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
【摘要】 辩诉交易制度,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仅经历了短短半个世纪的时间,该项制度从产生、发展到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辩诉交易,然而我国的一些刑事法律制度及刑事政策无疑同样蕴含着辩诉交易的精髓。司法改革客观要求加大辩诉交易的运用,在改革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同时,可以分步设立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我国的辩诉交易应当规范化及制度化,同时鉴于特定的制度背景,应注意在立法上为其确立一定的限度,以促进辩诉交易良好动作,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与效益。
【关键词】 辩诉交易 产生 可行性 设立 限度
辩诉交易制度,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近年来,辩诉交易制度引起我国学术界的的关注,并开展了热烈的争鸣,出现了肯定说、否定说、缓行说三种观点。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辩诉交易的实行,极大的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见, 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同时也是解决我国司法界目前存在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问题的客观需要。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目前在我国实行辩诉交易于法无据,且有悖于严肃执行,且我国现在不具备辩诉交易生存的环境,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三是等等看,现在可以对辩诉交易进行研究、探讨、待时机成条件具备时去搞效果会更好。①
在刑事犯罪不断飙升,被喻为“诉讼浪潮将淹没法院”的现实背景下,诉讼效率成为理论和实践部门共同关注的一个焦点。如何在不违背法律和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加快案件周转,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就成为一个极为迫切的问题。辩诉交易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投入方面有着独特的内在价值。将辩诉交易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诉讼之中,对于刑事司法资源相对缺乏的我国来说,具有很强的理论及现实意义。笔者认为,辩诉交易对于我国来说是个新生事物,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经验,逐步推开。确立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就要在借鉴的过程中作出严格的限制,完善其规范,最大限度地避免其负面影响,促进刑事诉讼多项价值目标间的协调实现。
一、 辩诉交易的产生与发展
辩诉交易,又译作答辩交易,是主要为美国法所适用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根据美国较为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②
从理论和实践应用两个层面考查,辩诉交易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其一,交易的主体是检察官和被告人(主要是通过其辩诉律师进行交易);其二,交易的内容,就控方而言包括减轻指控罪、减少指控罪名数以及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等,就辩方而言,主要是作出有罪答辩,即承认有罪。其三,通过交易所获利益,就控方而言是通过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而免去了审判中的证明责任同时减少了败诉风险;就辩方而言,是获得较轻处罚的判决或者被减少了犯罪指控。其四,交易的形式表现为控辩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其五,交易的律师后果是案件不进入正式庭审,而由法院对辩诉协议予以确认并直接对被告人定罪处刑,诉讼程序终止。应当说,辩诉交易的本质特征是控辩双方通过互惠的交易行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辩诉交易在美国有一个发展过程。在19世纪早期或者中期,辩诉交易的处于“地下状态” ③的,而如今的美国,辩诉交易已经占据刑事诉讼的主要舞台。在美国,90%的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来解决的。由于辩诉交易具有结案快、效率高,有利于解决案件严重积压的问题以及能够减轻刑事司法系统的巨大压力等优点,并使得控方在证据不甚充分的情况下也可获得的被告人的定罪,所以一经问世即获得了蓬勃的生命力,以纽约市为例,据统计1990年犯罪而被逮捕的有118,000人次,其中64,000人在侦查阶段为作交易处理了,占54.24%;有54,000人按重罪起诉到法院,占45.76%,不足一半。在起诉法院的54,000人中,45,000人是按辩诉交易解决的,占83.33%;5,000人因证据不足而撤销案件,占9.26%;仅4,000人按正式程序开庭审判,占全部案件的7.41%④。尽管美国有反对者对辩诉交易程序提出种种非议,但是,辩诉交易制度在没有增加法官、检察官数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节约了有的司法资源故此为司法部门乐于采用。在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以色列、巴基斯坦、菲律宾等国家的立法或者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形式的辩诉交易。但相比之下,这些国家辩诉交易制度都远没有美国发达,使用的范围??缎∮诿拦??⑹艿街疃嗟南拗啤?BR> 二、 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
