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精神论文篇3:《试论奥林匹克精神与法律》
【摘要】奥林匹克精神和法律都是几千年前人类的思想的精华和智慧的结晶,看似两种不同的文化,启示蕴含了人类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笔者从两者的定义、两者对正义和对权利的比较中,得出了结论。
【关键字】奥林匹克精神法律正义权利
【正文】
奥林匹克的口号是:“更高,更快,更强”追求的是人类实体意义上的个性,而法律是对于人类权利的保障,因此,法律有着人类形式意义上的共性。两者之间看似的对立的,实际上两者之间互相补充,大同小异。
《奥林匹克宪章》指出,奥林匹克精神就是相互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奥林匹克精神对奥林匹克运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奥林匹克精神强调对文化差异的容忍和理解。奥林匹克运动是国际性的运动,它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世界上文化间的各种差异及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来自各国的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以及观众生有不同的肤色,穿着不同的服装,说着不同的语言,有着不同的生活方式,进行不同的宗教仪式,用不同的行为方式表达自己的喜怒哀乐。这些种族的和文化的差异,又常常由于各国间在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冲突而强化。
从一定意义上讲,四年一度的奥运会将世界上所有的体育文化集中在一个狭小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于是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尤为引人注目。奥林匹克精神强调相互了解、友谊和团结,就是要形成一种精神氛围。在这种氛围中,人们可以摆脱各自文化带来的偏见,在不同文化的展示中,看到的不是矛盾与冲突,而是人类社会百花齐放、千姿万态的文化图景,从而使文化差异成为促进人们互相交流的动因,而不是各自封闭的藩篱;使矛盾成为互 相学 习的动力,而不是互相轻视的诱因。也只有在这种氛围中,人们才能打破各自狭窄的眼界,以世界公民的博大胸怀,去认识和理解自己民族以外的事物,领悟到各个民族都有着神奇的 想象力 和巨大的创造力,学会尊敬其他民族,以比较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去看待别人和自己,虚心地吸取其他文化的优秀成分,不断丰富自己,从而使奥林匹克运动所提倡的国际交流真正得以实现。
其次,奥林匹克精神强调竞技运动的公平与公正。奥林匹克运动以竞技运动为其主要活动内容,竞技运动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比赛与对抗。在直接而剧烈的身体对抗和比赛中,运动员的身体、心理和道德得到良好的锻炼与培养,观众也得到感官上的娱乐享受和潜移默化的教育。但是,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和文化娱乐功能的基本前提是公平竞争。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竞争才有意义,各国运动员才能保持和加强团结、友谊的关系,奥林匹克运动才能实现它的神圣目标。
从以上两点就可以看出,虽然奥林匹克运动会是追求体育的竞技,但是首先还是参与其中,并且公平公正地参与其中。在平等的竞技中展现个性。而法律则是首先维护公民平等的地位和权利。笔者将从三个维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一、奥林匹克精神与法的概念之间的关系
自从2000多年前,奥林匹克运动会作为一种健康向上的体育竞技在神圣的奥林匹斯兴起,它就成为古代希腊人奉献给人类的一种宝贵的精神-文化财富。今天,奥林匹克运动的内涵已经远远超出体育竞技的范畴,它成为全人类的文化盛会和文明遗产,它的丰富内涵和它对于人类生活的重要性正在与日俱增。关于奥林匹克精神的内涵,我想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奥林匹克是一种竞技精神。奥林匹克精神是一种“更快、更强、更高”的自我挑战精神,同时它也是公平、公正、平等、自由的体育竞技精神。奥林匹克包含的这种自我挑战精神和公平竞争精神构成了当代人类自我完善和社会交往的基石。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基于不同的政治需要都会对法律概念作出不同的界定,这些界定之间只是角度不一样—“横看成岭侧成峰”,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但是,不同的界定对不同社会的适应和产生的影响是不一样的。我们传统的法律概念是根据马克思的阶级理论作出的,即法律就是一个阶级统治另外一个阶级的工具。这个概念(以下称为法律的阶级概念)从阶级角度分析,无疑有其合理性,但是法律的阶级概念也有其局限性和明显的缺陷。
因此,我更同意将法律界定为“国民的誓约”,即国民(国家)为了和平相处和发展需要就相处和发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达成的合约和承诺(以下称为誓约法律概念)。实质来说,法律就是利益的分配机制,规定如何分配和运用社会资源、利益。誓约法律概念在建设法治社会中有什么优势?
