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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ERN ECON0MY
对雏国银行监管治理硇评析与思考
口/姜宏鸿
一
、金融监管治理的理论基础
(一)金融监管治理的含义
由于金融监管是政府的一项公共政策,是政府为社会提
供的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服务,因此,我们可以将金融监管
治理理解为金融监管部门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社会目标,通过
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营造行使公共权力、制定和
执行政策所依赖的良好制度环境和运行机制,确保监管机构
不受各种外界干扰,最终达到恰到好处的为其初始委托
人—— 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最有效的保护。
r. 金融监管治理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安全成为一国经济正常运行的重
要因素。理论和实践证明,监管机构的良好治理对金融安全
有重要影响。特别是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一再表明,监管当
局监管不力是引发危机的重要因素。如Lindgren等人对
1997—1998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研究表明,对监管过程的
政治干预延迟了对危机严重程度的承认,进而延迟了行动加
深了危机。
在实践中,金融监管者的行为并不必然会与既定监管目
标一致,既存在着因监管者被“俘虏”导致监管宽容问题,也
存在着监管人员利用监管权力寻租、设租导致监管腐败的问
题,还可能有监管措施过于严厉、监管范围过宽的监管过度
问题。因此,金融监管机构本身内部治理的完善程度对金融
监管体制与机构能否真正发挥应有效能、提高监管绩效具有
重要影响。
二、良好金融监管治理的衡量标准
1.Geraats的监管治理标准
Geraats(2o04)通过对OECD国家中央银行的调查,提出
央行治理透明度的5个要素:(1)政治透明度;(2)经济透明
度;(3)程度透明度;(4)操作透明度;(5)对实现政策目标程
度的评估频率。
2.Marc Quintyn和Michael W.Taylor的监管治理标准
Marc Quintyn和Michael W.Taylor(2002)提出了金融监管
治理的两维标准:第一,独立性标准,它细分为管制独立性、
监管独立性、机构独立性、预算独立性四项独立性四维标准;
第二,有效负责和尽职安排的九条标准。
3.Udaibir S.Das和Marc Quintyn监管治理标准
Udaibir S.Das和Marc Quintyn(2002)在Marc Quintyn和
Michael W.Taylor报告基础上,提出了良好监管治理的4条
标准:监管机构的独立性、负责和尽职性、透明度、监管人员
90 北方经济·2008年第10期
的正直诚实品质,并就正常时期和危机时期的监管治理安排
进行了区分。
2004年Udaibir S.Das和Marc Quintyn进一步论述了良
好的监管治理,他们了提出良好的监管治理的框架的两个主
要方面:一是监管者的良好治理的要素(elements);二是国际
组织制定的金融系统标准和规则。
三、我国银行监管治理现状的初步分析
从1984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正式行使金融监督管理
职能,在近20年时间里,监管法律、机构设置等各方面都不
断完善,银行监管工作取得了重大进步。特别是2003年,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专司对
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开启了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新篇章。
随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也相继出台,为保证银行监
管独立性、提高监管有效性奠定了基础。经过多年努力,中国
银行业的监管治理已基本具备了良好监管治理的形式,但仍
需完善。
(一)监管机构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监管机构能够独立自主地履行监管职责,不
受政治层面和被监管机构的影响和干扰。江春、许立成
(2005)在研究了世界80个国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比较了
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研究表明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
性非常低,远远低于样本的平均值,虽然银监会成立后独立
性有所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1.规制权独立性。目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
了中国银监会在法律框架下制定各种监管规则的权力 ,因此,
与那些主要立法和次要立法都非常细致、没有为银行监管机
构制定规则和条例留下任何空间的立法体系相比,我国银行
监管机构享有一定的制定规章的权力空间。
2.监督独立性。我们一般将监督功能分为4个领域:银
行牌照的颁发、监督、制裁、危机管理。我国虽然在法律法规
上明确了如许可证的发放和吊销、强制性制裁和干预等权
力,但现实中存在政治干预和行业俘获等现象,严重影响了
我国银行监管机构独立性。
过去很长时间以来我国金融体系从属于计划体系,银行
业中巨额的不良贷款很大一部分是由于非理性政府行为干
预所致。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独立性也无从
谈起。从1998年以来,通过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
等诸多措施,中央政府逐渐减少对银行的干预,逐步放松控
制性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监管当局的独立性。但
同时,股权改革并没有改变政府在银行股权结构中的垄断地
位,政府仍然会保持着对银行的一定影响力。
3.机构独立性。机构独立性是指监管机构从政府的行政和
立法部门分离出来的状态。中国银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
业单位,直接向国务院报告;采用集体决策机制,专家及国际专
家咨询委员会提供建议,但不参与决策,决策过程的公开性和透
明度不高。
4.预算独立性。在我国,银监会从2004年起对被监管机
构收取监管费;并将其全部上缴国库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银监会实施监管工作所需经费参照其
他国家部委,按照部门预算的规范程序向财政部申请,由财
政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实行监管收费与部门预算相结
合的模式能增大监管当局节约监管资源、改善监管服务、提
高监管效率的外部压力,但同时,这也使我国监管机构易受
到政治干预,并且银行监管机构不能通过灵活的薪酬制度吸
引人才。
(二)问责制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机构对一国监管治理水
平评判的标准,问责制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监管机构之间
的合作有规范的机制,二是监管机构的管理层和监管人员有
明确的问责制。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2000年9
月,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首建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2003
年6月初,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相关人员组成专门工
作小组并起草了《合作的备忘录》,旨在进一步加强三家金融
监管机构政策沟通与协调,提高监管效率;2003年9月,银监