从每年的两院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我国法院和检察院正面临着史无前例的案件的激增时期。以检察机关的统计为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41,845人,提起公诉845,306人,比上一年分别上升了17.6%和19.2%⑤。在这种情况下,仅依靠增加司法人员数量,增加司法投入并不具有太多的现实性,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而借助于诉讼程序创新以尽快处理案件、化解矛盾、增进社会成员对司法制度的依赖与信任,无疑是务实的态度。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简易程序,将一些较轻犯罪案件简化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虽然减轻了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的压力,对法院而言,审判压力有所缓解,但尚未发挥应有功能。在简易程序之外,还应进行程序设计与创新,以完善速决程序体系。随着诉讼实践的发展,辩诉交易制度的借鉴成为我们法学界以及司法部分共同关注的话题。实践部分也开始探索,去年甚至出现了实际的案例⑥。首例辩诉交易案的诞生,显示了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移植和应用的生命力,也证明了辩诉交易制度经过改造以后,完全可以洋为中用,为我国司法实践服务。笔者认为,辩诉交易所具有的辩诉协商机制值得我们借鉴,将辩诉交易机制引入我国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当然,辩诉交易 制度在我国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措施,不可以像在美国那样占据体制中的重要位置。
笔者认为,在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对于控辩双方以及法院乃至社会,都将带来裨益,具体而言:
首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尽快结案,减少积案,解决案件拖延甚至久拖不决的问题,并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其表现为,在侦查阶段将会缩短破案周期;在起诉阶段,可以减轻检察机关的出庭压力,集中力量办理其他重大的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也必将大大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并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切实维护。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公安、司法机关负担明显加大,在这样的情势下,采用快速便捷的诉讼程序成为必然要求。以我国目前的状况看,公安、司法机关的经费远远不能满足办案的需要,侦查技术乃至整体侦查水平不高,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十分普遍。
无疑,刑事案件的积压和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辩诉交易得以问世并长足发展的重要原因。辩诉交易可以缩短法院处理案件的时间,为国家节省诉讼费用⑦。相比正规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大大提高结案率,对于解决积案有很大的作用。
其次,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民主性,是对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肯定,有利于培育尊重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观念,并使其获得实际的好处,即因其认罪而免除一系列的诉讼程序,并可获得轻的处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他们最需要的莫过于恢复人身自由以及获得精神上的解脱。通过辩诉交易,可以尽早地结束羁押的不稳定状态并且被判处较少的刑罚,尽快摆脱讼累,而且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理压力和抵触情绪的减轻。
再次,有利于将我国长期实行的“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定化并真正贯彻执行,真正体现鼓励被告人认罪的精神,有利于促使犯罪人认罪和悔罪,有利于体现鼓励被告人认罪的精神,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讯逼供与超期羁押问题。以前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反常现象,大大降低了被告人认罪的积极性,导致被告人形成抗拒的极端心理,不利于对犯罪人的改造。
