会计准则着重于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是企业财务状况的一个方面,法定会计准则服务的对象与目的决定了它对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侧重。只要保险企业具有偿付能力,保险监管部门并不是那么关心保险企业当期是否盈利,利润表在法定会计体系中只能居于从属地位。
2.风险认识的差异。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要求和关心的重点不同,这些要求与关注点有些是交迭的,有些则是不相容的。为了能够兼顾这些要求,公认会计准则在对待风险时只能在总体上保持不偏不倚的特性。保险监管机构运用法定会计准则主要是保证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因此为了使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在进行债务偿付时有一个足额的缓冲,同时也为了使保险监管机构更好地免除监管责任,在不必考虑其他信息使用者的前提下,保险监管机构在制定法定会计准则时往往会采取一种十分稳健的态度。
由于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对待风险态度的不同,对于资产、负债、收入与成本等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与披露二者之间往往会有较大的差异。就结果而论,可以简要地归纳为以下几点:法定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资产较公认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资产小,法定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负债较公认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负债大,想应地,法定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所有者权益较公认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小。
3.会计假设差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即是我们常说的持续经营假设。而保险法定会计准则则是以“清算假设”为基础,即假设保险公司出于可能的各种原因停止销售新保单,兑付所有现有保单责任,监管机关要保证保险公司在“清算假设”的前提下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第一,有些资产项目在实际清算时,是不具备偿付能力或清算价值的,例如递延资产、预付费用或清算价值极低的小型办公设备、家具等。第二,在公认会计准则的持续经营假设及其他基本假设下编制的财务报表,与真实情况可能会有一定差距。保险公司的资产尤其是大量的金融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实际价值是否低于账面价值常常受到质疑。法定会计准则为确保保单持有人权益未来能够得到足够的偿付,必须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内容予以保守、谨慎的评估。因此,法定会计准则抛开持续经营假设,将保险公司暂时视为处于撉逅阕刺瑪而对资产和负债状况予以评估,由此来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清偿现有负债的能力。
所谓清算状态和实际清算的概念还不尽相同,存在一定差异。因为很多清算事务一定要到真正的清算状态时才可能准确计量。保险公司这种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只是对“清算”的假设,若干评估标准仍是凭会计理论和相关因素推演而出的近似值,与实际清算相比仍存在许多不确定性的差距。因此,我们对保险公司这种清算概念的会计假设要加上“修正”或“准”字,称为“准清算假设”,来与实际清算加以区别。
4.会计基础的差异。会计的计价基础一般有两种即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是指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作为确认和计量的标准,它主要从时间上规定会计确认的基础,其核心是根据权责关系的实际发生和影响期间来使收入和费用配比。收付实现制则是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受到和支出作为确认和计量的标准。在收付实现制下,凡当期受到的收入或支出的费用,均确认为当期收益,而不需进行期间配比。对保险企业而言,在公认会计准则下应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础。而法定会计准则采用棗混合会计基础,即平时采用收付实现制,年末采取权责发生制进行决算。其原因如下:其一保险公司一般以现金为交易工具,且一般要到保险公司受到保费后保险合同才生效,相应地保费只有在实际受到是才能予以确认。其二、对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要运用很深精算知识,普通的会计人员不可能也不必要掌握,因此,保险公司平时不可能对每张保单进行详细的计算、记录,只有到年末时,通过精算师的计算后才予以记账。二、建立法定会计准则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正致力于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保险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也需要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国外对保险行业的规范一般形成了两套准则,即公认会计准则(GAAP)与法定会计准则(SAP)。而我国对保险行业的会计规范从1993年颁布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到1995年颁布并实施的《保险法》以及1999年又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但至今仍为出台一套针对保险行业的具体会计准则。因此,建立我国保险法定会计准则已刻不容缓。
1.中国保险业在经历保险市场高速发展时期的过程中,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日益暴露。虽然,我国《保险法》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虽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了规定,但没有有效的监管措施,造成有法不依。同时以上法规有些过于陈旧,没有考虑保险业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与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其保守与稳健程度无法与我国当前保险业所面临的经营风险相配比,因此制定并实施保险法定会计准则一方面有助于落实以上法规并实现跟踪管理,另一方面有助于弥补两法规的不足。
2.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股份制上市保险公司必将越来越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根据公认会计准则编制,这样有利于不同投资者相互比较。但是保险公司应具备不同于一般行业的偿付能力,而有一部分偿付能力则是股东权益,这就存在分配经营利润与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之间的矛盾。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利润不被过度分配以维护偿付能力,就有必要制定保险法定会计准则。
3.顺应国际保险服务自由化和一体化的需要。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纷纷涌入,我国国际保险市场逐步接轨,也就客观上要求我国保险的监管水平与做法必须拥有一套完善的,操作性强的保险行业法定会计准则与之配合,这才能管好外资保险公司,也才能使我国保险业稳步地与国际接轨。
三、保险会计运行模式构建
虽然各国的保险会计都存在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两种规范,但对这两种规范的运行模式却不尽相同。
1.主辅相成模式。在主辅相成模式下,会计核算日常接公认会计准则运行,只在会计期末按法定会计准则对按公认会计准则核算的结果做出一些调整以填制特定的监管报表,或附加保险监管方面更详细的特殊会计要求或精算指南等。也就是以公认会计准则为主,以法定会计准则为辅。运行主辅相成模式的国家有美国。
2.合二为一模式。合二为一的模式是按照公认会计准则和法定会计准则的要求制定不同于非保险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形成一套特有的会计准则。如日本等国。
3.二者并行模式。即保险监管者规定了一系列不同于公认会计准则的保险法定会计准则,企业在实际操作与会计运行系统中采取二者并行的方式。如巴西等国。
笔者认为,第二种模式运行成本低、但由于一般会计原则和法定会计准则在服务对象和目的、对风险的认识以及会计假设等方面固有的区别,把二者揉进一套体系中进行操作十分困难,难以兼顾公认会计准则和法定会计准则使用者各自的要求。第三种模式因其在实际操作与会计运行系统中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两套规则分别同时进行,运行成本较高。第一种主辅相成的模式则能较好地解决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的不同要求与运行成本之间的矛盾,在实现两者不同要求的同时,又使得运行成本不致太高,应该是较为理想的选择。
四、监管当局的任务
为了建立并推行实施保险法定会计准则,监管当局目前应至少做以下准备:
首先,保险法定会计准则是专属于保险业的法定会计规范,因此需体现出保险业的行业特征。其基本特征有经营对象的无形性,偿还金额与对象的不确定性,技术要求的复杂性以及广泛的社会性等。为了使这些特征在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中体现出来,一方面,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避免重蹈他们的覆辙;另一方面,我们要立足于本国国情,加强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研究,以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
其次,保险会计准则的制定需要精算师的参与才能完成。保险会计核算对象的保费收入、保险成本、责任准备金以及利润等,都与保险精算密切相关。尤其是责任准备金,其大小将直接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而这最具技术性也最为关键的部分却受制于精算。因此,建立保险会计准则需重视精算在保险会计中的地位与作用。
第2篇:保险公司会计准则范文
一、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1.服务对象和目的差异。公认会计准则适用于一切企业以及非特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其目的是满足这些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由于保险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来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因此,与公认会计准则相比,法定会计准则更注重从法律的观点来评价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其财务报告的目标着重于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检测。
公认会计准则为兼顾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各方面的要求,它只能在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间取得一个平衡,任何一张报表都不能偏废。法定会计准则着重于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是企业财务状况的一个方面,法定会计准则服务的对象与目的决定了它对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侧重。只要保险企业具有偿付能力,保险监管部门并不是那么关心保险企业当期是否盈利,利润表在法定会计体系中只能居于从属地位。
2.风险认识的差异。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要求和关心的重点不同,这些要求与关注点有些是交迭的,有些则是不相容的。为了能够兼顾这些要求,公认会计准则在对待风险时只能在总体上保持不偏不倚的特性。保险监管机构运用法定会计准则主要是保证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因此为了使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在进行债务偿付时有一个足额的缓冲,同时也为了使保险监管机构更好地免除监管责任,在不必考虑其他信息使用者的前提下,保险监管机构在制定法定会计准则时往往会采取一种十分稳健的态度。
由于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对待风险态度的不同,对于资产、负债、收入与成本等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与披露二者之间往往会有较大的差异。就结果而论,可以简要地归纳为以下几点:法定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资产较公认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资产小,法定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负债较公认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负债大,想应地,法定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所有者权益较公认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小。
3.会计假设差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即是我们常说的持续经营假设。而保险法定会计准则则是以“清算假设”为基础,即假设保险公司出于可能的各种原因停止销售新保单,兑付所有现有保单责任,监管机关要保证保险公司在“清算假设”的前提下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第一,有些资产项目在实际清算时,是不具备偿付能力或清算价值的,例如递延资产、预付费用或清算价值极低的小型办公设备、家具等。第二,在公认会计准则的持续经营假设及其他基本假设下编制的财务报表,与真实情况可能会有一定差距。保险公司的资产尤其是大量的金融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实际价值是否低于账面价值常常受到质疑。法定会计准则为确保保单持有人权益未来能够得到足够的偿付,必须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内容予以保守、谨慎的评估。因此,法定会计准则抛开持续经营假设,将保险公司暂时视为处于撉逅阕刺瑪而对资产和负债状况予以评估,由此来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清偿现有负债的能力。
