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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2024-02-28 09:5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第1篇:城市物业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推进物业管理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改善城镇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指具备资质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按合同约定,对受托管理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以及提供与之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物业行政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各自辖区的物业行政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物业产权人、使用人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购买或租用已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应当书面承诺物业管理合同,依法享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条  住宅小区应当按规定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住宅小区以外的高层建筑,使用人可以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七条  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充分考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并事先广泛征求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

第八条  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当支持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共同维护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生活秩序,创造干净、文明、整洁的生活环境。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分为专营企业与兼营企业。专营企业,是指以物业管理为主营项目,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物业管理,或者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第十条  组建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法定的注册资金;

(二)有合法的物业管理章程;

(三)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类别和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审查和确定企业资质等级,领取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凭证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只能从事与其企业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管理章程;

(三)专业技术人员文化程度及职称的证件;

(四)从事物业管理的工作报告;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注册资本证明及物业经营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办理物业管理企业年审手续。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

(二)按规定和约定收取管理服务费用;

(三)劝阻、制止违章行为;

(四)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业务;

(五)要求委托人协助搞好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

(二)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定期报告工作;

(三)将重大管理措施提交委托人审议通过;

(四)接受行业及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享受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受托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质的服务,提供代收代缴房租和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费等公用代办性质的服务,以及根据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人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移交前应当按规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自行对该小区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期届满,由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管理企业继续管理。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受托从事物业管理,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物业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管理服务项目和标准;

(二)管理权限和期限;

(三)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和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双方的其他约定。

物业管理合同应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合同的规范文本,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公开物业管理项目及相关规定,依法合理收费,并开展优质服务。

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支持物业管理企业按约定从事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根据物业管理需要,向委托人查阅使用下列资料:

(一)物业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图;

(四)质量验收资料;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供电、供水、供气、电信、市政等部门在已实施物业管理范围内进行专业施工,应事先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负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约定对受托管理范围的公共设施实行维修、养护,应事先征得专业部门同意,并接受专业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聘请有关专业公司承担管理服务工作,与委托人原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的责任不随之转移。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及与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策指导价和议价。

下列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一)公共卫生清扫保洁;

(二)公用设施维护、养护;

(三)公共绿化;

(四)保安;

(五)代收代缴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

(六)物价部门规定的其他经营项目。

为满足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有统一规定的外,收费标准由双方议定。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按约定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公用设施进行维修与养护的费用,分户门内的部分由物业所有人、使用人承担,分户门外的部分按有关规定承担。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收费标准和对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收支情况公布于众,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申请审定企业资质等级和不按审定的企业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中违章收费,由物价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或管理不善,造成物业管理范围内居住、使用环境状况恶化,按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并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十二条  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劝阻制止,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或改变其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外观,损毁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及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功能的;

(三)私搭乱建,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堆乱放,破坏或污染环境的。

第三十三条  对依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2篇:城市物业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规范居住物业的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活动,维护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办法所称居住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办法所称产权人,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业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物价、环卫、绿化、市二、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条物业管理实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产权人和使用人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业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新建居住小区必须依照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施行前已验收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和住宅小区也应依照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

第七条城市居住区、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居住小区)都应依照本办法成立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代表居住小区全体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由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代表组成。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可派代表参与管委会的工作。

第八条管委会由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召集居住小区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选举产生。

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的代表列席。

管委会产生后,居住小区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

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九条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管委会章程和居住小区公约;

(三)听取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听取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五)改变或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管委会由五到十五名委员组成,一般为兼职,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管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在管委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起草管委会章程和居住小区公约;

(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监督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为居住小区管理业务的重大措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工作;

(六)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七)召集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管委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一)管委会登记

申请书;

(二)管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三)管委会章程。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认证和资质年审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策。

物业管理企业统一执行财政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需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向物价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接受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认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证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任命书或聘任书、技术职称证书和物业管理培训证书。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级企业:物业管理房屋建>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40万元以上,并配备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职称的人员2名以上,初级职称或经专业培训的人员4名以上。

>级企业:物业管理房屋建>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5万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并配备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职称的的人员1名以上,初级职称或经专业培训的人员4名以上。

三级企业:物业管理房屋建>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2万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并配备具有初级职称的人员2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人员2名以上。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于每年的>月十日前,填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审报告书,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并提交上年度统计报表、资产负债和损益表。

物业管理企业年审报告书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章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八条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便于物业管理的配套设施,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居住小区管委会办理移交。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管委会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物业管理业务的区域和具体事项;

(二)物业管理业务的具体标准;

(三)物业管理业务的事项;

(四)物业管理业务的期限;

(五)物业管理业务费用的收支;

(六)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业务的时间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签订后,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居住小区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收取物业管理业务费;

(二)制止损坏居住小区物业或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三)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四)选聘专业公司或聘用专人承担清洁、保安、绿化等专项业务工作;

(五)从事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其他多种经营及有偿业务活动;

(六)依据合同的约定,对不照章交纳各种费用的住户,可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或视情节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对委托管理的房屋及相关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修缮、更新;

(二)承担居住小区内物业的保安、保洁、防火、绿化及其他便民业务工作;

(三)接受行业管理,重大管理措施提交管委会审议决定;

(四)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五)对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与管委会签订的合同,按下列要求做好业务工作。

(一)实施管委会审定的物业管理业务年度计划时,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将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使用维护方法、要求、注意事项及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产权人和使用人;

(三)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定期对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进行养护;

(四)发现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维修;

(五)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限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六)做好物业维修、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七)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及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帐目,接受审核,改进和完善管理业务工作;

(八)发现违反本办法或者居住小区公约的行为,应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管委会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报告;

(九)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做好其他管理业务事项。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及维护

第二十三条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居住小区的公约,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场地,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人为造成房屋及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或赔偿。

物业出现严重损坏,影响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时,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限期维修。

第二十四条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二)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三)在平台、屋顶、通道或者其他公用场地和部位搭建建>物、构>物;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五)乱设摊点、集贸市场;

(六)乱倒垃圾、杂物;

(七)在建>物、构>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产权人或使用人装修住宅,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修住宅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产权人或者使用人。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管委会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公用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供热和煤气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电视共用天线、消防设施等房屋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居住小区内户外的水、电、煤气、热力、通讯管线及垃圾清运等,分别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环卫等单位负责。

居住小区内户外的道路、沟二、池、井、绿化、连廊、停车房(棚)、场地、管委会用房等非经营性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维修、养护、清扫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向管委会提供下列资料的复制>:

(一)住宅区规划和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二、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线竣工图;

(四)其他开展物业管理所需资料的复制>。

无上述资料的,应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人重新测绘后将复制>移交管委会。第六章物业管理费用

第三十条依照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的公有住宅和新建商品住宅出售时,应当设立物业维修储备金。

物业维修储备金必须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物业维修储备金按出售公有住宅售房款的20%至30%,由各售房单位提缴,新建商品房按建>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收取,由售房单位支付。

