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法学专业03界毕业的。这是我的毕业论文,你可以先看看参考参考。
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
Abstract: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ing garage and ownership of belonging is a distinction between all buildings in a specific system, the Property Law provides for the adop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ifferent nature of the parking garage ownership attribution, so that we more clearly than in the past these different the nature of the solution.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law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broad masses of urban residents, but also the harmony of the whole district, w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Bill of this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flaws bill, we need to correct
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
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其中虽然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特别是目前争议较多的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虽以做出相关规定,但是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复杂,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归属规则在实务适用中的难点。
从我国目前的现有小区情况大体来看,其停车位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形式:在小区内建造的专门的停车设施,其相互间由墙壁隔开,四周范围明确,具有独立的入口,己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其权属可以登记,业主只有购买或者承租该停车位后,方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所有权归修建停车设施的开发商所有。对这类停车位,我们称其为库,开发商对这类停车位的销售,通常采用捆绑式销售或者分别销售的方式进行,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一体出售给业主或者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两种销售方式的不同在于:捆绑销售中将停车位作为特定单元的附属物进行销售,而在分别销售中则车位作为独立的标的物来出售。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种类型的停车位,是由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小区的业主所有。
第二种形式:是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这类停车位开发商并不进行专门的销售,多采取分摊销售的办法。因开发商对其投入极其有限,且已将其计入公摊面积进行销售,故在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后,因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所有,故其土地使用权上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享有。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由停车者向物业公司交纳使用费,而物业公司将该使用费作为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为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使用。
第三种形式:在小区的每幢楼房下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对于这种情形,开发商采取的销售方式有三种情形:分摊销售、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分摊销售是指开发商在不能对每一单元提供一个位的情况下,将车位销售给全体业主,每一业主按其住宅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车位的购买费用。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判断分摊的方法:一种是合同注明方法,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小区车库属于公摊范围为分摊销售,否则为分别销售;另一种是成本计算方法,即小区车库成本计算到房屋价格中为分摊销售,只有明确表明房屋价格中不包括小区车库成本作为分别销售。在分摊销售的方式中,多以业主是否分摊了建筑的成本进行判断,如果由全体业主分摊了此项费用,则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 相对而言,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其所有权的归属比较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我们很难查明开发商是否将建筑成本分摊销售,而且在我国现阶段小区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小区所有业主需求的情况下,有些开发商将这种类型的停车位销售给业主以外的人,从而引发纠纷。现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中对此问题有相应条款说明。文件规定双方对停车费用要事先进行约定,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便具有了决定是否购买或租用车位,并就停车位的价格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
车库、车位利益的纠纷关键是明晰车位、车库所有权问题。所有权确定了,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随之解决。由于建国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期间的“伪法统”,一并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和“民法典”,我国至今又还未颁布自己的民法典,加之中国传统社会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对财产的保护和利用。目前对于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认识有几种通说:
(一)合同约定说
此种观点认为,对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约定来确定。这种观点的本质意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以平等的身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自行协商车库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从物权法的规定上来看,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也是遵从于此通说来认定的。但是在当前卖方市场条件下,房地产商极有可能仗着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并且他们在合同中主动要求同业主进行协商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这样将对广大业主极为不利且这也不符合本观点的本意。只有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逐渐变为买方市场的时候,此种观点才有可能实现。
(二)成本分摊说
此种观点认为,当房地产开发商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业主购房款中,车库所有权即为业主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目前房地产价格是由需求决定的,而不是由成本决定的,开发商是否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住宅销售价格中去,也只有开发商清楚,业主几乎不可能去核定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也没有权力去核清开发商成本。因为成本是属于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因此据此来确定车库的所有权也是非常困难的。
(三)国家所有说
此种观点认为,地下车库属于地下人防工程,根据《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推定为国家所有(参见 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99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第2条指出:“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未开发使用的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开发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使用人须承担产权人应交的物业管理费,并在人防工程使用协议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注明。”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发展迅速,人防工程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地下人防工事归属于国家所有显然是不妥当的,理由有三。第一,《人民防空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地下人防工事都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此处只是规定了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并没有界定人防工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相反,在没有界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投资者就是所有者,而不能反过来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归属的情况下就可以认为属于国家所有。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所有权最基本的原则仍然是投资者享有所有权。对于商品房小区的地下人防工事,国家并没有作出任何投资,因此就不存在在法律上主张所有权的基础。第三,如果地下人防工事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应当承担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但是事实上,对小区地下人防工事的管理费用并非由国家承担,大量的是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而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管理费用而不享有所有权,这也是说不通的。
(四)登记说
此种观点认为:车位(库)房的所有权证登记是谁,即归谁所有。依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理对于已登记的车位(库)肯定归登记产权人所有。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没有进行房地所有权属登记或者压根就不能进行登记的车库在我国的住宅小区里比比皆是,显然以此来确定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也是很难办到和不现实的。
对于公共小区来说,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直接关系到业主和全体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中,对此问题均有所规定,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应当进行吸收和借鉴。
(一)日本
在日本,区分所有建筑物附设之停车场被分成两类:一为屋外停车场,通常是在建筑物基地划出明显的界线而形成;另一为屋内停车场,指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设置的停车场,一般设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地下或一二层,但也有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对屋外停车场日本的司法实践及立法均将其视为共用部分,并可得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设定利用权,且该专用权应予以公示。但是,对屋内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并没有作十分明确的规定。日本的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特别是在对地下停车位到底是属于法定共用部分还是专有部分分歧严重。日本学界存有争议,法院判例也不大相同。日本最高法院于昭和56 年6 月18日的判决中表明支持专有部分见解的立场,从而使其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占据了绝对的主流地位。而日本学界认为,由于建筑物一层或地下部分之容积率是不记入建筑物总面积的,最高法院将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故建议应当通过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权来进行处理。
(二)德国
德国1973 年7 月30 日修正的《住宅所有权法》第3 条第2 项规定,“以持久性界标标明范围之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之房间。”亦即地上、地下之停车场皆可设“专有所有权”,并能够独自让与、设定负担。(参见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容》,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页。) 因此在德国车库作为一种独立的物,其所有权可由开发商自由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而不是作为从物,直接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优点在于保护了开发商和小区居民中不需要车库的业主的利益,其可以不用支付该车库的分摊费用。应明确的是,即使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对停车位享有专用使用权的业主也可以在小区内的业主之间自由转让其使用权。
(三)法国
在法国,新公寓的建造者负有一项法定的义务:在建筑物基地内,按一户一空间的标准为住户设计停车场。学界及司法实践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区域与停车区域为分别的不动产,即停车位必须另行购买;并且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者以外的人,亦可购买基地内之停车位。
