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材料》。德国有关碳纳米管研究论文的主要合作目标是《先进材料》,因此主要发表在《先进材料》期刊上的。德国有关碳纳米管研究论文是碳纳米管用于高能量密度和功率密度机械储能知识的论文。
德国职业女性的生存现状 在描述美国职业女性如何才能进入德国商界时说:“尽管越来越多的女性走上工作岗位,德国仍然是一个男性统治的国度。因此,你要多花费一些时间才能得到你的德国同事的尊敬。” 作家兼人类学家爱德华·T·霍尔(Edward T. Hall)描绘了同样的景象:“德国女性在商界的地位比美国女性要低。德国的已婚女性很少在外工作,德国女性就业的比例远远低于美国女性。” 1995年,德国女性仅占据不到5%的经理职位。因此,在德国工作和生活的美国和加拿大女性会感受到来自业界男女同僚的不满,同时她们也缺乏社会联系和社会支持。 在德国政府中,女性仅占行政管理职位的25%,这一比例在欧洲居于最低之列。尽管政府也制定了一些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德国女性的前景依然黯淡。 尽管如此,越来越多的北美女性还是前往德国,因为德国是欧洲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幸运的是,英语在德国应用很广泛,尤其在法兰克福附近的地区,因为美军在当地已经驻扎了50年。当然,像在其他国家一样,会讲当地语言仍然要方便得多。正如诺斯特博士(Dr. Knorst)所说,即使会犯一些错误,说当地的语言仍会为你架起友谊的桥梁。 “我和两位德国商人一起乘车从杜塞尔多夫去往科隆。司机让我留意一下路边城镇的名字。10分钟后,我看到路边的指示牌,称乌姆莱通镇到了。但后来我才知道指示牌上的词的意思是‘绕道而行’,这让我感到很尴尬。不过也让我们大笑了一番,感到很放松。此行之后我们就成了好朋友。” 商业行为规范 商业行为规范和礼仪在德国非常重要。尽管,他们并不一定像法国人和意大利人那样要求举止高雅,相比之下,他们更尊敬和期望人们“遵守规则”。德国公司的高效、可靠使他们引以为荣,因此,他们拥有关于商业行为的正式规范也就毫不奇怪了。 克劳迪娅·A·班克尔博士(Dr. Claudia A. Becker)是德国人,任美国芝加哥伊利诺斯州立大学德国语言和商业计划研究项目负责人。她建议,参加商务会议时,应该积极果断,而不是仅仅令人感到厌烦地、被动地接受。以会议时就坐情况为例,年长的人需要也得到更多的尊敬,可以坐在桌子末尾的位置,而女性也不应该让别人看轻。 其他在德国工作过的女性告诫,不要太咄咄逼人,这样会损害商业伙伴之间的关系。一位女性提供了如下战术:与会前,问一下你信任且阅历丰富的德国同事,开会时你坐在什么位置比较合适。进入会议室时,有礼貌地问一下与会的其他人你可否坐在你中意的位置上。几乎没有人会拒绝你的要求,因为拒绝这样的要求是非常不礼貌的行为。 班克尔博士提醒,相比美国和加拿大,在德国建立商业伙伴关系的速度比较慢,切忌操之过急。德国男性通常不会完全接受一位女同僚,即使其他条件都与其相当。 你怎样建立自己的信用?职业女性应坚强、不妄自菲薄。开始时,明确此次会议的目的,强调你此次行动的重要意义。明确自己的意图、条件,谈判时要清楚自己的底线。发生争执时,要坚持自己的意见。不过,人们并不欣赏过度活跃的商人。清晰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如果有必要随后加以强调。要注意你说话的音调。在德国,大声说话的女性比大声说话的男性更具冒犯性。切忌夸夸其谈恭维,德国人认为这样很肤浅、不可信。开会和讨论计划时不要过于心急,要学会耐心。在德国,最重要的是如何很好地完成工作,而不是强调“时间就是金钱”。 德国宪法明确规定同工要同酬 。但德国《明星》周刊最近通过组织专家对25万个工资数据的统计分析表明:男女雇员从事同样工作,女性雇员的工资收入比男性少30%,而且职位越高,男女工资之间的剪刀差越大。