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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利益论文题目

2023-03-14 08:4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环境利益论文题目

环境对人的影响作文1

有两群鸭子,其中一群特别会下蛋,每天可以下一只大大的蛋;而另外一群则非常懒下蛋,两天或三天才下一只普通大的蛋。这两群鸭子各自生活互不干扰,各有各的池塘和草地,各下各的蛋。在猴年马月鸡日,懒鸭子群当中的一只鸭子来到了勤奋鸭子群当中,这里的一切让它非常惊奇,鸭子们竞争下蛋的场面非常热烈,每只鸭子对下蛋都非常有激情,非常有积极主动性,恨不得生出一个吉尼斯纪录的鸭蛋或者生下TWINS蛋来好让人刮目相看赞不绝口。这给新来的鸭子留下非常深的印象,于是它决定留下来,也决心像别的鸭子一样天天勤快的生蛋。一个月以后,它成功了。它每天也可以生下一个又大又白的鸭蛋来。

世界一天一天在变,但勤奋鸭子与懒惰鸭子们的生活没有改变。某年某月的某一天,勤奋鸭子群里的一只鸭子出来散步时不小心走失了,却意外碰上了那群懒鸭子。这里的鸭子对生活没有什么向往,不会去勤快地寻找食物,对下蛋也没有什么兴趣,如果吃得不好或者没找到食物就根本不下蛋,懒懒散散的,高兴的时候今天下一个蛋,不高兴时过几天才下一个蛋。所以这群鸭子的鸭蛋产量非常的低。看到这一切,那只勤奋鸭子心凉了,可是它一时还找不回原来的集体,于是它暂时留了下来,和这群懒鸭子们住在了一起,时间久了,也就渐渐地习惯了它们的生活。可是一个月以后,曾经每天能下一个大鸭蛋的鸭子居然不会下蛋了。

人是同样的人,但环境可以改变一个人的结果。如果在一个积极向上的群体里,受到周围的人感染,他也会努力勤奋起来,并且做得到自己的,成功的人或许成了这个群体的,或者开创了他自己的新事业,或者在某一方面他是专家,是,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人物。但如果呆在一个散漫懒惰的群体里,同样也会让一个优秀的人变成懒汉。如果他不能改变这个群体,那么就要被这个群体给同化。人总是有惰性的,当周围的人都不思进取沉迷于安乐,对工作得过且过,没有计划性,没有长远性,没有良好的执行力,组织框架松散无序,在这种环境感染下,再勤快的人也会变成一个庸碌无为的人。

人不能改变环境,但环境可以改变人。一个人,如果自己不想进取,那么受到环境的影响,尤其是懒惰环境的影响是最容易的。这时候的他不想主动地改变他自己的什么,他只会随波逐流。或许即使在一个勤奋的群体里他也跟得上,但这样的鸭子不会生出的蛋来,或者生出更多的蛋来。他的水平仅仅是在平均线以下,是属于随时可被淘汰的那一等人。

肯用心做事的人都会积极地利用周围的有利环境对他的影响而实现他的目标,在完成他的工作之内,他会不断地挖掘自己的潜能,理论上来说,人的潜能是无限的,只要在合适的机会之下一定可以转变为真正的工作力。若某个人在某项工作当中表现平平,并不是他的状态;但给了他一个机会让他从事另一项工作,或许缘于平时的积累,或者在这方面找到了他工作的潜力,因此便能比以前做得更好,做得更大,做得更强。

人的潜能是无限的,只要肯去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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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例文:

《环境法基本原则与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

姜敏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摘要: 在现代社会,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目前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环境行政许可具有风险品性、科技背景、利益权衡、代际平衡、国际关联等五个特征,因此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预防、谨慎行事、合理开发利用、污染者负担、科技促进、公众参与、协同合作、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等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建构均有各自明确的要求,并在特定情况下使许可举证责任发生转移。

关键词: 环境风险;环境行政许可;环境法基本原;制度建构

从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来看,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由于这一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政府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管理,因而其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为环境风险控制的“支柱性”制度。{1}