最后,有利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被害人的遭受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后,无疑渴望尽早从诉讼中解脱出来,特别是尽快获得赔偿,辩诉交易恰恰能满足被害人的这一要求;而且能够节省被害人的诉讼过程中的开支,降低其诉讼成本。这一点在伤害以及交通肇事等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司法实践中,面对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而发出的痛苦呻吟,司法系统却因自负枷锁不能给被害人以应有的补偿和慰藉。如果能够在辩诉交易的过程中考虑被害人的因素,尊重被害人参与交易权,把赔偿金额和赔偿金的支付也当做协议的内容,无疑被害人的权利能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总之,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增强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有利于节省各方的诉讼投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益,如果运用得当,对于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对于刑事司法资源相对短缺的我国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我国有着实行辩诉交易的客观需要。
三、 我国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
(一)辩护与代理制度已经初步形成框架
由于被告人和被害人自身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总体上难以适应辩诉交易的需要,因此,从制度上保证被告人和被害人具备进行辩诉交易的条件就是推行辩诉交易所必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起诉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公民担任辩护人。特别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为被追诉方从事辩诉交易行为提供了直接的帮助。而被害人在起诉阶段也可以聘请代理人,帮助自己进行有关诉讼行为。当然,就对被害人实施法律援助而言,目前制度仍然存在缺陷,但是,这种制度上的完善并不是不可克服的障碍。笔者认为,总体上说我国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已经为辩诉交易制度的推行准备了初步条件。
(二)人们观念的改变为辩诉交易制度的推行提供了观念基础
这里与辩诉交易制度推行有关的观念基础主要有两个:一是资源观念;一是公正观念。就前者而言,中国人已经逐渐改变了“中国地大物博”的概念。相反“中国人口众多,资源奇缺”已经逐渐深入人心。在这种背景下,充分体现诉讼经济价值的辩诉交易制度应该能够为人们接受。就后者来说,人们的公正观念有了两方面的变化:一是理想公正观向现实公正的变化。二是效率作为正义的第二含义,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已越来越高。这使得人们在放弃传统的绝对正义观的基本上,能够较为科学地看待相对正义问题,从而接受某种情况下的第二种正义。因此,辩诉交易制度的移植并非立法者的大笔一挥,而是在制度背后的观念发生相应变化的情况下得以完成。
四、 我国刑事诉讼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
根据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和具体制度环境为辩诉交易制度所提供的生存空间以及实施辩诉交易制度国家的经验,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 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范围
我国1996年修正刑诉法确立了简易程序,为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几年来的实践表明,我国简易程序在扩大适用面、增强适用率方面及提高简易化程度方面都需要作很大改进。而辩诉交易制度的移植和应用,正迎合这一需求,将使我国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快速化,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在简易程序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具有更易推行的基础。首先,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限于轻微犯罪案件,根据我国刑诉法第174条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限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而辩诉交易在这类轻微犯罪案件范围内应用,其负面影响和错案风险可以控制在最低限度。其次,辩诉交易不应用于惯犯、累犯案件及复杂的共同犯罪。当然,随着实践探索经验的积累及各方面制度的成熟,以后可以适用放开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
(二) 明确规定辩诉交易的适用条件
笔者认为,适用辩诉交易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首先,只能是证据确实但欠充分的案件。就是说,案件有一定的证据,但证据未达到充分程度,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公诉条件,若作出不起诉决定,又不符合微罪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条件,若退回补充侦查,不仅增加了工作量,证据有可能收集不到,反而使羁押期延长的情况。换句话说,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应当是有一定证据而证据又不充分的案件,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就没有必要适用辩诉交易,而应当通过简易程序来解决。
其次,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参与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适用辩诉交易应当处理国家、被告人与被害人三方的利益,三方取得一致意见方能适用辩诉交易。笔者认为,应当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 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自愿性。由于被告人在文化素质和法律知识方面常常存在欠缺,以及处于被追究的地位,辩护律师的广泛参与并切实发挥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以此方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禁止被告人与公诉人的交易,避免被告人不懂法律或谈判技巧而交易,损害应得利益。
