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是火,点燃希望之灯;道德是灯,照亮人生之路;道德是路,引导人们走向灿烂辉煌。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道德的议论文,一起来看看吧!
我们中华民族历来崇尚道德。无论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还是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思想,无不都以高尚的道德作为他们的至高境界。宋代文人苏辙就曾写道:“辙生好为文,思之至深。以为文者气之所形,然文不可以学而能,气可以养而至。”这就说明,道德是做人的基本准则。所以以德取人才是根本,以德服人才是硬道理。一个人在茫茫人海中走路,难免要摔倒,可是能爬起来继续走也是一位有德之人。
可有些人就问了什么是道德,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答案:政治家说: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诗人说:道德是半悬在头顶上的一柄利剑。
哲学家说:道德是愿者鱼儿上钩。社会学家说:道德是公路旁的警示牌,人,好好走路;司机,好好开车。法官说:道德是调整…………规范的总和。我说;道德是面镜子,不但照己,还可照人。但关键是照己。由此可看出,道德的概念在每个人的心里都是不同的,可它们都是对的,所以要想知道道德是什么,还得自己去感悟,去理解。
那我们应该怎样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呢?我个人认为,首先要做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如果我们能够从身边小事做起,严格要求自己。那么我们每做一件事情,我们的道德水平就会得到一次升华。荀子有句话说的好;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锲而舍之,朽木不折;锲而不舍,金石可镂。所以说人要一步一个脚印,要善于由大及小,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决不要以微小而不足道,细小而不足为。
说了这么多,那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应该怎么做呢?在学校,我们一样要讲文明、讲道德。在学校,我们不能在楼道里追跑打闹。如果楼道里有许多的同学,那必然会撞到其他的同学。在学校,我们还应该节约用水、用电。上操之前,应先把灯关掉。见了老师就向老师问好,这些都是在学校应该做的。
在家里,要尊敬父母。在家中,要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这能帮家人减轻一些负担。如果父母叫你拿杯水,拿个东西这种小事应尽自己全力去做。古人有许多尊敬长辈的事。比如黄香九岁时,就懂得孝顺父母。冬天,他用自己身体将父母的枕席温暖后再请父母安寝。在家尊敬父母也是一种有道德的表现。
道德是做人的基本素质,我们要捍卫道德,宣传道德,实践道德,做一个有道德的人!
道德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道德提升了国家的形象,道德提升了个人的素养,道德赋予了社会正能量。知识应是利用于生活中的一种技巧和思想,道德才是人生中最需要的真正内容。道德是知识的母亲,道德哺育着知识。
失去了道德知识就像没了娘的孩子。我们都知道有雄厚知识的人才会有机会进入到复旦大学。但复旦的学生做出的行为不等同于他的高等知识。某同学和另一同学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我同学是在咽不下这口气,就往另一同学喝的饮料投下了致命的毒药,不知情的那位同学喝下有毒的饮料,最后抢救无效而导致死亡。
不知道投毒的那位同学是否感到有一丝丝的罪恶感,他是否想过他的行为是一种愚蠢的行为。投毒的那位同学如果心存道德,在今天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的,令人寒心的事情。拥有高等的知识,而没有有心存道德的人同样污染了社会风气。他虽然拥有高等的知识,但他这样的人像没有灵魂的躯壳。
有一个流浪汉,他一个人流浪30多年。在这30多年里,他帮走失的孩子找到了家,捡到贵重的东西,会有及时的还给失主,他帮助过残疾的人走上梦想道路。这个流浪汉从小就没有受到过教育,但他知道做人要心存到道德。虽然他没有高等知识,但他身上似乎散发着一种神圣的`光芒。我觉得这个流浪汉更胜过前者那样没有驱壳的人。道德先于知识。
拥有高等知识而没有心存道德的人,他们的脑袋,思想,身体都是一种腐烂的形态,他们这些人拥有最高等的知识就像一把锋利的剑插在人民胸口上。如果他们心存道德,这些高等的知识就会有意于社会,就不会再睡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
没有心存道德的人就没有资格去受教育。把道德当成知识的母亲,知识才会变成有意义的知识。道德更重要于知识。道德哺育着知识。
随着时代的变迁与发展,越来越多的资源为我们每一个人共享,我们同样也在共享着一个时代。可是,却有许多人把共享演变成了占为己有,把原本属于我们每个人的资源自私地成了他一个人的,难道我们的人性、道德就是如此吗?这样真的好吗?