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但联席会议
这种松散的沟通缺乏制度刚性。
从问责制的第二方面来看,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金融监管
人员问责制度,《银监法》中对监管人员的职责及处罚办法做
出了规定。但是,实施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需要一整套制度
和措施的支持,就我国现有法规而言,在其具体实施中还存
在不够细化、实施难等问题,使监管工作存在很大的弹性。
(三)透明度
金融监管的透明度指有关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依
据、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公众。
银监会成立后,在加强监管透明度建设方面做了许多工
作,如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实施政务公开等。但是,外部条件的
不充分制约了透明度建设步伐,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监管
信息的质量和可靠性存在不足,目前银行业还没有实行国际通
行会计标准,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影响了监管信息的准确性;二
是缺乏高速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以及有效地机制来保证银行能
够自觉根据监管当局公布的信息调整经营行为;三是广大社会
公众和金融消费者的监管信息、金融信息获知意识不足。
(四)操守
操守是指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在监管活动中保持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具有正直诚实品质。近年来随着培
训和引入力度加大,监管人员整体素质普遍有所提高,但对
照新的监管理念和良好标准要求,兼管团队的整体素质还明
显不足。同时,还存在操守不严现象,如人情监管、权力寻租
等。2003年谢平、陆磊曾在全国范围对金融监管腐败情况做
了一次问卷调查。从被调查主体看,1 1.6%的被调查对象认为
金融监管部门的腐败程度高到不可容忍;25.9%的人认为监管
腐败非常高,但是可以容忍;35.7%的人认为腐败比较高,但是
在感觉上已经麻木了,这说明接近四分之三的公众认为金融
腐败存在而且比较严重。
四、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治理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监管当局的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柯。—个合理的监管组织架构是有效
监管的基础。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体制结构来看,
一方面层次太多,在几乎每县设立机构导致管理深度加大,另一
方面,职能部门设置面临力量分散、信息不沟通的弊端。因此,金
融监管机构可以建立国家首席监督官制度,在全国性监管机构
的分支机构设立上,应当按照大的经济区域原则划分监管区域,
设立区域监管官。 。
2.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由于监管机构的业绩
难以像一般企业那样进行量化分析和精确考核,因而,实践
中要推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对监管机构即要有
对责任书中列明的监管目标进行的量化打分,也要有从整体
形象、内部管理、日常工作及效率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还
要征求被监管对象对执法情况的意见,对监管个人进行综合
评价。并且,还要将考核与正面激励的结合,改革目前监管机
构的组织人事与收入分配制度,通过多种手段实现对监管人
员的激励相容。
(二)改善银行监管治理的外部环境
1.建立高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应加强银监会与人民银
行、证监会、保监会的协调。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确立人
民银行作为总体监管者的特殊地位,对金融监管进行总体协
调。同时,应扩大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促进我国金融监管与
国际标准接轨。此外,还可以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让其承担
部分管理的任务,还能够降低监管成本。
2.树立依法监管的概念,提高监管的政策法规水平。独
立而明确的法权地位是健全并完善监管机构内部治理的前
提,也是约束和规范监管机构及监管人员正确行事的基本依
据,同时还是保护监管者的尽职行为、确保监管机构独立实
施监管行为的法律保障。因此,监管机构治理绩效的提高,必
须以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司法环境的改善为基础。
3.加强外部监督力量。我们要通过各种媒体及时披露必
要的监管信息,并采取适当措施听取公众的意见与建议,鼓
励公众参与对监管当局的监督,有效发挥社会监督机制。同
时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作用.,在监督监管机构的同时有助于
提高监管有效性。 (作者单位:山东财政学院)
北方经济·2008年第1O期 91
近日,教育部再出重拳,严打学位论文买 卖、代 写行为,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各高等学校抓紧部署专项检查,并将依据学位论文作 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和有关动态监测数据,对学位授予单位进行专项督导。
教育部明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单位、指导教师分别是查处学位论 文 买 卖、代 写行为的监管主体、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与当地网信、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采取针对性措施,形成常态化的查处工作机制;学位授予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考评体系,完善查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加大惩戒力度。
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强学风建设、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广泛宣传典型案例,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指导教师要教育和引领学生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准则。
教育部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设置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做好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学位授予单位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
不履行主体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和负责人,将被处罚和问责;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 在 买 卖、代 写 情 形的指导教师,将被追究失职责任;参与购 买、代 写 学 位 论文的学生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学历证书、毕业证书也将被依法撤销、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