(2) 检察机关在决定实施辩诉交易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特别是在被害人获得赔偿或者其他安抚方面进行充分的工作。尤其是侵犯人身、财产案件,必须首先要使被害人直接或者间接经济损失得到满足,使被害人身心得安抚。如果被害人的正当的经济权利没有得到满足或被告人有其他漠视被害人的利益的行为,被害人拒绝的,不得适用辩诉交易。
(三)限制减轻指控或处罚的幅度
辩诉交易的形式包括了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下的相对不起诉、减少指控事项和法院提出从轻的量刑请求,其中后两种形式都涉及刑罚让步的幅度问题。如果放弃刑罚的幅度过大,不仅有损司法正义,而且会使刑罚大减损应有的功能。因此,限制交易的幅度是必要的。笔者认为,控诉机关减轻指控涉及两种情形:一是数罪中放弃某个或某些罪的指控;二是一罪中存在数个犯罪构成事实的情况下,放弃部分犯罪事实的指控。在这两种情况下,控诉机关能够放弃指控的只能是其中次要的犯罪或次要的犯罪事实,数罪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不能放弃。同时,在同一罪名的数个犯罪事实中,较重大的犯罪事实也不能放弃指控。还有一点也是必须强调的,辩诉交易多发生在控方取证困难的场合,因而如证据已经充足,不存在被宣告无罪之虞,而且又不属于轻微犯罪,对于控诉方来说,自无进行交易之必要。
控方向法院提出从轻量刑之请求,也是辩诉交易的一种形式。这种请求成为交易的结果时,法院通常必须满足这种请求,以体现和维护司法的诚信。但是,控方在以请求法院从轻量刑作为交易的代价时,不能承诺大幅度减轻刑罚。为此,应当限制轻刑罚的幅度。有学者建议,借鉴英国、意大利的做法,减刑幅度为1/4至1/3,类似这样一种限制方式有参考的价值。笔者认为,减轻处罚的幅度过大过小都是不合理的。过大会使司法的公正性被严重牺牲,具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过小则缺乏吸引力而会大大降低成交率。因此,在实行辩诉交易制度的时候,有必要制度一个指导性规范,供控诉方提出量刑建议和法官审查量刑建议时进行参照。
(四) 建立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机制
如果缺乏必要的审查监督机制,辩诉交易因为缺乏必要的制约而很难防止牺牲正义进行交易的情形。各种审查监督机制可能都很重要,或者说都不可缺少,它们能从各个方面对辩诉交易进行制约,防止其进行无原则的交易,但其中司法审查机制尤为重要,因为只有这种制约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直接否定一项错误的交易。司法审查意味着控诉机关与辩护方达成交易协议后,有义务接受法院的审查,而法官亦有权撤销公诉机关与辩护方达成的交易。笔者认为,法官在对辩诉交易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时候,有两点必须作为原则予以明确:一是如果辩诉交易的内容只是减少指控,法官必须遵循无控诉即无审判的原则,不得主动直接进行干预。只有在被害人依《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直接进行起诉权的情况下,法官才可以审查其交易的内容。如果辩诉交易确实严重损害了司法正义,法院可以要求控诉机关重新考试交易内容,否则,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受理被害人的起诉。二是法官不得滥用否决权。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制度一旦确立,应该保持它的公信力,法官有权推翻达成的任何交易,但法院也不得随意行使这项权力,否则辩诉交易便会名存实亡。
(五) 建立不正当交易的救济机制
实践表明,任何再完善的法律,都不可能天衣无逢。法律制定后,一经适用,都可能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担缺陷或者问题。因此,不正当辩诉交易的发生无法完全避免,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不正当交易的发生,或者在不正当交易发生后能够及时加以救济,必须建立配套的救济机制。笔者认为,这种救济机制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建立制约机制,主要是指被害人制约机制、被告人制约机制、法官审查机制;二是审判监督程序对辩诉交易具有适用性。辩诉交易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发现或有证据证明交易是在严重违反司法公正的情形下达成的,或者说交易严重损害了司法正义,那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辩诉交易案件并纠正错误,应该是完全必要的。这不会影响或者至少不会严重影响辩诉交易制度的公信力和辩诉交易的成交率,因为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新审查一项辩诉交易是否损害了司法正义原则时,其标准与不存在辩诉交易制度情况下审查某项判决有无错误、是否公正的标准是有区别的。辩诉交易结案的刑事诉讼案件,是否进入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监督程序后是否改判,主要决定于原来的交易是否出自双方完全的自愿,交易的过程和结果是否与司法正义严重背离。通过上述两种救济途径,辩诉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司法正义的错 误将及时得到纠正。