我曾经看到不止一辆单车被人们把二维码划掉,自己骑着一辆不是自己却像自己的单车那样逍遥自在、大摇大摆,似乎这么做是理所应当、聪明的做法,说不定这时这个人还在背后嘲笑那些骑好单车依然归位,那些老实的人呢。如果每个人都像这样自私自利地占为己有,那怎么还称得上是“共享单车”,共享这个时代呢?也许这种不良的现象也在一点一滴形成或改变越来越多人的价值观,到那时,这真的对我们时代的发展有利吗?最后最大的赢家真的是那些把共享的资源占为己有的人吗?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一个问题。
还有的人藉着正义、道德的幌子,指责、抨击那些把资源占为己有的人,把自己塑造成一个伸张正义、正义凛然的人物,自己却依然在背后做着那样的事,好像这件事不为人知,没有人会知道一样。其实,只要你做了,总会有一双眼睛盯着你,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这样的人可以说比单纯想把单车占为己有的人还要恶劣,把自己不道德的一面伪装起来,背后却做着破坏道德的事。这样的人把道德变成了表演,我们民众就成了他的观众,好像这里就是他表演伸张正义的舞台。如果我们的时代变成了那样,那么最没有道德的人成为最有道德的人,那这个时代也将演变成最没有道德的人表演的时代。
如果说哪一天,真正有人把传递道德、正义这件伟大的任务、使命做到问心无愧,那我也将发自内心地给这样的人点赞,为这个时代能有这样的人而光荣、骄傲。
花,静静地绽放,不为喝彩,只为这个世界曾经来过;水,潺潺地流淌,不为称羡,只为心中执着、干净的信念;路,默默地延伸,不为坎坷,只为远方心中美丽的风景。每样事物都有它的价值、使命,人也是如此,做自己的本分,做好自己,而不是为了某个不单纯的目的。愿每个人都能做一个有道德、有人性的人。
“共享”并不是占为己有,它理应被这个时代的每一个人所共享。这样,我们的时代一定会越来越美好,真、善、美的花朵一定会在这个时代永驻。
在我们身边有许多道德或者不道德的事情发生。接下来请听我细细道来。
道德的事情虽说较少,但我还是要说一个让我一开始气恼,最后敬佩的一幕。
在我上学前上公交车时,很多人都往公交车上推,恨不得让自己上到公交车上。
当我上到公交车后,我找到了一个座位坐了下去。这时,一位满头白发的驼背老人上了车,还有一位穿着时尚的衣服、化着妆容的小姐也上来了。老人们对公交车里的人们用央求的语气说:“谁能给我让个座位呀?”人们都不理睬这个老人家。我的心有点难受,正在想要不要让座给这个老人家。
待我还没想完,这时,老人家对那个小姐姐说:“姑娘,看你长得这么好看,人的心灵也很美吧!能否给我让个座位?”小姐姐回答道:“老人家!现在是什么时代?还讲心灵美?开玩笑,这是不可能的事情,除非,你给我钱。”“小姑娘你怎么这样子呢?”老人家气恼地说。这个时候,一个小学生站了起来对老人家说:“老人家过来我这里坐吧!我到站了。”说完,他就扶着那个老人来到他的座位上。我的心里如刀绞一般痛苦,我恨自己没有让座给老人,气恼那个小姐姐没有给老人让座。一位戴着红领巾的小学生却让座给了老人,让我敬佩不已。
道德不一定是要做一件大事情,而是在学校里捡起小纸屑,不随便乱扔垃圾。下雨了,同学没有带伞,你可以和他共用一把伞。在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安静地说话。看到盲人扶他过马路。
其实有许许多多微小的事情也可以体现出一个人的道德的品质,人人都说道德很难做。而在2008年四川地震了,许多人都献出了爱心。有的人捐自己的零花钱,捐自己的书,自己的玩具……这些都是小事,但也能体现出我们的道德品质。
如果个个人都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世界将会更加美丽。
何谓善?何谓恶?为了生存,杜鹃鸟将其他鸟蛋推出巢外,是恶?为了庄稼,人们常用大量农药杀死害虫,是善?我们无法用绝对的对错去评价大自然中的种种。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这是大自然的残酷法则。在这现实的法则中,是没有那么多道理可讲的。生存是第一任务。只有生存有了保障,才能讲究道德。
日本小说家东野圭吾曾写道:“我们都是社会这个时钟里的齿轮。”我们靠一些齿轮带动着,又带动着另一些齿轮。每个人都不能脱离其中,独自转动,更不能随心所欲,脱离轨道。我们身在其中,便要遵守它的运行规律。而齿轮上会有怎样的花纹,大可以由自己随心雕琢。
这规律有两条。一条看得见,名叫法律。另一条看不见,是我们心中的道德律。康德认为,心中的道德律可以唤起敬畏和赞叹。《东方快车谋杀案》中,道德律与法律在这里盘旋交织,织成一张巨大的人性之网。网住了受害者,终得恶报;网住了复仇者,陷入无尽的仇恨。侦探选择向警方隐瞒真相,只是遵循了心中的道德律。他认为,这只是受害人自己结的恶果。这样的选择,能被称作恶吗?