已经出售的公有住宅和商品住宅,物业维修储备金的提缴、支付,参照前款规定,由住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物业维修储备金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收取,代为管理,全部存入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帐户,按照银行同期同档次单位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物业维修储备金应当按幢立帐,按户核算,专款专用。使用物业维修储备金,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计划,经管委会同意后,报请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支付。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物业维修储备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物业维修、更新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住宅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

(二)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产权人或数幢住宅的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本办法设立物业维修储备金的,在物业维修储备金中列支。

(三)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本办法设立物业维修储备金的,在物业维修储备金中列支。

(四)物业维修储备金不足时,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管委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住宅建>面积比例,交纳物业维修储备金。

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有偿业务,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收取物业管理业务费。

物业管理业务费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建造的经营性用房的收入,用于补充物业维修储备金,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收取。

第三十六条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业务费的收支帐目,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半年张榜公布一次,接受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产权人和使用人,对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公布的帐目,可以提出质询,或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投诉;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收到质询后七日内答复,房产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十五日内处理。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未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认证,擅自承担物业管理业务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资质审查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由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停止其物业管理业务,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产权人和使用人可以向管委会投诉,管委会可以要求其改正和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有权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一)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二)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居住物业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规定义务的。

第四十一条因物业管理不善,造成居住小区物业及其居住环境恶化的,由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产权人或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文秘站:]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不听劝阻的,由物业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一)擅自占用居住小区内公用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或损毁设施、设备以及实施其他危及房屋安全行为的;

(三)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停放车辆,随意占用绿地或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居住小区景观,制造噪声扰民的。

第四十三条房产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挪用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拨付房屋维修储备金的,由自治区或行署、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3篇:城市物业管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重心下移、权责统一、属地管好、守土有责”的总体原则,进一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建立适合“首善之区”发展需要的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城区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划分事权原则。坚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区、街道二级管理,根据实际需要科学确定区、街道的管理范围与管理权限,明确街道在城区管理中的职责,将管理重心向街道办事处转移。

(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明确建管系统(专业)和街道办事处的主体责任,并赋予相应权力。人随事走,费随事转,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权利与责任脱节和“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

(三)监督有力原则。区城管办采取“每日督、回头督、反复督”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对各责任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有效督查。街道办事处对所属辖区进行随时、全面监督。充分发挥区人大、区政协和广大居民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确保城市长效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属地管好原则。实行系统(建管专业)责任制和辖区(办事处)责任制,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强化街道城市管理职能,形成科学有序、协调高效、监督有力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依据管理权限,将市政管理、绿化管理、环卫管理、物业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的部分职能调整到街道办事处。

(五)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区域垄断和行业垄断,通过委托、招标、承包等形式,实现城市管理、建设、养护市场化运作。

三、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优化城区新环境的要求,通过建立新型的管理体制、科学的管理手段、完善的责任体系、有效的运行机制,实现精细化管理,做到城市管理全覆盖、无缝隙、无死角,争取用3-5年时间,把区打造成为宜人和谐、环境优美、秩序井然、特色鲜明、独具魅力的新城区。

四、工作内容

(一)调整内容。

1、市政工作。将背街小巷庭院通道、甬道、地面硬化等工作划归办事处管理,协助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掘(占)路进行行政许可初审,对违法占用、挖掘道路或不按批准范围施工等情况进行查处。

2、绿化工作。将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居住小区绿地、居民庭院绿地、三不管绿地的绿化管护等工作划归办事处管理(确定的重点区域除外),协助职能部门对辖区树木砍伐迁移、绿地占用等工作进行行政许可初审。

3、环卫工作。将三级道路、背街小巷、未交接道路保洁、居民庭院垃圾清理等工作划归街道办事处管理(确定的重点区域除外)。

(二)增加内容。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城市管理资源,运用现代数字化信息技术,构建数字化城市管理网络平台。科学划分城市管理的物件和事件,实行网络化管理。建立信息采集主动及时发现机制、问题解决快速精准到位处置机制、职责分明监督有力综合评价机制以及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三)强化内容。

1、物业管理工作。依据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及备案;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监督;负责建立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联系会议制度;负责建立辖区内物业管理信息档案。

2、行政执法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各街道办事处设立街道执法中队,街道执法中队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各街道执法中队受执法局、办事处双重管理,接受区城市执法局业务领导;执法中队日常工作、日常经费由各街道办事处管理;重要装备(车辆配备、对讲机、服装)由执法局统一配发;重大活动、集中行动由区城市执法局统一指挥、调度。

五、保障措施

(一)体制保障。成立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政府分管区长任副主任,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采用联席会议制度,代表区政府行使城市管理决策权,下设城管办,领导全区城市管理工作规划、组织和考核。

(二)机制保障。

1、监督机制。区城管办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挥、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市政道路及设施管理、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市场管理、楼院整治、户外广告管理、物业管理、违法建筑、游商浮贩、乱堆乱放等一系列城市管理工作;对城市管理各相关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2、作业机制。市政总公司、环卫总公司、绿化总公司、海滨风景区管理处负责承包区域内的作业任务;街道办事处负责居民楼院、公共楼梯、背街小巷、甬道的设施维护,并承担环境卫生、绿化管护等部分工作,物业小区的作业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3、奖励机制。设立城市管理专项奖励资金。区城管办按照日常考核、定期考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内容细化、指标量化的考核办法,每月依据城管目标考核情况列出各专业系统和街道办事处的排名顺序予以公布,并根据排名顺序兑现奖励。

(三)教育保障。加大舆论宣传和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城市管理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市民理解、支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真正形成“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的良好氛围。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加大内部教育力度,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公益使者活动、城市管理各类评比等活动,积极组织和发动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区政府将适时组织民意调查,及时掌握居民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四)人员、财力保障。

1、人员保障。解决办事处城管科人员不足的问题,根据街道办事处需要,从市政、绿化、环卫公司中,选派懂技术的业务人员,在办事处领导下,进行城市管理有关工作。

2、财力保障。科学界定区建管(作业)系统、街道办事处承担城市管理工作的责任、范围,根据城区管护的工作量和工作标准,合理确定城区管护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从全局出发,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指定专门领导、专门人员,积极主动地推进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具体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集中时间,全力推进。

(二)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明确重心下移具体内容和相应的人员编制、经费调整办法,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第4篇:城市物业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卫服务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焚烧处理过程所发生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含建筑垃圾、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垃圾)。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市区城市道路日常清扫保洁费用由市和*城区两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市区桥东办事处、桥西办事处、江南办事处、江北办事处、河南岸办事处、龙丰办事处、小金口办事处、*环办事处(含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城区八个办事处)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环卫服务费。

未列入本办法范围的*城区办事处或镇内单位和个人的环卫服务费收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财政局、环卫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市区环卫服务工作职责分工。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的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城区八个办事处主干道、大街两旁的经营性门店的生活垃圾收集;

2.负责*城区八个办事处的生活垃圾运输和焚烧处置。

已由小区物业管理的居民住户生活垃圾收集工作原则上由该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不愿负责垃圾收集工作的,由市环卫局负责或委托有资质的保洁公司负责收集。

(二)*城区政府工作职责:

