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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论文题目

2023-03-12 22:5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欧洲联盟论文题目

国际经济与贸易毕业论文选题方向:

8. 印度软件产业扶持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9. 我国特许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0. 中国企业国际化研究11. 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12. 蓝色贸易壁垒的双重效应13. 国际贸易中的“劳工标准”问题研究14. 国际技术标准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国际经济与贸易毕业论文题目(二)1.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对FDI的影响2. 区域经济一体化与我国的西部开发3. 东北亚自由贸易区的路径选择及经济影响研究5. 双赢----国际经济合作的新理念6. 欧洲经济联盟—亚太经合组织的经济一体化性质研究7.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前景分析与现实意义8. 中非经贸合作的前景分析与现实意义9. 中、俄(印、韩)双边贸易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10. APEC经济技术合作的最新进展情况与政策建议11. 经济全球化与发展中国家的对策研究12. 美国政府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及启示13. 中美贸易结构之比较分析14. 中美贸易平衡问题对策研究15. 经济全球化对我国贸易的影响及对策分析16. 试论人民币汇率稳定的现实意义17. 人民币升值的利弊分析18. 人民币汇率变动对我国经贸发展的影响19. 人民币升值背景下贸易顺差大幅上升之谜

国际经济与贸易毕业论文题目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国与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国际贸易经济的发展成为提高各国经济水平的重要手段,而且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国际经济与贸易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国际经济与贸易毕业论文题目(一)
  1. 基于SA8000的贸易壁垒研究

  2. 产品专业指标认证与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

  3. 我国纺织品面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与战略对策

  4. 浅谈绿色贸易壁垒对中国各行业(选择一个行业)出口的影响

  5. 中国出口贸易过度竞争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6. 外贸行业协会现状与作用分析

  7. 我国零售业国际化战略研究

  8. 印度软件产业扶持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9. 我国特许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0. 中国企业国际化研究

  11. 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12. 蓝色贸易壁垒的双重效应

  13. 国际贸易中的“劳工标准”问题研究

  14. 国际技术标准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国际经济与贸易毕业论文题目(二)
  1.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对FDI的影响

  2. 区域经济一体化与我国的西部开发

  3. 东北亚自由贸易区的路径选择及经济影响研究

  5. 双赢----国际经济合作的新理念

  6. 欧洲经济联盟—亚太经合组织的经济一体化性质研究

  7.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前景分析与现实意义

  8. 中非经贸合作的前景分析与现实意义

  9. 中、俄(印、韩)双边贸易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

  10. APEC经济技术合作的最新进展情况与政策建议

  11. 经济全球化与发展中国家的对策研究

  12. 美国政府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及启示

  13. 中美贸易结构之比较分析

  14. 中美贸易平衡问题对策研究

  15. 经济全球化对我国贸易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16. 试论人民币汇率稳定的现实意义

  17. 人民币升值的利弊分析

  18. 人民币汇率变动对我国经贸发展的影响

  19. 人民币升值背景下贸易顺差大幅上升之谜

  20. 环境壁垒对我国进出口的影响及对策
  国际经济与贸易毕业论文题目(三)
  1. 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2.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3. 论我国服务贸易结构的优化

  4. 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现状分析与对策

  5. 服务外包在中国的发展研究

  6.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7. 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产业转移

  8. *****省利用外国直接投资与经济增长经验研究

  9. 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发展路径、策略研究

  10.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研究

  11. 跨国公司并购中的文化整合研究

  12. 我国高比例加工贸易引发的思考

  13. 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营销策略研究

  14. 利用产业内贸易促进我国的产业升级

  15. 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外经贸发展的意义

  16. 正确认识自由贸易与自我保护的关系

  17. 科学发展观与对外经济发展战略

  18. 21世纪的中国对外贸易----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的战略思考

  19. 外贸差额的变化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分析

  20. 战略性贸易政策和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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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中国援助政策相关论文

  浅析欧盟的对外发展援助政策
  欧盟的对外发展援助是其对外实现经济利益目标和影响的重要手段,在不同时期其政策目标的侧重不同,通过对冷战和冷战后欧盟对外援助政策的考察,揭示其发展援助政策的实质。
  [关键词] 欧盟 对外援助 政策实质