调查结果对于主张性别平等、女权运动十分活跃的德国来说,简直就是个丑闻。但现实就是这样严峻。 同工不同酬例子多 已做到慕尼黑交易所董事位置的波腾兰尔,今年37岁,是一个儿子的母亲,她通过自身经历早就体会到德国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实。回忆当年,她与同龄的一个男生高中毕业后同在一个银行当学徒,同上大学学习经济,同读博士学位,同时获得博士头衔,更为巧合的是,他们到了同一个就职至今的企业谋求同等职位。她甚至优先于那个男生被指名与人事经理谈话,二人均被录用。但波腾兰尔没有想到,现已成为同事的那个男同学从被雇用的第一天起,年薪就高于自己,时至今日她的工资也未能追上这位同事。 32岁的玛利亚·施密特现供职于著名的柏林经济研究所,她叙说着与波腾兰尔差不多的经历。5年前,取得经济学博士学位的她在一家大公司任董事长助理,当时与她从事同样工作的一位同事每年的年薪至少高于她8万马克,主因只有一个,那就是这位同事是男性。 现年40岁的克吕佛女士更有几分不服气地诉说自己的故事。她从小在家就像个男孩子,帮父亲劈用于壁炉的木柴,而弟弟则喜欢帮母亲在厨房里做饭。结婚成家以后她对一般家务不感兴趣,倒是对汽车的性能了解要比丈夫强得多。她1990年开始在巴符州一家试验室工作,当时工资每月为3500马克,而后来她得知,她的男同事每月比她多挣至少1000马克,她认为很不合理,她不断为自己应得的利益而斗争。她为增长工资而争,为使用公司轿车的权力而争,以后又为配备手机而争,她的生活内容似乎离不开“争”,经过12年不间断的拼争,历经三任雇主,她依然无法达到与男士同工同酬的目的。她累了,作为掌握一技之长的工程师,两年前她不得不下决心单干。 职位越高男女收入差距越大 总体看来,在德国,妇女受教育程度越高以及所处职位越高,与同级别男性相比,收入差距越大。一个在企业领导30名员工的部门经理如果是女性,她的年薪大约为77500欧元,而一个男性部门经理的年薪收入为114000欧元。据德国经济研究所最新调查结果,女性政府官员和专业公职人员的平均收入比同等职位的男子至少要少28%。一位45岁的女性审计师年薪为42500欧元,同是45岁的男性审计师年薪为61800欧元。在企业咨询行业,一名35岁的女性分析员年收入是48300欧元,而男性分析员的年薪可达68900欧元。 《明星》周刊对人事经理所作的问卷调查显示,人事经理中36%承认,同种岗位女性比男性收入少,17%被问卷的人事经理甚至认为同等条件下女性收入会越来越少。 在欧洲国家中,德国的男女收入差距比例平均为24%,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和希腊等国的男女收入差远比德国要小。 收入差距谁之过 尽管人们都知道同工不同酬是不合理的,但谁都似乎不愿去触及这一敏感话题,更很难去改变这一状况。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一是德国人忌讳谈工资收入,在具体的人与人之间,对于收入多少更是不议论、不攀比。二是雇主方的人事经理一向对劳资情况严格保密。三是女性雇员耻于向人事部门提出合理的工资要求,同时往往不了解自己所从事劳动的实际价值。另外,制定工资的人和界定工作性质的人从来就是男性,他们又特别注重诸如机械等生产资料而忽略为人服务的因素,比如大都由女性承担的秘书一职,所获收入要比大都由男性担当的仓库保管员收入要低,根源就是传统观念认为女子干的无非是打打字听听电话,而男子则在看守企业有型的资产。 女性要敢于提增资要求 柏林经济研究所的玛利亚·施密特至今还有些后悔,当初她在那家大企业供职时如果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或许她的要求会得到满足,然而她当时选择的是沉默,她的顶头上司其实了解她的工作能力,但只要她不对工资提出异议,上司是不会主动给她涨工资的。 