负责*城区八个办事处内街小巷两旁的经营性门店、没有形成小区物业管理的居(村)民住户的生活垃圾收集工作。

第六条市区环卫服务费收费由市环卫局负责,并做好以下协调管理工作:

(一)协助市自来水总公司核定、调整环卫服务费类别,做好环卫服务费的结算工作;

(二)监管各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或清洁公司的业务工作情况;

(三)负责环卫服务费的减免审批;

(四)处理其他有关环卫服务费事宜。

第七条环卫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或代收费单位收费时应统一使用税务票据。

第九条*城区八个办事处内采用自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需由市环卫局或*城区政府处理的,由市环卫局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环卫服务费。

*城区八个办事处外的单位或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需委托市环卫局和*城区政府收集、运输和焚烧处理的,可由委托方与市环卫局或*城区政府协商同意后,按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各环节的处理,并由市环卫局收取相应的环卫服务费。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十条环卫服务费类别的认定原则。

(一)环卫服务费类别原则上以市自来水总公司划定的供水分类为基础认定。星级酒店的划定以市旅游部门核定的星级为准。

(二)工业企业的环卫服务费类别认定原则:

1.以《工商营业执照》中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2.多种经营的以经营主业为准;

3.难以区分主副业的按从高不从低的原则认定。

(三)部分以自来水为主原料或用水量与垃圾产生量系数偏离较大的工业企业,可向市环卫局申报审批后,按符合实际的用水标准认定。

第十一条认定环卫服务费类别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或更改成居民类、行政事业单位类、经营服务类、特种行业类、星级酒店类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到市自来水总公司申报。

(二)工业类用户申报程序:

1.到市自来水总公司领取申请表格;

2.到市环卫局申请核定环卫服务费征收类别;

3.将经核准后的申请表格交回市自来水总公司。

第十二条减免政策。

(一)烈属、农村五保户、城市孤寡老人、城乡低保对象免征环卫服务费。

(二)公办福利事业单位(如敬老院、老人活动中心、福利院、救助管理站、殡仪馆、复员退伍军人医院、公办中小学等)减半征收环卫服务费。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住户可凭有效文件资料,报经市环卫局审核同意后到市自来水总公司办理减免环卫服务费手续。

第十三条环卫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自来水总公司代收取和市环卫局直接收取的环卫服务费按月缴入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市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焚烧处理等与环境卫生有关的费用支出。市自来水总公司按代收取环卫服务费总额的1%收取手续费。

第十四条环卫服务费分成及支出管理。

(一)根据环卫服务费成本构成比例以及市与*城区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核定市直与*城区环卫服务费使用比例为:扣除税收、市自来水总公司代收手续费后,按市81.04%、*城区18.96%的比例分成。

(二)市直环卫服务经费年度收支计划(含各物业小区及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市环卫局编制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城区环卫服务经费年度收支计划,由*城区爱卫办编制送*城区财政局审核并报*城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物业管理企业或负责收集生活垃圾的清洁公司必须先将年度预算方案报市环卫局核定。市环卫局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收集成本核实后列入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五条环卫服务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其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5篇:城市物业管理办法范文

以抓转变城管执法观念为突破口,牢固树立“人性化”执法的服务理念,把维护广大市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严格的制度约束行为,严格执法,牢固树好队伍形象。一是坚持教育培训先行。目前,我局已正式组建行政执法局,为加强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程序,4月份,我局制定了《__县城管局队伍正规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定期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轮值轮训班”,举办专家讲座,开展军事化训练,实施干部讲学,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全面提升城管队伍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队伍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向心力。二是实行考核措施跟进。健全完善督查考核机制,实行全方位督查、考核。研究出台《城管局效能督查工作办法(试行)》、《城管局网络问政及舆情处置考核奖惩办法(实行)》、《__县城管局2015年度新闻宣传信息工作考核奖惩办法(暂行)》等一系列考核办法,对照考核细则对每个执法人员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个人工资、绩效挂钩,严格奖惩,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真正做到责权利统一。

充分发挥“网格”单元管理的优势,通过划小单位管理区域,细化执法管理范围和标准,通过规范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流程,严格考核管理,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一是形成“棋盘”模式,创新网格管理。为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我局研究出台了《__县城管局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在现有区队区域划分基础上,进一步细分中队管理区域、队员责任区域,实施区队、中队、队员网格化管理。局设置全局范围、各区队设置各自管辖区域市容管理责任标牌,标明区队、中队、队员管理区域、管理内容、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二是实行“错时执勤、动态管控”新举措。实现全天候管理,中午和晚上均安排人员定岗管理并加强巡查,通过强化早、中、晚时空管理,抓巩固、防回潮、促落实,努力使我县市容市貌、大环境卫生不反弹,以确保整治效果。三是推行城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着力实现“两扫全保”,增加保洁覆盖面,主次道路全部机械化清扫。逐步改造老旧公厕、垃圾中转站,完善设置垃圾投放点,升级改造垃圾填埋场配套设施,推进粪便处理场建设,实现生活垃圾及粪便日产日清,规范化、无害化处理,有效净化城区整体环境。四是全面加强城区市容秩序整治。扎实推进市容环境专项整治,对城区乱贴乱画、乱停乱放、乱堆乱放、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流动摊点、抛洒滴漏等实施不间断治理。加强经营疏导点规范管理,完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确保疏导点内环境卫生、秩序井然。对电动三轮车违规载客、人力三轮车私自安装电瓶行为,严厉查处,严格规范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五是打造城市管理新亮点。重点打造环保公厕示范点,营造“公厕文化”;建设安康驿站,为环卫工人和过往群众提供便利服务;精心打造广告招牌示范街,市容管理示范路,彰显地域特色;打造集“洗车、修车、汽车美容、停车”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洗车城,规范洗车经营行为,形成__亮点。

一是加强环境整治工作力度。深入实施“城管进小区、服务在基层”活动,对小区绿化、车辆停放和日常卫生保洁等方面问题,逐一过堂,逐项会办。完善功能配套,补建绿化植被,增添必要的停车等设施。二是对住宅小区加强日常监管考核,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实行小区管理季度考核,推行淘汰制,对服务不到位,业主反映强烈的小区物管企业,勒令退出市场。三是推行“云上城”社区物业综合服务平台。“云上城”是专门为物业管理和小区业主量身定制的一款生活服务类手机应用软件,采用最新移动互联网及云技术,让业主在任何地方查看社区各种帐单、

通知、告示等信息,并可操作物业快递、物业费用、投诉建议和维修服务等功能,为业主带来更加便捷舒适、安全智能的生活管家服务。

第6篇:城市物业管理办法范文

一、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一)机构设置。全区设立六个执法中队,包括:一个直属执法中队和崮山镇、泊于镇、皇冠街道办事处、凤林街道办事处、西苑街道办事处五个基层执法中队。

(二)执法范围。直属执法中队主要负责路、路两条主要道路两侧的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和临时性突击整治任务。皇冠、凤林、西苑执法中队分别负责各自办事处辖区以内、直属中队管辖范围外的城市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崮山、泊于执法中队分别负责崮山镇和泊于镇的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三)人员配备。