(四)美国
美国法律对小区内车库的制度设计,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任何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二是不允许小区内的车库做为独立的专有专有部分进行单独买卖。
可以看出,美国法律的规则设计与德国法、法国法不同。第一,美国法明确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避免了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垄断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向业主收取高额垄断资金。第二,不允许小区内车库单独买卖,有效的避免了车库所有权转让到业主以外的他人手里。当然美国也有作为独立专有部分可以单独买卖或者出租、抵押的车库,但那是指在住宅小区的范围以外另外建造、开发并经营,本身就具有区分所有性质的专门车库。
(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
地面停车位是指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 在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 一般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 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 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面积之内, 因此, 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 即业主。在这里全体业主拥有停车位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是基于以下考虑: 所有权的客体必须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 而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 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 所以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对停车位的使用性质我们可以认定为对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 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 由某一个或数个区分所有人对某些共用部分享有排他的、独占性使用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
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根据我国的实际, 我们认为, 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 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 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 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 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 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后, 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 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 现代建筑物不得不更多地向空间发展, 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 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而我国对于地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仍是空白, 要确认地下停车位的权利归属, 首先要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清楚的认识。传统物权理论认为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地下停车场四至明确, 与其上的房间有墙壁相隔, 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 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然而, 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 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 即相当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的话, 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根据我国“房地不分离”的原则, 没有地的存在, 怎么可能有房的存在呢?在转移登记时, 其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0页。)。另外, 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 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是无法对其取得产权的。也因此, 实践当中, 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 将停车位予以出租, 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 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当然, 对于将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计算建筑容积率的特殊情况, 我们应区别对待。这些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停车位, 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的建筑面积。因此, 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所有权。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 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
(三)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 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 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 面积) , 也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所以关于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与地下停车位的情形是一样的, 此处不再赘述。
(四)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虽然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在我国目前还未普及, 但随着停车位的日益紧张, 有关这种停车位的纠纷也会日益增多。对于屋顶平台的归属问题, 也是颇有争议。有人认为, 屋顶平台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 也有人认为, 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 因为顶楼部分的附属物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我们知道, 对屋顶平台的利用更多的是用它的空间, 而这个空间显然不仅仅属于顶层的区分所有人, 而应当归该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所有。所以, 在该空间上设置停车位的权利也应当属于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屋顶平台设置停车位, 而应与该楼的业主进行协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以。
对于本次物权法立法内涵的分析及一些个人建议:
我们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任务为协调利益关系,立法者总是根据利益关系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法律规范。民法所协调的利益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民事主体在本文中仅代表单个人或单个组织,并不代表国家),民事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王轶著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J ]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 。对于民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会采用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或混合性规范进行调整;对于民事主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通过强行性规范去调整。
首先应明确停车位权属之争所属利益的性质,即其调整的利益为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还是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的利益。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的争议,则应该运用任意性、倡导性或混合性的规范去调整;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应该运用强制性规范进行调整。不能笼统地把停车位权属之争称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或者称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为停车位的情形相当复杂,如果停车位可以进行登记,则登记后的业主利益和开发商的利益都仅代表他们个人或组织,所以开发商与已购买该停车位的业主之间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采取协商的形式解决利益冲突,即法律不采取强行法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
但就目前我国住宅小区绝大多数情况是整个社区的业主的利益与开发商的利益而言,其是否应该属于民事主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呢?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到底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呢?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要看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是不是有多数人对该事项表示认可。如果得到多数人的认可,该事项属于“公共利益”无疑!反之,如果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有多数人对该事项不认可,则该事项必不属于“公共利益”。说到这里,公共利益的内涵已经很清楚了。所谓“公共利益”,必须要与公共决策结合起来,大多数人认可之事就是公共利益,大多数人不认可之事就不是公共利益(参见 王昌英著 何为社会公共利益[J] 北京大学学报 2001 04)。
所以说什么是公共利益问题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必须结合具体的事项,由该事项所涉及的公众来决定,在立法时对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进行事先列举是不可能也是不实际的。由此可以得出全体小区业主的利益是经过大多数人民认可的利益(相比于单一开发商来讲)所以应该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所以应由强行法进行规范。而物权法第76 条第2 款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为任意性规范,因此背离了规范的性质,所以我认为是错误的。并且长期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崔建远教授也认为:《物权法》不宜规定‘约定优先’,而应另辟蹊径。”(王谨著 公共物业所有权归属的《物权法》分析)并且从国外的制度上看没有一个国家对于车库的权属纯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而多数是以“法定”加“约定”的方式来解决,且法定优先,约定作为补充。所以,本人认为,如果法律强制规定停车位属于业主的共同所有可能更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利益,更加合理的解释了停车位与建筑物的归属的关系。既应用强行法进行明确规定: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开发商利用自己占着卖方市场而钻法律漏洞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只有真正的使约定变为法定,才能维护最根本的我国广大业主的利益。
综上所述,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库)的权属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只有规定清晰、明确的集体规则,确定停车位(库)所有权的归属,在现实中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张军斌.黄武双.物业权属于物业管理[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7.
(2) 高富平.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探讨[J] .法苑,2002.
(3)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M] .法律出版社,1995,46
(4) 周树基.美国物业产权制度于物业管理[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11.
(5) 邓光达.钟声.论商品住宅小区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及相关问题[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04).
(6) 王利明.物权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5.
(7) 杨明.小区停车位究竟属于谁[J/OL]载搜狐焦点房地产网.
(8) 金凤.略论住宅小区车库的归属[J] .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
(9) [德]鲍尔,使蒂尔纳.德国物权法[M] .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 24-25.
(10)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23.
(11)崔建远,小区停车位的归属论[EB/OL] .
(12)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5.
