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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倾销论文

2023-11-03 15:3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关于反倾销论文

试论反倾销法的局限性摘要】WTO反倾销协议目的在于防止各国滥用反倾销法,而各国的反倾销法却多彰显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本文试从反倾销理论,反
倾销规则辅以案例的角度论述反倾销法的局限性。
【关键词】反倾销;局限性;WTO反倾销协议
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主义无疑担当着国际贸易领域的风向标和
旗帜,然而随之频频出现的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又成为合法的国家
贸易管制措施。矛盾便因此产生:各国都不愿放弃自由贸易,经济一体
化给国内经济带来的收益;然而又要随时收藏着屡试不爽的尚方宝
剑,遇有害于本国主力保护的产业的进口贸易,无论是冠着“自由”或
是戴着“一体”,一律问斩!
反倾销法曾经发挥过很大积极作用这一点勿庸置疑,但随着由倾
销引发的争端的急剧增多,人们对倾销及反倾销的认识逐步深入,使
得许多人对反倾销法的合理性产生怀疑。特别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
谈判以来,一些国家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反倾销法的
局限性日益彰显。因此,笔者认为必要的重新审视反倾销法的价值有
利于反倾销制度改革向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进步。
一、反倾销理论天然亟待弥补的缺陷性
(一)难逃大国政治经济需求的干涉,难除利益主体发言权强弱的
影响
自由贸易初期,英、德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持续繁荣的生产力促
使国家粮食和工业产品的增长率远超过人口增长率,导致大量剩余产
品,迫切需要打开其他国家市场,一方面对其他国家征收高额关税,另
一方面以低价倾销方式输出廉价商品。(P3)当时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害怕
外国企业(或卡特尔)可能会故意采用倾销手段,通过价格优势来排挤
本国竞争者而形成垄断。为保护国内企业,它们迫切需要制定相关法
律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于是,在立法之初,西方大国凭借其政治经济
在世界不可动摇的优势享有强势的发言权,对反倾销提起的条件,调
查手段及程序,发展中国家的有限度放宽等方面的内容做出了有利于
保护本国内同类产品的产业的规定。由于发展中国家在立法之初的弱
势发言权,幼稚的认识及与之不配套的既有制度,可以说根本不具备
在当时国际贸易领域左右反倾销认定处理的能力。因此,笔者认为反
倾销法诞生之初就带着不平等的胎记。
(二)立法目的的时代局限性
此点多体现在走在反倾销立法前列的经济发达国家地区,不包括
后来才有这方面觉醒意识的发展中国家。以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
为列,就是保护主义的产物。其目的并非为保护自由竞争,而是保护其
国内产业。(P29)美国在70年代经济地位有一定下降,产业界人士难以
接受外国厂商成功的合法性,宁愿把外国厂商的成功归结为他们的不
公平贸易行为。立法者不考虑如何提高国内经济效益,反而费尽心机
为所谓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乌拉圭回合谈判
后,美国才为执行该回合最终协议而对反倾销法的因果关系条件要求
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美国之外的包括欧盟,亚洲韩国和日本或多或
少也有这样的时代局限性。
(三)醉翁之意在乎山水之间
传统经济学理论将“倾销”分为三种类型,掠夺性倾销、偶发性倾
销、长期性倾销。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只有掠夺性倾销才具有对进口
国产生伤害的最大可能,也是理论上反倾销的重点归制对象。而实际
中,反倾销的进口国自知掠夺性倾销鲜有,而将醉翁之意置于前两者
这些经济学家眼中大有益于进口国产品用户的非重点归置对象上。可
谓醉翁之意不在掠夺性倾销,在乎“偶发”,“长期”之间也。然而,笔者
认为,这种倾销的发生要求倾销出口方同时拥有几大优势:
1.出口商必须拥有足够的财力,能够承受倾销期间为了赶走潜在
竞争者而受到的巨大损失,而不至于伤害自身。
2.一旦倾销出口商消灭了进口国市场的竞争,进口国市场必须存
在对新公司的进入的壁垒。如果没有这种壁垒,新公司将重新进入,倾
销出口商垄断定价的好处将被它们享用,从而使倾销出口商的垄断地
位遭到破坏。
3.倾销出口商必须说服政府阻止其他国际竞争者进入市场,否则
它的垄断地位也将不复存在。
以上优势同时具备,难度较高。进口国政府不会用禁止其他国际
竞争者进入的保护手段来保护倾销出口商。可见掠夺性倾销的发生要
假设出口国中仅存在一个占主导地位的供应商,并且其他生产竞争性
产品的企业又相对弱小,掠夺性倾销才更可能发生。从战后来看,真正
意义上的“掠夺性倾销”,还真是难以列举。
二、WTO反倾销协议规则自身的欠佳细节
(一)保护主体定位的偏向性,缺失性
笔者认为反倾销保护的着眼点明显倾向于进口国产业的保护,当