任何制度的建构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自《行政许可法》颁行以来,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难以有效指导环境行政许可的立法实践。近年来发生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污染松花江案、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等典型案例,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不足,这与理论准备的不充分不无关系。本文从分析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出发,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一研讨,以期为具体的立法提供有益的指导。

一、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

明晰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的特色,对于探讨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尤为重要。从环境行政管制的整体结构来看,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色:

(一)风险品性

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行为,是环境行政许可管制的对象。与一般的损害相比,环境损害具有治理难、恢复难的特征。在经济上,与采取预防措施相比,恢复与治理费用相当高昂。例如,泰晤士河的治理就花了一百多年的时间,耗费巨额资金。据经济学家测算,预防污染费用与事后治理的费用比例高达1 : 20。 {2}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不可逆转的,很难消除和恢复。例如,重金属的污染、土壤沙漠化均很难消除。自然景观的破坏、物种的灭绝、热带雨林和原始森林的消失均无法恢复。以上特征决定了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必然具有高度的“风险品性”,一旦决策失误,往往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这种“风险品性”,客观上要求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建构必须以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为宗旨。

(二)科技背景

环境行政许可的最大特色在于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许多环境上的危害行为或产品往往是在经年累月后才被发现。例如,农药DDT在被发现对环境生态的危害之前,几乎被视为神药般膜拜。在对臭氧层探测的结果尚未发布之前,人们根本无法体会用途广泛的氟氯化碳(CFCs)竟是罪魁祸首。此外,环境问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亦格外困难,时常牵涉到科学上的极限,无法立即给予一个肯定的答案,以作为认定责任或采行相应措施的依据。我国三峡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便是一个在科学上都难以有定论的例子。再者,理想环境品质的设定、环境影响的评估、环境改善的认定等,亦涉及科技水准的考量,在立法政策上应作出与现行科技水准相等的做法,或作出超越现行科技水准的要求,由企业努力去跟进。由于此种高度的科技背景,使得环境行政许可更具决策风险,所作的许可决定在日后有可能被证明是错误或偏差。然而,虽然涉及科技与资讯上的未定,环境决策却不能停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决策于科技未知之中。{3}

(三)利益权衡

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往往与自然资源的利用息息相关,用与不用或者是如何使用现存的资源,时常引发产业者的经济利益与受害人的健康权、生存权的冲突,间接触动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从业劳工的健康权与工作权以及相关企业的竞争优势等广度的利益纠葛。即使在环境保护的领域内,亦有不同环境价值之间的冲突。例如,鼓励多用纸制品以减少对塑胶容器的依赖,虽然有助于垃圾的处理以及减低化学制品制造过程中污染源的产生,但却对森林的砍伐带来压力。此外,环境行政许可所带来的利益冲突也可能表现在国际上。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油污等问题都有待国际性或区域性的解决。但是,在国际上,各国对这些问题的形成负有相当不同的责任,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对这些问题的缓急定位也颇不相同,因而引发国际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在性质上容易引发广泛的利益冲突,因而在决策过程中往往必须作利益衡量或轻重缓急次序的排定,而难以对某一利益作绝对式的定论。此种“利益权衡”的性质,使得环境行政许可决策的政治意味提高,进而加强民主理念的比重。{4}

(四)代际平衡

环境保护的核心问题,乃是资源的使用与配置。由于现今通行的资源使用与配置方法,有许多是不可回复或者回复困难的,因而造成这一代人作决策,而由下一代人承担后果的问题。因此,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容易衍生代表性危机的发生(即下一代人由谁作代表参与许可决策)以及伦理意味浓厚等现象。针对此一特色及衍生现象,在环境行政许可程序的设计上,应当强调对下一代价值的关照,根据信托法理论设计下一代代表的参与,并强化对资源使用后果的预测与控制,适度节制现今的量化性决策。在实体上,则应从“善后”的观点,往前移至“预防”的观点,在许可决策的过程中,尽力去考虑、保障下一代人对自然资源的权益。{5}

