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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疗毕业论文

2023-03-11 14:2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农村合疗毕业论文

人口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和人口流动方式的改变,导致相当多的老年夫妇和独居老人固守乡村,也使养老关系中的载体与对象发生了空间分离,养老的难度增加。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经济收不高,生活质量较差。目前我县除部分留守老人享受低保外,绝大多数老年人没有养老保障。农村留守老人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动所得和子女贴补。据了解,老人的劳动主要是种地,但因子女不在身边,许多农活要请人,成本高,收入低,很多老人农忙时都舍不得花钱请人帮忙,致使劳动强度极大。随着孝道观念的不断淡化及子女在外务工谋生压力的加大,子女贴补缺乏稳定性,农村老人的经济收入更是少得可怜,因此,老年人生活相当俭朴。2、生活缺乏照顾,孙辈抚养负担重。由于子女不在身边,日常生活的一些小事,对农村留守老人而言都成为难题。同时,子女外出打工后,部分老人独居或配偶同居,大部分的老人与孙辈组成“隔代家庭”。还有不少留守老人的子女全部外出打工,仅留下老年父母及未成年的小孩,留守老人基本上没有子女在身边照顾。因此,老年人极害怕生病,害怕没有人照顾。很多老人都谈到“有子女在身边要安心得多,有个照应。”并且留守老人代为照顾的孙辈0—4个不等,负担极重。有的孙子年纪小,不能离身,给老人农作及家务劳动带来极大不便。3、隔代教育问题突出,心里压力较大。如果单从照顾孙辈的生活起居方面而言,只是增加老人的生活压力,增加劳动强度。但对小孩教育方面心理负担更重,主要因为农村老年人大多数识字不多,无法辅导小孩的学习,担心学习成绩差。特别是目前农村交通、通讯得到迅速改善,电视、网吧到处有,孩子在外的时间长,担心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老年人总觉得管理小孩力不从心。当孩子上中学后,由于相处时间大幅减少,孩子自控能力差,老人家庭管理鞭长莫及,这让老人极度担心却又无法监督管教。 4、家庭氛围缺失,精神生活单调。老年人口身体素质的下降和生理的自然老化,决定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并不仅仅需要经济保障,精神慰藉也同等重要。农村老年人过惯了苦日子,对物质生活往往没有过高的奢求,因此来自于子女的精神慰藉是老人身心健康所必不可少的。据调查,子女外出后,电话就成为留守老人与子女交流沟通的主要方式和精神慰藉的主要途径,除此就是子女逢年过节回乡探家。而实际上,有些老人连这样简单的基本精神慰藉都没有,有的子女一去就是多年却杳无音讯,有些老人甚至“不知子女是死是活”由于子女不在身边,农村留守老人大多过着 “出门一孤影,进门一盏灯”的寂寞生活,缺乏家庭温暖,使他们倍感孤独。特别是独居老人感到有时候心里话没处诉说,有时间没法打发,很可能出现抑郁症状,觉得生活没有意思。随着年龄的增高,留守老人行动越来越不方便,他们与外界的接触也相应地越来越少。除了看电视、聊天,老人基本上没有别的消遣方式,精神生活异常单调。5、医疗难问题突出,健康保障丞待加强。在调查中发现,农村留守老人常年患病的比率高达70%以上,许多人是多病缠身。由于子女务工带来的收入提高,加之新农合的实施,留守老人就医条件虽然有所改善,但仍然处于较低水平,留守老人也只是对于一般的小病可以治疗,普遍存在“生不起病、拿不起药”的情况。而且老年人发病往往具有突然性,家中无人或抢救不及时,可能会错过治疗时机,导致严重后果。对农村留守老人来说,“小病抗,大病拖”,已成了一种潜意识。农村留守老人除了存在上述这些主要问题外,留守老人家庭很容易成为盗贼的目标;而缺少青壮年男子在家中,也很容易沦为弱势群体,造成利益受损。三、对策与建议综上所述,劳动力外流引起的家庭结构、居住距离的变化直接和间接地削弱了家庭的养老功能,导致老年人的代际支持特别是经济和情感支持的减少,同时引起了隔代家庭的增加,加重留守老人的劳动、生活、精神以及抚养孙辈的负担。因此,为了适应这些变化,社会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一)坚持政策导向,着力构建良好环境。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的和谐发展,经济建设、社会建设亦如此。政策导向体现了一个价值观的导向问题。因此,在制定政策时,应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站在人性化的角度,从提高生活质量、稳定家庭关系的角度出发,立足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乡村、和谐家庭,审视和对待农村留守老人问题。在经济布局上应尽可能考虑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近就业,大力发展本地经济,充分发挥本地非农产业务工成本低以及打工、务农可以兼顾的优势,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这既缓解了农忙时节和农村公益事业劳动力短缺的矛盾,又可以缓解“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无人照管等社会问题。(二)坚持制度支撑,健全保障体系。一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慈善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农村社会救助和农村社会福利投入,保证保障性收入分配到位。积极争取上级放宽条件,扩大农村低保比例,力争把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人纳入低保范围,从经济上保证留守老年人达到基本生活水平。二是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逐步由家庭养老方式向社会养老方式过渡。三是加大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做好宣传工作,扩大覆盖面,特别是力争把留守老人全部纳入新合疗范畴。如果财力允许,可以在中央、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切实地解决农民特别是留守老人“就医难、费用高”的问题。四是要彻底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化制度,给予进城农民工以市民待遇。