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房鉴定方法是怎样的?
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 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4、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 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5、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 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
(b)周围环境的影响;
(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危险的发展趋势。
二、危房的范围
整幢
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 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4、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局部
1、危房鉴定标准如下:(1)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2)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3)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4)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1、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3、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4、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
5、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房屋是否符合居住的安全:
在危房鉴定的时候,房屋居住安全是很重要的鉴定标准,房屋的安全关系到我们居住的安全,这是很重要的一点。在房屋鉴定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涉及到房屋的安全的话,那就要停止继续居住了。当房屋确定为危房的话,那就要搬离了,只有经过房屋加固处理,到达房屋安全居住的标准,才能继续居住。
在对房屋进行危房鉴定的时候,房屋的承重性能是很重要检测的一部分。因为随着房屋使用时间的增长,房屋的承重性能会出现一定的下降,承重性能的下降会影响到房屋使用性能。无论对于大型建筑还是小型建筑,这些都是要考虑承重性能的。
房屋的整体构件是否出现严重损坏:
一间房屋的构件主要是由梁、柱、墙和楼板来构成,这些结构构件是房屋结构的一部分,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房屋外部的质量需要注意的,内部结构的问题更不能忽略的,因为结构问题会直接影响到房屋的安全。严重的整体构件问题会影响到房屋质量问题,甚至会到达危房的标准。
法律依据: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条,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危房鉴定方式如下:
1、首先检查地基,看地基是否有出现滑移,因毗邻建筑增大荷载以及地基老化,有上述情况楼房会出现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检查柱和墙,检查柱是否产生裂缝,保护层部分剥落,主筋外露或一侧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或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墙中间部位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伴有保护层剥落;
3、检查过梁和拱,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母线产生裂缝,或拱曲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松动,或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危房又称危楼,是危险楼房,危险建筑物的简称。一幢物业如变成危楼,会危及使用者及第三者的安全,业主有可能要承担民事或刑事法律后果。
危房的局部如下:
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 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
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 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4、因搁栅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
5、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 板倒塌的;
6、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7、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 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
【法律法规】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