(五)国际关联

地球生态系统(生物圈)是一个流动的物质和能量循环体,它们不以对国家或地区疆界的人为划分而分割。因此,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对人类环境利用行为所实施的法律控制,必然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例如,一个国家为防治大气污染而采取高烟囱化措施,就可能使该大气污染物质随大气循环而污染其国家或地区;地处河流上游国家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可能会导致地处河流下游国家发生水污染损害;各国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等等。因此,虽然环境行政许可在法律性质上是一国内部的管制措施,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具有国际关联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的国际化。因此,一国在设计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时,必须做好国际义务与国内规划的协调,避免自绝于国际社会的封闭制度。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

根据上述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以下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具体的制度建构均有明确的要求。

(一)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指一国的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应当以制止、限制、控制可能引发环境损害的活动为宗旨。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它包括三个要素:第一,预防的对象是环境损害。对这种损害的预防往往表现为对具有环境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的避免,但在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发生后的及时控制措施也属预防范畴。第二,该原则追求避免危害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但在危害行为或事件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该原则要求防止危害的扩大,并将其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也就是说,预防原则的目标具有层次性,只有在首要目标无法实现时,才能退而求其次。第三,其具体措施应当是积极的、预防性的事前措施,而不是消极的、反应性的事后补救。{6}

预防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环境法原则。许多国际环境法律都对预防原则做了明确规定。例如,1992年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预防原则作为欧共体环境政策的基础之一。它规定:“共同体环境政策应以高层次的保护为目标”,“应以预防原则为基础,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必须优先从污染源上矫正环境损害”。学界通常把预防原则称为环境法的“黄金规则”,因为这一原则追求无害(尽管无害是难以实现的)和降低危害。与其他行政许可相比,“预防理念”在环境行政许可中体现得最为突出,这是与现代环境管理的“源头控制”理念相契合的,这也是许可证制度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的一个根本原因。

预防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主要有四项:一是对于避免环境损害,如果通过许可方式比其他管制方式更为合理的话,那么,立法机关有义务及时设定许可,而不得怠于行使立法权。二是环境行政许可的设定方案必须有助于避免环境损害。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在这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亟需完善。例如,按照现行立法,在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中,环评审批为投资主管部门(现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前置条件。而按照《城乡规划法》第36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须先取得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才能申请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但是,现行立法却没有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在选址阶段就进行环评,客观上造成建设项目大多是在选址确定后再作环评(因为建设单位通常是按照自己的设想进行选址,获得官方的选址意见书后非特殊情况不会被撤销,而环评却是对开发建设活动的一种制约)。这种立法方案就使得环评审批难以有效发挥预防功能,同时也忽视了选址所在地居民的环境权益。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珠海拱北变电站环评审批案均系项目选址所引发的争议。{7}三是要以避免环境损害的发生为目标,完善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与附款,以保证环境行政许可发挥预防功能。四是强化许可机关的后续监管责任,当被许可人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时,许可机关除采取行政处罚外,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发生环境损害,当环境损害成为不可避免时,许可机关有责任防止损害的扩大,并努力将损害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二)谨慎行事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谨慎小心,周密计划和安排,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环境的潜在性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本国能力范围之内的,符合成本效益的合理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根据《里约宣言》的规定,谨慎行事原则包含三个要素:(1)威胁的严重性或不可逆转性。即存在巨大的环境风险,学界把这种风险程度称为“风险阈值”。不同法律文件对这个阈值的表述并不一致。《里约宣言》的要求是“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卑尔根可持续发展宣言》要求的是“出现严重或不可逆破坏的威胁”;《跨界水道公约》的规定是“可能导致重大的不利跨界影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是“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的是“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上述法律文件使用的“严重”、“重大”、“不可逆转”看起来提出了严格的标准,但究竟何谓“严重”、“重大”、“不可逆转”,在这些法律文件中却找不到答案。因此,这一原则在实际使用中还存在如何判断危险程度的问题。(2)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即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某种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谨慎行事原则中,缺乏科学上充分证据,不构成不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理由。换句话说,即使科学上证明某种行为或事件不一定会造成环境损害,也应当采取防止措施。(3)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防止措施。在谨慎行事原则中,成本效益所对应的主体是人类整体,即拟实施的防止措施是否符合成本效益,不是看它是否对一国或一群体有利,而是看它在总体上是否对人类有利。需要指出的是,与经济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不同,环境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相对复杂。财产方面的损失和收益估算相对容易,而社会、心理、自然生态方面损失的估算却比较困难。如吉林化爆炸案所造成的松花江污染问题,它在人们心中造成的恐慌及由此引发的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松花自然生态的损害以及污染带流入俄罗斯境内后所引发的国际问题,这些都是不好用“量”计算的。{8}