美国经济学女教授巴博库克经过研究认为,男子和女子对待职业和工资的态度有根本的不同,57%的男性雇员在领取第一次工资后就会向雇主方提出新的工资要求,而提出这种要求的女性雇员只有7%。按照女性思维,只要你好好干活,你的工作就会被认可,工资自然会增加。这种典型的女性工作态度使得她们期望值小,满足率高。男子把与雇主的增资谈判看成是竞技场的搏斗,紧张而又刺激。巴博库克教授敦促女性要拿出看牙医的勇气与雇主谈增资问题,虽然开始感觉不舒服,但必须去谈。 德国女性受教育程度是很高的,高中毕业生中53%是女性,大学生和大学毕业生中女性占48%,而且这一比例呈上升趋势。据一项专门研究表明,女学生自律、勤奋、有韧性。由此可见,女性就职、升迁、增资的机会并不比男性差。如果女性自己认识不到这一点,不去争取应有的权利,那她不只是在降低自身价值,同时也在压低其他女性的劳动身价。 “她们在向上爬的路上比男人还男人,工作竞争往往使她们变得铁石心肠,没有同情心。” 国际先驱导报文章 最近,由德国《商报》委托进行的一次问卷调查表明:45%的职员——其中9%是任领导职务的女性——对女上司明显持保留态度。因为他们认为,在女上司领导下,自己晋升的机会远逊于在男上司领导下。女性 又一次在职业生涯中得到了负面评价。与之相对,不信任男上司的下属非常少。 这次有1000多名德国职员参与的调查表明,对女上司的不信任感在新一代人身上也无望改变:在不到25岁的年轻人中,甚至有72%的人对女上司有看法。此外,受访者也一致认为女性在工作中面临更多的困难。70%的受访者认为,女性想事业有成不是那么容易。这也许正是令人对女上司抱有疑虑的一个原因。 这次调查的负责人米夏埃尔·弗尔斯特说:“女性在工作中总是受歧视,她们会传播这种不愉快的感受,让别人在工作中也轻松不起来。” 柏林一家猎头公司的总裁乌韦·舒里希特则揭示了另一层原因,他说:“女性和男同事的联系不会超出公事范围外,她们不加入男性的关系网。”而私交恰恰可以为下属的晋升铺平道路。“女人很少能成为挚友”,舒里希特这样说,但他没有怀疑女性的工作质量,他说:“为数不多的处在领导岗位上的女性的确都非常优秀。她们清楚自己的前进方向,但必须克服重重阻力才能达到目标。” 男权社会的偏见和压力让有些女性做得过火,“她们在向上爬的路上比男人还男人,”心理学家梅希蒂尔德·埃彭贝克说,“工作竞争往往使她们变得铁石心肠,没有同情心。”而同情恰恰是每个领导应具备的品质。缺乏同情心的上司也不能指望下属对他忠诚——而没有下属的忠诚,任何成就都不能长久。 根据埃彭贝克的经验,“放弃孩子努力工作而爬上高职位”的女上司最令人难以忍受,“她们对有孩子的女同事的平常言行往往过于敏感。”此外,“当女人首次晋升到高层职务时,她会倾向于把其他女性排除在自己的圈子外。”与男性不同,女性为实现目的会无所顾忌。 为何如此?心理学家埃彭贝克说,这是因为女性待人处事总是非此即彼:不是朋友就是敌人——没有其他可能。值得注意的是,97%的女性始终认为自己是女性间冲突的受害者。 德国汉堡经济政治大学的教授索尼娅·比朔夫对此也有同样消极的看法。她说:“女性有浓厚的竞争意识——这源于进化和争夺男人的竞争。这种竞争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共存。”因此,“公司中女性职工的比例越高,同事间的相互倾轧就越多。”因为女性缺乏客观评价其他女性的能力。 这些德国学者认为,微软、苹果电脑、英特尔和惠普这几家著名美国公司的女经理和员工搞不好关系,于是为了让员工能忍受她们的领导而把他们送去参加特殊培训。这看来并非是意外。
德国读研究生论文答辩没有过的话是可以向学校申请二次答辩的。答辩过了之后会拿到学位证书。如果已经退学了那么学校是不会给学生任何的学位的。也就不能申请
茜茜公主一生热爱海涅 坚信与诗人存在心灵沟通
奥地利皇后伊丽莎白(昵称茜茜)1837年12月24日出生于慕尼黑,1898年9月10日在瑞士日内瓦遇刺身亡。根据她的身世拍摄的电影《茜茜公主》在世界上产生过很大影响。