1.中队长的选派与管理。各执法中队中队长由城管执法四大队选派。街道办事处执法中队中队长兼任所在办事处城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中队长的选派和调整须事先征求所在镇、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报工委组织部审批。

2.工作人员配置与管理。每个执法中队各配备6人。管委招聘的协管员在各镇、办事处之间调配使用,由执法四大队提出初步意见,与各镇、街道办事处共同研究调配方案,报工委组织部审批。

二、管理职责

执法中队实行镇、街道办事处和城管执法四大队双重管理,日常工作由中队长负责。

(一)镇、街道办事处

1.与城管执法四大队一起制定执法中队区域管理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并督导落实。

2.协调公安、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与执法中队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3.组织村(社区)、物业企业配合执法中队开展执法工作。

4.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协调城管行政执法四大队调度执法中队业务工作。

5.对执法中队的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二)城管执法四大队

1.安排、落实、督导城市管理日常业务工作。

2.每年组织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城市管理业务知识培训和军事训练2次以上。

3.统筹调度部署迎接重大检查、拆除大型违章建筑、取缔自发市场、户外广告上档升级、环境综合治理、集中整治“五小行业”等专项活动和节假日值班工作。

4.对执法中队的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三)办公及车辆管理

为确保配置的城管执法车辆合理使用,执法车辆由所在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各执法中队安排使用;除应对突发事件外,原则上不得安排用于其他工作。各执法中队均在镇、街道办事处办公,各镇、街道办事处要为执法中队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提供用于调查笔录等法律文书制作、暂扣物品存放、网上办案以及执法装备更换等必备条件,并由城管执法四大队统一挂牌。

三、工作职责及任务分工

(一)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城管执法中队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责任区内的违反卫生保洁、探头经营、乱搭乱挂、乱倒污水、乱堆乱放、乱贴乱画、擅自设置条幅和户外广告牌以及随意倾倒、抛洒垃圾,违反散流物体运输规定的行为。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批先建、超期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建筑物外观结构层数等违法改造行为。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擅自修剪砍伐树木花草、占用和损坏城市绿地等行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按照批准事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擅自建设城市雕塑,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的行为。

5.行使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家庭娱乐、装饰装修等造成的噪声污染,存放煤炭、砂石等物料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餐饮店违规排放油烟,违规焚烧垃圾,以及向城市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行为。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流动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的行为。

7.按期办结督办单及市长公开电话、电话举报等处理工作。

(二)任务分工。各镇、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管理负总责,主要以住宅区域、次路支路及“门前三包”和市场的日常管理为主,组织“五小行业”的联合执法整治以及重大活动辖区环境的整治。城管执法四大队负责对城市管理区域的违章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主要以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市容广告、市场规范整治、商业网点门前的乱堆乱挂整治及违法建设的查处为主,配合镇、街道办事处抓好住宅区的管理、辖区违法搭建的拆除、市场及流动摊贩整治、“五小行业”的联合执法等工作。

第7篇:城市物业管理办法范文

近年来,我区在强化城市管理、开展城市综合整治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城市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成功创建市级卫生城区、文明城区、园林城区和建设部数字化管理示范城区。但仍然存在基础设施欠账较多、精细化管理水平不高、社会参与意识不强等不足,与第二大城市发展需要还有不小差距。

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有利于发挥城市聚集、辐射和综合服务功能;有利于树立良好城市形象,推进对外开放;有利于打造宜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有利于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努力把我区的城市管理工作推向新阶段。

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把建成第二大城市的决定》,树立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发展理念,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的齐抓共管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形成规范高效的运行体系。强化城市“绿化、美化、亮化、净化、畅通”管理,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优化城市服务功能,努力把建设成为生态型宜居城市。

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要坚持严格标准,落实责任;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长效;坚持民生为先,统筹兼顾;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坚持量化评价,奖惩激励;坚持全民动员,社会参与。

二、落实责任

(一)经开区、新区、东开发区及有关部门

1.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经开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负责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制止辖区违法建设行为。

2.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负责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制止辖区违法建设行为。

3.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4.区财政局:负责城市管理资金预算,建立适应城市管理需要的经费投入逐年增长机制。

5.区教委:负责督促学校做好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督促学校加强学生城管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学生文明素养。

6.区城乡建委:负责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满足城市长效管理对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设施的需要;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系统、市政照明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的行业管理;行使城市规划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执法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7.区交委:负责交通基础设施、交通工具环卫容貌管理;负责公共交通窗口单位容貌秩序、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监管;负责超限、超载车辆的监管。

8.区商务局:负责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定点和标准化市场改造;负责协调、督促区属大型商场、市场管理业主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9.区公安局:负责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治安秩序、城市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和查处、道路车辆乱停乱放、城区社会噪声行为的查处工作;配合市政部门做好带泥上路和泄漏、撒落杂物车辆查处。

10.区民政局:负责城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牵头城区违规治丧行为查处。

11.区环保局:负责城区无煤区建设;负责餐饮油烟、工业烟、粉尘及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排放、畜禽养殖等污染行为查处;负责城区工业、建筑业及有固定声源的噪声管理工作;负责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环境噪声污染行为管理。

12.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起草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政策和工作标准;受区政府委托分解下达城市管理工作责任目标任务,牵头组织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牵头组织监督检查和考评相关责任单位的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管理和指导。

13.区文广新局: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宣传工作。

14.区卫生局: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牵头做好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

15.区工商分局:负责户外广告管理;协调督促菜市场管理业主做好划行归市工作,协调督促农副产品经营点进入农贸市场的疏导工作;配合市政部门规范商业门店经营行为,做到坐商归店。

16.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城市管理宣传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公益性社会宣传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报送和引导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区人力社保局、区移民局、区民宗侨台办、区林业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民防办、区残联、区食药监分局、区广播电视台、三峡都市报社等部门或单位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环境卫生、市容市貌、支次干道及社区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的管理;会同区市政管理监察支队对设立在本街道的市政管理监察大队的管理;负责本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核。

(三)镇乡人民政府:实行辖区负责制,负责对辖区内容貌秩序、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的日常管理;负责辖区内市政环卫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建立完善辖区内社区(村)、单位管理考核机制。

(四)社区(村)居委会:负责社区(村)公益设施日常管理;负责背街小巷、小区楼院环境卫生、容貌秩序监督管理;组织动员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三、严格管理

(一)抓好环境卫生管理

一是提升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城区路面实行全域、全时、常态化保洁,普扫作业每日不少于2次,保洁率达100%,路面、树圈、路沿石干净,无垃圾、无积水、无污垢、无痰迹烟蒂、无果皮纸屑,窨井盖、果皮箱等设施无破损、整齐干净;推进环卫作业机械化,主、次干道机扫率达80%,达到路面见本色的要求;严格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和密闭运输,做到日产日清,城区生活垃圾收集率和无害化处置率达98%;推进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处置;强化水域清漂,防止0.3平方米以上的垃圾带流出清漂水域,加强消落区及库岸卫生管理,实现“江清岸洁”目标。

