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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杂志教育

2023-11-06 18:4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法医学杂志教育

法医学杂志 这个您觉得咋样?

胡炳蔚的介绍

1926年生于山东省济南市,1945年进入原中央大学医学院(现为南京大学医学院)学习,1951年进入该校第1届全国高级法医师资班进修,1953年到西安医学院(现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工作。50多年来一直从事法医学教学、科研及检案实践,是西安医科大学(现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法医系)法医学系创始人,首任法医学系主任和法医毒理学教研室主任。曾任中国法医学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医学会首任理事长、全国法医毒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全国法医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法医学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陕西省第6届及第7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陕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等职;兼任《法医学杂志》编委会副主任及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动物毒物学会理事。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陶涛的学术成果

著作《刑罚专论》(副主编),四川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宪法学》,(副主编)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基层组织依法行政的理论与实践》(主编),四川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临床法医学理论与实践》(参编),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宪法新论》(参编),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论文“城市管理‘困惑’的解惑——从”行政公开“的角度”,《学术前沿》(香港),2007,1“人体死后不同时间玻璃体液化学成分的变化趋势”,《四川大学学报》(医学版),2006,37,(6)“毒鼠强中毒大鼠脑GAGB及GAGBAR-α1表达的实验研究”,《法医学杂志》,2007,2“析公民基本权利条款在宪法适用中的地位”,《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6“论宪法渊源”,《社会科学研究》2002,2“对建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制度的思考”,《社会科学研究》,2002,12“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理学探讨”,《安徽大学学报》,2003,5“论中国宪法监督的制度取向”,《中华学术论坛》(香港),2003,7“欠薪问题面面观”,《经济与法》,2003,8“从峨眉山门票价格案论行政诉讼之构成要件”,《理论月刊》,2003,12“对小灵通引起的移动通信新格局的法律思考”,《中国教育改革》(香港)2004,10“宪政视野下的中国刑事法制”,《刑事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版“论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中的行政主体地位”,《中医药管理杂志》,2006,14,(5)“人权有多重——质疑朝阳区法院强制执行物业管理费案”,《学术前沿》(香港),2006,7“论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四川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依法行政在基层的现状及对策”,《四川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论中国宪法监督的制度取向”,《嘉应大学学报》,2002,1参与研究的论文“细胞因子在皮肤损伤修复中的变化与损伤时间推断关系的研究进展”,《法医学进展与实践》,第四卷,四川大学出版社,2003“医疗损害诉讼中的电子病历作为证据相关问题研究”,《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4,4“呼和浩特地区夏秋季常见嗜尸性蝇类的研究”,《法医学杂志》,2004,3“TGF—β1在皮肤创伤 表达变化与损伤时间关系”,《中国法医学杂志》2004,3“脑功能磁共振成像及其法医学应用前景”,《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4“Snap-25 mRNA在毒鼠强中毒大鼠脑组织的表达”,《四川大学学报》(医学版),2004,35(5)“嗜尸性蝇类DNA分子标记检测的研究”,《法医学杂志》,2005,1“嗜尸性苍蝇mtDNA中COⅠ和COⅡ基因序列检测及法医学应用”,《四川大学学报》(医学版),2005,36(3)“成都地区四种食尸性蝇mtDNA中COⅠ基因序列检测”,《昆虫学报》,2005,48(1)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部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主办的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第三条: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第四条:已经批准登记的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按创办期刊的程序向部宣传司重新申报,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其它项目的变动,由部宣传司审批。第五条:期刊需要出版增刊的,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需注明发表日期)、增刊总字数、印数、印张、定价、出版日期、印刷单位等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第六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出版与本系统、本行业业务有关的专业“年鉴”,可以作为期刊申报,申报程序同创办期刊程序相同。第七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非正式期刊,由部宣传司审批,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备案。非正式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按非正式期刊创办程序办理。第八条:部宣传司负责统一核发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记者证,并负责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备案。各期刊需要领取记者证的,应向宣传司提出申请,并填写《领取记者证人员情况表》和《期刊社领取记者证登记表》。
  丢失记者证的,可以在登报声明之日起半年后予以补发;持记者证人员脱离采编岗位的,应退交记者证。第九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主办的期刊,只能由经登记的主办单位办,不得以任何形式同其他单位搞协作、合作或委托出刊。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期刊承包给个人或集体。严禁出卖、转卖、出租、出借、转让“期刊登记证”。第十条:部宣传司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的年度核验工作。第十一条:各期刊出版后应及时向部宣传司送缴样本(三本)。第十二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定期向部宣传司报告以下情况:
  1、每半年报送一次期刊宣传报道情况(6月25日、12月25日);
  2、每年12月25日报送正式期刊发行总数、非正式期刊的总数,以及期发行量、次年首期征订数、本年度与次年同期增减率等情况;
  3、每年度核验工作结束后5日内,报送期刊变更情况:包括期刊名称、主编、副主编、刊期、开本、定价、页码、发行范围、文种、刊社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现有正式期刊及非正式期刊名录

一、正式期刊:
  《司法行政》杂志           部办公厅主办
  《人民调解》杂志           部基层司主办
  《法律与生活》杂志          法律出版社主办
  《中国律师》杂志           全国律师协会主办
  《函授通讯》杂志           全国律师函授中心主办
  《犯罪与改造研究》杂志        预防犯罪与改造研究所主办
  《法医学杂志》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办(上海)
  《政法论坛》杂志           中国政法大学主办
  《行政法学研究》杂志         中国政法大学主办
  《比较法研究》杂志          中国政法大学主办
  《现代法学》杂志           西南政法学院主办
  《法学》杂志             华东政法学院主办
  《法律科学》杂志           西北政法学院主办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中南政法学院主办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
  《劳改劳教理论研究》杂志       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主办
二、非正式期刊:
  《司法业务文选》           部法规司主办
  《新生报通讯》            部劳改局主办
  《函授教学》             中国政法大学主办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主办
  《研究生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主办
  《政法图书馆》            中国政法大学主办
  《政法高等教育》           中国政法大学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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