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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概论论文范文

2023-03-12 11:1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管理概论论文范文

工程管理信息化就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以及现有信息资源,以提高企业工程管理水平的过程。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工程管理学科概论论文,供大家参考。

工程管理是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的保障,而沟通管理是工程管理中的重点内容。在工程管理中要做好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做好设计部门与施工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必须要有完美的沟通技巧和沟通管理体系。可以说,好的沟通技巧有利于双方之间交流和信息的互换,而好的沟通管理体系则是工程管理中必不可少的部分。但是,在目前的工程沟通管理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1工程管理中沟通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工程管理中的内部沟通问题

在工程管理中,工程内部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会存在着一定的沟通问题。很多施工人员对于管理人员的要求不能完全理解,处于敬畏心理又不敢多问,导致最终在工程施工中很多指标不符合管理人员的要求。工程施工人员与工程设计人员的沟通存在问题,当下的设计与施工往往是分开的,一般由单位的设计部门进行工程设计,而后再由施工人员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没有做好双方之间的沟通,便难以使工程施工安全符合设计要求,并且很多设计要求在施工中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施工人员只能对设计人员的设计进行必要的改动。这导致了施工人员与设计人员之间的矛盾,给工程管理人员带来了管理上的困难。除此之外,施工人员之间也存在着内部沟通的问题。由于目前很多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都是临聘的,甚至很大一部分人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这方面的差距导致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观点不一致,并且对于一些施工要求理解的不够透彻,导致工程施工出现一定的问题,并最终影响了整体的工程进度。

1.2工程管理中的外部沟通问题

在工程管理的沟通管理中,除了内部沟通存在问题外,外部沟通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给沟通管理造成了困难。其中包括:工程承包者与业主的沟通,部分承包者没有完全理解业主的要求,在施工中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业主的要求,或者懒于和业主沟通,导致双方出现矛盾,并影响了工程建设的效率;施工方与工程监理之间的沟通。监理的主要职责是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进行监督,而目前的监理方式还相对落后,过于形式化。监理人员与施工方的沟通存在障碍,很多施工方不愿意与监理方进行沟通,导致监理方对于工程的施工信息掌握的程度较低,最终影响了工程管理的整体管理水平。

2工程管理中的沟通管理的对策

2.1制定合理的沟通计划

要解决当下工程中的沟通管理问题,需要制定一个合理的沟通计划,包括内部沟通计划和外部沟通计划。所制定的沟通计划必须要有双方的沟通背景(即什么情况下进行沟通)、沟通时间、沟通的内容及沟通的方式。在工程开展前,必须要列出沟通计划,然后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需要进行沟通,便根据沟通计划进行。可以说,沟通计划是工程管理中沟通管理的基础,只有制定了相应计划,并且有效按照计划实施,才能够真正实现工程的沟通管理,最终实现工程管理中的内部沟通和外部沟通。

2.2建立多种沟通方式

工程管理中的沟通方式很多,而我们一般常用的为口头沟通与书面沟通两种沟通方式。对于一些书面难以说清的情况,或者急需要沟通的情况,或者口头沟通更为合适的情况,如内部施工人员之间的沟通,可以采用口头沟通方式;而对于一些比较严肃的、需要保留纸质备份的、长期考虑的事情,可以进行书面沟通。如工程施工人员与工程管理人员之间的沟通、设计人员与施工人员的一些需要采用图纸形式的沟通等等。关于书面沟通与口头沟通的具体方式。

2.3建立沟通渠道

要解决工程管理中的沟通管理问题,需要建立合理的沟通渠道。不管是内部沟通还是外部沟通,都需要有合理的沟通渠道作为沟通的基础和保证。由于每个人的工作经历、生活经历、教育经历以及所接触的文化的不同,在沟通方面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因此,工程管理人员要尽可能的建立沟通渠道,为他们提供沟通的背景,保证沟通渠道的畅通,尽可能减少沟通中产生的误解。比如对于施工人员和设计人员之间的沟通,除了为他们提供沟通交流的机会,更重要的是要让设计人员能够有一定的渠道展示自己的设计作品,通过直观展示让施工人员真正理解设计的要求,并且在施工中努力达到设计要求。传统的沟通渠道主要为图纸,而现在,可以运用高科技的成果,比如工程建模进行沟通,这种方式能够清晰的将设计者的设计成果以立体的形式展示出来,从而更有利于设计者与施工人员之间的沟通。