茜茜一生热爱德国大诗人海涅,甚至超过一个文学爱好者的感情。她能够背诵海涅的长篇诗作,并潜心研究过诗人的生平。她坚信和这位1856年死于巴黎的诗人存在着心灵的沟通,她给小女儿的信中认定:“大师无时无刻不和我在一起。”
茜茜和海涅的这种神交,甚至到了诡秘的程度。她曾向小女儿讲述过海涅显灵的情景,而且发誓说,这一切都是真实的,海涅的出现完全是在她清醒的时候。她说,当海涅站到她身边,她就产生了“一种奇特而舒适的感觉”。在《致我的大师,3月5日》的诗中,她的灵魂和诗人进行了情欲的结合。
茜茜收藏海涅的各种版本、各种类型的肖像。她拜访过海涅在汉堡的妹妹,瞻仰过海涅在巴黎的墓地。她对海涅诗作的熟悉程度,使一些局内人都感到意外。她甚至和海涅有着共同的好恶。由于海涅曾在一首诗中赞扬了一位希伯来诗人,茜茜竟突然向这方面的学者去请教。由于没有事先通知,让那位学者措手不及,狼狈不堪。茜茜作为海涅专家的名声很大,甚至时而有人前来请教。
茜茜按照海涅的诗作模式,抨击人类的各种丑陋行为。她把贵族称为“无所事事和寻欢作乐”的群体,把他们放在贫苦劳动人民的艰难生活面前加以对比。茜茜和海涅一样也对君主制提出了质疑,并自命为共和派的一员。
茜茜在她的诗歌中显现出对大自然的悟性,其诗歌主题大多是对自然的赞颂。她的头两本诗集就采用了和海涅同样的标题《北海之歌》和《冬之歌》。她说是大师海涅引导她进入了大自然的奥秘。
在科孚岛海边的一个山丘上,茜茜让人修建了一座行宫,庭院里建立了一座海涅纪念神庙,其中摆放着丹麦雕塑家哈塞尔斯的雕塑作品:病体缠身的老年海涅,疲惫不堪,头部低垂。(《茜茜公主画传》王泰智沈惠珠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出版)
一、引言
考察十九、二十世纪的德国民法学说史,需首先划定自19世纪起德国民法学说史的大致分期。按照多数民法史家的意见,19世纪开始以后的德国民法学说史,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即第一个时期:19世纪前半期的“法典论争”与“历史法学”时期;第二个时期:19世纪后半期的“概念法学与德国民法典”时期;第三个时期:20世纪前半期的“自由法运动”与“法社会学”时期;第四个时期:20世纪后半期的“现代私法学”时期。以下分别考察这四个时期中德国民法学说的基本状况。
二、法典论争与历史法学
(一)法典论争
在19世纪前半期的德意志私法学上,最引人注目的事件是德国历史法学派之登上德意志法学的历史舞台。而导致其登场的契机,是所谓的“法典论争”(Kodifikationsstreit),即围绕是否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而展开的论战。
围绕应否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而展开的论战,最初发轫于1814年德意志人民反击拿破仑的民族解放战争的胜利。同年,学者蒂堡(AntonFriedrichJustusThibaut,1772—1840)发表《论制定德国普通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号召编纂适用于德意志各领邦的统一的民法典。对于蒂堡的主张,萨维尼(FriedrichKarlvonSavigny,1779—1861)发表了《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一文加以反击。一方面认为现今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另一方面呼吁在进行正式的立法以前,应建立“法学理论”,即理论应当先行。应注意的是,这两人立场的迥异,尽管直接表现为是否应当立时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但其后的背景,实际上是对18世纪以后风靡欧陆各国的“自然法”和“习惯法”思潮的不同认识。蒂堡站在启蒙主义的立场,主张制定一部“理性法的法典”;萨维尼则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成文法与习惯法相较,实居于次要地位,故主张德意志民族的统一民法典应基于习惯法而编成。显而易见,这是两种截然对立的不同主张。