  对外发展援助,又称官方发展援助,是指一个国家、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的经济、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援助。欧盟对外发展援助是欧盟,.作为一个区域性组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人员和技术等方面援助的总称。
  一、欧盟对外发展援助的历史发展
  欧盟对外发展援助起源于1957年的《罗马条约》。根《据罗马条约》,欧共体与原来同其成员国保有“特殊关系”的非欧洲国家和领地建立了以契约性条约为基础的“联系制度”,这些国家成了欧共体的“联系国”。“联系制度”的主要内容除了所谓的“对等互惠贸易”外,还有发展援助。为此,欧盟专门成立了“海外国家和领地开发基金”来管理对其联系国的发展援助。
  从1975年到1989年.欧共体与非加太地区国家先后签订了四个《洛美协定》。通过四个《洛美协定》,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总共向非加太地区提供了约422.5亿埃居的发展援助。2000年欧盟与非加太地区76国又签订了《科托努协定》,承诺在2000年到2007年之间向这些国家提供总额为135亿欧元的发展援助。
  此外,欧盟还在洛美框架外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开展贸易合作,提供各种援助。冷战结束以后,欧盟及其成员国还展开了对中东欧地区国家和俄罗斯的援助。
  二、冷战后对外发展援助的变化
  随着冷战的结束,欧盟的对外援助政策也发生了变化,从原来的强调贸易特惠为特色的援助政策,注重援助的经济内涵转向同时注重援助的经济内涵和政治内涵的新的援助政策,从不干预、中立特色的援助政策转为注重对受援国的经济政治政策的监督干预。
  1.援助动力的变化。冷战时期欧共体的对外发展援助多是出自于维系原有的殖民体系的需要。70年代《洛美协定》的签署在某种程度上是欧盟对当时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要求的一种反应。面对非加太国家在谈判中要求实行贸易的非互惠原则和财政与技术援助不得附有特殊条件的强硬立场,欧盟顺应历史潮流,做出一些让步。
  冷战结束后欧盟的对外援助则表现出较强的主动性与主导性,援助的动机超越了贸易利益和双边关系,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援助政策从单纯的经济维度扩展到经济、社会、政治等多个领域。2000年的《科特努协定》强调,欧共体与非加太国家政治对话的重要作用,强调尊重人权、民主、法制是双方伙伴关系的基本因素,以及良好治理的重要等。这一变化反映了欧盟试图通过援助干预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政治经济政策,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进程与方向。
  2.援助标准的变化。冷战时期的欧共体对外援助的给予与受援国的经济表现关系不大。然而,自第四个《洛美协定》实施,欧盟开始强调援助的经济政治性条件。例如,在《科特努协定》中,一个国家能否获得援助要以受援国政府的表现为基础,假如受援国没有实行经济结构调整计划,没有遵照人权、民主、法制等标准,它将面临援助的延期。从而欧盟的对外援助越来越具有政治色彩。
  3.援助特性的变化。冷战时期,欧共体同非加太国家签订的多个《洛美协定》以特惠方式,将援助与贸易结合起来,欧共体对非加太国家提供单方面特惠。但在2000年签署的《科特努协定》中,这一情况有所改变。根据新的贸易协定,欧盟将逐步取消单方面的贸易优惠。非加太国家在贸易中不再享受特惠待遇和出口收入补偿,意味着欧盟洛美框架下的援助政策根本改变。
  4.援助对象的变化。冷战时期,欧共体的援助主要针对非加太国家,援助的70%一直集中于70多个非加太国家,并且长期以来以非洲撒哈拉沙漠以南地区为重点,在1975年~1995年间,该地区得到欧共体60%的援助。
  冷战后,欧盟援助的流向出现变化,用于援助的财源,在分配上向中东欧国家和地中海国家明显倾斜。1996年~1997年,中东欧国家和新独立国家得到欧盟援助占欧盟对外援助总额的将近20%,中东地区和南欧得到14%,亚洲12%,拉美10%,北非和撒哈拉为6%。
  三、对欧盟对外发展援助政策的评价
  从欧盟对外援助政策的历史发展和变化来看,欧盟(欧共体)实施的对外援助政策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和目标。概括起来,欧盟(欧共体)的对外援助政策要达到以下三个目标。
  1.对外援助政策是推动欧盟国家对受援国的货物或服务出口的有效方式。欧盟援助国往往借援助他国之名,行为本国企业的商品扩大销路之实,甚至包含占领受援国特定商品市场的企图,对开拓受援国市场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当受援国市场还比较封闭的时候,作用更加明显。例如作为欧盟成员国——西班牙政府设立官方发展基金(由出口信贷、政府软贷款和赠款组成),主要用于低收入国家的社会发展项目,目的是带动西班牙的技术设备和服务出日。
  2.对外援助政策是促进欧盟国家对受援国投资的重要方式。近年来,以发展援助来带动对受援国的投资,着眼于未来,已成为美、日和欧洲等发达国家实施发展援助获取经济利益的又一普遍做法。例如法国每年对外提供相当于300亿美元左右的经援,绝大部分提供给非洲法语区国家。这些项目只允许由法国企业实施,从而既带动法国企业对受援国的投资,也带动了法国产品的出口。
  3.对外援助政策也是提高欧盟国家对受援国经济渗透和影响的有效手段。冷战结束后,欧盟的对外援助政策和冷战时期相比,更加关注受援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条件,援助的性质和方向也发生了变化,对外援助有了越来越多的附加条件,这反映出欧盟意欲通过援助尽可能扩大其在受援国家及世界上的影响。
  在欧盟发展援助政策不同阶段,上述三个目标始终是欧盟推行对外援助的目的所在,只是在不同时期,发展援助政策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冷战时期侧重于打开受援国的市场和增加出口,而冷战后更倾向于追求在受援国和世界上的影响。
  周弘:《最大的援助方——欧盟及其成员国》,参见2002年6月17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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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循环经济与法的价值的一般分析