首先,誓约法律概念有利于鼓励国民积极参与立法活动。因为法律是社会资源的分配机制,就社会资源如何分配进行的约定,所以它涉及到每个人自身的利益,需要每个人自己参与。定性为誓约,首先要求国民就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协商约定,协商就需要参加,将立法活动当成国民自己的事情。建立立法与国民利益息息相关之共识。
其次,誓约法律概念有利于树立法律的平等观念。在誓约的建立(签订)过程中,有利于体现和落实平等观念和意识,因为契约的基础是平等,而不是特权,特权就不能进行协商。同样,通过广泛的参与、协商,立法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避免法律成为少数人掠夺的霸占社会资源的工具,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的正义。
再次,誓约法律概念有利于法律的推广执行。对自己参与协商(委托他人代为参与协商)而制定的法律,就是一种誓约,遵守自己的誓约不仅是一种法律义务,更是一种道德要求,实现法律和道德的有机结合。
综上所述,法律是社会资源的分配机制,使国民就社会资源分配达成的一种誓约。它以平等为前提,要求每个国民积极参与(定约)并信守自己的誓约。而不应该大多数人规避和反抗的是少数人统治、掠夺资源的工具。正确、积极地界定法律,有利于法律发挥应有的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对奥林匹克精神和法律的比较,我们看到两者都是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在追求中存有不同的形式。它们两者都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是人类共同的文化积淀而成的。
二、奥林匹克精神与法律对正义的理解
奥林匹克精神中有对于正义的理解,那就是保障所有人民公平参与。《奥林匹克宪章》指出,奥林匹克精神就是相互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通常它包括参与原则、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友谊原则和奋斗原则。"参与原则是奥林匹克精神的第一项原则,参与是基础,没有参与,就谈不上奥林匹克的理想、原则和宗旨等等。"参与比取胜更重要"这句格言最早是美国一位主教提出来的。1908年伦敦举行第4届奥运会时,顾拜旦引用了这句话。后来,顾拜旦在1936年奥运会演讲时也说过:"奥运会重要的不是胜利,而是参与;生活的本质不是索取,而是奋斗。"这一原则已被世界各国运动员和广大群众所广泛接受。奥林匹克精神是一个国际体系.它是完全独立的。因此,他从一开始就不允许任何来自政治、经济或社会的因素对其进行于涉。
他还为此创建了一个独立的国际奥委员,规定了国际奥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用其忠诚和献身精神来保证奥林匹克理想和原则的实现。通过这种方式奥林匹克精神的自主独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保证。奥林匹克精神是一个普遍的概念。所有能使人变得更好的原则,都包容它明亮的光环里。奥林匹克精神的初级活动形式是奥林匹克运动,它是永恒的。它不分男、女、老、少,不分运动水平高低,面向所有的社会阶层,包括一切运动和竞技项目,旨在参与。奥林匹克精神蕴含了公正、平等、正义的内容,承认一切符合公正原则的优胜,唾弃和否定一切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公正原则使奥林匹克精神具有了极大魅力。
参与权就是奥运精神中普遍的公平正义权的保证。这与法律当中的正义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将正义的观念从法律中解
脱出来是有困难的。在一般人眼里,正义和法律的概念不断的被交叉混同,而且纯粹法学反对将法和正义相等同,主张将二者当作两个不同的问题来处理。而我个人更倾向与使二者融合,我并不赞成过分清晰的区别这两个概念。法律抛弃正义,便丧失其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同样,正义脱离法律,就丧失了载体,仅仅只能成为“价值判断”,没有实际用途。我非常推崇凯尔森的观点,即正义作为一种主观价值判断也许为法律科学所排斥,但如果将正义理解为“合法性”,那么法律科学中就应当包括正义概念。
人们评价一部法律是否符合正义标准(合法性)时,往往是立足于这部法律是否能将社会关系调整得令所有社会成员都满意,但事实上,能够满足每个社会成员需要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可以说:每个人的需要不一致,需要间的相互冲突也难以避免,那些合乎正义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能达到的也只能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满意。
还应当提及的便是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绝对正义的概念,自然法学派主张法的二元论,认为法应分为实在法和自然法,在不完善的实在法之上,存在着完善的,绝对正义的自然法。但理性的人应当知道:这种绝对正义是不可能存在的,如同世界是可知的,人有无穷的认知能力,而世界永远不可能被完全认识,借用凯尔森的话“正义是一个人的认识所不能接近的理想。”
法律需要接受方方面面的考验,在人们寻求法律帮助时,在法律制裁罪犯时,公平是否得到维护,正义是否得到匡扶,这是法律正义性(合法性)认定的标尺,也是法律生存的土壤,法律立足正义,才能使正义的概念在法律的基础上得到升华。
三、奥林匹克精神与法律同样是对权利的保证
奥林匹克运动以竞技运动为其主要活动内容,竞技运动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比赛与对抗。在直接而剧烈的身体对抗和比赛中,运动员的身体、心理和道德得到良好的锻炼与培养,观众也得到感官上的娱乐享受和潜移默化的教育。但是,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和文化娱乐功能的基本前提是公平竞争。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竞争才有意义,各国运动员才能保持和加强团结、友谊的关系,奥林匹克运动才能实现它的神圣目标。正如已故美国著名黑人 田径运动 员杰西?欧文斯所说“在体育运动中,人们学到的不仅仅是比赛,还有尊重他人、生活伦理、如何度过自己的一生以及如何对待自己的同类”。奥林匹克精神正是对全民参与的维护,从而保证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公平竞争。维护公民实体的参与,实际也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象征性的保护。当然,奥林匹克运动中,由太多的义务、规则、和违规性的惩罚 措施 ,但正是这一系列的义务和规则才维护了实体地位的平等,维护了实体的权利。
在权利、义务之间,法不以义务为目的,恰恰相反,它应当也必须以权利为目的。
首先,在法产生意义上,法是以权利为目的的。早期的人类无所谓权利和义务,也无所谓法。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逐步产生了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尤其是在逐步进入阶级社会的历史时期,权利义务的分别愈益明显。在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人较能实在地享有权利,甚至实在地享有较多的权利,在社会中的被主导者与社会主导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因权利的分配产生冲突,就是在社会主导者或者被主导者内部,也有权利分配上的分歧和矛盾,社会的权利之战愈演愈烈。为了保证社会在一定秩序范围内持续下去,社会主导者就利用以暴力为后盾的规则,来确认一定的权利分配办法,划分社会权利,于是,法就产生了。
