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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造假论文抄袭

2023-03-13 04:3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学术造假论文抄袭

法律分析:学术造假是指剽窃、抄袭、占有他人研究成果,或者伪造、修改研究数据等的学术腐败行为。学术造假被查出来一般会采取道德上要谴责,体制上要收回学位或是职称或是停止执业等处罚。学术造假是非常恶劣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的制裁,应该运用道德、体制和法律三种手段,防范和惩治学术造假。

目前对学术造假人员没有刑事处罚或是行政处罚。但是学术造假中,有一类造假很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比如抄袭他人的学术论文,这样涉及的经济利益,侵权人应该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经济赔偿。当然,现在仅仅依据法律来规范这种学术造假的行为,可以说不及时且不能解决目前的状况,所以还需要与道德、体制规范进行结合,道德上要谴责,体制上要收回学位或是职称或是停止执业等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学术造假有哪些危害


学术造假被查出来,学校会收回该生的学位或者职称,学生本人也会受到社会道德上的严重谴责。若是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会有相应的行政以及刑事处罚。其次,学术造假对社会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学术造假一方面会浪费教育科研资源,另一方面会损害社会的公平系统。
学术造假是指剽窃、抄袭、占有他人研究成果,或者伪造、修改研究数据等的学术腐败行为。学术造假首先是一种违背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的表现,是学术领域中学风浮躁和急功近利的产物。
学术造假相关案例:武汉理工大学64岁的武汉理工大学校长、中国科学院2009年院士候选人周祖德及其学生谢鸣一篇抄袭论文收录在“第二届全国智能制造学术会议”第一版论文集中,后被查出抄袭后,会议又推出“正式版”,删除了该文。
专家学者认为,学术造假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评价体系不合理和学风道德出现了问题,必须用道德、体制和法律建设三种手段,防范和惩治学术造假。


学位论文存在抄袭伪造,给予什么处分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学生论文的作弊与科研人员的剽窃有什么牵连关系?

学生论文的作弊与科研人员的剽窃具有着习惯上的牵连关系。

一、科研不端行为

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在计划、实施或报告科学研究时发生的伪造、篡改和剽窃行为或严重背离科学共同体公认的其他行为。

二、科研不端行为的要件

1、行为主体是科研人员。

2、科研不端行为是科研人员在从事科研活动时出现的不端行为。

3、科研不端行为的判定一般需要专业知识。

4、科研不端行为的实施有主观故意性,疏忽错误、实验的客观错误等均不能判断为科研不端。

三、科研不端行为的种类

1、第一类:学术造假。

包括:伪造;篡改;买卖和代写论文;代投稿论文;虚假陈述。

2、第二类:学术剽窃。

包括:文字抄袭;交流剽窃;评议剽窃和自我抄袭。

3、第三类:隐匿学术事实。

包括:主观取舍科学数据;故意忽视他人的重要学术贡献;隐匿利益冲突。

4、第四类:虚假学术宣传。

夸大、虚假宣传。

5、第五类:学术侵权。

包括侵犯署名权;侵犯知情权;侵犯隐私权;侵犯科研合约以及滥用学术权力。

6、第六类:不守科研伦理规范。

包括:不履行伦理审查义务以及不执行伦理审查意见。

杭州高校教师被指论文抄袭,学术造假能入刑吗?

学术造假不入刑,不过学术造假是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所以要承担他人的经济损失。学术造假,更大的是伤害自己的名誉,走一步是愚蠢至极。之前翟天临的学术造假在娱乐圈中闹得沸沸扬扬,他的事业也是一落千丈,现在几乎看不到他的身影,见不到他的报道,一搜索都是学术造假的事情。

当时他参加表演类节目,获得大众的认可,演技被评委们肯定,说他是一个可造之人。眼看着事业能顺顺利利发展,一夜之间,毁灭了自己的星途,人生也标注上了一个黑点。

学术造假是会遭人唾弃的,无论你是多大的影响力的明星或者普通人也好,都是不被允许的。挪用别人的学习的成果,就像是一个小偷,是一个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其实延伸到我们的知识产权被侵犯,而且频频发生,这个时候我们该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现在自媒体做的内容都是支持原创作品,但还是会有人抄袭复制粘贴;小视频的兴起,人人都是明星,但是视频创意没有得到保障,抄袭雷同的一抓一大把;歌曲的抄袭是一直存在,大明星主打曲抄袭国外的一首歌,因此打上官司的很多。看着这些无孔不入的抄袭,我们真的没有办法吗?

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就需要大家在自己所写的文章当中设置不可复制粘贴,还有就是不能截屏保存,现在有很多软件是可以设置编辑的权利的,大家可以搜一搜哪个更适合自己。第二个就是我们的视频的内容了,要记录保存好自己的作品创作的时间,遇到被人侵权了,用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现在国家是非常注重知识产权这一方面的,是不会任由这股歪风疯长的。就像近期的大胃王浪费食物的现象也是得到国家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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