通过严格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以吸收西方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中关于解决刑事诉讼效率的合理制度因素-辩诉交易。没有必要局囿于法系背景去看待传统的制度实践一项变革。同时,笔者认为以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而否定和抹煞辩诉交易的应用价值,是一种最轻而易举的封杀,但它不能说明究竟是立法的错误,还是司法的错误。未来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是一种兼采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以公正为基本理念的高效的折衷模式,这需要学者锐意创新的勇气和决策者敢于试验的魄力。
注释:
①参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7期,专题讨论。
②参见陈光中主编:《辩诉交易在中国》,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第61页。
③参见李游、吕安青著:《走向理性的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53页。
④参见卞建林译,《美国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
⑤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3月11日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报告。
⑥《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审结》,《法制日报》2002年4月19日第3版。
⑦参见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版,第260页。
开题报告论文提纲模板
开题报告也叫课题研究方案,它主要说明这个课题应该进行研究,自己有条件进行研究以及准备如何开展研究等问题,也可以说是对课题的论证和设计。以下是我J.L为大家分享的关于开题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一、开题报告封面:论文题目、系别、专业、年级、姓名、导师
二、目的意义和国内外研究概况
三、论文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研究内容
四、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五、预期的结果
六、进度安排
一个完美的课题研究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课题名称
2、课题提出的背景及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3、国内外同一研究领域的现状与趋势分析,本课题与之联系及区别
4、课题研究的实践意义与理论价值
5、完成课题研究的可行性分析
6、课题界定及支撑性理论
7、研究目标、内容、过程、方法设计
8、完成本课题研究任务的保障措施
9、预期研究成果
论文提纲:
前言
一、文字与图像的历史演变
(一)图像是远古人们传递和积累信息的主要方式
(二)文字的产生及其带来的人类文明
(三)“图像化时代”的到来
二、文字与图像的各自特点
(一)文字及其特点
(二)图像及其特点
三、审美视域中文字与图像的相异与相通
(一)文字与图像的碰撞与角逐
(二)文字与图像的对话与共谋
1.图像也是一种语言
2.文字和图像都是当今人类缺一不可的表意和沟通方式
3.“相对文化自治”
结论
一、课题提出的背景与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课题提出的背景主要指特定的时代背景,回答的问题是为什么要进行该课题的研究,该课题的研究是根据什么、受什么启发而确定的。一般从现实需要角度去论 述。例如国家、教育部新近出台的政策法规,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对教育教学提出了什么新的要求;现行学校教育、学科教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 差距。例《新课程理念下教学设计的操作性研究》这个课题提出的背景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新课程理念的呼唤,二是新课程实施中的“盲区”。因为新课程理 念与教师课堂教学设计间出现了问题,所以就有了这个课题。课题的研究就是要建构新理念与新设计间的立体桥梁。
因为新要求、新标准、新政 策、新理念与现实存在问题,课题研究就是奔着问题而来,为问题的解决而研究。问题是教育科研的支点。课题研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这 是课题研究的生命力所在。解决的重要问题与提出的背景间有着必然的、照应的联系,不能游离或架空。
二、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的历史和现状,阐述本课题与之联系及区别
阐述这部分内容必须采用文献资料研究的方法,通过查阅资料、搜索发现国内外近似或界于同一课题研 究的历史、现状与趋势。
历史背景方面的内容:按时间顺序,简述本课题的来龙去脉,着重说明本课题前人研究过没有?哪些方面已有人作过研究?取得了哪些成果?这些研究成果所表达出来的观点是否一致?如有分歧,那么他们的分歧是什么?存在什么不足,通过历史对比,说明各阶段的研究水平。
现状评述,重点论述当前本课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着重评述本课题目前存在的争论焦点,比较各种观点的异同,阐述本课题与之联系及区别,力求表现出自己课题研究的个性及特色。这一部分的内容应力求精当,力求体现自身研究的价值。
发展方向方面的内容:通过纵(向)横(向)对比,肯定本课题目前国内外已达到的研究水平,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能的发展趋势,指明研究方向,提出可能解决的方法。
三、课题研究的实践意义与理论价值
实践意义,指向操作层面,即通过课题研究对学校、教师、学生的可持续发展有什么促进,在具体的教育教学实践中有哪些好处。它的阐述是通过假设关系,勾勒出通过研究可能会或一定会产生的实践效果。
中小学的教育科研更多地取向于应用研究和发展研究,在理论方面的学术研究价值可能比较匮乏,但也不可否认,通过研究,可能达到了对某一相关理论的细化和补充,对某一理论进行了具体阐述与充实,或许还会产生赋予全新内涵的实用理论。这部分内容有就写,无则免。
