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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论文题目

2023-03-13 09:4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民法总则论文题目

我自己写的可以吗
《论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扩大 》

我国民法体系中存在三大责任,第一是侵权责任,第二是违约责任,第三就是本文所讨论的缔约过失责任了。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这三大责任的承担方式各不相同,如,侵权责任可以通过赔偿损失、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方式来进行救济。特别是人身侵权方面的,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方式是其它两个责任所不具有的特殊方式。对于违约责任来说,可以通过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来弥补。那么与其相适应的,三者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大小又有着明显的不同。简单地说,侵权责任在于赔偿受害人实际受到的损失,有时可以扩大到可以预期的损失,精神方面也有相应的规定支持一定的赔偿。违约责任在于使守约方利益达到合同得到适当履行的状态。而缔约过失责任仅仅只是是损失恢复到未订立合同之前的状态。我觉得这样的规定并不能完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况,扩大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

论意思自治与信赖利益保护
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如下: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按照西方法律经济分析法学派的观点,主张如果违约方在赔偿了对方可预期的利益损失以后,仍旧有盈余或者仍然收益,那么就应该违约。另有观点认为,不适宜将继续履行合同作为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我国的规定旨在保护合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而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中心思想在于谋取利益,即为了获得更有益于自己的益处,可以基于自身意志不履行合同而不受法律责难。本文就主要通过对这两种观念的比较分析来探讨意思自治对于合同履行以及信赖利益保护的影响意义

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民商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一)民法总论 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 2、意思表示研究 3、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研究 4、间接代理制度研究 5、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比较研究 6、诉讼时效的效力研究 7、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研究 8、法人的本质研究 9、我国合伙制度的完善 10、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研究
(二)物权法 11、我国物权法体系研究 12、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 13、企业法人两权分离制度研究 14、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15、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16、占有制度研究 17、物权行为研究 18、我国民法上抵押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19、无权处分行为研究 20、法定代表人越权原则研究 21、我国民法上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研究 22、相邻关系研究
(三)债法 23、我国买卖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24、非典型合同研究 25、旅游合同研究 26、一物二卖效力研究 27、转租之效力研究(
四)商法总论 28、商法的本质 29、商事登记制度研究 30、商法的价值 31、商业名称制度研究 32、商法的基本原则研究 33、论商法与交易安全保护 34、商法总论对分论的指导意义

(五)公司法 35、论公司资本制度 36、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 37、大股东对小股东的责任或义务 38、论股权 39、论独立董事制度 40、董事的注意义务与忠诚义务 41、公司有限责任研究 4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43、公司收购中对广大中小股东的保护 44、一人公司研究 45、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六)证券法 46、承销人的尽职调查责任 47、公开披露制度的意义及其研究 48、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 49、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现状研究 50、搅拌现象研究 51、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关系(七)海商法 52、论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 53、论提单中的并入条款 54、略论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问题 55、论海运货物留置权 56、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探析 57、论提单的物权性 58、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59、船舶优先权研究

(八)票据法 60、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61、论票据对价 62、票据的无因性研究 63、论票据法的近因原则 64、论票据代理制度 65、票据伪造制度研究 66、论票据追索权 67、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68、论票据保证 69、论票据时效 70、论票据背书

(九)保险法 71、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72、论保险利益原则 73、论保险代位求偿权

(十)知识产权法 74、论知识产权与物权。 75、论入世以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 76、论全球化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 77、论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 78、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79、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80、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1、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82、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司法保护 8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84、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 85、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的研究 8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87、论知识产权中的间接侵权 88、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立法的思考 89、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90、论著作权与邻接权 91、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 92、论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 93、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94、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95、试论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96、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问题 97、超链接的知识产权问题 98、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99、模仿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100、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01、中文域名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102、论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与立法、执法框架 103、论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 10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105、论新闻侵权 106、论有关大众传播的法律问题 107、论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08、论商标与商号 109、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110、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区别 111、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112、论商业方法专利 11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14、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 115、大型体育竞赛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16、论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保险法参考题目 117、试论投保人告知义务 118、试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及存在时间 119、论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120、论我国《保险法》中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121、论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 122、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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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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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电大的学生在写作法学专业 毕业 论文的时候,必须重视论文的题目的重要,题目有一半文的作用,好的题目有助于提高一篇法学专业论文的质量。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一:民法
  1、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2、论民法的权利本位