发生在19世纪肇端以后的这场法典论争运动,其范围实际上并不仅限于对于民法典编纂的各种是是非非。萨维尼志在通过对法律的历史研究来建构民法的潘德克吞体系,他因此成为19世纪德意志法学的最高权威 .不过,蒂堡倡导的“理性法的思想”并未因此在德意志法学界销声匿迹,事实上,他的这一思想与费尔巴哈的刑法学及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合流,最终促成了哲学法学派的形成。以这场法典论争为契机,19世纪前半期的德意志法学,便以历史法学和哲学法学为轴心而展开出来。历史法学和哲学法学,因此成为19世纪前半期德意志法学上的双壁。
(二)历史法学(派)
历史法学(HistorischeRechtswissenschaft)的真正创始人,依学者通说是萨维尼。他为了法典论争的需要而于1815年创立了用来反击论敌的学术刊物——《历史法学杂志》,并倡导对“法律进行历史的研究”,及把“作为学问的法学”(Rechtswissenschaft)定为该刊的历史使命。经过一段时期,以向该杂志投稿的学者为中心,形成了著名的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Rechtsschule) .最初,历史法学派系由萨维尼、普希塔和耶林所代表的“罗马法派”,及基尔克所代表的“日耳曼法派”组成。这种情况反映了德国15世纪继受罗马法以后所形成的日耳曼法和罗马法的双重构造格局。不过,随着对法的历史的探究的日渐深入,两派之间的裂痕益深,以致最后走上了分道扬镳的道路。一般认为,促使两派之走上分道扬镳的道路的,是1846年的日耳曼法派(Germanisten) 大会。在这次大会上,两派不仅在学问上形成了对立,而且在对待1848年三月革命的态度上也形成了对立 .
这样一来,在外与黑格尔的哲学法学派进行斗争,内与日耳曼法派(Germanisten)的相互对垒的论战中,罗马法派(Romanisten) 终于发展成为19世纪德意志法学的主流。不言自明,罗马法派(Romanisten)的最大成就,是发起并从事了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运动。饶有趣味的是,当初坚决反对法典编纂的历史法学派,如今却极力主张编纂民法典。历史法学派的这种立场的转变,表明萨维尼建构的(私)法学体系已经确立起来了。
萨维尼在《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一文中表述了历史法学(派)的如下纲领:第一,法律与语言一样,是民族的共通的确信的产物;第二,法与民族的历史共命运;第三,法首先基于民族的习惯,尔后才基于法学而形成 .萨维尼的出发点,正在于摈除启蒙主义的自然法,而确认民族的、历史的习惯法。
不过,以上三点并不能完全描绘萨维尼法学的全貌。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萨维尼还有历史的方法和体系的方法这样两个法学方法论。上述所谓纲领,仅系这两个方法中的前者即历史的方法。萨维尼的真正意图,是通过对“法的概念”进行“逻辑的计算”来建构自己的“体系法学”。历史法学,尽管形式上推重法律的历史主义,但实质上却是怀抱创建极端抽象的论理主义法学的志向的。