其次,在权利、义务相较上,法是以权利为目的的。第一,权利较之义务,其性质更能满足人的需要。各种权利都能直接成为满足权利主体相应需要的现实,各种特定的义务只能通过对特定权利的保障,实现了特定权利以后,才可能满足人的需要。因此,权利可以直接成为人的需要的客体,义务却不能。第二,权利较之义务,更能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权利与义务是等量的和对应的,在形式上,法保障权利实现或保障义务履行都可以殊途同归,实际上却大谬不然。由于种种原因,保障权利的法比保障义务的法更能得到人们的自觉遵守与执行。第三,权利较之义务,其扩展更是社会进步与文明的表征。
简单地说,法似乎应主要规定权利,然而,在实际操作上,法要具体规定所有权利和每一种权利却是十分困难的。由于权利、义务在社会生活中是对应的、一致的,法可以通过规定义务的方式来达到规定权利的目的,因而,通过具体规定义务来规定权利就十分必要而可行,它比直接规定权利更有益于人类权利的保障和发展。法以规定义务为主,并不意味着要减少权利或削弱权利,相反,它正是为了普遍地扩展权利和保护权利。因为,对于社会成员来说,法不禁止即为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就是可行的。这样,权利不但未被减少或削弱,反而得到了增强。法对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成为了对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法为更好地追求权利而主要规定义务,为更好地实现权利而适当规定权利。法不论是对义务的规定,还是对权利的规定,其价值目标都只能是为着权利的确认和实现,而绝非义务。
综合以上的三点,奥林匹克精神和法律是异曲同工的,同时人类的文化遗产,同是人类精神的积淀。它们都是维护人类公平正义和权利平等的。奥林匹克精神和法律尽管都是两千年前的祖先留给我们的,两千年千,人类的科技迅猛发展,但是人类的心智一直还是有着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捧和向往。从笔者对两者的比较当中我们可以清晰的探求出结论。
【参考论文】
《法以权利为目的》卓泽渊载于《检察日报》2000年03月02日
《法的本体价值论纲》刘金辉载于《中外法学》2006年第4期
《法的价值归宿》卓泽渊载于《检查日报》2000年1月4日
【参考书籍】
《奥林匹克精神》谢卫东编著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7版
《契约正义论》胡启忠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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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以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病人 预防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精神病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个个惨案的发生,使很多人对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严重的不满,认为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平等对待精神病人,包括与常人同等的刑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现状
2004年4月29日上午,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成年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进教室,将15名学生及两名农民砍成重伤,行凶者袁某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病;2004年7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事后证实劫机者杨劲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有精神病史;同年7月27日,长春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显海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51岁的门卫徐和平持菜刀将15名 儿童 和3名老师砍伤,事后查明,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就在同一天,四川崇州发生了“犯病孙儿手刃祖母”的惨剧: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的村民沈奇龙将85岁的奶奶杀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专家预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他们的无助和挫折,往往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子”。一个“导火索”的不期而至,就会在瞬间点燃这个“炸药包”。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到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二、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1.85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call47806.htm2003.10.29.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Efp_Bl_1000441977.aspx2005.7.6.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376页,第392页.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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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的价值在于精神上的成长,而不在于物质。物质只是人们用来享受的。通俗一点,就是对自己虚荣心的一个满足而已。这里给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高中物质与精神 议论文 范文 800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高中物质与精神议论文范文800字1
有人说“百姓富裕,物质丰富,对于文明自然渴求”。但君不见颜氏之子,陋巷瓢饮仍痴醉儒学不改其乐?有人说“骄奢忘本,但圆明园兽首重聚岂非因国人高价拍回?”