  3、民事法律行为的转换

  4、强制性规定对民事行为的效力影响

  5、法律行为的形式及其对效力的影响

  6、论不法给付

  7、论胎儿的利益保护

  8、论亡者的利益保护

  9、新型生殖技术对民法的挑战

  10、论植物人的法律地位

  11、事业单位法人化问题研究

  12、公法人制度研究

  13、法人本质的 反思

  14、法人与具体行为人的责任关系分析

  15、论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异同

  16、论表见代理

  17、论诉讼时效

  18、论保证期间的性质和应用

  19、试论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体系

  20违反合同民事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

  21、论债与民事责任

  22、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2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

  24、试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25、我国民法典的结构体系探讨

  26、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27、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28、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29、我国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

  30、试论我国物权制度的体系与特色

  31、合同担保制度

  32、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比较研究

  33、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与法律思考

  34、试论善意取得

  35、试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36、试论特许 经营合同

  37、融资 租赁合同 研究

  38、抗辩权制度研究

  39、人身损害赔偿研究

  40、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41、退伙中的合伙人权益保护

  42、、名誉权问题研究

  43、、抵押权问题研究

  44、、人肉搜索法律问题研究

  45、风俗在民法中的地位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二:刑法
  1、社会危害性的刑法学地位解析

  2、刑事违法性根据研究

  3、犯罪主体的消极身份研究

  4、不作为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研究

  5、刑事犯与法定犯之比较研究

  6、认识因素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7、犯罪客体的理论价值研析

  8、犯罪情节论衡

  9、特别自首与人权保障

  10、法规竞合研究

  11、经济犯罪的成因及预防

  12、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困境及改进

  13、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14、金融诈骗罪论纲

  15、论非法经营罪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三:民事诉讼法
  1. 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 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 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4. 关于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探究

  5. 试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

  6. 试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

  9. 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0.论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11.怎样认识民事强制执行 措施

  13.督促程序的特征及其运用

  15.对诉讼第三人问题研究

  17.送达制度研究

  18.简易程序问题研究

  19、诉调解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20、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

  21、关于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的研究

  22、试论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的完善

  23、审判监督程序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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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选题与写作技巧 法学专业论文选题 33 谈民事诉讼中的特权证据规则 34论人格权的特性及其保护 35论人格与人格权的发展 36智障者的法律人格及其权益的保护 37论公序良俗原则 38论诚实信用原则 39论民法的功能与作用 40论民法上的身份 10学徒合同的立法完善 11培训合同定性之管见 15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16论我国物权法中的地役权制度 95劳动合同法成就与缺陷 298物权法实施疑难问题的思考; 299论林地物权与农地物权的比较分析 300用益物权权能的新发展 325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33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研究 336物权法中预告登记制度研究 337从物权法看小区车位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355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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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

序 言
民法和任何其他法律一样,都具有滞后性。所谓民法滞后性,是指由于民事关系具有复杂性、广泛性和活跃性,社会生活是发展的,新的民事关系会不断涌现,而民法总是会落后于社会关系的发展的,这就决定了法律规定难以囊括各种民事关系。因此,一方面在各国民法中都不可能对各种民事关系都一一作出规定,另一方面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关系又大量存在,并且这些都是与社会经济或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又不能不调整,这就客观地要求民法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又何以来断别当事人的行为,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何以作出判决呢?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特别在实行成文法制度的中国,这就要靠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只有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才是评价和判断当事人行为的准则,有关规定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法律条文完全可以作为司法和仲裁机构裁判的法律依据。

