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众多媒体都提倡“勿一稿多投”,有的干脆出台规定禁止“一稿多投”。说到将一篇稿件同时投给多家新闻单位的做法,许多通讯员都知道这是不对的,所以他们大多能自觉把关,不一稿多投。
但是,给同一家新闻单位一稿多投的情况在不少通讯员中仍存在,他们经常将同一篇稿件同时寄给同一家新闻单位的几个部门或几个编辑,以求“广种薄收”。
这种“一稿多投”的做法,引发了不少弊端。首先,这是对新闻单位及编辑不尊重、不信任的表现,而且也是对自己稿件缺乏应有的自信;其次,会给编辑工作带来麻烦,造成重复编稿、无效劳动,还容易造成重复刊登;再次,这样做容易使通讯员滋长投稿不严肃以及投机取巧等不良风气。
实际上,新闻单位一般都会公正地对待每一篇来稿,编辑们也大多是认稿不认人,只要稿件质量高,自然会采用的。所以,作为通讯员,要端正思想作风,严守职业道德,对同一家新闻单位也要做到不一稿多投。
扩展资料:
所有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所有投稿作品投稿期刊及其相关合作机构(包括网站、出版物、移动网络等),享有有使用权。
我国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制度,投稿作品不论是否登记或出版发表,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准许“一稿多投”如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给同一家新闻单位 也不能一稿多投
同一课题组的通讯作者可以将不同的文章投稿到同一个期刊。不过,期刊通常会选择其中一篇进行录用,而不会同时接受多篇文章。
请注意,这个答案仅代表一般情况下的可能性,具体投稿策略还需要根据期刊的要求和规定来确定。在决定投稿之前,最好查阅期刊的官方网站或咨询编辑,以确保遵循其所有要求和规定。
不能。同时向多于一本期刊同时投稿是不道德的。
• 通常,几乎所有索引良好的期刊都不会审阅其他地方正在考虑的手稿。同时提交多个期刊会浪费期刊资源。两种期刊都将花费时间和金钱来评估您的论文。
• 此外,您还将浪费审稿人的时间,其中大多数人都是像您一样忙碌的研究人员,因此不得不抽出时间来安排您对论文的审阅。如果论文被这两种期刊都接受,您将只能继续在其中一种期刊上发表论文,从而浪费另一种期刊的资源。
不可以一稿多投。
一稿多投是指同一篇稿件被同时提交给多个期刊或出版社进行评审和发表。通常情况下,科学道德规范和学术伦理要求不允许一稿多投,因为这可能会引发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首先,期刊和出版社通常要求作者在提交稿件时签署《投稿声明》或类似的相关协议,表明提交的稿件是原创作品,以及未被同时提交给其他期刊或出版社。一旦发现同一篇稿件被多次投稿,则违反了该协议和相关的学术伦理要求。
其次,一稿多投会影响论文发表的品质和违背学术公平竞争的原则。期刊和出版社对同一篇稿件的评审和编辑工作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同一篇文章被多家期刊同时评审,则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重复工作,浪费了编辑和评审人员的宝贵资源和时间。
作者在提交稿件时要遵守学术伦理和道德规范,尊重期刊和出版社的规定,切勿一稿多投,要突出自己的独特性和贡献价值,遵守学术诚信原则,合理利用出版资源,对学术研究做出承诺和贡献。
一稿多投的坏处
1、违反学术伦理:同一篇论文被同时提交给多个期刊或出版社,违反学术界的道德规范和学术伦理,会引起学术界对作者的质疑和不信任。
2、影响学术声誉:一稿多投的行为让读者和同行对论文的质量和原创性产生怀疑,会严重影响作者的学术声誉和信誉。
3、导致论文撤稿:同一篇稿件被多家期刊或出版渠道接受,通常会被发现并被撤回发表通知,更严重的情况是,期刊或出版社可能会决定拒绝作者的稿件。
4、资源浪费:同一篇稿件被多家期刊或出版社接受,会浪费编辑、审稿人员和评审人员的时间和精力,这些宝贵资源本来可以用于其他论文的评审和处理。
集中发表可以是集中于同一时间段发表,也可以是集中于同一刊物发表,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应当尽量避免,也有部分职称文件中有明确禁止这样的要求,大多数是没有的。
集中发表对作对刊物来说,都是不合理的,作者在十分紧迫的时间内写作发表数篇文章,作者本身就有很大难度,这样的文章质量也不会很高,对于刊物来说,很少有刊物在一期期刊上同时录用数篇同一作者的文章,尤其是高质量刊物,这种情况比较少见,最多同时录用两篇。
期刊投稿
投稿
把稿件投寄给报刊编辑部或出版社。
投稿,是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投寄给报刊杂志社、广播电视台或出版社并希望被采用的行为。从作者与媒体出版部门之间就因投稿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投稿无疑是形成这一关系的前置环节。
从合同法角度看,投稿这一民事行为应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最终的法律关系形成,还需满足有投稿→愿接受→遵守事先公约。
投稿,是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投寄给报刊杂志社、广播电视台或出版社并希望被采用的行为。从作者与媒体出版部门之间就因投稿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投稿无疑是形成这一关系的前置环节。
从合同法角度看,投稿这一民事行为应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最终的法律关糸形成,还需满足有投稿→愿接受→尊守事先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