诚如马克·吐温所说:“道德是一种获得——如同音乐,如同外国语,如同虔诚扑克和瘫痪——没有人生来就拥有道德。”在从小的教育观念里,好与坏的界限早就在各自的心中划开。不让自己多一个齿,不让自己少一个齿,依靠着心中的模板。人类之所以自称为大自然的精灵,正是由于这环环相扣的道德律,让我们学会仁、义、礼、智、信,让社会这座大机器稳妥地运行。这是人类的大智慧,这种智慧让我们能够站在食物链的最顶端。
对事物的评价总需要一分为二。要全面地看待问题,才是正确的方式。正如曹操一人,治世之能臣,乱世之奸雄。是喜是恶,凭君定夺。
遵守心中的道德律,便是无愧于社会,无愧于自己;遵守心中的道德律,才能做好一颗齿轮,不被社会淘汰。在这架生命的列车上,道德律应是运行法则,遵守它,才能平稳前进。
以道德为主题的议论文我为大家找来了,大家赶快跟随我一起来看看吧。
我们中华民族历来崇尚道德。无论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还是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思想,无不都以高尚的道德作为他们的至高境界。宋代文人苏辙就曾写道:“辙生好为文,思之至深。以为文者气之所形,然文不可以学而能,气可以养而至。”这就说明,道德是做人的基本准则。所以以德取人才是根本,以德服人才是硬道理。一个人在茫茫人海中走路,难免要摔倒,可是能爬起来继续走也是一位有德之人。
可有些人就问了什么是道德,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答案:政治家说: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诗人说:道德是半悬在头顶上的一柄利剑。
哲学家说:道德是愿者鱼儿上钩。社会学家说:道德是公路旁的警示牌,人,好好走路;司机,好好开车。法官说:道德是调整…………规范的总和。我说;道德是面镜子,不但照己,还可照人。但关键是照己。由此可看出,道德的概念在每个人的心里都是不同的,可它们都是对的,所以要想知道道德是什么,还得自己去感悟,去理解。
那我们应该怎样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呢?我个人认为,首先要做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如果我们能够从身边小事做起,严格要求自己。那么我们每做一件事情,我们的道德水平就会得到一次升华。荀子有句话说的好;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锲而舍之,朽木不折;锲而不舍,金石可镂。所以说人要一步一个脚印,要善于由大及小,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决不要以微小而不足道,细小而不足为。
说了这么多,那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应该怎么做呢?在学校,我们一样要讲文明、讲道德。在学校,我们不能在楼道里追跑打闹。如果楼道里有许多的同学,那必然会撞到其他的同学。在学校,我们还应该节约用水、用电。上操之前,应先把灯关掉。见了老师就向老师问好,这些都是在学校应该做的。
在家里,要尊敬父母。在家中,要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这能帮家人减轻一些负担。如果父母叫你拿杯水,拿个东西这种小事应尽自己全力去做。古人有许多尊敬长辈的事。比如黄香九岁时,就懂得孝顺父母。冬天,他用自己身体将父母的枕席温暖后再请父母安寝。在家尊敬父母也是一种有道德的表现。
道德是做人的基本素质,我们要捍卫道德,宣传道德,实践道德,做一个有道德的人!
道德,犹如一盏明灯,照亮我们前进得道路;道德,好似一团坚硬的巨石,敲打出希望的火;道德,如同一条宽阔平坦的道路,引导人们走向灿烂辉煌!道德,是人心中得法律。道德是人类的根本,遗失了它,等于失去了你的灵魂。
那么,道德是如何形成的呢?
当一个孩子在你身边摔倒时,没有哪条规则要求你必须把他扶起来,但你还是这样做了,因为你心中有这样一条规则:要帮助比你弱小的人。心中这样的规则多了,道德也就随之形成了。
道德,是体现一个人乃至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文化素质,知识水平,是人们追求的较高境界。但是,美玉也会有瑕疵,不道德的行为仍随处可见;公交车上,有些人明明看到了老幼病疾,却把头撇向那人潮拥挤的街道,假装自己并非是无动于衷;父母含辛茹苦的养育了一辈子的孩子,到头来却很少到家看望父母;綮事司机逃逸后,没有一个人帮助受害人拨打求救电话,或者是记住肇事车辆的车牌号;虽然这些事你不做也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但是试问,难道你心中就没有一点点的耻辱感吗?如果你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我们不予置评。
道德,从你刚出生就与你形影不离,它将告诉你做人的基本准则,告诉你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
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吧,从小事做起,从细嫩之处做起,在做作个好孩子,在学校做个好学生,在社会做个好公民,让道德扎根于我们的心灵,让道德之花开遍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道德是最美丽的花儿,最圣洁的心灵,它让人问心无愧,心胸坦荡。道德,如此珍贵,我们应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让道德的种子在我们心田生根,发芽,开花,结果。让道德之花永远询丽、绽放!
