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法草案二审稿相关规定明确,对外资并购我国内企业,除应进行反垄断审查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审查的具体内容由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等作出具体规定。这是我国法律中首次明确规定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虽然仅有原则性规定,但为今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该项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反垄断法草案今年还将安排三审,条件成熟后争取年内通过。可见如果顺利,反垄断法很有可能年内出台,届时关于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工作将进一步展开。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渐行渐近
从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不断扩大引资规模,各地都积极引进外资,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盲目鼓励引资。近年来,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外资并购份额日益扩大。能源生产、机械制造、食品消费品生产、商业、金融服务业领域成为外资并购的重要领域。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问题逐渐引起了重视。2006年以来一些重大的外资并购事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凯雷收购徐工,可以说该事件进行的过程也是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不断建设与完善的过程。
2006年2月23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大型重点骨干装备制造企业控股权向外资转让时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表明了国家管理层对于外资并购重点行业的骨干企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的底线。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等6部委颁布了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该规定中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显得格外突出,为外资并购我国境内企业划定了一条“安全底线”。第十二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
2006年11月出台的《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对外资并购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加强对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行业重点企业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战略行业、重点企业的控制力和发展主导权。”,并提出要加快出台反垄断法,加大反垄断工作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细化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敏感性行业的政策,完善外资产业的准入制度。
另外,2004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正在新一轮修订中,2007年版目录即将出台。可以预期,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制定必然会考虑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问题,甚至不排除明确列出禁止或限制外资并购的重点产业。
以上一系列政策法规中关于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表明我国引进外资进入了理性阶段,对于外资并购的审查将进一步严格,国家安全成为审查外资并购的重要考虑因素。反垄断法草案二审稿的规定从法律的高度确定了国家安全是外资并购审查不可缺少的部分。
现有制度尚缺乏可操作性
从以上的相关政策法规来看,都只明确了应当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作为国家的外资规划和行业发展文件,对于国家安全的审查都只有指导性和方向性的意见而没有具体内容。反垄断法草案中关于国家安全的规定是法律层次中的原则性规定,只是明确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应当进行审查。但由谁审查,如何审查都没有规定。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政府及时亮明了对外资并购的审查权,但是对哪些行业是重点行业,哪些行业或企业的并购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对此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而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仍然没有出台,也无从明确哪些产业应当重点实行国家安全审查。这些都需要相关的法规规章来进一步明确。
因此,我国目前的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仍然没有建立健全,现有的政策法规中的相关规定都缺乏可操作性,仅仅是明确了方向,而具体由什么部门负责实施国家安全审查,审查标准的确定等问题需要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
审稿:悠悠
据近期进行的一项关于是否继续在华投资经营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99%的外资企业都表示肯定。许多外企负责人都表示对中国经济的前景十分看好,且十分有信心企业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将会更好。
为什么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看好中国经济发展反而成为了各个外资企业的共识?原因不仅是因为中国经济充满韧性和潜力,还因为中国经济不局限于某一方面,而是在不断地拓宽新的发展空间,重振各国恢复受疫情影响而变得低迷的信心。
从数据可以看出中国二季度的经济回升明显,与一季度同比下降7%相比,且使用的外资也在增长。荷兰专家指出,根据中国增长的经济数据和外资企业持续流入可以看出,中国仍然是全球投资的目的地。同时也可以看出,中国在抗击疫情及恢复经济方面的成果显著。
虽然,从上半年来看,中国的各行业与经济发展与往年来比仍处于下降阶段,尚未完全弥补疫情造成的损失。从长远来看,中国经济发展仍不稳定,具有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但是中国决策层也清醒地意识到了这一问题。日前召开的会议中就强调过仍要持续战斗,加紧形成新的发展格局,也就是“双循环”经济,即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市场经济双循环互相促进。
“双循环”也成为了中国如今的一个热点。其中,前者是“不等不靠”,更多的将国内的需求作为发展的落脚点,集中力量办好自己的事。如今,国际形势发生了转变,在世界经济低迷、保护主义上升等问题下,我们不能过度依赖国际市场,以前的战略自然不再适用。
显然,采取新的“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战略将帮助我们应对外部风险和挑战,且中国也具备许多优势,在这方面完全有能力发挥国内市场的优势,推动国内经济繁荣。但也需要注意,这不意味着关闭国门,不再与国际合作,而是发挥国内经济,从而更好地和国际市场联通,利用好两个市场及相关资源,从而实现国内和全球的经济相互促进。
据分析,在如今全球经济都遭受疫情的严重冲击下,中国经济提出的“双循环”为世界经济增添了色彩,对于美国政客宣扬的“与中国经济脱钩”等谬论也做出了进一步有力的回击,对各国恢复受疫情影响而变得低迷的经济及外企注入中国增添了信心。尽管近年来美国竭力奉行单边主义和逆全球化,但中国依然依照战略方案持续扩大对外开放。据报道,今年中国开始正式实施《外商投资法》,进一步改善了外资企业的营商环境,投资更加自由便利,让外资企业在中国可以感受到更大的获得感。
中国经济的逐渐回升也清楚地让世界看到:在今后的一个时期内,中国的发展仍然处于战略机遇期,但基于和挑战已经发生了新的发展变化。中国接下来会更好的防控疫情及恢复经济,乘势而上,尽全力完成既定的经济发展目标任务,同时为全球经济的复苏助力。
根据此次公布的草案征求意见稿,现行的外资“三法”将“合一”,并取消外商逐案审批管理模式。中国商务部表示,随着国内外形势发展,30多年前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即外资三法),已经难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据了解,现行外资三法中的逐案审批制不但程序繁杂且与《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存在冲突。对此,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李玲女士介绍说:“30多年前,1979年《合资法》刚刚颁布的时候,那会儿也没有《公司法》、(其他很多)法都没有,所以它那里面就包括了方方面面,要签订合资合同、章程,包括公司法、外汇等等,是一个很综合的法。现在改革开放这么多年了,《公司法》也有了,也有《外汇管理法》,也有税收、进出口,各个方面的法规都很齐全了。修改这个法主要是适应现在整个改革的现状。”
按照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国将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同时,构建“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的准入管理制度。也就是说,在这个模式下,外国投资者在负面清单内投资,需申请外资准入许可,清单以外则无需申请;而无论是否清单内外,外商只要在中国境内投资,都需要履行向中国政府的信息报告义务。外商投资法专家、律师巩军说:“外资进入中国审批是一个最麻烦的事情,项目到底能不能批,很多是灰色地带,实在是没有把握,也造成了一些寻租现象。现在把它这个困难解决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基本保证一定能做成。”
此次草案征求意见稿不再区分企业类型,而以“实际控制权”为标准定义外资。一方面,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中国境内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另一方面,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可视作中国投资者的投资。也就是说,并不是钱从外面来,企业就当外资对待。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看来,这也表明,今后不同主体间将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