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文学作品或是论文,别人没翻译过你是第一个翻译的且有工作量和总结并标明出处,这是有意义且可发表的。如果没有标明,甚至是新闻内容转翻并自己发表,其实本质就是通过翻译进行洗稿。如果是学术,被发现就是严重的学术不端了。另外,洗稿还涉及法律问题,“洗稿”是对他人的原创内容进行篡改、删减,本质仍是抄袭他人的原创内容。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洗稿”应属于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以及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所以谨慎洗稿!现在这种行为大部分都是什么营销号,自媒体在干,因为很难追究或者是一些比较惨的大学的本科论文毕业设计在干。
论文抽检判定不合格的原因
1、论文存在内容造假、代写、洗稿等学术不端行为;
2、论文规范性不够,结构松散,文字表达与编排问题较多;
3、科研能力与基础知识不够扎实,部分论文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缺乏可行性;
4、选题创新性不足,部分论文未凝练出重点研究解决的科学问题,导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品)的指导不够用心。
硕士毕业后论文抽检不合格的处理方法
一般来说,学校会先对存在问题的论文和不合格论文(部分省会单独分出来)进行调查,如果你的论文是存在内容造假、代写、洗稿等学术不端行为的,那就会要撤销学位。
如果是写作质量的问题,有些学校可能会限期让你修改后重新参加评阅和审核。在此期间学校可能会暂时收回你的学位证,待论文重新通过审核和答辩后再发还,如果最终修改的论文还是没有通过审核和答辩,那么就会真的撤销学位。
当然抽查办法对高校的影响最大,这也是为什么这两年很多高校都纷纷提高了硕博论文的审核要求的原因,有些高校甚至会要求所有毕业论文都必须要参加盲审。
一篇论文的合格与否,首先第一点就是看写的内容和字数是否在本专业的论文要求内,专业的不同,写的内容和字数也是不一样的,所以首先就要看内容是否与专业一致的。
其次是内容的原创性,论文是切忌不能抄袭的,如果抄袭将有可能影响自身毕业进度或不能正常毕业。
论文可以参考其他文献内容,但是有参考的上限,每个学校和专业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在完成论文只是需要进行查重,如果在要求的百分比内,那么论文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超出重复率的百分比,就要做出适当的修改。查重会提示你哪个部分需要修改,然后根据要求改动就好。
论文照着别人的改可以吗:不行,是相当于洗稿,也是属于观点剽窃。虽然查重没问题了,但是如果人家追究你的版权问题那还是有问题的。
学术论文就是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科研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总称为学术论文。而如今信息社会,通讯发达,越来越多的人想借助网络,轻而易举抄写论文,获得想要的荣誉或权利。
2019年4月,清华大学近日公布的新版《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格外引人关注。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有抄袭、篡改、伪造等情形,情节严重的;或代写、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买卖学位论文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而上述行为原来的处罚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论文署名上大致按照这样的原则:尽量由完成主要工作的学生自己执笔写出论文初稿,作为论文的第一作者;如果工作的完成过程中,其他学生(或博士后)的.贡献有限,那么我作为通讯作者和第二作者,其他学生根据贡献放在后面;如果除第一作者外的其他学生对本工作也有较大的贡献,那么依照贡献分别作为第二、第三作者等,我的署名在这些学生的后面。
不能。
抄袭一旦被发现,作者不仅面临着拒稿、撤稿,还会留下学术不端的烙印,甚至造成丢掉科研项目、职称职位等严重后果,对科研人员的学术生涯造成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
对于所有科研人,尤其是刚刚踏入科研圈的新人和一些比较年轻的研究者,准确认识论文剽窃并且努力避免就尤为重要。
并且,判定论文抄袭的标准要比新媒体洗稿严格得多。
"洗稿"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用近似或不同标题代替原标题,内容基本不变;另一类是用近似或不同标题代替原标题,但内容表达方式不同。在版权法第四十八条中,未经版权所有者的许可而复制其作品的行为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
第一,在版权法领域,“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的运用,被视为知易行难的难题。所以,在实践中,都很难区分思想和表达方式。第二,该原则的适用并不绝对,即,即使在个案中可以将思想和表达截然分开,但《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思想。应用“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需采用所谓“抽象—过滤—比较”的方法,即先“抽象”所涉及的两件作品的思想,然后过滤掉思想,再比较表达。依据抽象的程度,思维通常分为抽象的(简单的)思维和具体的(详细的)思维。
因为版权法的许多规定都是针对新技术带来的利益冲突而做出的调整和调整。目前国内法院还没有判决使用“洗稿”神器专业软件对“洗稿”的性质进行明确定位,可见这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其中涉及到人工智能作品是否构成创作,其形成的结果是否构成作品,从而能否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而且现有的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也是见仁见智的。邱治淼认为,如果不能事先得到“洗稿”神器的确切证据,就应该遵循客观标准,以网络出版作品作为判断标准,这样可以减少许多举证麻烦。
使用软件进行“洗稿”是当今较为普遍的“洗稿”方式,软件本身就是一种工具,所以当然是侵权人使用软件“洗稿”并传播作品的主体。而对于发表文章的网站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则要看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来确定。相对于一般的侵权行为而言,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更是难上加难。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作品的标题和具体表述都有变化,往往难以通过技术或人力手段事先发现,因此,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的规定,难以直接根据传播行为认定其为共同侵权,但如果有证据表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洗稿”者有合作关系,或者在通知其撤稿后没有正当理由不撤稿,则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若“洗稿”形成的作品构成侵权,则应由该作品的署名作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丛立先还谈到,如果“洗稿”行为被认定为剽窃或非法演绎,且该行为是由“机器”完成的,那么“机器”所属公司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一般情况下,刊登网站应承担连带责任,特殊情况下,如果符合避风港规则,网站可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