然,这并不是说应当将反倾销的保护对象作个修订,而是笔者认为目
前反倾销法没有能够实现对产业保护而消费者受益的终极价值实现。
尽管消费者是受反倾销措施影响是直接的,甚至是长期的,但反倾销
法中,很少提及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无权过问反倾销调查,无权取得
有关资料,如:欧洲消费者组织曾经提出要求取得反倾销调查中的材
料,但欧洲法院却认为反倾销程序并不直接针对消费者及其组织,因
此,不予准许。(P11)即使在GATT1994的反倾销法中,也只规定“当局应
向受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提供机会,如果该产品通常是由零售渠道出
售的,还要向有代表性的消费者组织提供机会,让他们提供关于倾销、
损害以及因果关系的有关调查的任何资料。”但是,消费者却无权获取
资料,无权要求中期评审和日落复审(sunset review)。
(二)具体规则的主观臆断性和失横性
从法理上讲,法律应当具有可预见性,根据法律人们能够预见自
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法律才会起到引导和规范作用。
而WTO反倾销协议以及各国反倾销法都存在具体规则立法的不客
观,不平衡。
1.“国内产业”、“损害”、“正常价值”、“因果关系”、“同类产品”、
“可比价格”等概念的界定有很大的主观臆断性;再加之一些模糊字
眼:相同贸易水平、通常、适当等界定上的含糊性,致使判断难以实现
客观平衡。各成员国在立法时无不充分利用这种“法律漏洞”,授予执
法机关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这类裁量权在不同的国土接出不同的果
实,味道各异,难以形成统一平衡的标准。
2.公共利益原则的任意拿捏。《WTO反倾销协议》没有对公共利益
问题作出直接的规定。《欧盟反倾销规则》第21条规定了公共利益原
则是认定反倾销成立的第四个标准(WTO反倾销协议规定了三个反
倾销认定条件)。可见在各国关于公共利益原则作为反倾销成立大的
例外并没有完整统一的规定,由此推知在适用该原则时势必存在难以
达成共识的问题,任意性自然滋生。
3.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增加方面,不论其在进口成员的生
产或消费方面是绝对的或是相对的增加,都视为进口量大为增加。因
而,要推论出国内产业造成的已经或将是的损害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这个标准是有利于调查当局认定倾销损害的。
4.公平价格比较方法的基本原则没有明确指出出口价格和国内
价格比较时,是建立在企业单个交易基础上的单个企业出口价格,还
是建立在所有企业交易上的平均价格,导致反倾销当局可以从多种方
法中随意选择计算倾销的方法。采用前者计算,有时当企业出口价格
与国内市场价格完全相等时,也会计算出倾销幅度。
5.发展中国家特殊条款中的“建设性补救措施”没有真正考虑保
护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可参见WTO争端解决机构关于“印度诉欧盟
亚麻床单反倾销税争议”的专家组报告。
三、对抗反倾销法局限性的改革浅见
(一)目前存在三种改革观
由于反倾销法存在着上述缺陷,国际社会主张对反倾销法进行改
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主张主要为三类:第一,主张完全废除反倾销法,
而认为不必用竞争法来代替(废除论);第二,主张对现有反倾销协议进行改良,用竞争标准来确定损害标准
(改良论);第三,主张用竞争法来代替反倾销法(取代论)。
(二)以竞争法的原则理念影响反倾销的作用空间
笔者认为,未来最终的方案无论是怎样,至少现在改革走第二种
路更合乎当前的国际和各国实际,具体的修改主要有这几个方面:
1.进一步明确诸如“国内产业”、“损害”、“正常价值”、“因果关
系”、“同类产品”、“可比价格”的概念以及相同贸易水平、通常、适当等
的程度。
2.制定一定统一性的各国实施细则,保证数据获取的公正,平衡。
3.由过去一味保护竞争者逐步转向保护竞争引入“公共利益”条
款,考虑消费者、下游用户及整个社会的利益。
4.采用更严格的损害标准,如提高“微量”标准等,直至最后采用竞
争标准。
5.改革救济方式,对反竞争的掠夺性倾销,进口国利益受损方有
权直接向出口国企业要求损害赔偿。
6.对发展中国家的调查手段,程序不应设定模式而应切实考虑条
文中的优惠。
这种过渡性改良虽是治标不治本,然而是目前可行性较高的方
案,因此笔者赞成目前采用改良论克服反倾销法的局限性。
【参考文献】
[1]沈四宝,刘彤.WTO反倾销协议解读[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
[2]Bernard M.Hoekman and Petros C.Mavroidis,Antidumping and
Antitrust,JOurnal of World Trade,Nol,1996.
[3]薛荣,李居迁.反倾销法的理念及其局限论析[J].现代法学.2004(91~95).
[4]Bernard M.Hoekman and Petros C.Mavroidis,Antidumping and
Antitrust,JOurnal of World Trade,Nol,1996.
[5]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S].第3条第2款,第3
条第3款,第5条第8款.
[6]WTO争端解决机构“印度诉欧盟亚麻床单反倾销税争议”的专家组报告,
WT/BS141/R,6.228-6.229.