浅论国防产业
1 国防产业的定义及其分类
1.1 定义
国防产业是指相对民用产业而言,其产品主要用于满足国家安全和军事需要的社会物质生产部门。国防产业作为国民经济体系中公共产品的生产部门和国防建设中实现物和能的主要生产部门,是国防建设的基本组成部分和战争准备的直接响应部分,其功能和作用具体表现在为国防力量提供各类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上。国防产业作为军品生产能力属于国防资源范畴,作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产出机构又属于国防生产力范畴。国防产业履行着经济能向战争能的转换职能,是经济能向战争能转换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机器。我国的国防产业体系涵盖国民经济体系的各部门,在军事工业领域主要由兵器、航空、航天、船舶、电子、通信、信息、核工业、军械、军需等部门所组成。这些部门既是国防产业的主体,又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具有国民经济和国防经济双重主体的特征,其产业结构代表了国防资源的结构和反映了国民经济中科技体系的结构走向。
国防产业不同于一般的民用产业,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国防产业属于一种消耗性经济,其产品具有特殊的使用价值,只能是作为国防的消费品,主要用于满足国家安全和军事需要。第二,国防产业,尤其是国防工业的经济活动一般严格按计划进行,买卖双方是固定的,不允许自由买卖。第三,国防产业的产品在质量和数量上的要求非常严格,因为它关系到战斗的胜利和生命的安危。第四,国防产业的结构和规模随军事需要的变化而变化。第五,国防产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预算。
1.2 分类
国防产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国防产业包括国防工业、国防农业、国防交通通讯业、国防建筑业。国防工业主要有兵器、航空、航天、电子、船舶、核及军需工业等部门,它直接为军队提供武器装备、被服、装具等,是国防生产的核心部门。国防农业是指为国防建设提供食物、衣着及其他生活用品的原料的农业生产,它是军队得以生存的重要基础。国防交通通讯业是指交通通讯业中用来保障军品生产和武装力量发挥作用的部分。国防交通通讯业具有同各方面联系的广泛性、产品的非实体性、军民通用性等特点。国防交通通讯业对战争的胜负起到重要作用,是军队作战的生命线。国防建筑业是指从事营房工程、筑城工程、海防工程、防空工程、二炮工程、通信工程、后方基地仓库工程、人防工程等施工任务的产业,它为保存军队有生力量和国家战争潜力提供重要条件,是国防产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狭义的国防产业主要是指国防工业。国防工业是指其产品主要用于国防的工业部门,即国民经济的各个环节为军队或国家安全生产必需的武器装备和特殊用品而从事的经济生产活动。国防工业是寓于整个国民经济中为保障国防建设与战争需要的特殊组成部分,其存在与发展对任何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而言都是必不可少。
2 国防产业的增长源泉
2.1 劳动力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劳动力是在生产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并起决定性作用的生产要素。劳动力在对物质资料进行再生产的同时,还不断地实现劳动力自身的再生产,不仅表现为劳动力数量的增加,还表现在劳动力质量的提高。劳动力是生产诸要素中唯一具有能动性的一种生产要素,担任着生产要素组织者的责任,推动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不断地实现管理科学化和现代化。因此,劳动力是国防产业中必不可少的一种生产要素,对国防产业的增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2 资金
在现代生产中,复杂多样和大量分散在不同地域的各种生产要素之所以能有机地聚合在一个统一的系统中,资金的力量起了很大的作用。资金的规模决定着经济活动的规模,其自身的发展速度又决定着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技术进步的速度。在我国的国防产业中,问题更为突出,我国发展国防产业的资金(国防费)几乎都是由国家支出的。由于“资源有限论”决定了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可投入国防产业的资金是有限的。我国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国防资金投入不可能大幅度提高,国防现代化建设将长期面临资金短缺的局面。资金在国防产业中的作用以及如何有效地利用显得尤为重要了。
2.3 技术
技术是人类为了同自然之间进行物质转换和能量传递,根据实践经验和科学原理而创造的各种手段、方法、技巧和配方。技术作为一种基本的生产要素,通过与劳动力、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等要素的紧密结合,深刻地改变着工业再生产的面貌,从而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力水平。技术革命和科技进步对产业结构、产业制度和产业格局的改造和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国防产业的发展过程看,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每一个国家不失时机地调整国防资源结构,加快国防军工产业、产品的升级换代,这对于武器装备的更新、提升国防产业效率和增强军事抗衡能力都是极为必要的。此外,现代战争已经进入了高技术战争的时代,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和伊拉克战争充分展示了高技术条件下现代战争的基本特点和发展趋势:高新技术武器装备的大量运用,战争要素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交战双方军事力量和装备技术水平发展不平衡,战争的直接交战空间逐步缩小,战争的相关空间不断扩大。这也充分证明了高技术在现代战争中的地位。
2.4 管理手段
在社会高度文明的今天,管理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参与到生产过程中,并在经济增长过程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十六大报告中也提到,管理要素要按贡献进行分配。可见,管理作为一种无形的生产要素已经慢慢被人们所重视。一项有效的管理方法,可以使一个企业在相同的资金、人员和技术设备的投入下,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这已经在很多活生生的案例中得到验证。但是,综观中国管理20多年的艰辛历程,原本我们可以通过有效的管理手段取得更大的成就,但却因为我们的管理跟不上,给我们留下了不少的遗憾,这一问题在国防产业的发展中尤为突出。因此,在将来国防产业的改革和发展中,我们一定要重视管理手段这种无形生产要素所起的作用,并力争使它的作用发挥到极点。2.5 信息化改造
信息化改造的主要作用来自网络经济和网络技术的三方面功能:①技术基础的优化功能。信息不仅具有极强的渗透能力,而且具有影响全局的特点,此外,网络技术还提供了新型的知识载体。一切其他方面的技术,都可以借助于网络技术,并通过这些技术能够使其作用发挥到极致。②知识存量的改造功能。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已进人大科学时代,各门学科相互融合、相互影响,新的发现、新的发明层出不穷,知识存量已经达到了相当大的地步,并且因人类独特的知识创新能力,知识还在不断地扩张。由此可见,由于知识存量之大,只有使人们借助网络技术,才能迅速且以极低的成本获得实现目标的信息,大大降低了国民经济产业结构改造成本和国防产业结构的改造难度。③创新能力的价值功能。网络经济实现了全球知识和信息的共享。然而网络经济并非就是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它的核心是在开放的条件下,通过信息为创新提供路径,使创新思维在信息支持下迅速产生成果。网络时代的到来,要加快国防产业结构优化的步伐,就是要突出信息技术的核心作用,加大信息产业对国防产业结构的影响和作用,使国防产业的结构构成与网络时代的经济、技术要求相吻合,与高技术战争的有效供给目标相适应。
3 优化国防产业增长结构的措施
近年来,我国的综合国力稳步提升,国际影响力与日俱增,国际安全环境变得对我们更加有利,围绕中国和平崛起的话题越来越被世人关注。但与此同时,在这一系列成绩与繁荣景象背后,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新世纪初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给我国的国家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优化国防产业增长结构、提升国防产业效率和增强军事抗衡能力,已成为我们国家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通过借鉴日本、德国、巴西等军事强国发展国防产业的经验,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优化我国国防产业增长结构。
3.1 增加高科技研究开发的投入,为国防产业提供高技术依托
国防产业既是国防建设的主体,又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具有经济和国防双重主体的特征。因此,国防科技既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也是国家安全防卫的基石,可以说谁掌握了国防高科技,谁就掌握了未来世界。日本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它一直坚持国防科技有步骤地发展。近年来,日本对军事科研的经费投入持续保持10%以上的增长,并在很多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据美国国防部发表的报告称,日本的国防科技发展势头强劲,在不少领域里已经与美国并驾齐驱,甚至超过了美国。而我国的军费投入相对落后,中国国防大学国防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姜鲁鸣指出,1990年以来,中国国防经费总量虽然增加较快,到2003年底总额为1 853亿元,约合224亿美元,仅占GDP的1.69%,比世界国防费占全球GDP平均2.6%的比重低了0.91%。因此,我们应该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比如鼓励民间企业
介入并开发同国防装备有关的高科技,把许多尖端的民用技术直接用于国防产业的生产,为国防产业提供强大的技术依托。
3.2 注重国防经济与民用经济的协调发展,采取寓军于民的政策
国家经济建设与国防经济建设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优先发展国防经济可以刺激新的社会需求和经济活力,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同样,在大力发展国民经济的前提下,充分发展国防产业,把国防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通过国防产业的发展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发挥国防产业的辐射作用和“联系效应”。通过加强国防产业与民用产业生产部门间的科技成果交流和相互补充,避免了重复研制,节约了国防开支,提高了军工企业的经济效益。
3.3 积极扩大军品出口,给国防产业注入强大动力
军品出口作为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个国家的国防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来,在国际形势总体缓和的趋势下,国内军品订货减少,国防工业在一定程度上更加依赖于出口。在我国,国防经费不足一直是阻碍我国国防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军工部门在满足国内武器装备需求的前提下,应该积极扩大军品出口,把军品出口作为保持国防产业规模和能力,补偿国防科研经费不足,扩大国际影响力的战略措施。在军品出口的形式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比如德国的军火出口形式就很多,可以直接出口武器装备,也可以出口军品生产技术,甚至出口生产武器装备的生产设备,当然这些都要根据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而定。总的来说,军品出口给一个国家带来的好处是比较多的,一方面,可以加快资金周转,赢得外汇和购买必要的军事战略物资,以便进一步研制新型的武器系统,满足军队的需要和再扩大军品贸易;另一方面,可以扩大军品生产、降低生产成本,促成足够的开工率,维持国防产业的发展。
3.4 加大信息产业对国防产业的渗透
在我国,对于决定国防产业效益的经济结构,一直存在着比较突出的矛盾,经济增长呈现典型的高投资、低效益的粗放型增长特征,导致国民经济整体素质不高,效益低下,国防抗衡力不强。究其原因,信息技术落后和信息的非对称是其中重要缘由之一。因此,无论从经济发展还是从国防建设的需要出发,都必须加大信息产业对国防产业的渗透程度,以此加快对国防产业各部门的全面改造。信息产业对我国国防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军事工业的发展,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一,信息产业是一个关联度、带动度很高的产业,它带动了一系列关联产业的产生与变化,对我国经济发展可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是现代经济的增长源泉。因此,应将信息产业作为国防产业结构调整的带动产业,提升整个国防产业的经济效益。第二,信息技术是国防产业升级的重要推动力。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促进产业结构的变革,为经济增长创造良好条件,同时,还推动了传统产业的改造,提高其劳动生产率,加快产品的升级换代,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促进产业结构向知识密集型产业和高质量服务业转变。因而,信息技术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同时,可为国防建设和战争进行有效准备.