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是谨慎行事原则与预防原则最主要的区别。不把科学上的确定性作为采取防止措施的必要条件,反映了人类在防止环境危害上更加积极的态度。按照预防原则,人类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要以科学证据为依据,无论是环境损害的预防还是治理,都始终把科学证据作为行动的必要根据。这种做法的好处是,行动更具针对性和目的性,也能带来预期的效果。但以化学风险、生物风险为主要内容的环境风险的存在给人类提出了新的课题:在人类无法掌握充分科学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是否也应有所作为?谨慎行事原则给人们提出的要求是,只要存在一定的证据证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即使证据并不十分充分,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这不仅是一种理念上的更新,更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9}

不遵循谨慎行事原则而导致环境恶化的典型实例便是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少国家以温室气体引起气候变暖缺乏科学证据为由,延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这也是布什政府抛弃《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结果导致全球气候日趋变暖。

谨慎行事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是:

第一,当某类活动、行为对环境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且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该活动、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一国应当针对这类活动、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如建立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或者将其纳入环评许可程序以控制环境风险,不得懈怠履行相关的立法义务。这是因为,行政许可首先是对某类活动、行为予以禁止,其次才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禁止,属于“一枚硬币的两面”。

第二,在许可的实施上,立法应明确规定,当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上述活动、行为不会造成环境上的危险后果时,行政主体应当通过拒绝许可、控制许可证数量或许可证附款等措施,以控制环境风险。

第三,建立许可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在传统的行政许可中,当许可机关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时,必须说明理由。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许可机关对“不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10},若法院不采纳许可机关提出的证据,可判决撤销“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而由许可机关重新审查,甚至可直接判决许可机关向相对人颁发许可证。而在适用谨慎行事原则的环境行政许可中(至于哪些环境行政许可适用谨慎行事原则,则应当由立法作明确规定),许可机关只需授引立法规定说明此类事项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11},即可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相对人承担证明“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违法的举证责任,即相对人必须提出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其拟从事的活动不会造成危险后果,方可使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事实上,举证责任转移作为一项程序性制度在国际环境法上早就存在。如1972年《斯陆公约》规定的事先正当程序要求,只有十分肯定在陆地上没有实际可行的替代处置方法时,才能向海洋倾倒废物,当向海洋倾倒废物导致的危害无法确切加以证明时,由倾倒者证明其行为在环境上是安全的。{12}

(三)科技促进原则

叶俊荣教授认为,环境立法上的科技促进原则,是指政府在制定环保标准或作其他管制性要求时,不以既有的科技水准为限,甚至要求污染者设法做到当今科技所做不到的。从静态面上看,在环境决策的过程中,决策者必须随时考虑依现今的科技水准所作出的管制要求,污染者是否做得到,因此,当立法机关或主管机关“强人所难”超越现今科技水准作管制要求时,恐怕在法理上站不住脚。然而,在环境领域,必须考虑促进科技发展的动态需求。叶俊荣教授举例说,美国早期进行环境立法时,国会议员明白宣示,将要求业者做他们目前所做不到的,目的是要企业把污染防治工作扛起来,尤其是污染防治技术的创新开发。{13}学者王文革比较了我国与欧美国家的能效标准后指出,我国能效标准属于现状标准,从发布到实施大约需要半年的时间。能效限定值一般低于近期市场产品的平均能效水平,以淘汰一定比例的低效产品为原则。这种标准的制定模式对引导产品的更新换代作用不够明显。而超前性能效标准是国外所普遍采用的标准模式。超前标准中的产品能效限定目标值,通常高于目前市场平均能效水平,一般企业要达到目标值必须进行技术改造。标准从出台到实施有一个较长的准备期,一般3年一5年,以便企业对目前产品的节能技术和生产工艺进行改进。他认为,在我国加强超前标准的研究,革新能效标准的制定模式,实施超前性能效标准,对于引导企业创新节能技术具有重要意义。{14}