想写一篇关于我国对外反倾销对策研究的论文 (2008年以后的资料)

  在我国出口总额中占第一位的机电产品出口,目前正日益受到国外反倾销投诉的困扰。本文从多角度分析了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必须提高创新能力,加快国际化进程,加强行业协作的对策建议。
  机电产品贸易集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于一体,是衡量一个国家对外贸易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我国机电产品出口自1995年超过纺织品贸易出口额成为第一大类出口商品以来,已连续12年位居我国对外贸易榜首,为我国对外贸易做出了突出贡献。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机电产品贸易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随着贸易量的增大,机电产品出口遭遇反倾销诉讼日益成为困扰企业发展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反倾销投诉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针对企业的对策建议。
  一、机电产品出口现状及特点
  2006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达到5494亿美元,进口达到4278亿美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56.7%,比上年同期提高2.4个百分点。因同期世界主要机电产品贸易国家和地区增速均小于我国,如美国机电产品贸易增长12%左右,德国增长9%左右,日本增长不到7%,2006年全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超过日本,上升到世界第三,位于德国和美国之后;全年进口超过德国上升到世界第二,位于美国之后。
  机电产品的出口在保持总量快速增长的同时,产品结构也在明显改善:出口商品结构继续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较大的产品优化,大宗重点商品带动出口增长,商品新增长点不断涌现。2006年1~11月,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高的机电仪器产品和设备进出口较快增长,其中主要产品如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电器与电子产品、机械及设备均有良好表现,贸易额增幅分别达到42%、22.8%、30.3%和20.5%,较上年同期净增1731.1亿美元。2006年1~11月,出口额最大的机电产品依次是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通信设备、家电和消费类电子、电子元器件和电工器材等。从具体产品看,手机出口增长3.5亿部,增长73%;液晶彩电出口1346万台,增长105%;光缆出口2.7万吨,增长99%;笔记本电脑出口4649万台,增长26%。在出口企业中,国有企业所占比例仍然很小,出口增长较缓,而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出口所占比例继续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仍是出口主体。在地域分布上,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不平衡类似,机电产品出口也呈现出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机电产品出口额9o%以上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广大中西部地区只占了很少的份额。
  二、机电产品遭受反倾销的原因分析
  我国出口的机电产品遭到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经济政治因素的影响,也有国内企业自身的不足;除了经济因素,还有法律因素的制约。
  (一)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
  由于近几年全球经济的低迷,新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抬头。在WTO的框架下,其成员国的关税不断降低,非关税壁垒,特别是其中的反倾销措施就成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各国在反倾销实践中普遍存在歧视外国进口产品,偏袒本国工业的倾向。为了保护其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一些国家频繁地运用反倾销手段来限制国外产品进口。他们打着保护公平贸易,使国际贸易不受掠夺性倾销危害的旗号,实质目的却在于保护国内工业,而且实际执行过程中又有许多有利于国内申诉方,不利于国外出口商的规定,所以反倾销法已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以保护公平竞争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二)产品成本的确定问题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第15条规定,我国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身份加入wro,加人世贸组织15年内,外国对我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仍可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所以,尽管我国机电业早已形成较为规范的市场,但欧美国家一直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对我国企业进行反倾销调查时,认为由于存在政府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企业进行出口补贴等因素,对产品的“正常价值”以“替代国”或“参照国”国内市场交易过程中的正常市场价值作为代替标准,从而使我国的产品失去劳动力低廉而形成的价格优势。
