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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精算论文题目

2023-03-14 08:3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保险精算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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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运用

一、可保利益原则概述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因具有各种厉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并可
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所
必须遵循的原则。
1.构成可保利益的条件
并非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任何利益关系均可
作为可保利益。构成可保利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l)投保利益必须是一种已确定的,可实现的利
益。已确定的利益是指现有的利益,可实现的利益
是指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而非主观臆断可获得的
利益。
(2)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以货币计量的经济利
益。被保人或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其丧失的
在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需要得到补偿。但是,若
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损失,则难以确定应予补偿
的标准。
(3)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主
张的利益,而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获得的。
2.可保利益原则在实践中的作用
(l)可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判断保险行
为与赌博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投保人对其投保的
标的有无可保利益。若以无可保利益的他人财产
或人身作为保险标的投保,则是一种赌博行为。
(2)可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道德危险指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为获取保险赔款而故意地作为或不
作为,由此造成或扩大保险标的的损失。若投保人
对其投保的保险标的无任何利害关系则容易滋生
道德危险。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某种利害关系
—可保利益,则投保则只是为了获得损失补偿或定额给付。
(3)可限制保险赔偿程度。在财险合同中,可保
利益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
失所能补偿的最高限度,因此,坚持可保利益原则
可以防止通过保险获取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
益的金额,从而避免违背保险经济补偿的目的,诱
发道德风险。
二、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运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所规定的国
际贸易术语决定着双方承担的风险的转移时间,而
风险转移的时间又与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紧密相
关。因此,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不仅是对货物风险
转移时间的划分,也是对保险的安排。无论是进口
还是出口商品,都需要办理保险,因此,贸易术语的
选择对买卖双方都至关重要。只有依据交易中所
采用的贸易术语,才能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判定是
买方还是卖方享有可保利益,以及何方对保险人享
有赔偿请求权。国际货物运输中常用的国际贸易
术语对风险转移时间以及由此决定的可保利益的
转移时间随贸易术语的不同而各异。
根据国际商会1990年颁行的((国际贸易术语
解释通则》(即INCOTERMS1990),13种不同特性
的价格术语可归纳为E(启运)、F(主运费未付)、C
(主运费已付)、D(到达)四组。据此可具体阐释风
险及可保利益在买卖双方的转移时间。
1.E组。E组只有EXW(ExworkS)工厂交货
一种术语。这一贸易术语代表了在商品产地和储
存地交货的交货条件,因此此类交易在形式上类似
国内贸易。采用EXW成交时,卖方只要在本国内
地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
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承担
的风险也随着义务的完成转移给买方。买方则要
负责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再将货物自交货地运至
目的地。因此,买方自卖方国内接受货物之后,就
将对需要装载和运输的货物承担一切风险,从而具
有可保利益。此后若货物受损,买主即对保险人享
有赔偿请求权。
2.F组。F组包括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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