循环经济的理念肇始于20世纪60年代环境保护思潮兴起的时代,当时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可以说是循环经济理念的早期代表,但是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一词是1990年由英国环境经济学家D.Pearce和R.K.Turner在其《自然资源和环境经济学》(Economics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the Environment)一书中首次提出,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相区别。 工业社会的传统经济是一种“资源—产品—废物排放”的物质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是一种高开采、高消耗、高利用、高排放、高污染的“牧童经济”,这种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和过度的消费方式,造成了资源的过度利用与浪费,导致资源枯竭与环境的不断恶化。为此,人们开始把源头预防与全过程治理作为国家环境与发展的政策,实行将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的循环经济模式。“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对自然环境资源实行闭路循环应用的经济发展方式。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 具体说,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是由“资源—产品—再生资源”所构成的物质闭路循环流动的经济发展模式,“是指在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生态学规律,通过优化物质在经济系统内部的循环和能量流动,减少资源输入和污染输出,使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从而在经济增长中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交流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循环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 循环经济本质上是生态经济,“是一种新型的、先进的、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经济形态,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和‘共赢’发展的经济活动理想模式”, 它倡导“低能耗、高利用、再循环”,反对滥采滥用资源与“先污染、后治理”的方式,它恪守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与废弃物再循环(Recycle)的三次基本原则。循环经济兼顾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更加合理地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进一步节约了资源和能源,促进了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
因此,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含义:第一,法律对人的作用、效用、动能或意义。……第二,人对法律的要求和评价。” 有的认为:“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张文显先生认为法的价值“一方面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法律价值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了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沈宗灵先生认为法的价值包括三种含义:“第一,它指的是法促进哪些价值;第二,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也是该法的目的、该法的理念,是依赖循环经济法律所要促进与实现的基本价值和基本使命,也是作为循环经济法律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评价标准。制定任何一部法律,其首要条件应当是使实定的法律尽量符合立法者的应然标准,也就是符合立法的目的、立法的价值取向。为此,笔者认为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是立法者通过循环经济法律所要促进和实现的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的终极目标,这是循环经济立法的终极价值,它与立法中所体现的制度价值一脉相承。“法的价值是法的制定的必需,是法的实施的需求,是防止法的失效的屏障,是校正恶法的准则,是法的演进的动因。” 因此,明确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具有重大的基础与指导意义,它是确定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任务、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等的基础与前提。循环经济立法的政策性比较强,我们不易具体细化它的制度价值,但可以抽象概括出它的终极价值目标。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在世界各国以及每个国家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与目标,它本身是不断发展的。为了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需要研究明析外国与我国其他时期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相关立法的价值追求,以资借鉴。