  (三)反倾销产生的连锁反应
  从国际贸易的角度分析,甲国某产品在乙国被裁定为倾销成立,很有可能全部或部分失去乙国市场,第三国会认为,退出乙国市场的甲国产品可能会进入并冲击本国市场,于是第三国也对甲国的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连锁反应使得我国产品在一国遭遇反倾销指控时,其他国家也相继提出诉讼,极大影响了我国产品的出口。例如欧盟于1992年对我国生产的彩电提出反倾销调查后,1993年墨西哥、1996年阿根廷、2003年5月美国也先后启动了对我国彩电的反倾销调查。(四)我国外贸体制和政策存在弊端
  随着外贸经营权的放开,目前我国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种类型企业超过2o万家,其中“三资企业”占90%以上。国家缺乏在宏观上的有秩序管理,造成出口秩序混乱,引发低价竞销。随着外贸经营权的下放,中央和地方经营出口业务的企业急剧增加,各单位千方百计地扩大出口,竞相压价,压低价格后出口创汇指标出现的缺口则通过出口数的扩大来弥补,而出口量的增加又导致出口价格的进一步下降,如此形成恶性循环。对转口贸易缺乏有效的管理,使港澳台地区有的厂商利用我国内地原产地证,躲避外国的反倾销和配额限制,也增加了我国内地产品被反倾销诉讼的机率。
  (五)产品出口市场过分集中
  从目前我国机电产品出口贸易流向来看,绝大多数机电产品跨国流动贸易都集中在北美、欧洲。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来看,机电产品贸易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在地域分布上的相对集中。我国约有75%的出口产品(含香港转口)集中在西欧和北美。当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当地市场所占份额超过2o%时,就容易遭到反倾销调查。
  (六)企业反倾销应诉不力
  反倾销调查并不意味着倾销成立,而拒绝应诉无疑等于默认倾销的事实。在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中,有些案件完全有机会通过法律途径和积极应诉赢得反倾销诉讼的胜利从而保护企业及我国机电行业的利益。然而在面对国际反倾销调查时,许多国内企业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反倾销危害的认识不足以及对反倾销的应诉经验不足等原因不愿应诉,最终导致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三、出口企业的对策建议
  (一)调整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加强自主创新,是“十一五”规划中我国必须坚持的六个立足点之一,更是机电业创立自己的优秀品牌、增加产品附加值含量、提升产品竞争力、有力节制国际市场对我国机电产品反倾销的有效手段。我国目前的自主创新能力薄弱,特别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与发达国家相比,产业竞争能力的最大差距就是缺乏创新能力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据统计,在我国企业中,只有25%的企业有研究中心,当今世界的国际竞争中,竞争要素已经发生了重要变化,决定产业竞争优势的主要因素已经从过去的自然资源条件和廉价劳动力,转向创新能力、技术和管理优势。因此,必须抓住时机,大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使经济增长方式实现从资源依赖型向创新型驱动的转变。
  (二)加快国际化进程,曲线进入国际市场.
  国际化是企业发展过程必须经历的一个环节。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机电行业在规模、管理等方面已经具备了很强的国际竞争力,具有实施国际化战略的条件,跨国经营将成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兼并收购当地企业等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生产、研发、销售体系,把资源配置延伸到国外,从而将出口转化为企业内部的贸易,有效地规避反倾销。近年来,我国机电行业中的彩电业就加快了海外投资并购的步伐:如’IEL并购法国汤姆逊公司和德国施奈德公司;海尔在美国、康佳在印度、长虹在俄罗斯建厂等。海外设厂规避反倾销风险,曲线进入国际市场是国内企业应对反倾销的一种重要策略。
  (三)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应诉
  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完善国内的协会组织。面对国际反倾销,行业协会大有作为。由行业协会牵头运用WTO规则,联合企业应诉是一条很好的路子。不论是从反倾销的诱因角度分析,还是从反倾销案的展开过程来看,要想在反倾销战中取胜,单个企业显得有些势单力薄,而且反倾销涉及的一些问题也是单个企业无法解决的。因此,在应对反倾销的挑战中,行业协会应积极介入,帮助有关企业做好充分的法律准备,协调相关企业协同作战,将反倾销对企业的危害降到最低。