如果说人生是一棵大树,才能是其果实,功业是其枝干花叶,那么道德修养就是它的根本。
若使你的人生枝繁叶戎,花香果硕,你就应加强道德修养。加强道德修养,要从现在做起,从自己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
于谦一身清白
于谦是明代杰出的军事家、政治家。他19岁时写《石灰吟》:“千锤万凿出深山,烈火焚烧若等闲。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写诗明志,激励自己。在他数十年的为官生涯中,蔑视荣华富贵,珍视道德修养。
于谦巡抚河南、山西达19年。当时封疆大吏进京述职,多要向朝中权贵有所馈赠,而于谦每次进京,部是“空囊以入”。好心人劝他:“虽不愿送金银珠宝攀附权贵,至少总要带点土特产线香、磨菇、绢帕之类的东西才好。”于谦哈哈大笑,举起双袖说:“我带有两袖清风!”并就此作七绝一首:“手帕磨菇和线香,本资民用反为殃。清风两袖朝天去,免得闾阎话短长。
于谦可谓一生清白,两袖清风。
周恩来照镜自勉
周恩来同志,一生严于自律,品德高尚,为世人所景仰。这是他平生注重道德修养的结果。他在青年读书时代,就在家中大立镜旁边,贴着他手书的警句:“面必净,发必理,衣必整,纽必结;头容正,肩容平,胸容宽,背容直;气象勿傲勿怠,颜色宜和宜静宜庄。”每天早晚都走到大镜面前照一照。纵观周恩来同志的一生,他就是这样做的。
溥儒不为名利所动
溥儒,字心畲,著名书画家,清宫宗室。为人清室。为人清正,不慕权势,富有民族气节。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东北并企图吞并整个中国,扶植亲日势力,其史溥伟贪图荣华富贵投入日本帝国主义怀抱。溥仪做了满洲国皇帝,成了日本刺刀下的傀儡。溥仪为了显示“皇恩浩荡”,下诏书召见宗室,封爵,溥儒当然也在被召之列。可他断然加以拒绝,隐居于西山为家,连字画也不卖,周围的人竟不知道他就是鼎鼎大名的溥心畲,都把他看做普通家夫。抗战胜利后,他辞去国民党的国大代表,拒绝参加政治活动,以卖书画为生。一生保持清白的人品。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找来的关于道德的议论文,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直以来,道德与法律问题都是中外学者们所研究的 热点 。两者之间既有外在的联系,又有内在的共性,它们是社会的两大主要调控手段,其作用及意义更是显而易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道德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我国 经济 的飞速 发展 , 法律 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在新时期下又有了进一步的解释和完善。同时,法律和道德的密不可分性又反过来有助于提高人们对生活的幸福体验,即所谓的幸福感在法和理的间隙最近偶那个得到看更好的提高。作为新时期下的大学生,要带头学法、懂法、守法,在道德和法律的世界中寻找幸福。
关键词:法律 道德 幸福感 大学生
正文: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继续,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大幅度比例逐年提高,社会各个层面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提高中。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我国正在加快融入法制社会。这对置身在未来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 法律知识 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 自然 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 现代 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关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值得人们不断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早在古代奴隶制的希腊,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等人就提出要由少数有德性的贤人来治理国家。《牛津法律指南》一书中对道德是如此定义的“道德和伦理与惯例、社会习俗、法律、习惯和舆论的含义是重叠的,一般说来人们可以说,道德是社会所接受的和生活于社会中的阶层所接受的行为准则……法律总的说来是确证并强化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行为;在这个社会中,法律控制并否证和惩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法律和所承认的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符合一致的,所谓道德并不是一部分法律条文或原则性法规,但它毕竟是描绘良心和社会控制良好行为的力量的一种名称,有时它是与自然法同义的”。可见,法律不是由国家制定的,是自然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或者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准则。而,法律和道德是两个层次上的东西,法律属于制度上的范畴,但是道德却是社会意识形态上的范畴。从唯物的角度上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即所谓的物质决定意识的原理。恩格斯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是基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
但是,法律和道德又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它们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途径,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动力,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没有道德的法律是冷冰冰的束缚,它只会规定各种人类改做的和不该做的事情,并且对犯错的人依法进行法律的制裁,这样的法律注定是不会被人民接受和认同的,注定会被人民所推翻。同样,只有道德的法律是不完整的,它失去了法律所该有的最原始的意义,对任何人不构成警醒和约束,因而国家也就无法依法治理好它的人民。所以,真正的法律不是完全撇开了道德的范畴,它以道德为依据,并且用法的手段来提高人们对道德的认识。这样,法律和道德也就可以做到相辅相成了。