二、中国已有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相关立法的价值追求
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起步较晚,没有全面、综合规范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但有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专项法律法规。早在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国家计划委员会拟定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就提出了努力改进生产工艺,不产生或少产生废气、废水、废渣,加强管理,消除跑、冒、滴、漏等要求。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决定》强调要把“三废”治理、综合利用和技术改造有机结合起来。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采用能耗物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体现了保护环境与资源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了该法的立法目的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很显然,它仅把“防治”作为废物治理的首要目标和终极目标,这是立法价值定位上的缺陷。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997年《节约能源法》第1条指出立法目的是“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第一条就指出立法目的是“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2002年6月29日,我国通过了《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相对于“末端治理”方式而言,是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优先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学者对清洁生产法的基本目的(即其价值追求)作了探讨,认为清洁生产法在总体上相当于污染控制法与经济法之间的交叉领域,本质上乃是工业污染预防法、环境经济法,因而理所当然属于以维护环境公益与经济公益为己任的“社会本位法”。具体说来,清洁生产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乃是建立在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规律的共同要求之上的,是环境利益、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有机统一体,属于多类型、多层次的复合性公益,而非单一性公益。 三、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应以确保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为终极目标
由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日益严重,我国制定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与迫切,而对循环经济立法价值追求的研究关系到整个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走向与制度架构等,我们必须提出其终极价值目标与制度价值。对于制定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有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有的认为是“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循环型社会或生态社会的建立”; 有的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基本目标是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减少资源的利用和废弃物的排放。” 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本质上应该属于环境法法域,因此整个环境法的价值追求与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就必然会有密切的关系,国内就环境法价值追求的传统观点认为是通过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人类的生存与生活环境以达到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旨趣,由于“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对“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冲击与挑战,有学者认为环境立法的目的应当是在不排除保护人类自身权利与利益的前提下,在树立以全球生态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利’”这两大目标。 综观国内外现有蕴含循环经济理念的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即其制度价值)以及有关学者对循环经济立法目的与环境法价值追求的研究成果,基于生态学、经济学、伦理学、法哲学的基础,笔者认为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应以确保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为终极目标。
(一)确保发展的终极价值
发展的涵义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更新,GNP或GDP增长的发展观认为发展等同于经济发展,就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产业结构变化的发展观认为发展是指在生产和就业中,农业部门份额减少,工业和服务业份额上升的现象和过程;也有学者把人类发展指数(HDI)作为评价发展的标准,努力超越传统的经济发展观,在经济与道德、效率与公平、工具与目的、眼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上,从全球的视角和一体化的趋势上,力图沟通、平衡与和谐;著名学者托达罗(M.P.TM)在其《第三世界经济发展》一书中将发展定义为“一个社会或社会体系向着更加美好和更为人道的生活的持续前进。”还有学者认为发展就是满足人类不同需求层次,应该考虑可持续的问题,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人本身的更全面发展,这种协调式的发展观追求人与自然的互利互生和协同进化,从而使自然界有可能成为“人的无机的身体”。