二是加强餐饮项目油烟治理。禁止在城市建成区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内新建扩建餐饮项目。原餐饮项目采取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专用烟道等办法限期治理。取缔餐饮店燃煤炉灶,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开展无煤街道、无煤社区创建活动。

三是加强城区噪声治理。严格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加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以及商业经营活动、文化娱乐活动等社会生活噪声的治理。

四是加强城区扬尘治理。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和煤炭堆码场出入口道路硬化、工地围挡、冲洗设施、降尘设施、清扫保洁等规范化管理措施。严格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煤炭运输管理,完善密闭运输措施,严禁运输车辆冒装、带泥上路、抛洒、滴漏、尘土飞扬、超载超速和偷运乱倒建筑垃圾等违章违规行为。开展创建“扬尘控制示范街道”活动。

五是加强畜禽养殖管理。对城市建成区内的畜禽养殖场限期予以搬迁、取缔。

(二)抓好容貌秩序管理

一是加强临时占道规范化管理。按照“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社区和背街小巷规范”的要求加强临时占道的管理,规范主干道、广场等公共区域商业促宣(展销)活动,对占用主次干道的邮政亭、信息亭、售货亭等进行减量、规范、上档。科学制定临时占道规划,逐步实现“坐商归店、农贸归市、散摊归区、夜市归点”的目标。开展创建“主要支次干道占道经营严控管理示范街区”和“背街小巷占道经营规范管理示范街区”活动。

二是加强建筑物和道路容貌管理。开展建筑物立面综合整治,定期排查建筑物外墙面砖安全隐患,规范设置空调机、防护网、雨棚及各类管线。道路管线入地埋设,架空管线隐蔽设置。

三是加强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店招店牌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按照专项规划分步推进店招店牌整治。户外广告的设置符合规划要求,拆除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加强公益广告管理,严格公益广告的规划审批。做好“牛皮癣”等小广告的清理工作。

四是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划定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坚决遏制在禁放时段、禁放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进一步完善、强化监管措施,规范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行为,切实堵住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源头。

五是加强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制定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加快推进菜市场改造升级工作,完善配套设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

六是加强违规治丧行为的管理。加强城区治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治丧场所服务水平。坚决查处乱搭设灵堂(棚)、噪音扰民等违规治丧行为。

七是加强非法搭建建(构)筑物管理。按照“严格控制增量、逐步减少存量”的要求,加大对城区非法建(构)筑物的监控力度,有效遏制非法建(构)筑物新增,有计划强力推进非法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景观。

八是加强看相算命和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清理看相算命人员,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推进文明城区建设。

九是加强宠物管理。严格按照《市养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宠物在公共场所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罚。合理划定宠物交易场所,禁止违规占道交易行为。

十是加强洗车场、修车点、废品收购点的管理。禁止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等区域从事洗车、修车等行为,严格洗车场的审批管理。禁止在城区主干道、窗口地区范围内设置废品收购点。

(三)加强园林绿化风景名胜管理

一是加强城市绿地、行道树精细化管理。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实行城市绿地、行道树的分级管护。公园、绿地植物生长正常,乔灌木、绿篱、地被植物修剪符合观花、观果、观叶、塑形要求,无死株、枯株,病虫害防治及时。行道树无死树、断桩、缺株,枝下高、树高、冠幅一致,整形修剪符合要求,无明显病虫害。树圈内无积水,树圈完好率90%以上。

二是严格园林绿化行政审批。严格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要求,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建设符合旧城改造绿化率指标不低于25%;新区开发建设绿地率指标不低于30%;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共文化体育场地、部队等绿地率指标不低于35%。

三是加大风景名胜区建设监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进行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开山采石、围湖造田、开荒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做好造林绿化、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四)加强市政设施管理

认真贯彻《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道路、桥涵、排水、城市照明等市政设施日常监测、维护和安全管理。做好城市防汛抢险、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车行道平整,人行道无破损,城市桥梁安全、排水通畅、城市照明和道路附属设施等市政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严格管理市政设施占、挖、接、改、拆行为。按照《区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努力提高夜景灯饰管理智能化水平,建设灯饰开启集中控制系统,实现统一、分级、分区、分时控制。

(五)抓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

一是加快推进城区路名牌、交通标志标识、公交站牌的规范化改造。

二是加强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科学规划城区停车场(点),分类明确住宅小区、学校、办公场所、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11类停车位设置要求。严格坚持“主干道禁止,次干道和小区适当”泊车,以缓解“停车难”。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住宅区,按照规定标准配建公共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或者留有专门的场地,供车辆停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利用闲置的厂房、空地等建设停车场。鼓励建设科技含量高、智能化、立体化公共停车场。加强对现有室内停车场的管理,完善功能,提高使用率。对挪用的室内停车场限期恢复。

三是整顿城区摩托车、残疾人三轮车营运秩序。通过整顿,有效遏制交通事故,进一步规范城区交通秩序。

四是整治公交车、出租车“三乱”现象。重点抓好火车站、机场、港口码头等“窗口”区域监管,督促汽车运输企业健全约束机制,坚决制止拒载、强制收费、态度恶劣、不到站上下客、赖站等各类违规经营行为。

四、加强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

成立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级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区级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政园林局。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城管联席会,研究部署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宣传教育

继续深入开展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的创建活动,强化城市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强化城市管理主题宣传,实现荧屏、广播、报纸、网络全覆盖;加强城市管理法规宣传,普及城市管理法规知识,提高市民参与度,增强自觉维护城市环境的意识;强化城市管理舆论监督,及时收集市民的意见建议,办好“城市环境卫生曝光台”栏目,编发有深度的专题报道,形成政府部门与市民的良性互动。

(三)强化基层工作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城市管理负有全面责任,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充分发挥城市管理中的基础作用,真正实现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在明确区级部门城管工作职责的同时,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工作下沉机制。设立以街道字号冠名的市政管理监察大队,下沉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建制镇建成区内镇容镇貌的管理标准要参照街道办事处,逐步提高容貌、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的管理水平。

(四)强化设施设备保障

继续有序推进城市道路和管网下地改造,抓好环卫公厕、垃圾压缩站、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处理场、建筑垃圾填埋场、粪便消纳站的规划和建设,加快推进清漂码头建设。抓好城市广场、公园的建设管理,营造城市宜居环境。根据工作需要,按标准配置作业、执法车辆等设备。

(五)强化人员经费保障

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参照有关规范标准,增加环卫工作人员数量,配备城管执法人员,充实区公安局城管治安支队力量。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城管经费投入逐年增长保障机制,使城市管理经费能随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城市管理任务量的增加而增加,实现足额保障。

第8篇:城市物业管理办法范文

今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持续深化改革,继续拉高标杆,坚持从严治队,以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目标,打牢基础、注重实效、狠抓落实,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xxxx年工作总结