所谓清算状态和实际清算的概念还不尽相同,存在一定差异。因为很多清算事务一定要到真正的清算状态时才可能准确计量。保险公司这种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只是对“清算”的假设,若干评估标准仍是凭会计理论和相关因素推演而出的近似值,与实际清算相比仍存在许多不确定性的差距。因此,我们对保险公司这种清算概念的会计假设要加上“修正”或“准”字,称为“准清算假设”,来与实际清算加以区别。
4.会计基础的差异。会计的计价基础一般有两种即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是指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作为确认和计量的标准,它主要从时间上规定会计确认的基础,其核心是根据权责关系的实际发生和影响期间来使收入和费用配比。收付实现制则是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受到和支出作为确认和计量的标准。在收付实现制下,凡当期受到的收入或支出的费用,均确认为当期收益,而不需进行期间配比。对保险企业而言,在公认会计准则下应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础。而法定会计准则采用棗混合会计基础,即平时采用收付实现制,年末采取权责发生制进行决算。其原因如下:其一保险公司一般以现金为交易工具,且一般要到保险公司受到保费后保险合同才生效,相应地保费只有在实际受到是才能予以确认。其二、对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要运用很深精算知识,普通的会计人员不可能也不必要掌握,因此,保险公司平时不可能对每张保单进行详细的计算、记录,只有到年末时,通过精算师的计算后才予以记账。
二、建立法定会计准则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正致力于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保险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也需要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国外对保险行业的规范一般形成了两套准则,即公认会计准则(gaap)与法定会计准则(sap)。而我国对保险行业的会计规范从1993年颁布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到1995年颁布并实施的《保险法》以及1999年又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但至今仍为出台一套针对保险行业的具体会计准则。因此,建立我国保险法定会计准则已刻不容缓。
1.中国保险业在经历保险市场高速发展时期的过程中,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日益暴露。虽然,我国《保险法》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虽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了规定,但没有有效的监管措施,造成有法不依。同时以上法规有些过于陈旧,没有考虑保险业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与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其保守与稳健程度无法与我国当前保险业所面临的经营风险相配比,因此制定并实施保险法定会计准则一方面有助于落实以上法规并实现跟踪管理,另一方面有助于弥补两法规的不足。
2.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股份制上市保险公司必将越来越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根据公认会计准则编制,这样有利于不同投资者相互比较。但是保险公司应具备不同于一般行业的偿付能力,而有一部分偿付能力则是股东权益,这就存在分配经营利润与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之间的矛盾。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利润不被过度分配以维护偿付能力,就有必要制定保险法定会计准则。
3.顺应国际保险服务自由化和一体化的需要。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纷纷涌入,我国国际保险市场逐步接轨,也就客观上要求我国保险的监管水平与做法必须拥有一套完善的,操作性强的保险行业法定会计准则与之配合,这才能管好外资保险公司,也才能使我国保险业稳步地与国际接轨。
三、保险会计运行模式构建
虽然各国的保险会计都存在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两种规范,但对这两种规范的运行模式却不尽相同。
1.主辅相成模式。在主辅相成模式下,会计核算日常接公认会计准则运行,只在会计期末按法定会计准则对按公认会计准则核算的结果做出一些调整以填制特定的监管报表,或附加保险监管方面更详细的特殊会计要求或精算指南等。也就是以公认会计准则为主,以法定会计准则为辅。运行主辅相成模式的国家有美国。
2.合二为一模式。合二为一的模式是按照公认会计准则和法定会计准则的要求制定不同于非保险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形成一套特有的会计准则。如日本等国。
3.二者并行模式。即保险监管者规定了一系列不同于公认会计准则的保险法定会计准则,企业在实际操作与会计运行系统中采取二者并行的方式。如巴西等国。
笔者认为,第二种模式运行成本低、但由于一般会计原则和法定会计准则在服务对象和目的、对风险的认识以及会计假设等方面固有的区别,把二者揉进一套体系中进行操作十分困难,难以兼顾公认会计准则和法定会计准则使用者各自的要求。第三种模式因其在实际操作与会计运行系统中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两套规则分别同时进行,运行成本较高。第一种主辅相成的模式则能较好地解决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的不同要求与运行成本之间的矛盾,在实现两者不同要求的同时,又使得运行成本不致太高,应该是较为理想的选择。
四、监管当局的任务
为了建立并推行实施保险法定会计准则,监管当局目前应至少做以下准备:
首先,保险法定会计准则是专属于保险业的法定会计规范,因此需体现出保险业的行业特征。其基本特征有经营对象的无形性,偿还金额与对象的不确定性,技术要求的复杂性以及广泛的社会性等。为了使这些特征在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中体现出来,一方面,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避免重蹈他们的覆辙;另一方面,我们要立足于本国国情,加强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研究,以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
其次,保险会计准则的制定需要精算师的参与才能完成。保险会计核算对象的保费收入、保险成本、责任准备金以及利润等,都与保险精算密切相关。尤其是责任准备金,其大小将直接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而这最具技术性也最为关键的部分却受制于精算。因此,建立保险会计准则需重视精算在保险会计中的地位与作用。
第3篇:保险公司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保险会计新准则;准备金计量;三要素法
[中图分类号]F8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339(2012)02-0059-07
一、保险会计新准则产生背景(一)旧准则的局限性
1.旧准则在保费收入确认方面的局限性。由于保险产品的不断创新,一些新型的保险产品(主要是寿险产品)都会内嵌有衍生工具。这虽然有助于产品的销售,但却模糊了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而且很多产品并没有对内嵌衍生工具部分进行清晰定价,而是将这部分的收入计在规模保费中。这在以“规模论英雄”的中国保险市场,导致更多的保险公司只注重销售理财比重高的保险产品,而这是与保险公司的社会功能相违背的。虽然这些保险新产品几乎不承担保险风险,其功能等同于金融工具,但在旧准则中,销售这些保险产品的全部收入却都计入保费收入中。据此算得的保费收入不能与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风险相对应,不利于反映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总量。
2.旧准则在准备金计量方面的局限性。会计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其原理与方法应适用于各个行业,但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在不同国家与地区却存在着不同的做法。[1]由于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业务的特殊性使得其财务报告也具有一些独有的特征,这主要集中在保险负债的计量上。保险准备金的计提一直以来由精算师按照精算方法提取,就像一个“黑箱”,而且不同国家与地区存在着不同的提取方法,这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的相关性与有用性。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财务报告的处理差异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海外筹资与发展成本。
(二)国际与国内保险会计新准则出台历程
国际方面,为加强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特别是金融行业)财务报告的可比性,以及加强保险业内各公司财务报告的可比性,提高保险行业财务报告的透明度,更好地体现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IASB的前身IASC自1997年就开始了保险会计项目的研究,迄今已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研究成果,并计
[收稿日期]2011-12-06
[作者简介]姚军梅(1976-),女,江苏南通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吉林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陈月(1989-),女,安徽安庆人,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行政职员;王晔(1982-),男,吉林长春人,就职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划于2012年前形成最终规范。2004年IASB颁布了IFRS4,主要明确了新准则适用范围以及保险合同的定义。由于并未要求保险人改变原来的会计处理方法,出现了两家公司都遵循国际会计准则,但报表仍然不可比的问题。2007年IASB又颁布了《讨论稿――保险合同初步意见(Discussion PaperPreliminary Views on Insurance Contracts)》,集中讨论了保险合同计量的问题,提出了保险合同的分拆标准以及以“三要素法”(ThreeBuildingBlock Approach)计量保险负债的建议。虽然目前关于保险负债计量模式有现行脱手价值现行脱手价值(Current Exit Value):在资产负债日,保险人将保险合同的剩余权利和义务立即转让给另一方所期望支付的金额。、现行履约价值现行履约价值(Current Fulfillment Value):反映以期望值为基础的涵盖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而必需的所有未来现金流量。该方法着重于主体的履约义务。、未赚保费法等模式之争,但“三要素法”的计量思路却得到了普遍认可。
国内方面,保险合同会计处理差异是我国会计准则实现国际趋同的主要障碍。主要体现在:(1)2008年57家在A股和H股上市的公司,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报告的净利润为5 572亿元,按企业会计准则报告的净利润为5 442亿元;内地准则报告的利润小于香港准则报告的利润130亿元,净差异率为2.4%。如果不考虑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两家保险企业的影响,净利润的差异将缩小到-10亿元,净差异率将缩小到-0.2%。(2)该57家公司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报告的净资产为43 003亿元,按企业会计准则报告的净资产为42 596亿元;内地准则报告的净资产小于香港准则报告的净资产407亿元,净资产差异率约为1%。如果不考虑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两家保险企业的影响,净资产的差异将缩小到-268亿元,净差异率将缩小到-0.6%。可见保险会计准则是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主要障碍。[2]财政部于2007年开始推行《企业会计准则》,其中关于保险合同方面的规定类似于IFRS4。虽然其引入了“保险风险”的概念,但并未对“保险风险”和“重大风险测试”界定标准,改变十分有限,对保险公司的会计实务没有影响。2008年8月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要求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应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上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2009年1月,保监会了《关于保险业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国包括境内、境外上市保险公司在内的所有保险公司,编制2009年年度境内、境外财务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会计政策:“第一,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第二,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第三,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标准、保费分拆标准、新准备金评估标准另行”,实施细则仍未出台。2009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详细规范了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三个方面的内容。以下将《企业会计准则》、《2号解释》、《规定》统称为会计新准则,简称新准则。下文主要就国内会计新准则做讨论。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的主要内容(一)会计处理的主要变化
