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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汇算清缴

2023-03-13 12:2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毕业论文汇算清缴

写你感兴趣的领域,比如纳税筹划、Excel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等等,感兴趣的领域比较好写,在论文答辩时也会很轻松。

毕业论文的题目技巧

1、各类论文的标题,样式虽多,但不管何种形式,主旨都是体现作者的写作意图、文章的主旨。毕业论文的标题一般分为总标题、副标题、分标题几种。

2、总标题是文章总体内容的体现。常见的写法分为揭示课题的实质式:“经济中心论”; 提问式:“商品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吗?”。

3、交代内容范围式:“战后西方贸易自由化剖析”;判断句式:科技进步与农业经济。形象化语句式:“科技史上的曙光” 等标题。

4、副标题和分标题是为了点明论文的研究对象、内容及目的,对总标题加以补充的解说,有的论文还可以加副标题。特别是一些商榷性的论文。

5、设置分标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清晰地显示文章的层次。

关于跨期费用的问题

无形资产摊销和跨期费用的问题
问:

问题一:我买了一个金蝶软件6000元,按五年摊销已经摊了五个月共计500元,现摊余价值为5500元,后来我又买了一个站点3000元,那么我的无形资产摊销应该用以下哪种方法呢?一是:(5500+3000)/(12*5-5)=155元,二是:6000/12*5+3000/12*5=150元。

问题二:2007年发生的费用我已经在费用中列支,但没有收到票据,如果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2008年月1-4月份我收到了票据,虽然票据是在这个期间开据的,但是项目栏中写明是07年某期间的费用,那么是不是可以算做是2007年的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呢?如果是在08年4月之后才收到的,那么在做08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不可以在税前列支该费用呢?问题三:请问老师出租土地应交哪些税呢?以上问题请老师给出详细的依据。多谢。

答:

1.我看了您的无形资产摊销,为何将站点和软件合在一起摊销?他们的年限和用途一致吗?我认为可以采取分别摊销,年限可以利用税法规定的最短年限,以达到最大的税收利益。假如您的年限统一为5年,我认为您的第二种方式是对的。

财务软件的摊销,税法可以在不短于2年内摊销。会计上,您的五年是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的一个不短于年限规定确定的。但是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年限一般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年限的。

参考:税法上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会计上您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财会[2006]3号。

2. 不可以的,因为发票没有按时取得,再者,您2007年在账务上作了费用,但是对方在账务上没有作收入,这属于违反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发票管理办法》)。2007年确认费用,但是没有合法票据,不能入账报销的,财务上只是计提核算。这主要是跨期确认费用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税目税率表明确租赁缴纳5%的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规定,要根据营业税征收城建税和教育附加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对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评价(8000字左右)

  内容提要:纳税申报是现代税收征管流程的中心环节,也是我国现代化征管目标模式的基础和重点。200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2002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本文对我国现行纳税申报制度进行评析,并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的成熟经验,提出若干建议。
  一、对现行纳税申报制度不足的分析

  (一) 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尚显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纳税申报在《税收征管法》仅规定了3个条文,《实施细则》也只有8个条文,只是相当原则地规定了纳税申报的主体、内容和方式,对于将税务管理与税款征收紧密相连的中心环节——纳税申报而言,确实过于粗疏,纳税人仅依据法规条文难以理解与掌握纳税申报的全貌与具体程序,这使得纳税申报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将大部分的规范空间留待税收行政机关以部门规章的方式解决,又使纳税申报的法定性大打折扣,不仅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不符,纳税人权利也难免在具体程序操作中受到侵害。