(一)建机制,重民生,推动城市品质跃升

1、构建“大城管”格局。推动xx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成立,明确主要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配合协作机制、议事规则等,对全区镇、街道和各执行类成员单位实行分类分级考核,进一步统筹协调城市管理职能,建立起强力、有效的高位协调机制。共受理落实x次市对区督察整改任务,针对督察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我办通过区级办公系统发放督察整改单共xx多张。全市城管委运行及城市管理“三大革命”工作考评中,我区第二季度排名全市第一;第三季度排名全市第三。

2、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以“六个一”项目为抓手,秉持有机体的更新理念,充分发挥“龙头”作用,科学统筹,保证更新工作的顺利实施。“六个一”项目均完成立项,按照项目进度推进,其中公园改造项目提前完成;景观亮化工程中,完成下分水河道景观带、路院路一级公路景观带以及内环线四号立交桥体亮化部分施工。

3、推进“三大革命”。

公厕革命:完成新建新大街、蓬街小商品、菜市场、体育公园南门、体育公园环山路、陨雨公园、田洋王等公厕x座;改造公厕xx座,分x个子项来实施,已悉数完工。垃圾革命:截止xx月底,清运城区生活垃圾x.xx万吨,无害化焚烧发电全区生活垃圾xx.xx万吨,应急填埋生活垃圾约x.x万吨,填埋金属园区大森亚一般工业固废x.x万吨;收运处理粪便xxxx吨。组建“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办公室”,实现实体化办公。计划三年投入xxxx万元,将xx个小区、xx个市场、xx家餐饮企业、xx个机关单位、xx家学校共计xx个示范点创建项目打包,推进垃圾分类项目市场化运作。开辟x条分类专线,在城区设置xxx个有害垃圾收集点,建立有害垃圾定时(每月xx号)、定点、定人收集制度,集中到长浦、士岙中转站分类存放并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理中心进行后续处理。在丁岙、石浜等x个中转站内设置易腐垃圾专用中转箱,在刚泰臻品、汇鑫商务广场、刚泰一品、嘉绿苑、路北小学试点易腐垃圾精准分类考核奖惩制度,各地有机物资源化处理站完成xxx余吨易腐垃圾的就地处理、就地减量与就地资源化。旺能三期于x月x日顺利开工,现三期扩建项目稳步推进中。物业革命:镇、街道均设立物业管理站,全区xxx%的住宅小区纳入了“全科网格”。并将物业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考核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纳入镇、街道综合目标考核。推动智慧物业平台建设,推广“红色物业”,成立物业行业协会,建立多元化培训制度,健全矛盾纠纷协调机制。目前,xx区物业住宅小区业委会成立率达xx.x%。

(二)抓重点、求实效,打造“绣花式”城市管理模式

1、多措并举,深入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一是结合“多城同创”,优化“后创建时期”城市管理模式。通过“示范街创建”、“街路长制”、“门前三包”、“疏导点创建”等举措,结合“雷霆统一整治行动”、“清晨整治”、“道路专项整治”等行动,形成市容秩序严管态势。截至目前,补签新开商户xxxx余户,各主要道路和城市重要节点“门前三包”签订率达xxx%;劝离流动摊贩xxxxx起,整改越门经营xxxxx起,清理乱堆放xxxx例,处罚流动摊贩、生活垃圾等市容环卫类案件共计xxxx起。

二是结合“三改一拆”,落实“基本无违建区”创建工作。建立定期分区巡查机制,全面摸排辖区范围内xxx宗临时建筑基本情况。按照“拆、防、化”的治理要求,加强与建设、规划、国土、镇(街道)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牵头做好城乡规划执法类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共办理规划执法类案件xx件,处罚xxx万元,处置违法建设面积达xx.x万平方米。开展人防领域“护防服务行动”和建筑工地专项服务行动,实地调查xx区人防竣工工程xx处,在建建筑工地xx个。

三是结合“四边三化”,推进户外广告规范提升。根据户外广告“规范化、资源化、景观化”要求,重点对辖区内各类型户外广告设施和破损违规门头广告进行强制拆除,共计拆除xxxx处,面积合计约为xxxxx平方米。规范沿街店面招牌等各类户外广告设置,推进街景立面改造提升,共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xxx份,按要求整改xxx处,立案查处xxx处。

四是结合“五水共治”,提升截污纳管能力。x到xx月份,xx两座污水处理厂共计处理污水xxxx.xx万吨,污水处理率为xx.xx%(依新考核计算方法),出水达标率xxx%;滨海污水二期于x月xx日生化调试按计划推进,目前出水已稳定达到准四标准。加强“六小行业”执法工作,截止xx月底,共发现xxxx家有排放污水情况,已责令整改xxxx家,发放宣传手册xxxx余份。并重点加强治水专项行动的办案能力提升,“五水共治”类案件共立案xxx起。认真履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核发职能,截止xx月xx日,办理核发排水证xxx份。开展其他类“污水零直排区”创建。组建其他类“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技术服务组,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污水零直排”项目建设,配合做好新桥镇“污水零直排镇”试点建设。刚泰尚品、金宸国际、水天一色x个小区进行节水型创建招投标,计划于年内完成施工。

五是结合“交通治堵”,强化静态停车秩序管理。规范人行道停车秩序,完成违停贴单xxxxx余张,拖离违停车辆xx辆,清理僵尸车xx辆。完善人行道停车泊位建设,

查漏补缺,做到应划尽划。xx主城区xx条收费道路共计车位xxxx个,今年x月初移交给xx城建集团,由城建集团统一管理、规范经营。加强共享单车规范化管理,组织召开共享单车企业工作会议x次,约谈摩拜、叮当、哈罗三家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负责人,有效落实车辆投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责任。开展非机动车乱停车专项整治,共组织清理行动xx次,现场劝离xxx余辆,暂时拖离教育xxx人次。

六是结合“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打造美丽镇区。持续开展全区小城镇道路“道乱占”综合治理“一路一策”攻坚行动。截至目前,共清理越门经营xxxxx例,清理占道乱摆摊xxxxx例,清理乱堆物xxxx例,清理乱设户外广告xxxx平米,人行道违停贴单xxxx辆,清理乱建筑xxxx平方。

2、拉高标杆,用心当好城市管家

一是升级智慧城管。结合智慧城市建设要求,完成智慧城管平台向下沉延伸和xx个镇(街道)全覆盖工作。截至xx月xx日,xx区共上报有效立案案卷xxxxx件,其中部件类案卷为xxxx件,按期结案率为xx.xx%,结案率为xx.x%。并逐步将路灯、燃气、环卫、排水等接入智慧网格管理。智慧燃气、智慧排水已完成建设,智慧路灯改造已通过区长办公会议,智慧环卫正在调研中。金清镇作为全市首个镇级智慧城管平台试点,完成智慧城管平台搭建及xxx多路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实时、动态、可视化管控。