其实,文明与物质好比果实与种子。文明来自物质,高于物质,反作用于物质。正如种子种下会长出果实,人们吃完果实又会留下新的种子。二者本是同源,互为生灭,怎可单向辨析。
如今的《国家宝藏》中的宝藏正是前人留下的种子。贫弱年代,种子离了水,无法生根,但人们将其代代相传,誓死捍卫。固然,当清代末年我们挨打受饿时,无什么电视节目宣传“中国 文化 ”,但那时人们就不追求文化了吗?那些抱着价值连城的瓷器、 国画 、玉雕潦倒一生的人,守住了心中的文化种子,并传之后世。
于是今天,当我们不必空守着前代的古物,而有了足够可享受的物质资源时,种子便萌发。一时间,电视节目、电影、街艺;弘扬者,追求者雨后春笋般破地而出,漫山遍野。
人们所未注意到的是,当这些器物改变、震动着我们的文化观时,我们的文化也在赋予这些种子新的基因。
敢问何代何朝有请明星讲解推广文化?敢问何曾有专人成组,耗资耗时只为宣传文物文化的?基于工业时代物质富足产生的全新文明,与前代文明,以前代物质遗产为纽带,进行了跨越时空的“基因交流”。而后我们又诞下了新的物质“遗产”——影像。当百年后人类同时拿起“ 清明 上河图”和《国家宝藏》节目中关于它的解说录像,又会有怎样的文明碰撞?这碰撞,又将诞下何样的文明果实?这果实中,又该有怎样的,带有何种基因的种子?
正是这轮轮回回,相互作用,才使文明与物质密不可分,纠缠千丝。
看到《国家宝藏》时,我不禁笑了,这便是我们的文明价值吧:我们拾起前人的种子,用自己的文明浇灌培育它,赋予它新的意义与基因,当我们离开时,把这一期节目存于U盘,郑重的交给后人,叮嘱他们择良日种下……
这大约也是古人、来者之文化价值吧!
愿此轮回之火,永不熄……
高中物质与精神议论文范文800字2
在日益物质化的社会中,人们重物质轻精神的现象不胜枚举。我不禁要问:有多少人还能够做到一视同仁地对待物质与精神,并找到二者的平衡点呢?