一 关于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要研究民法基本原则问题,须首先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而要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则须考证原则一词的含义。
对于“原则”一词,就一般意义来讲,据《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1】;但“原则”一词在法律中有其特殊的含义,根据英国《科林法律词典》,“原则”是指“基本点或一般规则( basic point or general rule )” 【2】;世界著名的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本性的公理或原理;为其他(指法律)构成基础或根源的全面的规则或原理( a fundamental truth or doctrine, as of law; a comprehensive rule or doctrine which furnish a basis or origin for others )” 【3】。从上述考证可以看出,“原则”在法律中,或说“法律原则”是指构成法律基础和根源的总的或根本性的规则或原理。
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对此研究比较多的主要是中国国内的学者和日本的学者,在许多民法学教科书和著作中,一般专门设立一章进行论述和介绍。但就“民法基本原则”一词的概念和内容,国内外学者的表述并不一致。有的认为,它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解释法律的依据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基础【4】;有的认为,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规范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始终的根本准则【5】;也有的认为,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和依据;还有的认为,它是民法的指导方针,对民法的各项规定及其实施,都有指导的效力和作用。
虽然上述各种观点和表述有所差异,但学者们的认识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即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民法规范起统率或指导作用,民法基本原则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无论是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上,还是在判断民事主体的合法性上,都自始至终发挥根本原则的作用,任何对民法规范的解释,任何对民事行为的合法性的判断,只要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违反民法,就是无效的。

二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通过考察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的有关内容,可以得出民法基本原则和其他法律基本原则一样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 它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能够体现民法的本质和特征,对各项民事制度的规定和实施都有指导的作用,即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因为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整个民法制度的“灵魂”,是民事主体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渗透到了民法的各个方面和各种法律状态下【6】,在各类民事规范中都有体现;如果只反映在一部分民法规范中,只对某一类民事活动起指导作用,则不能认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只能为民法的某项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它只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不能视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 它是由法律规定的。民法的基本原则虽也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但它须具体化,由法律固定下来,不是以法律条文规定下来的内容,不能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只能是一些“学说”、“习惯”或“精神”。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章第3条至第7条的规定即为“基本原则”,因此一般认为只有在此章中规定的原则才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 在民法中的最高命令性。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将被一贯视为法律的基础,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引申和发展法律的原则、规则和制度【7】,是无可争议的、必须遵守,它比那些非基本原则和从原则中引申出的必须遵守性还强【8】;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尽管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但还是无效的【9】。

三 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如前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都是法律条文规定下来的内容,既然是法律规定的,当然也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
其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理解民事法律的依据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基础【10】。任何法律的适用都离不开对法律的解释、理解,理解是否准确,解释是否合法,都要靠以其是否合乎基本原则来衡量。
其二,民法基本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11】。公民、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反基本原则,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也就是违反民事法规的行为,即民事违法行为。民法是规范民事主体行为的法律,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要符合民法的具体规范,更重要的是要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因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更准确,更概括,更容易掌握和理解。因此,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既要遵守民法的具体规范,又要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在民法中缺少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后者更为重要。

四 民法基本原则应当成为司法裁决的法律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决定了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可以依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裁判案件和处理纠纷。对此,虽然在一些学者之间和司法实践中有些争议,但各国无论在民法理论、法律规定或司法实践,均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既然民法基本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处理民事案件,不论调解,还是裁判,都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哪方的行为应当支持,哪方的行为应当谴责或不予支持,必须依据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的基本标准。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适用民法的具体规范要接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所作的判决不能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和民法的具体规范。
引用法律基本原则进行裁判,这是各国民法所允许的,中国当然也不应例外。不仅法律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可以作为民事判决的依据,而且在一定的条件下,习惯或法理也可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施行的《台湾民法典》第一章第1~2条就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 【12】,其明确规定了以习惯、法理补充法律的方法。
在司法实践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3期公布的“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不正当竞争案” 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违反了第5条的规定,侵害了被上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这种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被上诉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必须由上诉人赔偿。” 【13】作出了终审判决,这也为我国司法机构通过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作出裁判而形成的一个开创性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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