考文献
1 祝尔坚.信息化与国防产业跨越式发展[J].上海经济研究,2002(2)
2 李悦.产业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 于连坤.国防经济学概论[M].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1999
4 苗建军.知识产业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
5 孔祥富.德国的国防产业[J].德国研究,2003(1)
6 孔祥富.巴西的国防产业[J].拉丁美洲研究,2002(3)
7 孔祥富.日本的国防产业[J].现代日本经济研究,2003(3)
城市地下岩土工程是岩土工程的一部分,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特别是我国大城市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之一,更是摆在岩石力学工作者面前的新课题和新任务。
1 城市地下岩土工程是新世纪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
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城市化水平正在快速提高,从1990年的18.96%提高到1997年末的28.9%。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标志着城市工程建设的飞速发展。但是,我国城市建设基本上沿用“摊大饼”的粗放发展模式,给国民经济带来不应有的损失。主要是:
(1)城市范围无限制地外延扩展,耕地损失严重。据卫星遥感资料判断和测算,1986~1996年间,全国31个特大城市城区实际占地规模扩大50.2%,有的城市占地成倍增长。另据预测,至2010年,我国城市总数将从1996年的640座增加到1 000座,其结果是占用了大量耕地。到下世纪中叶,我国城市化水平将提高到65%左右,这意味着城市人口将比1990年增加7亿多人,按每个城市人口用地100 m2计,将占用耕地1亿多亩。土地问题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城市人口急剧增长与地域规模的限制已成为城市发展的突出矛盾,城市 发展非走节约土地的集约化发展模式不可。
(2)城市人口密度大,形成了所谓的“城市综合症”。首先表现在城市交通阻塞,行车速度缓慢。例如北京市干道的平均车速比10年前降低50%以上,且正以年递减2 km/h的速度持续下降。上海、北京每公里道路的汽车拥有量相应为506辆与345辆,为发达国家大城市相应拥有量的1倍及至数倍。其次是,由于城市基础设施落后于城市面积的扩展和城市人口的增长,造成城市环境的恶化。当前我国城市环境形势日趋严重,大气污染日趋加剧,全国500多座城市大气质量达到一级标准的不到1%,酸雨面积超过国土面积的40%,重庆等城市尤为严重;城市污水80%未经处理排入江河;城市地下水受到污染;垃圾围城现象普遍;噪声污染普遍超标,建筑空间拥挤,城市绿地减少,生态恶化。
(3)城市总体抗灾抗毁能力偏低。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除防洪、防空外,目前尚缺少综合防灾的内容,城市基础设施的防灾措施处于空白。为了克服这方面的弊端,解决城市人口、环境、资源三大危机,医治“城市综合症”,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世界发达国家都在把地下空间作为新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成为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城市建设指导方针和发展方向。
城市功能空间能转入和宜转入地下的领域是很广阔的,包括商业、交通、部分市政设施、文化娱乐休闲、部分工业生产、仓储、防灾(避难)和救灾空间等。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是城市立体化开发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达到扩大空间容量、提高开发集约度、消除步车混杂、交通顺畅、商业更加繁荣,地面绿地增加,环境优美开敞,购物与休闲,娱乐相互交融的多功能效果,与向城市上空发展的模式相比,是一种更为合理的发展模式。
向地下要土地、要空间已成为城市建设发展的必然趋势,显示了无比的优越性。我国及国外大城市的地下商业城(街)、地下车库、地下影剧院、地下铁道、地下人防系统,是众所周知的城市地下工程。有的国家已开始实施和计划采用地下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地下垃圾处理厂、地下超导磁直接储存电能、地下供热供冷系统、地下多功能公用隧道(共同沟)以及具有抗灾功能的地下空间系统。它们是未来城市建设的发展方向。
2 城市地下岩土工程的特点及难点
众所周知,地下岩土工程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领域。可以说自有人类以来就有岩土工程,特别是进入工业社会以后岩土工程处处存在,但是城市岩土工程,除了传统的地面房层工程外,地下岩土工程却是随着现代城市的兴起而发展的。经过最近几十年的实践,无论从设计、施工、设备和工艺,还是理论、技术和经验,都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特别是深埋地下岩石工程,更是达到了较成熟的程度。
但是,城市地下岩土工程却具有与一般岩土工程不同的特点,主要是:多数埋深较浅。地面建筑、交通设施密集,地下管线多,开挖造成的影响大,地质条件复杂,多以土体为主,常有膨胀土、沙层、地下水,尤其是沿海沿江城市,淤土、软土的开挖难度更大。因此,城市地下岩土工程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特殊问题。主要是:
(1)浅埋、超浅埋暗挖施工技术。城市地下工程的埋深,不仅直接影响工程造价,而且关系到工程使用方便与否,因此,城市地下工程一般埋深较浅。在浅埋、特别是超浅埋的条件下,地下工程需要穿越建筑物和线路、街道,地面保护成为施工技术中的首要问题。
(2)复杂、恶劣环境下的开挖技术。诸如流砂层、膨胀土、高压缩性软土淤土、风化破碎岩石、高浓度瓦斯地层、大涌水、硫化氢、岩溶、高应力、地下管线、地面大车流量、大型载重车多、建筑物密集等等,都是地下岩土工程施工中的难题。
(3)大断面隧道开挖、支护技术。主要是地铁车站及商场、仓库、厅、室,其跨度尺寸达10 m以上。