然而一个成功的人不仅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同时也要有相当多的法律意识。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一个人的道德素养无法真正得到实现。只有心中有法的存在,人们在做人行事方面才会有所顾忌,才不会越过法律的界限做出不合法的事情。
现代社会的法律也正朝着人性化的一面发展和完善,法律再不是过去的只讲道理不看事情的真相。正是因为法律的道德性,人们的幸福感日益增加。再大力倡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物质条件的改善虽然带来了很多的新鲜事物,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人们的幸福感反而日渐减少,再日常生活中,人们要担心的事情太多,抢劫、偷窃现象屡见不鲜,有的人甚至患上了恐惧症。这在一定程度上就要求国家对有关法律的完善。
前不久看的一部电视剧《我的青春谁做主》中,主人公在十年前犯了法,但他因为害怕受到 法律 的制裁而隐瞒真相十年。十年后,他再也无法忍受良心的谴责和不安主动向警方自首,本以为等待他的是无尽的牢狱之灾,但是他却最终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释放。这个案列不是告诉我们法律的不公平性,而恰恰是从侧面告诉我们法律的人性化。他是犯罪了,虽然他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这十年中,他所受的痛苦和煎熬远超过与法律带来的。他受到来自自己的和社会各方的道德谴责,在这个层面上,他已经经历了自己的“牢狱之灾”。在这个事件中,法律的人性化和道德性体现的完美无暇。正像剧中的人所说,现在的法律也是讲理的,这正体现了新时期下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和要求。法律的底线是道德的自我约束,或许正是因为有些人们的道德自我约束力不够才要求有一种强制力的诞生来调解社会的矛盾,而法律就恰好扮演了这样子的一个强制力的角色。因而法律也就显得神圣而不可侵犯,在某种程度上甚至称成为了一种信仰。就我个人而言,法律应当成为一种信仰。“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 名言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
有了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保障,幸福感便也会迅速上升。有了法和德相互作用,社会才有可能出现家家晚上不用闭门的和谐现象。在法律的人性化的旗帜下,人们更确定了社会主义旗帜的正确性,才会对社会主义 现代 化建设充满信心。当人们致力于建设一个属于自己的美好时代,无论做什么都是有意义的,是可以感到幸福的。幸福的定义是什么?不是说一定要生活富裕了,手里有钱了,我们所讲的幸福要上升到精神层面。幸福就是人们的心理得到了满足,人们对生活充满希望和憧憬,至少他有动力去为了美好的未来去奋斗,这就是幸福了。
最后来 说说 关于大学生所要担负的关于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毫无疑问,大学生是我们国家未来的栋梁, 中国 的未来还要靠这一批特殊的人来创造。所以,作为大学生的我们肩上的胆子着实不轻。思想道德的修养当然是相当要紧,但这远远不够,我们还必须要学习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在守法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扬中华民族流传了几千年的美好品德。要学法、懂法、守法,在法制的轨道上,做一个有着良好道德素养的人。
参考 文献 :《道德与人的幸福》 《法律知识是幸福快乐人生的保障》《法律的道德性》 《让你变的更自信》
摘 要 法律与道德问题的讨论,最激烈的莫过于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同自然法学家富勒长达17年的一场论战。实证主义法学派坚持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分离,即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学说或者分离命题,而自然法学派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即关于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离的学说或结合命题。但仅以此定义并未能反映出双方论战所具有的现实意识及对待问题的态度。本文试从富勒所著 文章 《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的角度出发,解析其背后所具有的实践性意义。
关键词 法的道德性 实证主义 良法 恶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01-02
一、哈特:引出争论的着力点
在哈特教授发表《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这篇具有深远意义同时又备受争议的论文之前,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关于法律是什么的争论就始终存在,从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再到边沁,实证法学派在对法发展不同定义的同时,始终面对着来自自然法学派的批判。但在哈特教授之前,双方学派的争论始终未能深层次的展开,而是仅陷入了表面概念的争执,富勒教授认为,究其原因在于“我们遇到一系列定义性的命令。法律规则是,也就是说法律规则真的是、不过是并且总是,主权者的命令,法官定下的规则,对未来国家力量触及范围的预测,官员的行为模式等等。当我们问这些定义的服务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得到的答案是:怎么还要有目的,除了准确地描述对应于‘法律’这个词的社会现实,这些定义没有任何目的。当我们反问道:但是在我看来,法律看上去并不是这个样子。这时我们得到的回答是:好啦,在我看来就是这个样子。在此,争论就不得不停下来。”①
可见在实证主义法学派学者看来,没有必要太多停留在“法律是什么”这种纯粹的概念性判断层面,对于一项实际在发挥着作用的事物,无需在它的定义上花费太多的精力,问题总是出现在眼前的,何况即便是不深入探讨和争论关于法律的定义,法律依然作为一种现实的并在不停发挥作用的事物而存在着,太多形而上的争执无益于现实问题的解决。