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也应当坚持科技促进原则,具体而言:第一,在立法上设计许可标准时(许可标准往往包含了环境标准),应当有助于促进某一产业提高污染治理技术,不得在现今所普遍采行的污染治理技术之下设计许可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环境立法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大多没有规定许可标准。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只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却没有对审查标准作规定。这种状况是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当然,这与大量环境法律、法规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制定的有关){15}。第二,以总量控制下的许可证为基础,建立排放权交易和节能指标交易制度,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技术研发。

(四)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把自然资源、能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结合起来,以达到永续发展之目的。该原则体现的是人类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的平衡,其理论基础是环境资源的稀缺性。

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上,合理开发利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设计许可的审查标准时,要根据自然资源、能源的可更新或不可更新的特点,对化石能源以及野生动植物、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严格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同时鼓励开发可再生能源以替代化石能源,确保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根据生态环境的消纳能力,依托许可证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放(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三是由于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其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而由国家代为管理,因此,应当注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实施许可(即通过特许方式),确保环境资源配置给最优的使用者。

(五)污染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又称PPP原则,也称“污染者负责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这一原则是指取得许可证的污染者,应当承担治理环境污染并赔偿损失的责任。该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内部化”。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首先提出了“污染者付费”(Polluter pay principle),即由污染者承担治理的费用。该原则一经提出,很快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很多国家将其确定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努力促进环境成本的内在化和经济手段的利用,考虑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污染成本,适当尊重公众的利益且不扭曲国际贸易和投资。”

对于Polluter Pays Principle,目前国内的环境法教材中有多种不同的译法,比较常见的有“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支付原则”、“污染者自付原则”、“污染者负责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等。从表面上看,这些不同的译法并无不可,但仔细分析,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对理解Polluter Pays Principle的本意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污染者付费”的理论根据是经济学上的“使用者付费”理念。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最初是基于“谁损毁他人之物须负损害赔偿之责”的法理。“付费”体现的是将环境损害的代价课加于引起环境问题的一方。环境保护实践的发展表明,当前的PPP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的绝不仅仅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而是包含了预防、控制、减少污染在内的综合责任,这种责任绝不仅限于“付费”。污染者有时需要将污染排除并恢复原状,有时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明显,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是不全面的,它不能完整反映该原则的内涵。

“污染者支付原则”虽没有明确提出“付费”,但“支付”通常都是和一定的费用联系在一起的。很少有人会说“支付”某种金钱以外的责任。“污染者支付”和“污染者付费”在内容上基本相同,二者都不能全面体现PPP原则的含义。

对“污染者自付原则”这种译法,从文义上理解,我们可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污染者必须自行承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的全部治理和赔偿责任。这种观点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似乎并无不妥,但在实际应用时,要求污染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多数情况下是行不通的。这与环境损害的特征有关。环境损害的产生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实践中能够要求污染者承担的和污染者实际承担的都不可能是其行为造成的全部或完全的责任,而只能是一种适当的或适当比例的责任。环境损害还具有时间长、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一些环境事故造成的大范围、长时段、高强度的损害使肇事者根本无法承担。为了使受害者得到适当的救济,在国内环境领域,有环境税、环境保险等制度,而在国际环境领域,也有专门用于特定领域环境损害的环境基金和发达国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用于环境治理的国际援助基金。这些都说明,将PPP译为“污染者自付”也是不恰当的。

因此,PPP原则最恰当的译法是“污染者负担原则”或者“污染者负责原则”。这两种译法在含义上并无不同。“污染者负责原则”多为港台地区学者所采用,而“污染者负担原则”在大陆被较多地采用。{16}

