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327事件原因之深度分析
中证视点:强化中介责任 推进发行改革 松口气 时未至 A股发行可向Facebook学什么 山城里的“麻辣会” 抢手的矿产信托 上交所 1、管金生在最后交易日的临收市前抛出700多万口合约把合约价格打压下去。但是在收市后所有未平仓的合约都要进行实物交割,他根本交割不了这么多国债。为什么还要这么做?
事件猜测 猜测:管金生在临收市前抛出大量空单的目的有两个:(1)促成协议平仓;(2)打压国债期货的价格,降低结算价格。所谓协议平仓,一般都是在多、空双方都出现违规行为的情况下,监管者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双方平仓。协议平仓的原则一般是“赔者少赔,赚者少赚”。在327事件发生前,国债期货市场上已经有过多次协议平仓,并且在327国债事件中多、空双方都违规了,管金生当然不肯就这么束手就擒。于是乎,他就棋行险招,大抛空单,以造成更大的影响,使监管者和社会注意到该事件,并可能发现多、空双方都违规的事实,从而迫使监管者再次行政干预,促成协议平仓。因为协议平仓时的价格一般是以收市日的结算价格为参照的。所以,如果大量抛单的两个目的都达到的话,管金生就可能不仅减少了自己的损失,还能把多头主力(中经开)也拉下水,以解心头之恨。
金融背景 当时期货市场管理很乱,国债期货是十分狂热的。贴补率的博弈1994年,国内面临两位数的高通胀压力,银行储蓄利率达到10%以上,固定利率的国债自然少人问津,当时公布的保值贴补率为8%,而且每月都不断上升,到12月突破两位数,受此刺激,“327”国债期货的价格开始直线上涨。从1994年10月的110多元上涨到1995年初的140多元,上涨了20%多。
当时,国债期货保证金的标准定在2.5%,也就是缴纳250万保证金可以做1亿元市值的交易,20%以上的上涨幅度意味着在短短的三个月内,买入者已经有了相当于本金十余倍的暴利!投资机构能日进千万,欣喜若狂。当时有这样一个插曲:某机构客户代表上午打电话给公司本部,要求再想办法筹资,趁行情如火如荼再做1000万进去,但过了一小时后,该客户电话再次打回本部,告诉那边说:你那1000万不用筹了,我这边刚才已经赚出来了!“327”国债应该在1995年6月到期,它的9.5%的票面利息加保值补贴率,每百元债券到期应兑付132元。与当时的银行存款利息和通货膨胀率相比,“327”的回报太低了。
内部传言 于是从1995年2月初开始,市场上开始传闻财政部又将提高保值贴补率,“327”国债将会以148元兑付。面对传闻,市场出现了急剧分化,权倾一时的国内证券界“教父”人物,时任万国证券总裁管金生认为,宏观调控三年的三大目标第一条就是治理居高不下的通货膨胀,因此没有可能再提高保值贴补率,而且财政部也没有必要为此多支付10多亿元的利息,使财政更加吃力。管金生的观点代表了当时一批券商的看法,因此,他们把宝都押在做空上。
这个时候,中国经济开发总公司开始进场坚定地做多,当时市场上绝大部分的中小散户和部分机构也做多,他们的看法就是通货膨胀短期内肯定是控制不住的,保值贴补肯定会涨,327国债的兑付价也会跟着涨。到当年的2月中旬,“谁是敌人,谁是朋友”,市场界限已经清楚的划出来了:满山遍野的散户和中小机构,跟着“多头司令”中经开做多;万国证券和辽国发等一批机构做空。到2月23日,“327”合约每涨跌1元,万国的账面上就将浮动4亿元的盈亏。有知情者后来评论说,其实这个时候,多空都已经没有退路了,由对政策预期的差异变成了市场上的资金博弈。
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不健全,缺乏法律法规约束。1994年11月22日,提高“327”国债利率消息刚面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国债期货就出现了振幅为5元的行情,未引起注意,许多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在“327”国债的前期交易中,万国证券预期已经形成错误,当出现无法弥补的巨额账面亏损时,干脆以搅乱市场来收拾残局。事发后第二天,上交所发出《关于加强国债期货交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颁布了《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终于有了第一部具有中国性效力的国债期货交易法规。但却太晚了。