新准则在会计处理上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变化:保费收入确认和准备金计量。(1)保费收入确认。新准则对保险合同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保险混合合同的分拆标准。确定为保险风险部分的资金确认为保费收入,按照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核算;确定为其他风险部分的资金不确认为保费收入,按照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或其他相关准则核算。由于寿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占的比重较高,而对于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需要将原保险保单收入拆分为保费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因此这项变化对寿险业的保费收入影响较大。例如,刘玉焕[3]指出,万能险占比较高(2009年万能险占比高达42.9%)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业务中,其2009年不能确认为保费收入的为610.6亿元,占规模保费的45.4%。绝大多数非寿险合同满足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条件,基本无需分拆,所以新准则下非寿险业的保费收入规模基本不变,非寿险公司关于保费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没有显著变化。(2)准备金计量。新准则对非寿险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上。旧准则下,国内保险公司均按照法定精算准则计量准备金,此种方法将会计准则与监管要求合为一体,难以实现公允地反映保险人的负债状况和经营业绩。非寿险公司一般按照1/365或者1/24法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进行保费充足性测试。其实质是未赚保费可通过系统计算得出,财务人员只需进行简单的账务处理。未决赔款准备金方面,旧会计准则下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根据业务系统的数据逐案计提,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由精算人员采用传统的精算方法计提。新准则下,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在内的保险合同准备金都应当以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进行计量,并需要考虑边际因素与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相对于旧准则,边际为新增概念,需增设相关科目并单独计量。
(二)“三要素法”操作步骤
新准则规定以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正是基于 “三要素法”的基本思想。下面对“三要素法”做简要的介绍。[4]
要素1:对合同未来现金流采用明确的、无偏见的、与市场一致的、概率加权的当前估计;要素2:反映现金流量的时间价值;要素3:包含显著的边际。
在要素1中,未来的现金流应是预期未来现金流出与预期未来现金流入的差额,即预期净现金流。预期未来现金流入指保险人为承担保险合同相关义务而获得的现金流入,包括保险费与其他收费等。预期未来现金流出是保险人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必需的合理现金流出,包括赔付支出与直接管理费用等。非寿险公司预期的赔付支出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
在要素2中,为反映现金流的时间价值,需对未来净现金流进行折现,折现率不得锁定。一般说来,保险合同负债的久期小于一年的,可不折现。非寿险业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一般是一年,所以现金流的时间价值对大部分非寿险保险合同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的现金流数值的影响不大。但非寿险保险合同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特别对于一些长尾业务,其久期则远远大于一年,需要进行折现。由于保险负债的流动性较低,而且非寿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不受对应资产组合收益影响,折现率应当根据负债流出期限和风险相当的市场利率确定。
在要素3中,边际是对保险人承担风险赔付责任和提供保险服务的一种补偿,包括风险边际与剩余边际。风险边际反映未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剩余边际用来消除首日利得。风险边际一般通过资本成本法或者分位数法确定。不具备条件的非寿险公司可采用行业指导标准(指导性边际率: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为2.5%;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3.0%)。保险人应当在保险期间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将边际计入当期损益。
图1情景一:保费充足
图2情景二:保费不足以保单获取首日保费的两种情形分析保险合同准备金提取的具体操作方法。首先,根据《2号解释》,保单获取成本保单获取成本:(首日费用)仅限于增量成本,指为获得保险合同而产生的费用及保险合同成立时发生的费用,仅限于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保险保障基金、保险监管费、分保费用支出(分入业务)、支付给以销售方式管理的内部员工的手续费和佣金。仍不能递延,需计入当期损益。所以保险人在总保费P中扣除增量获取成本C,初步得到保险合同准备金R。其次,合理估计出未来净现金流的分布,并折现到当前时刻得到合理估计负债L。再次,根据资本成本法或者分位数法确定风险边际M1。最后,根据《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日不应当确认首日利得;发生首日损失的,应当予以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在情景一中,保费充足,R>L+M1,首日利得以剩余边际M2(M2=R-L-M1)的形式存在;保险合同准备金的提取额为R。在情景二中,保费不足,R
三、新准则对非寿险业的主要影响第一,对财务管理的要求。一是更新财务核算体系。该体系必须将新的概念如未来现金流、折现率、风险边际、剩余边际等纳入,需进行科目设置、报表体系、核算制度更新等工作。同时,对于公司保险合同收入与负债,要提供更加精细的财务信息。二是更新统计分析系统。对于受新规定影响的一些关键指标,需关注其变化并分析原因;在进行趋势分析时,需要注意计算口径的一致性,如综合赔付率综合赔付率=(赔付支出-摊回赔付支出+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已赚保费。、综合成本率综合成本率=(赔付支出-摊回赔付支出+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分保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保险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摊回分保费用+非投资资产减值损失)/已赚保费。等。
第二,对人员素质的要求。一是对管理层方面。以往责任准备金由精算人员评估,公司管理层的参与程度不高。新准则实施后,公司管理层成为会计政策的决策者和最终责任承担者,这对管理层的专业水平、政策把握能力等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对具体经办人方面。新准则实施后,保险监管从规定转为政策导向,这要求具体工作人员具备更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各相关部门人员具备更强的协作精神和沟通理解能力。
第三,对非寿险业的短期影响。(1)利润前置缩短了盈利周期。新准则实施以前,非寿险业的准备金提取都是严格按照保监会的相关精算规定谨慎提取。在保险期间的前期,很多产品可能没有带来利润甚至处于业务亏损状态,这就出现很多保险公司业务增长越快亏损越大的现象。但新准则要求以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计量保险合同负债,非寿险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剩余边际的摊销。一般情况下,剩余边际都是按照时间比例进行均匀摊销的,这将使每个保险产品的利润分布更加均匀,有利于缩短非寿险公司的盈利周期,提高公司的展业信心。(2)利润释放可能冲击市场秩序。新准则实施后准备金会计处理的变更会将以前计提较多的保险合同准备金释放出来。通过前期保监会下发给部分非寿险公司测试的反馈情况,如果按照赔付率65%、理赔成本和维护成本1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中的25%可以释放出来,整个中国产险业大约可以释放370多亿的利润,仅人保财险一家就有160亿元;同时,根据《规定》,保险人不得计提以平滑收益为目的的巨灾准备金、平衡准备金、平滑准备金等,这也将使非寿险公司在短期释放出一部分利润来;再加上剩余边际的利润摊销作用会使保险产品的利润前置。如果投资者没有了解到这一点,过于乐观估计公司的前景,将有可能冲击市场秩序。(3)增加了财务报告的波动性,公司管理难度加大。“三要素法”是基于公允价值计量角度设计的,其与保险公司的资产计量模式匹配,能够减少会计错配,但是增加了财务报告的波动性。由于采取以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计量保险合同负债,当非经济假设变化时(如死亡率、疾病率、事故率),预期现金流会发生改变;当经济假设变化时(如市场利率),折现率会发生变更。这些都会改变保险合同负债的估计值,是保险公司无法控制的因素。此外,非寿险业经验数据的缺乏以及复杂随机模型的使用,使得非寿险公司负债的计量更加具有挑战性。但投资者应该看到这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尽管财务报告的波动性增大了,但它确实向投资者传递了及时有用的会计信息。(4)降低了行业内财务报告的可比性,监管难度加大。由于新的保险负债计量模式引入的参数假设很多,有些参数假设比如费用率等都是因公司而异的,而报告中列示的又是未来净现金流,公司可操纵空间大,财务报告中相关数据的可比性低。对于监管部门来说,由于会计报告与监管规定的分离,保险负债计量的参数增多;再加上与寿险业相比,非寿险业在保险负债估计时需要使用复杂的随机模型,这都增加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难度。当前,保险监管正由规则导向转为原则导向,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如保单维持费用、理赔费用等未来现金流的估计标准;适时推进费率市场化,提高行业报告的可比性。
第四,对非寿险业的远期影响。(1)改变了非寿险公司保险合同准备金提取的操作流程。在新准则实施前,保险合同准备金提取都是由精算师负责。但新准则对保险公司的精算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精算师要提高自身能力、拓宽知识领域。而且精算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以获得估计未来净现金流的经验数据。新准则中要求董事会对最后精算结果负责,这就需要非寿险公司改进保险合同准备金提取的操作流程,层层控制。(2)增强了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需求,有利于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因为寿险公司的产品都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风险特征分布比较稳定。与寿险公司相比,非寿险公司的保险标的主要是财产和责任,保险负债的波动性更大。为使公司的经营成果更加稳健地增长,非寿险公司可能会增强再保险需求以降低财务报告的波动性。而且,新的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方法依据的就是公允价值思路,这也有利于保险负债的流通,降低再保险交易成本。
四、对国内四家公司报表的追溯调整实例根据历年《中国保险年鉴》我们得到了国内四家财险公司的相关假设以及报表追溯调整实例3个表格中的相关数据都是根据《中国保险年鉴》公布数据整理调整所得。。四家财险公司即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四家财险公司。
(一)相关假设
1.折现率假设:公司产险全部为短期业务,不折现。
2.首日费用比例:根据公司开业至今各年的实际发生情况并参考同业水平,在合理的范围内修正后确定,具体数字见表2。
3.保单赔付成本及维持费用比例:根据公司开业至今各年的实际发生情况并参考同业水平,在合理的范围内修正后确定,具体数字见表3。
(二)调整计算相关公式
结合公司以往各年经营情况,对相关指标的调整计算如下:
1.新准则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校验标准: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费收入×(1-首日费用比例)×未到期日比例
2.未来净现金流出=保费收入×未到期比例×预期保单赔付及维持费用比例×折现率
3.风险边际=未来净现金流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风险边际系数
4.保费不足准备金和剩余边际:
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大于未来可能赔付和风险边际之和,会产生剩余边际。
剩余边际=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来净现金流出+风险边际)
用于计算的数据如下:
表1四家财产保险公司以往各年度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单位:百万元)
保险公司2009年2008年(调整后)2008年2007年人保40 235.8430 182.9334 372.6938 122.00太保12 203.009 982.0011 378.0010 141.00平安16 321.2711 004.4012 751.3511 063.51中华联合8 036.248 305.098 050.717 469.02注:以上数字为分保后四家公司按日历年度得出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表2首日费用比例
保险公司200920082007人保15% 14% 14% 太保15% 15% 14% 平安18% 17% 15% 中华联合13% 13% 13% 注:以上数字为占保费收入的比例。
表3保单赔付成本及维持费用比例
保险公司200920082007人保63%68%59%太保57%59%50%平安49%62%57%中华联合64%67%73%注:以上数字为占已赚保费的比例。
(三)调整计算相关结果(单位:百万元)
以人保2008年再保后数据为例,说明在新准则下如何进行调整。
1.利润的增加情况:
原准则下2008年度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34 372.69
计算新准则下2008年度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34 372.69×(1-0.14)=29 560.51
追溯调整后,该险种所释放的利润=34 372.69-29 560.51=4 812.18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充足性测试:
计算新准则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校验标准=29 560.51