反倾销论文内容提要

三、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思路

中国虽然已加入了wto,从理论上说,不应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外国对中国企业的出口反倾销不会就此停手。在中国出口反倾销问题上,我们还任重道远。为了尽量减轻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外贸乃至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我国必须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思路:

1、出口企业要控制好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其标准是要使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同类竞争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保持相近,尤其是要贴近出口国竞争产品的价格水平。一些集中供货的产品,国内厂家不多,如大型成套设备或类似产品,应当由行业协会或商会出面,实行价格协调,不应再打内战,要一致对外,不仅要保护本企业的利益,而且要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

2、建立反倾销调查的预警机制。利用现有驻外经商处的力量跟踪当地市场行情,尤其要密切监视我国大宗出口产品的市场及价格状况,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定期向国内提供研究报告,将外国反倾销政策的动向及时反馈给国内,使国内企业和商会尽早得到哪种商品可能被反倾销立案的信息,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今后这一工作应加速推广,使尽可能多的企业受惠。

3、要控制好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速度,切忌某项产品在短期内大量或成倍增长,不顾进口国市场容量以及进口国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如何。纵观过去发生在国外的反倾销案件,很多案件的发生都与中国产品出口过低,出口量过大有关。因此,出口企业加强自律,发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国外的反倾销案件。

4、提高反倾销应诉率。以往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应诉率低的原因很复杂,但怕打“洋官司”或希望别人应诉,自己搭便车的想法是最主要的因素。入世后,国内企业应改变旧的心态。具体应诉中,企业除了要聘请精通wto规则、国际法和国际贸易知识的律师抗辩外,关键是做好举证工作,就被诉企业情况、国内市场、起诉国销售情况、生产成本等内容,在律师指导下填写问卷调查。这也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律师和专业队伍的建设,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基金的尽早设立。

5、积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商会及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政府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通过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应诉,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为了使指导、帮助和协调更为有力,可以赋予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和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

6、修改现行反倾销法律。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需要不断完善,与国际反倾销法律接轨。首先,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例》已经增加了累计评估等新内容,但是对于什么是规避行业,哪些行为属于规避行为,对于进口倾销产品形式的变化如何辨认还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其可操作性,阻止国外一些企业利用我国反倾销措施的不完善在我境内进行倾销。其次,反倾销调查期限应该缩短。我国规定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8个月,这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差距。欧洲委员会立案的调查期一期在6-8个月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查时间相对短一些,可以裁定倾销存在的可能性就大些,可以控制倾销者规避法律的行为。再次,我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复杂,涉及到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及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同海关总署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调查,国家经贸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进行损害的调查,这种方式造成了资源浪费,增加了协调难度,降低了效益。最好由一家机构全面负责倾销和损害的调查,管理的简单使反倾销诉讼程序快捷,也使企业利用反倾销程序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更大的有效性。

7、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竞争战略及策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力争以质量、价格的双重优势占领市场。

