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众多媒体都提倡“勿一稿多投”,有的干脆出台规定禁止“一稿多投”。说到将一篇稿件同时投给多家新闻单位的做法,许多通讯员都知道这是不对的,所以他们大多能自觉把关,不一稿多投。
但是,给同一家新闻单位一稿多投的情况在不少通讯员中仍存在,他们经常将同一篇稿件同时寄给同一家新闻单位的几个部门或几个编辑,以求“广种薄收”。
这种“一稿多投”的做法,引发了不少弊端。首先,这是对新闻单位及编辑不尊重、不信任的表现,而且也是对自己稿件缺乏应有的自信;其次,会给编辑工作带来麻烦,造成重复编稿、无效劳动,还容易造成重复刊登;再次,这样做容易使通讯员滋长投稿不严肃以及投机取巧等不良风气。
实际上,新闻单位一般都会公正地对待每一篇来稿,编辑们也大多是认稿不认人,只要稿件质量高,自然会采用的。所以,作为通讯员,要端正思想作风,严守职业道德,对同一家新闻单位也要做到不一稿多投。
扩展资料:
所有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所有投稿作品投稿期刊及其相关合作机构(包括网站、出版物、移动网络等),享有有使用权。
我国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制度,投稿作品不论是否登记或出版发表,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准许“一稿多投”如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给同一家新闻单位 也不能一稿多投
从法律的角度看,一稿多投是有所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有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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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二次发表条件:
1、作者必须经得两个期刊的同意,应给二次发表的期刊提供首次发表的文章复印件。
2、首次发表的优先权应得到尊重,二次发表应在首次发表后一周以上(除非两个期刊之间有协议)。
3、二次发表的论文应面向不同的读者群体,通常是缩写本即可。
4、二次发表的版本应忠实反映首次发表。
5、二次发表的标题页,应采用脚注形式,向读者、同行及文献检索机构表明,该文已经全部或部分发表过,并指出首次发表的出处。
集中发表可以是集中于同一时间段发表,也可以是集中于同一刊物发表,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应当尽量避免,也有部分职称文件中有明确禁止这样的要求,大多数是没有的。
集中发表对作对刊物来说,都是不合理的,作者在十分紧迫的时间内写作发表数篇文章,作者本身就有很大难度,这样的文章质量也不会很高,对于刊物来说,很少有刊物在一期期刊上同时录用数篇同一作者的文章,尤其是高质量刊物,这种情况比较少见,最多同时录用两篇。
期刊投稿
投稿
把稿件投寄给报刊编辑部或出版社。
投稿,是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投寄给报刊杂志社、广播电视台或出版社并希望被采用的行为。从作者与媒体出版部门之间就因投稿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投稿无疑是形成这一关系的前置环节。
从合同法角度看,投稿这一民事行为应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最终的法律关系形成,还需满足有投稿→愿接受→遵守事先公约。
投稿,是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投寄给报刊杂志社、广播电视台或出版社并希望被采用的行为。从作者与媒体出版部门之间就因投稿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投稿无疑是形成这一关系的前置环节。
从合同法角度看,投稿这一民事行为应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最终的法律关糸形成,还需满足有投稿→愿接受→尊守事先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