如果说萨维尼在《中世纪罗马法史》(共六卷,1815年—1831年出版)中表述的是对法律的历史研究的话,那么在八卷本的《现代罗马法体系》(1840年—1849年)中则是从事以概念的论理为依据的非历史主义的研究。萨维尼运用罗马法概念来创立现代德意志法学的信念是未曾动摇过的。对于萨维尼是否真正可以被称为罗马法学派的历史主义者,德国著名私法史家霍阿克(Wieacker)评论说:“这只是口头上的归依” ,可见是抱有疑问的 .在整个19世纪,萨维尼法学的权威未曾动摇过,他倡导的“权利意思说”和“法域论”,对于民法学以至国际私法学均有划时代的贡献。1842年,萨维尼弃教从政,任普鲁士修法大臣,通过对1794年《普鲁士普通邦法》的修订,为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作了政治上的准备。
这里有必要提到执着坚持和崇尚“历史法学的历史主义”的雅各布·格林(JacobGrimm,1785—1863)。该人不仅以作为童话集的著名编者而蜚声世界,而且作为萨维尼的开门弟子在法学领域也有重要成就。例如,他的《法的内在的魅力》(1816年出版)就是在法典论争犹酣之时写成的名著。另外,他还出版了《德意志法古事志》(1828年)和四卷本的《习惯法判告录》(1840—1863年)等著作。
雅各布·格林作为日耳曼法学者,主张从历史和语言的角度来把握法律现象。倡导包括法学、历史学和语言学的新学问的“日耳曼学”(即“德意志法学”)。可见忠实地实践历史法学的宗旨和纲领的,不是萨维尼本人,而是雅各布·格林其人。当然,萨维尼和雅各布·格林尽管是历史法学派的双壁,但无论在学问或政治立场上,两人俱有对立的意见。另外,在方法论上,与萨维尼坚信法的概念的论理性不同,雅各布·格林则是确信“法的语言的、诗的、象征的风格” .
(三)潘德克吞法学
秉承罗马法继受的传统,由历史法学中的罗马法学者在19世纪后半期建构起来的德意志私法学,以对德意志普通法和潘德克吞进行研究为工作的中心。所谓“潘德克吞”,即《罗马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Digesta),也就是罗马帝政时代被赋予了“解答权”的法律学者们的学说集成。萨维尼的后来者们,从这个“学说法”中抽绎出法的概念,并用来建构19世纪的私法学。
潘德克吞法学,具有易于理解的特色。创建它的学者们在潘德克吞这一论题下撰写了数量众多的教科书,并因此使19世纪的德意志私法学体系得以形成。其中,可以以之为代表的著述有作为萨维尼的继承人的普希塔(GeorgFriedrichPuchta,1798—1846)的《潘德克吞教科书》(1838年)。此外,温德沙特的三卷本的《潘德克吞法教科书》(1862—1870)、邓伯格的三卷本的《潘德克吞》(1884—1887)等等,也是这方面的重要著作。另外,作为历史法学派的论敌的蒂堡,也在法典论争前写成了两卷本的《潘德克吞法体系》(1803年) .
潘德克吞法学,曾被耶林斥之为“概念法学”而受到批判。惟无论如何,在法学史上,该概念法学的确曾经引领过德意志私法学的发展方向。德国民法典实际上是处在潘德克吞法学的延长线上的东西 .
三、概念法学与德国民法典
(一)对概念法学的批判
对于潘德克吞法学,耶林(RudolfvonJhering,1818—1892)斥之为概念法学而加以批判 .但耶林之直接发起攻击的,是普希塔的法学思想。
普希塔于1842年接替萨维尼在柏林大学的讲座的位置,并使罗马私法学得到了发展。不过,普希塔尽管是萨维尼的继承人,但他受到了他的老师的最大论敌的黑格尔的影响。
如所周知,概念法学认为,法学与法典,乃是完美无缺的论理体系,通过逻辑的演绎和推论,所有的法律问题均可以得到自动的解答。耶林批判概念法学推崇逻辑崇拜,并以嘲弄的手法写成《法学戏论》(ScherzundErnstinderJurisprudenz,1884)一书,嘲讽当时的法学者盲信逻辑,热衷于抽象概念的游戏,而忘却法律对实际生活所负的使命,这犹如人生活在“概念的天国”中,不知社会生活为何物,自于实际生活无所裨益。耶林指出,“概念的天国”的第一个“入国者”并非萨维尼而是普希塔。即在他看来,正是普希塔,是造成历史法学蜕变为概念法学的罪魁!