3.计算新准则下未来净现金流出估计值:
未来净现金流出=34 372.69×0.68=23 373.43
4.计算风险边际=23 373.43×3%=701.20
5.计算未来净现金流出估计值与风险边际的和:
未来净现金流出与风险边际之和=23 373.43+701.2=24 074.63<校验标准
6.计算剩余边际=校验标准-未来净现金流出与风险边际的和=29 560.51-24 074.63=5 485.88
通过以上测试过程,可知该险种在新准则下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充足,可将释放出来的利润作为最终值记录到“未分配利润”项下。其他公司的计算方法类似。通过初步测算,上述四家公司2008年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充足,不需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由以上报表调整过程,新准则实施后四家公司2008年可释放利润约9 549.00(百万元)。实际上调整前四家公司的分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总和为66 552.75(百万元),调整后四家公司的分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总和为59 494.42(百万元),实际释放利润为7 078.00(百万元)。由于公开数据的局限性 ,计算结果与实际结果的误差是可以理解的。
五、完善保险会计之相关建议新准则出台后,由于可供选择的计量方法和计量模型较多,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计量结果的公允性及可比性,最终实现新准则出台的意义,建议监管部门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给行业大力支持与指导。
(一)保险合同的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是否应该单独计量
在“三要素法”中,确认的是预期净现金流,即不单独确认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只确认一项净负债。虽然未来的现金流出和现金流入密切相关,没有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保险人也就不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但现金流出和现金流入的影响因素却各不相同。预期未来现金流入包括的保险费等是与投保人的行为即退保率相关的。而预期未来现金流出包括赔付支出与直接管理费用等,赔付支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相关,直接管理费用则与公司的管理效率相联系。由此看来,只列示预期净现金流出减少了很多有用信息;而且直接管理费用是一个具有公司特点的参数假设,因公司而异,这样也会降低各公司间保险合同负债的可比性。
(二)保险合同义务每个部分是否应该分别列示
保险合同义务即预期未来现金流出,包括赔付支出与直接管理费用等。直接管理费用包括保单维持费用、理赔费用等,这些是因公司而异的,它反映了公司对自己未来管理效率的预测。对于保险人不同但保险事故相同的赔付支出应该是市场一致的。但如果把保险合同义务统一列示,就会出现完全相同的保险责任在不同公司投保,各公司的保险义务却不同的情况,这降低了各公司财务报告的可比性,也不利于费率的市场化,不利于激励公司提高管理效率。
(三)风险边际的计量
在风险边际的计量上,目前保监会建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比例为3%,未决赔款准备金风险边际比例为2.5%。但从公司实务而言,该比例能否真实反应现金流的不确定性尚不能得到可靠的结论。由于各公司对国际上计算风险边际方法的理解可能不一致,建议保监会对业内进行培训,使各公司可以根据在国内的不同经营情况测算自身风险边际,而后在保监会规定的范围内选取风险比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自身运营情况。
(四)获取成本的计量
由于行业内各公司获取成本指标相对保密,故难以取得“市场一致的获取成本”,各公司只能按照自身运营情况评估获取成本比例。为了促进业内公司交流经验,使行业得到快速健康的发展,建议保监会于每年固定时间公布行业各险种获取成本比例,供各公司参考。
(五)农业保险的特殊情况
国家近几年十分关注农业发展,每年的“一号文件”都对农业的健康发展寄予了殷切期望和大力的政策支持,这给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可以预见未来政策性农业保险会得到迅猛的发展。作为处于农业保险主要地位的种植业保险,其保险期间多为半年期,经营风险非常集中。鉴于业内承保种植业保险时间相对较短,对其风险认识还比较有限,对某些重要指标计量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相关公司财务报表的准确性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建议保监会细化种植业保险相关经营指标计量方法。若条件成熟,可根据全国各地每年灾情情况,定期公布预期赔付率等指标供各公司参考。
对于以平滑收益为目的的巨灾准备金,从国际准则的发展趋势看是不应当提取的,但目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的文件都要求计提农业险的巨灾准备金,因此需要进一步进行协调。
[参考文献][1]陆建桥, 杨海松. 保险合同会计:国际动态与对策研究[J]. 会计研究, 2009, (7).
[2]财政部会计司.我国上市公司2008年执行会计准则情况分析报告 [EB/OL]
[3]刘玉焕. 保险会计新准则对寿险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分析[J]. 保险研究, 2010, (7).
[4]郭菁. 揭开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面纱――对IASB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述评[J]. 会计研究, 2010, (9).
Impact of New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Insurance on Nonlife Insurance Industry
Yao Junmei1, Chen Yue2, Wang Ye3
(1AnHua Agricultural Insurance Company Ltd., Changchun 130033,China;
2School of Insurance,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81,China;
3.China Huano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Ltd,Beijing 100034,China)
Abstract:There are two major changes in new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insurance: one is premium income confirmation, and the other is measurement of reserve. The vast majority of nonlife insurance products can be tested by a significant insurance risks and pass the test, but premium income is almost unchanged. Thus, impact of the new standards on nonlife insurance industry is mainly reflected in the measurement of reserve. In the new standards, non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are required to apply the “three elements policy” into the measurement of reserve, which will lead to great changes in the measurement of reserve, financial management and profit for non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will have shortterm and longterm impact on these companies as well.
第4篇:保险公司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
1990年初,各地相继建立了融资担保公司橐行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经过二十多年的生长发展,融资担保公司在资金融通、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担任了不可替代的关键性角色。
一、风险准备金额会计处理实际情况
伴随着国家经济下行、我国经济结构的改革,类似于钢铁、煤炭、水泥等传统资金密集型产业,产能过剩的问题开始浮现出来,逐渐致使经济效益一年不如一年,间接导致融资担保公司的偿债担保风险节节上升。财政部于2010年7月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准确地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同时依据保险公司相关条例规定列报。
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以承担担保风险来获取收益,在会计上是运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反映未来的担保风险匹配成本,融资担保公司通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把保险收获利益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分摊,本质上来说是一种递延收益,从计量上分析,意味着该担保承诺在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金额。
融资担保公司将要承担连带的担保风险当被担保企业出现达到期限无法偿还银行贷款的时候,所以,融资担保公司需要就此类风险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在担保赔偿发生之前,既要及时披露风险,又要符合权责发生制下的费用配比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拨备”是由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一起组成的。
二、在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中出现的疑惑
(一)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计提依照监管规定还是会计准则的疑惑,切实从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现状出发,参考企业会计处理规范单列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把融资担保企业区分为大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大中型融资担保企业列报准备金可依据“监管与会计准则孰高”的方式,假设依照监管规定计提的准备金高于按会计准则计提的准备金,就选择监管规定的方式列报计提的准备金,假设依照监管规定计提的准备金低于按会计准则计提的准备金,就参照会计准则列报按计提的准备金,小型融资担保企业延续监管规定方式计提准备金可降低会计核算的成本,还能加强会计上的可操作性,同时,符合条件的各类融资担保企业、小型企业运用企业会计准则计提准备金也是值得鼓舞和支持的。
(二)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的测算方法类似银行还是保险公司的疑惑,保险公司的会计处理方式一般受到国际上担保公司的使用,大数据的保险精算方法是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对准备金的测算的基础,这致使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方法上存在不同点,面对这个不同需要在会计准则层面充分的阐释、统一协调。我国融资担保公司需要综合融资担保企业自身融资业务、非融资业务混营的业务本质特点,融资担保企业的会计处理照搬保险公司适用的会计准则是不合理、不科学的,符合实际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才是合理的选择。贷款担保业务测算准备金仍然实行和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分类相似的办法,非融资业务测算准备金沿用保险测算的方式。
(三)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的预测是使用“历史经验模型”还是“预期损失模型”的疑惑,在会计上被称为“历史经验模型”的就是金融机构“五级分类”,是经济平稳发展的时期可执行的管理方式,但是经济环境出现较大的不确定性时,运用这种方式得到的是不精确的结果。技术层面的不同是融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方式的唯一差异,“预期损失模型”是最终共同的选择,融资担保公司最切合会计准则的处理方式是依据最佳估计数确定担保准备金。
三、健全我国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会计处理的建议
(一)依据融资担保公司实际情况分离行业管理办法与会计准则,管理理念的变化要符合会计准则学科规律,会计准则要彰显其本身内在的逻辑标准,会计是对企业各个交易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来反映经济信息,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总趋势是走向相同的路线,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将是未来的必然发生的事实。
(二)在当前经济下行周期中,更大的风险压力呈现在融资担保公司日常工作中,根据融资担保公司发展需要在适当的时机将准备金的计提转向“预期损失模型”,有助于揭示实际的担保风险,降低自身的担保风险压力。
(三)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整体水平不均衡,应该运用分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方法,当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部分管理基础好、达到上市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国际通行的“合理估计”技术是准备金提取的科学方式,其次是非上市的中小融资担保公司,沿用协调行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方法规范、指导会计管理、相较简洁依照比率计提的准备金方式,降低中小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则执行成本。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3]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2015-08-19.