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中,污染者负担原则主要体现为与许可证有关的环境费制度、强制保险制度以及环境治理、恢复、补救制度。例如,台湾地区《核子损害赔偿法》第25条规定:“核子设施经营者应维持足供履行核子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之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并须经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定,始得运转核子设施或运送核子物料。”{17}我国《森林法》第35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六)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到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监督之中,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环境管理的违法和盲目,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在现实中,由于环境问题经常涉及复杂的科技背景,因而部分论者主张环境管制最适宜专家政治。然而,环境管制也经常涉及利益的冲突,需要借用民主理念寻求解决。在环境行政中,参与式民主的观念并不在于以投票的方式解决所有的问题,而是由受影响民众通过适当管道参与决策过程,借以调和利益冲突,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从而改善政府的决策品质。

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公众参与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行政主体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环境权益受影响者(通常为相邻权人以及开发建设活动所在地的居民)的意见,主要是通过许可听证程序来完成。第二,公民提起与环境行政许可有关的行政公益诉讼,以维护环境公益。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两类:一是撤销诉讼,即请求法院撤销许可机关违法颁发的环境许可证;二是课予义务诉讼,即被许可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而有关主管机关又怠于执法时,公民请求法院责令主管机关积极采取执法措施。{18}第三,公民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检举、控告管道,请求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下级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或改变、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不适当的许可决定。上述三个方面都需要在立法上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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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难题,工业革命在推动人类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问题。如大气、水、海洋污染、臭氧层破坏、水土流失、物种的大量灭绝,资源耗竭、温室效应等等。谈到这里,我又勾起了童年的记忆:儿时的家乡郁郁葱葱的杨树林一片一片,林间清澈的泉水静静流淌着,林周的田野上,杂草丛生,鲜花锦簇,蝴蝶纷飞,鸟儿雀跃。而今天却是一片荒芜,风沙肆虐。过去我们对生态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才酿下今天这罪恶的苦果。年轻的我们经受过了生态恶化带来的灾难,改善生态,扭转生态恶化的重任已落到我们的肩上。

  在新形势下,改革的春风已吹遍大江南北,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经济发展的同时,怎样保护环境,使二者能和谐共存呢?从金光集团谈起吧!谈到金光集团APP,我感慨万千。金光集团APP纸业的发展时时处处贯穿着环保的理念。

  APP中国秉承“植树造林,造福社会;制浆造纸,造福人类”的原则。高度重视企业与环境的持续发展关系,致力于环境保护,形成林、浆、纸一体化永续经营。在“实业报国”理念的驱动下,金光集团在兴建现代化纸厂同时,投巨资营造的桉树为主的速生丰产林基地,且将荒山、荒地、弃耕地等没有生态价值的灌木林重新造林,绿化了荒山,保持水土,改善了土壤。APP也十分重视原始森林,自然保护区,天然林区的保护,真正做到了生态营林,环保制浆,绿色造纸。截止2006年6月,APP在中国广西、广东、海南、云南等8个省及自治区营林454万余亩,使8个省区乡镇、村庄带来了绿的生机,其造纸不伐一根天然林木。众所周知,我国是耗纸大国,APP纸业改变了过去进口纸的传统观念,在满足人民生活用纸的同时,重视环保建设,具备完整的“三废”处理设施,其排放的废水能够养鱼,就足以证明这点。在今天,APP在发展中,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我们知道环保也是新农村中建设中重要的一部分。通过营林,在农民合作,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营林的积极性。在各县、村大面积生态营林,使过去的穷山重现绿意。APP在生态营林同时,通过捐资助学、修路架桥、提供就业等等,为贫困地区打开了致富之路。这样既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又做到了环境的保护。金光集团APP对环境的保护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植树造林不仅绿化荒山,改善人民生活。而且大大减轻了“温室效应”。APP纸业植树造林真正做到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共存。

  一个人的价值,不是因为你想做什么,而是你能够做什么。我是从山村里走出的孩子,目睹家乡这几年的变化,选择林学,从事林业工作,是我无悔的选择。我在金光集团APP的日子,让我长了见识,开拓了视野,受益匪浅。在这里,我认真学习每一天的课程,就像在学校里学习一样。这里有造林方面的专家,也有开拓青年思想的导师,我不断学习、思考,我更坚定对林业工作的信心。植树造林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却很难。林业这行是环保的行业,其工作经常与自然打交道,吃苦是必然的。但我想只要自己喜欢,那么再苦也是快乐的。一个人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恢复生态环境应以人为本,需要全社会提高环保意识。环境改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节约能源,恢复植被,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减少污染,减轻“温室效应”是刻不容缓的任务。能够学林业,干林业这一行,我很光荣!