正如材料中的那只 收藏 阳光﹑颜色与单词的田鼠虽然重视了精神层面的富足,但是忽略了物质层面—他还是得活着,活着就得吃饭与次不同的是,其他的田鼠能够意识到物质精神的重要性。美中不足的是,他们单单认为物质的重要性高于精神。
哲学中说,物质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石。通俗而言,你首先得活着,活着须要物质的支撑。管仲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这句话的合理性就在于揭示了物质的重要性但是请看看中国还有多少地区仍受贫困的束缚。这些人食不果腹,最简单最基本的物质生活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又何谈期望那些孩子成为祖国的花朵与社会的栋梁?前段时间,各大媒体曝光的山区孩子以吃野菜为生的事件,虽说带有一点夸张炒作的意味,但其中折射出的社会问题却大同小异。
但是仅仅依靠物质供养现代化的人类是远远不能够的。常言说得好,终日无所事事,则必病也。人是一棵有思想的苇草。诚然,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不得不去面对各式各样的抉择亦或是困难,而这些抉择与困难仅依靠物质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我们阅读书籍,去观赏风景,去远方阅历,去做一切有益的事情去给养自己的精神生活。
纵观如今社会,“土豪”似乎纵横天下。他们颐指气使,财大气粗,足迹遍布全世界。他们寻找一切可以发财的机会,却很少在意精神生活。对他们而言,金钱可以买来美味佳肴,娱乐设施,却买不了书籍中的智慧,对人生意义的感悟。
《圣经?箴言》中说:勤劳的小蚂蚁能够搬运阳光以备不时之需,懒惰的人却永远那么懒惰,甚至连小蚂蚁也不如。蚂蚁不及人的聪智,却懂得物质的重要性,而那些懒惰的人往往不重视必不可少的物质,只知道浑浑噩噩地吃喝玩乐,更不必说精神了。
我觉得人应该兼顾物质与精神,不偏不倚。至此,人生便不会碌碌无为地虚度吧。
高中物质与精神议论文范文800字3
有人说“百姓富裕,物质丰富,对于文明自然渴求”。但君不见颜氏之子,陋巷瓢饮仍痴醉儒学不改其乐?有人说“骄奢忘本,但圆明园兽首重聚岂非因国人高价拍回?”
其实,文明与物质好比果实与种子。文明来自物质,高于物质,反作用于物质。正如种子种下会长出果实,人们吃完果实又会留下新的种子。二者本是同源,互为生灭,怎可单向辨析。
如今的《国-藏》中的宝藏正是前人留下的种子。贫弱年代,种子离了水,无法生根,但人们将其代代相传,誓死捍卫。固然,当清代末年我们挨打受饿时,无什么电视节目宣传“中国文化”,但那时人们就不追求文化了吗?那些抱着价值连城的瓷器、国画、玉雕潦倒一生的人,守住了心中的文化种子,并传之后世。
于是今天,当我们不必空守着前代的古物,而有了足够可享受的物质资源时,种子便萌发。一时间,电视节目、电影、街艺;弘扬者,追求者雨后春笋般破地而出,漫山遍野。
人们所未注意到的是,当这些器物改变、震动着我们的文化观时,我们的文化也在赋予这些种子新的基因。
敢问何代何朝有请明星讲解推广文化?敢问何曾有专人成组,耗资耗时只为宣传文物文化的?基于工业时代物质富足产生的全新文明,与前代文明,以前代物质遗产为纽带,进行了跨越时空的“基因交流”。而后我们又诞下了新的物质“遗产”——影像。当百年后人类同时拿起“清明上河图”和《国-藏》节目中关于它的解说录像,又会有怎样的文明碰撞?这碰撞,又将诞下何样的文明果实?这果实中,又该有怎样的,带有何种基因的种子?
正是这轮轮回回,相互作用,才使文明与物质密不可分,纠缠千丝。
看到《国-藏》时,我不禁笑了,这便是我们的文明价值吧:我们拾起前人的种子,用自己的文明浇灌培育它,赋予它新的意义与基因,当我们离开时,把这一期节目存于U盘,郑重的交给后人,叮嘱他们择良日种下……
这大约也是古人、来者之文化价值吧!
高中物质与精神议论文范文800字4
信仰是一种无比强大的精神力量——生活中那些虔诚的信徒们的所作所为常常会让我们发出这样的感慨。
据说无论是在印度还是在欧洲,教堂永远是最华丽的建筑。不同的是,欧洲人建教堂时会统筹兼顾;印度人却会为了建教堂而放弃建设,因为在他们心中,神比任何东西都重要。
身为凡夫俗子的我很难理解,在一个收入水平低下、贫富差距悬殊、社会矛盾尖锐的国度里,人们会为了信仰甘愿在物质生活上委屈自己。据说欧洲人建造一座教堂往往需要花费上百年的间,因为他们只会用多余的财富来修建教堂,印度人却为了建教堂而节衣缩食。
有道是“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狂热的信徒毕竟只是少数,没有人可以仅凭信仰而活着。“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唯物主义者最基本的理念。纵观人类历史,是物质基础催生了精神文明,失去了物质的支撑,信仰也就很难维持下去。缺乏物质根基、温饱难以维持恐怕正是今天的印度犯罪率居高不下、负面新闻层出不穷、社会面貌难以更新的主要原因吧。
中华文化中有一种传统的概念叫“治世”。所谓“治世”,必须是物质财富丰富,如此方能社会和谐,国家安定。正如杜甫诗中所云:“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室。”这才会有“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景象。从没有听说那个朝代能够仅凭精神力量使得国家安定和谐。从太平道到白莲教,历的这些宗教组织在遭遇许多社会问题无法解决之时,只能被迫使用暴力解决问题,而驱动百姓揭竿而起的力量恰恰不是信仰,而是贫困与饥饿!