但遗憾的是,耶林自身却成了概念法学的忠实信徒。在四卷本的《罗马法的精神》(1852—1865年)里,尽管他说自己的法学抱负是“通过罗马法而超越罗马法”,但其中的内容仍是确信“法的构成的优位性”。他坚信“分析、综合与构成”的三种法技术。不过,在1872年出版的《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他却指出:权利是通过不断的斗争而实现的利益,将注意力由“法”移向“权利”,主张在法学中不是引入演绎的论理,而是引入归纳的论理 .
在1877年—1883年出版的两卷本的《法的目的》(DerZweckimRecht)一书中,耶林强调法律是人类意志的产物,有一定的目的,故应受“目的律”的支配,与自然法则之以“因果律”为基础而有其必然的因果关系,截然不同 .耶林在该书的扉页上开宗明义地写下了这样的话语:“目的,是一切法律的创造者。”这一话语被认为是耶林由概念法学转向目的法学(Zweckjurisprudenz)的“转向宣言” .
(二)德国民法典的编纂
远在德国法学界掀起民法典编纂的论争以前,主张制定民法典的蒂堡便提出了在德意志实现政治上的统一之前,应先期实现法律上的统一的意见。萨维尼则认为应建构作为立法前提和立法基础的法学(理论)。其后,尽管萨维尼等人创建的法学被斥之为概念法学而受到批判,但历史法学(派)的学术活动却在事实上加速了潘德克吞法学的学问的体系化的进程。德国在经历了1848年革命的挫折后,于1871年实现了国家的统一。这样,制定民法典的政治与学问的基础也就具备了,民法典的制定指日可待!
在作了周到的准备并经过了一段较长的时期以后,德国于1881年为编纂民法典而成立了第一次委员会。该第一次委员会的实际上的领导人,便是后期历史法学派的重要人物温德沙特(BernhardWindscheid,1817—1892)。该第一次委员会于1887年作成了第一草案并向社会公布 .
1892年第二次委员会作成民法典第二草案。该第二草案经联邦参议院稍作修正后被作为第三草案提交给帝国议会,1896年公布了该草案,是为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是一部内容包括五编、共2385条的卷帙浩繁的大法典。这是德国历史法学(派)诞生以来德国私法学的集大成的作品,以用语的洗练和论理的精致而对20世纪各国民法的法典化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的编制体例,被说成是“潘德克吞模式”的典范 .其中,在法典之始便开宗明义地规定总则,更被说成是该法典的重要特色 .
顺便提到,鉴于温德沙特在德国民法典的创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是由他负责起草的),所以后世有称德国民法典为“小温德沙特”之说。该人对于德国民法典的影响,除他身体力行参与民法典起草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他撰写了《潘德克吞法教科书》,该书对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被称为是潘德克吞法学的最称标准的体系书,是对罗马法理论的总决算,为现代民法立法选择、取舍罗马法概念提供了参照 .
(三)对于德国民法典的批判
德国民法典自1900年1月1日起施行。德国人民在庆贺这部20世纪的大法典问世的同时,也听到了对于这部法典的不绝于耳的批判之声。有人认为它是“德意志自由主义延期出生的温馨儿”,也有人斥之为“19世纪的遗产儿”,绝不是“20世纪的种子”等等。当然,这些批判的声音,远在民法典草案阶段,特别是对于温德沙特负责起草的第一草案提出批评之时便已出现了,其代表人物是著名学者基尔克(OttoFriedrichvonGierke,1841—1921)和奥地利的安东·门格(AntonMenger,1841—1906)。
基尔克,是历史法学派中的代表性的日耳曼法学者。主要著作为四卷本的《德意志团体法》(1868—1913年出版)。该书叙述了德意志的家族、职业组合和国家等各种各样的所谓“同志团体”(Genossenschaft)的历史。他指出,不是罗马法的个人主义,而是日耳曼法的团体主义,才是适合于德国传统的法制度。另外,他还撰写了介绍日耳曼法学者的见解的三卷本的概说书——《德意志私法》(1895—1917年出版)和《德意志私法概论》(1913年出版) .