  人生总是充满了坎坷,面对今天的就业形势,学林的人也不一定能走上林业的工作岗位。但我想这并不是重要的,只要有一颗热心,用自己的行动,尽最大努力去支持环保事业,只要付出了汗水,就能收获希望。人生如戏,儿时的我对海南岛充满着无数的遐想,今天终于梦想成真了,看到了大海,椰林,一切是那么美好。明白这些后,我会有一个良好的心态,积极准备迎接社会的考验,相信苦心人,天不负。只要尽力,就是成功的。

  人与自然是生命的共同体,每一株小树都是一条生命,都在默默地为改善生态环境做出贡献。大自然选择了我们,我们不能与之对抗。因为历史的教训告诫了我们:人类的生活离不开自然,我们要爱惜它、保护它。

  朋友们,我们肩负环保的重担。在今天的大好形势下,我们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应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培养吃苦耐劳,乐于敬业的情操,以良好的心态,脚踏实地,为环境保护、经济繁荣发展做贡献吧!

  浅谈生态环境保护与围场旅游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来的,指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发展”。依此定义,世界旅游组织提出的可持续旅游是:“旅游资源和吸引物的开发、使用,不以牺牲我们子孙后代对其利用为代价”,要求旅游设施的规划、开发和运营,都应以环境、社会、文化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标准,在确保从旅游中获得收益的同时,旅游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文化结构不会由于游客的到来而受到破坏。换句话说,为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处理好旅游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是关键。这也是环境与发展领域的一个前沿问题。
  一、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位于河北省最北部,地处内蒙古高原和冀北山地的过渡地带,是阴山山脉、大兴安岭山脉的尾部向西南延伸和燕山山脉余脉的结合部,是辽河、滦河的主要发源地。在西北地区有一道自西南向东北蜿延的塞罕坝,坝上高原地势开阔,丘陵起伏,气候寒冷,水草丰盛;坝下地区层峦叠嶂,沟谷纵横。全县地域辽阔,地形条件复杂,东西差和南北跨度大,森林覆盖率46.01%,草地覆盖率18.91%,动植物资源丰富,形成了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独特的自然景观,建有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个省级自然保护区、1个国家级森林公园和2个省级森林公园,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类型齐全,构成了绚丽多彩的自然世界,被誉为“京津绿色屏障”,为生态旅游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作为一个民族自治县,围场是清代有名的皇家猎苑,中国具有众多珍贵的历史遗迹、人文景观和特有的风俗民情,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前景。但是,这一切都必须以蓝天、碧水和青山为依托,都离不开环境保护的保障。
  二、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也推动了景区生态环境的保护。
  首先,旅游业的发展向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得到精心保护、处在良性循环状态的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才能更好地激发人们的旅游愿望并转化为现实的旅游需求,由此必然加大旅游区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同时,旅游收入又可以为环境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从而为区域环境的改善注入新的动力。二是通过发展旅游,可以把一些对自然资源的直接开发转换成间接利用,减少资源直接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促进了当地环境质量的改善。特别是坝上地区,实行禁牧、减牧、育林养草和实施重点生态建设工程以后,旅游业代替畜牧业正在成为当地的重要产业。三是通过旅游,可以把人们带进优美的生态环境中,寓教于乐,让人们在欣赏秀美山川和绮丽景色的同时,充分认识保护自然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增强人们保护自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三、旅游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着矛盾对立的关系。
  一是不合理的开发建设。现代的旅游景点景观,己经不是以完全原始的形态使消费者无偿地直接享用了,它要经过旅游企业一定程序的开发与建设,将众多的潜在资源变成经济资源,从而使自然资源变成商品,或是使已经商品化的天然资源更易于交易,再通过商品的形式以经营的方式与消费者相交换。这种以破坏环境和浪费资源为代价所进行的掠夺式的开发,不可避免地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破坏和影响。有些旅游开发规划是由投资者自己制定的,他们往往从本部门或区域的经济利益出发,以能够获取批准权为出发点,以能够获取经济效益为最高目标,而没有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结合起来通盘规划,肆意地破坏旅游景区的自然环境。于是,旅游景区内:想侧耳聆听无奈噪音越来越杂,想抬头望天无奈大厦越盖越高,想举目远眺无奈宾馆越建越多……一系列的开发建设严重地破坏了自然景区的和谐和美观,游人欲至此修身养性,摆脱掉日常工作所带来的烦躁和紧张,但目之所见耳之所闻却常常使他们苦不堪言。究其实质而言,开发的本身就意味着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它们都是以环境的损坏为代价的。所以,我们必须把开发性的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才能保护可贵的旅游资源;二是旅游者本身对环境的污染。主要表现为在旅游热点季节,大量游客涌入造成的拥挤和混乱。某些素质低下的游客有意无意的破坏行为造成的环境恶化。此外,大量游客的践踏使土质发生变化,众多的人口停留使当地的能源消耗失去常态以及旅游者和旅游交通工具带来的水环境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和视觉污染等等,都使旅游区环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和污染。
  四、建立旅游与环境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旅游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是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在旅游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以保护优先,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加强旅游区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提高旅游管理和环境管理的能力。