保证金规定不合理,炒作成本极低。“327”事件前,上交所规定客户保证金比率是2.5%,深交所规定为1.5%,武汉交易中心规定是1%。保证金水平的设置是期货风险控制的核心,用500元的保证金就能买卖2万元的国债,这无疑是把操纵者潜在的盈利与风险放大了40倍。这样偏低的保证金水平与国际通行标准相距甚远,甚至不如国内当时商品期货的保证金水平,无疑使市场投机成分更为加大,过度炒作难以避免。
缺乏规范管理和适当的预警监控体系。涨跌停板制度是国际期货界通行的制度,而事发前上交所根本就没有采取这种控制价格波动的基本手段,出现上下差价达4元的振幅,交易所没有预警系统。当时中国国债的现券流通量很小,国债期货某一品种的可持仓量应与现货市场流通量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并在电脑撮合系统中设置。从“327”合约在2月23日尾市出现大笔抛单的情况看,交易所显然对每笔下单缺少实时监控,导致上千万手空单在几分钟之内通过计算机撮合系统成交,扰乱了市场秩序,钻了市场管理的空子。
管理漏洞 管理漏洞,透支交易。中国证券期货交易所以计算机自动撮合为主要交易方式,按“逐日盯市”方法来控制风险,而非“逐笔盯市”的清算制度,故不能杜绝透支交易。交易所无法用静态的保证金和前一日的结算价格控制当日动态的价格波动,使得空方主力违规抛出千万手合约的疯狂行为得以实现。
监管职责 监管职责不明确。中国的国债期货交易最初是在地方政府的批准下推出的,《办法》颁布前,中国一直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国债期货的主要主管机构。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并参与制定保值贴补率,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的审批和例行管理,并制定和公布保值贴补率,证监会负责交易的监管,而各个交易组织者主要由地方政府直接监管。多头监管导致监管效率的低下,甚至出现监管措施上的真空。
1、远期结售汇研究;
2、结售汇制度研究;
3、外汇期权研究;
4、外汇期货研究;
5、商品期货研究(可细化到具体品种);
6、国债期货研究;
7、股票期货研究;
8、股票指数期货研究;
9、利率互换研究;
10、货币互换研究;
11、汇率风险管理理论研究;
12、利率风险管理理论研究;
13、金融创新与次按危机;
14、住房按揭贷款风险研究(理性违约风险或早偿风险);
15、我国权证定价研究(含理论模型和实证分析);
16、可转换债券定价研究(模型或实证)。
关于债券市场的论文
债券远期交易的推出,在市场上赢得广泛关注,对于深化债券市场改革、推动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利率市场化建设等均有积极意义,市场主体对此予以了充分的肯定。
这一交易方式推出后,截至9月底,债券远期交易累计成交60笔,金额87.34亿元,成交较为清淡,这说明,目前金融市场形势下,国内机构仍无法借助远期交易获得投机、对冲或者套利的操作机会。尽管国内将逐步推出西方成熟市场的各种基本工具,但市场表现说明“引进”产品在国内仍面临着较长时期的磨合以及被选择的过程,因而,有必要重新审视西方思维模式下,金融市场的行为模式和交易方式。
一、债券市场金融工具比较
美国债券市场主要存在预发行,回购及逆回购、期权及期货、本息剥离工具等金融工具,这些工具的活跃,有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降低发行人融资成本。例如,债券发行前活跃的预发行交易能够提前度量市场需求,便于发行人、承销商对债券的定价;回购及逆回购交易有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帮助交易机构实现短期融资;债券的期货及期权市场,有利于市场参与者在流动性市场中建立分散化的对冲策略;本息剥离工具产生的零息债有助于实现现金流的重组,满足不同投资群体对不同现金流结构的需求。