(4)开挖影响控制技术。随着工程埋深的减小,开挖对地面的影响越来越大,在超浅埋条件下,开挖影响的控制与开挖方式、施工工艺、支护方法等众多因素有关,是地下工程施工中最为复杂的问题。
3 城市地下岩土工程的开挖技术及其适应条件
我国城市地下工程建设起步较晚,随着人防、地铁、地下商场、仓库、影剧院等大量工程的建设,特别是近年来的工程实践,城市地下空间开挖技术得到了长足发展和提高。我国城市地下隧道及井孔工程先后采用了明挖法、暗挖法、盖挖法、盾构法、沉管法、冻结法及注浆法等,这些技术有的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1 明挖法
明挖法具有施工简单、快捷、经济、安全的优点,城市地下隧道式工程发展初期都把它作为首选的开挖技术。其缺点是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大。
明挖法的关键工序是:降低地下水位,边坡支护,土方开挖,结构施工及防水工程等。其中边坡支护是确保安全施工的关键技术。主要有:
(1)放坡开挖技术。适用于地面开阔和地下地质条件较好的情况。基坑应自上而下分层、分段依次开挖,随挖随刷边坡,必要时采用水泥粘土护坡。
(2)型钢支护技术。一般使用单排工字钢或钢板桩,基坑较深时可采用双排桩,由拉杆或连梁连结共同受力,也可采用多层钢横撑支护或单层、多层锚杆与型钢共同形成支护结构。
(3)连续墙支护技术。一般采用钢丝绳和液压抓斗成槽,也可采用多头钻和切削轮式设备成槽。连续墙不仅能承受较大载荷,同时具有隔水效果,适用于软土和松散含水地层。
(4)混凝土灌注桩支护技术。一般有人工挖孔或机械钻孔两种方式。钻孔中灌注普通混凝土和水下混凝土成桩。支护可采用双排桩加混凝土连梁,还可用桩加横撑或锚杆形成受力体系。
(5)土钉墙支护技术。在原位土体中用机械钻孔或洛阳铲人工成孔,加入较密间距排列的钢筋或钢管,外注水泥砂浆或注浆,并喷射混凝土,使土体、钢筋、喷射混凝土板面结合成土钉支护体系。
(6)锚杆(索)支护技术。在孔内放入钢筋或钢索后注浆,达到强度后与桩墙进行拉锚,并加预应力锚固后共同受力,适用于高边坡及受载大的场所。
(7)混凝土和钢结构支撑支护方法。依据设计计算在不同开挖位置上灌注混凝土内支撑体系和安装钢结构内支撑体系,与灌注桩或连续墙形成一个框架支护体系,承受侧向土压力,内支撑体系在做结构时要拆除。适用于高层建筑物密集区和软弱淤泥地层。
3.2 暗挖法
适用于城市中不能采用明挖法施工的地方,亦适用于松散层及含水松散层地层。
一般应按照“新奥法”原理设计和施工,采用较强的初期支护,先注浆后开挖的方法。施工原则是:“管超前、严注浆、短开挖、强支护、快封闭、勤量测”。一般用30~50 mm钢管超前棚顶导管,然后注入水泥或化学浆,形成“结石体”,以增强围岩自稳能力。每次开挖进尺0.75 m左右,先进行环状开挖,留核心土,预喷5~8 cm混凝土,架拱架和钢筋网,再喷25~30 cm混凝土,形成初期支护,做防水层后再做二次衬砌。
暗挖法有单拱单跨和多拱多跨暗挖施工技术。北京地铁西单车站为多拱多跨。也有三连拱、四连拱、五连拱地铁车站、公路隧道和地下商场。北京天外天地下商场为五连拱结构。还有平直墙暗挖施工技术。国际上传统的暗挖法其顶部都是拱形结构,我国创造出平顶直墙超浅埋暗挖施工技术,如北京长安街过街道。
在岩石中进行暗挖施工时,一般采用钻爆法。为了保护围岩的自承能力,普遍采用光面爆破技术。为了减少对地面的振动影响,还采用微差爆破及合理设计爆破参数等减振技术。
3.3 盖挖法
指的是边坡支护为连续墙、混凝土灌注桩,其上为盖板所构成的框架结构,并在其保护下开挖及结构施工的方法。它具有快速、经济、安全的优点,是较明挖法对环境影响少,较暗挖法成本低的一种方法。适于市区高层建筑密集区。
盖挖法可分为由浅而深地逐层开挖、逐层做结构的盖挖逆作法以及依次开挖至底后再做结构的正作法两种。前者适用于地质条件复杂、开挖断面大的情况,后者反之。
3.4 盾构法
指的是全断面推动园筒状钢盾构进行开挖的方法。施工方法有人工、半机械及全机械化多种。盾构由液压千斤顶推进。用盾构法能完成直径几十厘米至十多米尺寸的隧道,以及双联、三联和四联盾构的大型工程。它适于稳定和不稳定松散含水地层。
从施工技术上看,盾构法有泥水盾构法、土压平衡法(可控制地面沉降)、开敞式机械化盾构、气压盾构、插刀盾构及混合盾构等多种。在岩石地层中,也可采用隧道掘进机(岩石盾构)。
此外,国内外还开发了称为“地老鼠”的非开挖技术,包括导向钻进、定向钻进、冲击矛、夯管、水平顶管及螺旋钻等。我国首都机场跑道下采用这种方法完成一次顶进�273 mm、壁厚8 mm、长110 m作为安装通讯电缆用的钢管。我国最长铺管长度可达500 m,最大铺管直径800 mm,铺设设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5 冻结法
地层冻结法是采用人工制冷固结不稳定松散砂土地层或软岩地层,并隔断地下水的施工方法。在拟开凿的地下工程周围钻凿一定数量的冻结孔,通过冻结管中的供液管,循环由制冷设备提供的低温盐水,使地层局部形成不透水且有一定强度能抵抗地压的冻结壁,并在其保护下进行开挖施工,工程完工后,冻结壁融化,地层岩土恢复原状。此法适用于松散含水地层,已在煤矿广泛采用。上海地铁1#线、2#线的联结通道及泵站、上海杨树浦水厂泵站基坑、北京地铁大北窑区间隧道等复杂高难地段,均用此法获得成功,并首次试成水平冻结技术及液氮快速冻结技术。
3.6 沉管(箱)法
沉管(箱)法是采用将事先预制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焊封头部钢板、然后放水浮运沉入到设计的位置来建造水下岩土工程的方法。国外及我国煤矿均有大量施工实例。广州珠江隧道采用了这种方法。适于修建过江、过海隧道的水中部分及浅表土层中的竖井施工。
3.7 钻井法
钻井法是一种用途广泛、技术先进的岩土井、孔施工方法,其全部开挖工程在地面操作,工人不需“入地”,劳动强度小,它是通过专门的大直径钻机(我国最大钻井直径9.3 m)驱动钻杆及钻头钻进,泥浆护壁,压气排渣,井壁漂浮下沉,壁后充填固井等工序,一次超前钻进,分级扩孔成井。我国煤矿已成功采用此法完成47个深井井筒。此外还有由下而上施工的反井钻进技术。钻井法在我国矿山、铁路、交通、国防、水电等复杂及水下岩土工程中得到成功应用。
3.8 注浆法
注浆法指的是通过注浆设备以选定的注浆工艺利用钻孔进行岩土加固的一种施工技术。它早就被广泛应用。根据注浆材料不同有单液和双液注浆,水泥注浆、粘土水泥和化学材料注浆;根据注浆机具不同有重力注浆和压力注浆,有渗透注浆和喷射注浆等。
近年来发展起来的高压喷射注浆法,在岩土工程的加固和治水中更是发挥了独特作用,例如高压旋喷桩法、高压定喷墙法以及水平旋喷法。三重管高压旋喷桩法在上海地铁1#线的施工中,对淤泥地层进行帷幕堵水、防渗加固,效果十分理想。高压旋喷桩与灌注桩结合法在高层建筑地基基坑护坡工程中更是得到广泛应用。