然而由于哈特教授的观点的出现,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原本浅显且波澜不惊的“对抗”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由于哈特教授的论文,这场讨论开启了新的、富有希望的转折。现在显而易见的是,双方都承认一个主要的问题是:我们如何才能够最好地定义对法律忠诚这一理想,并服务于这一理想。法律作为值得人们效忠的某种东西,它一定表达了某种人类的成就;它不可能是权力的简单命令,或者是在国家官员的行为中才能辨识出来可以重复的行为模式。” ②富勒教授认为,哈特教授的论文及其学术思想坦率的提出了可供实证主义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共同探讨的论点,即忠实于法律的问题。说得更清楚一些就是恶法是不是法,有没有发挥效力的基础,且人们有没有遵从恶法的义务的问题。
二、富勒:以纳粹政权为例,对实证主义法学进行批判
在各种争论性的文章中,批判对方错误最好的方式莫过于以一个鲜明的具有说服力的例证来加以驳斥。富勒教授在他的这篇著作中也是采取了这样的方式,他以德国纳粹政权的暴政为例。因为德国法西斯当政时期,无论是希特勒的上台掌权还是后来通过的许多反人道的立法,皆遵循了当时的法定程序,且得到了国内最广泛的遵从。富勒教授认为,当时纳粹的立法之所以甚嚣尘上,原因便在于实证主义法学的关于忠实于法律的观点从中作崇。“告密者案”是一个非常好的印证,在该案件中如果赋予纳粹时期的立法以“正确的、实在法的效力”那么许多利用该法从事罪恶行为的人就获得了正当理由并可以此出罪。同时“在整个的纳粹统治期间,纳粹频繁运用了一种对美国立法者来说并非一无所知的手段,即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法律来矫治过去法律上的无规律性(irregularities)。这种具有溯及力的法律给人印象最深刻的运用是发生在1934年7月3日的“ROEHM清洗”后。③
显然,在纳粹期间由于立法权及立法程序的异化,确实产生了很多罪恶的法令并由这些法令引发了无数的罪恶行为,但这些“法律”之所以当时被称之为法并被赋予了法的效力,并非像富勒教授所批判的那样,是全然受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影响,而是在其背后有更深层的原因。
德国纳粹主义的兴起首先是具有深厚的哲学基础的。在纳粹盛行之前,德国国内哲学的主流是黑格尔的哲学观,沉稳、厚重而踏实的学术思想,凝聚了日耳曼民族最精华的智慧同时对全世界做出了无与伦比的贡献。恩格斯曾称赞黑格尔为奥林匹亚山上的宙斯。但是,由于当时经济的飞速发展所带来的深刻社会变革,黑格尔的哲学逐渐不适合原本并不发达且日益在周边环境影响下变得浮躁的德国民众,因此最终黑格尔的思想遭到抛弃,取而代之的是原本在黑格尔时期默默无闻的叔本华的哲学思想。这是一种相当激进并带有一定暴力色彩的哲学理念,虽然当时叔本华早已离世,但他老人家没想到在他死去多年之后自己曾经面临绝望时所写的书最终成为了国家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后来叔本华的思想被尼采所继承,并在激进程度上予以了放大。与此同时,德国兴起了“概念法学”,事实上这是源自于德国本土的一种法学思想,但其在形式上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奥斯丁的思想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后来“概念法学”多被认为是对奥斯丁实证法学的继承,从而也给实证主义法学蒙上了阴影。富勒教授在引用纳粹例证的时候,显然是接受了这一观点。
事实上,富勒教授所引用的纳粹例证虽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他认为良好的法律若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必定自身存在良好的值得人们推崇的道德性,此种道德可以防止恶法的产生。尽管纳粹德国的事例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订立和遵从恶法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但众所周知 经验 与历史需要结合其发生时的背景来理解,只对其某一方面的意义加以放大是一种断章取义的行为。
哈特教授认为,如果执意要将道德注入法律,就很难避免罪恶的道德向法律的渗透。道德的善恶是具有历史局限性的,我们事实上很难断定在纳粹时期制定的法律确实完全背离了当时民众普遍的道德观,甚至如种族灭绝之类的暴行也由于得到了源于所谓“人种优越”之类的德国民众普遍共识的价值观而使行为者避免了良心上的不安。而且记录显示,当时的德国并非处于恐怖与混乱的边缘,相反国力呈现出上升趋势。且在二战初期将素有“良法之治”的英国、法国逼到了敦刻尔克的边缘。由于德国的战败,其纳粹时期的立法成为了鲜明的反例并为众多的自然法学派学者所诟病,但二战的结果若是以德国的胜利而告终,则其在纳粹政权时期的制定法事实上则发挥了强大的推动作用。这就返回到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关于忠实于法律含义的领地。
因此,富勒教授主张的关于法律需要内在道德性支持的观点确实无法避免罪恶道德向法注入的情形,而且是否存在普遍共识的善良道德观实难确定,就算确定,该种善良的道德能否发挥出有利于社会的功效亦存未知。而以当前所认定的罪恶的道德为基础的法律又是否只起着助纣为虐的作用,亦难以判定。所以,富勒教授关于纳粹例证的引用及论证存在着起点上的瑕疵。“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 ,④如果这里的福利像卡多佐所说的,是更宽泛的含义,那么以此福利为标准检验有关法律是否值得忠诚才是具有建设性意义的。
三、道德性还是实证性
值得肯定的是,虽然富勒教授从善良道德的角度出发对忠实法律的意义进行的论述存在一定缺陷,但显然他的态度是一种“实证的”而非“自然的”。在《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整篇文章中,我们都可以清晰的感受到富勒教授现实的心态。显然,他与哈特教授的学术之争并非只停留在概念与概念对决的智识层面,而是一种真正的以现实为出发点的争论。二人都希望通过对“何为法?何谓良法?恶法是不是法”这一系列概念的阐述,达到影响实质法的运行的目的,从而最大化社会福利。这样的学术态度无疑是非常可贵的。
富勒教授所主张的自然法和法的道德性的观点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如根据他所阐述的理论 反思 或构建现行的法律制度,无疑在社会层面是能产生积极作用的。但倘若进一步,能以一种实用主义的心态对自然法的道德概念进行“利用”或“解释”无疑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在这里引用一个国内的案例进行论证。1999年9月10日辽宁省沈阳市颁布了《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因行人交通违章而发生的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不负责任,由行人负全部责任。随后,全国20多个大中城市作出相似规定。