在居住权、劳动保障权、子女教育权、医疗、福利等各方面给予农民工和城市市民同等待遇,降低农民工在城市生活的成本,彻底实现外出务工农民的身份和职业转变,促使农民工由“单飞式”转移向“挪窝式”转移,实现由暂时性转移向永久性转移方式的转变,尽可能减少留守老人的数量,让尽可能多的外出务工农民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同时,各级应共同协调努力,妥善安排城市外来人员的子女上学问题,降低外来人员在城市生活的门槛和限制,从而减轻老人因为子女外出而产生的隔代照料负担。(三)坚持创新方式,夯实经济供养基础。 1、多方争取资金。农村老人(包括留守老人)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家庭关系和农村大局作出了积极重大的贡献,全社会都应当自觉承担他们的养老扶助责任。要坚持舆论宣传引导、政策推动、制度促进等方式,引导多方各界出钱出力,参与解决农村老人特别是留守老人养老资金问题,形成家庭、企业、社会、个人、政府等多方共同出力、踊跃分担的局面,确保妥善安排留守老人问题资金需要。 2、发展农村地方经济,加强社区经济“养老”的支持力度。社区是老年人最集中的地方,也是社会支持过程的展演平台。社区对农民养老的经济支持,是非常重要的。但这一点要以雄厚的集体经济为基础。村组应从各自的资源(并非仅指自然资源)状况出发,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村办企业和集体经济。是那些不能下地从事重体力劳动及经济来源较少、较单一的留守老人们就可以发挥自己所长,在村办企业中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使老年人学会“自我保障”,为“老有所为”创造条件,增强老人们的自信心,提高老人的社会地位,增加他们的经济收入,提高物质保障。 3、增加农业创收,增强子女支付养老费用的能力。政府应立足于实际,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积极地探索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提高科学技术在农业收益中的贡献率。大力拓宽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加快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为农民发家致富创造条件,提高农民收入,为养老奠定经济基础。 4、倡导男女平等地位,解决嫁女不养老问题。儿子和女儿在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纠正只有儿子才能养老的错误观念,适当明确女儿在养老中的责任与义务。在访谈中我们发现,外嫁的女儿基本上不负担养老,但女儿的居住距离通常小于外出的儿子(一般女儿嫁在本县而儿子是在县外务工),更便于提供经济和情感支持,因而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四)坚持各方联动,营造社会养老氛围。针对留守老人的家庭照顾,要加大宣传强化子女对老人照顾的责任和义务,教育引导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充分履行自己在照料、教育子女方面的责任,切实减轻留守老人照看孙辈的负担。1、巩固家庭养老模式。家庭养老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仍然扮演和发挥养老的重要角色和作用。要继续采取多种方式,稳定家庭养老关系,完善家庭养老模式,使其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养老的重要方式。 2、构架集中供养体系。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和社会的发展,留守孤寡老人的增多,集中供养已成为农村养老发展的方向,因此构建健全的集中养老体系成为各地方迫切需要探索的问题。这一点,我们县已经有了一定的探索。如我们正在建设的中心敬老院,可集中供养500人,同时,配合各乡镇敬老院,目前已基本能解决我县农村孤寡留守老人养老问题。这样既可缓解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又可增加新的就业途径和岗位,还可以把一部分外出人员留在本地,实现多方得利共赢。3、重视农村基层社团组织的助老作用。通过老年人协会等社团组织加快建立志愿者队伍,实现与留守老人的互助。鼓励农村中的中青年人、健康的低龄老人、邻居等都可作为志愿者,在志愿者与需要照料的留守老人、留守老人的外流子女之间建立长期的联系,形成社会助老养老的良好氛围。(五)坚持畅通渠道,搭建精神慰藉平台。电话是留守老人与子女联系的主要交通工具,是留守老人精神慰藉的主要途径,除此就是子女逢年过节回乡探家。目前,我县电话普及率有所提高,农村大多数都是无线电话。但是这些还是完全不够的,社会、家庭都应当给予老人更多的关怀。1、积极推进农村通讯建设。农村通讯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快农村电话的普及,为留守老人与外出子女之间的联系搭建平台,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积极联系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部门,开发创建适合留守老人的资费服务产品,便于老人们沟通。2、加强活动场所建设。支持村委会集体建设,并充分发挥农村老年协会和老年活动室的作用。各级政府对此应当加大支持力度,加大投入,以保障其正常开展活动。老年协会作为农村基层社团组织,应该组织起老人开展一些适合老年人的文艺活动、身体锻炼、育儿讲座等,实现“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大力发挥村委会在解决留守老人养老问题重要作用,村委会可以充分整合利用闲置资产、闲置土地改建、扩建托老所,建立农村的公共事业服务阵地,为有托管需求留守老人困难人群提供托管服务。根据现有条件,可对乡村小学校等实现多功能开发,开办形式多样的留守老人活动中心、娱乐室。3、不断加强孝道宣传。教育外出务工人员尊重父母,时时与父母保持联系,大事与老人商量,尊重老人的意见;按时给老人寄钱送物;让老人无后顾之忧。“常回家看看”,记得挂念家庭,时常打电话回家了解父母的生活状况及身体状况,更好地敬老爱老。4、引导留守老人自我调节。要充分发挥农村留守老人自身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让他们积极参与各项社会活动。如可以引导他们积极参加村里的文化活动,参与邻里纠纷调节,担任村组经济发展参谋等,帮助村里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把自己融入到社会中去。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留守老人逐步改变自己的思维方式,从而更新观念,树立现代生活理念,充分享受到现代文明的成果。