4 城市地下岩土工程中的开挖影响及环境保护
城市地下岩土工程中的开挖影响指的是开挖引起的围岩移动与地面沉降,不包括其它扰民影响。地下开挖必然会在其周围岩土体中引起位移与变形。由于开挖深度小,其影响必然要波及到地面上,但由于开挖宽度有限,其影响也是可以控制的。影响的程度与范围,取决于众多因素。对于浅理、超浅埋隧道式开挖工程,主要取决于开挖方式、断面跨度、导坑形式、机具、支护方式与时机、构件刚度、回填、地面载荷(动、静载)、岩土体性质及地下水抽排等。
据实测研究,隧道式开挖引起的地面沉降,其横剖面一般呈盆状,大体上用可概率积分曲线来描述。
对于浅埋和超浅埋隧道式开挖引起的地面沉降,其最大下沉值大致由开挖空间支护前的下沉、地下水抽排引起的下沉以及开挖空间支护后的下沉等构成。这些下沉可通过采取一定的减沉措施减少到最小程度。从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城市的地铁施工实例结果看,北京地铁“复—八线”两侧高大建筑物累计下沉量最大仅为2.5 mm,北京地铁西单车站正上方累计地表最大下沉量也未超过30 mm;广州地铁有一段隧道横穿市区主干道天河路,隧道顶距路面7 m,地层为饱含水细砂层,地下密布有供水管、污水管及电缆线,地面昼夜车流量约12万辆,还有载重30~60 t大型集装箱运输车快速通过。开挖后,据对128个测点观测,最大下沉为20.7 mm,低于国际上地面沉降控制标准。
根据国内外浅埋开挖实践,地面减沉的措施有:
(1)围岩预加固。为了加固软弱和松散岩、土体,一般采取导坑或全断面预注浆。对于软弱或破碎岩体,采用单液或双液压力预注浆;对于松散土体,采用单液或双液高压旋喷预注浆。
(2)强力支护。包括预支护、提高支护构件刚度及壁后充填等。预支护有管棚和插板两种方法。管棚钻孔深度受导坑尺寸限制,可兼作注浆管,适用条件广泛。插板需用千斤顶顶进,具有防水效果,但不能用于卵石地层。及时支护可以有效减少支护前的下沉。锁脚锚管是用于分步支护构件基础的稳定,为下部开挖与支护安装创造良好条件,减少上部支护构件的沉降。提高支护构件刚度可以减少支护后的下沉。壁后充填是减少支护构造与岩土体之间空隙的有效措施,在一次支护和二次支护后采用小导管注浆法进行充填。
(3)分步开挖,及时支护。实践证明,分步开挖、及时支护可以有效地减少围岩及地面下沉。例如北京长安街过街道,跨度大(开挖跨度11.6 m)、超浅埋(表土厚度仅0.6~1.0 m)、有动载、地下管线多,为了减少地面下沉,采用“中洞法”分步施工,地面下沉减到24 mm,效果良好。
(4)降水—回灌技术,是治理地下水和减少地面下沉的有效方法,已在北京地铁施工中推广应用。一般是“浅抽深灌”或“前抽后灌”。据北京地铁“复—八线”实测,采用此法后其两侧高大建筑物下沉未超过2.5 mm。
值得研究的是,近年来我国试验成功的“高水速凝材料”,具有快速固结含水砂层的性能。如能在地下工程中进行试验,对于阻隔地下水渗入施工空间,将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5 国外地下岩土工程开挖技术的新进展
(1)全过程机械化。从护坡、土方开挖、结构施工,包括暗挖法施工的拱架安装、喷射混凝土、泥浆配制和处理等工序的机械化,同时采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监控,从而保证了施工安全、快速施工和优良的工程质量。
(2)盾构法得到较大发展。近30年内英、美、法、日等国大量采用盾构施工技术,日本已生产盾构近万台,用于地铁、铁路、公路,水工及管网施工,已出现双联、三联、四联盾构,能完成三跨地铁车站,开挖宽度达17 m。日本正设想设计直径80 m的盾构,在地下建造人造太阳和住宅区。
(3)微型盾构和非开挖技术已广泛应用。主要用于建造各种直径的雨、污水、自来水管道和电缆管道。微型盾构就是直径2 m以下的盾构。刀盘掘进,遥控和卫星定位控制方向和坡度,然后安装管片。非开挖技术就是采用微型钻机,通过切割轮成孔,退回钻杆后安装管线或电缆。
(4)预砌块法施工技术。拱圈是在土方开挖后采用拼装机安装,管片上留有注浆孔,衬砌拼装完成后,由注浆孔向壁后注浆,堵塞空隙,增强围岩与衬砌的共同作用。法国用此法施工的最大单拱跨度达24.48 m。
(5)预切槽法施工技术。意、法等国制造了一种地层预切槽机,采用链条沿拱圈将地层切割出一条宽15 cm,长4~5 m的槽缝,然后向槽缝内喷射混凝土,并在其保护下开挖土方,做防水层及二次衬砌,形成隧道。
(6)顶管大管棚法。修建地铁车站时,在顶管内灌混凝土,形成大管棚,再在其保护下进行暗挖施工。
(7)微气压暗挖法。就是在具有1个大气压以下的压缩空气环境下,按照“新奥法”原理进行施工。优点是可以排出地下水,保证工作面干燥;由于气压存在,可减少地面沉降;还可降低衬砌成本。
(8)数字化掘进,又称计算机化掘进(Data drilling,Computerised drilling),应用于硬岩工程的开挖。在数字化掘进时,钻杆的推进是程序化的,从一个洞到另一个洞也是自动的。掘进机手可以同时管理3套钻杆,其作用是监督钻杆的运动,必要时予以调整。孔位、孔深和掘进序列预先已在掘进机的计算机软件中安排,掘进方向由激光束控制,实现了孔的严格定位,从而可以实现掘进工艺的最优化以及曲线隧道的掘进。数字化掘进的优点是:控制隧道掘进的超挖;实现掘进方案的优化;消除了工作面上的人工测量。
作者简介 刘天泉 教授,院士,1927年生,1958年毕业于波兰克拉科夫矿冶学院采矿系,获硕士学位,1959年起至今,在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从事地下开挖影响理论与控制技术研究工作。地址:北京市和平里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邮码:100013。
作者单位:刘天泉(中国工程院院士,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钱七虎(中国工程院院士,总参军事科学技术委员会)
参 考 文 献
1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设计与施工技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1998(8)
2 钱七虎.可持续城市化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1998(10)
3 邵根大.北京地下铁路建设中最新的技术进步.北京地铁建设,1994(5)
4 侯景岩等.北京地铁工程降水—回灌技术研究.北京地铁建设,1996(4)
5 洪伯潜等.地下工程特殊施工技术.能源与矿业工程学部学术报告汇编,1998
6 傅同雷.从广州地铁施设中探求防止地面下沉的方法.北京地铁建设,1996(3)
这个很有权威性哦,对您有帮助么?