  (二) 纳税申报控管不严

  尽管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纳税款、是否属减免期,均应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但实践中,由于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尚未覆盖到每一纳税人,仅仅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税务登记的重点,税务登记证件及相关制度的管理也只能在这部分纳税人身上发挥纳税申报的监督作用。而大部分的个人纳税者难以为登记制度所控管,自行申报也就缺乏制约机制。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上涨,所得来源的日趋复杂化,纳入自行申报范围的个人纳税者将越来越多,如何对这部分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监督管理成为立法和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 申报方式选择尚受限制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的选择权,但随后颁布的《实施细则》却限定了这一选择权的行使,明令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方可使用其选择的申报方式。这对于信息化建设尚处进程中的我国也许实际,然而却违背了下位阶法不得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立法原则,而且有背原立法条文的立法意旨。税务机关当前应关注的是如何加快税收征管的信息化设,提高税收征管计算机应用技术,以适应变化的经济环境,提高申报效率,减轻纳税人的申报成本。(四) 申报代理业务发展滞后

  目前,我国税务代理业务仍停留在试行阶段,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税务代理独立性差,主要依靠税务机构的权力和影响力开展工作,公正性难以保证;税务代理业务不规范,行业自律性差,官方监督不够,造成税务代理人素质良莠不齐,服务质量不高。税务代理机构对税务机关的亲缘性而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造成纳税人对其缺乏信任感,使税务代理市场出现有需求但无吸引力的尴尬局面。代理业务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税源结构复杂化对代理申报服务的需求。

  (五) 纳税申报服务有待完善

  对纳税人权利的维护一直是我国税法建设中的弱项。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集中规定了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的诸项权利,使得我国纳税人权利在立法上大有改观,然而如何将这些权利落到实处,则是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中需积极探索和实践的问题。纳税申报的琐碎、细致和经常性使得这一环节中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需求异常突出。如申报中的服务质量和保密义务是纳税人反映较多也最为敏感的问题。如何改善申报环境,提供便捷、优质的申报服务,培养自觉的服务意识是税务机关需认真思索和改进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

  针对以上几方面问题,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可作以下改进:

  (一) 完善纳税申报立法

  针对法律条文过分粗疏、在短期内再次修订《税收征管法》又不太可能的情况,建议由税收征管的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纳税申报的统一、详细的实施办法。长远之策应该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纳税申报制度的规定,使其更具执法刚性和透明度。但现实的权宜之计,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立法意旨,提炼散布在各税种法中的纳税申报的共性规范,同时总结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并行,制定《纳税申报管理办法》,明确并区分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程序以及罚则,便于税务机关统一行政,也便于目前税法意识与税法知识尚显单薄的纳税人全面理解、系统掌握,提高纳税人在申报中的意识和遵从度,实际申报才不会勉为其难。对
  (二) 改进申报方式的多样化选择

  申报方式直接决定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成本。西方国家对此高度重视,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提高申报效率。邮寄申报、电话、传真等电子申报方式在西方国家极为普遍,随着计算机应用以及网络的普及,网上申报成为各国申报方式发展的主流趋势。如瑞典电子计算机的使用范围已经覆盖了所有税种的登记、申报、缴税、复核、研究等方面。巴西推广网上申报,大大节约了时间和人力,征税成本也大为降低。英国目前也正在大力推广网上申报,为纳税人申报提供多样化方式选择。我国应尽快取消申报方式的批准制,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在加强税收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同时,重视对网上申报方式的试行和推广,并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这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现代化征管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重要课题。

  (三)大力推行税务代理申报

  一个成熟的“征管市场”,一定有税务代理人忙碌的身影。税务代理业务在发达国家极为普遍与繁荣。现代税制的复杂、税法的繁琐以及税额计算、扣除的专业性均使得理性的纳税人积极求助于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的税务师、税务律师等税务代理职业人。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正是在此契机下发展和完善各自的税务代理制度。大部分国家均制定专门的税务代理法规,对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以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如日本的《税理士法》,德国的《税务咨询法》、法国、韩国的《税务士法》等。其共同特点也很明显,即税务代理人处于中介地位,遵循独立、公正的代理准则,服务于纳税人权利保护,忠实于法律的正确执行,实现征纳双方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我国当前应借鉴国外相关的成熟立法,制定我国的《税务师法》,从法律层面规范税务代理人资格认定与考核、职业规范与惩戒,积极引导税务代理制度的健康发展。严格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批制度,加强行业监督,扶植行业自律性管理,在提高税务代理人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规范税务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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