  二是合理规划,综合决策,协调发展。在发展旅游,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时,应统筹考虑全县人口、社会、经济、环境和资源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充分考虑环境与资源对旅游业发展的承载能力,防止因短期行为而过度开发资源,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为此,应制订包含环境保护在内的旅游可持续发展规划,使旅游设施的布局和旅客流量的设计建立在环境和资源可承受的能力之内;加强旅游景点建设的环境评价论证,促进人工设施与自然环境、区内环境与周边环境的和谐统一;在旅游开发的决策过程中,应保证相关各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公众特别是当地居民有正常的参与渠道。与此同时,在制订区域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把旅游区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充分考虑旅游区的特殊功能,保证旅游区的环境质量;应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强有力手段,消除外部因素对旅游区环境与资源的污染和破坏,从而保障旅游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关系全县社会经济发展和子孙后代福祉的大事。《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提出的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是:积极推进风景名胜区及各类旅游景点水、气、垃圾和噪声污染防治,保护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创建风景名胜示范区;合理控制旅游规模,严格旅游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今后一个时期全县旅游生态环境保护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进一步抓紧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制度的建设,规范旅游开发行为。在进一步完善《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旅游景区景点环境保护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加强法制建设,促进旅游资源开发有序进行,是搞好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和保证。
  2、抓好旅游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准确把握旅游资源开发的合理度。对旅游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进行规划,是确保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是旅游区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
  3、加强旅游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坚决制止新的生态环境破坏。要加大现有法律、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努力防止和减少旅游区新的人为生态环境破坏。
  4、开展典型示范,引导生态旅游健康发展。近几年,全国涌现出一大批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相当不错的典型。要吸取他们的成功经验,探索、总结各种典型模式,推动围场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5、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公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与素质。全县旅游经营管理单位、从业人员和游客是实施可持续旅游的主体,其环境意识与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可持续旅游的成效。因此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并不断提升旅游区宣传教育的科学性、趣味性、参与性,在潜移默化中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入耳入脑。
  6、加强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共同推进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多方面、多领域,需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环境保护部门要联合旅游、建设、林业、文物以及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争取计划、财政等综合部门的支持,共同推进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7、建立环境与旅游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促进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是一个投资大、周期长、短期内难以见效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建立环境与经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把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同时逐步建立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参与监督机制,提高环境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当前围场正处于建设发展加速期,县委、县政府确定了“农业立县、工业强县、旅游兴县、开放活县、民营富县” 的发展战略,旅游业成为全县一大特色产业,发展思路越来越清晰,发展举措越来越有力,发展后劲越来越充足。我们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因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是保证旅游这一特色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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