2.4及时沟通

要解决工程管理中的沟通管理问题,必须做到及时沟通。在目前的工程沟通管理中,很多问题都是由于沟通不及时导致的。在工程建设中,沟通不及时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比如施工人员在施工中遇到疑问没有及时与设计人员进行沟通,根据自己的理解继续施工,最后可能导致工程的质量或者其他方面不符合设计要求,严重的可能需要返工,浪费了人力物力,也加大了施工成本。同样,工程施工方与业主的及时沟通也尤为重要,它们所蕴含的道理都是一样的。保证各方的及时沟通,不仅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工程质量,节约施工成本,也能够尽可能的满足客户要求。

3结束语

总之,目前我国工程管理中的沟通管理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加以解决。具体来说,其中的问题包括内部问题和外部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制定合理的沟通计划,建立多种沟通方式,建立沟通渠道,并且要做到各部门各人员之间的及时沟通。这样才能够真正解决目前工程管理中存在的沟通管理问题,实现沟通管理水平的提高,最终提高工程施工效率,节约工程施工成本,提高工程整体质量。

1两种现行的主流项目管理法的应用现状

1.1项目法施工管理。

对于项目法施工管理而言,主要存在的是三个方面的问题:①在项目成本管理责任制方面,项目管理制度缺乏应有的健全性,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过程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以及弊端。实行项目法施工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采取经济承包责任制。有的项目经济责任制落实的并不够好,甚至产生流于形式的状况。例如项目经理的积极性难以得到调动,部门之间的管理缺少应有的健全性,比如成本核算缺少层层检测,控制举措缺少,最终工程结束后成本核算持平亦或超出,毫无经济效益。②在材料成本管理方面,一方面依旧存在材料价格以及供货渠道不受施工单位管控的状况,在材料采购方面无法依照“三比一看”的相关标准实施,主要材料以及地方材料受外来因素的影响比较大;从另一层面上来看,材料损耗超过定额的现象依然在一定范围之内存在着,这就使项目成本的管控流于形式。③在劳动力成本的管控方面,依旧存在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状况。大量人力的浪费,提升了成本;在机械使用费用的管控方面,依旧存在机械闲置不合理、疏于保修,因此制约了机械使用,以至于经常超出预算的状况时常产生,从而导致施工企业普遍产生用自己的队伍和机械不如使用外部劳务和租赁设备的心理,制约了企业对机械设备和人力资源的投入,进而导致企业的市场竞争潜力和发展潜力遭受制约。

1.2项目经理责任制。

作为我国从西方发达国家引进的一种管理方法,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常常只是存在于形式,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足之处。这与项目经理责、权、利模糊有着关键的原因。具体而言,项目经理制的应用现状主要是:①企业缺乏健全的机制,国有建筑施工单位的项目组织在一些偏远地区依然实施的是线性组织模式,实行的是矩阵式,项目管理层级以及职能部门依旧处在“磨合期”阶段,低下的工作绩效使工作长期都处在一种事倍功半的状态之下。对于这些地区而言,增强成本管控,是一项长期而充满着艰巨性的工程。②当前的项目经理制缺乏应有的科学性,对于一部分施工单位而言,项目经理部是一个临时性质的责任组织,里面的人员都是临时懂凑西拼组合而来,素质出现参差不齐是常有的事,项目经理不过是施工单位的传话筒,最多不过是个组织现场的组织者罢了,一般项目经理都不会涉及大量人、财、物的管理。③项目经理制的项目经理自身存在问题,由于项目经理自身缺乏应该有的具体经验加之不懂技术,是个外行,导致项目经理中的人员调动十分频繁,项目经理对于进度计划以及预算都设定了较高的目标,这就使项目失去控制,经常产生变动,对于一些关键文件缺乏及时颁发,导致文件出现错误。除此而外,项目缺少应有的技术性,经理只是在被动应付,成了所谓的“消防队长”,到处“救火”,疲于奔命,这就造成了项目经理过多将经理放在自己熟悉的地方,缺少应有的全局观念。