中国历出现的“三武灭佛”事件,就是政府为了社会安定而采用暴力手段拆除了庙宇、道观。结果使得社会安定,国祚绵延。由此可见,一旦宗教信仰侵占了过多的社会资源,反而可能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信仰之所以成为信仰,便在于其催人向善,若是仅仅着眼于礼神之地、礼神之人、礼神之物的奢华,恐怕就是舍本逐末了……
许多宗教信仰的另一弊端就在于它的迷惑性。宗教可以给身处绝境中的人以希望,但同时也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中国的佛、儒、道三教都曾被历代统治者用作钳制思想的工具,其作用说到底就是愚民。佛教教人相信因果论,寄希望于来世;儒教教人忠君,做一世的顺民;道教则教百姓安于现状,安贫乐道。欧洲的宗教也不例外,从号称“圣战”的十字军东征到“赎罪券”盛行,宗教领袖总是依靠自己的宗教地位来聚敛财富。前者导致了百姓安于现状,社会停滞不前;后者则导致了社会的动荡,百姓的贫困。这样的信仰,就不是“催人向善”,而是“致人愚昧”了。
我不信教,但我尊重那些宗教徒。不过我绝不相信信仰可以取代一切,我只相信“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那种为了宗教信仰而放弃物质追求甚至罔顾生命的做法的得失优劣,实在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思。
高中物质与精神议论文范文800字5
活着,就是为了更好的生活。人的一生不长不短,与其痛苦的活着,不如勇敢的追求。一些人甘愿放下包袱,追求自己想要的生活,贫穷也好,没地位也罢,只要自己开心就好。相反一些人总是被物质生活蒙蔽双眼,一生都在追求豪车名宅。
走在回家的路上,一辆辆豪车从身旁经过,猛然间,车子停了下来。一位浓妆艳抹的贵妇从车上下来,名包,名表,戒指,耳环,手上还有苹果土豪金。“喂,问一下,听说这里有一个--农家庄园,怎么走?”贵妇漫不经心的问着,不时还转自己的戒子向路人炫耀自己的财富,“不知道。”朋友没好气的说着,贵妇走开了。
过了一会,有一个人来问路,他是一个背包客,阳光晒得他皮肤发黑,眉毛毛很浓,眼睛看起来特别有神你好,小姑娘,我是一个旅行者,刚刚到这个地方,这附近哪有的宾馆......亲切到话语,听的心理很舒服,告诉了他的路,和他一块向前走着。他是一个大学生,一直生活在大山里,外面的世界对他有着无穷的诱惑。高中读完,没有高考,开始了自己的行走梦,这已经是他徒步走过的第五个省。他告诉我”活着就是为了更好地生活,不管有多穷,也要有自己的梦想,中国现在的富人越来越多,GDP总量不断上涨,精神GDP却不断下降,人们也来越懒了,夏天出门怕晒着,冬天出门怕冻着,就是春天秋天,出去也怕花粉过敏。你看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被物质利益蒙蔽双眼,为了钱,什么也不顾,三聚氰胺,苏丹红……越来越多的化学剂被加进食品中,中国人沉睡了,什么真的清醒了,中国梦也就实现了,也就不会有南海的紧张局势,也不会有日本的挑衅。中国就真正成为大国,屹立于世界的东方。“
同样是问路人,土豪和穷汉给我的启示有天壤之别。对的,人生不长不短,路靠自己走,至于结局怎样,不重要,重要的是沿途的风景,不需要去羡慕那些富人有车有房,平凡的生活中我们一样可以快乐,放下物质包袱,勇敢的追梦,走自己的人生,不要在以后回首之时留下遗憾,钱不是万能的,但也不是万万不能的,这话不错,在整个拼爹的社会,钱的确可以帮助你,但这些只是表面的物质现象,他帮不了你去到达精神的彼岸。
我很喜欢的一句俗话,虽说不文雅,但道理却是让人首发深思”人活一生,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何不潇洒走一回“,活着,就是为了更好的生活,与其痛苦的煎熬,不如勇敢去追寻想要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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