首先,人民防空需要很多肩扛式的对空导弹......没有?那拿56式狂扫吧.以上为胡诹的,正文如下.不过还是不要直接抄上,一定漏馅.顺便问一下,楼主是几年级,什么地方的什么课留的作业?
人民防空知识
人民防空是国家根据国防的需要,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采取各种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保存战争潜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政府和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人民防空事务的专门办事机构。人防办的职责是利用各种方式教育、训练民众,使民众学会在平时事故、灾害、恐怖事件和敌人空袭中保护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知识与防护技能;建设人防设施并进行防空准备;有指导居民在战时能从掩蔽、疏散和其他途径获得安全保护的职责。
人民防空的基本措施
为减少居民在未来空袭斗争中的生命财产损失,国家在人民防空方面采取以下措施:
(1)规定人民防空接受军地双重领导,保证居民能尽快获得敌人空袭的信息,并参加联合防空斗争。
(2)建立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及时指导居民防护。
(3)建设人防工程或疏散基地,保证居民能有一个安全隐蔽位置。
(4)组织和训练各种人防专业队伍,及时消除空袭后果。
(5)普及对各类人员的人防知识技能教育,使居民学会保护自己和家庭成员生命及财产安全的知识技能,了解救助友邻和参加社区应急行动的方法,并能在突发事件、灾害应急中得到应用和提高。
(6)人防机构平时协助居委会以、村镇、企业、社区制定防空袭、防灾害方案,保证一旦遭受空袭或灾害,能立即组织民众进入防护状态。
人民防空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防空的权利: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这包括获得人防信息咨询、疏散指导、工程掩蔽或紧急救援帮助的权利,接受人防教育的权利,个人投资人防建设享受国家或城市规定的优惠政策的权利等。
人民防空的义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包括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根据需要参加人防专业队,遵守人民防空管制规定,不占用人防通信频率,不损坏人防设施或在工程出口堆放杂物、不在工程内部乱倒废物、影响工程使用等。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
《人防法》规定,人防专业队应组建:抢险抢修专业队、医疗救护专业队、消防专业队、防化专业队、通信专业队、运输专业队和治安专业队等。城建、电力等部门负责组建抢险抢修队伍;卫生、医药部门负责组建医疗救护队伍;公安部门负责组建消防和治安队伍;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负责组建防化队伍;邮电部门负责组建通信队伍;交通部门负责组建运输队伍;防空专业队伍由人民防空委员会统一指挥。
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人民防空教育,是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对公民的国防观念、人民防空法规和人民防空知识与技能等方面施加影响的活动。人民防空教育是人民防空斗争在思想与精神方面的准备,是国防教育的组成部分,是人民防空整体防护能力的基础。其目的是提高公民的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人民防空教育,是和平时期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学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乡广泛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掌握信息化战争条件下防空袭的知识和技能以及自救互助本领,对于防止和减少人员伤亡,保存战争潜力,都是非常必要的。
人民防空组织指挥
人防指挥是人防指挥机构对城市人民防空袭的组织领导活动。目的是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采取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和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人防指挥平时由各级人防机构负责,战时由各级人防指挥部组织实施。
人民防空警报
人民防空警报是报知敌空袭的警报。按警报发放的时机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和空袭解除警报;按警报器的位置分为户外警报和户内警报。人民防空警报是保障城市人民群众防空袭的重要手段之一。战时,它担负着引导群众顺利实施防空行动的报知任务;平时,还可兼负防洪、防震、防台风等抵御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民防的紧急报知任务。
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是实施人民防空最重要的物质基础。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人民防空防护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城市人民保障自身安全的主要依托和可靠手段。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根据国防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措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减少损失,保护战争潜力,夺取胜利的重要战略措施。现介绍如下:
人民防空知识
一、现代常规空袭时的防护:常规空袭时人员的识别与防护
(一)识 别
识别,就是对空袭警报信号、现代空袭兵器进行识别、辨认。由于现代空袭作战来势突然,空袭兵器难以识别,因此,识别空袭警报信号是适时防范的重要前提。
当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3分钟为一周期,这类警报是预先告知城市居民,敌人可能对城市进行空袭,告诫人们提前做好空袭的各种准备。
当警报6秒,停6秒,反复15遍,3分钟为一周期,这类警报是在敌机或其他空袭器已经临近城市上空,空袭行动即将或已经开始时施放的,通知人们迅速采取疏散、掩蔽等防护措施,以防止遭受空袭。
当警报信号连续鸣3分钟。这类警报是告知人们空袭情况已经解除,可以按照防空袭计划进行清理和消除空袭后果的工作,同时可以恢复城市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二)防 护
防护,就是充分利用各种防空袭设施进行安全防护。
1、临战准备阶段
当接到敌人可能发动战争并对城市进行空袭的预先通报后,各机关、厂矿、团体和学校应对原有的防空洞、掩蔽部、半地下室等设施进行检查,有积水的要排除积水,需要清理加固的应尽快进行清理加固。对通风、过滤、密封、照明装置进行认真检查,确保能正常使用;熟悉防护工程内部结构、周围环境、行走路线,以便遭敌空袭时,能有秩序地组织所属单位人员和在校学生进入防空掩蔽部。
2、敌空袭阶段
(1)在室内的人员和居民,应尽量到附近的地下室、楼房底层、走廊或钢筋混凝土楼梯下等跨度较小的坚固建筑物内隐蔽。不可站在露天或窗口观望,以免被震碎的玻璃打伤或被弹片击伤。
(2)在街道上的行人,当获悉空袭信号时,要尽快离开危险房屋、高压电线、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就近迅速向地下室、地铁、车站等较为安全的地带转移。
(3)凡在市内行驶中的公共汽车、电车及其他车辆,得知空袭信号后,应立即靠边停止运行,进行疏散隐蔽。司机要把车辆驶到马路支线停放,以免影响消防、救护及紧急车辆的行驶。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要行驶到远离楼房住宅的安全地带停放。
(4)厂矿、企业、机关、商店、影剧院及车站码头的人员,除必须坚守岗位的人员外,听到空袭信号后要镇定自若,听从指挥,切不可惊慌失措,要有秩序地向防空工事、地下、半地下室等便于隐蔽的地带就近隐蔽。
(5)在效外空旷地带的人员,在听到空袭信号后,要选择就近便于隐蔽的低洼地、路沟、地坑、大树下疏散隐蔽。如果发现敌机或导弹将在你附近投下或爆炸时应迅速就地卧倒。卧倒时面部向下,掩住耳,张开口,闭上眼,胸和腹部不要紧贴地面,以防震伤内脏及头部器官。当听到炸弹发出"嘘……"声时,表明炸弹已接近地面,采取上述措施,可以减少对人员的杀伤。
二、对核武器杀伤破坏因素的防护
一旦发现爆炸闪光、烟雾骤起,遭遇核武器袭击时,室内室外人员必须在杀伤破坏因素到达之前,迅速准确地做完防护动作,以求生存机会。那么,什么样的防护动作才是迅速、准确、有效的呢?