二是编织大市政服务网。补旧换新完成道路养护。对管辖范围内破损基础设施进行修复改造(包括道路、人行道、护栏、侧石等),修复长度约xxx公里,清洗交通护栏长度xxxx余公里,对xx座桥梁及两座隧道进行系统检测;堵疏结合完成涝点改造。对xx大道、月河北街等道路积水点进行改造,雨水管道改造长度约x.x公里;对雨水管网进行疏通清淤,清通管道长度约xxx公里,雨水井xxxx只,雨水口xxxxx只;对南官大道、新安西街等道路的雨水管网采用管道机器人进行CCTV系统检测,检测管道长度约xx公里。指导路灯所加强日常巡线工作,落实xx小时值班制度,更换路灯配件xxxx余件,维持设备完好率大于xx%,亮灯率接近xxx%。

三是打造环卫品牌。提倡标准化作业,将“清扫、保洁、捡拾、清洗、摆放、打捞”等工序提炼为清扫保洁“六大技能标准”,通过科学安排作业频次,增加保洁密度,调整洒水车作业时间等措施,推进专业作业全方位延伸。截至目前,城区机械化清扫率达到xx.xx%。完善市场化运作,以xx、路南、路北三街道辖区环卫保洁市场化重新招标为契机,将xx个城中村、x个社区和xx个巷道等管理薄弱区纳入城市管理范围。并完善督查考核机制,对承包公司开展精细化督查,共发放整改通知书xxx份。今年,环卫处顺利通过环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复审,被评为浙江省环卫系统先进集体。

四是园林养护精品化。围绕“自养绿地+外包绿地”工作模式,以打造精品公园为抓手,加强对外承包养护绿地的监督、技术指导和考核工作,狠抓城区公园广场、主次干道、入城口、道路拐点、节点绿化。共新补种草坪和各类绿地约x.x万平方,消除黄土裸露区块xxx余处。今年x月x日起,中央山体育公园正式移交至我局,中央山一期、二期公园正在争创AAA景区。

(三)抓亮点、树品牌,打造xx特色

1、开展“雷霆”百日攻坚行动。以“多城同创”为统揽,以执法规范化为抓手,以市容环境秩序提升、户外广告净空、“交通治堵”、城市环境保护治理、执法办案提升等专项整治为突破口,从x月xx起,以每周x-x次集中统一行动的频次,开展“雷霆”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整治xxxx余次,查扣经营工具xxxx件,立案查处xxxx件,进一步巩固提升创建成果。

2、打好城市安全发展攻坚战。坚持开展燃气安全明察暗访工作制度,监督辖区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提升本地区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反恐防暴水平。截至xx月xx日,发现并查处瓶装燃气违规储存点xx个,违规运输车辆x辆,暂扣钢瓶xxx余只;督促燃气企业开展用气场所安全检查,其中管道燃气方面已完成入户安检超过x万家,工商业用户xxx家;完成燃气管网排查任务,巡线累计长度超过x.x万公里;全面推行“二维码”钢瓶信息化管理模式,使用“二维码”钢瓶超xx万个。发动网格员开展出租房、自住房燃气安全检查,已检查出租房xxxx家,检查钢瓶xxxxx个,更换燃气三件套上千个。制定并出台了《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管理规范》,多次召开“xx区燃气安全管控部署暨安全教育大会”等主题教育活动,对从业人员进行重新考试筛选,送气服务人员精简至xxx名。

3、规范建筑垃圾及淤泥消纳处置。截至xx月底,我区共产生泥浆约xx万方,渣土约xx万方。全区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质的公司增至xx家,运输车辆达到xxx辆。建筑垃圾相关违规行为查处立案xx起,其中抛洒滴漏、随意倾倒等xx起。x月起,开展xx区

装修垃圾规范化处置和专项整治行动,新审批x家具有装修垃圾服务资质的运输公司,在螺洋街道、xx街道、路北街道设置x处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与物管小区全面签订清运合同,立成檀香府、绿城玫瑰园等小区已设置了相对规范的临时堆放点。

4

加大非洲猪瘟防控力度。根据省、市、区三级政府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部署,按照《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定职责,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加大对餐厨垃圾违法投放、收运和处置的执法力度。采取分片负责、责任到人、集中整治措施,对辖区内餐饮企业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强化巡查督查,重点管理生猪养殖(场)户等重点敏感地区。加强联合执法,会同农业、环保、公安、卫生、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重拳出击。截至目前,共参与联合执法xx次,协助镇街道拆除猪棚xx处,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xx份。

(四)抓作风、强素质,打造城管铁军

1、坚持党建引领,提升向心力。以“从严治队”为核心,制订xxxx年度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计划,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廉政约谈制度等,共签订党风廉政责任状xxx余份。创新城市管理“党建+”工作,常态化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深化“强转树”、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大比武”等行动,围绕“五比五看”,牢固树立“以实绩论英雄”的工作氛围。

2、坚持文化建局,提升凝聚力。一是夯实宣传阵地。多渠道、多方位开展宣传,重点突出特色,挖掘亮点,树立典型。截止xx月x日,在各级报刊媒体上发表宣传稿件xxx篇。其中在部级媒体CCTV-xx播出新闻x条,中国建设报合稿刊登x篇,省级媒体x篇,市级媒体上发表xx篇。微信xxx篇,其中被市级微信公众平台录用xx篇,被区级微信公众平台录用xx篇。二是培育机关文化。举办“城管之夜”文艺晚会,组织羽毛球比赛、篮球比赛、爬山活动等等,增强全局凝聚力。三是扩充网评员队伍。将网评员队伍扩充至xx人,同时选取了xx名核心网评员,在去年的基础上,重点再培养一名网评骨干,提升我局的舆情应对能力。

3、坚持规范建局,提升行动力。一是健全考核机制。起草《xxxx年度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规范基层中队建设。二是抓牢规范化建设。通过落实执法制度、加强执法业务指导、强化执法保障等,提升执法队伍素质。截至xx月底,全局今年已办理案件xxxxx件,其中简易程序案件xxxxx件,办理一般程序案件xxx件。

4、坚持为民便民,提升服务力。一是当好便民服务员。全面落实审批事项及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方便群众办事,将“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三个事项向xx个镇(街道)延伸。二是当好问题协调员。截止目前,我局共受理政府xxxxx直线电话xxxx件,其他信访件xxx件;认真做好党代表、人大、政协议提案答复、反馈及回访工作,目前xx个主办议题案和会办的x个议题案均已办结,满意率达xxx%。三是践行“妈妈式”服务。主动为企业提供妈妈式服务,作为金清工作组牵头单位,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台州市辰达卫浴电器有限公司等xx家企业开展调研走访。并主动为东方华联购物广场、中盛城市广场、星光耀城市综合体等x家企业提供服务。对于企业新春座谈会上,吉利、金刚、巨科、亿利达等企业提出的供气问题,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积极与华润燃气进行协商,切实为企业解决难题。

二、存在问题

1、执法瓶颈有待突破。一是在法律法规方面缺少顶层设计。城管执法的法律地位仍缺少相应的定位,缺少相应的城市管理执法相关的专门的法律法规,法律操作意见和指导,导致有时执法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二是安全管理难。我局涉及城市安全的工作有燃气管理、物业管理、市政维护、规划执法、垃圾处置等内容,特别是新划转的燃气、物业两方面工作。通过集中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清零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燃气撬装式便民临时换气点落地建设难,配送队伍素质不高,燃气公司安全责任履行不到位;物业管理历史欠帐多,物业服务企业不规范、违法建筑等问题层出不穷,需要下大力气、花大精力予以解决。