2两种现行的主流项目管理法的应用建议

2.1项目法施工管理。

针对以上存在的各种问题,一定要采取综合、整体、全面的方式加以规范,从而提升企业的整体效益。具体要做到:第一,规范约束机制,依照科学流程来办事。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施行各种形式的联合承包,并通过合同形式确定下来,构成一种风险共同承担、利益共同享受、连锁互保的约束体制。第二,建立和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承包机制。承包经营责任制,一定要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发展后劲。第三,强化内部承包的制约机制,促进承包单位执行起来合理化、规范化,其一是要教育承包人依法经营,构建良好的法制理念;其二是强化内部监管,对财务状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其三是构建科学合理的规章机制,堵塞相关漏洞;其四是使内部审计制度得到强化。第四,进一步增强企业管控,要践行好基础的相关工作,克服用包代管的混乱现状。在进行预算过程中,要尽可能对其强化,不但如此,对限额也要进行规划,增强计划管理等基础管理机制。第五,增强成本管控。对一些定期以及不定期的财务活动进行分析,正确对承包单位的经营成果进行反映。第六,增强精神文明建设,承包中要将精神文明融合到承包合同中去,切实做到两个文明一起抓。

2.2项目经理责任制。

第一,完善制度,严格落实项目经理制的管理权限,确保项目经理部门工作的科学开展,公司需制定并出台《工程管理实行项目经理制的实施方案》,对项目经理制的实施范畴、奖惩机制、项目经理部构建原则以及程序进行确定,不但如此,和项目管理部之间的联系也要加以明确,项目经理职责权限和相关部门以及公司领导间的关系也要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令项目经理制的落实具备制度性、规范性。第二,健全组织结构,配全专业人员,项目经理部要根据工程管理的规律以及工程落实计划,建立完善的项目经理结构,就需匹配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工程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牺牲精神、工作能力以及协调能力强的专业技术工作者们作为项目各个专业的负责人,主要配备结构工程工作者、电气设备工作者、给排水及空调设备工作者等相关专业人员,要基本满足工程管理和落实的需求。第三,订立工程网络规划,增强工程管控水平。项目经理部需要根据总工期计划,对工程进度网络计划以及保证举措予以落实。依照工程特色和分布状况要制定相关工程管理机制,制定多个节点工程,在确保安全以及质量的基础上,多采取举措。提高工程施工的总体进程,具体要做到:其一是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入驻设计单位,辅助设计人员细化图纸并及时交底,其二是要多次组织用户单位进行分意见反应,快速确定规模以及功能需求,其三是组织处理现场问题,尽可能减少设计人员来到现场的时间,确保设计时间。工程还需严格依照网络计划检查工程进程,当天任务一定要当天完成。

3结论

保密管理论文范文

保密管理本科专业开设技术类课程十分必要,也具有可行性。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保密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保密管理论文 范文 一:保密管理概论论文

摘 要

保密管理制度是做好__的关键和保障,是一个国家__的思想和核心价值的体现。同时,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法律体系又是两个密不可分的重要环节,法律体系指导管理制度的建设,完善的管理制度则是践行法律体系的保证。

放眼世界各国,美国的__发展的时间长,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最为完善、最有特点。美国没有专门的保密法,但拥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美国也没有专门独立的保密行政管理机构,却拥有比较成熟的保密管理制度。相比之下,我国虽然有专门的《保密法》,但却很难说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

深究美国__的思想,平衡公开与保密之关系是纵贯美国保密思想发展史的主线。美国联邦保密制度的发展总趋势是放松对政府信息的管制,有利于公民获取政府信息。同时,这也是各国保密制度的基本要求。相比中国,虽然新《保密法》较旧《保密法》有不少的改进,但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却保持不变:一如既往地强调保密是原则,保密优先于公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并学习美国保密制度、保密法律和保密思想,对完善我国保密管理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管理制度;法律体系;思想价值;保密法

第一章 绪论

关于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二者的规定不尽相同,由于前者晚于后者颁布,依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前者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这里存在的问题在于,将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自然人死亡的日期就一定合理吗?利害关系人何时提出申请则完全取决于其主观意愿,如果将法院判决之日作为死亡之日的话,这一日期显然过于主观而缺乏确定性。并且死亡日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了继承人的确定、遗产的范围等诸多重要问题。如果,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执行的话,必然会引起一定的质疑和反对,实行起来有失公允。在没有完全保护利害人利益的现实情况下,这有违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宗旨。