近儿年,通过研究西方成熟市场运行状况,国内债券市场逐步引进了一些金融工具,目前已扩大到(质押式、买断式)回购及逆回购交易、本息剥离工具、远期债、远期交易以及即将推出的预发行交易等工具。从市场表现看,质押式回购及逆回购交易工具存在时间最长,已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调节流动性、管理头寸的基本手段,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各交易品种中交易量排名第一,2004年交易量将近10万亿元。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类似,能够向市场参与者提供融资渠道,在国内债券市场基础券种较少、尚未建立连续拍卖发行制度等因素的制约下,2004年交易量仅为1200多亿元。由发行人主导开发的本息剥离工具,由于国内市场流动性不足、不能满足市场参与者的有效需求,交易稀少,国家开发银行也仅试探性地操作了一次。远期债主要为了解决国内资金供给与利率的季节性波动较大的问题,这一安排最早在财政部发行国债时启用。目前,市场资金较为宽松,人民银行在央行票据发行中使用这一制度,用以熨平公开市场操作对资金市场的冲击。而即将推出的债券预发行制度,能够帮助确立价格发现机制,缩短承销时的分销周期,减小承销商的资金占用。
二、远期交易手段及国内发展现状
远期交易是金融市场运用较为普遍的规避利率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与现货交易的根本区别在于延迟了标的交割时间。广义上的金融远期合同,包括远期利率协议、期货、互换和期权。在国内债券市场,远期交易在大概念上包括远期债、二级市场的远期交易和即将推出的预发行制度,而曾经出现的国债期货交易由于当时的监管及市场环境方面的因素,被监管机构叫停后尚未恢复。
按照交易方式、场所的不同,远期金融合同可分为场内集中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种方式,其中,期货和期权这两种交易方式都已制度化、标准化,通常按照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在期货交易所和期权交易所安排上市交易;远期利率协议、互换通常在场外交易,在西方市场基本不属于期货交易法律所管辖的范围。在美国,债券远期交易的场外交易(柜台买卖)制度,源于1974年的商品交易法修正案(CommodityExchangeAct),这一规定通过将国债远期交易排除在期货交易的适用范围外,使远期交易得以在场外进行。而日本债券远期交易的制度化,是在1992年日本证券业协会实施债券远期交易规定后才开始的。在市场建设方面,国内远期交易基本与国际接轨,银行间市场的远期交易由人民银行监管,属于场外交易的组成部分。
在西方成熟债券市场中,远期交易作为一种必要和正常的交易机制存在着。一般来说,远期交易最主要的经济效益在于提供了避险手段,并为市场参与者增加了买卖时机的弹性;而市场主管机构、机构内控部门最关注的是市场中买空卖空的投机气氛是否太浓,且随着交割期限的延长,是否会增加价格波动引发的`市场风险、以及违约交割带来的信用风险。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为有效规避自身的买卖风险,交易双方都会审慎选择交易对象,并且定期重新审核机构间往来的授信额度,因而,对交易风险的控制必然会使远期交易的市场集中度较高,交易的代理也集中在几家大机构手中。
债券远期交易的推出,在市场上赢得广泛关注,对于深化债券市场改革、推动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利率市场化建设等均有积极意义,市场主体对此予以了充分的肯定。
这一交易方式推出后,截至9月底,债券远期交易累计成交60笔,金额87.34亿元,成交较为清淡,这说明,目前金融市场形势下,国内机构仍无法借助远期交易获得投机、对冲或者套利的操作机会。尽管国内将逐步推出西方成熟市场的各种基本工具,但市场表现说明“引进”产品在国内仍面临着较长时期的磨合以及被选择的过程,因而,有必要重新审视西方思维模式下,金融市场的行为模式和交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