[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 号的通知.财会[2010]15 号,2010-07-14.
第5篇:保险公司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保险会计新政;国际趋同;保险合同分拆;保险合同准备金
一、我国保险会计新政出台的背景
当前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为统一会计标准提供了客观要求和根本动力,各国会计准则趋同成为主流方向。我国在2006年了企业新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新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一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其中关系到保险业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从实施情况看,新准则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降低了在境外上市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成本,推动了保险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流程的变革。但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我国的保险会计准则仍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特别是中国香港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直接采用国际账务报告准则,而内地实行我国的财务报告准则,使得保险公司A、H股财务报表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为促进我国保险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消除A、H股财务报表的差异,财政部于2008年8月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下简称“2号解释”),要求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应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2009年1月5日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了消除差异的方法:保费收入确认引入分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在充分研究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了《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相关规定》(下简称《规定》),明确了保险业贯彻实施《2号解释》的具体会计政策。对于出台的这一系列政策和规定,我们统称为保险会计新政,其中意义最大、操作性最强的是《规定》。
二、保险会计新政的主要内容
从“2号解释”提出消除差异的方法,到《规定》明确具体的会计政策,保险会计新政主要规范了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三个方面的内容。
1、保险混合合同在满足条件时应当进行分拆。在现行实务中,保险人签发的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保险混合合同,不论是否能够单独计量和区分,均未进行分拆而统一认定为保险合同。《规定》中明确规定:在能够单独计量和区分时应当首先进行分拆,分别确定为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进行处理;不能够单独计量或区分的,应当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2、认定保险合同时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人签发的含有保险风险的合同,目前均未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只要转移了保险风险就认定为保险合同,确认保费收入。《规定》要求需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应当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测试重点是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认定为保险合同,收取的保费确认为保费收入;未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不认定为保险合同,收取的保费不确认为保费收入。
3、以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保险人目前均按照法定精算规定进行计量,将会计准则与监管要求合为一体,难以实现公允地反映保险人的负债状况和经营业绩。《规定》明确要求保险人以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进行计量,同时考虑边际因素和货币时间价值;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日,保险人不应当确认首日利得但应当确认首日损失;保险人在确定折现率、保险事故发生率、退保率、费用率、保单红利等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假设时,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
三、保险会计新政的突破之处
此次保险公司新政的实施意味着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将完整实施新会计准则,也将开启我国保险会计与国际会计全面接轨的新时代,其突破之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费收入确认方法的明确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接轨,二是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规范是充分借鉴了国际保险业会计准则的最新研究成果。
首先,《规定》对保费收入的计量方式进行了调整。国际会计准则对保险合同的界定比较严格,规定法律形式为保险合同,但保险公司没有承担“重大保险风险”的不属于保险合同。对属于保险合同的还须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对应的现金流入记为保费收入,非保险风险(储蓄或投资部分)对应的现金流入作为保费存款,计入负债。自2006年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以来,保费收入的确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其焦点就在于是否应对保险合同之中所包含的保险风险与其他风险加以区分、如何区分。此番所颁布的《规定》通过第一部分保险混合合同分拆、第二部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对该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解答,即对能够将保险风险与其他风险进行分拆的合同要进行分拆,仅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不能分拆的合同则使用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将有重大附加利益支付可能的合同划为保险合同,从而进一步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
保险风险的拆分,对于产险公司来说,影响微乎其微,这是因为财产保险几乎都是传统的具有保障功能的产品,期限较短。而受此影响较大的是寿险公司,寿险则需对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分拆,确定为保险合同的计入保费收入,不确定为保险合同的计入保险存款。但总体而言,保费收入确认对保险公司的净利润影响不大。此前非保险合同通过保费收入和准备金的计提确认对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新准则通过投资保险合同负债、保单管理费收入、投资型保险账户利息支出等进行核算,在不考虑对保险合同税费改变的情况下,最终对净利润并不产生影响。
其次,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规范是充分借鉴了国际保险业会计准则的最新研究成果。《规定》中对准备金评估的相关规定,实质是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准备金计量,具体表现为:准备金评估利率将以市场利率而非偿付能力监管利率为依据,同时所有用以平滑利润的各类准备金被取消。平滑准备金虽被禁止,但是准备金提取已经考虑了保险公司未来利润和被保险人的非保证利益。准备金计量的关键假设由保险公司根据预期合理估值,主要包括未来保费收入、保证利益、非保证利益(如分红)、费用、边际(保险公司预期利润)等,即保险公司预期的合理负债与边际之和。合理负债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投资收益、通胀因素、税费、费用支出、赔付、退保、保证利益、非保证利益等。同时在对上述现金流贴现时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因素,由保险公司根据报表日可获取的信息确定,包括投资资产组合、收益率等。
在保险公司准备金负债的评估之中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一方面能够更加适时、客观地对公司的保险负债予以反映,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另一方面统一了保险资产与负债的计量属性,克服了之前对资产和负债采用不同价值评估方法所造成的会计错配问题。同时,该方法以市场为依据、对于风险相同的保险责任采用统一的市场利率评估准备金,纠正了之前以监管方法为依据、因为定价利率不同而采用不同的准备金评估利率所造成的内在逻辑错误。
《规定》列明了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有关的信息。要求保险公司就披露准备金的计量方法,额度增减情况,考虑分出业务和不考虑分出业务时候的索赔进展情形,各种重大假设、假设与实际符合程度和敏感性分析,以及预期未来现金流流入和流出的组成内容和计量方法等隐性信息进行详细披露。这些将不断完善我国保险业的信息披露,使其更加全面、充分和严格。既可以公正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有利于监管部门更加清晰地评估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投资者也有了更多的参考信息,并且这一举措是和国际接轨的。在日本,保险公司已经把保费的计算、盈利和亏损的具体数据都公布给消费者,我国的发展也是符合这一趋势的。
四、完善我国保险会计新政的建议
此次保险会计新政的实施,对于增强我国保险业和国际的接轨,以及提升我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还有保持保险业的稳健发展,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规定》的颁布应被视为我国保险会计与国际会计接轨的一个里程碑,然而却并非终点。目前我国保险公司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保费计量、保费获得的费用是否进行递延处理、递延所得税以及准备金评估几个方面。这次的《规定》主要规范了保费计量与准备金评估两个方面,对于递延费用与递延税收的会计差别仍未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主要表现在:美国等国家允许保单获取成本递延,我国不允许保单获取成本递延,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国际会计准则要求计量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对其进行折现,而我国会计准则不允许折现。目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在进行保险合同会计第二阶段的研究工作,新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预期将于2011年6月份。我们应积极关注其研究成果,在与国际接轨的道路上,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S].财会[2009]15号,2009-12-22.