四、完成课题的可行性分析
可行性,即研究课题的可实施性,是指课题研究所需的条件是否具备,如研究所需的信息资料、实验器材、研究经费、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技能及研究者的学历、学 习能力、研究能力和研究经验等等是否具备。它建构于先进的理念、科学的设计、扎实的功底等,一句话,就是要从若干方面说明对本课题的研究,我们有实力、有 能力、有潜力去完成。
五、课题界定及支撑性理论
界定即定义,课题界定,即对课题的诠释,对课题的核心概念进行说 明。采用归纳和演绎的方法,引用教育理论、整合文献知识等,以分段或标题陈述的形式确定概念及其内涵与外延,采用分——总的方法,对课题中的研究对象、范 畴、方法,抽取出本质属性分别给予概括,最终形成对整个研究课题名称的科学界定。
如: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策略研究》这个课题中,对课题的界定为:
本课题的`研究就是围绕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核心问,运用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理论和知识,积极探索与研究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途径、方法、手段及学校环境等方面的问题,为职业学校进行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提供可借鉴的实践模型。
创新精神是指人的综合性的积极稳定的创造性心理品质,是人们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时表现出来的一种不因循守旧而积极求新的精神,是驱动外显创新行为的内隐动力。人的一切创新活动都是以创新精神为基础,没有创精神便没有人的一切创新活动。因此人类的创新精神是创新活动的根本动力与灵魂。
实践能力是指人们运用理论知识、操作、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支撑性理论也就是课题研究的理论依据。理论支撑行动,科学的理论是科学研究的保证。比如:我们要进行活动课实验研究,就必须以课程理论、学习心理学理论、教育心理学理论为研究试验的理论依据;进行教育模式创新实验研究,就必须以教学理论、教育实验理论为理论依据。
六、 课题研究的目标
课题研究的目标也就是课题最后要达到的具体目的,要解决哪些具体问题,也就是本课题研究要达到的预定目标:相对于目的而言,研究目标是分解了的、比较具体的。只有目标明确而具体,才能知道工作的具体方向是什么,才知道研究的重点是什么,思路就不会被各种因素所干扰。
七、课题研究的内容
研究内容是研究方案的主体,是课题研究目标的落脚点,研究内容要与课题相吻合,与目标相照应,具体回答研究什么问题,问题的哪些方面。要努力从课题的内涵和外延上去寻找,紧密围绕课题的界定去选择研究内容。它要求把课题所提出的研究内容进一步细化为若干小问题,也可以在课题大框架下设立子课题。
八、课题研究的方法
研究方法是完成研究任务达到研究目的的程序、途径、手段或操作规律,它具体反映“用什么办法做”。研究的方法服从于研究的目的,也受具体研究对象的性质、特点制约。在具体的方案设计中,要根据各时段研究内容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方法,尽可能地写明怎样使用这种方法和用这种方法做什么。常用的研究方法有:观察法、实验法、调查法、文献法、经验总结法、个案分析法、行动研究法、比较法、解剖麻雀法等。如要研究学生实践能力的现状必定离不开调查法;要研究问题家庭学生的教育对策可采用个案法等等。这一部分是课题方案设计的主体,课题研究是否有价值、目标任务如何得到研究落实,在这部分应给人一览无余的感觉。
九、课题研究的过程
研究过程即课题研究的步骤,也就是课题研究在时间和顺序上的安排。一般划分为三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中期实施阶段、后期总结阶段。每一个阶段有明显的时间设定,从什么时间开始,至什么时间结束都要有规定,要有详尽的研究内容安排、具体的目标落实,从而保证研究过程的环环紧扣,有条不紊、循序渐进。
十、课题研究的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一般是指组织保证:成立课题组、健全研究机构,做到研究任务、时间、人员三落实;制度保证:制定课题管理条例、规范学习、研究制度,以激励为杠杆,激活教师研究热情;经费保证:设立课题研究专项经费,保证研究过程中相关书籍、必要设备的添置及外出学习、开展活动等的经费来源;技术保证:聘请专家担任顾问,选派骨干外出培训,组织外出参观学习等;课题研究与学校工作相协调:做到教学科研化,科研教学化,使学校教育教学与教育科研同步发展、共同提高。
十一、课题研究的成果形式
本课题研究拟取得什么形式的阶段研究成果和终结研究成果。形式有很多,如调查报告、实验报告、研究报告、论文、经验总结、调查量表、测试量表、微机软件、教学设计、录像带等,其中调查报告、研究报告、论文是课题研究成果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课题不同,研究成果的内容、形式也不一样,但不管形式是什么,课题研究必须有成果,否则,课题研究也就失去了研究之意义。
通过开题报告的思考与写作可以帮助我们清楚地了解自己为什么要做这个课题?究竟想做什么?想得到什么?怎么 做?能否达到自己的预期目标?更重要的是,这其中的工作计划可以成为我们日后开展研究工作的准绳,“言而无文,其行不远”,有了开题报告,它可以作为课题 研究工作展开时的一种暂时性指导,可以使我们避免无从下手;或者是研究一段时间后,觉得有偏差,它也可以作为课题修正时的重要依据。所以说开题报告对一个科研课题能否顺利开展是非常重要的。
初学这些论文的操作方法,
可以从模仿开始。以一篇文章为例。最典型的是吴晗的《谈骨气》 :
1.引论部分:开篇提出论点:我们中国人是有骨气的。
接着,用孟子的话解释论点“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2.本论部分:用三个事例分别证明论点:文天祥的富贵不能淫;穷人不食嗟来之食的贫贱不能移,闻一多的威武不能屈。
3.结论部分:解释当今无产阶级的骨气并发出号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