该法案在出台后法学界批评声不断,质疑的核心在于该法案违背了最根本的立法原则,即权利价值的位阶问题。通说认为,以宪法为根据,人的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机动车道路行驶的相关权利不能与之抗衡并成为驾驶员出罪的理由。若以自然法学派所主张的道德性来衡量该法案,这无疑是一条恶法,因为其侵犯了人最根本的自然的权利――生命权。这些批评同时具有现实上和道德上的说服力,该法案在一片声讨中于2003年底被废除。显然,从该法案出台伊始其命运就不会有善终,这一事件从发生到结束似乎没有令人感到意外的地方,但究其过程,却存在某些值得反思的方面。
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当初订立该法案时立法者的初衷。很简单,就是规范行人违章过马路的行为。由于道路承载力的有限性和车辆无节制的扩容性之间的矛盾,国内较大城市多半拥堵不堪。此时在缓解交通压力方面,交通法规便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机动车的违章行为实施制裁并不困难,但行人多半有违章的习惯且对其的惩罚往往难以具有操作性,因而在某些情况下,道路堵塞是由行人不遵守交通信号灯造成的。在此种境况下,沈阳“撞了白撞”法案率先出台,目的便在于规制行人违章,疏导交通。如果仅从立法目的看,很难直接下结论说该法就是恶法。因为毕竟其没有直接剥夺本属于某些个体的正常权利,行人对于违章过马路并不是不可选择的。事实上他们是权衡了守法与违法的成本后才做出了违章的决定,其意志是自由的。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这里的后果就是有可能被“白撞”。因此,从“撞死白撞法”的实际立法目的和逻辑结构上看,该法并非纯粹意义上的恶法,相反还具有良法的基本特征,如严谨的逻辑性。毕竟法只是提供一种为当事人所知的预测结果,而并不表示该行为就必须要发生。我们更有理由相信,当行人在该法规的约束下权衡了利弊、考虑了结果之后,会做出合乎理智的选择。由此,违章行为便可能得到根治。
但该法案从出台到最终被废除,听到的反对声多来自于位阶方面,即所谓自然法的道德方面的批判,而鲜有人能以实践的眼光来看待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诚然,该法规确实违宪,而且与普遍的共识亦严重不符,但是在声讨和废止之后,似乎便没了下文。最终,解决问题的 方法 没有提出,有建设性意义的法案也没有出台。在这整个过程中,法律的道德性只被当做批判的武器来使用,而其核心的实用意义没有得到发挥。因此可以说在当前的环境下,法律道德性的批判仅停留在了否定的层面,而欠缺向否定之否定发展的趋势,这样的境况是很令人担忧的。
四、结语
笔者并非支持诸如“撞了白撞”之类的法案,更非支持将善良的道德性从法的基础和特征中驱逐出去,而是希望将二者结合起来。以道德性所具备的天生的同一般民众善良和传统的心理相呼应的特点支持实际法的有效运作。如上,虽然废除原立法符合大众的评判标准且势在必行,但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可以修改该法案内容,以他种权利的损失代替生命权,如规定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原则,虽令其给予受害者赔偿但由官方宣布其免责并对受害人的行为进行否定性的评价,从而使违规者在道德、信用方面遭受不利,承担痛苦。与此同时,于法规公布时给予法理上的解释,使之产生公信力,令公众相信两种权利在宪法上的同位阶性并自觉遵守,从而方能达到良好的现实效果。
总之,富勒教授与哈特教授的学术之争不仅是智识上的,更是 文化 与现实的,对当今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巨大的启迪作用。
注释:
①②③[美]朗・富勒.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智识@IdeoBook网.
社会道德在本质上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者一个群体,在历史长河中、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积淀下来的道德准则,文化观念和思想传统。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浅谈社会道德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浅谈现代社会道德问题反思》
摘要:现代社会出现的种种问题不断拷问着社会道德,本文就孔孟荀的人性观以及义利观进行讨论,以此来找到问题的答案。孔孟荀的人性观是有差异的,但他们都认为人性具有可塑性,这也是他们在义利观上主张“重义轻利”的基础和前提;孔孟荀的义利观则让我们看到,义利思想的普遍意义在于肯定人性的可塑造性,义利问题的重要性就在于它铸就了中华民族的民族个性。所以我们要看到人性的可塑性,并通过道德约束使人性得到健康发展。
关键词:孔孟荀;人性观;义利观
现代社会出现的种种问题不断拷问着社会道德,例如好心人搀扶跌倒的老人,而老人却反过来诬陷好心人以此来讹诈医药费等等,此类报导的屡屡出现不禁引起大家的关注,有人就大呼社会道德因此类问题的出现而退了三十年,社会道德已滑坡严重到无法想象的地步等等,那么,现在社会到底是怎么了?是因为人变坏了还是因为人太贪财了才会出现这样的现象?这一问题不仅涉及道德,同时也涉及人性观以及义利观问题,本文就先秦儒家孔子、孟子、荀子的人性观以及义利观进行讨论,以此来找到问题的答案。
“中国性论有一特点,即以善恶论性;关于性的主要争点,是性善或性恶的问题。”①追述到先秦儒家孔子、孟子、荀子对于人性善恶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对人性善恶的讨论与他们的义利观紧密联系。孔子对于人性善恶并未有明确定义,孔子论“性”兼及“习”:“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论语・阳货》)程树德在《论语集解》中将这句话解释为:“人性情本相近,因为习染不同,便相距悬远。”②广义而言,习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习行,即个人的知行活动;二是指习俗,即广义上的社会环境。孔子认为人的自然本性是相近的,由于后天环境和习行的不同而导致人格的差异。