第6篇:保险公司会计准则范文
我国《会计准则一或有事项》将“或有事项”定义为“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证实”。或有事项依据性质不同又可以分为或有损失和或有利得。或有损失是指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产生,其结果是可能发生负债或减少资产的或有事项,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在这里的或有损失并不就是指或有负债。其实《企业会计准则一或有事项》中对或有负债的定义含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证实。另一种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利益的流出或该义务的金额不可计量。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或有负债包括两种情况:一类是潜在义务,另一类是现时义务。为便于讨论,把前者称为“或有负债”而后者称为“预计负债”。因此或有损失由“或有负债”与“预计负债”两部分组成。
一、保险负债的特点
保险公司的业务表现为根据保险单(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对于经营一般商品的企业,卖出商品收取贷款意味着一次交易的结束,而在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保险公司即负有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具有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生存至规定年龄的情况下,向保险受益人提供赔偿或给付的义务,在向保险人支付赔偿或给付以前,这项内容实际上构成了保险公司的一项负债。为此保险公司应建立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的负债具有以下的特点:
(一)不确定性。保险公司本身的经营就具有不确定性。一方面:在财产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是与保险事件造成的损失程度有关,由于无法预知事故是否发生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因此具有不确定性。在人寿保险业务中,由于负债带有储蓄性质,则在金额上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保险经营的风险中不仅有正常风险,还包括异常风险,它们更不能被保硷公司所能够完全控制。所以这同样也加大了保险公司的不确定性。
(二)未来性。保险公司进行保险金补偿或给付的经济行为,其保险负债只在经营业务完成以后才能真正核算。保险公司在厘定合同成本承担责任的时候,对保险负债的确定具有预测性。
(三)估计性。由于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和存在一些预测的因素,所有的估计都是基于人们的假设作出的。在假设的基础上,再选择具体的进行计提,因此产生的负债额也是一个估计数。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讲,由于保费通常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生存至规定年龄之前收取,而赔偿或给付是在此之后。因此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付责任是因为过去收取了保险费这一项而产生的。同时,因保险负债具有不确定性、未来性、估计性的特点,使得保险公司到底赔付多少还要根据实际的保险事故发生情况来决定,由此看来因收取保险费而承担的保险赔付责任就是或有损失。
二、关于保险负债的会计处理问题
既然保险公司的负债是一项或有损失,那么探讨其会计处理就应遵循或有损失会计处理的特点结合保险业本身的特殊性进行确认、计量、披露。
或有损失的确认标准、披露的规定如下表所示
(-)确认
关于确认,主要问题是或有损失确认的标准有哪些?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要求确认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该义务是承担的现时义务,而不是潜在的义务。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在这里“很可能”指发生的可能性超过50%,但是未达到基本的确定的程序。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这里的“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因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合理估计。从以上的确定标准来看,能够进行确认的情况只是针对预计负债。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或有损失均不得在会计报表中确认。也就是说“或有负债”不能确认。作为保险业来说,其负债是否都是或有损失呢?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有它行业自身的特点,其确认的标准是否一定完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确认条件呢?笔者将从具体的保险公司赔付责任分析出发,寻求解决这两个问题的答案。
1.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已提出保险赔偿,但是保险公司与索赔人就索赔案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赔款应为多少尚未达成协议而至使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另一种情况也是已发生保险事故,但是被保险人还没有提出保险赔偿。针对这种负债,保险会计通常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这是保险公司的现时义务,其到底赔偿多少还不能确定,也就是不能计量,即未决赔款准备金属于“预计负债”这一类。
2.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因经营的业务性质与合同期限的不同而相应地承担不同的责任,相应地建立起不同的责任准备金。
(l)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非人身险业务保险公司,由于保险合同与会计期间的不一致,在会计期末的时候,为承担跨期的责任而应建立“末到期责任准备金”;(2)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类非人身险业务保险公司,在业务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公司为承担跨期的责任在会计期末的时候应建立“长期责任准备金”;以经营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公司对保单生效后应承担的未到期责任,依据精算结果提取的准备金。这也就是“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上述这几类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潜在义务,而不是现时义务,属于“或有负债”的范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一或有事项》不应该确认与计量,但
是运用此准则于保险业的时候,笔者认为不应该完全照搬,因为保险公司最重要的经营原则是要确保偿付能力,保证未来赔偿或给付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所以保险会计原则中着重强调“稳健性”原则。那么针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笔者认为还是应该确认与计量的,可以称之为“可以确认与计量的或有负债”,这是对一般企业的或有事项会计处理原则的一个挑战。
3.在保险实务中,某些保险业务往往存在着不可预见的因素,这些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尽管很小,但是一旦发生会使保险公司根据这类保险确定的纯保费可能不足以保证支付赔款或给付。这就涉及到在按纯保费提存的责任准备金的基础上还要提取“特别准备金”的问题。针对此项责任准备金,由于发生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不应该确认与计量。现在保险会计制度中规定在税后利润中计提“总准备金”,也可以看出它没有被确认为是一项负债。
4.我国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还应提存“保险保障基金”,这项基金在公司清算的时候可以用于清偿本公司的债
务,也就是说所有者对该基金有特定的要求权,因此笔者认为应属于所有者权益。而且保险保障基金不是为未来赔款或给付而准备的金额,所以也就不满足或者损失确认的前提:即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产生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属于或有损失的范畴,因此也就不讨论其会计处理问题。
(二)计量
根据《准则一或有事项》,计量只是适用于预计负债。但是如前所述,其保险公司中还有“可确认与计量的或有负债”。因此,未决赔款准备金、末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也应该计量。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准则的规定一般计量并不能解决保险公司的这几项责任准备金的计量。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复杂性还需保险精算技术的配合。如何建立模型来确定具体的计量,这是保险精算的问题,在这里不做过多的探讨,总的原则应该是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与可靠性的角度出发来计量预计负债。
(三)披露
1.预计负债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一或有事项》第8条规定,因或有事项确定的负债(预计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的披露。这也就是说在保险公司中的未决赔款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单独反映出来,同时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其金额作相应的披露。由于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会涉及到具体方法选择,笔者认为应披露未决赔款的原因,对金额的披露可以通过披露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来体现。
2.或有负债的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或有事项》,或有负债由于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在会计报表中是不反映的。但是经过前面的讨论,那么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符合确认的条件,在会计报表中还是应该反映的。《企业会计准则一或有事项》还规定:极可能导致利益流出的或有负债应披露。
第7篇:保险公司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保险业;新会计准则;执行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2月9日
一、引言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为保险公司进一步规范核算、科学决策和稳健经营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本文通过对保险业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及保险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对策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以便各保险企业做好充分准备,从而使得新会计准则在保险企业得以顺利实施。
二、保险业新旧会计准则比较
1、首次了保险业专门的会计准则。在38个新会计准则中,有两个准则是专门规范保险企业会计行为的,这是由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由于保险公司是先收取保费,后承担保险责任的公司,负债经营是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不同的特点,这使保险公司在会计确认、计量、披露等方面有与其他行业不同的特点,客观要求以专门的准则进行规范。
2、改变了投资的分类方法和计量原则,更能反映投资意图和投资结果。原会计准则没有专门针对投资的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通过《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两个准则对投资进行规范,改变了投资的分类方法,将投资分为: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投资、可供出售投资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同时,在投资中引入了公允价值计价,对投资的浮盈纳入会计报表进行披露,使投资核算更加准确,更能反映投资的实际经营结果,使报表使用者更能理解经营者的意图。
3、有条件的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将公允价值变动反映在当期损益中。新会计准则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部分金融工具计价、股份支付、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投资性房地产计价等价格变动较为频繁的项目,引入公允价值计价的概念,但均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并将投资浮盈反映在利润表中,更加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4、规范了资产减值的提取。新会计准则对减值准备的提取实行区分。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消耗性资产的减值准备,一经提取,不得转回;对存货、金融工具等资产的减值准备提取后,可以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转回。
5、强化了资产负债表的地位,实现了从重当前利润向重长远利润的突破。新会计准则在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结构方面,确定了资产负债表的核心地位,以限制企业的短期行为。多年来,利润表在企业财务报表体系中一直居于显要地位,利润表成为各方面考核企业管理层业绩、衡量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依据,但也容易为一些企业追求短期利益留下利润操纵空间;而新会计准则体系凸显了资产负债表在报表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要求企业提升资产负债信息质量。企业在所有者权益增加的情况下,才能表明企业价值的增加、股东财富的增长,这有利于企业关注长期战略和可持续发展。
6、明确了债权债务,更能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相关的财务风险。披露方式的变化是本次会计准则变化较大的部分。具体到保险公司,变化是巨大的。(1)利润表的披露方面。一是原准则要求保险公司披露保费规模,新准则改为已赚保费,已赚保费反映的是保险公司与其保险责任相关的、责任期已过的保费,与其他行业的收入是同一概念的指标;二是原准则将投资收益单独反映,只将主营业务收入反映在收入中;新准则将投资收益作为收入的一部分反映在收入中,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公司的业务收入,从数据上放宽了公司收入的来源。(2)公司财务状况披露方面。改变了过去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以净额反映的做法,理顺了企业的债权债务。具体为将应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未决赔款准备金在资产方反映,将责任准备金按再保前的金额在负债中反映,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理解报表,全面评估公司的财务状况。
三、保险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对策
新的会计准则在体制上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它大大提高了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能更准确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相关的财务风险。我们应当深刻理解新会计准则,提高保险公司财务人员对新会计准则的理解和识别能力,以保证能在实际中正确识别和应用。对此,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对会计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对会计人员应加强新会计准则、会计人员的综合能力,以及会计理论功底的培养,使他们在实务中能够熟练操作。同时,也要在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以及后续教育中多多涉及一些新会计准则的内容,使会计人员彻底抛弃以过去为重心的理论体系与观念,建立面向未来的会计观念和理论体系,以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的需要。
对非财务部门管理人员的培训也是工作的重点,促使职能部门牢固树立自己的专业判断对于财务报告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观念,并帮助他们理解准则的要求,从而在会计确认这一初始环节形成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事前控制。
2、评估准则变化。将评估分为两个层面进行,第一个层面是从会计原则和基本会计要素角度比较新旧准则的差异,这一次层面的比较是从本质上认识新准则与旧准则的差别,也为具体准则的比较分析提供了理解的基准;第二个层面是针对每一个具体准则,从确认、计量和披露三个环节评估差异以及对公司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影响。
3、调整原有核算系统。新会计准则的全面实施将对保险企业原有会计科目体系产生重大影响,主要包括:(1)表外科目表内化;(2)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核算制度体系的建立;(3)金融资产四分类法、金融负债两分类法对原有核算科目的影响等。这些都需要对保险企业原有核心系统的有关会计科目和核算内容做出相应调整,保险企业的财务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为全面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做好准备工作。