(一)室外人员防护原则和方法
室外人员应从防护较严重的瞬时杀伤因素着眼,防护的原则是减少暴露表面,争取重型屏障重点保护头部、减少碎片杀伤。
正确的方法是:发现爆炸闪光,应忌看火球,迅速进入各种人防工程防护,并不要随意进出或走动,来不及进入人防工程时,要迅速(2秒钟内)利用三五步内的地形地物就地卧倒。遇到较大的地形地物时,横向卧倒;地形地物较小时,面向爆心卧倒;无地形地物可利用时,背向爆心卧倒。
核爆炸时,如果身边有江河、湖泊或池塘,应立即潜入水中防护。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利用浅色衣物遮盖身体,尤其是皮肤暴露部位。利用地形地物进行防护时应注意:必须利用地形地物背向爆心的一侧,尽量利用坚固、稳定的地形地物,避开易倒塌、易燃烧、易爆炸的物体,以免间接伤害。
(二)室内人员防护原则和方法
室内人员防护的原则是:利用坚固的建筑部位和家具,减少暴露,设置屏障,保护重点部位,减少碎片杀伤。
正确的方法是:发现闪光后应立即利用墙角卧倒,最好在靠近墙角的桌下或床下卧倒。应避开门窗和易燃易爆物,以免玻璃碎片使人员击伤或造成其他间接伤害。冲击波过后,应立即抖落身上的尘土,迅速进入人防工程进行防护。若没有人防工程,也可以进入冲击波袭击后未倒塌的建筑物内,关闭门窗,防止放射性灰尘进入室内。
(三)放射性沾染区的人员防护方法
人员在沾染区行动时,应做好个人防护:戴口罩或面具、扎三口(领口、袖口、裤脚口)、穿雨衣或斗篷、戴手套、穿雨鞭;不要随便接触沾染物品,不要坐卧和脱下防护器材;严禁在沾染区吃东西、吸烟和饮水。
行进时,应按照专业人员设置的标志,避开沾染程度较高的地域。应选择路面结实、街道较宽的背风墙侧行。人与人之间要保持适当距离,脚步要轻,尽量减少灰尘扬起,快速行进,尽量缩短在沾染区的时间。
乘车时,除应做好个人防护外,要关闭车窗,盖严棚布,加大车距,车上人员不要随便下车,上下车要尽量不接触车轮和挡泥板。
(四)全区转移人员的防护方法
转移至安全区的人员,要有计划、有组织地采取多种措施,消除身上的沾染。例如;人员应侧风站立,人与人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将服装一件一件的脱下消除,消除后,有顺序地放在上风方向。对服装消除的方法通常有拍打法、扫除法、抖拂法、洗涤法。
人员皮肤受沾染用毛巾或纱布擦拭。擦拭时应从上到下,顺着一个方面进行。擦一次,将毛巾翻叠一次,防止已消除部位重新沾染。误食了沾染食物和水时,可采取催吐、洗胃、多喝水、利尿法排出,有条件时,可按照医生要求服吸附剂、缓泻剂加快放射性物体排出。 的防护
放射性物质对人体伤害的规律是:距离放射源越远,受照射时间越短,"屏障"越多,伤害越少。
三、对核事故因此,需要采取的措施有:
1.人员紧急隐蔽,通过多种"屏障"保护自己。听到警报,户外人员应尽快进入室内,不得外出。关闭门窗,关闭通风系统,熄灭火源。打开收音机、电视机,注意事故动态。上述防护措施主要适用于事故的早期阶段。由于建筑物的墙壁和开花板是提供的物质屏蔽作用,可以减小放射性烟羽和地表沉积物的直接外照射;另外由于建筑物内的放射性物质造成的内照射。对于外照射的屏蔽作用,其效果取决于建筑物墙壁的质量厚度,建筑物的门窗是薄弱环节,所以人们在建筑物内要远离门窗。对于内照射隐蔽的效果取决于建筑内外的空气交换速率越小,建筑物中的放射性物质浓度增加得越慢,隐蔽的效果越好。所以,当放射性的烟羽通过时应关闭门窗,关停通风的空调系统,熄灭室内火源。如果用湿纸或衣服被褥等堵塞门窗的缝隙,可以进一步降低换气速率。隐蔽适用于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持续时间较短,预计剂量不是很大的情况。如果释放时间较长,隐蔽的效果会降低,此法是最简单方便的措施之一,但时间不能太长,一般不能超过12小时。
2.有组织、有秩序地撒离,远离放射源。撤离时,保持镇静,携带适量必用品,按照有关部门要求,有组织、有秩序地在指定时间开始撤离到指定地点,避免盲目行动,增加受伤害的可能。对从沾染区撤出的人员,在接到专业人员发放放射性碘阻断药品预防时,应按时服药,不要不吃,也不要多吃。
其他措施与防核武器袭击所造成的放射性沾染相同。
四、在传染病疫区的防护
疫区,是指由于病原微生物原因而导致发生传染病的地区。它主要指相应的疾病患者在发病前后居住和活动的场所。
要有效地预防传染病的流行,关键在于控制和消除传染病流行的三个环节,因此在疫区采取卫生防疫措施,要注意以下几点。
1.控制传染源。不少传染病在发病以前就已有经具有传染性,发病初期出现传染病症时,传染性最强。因此,对传染病病人,要尽可能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防止传染源扩散。同时采取行动,消灭传播疾病的蚊、蝇、鼠、蟑螂等害虫。
2.切断传播途径。尽量不与隔离人员和物品接触,注意包扎伤口,养成皮肤消毒习惯。保护好食物,不吃不洁净食品。进行个人呼吸道防护、防止吸入带菌空气。平时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身防护能力。
3.保护易感染的人群。在传染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保护老人、儿童、体弱易病者,不要让易感染者与污染源接触;对易感染者进行预防接种,提高他们的免疫力,易感染者本人应积极参加体育运动,锻炼身体,增强抗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