对于人天生本性的善恶孔子并未明确说明,但人性的善恶的表现是会受到“习”的影响的,孔子承认人性具有可塑性,并且人性的可塑性在人的品德形成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所以需要明确并树立正确的义利观,以此来正确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孔子按义利范畴把人分为君子和小人两类,君子深晓于义,故以义为行为标准,小人专注于利,故以利为追求目标,孔子在这里强调人们应该成为“君子”而非“小人”,这就为人们树立了正确的义利观导向,指出将义视为行为的根本准则,“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 (《论语・宪问》)在强调先义后利的同时,孔子也指出追求自己利益的合理性,“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论语・里仁》)但如果因求利而有悖于“义”,在他看来是不足取的,对此他态度很明确:“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面》)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手段得到的富贵,符合仁义的要求,内心坦然,得之无愧,而利用不正当的途径和手段得到的富贵,违背仁义的要求,内心愧疚,要坚决加以拒绝。
孔子的“性相近”在孟子那里被引申为“性本善”。他说:“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孟子・告子上》)孟子认为善是人的本性,但并不是说每个人天生就是道德完善的人,而是指每个人生下来就具有向善的资质,“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孟子的“四心”为人的完美德行提供了可能,这种可能同时构成了人格完善的内在根据,所以孟子的“性善”在指出人具有向善的本能的同时,也承认了人性的可塑性,所以在义利观上孟子强调人们要重义轻利。“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孟子・离娄下》)孟子提出人和禽兽的差异很少,而这很少的差异就体现在“仁义”上,人的自然属性是动物性的,但其精神文化方面是超越动物本性的,而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就在于精神文化里的“仁义”,在这里取义和取利,已经不仅仅是君子与小人的区别,而是人与动物的分野,所以在孟子这里,重义轻利的选择不仅仅是人的行为准则规范,更是人的道德主体意识的体现。对于孟子来说人生来就具有“四心”,但因为种种原因,从现实状况来看人的道德意识往往会落空,人会选择抛弃仁义而选择利益,“圣王不作,诸侯放恣,处士横议,杨朱墨翟之言盈天下。”(《孟子・腾文公下》)“杨子取为我,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孟子・尽心上》)孟子生活的时代较之于孔子时代更为复杂,社会矛盾也更加尖锐,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更加不讲道义,在杨朱的“为我”观念盛行之时,孟子提出人不能只顾个人私利而抛开义,人应该重视义而不是被利益所驱使。
荀子着重发挥了孔子的“习相远”持“性恶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荀子指出,若放纵人的本性依顺人的欲望,就定会出现争抢掠夺,定会和违犯等级名分、扰乱礼义法度的行为合流,而最终趋向于暴乱,所以要有师长和法度的教化、礼义的引导,人们才会从推辞谦让出发,遵守礼法,而最终趋向于安定太平。荀子的人性论是从人的生理感官上来讲的,是一种自然人性论,但这只不过是荀子对人的自然本能的描述,至于人所区别于动物的本质,人之为人所应具有的特性,荀子的回答与孟子有着相似之处:“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其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也。夫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化牡而无男女之别。故人邀莫不有辨。”(《荀子・非相》)荀子在这里区分人的自然之性与道德之性,他认为人的本然状态包含着向恶的趋向,但认为通过“化性起伪”可以使人的成为符合社会规范的存在,人性有“性”和“伪”两部分,“性”是恶的动物本能,“伪”是善的礼乐教化,荀子强调用后天的礼义,包括法律规范等的引导和约束来改变人的本性之恶,从而使人走向道德上的圆满,这里也同样体现了人性的可塑造性。荀子指出人对“利”的欲望是人不可避免的本性,但在义与利的选择上人是有选择的,“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荀子・大略》)因此利欲必须有所节制即“以义制利”(《荀子・正论》),荀子强调“义”的重要性,认为处理义利关系的立足点是“义”而不是“利”。
我们可以看到,孔子、孟子、荀子对于人性观是有差异的,但他们都认为人性具有可塑性,即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后天的努力实现道德的完善,这也是他们在义利观上主张“重义轻利”的基础和前提;而孔子、孟子、荀子的义利观则让我们看到,义利思想的普遍意义在于肯定人性的可塑造性,肯定人的自我调节、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而义利问题的重要性就在于它铸就了中华民族的民族个性,对中华文明的演进与繁荣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正像人的本质规定和活动是多种多样的一样,人的现实性也是多种多样的。”③面对现代社会出现的种种道德问题,的确需要社会进行反思并积极寻找解决措施,但我们不能因为出现问题就对社会道德失去信心,我们要看到人性的可塑性并通过道德约束使人性得到健康发展。(作者单位: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参考文献:
[1]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2]程树德.论语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2013.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注解:
① 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250.
② 程树德.论语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2013:181.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第42卷,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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