4、建立健全应对新准则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监督机制是贯彻会计法律法规,加强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使会计信息真实最有效的办法。由于新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的各方面流程都可能导致重大的改变,对于流程中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控制必然产生巨大的影响。企业在内部控制系统方面,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例如,新“资产减值”准则对于资产减值的确定给出了更为全面和具体的指引,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要求,这就要求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资产减值和公允价值的确定建立内部控制。
5、积极开展同业交流。目前,国内同业已有全面实施国际会计准则的先例,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已在香港和内地上市。对于其他保险企业来说,应该积极开展同业交流,了解同业先行者全面实施国际会计准则方面的工作安排和步骤,以及在执行新会计准则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从而推动整个业界对于新准则的执行能力。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第8篇:保险公司会计准则范文
(一)1994~1998年,两者完全一致
这一阶段,非寿险业务(指的是非人身保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和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三项。1年期以内(含1年)的非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可按当期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年期以上的同类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年终可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长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于年末按最高不超过已发生未决赔款额的100%提取。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在计算营业利润时扣除,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成本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可见,税收法规完全借鉴并承认财务制度的规定对各项准备金进行税前扣除。
(二)1999-2001年,两者出现一定程度的分离
随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变化,《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财债字[1999]8号)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核算内容及方法进行了修改、补充,较之前制度规定有重大突破。其一,首次提出除1/2法之外的更精确的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其二,首次提出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简写IBNR)概念并规定其提取比例。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对各项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进行积极调整,除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选择性做法持保留态度外,其余各项准备金的做法和财务制度完全一致(详见表1)。而财务制度对1/2法之外其他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并无强制规定,更多体现的是导向,故两者间的分离只保持在制度层面。
(三)2002年至今,两者间的分离呈扩大趋势
为顺应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趋势,《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颁布并于2002年起在上市公司实行。该制度虽然要求保险公司按精算方法提取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但仅是一些原则性的条例,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仍执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核算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然而,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产品的创新,原来财务制度规定的准备金提取方法不仅使保险公司潜藏着准备金提取不足的风险,而且与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存在一定差异,不利于保险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和发展。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即本文所指的新会计准则)颁布,保监会率先要求全行业自2007年起同时执行。比较而言,该准则更趋精细化、客观化、国际化,不仅规定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还引入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由于评估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是一项特殊的技术,准则规定保险公司应遵循保监会颁布的现行相关精算规定计提①。尽管税务部门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税收政策做出了专门调整②,但两者间的实质性分离已经凸现。
1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基本一致,并将长期责任准备金合并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里反映。存在的问题,一是两者都没有明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精算方法,二是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法规定缺失(详见表2)。这样,保险公司可以在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出于自身税收利益与编制财务报告的不同目的,选择采用1/24法或1/365法。
2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处理差异明显。新会计准则要求按精算方法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而税收法规仍沿用国税发[1999]169号的规定按固定比例(100%和4%)提取,尤其是两者对IBNR的处理差异明显。而且,新会计准则已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概念扩展至理赔费用准备金,税法却无相关规定(详见表3)。
二、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经历了从统一到差异再到寻求协作的动态发展过程。在计划经济时期两者的关系曾出现暂时的统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各自都在进行积极的国际协调,这一发展趋势加速了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分离(简称税会分离),由此带来了诸如增加会计核算成本、诱发避税动因,甚至加大整个经济改革成本等方面的不利影响。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相关规定也同样遵循这一发展轨迹。
目前,国内与本文选题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税会差异及协调的一般研究。包括对会计和税收的关系、税会差异产生的根源、具体业务差异表现、税会模式选择及两者间的协调都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二是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尤其是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方法的改进。或从精算的角度比较研究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各种评估方法;或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研究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或者研究产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公司盈余之间的关系;或对总准备金的归属、定位和积累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事实上,这三者间关系非常密切。准备金的评估方法为其会计核算提供技术规范,而会计制度又影响评估方法的选择,最终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三是保险税制包括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收政策的调整。近年来,对于保险税收政策的研究逐渐深化和完善,诸如保险税收政策与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的关系问题;在实际操作层面上,有的研究已经涉及到了保险税收制度中的会计核算问题。
综观国内相关研究成果,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会差异研究虽较为零散,但也做出了极具开创性的研究,不仅为本文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为继续这方面的分析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参考。本文试图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为主体构建一个完整的分析框架,从制度比较的视角系统研究与之相关的会计、税收以及监管制度间的内在联系,分析税会差异对产险公司乃至整个非寿险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并由此提出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思路及政策建议。
三、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会差异的不利影响
虽然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会计制度、税收法规都在总结各自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各自的国际惯例,向着自我完善的方向发展,但是在变革的进程中,未能充分体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相协调的原则;未能充分体现企业所得税法制建设与会计理论的内在联系;部分准备金扣除项目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及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其结果是:
(一)增加了财务核算成本和税收征管成本
差异的扩大对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和税务部门执法水平的提高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一,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根据新会计准则决定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及各项列支项目和标准,设立财务会计报表,以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对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准备金再按税收法规进行纳税调整,剔除一些不予扣除或超限额扣除项目后计算税额,以完成纳税义务。而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比较复杂,这就增加了财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其二,对税务部门而言,差异加大了税务部门和保险公司之间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信息掌握的不对称。为保证及时、足额收取税款,防止税款流失,税务部门对保险公司报送的有关各项准备金的财会制度内容、纳税信息报告等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应地增加了税收征管和稽核的难度及成本。
(二)加重了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
作为保险公司的最主要负债,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确认和计提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税基。其一,现行的税收法规准予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只涉及某些项目而非全部,而且部分要求按固定比例扣除(详见表2、表3)。虽然所得总量从长期看是相等的,但不同的扣除标准往往导致某一会计期间内保险公司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而应税所得额大于会计利润,税务部门因此可以提前征收大部分所得税,保险公司却失去递延所得税的好处。其二,如果保险公司对差异不能准确把握,尤其是当会计和税法出现暂时性差异当期纳税调增的项目,在该项目的后期处理中,对差异没有做相应的调减处理,则导致保险公司在某一纳税期间多缴税款,造成公司税收利益流失。因此,现行税收法规的固定比例纳税调整及相关规定的缺失,致使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成本得不到实际扣除,必将大幅增加保险公司的所得税负担。
(三)诱发偷漏税等不法行为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大量的政策差异和税法漏洞的存在容易诱发保险公司的偷漏税行为,形成高税负、宽税基和偷逃税同时并存的局面。其一是无知性偷漏税。即保险公司在主观无意的前提下,由于对新会计准则下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认识和操作把握不当,未能准确进行纳税申报和及时缴纳税款,从而面临着缴纳税收滞纳金或罚金的风险。其二是有意识偷漏税。因准备金的多少依赖于精算方法和精算假设,保险公司极有可能通过操纵未决赔款准备金以达到修饰盈余、降低税负、应对监管的目的。越是财务状况好、规模大、处于稳定增长阶段的保险公司越倾向于高估准备金,以平滑利润从而获得递延纳税、增加投资收益甚而逃税的好处。而行业外人员要全面准确地确定保险公司的收入和利润则比较困难,因而导致的保险税收流失可能超过高税额部分。
(四)抑制了非寿险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保险税收政策过多地从征管方角度考虑,较少考虑保险公司的利益;体现其征收便利原则而非保险公司便利;确保政府收入而非保险公司税收利益,因而抑制了我国非寿险业的发展。其一,高税负、宽税基的做法虽然增加了财政收入,然而,短期内将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的税收流失,影响总准备金的积累;从长期来看,必将削弱保险公司的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甚而导致偿付能力不足,降低全社会的风险保障水平,从而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此外,在保险税收总量很高的情况下,偷漏税又很严重,抑制了有利于非寿险业发展的保险税制改革。其二,世界金融一体化趋势和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对非寿险业的会计制度、监管规则、税收法规提出挑战。为促进我国保险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管规则、会计制度不仅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协调,并且两者不断趋向统一。比较而言,税收法规建设则严重滞后于非寿险业的发展,且没有充分考虑与前两者的协同和互动,极不利于非寿险业同金融以及其他产业展开公平竞争。
四、协调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会差异的总体思路与政策建议
事实上,会计与税收不同的职能和学科属性决定了在其制度设计中遵循不同目标、处理原则及业务规范,进而决定两者间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对于两者间的差异,传统的处理方法是要么进行纳税调整,要么运用所得税会计核算每一项差异。这两种处理方法都不影响保险公司本期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即对国家所得税收入没有影响。然而,现行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收政策与我国大力发展保险业的政策严重相悖。因此,如何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收法规,从而协调其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总体思路
我国非寿险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非寿险业需要有完善、适当的税收政策支持。
调整和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其一,既要立足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又要理顺税收和保险公司发展之间的关系。保险税收的增长主要取决于保险业税源的培育和保险业的持续增长。在现行所得税率大幅降低的情况下①,确定科学合理的税基应是当前保险税制调整的重点。其二,要充分考虑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与一般企业不同,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保费收入在先,成本支出在后。责任准备金是公司负债的主要构成,其数量甚至可以达到年保费收入的数倍。因此,应从准备金的根源和性质上分析其是否应税前扣除及如何扣除。这样做不仅更加符合保险业务的经济实质,而且有助于夯实公司基础,防范经营风险。其三,为降低制度的转换成本,税收法规应尽量寻求与新会计准则的协调,但应坚持兼顾统一性与独立性、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其四,适当借鉴国际惯例,细化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制设计。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非寿险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功能,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扶持我国非寿险业做大做强,并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二)政策建议