在关于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上,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没有对其做出相关规定,而是在最高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规定了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其内容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但是,我国的这种规定很明显是不适合的,在某些案件中,在很多的法律实践中,这些规定凸显出很多问题,带来了很多争论。

第二章 各方观点讨论

(一) 关于死亡日期规定的讨论

在宣告死亡时,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涉及到遗产继承、 保险 金赔付、生存者的人身关系等重大事项:如遗产的具体范围,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具体范围,继承开始的时间,转继承、代位继承发生的可能牲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

魏振瀛在《民法》中提到: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对一般情形的失踪,失踪人死亡的时间有的被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日本、台湾地

区),有的被规定为得知失踪人最后一次音讯之时(如瑞士);对于在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的人,其死亡时间有的规定为战争停止、船舶沉没或危难消失之时(如日本),有的被规定为失踪人于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之时(如瑞士、意大利),还有的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台湾地区)。

余能斌和马俊驹在《现代民法学》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生理死亡是自然现实,宣告死亡是法律现实,它是一种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推定出他已死亡的事实。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宣告死亡制度中,死亡日期的界定,并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呈现出“仁者见仁,智者见者”的局面,每种观点都有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及立法价值。但是,无论是从法理角度推断出的死亡时间,还是各国立法给出的不一样的规定,都不能完美地适应于每一个案件。

(二) 关于利害人顺序问题的讨论

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针对利害人顺序问题,主要有三中学说。第一种是“有顺序说”,即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时,有顺序之分,并分为多个顺序。前一顺序不申请的,后一顺序不得申请。同一顺序互不影响。在我国的立法中,就采用了这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是“无顺序说”,即所有利害关系人都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权利,每个厉害关系人都不会受到 其它 关系人申请与否或反对申请或申请的影响。

第三种观点是“配偶优先顺序说”,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说,即:配偶有

一票否决权,其他申请人申请权利平等,在配偶不允许的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申请失踪人宣告死亡。

魏振瀛在《民法》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重在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特别是其近亲属的利益,与谁提出申请无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将遭到损害,这显然违背了民法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

还有一种争论,就是针对债权人在宣告死亡中的申请顺序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样,可以作为申请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允许债权人作为申请人,虽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其效力超出了债券效力的范畴,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宣告失踪制度加以解决,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应限定在下落不明的近亲属范围内。

第三章 典型案例及分析

(一)死亡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1、案件简介:

湖南娄底发生一起案件:甲男与乙女成婚三个月后某天,乙女不慎落入江中,甲男听到呼救即跳入水中去救,不幸双双罹难。甲男尸体被找到,乙女尸体未找到。事故发生两年后,乙女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甲乙生前分别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以甲男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乙女;另一份以乙女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8万元,指定受益人为甲男。另外,甲乙

婚后新购房屋一套,价值6万元。双方无子女。双方父母因保险金和房屋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甲男的亲属主张:乙女先于甲男落水,且女性体力较男性弱,故乙女应先于甲男死亡。在第一份保单中,受益人乙女先于甲男死亡,按保险法第63条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受领保险金,故该10万元保险金归甲男的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中,受益人甲男后于被保险人死亡,即在乙女死亡时,甲男能成为受益人。在甲男死后其所受益之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父母继承;甲乙共有的房屋先析产,甲、乙各得3万份额,因乙死亡在前,故乙女的3万份额由作为丈夫的甲和乙的父母平均分割,每人1万。甲的3万份额,因乙女先于甲男死亡,乙不享有继承权,故应由甲的父母继承。那么对于该房屋甲的父母共获得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2万份额。综合以上,甲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乙女的亲属主张:虽然乙女先落水,但其死亡日期应是法院作出死亡宣告的日期,该日期在发生事故的2年后,故甲男死亡在前,乙女死亡在后。根据法律,可得出完全相反的分配结果:乙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甲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还有人主张:鉴于本案的特殊牲,可以认定甲乙同时死亡,依据继承法规定互不发生继承关系;依保险法规定应推定受益人先死,则保险金归于被保险人遗产由双方继承人各自继承,则第一份保单的10万元保险金应作为甲的遗产由甲之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的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乙的遗产由乙之父母继承。房屋由双方父母各继承3万份额。