2、执法环境有待改善。一是执法保障难。城管执法工作比如市容市貌管理、违法建筑管理等,与管理对象直接接触,都直接涉及到管理对象的利益,稍有处理不当,就容易引起暴力抗法事件。二是基层中队规范化建设参差不齐。虽然我局在xx个镇(街道)都派驻了中队,但是基层中队后勤保障不均衡,甚至有的中队没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执法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三是社会认同度不高。部分公众对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认可,加之个别执法人员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容易形成负面影响。

3、执法力量有待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具有执法范围广、执法事项多、一线比例大、技能综合性强等特点。我局现有核定的公务员、参公人员(有资格考执法证人员)只有xxx人,配备比例连常住人口的万分之二不到,加上队伍老龄化,中坚执法力量明显不足。尤其是镇(街道)中队任务重,执法人员少,不得不大量使用协管人员,严重影响了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素质和形象。

三、xxxx年工作思路

一是做强大城管格局。发挥城管委牵头抓总、高位协调作用,厘清、敲实部门责任,积极探索统筹一体、步调一致的城市管理体系。用好“综合执法+”模式,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推开规范化中队创建,到xxxx年底,完成全区xx%的基层执法中队规范化建设,实现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着眼“大城管”模式,有效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管理职能,依托智慧城管平台,完善举报受理、信息共享、指挥协同、监督考评等工作机制,保障城市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打造法治城管。优化执法力量配置,厘清执法边界,理顺办案机制。健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公示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执法制度,加强执法文书管理,完善执法工作规程、现场办案流程,规范执法行为。深化法制培训,围绕“专业培训、岗位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多渠道提升办案素质。继续坚持执法四个一、案卷评查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塑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新形象。

三是办好民生实事。公厕革命:并逐步探索公厕科技化、智能化、专业化运行。结合xx区实际,因地制宜实施公厕新建、改建工作,真正打造一批城市休憩驿站。垃圾革命:进一步探索与实践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引入市场化机制创建垃圾分类示范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xx模式”;加快末端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在xxxx年xx月前完成旺能三期日处理xxxx吨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物业革命:围绕“好业委+好物业+老娘舅=幸福家园”的工作理念,提升“物业革命”服务质量。加快推进物业智慧平台建立,完善物业管理的信息化运行。

四是推进智慧城管建设。完善城市管理基础数据库,加强城市运行数据管理,推动数据共享;建设专项业务应用系统、执法信息化系统、决策支撑系统、便民惠民服务系统、应急指挥管理系统等,拓展数字城管平台功能;加强运行机构建设,优化运行环节,加强考核、评价及安全管理,提升系统运行效能。

第9篇:城市物业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管理,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结合兰州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是城市各项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地上、地下各项永久性、半永久性、临时性建筑(构筑物),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

第三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包括引进外资、联营、农民进城所办企业等)在兰州市所属县(区)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修建许可证》,并经规划管理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章建筑或违章施工。

一、1983年以来,未经登记处理或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修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未按《修建许可证》的批准内容,擅自改变位置、面积、层数、立面、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应由建设单位限期拆除而逾期未拆的建筑物或临时设施;

五、已发给《修建许可证》,但施工前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验线,自行开工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修建许可证》,擅自施工或不按规定挂牌施工的。

第五条  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的主管机关是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县(区)城建部门。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的检查、制止(指出错误、责令检查、通知停工)及登记工作,并将情况按月报县(区)城建部门。

二、有关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违章建筑的检查、制止、登记以及对违章建筑的拆除、罚款等处理工作;并将检查处理情况每月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报告一次,同时抄报县(区)人民政府。具体分工:

现有道路、桥梁、广场及雨水、污水管道、河床、洪道、建设单位的道路用地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止和处理;

公房、私房、院落或楼区内的违章建筑,由其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制止和处理;

公园、林带、小游园等公共绿地的违章建筑,由园林部门负责制止和处理;

小街巷、空地、半城半农区及其他上述部门不管的所有违章建筑,由所在县(区)城建部门负责制止和处理。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对所辖范围内违章建筑的制止和处理工作,各管理部门及驻区各单位,都要接受当地政府对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工作的检查、监督。

四、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工作的协调与仲裁。

五、城市管理监察部门,负责检查处理各管理部门自身的违章建筑和对各管理部门的制止违章建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违章建筑的处理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内的违章建筑,应及时制止并向县(区)城建部门报告;县(区)城建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管理权限通知有关管理部门处理。无管理部门的由县(区)城建部门处理。

二、对未领得《修建许可证》又未登记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或个人,应主动向所在县(区)的城建部门进行违章登记,听候处理。对不登记者,经查出后,从严处理。

三、违章单位或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报请城市规划管理审批部门复议,并按复议结果的通知精神办理。如确属违章,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暂停办理违章单位或个人的一切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手续,并通知供电部门不予供电,供水部门不予供水,市政管理部门不予接通排水。

四、经规划部门决定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逾期不拆者,由城市管理监察部门组织力量强行拆除。规划部门决定处以罚款的单位或个人,收到决定后十五天内既不起诉又不执行者,由规划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违章处理的执行

一、本办法后修建的违章建筑,以及原有位于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或危及交通、环境、消防、安全,妨碍城市规划和建设实施,严重影响城市市容景观的违章建筑,应由负责分工处理部门立即通知违章单位或个人无条件拆除;超过限期不拆的,应处以违章罚款并强行拆除。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违章建筑,对近期规划实施无妨碍的,可暂不拆除,但要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次性罚款并签订经过公证的保证书,在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

二、对违章建设单位的违章罚款,按违章建筑总造价(最低按每平方米180元计算,下同)的百分之三十处罚;逾期不拆者,加倍罚款,并强行拆除。

三、对违章建设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违章建设者个人,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等处理。并处以六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按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章建筑的施工单位,各管理部门要令其停工检查或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对施工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六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筑管理部门可注销其施工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应按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章的建筑单位、施工单位的罚款,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应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税后积累中支付;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由包干经费中支付,罚款一律不得计入产品成本、流通费用或摊入基建投资。违章建设的个人和违章建设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一律由本人负担或由单位从其工资中扣缴。违章单位或个人接到罚款通知书后,必须在半月内向所在县(区)城建部门办理交款手续,逾期加收滞纳金。

六、罚款交市、县(区)财政部门专项储存,用于城市建设维护和管理,不能挪作他用。

七、利用违章建筑出租、转让、买卖牟利者,由县(区)城建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违章建筑应强行拆除。

八、对申请使用违章建筑营业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对使用违章建筑的住户,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发给产权证。县(区)城建部门应向以上有关部门主动提供违章建筑的具体情况和处理意见,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九、在检查处罚违章建筑中,对辱骂、殴打检查人员,阻挠检查人员执行公务者,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条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有意拖延刁难或越权审批者,应追究责任,从严处理,按照其情节和造成后果,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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