应当指出,团体主义理念及其法制度,乃是日耳曼民族的传统。在这一点上,日耳曼法可以说是前近代的封建法。近代资本主义因以自由竞争和私法自治为前提,所以可谓是罗马法的个人主义的复活。但随着社会生活的斗转星移,无论是从事资本主义生产,还是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个人主义俱无不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资本主义的矛盾,同时也是近代法尤其是近代私法的矛盾。为了克服这一矛盾,日耳曼法的团体法理念于是可以发挥它的作用。
基尔克的团体法理论,赋予各种团体以实在的人格,并承认其有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这就是关于法人本质的“法人实在说”。该说暴露了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法人拟制说”的局限性。另外,团体法理论,还打破了传统的公、私法的二元区分理论,为一个新的法域即“社会法”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1888年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一经公布,基尔克便发表了《民法典草案与德国法》(1888—1889年出版),站在日耳曼法的团体主义立场,对草案的非民族性、对德国固有法的轻视,以及对该草案的强烈的罗马法色彩等进行了批判 .
奥地利的安东·门格从所谓“法律界人士的社会主义”的角度,对第一草案进行了批判。该氏所著的《民法与无产阶级》 一书,从社会主义者的视角,指明了民法典草案的阶级性。
耶林和安东·门格对于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批判,得到了民法典第二次委员会的重视,民法典第二次草案因此被导入了某些“社会主义的因素”。尽管如此,它并未从根本上动摇该草案的“十九世纪的性质”,结果使这部草案最终成为法律,并带上“十九世纪的性质”而付诸实施了。基尔克、安东·门格等人团体的、社会主义的见解,作为20世纪的课题,被自由法运动所继承了下来 .
四、自由法运动与法社会学
(一)自由法运动
上文谈到,19世纪之时由萨维尼、普希塔和温德沙特苦心经营而后底于成的德国潘德克吞法学,坚持认为罗马法的概念极为精致,任何问题均可“依概念而计算”、依形式逻辑演绎的操作而求得解答。在进行机械操作时,应摈除权威,排除实践的价值判断,所获答案才能期其精纯。所谓“逻辑崇拜”(derKultusdesLogischen)、“概念的支配”(leregneduconcept),正是概念法学的生动写照 .1896年德国民法典,正为概念法学的精华 .
但是,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反对概念法学的“自由法运动”(Freirechtsbewegun)兴起,并由星星之火演成燎原之势,“自由法学”运动由此登场。其发起者是著名学者耶林。
作为概念法学的叛逆者,耶林提倡“目的法学”,声称法律的解释,必先了解法律究欲实现何种目的,只有以此为出发点而解释之,才能得其肯綮。而所谓目的,指解释法律的最高准则,即目的法学 .
自由法论(包括利益法学)的主张,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点:
第一,国家的成文法,并非唯一法源,此外还有活的法律存在,而这才是真正的法源。
第二,自由法论者对概念法学所服膺的“法律体系的逻辑自足性”、“法典完美无缺”等加以批判,认为法律有漏洞(Lucke)是必然的事。
第三,概念法学以“概念数学”(begriffsmathematisch)的方法,就法律的解释进行逻辑演绎的操作,而不为目的考量或利益衡量,甚至认为社会上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只需要把各种法律概念进行数学公示般的演算,就可以导出正确答案。这种方法最为自由法论者所责难,斥之为“法律的逻辑”(juristischeLogik)。认为它未能切合现代法学的要求。现代法学的使命,端的在于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第四,概念法学禁止司法活动“造法”(Rechtsschopfung)。认为法典完美无缺,任何具体案件均可在法律之内寻得正确答案。而自由法论者却认为这纯属美梦,法律不可能尽善尽美,其意义晦涩者有之,有待法官阐释;条文漏洞者有之,有待法官补充;情况变更者有之,有待法官为渐进的解释(不改变法律文字,渐改其意义)等等。凡此种种,法官莫不需要凭借其智慧,而为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此非“造法”而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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