2、案件分析

按照现行法律中的各项规定,第二种做法无疑是最正确的。最终法院也给出了和第二中做法相同的判决,但是合法的判决并不意味着一定合理。很显然,这样的判决违背了事实上的公平正义,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此案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宣告死亡中的死亡日期应该如何确定。不一样的确定方式造成了完全相反的两种后果,因此,这就对利害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如果采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确定死亡时间,确实有一刀切的武断的嫌疑。

如果按照第三种说法处理,对于案件中的两方利害人来说,是再公平不过了,但那只是一种设想,并不是现实情况。在第一种说法中,甲方父母由乙女先落水,

且女性的体力弱于男性,因此得出乙女先死于甲男,这种说法缺乏合理性,且属于推断。即使之后的基于乙女先死这个论断的论述完全合理,也并不能代表这种说法就有说服力。、

同样,第二种说法中,它的一切证据和理论都是符合现行法律的,因此取得了法院最后的认同。但同样,对于甲男和乙女的死亡时间,也是推断出来的,并没有十分确凿的证据,证明乙女后死于甲男,所以即使第二种说法合法,也并不能使得甲男的利害关系人信服。

可以说,前两种说法都不合理,只是第二种说法合法,得到了法律的认同。因此,如果为了遵循民法公平和公序良俗的原则,第三种说法无疑是最好的。

(二)利害人的顺序究竟是否合理?

1、案件简介

2001年10月12日,李建苹的丈夫潘永光失踪,留下了100多万的遗产,2008年其父亲为了能分得财产,多次要求对其儿子进行死亡宣告,但由于申请顺序问题,其父亲在儿媳不同意的情况下无法申请,最终导致儿媳、孙女和失踪人的父亲关系破裂,成了彻底的陌路人。

2、案件分析

这个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宣告死亡申请人设置顺序是否合理。潘永光在失踪7年之后,其父亲申请对其进行死亡宣告是十分合理的,因为从常理上推断,失踪7年、杳无音信的潘永光应该已经死亡,此时进行死亡宣告,便可以结束以潘永光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解决由财产分割带来的矛盾。但是,在现实中,如果被宣告人的配偶不同意进行死亡宣告的话,其他人便无权进行死亡宣告,配偶便可以独自侵吞失踪人财产,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就像这个案件中的李建苹一样,坚持不同意潘永光的父亲进行死亡宣告,这样推断,并不排除她想独自占有100多万的财产。因此,在利害人利益的分配上就出现了严重不平等和不公平的现象。因此,没有达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

第四章 各方观点综述

(一)死亡时间依据事实,尽量遵循公平原则

在一般的情况下,学界公认都以判决书中确定的时间为其死亡时间。因为,法院的宣告死亡的判决是具有强烈的法律宣示性的,更具有权威和准确。但这样的看法,恰恰忽略了失踪法定期间的作用。失踪人死亡的可能性随着失踪时间的延长而逐步强化加大,所以,以法定失踪期间来确定死亡时间的方式更加合理。

如果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失踪,但根据当时的情形已经可以确定其死亡的,或者是经过有关部门寻找后确定其不再生存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发现其尸体,都会认定其死亡,不需要经过宣告死亡的法定程序,当然也不必确定死亡时间。但利害人由于心理上的原因肯定要等待法律上已经死亡的证明,是不会接受这样的事实的。所以,法律上的确认不仅仅是一个程序上的认定,更是对于利害人心理上的安慰。

所以,确定死亡时间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遵循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还要坚持公平的民法原则,不能出现损害利害人利益的情况。综上,我认为,在有证据表明失踪人死亡时间的,我们以其真实的死亡时间为准。若否,则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应该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判决的依据应该为法定期间届满之日。

这样可以基本保障不同情况下宣告死亡人的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减少在审理过程中产生的审理差异。

(二)“配偶优先无顺序”应当借鉴

我国学界较为流行的三种说法中,第三种说法较为符合我国的现状,即“配偶优先无顺序”,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因为它既避免了前一顺序不申请的情况下后一顺序不得申请的尴尬情况,又兼顾了公平原则和特殊情况。