以人为本位的发展要求在人与自然和谐基础上的共存、共生、共荣,尊重自然规律和自然权利与价值,要解决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1986年12月4日,第4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是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全面进程,宣布“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项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笔者认为,高消耗的经济发展模式所引发的生态危机,迫使人们不得不反思自己的行为,不得不感受到人类对于自然界、生态环境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与道德责任,为此,我们势必推行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循环经济立法所确保的发展之价值追求有其特定的内涵,这个发展不同于经济上的发展,也不同于人权之一的发展权,发展既是一种不断向良反复前进的过程,又是评判该法律制度的一种标准,它是循环经济立法所要促进与维护的价值之一。发展不仅仅是人类的发展,也是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发展的主体是多元的、全面的,仅有人类的发展是不够的,资源具有有限性、稀缺性,而人类的发展需要不断地供给资源与利用环境,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确保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同步发展。发展本身包括可持续的含义,如果是不可持续的发展,那就不能称其为发展,发展是不断向前向优向好迈进的过程与态势。循环经济立法确保发展的价值追求就是要确保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只有这种全面多元的发展才是循环经济立法所要促进和维护的,而且符合实行循环经济所要达到的目标。发展的价值追求是维护与实现法的正义价值的重要保障与表征,有发展才有实质正义,法的正义应该是含有发展之意的正义,否则法的正义价值追求只能是徒有其表。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在其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阐述了法律的巨大作用:人往往有创造性和惰性两种倾向,法律是刺激人们奋发向上的一个有利手段。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制裁、惩罚或抑制,而是激励人们进取与引导人们为正当合理的行为,循环经济立法确保发展的价值追求就是要在全社会激励人们在追求人类自身权益发展的同时,也要正当合理地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环境本身的可持续发展。
(二)确保协调的终极价值
协调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里的含义是指配合得适当。欧盟要求环境政策要确保协调,在这里协调的含义是指“欧洲联盟的其他政策应当将环境保护作为一个必要的考虑因素,从而确保环境政策与其他政策协调一致,从而确保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并且具体谈到了欧洲环境政策与地区政策、交通政策、竞争政策、能源政策、税收政策、农业政策、农产品自由流动政策以及贸易政策的协调。 发展循环经济要求减量化,从源头控制废弃物的产生,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资源的消耗量,从而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与持续发展。环境危机的实质就是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关系矛盾的尖锐化,环境与经济的极不协调将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我们要倡导“经济与生态双重存在”的思维,现在已经进入了生态时代,这是指导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基础思维,“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的思维是生态时代指导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核心思维,经济与生态的协调是生态时代的基本特征,并且指引着当代发展经济的正确方向。生态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在发展经济的活动中,经济与生态两者,不但是同时存在的,而且也是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在经济发展实践中,只有两者协调,才能使整个生态经济系统处于平衡稳定状态,才能保证人们的经济活动正常持续地进行。 推进循环经济能促使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并最终使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相得益彰、协调统一。循环经济立法所确保的协调之价值追求就是指通过循环经济立法旨在促进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按照科学合理的比例发展,不能因为某一方面的超度发展而危及到其他方面的发展,促使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相互协调,使经济系统、自然系统与社会系统相互支撑,具备整体性,从而最终实现经济、环境与社会的良性循环发展。利益的不平衡就会导致不和谐,固有的社会秩序就会受到冲击,而法律就旨在创设一个正义的社会秩序,“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通过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调整这种利益冲突标准的一般性规则方能实现。” 循环经济立法追求协调的价值,就是要通过立法来衡平各种利益,使它们达到协调的状态,最终形成一个稳定且有利于发展的正义秩序。
(三)确保环境效益的终极价值
效益就是效果和利益,环境效益是对人类社会活动的环境后果的衡量,环境效益有正效益、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之分。从根本上来说,环境效益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则是环境效益的后果。环境法保护法益论中的地球益学说体现了环境效益的价值追求,1992年里约“地球研讨会”的《NGO地球宪章》在原则1作出了如下规定:“为了保护地球生物和文化的多样性,一致同意尊重、促进、保护和修复地球生态系统”。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具有综合性、政策性与特殊的公益性之特性,坚持“社会本位”的思想,注重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平衡与公平分配,它必然要体现确保环境效益的价值取向。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矛盾体,我们要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双赢,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中要把环境效益作为前置效益,因为资源是有限稀缺的,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行为是无边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经济与社会赖以发展的基本条件,自然资源具有经济价值之外无可估量的生态价值,保护资源与环境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提高环境效益最终有利于提高环境质量。