农村合作医疗有什么用

农村合作医疗可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让参合人员享受大病保险跨省就医补偿政策。
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保补偿费用、大病保险补偿费用和总补偿费用。简而言之,当参合人员患有大病时,国家根据病种给予报销。农村合作医疗采用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型支付方式,为参合人员提供医疗保障。参合人员不仅可以在省内就医报销,还可以在跨省定点就医结报。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如下:
1、大病报销范围,符合规定的大病医疗费用,以各省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为准;
2、住院报销范围,住院报销包括药品报销以及治疗费报销;
3、门诊报销范围,门诊报销包括药品报销以及检查费用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合作医疗有什么用

合作医疗有什么用?

合作医疗,全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在群众自愿互助的基础上,依靠集体经济,在防病治病上实行互济互助的一种福利性质的医疗制度。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正是应农民对医疗保障的迫切需要而产生,为农民的健康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这一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大病实现统筹,个人账户可以累积转存,解决了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增强了农民的自我保健和保障意识。

农村合作医疗可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让参合人员享受大病保险跨省就医补偿政策。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保补偿费用、大病保险补偿费用和总补偿费用。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后,减少了农村居民有病不就医、有病不愿医的情况。农村居民应当积极参与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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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疗报销比例

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标准
一、门诊报销比例
1、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报销比例为25%。
2、乡镇卫生院门诊报销比例为40%。
3、县级医院门诊报销比例为30%。
4、县外门诊(特定慢性病门诊除外)和有价疫苗不予报销。
二、住院报销比例
1、乡镇卫生院住院0-300元报销比例为40%,3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55%
2、县级医院住院0-300元报销比例为30%,3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40%。
3、县外医院住院0-20000元报销比例为20%,200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35%
4、参加妇幼保健保偿的孕产妇,按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报销。报销金额低于200元的,补偿200元。未参加妇幼保健保偿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不报销。
5.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每年限额5000元;60周岁以上老人在镇卫生院住院的,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其他。
法律依据: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订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各县(市)要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确定常规性体检的具体检查项目和方式,防止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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