8、通过海外投资转移原产地。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一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或正在失去比较优势,可以转移到内地生产或国外生产。如果这种产品市场主要在国外,就应当优先考虑转移到国外生产。通过改变原产地,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视线,或者转移到进口国生产,就地销售,绕过贸易壁垒。这是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经常采取的措施。

9、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规范会计资料。在反倾销调查中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否则由进口国政府选定的第三国同类商品的出口价作为替代价确定正常价值,而进口国所选的替代价肯定对应诉方不利。所以,企业应加强财会工作,使企业会计资料符合国际规则,在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能够提供完善且符合规范的有关会计资料。我国的一些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诉中败诉,部分原因就是不能提供有关商品生产的会计资料。

10、利用wto规则解决国外对华反倾销中不公正待遇。(1)利用wto反倾销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对其他成员实施反倾销法提出自己的意见。(2)作为第三方,在参与另两个成员间的争端解决程序时,向wto工作组提交自己的法律意见及陈述。(3)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努力争取wto成员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保护。

我国加入wto最大的好处之一,是利用wto成员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产品的出口。因此,我国产业界应和政府密切配合,对外国的反倾销措施做出正确评估,以确保中国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所应享有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

PS:直接一点说会有贸易壁垒,比如配额等来进行进口数量限制,对中国贸易不利,一般不要让他们感觉有倾销的行为,就是价格不要太低,数量不要太大。明白了吧。

试述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

  【论文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日益加强,中国企业将面临更多的反倾销案件。本文在分析我国企业遭受反倾销原因的基础上,综合其在应诉反倾销中运用策略的现状,提出我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应诉过程中的各个不同阶段可采取的策略建议。   一、我国企业遭遇反倾销的成因   我国企业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下面将从外国对华反倾销的实质及我国企业遭遇反倾销的深层次原因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外国对华反倾销的实质   反倾销措施是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被广泛采用的,这是由于随着贸易自由化的进一步发展,关税水平大幅度降低,非关税壁垒逐步被消除,各国竞争日益激烈,为了保护国内工业而采取的措施。但是,学者们也指出反倾销条款已经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因而常常出现被滥用的现象。外国对华反倾销多属贸易保护而非正常的保护本国产业的做法。   (二)我国企业遭遇反倾销的深层次原因   1.全球经济低迷,导致当今世界反倾销具有扩大化趋势,这是我国遭遇反倾销的根本原因:(1)全球化浪潮和世界经济不景气“交相辉映”,国际收益争夺激烈,中国出口贸易收入水平却增长迅速,年平均递增13%,从而刺激了国际贸易保护主义;(2)中国经济迅速崛起导致中外经贸领域摩擦加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焕发了勃勃生机,实现了连续的高增长、低通胀的大好局面,这与周边国家金融危机频频、世界经济持续低迷形成了鲜明对比。   2.部分国家对我国采取了歧视性反倾销措施。1992年我国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2001年底,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然而某些国家无视我国经济体制的巨大变化,继续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或市场经济转型国,人为造成我国反倾销案件剧增。   3.中国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表现出来的低素质是主要内因。国内企业的粗放经营和盲目竞争,成为国外反倾销的重要原因。涉案企业不积极应诉,客观上助长了国外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气焰。据统计 ,在对华反倾销案中,我国至少有一半的企业不去应诉,直接导致了80%反倾销案件的败诉。   二、我国面对反倾销应采取的对策   我国企业在应对外国的反倾销制裁时,策略的运用显得极其重要。按照反倾销应诉的整个过程,这些策略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即:事前的规避策略、事中的应对策略和事后的弥补策略。

急求本科国际经济法论文范文一篇,题目是 :浅论 WTO规则下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行动制度

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出口影响日趋严重
1、案件数量迅速增长。我国遭受的反倾销案件总数居世界各国之首,占世界反倾销案件总量的比重14%左右。
2、涉案商品范围日益扩大。几乎涉及到我国出口商品的所有类别。
3、被征收的反倾销关税税率越来越高。使我国相关企业不得不放弃在出口国已有的市场份额。
4、涉案金额不断提高。截至目前,国外对我国实施反倾销及保障措施影响我国出口累计已达170多亿美元。
5、实施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日益增多。截至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实施了反倾销。
6、实施反倾销带有很强的歧视性。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且这种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一些西方国家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有时甚至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条件,在确定哪些是倾销产品方面带有主观性。