1采用更精确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方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它既不是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成本,更不是利润,而是未赚保费,一般占到其总负债的1/4左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税收处理方法选择是一个在精确和简便间做出权衡的过程。实践中,1/24法是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比较常用的一种方法。由于这种方法假定平均起保日在月中,受估算方法的局限,高估(低估)负债和低估(高估)利润的情况十分普遍。1/365法与其相比,因没有保费收入均匀分布的严格精算假设,评估的准确性最强,适用于各种期限的非寿险业务,是一种最合理的计算方法。然而,这种方法的计算量很大,同时对保险公司的IT系统要求较高。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险种如农作物保险,如果采用时间比例法,很显然会低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因而采用风险分布法计提会更加合理;而货物运输险、航空意外伤害险和履约保证保险却难以用比例法、风险分步法来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采用更谨慎、合理的方法。
随着保险公司精算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信息管理系统的不断完善,建议税务部门出台1/365法适用时间表(某些特殊险种采用其他方法),引导保险公司采取更精确的方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确保课税基础的合理性。
2调整IBNR的固定比例税前扣除的做法。国税发[1999]169号规定“IBNR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其实采纳了《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评估标准。其优点是保险公司按固定比例提取,较难操纵利润以实现盈余管理。但其计提依据是假设损失均匀分布,且报案时间与损失发生时间平均不超过半个月(即1/24≈4%)。显然,这种假设很难和实际情况相吻合。而会计上按精算方法实际提取的IBNR将大大超过4%的比例限制,按税法规定必须进行纳税调整。结果必然是少提IBNR,因税基扩大造成保险公司超额纳税。新会计准则要求保险公司至少采用下列两种方法谨慎评估提取IBNR,即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等其他合适的方法。虽然链梯法经过结果验证与实测值吻合度较大,但实际操作时最好用多种方法估算后相互验证,并根据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以便使结果更加精确。比较而言,按精算方法和谨慎性原则计提的IBNR相对更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保险公司于本会计期间有关的预计赔款支出,实属企业的正常经营成本。建议取消或放宽对IBNR的纳税比例限制,按精算的方法提取并在税前据实扣除。
3完善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法规定。较之原来的保险财会制度,新会计准则关于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涵义、口径发生了变化。最为突出的两处是:其一,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内容扩展到了理赔费用准备金并规定了其提取方法(详见表3)。其二,提出了责任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概念。保险公司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相关准备金不足,则应通过补提保费不足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方式进行确认。补提保费不足准备金,正是为了更加合理地核算有效保单在财务年度的实际利润,并备付未暴露风险在未来的损失。目前这两种准备金的税法规定出现漏洞。然而,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是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应该予以税前扣除,否则有可能因制度的缺失形成“暗箱操作”。建议尽快明确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
4给予总准备金一定的税收优惠。人们早已达成共识,总准备金必须计提并不断积累和扩大。然而,对于总准备金的来源、性质以及是否应税前扣除则一直存在争议。对于总准备金的归属,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些人认为总准备金应属于保险基金,来源于保费收入;另一些人却认为总准备金应归属所有者权益,在税后利润中提取。在保险制度及实务中则一直视其为所有者权益。然而,财会制度对总准备金的目的、用途、提取比例的口径并不统一,进而导致做法的不规范。由于其提取的多少影响股东分红且无硬性规定,很多保险公司的提取额度出现零增长或负增长,甚至从来不提。至2005年底我国非寿险公司总准备金累计额仅6.1亿元(其中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64.8%,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占26.4%)。与保费和利润增长的速度相比,总准备金积累规模相对太小,远远不能适应巨灾损失异常赔付的实际需要。
从其含义来看,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用于满足年度超常赔付、巨额损失赔付和巨灾损失赔付的需要而提取的责任准备金。自然是在正常责任准备金不足赔款时予以动用,一旦动用则起着责任准备金的功效。因此,建议给予总准备金一定的税收优惠,允许保险公司在税前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进行逐年积累并规定一定限额,以切实提高保险公司应对突发性巨灾的偿付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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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90.
第9篇:保险公司会计准则范文
(一)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出台背景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四个时期。这些制度规范要么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要么规范过于原则化,不全面和过于宽泛。同时由于这些制度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限制和阻碍了我国保险业务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为使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及满足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要求,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将二者合称为“保险会计新准则”),并已在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保险会计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突破之处
保险会计新准则规定了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核算等。与原来的保险会计制度相比,保险会计新准则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保险会计新准则的规范对象是保险合同而非保险公司(因为签发保险合同的并不一定都是保险公司),符合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新准则对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的要求符合谨慎性原则;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损余物质和代为追偿款的核算要求可以控制保险公司对利润的估价能力,压缩其利润调整空间,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新准则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可改善保险公司的利润表,由多步式到一步式,在一定程度上可收敛目前“以保费论英雄”的风气;新准则规定再保险业务独立核算,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可比性原则;新准则增加了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列报的范围,使得会计信息透明性增强。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尚存的主要缺陷
(一)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这一规定,一方面借鉴国际惯例,引入了“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另一方面还可作为分拆混合保险合同(混合保险合同是指内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资、储蓄成分的保险合同,新型寿险合同一般都属混合保险合同)的标准。但是新准则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而“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核心,“保险风险”不界定,保险合同也难以界定。新准则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这将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分拆难以进行。新准则对混合保险合同的确认原则是:若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能够区分并能单独计量,则进行分拆;若保险风险与非保险风险不能单独区分或单独计量,则不进行分拆,把整个保险合同的保费全部确认为收入。这和国际保险会计准则有所不同,根据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只有包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险产品,其收入才能计入保费,否则作为投资处理。“重大保险风险”是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事故都能使承保人做出重大额外赔付。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将“重大”两字移去,而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投资性保单多少都含有保险风险,所以非保险风险保费难以剔除。即只要包含保险风险,在新准则下依然被认为是保险合同,而非“重大保险风险”保费类似于投资基金或银行存款,若全部按保费收入核算,使“保费收入”账户不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的高低,容易造成保费收入的虚假增长和保险发展的泡沫,也使得我国与其他国家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不同,不利于保险业国际间的交往与对比研究。
(二)保单取得成本费用化会计处理方式有违经济学原理
保单获取成本是指保险公司在签单或续保过程中发生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佣金、体检费等相关费用,保单获取成本来源于保费中的附加费用。新准则规定保险人在取得保险合同成本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从经济学原理来分析,如某一产品可以提供销售毛利,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总额与销售量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即销售量增加,利润增加。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来看,会计核算的结果也要揭示上述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如实反映经营活动的经济后果。如果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会计核算的结果将出现“悖论”,即业务快速增长的公司,其利润会随着销售量的增加而大幅下降,而一旦销售量增长趋于平稳或大幅下降,利润反而大幅增加。可见,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一方面违背了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另一方面导致会计信息严重背离实际状况,使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另外,在费用化会计政策下,快速增长通常在报表上表现为累计利润下降或亏损,制约了股东对公司价值的分享,致使公司的资源控制在公司经理人手中,客观上助长了内部人对公司资源的控制。一般业务快速增长时期往往也是对资本需求的饥渴期,但在费用化会计政策下,这一时期的报表利润表现却极为不佳,甚至大幅亏损,制约了公司在资本市场的筹资活动。而一旦该行业处于成熟期或衰退期,对资本不再渴求时,财务业绩却表现较佳。在公司管理层追求资本规模的动机下,反而助长了其不良动机,这将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三)新准则未严格要求“再保险风险”
虽然新准则规定再保险业务独立核算,但是却未明确界定“再保险风险”,这可能导致财务再保险的滥用。将保险风险明确细分为承保风险、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三种风险,经原保险人、再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在合约中限制一种风险或几种风险转移的再保险称为财务再保险。原保险人可通过这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只将有限再保险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因此财务再保险又被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有限风险再保险可以降低分保费,也使再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较小,更为重要的是其可以减轻巨灾等低频率高损失事件对公司的影响,平滑利润,缓解资本需求的压力。财务再保险在现代再保险市场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给直接保险人和再保险人都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利润。正因为财务再保险具有一般再保险所不具备的优点,而得到了保险公司的重视,但也由此引发了不少滥用的情形,最主要的就是没有转移风险或者转移的风险不够充足,不再是再保险合同,而成为其他金融工具,致使公司账面虚增利润。财务再保险可以达到“粉饰报表”的作用,所以由它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澳大利亚HIH保险公司破产原因之一便在于其收购的FAI公司利用有限再保险操纵利润,最终给HIH公司带来巨大损失。我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未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作任何规定,《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也未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会计处理作特别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也未对“再保险风险”进行明确要求。
三、完善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建议
(一)明确界定“保险风险”,并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
国际保险筹委会对保险风险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将保险合同所面临的保险风险分为三类:发生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发生数量与预期发生数量不同的可能性;程度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发展风险,即在合同期间末期,保险人义务金额的改变。因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指数,或者类似变量的变化而引起的不确定性称为价格风险。只引起价格风险而没有保险风险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而是属于衍生金融工具。笔者建议我国借鉴国际做法,对保险风险进行界定;为更客观地反映我国居民受保障程度,在确认保险合同时应增加“重大保险风险”的规定,并对其进行量化,以将混合保险合同中的储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等非保险风险部分进行拆分,增强保险财务报告信息的价值。不能因为我国市场不成熟,就将“重大”两字移去,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拆分无法进行,也使得与国际保险业的趋同过程更加漫长。
(二)对保单取得成本进行递延
保单获取成本资本化的会计政策符合保险经济学的基本规律,可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并且我国保险业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在承保初期,承保业务发展越快,亏损越大,可能影响我国保险公司市场形象,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笔者建议采取保单获取成本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式,可借鉴美国经验,将取得成本递延,并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予以摊销,以将其和保费收入在保险期间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