“无顺序”的说法本来就是一种公平的做法,再加上“配偶优先”的限制,使得这种说法更加合理和适合于法律实践。

第一,避免了自己的婚姻由他人来决定的问题,保护了当事人的婚姻权利,减少了对配偶的情感伤害,这也体现了人身权大于财产权的法律原则。

第二,这种观点对于宣告死亡制度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的,因为并不是所有宣告死亡案件中都会涉及到配偶这一利害人。

第三,如果出现想案例中一样的配偶,后一顺序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进行举证,请求法院剥夺其优先申请权,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综上,“配偶优先无顺序”的观点最适合我国的社会情况和国情,应当被采纳。

参考文献

[1]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

保密管理论文范文二:学位论文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不宜公开内容,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保密管理的学位论文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知识产权、技术秘密或敏感信息等,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的撰写和保密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应尽量对涉密学位论文作脱密处理。对于无法作脱密处理的论文,导师应认真做好涉密学位论文从开题、撰写、印制到评阅、答辩、归档等全过程的保密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划分为公开、内部、秘密和机密四级。

公开:大多数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术研究公开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予以公开。

内部:研究成果不列入国家保密范围而又准备申请专利或技术转让以及涉及技术秘密,在一段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秘密、机密:研究背景源于已确定密级的科研项目的学位论文,属于涉密学位论文。

第二章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

第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申请论文定密,并严格实行“先

审批,后撰写”的原则。

第六条 涉密论文的定密申请应在论文开题前提出,申请人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附件1),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题 报告 和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第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程序

(一)涉密论文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审定人进行初审。

(二)各单位主管研究生 教育 的领导是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审定人,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初审工作。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及变更规定》等有关文件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

(三)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申请报送科技处审核和学校定密工作小组审批。

(四)涉密学位论文保密期限根据密级确定,秘密级论文保密期不超过10年,机密级论文保密期不超过20年。

第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作者须签订《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 协议书 》(附件2),并承诺对有关涉密内容负保密责任。因工作关系接触涉密学位论文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传播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第三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

第九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撰写和修改,

第十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是重要的学术著作,也是科学研究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学位申请人在离校前,应将涉密学位论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论文定密审批表》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协议书》由学位申请人直接送交校学位办,并按保密要求统一管理。涉密论文保密期满后退回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送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 校学位办应做好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管理工作,在保密期限内,应将涉密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及其电子版专柜存放,未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借阅。

第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及其相关信息禁止上网检测和传输,保密期内不列入抽查评估的范畴。

第十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期满即自行解密。解密后的涉密学位论文按照不涉密学位论文的 收藏 、管理与服务 方法 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生, 毕业 前填报学位授予信息时,相关信息应根据保密要求,作相应技术处理,避免泄密。如填写学位论文题目和关键词等信息时,可填“保密论文”,不填具体题名和关键词。

第四章 内部学位论文的审定与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科研项目的特殊性或研究内容保密的需要,少数学位论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按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申请保密。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内部学位论

文保密期限原则上为2至5年。论文完成后,在论文封皮和扉页右上角处明确标注保秘审批确定的论文密级和保密期限,如“密级:内部3年”字样。

第二十条 内部学位论文应在论文开题时申请保密,论文作者需在导师指导下填写《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附件3),报本单位__负责人和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需保密的内部学位论文在开题、评审(含预审)、答辩(含预答辩)过程中,导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具体的保密要求,报所在学院__负责人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需保密的内部学位论文必须事先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去密处理后,方可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去密处理不当导致泄密的,其责任由作者和指导教师承担。

第二十三条 通过论文答辩后的内部学位论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由学位申请人直接送交校学位办,并按保密要求统一管理。保密期满后退回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送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完成相关审查审批而擅自撰写涉密论文或内部论文,导致的后果由本人自负。相关单位、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导师、研究生未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对涉密论文进行审查审批和保密管理,导致泄密或存在严重泄密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审批保密学位论文的学位申请人,毕业离校时,论文作者凭校学位办开出的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证明(附件4)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院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保密学位论文质量控制 措施 和 规章制度 ,确保保密学位论文质量。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办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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