辩证地说,事情的影响总是两面的,对华反倾销也有其正面的影响,如促进我国厂商规范经营行为,有利于我国反倾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等等。但是,显然其负面的消极影响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更为直接和现实,后果也更为严重,主要的负面影响有:直接经济损失。挤压出口市场。影响相关产业发展:牵涉到各种相关的上游产业产品及该产品的零部件扩散,从而影响到这些产品的出口和这些产业的发展。阻碍出口产品结构升级。

中国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剖析
1、贸易保护再度兴起。在世界经济持续低迷的情况下,我国外贸出口持续快速增长,且产品销售具有较强的价格优势,容易成为反倾销的目标
2、“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待遇。
3、反倾销连锁效应。
4、出口秩序混乱引发的低价促销。
5、商品出口目的地过于集中。我国约有75%的出口产品(含我国香港转口)集中在北美和西欧市场。2002年,对美国、日本、欧盟三大经济体出口就占当年我国出口总额的51.2%,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冲击进口国家或地区的市场,从而引发该国反倾销。
6、反倾销应诉不力。由于反倾销应诉法律和机制不健全、专业人才匾乏和企业应诉反倾销意识淡薄,我国反倾销应诉工作严重滞后。

(一)外因方面
1、“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观念根深蒂固。
2、中国对外贸易额的迅速增长。
(二)内因方面
1、出口结构失衡。就商品结构而言,我国的出口多为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及机电、电子等低附加值的商品,而这些商品大多是与创造就业机会密切相关的。由于主要出口市场近年来经济不景气,失业率上升,进口国政府、工会等出于维持就业的考虑对进口竞争产业实施贸易保护,对进口商品加以限制,因而我国出口的许多商品也就成了其反倾销的对象。就市场结构而言,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对某一地区出口量大且急剧增加势必对当地市场产生冲击,而成为反倾销的对象。
2、国际营销谋略不足。一是价格竞争过度,同行竞相压价,给进口国留下了“低价倾销”的印象。二是竞争手段单一。中国出口企业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不注意口味、款式、包装等方面的改进和创新。三是缺乏宏观调控。一些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3、法律应诉不力。
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对策
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配合政府宏观调控
1、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反倾销预替机制
2、组织行业培训, 规范反倾销工作程序
3、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会员企业权益
二、转变企业经营观念, 积极应诉
1、加紧制定中国的《反倾销法》
2、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反倾销专项资金
3、构建预警监控体系
4、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与协调功能
5、加快设立反倾销人才培养机制
三、改变出口贾易结构,创建海外工业因区

应对国外反倾销的主要措施
1、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1)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使更多的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外,我国政府要在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中与有关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合作,争取修改反倾销协议中的不合理条款,为我国企业争取一个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
(2)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一是尽快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完善信息通报制度,争取产业保护的主动权。二是加大奖惩力度。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
(3)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努力扩大跨区域的双边经贸合作范围。通过互利安排,消除贸易歧视和贸易保护,减少贸易摩擦,规避国外反倾销。
(4)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在继续深入、均衡开拓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市场的同时,有步骤、有选择地积极开拓极具潜力的新兴市场,使我国出口市场在全球形成合理的、有层次的多元化布局,从而分散市场风险,扩大出口。
2、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1)履行协助、协调职能,必要时可代表国内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
(2)规范出口竞争秩序。
(3)建立良好的对外关系。
3、积极发挥出口企业作用
(1)实施“科技兴贸”战略。
(2)健全企业内部应诉反倾销机制。
(3)积极开展国际化经营。

1、推进经济改革,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
2、主动对外沟通,营造良好贸易环境。
3、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4、加强宏观调控,制止恶性出口竞争行为。
5、转变营销观念,实施多元化国际营销战略。
6、加强财务管理,健全会计资料。
7、培养专业人才,积极应诉反倾销。
8、拿起反倾销武器,保护自己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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