从环境科学的角度来讲,废弃物也是资源的一种存在形式,它具有重复利用的价值,当人类对废弃物进行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时,它们就会以人类需要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当人类没有对它们进行有效利用且又不按自然法则进行处理的时候,它们则会以人类所不需要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对环境造成危害。 美国那什在其《自然的权利》(1989年)一书中谈到:“人类的利益与生态系统的利益是同一的。……判断善恶的标准不在乎个体,而在乎于整个生命共同体。……自然所具有的生存权可以归属于伦理的共同体。……应将伦理平等的概念扩大到全体生态系统中去。……自然具有与人类同样明确且值得敬畏的权利”。而当前的环境危机也是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所造成的,大家纷纷意识到与承认自然本身的价值与权利,并形成一种以与自然和谐为核心的“生态中心主义”的伦理价值理念,这种理念主张人类应当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与能源,在发展经济的活动中实行资源与能源的循环利用,实现废弃物向环境的“零排放”。由于企业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市场缺陷与政策失误,环境效益必然会受到损害,循环经济立法就是要在宏观上对经济活动主体在生产、服务与消费的过程中从事盲目、自发而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其他损害行为时,进行适当的禁止、限制或矫正,保护污染受害者和生态系统的平衡,防止人类社会为追求经济效益而牺牲环境效益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立法确保环境效益的价值追求,这就要求各种法律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在确保环境效益的前提下追求经济与社会效益。循环经济立法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它需要利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适度干预经济活动,以维护体现为环境效益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可以说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体现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以维护环境效益为主要目标的法律。
(四)确保生态安全的终极价值
当前,我国由于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引起了资源安全问题,资源安全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无论是当代人还是后代人都可以稳定、及时和经济地获取自然资源,同时又使人类发展所赖以依存的自然资源基础和生态环境处于良好或不遭毁灭性破坏的状态。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引起的环境安全与资源安全问题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循环经济立法有利于解决生态安全的问题,循环经济立法必须以生态安全为自己的价值取向。2000年底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首次将生态安全作为环境保护的目标,纳入到国家安全体系。生态安全是指国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是一国生态环境在确保公民生命健康,为社会与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撑和保障能力的状态。构成生态安全的内在要素包括:充足的资源和能源、稳定与发达的生物种群、健康的环境因素和食品。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主任曲格平将生态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基础条件,并指出生态安全主要包括四大问题,即国土安全、水安全、环境安全和生物安全。“从战略意义上来看,生态安全包括两层基本含义:一是防止由于生态环境的退化对经济基础构成威胁,主要指环境质量状况低劣和自然资源的减少和退化削弱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二是防止由于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短缺引发人民群众的不满,特别是环境难民的大量产生,从而导致国家的动荡。” 为了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与保障生态环境安全,需要发展循环经济,“人类活动必须符合生态学规律,不得超过两个极限:一是从自然界索取资源的速度、强度不能超过资源本身及其替代品的再生繁殖能力,即生态承载力,二是排放到环境中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生态系统的自净(纳污)能力,即环境容量。” 否则,就会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枯竭等问题,从而危害人体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等,进而威胁到国家与整个地球的生态安全。因此,循环经济立法确保生态安全的价值追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霍布斯(Hobbes)认为“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继续下去。促进安全除了在作为实施和巩固法律秩序中其他价值的一种工具方面的效用以外,还服务于它本身所具有的一些颇有价值的目的。一个旨在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会试图在自由、平等和安全方面创设一种切实可行的综合体和谐和体。 生态安全是法的安全价值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生态安全不仅是循环经济立法重要的价值取向,也是评判循环经济立法正义与否的标准。
立法者创制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凭空臆想杜撰出来的,任何法律都具有法应当具备的正义、利益、秩序的价值,同时还具有自身特殊表征的价值追求。缺乏明确的价值追求,法律的创设就无法达到立法的美好意愿;不了解法律的价值追求,就不能理解法律的精神,因而也就不能正确、合理、适当、有效地实施法律。我国在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时,笔者认为应当以确保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为其终极的价值追求,在制定促进循环经济方面的成文法典时,可将立法目的(即制度价值)规制为:“为促进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推进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与协调,保障环境效益,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相互协调,维护生态安全,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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